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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2:59: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振兴,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2个奖项。

本办法所称泰安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奖项,包括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的奖励,授予为泰安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组织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不包括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

第二章 评选组织

第六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制订评选制度、评审细则、评审程序、计分标准等工作规范。

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建设部门具体承担建筑工程类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由市质监部门统一向领导小组汇报。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领导小组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评审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员由市质监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质监部门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来源主要是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市质监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经评审委员会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聘请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组成各专项评审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各评审组应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两个奖项每次表彰奖励的总数量不超过3个。达不到申报奖励条件的奖项应当空缺。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组织)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质量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泰安市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正常运行五年以上,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二)实施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取得明显成效;

(三)建立符合企业运行需要的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组织生产;

(四)实施ISO9000族或ISO14000族、OHSAS18000族标准,积极开展相关专业认证,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企业的各项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有效地控制、消除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危险及危害的因素;

(五)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拥有中国和省名牌产品(服务)、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组织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六)建立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强,组织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组织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七)近三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八)无其他影响产品(服务)质量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个人)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超过3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在从事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作出了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

市长质量奖申报和评选按照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每年度进行评选奖励的行业类别,由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企业情况、行业发展等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四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选前,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类别、范围、申报时间及工作安排等。

获得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再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五条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应按照属地向所在地县市区、泰安高新区质监部门申报,提交《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和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属以上单位直接向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六条 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书面征求工商、税务、安监、环保、卫生、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申报组织和个人前三年质量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报组织、个人,按照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交由各专项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二)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情况确定被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

(三)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和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四)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推荐名单;

(五)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推荐名单进行审议和综合排序后,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九条 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市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

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市长质量奖(组织)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对有功人员的奖励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奖励5年内,未被撤销奖项的情况下,可以宣传、使用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获奖组织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有关资金、政策扶持,申报省长质量奖时优先推荐。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持续改进和提高质量水平。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市长质量奖申报。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发放至获奖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质监、工商、税务、建设、安监、环保、卫生、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建立获奖组织或个人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推动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十六条 市质监部门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管理档案,汇总其质量等方面的监管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将获奖和其他监管信息及时提供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工商、税务、建设、安监、环保、卫生、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将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有关监管信息特别是违法处理信息及时函告市质监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质监部门发现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质量方面有较轻的违规现象或投诉较多时,应当及时告知该组织和个人,督促进行整改;整改不及时、成效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给予黄牌警告。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质监部门报领导小组研究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泰安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被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经查证属实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选和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部门不再对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管理方面进行其他奖励。

县(市、区)政府不设立县(市、区)长质量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质监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振兴,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2个奖项。

本办法所称泰安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奖项,包括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的奖励,授予为泰安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组织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不包括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

第二章 评选组织

第六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制订评选制度、评审细则、评审程序、计分标准等工作规范。

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建设部门具体承担建筑工程类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由市质监部门统一向领导小组汇报。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领导小组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评审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员由市质监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质监部门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来源主要是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市质监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经评审委员会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聘请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组成各专项评审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各评审组应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两个奖项每次表彰奖励的总数量不超过3个。达不到申报奖励条件的奖项应当空缺。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组织)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质量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泰安市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正常运行五年以上,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二)实施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取得明显成效;

(三)建立符合企业运行需要的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组织生产;

(四)实施ISO9000族或ISO14000族、OHSAS18000族标准,积极开展相关专业认证,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企业的各项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有效地控制、消除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危险及危害的因素;

(五)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拥有中国和省名牌产品(服务)、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组织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六)建立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强,组织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组织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七)近三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八)无其他影响产品(服务)质量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个人)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超过3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在从事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作出了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

市长质量奖申报和评选按照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每年度进行评选奖励的行业类别,由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企业情况、行业发展等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四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选前,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类别、范围、申报时间及工作安排等。

获得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再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五条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应按照属地向所在地县市区、泰安高新区质监部门申报,提交《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和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属以上单位直接向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六条 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书面征求工商、税务、安监、环保、卫生、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申报组织和个人前三年质量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报组织、个人,按照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交由各专项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二)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情况确定被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

(三)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和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四)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推荐名单;

(五)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推荐名单进行审议和综合排序后,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九条 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市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

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市长质量奖(组织)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对有功人员的奖励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奖励5年内,未被撤销奖项的情况下,可以宣传、使用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获奖组织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有关资金、政策扶持,申报省长质量奖时优先推荐。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持续改进和提高质量水平。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市长质量奖申报。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发放至获奖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质监、工商、税务、建设、安监、环保、卫生、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建立获奖组织或个人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推动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十六条 市质监部门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管理档案,汇总其质量等方面的监管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将获奖和其他监管信息及时提供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工商、税务、建设、安监、环保、卫生、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将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有关监管信息特别是违法处理信息及时函告市质监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质监部门发现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质量方面有较轻的违规现象或投诉较多时,应当及时告知该组织和个人,督促进行整改;整改不及时、成效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给予黄牌警告。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质监部门报领导小组研究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泰安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被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经查证属实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选和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部门不再对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管理方面进行其他奖励。

县(市、区)政府不设立县(市、区)长质量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质监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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