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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6: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爆破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依据武瓘八标项目部《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爆破物品要贯彻“积极预防、严格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管理方针。

第三条 爆破物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劳务队负责人、爆破员、库房值班员、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相关证件办理

第五条 根据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使用爆破器材前,由项目部统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六条 爆破人员必须持有效爆破作业证上岗作业,确无爆破作业证或爆破作业证失效的爆破员须参加当地公安部门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无专职爆破员的施工队,一律不予核发爆破物品,不准爆破作业。保管员、押运员由分部确定人员,送公安部门进行培训。

第三章 爆破物品储存

第七条 爆破物品送至库房后,搬运人员一律不得穿化纤服和钉子鞋。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离库应不小于2.5m。保管员验货后与押

1 运员、采购员履行交接签字手续。

第八条 爆炸物品存放规定

1.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之间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m;

2.在架上码放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迭放;

3.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

4.架(堆)货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10cm以上;

5.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等的架(堆)货高度不超过1.6m。

第九条 爆破物品库房必须双门双锁,双人分别保管钥匙。 第十条 库区除运输爆破器材专用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不允许进入,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第十一条 进入库区的人员(保管员、值班员、领料人等)一律要关闭手机,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库房内不准架设电源线路,夜间领取器材时,不得使用明火、手电筒照明,可使用矿用探照灯。

第十二条 库区内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蓄水池内必须储备足量的消防水。保管员、值班员要学习消防知识,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章 爆破物品的领取和发放

第十三条 凡是需爆破作业的劳务队,必须确定固定领料人员,并将领料人员的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劳务队负责人授权领料书

2 报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十四条 领料时先向分部材料主管填报领料申请,申请必须由现场技术员审批签字。然后由材料主管开具领料“三联单”,其中一联由材料主管保存,一联由领料方保存,一联由库房保管员保存。

第十五条 领料时,保管员核对领料人有关证件无误后,凭领料出库联发料。必须详细记录炸药生产批号、数量、雷管的编号,领料人须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施工队按当班用量的多少分别制作炸药、雷管木箱(木箱外部用铁皮包面)。领料时,严禁炸药和雷管同时由一个人领取搬运。各方签字人员必须对发放、领取的爆炸物品负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领取爆破器材后不得在宿舍和人员密集区,有电源、火源、机械车辆等地点放置,必须直接运往爆破作业点,须在爆破器材木箱上加锁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凡领取爆破器材乱堆乱放,若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安部门检查时发现并没收,一切后果应由领料人和劳务队负责。

第五章 爆破物品的使用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严格遵守《武瓘八标爆破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时,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警戒人员、安全员、指挥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作业前对所有施工人员应交代统一的爆破作业时的信号和解除警戒时的信号。以免对信号误解,发生安全隐患。

3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时,现场技术员必须加强指导,安全员全程旁站监督,发现爆破员无证和非专业人员作业或有其它隐患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没收其爆破器材。

第二十二条 每次爆破作业必须认真填写消耗清单,注明消耗的炸药数量以及每发雷管的编号。爆破员、劳务队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在消耗清单上签字。每月消耗清单和领料单要对帐一次,对帐后要做号记录。

第二十三条 精心计算爆破岩石量和炸药用量,尽量减少多领、超领现象,确因特殊原因当天领料未使用完的剩余量必须清退入库。清退时须在材料主管、保管员处办理退库手续。

第六章 爆炸物品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炸药库管理六不准制度

1.没有公安局的批准手续,不准入库、发放; 2.数量不清、产品变质的,不准入库、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和未提供证明的领用人员不得发放; 4.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的不准发放; 5.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6.运输工具不合格、没有押运员不准发放。 第二十五条 炸药库管理六严禁制度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登记;

2.严禁在库内生火、抽烟、住宿、会客、集会和其它活动;

4 3.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拖拉机及其它柴油车辆进入库区; 5.严禁库区放牧、打猎、放炮、参观游览; 6.严禁外包工、副业工和非专职人员接触爆炸物品。 第二十六条 坑口(爆破作业区)验身制度

1.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选拔一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安全员担任验身员。

2.要对每班坑口出入人员,逐人验身检查。检查炸药、雷管箱是否加锁。不准无箱入坑,出坑剩余数量严格登记,月底和保管员核对清退数量。查出个人私带雷管、炸药、导火线当场收缴、登记,认真填写《坑口(上下班)验身登记簿》。

3.单位领导对不执行规定、私带、私藏炸药、雷管、导火索的人员,要严肃处理,直至报告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爆破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1.专职安全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在生产现场使用时,带班的队长、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程要求从事爆破。

3.现场带班的队长、组长、安全员要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认真与爆破员填写《实施爆破记示簿》,不得漏填,不得徇私。

4.爆破员下班后,要严格执行清退制度。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

5 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5.保管员对清退回库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第二十八条 爆破物品定员定量制度

1.保管员、看库员、爆破员、押运员、安全员都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合格证的人员担任,实行专人购买、专车运输、专库储存、专人使用的制度。

2.看库员必须是两人以上。保管员、押运员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驾驶员必须是专职司机,以上人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

3.库房按核定数量储存爆破器材,不准超过库容量。 4.爆破员在使用爆破器材时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5.使用单位在公安机关办理购买爆破证时必须持公安机关一级审批后的购买请示,方准购买,购买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储存量。

6.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准超过规定的数量。 第二十九条 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1.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每周、每月、每季对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派出所至少一月检查一次。

2.安全检查时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登记簿》,此登记簿一式两本,一本由民爆单位保存,一本由检查的公安机关保存。

3.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公安机关。

4.检查要认真负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6 因领导失职,检查不到而发生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检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条 爆炸物品管理报告制度

1.使用单位要做到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严防丢失、被盗或爆炸事故、爆炸案件发生。

2.因爆炸物品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隐患、事故、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准隐情不报,否则追究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使用单位要做到随时随地向公安机关和辖区派出所报告发生的案件和事故,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1.使用民爆物品单位,每年对接触民爆物品人员从不同角度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

2.因民爆物品管理不善而发生的事故、案件,使用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如实地提供情况,及时报公安机关侦破处理。

3.使用民爆物品单位要及时掌握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的思想工作,思想问题不解决不准接触爆炸物品。

第七章

爆炸物品管理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的主要职责。 1.监督各部门和劳务人员对国家有关法令、规范和专业单项标准以及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

2.监督爆炸物品的领取、使用、清退和处理;确保工房和库房的操作职工不超员,存放的药物不混存、不超量。

7 3.检查机电设备和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安全防护装置,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仪表,有权责令停用。

4.对操作岗位上职工的衣着、用具、人身防护和操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职工有权停工。

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坚持原则,根据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

2.监督爆破器材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存;

3.督促爆破员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药、放炮; 4.负责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十四条 爆破员的主要职责

1.领取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和被盗;

2.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作业现场和库内加工。

3.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不得使用;装药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4.爆破作业后,要检查爆破情况,对盲炮要采取措施,及时排除。 第三十五条 保管员主要职责

1.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值班时坚守岗位;

8 2.不酗酒、不准私自找人顶替值班,不准在库房内会客、留宿; 3.坚持双把锁、双人管、双本帐的制度,爆炸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库房保持整齐、清洁;

4.严禁在库房内进行炮头加工、拆箱改装等作业;

5.库房内严禁住宿、吸烟、明火照明,使用电器照明的,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6.库内不得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存放; 7.凭审批后的爆炸物品计划表、专用三联式领用单、发放爆破器材;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拒绝入库或发放,做到帐物相符;

8.交接班时必须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 库房值班员主要职责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要督促其进行入库登记,不准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库区;

2.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要监督其交出随身携带的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关闭手机,对入库区的车辆要检查是否戴好火星熄灭器;

3.坚守岗位,看管员值班时不得睡觉,要经常对库区进行巡逻检查,发现有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

4.看管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应事先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并找好代班人员;

5.看管员必须懂得报警方法和灭火知识。

第八章

处 罚

9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引发安全隐患和苗头或造成安全事故按照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有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爆破物品丢失管理办法[定稿]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爆破管理办法

爆破物品使用操作规程

爆破物品管理措施

爆破物品使用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自查报告

爆破物品的领取

爆破物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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