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0:25: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航道维护尺度管理,提高航道维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满足船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长江干线通航标准》、《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标准、规范、规定,结合长江航道局(以下简称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管辖的长江干线宜宾合江门至南京新生圩段公用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工作。

专用航道应根据有关单位实际需求确定维护尺度及维护方式,并经局审批。

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长江口12.5米深水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制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长江航道局负责航道维护尺度的计划编制下达、信息公布、尺度研究、管理规定制定、督促检查、组织考核等工作。

航道维护尺度管理遵循归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 局航标处为航道维护尺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航道维护尺度计划编制下达、尺度研究、尺度考核;负责年度、月度、周航道维护尺度审核;负责航道探测、航标调整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局航道运行处负责年度、月度、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公布;负责汇总实测和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并参与审核;负责实际航道维护尺度通告信息传递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疏浚养护处负责航道维护性疏浚及应急疏浚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保障航道计划维护尺度足够;

测绘信息处负责航道维护性测量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保障水位和测量数据的及时准确。

第四条 区域航道局负责辖区航道维护尺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尺度检查、航标调整、尺度报告、实际航道维护尺度通告等工作,组织或参与组织辖区的航道维护性疏浚工作。

第三章 航道维护尺度确定与公布

第五条 局航标处根据航道变化情况,研究提出年度(月度)航道尺度计划,报上级批准后下达。

区域航道局根据本周探测航道尺度,结合对水情和航道变化情况的分析研判,确定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

第六条 航道维护尺度公布内容包括年度水深计划、月度水深计划及调整、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实际航道维护尺度。

第七条 年度水深计划公布

(一)年度水深计划由局根据上级批复的年度航道水深计划,原则上于每年12月25日前以航道通告等形式对外公布。

(二)年度水深计划公布内容包括各河段分月维护水深及有关说明。

(三)年度水深计划公布程序及要求。

1、局航道运行处根据上级批复拟定年度水深计划通告;

2、局航标处审核拟定的年度水深计划通告;

3、局航道运行处公布审核后的年度水深计划通告;

4、上述各环节均应由部门负责人或委托人在航道尺度公布审核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月度水深计划及调整公布

(一)月度水深计划由局根据上级批复的分月航道水深计划,于每月25日前以航道通告等形式对外公布。

(二)月度水深计划公布包括内容。

1、主航道(包括计划批复的部分副航道、小轮航道)计划维护水深;

2、缓流航道计划维护水深;

3、海轮航道计划维护水深;

4、现运行情况说明(正式运行或试运行)、水深起算基面;

5、其它需要公布的内容。

(三)月度水深计划公布程序及要求。 月度水深计划公布程序及要求与年度相同。

(四)月度水深调整。

根据航道实际情况和整治工程实施,具备水深调整的情况,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有关核查与研究结论,上报月度水深调整方案;

2、组织月度水深调整的运行工作;

3、总结评估。

第九条 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公布

(一)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由局每周五12:00时前收集各区域航道局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报告并审核后,于当日17:00时前通过网站、即时通讯软件、电台及传真等形式对外发布。

(二)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公布包括以下内容:

1、主航道计划水深;

2、河段维护尺度预报(水深×航宽);

3、主要浅水道名称及航道尺度(水深×航宽);

4、主要浅水道探测时间、测时水位及水位站名;

5、其他需要预报的内容。

(三)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公布程序及要求。

1、局航道运行处收集整理各区域航道局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报告;

2、局航标处会同局航道运行处审核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报告;

3、局航道运行处公布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

4、上述各环节均应由部门负责人或委托人在航道尺度公布审核单上签字确认。

(四)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公布后,区域航道局应跟踪管理,当实际航道维护尺度小于预报航道维护尺度时,应及时上报预报航道维护尺度更新报告。收到区域航道局有关报告后,局航道运行处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及时公布更新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

第十条

实际航道维护尺度通告

(一)当实际航道维护尺度低于当月计划维护尺度时,或当某一航道区段发生较大变化时,各区域航道局应及时发布航道维护尺度通告。

(二)通告包括内容:

1、通告发布日期;

2、出浅河段(点)的具体水域范围(位臵);

3、实际航道尺度;

4、通告发布有效期。

(三)因实际航道维护尺度低于当月计划维护尺度而发布航道维护尺度通告时,事前及事后,区域航道局应向局(航道运行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 航道维护尺度检查

第十一条 航道维护尺度检查应采用航道探测和航道维护性测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航道探测由各区域航道局组织实施。航道探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航道水深、宽度;

(二)航道水流条件;

(三)浅滩航道冲淤变化情况;

(四)现行航道外是否有新航槽的出现或发展。 第十三条

航道探测分为日常(定期)探测和临时探测。

(一)航道日常(定期)探测周期由各区域航道局根据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局核定后明确。

(二)航道临时探测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进行:

1、水位出现大幅变化前后;

2、恶劣或灾害性天气发生后;

3、执行警卫、军事任务以及其他特殊任务前;

4、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

5、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航道探测时应注重了解可能影响航道维护尺度的下列情况,并及时有针对性安排测量和分析工作:

(一)航道设施损毁情况;

(二)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情况;

(三)采砂、弃渣等情况。

第十五条 各区域航道局负责本辖区航道维护性测量工作。若区域航道局测绘力量无法满足需要时,可由局统一协调。

第十六条 航道维护性测量以水下地形测量为主,必要时,应增加水文测验项目。航道维护性测量成果应满足航道尺度管理研究分析工作(包括浅滩演变分析、调标改槽、疏浚以及系统资料积累)的需要。

第十七条 航道维护性测量频次、范围和技术要求按测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当重点河段航道向不利方向变化时,应适当增加测量频次;当航道出现严重浅情时,应每10~15天进行一次水道复测、每5~7天进行一次局部浅区复测;必要时,缩短复测时间。

第十八条 当辖区航道可能出现受阻、堵塞、断航情形及有关突发事件时,其所在的区域航道局应按相关要求立即组织实施航道维护性测量工作,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航道维护尺度维护

第十九条 航道维护尺度维护方式主要包括航标调整和疏浚维护。 第二十条 各区域航道局应制定或组织制定辖区航标配布图,指导检查辖区航标的动态调整工作,保证航道维护尺度。航标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循序渐进的原则。不应因航标调整导致航道维护尺度大幅变化。一般情况下,水位上涨期,应在满足航道水深条件的基础上,通过航标调整,逐步放宽航道宽度;反之,则应逐步缩窄航道宽度。

(二)水深利用最大化原则。在保证计划水深的基础上,明确不同河段、不同时段设标水深富裕量,尽可能将最优的航道维护水深提供给船舶用户。水深富裕量取值范围由各区域航道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当实际航道维护尺度接近计划尺度时,区域航道局应督促指导基层航道处及时调整或增加航标;必要时,实施航道改槽(改孔)作业,航道改槽(改孔)等大型航道调整方案应在事前向局报备。

第二十二条 航标调整后,区域航道局应督促基层航道处重新检查,保证航道水深、宽度足够及水深富裕量合理,并做好航标异动、尺度变化、水深富裕量等方面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航道疏浚维护是保证航道维护尺度的重要手段。当通过航标调整措施难以满足航道维护尺度需要时,采取疏浚措施,保障航道尺度。 第二十四条 浅滩航道实施航道疏浚维护期间,区域航道局应组织做好下列涉及航道维护尺度的相关工作:

(一)浅滩航道测量、探测及浚前浚后检测;

(二)组织或参与施工方案制订;

(三)发布航道通告;

(四)航标调整;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章 航道维护尺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区域航道局应报告主航道、副航道、海轮航道及计划批复的小轮航道的航道维护尺度;缓流航道、其它小轮航道、支流河口航道、专用航道的航道维护尺度报告规定由各区域航道局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航道维护尺度报告以水道为单位,上报航道维护尺度的具体水道由区域航道局综合考虑航道条件和航道变化情况提出,局核定后明确。

上报航道维护尺度的水道必须包括辖区重点浅险水道。 第二十七条 航道维护尺度报告分为航道维护尺度实时测报(主要用于跟踪分析)和周航道维护尺度预报(主要用于服务船舶)。两项航道维护尺度报告周期原则上可保持一致,但枯水期及特殊情况下除外。

航道维护尺度实时测报的水道应包括周航道维护尺度预报的水道。 第二十八条 区域航道局应在第一时间收集辖区内相关水道的航道维护尺度实时测报结果,审核后,上报局航道运行处。航道维护尺度实时测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探测时间;

(二)水道名称;

(三)最浅水深(是指航道界限内的最小水深);

(四)分心水深(上游天然航道及回水变动区是指在航道两侧界限内的最小水深;上游库区航道和中、下游航道是指在航道中心线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最小水深);

(五) 航道宽度(是指航道两侧界限内最窄处的宽度);

(六)测时水位及水位站名;

(七)浅区位臵(必要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 不同类别航道的航道尺度实时测报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主航道:航道维护尺度一般不超过7天上报一次;但当主航道实际维护尺度降至接近计划维护尺度时应每天上报一次,具体报告时段由各区域航道局根据辖区实际提出,局核定后明确;当航道变化剧烈,分心水深或航道宽度等于或低于计划尺度时,应早晚各报一次。

(二)副航道及计划批复的小轮航道:航道维护尺度大于计划维护尺度时不上报,等于或低于计划维护尺度时,每天上报一次并发布航道通告。

(三)缓流航道:航道维护水深同主航道水深一致,当航道宽度不满足开放要求时(中下游宽度分别不足300米、500米)即关闭,不报告航道尺度。

(四)季节性海轮航道:按照公布的海轮推荐航线通告的要求,报告航道左、中、右侧水深及航道宽度。当海轮航道维护尺度达到可望维护尺度时,每5天上报一次;当海轮航道维护尺度达不到维护期内的最低可望维护尺度时,临时关闭该河段海轮航道,临时关闭期间仍需每天据实发布航道尺度信息。

第三十条 周航道维护尺度预报内容、要求与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公布内容、要求相同。

第七章 航道维护尺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

长江航道局航标处组织,航道运行处、疏浚养护处、测绘信息处参与,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对区域航道局的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工作实施考核。

第三十二条

航道维护尺度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航道维护尺度公布的及时性、完整性等;

(二)航道探测的制度、措施、检查等;

(三)航道测量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在现场航道维护尺度管理中的应用等;

(四)航标调整的措施、检查等;

(五)疏浚维护的组织协调、工作程序、疏浚效果等;

(六)航道尺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合理性(富裕量是否合适);

(七)其他需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航道尺度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域航道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江航道局航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长江航道局考试基础知识

长江航道文化手册

长江航道局安全生产“五十条”(版)

长江南京航道局日汇报12.10

长江航道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五十条”

长江宜昌航道局职业道德建设先进材料

长江宜昌航道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事迹材料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试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