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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27:25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汇报(.04)

汇 报 提 纲

中国石油大庆炼化公司 (2012年4月16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我代表大庆炼化公司对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各位领导莅临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

下面,按照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调研组的要求,分五个方面作以简要汇报。

一、大庆炼化公司基本情况

大庆炼化公司于2000年10月由原大庆油田化工总厂和林源石化公司重组成立。2006年2月27日,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林源炼油厂进行托管。2007年5月底,完成了托管资产收购,并于6月1日起财务并账运行。企业占地21平方公里,在册员工1.17万人,平均年龄39

1 岁,企业固定资产原值132亿元,具有600万吨/年原油

一、二次配套加工能力和20万吨/年润滑油,10万吨/年石蜡,10万吨/年聚丙烯酰胺以及30万吨/年聚丙烯和相当1.1万锭粗纺精纺针织绒、120万平米/年丙纶提花地毯织机等42套生产装置,可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石蜡、聚丙烯酰胺、聚丙烯、羊绒、针织绒、地毯等23个品种212个牌号的石油化工和轻纺产品,是集炼油、化工、轻纺生产和矿区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公司秉持中国石油“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通过了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三个管理体系认证,被中企联、中企协授予“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称号,并先后荣获国家“重合同守信用”先进企业、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30多项荣誉。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404.6亿元,迈上历史新台阶。

几年来,在中国石油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们牢牢把握“科学发展,构建和谐”两大主题,确立了建设“世界级聚丙烯生产基地、世界级油田化学品生产基地、高档润滑油基础油生产基地和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的发展方向,正在为打造精品炼化企业,推进“科技炼化、绿色炼化、和谐炼化”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情况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也是《工会法》、《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求工会组织在新形势下,履行维护职能的一项基本职责。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行的基础,是企业深化改革和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2000年,大庆炼化公司重组成立后,随即组织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三方面人员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企业代表不超过调解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同时,在公司工会的指导下,各基层工会参照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模式,相继建立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小组,作为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基层办事机构,负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二是系统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我们认真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调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受案范围、调解程序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同时,大力宣传劳动 3 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做到超前防范,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将争议化解在源头。

三是不断增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我们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伊始,就认真组织组织人事、工会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同时还邀请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的专家到公司为中层以上干部进行讲课,让大家全面了解掌握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具体内容及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提高调解人员的整体素质,为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三、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发挥情况

几年来,我们始终致力于和谐企业建设,通过不断加强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努力将劳动纠纷化解在企业内部、化解在基层单位、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地维护了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争议几乎为零,到市仲裁院的仲裁案件也基本上没有发生,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和谐稳定。

一是健全完善民主管理机制,畅通民主管理渠道。通过 4 开展总经理接待日、开通公司领导信箱、建立完善职工代表提案制度、开展职工代表巡视等活动,畅通了沟通渠道,有效解决了员工提出的问题。同时,有诉求的员工找到人事或维稳部门时,我们都能做到认真对待,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执行政策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加以纠正,直至问题解决。由于问题解决的比较到位,有效地防止了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是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任何矛盾和问题的发生都有其产生的诱因,劳动争议也不是无缘无故发生的,总有一个从苗头到形成的过程。解决问题的关键不是等争议发生了再去做工作,而是要预先掌握苗头,找准原因,积极协调,及时有效地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此,我们坚持依法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由公司工会代表劳动者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认真履行规定的程序。目前,我公司员工个人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为100%,劳资双方严格执行劳动合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同时,建立完善的劳动争议预防机制,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加以落实,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2007年底,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和业务范围的调整,我们对外雇的1000余名临时工依法进行了清理,由于准备充分、依法操作,因而没有发生一起劳动争议。

5 三是大力推进民主公开管理,减少劳动争议问题。为了减少和避免争议的发生,我们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合同等载体和渠道,从源头维护职工权益。企业重要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及工资分配、经济责任制考核、福利待遇等方案的出台,均在广泛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并提交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审议通过后,经过公示再具体组织实施。让广大员工知企情,议企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维护经济利益,广大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断增强。同时,注重协调平衡主体双方的利益关系,努力防止和减少劳动争议,促进了企业的和谐稳定,从整体上营造了浓厚的氛围和宽松的环境。

四是充分发挥基层小组作用,提高争议调解效率。作为运转规范的国有企业,可以说大的劳动争议基本没有,小的争议也比较少,而且集中在基层。基层调解组织具有直接面向广大职工的优势,可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发现争议苗头,主动介入。每当员工有争议的时候,我们都能通过基层调解小组的工作,使一大批劳动争议在基层得到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基本上升不到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层面。

四、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在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和努力下,尽管没有发生大的劳动纠纷,但工作中仍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一是我们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有的员工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性质、作用等方面的认识还不够;二是员工对劳动争议调解的意识还有待提高,现在员工有问题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三是由于调解人员绝大多数为兼职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掌握运用还不够熟练,调节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对调解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上还有待进一步强化。

五、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下步工作思路

根据大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我们将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力度,具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宣传,让广大员工真正认识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义、目的和作用,让员工清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解决他们合理诉求的有效渠道,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前沿阵地。

7 二是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两级调解网络的职责,明确两级调解人员的素质要求和产生办法,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工作流程及议事规则,对基层无法调解的问题及时上报到公司调委会进行调解。

三是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工作,以防促调,以调促防。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劳动关系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劳动关系矛盾和问题,从而有效的预防和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修订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固。

四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的培训工作。继续组织做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能力。

各位领导,虽然我们公司在劳动争议调解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距离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还有差距,诚恳希望各位领导和专家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加以落实,不断提升我们的工作水平。

谢谢大家!

推荐第2篇: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调解请求: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 年 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 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 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此致

xxx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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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与乙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对于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XXX仲字【20XX】XX号)裁决的事项不再履行。

二、双方确认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前款约定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所规定的甲方承担的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甲方应承担的各项社保费用,乙方工资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乙方承诺: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解决双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次性终局处理协议。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争议。

五、双方在签订本协调协议后,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起生效。

甲方:

乙 方: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推荐第4篇: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山东华誉集团有限公司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第一条

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公司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山东华誉集团工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

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效益的: (二)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致使无法执行的。第七条

调解中心对经多次调解不成,或各方当事人均无调解意愿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委托的人民法院。

调解中心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诉,耐心疏导,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

调解中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事人可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益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调解中心自收到委托机关的调解委托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承办人向该调解中心负责人中请批准后,可适当延期调解,但延长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条

在规定期间内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中心应及时移送委托机关。

对于超过期限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第十一条

对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各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心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委托机关须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并经确认后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经人民法院确认后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调解中心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受理的案件,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自动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正确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的纠纷解决观念,促成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并建立健全委托调解的有关实施制度,建立委托调解案件登记本,结案登记本。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向调解中心委托调解时,应当向该中心出具书面委托函,委托函中应注明调解案件的期限,并将诉状。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随函移送,必要时亦可将争议的焦点一并函告调解

中心。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调解中心后,承办法官应主动、及时与调解工作中心联系,并做好调解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经调解中心调解结案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规定减免诉讼费。

第十七条

调解中心的调解员由工会指派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经工会评选,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有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调解员,可向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部门推荐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或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员。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工会调解中心须定期总结调解经验,对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交流及探讨,对案件的委托流程,调解程序和处理意见等程序及案件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不断完善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联动调解机制。

第十九条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应在做好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援助等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做好本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依法维权工作。

推荐第5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总结

2010年劳调会工作总结

2010年,我们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两个维护”、创造稳定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坚持“三为主”方针,继续规范和推进了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加大源头参与工作力度,较好地实现了对单位行政和职工双方权益的依法维护,密切了干群关系。为促进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突出重点,强化劳动关系稳定协调机制建设 今年,我们继续将健全完善劳动关系稳定协调机制作为工作重点,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维护劳动关系稳定预警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经验和成果,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形成了以劳动关系源头参与协调机制、维护稳定预警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等三部分组成的劳动关系稳定协调机制,全年紧紧围绕这一工作重点,深入扎实地开展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协调工作。

(二)加大劳调组织建设和基础工作力度

年初,对2010年的工作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要点等做出了安排和部署,形成了对调解工作的指导性工作思路。按照“精干队伍,提高效能,建好组织”的原则,对调解人员队伍进行了充实调整,基本达到了每个办公室无空白,为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基础上,加大了对调解员队伍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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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应写明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应写明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____纠纷,现申请人申请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申请调解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如下:

一、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调解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第7篇: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申请人:李法香,女,62岁,现住宝山区双阳矿5委7组,无业。

被申请人:双鸭山分公司双阳煤矿

申请事项:

1.要求给予工伤待遇。

事实及理由:

我叫李法香,原系双阳煤矿水电科2车间司炉工,1992年11月30日,在工作中不慎被炭车挤伤。当时右锁骨明显塌陷,疼痛难忍,右季肋区疼痛,呼吸疼痛加剧,左肱骨处肿胀疼痛,不能活动。经双阳矿医院初步诊断:右锁骨中1/3闭合性骨折;左肱骨中1/3,上1/3闭合性骨折;右季肋2.3.4肋骨闭合骨折;在医院住了89天出院,由于本人是临时的季节工,在右锁没有接上的情况下,就被医院告知出院,本人被迫出院。多次找双阳矿有关部门,为其申请认定工伤,都以不是正式职工为由被拒绝。

本人至今右锁骨没有接上,胸部骨压破肺和心脏,呼吸困难,现恳求上级领导给予伤者工伤待遇。

此致

年月日

申请人

推荐第8篇:劳动争议调解情况汇报

劳动争议调解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按照市总工会关于“三万”行动的部署,区总工会切实贯彻落实“两个普遍”的要求,在积极开展三万走访行动的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力争把劳动争议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为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汉南区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工会、司法、劳动等部门的职能优势,整合资源,联动联调,于2009年月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逐步形成了“一个组织、二大整合、三级联动、四位一体”的社会化劳动争议联合调处新机制。该举措不仅妥善、快速解决了劳动争议案件,提高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总体效率,还从源头上化解了社会矛盾,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出了新的尝试。

二、主要成果

一是普遍建立了工作制度。各级工会加强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制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办法,建立了工作制度,多数企业都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办法》。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成立、工作职责、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工作制度进行了规定,使调解工作有章可循。二是化解了许多劳资矛盾。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劳动争议预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建立完善了劳动争议预防组织网络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贯彻了“预防为主,防调结合”的方针,使大量的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是发挥了调解组织的作用。区总工会早在2004年,就在区司法

局聘请了一名律师,帮助职工解疑释惑,解决和调处职工遇到的法律问题。近几年,区总工会把工作重心向街道、社区和小型非公企业延伸,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对预防劳资矛盾的激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系统和各协调小组工会超前预测,争取做到“问题不出辖区,力争就地解决”,将劳动争议调解纳入维护社会稳定的大调解格局中,既服务了大局又服务了职工。

三、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有待提高。影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发挥的原因有许多种,如工会在单位的地位不独立,调解人员兼职多、调解人员能力差等。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50%的职工认为是调解人员能力水平不高影响了劳动争议调解作用发挥。调查资料显示,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调解委员数只占16.1%,兼职调解员占87.1%。41%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未实行调解员培训制度。在这种状况下调解员的专业素质、调解水平很难承担起调解任务。

(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尚欠规范。虽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名义上有组织、有制度、有规范,但被“束之高阁”置而不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缺乏中立的第三方参与,而且工作机构又设在工会,所以在职工有问题找到工会后,也分不清该按信访还是走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去处理,反正都是工会的事,只要把问题解决了就行了。根据我们的调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日常工作,都是由工会负责的。其工作方式一般为:职工向工会反映情况,工会先做解释疏导,职工理解了问题也就解决了。如果问题较复杂,

工会要进行调查、与行政沟通协调,经过一系列工作后,大多数问题基本能得到解决。

(三)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仍需加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式上,街道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的建立,是对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法律体制的补充,在小企业较多的地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它属于机制上的创新,缺乏规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名称上不统一,易造成混乱。二是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大多合属办公,工作细化程度不高。三是区域性调解组织存在等靠思想,工作主动性不高。

四、对策与建议

(一)大力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畅通职工民主管理渠道。工会组织是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配齐配强工会干部。靠工会干部协调处理劳资纠纷,缓冲双方矛盾。要注意发挥企业职代会的作用,凡是涉及职工利益和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职代会研究通过,通过推行厂务公开,让职工知情、参政、提出自己的建议和主张,避免决策失误。

(二)丰富完善新型劳动争议调解体制的运作模式。劳动关系属于相互依存性强的一种关系,劳资双方都不愿发生摩擦和矛盾。因此,作为劳动者更不愿看到“赢了官司,丢了工作”局面的出现。所以,为了取得双赢的结果,劳动争议处理中,应强化调解功能。根据我们对职工问卷的调查发现,有79.4%的人愿意在争议发生后首先通过调解解决,认为有必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资调解有方便、及时、低成本的优势,在解决纠纷制度中有独特优势。

现实中,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劳动争议调解,包括企业内的调解、区域性行业性的调解、行政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诉讼中的调解。有工会干部提出,改革现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人员构成,吸收企业外专家、律师等第三方参与,使工会在调解中真正代表职工。还有人建议:“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撤消,成立一个不依附企业、不依附工会的由政府主导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这个调解委员会设在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下,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现实中,多数职工更相信政府部门的权威性,认为政府办事更公正,才能起到中立第三方的作用。因此应建立由政府主导下的劳动争议调解体制。其机构可以依托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体制下,设在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三方会议办公室”内,名称可以叫“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可以建立专兼职调解员队伍,负责具体案件的调解,应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提供方便及时的调解服务。

(三)创新基层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处方式。企业工会要真正扮演职工利益代言人的角色,当职工有意见、不满时,工会应予以疏导化解,遇到劳动纠纷时要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协商解决。过去工会在劳动争议预防、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方面也建立了一些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普遍缺少疏导化解劳动矛盾纠纷的机制和程序,各单位工会工作水平差异较大。俗话说:“解决纠纷靠制度,规范工作靠程序”。程序就是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处理问题。程序是与公正相连的,程序的公正性就

是排除恣意,为当事人解决纠纷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场所。在构建企业内部疏导化解劳动矛盾纠纷的机制时,要考虑职工需要我们做什么和工会有能力做什么

目前企业内部缺乏疏导化解职工不满情绪的制度,职工诉求渠道不畅通,这样易造成劳动关系的紧张对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受到威胁。许多时候劳动争议的发生是因误解和缺乏沟通引起的,由于沟通交流不够使本来可以协商解决的纠纷发展为火药味十足的情绪对立,甚至导致职工采取极端做法。所以在企业内部急需拓宽职工诉求渠道,给职工一个诉说发泄的平台。

(四)加强对工会劳动争议协调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会劳动争议协调人员的素质决定着协调劳动关系的水平,多数职工认为,调解人员能力水平不高影响了劳动争议调解作用的发挥。所以,应健全工会劳动争议协调人员的培训制度。在培训层次上,除了新上岗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外,特别要加强在岗人员的继续培训;在培训内容上,除了理论业务知识外,还要增加操作技能的培训;在培训形式上,除办培训班外,探索新的形式,如案例研讨、仲裁旁听等。

推荐第9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劳动争议情况、调解方案和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2、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委员参加劳动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技巧、艺术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3、案件调解制度。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受理和调处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职责;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预防预报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员队伍,收集整理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预防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文字材料,及时将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等文书归档。对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注意保密,不得泄露。

6、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深入研究劳动争议产生原因和规律,提出处理建议和对策。

推荐第10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雁塔区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为了更好的解决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10年3月3日及时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庭。

劳动争议调解庭根据案情专门对争议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庭内贴挂了《“让和谐之光照耀你我”的倡议书》、《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程序》、《温馨提示》等内容,以便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了解。自成立以来,调解庭共安排调解案件50余件,促成和解结案33件,其中包括一起涉及6人的集体争议。这起集体争议的调解工作在4月中下旬进行,一开始调解工作很难进行,当事人有一定的抵触情绪,通过调解员的开导、对案情的分析以及适时的沟通、做工作,终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为6名劳动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5000元人民币, 于5月4日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2010年5月12日下午,这6名劳动者为了感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特向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来了一面锦旗。通过这起事件,我们对调解工作更加树立了信心,并将不断的完善。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和完善基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对其进行指导、培训,使其规范化。

调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使劳动者尽快实现了自身权益,也给用人单位打了 “预防针”,同时缓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为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第11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的职能,在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

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三、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四、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六、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七、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

1、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3、进行认真地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取证材料。

4、提前3天向当事人发出召开调解会议的通知。

5、调解过程中应有一名工作人员作好详细记录。

6、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并经当事人签名。

7、指定调解结果的落实部门或人员。

8、监督每一起劳动争议调解事件的落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

调解登记制度

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

1、调解申请:由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劳动者或公司)书面或口头提出。

2、调解情况:记述申请日期,申请人,争议事由;调解小组是否接受调解申请,调解时间,调解结果。一次未能完成调解任务时,应分次记述每一次的调解时间和结果。

3、及时登记:每一次劳动争议调解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调解登记工作,以保持调解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档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归纳、保管好调解劳动争议的文字资料,善始善终地处理好每一起劳动争议事件。

一、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卷

1、及时收集《调解申请书》、《受理通知》、调查取证材料、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善后工作记录等文字资料。

2、整理、归纳,形成专卷,年终移交档案室。

二、建立调解小组工作卷

1、将调解小组分析统计材料、调解小组会议记录、调解小组调解补充文件、上级工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导性文件、信息资料及时、完整地收集。

2、整理、归纳,形成专卷,妥善保存在调解小组,用于指导以后的调解工作。

分析、统计制度

建立分析统计制度的目的,一是向上级工会及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劳动争议及调解的情况、数字,主动接受指导;二是为了掌握本单位劳动争议的情况及规律,有的放矢地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

1、数字统计:

①调解小组中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人数;

②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数,其中集体争议数,集体争涉及的职工人数;

③劳动争议的种类:劳动合同争议数,劳动报酬争议数,职工福利及保险待遇争议数,女工特殊保护争议数等;

④经调解达成协议数,不服调解申请仲裁的争议数。

2、劳动争议及调解情况分析

①劳动争议与本单位劳动关系状况分析;

②对劳动争议产生原因和规律的分析;

③对调解工作的分析。

3、建议和对策

根据各阶段的统计和分析结论,调解小组应向上级单位和用人单位提出既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又符合劳动争议实际情况的建议,建议用人单位及时调整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适应新形势,减少劳动争议,和谐劳动关系。

对做好今后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能

力和水平,以利于更好地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12篇: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日

说明

上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填写的文书格式。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经过如下程序:

(1)申请。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受理。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办理受案手续;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应向何部门申诉。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可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3)调解。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后,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①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②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l-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③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1份);⑤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1份)。

第13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一、为做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

各自在职权范围内处理劳动争议调解,采取讲解法律法规、思想疏导、讲事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就的解决问题。

三、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

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四、职工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案件调解:

(一)、接待来访

接待要热情、耐心,要坚持一听、二问、三分析。将职工陈述的有关情况一一作好记录,对于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和企业沟通,转达职工的合理要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将职工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记录。重大和集体群访案件,先向工会有关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领导要接谈的职工要先向领导介绍有关案情,做好访谈准备。

(二)、对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当日信件必当日拆阅,要认真阅读原件,弄清问题性质、目的、要求,及时回复,做好相关工作,以便进行下一部处理。

六、调解程序及要求

(一)、对于工会参与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纪录。

(二)、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征求被申请人的调解意愿。被申请人不愿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填写《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时间、地点及下列事项:

1、告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需补充的材料;

2、告知双方当事人主持和参与本案的调解人员,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调解人员回

避;

3、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进行调节,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调解组织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参加调解。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继承人参加调解。

(五)、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代表人数为三至五人。

(六)、劳动争议调解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调解会议由三名调解员组成,有调解组织指定其中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组织负责人参加时,负责人主持调解。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组织制定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

(七)、调解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调解会议由调解主持人宣布会议的纪律、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会议的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参加会议的调解人员回避;

2、

3、

4、

5、申请人陈述申请调解事项,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当事人举证、质证;调解员宣布与该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清是非,指明当事人的责任,提出调解方案,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向调解会议陈述协商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在会议记录中

注明“经调解未达成一致”。

(八)、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市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组织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负责人的回避有调解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九)、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清争议的基本事实,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组织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调解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场的,视为调解不成。

(十)、调解员根据调解劳动争议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同事、亲属、朋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群体性劳动争议,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员可以邀请总工会等相关组织参与调解。

(十一)、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现争议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由调解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到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十三)、调解员应当如实记录调解笔录。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调解参与人应当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调解意见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十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

(十五)、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十六)、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

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七)、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委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十八)、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说明情况。调解意见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组织的意见。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调解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九)、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七、文件、案卷归档

(一)、文件归档。将每年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人大、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选留装订成册,注好目录索引,已备工作中查阅使用。

(二)、立卷归档。凡立案办结的劳动争议调解案件,要写好目录,按市(县)区装订成册,做长期立卷归档。

(三)一般归档。对于一般办结和经过工会协调自行和解的案件,写好双方的自然情况,做好结案报告,划分好县市区,排好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存档。

八、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律

(一)、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依法办事。

(二)、凡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及其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九、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14篇: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十一、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 明

上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填写的文书格式。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经过如下程序:

(1)申请。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受理。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办理受案手续;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应向何部门申诉。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可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3)调解。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后,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①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②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l-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③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 1

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1份);⑤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1份)。

第15篇: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

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

申请人名称(姓名):

性别: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对方名称(姓名):

性别: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申诉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或逾期未能调解)。现对此案提出如下意见:

(略)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16篇: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告 知 书

各位员工: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随着社会上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大量上升,各企业都感觉到了内部调解的重要性。我司也不例外,因此我司决定自****年**月**日起启用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以便当员工与企业发生矛盾或纠纷之时,能够使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更人性化的解决。

我司的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主要按照《内部劳动争议调解书》执行,步骤如下:

1、设总经理室信箱于餐厅处,接受员工信件反映(信件要求内容真实、字迹端正、条理清晰,且不接受匿名方式),由人资部门定期开箱收件;

2、员工可通过面谈或投信件方式反映各类劳动矛盾或纠纷,由受理人员启用调解程序,填写《内部劳动争议调解书》中的“争议简述”栏;

3、受理人员将《调解书》交给Step 1的处理部门,即当事员工的本部门,由其主管先行调解,并在《调解书》上做好相应记录;

4、若调解不成功,则按《调解书》上的步骤顺序依次由各级处理部门进行调解,并在《调解书》上做好相应记录;

5、该《调解书》的过程原则上须逐步进行,不可逆向。任何一个步骤的调解若获成功,则该争议即行终止,相关调解人必须将该《调解书》交至人资部门归档备查;

6、此程序的终端调解部门为法务部,若仍无法成功,则将按国家相关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附件:

1、《内部劳动争议调解书》;

2、作业流程。

****年**月**日

第17篇: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被申请人: 姓名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性别 职务(岗位) 职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性别 职务(岗位) 职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18篇: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第19篇: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协调好劳动关系,妥善处理企业内容的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保证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稳定职工队伍,保证和促进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1、以《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教育全体职工遵纪守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维护本企业的安定团结,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调查解决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方面发生争议,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提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3、参与调查解决职工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和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参与调查解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5、参与调查解决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重大矛盾。

第20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汇报

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工作情况汇报

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在市人社发【2010】131号《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根据要求我们成立了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并推行出台了加强我区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在市调委的指导下,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不断前进,当前56家调解组织均被列为我市“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第一批示范性单位”。各基层调解组织正处逐步完善过程中中,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通过人社局指导逐步完善形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根据建设要求由工会指导完善机制体制,人民调解组织约家,正着手通过基层司法所指导逐步将劳动争议入纳调解范围。在实际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当中,我们发现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申请劳动仲裁现象,因此我们联系区级相关部门,通过沟通使其督促直属事业单位或直接在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便从内部解决和预防争议的发生。为了促进基层调解组织体制机制建设,在辖区内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经研究,我们将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雁塔区科技产业园等6家调解组织作为雁塔区“规范性调解组织”代表单位。

因辖区内用人单位较多,包括高新和曲江经济区,其仲裁在

雁塔区,但均设有劳动监察部门,故用人单位情况的掌握和汇总,需要与相关部门(如高新、曲江劳动监察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的沟通和协调。由于情况复杂,此项摸底工作无法在街道劳动保

障所开展。鉴于种种原因,我们正在与各方沟通协调,克服困难,争取完成工作。2010年7月30日,在收到市调委2号文件后,

我们立即召开会议组织学习了荆局长讲话精神。随后,由各相关

科室传达学习了市总工会许主席讲话精神。

调解,是对争议的柔性化处理,是一种“绿色”纠纷处理机

制。因此我们将调解作为主要工作来抓,将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调解业务培训工作同时进行,以期在培训的同时系统性指导用人

单位建立本单位调解组织体系,并带动更多的用人单位积极参与

到全区“调解大环境”中来。在全区实施建立和健全劳动人事争

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当中,我们将调解组织的日常管理办

法、调解员的培训考核作出了明确;并将调解工作纳入到对各街

道相关工作的考核范围内,下一步会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我们

定于2010年9月初进行调解业务培训活动,具体情况正在安排

部署当中,涉及培训内容、培训结业资格证书的相关情况,请市

调委给予指导。

在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例中,我们发现众多的用人单位所需要

的更多是在用人过程中的劳动争议或纠纷的规避,而非仅仅的调

解组织机构建设。在工作中,我们不断学习,从调解仲裁工作中

总结好的方法,着手整理和制订相关的办法和防范,通过对用人

单位的培训和建议,帮助其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依法行使其对劳

动者的义务。如:指导其依法制定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按规定缴

纳社会保险,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超出则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等;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在劳动合同的约定中、在招聘和录用过程中的

相关程序和措施,以规避劳动争议的发生,从多种渠道寻求预防

争议的方法。这些工作看似非目前所重要的,但却恰恰是用人单

位所必需要的,通过这些工作能更大的带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

其对争议的预防乃至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着不容置疑的作用。

调解,字面意“协调、解决”,就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

关系的协调,问题的解决。调解工作目的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

定,其工作方法多种多样,我们将不断努力,并相信在市级部门

的带领和指导下,我市劳动争议将越来越少,劳动关系将越来越

和谐,我们的社会将更加稳定和繁荣!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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