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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发布时间:2020-03-03 05:56: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解答

1.问:《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二五”时期,全省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54.2万件,涉及劳动者260.2万人,涉案金额241亿元,年均处理案件30.84万件,约占全国的1/7。2017年,全省68.4%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基层调解解决,实现案结事了;超过80%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化解。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面临压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劳动人事争议将持续多发、高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增多与处理难度加大并存的态势将持续存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任务艰巨繁重。

为有效解决我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实践中的问题,《实施意见》聚焦畅通渠道、均衡发展、提升能力、增强保障、组织实施五大板块,旨在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不断完善多主体、多方式、多层次,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依法有效地处理争议案件,为构建和谐广东做出应有贡献。

2.问:《实施意见》在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方面的主要政策措施是什么?

答:协商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根据对部分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近半数的职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愿意将协商作为权益救济的首选渠道。但是,受制度不完善、宣传引导不到位等因素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争议的能力普遍偏低,大量本可以在单位内部解决的争议,不得不寻求外部解决方式,既增加了当事人维权成本,也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为此,《实施意见》明确,要健全用人单位内部协商调处机制,引导和支持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提出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是健全单位内部协商机制。要求各有关部门“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和法治文化建设,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协商沟通机制。” “在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等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指导用人单位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引导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和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

二是引入第三方参与协商。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争议的能力普遍偏低的问题,《实施意见》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和专家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为其解决纠纷予以协调、提供帮助,探索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3.问:《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基层多方联动机制,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调解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重要方式。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把纷争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节约仲裁资源和诉讼成本。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我们一贯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调解在争议处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目前,全省90%以上的乡镇(街道)和40%以上的行政村(社区)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2017年,全省各类调解组织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24.5万件,占案件总数的60%。但是,工作中也存在调解组织建设力度不够、调解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调解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为此,《实施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

一是分类推进调解组织建设。针对调解组织建设力度不够的问题,《实施意见》要求各有关单位指导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300人以上已建立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单位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以及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建立调解组织”。

二是基层调解组织联动调解。针对调解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实施意见》规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综治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等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地址与服务指南等信息。实行调解登记制度,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应当依法登记并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对涉及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复杂或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可以联合调解。

三是统筹社会力量参与调解。针对调解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的问题,《实施意见》规定:实行调解员库管理,将优秀的仲裁员、调解员以及具备法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经历、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等纳入调解员库,通过服务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直接响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诉求;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支持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社会专业力量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室,并通过调解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工作制度,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共同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实施意见》还强调:健全法律援助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衔接机制,必要时组织律师或法律援助人员参与调解;司法行政部门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时,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作为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4.问:《实施意见》在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方面提出了哪些改革措施?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不断完善,在争议处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仲裁机构年均立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超过10万件,终局裁决率超过30%,80%以上的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终结。应该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争议处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仲裁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办案程序有待进一步优化,仲裁程序特色优势发挥不明显。为此,《实施意见》提出了创新仲裁机制的措施:

一是加强立案前指引和法律风险释明。《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加强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指引,向双方当事人准确释明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及时提示理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及仲裁风险,并准确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要求有关行政机构依法处理的权利。

二是推行系列简便庭审的制度机制。《实施意见》指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推行仲裁立案前调解、庭前质证、书面审理等简便庭审的制度,对调解不成申请仲裁的案件,可以委托主持调解的基层组织代为收件;对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的,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

三是推进调解仲裁法律服务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在调解仲裁机构开通法律援助“直通车”,普遍设立法律援助窗口或者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工会向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情况;探索开展公职律师驻点仲裁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是完善仲裁服务监督机制。《实施意见》指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根据当事人的需求,不断优化调解仲裁服务,推行预约开庭、休息日或夜间开庭等服务,建立仲裁案件过问登记、卷宗评查和办案监督制度,制定调解仲裁便民服务清单和仲裁文书公开规则,分地区、分类别逐步推进仲裁文书公开等。

5.问:《实施意见》在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上提出了哪些新规定?

答:加强调解、仲裁、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是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调解仲裁公信力、节约诉讼资源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实现争议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都明确要求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各地在实践中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在加强诉调对接、裁审衔接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目前,全省各地及以上市和一半以上的县(区)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了裁审衔接机制,在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积累了很多经验。《实施意见》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做出规定: 一是发挥简易诉讼制度优势。《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规定的小额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法实行一审终审,缩短诉讼案件审结时间。

二是进一步完善支付令制度。《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对违约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已达成调解协议而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出具支付令。

三是完善调裁诉衔接机制。《实施意见》强调,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指导,协助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调处劳动人事争议。要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司法审理尺度,人民法院对仲裁程序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部分,可以直接认定。要建设裁审衔接信息平台,加强仲裁院与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交换、案件信息通报、起诉和执行、联合培训、疑难案件协同处理等方面的合作衔接。有条件的地区,人民法院可在仲裁院设置派出法庭,为起诉或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提供便利。

6.问:针对地区间调解仲裁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我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地区分布不均衡,各地调解仲裁事业发展也极不均衡,这是新时代主要矛盾在调解仲裁领域的体现。针对我省因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导致的调解仲裁案件分布不均、办案力量不足等短板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是推进调解仲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进调解仲裁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示范仲裁院建设;在县(区)或者街镇设立仲裁派出庭、巡回仲裁庭、调解庭、简易庭,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参与仲裁活动,出台仲裁派出庭、巡回庭管理制度,实现案件编号规则、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仲裁员聘任管理“四统一”。仲裁派出庭和巡回庭按照所属仲裁院确定管辖范围、工作标准和授权开展工作,接受仲裁院的管理和监督。仲裁派出庭应当有固定办公、庭审、调解、接待服务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备设施,具体由所在地保障。

二是统筹调配仲裁员合理划分案件管辖。《实施意见》规定,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仲裁员聘任,加强动态管理,建立仲裁员统筹调配制度;对办案力量不足的县(区),地级以上市仲裁院可以派员协助办案;适当调整管辖范围,集中统筹仲裁办案工作;市本级直接管辖案件较多的地区,要逐步将部分案件下放县(市、区)管辖,加强对全市的业务指导。

三是建立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仲裁工作对口交流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对口市签订交流协议,互派仲裁员异地办案和学习锻炼,组织联合培训、案例研讨、经验交流、观摩庭审,协助调解仲裁规范化建设。并规定仲裁员异地交流学习时间原则上每期3个月。

7.问:《实施意见》提出增强服务保障,要突出哪些重点? 答:任何一项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基础保障建设。目前,调解仲裁工作基础保障的重点集中在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和服务条件等方面。受经济发展水平、工作基础等因素的制约,各地情况并不平衡,主要表现出调解仲裁工作人员相对缺乏、信息化水平亟待提高、经费保障不足、服务条件有待改善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实施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措施:

一是拓宽调解仲裁工作人员来源渠道。《实施意见》提出,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努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将法律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配备到仲裁工作岗位。并鼓励仲裁机构从律师事务所、下级仲裁院遴选仲裁员。可以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政府雇员等方式依法使用仲裁辅助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调解、记录、送达、安保等工作交由相关单位提供;建立健全兼职仲裁员管理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派员常驻仲裁委员会制度。

二是加强调解仲裁工作队伍的培训。《实施意见》要求,建立仲裁员阶梯培养机制和异地交流学习制度,组织开发培训教材,组建调解仲裁培训师资库;落实仲裁员聘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学习制度,保障调解仲裁员每年40学时脱产培训时间。创新培训方式,鼓励各地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官培训机构等单位合作开展调解仲裁员培训;探索开展网络培训。组织开展优秀仲裁文书评选、仲裁事业发展征文、业务技能比赛等活动。

三是探索建立仲裁员激励约束和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落实仲裁员分级管理制度和仲裁工作人员办案补助制度,要将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是加强服务场所保障。《实施意见》对调解室的设置风格和设置数量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仲裁院至少要设置一个调解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由一个机构统一做好劳资纠纷处理的协调和指引工作。

五是推进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要求省、市、县、乡镇(街道)统一使用调解仲裁业务系统,深入推进“互联网+调解仲裁”,开通网上调解仲裁服务,实现仲裁与诉讼案件信息同步传输和即时共享,建立互联互通的仲裁庭审观摩系统。

8.问:在贯彻落实《意见》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实施意见》出台,关键在于落实。《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照法治广东建设考评中关于调解仲裁工作的具体要求,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承担牵头职责,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形势研判、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配合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

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书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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