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 工 合 同
甲方:本溪市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王国庆施工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我爱我家”项目电梯前室地砖施工工程一事,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如下,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我爱我家”电梯前室地砖施工
二、工程地点:本溪市解放路德太
三、工程内容:“我爱我家”电梯前室地砖施工
四、开、竣工时间:2007年10月16日起开工,至2007年10月25日竣工。每超期一天,罚乙方5000元。
五、工程造价:不含地砖,电梯口粘面砖按100元/平方米、地砖按28元/平方米,地脚线按8元/平方米,二次搬运按10元/平方米(按施工面积计算,含地砖、水泥、沙子人工搬运),铝塑板按360元/平方米(包工包料)计算,乙方不含水电费,工程量以现场实测为准。
六、工艺、质量及材质要求
(一)要求施工后平整、洁净,无裂痕和缺损;
(二)板与基体之间灌材必须达到饱满密实;
(三)规格、材质均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七、施工资料:乙方在工程施工前及竣工后,必须向甲方和总包单位提供相关的所有资料,保证单位工程资料验收合格。
八、甲方按实铺面积及定额消耗量计算。如消耗量有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需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全部安全规定,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全责。
十、工程全部竣工后,乙方出具工程款发票结算(转帐支付),一次性付清。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按总造价的5%计取(从工程款中扣除)。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返修,甲方扣留其保证金,否则,应予甲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负责人:
签订日期:200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