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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机关效能建设六项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22:48: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遂船司法发【2010】19号

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

关于建立和完善机关效能建设六项制度的

实 施 意 见

为了规范机关行为,提高行政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和区效能办《关于印发等三个方案的通知》(遂船效办【20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目标,以强化监督管理为手段,以优化服务为宗旨,促进机关管理进一步改善,机关作风进一步好转,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切实为全区“投资环境提升年”服好务。

二、制度建设的内容

(一)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指局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

政事项的制度。

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

认真对待和办好各种限时办结的工作事项,提高工作效率,严格限时办结。

1.上级交办的重要督办事项,在接到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必

须提出督办方案,2个工作日内必须与督办事项所涉及的单位和群众进行接触并认真调查落实,对明确办结时限的事项,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2.对人大、政协交办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在交办会后三

个月内办复,对工作难度大的建议、提案的办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3.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需要制定

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做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对前来办事的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当场予以明确的答

复,能当场解决或办理的一般性事项,必须当场解决或办理,对不能当场解决或办理的事项,要向当事人说明解决有关事项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所需补充的材料,办理时限和具体要求等。

(二)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局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首

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位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

的原则。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首问责任制的接待登记,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挂

牌上岗制度,向来办事人员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

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司法局各股室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

时引荐到相关股室办理;若承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并督促承办部门执行AB角工作制;若承办部门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承办人(业务受理人)。

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

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司法局其他股室职责范围的,应及时提供相关联系电话,尽力为服务对象提供帮助。

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

请示领导。

来访者对首问人的服务态度不满意,或因首问人失职造成不

良影响和后果的,经查实后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处分。

(三)责任追究制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防止推

诿扯皮、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

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

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

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责任追究办法

1.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

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股室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原因或交待去向的;

(2)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

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3)办事人员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

而不办理的;

(4)办事人员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

告知清楚的;

(5)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任务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撤

职:

(1)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

的事项被耽误的;

(2)办理交办事项质量低,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

影响的;

(3)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4)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经批评

教育仍未改正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3)严重违反有关工作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5)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6)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

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7)分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

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5.责任追究由局效能办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同意后

报区相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四)职位代理制

1、职位代理制是指某项工作的职权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因事

外出且时间较长,由他人代理其职位并负责办理相关事项。职位代理分指定代理和常任代理。

2、指定代理是指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后,指定相应的代理人;

常任代理是由本股室确定的业务相同或者相近人员担任的代理人。

3、在代理前,原责任人应向代理人移交工作和相关文件材料;

在代理结束后,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移交相关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告知制度是指到局机关办事或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

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宜的依据、时宜、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无法办理理由的制度。

2、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宜,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

续和资料,对能即时办理的事宜要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资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3、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资料

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当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指明确规定各工作岗位的职能及其责任并予严

格执行的管理制度。要求明确各种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应承担的责任等,以保证各项业务活动能有秩序地进行。

实行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对机关的总体职责,各科室和

岗位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及完成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实行岗位责任制要与绩效考核相结合,不断强化股室、岗位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机关事务作风效能Δ意见抄送:区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

发:局各股、处、室、所,中心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办公室制2010年5月7日印发存 档。(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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