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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7: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乙方):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合作共赢、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就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担保、组合等住房贷款,并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及时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委托贷款账户。

第二条 甲方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贷款方式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三条 甲方负责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的身份、贷款资格、个人信用、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和乙方;同意贷款的,向乙方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金额、担保和还本付息方式

2 等。

第四条 甲方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承担贷款风险,有权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有权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处臵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质物。

第五条 甲方按照不高于乙方办理贷款利息收入(含罚息)的5%比例和贷款业务考评情况,向乙方支付贷款手续费。具体业务考评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乙方负责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甲方的要求,对借款人的身份、个人信用、贷款资格、贷款方式、偿还能力等进行初审;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指导借款人填写《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实行“逐笔委托、逐笔发放”。乙方在收到《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应进行贷款复核;无异议的,应于借款人办妥抵押、保证等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并通知借款人。

乙方有权拒绝发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贷款,并及时将拒绝理由书面通知甲方和借款人。

第八条 乙方发放贷款应使用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文本或参照自营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制作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明确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借款担保以及违约责任等,并约定:如借款逾期,乙方有权从借款人在乙方

3 开立的任何存款账户中或通知甲方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在甲方(含其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划扣应还款项。

乙方应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甲方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使用、催收催还逾期借款和处臵抵(质)押物。

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格式应当合法、规范、统一,并报送甲方认定和备案。

第九条 为落实抵押贷款阶段性保证责任,乙方负责按甲方确定的标准(县、市按属地标准),收取售房企业履约保证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收妥售房企业履约保证金前,不得发放贷款。

乙方在与售房企业签订的合作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售房企业履约保证金归甲方占有,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乙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账户中划扣应还款项。

乙方应在收到借款人住房产权证书,并办妥《他项权利》抵押手续后,经甲方逐笔审核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履约保证金日常明细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善意对抗第三方权利主张。

第十条 对以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方式办理贷款的,乙方应严格按照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办理

4 相关手续;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贷款的抵(质)押物评估、登记和相关权证保管工作;乙方负责依法、规范、妥善办理,不得强制借款人接受有偿中介服务。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开展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并分别确定组合贷款中的贷款条件、金额、利率及担保方式并承担风险。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与住房公积金借款期限保持一致。

若同一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个人住房贷款设定同一抵(质)押物,或由同一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按两种借款合同债权金额的相应比例清偿;若同一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个人住房贷款分别设定担保方式的,则依各自设定的借款担保方式分别行使和主张合同权利。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参照自营贷款管理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切实做好逾期贷款催收催还工作,确保保证和抵(质)押权利实现,负责妥善解决借款合同争议。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与甲方开展直联支付结算,准确、高效核算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发放、回收、计结息等事项;按月、及时向甲方提供归集、贷款发放、回收和售房企业履约保证金明细收支等纸质、电子数据和对账单;按月以书面形式将贷款逾期金额、逾期时间、催收等情况报送给甲方。

5

第十四条 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前提下,乙方可指定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合同承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但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落实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甲方分支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乙方与售房企业合作,应当取得售房企业与甲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支持具体楼盘销售时,还应订立甲、乙和售房企业“三方”协议,明确三方主要权利与义务;因售房企业违法等原因,甲方停止与其合作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即时响应。

第十六条 乙方受甲方委托,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增缴存单位可以在乙方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甲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归集手续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在贷款发放前,如甲方单方撤销贷款通知,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即时停止发放贷款。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借款人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规定及时审定贷款,及时拨付贷

6 款资金,承担不能及时审定贷款、拨付贷款资金等违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依法规范办理贷款手续、加强贷款管理、妥善保管相关权利证书和处臵逾期贷款等事项,并承担违规违约所造成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未尽事宜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协议签订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期满后,继续合作的,重新订立合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双方应同意及时调整相应事项。执行中,如一方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双方也可协商重新订立或解除、终止合同;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应提前15日通知对方。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第二十三条 附则。

(一)阶段性保证责任,是指从乙方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收到借款人住房产权证书,并办妥《他项权利》抵押手续之日止,售房企业为借款人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二)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7 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8

(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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