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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银监发()48号新“五十个严禁”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0: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文件

川银监发„2012‟4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 《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修订)》的通知

各市(州)银监分局,四川银监局成都各县(区、市)监管办事处,四川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成都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各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中石化财务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成都各村镇银行:

为防范银行业机构案件风险,2010年四川银监局在对历年我省银行业案件高发区域、部位、环节以及各专业条线风险点进行梳理归类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以下简称“五十个严禁”),“五十个严禁”对有效遏制大要案件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银行业务流程再造以及形势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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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之内外部案件作案手段与方式的翻新,为不断提升“五十个严禁”对风险防范的针对性、有效性,四川银监局对原“五十个严禁”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落实,在执行中有何新情况请及时反馈四川银监局(联系人:张凌华028-6188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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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洋028- 61886442)。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

(修订)

操作柜员十个严禁

一、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操作卡、授权卡、个人名章,以及用他人密码操作。

二、严禁在未签退系统和未妥善保管好操作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三、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或违反岗位不相容原则,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钥匙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私自调剂现金以及预先在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上加盖业务印章。

四、严禁办理本人业务或本人以代办人身份办理他人业务,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五、严禁输入密码时不进行物理遮挡和将非工作用包带入现金区。

六、严禁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印鉴章、银行卡(折)以及代客户申请和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

七、严禁不刷卡(折)办理卡(折)类支付业务和诱导客户重复输入密码。

八、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泄露或违规修改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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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严禁接收未经客户加密的批量代发工资数据包。

十、严禁对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

授权柜员十个严禁

一、严禁在办理个人支付业务中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和询问客户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柜面授权、复核。

二、严禁使用他人名章、操作柜员卡、密码、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

三、严禁违规将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交他人,以及向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转授权。

四、严禁垫款、压款,或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以及授意、指使、强令柜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

五、严禁不按规定申报注销或停用已调离柜员(含现金自助设备)的柜员号。

六、严禁不按规定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临时外出离开营业场所的操作柜员进行现金碰库。

七、严禁对各级管理人员违规干预授权不抵制,对操作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

八、严禁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九、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十、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

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

一、严禁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 — 4 —

授权柜员、操作柜员独立履行职责。

二、严禁使用他人的章、证、卡办理业务。

三、严禁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以及客户之间充当任何形式的资金掮客,或牵线搭桥帮助借款人筹集资金垫还贷款从中牟利,以及参与协助客户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个人经商等活动。

四、严禁将个人名章(按规定授权除外)、授权卡、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五、严禁不按规定的频率和方法查库。

六、严禁违规揽存,违规发放贷款。

七、严禁泄漏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八、严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

九、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十、严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迟报或隐瞒不报。

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十个严禁

一、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未安装视频监控即上线对外投入运行,自助设备的网线及网络接口不进行刚性防护。

二、严禁单人进行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

三、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的钥匙和密码未分人使用、保管,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规定入库(柜)保管,或保险柜钥匙、密码不坚持平行交接,以及密码交接后仍延用原密码。

四、严禁在没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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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五、严禁吞没卡非本人领取,不按时回收、保管、登记、上缴吞没卡。

六、严禁不按本行规定对自助设备查库,不对外包加钞过程进行监督。

七、严禁清、装(卸)钞后不进行账务核对。

八、严禁自助设备长短款不及时查清原因并进行账务登记。

九、严禁不对自助设备现金管理重要时段的监控资料进行调阅。

十、严禁对自助设备服务商的维修人员进场前不核实身份,不监督控制其使用存储设备。

账户和结算管理十个严禁

一、严禁在受理企业开户、法定代表人变更、挂失补办印鉴以及更换预留法人印章时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不核查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的真实性;不核实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真伪;不联网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以及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二、严禁不执行双人上门核实开户资料的规定,在新开户的账户档案中不留存银行核实人员与申请开户单位的招牌或路牌或办公环境等合影的信息资料。

三、严禁明知是中介机构代理投资人办理临时验资账户不拒绝。

四、严禁已使用账户管理密码或支付密码的账户,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发行支付密码器和网上银行设备时,不以密码进行 — 6 —

控制。

五、严禁违反账户和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或对超期临时存款账户和应年检未年检账户办理支付类结算业务,不通过核心系统控制新开立单位账户3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业务。

六、严禁对账人员以对公记账人员打印的对账单与企业、同业、内部进行对账,或不按要求审核对账回执和验印。

七、严禁网银开户不纳入授权管理,为未启用账户开通网银。

八、严禁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反馈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账。

九、严禁违规办理账户查询、冻结、解冻、扣划。

十、严禁不对未使用支付密码器账户和上门收款账户进行风险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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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

(修订)》部分条款说明

一、操作柜员十个严禁

(一)第四个严禁“严禁办理本人业务或本人以代办人身份办理他人业务,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说明:“严禁办理本人业务”的执行机构是指实行了柜员制的银行业机构,未实行柜员制的农村信用社网点可暂不执行。

(二)第六个严禁“严禁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印鉴章、银行卡(折)以及代客户申请和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

说明:网上银行设备包括网银U-KEY、密码信封、安装程序等。

(三)第七个严禁“严禁不刷卡(折)办理卡(折)类支付业务和诱导客户重复输入密码”。

说明:1.办理扣划、错账处理等特殊业务除外。

2.偏远的农村金融机构办理本网点开户的存折支付结算业务时,遇存折磁条消磁,可采取手工输入方式,但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或复核管理。

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十个严禁

(一)第三个严禁“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的钥匙和密码未分人使用、保管,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规定入库(柜)保管,或保险柜钥匙、密码不坚持平行交接,以及密码交接后仍延用原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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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密码平行交接是指凡是保管过钥匙的柜员不能再保管密码,但保管过密码的柜员交接后可保管钥匙。

(二)第九个严禁“严禁不对自助设备现金管理重要时段的监控资料进行调阅”。

说明:“重要时段”包括但不限于装(卸)钞、清机、账款差错过程等。

三、账户和结算管理十个严禁

(一)第一个严禁“严禁在受理企业开户、法定代表人变更、挂失补办印鉴以及更换预留法人印章时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不核查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的真实性;不核实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真伪;不联网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以及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说明:1.核查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除外)信息不限于“四川企业信用网”、“成都企业信用网”,也包括“四川省工商局网上工商”等;核查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指通过“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等进行网上核查,也可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地查询。银行业机构在核查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相关信息后,需将核查记录打印随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2.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是指银行工作人员亲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或与法定代表人当面核实授权书真伪,或授权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等。

3.银行业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得到的信息与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或客户相貌特征有较大差异的,银行业机构应采取审慎态度,要求客户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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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佐证,如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社保缴纳凭证等。

(二)第二个严禁“严禁不执行双人上门核实开户资料的规定,在新开户的账户档案中不留存银行核实人员与申请开户单位的招牌或路牌或办公环境等合影的信息资料”。

说明:1.银行业机构对本地客户开立账户的双人上门调查工作,原则上不能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对异地客户开立账户的双人上门调查事宜,可采取委托本系统异地机构代为上门调查,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上门调查并出具公证书,委托上述机构履行上门调查职责均要执行“了解你的客户”(KYC)、“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KYD)的原则。

2.银行上门核实人员使用具有照相功能的设备,取得与开户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的合影信息资料后,需将相关信息资料打印随开户资料一并保管。开户单位没有招牌的,可以取得与所在地路牌的合影信息资料;招牌和路牌都没有的,可以取得与办公环境等相关的合影资料。

(三)第四个严禁“严禁已使用账户管理密码或支付密码的账户,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发行支付密码器和网上银行设备时,不以密码进行控制”。

说明:银行业机构对只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不出售支付凭证、不办理柜台支付业务的客户可以不要求其购买支付密码器。

(四)第六个严禁“严禁对账人员以对公记账人员打印的对账单与企业、同业、内部进行对账,或不按要求审核对账回执和验印”。

说明:鼓励各银行业机构采取电子对账和网上银行对账模式开展银企对账工作,各银行业机构应对新的对账模式的安全性进 — 10 —

行评估。

(五)第八个严禁“严禁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反馈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账”。

说明:银行业机构对不反馈对账信息的账户重新组织对账是指因客户不配合对账或因客户经营地址变更未通知开户银行等原因造成银行未收到对账回执,银行业机构应再次组织上门对账,对上门对账仍找不到的客户应注明情况并高度关注该类存款账户。

主题词:金融监管 案件防控 五十个严禁 通知 抄 送: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

内部发送:局领导,办公室,各现场检查处,政策法规处,案防办。 联 系 人:陶明宗 联系电话:028-61886594 四川银监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1日印发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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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银监发()263号

川银监发()103号

五十个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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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银监发()48号新“五十个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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