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精神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⒈高等学校学生证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及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学生参加考试、假期返家购买火车票的重要凭据。因此,要加强管理,严格办理程序,严肃使用范围,防止各类问题发生。
⒉学生证发放、注册,由招办负责学籍管理专人给予学生证号,由学生处负责签发,做到学籍注册内容与证件相符,乘车区间与家庭住址相符。
⒊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给新生配发学生证及校徽。 ⒋学生毕业、退学应将学生证交学院学生处主管人员销毁。
⒌学生证丢失经本人申请、班主任证明、事先登报申明,再履行补办手续。
⒍学生证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防止遗失。
⒎学生证由学生处专人签发,院长办公室验印盖章,系部学生科负责处理。
⒏学生证工本费每本5元,遗失补发交工本费。学生证遗失登报申明费用按照当地最低收费标准收取,由学院学生
处统一登报声明,也可自己登报声明。
⒐学生证及校徽仅限本人使用、佩戴,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对伪造、涂改、一人多证者,经查清原因,根据情节给予相关的学籍处分。
⒑在一般情况下任何人或任何部门不许扣押学生证,特殊情况扣押应尽快处理有关事件,一周之内必须退还扣押的学生证。
⒒凭学生证领取汇款单或挂号信,佩戴校徽或凭学生证出入校门,以便证明本人身份。
⒓毕业时,应交回学生证及校徽。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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