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瑞安市乡镇(街道)、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和学历教育经费报销规定》的通知
瑞财行〔2005〕24号
各片区工委,名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瑞安市乡镇(街道)、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和学历教育经费报销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中共瑞安市委组织部
瑞 安 市 人 事 局
瑞 安 市 财 政 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瑞安市乡镇(街道)、直属机关工作人员
参加培训和学历教育经费报销规定
为了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和学历教育经费报销办法,调动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积极性,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经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后,举办各类培训班或选送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关培训,其培训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各单位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选派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培训费用按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等有关费用按规定报销。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计划安排的学历培训有关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二、乡镇(街道)、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国民教育或党校教育的,其费用由报销制度改为助学奖励制度,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需提供相关学历或学位证书和学费凭据),其学习期间的有关费用(含差旅费、住宿费等)不再给予报销。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l.取得大专学历的,奖励4000元;
2.取得本科学历的,奖励6000元;
3.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奖励10000元。
三、乡镇(街道)、市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培训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参加学历教育、培训的不予奖励。
四、已经在读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乡镇(街道)、市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已报销费用累计金额(含学杂费、差旅费、住宿费等)不足奖励标准的,补足金额;已报销费用累计金额超出奖励标准的,不再报销。
五、乡镇(街道)、市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费用自负,单位不予奖励。
六、乡镇(街道)、市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博士研究生学习的,按温州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通知》(温组发〔2002〕169号文件)规定办理。
七、各类培训和学历教育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八、本规定适用于乡镇(街道)、市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