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位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租赁方):重庆市江津区水之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出赁方):江津区德感镇宏亮家私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本广告位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广告位基本情况
1、广告牌位置:江津区德感镇转盘宏亮家私城二楼外墙租赁给甲方进行广告牌设立使用。(详见下图)
2、广告牌规格:下图右侧一块,高3.5米,宽为16米,面积约为56平方。(详见下图)
第二条:租赁期限
该广告位的租赁期限为九个月。即从2010年4月15至2011年元月15日止。
第三条:广告位租赁金额和付款方式
1、广告位租赁金额为:¥3750元(大写:叁仟柒佰伍拾元整)合同有效期内不变。
2、租金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广告位建设峻工后支付广告位租赁费。乙方收
1到甲方广告位年租金后开具收据和发票。
第四条:双方责权: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改造成两块广告牌后,需提供其中一块供乙方使用,设计、制作、安装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2、甲方广告发布的内容,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符合国家广告法规定内容。不得发布与乙方经营相同的家私类广告。
3、甲方须及时向乙方缴交广告位租金。
4、在广告牌的安装操作过程中,甲方应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施工过程中有高空坠物造成行人安全事故,或安装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以及物品坠落造成的一切安全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
(二)乙方责任:
1、乙方需向市政提交该广告牌的改造审批,并取的广告审批号。
2、乙方应将双方的租赁合同内容作为商业机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泄露其合同内容。
3、乙方须向甲方出示真实有效的场地证明和提供该证明复印件一份给甲方,以便甲方归档。如因乙方伪造和虚构该场地证明,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概由乙方担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三)租用期内,甲、乙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合同,如因台风、地震、旧城改造拆迁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甲方广告位不能使用时,造成双方不能履行合约,则双方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乙方应按合同实际租赁时间同比例退还甲方租赁费。
(四)在租赁期间如遇旧房改建、拆迁等情况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乙方的协同甲方或以乙方的名义向旧房改建、拆迁的房地产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然终止,甲方对此广告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如甲方续租,须提前两个月向乙方提出请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合同必须信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违约方需支付人民币贰万元给守约方。
第七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附件一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重庆市江津区水之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负 责 人:(签字盖章)联系电话:
乙方:江津区德感镇宏亮家私城
负 责 人:(签字盖章)联系电话:
年
3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