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有权予以收回,并责令乙方赔偿损失。
六、甲方应保障乙方的经营自主权,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提供一定的服务,如果发生山林纠纷,甲方应负责调处,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七、未依法批准,乙方不得在承包的林地上建房、烧窑、葬坟、开矿,不得毁林开荒。
八、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约,则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当事人双方、公正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
负责人:
乙方: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山林承包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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