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首次注册要在3年内提参考一下 别的地方的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办理指南所属部门:卫生局(发布时间:2006-10-25 点击数:1160 )行政许可内容:
1、对取得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拟在市卫生局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计划生育机构中执业的护理技术人员进行执业注册(含首次、再次注册)。
2、对本机构注册的护士的执业地点等事项进行变更注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广东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行政许可类型及数量: 核准事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注册。行政许可条件: 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并轨后)(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免考者除外),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均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服刑期间;
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4、不在护理工作岗位的;
5、卫生部、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需提交资料:
(一)首次注册: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当年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和《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毕业证及学历验证证明或计划内招生的有效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受聘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在护士岗位的有效证明;
6、医疗单位临床实践的有效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7、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广东省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原件);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