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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演讲稿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09 09:10:11 来源:演讲稿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司法机关创优优秀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大家好!

我是**,作为一名市人民法院的干警,我感到无比的骄傲和自豪! 3年前,从跨进光荣的法官队伍那一刻、从穿上这身严谨的制服那一刻起,我的人生就已经交给了人民法院的审判事业。今天我演讲的题目就是“创先争优,司法为民”。

每当我步入法院大门时,注目那庄严高悬的共和国国徽,仰望那迎风飘动的五星红旗,一股神圣感与自豪感油然而生,同时也感受到一丝敬畏,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我曾经不止一次的问自己,这种感受来自何方?是法院名头的显赫?还是司法本身的威严?最终我意识到,这些都不是,这神圣、自豪、敬畏与责任,来自于人民法院所承载的是——人民的嘱托,人民的信任,人民的殷切期盼!

风风雨雨几十年,我们的祖国从一个被外国列强蹂躏的失败者成长为今天这个世界最具发展潜力的新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华民族的命运。

作为出生在新中国的这一代人,我无法去真实地感受革命前辈抛头颅洒热血的赤诚,也无法体会解放前后的新旧中国那鲜明的对比。但是,在和平年代,在经济发展的时代,在带领中国人民奔向小康、引领中国走向强国之梦的今天,每一名共产党员,依然站在了时代的潮头。

如今,创先争优,争当北安先锋正在我市唱响。是啊,创先争优是敢创一流的勇气,是永不懈怠的精神,也是共产党人勇往直前优良传统的具体表现,做为司法战线的一员,我们义不容辞!

共产党员,一个崇高的荣誉;法官,一个神圣的职业,当我们同时被赋予这两项无上光荣的称号时,历史要求我们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现实更要求我们要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

司法为民,这简简单单的四个字,包含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厚重寄托与殷切期望,而承载着这寄托与期望的人民法官,更是把司法为民当成了对人民群众的庄重承诺。在我们法院,在我的身边,就有着这样一群用细心、用真心、用爱心、用公心实践着这一承诺的法官,他们数十年如一日地工作,他们时时刻刻牢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办案宗旨,以自己的行动默默的履行着一名共产党员的誓言。

30多年前,党的好干部焦裕禄走进兰考一位老农家时,曾经说过一句让后人广为传颂的话:我是您的儿子。短短一句话,跃然而出的是对人民的无限深情,更是一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挚诚的心。

平凡的工作之所以伟大,在于赋予了工作浓浓真情;短暂的生命之所以不朽,在于演绎了生命永恒真谛。只有胸怀天下,才能高扬人生价值;只有心系人民,才能诠释生命意义。

“将忠诚铸进庄严的国徽,用公正架起金色的天平”“惩恶扬善、匡扶正义是我们的使命,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是我们的赤诚”……口中总是不自觉的哼起这首我们的歌,人民法官之歌,那坚定激昂的节奏激荡起的不仅是心中的自豪感,更是无限的责任与使命!

青春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出最耀眼的火花,青春只有在奉献中才能闪耀出最灿烂的光芒,作为当代青年的我们,勇于创新,甘于奉献,让人生绽放出最灿烂的青春之花,让天平永不倾斜,让国徽永远闪光!

谢谢大家!

推荐第2篇:我国的司法机关

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哪些机关我们通常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一起简称为公、检、法,都看作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在我国的国家政权体系中,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们属于国家司法机关。这个一般没有异议。但是,公安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它是司法机关吗?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在中央设公安部;省级设公安厅(局);专署级(中等城市)设公安处,局;县级设公安局;城镇设公安派出所等。地方公安机关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双层领导。从这一点来说,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范畴。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也属于行政机关。在中央是国务院的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设司法厅(局);专署级人民政府设司法局;县级人民政府设司法科或局,乡镇人民政府设司法助理员。自1982年以来,司法行政机关除原先管理的律师和公证工作以外,又开始接受由公安部门所管理的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的工作。那么,我国的司法机关究竟指的是哪些机关呢?我国的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不包括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等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政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检查权,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审判权和检查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得行使国家行使权。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属于行政系统,受国务院和各级行政机关首长领导,而法院与检察院不是行政机关,不受国务院系统领导。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是运用法律授予的行政权利来履行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专门职能机关,所以公安机关带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国家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也带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因此,通常的理解是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仅指法院。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是指有权做出司法判决的机关,就是法院。但我国约定俗成称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学教材,一致认为中国法中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体现了这一点,因此狭义的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法院和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都属于政府机关。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围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大都从广义角度理解司法机关,当然,这也是有法律上的依据。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明确规定,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承担国家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实施司法保护。这里,实际上把公安机关列为在司法机关的范围。

推荐第3篇:司法机关人大情况汇报

司法机关人大情况汇报

一、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县工作长效机制要继续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工作督察考评制度、重点普法对象年度考试和通报制度。二是推行国家公职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三是实行普法依法治理成员单位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使成员单位既“挂名”又“挂帅”抓普法工作。四是实行对乡镇及县直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年度考核制度,每年考核面达到总数的50%以上。五是落实奖惩机制,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行奖惩制度,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实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二、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突出重点,分类施教

1、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一是强化学校法制教育第一课堂的重要作用,继续推进法制教育进课堂,推进法制教育师资、课时、教材、计划“四落实”,进一步完善法制副校长制度,实现学校法制教育制度化。二是积极开辟第二课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主题活动,使学生在参与法治实践中提高学法兴趣,增长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三是县政府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进行层次区分,突出重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突出对未成年人群体教育;加强对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区分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层次,并把初中作为重中之重;加大对失学、辍学和上不了大学在家待业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对家庭环境不好和有恶习、经常犯错误青少年进行强化法制教育;深化对服务行业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同时,加强对中小学生法律启蒙、法律常识、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培养自我防护意识,分辨是非能力,养成守法习惯;并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格局,优化青少年法制教育环境。

2、加强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把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立足农村、面向农民,广泛开展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使他们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抓好农村农民和村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返乡农民工的普法教育。因此县政府积极抓好村(居)两委干部、村(居)民小组长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了他们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和为农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针对我县农村特点,县政府计划编印《县村(居)民学法手册》,免费赠送给农民阅读。同时大力加强民主法治村的创建力度。确保农村社会稳定,进一步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群众法制意识,促进农村党员干部、群众依靠法律手段和司法程序解决实际问

题。

3、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县政府要求各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关与企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行业指导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培训。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教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企业干部职工法制教育责任制,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促进企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解决纠纷,提高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

力。

三、普治并举,大力推进依法治理严格执行执法“四制”(即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评议考核制、执法公示制),大力开展“法治

县”、“法治乡镇”、“依法治理示范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等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全县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水平。

四、强化保障措施,保证普法工作经费的基本需要各乡镇、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专项经费的投入力度。县政府将尽力按人口每人每年0.10元的要求投入普法经费并督促各乡镇、各单位按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到位,为全县“五五”普法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切实加强基层普法队伍建设。在努力抓好基层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建设的同时,督促落实使用司法专项编制,使所有乡镇司法所人员达2人以上。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在基层得以全面落实,为构建和谐、平安打下坚定的基础,为县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推荐第4篇:司法机关工作计划[1]

刀豆文秘助手(www.daodoc.com)之司法机关工作计划

2015[1]

小编推荐:||||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和市局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全面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发展地方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题,全面推动“四五”普法向纵深发展,认真开展各项司法行政业务,服务于“苏中争第

一、跨江争位次、全国争百强”的宏伟目标,大力推进创建“安全大仪”的进程,为我镇三个文明建设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二、工作目标

规范化司法所、规范化调委会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创建工作均达上级要求,努力争创“人民满意司法所”,各项司法行政业务居于全市上游。

三、工作任务

(一)抓普法,推进依法治镇工作深入开展

xxx年是全面实施“四五”普法和开展安全创建活动的决战之年。法制宣传工作按照“四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镇规划的总体要求,着力打造改革发展的法治氛围。

1、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今年我们将以广播、橱窗、电视、横幅、戗牌、标语等媒体为主渠道,法制宣传咨询台为依托,传统形式与现代手段相结合的社会法制宣传模式,突破就普法而普法的浅层次运作,为经济发展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继续抓好重点对象的学法。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健全学法培训、学法笔记本、学法考试和学法登记制度,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继续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的法制培训,组织好外来务工人员学习相关法律。

3、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巩固拓展宣传阵地。严格按照市法治办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以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为工作重点示范点的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有关要求。强力推进“平安大仪”的创建工作和依法治镇的工作,完善村民自治和社区居民自治,调动城乡基层干群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抓基础,加强网络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按照市政法委、市局的有关部署,成立由党政统一领导、镇综治委牵头协调、司法行政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会同周边秦楠、天山、公道、甘泉、刘集、陈集等乡镇成立我市北片联合调委会,构建并完善“大调解”机制。规范化镇调委会、规范化村级调委会的建设始终贯穿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态运行的理念。加强对村级调委会的工作指导力度,加强基层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坚持重大纠纷快报制度和社情分析制度,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从行政执法的源头减少矛盾纠纷,确保年内无上访、集访,矛盾纠纷调解率98%,调处成功率达90%以上,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实效。

2、强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司法厅规范化司法所“六有”的要求,立足我镇实际,在市级规范化司法所的基础上,争取镇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筹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争创“人民满意司法所”。

3、落实各项安置帮教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大刑释解教人员回归衔接和管理力度,定期召开例会,明确职责,各项工作做到有安排、有措施、有检查、有结果,及时向上汇报情况。探索并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减少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犯罪率。

4、做好信息调研工作。时刻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抓住重点,及时报送反映我镇司法行政服务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动态的信息,力争2014年完成年初市局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抓业务,全力推

推荐第5篇:司法机关工作计划[1]

刀豆文秘助手(www.daodoc.com)之司法机关工作计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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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和市局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全面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发展地方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题,全面推动“四五”普法向纵深发展,认真开展各项司法行政业务,服务于“苏中争第

一、跨江争位次、全国争百强”的宏伟目标,大力推进创建“安全大仪”的进程,为我镇三个文明建设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二、工作目标

规范化司法所、规范化调委会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创建工作均达上级要求,努力争创“人民满意司法所”,各项司法行政业务居于全市上游。

三、工作任务

(一)抓普法,推进依法治镇工作深入开展

2014年是全面实施“四五”普法和开展安全创建活动的决战之年。法制宣传工作按照“四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镇规划的总体要求,着力打造改革发展的法治氛围。

1、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今年我们将以广播、橱窗、电视、横幅、戗牌、标语等媒体为主渠道,法制宣传咨询台为依托,传统形式与现代手段相结合的社会法制宣传模式,突破就普法而普法的浅层次运作,为经济发展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继续抓好重点对象的学法。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健全学法培训、学法笔记本、学法考试和学法登记制度,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继续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的法制培训,组织好外来务工人员学习相关法律。

3、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巩固拓展宣传阵地。严格按照市法治办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以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为工作重点示范点的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有关要求。强力推进“平安大仪”的创建工作和依法治镇的工作,完善村民自治和社区居民自治,调动城乡基层干群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抓基础,加强网络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按照市政法委、市局的有关部署,成立由党政统一领导、镇综治委牵头协调、司法行政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会同周边秦楠、天山、公道、甘泉、刘集、陈集等乡镇成立我市北片联合调委会,构建并完善“大调解”机制。规范化镇调委会、规范化村级调委会的建设始终贯穿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态运行的理念。加强对村级调委会的工作指导力度,加强基层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坚持重大纠纷快报制度和社情分析制度,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从行政执法的源头减少矛盾纠纷,确保年内无上访、集访,矛盾纠纷调解率98%,调处成功率达90%以上,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实效。

2、强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司法厅规范化司法所“六有”的要求,立足我镇实际,在市级规范化司法所的基础上,争取镇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筹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争创“人民满意司法所”。

3、落实各项安置帮教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大刑释解教人员回归衔接和管理力度,定期召开例会,明确职责,各项工作做到有安排、有措施、有检查、有结果,及时向上汇报情况。探索并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减少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犯罪率。 4

推荐第6篇:6.3 国家司法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教学设计

教学模式分析:

体验式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为了达到既定的教学目的,从教学需要出发,引入、创造或创设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具体场景或氛围,以引起学生的情感体验,帮助学生迅速而正确地理解教学内容,促进他们的心理机能全面和谐发展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情感预热,让学生达到适度的兴奋状态,对所学知识产生兴趣,希望参与体验,在合作互动中润物无声,实现知行合一的导行内化效果。

教学思路分析:

激情阶段通过活动交流,让学生知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分类、职权和要求。 体验阶段借助多媒体播放的视频资料,引发学生关注和好奇,主动求索,带入预设情境。通过教师展示材料和学生讲述故事,具体了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学会依靠司法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导行阶段过程中始终贯穿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重要意义,自觉尊重国家司法机关,从而在社会生活中敬畏法律、信仰法律。 教材分析: 课程依据标准:

本节内容选自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第六课。本课所依据的课程标准的相应部分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权”。知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分类、职权和要求。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重要意义,自觉尊重国家司法机关,从而在社会生活中敬畏法律、信仰法律。

内容解析:

知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分类、职权和要求,具体了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学会依靠司法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重要意义,自觉尊重国家司法机关,从而在社会生活中敬畏法律、信仰法律。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知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分类、职权和要求。

2.能力目标:具体了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学会依靠司法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重要意义,自觉尊重国家司法机关,从而在社会生活中敬畏法律、信仰法律。

教学重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权。

教学难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课前准备:

教师准备:搜集关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视频资料或者文本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 学生准备:预习教材,对疑问和困惑做好记录。

教学过程:

激情阶段:

一、导入新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之举。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显示,各级法院、检察院2017年将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诉制度改革,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统一证据标准,提高证人出庭率和律师辩护率,更好地发挥庭审作用。“通过改革,相信司法机关将有效转变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集宁一中校长李一飞说,“同时,也要加强一线司法人员的能力培训,妥善处理好法、理、情之间的关系,让当事人信服,让人民群众支持。”

思考:(1)我国的司法机关有哪些?(2)这些机关的职权有哪些?

提示:(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对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教师可引导学生思考,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阐述。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人民法院 活动一:维权在行动

(阅读教材第86页“运用你的经验”) 1.思考:小方的爸爸可否以厂家为被告到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

提示:可以。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审判活动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活动二:探究人民法院的职权 (阅读教材第86页“探究与分享”) 2.思考:在上述案例中,人民法院行使了什么职权? 提示:审判权。

3.教师讲解:人民法院的基本职权是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通过行使国家审判权,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事和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秩序,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活动三:案例反思

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电视台联合公布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结果,聂某被宣判无罪案等十大案件入选。1995年3月,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处聂某死刑,同时判处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等计2000元。1995年4月27日,聂某被执行死刑。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某无罪。2017年3月,聂某家属获268.13991万元国家赔偿。

4.思考:如何才能避免这种错案的发生?

提示:学生可从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方面作答。

5.教师讲述: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对公民权利提供有效救济和保障,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6.思考:我们身边有“民告官”的事件发生吗?这说明了什么? 提示:有(或没有)。可从我国的司法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方面说明。 7.归纳总结: 人民法院 性质 职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的基本职权是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通过行使国家审判权,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事和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秩序,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体验阶段:

目标导学二:人民检察院 活动四:案例通报

2017年5月2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北京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成员单位,召开“关注儿童保护,净化成长环境”新闻发布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介绍,近三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等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108件1255人,依法从严从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

1.思考:(1)人民检察院是什么性质的国家机关?(2)人民检察院的分类是怎样的? 提示:(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导行阶段:

活动五:回顾身边的犯罪事件 (阅读教材第87页“探究与分享”) 2.思考:本案说明人民检察院具有何种职权?

提示: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对刑事犯罪行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3.教师归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小结:通过这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人民法院的性质、分类、职权和要求,也知道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分类、职权和要求。内容较为简单,重点要放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上。本节课学习国家司法机关。主要学习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内容。内容比较简单也比较有条理,难度不大。结合精选的例子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能够当堂掌握,要提高对国家司法机关的认识,更好地理解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推荐第7篇:司法机关创新工作方法

探索检察机关服务企业新方法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间竞争逐步激烈,各种涉及企业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特别是侵害企业发展的犯罪行为、企业自身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检察机关如何调整和拓展工作思路,积极改进工作方法,以“服务企业年”为契机,把服务企业发展作为履行检察职能、服务大局的重要途径,为企业和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笔者就检察机关如何服务地方企业发展作粗浅探讨。

一、转变执法观念,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增强服务企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检察机关要从思想深处认识到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努力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增强服务实效。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的手段,联系实际开展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工作职能和作用,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主动联系、征求企业家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出台新措施,探索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

一是细化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为企业服务措施,制订对涉及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优先查处”、“优先监督”的三优先原则,努力做到履行职能与服务发展、依法打击与保护、公正执法与文明执法的统一。

二是创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新思路,从单纯办案的观念转变到讲究办案的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效果的观念上来;从被动服务的观念转变到主动服务、超前服务、延伸服务的观念上来;从重打击轻预防的观念转变到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观念上来。

三是从调整和拓展服务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入手,紧密联系检察业务,自觉增强服务和促进企业发展的观念,把服务经济作为履行职能、服务大局的重要突破口,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观念,努力营造有利于招商引资、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从而增强干警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自觉履行检察职能,保护企业的有序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良好司法环境

(一)重点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严重刑事和职务犯罪,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强与公安、法院和司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重点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

一是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合同诈骗、假冒商标、非法经营、强迫交易、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维护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是对于盗窃、哄抢民营企业财产,侵占、挪用民营企业资金,绑架、敲诈勒索、伤害企业经营者等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及时批捕,提起公诉。通过依法从重从快的严厉制裁,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是积极办理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维护企业内部管理秩序,为保护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撑好“保护伞”。

(二)依法惩治侵害企业权益的职务犯罪

把深入查办阻碍和危害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行政职能之便,对企业及其经营者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针对企业经营者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报复陷害、刑讯逼供等侵权犯罪案件,切实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和企业经营者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为进一步招商引资、促进经济繁荣树立良好的司法环境。

(三)强化诉讼监督效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要在确保自身公正执法的基础上,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延伸监督触角,强化监督措施,积极开展立案、侦查、审判等专项监督。对涉及企业的案件,该立案而未立,或者处理不公的,坚决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跟踪到位。对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人员受到无端举报或诬告陷害的,要及时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查处,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切实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改革热情。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依法受理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坚决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坚决摒弃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依法平等地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依法平等地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拓宽服务渠道,发挥检察职能工作实效,维护和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一)规范执法行为,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用好法律政策,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办理涉及企业案件时,注意选择办案时机和方法,正确把握刑事法律和政策,积极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互统一。

办案时,严格做到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并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利用办案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借办案之机拉赞助,严禁占用企业的通讯、交通工具等财产,严禁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严禁借口办案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五个不轻易和六个严禁”。在了解调查企业案件情况时,应避免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注意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特别对涉及投资者的复杂案件,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和责任心,依法妥善处理,避免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对查明属被错告或诬告的,要及时澄清是非,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声誉。

(二)探索建立长效的服务机制,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检察机关应围绕检察职能,及时找准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建立长效的服务机制,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带队走访辖区内重点企业,召集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参加召开座谈,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就企业经常遇到的签订合同被骗、侵害商业秘密、非法经营致使企业倒闭等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案释法。着手将涉及企业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案例等辑录成册,向企业发放;定期组织业务骨干向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讲授法律知识,引导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企业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合法竞争。

二是开展专项监督,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把辖区内规模较大、发生过劳资纠纷或有群众经常上访的企业作为服务重点,努力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认真做好企业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的调查研究工作。

再次,要加大对企业周边环境的治安整治力度。针对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及时向党委和有关单位提出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的建议,以减少治安隐患,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

(三)延伸检察职能,扩大服务范围

一是建立企业专门信访机制。注意发现不安定的苗头和隐患,对事关企业或社区稳定和发展的“两访一户”问题慎重处理,并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强化稳定意识和服务意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企业经营者、投资者的行为,特别是针对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暴力犯罪行为及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其他犯罪行为,从重从快,优先审理,切实维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安全及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是在检察环节上采取措施尽力服务企业发展。优化案件审理资源,对现有的办案人员进行整合,挑选出办案经验丰富经济知识扎实的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办案组,专门审理涉企案件;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重拳打击侵财型犯罪,快捕快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为企业正常发展提供健康环境;加大民事维权力度,将为私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列入审查办案的重要内容之一,积极追回涉案赃款赃物;加大行政督察力度,在办案中加大对私营企业财产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力度,发现违法征收征用,依法及时发出纠正意见。

三是优化企业发展综治环境。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为地方企业发展营造健康清明的政务环境;对在经济大建设中出现的职务犯罪活动,特别是对重大项目建设出现的职务犯罪,及时报告党委领导,认真依法查处,经常性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活动,有效预防职务犯罪,为党委政府大项目带动战略提供坚实法制保障。在履行好检察职能的同时要主动积极深入企业,通过办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活动,有效地减少和防止企业内部经济犯罪案件的产生;送法上门,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企业解决法律方面的难题,增强企业经营者和企业员工学法、守法、用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发展。

推荐第8篇:司法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司法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在对等原则下他们与我国公民一样有权作为申请人提出司法行政复议。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联营企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2、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应当持执业执照、执业证书在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内不予注册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注册:①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②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③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④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5、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③依本办法第18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第30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年度检验,应当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收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7、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护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外国人收养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证处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拒绝公证:①当事人身份与《指定管辖通知》、《收养通知书》不符;②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③我国收养法律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收养法律有法律冲突;④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合法或没有意思表示;⑤当事人未履行公证前的法定程序;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⑦送养人对被收养人没有合法的监护权;⑧公证之前,送养人与收养人事实上已经移交被收养人的监护抚养权;⑨收养通知书、收养登记证有严重错误的;⑩公证处查明的其他足以影响涉外收养公证真实性、合法性情况。但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外国人收养公证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办理。

8、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留场就业决定或根据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的期限决定不服的。如根据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转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①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②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③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④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⑤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等。根据不同情节,劳动教养管理所可以批准劳动教养人员警告、记过,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可以批准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但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但本文认为,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应当被摒弃,取而代之的由人民法院审判而确定是否劳动教养,并确定劳动教养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9、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给予受害人行政赔偿或刑事赔偿。根据《司法行政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18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原承办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转交”。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分别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属的省一级或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负责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调取案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10、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是一种概括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凡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均可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认为”是申请人的一种主观认识,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是否确实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必须等到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才能确定。只要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司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即可以提起司法行政复议。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另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的规定,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普遍约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体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说明,不列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范围。

1、执行刑罚的行为。

2、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3、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4、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编辑本段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推荐第9篇:司法机关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展示党员风采 献身司法事业

XX市司法局XX司法所所长 XXX

我叫XXX,今年52岁,中~员,是XX市XX镇人民政府的一名普通干部,1982年从事司法行政工作,1990年以来担任司法所所长、法律服务所主任兼信访办主任、依法治理办公室主任、镇政府政法支部书记。

我是农民的儿子,是党培养了我,教育了我。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第一天,我就在日记中写到:献身司法,服务百姓。我以创建省级文明司法所为重点,狠抓司法所组织、基础和业务建设,建成了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司法干警队伍,为全镇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镇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司法行政工作,将素质高、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调整到司法所,目前所里有6名工作人员,都是中专以上文凭;办公室也由原来的2间变成了现在的5间,并重新进行了装修,还配备了电脑、电话、手机、摩托车等现代化办公设施和通讯工具,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XX司法所先后被XX市司法局评为“标准司法所”、“文明司法所”;1999年,又被河南省司法厅命名为“省级文明司法所”;2000年春,率先在全省组建了乡镇司法调解中心。

一、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筑牢第一道防线

20多年来,凭着对党的事业的无比忠诚,凭着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执着和热爱,凭着对辖区百姓的满腔热情,我始终脚踏实地的坚守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社会上戏称:调解工作是“没权没钱跑断腿,不吃不喝磨破嘴”的苦差事。但我认为:“辛苦我一人,幸福千万家”。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在物质方面是清贫的,但在精神方面却是富有的,这富有是用金钱买不到的,只有身临其境,才能品出其中甘甜。我调解的每一起纠纷,都是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结合“搬梯子、泼冷水、解疙瘩”的调解工作方法,调解千家事,温暖万人心,使双方当事人横眉怒目来,携手并肩去,收到了化干戈为玉帛之良效,使矛盾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

2000年7月份的一天,某村女青年因与丈夫生气服毒身亡,女方娘家让男方将丧事大操大办,双方对此问题产生了分岐,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女方娘家扬言:如果不按我们的意思办,就组织人到男方家里大闹一场,男方不示弱说:“来吧,好狗咬不出街,只要敢来闹,来一个,放倒一个,来两个,放倒一双,一个也别想走。”

我通过三级民调信息网络获取悉这一情况后,带领两名干警迅速赶赴现场,只见黑压压的人群把整条街道挤得水泄不通,双方都拿着棍棒、钢钗等农具,互不相让地对峙着,眼见一场械斗就要爆发,当时我也没有想到自己的安危,心中只有一个想法,就是怎样才能不发生流血的暴力事件。我一到,大部分人都认识我,都主动让开一条路来,还没等我开口,就听女方娘家人说:“XXX,你来也不行,今天非得让男方陪葬不可!”。我接上话说:“那是封建社会剥夺~欺压百姓的行为,现在都什么年代了,哪还有陪葬这一说?”女方娘家人说:“是他把我女儿逼死的,就应该让他陪葬”。我语重心长的说:“现在天气这么热,你忍心让你女儿晒在太阳下吗?你忘了‘入土为安’这句话了吗?咱们还是先让孩子入土为安,有什么问题再解决,再说你们双方通过打架,问题就能解决吗?如果是男方把人逼死的,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通过苦口婆心的劝导,双方当事人都感惭愧,见时机成熟,我把村干部和各方管事人叫到一块,通过协商,双方就陪葬一事达成了一致协议,我一直坚持到殡葬结束,才带领同志们返回司法所。

~年11月的一天上午,我刚到镇东区某村处理完一起合同案返回镇司法所,就看见一妇女正在门口等他,引着两个孩子(大的四岁,小的两岁),满脸怒气的声称,如果今天不给她办离婚,就喝农药,死在这里,说着就从提包里拿出了一瓶农药。我听后,陪着笑脸,热情的把她让到屋里,给她端来了开水,让他先稳定情绪,然后再慢慢说。原来,王某的丈夫在饭店同几个弟兄吃饭时,与服务小姐说笑话有点过份,恰巧被来找丈夫的她听到,她便推门而入。与丈夫大吵大闹,还打了服务员。在众人面前,丈夫感到脸挂不住,气愤之下,打了她几下,她便更加怀疑丈夫与服务员有不正当关系。回家几天来,就天天与丈夫生气,甚至和家里其他人的关系也日趋紧张,大有不离婚誓不罢休之势。面对此种情况,我首先询问了王某过去夫妻间的关系情况,深知过去二人关系很好,结婚六年来,从没有生过气,有时就是有点小口角,也总能很快地冰释雪融了。从这些可以判断,二人的婚姻还是有感情基础的,这过不过是误会,一时心里想不开。于是我就对王某讲人生、~律、讲夫妻间的互谅互让,并让她好好想想丈夫过去的好处,想想离婚后孩子的问题。通过几个小时的促膝长谈,王某的态度好转了,但仍然坚持:自己从家出来,没脸再回去。我就答应随她一起回去,帮助她做其丈夫和家里的工作。我给王某母女三人领来饭菜,热情款待她们。饭后就顶着刺骨的寒风,把她们母女三人送了回去。到家后,又耐心地开导其丈夫,批评他的错误,并组织了王某的家庭会,做其他人的工作。经过三天四次长达二十余小时的耐心调解,细心说教,终于使这即将分道扬镳的夫妻消除了误会,一家人和好如初。

20多年来共参与和直接参与调解各种民间纠纷1000余件,调解率达100%,调成率达95%以上,没有因调解不及时、方法不得当、引用法律条文不正确导致矛盾激或民转刑事件的发生,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使一对对因家务琐事而分手再即的夫妻破镜重圆;一起起动物伤人、宅基侵权、土地边界、山林水土、通风采光等纠纷得到了~解决;一位位遭虐待的老人过了幸福的晚年生活;双方当事人由怒目相持,到握手言和。这里面无不渗透着我们全所司法干警的心血和汗水。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20多年的基层司法工作实践使我深深地体会到:一些群众不学法、不懂法导致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民间矛盾纠纷的根源,而最得力的措施就是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让人民群众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法律知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自制

法厅荣记个人二等功一次;~年又被省司法厅、XX市委政法委分别评为司法行政系统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被XX市司法局树为岗位标兵;同年被XX市文明办评为职业道德十优标兵和XX市文明市民。河南电视台、XX电视台、河南法制报、XX法制报等新闻媒体也先后对我的事迹进行了报道。但是,成绩只能说明过去,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使命艰巨,任重道远,我要像雷锋同志所说的: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我愿做一滴水、一棵草、一位无名小卒,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安居乐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奉献、奉献再奉献,永葆共产党员风采。

最后,祝各位领导、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心想事成!

谢谢大家!

推荐第10篇:司法机关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文章标题:司法机关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展示党员风采献身司法事业XX市司法局XX司法所所长XXX我叫XXX,今年52岁,中共党员,是XX市XX镇人民政府的一名普通干部,1982年从事司法行政工作,1990年以来担任司法所所长、法律服务所主任兼信访办主任、依法治理

办公室主任、镇政府政法支部书记。

我是农民的儿子,是党培养了我,教育了我。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第一天,我就在日记中写到:献身司法,服务百姓。我以创建省级文明司法所为重点,狠抓司法所组织、基础和业务建设,建成了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司法干警队伍,为全镇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镇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司法行政工作,将素质高、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调整到司法所,目前所里有6名工作人员,都是中专以上文凭;办公室也由原来的2间变成了现在的5间,并重新进行了装修,还配备了电脑、电话、手机、摩托车等现代化办公设施和通讯工具,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XX司法所先后被XX市司法局评为“标准司法所”、“文明司法所”;1999年,又被河南省司法厅命名为“省级文明司法所”;2000年春,率先在全省组建了乡镇司法调解中心。

一、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筑牢第一道防线

20多年来,凭着对党的事业的无比忠诚,凭着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执着和热爱,凭着对辖区百姓的满腔热情,我始终脚踏实地的坚守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社会上戏称:调解工作是“没权没钱跑断腿,不吃不喝磨破嘴”的苦差事。但我认为:“辛苦我一人,幸福千万家”。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在物质方面是清贫的,但在精神方面却是富有的,这富有是用金钱买不到的,只有身临其境,才能品出其中甘甜。我调解的每一起纠纷,都是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结合“搬梯子、泼冷水、解疙瘩”的调解工作方法,调解千家事,温暖万人心,使双方当事人横眉怒目来,携手并肩去,收到了化干戈为玉帛之良效,使矛盾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

2000年7月份的一天,某村女青年因与丈夫生气服毒身亡,女方娘家让男方将丧事大操大办,双方对此问题产生了分岐,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女方娘家扬言:如果不按我们的意思办,就组织人到男方家里大闹一场,男方不示弱说:“来吧,好狗咬不出街,只要敢来闹,来一个,放倒一个,来两个,放倒一双,一个也别想走。”

我通过三级民调信息网络获取悉这一情况后,带领两名干警迅速赶赴现场,只见黑压压的人群把整条街道挤得水泄不通,双方都拿着棍棒、钢钗等农具,互不相让地对峙着,眼见一场械斗就要爆发,当时我也没有想到自己的安危,心中只有一个想法,就是怎样才能不发生流血的暴力事件。我一到,大部分人都认识我,都主动让开一条路来,还没等我开口,就听女方娘家人说:“XXX,你来也不行,今天非得让男方陪葬不可!”。我接上话说:“那是封建社会剥夺人权欺压百姓的行为,现在都什么年代了,哪还有陪葬这一说?”女方娘家人说:“是他把我女儿逼死的,就应该让他陪葬”。我语重心长的说:“现在天气这么热,你忍心让你女儿晒在太阳下吗?你忘了‘入土为安’这句话了吗?咱们还是先让孩子入土为安,有什么问题再解决,再说你们双方通过打架,问题就能解决吗?如果是男方把人逼死的,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通过苦口婆心的劝导,双方当事人都感惭愧,见时机成熟,我把村干部和各方管事人叫到一块,通过协商,双方就陪葬一事达成了一致协议,我一直坚持到殡葬结束,才带领同志们返回司法所。

2004年11月的一天上午,我刚到镇东区某村处理完一起合同案返回镇司法所,就看见一妇女正在门口等他,引着两个孩子(大的四岁,小的两岁),满脸怒气的声称,如果今天不给她办离婚,就喝农药,死在这里,说着就从提包里拿出了一瓶农药。我听后,陪着笑脸,热情的把她让到屋里,给她端来了开水,让他先稳定情绪,然后再慢慢说。原来,王某的丈夫在饭店同几个弟兄吃饭时,与服务小姐说笑话有点过份,恰巧被来找丈夫的她听到,她便推门而入。与丈夫大吵大闹,还打了服务员。在众人面前,丈夫感到脸挂不住,气愤之下,打了她几下,她便更加怀疑丈夫与服务员有不正当关系。回家几天来,就天天与丈夫生气,甚至和家里其他人的关系也日趋紧张,大有不离婚誓不罢休之势。面对此种情况,我首先询问了王某过去夫妻间的关系情况,深知过去二人关系很好,结婚六年来,从没有生过气,有时就是有点小口角,也总能很快地冰释雪融了。从这些可以判断,二人的婚姻还是有感情基础的,这过不过是误会,一时心里想不开。于是我就对王某讲人生、讲法律、讲夫妻间的互谅互让,并让她好好想想丈夫过去的好处,想想离婚后孩子的问题。通过几个小时的促膝长谈,王某的态度好转了,但仍然坚持:自己从家出来,没脸再回去。我就答应随她一起回去,帮助她做其丈夫和家里

的工作。我给王某母女三人领来饭菜,热情款待她们。饭后就顶着刺骨的寒风,把她们母女三人送了回去。到家后,又耐心地开导其丈夫,批评他的错误,并组织了王某的家庭会,做其他人的工作。经过三天四次长达二十余小时的耐心调解,细心说教,终于使这即将分道扬镳的夫妻消除了误会,一家人和好如初。

20多年来共参与和直接参与调解各种民间纠纷1000余

件,调解率达100,调成率达95以上,没有因调解不及时、方法不得当、引用法律条文不正确导致矛盾激或民转刑事件的发生,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使一对对因家务琐事而分手再即的夫妻破镜重圆;一起起动物伤人、宅基侵权、土地边界、山林水土、通风采光等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一位位遭虐待的老人过了幸福的晚年生活;双方当事人由怒目相持,到握手言和。这里面无不渗透着我们全所司法干警的心血和汗水。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20多年的基层司法工作实践使我深深地体会到:一些群众不学法、不懂法导致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民间矛盾纠纷的根源,而最得力的措施就是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让人民群众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法律知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自制了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十法一条例”法制宣传图片120余张,连同“四五”普法挂图一起,在XX镇每月

二、

五、八集会期间,张挂宣传800多场次,受教育人达6万多人次,我还利用全镇各企业、各单位内部开设的法制宣传专栏及各村的184块法制宣传栏,组织各单位和各村普法员定期更换法律、法规、信访条例等宣传内容。

为了把全镇的普法工作搞得有声有色,我多次赴省、市普法办、三次到国家司法部购买群众喜闻乐见的彩色法制故事片6部,法制录像带20余盘,法制幻灯片20套,订阅法制报刊达5万余份,购置普法教材3万余册,法制影片辐射XX市十多个乡镇。多年来,我带领全所干警巡回宣传演出法制电影、录像400多场次,受教育人数达30多万人次,使全镇的法制宣传遍及到镇区的各个角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每次法制电影宣传演出,我都要求全所干警,往返跑片不丢失,准确无误不亮台。有时一个晚上要同时在三个普法宣传点演出,我总是身先士卒,带领同志们顶酷署,冒严寒,踏积雪,踩泥泞,不辞辛苦地奔走在各个普法演出点之间。我约法三章:不吸招待烟,不吃招待饭,不喝招待酒,并要求全所干警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司法干警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200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带领普法宣传队冒着零下10度的严寒到常刘、岳庄两个村宣传演出《经济合同法》电影片,刚开演突然停了电,直到晚上9点才来电,来电后,我又重新组织人员观看。由于夜黑天冷,为照顾其他同志,我亲自往返于两个演出点之间跑片,这时天又起了漫天大雾,借着摩托车的灯光,能见度也不过一米远,在这样的天气下,我骑着车往返于两个演出点之间,头上、眉毛、胡子上挂满了雾珠,由于寒冷而变成了雪白的冰霜,来回14趟,准确无误地保证了两个普法点顺利演出宣传。

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近几年来,我们XX镇依靠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区位优势,经济工作一直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如何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为全镇公民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一直是我孜孜以求并为之不断奋斗的工作目标,几年来,我参与诉讼、非诉讼代理100多件,为企业追回欠款150多万元,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担任企业、个体户、村委会法律顾问100多家,解答法律咨询4000多人次,代写各类法律事务文书500多份,协办各类合同公证1200多份。凡经我把关协办的合同公证,履约率达99。

个体木材收购点张某,赊销给登封市某小煤矿价值3万多元的坑木款,催要30多次,煤矿均以种种借口搪塞,拒不还款。后来张某连前往要账的路费也借不来了,濒临绝境的张某想一死了之。我得知情况后,主动登门给他做工作,出主意,让他走依法解决的道路,并表示免费为他代理,张某半信半疑,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同意依法起诉。受理后,我五上登封,三下新密(矿主是新密市人),几经周折,据理力争,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偿还张某全部货款及利息。

四、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重新犯罪发生

为做好对“两劳”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几年来,我对辖区13名回归人员的家庭情况、思想动态和学习情况了如指掌,谁犯啥罪,那个法院判决,多长刑期,在那里服刑,个人特长、家庭状况,我不看簿册都能说出来。帮助教育好一个刑释解教人员,就等于为社会消除了一份隐患。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始终坚持做到热心、耐心、细心,对每个回归人员都非常热情接待,积极安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从而加快他们自我改造,重新成为社会有用之材。

某村孙某因抢劫被判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组里没有及时分给他土地,孙某感到无着落,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念头,准备外出流荡。我了解到情况后,马上找孙某谈心,做思想工作,教育他要实事求是地看问题,不能感情用事。随后,我又找到该组组长协商解决办法,组长表示刚调过土地没办法再动,只有做机动地承包户的工作让其退地。我又和组长一道做机动地承包户的工作,一直到晚上9点多才协调好,看着孙某激动的表情,我笑了。几年来,辖区回归人员没有一例重新犯罪行为发生。

我深深的知道,做为一名共产党员,就要时刻以一个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为一名司法干警,心里就要时时装着辖区百姓;做为一名司法所长,就要处处起到表率作用。20多年来,我时时处处严于律已,下乡查办案件从不吃招待饭,不吸招待烟,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以实际行动维护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树立了司法干警的良好形象。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在我的内心深处,我深感对不起家庭,对不起爱人,对不起孩子,自己是一位不称职的丈夫,不合格的父亲。爱人和孩子也经常抱怨,但我认为:自己的“小家”受点损失没什么,“大家”的工作却一定要做好,做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就是要舍“小家”顾“大家”,就是要“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对得起党和人民,对得起所热爱的司法事业,对得起XX镇4万多父老乡亲。

各位领导、同志们,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虽然艰辛,但伟大又光荣,它没有惊天动地的业绩,没有炮火连天的战功,没有出生入死的考验,也没有攻克科学尖端的荣耀,它就像大海里的一滴水,像荒原的一棵草,像二十品芝麻官,我也要为之辛勤的耕耘,默默的奉献。我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岗位上奋斗了二十多个年头,没有获得一官半职,也没有捞取一点私利,更没有人半夜送礼品、送红包,但我的精神是富有的。党和人民对我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给予我比官帽、比金钱、比物质更至高无上的荣誉。1992年、1994年、1998年三次被XX市司法局记个人三等功,1995年被河南省司法厅、人事厅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同年又被省委办公厅、省信访局评为全省信访系统先进个人;“一五”、“二五”、“三五”普法工作中,被XX市委、市政府、XX市委、市政府评为普法工作先进个人;连续被XX市司法局、被XX市司法局评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2001年4月被评为XX市唯一一名“全国人民满意的司法助理员”,光荣的参加了表彰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受到罗干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亲切接见,同年10月被国家信访局授于信访战线辛勤工作25年荣誉称号,2002年元月又被XX市评为首界“绿城卫士”;同年10月又被省司法厅荣记个人二等功一次;2004年又被省司法厅、XX市委政法委分别评为司法行政系统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被XX市司法局树为岗位标兵;同年被XX市文明办评为职业道德十优标兵和XX市文明市民。河南电视台、XX电视台、河南法制报、XX法制报等新闻媒体也先后对我的事迹进行了报道。但是,成绩只能说明过去,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使命艰巨,任重道远,我要像雷锋同志所说的: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我愿做一滴水、一棵草、一位无名小卒,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安居乐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奉献、奉献再奉献,永葆共产党员风采。

最后,祝各位领导、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心想事成!

谢谢大家!

《司法机关个人先进事迹材料》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司法机关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第11篇:“表哥“被移交司法机关

陕西“表哥”杨达才被开除党籍 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2013年02月23日 03:54来源: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报道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经陕西省纪委进一步调查,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在任职期间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经陕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达才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陕西省纪委2012年9月21日曾宣布,鉴于陕西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达才在

“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笑脸”的不当行为和佩戴多块名表等问题,陕西省纪委及时进行了认真调查。

调查表明,杨达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依据有关纪律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经省委研究决定:撤销杨达才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2012年8月26日,陕西省包茂高速安塞段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一张新闻图片拍摄到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面带微笑出现在事故现场,引发网友愤怒声讨,网友又“人肉搜索”出杨达才佩戴名表的各类图片。之后,陕西省纪委对杨达才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

第12篇:改革开放前的司法机关

第八讲 司法机关

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是指有权做出司法判决的机关,也叫做法院。中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我们习惯地称之为公、检、法、司,它们都在各级党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之下。但实际上,公、司与检、法是不同的。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属于行政系统,受国务院和各级行政机关首长领导,而法院与检察院不是行政机关,不受国务院系统领导。

第一节 司法机关的沿革

1.1 改革开放前的司法机关

(一)1949—1953年,全国普遍建立了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国家的审判权,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二)1954—1957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发展时期。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三级改为四级,即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法院,实行四级二审制。检察机关由人民检察署改称为人民检察院。

(三)1957—1976年,司法机关的挫折期。1959撤销了司法部。*后,检察机关被砸烂,检察制度被取消,各地公检法机关合成一家。

1.2 改革开放后的司法机关

1976年后,司法机关走上制度化道路,表现为:

第一,加强立法工作,使司法机关有法可依。仅从立法方面来说,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大量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国务院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其中有不少经济法规;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

第二,健全司法机构。

第三,完善司法制度及其相关制度。首先,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将法官分为四等十二级;其次,建立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实行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审判受理制度;再次,进行司法程序改革。

第二节 人民法院

2.1 人民法院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2.1.1 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被任命者必须年满23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内设以下几个审判机构:

(1)审判委员会, 它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集团(不是法律执行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委员会只能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受理案件,只对具体案件做出讨论和决定,由合议庭执行。

(2)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全国性的民事案件。 (3)经济法庭,负责审理重大的经济纠纷案件。 (4)行政法庭,负责审理涉及中央国家机关的行政案件。 (5)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重大的刑事案件。

(6)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审理、检查、处理刑事案件当事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通过审判监督及时纠正审判工作中可能发生的错误。

(7)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全国性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8)交通审判庭,负责审理全国性的交通案件。 2.1.2 地方人民法院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地方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就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2.1.2.1 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其审判机构一般有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各审判庭设有庭长、副庭长。其他机构还有执行庭、信访科、人事科、办公室等等。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同级人代会常委会任免。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人民法庭。人民

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直接受基层人民法院领导。

2.1.2.2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与地区、市一级行政区划相对应。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其内设机构一般有:审判委员会、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庭(一般又设有民事审判一庭,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民事审判二庭,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刑事庭(一般设刑事一庭,审理一审刑事案件;刑事二庭,审理上诉或抗诉刑事案件;刑事三庭,审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执行庭、办公室、调查研究处、人事处、司法行政处等。 2.1.2.3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其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对应。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其内设机构一般有审判委员会、刑事一庭(审理一审刑事案件)、刑事二庭(审理刑事上诉或抗诉案件)、刑事三庭(审理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办公室、政治处、政策研究处、司法行政处等。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同级人代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任期5年,届数不限。

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成员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设置审判委员会的目的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审理、判决案件,但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决定后,合议庭必须执行。

除审判委员会外,第二种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是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单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除审判员外,有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但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只能有审判人员组成。第三种审判形式是独任制,即由一个审判员审判案件。这种形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自诉及轻微的刑事案件。 2.1.3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专门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专门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中具有专门性质的法院,具有特殊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

油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规定,其机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具体规定。

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

1.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分设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

根据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军事法院的最高审级为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上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两个审判庭,各设庭长1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和书记员若干。大军区、军兵种单位军事法院和兵团、军级单位的法院,均设院长1人和审判员、书记员若干人。军事法院的设置、撤销和人员编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各级军事法庭按组织系统设置,编制在同级政治机关(政治部)序列中。各级军事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讨论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也可列席会议。

军事法院的干部任免,除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依照宪法第67条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外,各级军事法院的其他干部,均由军队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

2.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海事法院的审判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海事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海事法院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及研究室和办公机构。海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3.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分设两级,即铁路管理局中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管理分局基层铁路运输法院。中级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活动受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监督。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由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庭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任免。铁路法院的

编制由其所属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管理。铁路法院内设刑事法庭、经济法庭和民事法庭。铁路法院不受理地方民事、刑事案件。

2.2人民法院的职权

2.2.1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包括审理全国性重大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高监督机关,对一切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复核死刑案、解释法律、决定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等。 2.2.2 地方人民法院的职权

(一)基层人民法院职权:审判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第一审案件,对所受理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中级人民法院职权: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审理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监督所辖地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判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本院判决和裁定已经生效但又确有错误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职权:它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体来说包括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审理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判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本院判决和裁定已经生效但又确有错误的案件;对一切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监督所辖区域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2.3 专门人民法院的职权

《法院组织法》对专门人民法院的类型没有加以列举,显然意味着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立将具有不确定性,而非特指的。

1.军事法院的职权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第一审案件;审判涉外刑事案件;最高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

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其职权是: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基层军事法院的职权是: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案件;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基层军事法院的职权,基层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

2.海事法院的职权

海事法院是为行使海事司法管理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海事法院主要受理中国法人、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海事商事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海商合同纠纷案件22种;其他海事海商案件26种;海事执行案件5种。

2.2.4 地方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

第一,审级关系。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便告终结的审判制度。

第二,审判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三,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实践过程中有业务指导关系。

第四,指定管辖关系。下级法院如果就管辖权有争议而通过自行协商又解决不了时,上级法院有权指定其中的任何一个法院管辖。

2.3 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

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开审判原则;辩护原则;合议原则;回避制度;独立审判原则。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

3.1 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检察员若干人。并设置检察委员会,在内部机构上又设有厅、室、局,分别承办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法律政策研究以及人事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地方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机构设置

地方人民检察院的设置与地方人民法院的设置一样,与地方行政区划相对应。设在同一行政区的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具有相同级别,并且有共同的辖区。有以下三级

(1)基层人民检察院,是指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该级人民检察院一般称为县级人民检察院

(2)中级人民检察院,它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3)高级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检察院。

(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机构设置 专门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

(1)军事检察院是国家设立在人民解放军中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与军事法院、军队保卫部门共同组成军事司法体系。军事检察院设三级,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检察院;基层军事检察院。 (2)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分设两级:铁路管理局设人民检察院分院;铁路分局设基层人民检察院。

3.3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以下职权: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检查它们的工作,确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编制。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县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第一,对本辖区内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监督;第二,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实施法律监督;第三,参与刑事诉

讼;第四,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活动;第五,对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2.地级人民检察院职权。主要职权在地区层级上类似县级检察院的五项职权,除此之外,对所辖区域内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3.省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除了拥有前述职权之外,它还有对省级司法机关管辖的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过程进行法律监督。

(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专门人民检察院中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职权并不十分固定,军事检察院的职权如下:

1.对军职人员的案件行使检察权,按照专属管辖权的原则,受理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

2.按照刑讼法和军委有关文件的分工,对军职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侵权、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务实施的违反军人职责的犯罪实施侦查。

3.对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的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和审查诉讼。

4.依法对军队保卫部门、军事审判机关实施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监督。

(四)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2.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时,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4.依靠人民群众,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秉公执法、刚正不阿。

5.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3.4 地方人大与地方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地方人大与地方司法机关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是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受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向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相应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职首长以外人员的任免或批准任免。

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具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4.地方人大代表可以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

第四节 司法程序与司法原则

司法程序是司法机关从事司法活动所必经的法定活动程序。它的作用主要是保证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的实施。它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两大部分。

4.1 诉讼程序

1.民事诉讼程序。它包括普遍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执行程序等。

2.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包括起诉、受理、审判三个阶段。

3.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及执行五个阶段。

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审判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三种。

在中国,人民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第二审判决一经宣告即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判决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其判决还得由最高人民法院或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4.2 非诉讼程序

非诉讼程序主要有公证程序、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

4.3 司法原则

4.3.1 司法公正

司法权是中立的裁判权力,它的首要原则是司法公正。公正地司法首先要求法律本身是公正的,其次要求法院和法官依法公正办事,合理地审理各种案件。这就要求具备两个条件:司法独立和司法公开。

4.3.2 司法独立

西方的司法独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法院组织机构独立,自成体系,检察机关则隶属于行政系统;二是“法官独立”,法官按照“自由心证”,独立行使审判权;三是法官终身制和高薪制,非经弹劾,法官不得被免职、撤职和提前退休。

中国的司法独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是如何处理司法机关与其他组织,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让人民法院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二是如何真正做到法官独立。“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独立,这表明法官个人的审判过程不受法院内部行政机构的干预。”

案例1 “红头文件”干预司法

2006年7月,福泉人蒲开华、刘兴友和浙江商人黄某合伙在当地采矿。事后,双方发生纠纷。蒲开华、刘兴友因诈骗罪,被福泉市法院分别判刑。此判决后来被黔南州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并由福泉市人民法院建议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期间,福泉市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州政府给予关注,帮助协调妥善处理此案,并表明此案不宜撤诉。

随后,此案经福泉市法院再审,蒲开华、刘兴友再次被判有罪。 据此,家属认为福泉市的这份“文件”有干预司法之嫌。

案例2 李慧娟事件

2003年1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伊川县种子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的纠纷,此案的审判长为30岁的女法官李慧娟。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问题上,根据河南省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立法精神,种子价格应由市场决定。法规之间的冲突使两者的赔偿相差了几十万元。

此案经过法院、市人大等有关单位的协调,洛阳中院根据上位法做出了判决。然而,判决书中的一段话却引出了大问题:“《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原文如此)自然无效……”。

李慧娟的判决书中大胆宣布地方法规的某一条款无效,如同在平静的湖水中投入了一石,激起了无数的涟漪,引起了各方面的强烈反响。一方面,指责之声

不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此事的通报中指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无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进行评判。在河南省人大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直接要求下,洛阳中院撤销了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了其助理审判员的职务。

4.3.3 司法公开

司法独立制度可以排除外来因素对法院和法官的干扰,但要达到司法公正,还必须有效遏制法院和法官的违法和不道德行为,实行司法公开。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运用制度进行约束。它包括加强陪审员制度建设和建立法官与当事人隔离制度;

第二,运用公众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首先可以让司法机关知晓民意,从而自觉调整司法行为。其次,新闻舆论能够约束司法权力,防止司法权走向异化,从而实现设立司法机关的目的

案例3 黄松有案

201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贪污案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黄松有利用职务之便,受贿390万元,贪污120万元。

2008年10月,因涉嫌操控“中国第一烂尾楼”——广州中诚广场拍卖一案,黄松有被“双规”,由此成为建国后司法系统内因涉嫌严重违纪而受查处的最高级别官员。

廊坊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中称,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应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黄松有的刑事责任。

第13篇:司法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解读

司法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由于江苏省司法厅行政不作为,和南京市司法局联手充当保护伞,包庇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荒唐造假,制造冤案”的违法违规行为。弱女子在充满泪水和荆棘的维权路上漫步三年了,冤死的妈妈仍含冤九泉,违法者在“保护伞”下逍遥法外!法律不容践踏,事实胜于雄辩!铲除保护伞,还事实真相! 一.执法者权力空洞认证鉴定机构“违法受理案件依据”是“合法”。

(一鉴定机构受理了“无双方当事人法庭质证、认证材料”(见鉴定书。缺失庭审质证材料,鉴定结果就没有公正性、公平性。违犯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

(二鉴定机构受理了缺失不全的病历作鉴定依据。本案病历复印件“共57页”,可《鉴定书》记载病历原件只有“47页”(见

《病历资料》及《鉴定书》。关键材料缺失,不能做出客观事实认定!违犯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第(2项规定,“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三鉴定机构受理了不真实的病历作鉴定依据。(仅举1例一种病(1次CT检查出现三个不同病名,如:“小面积脑梗、小面积腔梗、腔隙性脑梗死”(见第1次《CT 报告单》;《入院通知》;《住院病案首页》。篡改、伪造的病历失去了客观性、真实性,违犯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第(2项规定,“鉴定材料不真实……,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四鉴定机构受理了超业务范围鉴定材料。《鉴定书》记载法院委托是“医疗过错”类别鉴定事项,不属于法医业务范围(见:《鉴定书》;江苏省司法厅《公告》。违犯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4条和16条第(1项规定,“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二.执法者权力空洞认证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超业务范围(类别执业”是“合法”。

宣州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见鉴定书。属于较有丰富临床经验医学专家鉴定范围(本案属“神内科”和“心内科”,法医无权鉴定医疗行为违法性和过错性内容……。外行不能鉴定内行!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医业务范围”。

(一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登记业务范围:“文书鉴定、痕迹鉴定、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法医病毒、微量鉴定”。(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见江苏省司法厅《公告》、《鉴定书》第8页。(二本案《鉴定书》中签名的鉴定人是:王德法,男,副主任法医师;高友祥,男,副主任法医师;王浏浏,女,无专业技术职称,于2010年1月22日才取得执业证。三人均不具有本案执业资格(见《鉴定书》第8页。

基于上述,鉴定机构(鉴定人严重违犯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第9条、第17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8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三条;《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等法律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及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三.执法者权力空洞认证鉴定人“违法篡改、伪造病历记录”是“合法” (一一大篡改

司法鉴定人在案情摘要时,将病历中门诊诊断“小面积脑梗”篡改为“小面积腔梗”。而执法者认定“ 笔误所致”(见《住院病案首页》、《鉴定书》第2页。

(二六大伪造

司法鉴定人在案情摘要时,擅自荒谬地伪造患者病情病症,编造案由,作虚假鉴定。1.将患者经 CT检查确诊的入院诊断“小面积脑梗” 伪造成“右侧大面积脑栓塞”,与“患者入院时心内科查体“表情自如、神

志清楚”等记录”明显矛盾(见《鉴定书》第2页、《入院记录》(

二、3日入院时《CT 报告单》。

2.伪造患者入院时“急诊科查心电图示„快速性心房纤颤‟。

3.伪造从心血管内科“转入神经内科予脱水降颅压等治疗、后病情继续恶化”。4.伪造“阅片所见:2010-8-3CT……腔隙性脑梗塞(陈旧性”。 5.伪造“8月3日CT所示腔隙性梗死系高血压……”;

6.伪造:“被鉴定人次日出现意识障碍后……并请神经内科等相关科室会诊,并及时转科治疗”。

以上伪造,心内科《病历资料》足以证明(每项有证据。而执法者却权力空洞认定“不存在作虚假鉴定”。

四.执法者权力空洞认证鉴定人“渎职违法施鉴”是“合法”

2010年8月3日晚10时47分,我母亲王安发经头颅CT检查确诊为急性“小面积脑梗”,神志清楚。11时被错误地收住宣城市

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属于神经内科治疗项 目范围) 。至 2010 年 8 月 4 日上午 10:12 复 查 CT 转科,病情发展到 “右侧大面积脑栓 塞、脑疝形成、梗阻性脑积水,”患者已病 入膏肓、成了植物人(两次 CT 影像胶片当 时均提交给鉴定机构) 。

(一) 值班医生错收病人入住科室长达约 12 个小时,不及时依法履行“转诊、会诊、告 知”义务,心内科《病历资料》、《CT 影像胶 片》足以证明。 (二CT 确诊的疾病,长达约 12 个小时,外 行值班医生违法“不对症用药”,漠视老年 患者生存的权力,等待老年患者的生命消 逝。心内科《病历资料》、《CT 影像

胶片》足 以证明。

(三)心内科《病程记录》第 2 页 4 日上午 9 时清楚地记载: “查房(8 时左右)发现 患者“昏迷、呼之不应„„”,患者生命危 在旦夕时,直到 10 时 12 分,外行值班医生 医德沦丧! 没有依法履行及时“急救、转诊、会诊”等救治措施,挽救生命。心内科《病 历资料》足以证明。

(四)心内科《病程记录》中记载“查房(8 时左右) 发现患者“昏迷、呼之不应„„”, 可《护理记录单》记载体现:“4 日 6 时至 10 时实施护理一次”。其间长达 4 个小时, 违法把昏迷患者抛在病房置之不理。按照 “一级护理”要求,应每小时护理 1 次,何 况是昏迷患者!见:国家卫生部《分级护理 制度》第 14 条第(1)项规定,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医疗侵权过错 致人死亡”案,鉴定人违背职业道德,避开 有力证据,鉴定为“无明显过错”,制造了 冤案。而执法者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却权力空洞认定“不 存在作虚假鉴定”。 综上所述 , 鉴定机构的司法行政主管监管 单位行政不作为,江苏省司法厅和南京市司 法局联手充当保护伞,“以言代法、以权压 法、徇私枉法”! 极力包庇下级鉴定机构 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为感受到宪法和法 律赋予我的那份尊严和正义!恳请高层组织 撤销江苏省司法厅的《答复便函》和南京市 司法局《宁司函[2012]24 号答复函》所作具

体行政行为。同时撤销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 心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 2011]法临鉴字第 1587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虚假结论。依法追 究相关执法(知法)犯法人的责任,还受害 人的清白与公道,维护司法公正! 我的所述全属事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我的手机号:137********

第14篇:司法机关司法行政年度工作总结

司法机关司法行政年度工作总结

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地区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党的xx届四中全会对做好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在“xxx”建设中,努力做好司法行政工作,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优良的法制环境是我们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今天,借举办干部论坛的机会,我从三个方面谈点认识和体会:

一、先进×××的基本经验xx市×××和×××的司法行政工作是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先进典型。xx年11月,区委副书记王xx带队到xx市×××等地进行了学习考察,所到之处、所见所闻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xx市×××的先进经验是:坚持“围绕一个中心、抓好两项结合、促进“三个提高”的工作思路(即围绕社会稳定这个中心;抓好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与受教育人群的职业特点相结合;与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相结合。促进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促进司法局外在地位、形象的提高)。

注重在“三提供、三帮助(即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群众知法;提供法律服务,帮助群众懂法;提供法律保障,帮助群众用法)上下功夫。在法制宣传上,将普法阵地前移,送法进社区;在法律服务上,将办案人员工作重心下移,拓宽服务市场;在人民调解上,坚持调防结合,寓防于调,达到了贴近社区、服务群众的目的。×××的经验是: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稳定”的指导思想,加大硬件建设投入,联网148法律服务热线,将全市2xxxx乡镇司法所、2xxxx法律服务所人员收编,实行“人财物事”垂直管理,理顺了乡镇司法所的管理体制,保证了司法行政队伍的稳定,极大地促进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以上两个先进×××的做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领导重视,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强。始终把依法治理加强法制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是目标明确,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的长效机制;三是具有创新意识,体现出与时俱进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创新法律进社区的新模式;四是舍得投入,注重加强硬件建设。

二、我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区的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以普法为先导,以法律服务进社区为载体,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通过“一五”至“四五”普法,全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为“新西岗”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其中:开展“法律在您身边”系列活动,推行完善“五个一”工程(即:全区每个社区有一名义务法律顾问;开辟一条法律咨询热线;设立一个法律知识宣传栏;建立一个法制课堂;有一个法律图书角)使社区居民遇有一般法律问题不出社区就可得到解决,形成了法律服务与群众“零距离”的“五进社区”工作模式,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的好评。

法律援助工作被×××司法厅授予“×××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为农民工讨要拖欠工资实施法律援助,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省、市政府对我们的做法给予肯定,市内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开展法律进社区,送法送书入户活动得到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被列为全区为民办实事项目。投入1xxxx万元,编印“一书四指南”(即:《常用法律知识手册》、《外来劳务人员法律知识指南》《人民调解指南》《公证指南》《法律援助指南》)免费向社区居民发放,做到“一户一册”。近年,围绕旧×××改造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治理的做法被市司法局推广。指导石道街小学开展的“少年模拟法庭”大赛活动被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联合制成光盘向全国发行。

虽然,我们在普法宣传、法律服务等方面作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典型×××相比,与司法行政工作的内在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相比,还存在着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亟待提高。一是个别部门和行业的领导对法制化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在执法环节上,部分执法人员秉公执法的意识淡薄,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二)对企业员工、外来人员普法教育亟待加强和完善,普法的难度越来越大。一些改制企业,普法网络不健全,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跟不上。在街道社区,流动人口越来越多,目前,对这部分人的普法宣传教育问题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措施仍需进一步完善。 (三)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一是街道司法所编制和级格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司法助理员兼职过多,基层司法队伍不够稳定、影响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二是司法行政干部的综合素质还不高。以上这些差距和问题有待于我们在今后工作中改进和提高。

第15篇:解析改变“两大司法机关”格局

改变“两大司法机关”格局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所谓“推进司法改革”,是指在党的领导下,有规划、有步骤地在司法系统各部门实行渐进式的改革,使之逐步推进,实现自我完善。这是一项涉及面很宽的综合系统工程,它应包括公、检、法、司、安五个部门的机构设置、领导体制、执法工作、队伍建设、警容风纪、监督制约等各个方面的改革。

一、司法改革的深化必然涉及需要修改宪法的问题

根据党的十五大的要求,推进司法改革,就是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按照这个要求,一是保证“司法独立”,二是确保“司法公正”,以树立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这就是司法改革的总目标。如果司法权威树立不起来,我们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一个实行法治的国家,如果通过司法程序,矛盾还是解决不了,最后要调动军队,那后果就不堪设想了。因此,凡是妨碍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制度与做法,都在应当革除之列。

司法改革是整个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而司法改革不是孤立进行的,它必须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其他方面互相配合,同步进行。

为使司法改革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实际的成效,应当分清轻重缓急,首先对当前最突出的或者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进行改革。

1998年,中央已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做了巨大的努力,其中最重要的是两项重大决策:一是严禁司法机关经商或开办企业。凡公、检、法、司和军队、武警部队开办的企业,至年底已经全部脱钩;二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禁止司法机关将罚没财物截留或者“提成”。

今后司法机关一律“吃皇粮”,其办案经费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保证。此外,国家还将认真改进收费办法,堵塞收费环节的各种漏洞;并在司法机关推广干部交流制度,实行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制;在司法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公开办案程序,杜绝司法工作人员吃请受贿。凡此种种,都是遏制司法腐败,树立廉洁形象的重大举措。

上述若干方面的改革措施,由于基本上都不涉及领导体制问题,相对而言,改革的难度还不算太大,近期内即可实施。但仅仅实行这些改革,还难以达到保证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要达此目标,还须统观全局,慎重研究,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方面的改革。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必然会涉及许多复杂的深层次问题。例如,现行宪法规定的“两大司法机关”并列的体制是否应当变更?这将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然会遇到的问题。1998年11月在海口举行的“中国诉讼法学年会”上,有些学者已经正式提出了这个问题,看来这个问题无法回避。立法机关和宪法学界也应当及早研究,以积极的姿态,促进我国的宪法制度更加完善。

二、“两大司法机关”并列的弊端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一府两院”(即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被列为平行机构,这就形成了“一个政府,两大司法机关”的鼎立的格局。就“两高”的关系而言,由于法律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对审判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甚至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再提出抗诉。这样一来,似乎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更高于审判机关。

这种检察权大于审判权的体制,是建国初期按照前苏联的模式照搬过来的。除了前苏联有这样的先例以外,目前我国的这种体制在世界各国是独一无二的。

检察权的过分膨胀,产生了两个突出的问题:

其一,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它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而检察机关又对贪污贿赂等大量刑事案件自行侦查,却没有任何机关可以对它实行监督;

其二,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承担着控诉职能,然而它又要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这种双重身份,好比是运动员又兼任最终的裁判者,致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都失去了“终审”的意义。总之,按照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设置,检察机关的权力过大,造成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法律关系失去平衡,有悖于分权制衡和诉讼公正原则。

三、建议修改宪法,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

为了健全诉讼法制,进一步理顺诉讼法律关系,有必要对检察权大于审判权的“两大司法机关”体制进行改革。这种改革将突破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设置,因而需要修改宪法。初步设想是:

(一)设立廉政公署,将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划归廉政公署管辖。

建议将国家监察部改名为“廉政公署”,归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凡党政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都由廉政公署负责查办。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从检察业务中划分出来,归廉政公署管辖。廉政公署对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则负责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同时对廉政公署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这样改革,至少有三个好处:

1.严格实行侦、控分离,克服了对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活动无人监督的弊端;

2.有利于妥善解决中央纪委查办大案要案如何依法行使侦查权的问题;

3.可以较好地解决监察部有责无权、监察乏力的困境。

(二)革除检、法并列的体制,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

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高的、也是最终的方式。国家设立审判机关,就是使之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因而审判权是国家行使统治权的最集中的体现。为了健全诉讼法制,坚持和实行“

依法治国“,我们应当参照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

考究各国检察机构的设置,一般都属于行政机关的一部分。例如:

——英国实行审、检公署制度,在中央设法律事务部(亦译“总检察署”),该部的首脑称总检察长,由首相从该党的下议员中提名任命,但不属于内阁成员;

——美国的检察机关是隶属于政府的行政机关,联邦称其为司法部。联邦司法部长也就是总检察长,由参议院通过,由总统任命;

——法国在司法部下设总检察院,司法部长即是全国检察官员的总管,每名检察官员都由司法部长提名,由总统任命;

——日本的检察厅作为行政官厅,以法务大臣为首长,从属于法务省;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起诉工作,由律政司刑事检控科负责,而律政司隶属于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长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按照日本法学家铃木茂嗣的解释:“检察官本质上是行政官,只有法官才是司法官。”

我国现行“两大司法机关”的格局,与现代法治理论和诉讼原理难以协调。其主要弊端,是造成了检察权大于审判权的错觉,致使检察院处处与法院争高低,而且往往是理直气壮、不遗余力。例如,在法院开庭时,面对庄严的国徽,公诉人硬是不起立;在法庭位置的摆放上,检察机关一再坚持公诉人的座位应与审判台平列;有些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检察机关仍然坚持再提出抗诉,致使诉讼永无终结„„其结果,是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实施,损害了法制的权威,并且被外国人引为笑谈。

鉴此,有必要在司法体制上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应当革除检、法并列的体制,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格局,以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具体的办法,可以考虑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合并,由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

这样改革,至少也有三个好处:

1.有利于克服检察院与法院“二虎相争”的弊端;

2.精减机构,理顺诉讼法律关系,突出人民法院在实行“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3.扩充司法部的职权,改变目前“司法部不司法”的局面。

要进行这样的改革,涉及变更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设置,事关重大,需要慎重研究,权衡利弊,稳妥进行。

第16篇:司法机关信息公开情况工作报告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市区司法局编制的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平台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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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2012年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设立了1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局办公室)。截至2012年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公开情况

本局2012年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2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有:

1、机构设置、机构领导、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2、规范性文件(公开了与我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等);

3、规划计划和业务计划;

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5、统计数据;

6、其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局能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形式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局制作了法律服务便民手册、服务指南。此外,我局还开展了法律“六进”、“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通过印发宣传手册、法律书籍和悬挂宣传画,深入乡村、社区现场为群众解答咨询并进行法律政策宣传等多种形式提高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知晓率。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申请情况

本局2012年度没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人员和收支情况

(一)工作人员情况

本机关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兼职人员共1人,同上年相比持平。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2012年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共收取检索、复印、邮递等成本费用共计0元。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减免收费情况

2012年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减免收取检索、复印、邮递等成本费用共计0元。

(四)与诉讼有关的费用支出

2012年本机关与诉讼有关的费用支出共计0元。

五、咨询情况

2012年,本局共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咨询0人次。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2012年,本局没有收到过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

七、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

1、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局没有专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都是兼职做这项工作,由于日常的业务工作量比较大,造成了部分管理人员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水平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体系还不是十分完善。

(二)改进措施

1、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能力素质。

2、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体系,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组织保障。

3、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力度,加大业务信息公开量。

4、进一步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探索创新。适应新形势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要求,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断探索、大胆试验,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不断把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向深入,使之真正成为推动我局工作质量和水平提升的基础性工作。

第17篇:《国家司法机关》的教学反思

本节课内容在第三单元甚至是全书都是一个重点知识点,而本节课内容主要讲述了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知识,通过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成、职权等内容的理解与把握,进一步感受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但这些内容对学生来说较陌生,所以在进行框内容时,遵循循序渐进原则:首先让学生自读课文宏观了解内容和框架,其次,通过师生互动完成重难点内容,具体授课时采用了目标教学法,针对目标创设情景、设问——讨论、交流、归纳。通过易错点的比较,突破难点、重点;最后讲练结合,学以致用。通过一些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和阅读感悟为主要情景材料来考察学生对当堂知识的理解和把握。

在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性质和职能时,首先对知识进行解读,其次采用近年来学生比较熟悉的典型案例加以说明,同时从相关工作报告加以补充说明。这样做使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进一步能够与社会现实紧密结合,做的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统一。这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地方。在处理行使司法活动的要求时,采用学生比较熟悉、容易切身体会的事件说明对其要求,这样比较符合学生的认知特点,拉近学生与本节课内容的距离,使得接下来的教学环节比较顺畅,学生也有极大的兴趣,同时也便于学生理解,获得学生的认同。最后从理论的角度探究司法机关之所以要履行这些职能的原因,深层了解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加深学生对我国司法机关的认同,树立热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意识。最终实现三维目标的很好落实。

本节课也有需要改进之处,教师给学生阅读教材的时间较短,上课的节奏较快,所以学生在接受方面有一定的困难。加之学生在对我国司法机关比较陌生,所以在进行职能时学生不能很好的掌握。

第18篇:中国封建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中国封建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秦朝: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长官名称也是廷尉,是九卿之一。 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a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b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这部分内容在教材的第110页。

汉朝:a.中央有廷尉,在东汉时曾改名为大理寺;职责:诏狱、上报的疑难案件。属官:廷尉正、左右监、左右平等;丞相有诛罚大权,尚书也在汉武帝之后有司法审判权。御史台是监察机关,职责是监察百官,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b.地方:郡县两级,郡守、县令下也设有专职的司法官吏,如贼曹、辞曹等。乡有有秩、啬夫、游缴等,调解处理轻微刑民案件。这部分内容可参考教材第157到158页。

魏晋南北朝:中央仍为廷尉或大理寺,只有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东汉以后中央三省制逐渐形成,尚书台成为是高行政机关,尚书台下属都设有掌管司法行政和兼理刑狱的机构,如三公曹、二千石曹。地方上,形成了州、郡、县三级,由县令、郡太守、州刺史掌握地方司法审判。这部分内容参见教材第180页。

隋唐:大理寺是最高的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关。注意说明这三大机关的各自的职责。地方上,形成州县两级,州设有司户参军事和司法参军事。参见教材第227页。

宋元:元朝,元初中央审判机关是大宗正府,后还权于刑部和地方政府。此外,内史府、枢密院、奥赛、宣政院等部门也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地方上,有路、府、县的达鲁花赤掌握地方司法。还有监察机关,具体说明中央的御史台,地方的行御史台以及提刑按察使(肃政廉访司)。注意元朝司法机关的特点,这些在教材第 249页都有。

明清: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注意大理寺和刑部之间职责的变化。地方上,县、州、府、省四级,有关审级的规定,会审制度也应该稍加说明。这些在教材的第276页。

清末:司法机关,刑部改为法部,专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设总检察厅。四级三审制。清末是司法机关近代化的时期,封建时代的司法机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应该说明的。参见教材第323页。

第19篇:专卖执法案件移交制度(移交司法机关)

专卖执法案件移交制度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烟草专卖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案件移送制度,凡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坚决予以移送。对不移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三条 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公安机关移送:

(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2)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

(3)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

(4)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5)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第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五条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的,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公安机关移送: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涉嫌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的,以涉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九条 严格案件移送的审批程序。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经审理判定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应及时提出移送意见,报主管领导、局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及时制作《犯罪案件移送意见书》。 第十条 严格规范移交手续,保证移送资料完整、准确。

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应当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

第十一条 加强与公安机关对已移送案件情况的沟通,了解已移送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做好移送案件的跟踪反馈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0篇: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定稿)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12-28

执行日期:2000-1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案件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保障和促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司法机关的工作行使监督权。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的重要日常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处

理。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的日常工作,由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未设和不设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法制工作机构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和不直接处理案件原则。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的下列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

进行监督:

(一)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作出判决、裁定、决定、命令;

(三)其他行使职权的行为。

第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执行追究违法办案人员责任制度和

国家赔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汇报;

(二)提出议案或者质询案;

(三)组织视察;

(四)组织执法检查;

(五)组织评议;

(六)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七)实施案件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听取本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汇报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通知报告机关。报告机关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日

前,将书面材料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汇报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报

告机关提出询问,被询问的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

常务委员会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汇报后,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报告机关;需要答复的,报告机关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

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就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就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

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就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

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

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司法机关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作口头或者书面答复。作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作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

关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可

以由主任会议交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

第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对本级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执法检查。

视察或者执法检查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交有关司法机关办理。有关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常务委

员会并答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机关工

作人员进行评议。

评议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交被评议的司法机关办理。被评议的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并答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就司法机关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

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邀请专家或

者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

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五条 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下一级司法机关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成本级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或者建议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处理。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上一级司法机关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其所在的司法机关和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应当告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计划、总结、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工作资料,应当及时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遭到非法干预、打击报复或者遇到重大阻力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章 案件监督

第十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要求监督的案件:

(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

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案件;

(二)在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评议等工作中提出的案件;

(三)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以及其

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交的案件;

(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申诉、控告、举报案件。

第二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实施监督:

(一)司法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

有错误的;

(二)司法机关依法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执行而不执行或者越权办理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的;

(五)司法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包

庇纵容的;

(六)其他应当实施监督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的要求监督的案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其中,属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控告、举报案件,由常务委员会的信访工作机构按照《浙江省信访条例》办理;需要由常务委员会按本条例规定

实施监督的,由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有关案件监督的议案、质询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对办理的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时,可以

向司法机关提出询问、听取汇报,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案卷材料。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案件可能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可以转交本级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司法机关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答复办理结果。重大的案件以及经转交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未获答复或者对答复有不同意见的案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督促处理意见的

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

构提出督促处理意见的案件,可以作出下列处理:

(一)听取司法机关的汇报,提出询问;

(二)决定组织调查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调查核实;

(三)发出通知,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

(四)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参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人员应当回

避。

调查时,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可以查阅司法机关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案卷材料,可以要求有关司法机关就调查事项提出专题报告并附有关材

料。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阅司法机关已经结案的全部案卷材料。

第二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案件实施监督,可以依法作出下列处理:

(一)责成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

(二)决定成立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三)追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案件监督过程中,发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办理的案件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拒不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

(二)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事项不依法办理,或者逾期不报告办理结果的;

(三)拒绝提供、隐瞒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情况、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材料,

作虚假报告的;

(四)对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情况、材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

复的;

(五)袒护包庇违法人员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

第二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前条情形的本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

以根据情节作出下列处理:

(一)责成有关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纠正、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

评;

(二)责成有管理权限的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依法免去、撤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提请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四)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秘密,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反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

门的工作,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9月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

的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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