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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业务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5: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境外外汇借款;

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0、经济咨询;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首页>业务介绍>租赁流程

一、租赁申请

式,并收集客户及项目的基础资料。

二、业务考察、评估、受理

根据公司对客户及项目的考察办法,业务人员将对客户从资质、资信、经营情况及整体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评估合格者,公司正式受理租赁申请。

三、业务洽谈

业务部门根据对客户和项目的评估结果补充收集相关资料,与客户进行商务洽谈及信息交流,同时与客户洽谈有关租赁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租赁要素,形成租赁合作框架。

四、业务审批

业务人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租赁方案,形成书面材料并提交公司审批。

五、签订租赁合同

在公司对项目审批通过后,业务人员根据批复条件会同律师设计法律文本,并在与客户协商一致后签订租赁相关合同及协议。

客户向公司递交《租赁申请书》,表明租赁需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向客户介绍业务流程及业务模

六、设备的交付及验收

公司与客户共同完成设备交付及验收工作。公司可代为办理进口货物所需的进口、报关、付汇以及货物运输、保险等手续。

七、交货付款

在设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客户向公司出具《到货确认书》及《货款支付申请书》,公司对外付清全部货款。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在公司,使用权在客户。

八、收取租金

按照合同约定,客户需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一般情况下,租金包括租赁本金和利息两部分。

九、租赁期末租赁物的处理

租赁期满,根据合同约定,租赁公司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客户或办理续租手续。

首页>业务介绍>租赁案例

一、租赁项目方案 (1)租赁标的:某设备

(2)设备售价:人民币7,510,000.00元

(3)融资金额:人民币7,000,000.00元,融资比例为93.21% (4)租赁利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一定比例 (5)租赁手续费:租赁年初收取租赁总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6)租赁保证金: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租赁项目还款保证金 (7)租赁期限:根据设备情况及承租人的偿还能力,设定项目期限

(8)租金支付方式:根据租赁项目及承租人的现金流情况,商定租金偿还方式,通常可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等支付方式。

(9)租赁物保险:由承租人出资投保,险种为机损险和财产一切险等出租人认为必须的险种;保险第一受益人为租赁公司,保险年限需覆盖租赁年限,投保比率不得低于年度未还贷款本金的120%。

(10)担保:提供租赁公司认可的还款保证,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如:提供第三方担保人,提供抵、质押物等。

(11)租赁期满,根据合同约定,租赁公司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客户。

二、租赁操作流程图

三、需签署的相关合同

《设备购买合同》、《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等法律文本。

1、什么是租赁?它与买卖、借贷有何区别?

1、什么是租赁?它与买卖、借贷有何区别?

答:租赁是以收取租金为对价而让渡有体物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一种交易。

租赁同买卖的区别在于让渡的权利不同。租赁只让渡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买卖则让渡标的物的包括处分权在内的完整的所有权。正因如此,适合于买卖的标的物的类别范围,是远远大于适合于租赁的标的物的类别范围的。例如,水泥可以买卖,却不能租赁;股票也可以买卖,也不能租赁。

租赁与借贷的区别在于让渡的标的物的类别不同。如果标的物不是有体物,而是货币(一般等价物),那就是借贷。

2、什么可以租赁?什么不可以租赁?

2、什么可以租赁?什么不可以租赁?

答:在使用中不会转化为它物的有体物以及能发挥相对独立功能的有体物,都可以租赁。这样的有体物就是通常所说的动产和不动产。债权不可以租赁,股权不可以租赁,知识产权和特许权之类无形资产不可以租赁,人或人才更不可以租赁。只有有体物才可以租赁。即使是有体物,如果是在使用中会转化为它物的(例如,燃料、原材辅料)或者不能发挥相对独立功能的(例如,零部件),那也不可以租赁。

3、租赁有哪些类别?

3、租赁有哪些类别?

答:《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在讲到租赁的分类时说,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则有〖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这样两个列名专章。由此可见,租赁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融资租赁”(也叫“金融租赁”),另一大类有两个叫法,或者叫“租赁”或 “经营租赁”。

4、什么是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二者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答:按合同法的说法,凡是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而向出卖人买来并出租给承租人的,就是融资租赁。按租赁会计准则的说法,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该准则还规定,凡是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一定转移给承租人的,或者,届时承租人有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的,或者,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不短于75%)的;或者,承租人所付的全部租金折现到起始日的数值不小于租赁资产购置成本的90%的,或者,该租赁资产只适合于该承租人使用的,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都是融资租赁。可见,从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关系来剖析,融资租赁无异于承租人用出租人提供的抵押贷款购买所需的资产,或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分期付款销售。

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不是从法律关系来剖析,融资租赁无异于承租人用他人(这里是出租人)提供的抵押贷款购买所需的资产。国外也有称融资租赁为“变相的分期付款销售”的。意思是说,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类似于买受人向出卖人的分期支付货款。

融资租赁交易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租赁公司、出卖人和用户企业。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在租赁公司和用户企业之间是各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在租赁公司同租赁物提供者之间是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订立买卖合同(或具有买卖合同性质的其它契约性文件,例如,“所有权转让协议”之类)。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既不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实物交付),也不向承租人提交货物提取单或货物发票之类的所有权凭证(名义交付),总之,出租人无任何交付责任。货物(租赁物)的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就租赁物的购买问题,租赁公司也可以委托它人(包括承租人)购买。当租赁物是租赁公司委托它人购买时,租赁公司同被委托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后者是租赁公司在购买中的代理人。买卖合同的价款由租赁公司提供,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当然仍将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法,凡是并非融资租赁的租赁,就是经营租赁。

二者根本区别在于,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基本上不承担租赁物的余值风险,而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则一定要承担租赁物的余值风险。

5、什么是余值?什么是余值风险?

答:余值是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尚存的公允市值。余值风险是指在出租人通过租金所收回的价值不足租赁物在起始时的原值的情况下,该余值小于出租人未收回的租赁物的原值部分。

6、什么是租赁保证金?

答:关于租赁保证金,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租赁保证金并不是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式订立而支付,也不是融资租赁合同成立的证据,因此,它不是立约定金;2)租赁保证金的支付,并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唯一条件,因此,它不是成约定金;3)租赁保证金通常在融资租赁合同完全履行时返还,因此,它不是解约定金;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在某方违约时,并不是以租赁保证金收受方没收该保证金,更不是以向支付方双倍返还该保证金的方式解决,而是由违约方按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因此,租赁保证金也不是违约定金。固然,租赁保证金可用于冲抵应付租金或延迟利息或损失赔偿金,但也就仅仅是冲抵而已。损失赔偿额的确定仍需依合同的约定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综上所述,租赁保证金应视为是某种形式的承租人预付款,是其自行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中的风险的基金。

8、融资租赁合同有哪些基本类别?

答:有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和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这三个基本类别。

所谓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并非转租式或回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亦称直接融资租赁合同,简称融资租赁合同。

所谓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是指此类合同有特别条款约定,其中的承租人有权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同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其租赁物件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

所谓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是指此类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时是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卖人。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和相关的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同一人。

9、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的合同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答: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合同义务是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及不发生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合同权利是收取租金和费用。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该融资租赁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换句话说,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针对任何人的。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附条件的所有权,即,是在让出了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之后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保有的,仅仅是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使,是受融资租赁合同条件所约束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处分,必须以不减损承租人对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为前提。

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租金及费用和不发生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合同权利是占有、使用租赁物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

10、哪些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能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答:向第三方出售、转让、抵押、(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租赁物、将租赁物用于投资或抵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作重大改造或迁离合同约定的设置地点等等,都属于承租人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11、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要承担因购买该货物所产生的经济后果吗?为什么?

答:在融资租赁交易的买卖合同中,尽管买受人是出租人,为此它要支付货款,然而,向谁买、买什么,以什么条件买,所有这一切,却都是要由承租人决定的。因此,随附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就必须归于承租人,而不是归于通常情况下的买受人/出租人。在这里,出租人尽管是租赁物的法定所有权人,但却并非其经济所有权人,因此不承担因购买该货物所产生的经济后果。

12、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及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责任的情况下,通常对租赁物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答:通常有返还、留购和续租三种处理方式。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廉价购买任择权就是承租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以合同约定的某个低廉的、象征性的价格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续租就是在本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仍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和仍以该租赁物为标的物,接着履行下一个融资租赁合同。不言而喻,由于租赁物价值的减少,下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也必将降低。

留购或续租与原来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凡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在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责任的前提下,它有对租赁物的廉价购买任择权(留购),或以某种较低的租金续租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不仅有上述条件的满足这一前提,而且还有该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这一前提。届时,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随该合同的终止而灭失。双方又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订立转让某货物即原先的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以新的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的身份订立另一以原先的租赁物为新的租赁物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因此,这些权利义务的履行,应视为是双方对于在该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必将进行另一交易的承诺的兑现。也可视为是承租人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后合同权利。

13、什么叫合同期限与租赁期限?起租日怎样设定?约定租赁期限的长度时主要考虑因素是什么? 答: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期限是始自该合同生效之日、止于该合同终止之日的履行期间。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租赁物的期间。它的要素包括起始时点(某年某月某日)和时间长度(几个月)。至于终止时点,则由这两个要素推导得出。

融资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合同期限就开始了。然而此时出租人尚未开始付款,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无从谈起。所以,设定一个以不同于合同生效日的起租日为始点的租赁期限,较为合理。租赁期限是据以计算租金的,所以应该主要以承租人占有出租人提供的资金的始点和期间长短为依据,这是我国融资租赁业界较为通行的作法。

租赁期限的时间长度通常用月数或年数表示。在约定租赁期限的长度时,通常考虑的,不是该租赁物的折旧年限,而是以下三个因素:1)承租人在自起租日起计算的、运用包括租赁物在内的全部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未来年份里各年各期的现金流预期,即各年各期将有怎样的支付租金的能力;2)如何避免因租赁期限过长而加大租金中所含的财务费用(例如,资金占用期超过五年时其计息利率会显著提高);3)如何避免因租赁期限过短而丧失税务当局关于融资租赁项下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的优惠待遇。

14、什么是承租人根本违约?承租人根本违约时应如何处理?

答:所谓承租人根本违约,除了承租人发生对租金的实质性拖欠外,还包括承租人发生了合同约定的应视为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承租人根本违约时应该作损失赔偿。其下限至少是要补偿出租人的未收回的购置成本。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关于“承租人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规定看,在一定条件下,出租人将有权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这也是一种损失赔偿的、带有处罚性质的方式。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如下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总之,损失赔偿的方式,通常应该在合同内约定,否则,就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15、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可以有哪些类别?各有何特定要求?

答:融资租赁合同是否需要担保由双方约定。就承租人履行其对出租人的金钱给付债务的担保而言,1)可行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权利质押,而动产质押、留置及定金,则不适用;2)这里的保证人,必须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这里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则既可以是承租人,也可以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3)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时,保证人同出租人(债权人)之间宜以书面形式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之外,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4)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或权利质押时,抵押人或出质人可以同出租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之外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也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过相应的担保条款约定;由承租人提供抵押或权利质押时,则通常宜于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过相应的担保条款约定。就对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残值的担保而言,1)此类担保只适用于当融资租赁合同中据以计算租金的金额不是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全部,而是其某个百分数时;2)此类担保可行的担保方式同上;3)此类担保的提供者,既可以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承租人;4)此类担保所担保的数额,可以是租赁物购置成本与据以计算租金的租赁物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加上该差额在租赁期限内的利息,也可以是承租人与出租人商定的某个数额,总之,需在相应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具体约定;5)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评估变现方式。评估变现值小于约定的残值的部分,就是担保债务;评估变现值大于或等于约定的残值时,担保债务自动解除。

16、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通常需附哪些条件?

答: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通常需附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一)合同当事人已经签字盖章、相关的买卖合同已经订立、相关的担保合同已经订立、租赁保证金已经给付;二)在买卖合同是进口合同的情况下,则还有进口许可的取得;三)在本合同是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则还有以本合同的承租人为出租人和以本合同的租赁物为租赁物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四)在本合同是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则还有承租人的董事会对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其自有资产的所有权的批准。

17、融资租赁合同通常会需要哪些附件?

答: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一)合同当事人营业执照;二)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资格证明;三)相关的买卖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四)相关的担保合同;五)租赁物验收报告;六)租赁物财产保险合同副本;七)(租金用外汇支付时的)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副本;八)(出售回租情况下的)承租人董事会相关决议;九)出租人盖章的各种工作单证,例如,租前息通知单、合同成本结算单、租金应付日期及成本余额通知单、各次租金通知单,等等。

18、融资租赁合同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分别应如何处理?

答:融资租赁合同在下述情况下解除,即租赁物未交付、合同法定无效、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违约。若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时的处理,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或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未交付而解除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金额。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及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担,由合同约定。

融资租赁合同因合同法定无效而解除时,

(一)若系出租人过错,承租人应有权选择请求索回全部已付金额,或者选择留购租赁物。留购价应是出租人所承担的购置成本扣除承租人已付金额后的差额;

(二)若系承租人过错,出租人应有权选择收回租赁物,或者请求承租人即时支付出租人所承担的全部购置成本;

(三)若系双方过错,则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金额,出租人从租赁物公开拍卖或承租人留购中所得价款应该用于冲抵其所承担的购置成本,冲抵后的余额应归承租人所得,冲抵后的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补足。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毁损或灭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违约而解除时,如何进行损失赔偿,由合同约定。也就是说,在合同中应该有相应的条款,对过错方如何赔偿损失作出明确的约定。

19、回租中的买卖同一般买卖有何异同?确定回租中的标的物时需有哪些考虑?

答:由于售后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时发生的,因此,交易的过程中不存在出卖人向买入人的实物交付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验收,也就是说,不存在通常货物买卖中的物的流动。同时,企业将该实体财产出卖,随之又租入,因此也不导致对该实体财产实际占有和使用状况的改变。换句话说,该企业在进行了该售后回租之后,其对该项交易的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条件毫无变化。

为使售后回租交易合法,首先,被出售的货物必须是该企业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财产,当然,更不能是正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已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财产。为了确认这一点,通常需要通过某种确认产权的程序,例如,该财产所有权的公证等。其次,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出售还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需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需有其董事会批准该项出售的相应决议;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则还需有其股东大会的相应决议和相应的披露程序。上述买卖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值依据作为参考,例如该财产的账面净值或经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等。 20、回租与拆借、抵押贷款各有什么不同?

答:回租与拆借根本不同。任何拆借,都仅仅导致金钱债的发生,而与任何实体财产的买卖,即其所有权的转移无关。如果某项交易不含有我们上面所说的实体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这一买卖行为,则它就不能被认定为是融资租赁交易,也不能被认定为是售后回租。

回租与抵押贷款根本不同。抵押贷款的前提是,借款人(金钱债务人)或第三人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而在回租中,承租人不是借款人,而是租赁债务人;承租人也不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而仅仅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人。

售后回租这种交易方式的目的,是在基本上不改变企业资产规模和不影响对其既有实体资产使用和借以受益的的前提下,变其某些实体资产为金融资产,以改变其资产结构,提高其资产的流动性,以满足其特定的经营需要。例如,有些企业,通过售后回租取得现金价款,用于偿还此前为购置该固定资产所借入的银行长期贷款,从而既使其可以将银行核准给予的十分宝贵和有限的授信额度更有效地用作流动资金之需,也使银行的信贷结构更加合理,商业化的步伐得以加快。又如,某些大型证券公司,在已往的经营中,其对下属机构的实物投资过多,严重影响其总资产的流动性,因而也限制了其利用银行证券质押业务的机会。通过售后回租,可以大幅度地改变其资产结构,大大提高其货币资金及证券资产的比重,从而为其扩展自营证券业务的主业,创造有利的条件。还有,在优势企业对其它企业的合并、兼并中,迫切需要一定的资金用于安置职工和供进行适度技术改造及扩大适销产品生产规模的流动资金之需。这时,它们将自有的或被合并、兼并企业的有效实物资产向融资性租赁公司出售并同时租入使用,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信贷压力,缓解上述资金瓶颈,促进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成功,等等。

23、融资租赁对市场各方参与者有何好处?

答:融资租赁在加速折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大宗产品销售、提高产品竞争力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金融工具。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把制造业、流通业、金融服务业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各行各业的参与者受益良多。

(1)对需求方的好处: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加速折旧,充分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降低负债比率,优化资产结构;增强资产的流通性;手续简便,节约时间;降低风险等。

(2)对供应方的好处:以租促销,扩大产品销路和市场占有率;保障货款的及时回收;简化产品销售环节,加速企业资金周转等。

(3)对合作银行的好处:利用租赁公司的中介功能,控制资金投向,分散信贷资金风险;通过租赁公司的专门帐户,保证资金的安全;增加银行的结算业务等。

22、融资租赁有哪些市场功能? 答:企业从外部融资通常可以有股权融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和租赁融资等方式。

同股权融资相比,租赁融资对企业的好处有:不仅程序上要简单得多,而且可以避免分散自己的股权利益或过多地披露自己的商业秘密。

同发行债券相比,租赁融资对企业的好处有:我国当前债券市场还很不发达,取得进入此类资本市场的资格这一点,远非易事。与之相比,租赁融资在程序上要简单得多。

同利用银行贷款购买相比,租赁融资对企业的好处有:可以节约银行对本企业的授信额度;可以根据自己的现金流的需求,协商十分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在不减损对自己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提下,提高自身资产的流动性;如果某企业有上述需求,而其控股母公司或关联方有剩余资金,则可以假手某融资性租赁公司,以委托租赁的方式,将该资金用于该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或许可以简单一些。

21、什么是联合租赁、杠杆租赁和委托租赁?它们之间有何共同点?

答:联合租赁是具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租赁公司之间的一种合作方式,是由一家租赁公司出面同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而所需资金(租赁融资)则是由这些租赁公司分别提供的。这些公司将按各自提供资金的比例承担风险和得到报酬。

杠杆租赁是租赁公司自己只提供较小比例的资金(例如20%—30%),而其余的资金则来自外部。由资金提供者按各自提供资金的比例承担风险和得到报酬。

委托租赁是租赁公司完全不承担风险、只是作为受托人替出资人(委托人)以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租赁。

三者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信托同租赁的结合。换句话说,就是在租赁公司提供的租赁融资中,部分或全部是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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