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基本条件同意书
兹有_________部_________,同意以下雇用基本条件:
1、当事人在填写个人资料表时,已保证自己符合国家法定的劳动年龄的标准,且与其它任何机构、
经济组织、团体无劳动关系;若违反前述承诺,导致用人单位被行政、诉讼或仲裁追究有关经济责任的,所有责任均由申请人承担。
2、当事人确保所填写的个人资料表所有信息真实有效,并授权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授权其他机构)
对本人填写内容进行核实。如有任何虚假,用人单位单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用时追究因此引起的所有责任。
3、如当事人与其他公司签订仍然生效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说明情况。
4、当事人一旦被本单位录用,入职时应出示真实有效离职证明书,否则申请人承担由此给本单位带
来的损失及向第三方的赔偿损失。
5、如当事人与其他公司签订仍然生效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说明情况。
6、当事人如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病史,应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
位说明。
7、如个人资料表中的信息有变化,当事人应在变更后的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变更申请。
8、如被公司录用,当事人有责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上班时间穿着工衣,佩戴厂牌。
9、辞职规定: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已经转正在合同期内,提前一个月以书面
形式通知公司。辞职日期确定后请假超过三天的将顺延辞职时间。 如未能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将根据劳动合同扣除当月工资的30%作为对公司的违约补偿。
10、有劳动保护的工位需佩戴劳动保护用具,有静电干扰的工位需佩戴静电手(脚)环。如发现未按
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及静电手(脚)环的将处以 50元/次 罚款。
若以上任何信息虚假或没有履行以上特殊说明的义务,本人同意被公司视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签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