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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02 01:53: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说明

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放宽工商登记条件,为企业提供便利的名称核准服务,我局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主要修订内容

原《办法》共47条,修订删除了2条,保留了37条,对8条进行了修改调整,新增加了3条。修订后共计48条。主要是:

(一)取消了企业法人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限定条件。即对原《办法》第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二)删除了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的规定。即删除第三十六条。

(三)删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投资额和投资比例”一项的具体规定。即对原《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了修改。

(四)调整了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或者省略行业的核准条件。即对原《办法》第十八条进行了修改。

(五)调整了注销企业名称的锁定时间和企业名称不予核准的情形。即将原《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了修改。

(六)增加了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的相关规定。即增加第二十一条。

(七)增加了申请名称延期的相关规定。即对原《办法》第二十八条进行了修改。

(八)增加了对本《办法》实施以前核准或登记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或省略行业的企业名称溯及力的有关规定。即增加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调整企业名称组成次序问题。 原《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为满足企业突出字号宣传需要,赋予企业更多名称自主选择权,此次修订取消了第十二条设定的限定条件,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名称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体现了尊重企业意思自治,满足投资者根据经营策略自主决定和调整企业名称组成次序的需求。

(二)关于企业名称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或省略行业问题。 原《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的,应当符合“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

的母公司”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条件。考虑到实施认缴登记制度和“先照后证”制度下,企业确有在业务范围不明确情况下开展经营的需要,此次修订将该条款调整为“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或者省略行业,但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所从事行业或者省略行业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此做法予以企业“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即使用“实业”等“跨行业”表述)和“无行业”表述的选择自由,不再设定前提条件。与此同时,既已赋予企业无条件使用“跨行业”和“无行业”选择的自由,也应当赋予其他企业依法使用行业表述的自由,故与《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配合修改,将“跨行业”与“无行业”分别作为一个单独行业类别对待,企业名称只要在“跨行业”或“无行业”的类别内不重名即可核准,不再实行企业名称只要“跨行业”或“无行业”即自动实行“全行业”保护的机制。这一设计,旨在平衡对待企业名称使用与不使用行业表述权利,客观上起到释放名称资源、便于投资人创业的作用。

(三)关于使用集团字样问题。为放宽工商登记准入条件,总局将废止《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此情况下,考虑到“集团”一词本身具有特定含义,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少企业有申请在名称中使用的需求,《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一条,规定“设有不少于3家子企业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

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此做法在废止《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同时,为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提供了法律依据,保持了“集团”字样使用的连续性,体现了放宽登记条件与便利企业的要求。

(四)关于企业名称延期问题。原《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考虑到实践中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等企业存在设立筹备和办理审批时间较长等原因,难以保证在有效期内完成审批环节,故此次修订规定“申请人在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名称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为6个月。”从而既满足了投资者的实践需求,也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的规定保持一致。

(五)关于企业名称不予核准的情形问题。原《办法》第三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不予核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基于《办法》修订后“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或者省略行业的企业名称”将作为一个单独类别对待,不再实行“全行业”保护,与之后同一登记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字号相同但使用行业表述用语的名称不构成排斥。故对此项进行了相应修改。

原第

(四)项规定,企业名称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不予核准。根据《行政许可法》企

业被吊销后,经营资格丧失但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原有允许其他企业使用与被吊销企业名称的规定,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客观上会产生两个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名称相同的情况,容易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认,并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将“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规定删除,并将注销企业名称的锁定时限缩短为一年,以适应改革的需要,同时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

(三)款的要求保持一致。

辽宁省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变更说明

北京市企业名称登记要求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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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国家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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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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