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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术论文写作选题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6: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学学术论文写作选题的原则

写作法学学术论文,在选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换言之,就是进行法学学术论文写作的选题,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起来看看吧。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是主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基地以及社科研究的部门。他们提出人文社科研究的最重要要求,是要突出问题意识。法学论文以及民法学术论文的选题,也必须突出问题意识。这个原则很重要,是民法学术论文选题必须遵守的原则。

问题意识,指的是要在研究中注意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样,才能对社会发展有益,否则只是无病呻吟,无法让自己的论文具有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只有秉持问题意识,去思考,去选题,才能选到好题目。

问题意识中的“问题”,包括理论上的问题和实务上的问题。

民法理论上的“问题”,是在民法理论研究中的宏观问题、中观问题和微观问题。问题不论大小,只要是问题就行。例如,在1980年代我国的民法理论中,还没有债的保全制度,理论上也很少有讨论。这就是理论研究上的问题,是我国民法理论的残缺问题。受到已故郑立教授的启发,我认真研究了大陆法系的债的保全理论及规则,连续写了《论债权人撤销权》、《论债权人代位权》和《论债的保全》三篇文章,奠定了我国债的保全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我进一步深入研究,提出了“债的保障”的概念,包括债的担保、债的保全和民事责任三项基本制度,形成了我关于债的保障制度的完整看法。[5]这算是比较大的研究选题,解决的是比较宏观的理论问题。

在实务中发现问题也非常重要。这不仅是理论联系实际,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实务中发现问题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举例来说,我参加过讨论最高人民法院“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该解释虽然是有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但它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发挥了重要作用,把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都写进去了。后来,“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由于与《侵权责任法》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部分内容相冲突,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事实上,“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的内容确实与《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冲突,但是,也有不冲突并且特别有实用价值的部分11年资深老编辑为您的论文发表之路再添捷径白老师寇寇1柒6零40五1五1。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个司法解释全部废止了,就将其中特别重要的、目前仍然有实用价值的规定也一起废止了。比如关于高压电的标准,司法解释规定为一万伏;关于对于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人,规定以电力设施产权人为确定标准;该解释还规定了对电力部门的特殊免责事由。这些都是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必须适用的规则。这些规定被废止之后,司法实践中就没有规则指导法律适用了。而《侵权责任法》第73条只是把高压电触电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在“高压”之中一点而过,并没有规定具体规则。例如,盗窃供电设施,造成自己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免除电力部门的赔偿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只有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才为免责事由,因而即使盗电致害自己,法院也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决电力部门承担责任,只是减轻责任而已。这样适用法律是不公平的。这是一个实践中的问题,即在废止触电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时,一并把其中仍然应当适用的、在实践中效果良好的、仍然有实用价值的部分,也不加区分地一起废止了。发现这个实务性问题之后,我写作了《触电司法解释废止后若干法律适用对策》的文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受到法院法官以及电力部门的欢迎。这个题目就是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选题具有实务中的问题意识。

在法学研究选题中,不仅要突出问题意识,还要突出创新意识。创新,动词表示抛开旧的,创造新的;名词是指创造性,新意。创新意识,就是要鉴别一个选题究竟是否真的有有别于相关学说的创造性和具有新意的学术价值。

所谓创新,就是与众不同,就是与其他人的学说不一样,并且这个不一样并非刻意所为,而是确实有高于他人学说的见解。有些学者自认为想出了一个好题目,在着手写作后,才发现早就已经有人写过了,因而很生气。这是研究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原因就在于学术情报不充分,掌握资料不全。有一次,我参加一位博士研究生的论文开题,写的是医患的权利冲突与协调。我曾经写过一篇两万多字的有关权利冲突与协调的文章,而且刘作翔教授对此更有深入研究,但这位同学完全没有看过这些文章。这说明作者掌握的资料不充分,但并不是说这个选题不对。与一般的权利冲突与协调相比较,这位同学研究的医患关系中的权利冲突与协调,是更深入一步的研究,更具体,有学术价值,只是资料收集不充分,闭门造车,行文思路出现偏差。

要想使自己的选题具有创新性,主要是靠资料的收集和积累。进行学术研究,不要一上来就想写,一定要先看资料。有两种方法,一是看过大量资料后,从中概括出具有创新性的选题;另一个是先想出与众不同的创新性选题后,再去查相关资料,看有没有人研究过,如果没有人研究,那就选这个题目,但是相关的观点也要积累好,为选题的论证做好准备。

选题一定要有创新性。选题没有创新性,就没有学术和实践价值,直接抛弃掉就算了,不必留恋。同时,也不能生造创解决论文问题有的放矢避免被退稿拒稿可以及时咨询拥有11年论文安排发表从业经历口碑相传叩叩31壹06四31八1的期刊之家网杨主任拥有丰富的经验与相关知识。新性。有一位学生写了一篇文章给我看,是说同居的性伴侣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应当有继承权的问题。这个问题,学术上和立法上都有通说和成例,即同居性伴侣之间不享有继承权。这篇文章的观点貌似创新,但实际上却是基础知识不扎实,观点不正确,没有学术价值。

选题的价值意识,就是要发现有价值的选题,选择有价值的选题进行研究,写作学术论文。价值,就是用途或积极作用。选题有价值,就是这个选题具有现实的或者历史的用途或者积极作用,包括学术的、司法实践的、社会的等方面的用途或积极作用。

在讨论一个选题的价值时,无论是具有理论价值,还是具有实践价值,以及其他社会价值,只要有价值就可以选择,就可以研究。如果没有这些价值,尽管有问题意识,也有创新意识,但仍然是不好的选题,因为没有用途,没有积极作用。不过,如果一个选题有了问题意识,也有了创新意识,基本上是会有价值的,因为问题、创新和价值这三个方面应当是统一的。

一个选题的价值,有可能是很大的价值,也可能是有很小的价值。不论如何,只要有价值,就可以研究。目前,很多刊物的编辑选择文章,都强调要有重大价值或者重要价值,否则就不用。我对此不以为然,即使一个选题只解决一个微观的问题,但如果其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指导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就是有价值,就不能否认其选题的价值。做一个选题,能够有重大价值当然更好,只有重要价值也不错啊,即使只有小的价值也是有价值,就可以选题。

我有两篇文章的选题是有重大价值的。一是《后让与担保:一个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这个选题是在实践中发现的,在讨论了十余件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担保的借贷案件中,我认为这种情形是一个新的担保物权,尽管受到物权法定主义的限制,但是在习惯法上确认一个新型的担保物权,应当是准许的,因为即使在奉行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国家的德国,其让与担保这种担保物权也是通过习惯法确立的,而我国这种新型的担保物权与德国法的让与担保基本相同,只是存在先让与所有权还是后让与所有权的区别。因此,我就写了这篇文章,在刊物上发表后,又在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研讨会上宣读,引起很好的反响,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对此规定了具体规则,认可“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情形,基本上采纳了后让与担保的意见。二是关于欧盟法院确立的被遗忘权的选题,这是将外国法移植到我国实现本土化的问题,也是一个比较重大的选题,因此写了《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小的选题做好了,也有价值。例如《不具名媒体报道侵权责任的认定》,就是一个小题目,但并非没有价值,因此也写了,也有意义。

关于学术论文的选题原则(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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