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拒收证明
上海春倚电子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13年2月 26日 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壹份,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21748628,税额为 元,价税合计为11483.5元。贵公司开具的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于我公司不符合,因此我公司拒收此发票。此份发票我公司未进行认证。
特此证明!
上海吾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3月 29日
《退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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