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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纳税评估体系 构建税收管理新格局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5: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立纳税评估体系 构建税收管理新格局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和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及其他信息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并依法及时进行评定处理的管理工作。它是介于申报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道“过滤网”,具体表现为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人整体、实时的控管,以促进纳税人的真实申报和提高税收监控管理水平。因此,有必要将“纳税评估”引入当前税收征管模式,建立纳税评估体系,全面实行纳税评估制度,以加强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增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形成较为合理的、科学的税收管理新格局。

一、建立纳税评估体系的必要性及其作用

(一)建立纳税评估体系的必要性

1、建立纳税评估体系,是当前税收征管环境的需要。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环境不甚理想,税源监控乏力,大量的税源不能转化为税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经济不发达,现金交易普遍,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漏税、骗税现象突出,税收流失严重;(2)一些社会中介机构、会计从业人员执业素质不高,申报信息失真严重,税企之间信息明显不对称;(3)社会各部门对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支持、协助不够,没有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氛围,社会舆论对税务工作支持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4)税收法律体系尚需完善,税收执法手段刚性不足,威慑力不强;(5)税收征管现代化程度较低,虽然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日常征管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征管的科技含量、信息化应用程度较低,计算机的管理功能、分析功能、数据处理和交换功能、监控功能远未发挥。因此,需要一个比较科学的方法帮助税务机关了解哪些税源有问题,需重点掌握,而纳税评估体系的建立,则能很好地满足这一要求。

2、现行不够健全的税收征管体制,需要纳税评估体系加以完善。主要表现在:(1)把税收工作重点片面放在稽查和征收环节,征管基础工作重视不够,从而导致管理弱化,漏征漏管现象较为严重;(2)税务部门提供涉税服务有限,税企之间缺乏有效的桥梁联系,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心中无数,知之不多,从而丧失了对税源变化的有效监控;(3)机构设置不合理,征管岗责划分不清晰,征管各环节不能紧密协调,形不成合力,突出表现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职责不清,各环节缺乏相互制约的信息传导机制,造成相互扯皮、责任不清、效率低下甚至腐败,出现“有事没人管,有人不管事”的局面,征管查整体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建立纳税评估体系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申报质量,淡化征管矛盾,融洽征纳关系。(1)在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的环境下,通过经常性的纳税评估分析,可以有效地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状况进行及时、深入的控管,及时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提高他们依法纳税的自觉性;(2)纳税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当事人见面,通过约谈或质询等方式让对方说明、解释,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解释,帮助他们提高纳税意识的非常有效的途径;(3)纳税评估对一般涉税问题的处理解决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造成的非故意偷税现象,减少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因直接进入稽查后对案情分歧而产生直接冲突的可能;(4)纳税评估通过计算机对纳税人纳税人整体纳税情况的监控,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公正,有效控制了偷税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减少了纳税人进入稽查的频率,起到了服务纳税人,优化经营环境的目的。

2、提高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税收各环节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形成执法合力。(1)纳税评估作为一项新的税收征管形式,它共有前瞻性、及时性、反馈性,因此它不但能发现、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起到督促、监控和检查的作用,而且也可以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2)纳税评估是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载体。纳税评估通过对申报资料的稽核,成功的为“集中征收”增添了有效的“后续”,在征收和稽查之间增加了一道“滤网”,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结合点,可以有效防止两者之间的脱节与断挡,做到了申报资料的最大利用,使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3)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有助于税务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一方面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和盲目,而且可使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另一方面,纳税评估有利于稽查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并对稽查实施产生制约,有利于发挥税务稽查中规范纳税行为、完善税收征管、形成法制威慑,增加税收收入的整体效能。

二、纳税评估体系的总体框架

纳税评估体系就是通过建立一糸列的评价标准和体系,对纳税人做出税收方面的评价,其作用在于通过比较评估,指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能存在的问题。从各地实践情况和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看,评估工作体系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纳税评估的组织体系

1、专业的评估管理机构。纳税评估工作的推行与开展,要以专业化组织机构设置为保证,鉴于纳税评估内容广泛、专业性强、人员素质要求高的工作特点,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应设置专业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估范围、评估手段的确立、评估内部工作管理等事项,保证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2、有效的评估协作体系。纳税评估作为税收监控手段穿税收征管的始终,需要各环节都派员参加,因此需要建立机制明确各环节之间的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和责任,以约束各岗位间的传递和衔接,促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密切协作的循环系统。

(二)纳税评估的方法体系

1、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内容。税务机关应广泛收集纳税资料和相关基础资料,确定相关指标,运用管理学、统计学等相关知识,采用数学模型等先进计算方法,测算有关指标(如行业税负率指标、零负申报指标、财务比率指标、财务项目分析指标等)峰值,建立指标警戒体系,将低于警戒值的纳税人作为评估对象,实现对指标异常纳税人的及时控管。

2.科学界定工作步骤,确定评估工作流程。根据各地实践,纳税评估工作步骤具体可分为搜集整理评估资料、确定评估对象、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评定处理、成果反映六个阶段。(1)收集整理评估资料是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申报附列资料、财务资料和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资料和税务机关外部的涉税信息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收集和按评估内容进行初步整理;(2)确定评估对象就是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整体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筛选,确定形成待评估对象;(3)审核分析是指评估人员利用纳税评估系统,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及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对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税收信息资料进行比较、控制分析,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析,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4)举证确认是在审核分析、充分掌握纳税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存有疑点的问题,要求评估对象通过约谈、自查举证等形式,进一步确认疑点及问题性质;(5)评定处理是对举证确认的疑点问题,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事实依据,依照权限作出评估结论或移送稽查作为必查案件处理;(6)成果反映是指对纳税评估工作和征管整体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3、应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利用纳税评估系统实现评估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纳税评估要求占有纳税人多方面、大量的数据信息,进行各项指标综合测算分析,单靠手工粗放式工作操作方法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应走现代化管理道路,坚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发挥计算机系统计算数值快,精密度高,以及逻辑分析能力、判断方面的优势,尤其是重点发挥网络资源的威力,为纳税评估的监控、决策提供优越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纳税评估的岗责体系

1、根据纳税评估系统业务流程的要求,设置评估资料受理岗,评估资料管理岗、评估岗等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权限。

2、依托计算机管理,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强化评估考核,确保纳税评估工作的健康运行。纳税评估工作程序的微机化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使评估结论能够更加准确、全面地反映问题,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力度。

三、当前评估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纳税评估是一项国际通行的管理制度,大部分国家都已建立纳税评估体系和税收评估模型,纳税评估工作更是新加坡等国家的税务局的核心工作。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从1999年青岛市国税局通过试点正式提出纳税评估概念开始,目前一些省市开始使用,取得了一些成效,主要表现为把纳税人大量的一般性申报问题解决在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促进了纳税人的真实申报,但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与我国税收征管改革要求对照,尚有较大差距,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纳税评估的观念有待进一步树立

1、纳税评估工作缺乏法律依据,评估工作无章可循。在有关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方面,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评估有关规定,仅有一个2001年12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规章文件,且解释较为简单,操作难度大。

2、对纳税评估缺乏统一认识,各地工作开展参差不齐。一些地方对纳税评估的内涵、作用认识不足,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概念模糊,致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或根本没有开展。有些地方虽已开展,但由于认知、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评估工作操作性差,致使纳税评估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质量难以提高。

3、对纳税评估执法方式认识不一致,评估工作不能有效开展。相当一些地方认为的纳税评估仅是一种案头的税务审计,不能实地进行评估,对疑点问题的确认也可由稽查环节代替,评估工作人员没有税务检查证,执法力度明显不足,效果得不到有效保证,评估工作开展困难重重。

(二)纳税评估组织机构不够健全,评估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1、评估组织机构不够健全。纳税评估岗位设置没有统一做法,岗位设置差别较大,管理制度也不完善,职责划分不清,存在多头管理情况,有的地方评估机构受上级

四、五个业务部门领导,且部门间各有各的要求,造成增值税、所得税评估软件不同,数据不能兼容,工作开展难度很大。

2、评估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但是,目前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善于从掌握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很多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停留在看看表、翻翻帐、对对数的浅层次上,评估工作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3、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等环节衔接、协调不足。工作中与其他环节的联系、联动常常出现一些问题,纳税评估的中心监控地位不能得到体现。

(三)纳税评估的信息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

1、税务机关信息来源渠道受限制,信息量不足。资料信息直接影响着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成果,从各地运行情况看,目前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受条条影响较大,信息数据不能统一共享,国税、地税之间缺乏交流,税务部门与商业银行、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横向联系不够,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没有得到收集和确认,信息不能充分共享,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仓库”。

2、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表现为财务不健全、数据不准确,使指标的可信度下降,以此为计算的评估指标,参考价值不高,也使评估的质量难以提高。

(四)纳税评估的范围、方法有待进一步扩大、提高

1、纳税评估实施的范围有限,目前纳税评估的范围基本局限在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分析上,对消费税、所得税等税种的评估,对进出口企业的免、抵、退情况等评估进展非常缓慢,对税款流失严重,监控难度大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迫于信息等原因还不能有效开展评估。

2、计算机依托不足,大量数据需要手工录入,评估文书复杂,可操作性差。(1)目前全国广泛推广应用的中国税收征管系统(CTAIS系统)是基于SYBASE数据库基础上开发的,而金税工程软件是在ORACIE基础上开发的,一些报税数据、评估软件还是在FOXPLO数据库基础上开发的,数据库的不统一,给信息共享带来技术障碍,大量的评估信息搜集靠手工操作录入,效率低下,差错率高;(2)文书繁多,有些税务机关仅专设的评估岗位文书就有20多个,其中不少税务文书内容重复,有的则与评估意义不大,容易使人产生敷衍态度,不利于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

3、纳税评估指标存有一定的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

四、完善纳税评估体系,构建税收管理新格局的对策与思考

(一)提高认识,统一政策,规范评估运行鉴于纳税评估强大的税源监控作用,为统一认识、规范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应制定统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的范围、内容、岗位职责、执法方式、工作规程等予以明确,在适当的时机,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征管法》或《征管法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地要在总局的具体要求下,统一认识,健全评估机构,完善评估管理体系,开展工作。

(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1、优化配置,合理配备评估人员。选择一批懂税收、通法律、会财务,精通计算机应用的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评估工作,发挥他们的模范作用,合理搭配人员,达到资源的最优组合。

2、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要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力度,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学习,加强经验交流总结,切实提高培训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培养出一批能胜任评估工作的“专家”,和一支富有战斗力的评估队伍。

3、加大干部考核工作力度,强化干部队伍管理,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将评估工作列入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对达不到评估质量要求和完成不了评估指标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评估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4.建立激励创新机制。(1)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培养评估人员爱岗敬业精神;(2)实施能级管理,根据干部专业等级和工作实绩,择优上岗,并实行业务能级与待遇、职务挂钩,在干部队伍中形成立足岗位、系统学习、奋发向上的良好局面。

(三)完善评估方法体系,提高评估工作手段

1、实行分类评估管理,拓展评估监控面,实现对纳税人的整体综合评定。(1)实行分类评估管理。对大型企业集团或重点税源,依靠计算机网络、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的会计电算化和电子报税,逐步实现税企联网,利用税收评估软件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控制;对中小企业实行行业税收监控管理,通过行业税收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和统计分析,对纳税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确定评估对象进行评定处理;对个体工商业户,可采取事前测定评估方法即计算机定额管理系统管理,将个体业户的平均经营水平和销售水平,用保本推算或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计算机得出一个定期内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较为合理的应纳税定额。(2)开展多税种评估,拓宽评估的范围。要在增值税评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消费税、所得税等税种评估方法,使纳税评估系统涵盖所有税种,贯穿征管各环节和全过程,从而实现对纳税人的综合管理和全面监控,实现征管业务的全面监控。

2、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有机结合。(1)注重调查,不断丰富和完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收集整理、抓好评估基础指标测算的基础上,对纳纳税人正常经营状态下的销售额、销售成本、流动资产等指标进行纵横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建立较为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做好评估“量化”分析,以准确体现纳税行为的共性和规律,不断提高“筛选”异常信息的准确性,为评估的实施提供真实的指导信息。(2)建立模糊分析体系。将评估范围扩大至纳税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进销规模、仓库出入等方面,实现对生产销售的全方位分析,应用经济指标,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以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

3、简化工作程序,规范评估运作。(1)简化工作程序和文书数量,提高评估工作的可操作性。要本着简化、实用的原则,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工作程序和文书,增强评估方法的可操作性,以免评估工作流于形式。(2)规范评估运作。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方法,加强对评估工作质量的全过程控制,明确评估工作中征收、管理、稽查的相互协作关系,使各环节、各项工作互相紧密衔接,保证评估管理操作行为规范运行。

(四) 依靠科技手段,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质量

1、建立和完善评估信息提供机制。税务机关通过法规、规章等法律形式,制定被评估方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以确保评估信息的准确全面。

2、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1)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加强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重视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集中人力、物力、技术,改变信息处理各自为战的分散局面,实现信息处理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

3、引入国际上先进的数据仓库技术,构建税务数据仓库。通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纳税人分散于CTAIS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系统、外贸进出口退税系统、生产企业免抵退系统和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局、商业银行等内部、外部系统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共享、抽取和多角度的对比分析,实现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各类涉税信息的全面掌握。

(五)发挥评估作用,开展纳税信誉评价,实行等级管理纳税评估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提供全面的信息来源,我们应有效利用评估结果,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标准进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在此基础上对纳税人提供差异化的纳税服务,对高等级的纳税人为他们提供最佳纳税服务,同时对信誉等级低的纳税人加强培训和辅导,提高他们的办税能力,对有意偷税的移送稽查,加大稽查打击力度,严格依法处理,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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