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9:16: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川地集团云南省盈江县地瓜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四川地质集团工程公司云南省盈江县

狮子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本项目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线、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

第四条 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队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项目部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项目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法,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川地集团云南省盈江县地瓜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第六条 项目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 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 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

2、

3、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川地集团云南省盈江县地瓜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二)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内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十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库房按规定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三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项目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按批准地点进行。

川地集团云南省盈江县地瓜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销毁时,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四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在工程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和集团公司存档。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时)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十八条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

川地集团云南省盈江县地瓜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九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一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2%—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C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 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第二十三条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仓库

第二十四条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二十五条 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

川地集团云南省盈江县地瓜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够方可使用。同时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经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批准。

第二十六条 建库选址时,由建库单位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第二十七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放爆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摸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三)库区周边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区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不小于10欧姆;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

川地集团云南省盈江县地瓜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络设备;库房周围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库区内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六)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七)库区内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

第二十八条 购买爆炸物品由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向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三十条 运输爆炸物品,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第三十一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

川地集团云南省盈江县地瓜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垫木版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三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三十四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五条 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六条 爆破器材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三十七条 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外包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包工程的单位派出爆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

川地集团云南省盈江县地瓜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第四十条 使用爆炸物品时,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四十一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四十二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同意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备警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按照制定的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三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四十四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有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加工爆破器材,按照当天的实际需要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川地集团云南省盈江县地瓜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第四十六条 各施工现场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项目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项目部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好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各项工作;

(二)指导施工队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协助施工队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工程内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经过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采取封库整顿、罚款等措施,并将情况进行通报;

(六)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七)会同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队伍和个人。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川地集团云南省盈江县地瓜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三)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对该施工队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的;

川地集团云南省盈江县地瓜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八)拒绝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九)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重处罚。对责任人处15日以下治理安拘留或2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二)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工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规定凡是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云南盈江县狮子山铅锌多金属矿普查项目部

二0一一年四月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三、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定稿)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6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