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孕妇分娩
管理制度
一、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接收孕妇分娩时,必须检验孕妇的份身证、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或《湖北省计划生育证》,并做好姓名、身份证、住址、计生证编号、发证单位等有关情况的登记,予以存档备查。
二、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接收无《生育服务证》、《生育证》或《湖北省计划生育证》的孕妇分娩时,必须及时通知孕妇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计生局、乡镇街道计生办),同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
三、助产技术报务机构接收无《生育服务证》、《生育证》或《湖北省计划生育证》的孕妇分娩,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通知的,事中须有关情况的登记,事后24小时内必须通知到该孕妇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四、助产技术报务机构每月向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孕妇分娩登记情况。
注:
1、《生育服务证》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计生证明。
2、《生育证》即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计生证明。
3、《湖北省计划生育证》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计生证明。
《孕妇分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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