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发言稿

基本解决执行难讲话稿(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0:01:14 来源:发言稿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迈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一大步

迈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一大步

赵英颖

------------------- -

访谈对象: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龚晓虎

综治周刊: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上,南充中院迈出了一大步,如何让一连串的执行工作专项活动形成整体合力?

龚晓虎:2015年年初,南充市委组织多家单位,召开平安南充“百日整治”工作安排会,会议要求,全市各部门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作用,按照职责任务,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抓好平安南充“百日整治”工作的落实,形成整体合力。

在这种情况下,我院积极协调,与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达成开展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的共识,工商、银监、房管、国土等部门就本系统协助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检察、公安、交警等部门明确认识,统一标准,配合法院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犯罪行为专项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街道办等部门,互相配合,共同解决农民工及未就业人员和老弱病残、低保户等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政法委、财政等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申请人,及时审批、拨付司法救助金。

在各成员单位的连贯协作下,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才有了如此大的进步。

综治周刊:南充中院执行工作有部署,活动有安排,在具体的实施中是怎样抓落实的?

龚晓虎:为从根本上破解执行难,南充全市法院成立了执行攻坚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确保执行专项活动取得突破性进展,我们建立了执行工作监督机制,明确两级法院分管领导和执行局长的工作职责,要求每一位执行人员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各项工作有人管。

为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监督,中院及部分县区法院试行分段集约执行的机制,将执行人员分为执行审查、执行查控、执行实施等工作小组,各组按分工,分别负责审查文书、保全案件和先予执行等情况;常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为加强执行案款的管理与监督,2015年,南充全市法院还开展了“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活动,对案款收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清理一年以上案件、涉民生、金融三类案件3.872万件,核录、补录案件8558件,确保专款专用。

全市法院建立了周点评、月小结、季通报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情况、法定执限内执结情况、实际执行情况、执行标的到位情况、执行中止终结率等,进行考评,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准症结,以便对症下药,确保责任落实。

对于新到执行岗位或执行工作成绩不够突出的人员,南充中院采取“结对子”的方式加以帮助,促使其尽快熟悉工作;对于执行不力或在执行中存在违纪行为的人员,一律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执行工作突出的人员,全市法院在年终考核、职级晋升上,予以优先考虑。

综治周刊:南充中院如何运用“大数据”开展好下一阶段的执行工作?

龚晓虎:南充法院一直致力于推动执行信息化建设,将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好抓落实。下一步,南充法院将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构建和完善执行信息库,推动执行工作。

一是优化“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通过法院内网,继续与公安、房管、住建、金融机构等单位及部门对接,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建立“大一统”的网络查控平台,实现足不出户就能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的信息。

二是优化执行服务窗口平台,将执行立案咨询、案款缴纳和兑付、约见执行法官、执行信访接待等事务性工作,全部集中在执行服务窗口办理,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三是优化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去年,南充中院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解决了130平方米的房间,基本建设成了执行指挥中心。今年我院将在此基础上,整合各种执行力量,对全市执行法官、执行资源,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指挥,实现执行的快速反应、快速作业。

推荐第2篇:成绩单来了!最高法通报“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展情况

成绩单来了!最高法通报“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展情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社会作出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两年多来,全国法院同心戮力、艰苦奋斗,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今年上半年,第三方评估机构选择部分法院做了样板评估。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展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样板法院工作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周翔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展情况通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两年多来,人民法院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认真总结执行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充分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全国法院2016年、2017年受理执行案件1189.96万件,执结1156.27万件,执行到位金额2.83万亿元。今年1月到6月,受理执行案件409.4万件,执结280.36万件,执行到位金额0.52万亿元,同比增长44.06%。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提取的核心指标数据来看,2016年至今,全国法院三个核心指标的统计数据稳步提升,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越来越接近。

(一)加强完善顶层设计,时间表路线图更加明确。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明确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是“四个基本”,(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同时,《纲要》从8个方面,明确了29项措施,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具体的原则、方式、方法和路径。

为更加有效检验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又进一步明确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核心指标,即“三个90%、一个80%”,具体是指:(1)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不低于90%;(2)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不低于90%;(3)执行信访案件办结率不低于90%;(4)近三年执行案件的整体执结率不低于80%。

为体现解决执行难效果评估工作的客观性、中立性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四个部门,联合13家新闻媒体、15名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团体,对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进行跟踪评估。2017年1月,第三方评估机构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了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目前已完成对上海、天津、深圳等地的预评估工作。正式评估分三批分别在2018年8月、10月、12月进行。

为切实推进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今年6月份开始,最高法院对全国法院正在开展为期4个多月的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巡查工作,组成了6个组赴各地法院实地巡查,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执行工作,2016年6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为多个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综合治理执行难提供重要的政策依据。地方各级党委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出台各种解决执行难的文件,构建多部门参加的解决执行难的联动机制。目前,已有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政法委出台了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文件,有11个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定。目前,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全社会关注执行、理解执行、支持执行的社会氛围已经形成,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着力解决查人找物难题。针对传统执行模式下的查人找物难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近两年,网络查控系统进一步完善,通过与公安部、交通部、民政部、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等单位联网,实现多种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查控范围从当初的20家银行发展为3800多家银行,联网部门由商业银行扩展到公安部、交通部、民政部、银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等16家单位;从仅能查询银行存款一类信息发展到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在完成重点城市的不动产“点对总”网络查控建设的基础上,与自然资源部推进不动产的“总对总”网络查控,已于近期上线试运行。并且多数高级法院在辖区内建设了三级联网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形成了对“总对总”查控系统的有力补充。

截至目前,全国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网络查控系统,为5172.45万余件案件提供查询冻结服务,共冻结资金2699.75亿元,查询到车辆4031.86万辆、证券853.62亿股、渔船和船舶84.06万艘、互联网银行存款80.59亿元,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推进联合惩戒体系建设,着力解决规避执行难题。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央文明办等八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特别是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产生立竿见影的惩戒效果和极大的社会影响力;2016年由国家发改委牵头,44个部门共同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备忘录,初步构建起联合信用惩戒的工作大格局;2016年以来,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共60家单位签署文件,采取惩戒措施11类37大项150项,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出行、购房、旅游、投资、招投标等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限制,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从2013年10月至今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23万例。随着联合惩戒作用日益凸显,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提高,失信名单呈下降趋势,目前处于发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共789万例,涉及失信被执行人440万个。共限制1222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458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28万人。仅中国工商银行一家就拒绝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160万余次,涉及资金达到107亿元。全国280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最近,针对拒执罪公诉、自诉衔接不畅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作出答复,及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16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判处拒执罪7590人。全国累计拘留失信被执行人27.9万余人次,限制出境2.8万余人次,形成打击逃避、规避执行行为的强大声势。

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通报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展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样板法院工作情况。

(五)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着力解决财产变现难题。为克服传统拍卖方式存在的诸多弊端,从2012年开始,浙江、江苏等地法院率先推行网络司法拍卖,迅速得到各地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经验,出台网络拍卖司法解释,建立网拍名单库,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有效加快财产处置效率,祛除权力寻租空间,斩断利益链条,实现了拍卖环节违纪违法“零投诉”。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全面实行网拍的法院达到3197个,法院覆盖率为90%。以网拍形式拍卖占整个司法拍卖的80%以上,基本实现以网拍为原则,以非网拍为例外的要求。从2017年3月网拍系统上线至今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网络拍卖量55.13万余次,成交量16.84万余件,成交额3779.48亿元,标的物成交率74%,溢价率67%,为当事人节约佣金116亿元。

(六)推进精准执行,着力解决执行管理难题。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执行工作特点的四级法院的执行管理新模式。2016年11月,建成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实现全国执行干警在一个平台上办案,加强关键节点管控,规范了全国法院执行办案标准和流程。与此同时,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四级法院的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并不断发展完善,通过执行督办程序完成事项委托、执行协作、远程会商、网拍监管、舆情监控、款物管理、申诉信访、执行质效管理等近20项具体功能。通过“智慧执行”,将执行进度、执行程序、执行结果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针对不同类型执行案件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加强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管理,严格此类案件认定标准,建立单独数据库定期统查,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

(七)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将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近三年来,密集出台了财产保全、网络拍卖、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仲裁执行、终本案件、立审执协调配合等30多个涉执行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制度供给,填补规则空白,规范执行裁量权和实施权。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梳理形成了覆盖各项重要节点的执行办案指引1000条和200条,使执行权运行的每个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发布《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刀刃向内”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进一步加大执行公开力度,建设上线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集中展现各项执行工作,对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改版升级,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畅通当事人与法官的沟通渠道,开展“全媒体直播月”活动,深入展现各级法院攻坚决战动态情况,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规范。2017年,全国有398名违纪违法执行人员被立案调查,坚决清除执行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八)开展各种专项执行行动,形成威慑。两年来,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建立定期通报等长效机制,将涉党政机关案件清理情况纳入综治考核范围,2016年和2017年共执行到位金额超过126亿元,今年将努力实现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全部实际执结;每年元旦、春节前后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2014年以来执行涉民生案款155亿元;开展执行案款大清理专项行动,对长期以来沉淀的执行案款进行全面清理,共发还案款960亿元。各地法院纷纷开展攻坚执行难专项活动,比如,“百日会战”“假日执行”“江淮风暴”“合围攻坚”等,并进行全媒体网上直播,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震慑,有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样板法院工作情况通报

2018年上半年,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和前期摸底,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下列部分法院进行了预评估,根据初步评估结果确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样板法院。

在此次预评估过程中,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修订后的指标体系,从规范执行、阳光执行、监督管理、执行保障、执行质效等方面,对样板法院进行了全面评估,既注重评估样板法院的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为执行工作的健康长远发展提供制度支撑,也注重评估执行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解决情况,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这些样板法院均高度重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在网上办案、网络查控、失信惩戒、网络拍卖、指挥中心建设、综合治理大格局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深圳两级法院和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截止到上半年,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终本合格率和信访办结率均接近90%。

此外,这些样板法院在执行规范化、信息化、联合信用惩戒、开展专项活动等方面还存在突出亮点,值得借鉴和推广。 当然,样板法院虽然在核心指标方面接近达标,但其他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比如,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范要求方面还存在差距;一些历史性难啃的骨头案尚未得到完全彻底解决;一些信访案件还未得到有效化解或办结;一些不规范执行、消极执行现象还未彻底消除。此外,在落实“三统一”执行工作管理要求、信息化应用、执行保障等方面需继续完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认同感和满意度。

推荐第3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16]10号 【发布日期】2016-04-29 【生效日期】2016-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

法发[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判和广泛征求意见后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总体目标,全面强化各项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及组织保障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

现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9日

2016年3月13日,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人民法院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应有之义,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舞。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全力推进各项执行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在两到三年期限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与评价体系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改革,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及执行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及各种配套措施,破解执行难题,补齐执行短板,在两到三年内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评价体系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研究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体系,确定两到三年内解决执行难的具体目标及指标体系,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开发布。两到三年期限届满前由该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参与单位按照既定的评价体系进行效果评估,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

二、基本解决执行难应坚持的原则

基本解决执行难,要把握新时期执行工作基本规律,坚持问题导向,秉持发展理念,系统设计、整体布局、突出重点、多措并举。

1.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要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开拓进取,积极作为,按照总体要求和部署坚持不懈狠抓落实。

2.加强顶层设计,鼓励改革创新。最高人民法院要立足中国国情,科学谋划解决执行难的顶层设计。作为有益补充,各地法院要紧紧围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目标,在执行理念、执行方式、执行管理等方面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不断积累解决执行难的实践经验。

3.实行整体推进,强调重点突破。解决执行难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必须整体布局、有序推进,同时也要突出重点,集中精力破解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瓶颈和障碍,确保各项工作部署顺利进行。

4.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远发展。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措并举、标本兼治。既要立足现实,着力解决当前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也要着眼长远,从影响执行难的全局性问题入手,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谋划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治本之策。

三、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主要任务

基本解决执行难,要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着力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建设,切实完善执行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执行工作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

(一)实现执行模式改革

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进程,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畅通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发现渠道,基本改变“登门临柜”查人找物的传统模式,真正破解查人找物传统执行难题。

1.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建成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核心、以地方各级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覆盖全国地域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车辆、证券、股权、房地产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所有负责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执行人员均能熟练使用系统,快速查找、控制所承办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

2.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战略部署,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机制的意见,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达成的联合惩戒合作协议落地生根,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3.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严格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制裁;探索、推行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二)实现执行体制改革

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完善司法管理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要求,蹄疾步稳推进执行体制改革,让改革成果更多惠及执行当事人,促进解决执行难。

4.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科学合理分离。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设立执行裁判庭,审理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权利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争议,形成审判权对执行权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5.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依托执行指挥系统,强化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异地交叉执行的提起和审批程序,提高执行实施效率。

6.探索改革基层法院执行机构设置。采取两种模式进行试点:一是中级人民法院打破行政区划设立执行分局、负责执行实施原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二是强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实施案件、执行装备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职能,在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方面进行探索。

(三)实现执行管理改革

要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强化对执行程序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努力增强司法公信力。

7.全面运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四级法院一体化的执行案件办案平台、案件节点管理系统,强化节点管控,自动生成、公开相关流程信息,形成执行法院、上级法院、当事人对执行案件多位一体的监督功能,堵塞廉政漏洞,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失范执行、违法执行问题。

8.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集中解决执行案款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清理活动建章立制,制定出台执行案款管理办法,全面实现执行款物的信息化管理,确保对执行案款的流转与发放透明高效,全程留痕、全程公开。 9.推动建立执行救助制度。积极推动普遍建立执行救助制度,结合执行案款清理工作,研究扩充救助资金来源,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彰显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核心宗旨。

(四)实现财产处置改革

要针对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及时、有效兑现债权人权益。

10.推行网络司法评估管理。对拟处置的被执行人财产,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流程管理,自动筛选评估机构,按照预设的程序进行价值评估,避免暗箱操作、低值高估、高值低估等侵害执行当事人权益现象,斩断利益输送链条,为后续拍卖工作奠定基础。

11.推广网络司法拍卖。广泛推动各地法院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被执行财产,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串通压价、恶意竞买等有损公平公正的现象,祛除权力寻租空间,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五)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要在人民法院内部深挖潜力,理顺各种关系,完善相关工作衔接机制,努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12.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建立健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一定年限内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跟进措施;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执行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专门数据库集中管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实现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自动衔接。

13.完善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支持、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提高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及时性、有效性,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

14.建立和完善行为执行机制。加强对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强制执行的专题研究,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对行为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难题,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15.建立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将被执行人中大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消化执行积案、缓解执行难的功能,促进市场经济按照规律健康有序发展。

16.完善异地执行协作机制。树立全国执行一盘棋的理念,总结推广各地法院之间开展异地执行协作的经验,修改完善委托执行规定,以执行事项委托为主,建立全国统一的协作协助执行工作机制。

17.建立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根据执行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拍卖处置等环节的难易程度,结合执行人员的个人专长,建立和完善案件分配、人员组合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执行人员个人优势和人民法院集体优势。

18.完善执行纠错机制。建立执行与赔偿的联动对接机制,对国家赔偿审理中发现的应当由执行监督程序解决的案件,及时进行审查纠正;完善执行回转案件的执行机制,确保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执行回转权利能够得到及时行使,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因裁判错误受到的损失。

(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

要针对执行工作实践中执法办案的法律适用难题,着力解决执行中因法律资源不足、法律空白点多、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的执行人员规范意识淡薄、执行行为失范等现象,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形成比较完善的执行工作司法解释规范体系。

19.及时出台单行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出台变更追加执行主体、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财产保全、网络司法拍卖、执行和解、仲裁裁决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参与分配、股权执行等系列单行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

20.全面梳理司法解释体系。对现行执行司法解释进行系统梳理,消除矛盾冲突,填补规则漏洞,提高司法解释的系统性。

21.推动强制执行单独立法进程。配合立法机关深入开展强制执行法调研起草工作,形成比较完善的草案稿,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推动强制执行法尽快出台。

(七)完善执行监督体系

要健全和强化执行监督体系,从内到外、从上至下全方位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确保执行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

22.加强法院内部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执行综治考核办法、执行工作约谈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工作。上级法院要适时成立督查组,对下级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清理执行案款、办理重点督办案件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问责。

23.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级人大报告执行工作,邀请人大代表到法院视察,及时办理代表议案和质询,主动接受监督。

24.依法接受检察监督。与检察机关联合出台规范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规定,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具有重大影响以及群体性、敏感性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或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执行的案件等进行监督,改善执行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5.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力打造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八)完善专项治理机制

要针对严重制约和影响执行质效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反消极执行、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等整治行动,将专项治理要求转变为长期性、常态化工作机制。

26.建立反消极执行长效机制。利用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消极执行现象进行自动筛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警示、督促,经警示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消极不作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7.建立特别案件执行长效机制。继续深化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专项活动,通过联合通报机制督促自动履行,推动将特殊主体的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形成破解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的合力与机制;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常态化、随时性、优先性机制,将功夫用在平时,逐步改变每逢年节要靠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活动突击解决问题的状况。

28.建立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持续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整治行动,提高查处规避执行行为的司法能力,完善相关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大依法制裁力度,全面压缩规避执行行为的存在空间。

29.建立反抗拒执行长效机制。依法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执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的音视频证据,充分利用罚款、拘留强制措施,以及公诉、自诉两种渠道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责任等手段进行依法制裁,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组织保障

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时间紧迫,要切实做好相关组织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安排部署有计划、按步骤顺利推进,达到预期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解决执行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各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集中各方力量,确保抓出成效。

(二)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要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清正廉明的执行队伍,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撑。

2.加强力量配备。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要求,合理确定和配备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比例,并确保执行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任职资格,对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现有人员进行调整,严格杜绝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安排到执行工作岗位。 3.推行人员分类管理。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中对执行部门原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员要与其他业务部门同等对待;执行局及执行裁判庭的法官员额比例总体不低于其他业务部门;积极推动现有执行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在执行机构配备法官以及法官助理、司法警察等司法辅助人员,分别落实相应待遇,分工负责行使执行权。

4.强化教育培训。始终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核心,增强广大执行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执行工作方向正确;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为关键,坚决整治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廉洁司法;以提升业务素养为重点,鼓励和保障广大执行干警钻研执行业务、优化知识结构、强化实践锻炼,确保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

(三)强化物质装备建设

要进一步落实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物质装备建设,抓好技术、经费、设备三大保障。

5.全面完成执行指挥系统建设。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全面完成执行指挥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实现全国四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音视频互联互通。

6.加强执行队伍装备建设。为执行机构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通讯系统,给每一位从事执行实施工作的人员配备单兵执法仪以及其他必要的物质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四)切实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认识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平台,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7.不断宣传执行工作新成效。通过多种形式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户外广场、社区等平台或场所,全面展示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讲究宣传策略,重点选择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惩戒失信,褒奖诚信,营造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8.宣传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通过大力宣传,让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解决的执行难。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4篇:执行难

浅析“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做好民事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必要措施,可以保证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同时,能够维护国家的主权,保护人民利益。

近年来,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迫切解决的难题,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这一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逐渐引起全社会的密切关注。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遵法守法、依法办事正在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思想观念的主流。但是,不容讳言,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无视法律,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造成了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影响了法律所保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更重要的是它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产生“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既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亦有法律、法规不完善或者说有缺陷方面的原因,还有人们的思想观念方面的原因,现概述如下:

一、现行司法体制难以保证司法独立,是产生“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原因。

首先是执行机构设置的不健全,执行人员的法律定位模糊。法律对执行机构的重视不够,《法院组织法》只字未提执行机构,虽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法院都“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但从其话语中不难看出立法者对执行机构的重视程度不够,“可以”就是说法院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或者说从机构的设置上看,它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机构,不象民庭、刑庭那样是必须设立的,这种立法上的取向,是与当今中国执行机构的重要性不相符合的。

其次,执行权的行使的集中化。在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中,包括执行的审查权、纠纷解决权、复议权、命令权、调查权、措施施行权等执行权,都由同一个执行机构行使。各案的执行由承办的执行员独办,权力过于集中。执行权力的过于集中,必然会造成执行权的滥用,不但会造成“执行难”,还会造成“执行滥”。

最后,没有统一的执行体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执行人员因为工作需要,可以到异地进行执行工作。但,异地的执行,需要当地法院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事实上是,很多时候,基于地方保护主义,当地法院和相关部门不给予必要的配合,甚至故意包庇被执行者,阻碍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异地执行的法官被当地的公安局以种种理由扣押、拘留也并非罕见。所以,建立统一的执行体制,实行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对于提高执行的效率,解决执行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有重要的意义的

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产生“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和变化,在各种民事活动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虽然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两高院也做出了很大努力,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国务院行政部门也相继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对解决这些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稳定性,滞后性,总是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即使是那些已经出台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难免有不完善或者说有缺陷之处。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4项、第5项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民事执行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保护加强民事执行工作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各种民事关系、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各种纠纷也日渐增多,这些都增大了民事执行工作的难度,这就不仅要求司法工作者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而且也要求法律不断发展,赋予司法工作者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

2、《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的批准。”,而没有将这些强制措施的实施权授予实际从事执行工作的执行员,以使他们在执行现场不能适时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拖,从而丧失了最佳的执行时机。强制措施由院长批准,实际上是“司法行政化”的表现。我们认为,只要法律对采取强制措拖的条件、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执行员严格依法执行,违反规定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使执行员在执行工作中有职、有权、有责,保证其在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灵活地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3、《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法律对于一般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按此规定制裁自无不可,但是对于那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标的额巨大、性质恶劣的违法者来说,按此规定制裁未免显得力度不够,不足以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在履行义务性质不同、标的额相差悬殊的不同义务人之间适用同一标准的拘留期限显然有失公平,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平等的理念。

三、法律观念淡薄是产生“民事执行难”问题的社会思想根源。

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专制国家,历代的统治者对广大人民实行的都是残暴的封建专制,法律只不过是他们统治压迫广大人民的工具,而广大人民深知:统治者制定的法律是为“有产阶级”服务的,离自己则是遥远的事情。所以民间发生纠纷,老百姓宁肯“私了”,而绝不愿意去“打官司”。 社会主义中国的建立,虽然改变了中国法制的性质,在形式上建立了立法、司法与行政分立的政治体制,但却未能在实质上消除传统政治制度的影响。

其次,部分人民法院的领导对执行工作的重要程度缺乏正确的认识,也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从应然的角度讲,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职责,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法院领导没有正确认识到这一点,认为执行工作就是简单地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办事就好,认为其是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粗活、累活,没有看到其实执行工作也需要一定的业务水平、社会经验和物质条件。在这种错误思维的指导下,往往法院的执行机构的人员配置是最查的,“谁的水平差,谁就被调到执行机构”已不是什么秘密,执行人员的素质跟不上,执行工作的质量当然会大打折扣。 另外,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落后。很多时候,是公民自己的一时大意,才造成了随后的“执行难”,而往往大家又把批评的矛头指向了人民法院,认为是人民法院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比如,公民的不签定合同,不对对方的资信进行核实,没有妥善保管好企业重要文件、公章等行为,都是造成“执行难”的导火索。

下面对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的提出三项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

通过各种宣传和媒介,结合普法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在普通公民思想中形成一种“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风气,在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应自觉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而不能违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尤其应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更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另外,有关部门特别是金融、工商、房管、车管部门也要积极配合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这不仅是法治社会公序良俗的正常实现方式,而且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亦是其法定义务。

二、深化体制改革,确保司法独立,为民事执行工作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1、由于人民法院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处处受制于地方政府,因而在司法工作上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难以确保司法独立,可以考虑将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工资、经费收支、装备的配备等统一收归中央管理,法院院长和法官的调配可采取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法院共同管理的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法院不受干扰,独立办案,公正司法。

2、建立法官和执行员异地交流制度。法官和执行员久居一地,往往容易处于各种人情、关系网之中,陷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很难做到公正执法。实行法官和执行员异地交流制度,可以避免上述弊病,并可以保证司法人员公正执法,亦是对司法人员的爱护,使其少犯错误。

三、加强立法工作,及时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使其适应不断变化了的新情况。

1、采取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执行工作同时进行的程序,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2、适当扩大执行人员的权限,如可以将对妨害民事执行等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实施权赋予执行员,使其有职有权,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3、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可根据其履行义务的性质和标的额大小确定对其不同的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应比现行法律规定的金额更大一些,在拘留期限上应该更长一些,以使法律足以起到制裁和威慑的作用。同时,对抗拒、逃避、阻碍执行的行为人要借助传媒及时予以“曝光”。

4、实行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异议审查权的“三权分离”的制度。执行命令可以由受理申请执行案件的法官在对执行申请审查合格后,由院长批准签发,交由非受理人予以实施,而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后执行员应及时汇报由执行机构组织合议审查,作出决定。这样做,可以强化法院内部对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维护民事执行工作的秩序。

5、建立法院网络监管制度。可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若干法院信用查询网络,其内容一般应包括法院判决、案件执行等资讯。如果一个人一旦被列入法院信用网络,其将伴随一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在执行中,执行员可以通过法院信用网络随时掌握被执行人的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的违法情况。

推荐第5篇:执行难

“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提 纲

一、引言;

二、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滞后方面的原因。

(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

(三)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

(四)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执行难\";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第一,修订民事强制执行法之迫切;

第二,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因;

第三,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第四,加强内部机制建设;

第五,加大执行力度。

摘 要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执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关系到能否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法制的统

一。执行难问题目前已忧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因此,认真、探索和解决“执行难”的现状,全面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强化执行体制和方式改革,改善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一、引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1]。从当前的执行工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各级法院都有许多积案执行不下去,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变成了一张盖有法院大印的\"白条\"。执行难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为此,在这里,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二、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滞后方面的原因。

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法律调整,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因为这种法律上的缺陷使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可能无法操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有关条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是执行这些法律条款前提首先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十分了解。而这又有赖于国家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的法律调整。民事主体占有资产的形式有多种,这些资产可以是存款、股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各种收藏等。它们的处所以及流向,只有所有权人最清楚。一个被法律文书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拥有以上财产的所有制主体,假定他有足够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他根本就不愿意履行这种义务,他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将其财产转移或隐匿司法机关对公民的资产和负债状况一无所知,这正是国家对民事主体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调整的后果。为此我们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全民资产及负债申报制度。事实上,这种法律缺陷造成的不仅仅是“执行难”,它还使市场经济的其他法律无法实施。

(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

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1999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法;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现在随着大量的执行工作的规定、批复及通知的出台,执行工作的可操性虽有所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渗透在各个方面,它的存在、原因十分复杂,可以说是众因素复合作用的生成物。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使公正司法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三)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所进行的司法活动[2]。但是,长期以来,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就存在着些许多问题。

1、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将造成执行困难。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执行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错失执行良机。

2、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造成的\"执行难\"情况。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单力薄。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这两个方面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案件的\"执行难\"。

3、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执行难\"。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总之,这部分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工作作风有待改善。

(四)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执行难\"。

当前大部分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地履行这也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问题,主要是由于债务人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认识的还不够透彻,总是认为即使逃避执行被法院执行

人员找到了,受到民事拘留但以履行法院判决相比还是划算,因此,就出现了被执行人抓了又放,放了又逃,逃了又追,追到又抓,抓了又放,就这样的翻来覆去判决也就始终得不到执行。但也会出现被执行人确实是无法履行法律文书内容的,可有些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四处告执行人员的状,指责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债务人,并四处举报、告状,或者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甚至于搬来各种力量敦促执行。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调查,最后查实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就这样,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所有的精力,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这种原因实际上是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和相对缺失,很突出的表现就在于\"赖帐逃债\"不良的文化上。要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不断纯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第一,修订民事强制执行法之迫切。执行工作的立法滞后,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行则无矩,使执行工作随意性很强;但如果法条不全,处理某些问题时,也会无法可依。我们现有的强制执行法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程序有专门规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某些条款。三是宪法和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的强制执行的内容。另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以及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吸收各地经验制定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强制执行工作是我国司法建设工作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审判、执行实践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执行人员深感立法的不足,当前,在我国把执行程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的条件已趋成熟[4]。其表现在:一是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债务人利用执行法规不健全的漏洞,逃避执行。执行立法滞后的现象已明显暴露。二是我国法制工作的开展,立法技术的成熟,以及民事、经济、行政法律的逐步出台,法律的综合作用将更充分发挥出来。民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三是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采取了制定强制执行立法的趋势。如日本、奥地利、比利时等国采取了制定强制执行法的体例。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吸纳更具体、更确实、更充分的内容,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的观念已在许多国家形成共识。

第二,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为指导,把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要使各级党委、政府认识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以往权利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将申请书及执行依据交与法院立案便不闻不问,待其有时间则到法院向执行法官索要执行款项,认为案件不能执行或不能执结系法院执行工作不得力,执行措施不到位,忽视其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将市场金融风险责任转嫁与法院,不能正确理解法院的执行仅是审判的辅助,法院强制执行有限行使,因此,通过宣传,让权利人知晓自己的义务和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在宣传中,对那些身份特殊的义务人身份、债务进行爆光,公告限制其高消费,采取悬赏举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的办法,让全社会支持、理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那些确有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措施到位,决不手软,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执行法官应耐心细致给申请人做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使他们能够接受风险责任自负这一道理。

第三,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光靠法院的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只要党委高度重视、政府积极支持,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有了坚强的后盾,执行难的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在执行工作中,

应主动向党委汇报,向上级法院执行局汇报,求得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党委应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上级法院执行局应切实、高效地协调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了解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基层法院的疑难案件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这样既松解了基层法院的执行包袱,也可避免地方保护。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违背的,给人民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规定和文件,应当立即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对那些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保护主义,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应做好自身净化建设,对来自外界的违法干预案件,敢于依法办理,以理据争。同时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充分认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配备好执行人员,把那些思想好、业务精、为人民服务思想树立比较牢的人员选配到执行队伍。定期开展思想整顿教育,及时清理执行队伍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净化执行环境,确保执行工作沿着法律的轨道畅通行驶。

第五,加大执行力度。近年来老百姓对\"白条\"现象非常反感,\"法律白条\"一词也经常出现在老百姓日常话题之中。所谓\"法律白条\",即指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得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护[5]。要想改变老百姓这种既有的认识,就必须重塑执行工作的权威性,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及时地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财产交付义务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到便宜。执行法官要正确引导申请执行人举证和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采取多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千方百计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具体案件的执行让全社会公众明白:依法履行义务光荣,赖帐可耻,协助执行应当,妨碍执行违法,抗拒执行有罪。

参考文献:

[1]、刘家琛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

[2]、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沈德咏主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

[4]、裴莹硕主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

[5]、项存奇主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

推荐第6篇:3807 2020年x法院工作总结事迹综述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汇报经验做法

3807

2020年x法院工作总结事迹综述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汇报经验做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意义在于执行。执行工作不仅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还关乎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树立。

“‘执行难’不仅是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司法焦点,因此我们要全面向执行难宣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x在x法院执行工作中做出了铮铮誓言。

xx。为了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x法院系统将继续应势而谋、精准施策、砥砺奋进,全面向执行难宣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聚焦质效提升执行“内动力”

xxxx年,受理xxxxx件,结案xxxxx件,结案率xx.x%;其中市中院受理xxx件,结案xxx件,结案率xx.xx%,在全省xx个中院排名第二。xxxx年上半年,受理xxx件,结案xxx件,结案率xx.xx%;执行监督处办理案件xxx件,已结xxx件,结案率xx.x%……

一组组数据,显示了信用惩戒的巨大作用,也充分体现着x市法院人敢打必赢的决心、壮士断腕的勇气和铁一样纪律的作风。

我们必须要有实打实的责任担当精神,以决胜的精神状态和敢打必胜的信心、决心,迅速而坚决的行动,扎实而有力的措施,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x再次发出了执行攻坚的动员令。

日常开展执行工作中,市中院党组更是在全法院系统牵头做表率、树标杆,亲力亲为。坚决做到安排部署经常化,根据执行工作阶段时间内形势任务变化,适时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部署,召开x法院执行工作推进会、x法院迎接第三方评估动员冲刺大会,安排部署x法院规范执行行为专项巡查活动和执行攻坚擂台赛活动等。执行调度常态化,一把手每月听取执行局工作进展情况,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联动机制具体化,在院党组支持下,执行局与相关联动单位签署一系列协议、细则,将内容再次具体化。先后与中国财险x市分公司签订《战略协作协议》,推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执行悬赏保险》、《执行救助保险》等;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共同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积极上报市委、市政府出台《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的意见》;与市公安局会签《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施细则》等。

另外,市中院执行局坚持以执行质效数据指标为抓手,提高办案规范化水平,确保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和x+x核心指标高标准运行常态化,在今年x月集中开展执行质效提升月活动;执行局局长和三名副局长对十七个基层法院分工包院督导执行质效,负督导责任;通过对各项数据指标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和研判,牢牢抓住首次执行案件执行执结率、执行完毕率、实际执行到位率等硬性指标,查找工作短板,研究个性化的解决办法,提高质效水平。

在此基础上,坚持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长久化,开展x法院规范执行行为专项巡查活动,召开动员大会,成立四个巡查组对所有基层法院进行拉网式巡查,针对巡查出的问题,召开由各基层院一把手参加的整改会,通过专项巡查,使两级法院执行行为规范性得到了明显提升。同时,坚持督导、培训定期化,定期对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质量进行监督、指导,指导基层法院统一异议复议案件裁判标准,确保案件质量,降低案件发还、撤销率。

一、“集约化”运行实现管理新模式

近年来,随着新收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案多人少等问题逐步凸显,针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案多人少、信息化手段运用不熟练等现实问题,市中院适时建立相应的《执行指挥中心工作机制》,对执行指挥中心进行实体化运行,有效实现了指挥、管理、调度、分析、决策的重要职能,形成执行指挥中心集约化管理模式。

对标定位,重建执行指挥中心。去年初市中院党组对执行指挥中心工作提前进行谋划,积极对标x法院,组织人员多次实地参观学习,并到省高院指挥中心、x法院指挥中心参观、交流,因地制宜重建指挥中心,对人员按其特长进行重组,成立指挥中心团队,由局长担任指挥长,亲自负责;制定《执行实施各流程节点内容及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书记员职责》等工作细则。

安排专人每天及时接收任务、办理回复督办事项,严格执行流程节点时间控制;对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在指挥中心承办简单案件,完成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的发送、网络查控财产等工作,将能够扣划银行存款、执行和解、驳回执行申请、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简单案件办理结案手续,并将需要对已查控财产采取变现措施的案件作为普通案件流转到执行实施团队执行。针对终本督办、现案(节点督办)、执行委托督办、网拍督办等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的重点督办事项,以按期完成并回复上级法院为目标,缩短办理用时,坚决杜绝超期,进而优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执行效率。

另外,借助信息化平台,受训范围进一步扩大,通过指挥中心平台,对基层两级法院执行干警的培训由以往每个基层院的x—x人,扩大到现在的全体干警,并通过平台组织x次网络拍卖、失信名单业务培训;x次终本案件整改培训;x次自报数据填写、电子卷宗整理、涉执信访化解培训;进行模拟演练等。同时,全面掌握重大执行现场动态,两级法院绝大部分集中执行行动或重大案件的执行,均由“一把手”坐镇执行指挥中心进行实时调度指挥,并借助信息平台对执行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截至目前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执行行为规范。

在执行决策上更加科学化。x两级法院指挥中心均专人值守,确保上传下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决策部署的制定在第一时间提供有力支撑;通过对平台数据库相关数据的提取,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两级法院在核心指标上存在的短板,有的放矢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同时在对数据进行动态监控的过程中,及时发现两级法院阶段时间内存在的个性或共性问题,马上进行督导或调度;坚持每日一通报,确保基层院能从数据变化中,找出不足,迅速采取措施弥补。

二、严惩失信打好精准执行“攻坚战”

“感谢你们费尽周折,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公正执法、一心为民”……这样的话语,这样的锦旗,在x法院执行系统,可以说再普通不过了。数据显示,就去年一年,x法院对摸排出的xxxxx件执行案件,全部建档立卡、案案见面,这源于我市法院系统开展的精准执行“攻坚战”活动。

通过开展整体攻坚,‘精、准’建档立卡、攻坚擂台赛、专项行动等举措,全面推行执行攻坚战,彰显x法院尊崇诚信、严惩失信的执行信念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我市两级法院都制定了实施方案,并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常务副院长、执行局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在多次召开的x法院“精准执行攻坚战”工作推进会上,院长x更是亲自部署、亲自动员,中院执行局长和各基层法院院长均与市中院党组签订责任状。同时,执行局多次召开视频调度会,对精准执行工作进行调度、部署,执行干警加班加点,对摸排出执行案件xxxxx件,全部建档立卡、案案见面。

两级法院全部挂图作战,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对xxxx年以后所有案件组织进行回头看。两级法院按照敏感案件集体会诊、辖区重大案件两级法院集体把关的思路,全面落实“七个一批”工作要求,拉网式筛查、过滤式复查,去年x法院执结案件xxx件,结案率xx.xx%。同时,创新性开展“执行攻坚擂台赛”活动,根据形势任务需要,以第三方评估、精准执行、执行信访、执行宣传为主要内容,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进一步激发x执行干警干事创新的工作热情,取得了优异成绩。

另外,按照上级部署全面开展“x利剑”专项执行行动,从实践看,效果很好,案件查控效率翻倍提升。去年x两级法院加大了强制执行打击力度,拘留被执行人xx人,x一把手均能在执行一线现场坐镇指挥;市中院执行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民行处、新闻媒体等相关人员见证了一起强制腾房案件现场,反响较好。

三、强化宣传让丢失诚信再无“桃花源”

执行宣传在整个执行工作的系统工程中,既是基本内容,又是关键动力,对如期打赢这场硬仗至关重要,要切实将执行工作成效、典型事例及相关工作举措通过媒体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执行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为了以执行宣传推动执行攻坚,近两年来,市中院不仅通过法院系统内部网站、微博、微信、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进行全天候滚动发布,更是积极借助新闻媒体,利用市、县、区电视台、报刊、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体,全方位、立体式、多层次,加大对x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和跟踪报道。两级法院执行局还与他们联合办专栏、执行专题讲座、答记者问、公布失信人名单,曝光“老赖”,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等。两级法院还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平台等新的宣传媒体,及时、准确公布失信人名单,曝光“老赖”,宣传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打击“老赖”的情况。下一步,两级法院还将采取给被执行人的一封信、制作宣传漫画、手册等手段进行宣传,进一步扩大宣传面。

两级法院各种强制手段得到了更多运用,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常态化,要求凡符合规定的,每案必推;加大罚款、拘留措施的应用和对拒执罪的移送力度。今年上半年,省高院移交案件共计xx件xx笔,涉案金额xxx.xx万元,目前已执行完毕xx件。

x两级法院在各级、各平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购买机票、高铁票和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持续曝光”在x已经成为常态。

将把‘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的成果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

推荐第7篇:院长在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精准执行现场会上的讲话

院长在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精准执行现场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精准执行现场会,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及最高法院、省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坚决完成三个90%”的目标要求,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强力推进、精准攻坚,坚决打好“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如期兑现向党和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

多年来,xx市四大班子领导高度重视xx法院工作,特别是市委xx书记多次听取法院工作汇报,帮助法院解决很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xx法院创出了“xx式集中执行”等在全市叫得响的亮点工作经验,为xx法院乃至全市法院工作全面发展给予了有力支持。前不久,xx市委、市政府又召开了全市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誓师大会,举全市之力,强力推进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体现了对法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极大支持,受到了市委常委、政法委xx书记的批示肯定。在此,我代表中院党组向关心厚爱支持法院工作的xx书记、xx主任、xx书记、xx市四大班子、各部门及各界人民群众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刚才,我们观看了xx法院执行工作专题片,xx院长作了经验介绍,为全市法院强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带了好头,闯了路子,我完全赞成。xx市公安局、xx镇党委、xx村党支部作了典型发言,使我们深受感动。全市法院要认真学习,积极借鉴,强力推进,精准实施,向“基本解决执行难”发起最后总攻,坚决打好“精准执行决胜攻坚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的认识到,困难和问题仍然不少,形势依然严峻。一些法院还存在思想麻痹、动作迟缓、工作局面开拓不够、解决难题办法不多、信息化手段运用不畅等问题,执行宣传声势、人力投入、工作保障等方面与决战决胜的要求还不太匹配,都需要我们以最短的时间抓紧研究解决。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凝心聚力,主动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两年多来,全市法院广大干警上下一心、攻坚克难,艰苦努力、精准推进,展现出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顽强战斗力,执行工作模式有了重大转变,工作质效有了很大提升,外部环境有了明显改善。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新的部署新的要求,我们必须解放思想、把握机遇,观大势、定准位、寻出路,以敢打必胜的精神彻底扭转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

第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就是要观大势,强化战略思维。大家知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就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同审判执行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群众反映强烈、长期以来对法院诟病最多的就是“六难”问题,其中“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通过党的群众路线、“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教育实践活动洗礼,应当说大有好转。而“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立案难”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已经基本得到解决,“诉讼难”通过这些年推进司法公开、审判监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信息化建设等有力措施,也得到明显改善。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执行难”应当说已经成为检验人民法院工作成败的关键,也成为我们法院当前工作的最大短板。再按照固有的模式和传统的方式推进执行工作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解决“执行难”已经成为非常之事,必行非常之举,方能取得新跨越,实现新发展。

第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就是要定准位,强化大局思维。从九十年代中期审执分离开始,经过二十多年的执行工作实践,我们在探索执行机构设置、执行权配置的最优方式上取得了一定成绩,通过全体审执人员共同不懈努力,执结了一大批案件,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实践证明,再按照过去的步子、传统的方式走下去是走不通的,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找准我们的位置,在执行工作上求变、求新、求实。一是要强化政治意识。人民法院要强调党的领导,执行工作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放在国家发展的大局中去摆布、去推进,与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等社会系统共同形成合力,才能推动解决“执行难”。只要坚持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围绕党中央的决心去抓落实,就一定能够突破这个难关、破解这个难题,我们都要有这种政治意识。二是要树立问题导向。深入研判执行不力、执行不规范、执行机制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及其成因,认清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改进方向。三是要坚持依法履责。全面准确理解各项法律制度对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明确执行工作职责,对照职责来审视我们过去履职的情况、履职的成效,知不足然后能自省,知不足然后能自强。

第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就是要寻出路,强化创新思维。不管战略思维也好,大局思维也罢,关键是要创新。多年来执行工作权力大、责任大、风险大的态势没有明显的改观,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没有明显的提升,执行问题逐渐积累成执行难题,必须打破思维惯性,寻求破解之路。对于河北法院来讲,一是要大力推进体制创新。唐山法院在全国率先设立执行分局,探索审执分离体制改革,构建上统下分、裁执分离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其改革经验已经被最高法院《工作纲要》确定为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改革的两种方向之一。唐山以勇立潮头、敢开风气之先的胆识和勇气,为全国法院执行工作改革探索了一条可供复制推广的新路。这个体制在全国是独一的,这个模式也已经引起了中央和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下一步,唐山法院要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年内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其他中院也要打造好自身的特色和品牌,以事争一流的精神创出无愧于时代的业绩。二是要大力推进机制创新。应该说这些年,我们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建立主动执行机制,去年全省有执行内容的民商事案件执结效果还是不错的。全省现在进入执行程序的调解案件不超过

30%,这在全国也是排位靠前的。包括大力推进京津冀执行联动协作,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这些都是我们跳出传统路径和旧有方式看问题、想办法的结果。下一步,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深化执行模式、规范体系、监督方式等工作机制改革,把最高法院《工作纲要》提出的“八项重大变革”落到实处。三是要大力推进方法创新。执行信息化是破解执行难的“牛鼻子”,是建设智慧法院的重要抓手。当前,我们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联动机制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执行公开、执行管理等等,都离不开信息化的手段,仰仗相关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下一步还要加大发展力度,进一步强化互联网思维,提高执行工作科技水平,推进执行工作迈上新台阶,提升新境界。

二、瞄准问题,改进作风,有效提升决策部署执行力

“为政之要,贵在落实”。落实体现担当,落实体现水平。我来河北后,对执行工作做了一系列部署,

2013年4月组织第一个培训就是给全省执行员授课。我多次提出要依法主动执行,省法院2013年即制定了加强立审执工作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要求对有执行内容的案件跟踪执行,执行机构要主动介入,送达生效法律文书,督促履行并告知不履行生效裁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可三年多过去,有多少法院在做这项工作?有多少案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这些强调了多次的工作,为什么总是落实不了、落实不好?定下来的事情,就要雷厉风行、抓紧实施;部署了的任务,就要跟踪问效、一抓到底;否则就要追究,就要问责。全省法院要紧紧围绕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目标,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以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事业心,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执行力,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第一,要切实解决不在状态问题。衡量对上级的部署是否执行到位,关键是看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上动了多少脑筋,取得了多少成效。当前,一些法院抓落实不力,形式主义盛行,官僚主义作祟,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得不到有效贯彻执行。有的法院被动执行、消极执行,没有好处就拖着不办,甚至相互推诿。有的人不思进取,满足于一般标准,得过且过,导致工作停滞不前。执行工作能否推进、举措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比拼的就是一个精气神,是想不想干、肯不肯干、善不善干、能不能干的问题。一是要有事不避难的勇气,把工作中的各种困难踩在脚下,有令则行、有禁则止,迎难而上、勇于担当,不达目的决不罢休。二是要树立正确的执行政绩观,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不弄虚作假,不搞数字游戏。实事求是地讲,对照最高法院执行工作纲要,我院与其有一点不尽相同。纲要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规定了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允许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大家知道,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中止和终结,没有规定“终本”,这种方式只在司法解释中有规定。因此,我们依法做了更进一步的尝试,直接取消了“终本”,因为如果“终本”存在,就会造成同一执行案件在已结和未结之间循环往复,造成底数不清。当然,短期内可能我们数据统计上不好看,但既然执行已进入决胜之战,就必须下决心摸清底数,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三是要有夙兴夜寐的激情,落实部署,完成任务,要有“事未竟、心难安,日思之、夜忧之”夙夜在公的精神,以实际行动和卓越业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要切实解决缺乏思路问题。当前,有的法院领导干部抓工作东一榔头、西一棒槌,缺乏章法;有的三天打渔、两天晒网,缺乏长法;有的是回避矛盾、不敢碰硬,缺乏办法。面对越来越多的执行任务,不加强学习研究,不开动脑筋,结果只能是“死水一潭”、坐以待毙。关于主动移送执行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常清楚,第

236条规定,“人民法院的民事生效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同时第24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两条都是法律明确规定,是我们的法定职责。像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可先予执行的案件,审判部门完全可依据法律规定精神主动移送执行局执行。关于拒执罪的自诉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过去法院片面要求当事人提供公安检察机关不受理的证据,事实上难以做到。现在可以将这类自诉案件的材料直接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如一个月未答复,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裁判。这不就是在破解难题,保护当事人诉权嘛。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申请人遇到不幸导致生活困难,但被执行人也没有履行能力,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判令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方式解决当事人困难,这也是一种工作思路和方法。可见,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把握新形势下执行工作规律,积极探求科学的方式方法,就能找到解决执行难的“金钥匙”。

第三,要切实解决不敢担当问题。长期以来,我们的执行工作之所以处于被动挨打的状态,各方认可度、当事人满意度都不高,关键的一点是我们的责任心不强,工作职责不明。从近年来执行工作的推进情况看,确实存在中梗阻现象,上级确定了工作方向、原则和愿景,需要执行系统的各级领导发挥决策力和影响力,积极引领工作向前发展。但是很遗憾,现实情况是很多领导的领导力不足,影响了整体队伍的执行力;激发动力不足,影响了干警的工作热情;创新担当不足,影响了工作局面的有效打开。所以说,强化责任是推动工作的关键。一是要强化执行责任担当,诉讼案件现在大幅攀升,确实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最高法院在这个时候提出了“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我们执行队伍责无旁贷,必须勇于面对,义无反顾,破解执行难题。二是要抓住关键少数,进一步强调各级执行工作领导对上的执行力和对下的领导力,充分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团结凝聚一班人,同心同德一起干事创业。这一点我们有几个法院做得非常好,最高法院也给予了肯定。三是要凝聚和汇集强大的工作合力,把广大干警的潜力和动力激发起来,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形成相得益彰、生动活泼的执行工作新局面。

三、科学统筹,优化机制,构建内外“两个协同”新格局

解决执行难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全社会的支持,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法院主办、各部门参与、社会协同、齐抓共管的大执行工作格局。

一是着力推进内部协同,把主动执行工作机制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完善立审执协同配合机制。立案部门要紧紧围绕打造诚信诉讼,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及时作出裁决,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核实、确认有效送达地址。特别要关注并积极探索最高法院正在推行的把保险体系引入财产保全的机制,学习借鉴外省的先进经验做法,严格控制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审理部门要落实主动移送执行工作机制,对有执行内容的民事生效案件文书,由执行机构负责送达,审判部门将案件移送执行机构跟踪履行。这项工作可在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内率先实行,并逐步推广。要加大调解力度,力促案结事了,切实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执行部门要健全和规范生效文书送达机制,规范跟踪履行工作,填补履行期届满到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之间的执行缺位。要继续推进京津冀司法协同。尽快实现三地执行联动单位横向联网、三地执行指挥中心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有效对接。在执行委托、执行协调、执行协助等方面出台省一级实施细则,推动协同配合机制真正落地,有效遏制跨区域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

二是着力推进社会协同,尽快取得明显进展。要确保最高法院、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达成的联合惩戒合作协议落地生根,6月底前按照省委深改组要求出台失信惩戒联合会签文件,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要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全应用。年底前,建立覆盖全国地域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车辆、证券、股权、房地产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年底前全面完成与人民银行、金融营业网点、公安、工商、民政、国土等部门、行业的查控对接。各中院和基层院在这方面要更好地发挥作用,积极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联络,先行先试。要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严格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制裁;探索、推行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上半年开始试点,年底前按最高法院要求全面推开。要加强和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建立横向联合协作机制,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一方面自觉主动地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着力解决执行不作为、消极执行和乱作为等问题;另一方面共同加大对拒执罪的惩治力度,对那些所谓有权有势、欺行霸市、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企业、单位、个人“老赖”更好地发挥震慑作用。

三是要在全社会营造解决执行难的氛围。要积极争取宣传部门的支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平台,在全社会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强有力舆论导向。要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密度和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各种渠道,大张旗鼓宣传人民法院穷尽手段、竭尽所能取得的执行工作成效。尤其是要加强与省市电视台和其他省市媒体的协作力度,特别突出电视等媒体平台,设置专门栏目,打造强大声势。要向全社会讲清楚“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界限,通过换位思考、改变思维方式和统计方法,增强向群众说理的本领和策略,让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执行难,但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范畴,增强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要讲究宣传策略,重点选择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惩戒失信,褒奖诚信,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锤炼队伍,敢打必胜,奋力夺取执行决战新胜利

“疾风知劲草,烈火见真金”。打赢“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归根结底还要靠一支好的执行队伍。全省各级法院党组要把执行队伍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按照“五个过硬”总要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治警,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实现“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高素质的人才保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级法院党组要把“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要层层建立责任制,以成绩论功过,以效果定奖惩,确保各项部署同步落实。要建立严格的督查制度,盯住每一项部署,定期汇总情况,通报全省法院。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通报批评;对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对严重造成工作被动、影响全省法院整体进度的严肃问责。

二要提升职业素养,促进公正高效执行。要扎实开展“两学一做”教育活动,巩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执行工作方向正确。采取教育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不断提高执行队伍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执行队伍的专业素养、执行能力,特别是信息技术应用能力。针对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创新培训方式,努力提升执行实施人员网络执行、现场处置能力,加强执行裁决法官事实认定、庭审驾驭、明理释法的司法能力。

三要推进规范化建设,实现依法有序执行。要落实执行工作“三统一”要求,坚决做到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上级法院决定的事项,下级法院必须坚决执行,切实提高下级法院的执行力。要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规范执行行为,以智能化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建立全省法院一体化的执行案件办案平台、案件节点管理系统,做到执行办案全面公开、全程留痕。要完善执行公开制度,健全执行监督体系,强化执行督查,实行评查和巡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查处问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执行乱、执行慢等现象,确保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四要强化作风建设,保障文明廉洁执行。要对执行队伍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既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推进主动执行、文明执行,又要严守执行权力边界,严守法律和纪律底线,对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滥用权力、欺压百姓的,一经发现,严惩不贷。执行人员要强化为民意识,正确对待自己的职权责,作到依法履职、审慎用权、平等对待,让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中有更多获得感。要大力弘扬实干实政精神,坚决克服懈怠懒散等靠消极工作状态,全力以赴完成好执行工作任务。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大查处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五要坚持严管厚爱,激发执行工作活力。近年来,执行案件不断攀升,当事人司法需求不断提高,执行办案压力日益加剧。执行人员身处办案第一线,面临极大的职业风险,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各级法院党组和领导干部,一定要全力支持执行人员依法办案、依法履职。要坚持从优待警,关心关怀一线干警,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改革当前,要高度关注执行队伍的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政治引导,维护执行干警在司法改革中的合法权益,执行局有审判职称的同志,法官入额与其他业务庭室保持同等待遇。

同志们,“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使命与希望同在,挑战与机遇并存。只要我们进一步坚定信念,振奋精神,戮力同心,拼搏奋进,就一定能够夺取这场执行攻坚战的最后胜利!

推荐第8篇:民事执行难)

目录

一、当前我国民事案件执行的现状…………………………………………………………1

二、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2

(一)现行民事执行法律滞后…………………………………………………………2

(二)法院执行体制不顺畅……………………………………………………………2

(三)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不足………………………………………………………2

(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2

(五)社会诚信缺失和公众法制意识薄弱……………………………………………3

(六)民事执行制度的结构缺陷………………………………………………………3

三、对民事案件执行难进行标本兼治的对策………………………………………………4

(一)加强普法教育……………………………………………………………………4

(二)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4

(三)对现行的执行体制进行改革……………………………………………………4

(四)建立配套完整的执行运行机制体系……………………………………………5

(五)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6

(六)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6

(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6

(八)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7 参考文献………………………………………………………………………………………7

I 浅析目前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把法院推向风口浪尖。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量执行案件不能得到执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案件当事人不满意,公众不满意,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平安建设。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职能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工作开展的如何,不仅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和谐社会的构建。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应该深刻揭示其原因,并努力探究破解民事案件执行难题的对策。

关键词:民事执行;自觉执行;强制执行

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以来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胜诉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形式真正实现债权的重要原因,严重干扰了法律的实施,影响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形象。对造成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以前不断有文章见诸于报刊杂志,对其中的部分内容,笔者深有同感,同时也形成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观点。本文将从“执行难”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理论或实践有所裨益。

一、当前我国民事案件执行的现状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

1 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二、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民事执行法律滞后

我国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有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造成了立法滞后于现实的状况。目前强制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出台的《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于长期推崇“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使得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过于简单且过于原则性;对民事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民事执行程序缺乏全方位的规范要求,民事执行人员、民事执行当事人、协助民事执行人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

(二)法院执行体制不顺畅

现行的执行体制缺乏效率,阻碍了执行工作的深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目前法院工作的运行体系虽实行了审立、审执、审监的三权分立,审判与执行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的案件因审判阶段的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裁判表述存在问题,给执行带来不确定的因素,导致无法或难以执行;有的案件审判与执行脱节,造成执行困难。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没有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结果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案件虽然保全,但未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导致被保全的财物被变卖,造成当事人损失;有的案件因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咨询相关问题时,态度不好或答复不够注意方式方法,引起当事人情绪过激,致使反复上访。

(三)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不足

大批力量投入审判,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案件堆积,少数执行人员无暇顾及,当事人权利迟迟得不到法院的强制保护。同时在执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账,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执行干警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也造成了当今的执行难。

(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

地方党政领导人对于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和控制,少数案件在审判阶段,判决不公,增加了民事执行的难度。近年来司法权越来越依赖于地方,审判人员往往被迫屈从于这些

2 外来压力,在审判过程中考虑许多非法律的因素。在执行一些债务企业或公司,本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或利税大户,属于地方政府予以重点保护的骨干企业。执行这类案件时,法官多是采取协调,找领导汇报的方法解决执行问题,往往是路没少跑,话没少说,工作没少做,但收效甚微。在以往的执行工作中,法院也采取过拘留被执行人负责人,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通常会找到上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出面干预,结果往往是解除措施,放人、放车。一方面影响了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执行人员对执行这类的案件也产生畏难情绪。

(五)社会诚信缺失和公众法制意识薄弱

我国目前由于市场经济和立法等众多因素的不完善,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不诚信行为较之建国初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的信用缺失可谓比比皆是,更甚者还出现了金融机构的信用缺失;而信用的缺失则引发了更多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因此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每年都有大幅度地上升。言而无信、欠债不还、对人民法院的裁决不屑一顾、债权人忍辱负重、债务人理直气壮等等不正常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对不守信用者缺乏应有的制约、制裁;加上人们对不守信用者的“宽容大度”,有些部门对不守信用者的放纵、庇护,这种是非颠倒、不守信用的风气不仅从执行数量上,还从执行难度上加剧了民事执行的难度,包括“人难找,财难寻”。

(六)民事执行制度的结构缺陷

民事执行的结构缺陷是指作为制度的法律基础,并无统

一、完整的结构。除不存在民事执行法这一单一法典之外,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的有关执行规定也是不统

一、不完整的。这种不统

一、不完整表现为:一是执行的目的不明确。二是执行机关及其执行行为性质的不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但是,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究竟应该如何执行,并无具体的规定。所以,关于审判与执行的“审执关系”经历了审执分立——审执合一——审执分立的不同阶段,及至今日,关于民事执行机关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尽管各地、各级法院都设置了执行庭,并配备了相关的业务人员,可是由于执行工作的复杂,往往吸收不了精于业务的执行骨干;此外,关于执行的行为性质,在理论及实务界也还存在争议,这也导致了究竟以法院作为执行机关,还是以行政部门作为执行机关争议的出现。这样的争议,一方面固然反映了我国理论及实务界的问题关系,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民事执行机关在中国的微弱地位,从长远看,自然不利于执行制度的健全和发展。三是执行方法的类型化和具体化不够。民事执行的对象客体为财产和行为。但是,不同的客体,同种类客体适用的执行方法是有差异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般性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手段,显然,于方法论上说过于简陋,从实际执行

3 角度看过于笼统和缺乏较贴合现实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在执行协助方法方面,对有关机关必须协助法院执行的规定没有强制性,也使得执行方法处于软弱乏力的境地。

三、对民事案件执行难进行标本兼治的对策

针对实践中形成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存在的上述各种现状,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标本兼治的对策:

(一)加强普法教育

一方面教育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依法办事;另一方面也要告知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和应受到的惩罚,使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能知法、用法、守法,真正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进一步加大执行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司法行政部门要以“五五”普法教育为契机,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要通过宣传,提高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和风险防范意识,使更多人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努力形成自觉履行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氛围,营造和谐的执行工作环境。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二)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可以看出国家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执行手段和执行方式,但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基础的巨大变化相比,已呈现出严重的滞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将民事执行强制措施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同时,还需要完善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刑事制裁规定,并尽快制定对执行人员的人身保障措施和对暴力抗法者、阻碍执行工作行为的处罚规范。建议省级人大常委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台本地区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制定关于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三)对现行的执行体制进行改革

单独成立执行法院,隶属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领导。财政经费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单列开支,由最高人民法院掌管。人事任免、机构设置、编制安排不由当地党委、人大、

4 甚至政府部门管理,而改由上级法院统一领导。

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执行院,负责领导、协调全国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和认为需要自己执行的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独设置执行法院,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平级,互不隶属,负责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和认为需要自己执行的案件。各省、自治区(不含直辖市)内的地区、自治州、地级市单独设置执行法院,与地区、自治州、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平级,互不隶属,负责本辖区内的执行工作。

各区(含直辖市所属的区)、县、县级市、不设执行法院,各区(含直辖市所属的区)、县、县级市人民法院所办案件全部由直辖市、地区、自治州、地级市的执行法院执行。执行法院的职责为本文谈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中的执行机构的职责。在条件成熟时,还可将现在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工作(这是对刑事犯罪人员的执行)划归执行法院负责。

(四)建立配套完整的执行运行机制体系

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建立执行工作新的运行机制体系。进一步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努力探索执行工作机制。一要全面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机制,努力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要进一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部门配合”的法院执行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国土、城建、金融等单位的联系与协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全面而有效地发挥执行威慑联动机制的作用。二要努力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三要进一步拓展和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公开曝光力度,深化审执兼顾、协警参执等方式,积极探索并运用悬赏执行、担保执行、抵偿质押执行、代位履行等新举措,努力克服“执行难”问题。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和协调分工的工作新体制,畅通审执、立执和上下级法院内部信息沟通机制。在已经建立执行实施机构和裁决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真正建立起分权制约、相互协调、运作高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

5 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

(五)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执行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法院裁判的执行。由于执行工作牵涉面广、社会性强,单纯依靠法院自身的努力尚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大监督力度,首要的是争取上述机关支持,以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一个总根源,对某些地方或部门以各种借口、各种方式干预执行,少数领导出于各种利益考虑就某个案件打招呼、发函件、批条子的行为,法院除依法抵制外,还应当积极依靠当地党委、人大予以排除,情节严重的,还要通过纪检部门给予处理,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同时,法院的执行工作离不开党委和人大的积极协调、离不开有关主管部门的协助配合。随着执行工作难度的日益加大,法院的执行活动需要公安、检察、银行、工商、土地、房地产等职能部门协助的情形愈加普遍。特别是对那些导致“执行难”的不合格主体,可以通过党委、人大进行协调,责成工商等职能部门从源头上予以查堵,如不予年检、吊销执照等,使空壳公司、皮包公司逐步归于消灭,从而使积案得以消除。

(六)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

我国应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扶植和建立公民与公民、企业与企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誉体系,使整个社会崇尚公信,秉弃非信,为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提供社会基础。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同时,建立社会公信制度,还可以得到社会上的广泛监督,可以使法院更容易地获得更多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踪的线索,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铺平道路。在执行过程中开展举报活动。这是针对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所设立的方法。可以设立举报接待室、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在举报接待室要安排合适的接待人,应该选择一些政治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态度和蔼、说话文明、机智果断的人作为接待人。为了方便知情人举报,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电视、报刊或发布公告等方式,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案件向社会公布案情、被执行人姓名和执行标的,尽量扩大宣传面、让较多范围内的人知道案情,以便于知情人举报。

(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

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落实特困申请人执行救助制度。尽快建立符合基层

6 法院实际情况的执行救济制度,由政府在每年财政中拨付专款,建立救济基金。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取得理解,在减少这类案件申诉上访的同时,对符合执行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要积极办理救助手续,切实发挥救助制度在保障案件当事人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八)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着重从下两个方面人手:第一,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提高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

参考文献:

[1] 于瑶. 破解执行难的对策[J].法制与社会 2011年01期

[2] 黄澍. 浅析民事执行难问题及解决对策[J].法制与社会 2011年11期 [3] 王亚灵. 浅谈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及原因[J].法制与社会 2011年12期 [4] 孙顺英. 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 2011年05期 [5] 唐大瑜.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 2011年19期 [6] 朱秀亮,田晓丹. 谈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J].知识经济 2011年18期

推荐第9篇:执行难问题

如何破解“执行难”

作者: 何林 发布时间: 2006-04-25 14:07:33

当事人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实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在执行程序中支持、鼓励自觉执行、自行和解,试行悬赏执行,但不允许私力执行,视私力执行为违法行为。而法院执行机构事实上存在执行力度小,执行制度不完善,导致执行不力。法院的执行不力使权利人对法律公正、执行公正丧失了信心,从而出现了“执行难”的现象。这种现象出现的历史根源和具体原因?怎样才能解决“执行难”?笔者结合多年来的执行工作经验,从源头进行分析,并谈谈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一、什么是“执行难”

现在社会上流传这样一种说法,认为打官司赢了执行不了,无异于打了张“法律白条”。这种说法似乎给人一种认识:“执行难”是因为法院没有作为而造成。这种观念已成为一种习惯思维。其实这是对“执行难”认识的一个误区,这种观念对于法院执行工作会产生负面影响,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亟待纠正。

“执行难”的原因很多:

1、由于商业风险等原因造成的“执行难”;

2、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造成的“执行难”;

3、由于司法权威没有树立而造成的“执行难”;

4、由于有关法律制定不科学、不完备而造成的“执行难”;

5、由于法院对执行工作不够重视,个别执行人员执行不力甚至违法执行而造成“执行难”等等。

市场经济刚刚建立的时候,由于“重审判、轻执行”思想的影响,最高法院和多数高级法院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不少中级、基层法院没有设立执行机构,造成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这几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健全了各级执行机构,建立执行工作新机制,加强了执行措施,加大了执行力度。但是,执行难依然存在,全国各地法院的执行兑现率仍然只有30—40%左右。

那么原因究竟何在?我们不得不反思“执行难”的观念问题,避免“执行难”认识误区,科学、全面地认识“执行难”,从而找到解决的办法。否则,“执行难”问题不但依然得不到解决,反而会损害本来就薄弱的法院“司法权威”。 总之,我们应该把“执行难”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去考量,不仅仅是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改进执行工作,更重要的是当事人要有市场经济的意识,社会应当进一步培育法律意识,法律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如果上述问题不解决、观念不改变,不但“执行难”问题不可能根本扭转,反过来,必将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及成因

(一)“商业风险”与“执行难”

“商业风险”是一个经济概念,从经济学角度去认识“执行难”,我们会发现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些必然联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初期,社会缺乏诚信意识,许多经济交往从一开始就孕含着巨大的风险,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出生率高,关闭率也高。欧美企业的平均寿命是40年,而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8年。在中关村注册的企业有6000家,寿命已经超过8年的不到3%。而由于人们的经营风险意识不强,一些当事人贪图利润,同一些信誉、资产状况差的企业甚至“皮包公司”做生意,结果是,账面利润是有了,但最后不能兑现。于是就诉至法院,当然胜诉是胜诉了,但执行就根本不可能。这样当事人就把自己原本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法院的身上,说法院为当事人打“法律白条”,法院难道要成为“皮包公司”骗局的埋单人?

(二)“人权”与“债权”的对抗

“执行难”还有一个表现形式是:被执行人找到了,但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所谓“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一些被执行人家徒四壁,上有老,下有小,仅仅靠摆小摊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计,甚至是吃低保、享受社会救济维持生活,如果法院执行了他和家人赖以生存的房屋和生活必需品,将使被执行人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绝境,把问题转嫁给社会和政府,从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又如何去执行?因此,我们在法律上应当遵循一个原则:生存权大于债权。

我们不能因为实现申请人的债权而牺牲被执行人的生存权。生存权是优先于债权的,因为生存权是人权中的基本权利,这也是法律精神中人道主义的体现。因为“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被执行人也是社会中的一员,我们同样要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 还有就是现在的市场经济发展,外出打工人员增多,笔者所在的山区小县是一个农业县,农村人口占85%以上,农村中的青壮年大部份外出打工,有相当一部份被执行人欠债后,因无法还债就外出打工,家中留下一些老人和孩子看守几间破草房,法院也不可能因为几百元或

一、二千元的案件到全国各地去寻找被执行人,即使找到了也没有条件执行。

反过来说,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执行而使申请人的生活陷入绝境怎么办?这种现象也是存在的,此类案件中申请人、被执行人往往均属生活困难群体,无论是加大执行力度,还是暂缓执行,均会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矛盾都集中到法院身上,执行工作非常被动。笔者认为建立、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初期,面对社会资源配置中的突出矛盾,难免在追求地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中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是执行中的拦路虎。我国国家公权划分的不尽合理、权力制衡中的不够协调以及权力交叉运行状况的存在,必生部门保护主义,且常以行政机关强大的公权力对抗执行,使个案执行之难难于上青天。这种经济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是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法院院长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经费是由同级政府财政拨款,法院基建、物质装备建设等都有求于当地政府部门,在执行的时候难免遇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四)“执行难”与司法权威的树立

在“执行难”的问题上,除了行政干预外,还常常出现暴力抗法案件,这表明在中国存在法院司法权威没有得到应有尊重的情况。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为什么被执行人常常会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因为在一个法治传统十分强有力的国家,一般民众和企业都以尊重法院、服从法院为光荣的事情和应尽的义务。西方发达国家有发达健全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有颇具权威的司法,法官由社会的精英群体构成,具有很高的公信度,人们法制观念和信誉意识都比较强。

一般来说,即便当事人不同意裁判结果,他也认为裁判是应当履行的。但是也有例外,如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联邦法院作出要求消除种族隔离的判决,而这些生效判决在南方各州受到白种人以及州长们和官员们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抵制,黑人学生仍然无法进入专收白人的学校。后来联邦法院向联邦政府提出要求,美国总统派出了联邦军队执行联邦法院判决。荷枪实弹的军人让黑人学生理直气壮地进入学校校园,而白人和州长们只有遵守联邦法院的判决。

显然,西方国家政府在产生司法信任危机的时候,无条件地支持法院判决,无疑增加了判决的权威,在全社会树立了“法律至上”的神圣信仰。所以西方国家把选举“国家总统”等决定国家命运的政治事件产生的纠纷,也通过司法途径给予解决,可见法律在公众、政府和社会上的权威。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制假售假、合同欺诈等社会失信现象时有发生。这导致案件不断上升,法院生效裁判大量增加,而另一方面由于有的当事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淡薄,不履行法律义务,采取软拖硬抗,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甚至以死相要挟,这和我国社会信誉制度和法治社会还没有真正形成是有关系的。

(五)“执行难”与法律规定的不完备和法官素质

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篇仅有30条,约占执行程序应当立法规范内容的十分之一,大量的程序操作无法可依;近几年陆续出台的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也未能有效地填补空白。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在逐步完善中,不讲信用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责任的可能性还较低,对失信行为的惩罚程度还不够严厉,失信成本远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另外,法官素质等法院、法官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原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法院制作的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书、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制作的决定书。其中实体处理错误时有发生,再加上执行队伍先天不足,后天培训乏力,调整、调配困难,严格依法执行的水平不高,对实体上的错误往往又因法律障碍不能纠正而继续执行,必然最终导致错误执行。这种违规执行,作为执行队伍的内伤,虽已在整治,但其加剧执行难的负面影响远没有消除。

三、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了“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和产生的主要原因,那么,怎样才能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呢?下面笔者就自己在工作中的实践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不对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进行执行机制改革 在司法改革这样一个系统工程中,执行改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1999年7月,中共中央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党的十六大报告又郑重地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这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

人民法院还需要不断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改革力度。调整执行机构,改变各级法院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落后的情况,实行各高级法院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体制。组建一支统一领导,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的执行队伍。充分采取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努力将执行管理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推向新阶段。这样首先就要求执行机构的经费由上一级财政划拨,像交警部门一样,不受地方财政的管理,才能突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这样就解决了“执行难”中的一个最大的难题,使有执行条件的许多政府部门自觉履行。

(二)进行审判方式改革

提高裁判的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止错误的裁判进入执行程序。应当说,过去的部分法官由部队退伍或转业直接分配到法院工作,个人业务素质不高,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下日新月异的审判、执行工作和法官职业化的新形势,极个别法官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谋取私利,枉法裁判,败坏了法院形象。为此,就要求审判法官必须要经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加强审判和执行法官队伍的业务学习,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实行优胜劣汰,适应新的形势,努力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思想政治作风强的法官队伍,并装备必要的执行手段,才能解决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三)加强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改变政出多门的现行体制。

“执行难”是一个信用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是法律机制的完善和运行问题。要解决“执行难”问题,除了法院加大自身执行力度外,充分运用社会和国家的其它权力,尽快改变司法机关从属政府编制,凡事受行政掣肘的现状。

由于我国国家构成体系的特殊性,各个中央部门均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从而造成了政出多头的尴尬局面,各部门为了保护自身的既得利益,在制定规章时将自身利益纳入其内,很难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所以应尽快出台完整的强制执行法典,以期对各部门均有约束力,用以解决“执行难”。 在强制执行法中,笔者认为有这样几个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亟待完善:一是申请执行期限。国外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短则五年,长则二十年。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为了避免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类案件不是法院、当事人想执行就可以执行得了的,结果只能造成执行存案越来越多,导致人们对法院乃至整个法制制度的失望和不满。

第二,现行民事诉讼法尽管增加了执行编,但全编仅有30个条文,且整体上纲多目少,过于原则而可操作性不强,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

第三,加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惩罚力度。虽然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实践中执行不坚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的很少,大多是对被执行人实行司法拘留。

第四,修改我国破产法。国际上通行的破产标准是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而我国规定企业破产的标准是资不抵债,这样对企业的信用要求标准显然很低。

(四)加大执行工作的法制宣传

试行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有的地方已经在进行),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对金钱给付案件提醒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免裁决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等。废除执行费用预收制度,采取先执行后收费,暂无条件执行的案件进行备案登记,耐心做好教育宣传工作,执行用语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执行人员在做疏导工作时,要使自己的语言感动别人,那必须在其中注入自己的满腔热情。针对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好感情,用真情打动被疏导者,以提高执行和解率。

(五)建立执行威慑机制

执行法院与银行等有关金融业务的部门及工商、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系,对进入执行程序后恶意躲避,对抗法院执行,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告,并不得在银行贷款,不得办理房地产和国有土地登记手续,不得进行高消费。这样必然促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推荐第10篇:破解法院执行难

关于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但从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县法院2005年存案126件,2006年存案180件,增长了42.8%。至今年10月底,尚余未结执行案件227件,占今年总执行案件的53.9%。存案较多,呈增长趋势,法院“执行难”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方面的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第207-236条,这些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强制措施少,对妨碍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制裁力度不大;刚刚修改的《民诉法》对执行篇目虽有较大修改,但对于执行难问题未有实质性突破。这是执行难问题的大气候。

2、社会客观条件制约。

一是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被执行人恶意逃债问题普遍。如李某为办学,四处借款,至今仍欠本息6万余元,个人7.5万元债务未还。2007年经法院判决和执行人员多次催缴,李某总是以“现在没钱,等有钱了再还”为借口,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县 “农家山庄”倒闭后,经营者石某早已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拖欠借款、工程款、土地租金、员工工资、购物款等债务高达200多万元。据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长期在外打工不回;对法院传票、执行通知书和生效法律文书臵若罔闻;提前动用、变卖、转移或藏匿财产,造成无财产执行;为逃避义务不惜暴力抗拒、阻碍执行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部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弱。如在许多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不少被执行人家境贫困,靠借贷买车贩运,发生事故后赔偿困难;有的车辆特别是摩托车为省钱未参加保险,人为加重经济负担;肇事后车辆被损或长期停用造成贬值,被执行人甚至支付不起吊车费、拖车费、车辆损耗费及每天20元的停车费,更谈不上支付动辄上千、上万甚至十几万的赔偿费了。赔偿金额大,履行能力低,使不少被执行人不堪重负,消极执行或抗拒执行。

3、执行工作配套法制手段不落实

执行工作缺乏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执行的力度。一方面公检法机关协调配合不够,就执行中的财产诉讼保全而言,侦查机关往往将侦查的重点放在查清犯罪事实上,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一般不询问,不调查取证,不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法院审执脱节,审判阶段没有深入调查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检察院实际工作中也不会提前介入法院的执行活动,导致从司法程序的开始到终结,罪犯的财产状况都在被忽视和失控之中,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提供了时机,给执行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当法院执行中需在异地执行或其他部门配合时,有的行政部门过份强调自身的权利,对法院要求协助的事项,不积极协助甚至拒绝协助。许多涉及政府部门、乡镇、村组的案件普遍存在这一问题。

4、对不法行为惩处不力

法院对不积极履行义务、外出逃债赖帐、转移处臵财产、辱骂围攻暴力抗拒执行等行为的执行力度不大,法律制裁措施较少,惩处不力。据统计,*县自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10年来,拒执罪仅办理了2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批捕的案件及移送法院判决的案件至今仍为0。

5、法院解决执行难力量薄弱

一是法院积极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办案工作管理和考核机制未形成。二是执行队伍人力不足,案多人少。*县至今存案有227件,负责执行工作的干警仅14人,工作量很大,还常常得不到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理解,久了容易引发消极执行和畏难倦怠情绪。三是执行装备不够齐全。车辆是与别的科室共用一台,摄像机等取证器材尚未配备,这些装备的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展。

三、几点建议

法院执行难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为有效地解决当前法院执行难问题,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一司法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专项法制宣传。要经常深入农村、

深入社区,通过张贴宣传横幅、印发宣传资料、开辟法制宣传栏、组织宣传流动车等形式,对群众开展法制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信息和法律服务,解答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疑惑问题,增强公民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识。二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优势,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公开报道,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书的被执行人予以曝光,以示教育、威慑,营造舆论环境。

2、健全执行工作程序,加大执行力度。

建议法院进一步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维护司法的公正。对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却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要果断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执行工作中兼顾执行艺术,在对破产、集团诉讼、涉农、特困企业和影响企业改革、生产经营及社会稳定等案件适用强制措施时,要做到既严格执法,又注重法律宣传,做好调解工作。

3、构建联动机制,合力解决执行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起协助执行的工作网络。公安、检察机关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公检法三家每年选择3-5起典型的案件,集中协调办理。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解决执行难问题。

4、引入诚信机制,促使自动履行义务。

建议一是健全信用查询系统。通过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并与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起来,形成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方便查询和监管。二是要增大违约失信成本。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臵产、出境、高消费,在诚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手段,加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成本和代价,使被执行人感受来自法律、行政、经济、行业、道德等方面的压力,敦促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加强执行队伍装备建设,为执行工作提供强力保障。

一方面建议要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执行力量。通过开展法治、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强化执行人员的公正意识、为民意识,提高执行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执行队伍。另一方面要建议政府加大对法院执行的支持,落实好执行经费,解决执行器械装备差,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为执行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第11篇:执行难攻坚工作方案

推进执行难问题集中攻坚相关工作方案

根据《政法专项组工作推进方案》要求,我院深化作风整顿,对执行难问题集中攻坚,从执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和执行涉案款物等方面的专项清理工作进行自查。同时对2018年涉金融、涉企业、涉民生、涉党政机关、涉执行信访等重点督查案件设立台账,稳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在执行决战之年,全面提高执行质效,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规范执行行为,深化作风整顿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我院关于“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清理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严肃清理问题。杜绝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现象。要求执行局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上有安排、有具体推进方案和工作措施,切实将上级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见效。同时严肃机关作风建设,严禁工作松散,上班迟到早退、随意脱岗,在位不在岗、在岗不尽责等行为,预防工作消极,执法拖拉”问题,切实提升工作状态,强化担当实干,激发工作热情,力促各项工作创先争优。根据自查未发现我院执行干警有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二、执行涉案款物规范化管理

我院于2017年年底落实“一案一账户”案款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开设执行款专户,2018年1月起我院所有执行款皆通过案款系统收取、发放,全部采取线上操作,当事人通过法院提供的缴款虚拟账号自主交纳执行款,执行干警不得收取当事人现金。案款到账后30日内必须发放到当事人手中,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发放的,经院领导批示后,可延长发放时间。执行案件暂存款系统中的暂存款已全部清理完毕,无未发放款项。

三、重点督查案件设立台账

2018年我院根据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对执行案件规范化管理,对涉金融、涉企业、涉民生、涉党政机关、涉执行信访等重点督查案件设立台账,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缩短办案时间,提升执行质效。案件立案后,严格按照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开展工作,对执行流程信息全程公开,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避免执行资源浪费。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我院将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并将处分信息告知被执行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平台,对符合上网公开规范的执行文书一律上网公开。并通过网络、报纸、微博、微信公众号、广场大屏等方式公布失信名单,让老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同时视案件情况对涉民生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穷尽执行措施,尽快为当事人执行回案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典型案例可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形成威慑执行的强大声势和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执行工作更好,更全面的开展。

2018年是执行攻坚战的决胜之年,我院会严格按照上级法院要求,根据第三方评估体系指标内容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效,全面打赢用两到三年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第12篇: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汇 报 材 料

2008年6月份,根据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三级政法委的决策和部署及三级法院的具体安排,莫旗人民法院对所有执行积案进行全面清理和统计。核查执行积案总数为587件,其中,有财产案件172件,无财产案件415件。

根据2009年5月份市政法委、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鄂伦春旗现场会会议精神,莫旗法院对所有587件案件进行了第二次梳理和重新定性。415件无财产案件统计出有财产案件227件,两次统计出有财产案件合计399件,使有财产案件占到积案的67.9%。到现在为止,莫旗法院399件有财产案件执结235件,188件无财产案件执结70件,587件积案总共执结305件,执结率51.9%,执结标的565.1689万元。

莫旗人民法院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在市委政法委的正确指导,中级法院积极协调,中共莫旗委的坚强领导,人大的强力监督,政府的大力支持,社会各界的鼎力帮助下,取得了较大成绩,步入全市法院系统清积工作先进行列。但是收获的点滴成绩并没有让我们感到轻松,真正攻坚克难才刚刚开始,破解“执行难”,在体制、机制保障上依然任重道远。

一、执行难的具体表现及原因

(1)立法滞后,这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现在国家没有执行法和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的执行条文远远不能适应

1 执行工作的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又比较笼统,执行人员执行起来有手足无措之感。这样就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2)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协助执行或有意设臵障碍,使执行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执行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方方面面互相协作,有些单位或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及地方保护思想作祟,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臵障碍,甚至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各行政管理机关普遍对司法权的认识不高,协助办理业务时固执的坚持自己的操作规程或者是内部的规章制度,对法院的强制性指令臵若罔闻,抱着法院又管不着我们的心理,对执行人员提出的查询、扣押等要求或推拖,或阳奉阴违,有时甚至拒绝办理,贻误执行战机,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例如,执行人员到房产部门查询、扣押房屋时,因无法提供被扣押人的房产证号,只能按姓名和房屋位臵信息查找,而这种情况下,因为房产部门档案管理未录入微机等原因,工作人员非常抵触法院的扣押行为,甚至拖延、拒绝办理,有时候一个星期也不能完成扣押工作,而在执行工作中,扣押财物往往是刻不容缓的,如此扣押效率势必影响执行工作,有时甚至会造成不可弥补的责任问题。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执行结案标准,以无财产标准结案的执行案件中,必须有针对房屋、存款、车辆等财产的查询结果,方能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而房屋登记部门并未将房屋登记情况录入微机,根本实现不了用人名或

2 者身份证号码查询,在执行人员只提供被执行人姓名的情况下,是无法获得任何查询结果的。

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企业登记情况,工作人员只同意将查询结果进行口头告知,执行人员提出出具一份书面证明时,工作人员既不理解,更不配合。没有书面的证明,案件就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这些工作人员淡薄的法律意识,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严重的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效率。

(3)人均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大量被执行人缺乏可供执行财产。

莫旗是农业旗县,大部分农民在经济上虽能达到自给自足的程度,但除去必要的生活、生产用品之外,缺乏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家庭只有一处住房的,是不适宜强制执行的,另外,象四轮拖拉机这样的农业生产工具也是不适宜强制执行的,但是,我旗大部分农民家庭中,除去居住的房屋和种地用的四轮车外,基本上再无其他财产,能够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家庭不到10%,而现金形式的财产又很难查到下落,甚至有很多当事人根本不存到任何金融机构,只放在自己手里,这样的经济现状,给执行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难度。拥有的固定资产少,直接导致被执行人对地域的依附性下降,很多被执行人选择离开家到外面打工,这样的案件,不但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甚至找不到被执行人,因而案件也就无法得到

3 执结。

在各省市自治区里,案件执结率排名最靠后的始终是西藏、青海、甘肃、内蒙古这样的偏远贫困地区,这个现象的形成不能仅用不懂法、不守法这个层面去解释。更多的因素还是因为这些地区的经济落后,人们普遍缺乏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因此,经济欠发达是执行工作开展不利的根本因素。

(4)当前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观念滑坡,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许多经营者和债务人的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现象十分严重,他们采取逃、藏、移、换等手段, “悬空”债务,以达到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很多债务人对于拖欠债务不履行的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在西方国家,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信用档案,每一次违法或是不偿还债务,都将记入该公民的档案,并将直接影响其在社会上的任何一项经济行为的信任度。如果一个人的信任度低,则可能导致其无法在社会上生存。我国目前除银行有不偿还贷款无法再次贷款的制度外,在其他领域尚未建立起相应的信用制度,且各领域之间未能形成信息联网,无法形成综合信任评价。没有信用制度的制约,加之精神文明观念滑坡,当事人赖债心理严重,给执行工作增加很大难度。

(5)土地案件难以执行。土地一直被农民视为生存根本,前几年年景不好且需要交纳农业税时,农民对土地附属关系曾经有所减弱,但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以及发放粮食补贴等政策

4 的出台,土地迅速升值,围绕着土地使用权的各类纠纷也随之产生,且数量巨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出台之后,规范土地承包问题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健全,但是,农民对土地问题的观念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土地案件的裁判文书生效后,败诉的当事人往往对于裁判结果十分不理解,加之土地与农民的生存息息相关,农民对土地有着很强的依赖感,因此对执行土地有着强烈的抵触情绪,甚至不惜采取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土地。例如,今年五月份莫旗法院到红彦执行一个土地案件时,被执行人大杨树林业局竟然纠集两卡车人阻拦执行人员执行,场面稍一掌控不好极容易演变成群体伤亡事件。

另外一种情况是没有土地可供执行。有些案件在审理后,法院判令由村委会负责向申请人返还土地,可是,目前全旗各村委会几乎都没有机动地,执行标的根本不存在。例如周玉民申请执行哈达阳小黑山村委会的案件,周玉民的土地被村委会以欠债为由收回发包给第三人,周玉民起诉要求返还土地,莫旗法院判决由第三人向周玉民返还,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由小黑山村委会向周玉民返还土地。据周玉民讲,远在十几年前他当村主任的时候村里就早已经没有机动地了,现在村里根本没有地可向他返还。这样的案子是无法执结的。

土地问题目前是农村案件中最敏感的,在我旗涉诉上访案件当中80%以上是土地案件,执行土地极易引发上访,执行人员既要为申请人去强制执行土地,又要注重稳控当事人上访,非

5 此即彼的权利角逐,法院很难从中找到平衡点,工作难度非常大。

(6)体制改革及政策调整造成的一些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在国家未取消农业税之前,村委会在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同时,可以征收“村提留”,以作为村里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在那个时期,因为村委会享有收费项目,所以,有些村在开展工作时,出现了负债经营,提前消费等行为,逐渐形成一些村级债务。后来,中央取消了农业税,同时也禁止村委会向农民征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改革之后,转移支付拨过来的钱,只能够村委会应付目前的各项开支,根本没有能力偿还原来陈欠下来的债务。而扣划村委会的转移支付款,一个是数额太少,与陈欠债务不成比例,另外全部扣划也严重影响村委会开展工作。收费被取消,旧账没人管,使得涉及被执行人为村委会的二十多件案件全部陷入僵局,无法执结。

还有国有企业政企分离不彻底所遗留的问题。粮库做为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资产与经营均应由企业自己掌握,但是,莫旗粮食局在未对一粮库进行清算解体的情况下,将一粮库的全部资产卖给了北方公司,现在,一粮库这个企业在法律上主体仍然存在,资产却已经为零, 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无法偿还。还有好多乡镇的粮库已经停止运营多年,资产也已几乎全部抵押给农发行,这样的企业既不转型经营,又不宣告破产,涉及到的十几件案子根本无法执结。

6 (7)信访压力大,执法力度不够。执行中申请人不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人为的造成执行难。有的申请人明知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到处上访,指责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债务人,或者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层层汇报和回复有关单位,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精力,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同时,在被执行人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钉子户”,这几年,莫旗的信访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各级领导面临着巨大的信访压力,为了缓解信访压力,保持社会稳定,就需要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做到谨慎再谨慎,但是,过度的谨慎必将导致执行力度下降。一些“钉子户”利用法院害怕信访案件上升的心理,无理纠缠,动不动就进京上访,而其上访的直接结果,是各级信访机关及管理机关要求将案件谨慎办理。为了稳定当事人在“奥运会”、“人代会”等重要活动期间不进京上访,执行人员只能放缓执行工作,坚持稳定第一,但是,一些当事人恰恰利用了法院的这个弱点得寸进尺,越得到好处,越上访,形成了恶性循环的局面。而在信访问题上往往实行个人负责制,即谁办的案子出现上访,谁负责接访,负责稳控,这样给执行人员带来很大心理压力和工作压力,甚至有个别同志出于明哲保身的心理,遇到“钉子户”不敢啃,担心一旦形成上访,自己则要四处接访,且要向各级领导汇报案件,视采取强制措施为“高风险”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执行工作人员的积

7 极性。例如曹圣文申请执行马文斋的案件,只要采取执行措施,马文斋就会进京上访,稍一放缓,曹圣文就会上访,莫旗法院几年来为了稳控、接访马文斋,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执行这类案件,执行力度难以确保,执行效果因而也就受到影响。

(8)法院方面自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造成执行案件多,执行人员少,致使执行案件大量积压。人员少、装备落后、经费不足使“加大执行力度”落实不充分。莫旗地广人稀,好多乡镇、村屯距离在一二百公里之外,一个案件往往需要往返多次才能执结,执行成本相对较高。按照现行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不足10000元的案件,收取执行费50元,而在我旗,对于偏远乡镇来说,很多案件的执行成本在500元以上,有时因为案情的紧迫性和为了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必须得为一个案件单独驱车几百公里去采取执行措施,而不能考虑费用问题将案件攒到一起去办理,这样,自然增加费用支出,扩大执行成本。反之,如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不能及时为个案采取行动,必然会贻误战机,影响执行效率。目前大多数法院都存在执行人员不足的情况,而申请执行的案件却大幅度上升,为提高执行效率只能采取分组执行,往往每组只有两个人,执行人员 “势单力薄”,执行力度 “慎重掌握”,很难给被执行人带来足够的震慑力,如遇突发事件,更显得顾此失彼,穷于招架,遇到抗拒执行,或者冲击执行人员的,根本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制止不法行为的条件。所以人、

8 财、物的不完备是局限法院扩大执行范围和加强执行力度的重要原因,无形中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

二、针对上述问题,解决“执行难”目前应采取的对策 (1)强化法制宣传,优化执行环境。法院及政法部门应采取以普法宣传为主,以典型案例宣传为辅的宣传方式解决执行难问题。各种法律的不断出台,相应的要求公众提升对法律的了解和熟悉度,要求人们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觉遵纪守法意识。只有人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了、增强了,才能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执行人员执行起来也就容易多了。

(2)规范执行流程是解决执行难的良方。国家在未出台执行法之前,规范执行流程尤为重要。所谓流程化管理就是将执行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纳入管理,将执行机构分为审查组和执行组,审查组负责传唤当事人,下达通知书,查明当事人情况。执行组的职责是准确按时完成执行任务和审查组决定的查封、冻结、扣押、评估、拍卖等任务。如果被执行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召集作出评估结果的有关单位接受被执行人的咨询。

(3)积极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遇有需要协调处理的事宜,应当主动报告当地党委,在党委和人大、政府的支持下,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解决。人民法院主动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变过去的被动监督为主动汇报,以求得人大对执行工作的支持。

9 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共同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执行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讲,执行工作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综合治理、统一管理,统一行动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只有得到充分理解和广泛的支持,才能给那些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被执行人以强大的压力,合力打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最佳态势,法院的执行才会产生巨大的效果。必要时,由党委、人大负责召开协调解决执行难工作会议,由建设局、土地局、工商局、财政局、商业银行等执行工作中涉及到的主要协作单位的领导参加,同时召开清理积案专项工作会议,要求各协作单位办理具体业务的人员参加会议,通过会议提高这些人的法律意识,提高觉悟,从原来的旁观者角色转变为参与者,增强协助法院开展清积工作解决执行难的积极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不协助法律办理执行工作的行为,依法应处以拘留、罚款,但是,这种形式的处罚对于协作单位来说并不容易实现,而且即使实现了,给以后的执行工作未必会带来好的效果。如由党委、人大出面督促这些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内部问责,则会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些部门的渠道通畅了,执行工作的效率才会有保障。

(4)强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执行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这些强制措施得

10 不到强有力的实施,则无法有效震慑当事人。执行力度不够硬的主要原因是执行人员担心引起上访,而出现上访后担心的是执行程序违法,经不住法律的考验。这个问题需要从源头来解决,执行人员在开展执行工作过程中提高觉悟,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在确保合法的前提下,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符合可处罚的要件,就绝不姑息迁就,坚决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则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给被执行人以严厉的打击,使其不再抱着侥幸心理负隅顽抗。

如遇被执行人上访的,由院党组组织成立核查小组,对执行案件进行彻底核查,有违法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对于正当执法的,坚决肯定办案人的正确性,坚定办案人信心,解决执行人员的后顾之忧,消除个别人心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使执行人员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打硬仗。 (5)法院自身做好预防工作,避免将案件引入无法执行的困境。一些审判员在审理工作中只审理不兼顾执行,这样的做法很容易造成 “执行难”。比如在立案时,未能充分向当事人讲明诉讼风险、执行风险,而一些诉求在立案时就能看出将来是无法得到执行或者难以得到执行的,很多当事人在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风险的情况下便立了案,最终即使获得了胜诉,也只能拿到一纸债权凭证。例如起诉村委会的案件,已经审完了的案件几乎全部未得到执结,再受理新的起诉,也同样是无法

11 执结。这样的诉讼当事人打下去,不但原来的债权得不到保护,反而又支出了一笔诉讼费用。审了也执行不了的案件,不审也没有侵害当事人权益,恰恰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保护,因此,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严把立案关是非常有必要的。类似的如涉及乡镇债务、与身份权有关的劳动争议、企业改制、移民房质量问题纠纷等也必须谨慎立案。

另外,审判人员在审理阶段就应把案件执行问题考虑进来,杜绝一审了事的思想,在立案之初就及时提醒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往往扣押、查封的最佳时机出现在审理阶段,此时,当事人的诉讼胜负未定,还没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必要,抓住良机,措施到位,能为以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案件审理阶段,在举证的方式和责任分配方面,通过审判人员的指导得到较好发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都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当事人举证,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强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负有举证责任。认为执行中的调查取证应当由人民法院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通过诉讼阶段的接触往往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比

12 较了解,更容易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申请人能够积极主动的承担起举证责任,及时跟执行人员沟通,提供执行信息,则能明显提高案件执行效率。

(7)建立社会保障机制。特殊群体作为申请人的,被执行人又走、死、逃、亡,或根本无财产可执行,应有社会保障机制跟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被判刑后在监狱里服刑,对其财产的查明与执行非常困难,几乎都无法执结,而申请人又往往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生活困难没有保障,政府的救济渠道应及早建立,从而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总之,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首先应当将“执行难”的成因固定下来,然后才有的放矢,抓住源头性工作,突破被申请执行造“难”的侥幸观,克服法院的执行难的“难”关,唯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对“执行难”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彻底解决法院的执行难,也只有到那时笼罩在法院头上的“执行难”才能烟消云散。

在这里恳请人大领导和各位代表,并通过你们,对法院执行难的理解、支持、帮助,以点带面,不断拓展社会认知广度,全社会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共同开创破解执行难工作美好的未来。

第13篇:综合治理解决法院执行难

创新执行手段,构建支持体系

——建德市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的作用

一段时间以来,“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执行难”特别是积案执行问题凸显,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尊严,而且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几年来,建德市创新执行手段,构建支持体系,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2008年以来,该市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的作用,扎实地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截至目前,梳理出的166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案、2644件无财产案件均已全部执行到位,同时化解涉执行信访案件290件。

一、创新理念,坚持动态执行。

1、建立特殊主体通报制度。市法院与纪委、组织部、综治委等部门联动,加大对特殊主体案件的执行力度,通过建立特殊主体通报制度,法院及时向纪委、组织部、综治委等部门通报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拒不履行行为,进一步强化特殊主体案件的督办执行力度。

2、建立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通过成立执行指挥中心并与公安110指挥中心实现24小时对接,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处置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已初显威力,如今年3月20日(周六),执行指挥中心接到了申请执行人童某的电话,说已发现被执行人洪某下落,执行员迅速赶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将其控制,成功执结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3、实行悬赏执行措施。出台《关于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实行悬赏执行,将被执行人的信息

公布,借助社会公众力量,加强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目前通过悬赏已执结9起案件。

4、建立完善执行救助制度。该市制定了《建德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建德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执行救助的案件,大多数是执行中的“骨头案”,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往往意见很大。通过执行救助有效化解了执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8年至今,共计对61件执行案件申请人发放执行救助金93万余元。

二、加强沟通,坚持联合执行

1、建章立制明确职责。2007年9月,该市出台了《关于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市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综治办、公安、检察、司法、财政、税务、国土资源、工商、金融机构等十九家成员单位职责。

2、设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设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只要涉及社会稳定,需要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的执行案件就由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解决方案,并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常设机构。同时每月定期召开清理执行积案协调会,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疑难复杂执行积案所在乡镇(街道)、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会议,通过此种协调方式,11件疑难积案顺利完成清理。

3、借助公安平台协助执行。该市建立通过派出所发现被执行人、通过公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通过交警部门协助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通过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通过公安刑侦部门依法及时侦查涉嫌拒不执行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查控优势协助执行。2008年至今,通过公安查询被执行

人的基本信息4273人次,请求公安协助控制被执行人187人次,通过公安查询车辆61次,通过公安协助查控执结案件123件。

4、建立基层协助执行队伍。设立乡镇、街道执行联络员、街道社区执行联系员以及村警三支基层协助执行队伍,将协助执行网络从城镇扩展到农村,实现执行工作从法院走向社会。同时,由市委政法委将三支基层协助执行队伍的执行工作纳入所在单位考核。目前,该市的协助执行网络覆盖面从原先的16个乡镇街道扩大到88个行政村,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缓解了“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现象。

三、搭建平台,坚持征信执行

该市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将法院执行征信系统建设作为“信用建德”创建的重要内容,在杭州地区率先实现银行、法院执行信息共享。对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与人民银行、工商、国土等部门信息共享,构建执行征信系统。对于被执行人的拒执和履行情况信息,工商部门将其做为企业信誉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国土部门将其做为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的变更、抵押等审批手续的前置条件;金融部门将其做为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业务时的必要条件。

2009年以来,建德法院共向人民银行传输了1101条企业和3749条个人的征信信息。该市金融机构受理贷款业务中因申请人有诉讼执行信息而拒绝办理贷款238人次,拒办金额2116万元;限制办理贷款27人次,限办金额148万元。如2008年上半年,该市法院受理了三件以杭州雅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该企业在和解协议达成后,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就拒付剩余款项。2009年,该公司向金融机构寻求贷款时发现

因有未执行信息被列入银行“黑名单”,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方获贷成功。

综合治理执行难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确立,扭转了法院执行工作中孤军奋战的被动局面,形成“党委领导、综治牵头、法院主办、社会联动”的执行工作新格局,有力地促进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

第14篇:浅论执行难的持久性

文章标题:浅论执行难的持久性

执行难是法院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同时也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了。对此社会不理解,以至于频频对法院进行责难。为了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想了很多办法,下了很大的力气。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与中国法院网又再次向社会急寻良药妙方,立志要在执行难上彻底打一个翻身仗。

执行难能在短时间内解

决好吗?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执行难这个问题在短时间内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做好持久战的思想准备。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还是让我们来简略的回顾一下历史,并对我们的经济改革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吧。改革开放应该是从1978年开始的吧,在这以前我们的经济应该说是纯正的计划经济体制。那时我们的生活是吃、穿、住、行按计划执行,我们的生产也是产、供、销按计划进行,也就是说我们那个时候是一个计划时代,什么都是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的。我们的矛盾和纠纷也是通过党和政府协调解决,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基本上不存在经济纠纷。改革开放后,我们的经济从农村的责任田到企业的承包制,然后又从计划经济走向今天的市场经济。在这20余年的改革过程,我们的经济应该说是在曲折中前进,在混乱中发展的,也就是说我们的经济是“摸着石头过河”走过来的。也正是由于上述特殊的发展历程,我们的经济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产生了很多的经济纠纷。这些问题和纠纷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绝大部分又被推向了法院。也就说改革的后遗症,有相当一部分问题被法院承担了。而这些问题和纠纷一般都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解决起来都具有很大的难度。有些债权债务在诉讼到法院以前就已经是死帐、呆帐,债权债务根本无法得到履行。而有些可能得到履行的债务,也由于企业经营困难或改制,以及部门、地方保护和当事人法治意识的低下等原因而难以得到执行。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方,这些问题反映的更为突出。而且这些问题一旦强行处理起来,也存在一定的政治风险。所以,执行难其实质上就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遗留下来的一些经济难题。这个问题在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以及我们的社会秩序还未完善和建立之前,它将还要持续一个时期,它绝对不会随着人的主观意愿而在短期内得到解决。它只能随着我们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而逐渐的得到化解。笔者认为,执行难这个问题的化解必须要有一个过程,它必须经过形成时期——转变时期——正常时期这么一个过程。形成时期。如前所述,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我国进行了大刀阔斧改革,各种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也不断显现出来了。而我们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难度也随之也越来越大,并逐渐成了社会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如果把这一段时间分为前、中、后三个时期,笔者认为执行难的问题主要是在中、后期形成的。而目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的完成,以及新的经济实体和经济秩序的重建的开始,该时期已经正处于一个结束状态。也就是说执行工作的复杂、混乱的环境不会再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加深和扩大了。转变时期。该时期其实质上就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建立健全时期。2002年11月8日的党的十六大在北京胜利召开了,这是一个划时代的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党对1989年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十三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回顾和总结。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奋斗目标。从党对政治、经济等工作的要求来看,笔者认为其实质上就是四个字,既“深化”与“完善”。也就是说我们的工作将由“破”走向“立”,我们的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将进一步进步和发展,社会矛盾也将随之进一步得到缓解。我们的执行工作也将随之慢慢的向好的方向发展。根据我国现在的发展速度来分析,未来的十年或更多一点的时间,将是执行难的转变时期,也是我们从困难逐渐走向胜利的一个时期。正常时期。既法治的春天时期,到那个时候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社会主要矛盾的化解和人民群众素质的进一步的提高,经济将进一步的繁荣昌盛,人们将进一步遵纪守法,社会秩序将明显好转。这个时候,无论是我们的审判工作,还是执行工作将处于一个十分有序的状态,我们执行工作的困难局面将随之得到较为彻底的解决。为了尽快的化解执行难,更好的策应法治春天的顺利来到,笔者提出以下一些肤浅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认识执行难执行难是一个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问题,它的产生和消失是不以人的意志所转移的,它有其自身发展规律,它必须经过形成——转变——正常这么一个过程。所以说,解决执行难一定要按客观规律办事,不能违背事物的客观规律。也就是说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我们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它并不是一时一刻就可以解决得了的问题。对

于这一点,我们的领导、我们的执行官、我们的当事人、也包括我们的社会都应该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都应当要有一个思想准备,急躁是绝对解决不了问题的。特别是我们的领导和执行官更应当要有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切莫求胜心切和冒险激进,一定要讲究策略和工作方式、方法。我们不但要正确认识执行难,我们还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的引导社会

走向。要认真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多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刻分析,使我们的当事人和社会从中了解执行难的客观真实情况,以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要将执行难还将继续存在一个时期这个问题,明白无误的告诉给我们的社会,使人们有一个充分的思想准备。

二、严格执法,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良好的司法环境离不开公民良好的法治意识。而良好的法治意识,需要我们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长期的教育和培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蓬勃发展,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但是,在我们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良情况,“圈地运动”十分盛行。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打着保护本地方或本部门利益的旗号,公然与法律相对抗,演出了一幕幕抗法的闹剧。公民的法治意识并没有随着我们的法制建设而提高,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并没有在公民的头脑中深深的扎下根,人们的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对此,我们应当要抓紧时间进行补课,以扭转这一反常现象,使公民的法治意识随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步发展和提高。为了有效的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使其尽快的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除了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外,我们的司法机关也应当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和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当作自己的一份份内工作。要克服单纯的就案办案的思想,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来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特别是对那些有法不依、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抗法活动要坚决依法进行处罚,并且要通过新闻传媒扩大宣传效果,以树立法律的严肃性和培养公民的良好的法治意识。

三、加强队伍建设,严肃法纪要创造良好的司法环保,迎接新的历史时期的来到,我们除了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外,我们更重要的还要加强司法队伍自身的建设。应该说我们的司法队伍总的还是好的。但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各样的思想的影响,我们的队伍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不良的思想和行为。这些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破坏了我国的法治建设,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同时,它也无形的给我们司法机关自己的工作带来了很多不应有社会阻力,使我们的工作很难得到社会的同情和有力的支持。所以,为了胜利的迎接新的法治时期的来到和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我们一定要加紧队伍建设,力克贪图享受、吃拿卡要、以及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树立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崇高思想,使我们的司法干警个个成为遵纪守法的楷模。

《浅论执行难的持久性》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浅论执行难的持久性。

第15篇:“执行难”问题文献综述

“执行难”问题文献综述

10365051 张文

在6月1日下午,我有幸参加了法律实务课的课堂讲座,听到了东莞市的一名青年法官周兢有关当前中国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的讲座,觉得受益匪浅。后来我又查阅了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的相关资料,发现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在东莞这个城市,而是在中国普遍存在,而且这个问题至今尚未得到解决,实在值得我们法律人深思。

我们致力于打造法治国家,这不应该只是精英阶层或者专业人士的任务,而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任务。树立法院的威信,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而“执行”这个过程的难易,可以说是衡量法院工作效率的一个指标。法院判决执行难,必然导致法院工作效率被拖慢,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导致法院威望的流失。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人民法院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执行难的问题包括执行不能、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抗拒、逃避执行等多种情况。不止一个法院的工作总结中提到过这个问题。据统计,广西钟山法院2002年共受理执行案件442件,标的2374.53万元,执结164件,未执结案件占62.9%(包括部分执行、中止、终结的案件);执行标的人民币789.7万元,尚有1534万元未能执行,未能执行标的占66.7%【1】以三门法院为例,2004年执行收案数为1104件,加上2003年度的旧存未执结案515件,共应执行案件计1619件。虽然全年执结案件共1468件,执结率达90.67%,但是执结案件中以程序性终结和再执行凭证方式结案的就有382件,占执结案件的26.02%,新收案件执结865件,执结率只有78.49%。【2】包括在讲座上周法官所在的东莞市人民法院在内,可以说无论哪个法院都不能避免这样那样的“执行难”的问题。

周法官在讲座上说了不少亲历的,或者同事工作中碰到的“执法难”的事件。在听到某些被执行人如何刻意刁难执行人员的事情,或者法院内部工作的不协调等等后,同学们都发出哄堂大笑。但是我随即又明白,这种让人哭笑不得的执法情形,并非夸张的描述,这正是当前中国执行法律判决所面临的困境。可以说,人民法院在个案执行中遇到抗拒、阻碍、干扰执行的问题实在令人触目惊心。有的肆意撕毁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被执行的财产;有的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逃避债务;有的将法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当作“抢劫”案件处理,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法院执行的标的物,划拨法院冻结的款项;有的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当事人藏匿、转移财产;有的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甚至杀害执行人员等等。【3】综上所述,执行难的表现主要可以概括以下几种: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一些部门、单位、个人不协助执行,甚至阻碍执行。

三、法院之间的配合、协助不力,甚至发生“内讧”。

律师们引用法律、互相辩驳,法官在庭上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这些都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画面,这些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现象。但是,我们也应该把目光投向那些实际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和人们的生活关系更加密切,非法律专业人士更容易从这些问题上面去看待我国的法律制度。只要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我们就不能说我们已经成功地建设了法治社会。

关于“执行难”的原因,目前尚未有形成统一的观点,而且因为各个地方情况不同,所以也很难形成一个适用全国范围的观点,我通过阅读相关资料,发现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法院本身不守法”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法院本身、法院工作人员对法律就不够尊重,不够严谨,无法在人们中树立威信,自然不能顺利执行法院判决,具体体现在:

(一)、有法不依。某些法院执行过程中,往往从自身的利益考虑,乐于看地方行政官员的脸色行事。把地方行政官员的一个电话、一张纸条、谈话中的小小的暗示都能当成执法行动的指南,把实现地方行政官员的意图,置于体现法律至上的原则之上,没有完全考虑法律的规定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这些原因自然造成了“执行难”。【4】

(二)、执法不严。既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执行的权力,并为之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强制手段,不但有财产冻结、划拨等强制权;修改后的刑法也规定了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更加体现出法治的威严。在具体执行中反映出来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执行难的现象,有哪些法院依法让制造执行难题的被执行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又有哪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法环境差”的说法:

这种观点指出,执行难,难在它是全社会的共同问题却由法院唱独角戏;难在制度不健全,机构太简单;难在力量薄弱、人员偏少、装备匮乏、资金短缺;难在手段简单、措施薄弱;难在队伍不稳定,素质待提高;难在工作方式方法未能尽善尽美。【5】其具体体现在:

(一)“执行难”不仅仅是法院所面临的问题,更是全社会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执行体制尚有待完善,执行机构尚有待充实扩大,联动保障机制还显弱化。

(三)执行手段还显单一。目前法律支撑的强制措施还显薄弱,不足以控制、限制、震慑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的当事人。

(四)执行力量薄弱,人员偏少,资金不足,装备老化,硬件保障难以到位,尚不能适应和保障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转。

(五)执行工作队伍还不太稳定,执行人员的素质还有待于提高。

(六)片面注重调撤诉率的提升导致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实质化解。

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有识之士都在努力寻找一条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而“强制执行”所有途径里都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经过深入的总结、分析和研究表明,要解决“执行难”问题,至少应在以下四个方面形成共识。

首先,强制执行是形成法治社会的不可愈越的阶段。在一个法治社会,人们都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人人都应该而且必须遵守。解决各类纠纷求助于法律的公正裁决,对生效的裁决自觉地履行,因而,不必再求助法院强制执行。从这个意义上看,强制执行制度与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紧密相关,强制执行的案件越多,反映一国的法治水平越低。反之,强制执行的案件越少,就反映一国的法治水平越高。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的绝大多数判决及法律文书能得到自动履行,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为数很少,从事强制执行的人员也自然不多;相反,如果有很多的专门人员为强制执行而奔忙,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制状况就令人担忧。【6】现在,我国就是处在这样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的专门执行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专门的执行人员从少到多,执行装备从弱到强,各种投入越来越大,但实际的执行效果却与人们的主观努力相距甚远,这种情况表明我国正处在强制执行高峰期,解决“执行难”的根本出路在于我国法制水平的提升和法治社会的、健全和发展。这个过程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就决定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其次,强制执行与司法行为有密切联系,是司法机关实施的一种行为。从本质上讲,强制执行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行为。从国际实践看,强制执行并非完全由法院实施,如英、美国家是由地方司法行政官员负责执行,在德国是由独立于法院的执行员执行,而在法国、日本等国则是由执行员与法院分工共同执行。另外,强制执行不是解决争议的行为,而是当事人间就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后,所实施的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在执行的内容上看,强制执行不具备司法行为的解决争议的特征。再者,执行行为无论是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还是依职权开始,都不能证明强制执行是司法行为。【7】以上分析表明,强制执行不是一种解决争议的行为,并且不一定完全由法院实施,说明强制执行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行为不同。但是强制执行仍然与司法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某些方面也有一定的司法行为属性。正因为强制执行中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司法行为,因而在所有国家中,包括英美法系国家都需要有法院对执行程序的控制,法院至少需要对执行中发生的争议享有唯一的裁判权。因此,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执行工作的现状,仍然必须坚持法院实施强制执行,保障审判与执行的高度统一,提高案件办理工作效率,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认识。

再次,在强制执行高峰期,做好该项工作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为强制执行立法,即制定强制执行法。强制执行法是关于执行机关实施执行行为程序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包括:执行机关的组织、权限,执行当事人的能力、资格,执行措施的种类、适用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开始、结束等。在本质上强制执行法是公法,是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及其运用执行措施的程序的法律。强制执行法又是运用于国家辖区内所有公民、法人及一般事项的普通法律。强制执行法是程序法,它是关于实现当事人已确定的民事权利的程序的法规。强制执行法还是强行法,即其规定执行机构,执行措施都必须执行,不许依当事人的意见而变更。当然强制执行法的效力在国内,因而又是国内法。强制执行法的性质要求制定该法时必须体现以下指导思想或原则。第一,当事人不平等主义。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地位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差别。执行的目的就是为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迅速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第二,当事人申请主义为主,职权进行主义为辅的原则;第三,分配主义原则,这是在同时有数个无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而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能全部清偿所有债权时,清偿债权的方法;第四,不再查封原则,即对于已开始实施强制执行的债务人财产,其他债权人不得再申请采取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第五,属地原则,等等。制定强制执行法还要明确强制执行法的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我国现行的有关强制执行的规范性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程序部分,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显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强制执行工作的需求,因此,加快强制执行立法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

最后,就是严格执法。强制执行法是双刃剑,一方面它规范和约束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即所谓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也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就是保证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得以执行,保障法院的正常活动不受干扰和阻挠。在这里不存在因不懂法“法盲”而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的问题,所有不执行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是对法律的藐视,一切同执行工作相对抗的行为都是对法律和国家的挑战,因而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罚当其罪,严惩不贷,而不是简单地说服、教育,更不存在任何宽容和迁就,以致放纵。国家应动用其权威和力量全力以赴地保障法院强制执行的推行,既使在某些方面、某些时期付出一点代价,也在所不惜。我们坚信有立法基础,又有国家政权的支持,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就有了根本保障,解决“执行难”也就不是什么“难”的问题,强制执行工作定会“柳暗花明又一村”。

参考文献:

【1】倪家文 任水庆:《对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查》 【2】莫启荣:《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3】莫启荣:《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4】王继学:《法院“执行难”,难在哪里?》 【5】王猛:《关于当前执行难问题的思考》 【6】陶庆:《当前执行难原因 及对策的研究》 【7】陶庆:《当前执行难原因 及对策的研究》

第16篇:民事执行难问题探究

刘秀军

民事执行难问题探究

一、执行的含义

又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执行机关依照债权人的申请,根据执行文书,遵循执行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活动。

二、执行的重要意义

司法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司法的尊严来自司法判决的执行。若司法判决未被执行或未被完全执行, 这道屏障则如薄纸般形同虚设, 司法的尊严也就无从体现。

三、执行现状

一是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难找;二是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三是涉及党政机关的案件难以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是普通老百姓的绝招可以对付基层法院的执行不停地上访;如果有关系、有特殊背景,就傲慢、强硬地对抗甚至谩骂殴打执行人员;如果被是地方党政机关,就用手中的权力对基层法院施加压力干扰法院的执行。

四、原因探究

执行难有被执行人有意不履行司法判决的因素, 也有被执行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司法判决的因素, 更有执行人因违法或执行不当造成被执行人内心抵触的因素。

基层法院公信力和权威性不高: 人们信“访”不信“法”,法院办案要向党政机关汇报、请示,法院执行没有党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无法进行。

五、解决方案

完善立法。程序实体、双管齐下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执行难”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执行立法不完善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立法具体有:

1、申请

2、异议

3、复议

4、提级执行制度

5、申请执行人选择管辖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

6、案外人异议问题可以通过专门诉讼解决

此外还可以建立诚信体系和机制 变强制为主动。

我国现有的执行手段与外国无太大区别但其法院的生效判决绝大多数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就很大,不能够信贷,不能够置产,不能够出境等等,甚至直接影响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从而在客观上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将执行案件信息予以公开,并通过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当然执行过程当中也会遇到种种问题

世上无绝对的自由对任何一项权利也必须进行限制否则就导致权利的滥用 下面具体阐述:

1、执行效率问题

异议和复议等保护了被执行人的权益,同时影响法院执行效率, 也不排除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中的某些人恶意上诉、故意拖延正当的执行

解决主要是审查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2、限定提级执行的条件

地方保护主义嫌疑的; 执行法院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回避的;执行当事人认为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间内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力,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终结的等。

3、管辖的复杂化问题

有必要明确相应规则,防止重复立案;对已经出现的重复立案,规定相应的解决办法。

4、案外人异议问题通过专门诉讼的性质确定

第17篇:制度执行难的思考

工龄变更资料情况汇总

一、开除前工龄能否计算工龄。

二、怎样确认是劳动服务公司。

三、劳动服务公司能否间断计算。

四、资料问题:

1、职工有待业证,无其他资料,企业资料已经销毁。

2、职工开具当时所在待业单位出具的待业情况证明。

3、职工有当时待业时的工资表,有些单位不允许提取原件,但该单位在复印件加盖公章。

4、职工有待业证,有原始工资复印件或者传真件。

5、职工有待业证,有原始工资证明。

6、职工有待业证和当时所在待业单位证明。

7、有其他资料:考勤表,培训记录等等。

8、工资资料不全的,不能连续。

五、此次提出工龄问题问题274人,能提供资料人员119人。

六、姓名与历史档案不符问题。

第18篇:三项对策应对“执行难”

三项对策应对“执行难”

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健全了各级执行机构,建立执行工作新机制,加强了执行措施,加大了执行力度。但是,执行难依然存在,全国各地法院的执行兑现率仍然只有30—40%左右。法院“执行难” 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并困扰着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执行难”问题得不到良好的解决,必然会损害本来就薄弱的法院“司法权威”。就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章丘市人民法院提出三项建议对策。

增强打击力度,完善执行体系。 “执行难”有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是:被执行人找到了,但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其中不排除很多行为人在法院判决后有执行能力却故意躲债外逃,或在诉讼后至法院裁判前大肆转移、隐匿个人财产。针对此种行为应该尽快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制定出认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以及行为表现。与工商、税务、交通、银行、电信、国土等部门建立执行联动网络,及时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防止被执行人变卖、转移、隐藏自己的财产。

强化法制宣传,优化执行环境。打赢官司却执行不了,当事人最终得到的无异于一张白纸。法院执行工作表现出的苍白无力,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拖欠银行等国有企业的案件,被执行人认为拖欠国家的无所谓,想方设法不归还。针对此类情况法院应该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

法院执行工作的认识,促使在全社会真正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进而形成一种“履行光荣 不履行可耻”的氛围,组织执行庭人员深入到城区以及司前乡开展执行工作法律咨询,解答群众疑问,促使群众重拾对法院执行能力的信心。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能力。法官素质、法官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执行队伍先天不足,后天培训乏力,调整、调配困难,严格依法执行的水平不高,必然最终导致错误执行。各级法院应该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紧密联系实际,不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和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学习研讨会,逐步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行能力。注重并积极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扎实开展本级法院的自训工作。

“执行难”不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但也不是一个可以一蹴而就的问题,建立起一套治本之策和长效机制将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我们破解“执行难”。

第19篇:如何有效破解执行难

如何有效破解执行难

[大] [中] [小]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2-04-09 10:28 共35人浏览

“一定要改变社会对执行工作的有色看法,重塑执行工作的公信”,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冯家煜暗暗立下誓言,他深知执行工作对于司法公信的重要性,“如果执行工作失去了威信,整个司法公信也将无从谈起。”

然而,执行难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它并非易事。其中,执行权过于集中、执行力量单薄、信访案件频发,这三个普遍性的问题,一直让冯家煜很“纠结”。如何有效破解,泗水法院执行局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分权改革,医治执行“垄断”的症结

2010年7月28日,泗水法院,济宁法院执行工作现场会在此召开。泗水法院实施的以“分段集约、节点控制、流程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执行分权改革机制得到了省市法院的肯定,济宁中院要求在全市法院推广泗水法院经验。

“原来是一个案件一个人一竿子插到底的垄断模式,透明度不高,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工作产生惰性且易滋生腐败,社会上对此颇有微词”,汶上法院前来学习时,对泗水法院实施执行分权改革大为赞赏,“通过执行权的分离操作,各环节相互制约,不再是一个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泗水法院给我们做出了示范”。

泗水法院对执行组织机构进行了科学划分和人员分配,设立了执行综合庭、审查裁决庭、执行实施庭,将执行案件的综合管理、执行异议的审查、财产的查控处分,分别赋予了这三个庭。通过执行权能的合理配置,不仅各节点相互制约,相互督促,而且各庭权能相对单一,资源集中,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泗水县龙湾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圆满完成,得益于这一执行分权机制的实施。在水库加固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土地承包人王某的阻碍。水库管理所起诉到法院,以承包期已满土地回收为由,要求王某把土地归还给管理所。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归还土地,但其拒不履行义务。管理所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实施庭多次前往执行受阻。王某要求举行听证。执行实施庭及时将案卷移交审查裁决庭。鉴于管理所和王某矛盾早已激化,执行裁决庭提前做好了应对预案,组织双方进行了调查听证。听证中,裁决庭积极向王某讲解国家政策,并与执行实施庭一起协调县有关部门对王某的困难给予了解决,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实施执行分权改革以来,该院案件实际执结率达79.19%,标的到位率达67.38%,较往年大幅提升,也进一步促进了大量执行积案的化解,今年7月份被山东省高级法院授予“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

联动执行,解开法院独木难支的心结

“执行工作单靠法院自身孤军奋战,心有余而力不足”,泗水法院院长王世训一语道出了执行工作的又一个困境。

目前,增加案件执行难度的因素越来越多,涉案人数决定了案件的敏感性,地域因素则对执行力量提出了严峻考验,案情复杂则增加了技术性成本的支出,一些可以预见和不可预见的困难,在执行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问题的背景下,让本来就势单力薄的法院面对一些综合性问题时,显得有些独木难支。

独木不成林。只有联合社会力量,群策群力,方能善治。

为此,在县委支持下,全县构建了由县组织、纪检、金融、法院、公安等18家单位参加的执行联动网络,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部门配合、法院主办的“大执行”工作格局。执行联动网络的构建,充分调动了社会优势资源,穷尽发布禁令、信用惩戒、公开曝光等非常规措施,大大限制和压缩了被执行人的规避空间。在清理执行积案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执行联动网络发挥了重要作用,给了法院无限的力量和信心。

在执行一件被执行人为泰安某食品有限公司案件时,执行干警们分析认为,该案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被执行人在外地,系跨地区执行;二是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这样,单靠法院自身是不行的。遂按照规定,启动了联动执行机制,联合物价、共商、检察等部门共30余人奔赴泰安,在当地法院的支持配合下,经过查询、拆装、估价、登记、查封,将执行标的物顺利扣押。这一从凌晨5点到晚上7点,历经14个小时的联合执行行动圆满结束。当干警们返回泗水,看着车窗外的万家灯火,脸上洋溢着成功的喜悦。

据统计,自2009年该院运行执行联动网络以来,共联合联动成员单位执结案件26件,出动人力510余人次,结案标的额4000余万元。

执行救助,暖化涉执信访难题的冰结

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涉诉信访案件中,涉及执行的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涉执信访案件的上访主体主要是申请执行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执行不能,从而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落空,有的基本生存生活甚至得不到保障,无奈便走上上访之路。

如何有效化解涉执信访案件,降低和减少信访比例,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在苦苦探求中,泗水法院以执行救助为切入点,找到了一条有效解决信访难题的捷径。 2008年,该院制定了《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施司法救助的办法》,规定加大对特困申请执行人的救济帮扶力度,将他们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让他们感觉到并没有被社会抛弃,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各界的援助之手还在温暖着他们。在温暖的感召下,他们愿意接受其他方式,不再上访。

济宁中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魏瑞生亲身经历了泗水法院执行救助的一件案例。2002年,被执行人陈某因琐事将申请人孔某打伤,致其构成三级伤残,泗水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年,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除支付了13400元医疗费外,对剩余的民事赔偿款一直未履行。申请人孔某因伤高位截瘫后家庭状况十分困难,无力支付高昂的后续治疗费用,无奈多次在两会期间赴省进京上访,给全县信访工作造成巨大压力。该案也一直未能妥善化解。

为彻底解决该案,2010年元旦前,泗水法院执行局邀请魏瑞生及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时益同赶赴泗水,与办案人员共同给双方做工作。由于陈某家境也十分困难,赔偿能力十分有限,孔某表示放弃部分剩余款项。但当时孔某治疗疾病急需用钱,为解决其燃眉之急,泗水法院决定给予其救助金额3万元,并协调孔某所在乡镇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了低保,给予其多项优待政策。孔某深受感动,明确表示对处理结果满意,并不再上访。一起历时多年的上访老案得以成功化解。

2008年以来,该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救助21人次,救助金额达30余万元,通过执行救助结服信访陈年老案、积案16件。

第20篇:公共政策执行难案例分析

关于公共政策执行难的案例分析

案例

据《南京晨报》2005年19日报道,近年来,一些被人民群众寄予厚望的扶贫干部面对金钱的诱惑蜕变成国家的蛀虫,频频利用手中的权利蚕食国家的扶贫款。有的国家级贫困县的小小乡长配置的公车竟然是进口的“皇冠”,有的人打着“扶贫”的旗号办实体、搞项目,神不知鬼不觉地将扶贫款“洗”进自己的小金库„„近日广西省防城区法院日前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防城港市防城区扶贫办原主任谢乃金有期徒刑11年。经审理查明谢乃金自2002年9月任扶贫办主任起,在事实扶贫项目过程中,加大开支,4次将扶贫款非法占为己有,共贪污扶贫款近14万元。仅广西一省在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广西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察贪污、挪用和私分救灾款、扶贫款和移民安置款等职务犯罪案件48起,涉案人员56人,占广西检察机关反贪系统立案总数的4%,涉案金额达1100多万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其它地区的扶贫政策方面的执行存在着许多不足的地方。(资料来源:《南京晨报》2005年12月19日)

分析

从上述案例材料中我们看到我国扶贫政策的执行以及扶贫专款的执行与发放存在着许多缺漏,贫困地区群众的救命钱屡遭“洗劫”,民怨沸腾,严重影响了我国贫困地区的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通过公共政策这门课的学习,我们知道公共政策的执行存在着许多阻碍因素,从而使得政策的执行结果与政策预期目标有所偏差。在这里,我们讨论的政策执行是指政策方案被采纳后,政策执行者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运用各种政策资源,经解释、实施、服务等行为方式,将政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现实效果,从而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而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的主体、执行的客体即政策的目标群体、执行的环境、正确的执行策略和有效的沟通都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下面我就自己的理解,主要从执行主体方面谈谈对上述案例中扶贫政策执行难这一现象的认识。

我认为,政策执行主体是影响政策执行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一个环节。首先,在我国国家行政体系中,绝大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属于政策执行主体范畴。我国政府是典型的层次结构,庞大的政府系统是由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层级构成的纵横交错的复杂体系,中央的政策精神,经过不同层级地方政府和不同政府部门过滤之后,则会发生政策走形、扭曲现象。而不同的地方政府和不同的部门之间及他们与中央政府之间也可能发生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从而导致政策执行的困难重重。其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任何公共政策的执行活动都要靠各级政府机关与政策执行人员来进行,政策执行机关掌握着实施政策的方法、技术和资源,是联系政策与社会公众(政策目标群体)的桥梁。政策执行人员自身的素质、政策水平、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政策目标的实现与政策任务的完成。但此时就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他们可以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执行政策,使政策得以顺利实施;二也可能是由于他们软弱无能、效率低下或抵制政策、钻政策的空子而造成政策失误甚至政策夭折。所以,我认为政策主体因素应当是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核心因素,所以应该也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在上诉案例中,之所以会出现扶贫款项被扶贫主管人员以各种手段而据为己有,就是因为在扶贫政策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因没有具体实施的相关要求和实施反馈措施,才使得本来就不能胜任的执行人员得以钻空子而获得私利。这里不能不认识到一个执行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必须有为人民办实事的态度,有把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的认识,并且以自己的行动来证明作为一个政策执行者应尽的义务。

总之,必须认识到执行主体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更好的发现并解决问题,才能将我国政策执行、政府的执行力推向新的发展。

基本解决执行难讲话稿
《基本解决执行难讲话稿.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