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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中教学执行情况模板(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25 08:35:54 来源:教案模板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工作票执行中常见问题

工作票执行中常见问题分析与防止对策

热力机械工作票是在热力机械设备及系统检修作业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及有关人员安全责任,进行检修作业的书面依据,是保证检修作业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重要手段,在日常检修作业中,热力机械工作票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容易引发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件,因此及时总结、分析这些常见问题出现的原因所在,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保证检修作业人身设备安全的需要,也是加强工作票管理工作,提高工作票合格率的重要内容之一,现就热力机械工作票在日常执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1、热力机械工作票中常见问题的几种表现

1.1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填写不清楚,比如某机组的一台给水泵检修,在工作内容项不填写机组编号或给水泵编号,让人不明白到底在哪台设备上工作;而工作地点项有的填写范围太大,如“在汽机厂房内”,也有的干脆不填写工作地点,这样的工作票可能只有填写票的人自己知道。我们从事一项检修工作既填写票的人清楚在什么地点从事哪项工作,还要让运行值班人员清楚对哪一台设备要停运检修,如果工作票中没有填写不清楚运行人员就无法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没有搞清楚,盲目执行隔离措施时发生问题,同时更要对工作班每一位成员交待明白工作任务和工作的具体地点,以防止工作时走错位置。

1.2 安全措施不全,这是工作票中最常见的一类问题,设备、系统检修时,检修设备地点能够造成来汽、来水、来电的可能没有被完全隔离,如锅炉本体受热面小修,磨煤机不停电;磨煤机检修,给煤机不停电,或不关闭给煤机插板,不关闭热风门等;水泵、油泵等转动机械检修时,其出入口门、再循环门等不关闭上锁;汽、气、水、油系统阀门检修,不采取隔离措施,比如锅炉一级减温水调门检修,调整门前、后电动门不关闭、不停电;水泵入口门检修,水泵不停电,很容易造成设备损坏。这几种情况在机组大小修的工作票中表现比较突出,有的人认为机组停了,没有来汽来水的可能,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因为机组大小修期间每一台设备、每一个系统的检修控制工期不同,有的系统工作结束早,可能已经通水、汽等介质开始调试,而相邻的其它设备系统还未完工,这时如果隔离措施不全,就有可能将 水、汽送到工作地点,威胁到作业人员或设备安全。

1.3重要的安全措施遗漏,补充在“运行补充措施”栏有的工作票在填写、签发时就存在严重问题,把重要的安全措施遗漏,本属于典型不合格票,运行值班员接票也发现了,却不按照工作票管理规定要求工作负责人重新办理工作票,而是在“运行补充措施栏”补充,如将检修设备停电措施补充在“运行补充措施栏”,这是一种不严肃的工作态度,更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关于工作票之规定,同时也给工作票负责人和签发人养成一种填写不认真、签发不审核把关的不良工作习惯,结果造成工作票问题越来越多,合格率愈来愈低。

1.4用语不规范

设备、阀门名称等用语不规范,如有人这样填写安全措施:“关闭加热水位计上、下手动门”,有些描述不清,如“关闭所有阀门”、“所有阀门电机停电”等,所指设备不明确,在做措施时容易遗漏或将不应停电的设备误停电而引发事故;也有的不正确使用调度统一术语,将设备停电操作用语随意乱写,如 “拉电”、“断电”、“退电”等。

1.5重要的措施、时间或人员签名涂改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81条规定,工作票不准任意涂改,各个发电厂在执行过程中也有严格的规定,但在日常检查中我们发现有的工作票有涂改现象,特别是重要的安全措施项、签名、值长批准工作结束时间等处涂改,这些都违反了工作票的管理规定,一旦发生问题将不清楚,无法查证。

1.6不到现场履行许可、终结手续《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77条规定,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第5.9.2条规定,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无问题时,办理终结手续。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图省事,不到就地检查、交待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工作结束后也不到现场检查设备状况和人员撤离情况,就直接在值班室签字终结手续,更有甚者由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

2、造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2.1对执行热力机械工作票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在热力机械设备上从事检修作业,执行工作票制度,是确保作业过程中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的重要手段,这一点是勿庸置疑的。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工作人员认识不清,怕麻烦,图省事,不认真对待和执行,还有的人员甚至认为办理工作票是出于形式需要的错误观点,怕安监人员发现考核,在他的心里只要不被

考核,即使是不合格票也可以执行,所以往往是考核时好一会,不是自觉地执行 工作票制度。

2.2把关不严,存有依赖心理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对工作票中每一位签名者明确了安全职责,因此在签名时就要认真审核,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而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票接收人、工作许可人及值长没有很好地按照规定要求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只签字不把关,这既是是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表现,更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尤其对于一些新投产并在新机制下运作的电厂,由于主要维护人员来自于外委维护单位,检修工作负责人及工作班成员大都是外委维护人员,电厂设备管理部门的工作票签发人过分依赖维护人员,在签发工作票不认真审核安全措施,就会使本应被发现的问题遗漏,埋下隐患。

2.3缺乏必备的安全技术知识

发电厂专业技术性强,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高,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及值长安全技术素质要求也很高,他们不但需要熟悉现场设备系统,更要掌握安全工作规程、制度的相关规定,而要掌握这些知识需要一定时间、经验积累,目前一些新电厂新员工多,工作时间短掌握技术知识较少,经验欠缺,但由于工作需要,可能有的人员较早担任相应职责,但其基本素质没有完全达到要求,即使责任心强,结果也难免没有能力把好关。

3、应采取的有效纠正措施

3.1充分认识热力机械工作票的重要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明确规定,在生产现场进行热力设备检修、试验、安装等工作时,为了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过去一些单位在热力机械检修工作中,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完善,甚至不布置安全措施、不办理工作票就盲目进行检修作业,而发生机械伤害事故、高空坠落事故、烫伤和烧伤事故、触电事故的事例不胜枚举,教训十分深刻。因此,作为工作票中的每一位责任人首先必须清醒认识到执行工作票的重要性,只有思想上重视,实际工作严格执行,才能真正做好。

3.2强化安全技术培训,掌握必备的安全技能

如果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工作票管理制度”不熟悉,或缺乏必备的专业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那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的,所以讲设备管理部门、运行管理部门以及维护单位必须加强这些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必备的安全技能;对于那些工作时间较短,经验少,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命担任相应责任人。

3.3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职责,严格把关 在具备了相应资格后,就必须履行好自己的安全职责,严格把关,尤其工作许可人、值长对不合格的工作票一定要退回重新办理,只有人人重视,人人把关,才能确保工作票。

3.4专业管理人员加强指导,规范管理热力机械工作票的管理是运行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包括维护单位)、安监部门共同的职责,实际工作中有的专业人员总认为工作票是安监部门管理,日常不检查、不指导,月末审核已执行的工作票也只是统计一下数字,上报作罢,不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核评价,这是极其错误的,因为安监部门的职能是工作票的监督检查考核,而生产部门才是工作票的具体管理部门,所以规范工作票的管理要依靠安监部门和生产部门各专业、还有班组共同来抓才能做好。

3.5指导、讲评、考核相结合

企业的安监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票培训讲座,例如怎样正确填写工作票,针对抽查发现的典型问题做专题讲评,学习“工作票管理制度”及考核规定等,同时对不合格票中各责任人严格按规定考核;各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专业技术和安全规程制度考试,考试考核合格后书面公布,并对上述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即对哪些在执行过程中不遵守工作票管理规定、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人员,随时发现,随时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相应资格,只有通过强化学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担任相应责任人。

推荐第2篇:试述执行中参与分配

何谓执行中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这一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9

7、29

8、299条首先确立的,《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一、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则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应按《规定》第89条处理即执行法院应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该条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破产法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中,人民法院获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实行参与分配的各项权利都必须是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分为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关于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三种,其中,只有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是用执行所得的金钱来清偿。由于参与分配的重要特征是就执行所得的金钱在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而且只有对金钱才能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因此,关于物的交付请求及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无法参与分配,但是如先行执行的债权是交付或转移标的物的债权则其他金钱债权就不能参与进来;如先行执行的是金钱债权,后来的是交付或转移标的物的债权则后来的仍有权请求优先受偿。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意见》297条中申请参与分配的人包括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此次《规定》将其剔除在外,缩小了参与分配的范围,也相应减小了分配的难度。因无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尚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不能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且往往债务人会对债权人提出抗辩,这显然不是执行机构所解决的问题,与其职责不符,故《规定》修改了《意见》的相关规定。但有一点例外,《规定》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其优先受偿权。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这就意味着主张要求参与分配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二、参与分配的程序

1、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提出,如在分配后提出申请,则已分配过的财产不可能重新进行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按比例分配后,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只能先行中止,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并附相应的执行依据。《规定》中申请人应向原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执行依据,无执行依据但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则应提供相应的证据。由该执行法院将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

3、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在该案审结后进行。按此规定,不管该强制措施是在审理或是在执行阶段进行,执行措施不管事实保全执行还是终局执行的法院采取的,也不考虑每个执行法院级别的高低问题,只要是先采取措施就由其主持分配。在实践中有可能先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所受理的案件需要很长时间,而其他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可能很多且数额较大,让多数人和标的较大的案件等待一个标的较小的案件将会造成案件拖延和不公平,故应可以把该尚未审结的案件的数额提存出来,先让其他案件进行分配。该案审结后,如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得以确认(即胜诉),则其当然取得已提存的数额,反之,则将已提存的数额在已进行分配的其他债权人中进行再次分配,这样可兼顾效率与公平。

4、分配财产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各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若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以该财产优先受偿后,无剩余财产或该财产本身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其他债权人则无从谈起参与分配。对这些案件只能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意见》第299条规定,参与分配按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顺序进行。其顺序为工人工资和保险费、税款、其他债权。现《规定》对此作了修改,只在债权人之间按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204条破产还债的清偿顺序,对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及税款不再予以优先保护,如其也已取得执行依据,则可参与分配。这是因为参与分配是执行程序而非破产程序,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仍有继续偿还的义务。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分配完毕后并不能象破产程序那样免除其剩余的债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执行。

推荐第3篇:执行中财产保全的问题

执行中财产保全的问题

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经过财产保全的措施就会限制被申请人对物的处分权,在实际的具体操作中既要考虑保证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益的实现,又要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实际的操作中要明确被申请的财产保全的范围,要保证各方的利益的平等受到保护。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推荐第4篇:党纪政纪处分执行中若干问题探析

党纪政纪处分执行中若干问题探析

来源: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发布时间:2013-12-18 10:20

在党纪政纪处分执行中,常常会遇到降低职务层次和级别的问题。职务层次是指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等。根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职务层次与级别存在对应关系,比如,厅局级正职对应十三级至八级。关于降低职务层次,是指正厅降为副厅、正处降为副处等。关于降低级别,1995年人事部规定降级处分是指降低级别工资,2010年人社部《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规定,“给予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比如,厅长受到降级处分,职务层次还是厅局级,但级别、工资降低。由于此类问题比较复杂,执行中存在若干疑难问题。

(一)受撤职处分,是否需降低职务层次和级别

政纪方面,1996年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10年人社部《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撤职处分按降低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党纪方面,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应建议党外组织作相应处理的规定,建议行政机关给予撤职处分,并降低职务层次和级别;或根据2001年《中央纪委关于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请示的答复》的精神,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降低职务层次和级别。

(二)受撤职处分,在年度考核中是否还需再次降低职务层次

《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那么,受撤职处分被降低职务层次的,是否还需在年度考核中再次降低职务层次?

政纪方面,根据2007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规定,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并被降低职务层次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也就不存在被确定为不称职而再次降低职务层次的问题。

党纪方面,1998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曾规定,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但根据2009年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不定等次。因此,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而言,不会因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在年度考核中再次降低职务层次。但对其他党员而言,却无类似的明文规定。然而,从法理上看,对违纪人员不能因同一事由两次降低其职务层次。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在年度考核中是否需降低职务层次

根据《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那么,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是否需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年度考核中降低职务层次?

根据《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此,领导成员不一定进行年度考核,即使进行年度考核,依据和办法也与非领导成员不同。根据1998年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四项也规定,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因此,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在年度考核中不一定降低职务层次。

实务中,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尚未解决的问题较多,有关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中应注意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研究。(赵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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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小型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的思考

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的思考

一、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的意义

小企业一般指资产规模不大、人员较少的企业,具有组织体系通常利用垂直式管理体系,管理跨度较小的特点。我国的民营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中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入小企业范围。由于其规模小,但数量多的特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越来越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到来,掌握先进技术和管理知识的人员创办新兴的科技企业将呈不断增长趋势,其中将有为数众多的小企业。

小企业由于人员较少,在内部控制岗位设置和职责划分上容易产生重叠交叉现象,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因此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在客观上提出了建立小会计制度必要性,也只有从根本上提供适合小企业发展的制度保障,才有利于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在以往对小企业的会计工作管理中,会计制度设计与建设存在着一些片面认识,这些片面认识对小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造成了不良影响,影响了会计管理职能的发挥。如有人认为只有大中型单位有必要也有可能实行完善的内部控制,而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财力和人力的限制很难进行内部控制;也有人认为小企业组织简单,员工人数少,工作无法细分,一个人往往身兼数职,故不易有健全的内部控制;还有人认为小企业内部关系复杂,往往以主要领导人为决策核心,因此不仅不需要控制实际也无法控制。这些认识带来的后果首先是使小企业不重视会计制度建设,如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内部控制、稽核、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务清查、成本核算、财务收支审批等基本制度,总的来说残缺不全;绝大多数企业或者执行其中几项制度,或者实际上从未认真执行过。其次,许多小企业会计人员欠缺相关的专业知识,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不严密,致使企业财务管理比较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小企业管理现状可以看出,重视小企业会计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来13个行业会计制度中,如《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集体企业会计制度》、《乡镇企业会计制度》等制度,主要是按照企业所有制性质制定的、不同的会计制度对于相同的经济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不尽相同,种类繁多,不统一不规范,缺乏可比性。随着小企业在国发经济发展中占据日益重要的经济地位,迫切需要建立一部适合小企业自身发展的统一的会计制度,以便于规范其会计行为,促进其进一步发展。现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统一大业的会计制度体系,并占有重要的地位。会计制度的简化是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不仅便于工作,也利于行业监督,增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会计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会计核算法规、制度由三个层次构成 ,第一个层次是《会计法》,它是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第二个层次是会计准则,分为基本会计准则和其他会计准则,第三层次是会计制度。我国于2000年末2001年初颁布了打破行业、所有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界限的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颁布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更加完备,并进一步加强了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实践指导作用,完善了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针对不同的规模企业特征制定会计制度既是适应经济环境的现实需要,也是国际会计标准发展的趋势,是我国与国际接轨的具体体现。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的原则

会计制度设计和管理制度设计一样,必须依据政府法令、会计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根据企业所处的经济背景、管理的需要,以及内部控制的理论要求与处理方法等进行设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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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制度设计的直接依据是《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设计前提和基础是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会计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企业的根本利益和理财目标。

1、适应企业特点和财务管理要求的原则。会计制度设计既要遵循国家的统一规定,又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国家赋予企业的理财自主权,应在其会计制度中得到具体体现。凡是可由企业自主选择的财务事项,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规模、经营方式、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财务活动涉及面广,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大,企业财务活动组织得是否合理,财务关系处理得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体现这一原则首先应落实承担财务指标的单位和个人,然后赋予财务管理责任人相应的管理权限,并按照履行财务责任的情况给予应有的物质利益。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企业财务管理是在国家财经法规政策的指导下进行的微观管理,因此企业在制定会计制度时必须遵循国家的财经法规政策。但同时也必须注意到企业运转特点,即企业人、财、物等各因素信息,供、产、销等各流程,筹资、投资、用资、收回与分配资金各环节,交错形成多个变量,形成相互监督的关系点,综合发挥作用。因此,企业会计制度设计不仅要有原则性,而且还应根据其目标、任务、理财环境、人员素质的高低等因素的变动而具有灵活性。

4、效益性原则。会计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但不能因规范会计行为就不讲运行质量和工作效率,而是应在满足企业管理要求的前提条件下使会计制度设计更简洁明了,更具有操作性。要考虑其设计和运行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实现成本与效益的最佳组合。

四、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的内容

1、企业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包括企业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与工作规则、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以及档案管理方面的规定等。

2、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基本制度和要求。包括企业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和职责范围的规定、资金使用和出纳报销方面的规定、企业财务管理基本形式及企业内外财务关系协调基本程序规定等。

3、企业会计信息确认、归类、收集、记录和报告以及运用方面的具体要求和规范。主要包括会计凭证的设计、会计科目、账簿和报表的选择与设计、会计核算形式的选择等。

4、内部控制和内部核算制度的选择与设计。包括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材料收发及保管控制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成本核算办法和管理规程等。

5、按照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条件,设计企业电算化制度。

五、会计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权限控制的原则

企业内部控制中权责控制,是机构建设和权限控制是重心,因此,会计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权限控制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建设中的两个重要问题,下面拟就这两个问题作一些探讨。

1、会计机构设置是企业的控制手段

针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特点,在会计制度设计中要考虑企业经营管理组织体系的设置,并与此保持一致。由于小企业业务量较少,人员较少,会计核算一般只能采用集中核算方式,即由会计机构统一办理,从内部控制要求看,一般以2—3人为宜,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管理部门设会计组织,并指派专门的财务主管。

由于会计人员较少,为了达到会计控制的目的,在会计岗位设置和责权划分上,可设置三个岗位:

1) 会计主管兼总账会计。职责是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负责企业会计核算、会计管理

工作的开展(在财务会计工作处理方面不由管理部领导),并负责编制、审核会计凭证,登记总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和成本核算工作。

2) 出纳岗位。负责与货币资金收付有关的具体业务,如记录日记账,处理日常货币资金收支、申报、缴纳税金,备用金核算等。

3) 明细账会计岗位兼稽核。负责各种明细账的登记工作,账目的定期核对工作,财产清查的安排与实施工作等。

由于岗位设置较少,在职责划分上要注意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如出纳、总账与稽核,出纳与总账、明细账的分离等。

2、财务审批权界定是企业的权责控制手段

对于财务收支处理权限可按以下思路设计,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或计划,会计组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由财会组按此计划控制各种开支,做到每笔支出都由总经理批准,一方面强化总经理对会计工作的管理责任,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会计业务的控制环节。小企业规模小,业务量不多,由总经理对每一笔开支进行审批是可行的。

参考资料

1.《小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应用指南》 许太谊中国市场出版社2004年版

2.《小企业会计制度解读》项俊平《财会月刊》2005年第02期

3.《中小企业发展的会计政策选择》赵树源 《会计之友》 2005年第02期

4.《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版财政部制定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5.《最新企业具体会计准则阐述》张莜冰中国物价出版社2005年版

推荐第6篇: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的执行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的执行

仲裁证据保全,是指根据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证据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以保存证据证明力的活动。《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是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前提条件。证据灭失,是指如不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对证据不采取保全措施,就会失去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造成障碍。如证人因年老病重,有死亡的可能;物证有腐烂变质的可能等,遇到这种情况,应提前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对物品进行勘验,否则就会失去证据,以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如不及时收集证据,以后再去收集、调取证据,将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物力、人力,给调查证据造成很大的困难或不便,致使案件的审限拖延,,不能及时审判。例如,证人将要出国访问、留学、定居、探亲等。在其出国前,审判人员及时去询问证人,取得证据。如果不提前进行调查取证,待证人出国,再去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就需采用司法协助的方式,势必要浪费时间、物力、人力等,导致拖延案件审判。

那么,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应由哪个法院执行?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然后由受案仲裁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二是仲裁委员会无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国内仲裁案件证据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申请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对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见,证据保全在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中的地域管辖是一致的,不同的是级别管辖,一个是基层人民法院,一个是中级人民法院。

对哪些证据,采用何种方法予以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证明,有关证据保全的方法,因不同的证据采用的保全措施要有所不同。例如,对证人证言证据的保全,应采取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或者采取保存原物。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以采用变卖,保存价款的措施;对于书证及视听资料,可以及时调取到法院保存等。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

推荐第7篇:“两票”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两票”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整改意见

近几年来,电力系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下称“安规”)中关于工作票、操作票(下称“两票”)的有关规定及省公司“两票”补充规定,在各单位得到认真贯彻,有的还形成了规范程序,电气防误装臵和安全设施规范化工作也得到普遍实施,对系统内控制人身伤亡事故和恶性误操作事故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各单位的工作不平衡,“两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影响“两票”的实施,也有作业性、装臵性和管理性违章,而且这些违章中有的还是习惯性违章,严重威胁企业的安全生产。下面就公司系统“两票”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如下分析,并提几点整改意见。

一、工作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无票工作

(1)发生的工作情形和场所主要在配网和配电变压器台架上的工作中,电气和热力机械工作较少发生

(2)未使用工作票的种类主要是第二种工作票。

(3)有的表面上有使用工作票,但在工作现场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变更安全措施,或临时变动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而不按规程要求的程序办理,失去了工作票的把关作用,这些人和事实际上是处于无票工作中,极易酿成事故,应特别注意。

(4)基建后投产前,一经合闸即带有电压的情况下,没有严格按照“安规”要求使用工作票。

(5)极个别的工作票签发人一次性签发多张空白工作票,存放在生产现场供工作班随时取用,这种票失去了严肃性,形同虚设,看似有票实无票。

(6)到用户设备上(配电室)工作不开工作票

2、票面存在的共性问题

(1)有的工作地点填写不够明确或双重称号不规范。

(2)第二种工作票安全措施栏填写不具体、不明确,安全措施缺乏针对性。

(3)“保留带电线路或带电设备”、“工作地点保留带电部分和补充安全措施”应填明的,票上没有填写。有的用词含糊,填写内容指示不明确,如“附近设备带电,应保持安全距离…….”等。甚至有单位把电气工作票“工作地点保留带电部分和补充安全措施”栏的填写规定为签发人填写。必须指出,该栏是运行人员向检修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的书面依据,本应由工作许可人根据现场实际进行填写,这是“安规”的规定,责任重大,不应违反。

3、电气工作票票面问题

(1)应(已)设遮拦和挂标示牌的填写不完整。有些部分停电工作应设遮(围)栏的,没有设臵;邻近带电构架没有挂标示牌。标示牌悬挂地点和遮拦装设地点不够明确。

(2)电气工作涉及热力机械等方面要执行的安全措施,有的没有在备注栏明确或附安全施工作业票;有的备注无执行情况反馈。

(3)临时地线(地刀)未拆除的工作票,盖了“工作已结束”章;或拆除地线(地刀)组数与挂的组数不相符,也没有说明原因。

(4)选择工作方式不当。一是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用了第二种工作票,如在开关室(站)内需做遮(围)栏等安全措施的工作,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而填用了第二种工作票;二是应填用电气工作票,用了线路工作票;三是不符“三同”情况(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的不同电气连接部分只用一张第一种工作票;四是个别单位工作票格式不符合部颁和省公司“两票”补充规定格式要求。

(5)电气工作票没有提前一天送达。甚至有工作许可时间与收到工作票的时间相隔不到10分钟,不利于审查把关。

4、线路工作票票面问题

(1)同杆共架部分线路停电工作,没有使用线路的双重称号。

(2)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工作,没有设专人监护和使用色标的措施。

(3)少填接地,没有在工作地点两端接地而仅在来电侧挂地线(如配变低压侧未接地等),或忽略了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接地;接地位臵填写不明确具体。

(4)没有填线路开关、刀闸编号(有的单位编号不全)。

5、工作票实施中现场问题

(1)临时接地不符要求。临时接地线装在带有油漆的铝排上,或缠绕连结;电气用临时地线截面未经校核;线路临时地线接地棒埋深不够或因遇水泥地、岩石等未引出良好接地,或用铝线绑扎;线路作业现场有的不验电接地,有的未带验电笔或验电笔的电压等级与设备电压等级不一致;有的少挂地线,有的不使用绝缘棒接地等。

(2)装设安全遮栏不符要求。配电工作遇城区繁华区没有使用全封闭安全遮栏(围网);户内高压室部分停电工作应设遮栏没有设,电气户外高压设备区部分停电作业,没有使用全封闭安全遮栏,有的遮栏装设不牢靠,利用带电构架作支撑等。

(3)悬挂标示牌不符要求。遮栏(围网)上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不是朝向检修人员;邻近带电构架没有挂标示牌等。配电工作遇城区繁华区没有使用警告标志。

(4)现场人员随意移开或跨越遮栏。电气工作的检修试验人员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拆除接地线,或移动遮栏、标示牌;工作后也没有及时恢复。

(5)工作班人数和姓名与现场不符;有的工作负责人离开工作现场,失去现场监护。

(6)线路作业,变电所已拉刀闸操作把手上没有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有的刀闸操作把手没有锁住,动、静触头间未加绝缘隔板。

(7)有些调度和电气值班人员没有严格按“安规”规定对工作票的4种项目和内容进行登记。

(8)电气工作许可人在许可工作时,没有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指明带电设备位臵和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9)同杆共架线路部分停电工作,或邻近、交叉带电线路作业,没有每基杆设专人监护;没有使用色标牌,即在登杆塔前未发给作业人员相对应线路的识别标记。

(10)施工作业没有附施工作业票,缺乏防机械、起重等伤害的措施要求。

(11)有的单位送电线路作业未推广使用个人保护接地线、双控安全带或防坠器的措施。

6、现场电气设备和电力线路(包括配网的开闭所、配变站)的双重名称及安全标志缺少或不完善,缺少本企业的线路设备编号命名规则(规定)。

7、有些单位对“安规”要求的重大施工项目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规定),因而执行起来差距较大。

8、有些单位对“两票三制”的实施缺乏现场执行情况全过程检查考核制度,对“两票三制”实施中存在问题没有及时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有些单位工作票签发人没有定期抽查工作票是否按正规手续履行,并提出评价意见。个别签发人与“三熟”(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安规”)的素质要求有差距。

9、有些单位设备异动通知程序和现场图纸资料更改的制度不够完善,安全责任不够落实,造成车间、班组现场在用的图纸资料与实际不符,签发、审核工作票安全措施缺乏依据。个别调度和运行部门还没有配网低压杆线图和双电源、自备电源及交叉跨越资料。

10、有的单位缺乏本企业的配电线路设备(包括接户装臵)安装标准(或规范),现场存在低压线路穿越中压线路分段开关,或杆塔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等现象,留下隐患。

11、有的配电线路杆塔上寄生通讯线、闭路电视电缆,周围违章建筑、违章搭盖等造成作业环境差。

二、操作票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1、有的操作前没有在模拟图板上进行预演。有些单位的电气或调度模拟图不能表示“四态”,或运行方式变化不及时更改模拟图,造成与现场实际不符;配电线路运行操作模拟图板不规范。

2、操作时监护人不在场。

3、不验电接地。

4、无票操作,或没有把操作票带到现场,或带了也不唱票复诵,不按票逐项操作打勾,或操作人与监护互换,或操作人与监护分头操作而失去监护,以致出现走错间隔、操作漏项等酿成误操作。

5、遗漏必须的检查项目,如倒负荷操作或解列操作遗漏检查负荷分配,检修后送电遗漏检查相应地线(地刀)确已拆除(断开)。

6、电气接地线装拆记录两联单填错、漏填现象时有发生。

7、签名、盖章、打“∨”不符规定要求。有的调度指令票无审核人;有的操作票未填完空格,没有在第一空行盖“以下空白”印章,执行完毕未打“∨”;有的作废票不加盖作废章留在现场。

8、交接班制度不够完善,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流于形式,遗漏重要事项的交接。

9、使用万能钥匙强制解锁的现象时有发现,微机防误装臵的万能钥匙和开关室钥匙缺乏严格管理,有些防误装臵还有功能不完善的地方。

10、现场电气设备和电力线路的开关刀闸(包括刀闸电动按钮)的双重名称及设备标志缺少或不完善。刀闸电动操作箱没有锁住。设备检修状态,刀闸操作电源没有断开。

11、现场运行规程中倒闸操作的有关规定不够完善。如本单位一些重要操作步骤、操作术语(如微机遥控操作的操作术语)、专用安全标志、防误操作措施(如设备检修状态,刀闸电动合闸电源应断开等)及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等未在规程中加以明确。有的没有培训用的典型操作票。

三、改进意见

1、加强安全责任意识教育,提高严格执行“两票”的自觉性。“两票”的正确、完备实施是实现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两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不是没有规定和执行标准,而是不严格、不认真造成的,有些则是工作不负责任的表现。个别是安全思想淡薄,图省事,存在侥幸心理,违章作业;有的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把保证作业人员自身安全的措施和规定看作是上级领导的行政要求,不是自觉执行,而是被动盲从,甚至在执行原则和执行程序上也以应付检查为尺度,使“两票”实施流于形式。因此,管理者深入现场要多做引导、指导工作,结合实际解决职工思想问题,培养员工自觉执规、严肃执规、正确执规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全面实现。

2、实施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努力提高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要正确实施“两票”,不是仅仅提出“不能这样做”,更要解决“怎么做,为什么要这样做”的问题。目前“两票”实施中存在的另一方面问题是技术问题,一是安全规程的学习缺乏引导,存在理解不深不透,没有真正掌握岗位规程,因而不能联系实际运用;二是对如何采取措施贯彻落实规程要求,缺乏深入研究,个别还强调本单位、本部门的“习惯做法”;三是新人员、转岗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不能适应生产需要。因此,要加强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和学习考核。有关教育和生产职能部门要对“两票”涉及的安全责任人员组织定期培训学习。对生产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强制学习,从技术上解决“两票”执行中存在的认识问题,使生产人员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尤其是反习惯性违章,杜绝人身事故。违章就是要严格执行“两票”制度,严肃执规纪律。就防人身触电而言,反违章重点是防误入带电间隔,误登带电设备和保持安全距离等方面的违章;防恶性误操作事故的重点是防带地线合闸。生产班组尤要严格执行“两票”制度,做到针对具体的作业实际和倒闸操作任务,抓好每一天的生产作业及倒闸操作的危险点分析预控和班前会的安全交底,保证安全职责到位,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4、努力消除装臵性违章,完善生产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要继续抓好安全设施规范化和微机防误装臵完善化工作,按照“安规”和《劳动保护与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等有关规程要求,认真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标志、安全设施和防护装臵,及时整改。要积极采取技术措施,为职工提供满足现场工作条件的安全生产环境。

5、坚决克服管理性违章,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加强管理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要克服部分生产领导人员没有把“两票”实施看作是生产工作的第一要务,而疏于检查、监促管理的问题;要克服有些安监部门满足于票面合格率统计,对“两票”实施缺乏定期分析总结,深入现场检查、监督不够的问题,加强对现场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违反“两票”制度的现象。因此,要及时修订现场安全规程制度,一是“两票三制”现场执行情况全过程检查制度,强化“两票”执行的检查和考核;二是及时修订关于重大施工项目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作业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及安全交底的有关现场规程制度;三是及时修定微机防误装臵的运行和检修规程,及万能钥匙管理制度;四是现场安全工作规程和省公司“两票补充规定”,存在与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换代不相适应的问题,存在近几年的事故教训及反事故对策要补充修订相关内容的问题,这些都要摆上议事日程。同时还要继续抓好安全性评价的查评和整改工作,切实加强设备缺陷管理、设备异动管理、“两票三制”管理、安全规程制度的建设和现场技术图纸资料的完善,使安全生产管理逐步达到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

来自: 安全管理网(www.daodoc.com) 详细出处:http://www.daodoc.com/Manage/Trade/Electric/200805/10956.shtml

推荐第8篇:执行中如何行使抵消权

执行中如何行使抵销权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主张抵销异议的,此争议虽系实体权利的争议,但由于与执行程序密切联系,故应由执行法院处理,不必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由其他法院审理。对此,理论界的认识基本一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强制执行法也有类似规定。但对该异议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还是审判机构处理以及通过何种程序处理,则存有很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处理。理由:一是从性质上讲,对被执行人抵销异议的审查与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是同一类问题,都涉及到对另一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及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进行审查”。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异议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被执行人的抵销主张是否成立也应当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尽管目前法律界对《执行规定》中规定执行机构直接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处理颇多非议,但在法律尚未对之作出相应修改前,执行实务中仍可依《执行规定》予以审查处理。二是民事执行不同于民事诉讼,要求执行工作在公正的同时应更强调效率为其价值追求目标。直接由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裁决抵销异议,可以避免另行启动诉讼程序引起的时间上的拖延。因此,从提高执行效率的角度考虑,由执行机构直接就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主张抵销之异议进行审查,可以避免被执行人借故拖延执行。尤其针对目前执行难、执行效率低的现状,允许执行机构直接对被执行入主张抵销之异议进行审查不失为提高执行效率的一个有力举措。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执行工作包括一定的解决与执行有关的实体和程序争议的裁判活动。执行机关在执行中既有权进行程序审查,也有权进行实体审查。因为执行程序离不开裁判,从执行程序的启动、对有关执行问题的争议、重大事项的决定到执行程序的中止、终结,都需要执行中的裁判。执行程序中的裁判活动,是强制执行的组成部分,执行权具有司法权的性质。被执行人因主张抵销而提起的异议可由下设于执行机构中的执行裁判庭负责审查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主张抵销之异议的前提是确认被执行人是否享有可以行驶抵销权的债权。而这是不同于原执行依据的另一个债的法律关系,属于一个新的诉。执行机构对此实体争议无裁决权,该争议应由审判机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且从审执分立的要求来看,执行程序中出现的实体争议如不能完全脱离执行程序,势必影响公正。再者,执行程序中缺乏相应的诉讼救济程序加以保障,因而剥夺了被执行人的上诉权。执行程序中出现的程序性争议,完全可以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但实体权利的争议则只能由审判庭审理解决,否则会导致审判与执行职能上的混乱。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第一种观点主张抵销权争议完全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突出了效率,但是忽视了抵销权争议和执行依据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在执行程序中对另一独立的法律关系作出最终的实体裁判,不符合审执分立的基本原则,也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第二种观点从追求司法公正出发,没有赋予执行机构一定的审查权。这样凡是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权的,由于执行机构无权审查,只能交由有关审判庭予以裁判,必然影响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往往导致执行效率降低,不利于及时、充分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公正和效率的关系是我们制定法律时最优先考虑的问题,在设计执行程序中的抵销权制度时同样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

推荐第9篇:浅谈执行担保中担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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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担保中担保的方式

浅谈执行担保中担保的方式

担保行为不仅仅可以发生在民商事关系中,也可以发生在司法程序中(如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担保),所以我国《担保法》及《也同样适用于执行中的担保行为。但是,执行程序中的担保行为又与民商事关系中发生的担保有很多的不同之处,因此,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上也会有各自的不相同之处。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民商事关系中的担保方式共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而由于执行程序在司法程序中的特殊性,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适用于执行程序。

一、执行担保中的保证

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向执行法院作出保证,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由其代为清偿的行为。该保证行为适用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主要以与民商事关系中的保证不同之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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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而言:

1、保证的对象不同。民商事关系中的保证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执行中的保证是保证人向执行法院担保。执行程序中的保证是在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当被执行人在保证期间届满时仍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就可以直接强制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保证期间不同。民事商关系中的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而在执行程序中的保证期间是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就永远依附于主债务的存在而存在,不发生保证期间届满的后果。

3、保证方式不同。民商事关系中的保证有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执行程序中的保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执行中保证人的责任只能是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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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担保中的抵押

执行担保中的抵押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担保。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给申请人。在执行实践中,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但也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法院不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抵押人订立抵押担保合同。在执行担保中,只要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依据《担保法》第39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抵押担保书即可。

2、执行担保中的抵押不需要严格按照《担保法》第41条及司法解释第132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执行法院只要接受了抵押并将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予以扣押,抵押关系即告成立和生效。

3、执行担保中的抵押,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抵押物,也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三、执行担保中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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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中的质押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法院占有,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担保。当被执行人在暂缓期间届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清偿给申请人。在执行实践中,执行担保中的质押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用动产作执行担保中的质押的,该动产如果有明确的权属证书,执行法院只要将动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质押关系即为成立和生效。对于没有明确的权属证书的动产,应将质押物移交至执行法院,可以交付申请人保管,因申请人保管不善而导致质押物灭失或毁损的,由申请人承担保管质押物不善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执行法院认为质押物不便于保管,申请执行人也不接受保管的,也可以委托仓库等保管机构保管,费用由担保人支付。如果没有仓库可委托的,执行法院不应确认和接受该质押担保。

2、用财产权利作执行担保中的质押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2条的规定,对质押的财产权利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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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常见问题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常见问题

一、预算编制常见问题及查证方法

(一)少报、瞒报和漏报收入项目。

1、未将上年的公用经费、项目结余资金纳入年初预算管理,编入当年的部门预算。

二、

三、

此类问题应审查上年经常性结余、专项结余账户账面余额和年终预算收支调入往来账户金额,采用比较法对比账面金额与预算收入编制、批复表中的上年结余金额的一致性,确定判断上年结余纳入年初预算的完整性。 及查证方

2、未将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收入全部纳入收入预算编制。查阅部门收费许可文件、许可证及经营业务,掌握部门的收费项目及经营项目,并查阅上年度部门收入决算报表;将上述资料反映的部门收入项目、金额与编制的收入预算对比,查找出是否少报、瞒报和漏报收入。

现实中,上述

1、2项工作可能未做,这就是个普遍性问题应予以揭示。

(二)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不具体。年初项目预算未编制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项目设立统笼、流于形式,如教育部门预算编制中以“中小学校危房整治”项目名义申报项目资金,但未落实到具体的学校和危房上。

此类问题主要查证方法:查阅部门项目编制说明、预算编制表、项目设立依据、立项审批和财政预算批复文件等资料,对比部门预算编制与财政批复资料,查找出预算不细化的项目与金额,并重点审查此类项目资金安排、拨付和项目完成情况,若存在拨付不及时、资金大额结余或项目进度迟缓等问题,要进一步印证此项目预算编制的不细化。

(三)多报部门预算。

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将部门的超编人员、所属非预算单位人员、已报废的车辆数量编入部门基本经费预算,形成多报公用经费。应审查部门上年末编制、实有人数,查阅编办人员编制文件和上年12月人员工资发放表,审查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及资产清查资料,抽查车辆、实物数量;与预算编制、批复表中人员、实物数量是否多计,确定多报预算金额。

二、预算执行常见问题及查证方法

(一)向下属单位批复预算不及时、截留二级部门预算资金。 部门预算经人大审查、财政批复后,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向所属二级单位批复预算,本级预留、截留二级部门预算资金;随意调整预算科目与项目,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特别是专项资金用途等问题。 按照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要求,对比向下属单位批复预算文件,审查特定和非特定项目数量、金额批复的一致性,批复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间;若故意延误批复时间,向下批复项目数量、金额少于财政批复项目及金额,可判定为批复不及时和故意截留预算资金。

(二)向下属单位拨付预算资金不及时、不合理,无预算拨款。

未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所属单位职责任务等分配预算资金,未细化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或将资金安排拨付给非预算单位等不属于部门预算范围的事项,拨付不及时影响项目进度和事业发展。

(三)违规收费、罚款。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征收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无证收费,以及乱收费、乱罚款、超标准、超范围或应征未征、随意减免非税收入等。

审查部门收费项目的审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抽取部分收费票据和收费台账,对照部门执行标准和范围,审查是否存在多收费、乱收费;全年应收额与实收额对比,并抽查部分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金额与收费标准对比,确定是否存在应征未征或随意减免的问题。

(四)未执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规定。 执收执罚收入未严格执行收缴分离、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收入未全额及时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违规开设过渡户隐瞒拖欠、坐收坐支、转移、截留财政收入。

1、审查收入过渡户开设的审批依据,过渡户资金解缴与规定按时间比较,是否存在拖欠;查阅收费票据月报表和票据领销登记簿,对比报表收费金额与暂存款账户、收入过渡户收入金额是否相等,判断收费与入账金额的一致性;

2、审查暂存款账户核算的支出,查阅支出会计凭证,是属于款项解缴或直接列支费用,审查暂存款账户月(年)末余额,对长期挂账的资金进行询问了解相关人员,判别是否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截留财政收入。

(五)收费票据管理及使用不合规。

财政票据领用发放未实行领销存登记,票据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未做到月清月结和票款同行,用自购、自制或其他票据乱收费。

查阅票据核算管理电子数据或领销存登记簿台账等资料,盘点票据实存数与账存数是否相等,查阅票据管理制度,对制度的执行进行实行实质性测试,判断制度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六)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专项资金。

将与本项目无关和不应由本项目承担的事项费用等在该项目资金中列支,形成挤占项目资金;将本项目(专项)资金挪用于其他项目、基本建设或职工福利等,形成挪用项目(专项)资金。

查阅项目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文件资料,审查项目(专项)支出明细账户,调查核实列支的会计记录与实际事实,追踪资金流向和使用,核实支出的真实合规性;核实项目完成程度并与年初计划比较,分析项目未完成的原因;判断是否存在挤占或挪用项目(专项)资金。

(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列支。

部门自行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办公设备、建设工程、货物及服务,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查阅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和相关集中统一采购规定,审查支出账户购置设备、货物等会计凭证记录事项,查阅相应的购销合同、购置审批、验收记录及付款方式等财会、文书资料,累加自行购置设备支付金额,确定违规采购行为和金额。

审查与下级单位往来、银行存款等账户,查阅资金拨付、入账时间,对照项目完成计划和实施进度资料,确定资金拨付金额与项目完成量是否一致;项目性质、资金额度的分配与所属部门单位的职责相关联程度,是否具有正相关,确定分配是否合理;审查拨出经费账户记录,检查拨给单位是否属于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审查单位设立的批复文件等资料,确定是否属于非预算单位。 查阅项目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文件资料,审查项目(专项)支出明细账户,调查核实列支的会计记录与实际事实,追踪资金流向和使用,核实支出的真实合规性;核实项目完成程度并与年初计划比较,分析项目未完成的原因;判断是否存在挤占或挪用项目(专项)资金。

(八)转移、截留财政资金。

将项目资金拨付给下属单位或非预算单位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事项上,转移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通过虚假的业务往来,将部门资金支付给经济业务提供单位,再由对方将资金陆续转回并用于其他非正常支出或留作他用,达到转移、截留目的。

审查拨出经费账户记录,查阅拨款的依据及预算批复,调查收款单位的入账记录;查阅经济业务的合同、签证、验收、入库等资料,调查对方的入账记录,审查异常的往来款项,厘清资金的流出流入,判断经济业务的真实性。

(九)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年终将预算结余资金,通过编制虚假的经济事项和项目,进行虚报费用及列支,将预算资金报出后存入单位其他及个人账户;或将行政性收费、其他收入隐瞒不入账,存入私设的“小金库”;并在其中列支非正常支出。跟踪资金流向,查阅业务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询开户情况。

(十)侵吞、私分预算资金。 单位或个人采取虚假的手段将预算资金套出后,进行个人侵吞或集体私分,造成严重违法。对在经费支出和往来账户核算的异常、大额支出进行调查,询问经办人员,查阅业务档案、支付方式等资料。

第11篇:小学教学常规执行制度

小学教学常规执行制度

为促进我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教学常规工作的贯彻落实,从而有效地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特拟定本学期教学常规执行检查制度。

一、每学期设教学常规执行津贴每人30元。

二、认真完成教学常规工作,如有违反,按以上标准扣发,扣完为止。

三、教学常规的内容与量化指标:内容主要包括备课、上课、作业、考试、教师日记、听课、辅导以及教学计划、教学总结和教学论文等方面;量化指标为:

1、备课:做到先周备课,备课中要有明确的教学内容、目的要求、重点难点以及详细的教学过程。量化指标为:

一、三年级语文每周8节,四至五年级每周7节,一至五年级数学每周6节(内含单元测试和试卷讲评)。每单元要有单元教学计划和教学反思(教学反思达60%以上),质和量不达标每节次扣3元。

2、上课:教师必须有教案上课,上课内容与教案相符,否则视为无教案上课,上课无教案的每次扣5元。

3、作业:作业布置份量适度,及时批改,做到全批全改,有批改分数和日期,并以本为单位编有批改次数流水号,而做好批改记录。量化指标为:一至二年级语文和一至五年级数学每周6次以上,三至五年级语文每周4次以上,作文每单元1篇以上(高年级《练习册》每周3次以上,低年级《练习册》全批全改,单元测验每批改一次并有成绩统计的算2次),英语每周1次,批改记录应达到作业数的半数以上。每次的练习份量:低年级应达半面以上、高年级一面以上、练习册一面以上。质和量不达标每次扣2元,学生代改作业的不计入批改次数。

4、考试:每授完一单元后要组织一次考试,考后及时批改,做好试卷分析,及时查漏补缺,力求各率达标。没有组织考试或不批改、不做试卷分析的每次扣4元。

5、教师日记:教师每学期写12篇以上质量较高的教师日记,力求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每少一篇扣2元。

6、听课:听课不能流于形式,要深入课堂实际听课,新教师每学期20节以上,老教师每学期18节以上,每少一节扣2元。

7、教研活动:每位教师积极主动地参与教研活动,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做好有关记录,无故缺席一次扣2元。

8、辅导:学期初写好“培尖缩差”辅导计划,每星期备好一节辅导教案,并按学生要求认真辅导。每缺一项扣2元。

9、其它:学期初写好各科教学计划、班主任工作计划、期末写好各项工作总结和经验论文。未及时完成的每项扣3元。

四、教学常规工作的检查考核与处罚

1、继续实行“周检月报核算”制度,每周五检查先周备课,每月末上报常规检查情况并公布一次。

2、此外,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

3、在定期检查与抽查中(包括镇中心小学检查)未达教学常规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以上标准实行经济处罚。

五、津贴的核算由教务处具体负责,该津贴每学期末发放。

第12篇:读中理解 读中感悟教学教案

⒈图文并茂。课文按事情发展的顺序编绘了四幅图画,分别与课文的

二、

三、

五、七自然段内容相对应,使“丑小鸭”得名、离家出走、羡慕天鹅、忽然发现自己并不丑而且十分漂亮等原因形象直观化,既弥补了文字抽象的缺点,又为獐喜闻乐见,能起到激情引趣的作用。

⒉词句生动,用词准确。“太阳暖烘烘的”,提示了丑小鸭出生的季节;“特别大”强调出差别;“灰灰的”、“大大的”、“瘦瘦的”提示了得名缘由;又如三至六自然段,点明出走原因的词有“孤单”、“除了„„都”等;“只好”、“才敢”、“悄悄地”、“趴”等词,体现了它离家出走后的种种遭遇;而“雪白的羽毛”、“长长的脖子”、“美丽极了”则是“丑”变“美”的真实写照。

依据以上特点,加之课文内容比较通俗易懂,故事性强,因而本文可采取以读为主的学法,求得读中理解,读中感悟。教学建议如下:

一、设“悬”朗读,初知课文。

⒈揭题激趣。揭题后,教师激疑:同学们,读了课题,你们有什么疑问吗?(丑小鸭是谁?为什么会叫它“丑小鸭”?在它身上发生了什么事,后来怎么样了?)学生质疑后,教师追问:你们想知道这些问题的答案吗?以设制悬念,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⒉初步感知。请同学们认真读课文,自己去文中寻找答案。(学生自己提出问题,必然急于找到答案,必定读得投入。那么,顺疑索答,初步感知的目的亦能达到。)

二、读中求变,深化理解。

⒈求“顺”自读。同学们喜欢这篇课文吗?你们能读好它吗?教师相信你们会读好。现在请同学们自读课文,边看拼音边读,不会读的地方要多读几遍,同时,给自然段标上序号,看谁读得最好。(此遍朗读,目的在于读正确,读顺畅;在学生朗读过程中,教师巡视指导、鼓励。)

⒉检查朗读。你们想把课文读给大家听吗?(教师指名逐段朗读,相机教学生字、正音;指导全班读好长句子;让学生明白课文共有7个自然段,用奖小红花的办法激励学生把字读正确,读流利。)

⒊比赛朗读。⑴同学们刚才读得不错,基本上做到了读得正确、流利。现在我们来进行朗读比赛,大家愿意参加吗?好!每组选一位平时较少读书给大家听的同学,代表本组参加比赛,你们愿意帮助他吗?(小组指导,准备参赛。安排此项比赛是为了刺激大家的朗读积极性,达到全员参与,生生互动,锻炼“中下生”的目的。)⑵比赛,评奖。(只要达到正确、顺畅,就给一等奖。)

⒋图文“对读”。下面我们将进行图文对读,方法是这样的:这里有四幅图画(文内图画放大图,教师逐一出示,并让学生观察图画,用自己的话说说画面内容),现在请一位学生上台当主持,其余同学按

一、

二、

三、四组的顺序进行朗读,主持人举起哪一幅图,小组同学就要读出与图画内容相对应的一段课文。看哪组同学读得准,读得好。(此读目的在于图文对照,理解

二、

三、

五、七自然段内容。

⒌理解朗读。⑴下面进行一个“找朋友读句子”游戏。规则是:按自然段顺序,根据老师出示的卡片上的内容在课文中找到和它相对应的句子,并把它读出来。看谁找得准,读得好。谁先举手谁读。愿意参加吗?(卡片上的内容:第一自然段,读表示“春天”这个季节的句子;第二自然段,读出“丑小鸭”这个名字是怎么来的句子;第三自然段,读“丑小鸭”为什么会离家出走的句子;第四自然段,读“丑小鸭”为什么白天只好躲起来的句子;第五自然段,读出“丑小鸭”羡慕天鹅的句子;第六自然段,读出“丑小鸭”差点冻死的句子;第七自然段,读出“丑小鸭”发现自己是一只天鹅的句子。)(游戏目的在于理解词语,读懂句子,进而理解自然段,理解课文。)⑵游戏。(每读一“题”后评议,纠错。)

⒍背诵比赛。⑴理清顺序。教师出示抄好的第七自然段每句话的四张卡片,打乱后出示在黑板上,让学生逐句朗读后按课文顺序重新排列;排列一句读熟一句;排列好后再读几遍,直至熟读成诵。⑵同桌对背。⑶比赛。(学生举手参赛,其余同学当评委背完一个评议一个,要求是正确、流利。)◆

第13篇:“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教案

“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教案

陕西省佛坪县长角坝学校 周亚军

一、教案背景

1、面向学生:小学一年级学生

2、学科:《品德与生活》

3、课时:1课时

4、学生课前准备:小镜子一面 儿童牙刷一把

二、教学课题 我掉了一颗牙

1、通过教学,让学生明白健康成长从保护牙齿开始,感受刷牙的快乐;培养儿童追求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热爱生命、热爱生活的情感。

2、培养学生从小养成早晚刷牙、饭后漱口的良好生活习惯。

3、让学生知道换牙是一种生理现象,消除学生对换牙的恐惧心理;认识龋齿的危害及防治,了解牙齿的保健措施,掌握正确的刷牙方法。

4、通过探讨“掉牙原因、龋齿成因,怎样刷牙、护齿”,指导学生体验提出问题、探索问题的过程,在教师创设的情境下,学会正确的刷牙方法,体验学习的快乐。

三、教材分析

本课是苏教版《品德与生活》一年级下册第二单元《我的生活好习惯》的第一个主题《我掉了一颗牙》的内容。让孩子健康地生活,是每位家长的良好愿望。本节课主要是借儿童换牙期,对他们进行保护牙齿的教育,帮助儿童学习正确的刷牙方法,了解牙齿保健的常识,并初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帮助孩子消除换牙的紧张心理。

四、教学方法

情景教学法、演示法、课堂讨论法、谈话法

五、教学过程

活动一:猜谜导入,激发兴趣。

师:老师早就听说咱们班的小朋友上课很会动脑筋,今天我想出个谜语考考大家。大家注意倾听,猜到后请举手示意。

两队白衣兵,形状像玉米。守住红城门,唇舌紧相依。 师:小朋友们都猜对了,大声说出谜底吧! 生:牙齿。

师:你们真棒!

[利用学生感兴趣的猜谜语活动导入学习主题,使他们初步尝试到动脑、倾听带来的成功与喜悦。] 活动二:说说牙齿的作用。

师:大家一起来一个灿烂的微笑,让我们看到彼此的牙齿。 师:我们什么时候会用到它呢? 师:你用牙齿吃过些什么? 师:这些零食你经常吃吗?

师:那就行!零食吃多了可没有好处。

师总结:是呀!牙齿帮助我们享受到许多美味佳肴,它的作用可真大!我们每天吃的食物都是通过牙齿进行咀嚼,完成初步的消化。然后,再送到我们的胃、肠进行第二次消化,把食物变成人体能吸收的养分,这样,小朋友们才会长的健健康康的。今天,坐在这里上课才会显得这么有精神!

[亲切又自然的“聊一聊“,引导学生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体会到了牙齿的作用,感受到保护牙齿的重要性。] 活动三:交流感受,认识乳牙、恒牙,体味成长快乐。 师:这里有几位小朋友,你们看他们的牙„„ 【百度图片】掉牙图片

http://image.baidu.com/&W1200&H1128&T7738&S156&TPjpg 生:他的门牙没了。 生:他掉牙了。 师:是的。

出示课题:我掉了一颗牙

师:我们班里有掉牙的小朋友吗?

生:(纷纷举手站起来,让老师和全班小朋友看自己的掉牙情况。)

- 2一种自发的需要。] 活动五:洁牙行动。

师:同学们总结了这么多护牙的好方法,你们真行!其中刷牙是我们保护牙齿每天要做的。你们会刷牙吗?谁来演示一下? 生:学生上台演示自己的刷牙方法。

师:我们的刷牙方法真是多种多样,究竟怎样刷才有效呢?我们来看一看牙博士是怎样教我们刷牙的? 【百度视频】正确刷牙小妙招

http://v.pptv.com/ 师:看明白了吗?牙博士为了让小朋友方便地记住正确刷牙的方法,还送我们一首刷牙歌呢!

来刷牙,来刷牙!

刷上牙,从上往下刷,刷刷刷。 刷下牙,从下往上刷,刷刷刷。 刷牙面,前前后后来推拉。

刷反面,太脏了,一点一点往外刷。 最后千万别忘了,红红舌头刷一刷。 早晚刷,饭后刷, 牙膏给它挤一下, 轻轻柔柔仔细刷, 没人笑我大黄牙。 生:(轻生尝试念。)

师:我们一起打着拍子念一念。

师:请大家拿出小牙刷,对着镜子刷一刷,然后,互相看一看,看谁刷得最认真! 师:请每个小组推荐一名刷得最认真的小朋友到台上来表演。快商量一下,推荐谁呢? 师:好,老师为你们准备了刷牙用品,下面的小朋友你们都是评委,评一评谁刷得认真、方法最正确? 师:同学们刷得很好,评得也很认真。同学们很快就学会了正确的刷牙方法,以后要把儿歌记在心里,每天刷牙时,想一想,做一做,这样才能保证你有一口健康、洁白的牙齿。最后让我们来轻松一下,请大家一起跟着范晓萱姐姐唱《刷牙歌》,可以离开座位,边唱边做动作。

- 456 -

第14篇:对外汉语教学中口语方位教案

对外汉语教学中口语方位教案

此文和大家讲的是对外汉语教学中口语中的方位教案。

课前热身:告诉学生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是“方位”,解释这个词。然后复习表示方位的词语,用向全班提问的方法,已经学过表示方位的词语有:前、后、左、右、上、下、东、南、西、北、东南、东北、西北、西南、里、外、旁边、附近、对面。这些词语都是学生很熟悉的词语,引导他们很容易地说出来,加强对本节课学习的信心。然后让学生回想自己家里有什么东西,逐步引导说出客厅、卧室、厕所、厨房、桌子、椅子、沙发、电视等名词。

听说练习:放一段录音,关于学生中心在宿舍对面的对话(或者由老师有感情地表演出)。问学生都听到了什么词语或者句子,是否知道这段话的主要内容。然后请两位同学分角色朗读这段对话,其他同学认真听,然后根据对话画出学生中心的方位图。由于学生朗读对话速度很慢,所以其他学生有充足的时间理解和画图。然后根据学生的描述在黑板上画出学生中心的方位图,并让学生说出对话中的其他信息。然后把这段对话的文字材料发给学生,让他们通读全文,看看黑板上的方位图是否画对。根据本班同学的水平帮助他们理解这段话的详细内容。例如“中心”、“不完全对”、“新搬的”、“展览”、“什么?你会宿舍?”等。确定全班同学都明白这段对话后,让学生两个一组练习对话,看看哪一组表演的对话最有感情。(先选择喜欢表演的同学进行对话,有很好的娱乐课堂的效果。)

应用训练:首先学 新词语,主要包括:

中心 展览 健身房 套房 卧室 厕所 洗澡间 厨房图平面图 过道 冰箱 微波炉 书架 羡慕 等

句型练 :

1、离„„远

例如:我家离学 很远。 食 离教室不远。 曼谷离巴提雅远吗?

2、早知道„„就(不)„„

例如:早知道 不喜欢看电影,我就不请 看了。 早知道不下雨,我就去逛街了。

3、“什么东西在哪儿”转换成“哪儿有什么东西”

例如: 的汉语书在厨房里。 电话不在客厅里。 今天的报纸在哪儿?

4、“哪儿是什么”转换成“哪儿有什么”和“什么在哪儿”

例如:他新搬的宿舍对面是健身房。 那条牛仔裤的旁边是一件白衬衫。 咖啡馆的左边是邮局还是电影院。

然后让学生阅读短文,按照短文要求画出大为家的平面图。

叫三个作图比较快的学生在黑板上画出他们的平面图,然后带领其他学生一起检查黑板上的图是否正确,注意引导说出短文中描述方位的句子。

作业:画出理想中的房间摆设,并用汉字 上名称。

第15篇:《答谢中书书 》教学设计教学教案

1、背诵并默写课文。

2、品味、积累写景的优美语言。

3、理解作品意境,体会文中蕴含的思想感情。【教材分析】

重点:教学目标

1、2 难点:教学目标3 【课前准备】

1、借助注释工具书了解课文大意。

2、查阅资料,了解陶弘景的生平。【课时安排】 一课时

【学习过程】

一、导入新课

1、让学生齐背郦道元的《山峡》

2、教师充满感情的导言

同学们,我们无不为三峡的雄奇险拔、清幽秀色所陶醉。其实,莽莽神州,茫茫九派,高山大岳,千流百川,我们伟大的祖国哪儿不是神奇如画呢?不信,就请你细细品读陶弘景的写景小品文《答谢中书书》,读完后你一定会觉得江南的山水真是一幅清丽的山水画,是一首流动的山水诗呢!

3、学生交流所查到的资料,教师补充。

陶弘景――南北朝时期的思想家、医学家和文字家。又被称为“山中宰相”。他的《答谢中书书》,描绘山川秀美,清新简淡,为历代写景名作。

“山中宰相”――齐高帝曾经召他进宫陪伴太子读书。后来,陶弘景远离尘世,隐居句曲山(今茅山)。他精通阴阳五行、山川地理、天文气象。梁武帝继位后,他“礼聘不出”。因此,每逢有凶吉、祭祀、征讨大事,朝廷都要派人进山向他请教,故称他为“山中宰相”。陶一生好松。每当轻风吹拂松枝,发出“沙沙”的声响时,他就象听到仙乐一样如痴如狂。有时,他竟一人进山,专去听山野松涛之声,人又称之“仙人”。

二、整体感知

1、反复朗读课文

2、以同座为单位交流自学情况,疏通文意,提出认为比较重要的或解决不了的词句。

3、班级交流,教师补充并检查掌握情况 (解释以下加点词,翻译粗字体句子)

山川之美,古来共谈。高峰入云,清流见底。两岸石壁,五色交辉。青林翠竹,四时俱备。晓雾将歇,猿鸟乱鸣。夕日欲颓,沉鳞竞跃。实是欲界之仙都。自康乐以来,未复有能与其奇者。

4、再次朗读课文,巩固理解。

三、合作探究

3、班级交流

【其一:山水相映之美。山的峻峭,水的明丽。水的动势给山增加了活力,山的倒影给水铺上了异彩,二者相映成趣。其二:色彩配合之美。两岸石壁,五色交辉;青林翠竹,四时俱备,蓝天作背景,绿水为衬托,绚丽动人,美不胜收。其三:晨昏变化之美。清晨白雾缭绕,似烟似缕,猿啼鸟鸣生机勃勃;傍晚红日西沉,山色苍茫,飞鸟归林,猿猴息树,游鱼跃水。其四:动静相衬之美。高峰为静,流水为动(形体)。林青竹翠为静,五色交辉为动(光色)日出雾歇为静,猿鸟乱史鸣为动;日落山暝为静,游鱼跃水为动(声响)。 总之:先仰视“高峰入云”,再俯视“清流见底”,又平看“两岸石壁”“青林翠竹”,最后又分“晓”,“夕”两层来写,一句一景,次第井然。同时注意了色彩的配合、晨夕的变化,动静的结合等。】

【郦道元抓住江水与两岸高山特征,状物传神,描绘了一幅奇异美妙、既生机盎然又幽深冷静的图画,又于其中寄寓对祖国大好河山的热爱赞美之情。 陶宏景的《答谢中书书》,写的则是普通的山川之美,他状写高峰清流、石壁清林,描摹日光的色彩变化和猿鸣鱼游,都是一些常见之景,但写得清丽自然,自有一股浑然天趣,表露自己居身其中的欢乐、愉悦、悠然自在之情。】

四、背诵默写

自背、互背、最后当堂默写

五、佳句运用 本文和《山峡》一样,四字写景句非常多,试最大化地运用或改用它们说一段话来描绘景物,看谁用得多,用得好。

高峰入云,清流见底。两岸石壁,五色交辉。青林翠竹,四时俱备。 晓雾将歇,猿鸟乱鸣。夕日欲颓,沉鳞竞跃。 两岸连山,略无阙处。重岩叠嶂,隐天蔽日, 夏水襄陵,沿溯阻绝。

春冬之时,素湍绿潭,回清倒影,悬泉瀑布,飞漱其间,清荣峻茂,良多趣味。 晴初霜旦,林寒涧肃,高猿长啸,属引凄异,空谷传响,哀转久绝

六、作业布置

运用今天的学习方法自学《记承天寺夜游》

1、借助注释和工具书疏通文意,翻译课文,提出认为比较重要的或解决不了的词句。

2、文章主要写了什么景,是怎样写的?

【附相关资料】 【注解】

①〔交辉〕辉映;〔四时〕四季 ②〔歇〕消散

③〔夕日欲颓〕太阳快要落山了。颓,坠落。 ④〔沉鳞竞跃〕潜游在水中的鱼(借代);争相跳出水面。

⑤〔欲界之仙都〕人间天堂。欲界,佛教把世界分为欲界、色界、无色界。欲界是没有摆脱世俗的七情六欲的众生所处境界,即指人间。仙都,神仙生活于其中的美好世界。 ⑥〔与(yù)〕参与,这里指欣赏。 【译文】

山河的美丽,是自古以来文人雅士共同谈论赞赏的。这里的高峰插入云霄,清流明澈见底,两岸的悬崖峭壁,色彩斑斓,交相辉映。苍青的密林和碧绿的竹子,四季长存。每当早晨,夜雾将要消散,可听到猿猴长啸,鸟雀乱鸣;每当傍晚,夕阳快要落山了,可见到水中的鱼儿竞相跳跃。这里实在是人间的仙境啊!自从谢灵运之后,还没有人能置身这奇美的山水之中。

《记承天寺夜游》教案 教学目标:

1.重点词、句的理解与翻译;2.学习抓住特征描写景物的方法; 3.学习古人写景抒情的方法。

二、教学重点、难点

1.重点:学习抓住特征描写景物的方法;2.难点:学习古人写景抒情的方法。

三、预习要求: 1.解决生字词注音;

2.看注释、查工具书试翻译课文;4.找古今中外有关描写月亮的诗词句。

四、教学课时:一课时。

五、教学流程 1.导入:

结合苏东坡的诗“日啖荔枝三百颗,不辞长作岭南人”和本地东坡遗迹(惠州东坡亭、东坡小学等)导入。

学生自由发言,简介东坡的生平、经历、作品。 2.疏通文意

1)解决生字词读音(叫学生读、纠正、齐读) 遂(suì) 寝(qǐn) 藻(zǎo) 荇(xìng) 2)朗读课文,听录音纠正 3)解决重点词语(投影)

欣然:高兴地 念:思考、想到 相与:一起

遂与外人间隔 乃悟前狼假寐,盖以诱敌

遂至承天寺 盖竹柏影也

但闻屏障中尺一响 但少闲人如吾两人耳

4)翻译课文(学生提问,师生解决,强调重点,学生翻译,对照投影) 3.研习课文

1)这篇文章运用了几种表达方式? 明:叙述、描写、抒情

2)叙述部分交代了哪些要素? 明:时间:元丰六年十月十二日 地点:承天寺中庭 人物:“我”和张怀民 事情的起因:月色优美 绘景修辞作用特点

月色——积水空明竹柏——藻荇交横比喻生动形象如临其境皎洁、澄清、透明 明:“月色入户,欣然起行。”“何夜无月?何处无竹柏?但少闲人如吾两人耳。” 明:赏月的欣喜 贬谪的落寞 自我排遣的达观 4.板书设计 5.小结

《记承天寺夜游》这篇文章通过对庭中优美月色的描绘,让我们感受到苏轼热爱生活、追求美好事物的执着,面对逆境达观处世、潇洒人生的难能可贵。 6.能力扩展:一切景语皆情语。 7.能力迁移:看图写景抒情。 8.作业

1)背诵《寄承天寺夜游》。 虞美人 [李煜] 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小楼昨夜又东风,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 雕栏玉砌应犹在,只是朱颜改。问君能有几多愁,恰是一江春水向东流。

第16篇:数学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教案

数学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教案 2.6 函数模型及其应用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1)、掌握函数应用题的一般解题步骤 .

(2)、了解函数模型的意义.

2.法制教育目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 、第二条 、第九条. 二.重难点:

把实际问题转化为函数模型. 三.教具:多媒体

四.教学方法:学导式

五.探究过程:

1、(2011山东威海月考)一个人喝了少量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迅速上升到0.3mg/mL,在停止喝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以每小时25%的速度减少,为了保障交通安全,某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得超过0.09mg/mL,那么,一个喝了少量酒后的驾驶员,至少经过_______小时才能开车。(精确到1小时)

解:设至少经过x小时才能开车。由题意得

0.3(1-25%)x≤0.09所以0.75x≤0.3,x≥log75.00.3≈5

答:至少5个小时后才能开车。

为了减少酒驾带来的安全隐患,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某城市现有人口总数为100万人,如果年自然增长率为1.2%,试解答以下问题:

(1)、写出该城市人口总数y(万人)与年份x(年)的函数关系式; (2)、计算10年后该城市人口总数(精确到0.1万人);

(3)、计算大约多少年以后该城市人口将达到120万人(精确到1年)?

解:(1)1年后该城市人口总数为

y=100+100×1.2%=100×(1+1.2%).

2年后该城市人口总数为

y=100×(1+1.2%)+100×(1+1.2%)×1.2%=100×(1+1.2%)

3年后该城市人口总数为

y=100×(1+1.2%)2+100×(1+1.2%)2×1.2% =100×(1+1.2%)

所以该城市人口总数y(万人)与年份x(年)的函数关系式

y=100×(1+1.2%) (2)、10年后该城市人口总数

100×(1+1.2%)≈112.7(万)

10x

32(3)、设x年后该城市人口将达到120万人,即

100×(1+1.2%)≥120 所以x≥log012.11.2≈15.3≈15(年)

答:略.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归纳总结:

一般的应用题的求解方法步骤:

1、合理选取变量,建立实际问题中的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从而将实际问题转化为函数模型问题:

2、用所学知识研究函数问题得到函数问题的解答;

3、将函数问题的解翻译或解释成实际问题的解;

x

4、在将实际问题向数学问题的转化过程中,能画图的要画图,可借助于图形的直观性,研究两变量间的联系.抽象出数学模型时,注意实际问题对变量范围的限制.六.课后作业:35页针对训练。

第17篇:探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预算执行

探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预算执行

摘要: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是财务管理中重要的一环,本文首先阐述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最后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目标主要是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厉行节约,量入为出,降低行政事业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资金,以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并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以促进其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预算编制的过程简单,时间短,质量低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应该是一个严谨、认真的过程。单位应该设置充足的时间来编制预算。现在,多数的事业单位没有设置完善的预算编制程序,导致预算编制人员的主观理解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也就难以保证预算编制的统一性标准。另一方面,预算编制应该是单位各项事业运行的起点,在整个单位的预算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单位应该留给预算编制人员充足的时间,便于他们核查各项支出的可行性和可能性,但是目前大部分事业单位编制预算的时间都在一个月左右,这就使得预算项目指标不能得到充分的认证,缺乏预算编制的可信程度,使预算编制在初期就不能保证质量,也就更不必说预算的实施执行和监督工作了。

2.财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素质偏低,内部管理机制尚不健全

部分财务管理人员对《会计法》和财务管理知识了解不多,依法理财的观念淡漠。有些财务人员甚至是半路出家,造成财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加之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缺位,各种先进的管理方法难以推行。

3.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

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系、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稽核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确保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的前提。然而多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不全或根本没有,有的即使有还是多年以前的,根本不能适合当今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还有的单位制度比较健全,但没有得到严格贯彻执行,已订立的制度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考核工作业绩的需要,使内部控制制度名存实亡,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部分单位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已建立了内控制度的单位,部分控制制度残缺不全或有关内容缺乏合理性。

二、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

首先是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层次不齐。财政的改革对会计人员业务知识要求较高,使得财务人员知识不能很能好地衔接。其次是近几年财政改革事项涉及面较多,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对部门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认识不够,再加上单位放松了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没有认识到会计基础工作对《会计法》、《预算法》、单位财务管理等实施所产生的影响,使得重预算编制、轻预算执行思想仍然存在。第三是会计监督力度不够,一方面预算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健,使得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业务内容;另一方面,会计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除了限期整改,侧重于教育为主,处罚力度不够。

三、强化预算执行的建议

1.预算编制要科学

预算编制不科学,即预算没有完全反映单位职责、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如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会造成在某些方面资金预算不足,不能满足行政需要。某些方面资金预算过大,不使用,形成大量结余,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使用,就形成挤占挪用,违反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因此,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即执行好预算,首先要编制好预算。

2.预算执行需要沟通和协调

执行好预算,有赖于沟通功能的发挥。沟通的功能包括减少预算执行的障碍和便于预算目标的实现两个方面。协调功能,主要是协调行政单位在人员、资产等方面的资源利用,调整预算执行活动使其与预算环境相适应。

3.建章立制,严格执行

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支出约束机制。一是综合性的管理制度,如加强经费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等。二是单项的管理制度,如加强办公费、电话费等管理制度。三是相关性的管理制度,如接待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这样,从单位内建立起有效的支出约束机制,做到有章可循,并且严格按制度办事,以堵塞漏洞,节约资金,防止经费支出中“跑、冒、滴、漏”,最大限度地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4.加大预算监督力度

预算监督主要是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由于独立性不强,主要反映在机构不独立,有的从属于监察和财务部门,不便于独立地开展工作。内部审计人员老化,知识更新不足,适应不了工作需要。审计的作用没能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包括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虽然二者比内部审计独立性强,但监督力度上都有不足。政府审计由于被审计到位众多,审计间隔时间长,影响审计效果。社会审计,有的过于考虑审计成本,审计效果打了折扣。总之,预算监督的不到位,在单位预算执行上没有起到促进作用,会影响预算管理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杜俊红: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几点思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24).

[2]田芸:新形势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模式探讨[J].今日科苑,2008,(02).

[3]唐晓青: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的思考[J].事业财会,2005,(01).

作者简介:曹森(1973―),男,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中级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第18篇:唯一住房执行中的两个问题

唯一住房执行中的两个问题

------------- - -当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除唯一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很难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遵守民诉法执行豁免规定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为唯一住房的执行提供了法定依据,但并没有明确限定“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具体标准和如何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的操作模式,实践中做法不一。笔者对此略述己见。

一、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

(一)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标准。

笔者认为,不能单纯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数量为标准,应结合被执行人的居住情况、房屋面积、房屋价格等多种因素予以认定。

1.被执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赁房屋。实践中经常存在这样的

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住房,同时因从事生产经营又从第三人处租赁房屋,并且长期固定在租赁房屋内从事日常生产生活;或者被执行人在城镇购置了商品房,同时又在农村承包集体土地从事畜牧养殖或经济作物种植,为了生产便利和生活需要,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房屋或临时建筑长期居住。《规定》第七条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对住房享有所有权,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被执行人享有稳定的居住权,即使该第二处住房并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也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过了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2.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尽管被执行人除唯一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与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如果被执行人长期居住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并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用于收益。笔者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具有相对稳定的其他住所,符合《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因此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过了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3.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积过大。对于被执行人的房屋面积明显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最低住房标准建筑面积,以及建设部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60%”的规定。

4.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价格过高。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对于认定被执行人住房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的另一标准就是价格判断原则,法院可以依照被执行人住房在当地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标准。因为在经济发达地区或者大城市,不同地段的房屋价格差异很大,当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因所处的位置、地段、结构或用途等条件使其实际价值较大,评估变现后即使安置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后仍有足额房产变价款实现债权,则法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二)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程序。

对于执行超过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时,法院必须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只有公平、公正、透明地进行认定,合理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异议权、复议权,才会有较强的说服力和实践操作性。

1.以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为前提。目前对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程序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法院依职权启动认定程序,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启动认定程序。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法定义务。第二,《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对被执行人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予以执行。第三,如果法院未经申请而是依职权予以执行的,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时,很难得到申请执行人的配合和协助。

2.由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当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和材料后,应当严格按照上述四项标准,及时地对被执行人住房是否属于生活所必需进行审查。法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范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该住房予以查封,但暂不采取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措施。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据以证明该房屋属于生活所必需的。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间提出异议申请的,应视为被执行人放弃了申请异议的权利。

3.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会。当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当在十日内组成合议庭,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审查,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参与听证会。如果被执行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法院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被执行人对驳回异议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对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房屋的保障

法院对被执行人超过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予以强制执行后,如何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房屋就成为关键。笔者认为,建立“周转房”机制可作为应对和解决唯一住房执行问题的新途径。此处的“周转房”是指功能齐全、面积较小、能够满足一个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廉价租赁房,租赁方能及时提供充足的房源。具体而言,“周转房”机制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由政府提供公租房、廉租房作为“周转房”。

供房主体应当具有及时提供房源、随时订立租赁合同的资格,有人主张由申请执行人来寻找和确定供房主体。但是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很少配合,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自己非但没有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还得先行为对方当事人解决问题,这让申请执行人普遍难以接受。笔者认为最适合的供房主体为政府,由政府长期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廉租房作为“周转房”,而公租房、廉租房与商品房相比的最大特点就是价格低廉且稳定,不会出现因房租上涨而预留租金不足的情形。

(二)法院不作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法院与政府签订的只是供房意向书,双方约定由政府长期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廉租房给法院,以作为“周转房”用于安置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当实际发生租赁关系时,并不由法院与政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由政府和被执行人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执行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签订租赁合同。

(三)法院从房产变价款中先行扣除20年公租房、廉租房标准的租金。

由法院从房产变价款中先行扣除2年公租房、廉租房的租金交给政府,预留18年公租房、廉租房的租金交给被执行人。当2年租赁期满后,被执行人不愿搬出“周转房”且仍符合公租房、廉租房条件的可申请续签合同,被执行人自愿搬出“周转房”的则自行安排住房。如果被执行人不愿居住公租房、廉租房,未与政府签订租赁合同的,法院可以参照公租房、廉租房的租金标准,从房产变价款中先行扣除20年的租金交给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第19篇:无证无照查处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杭州市工商局 魏均新

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众所周知,《查处办法》是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大幅度修改基础上形成的,明显比《取缔办法》进步,也进一步理清了工商和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自职责。但毋庸讳言,随着这部《查处办法》实施和贯彻执行,仍然会有诸多问题困扰我们的基层执法,需要我们执法人员认真探索研究。本文对下列问题进行了研究探索,供基层执法人员参考。

一、“无证无照经营”的范畴

《查处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从正反两个方面大致确定了“无证无照经营”的范畴。为什么说“大致确定”呢?因为在执法实践中仍然不那么清晰。

《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换言之,只要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仅需取得营业执照,而违反规定未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即为“无证无照经营”。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一般来说规定还是比较清晰的,但什么条件下需要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未必都界定清楚了。

对什么条件下必须办理营业执照,从工商登记法规而言并非都清晰。如《个体工商户条例》并未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甚至在罚则中,也无不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给予行政处罚的条款。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似乎除了有“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另行规定外,其他个人或者家庭经营都要办理营业执照,但实际并不尽然。

2005年2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第26号)明确“(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2014年1月工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延续了2010年5月工商总局令第49号公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

笔者认为,上述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免于工商登记”和自然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可以不办工商登记的规定,并不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这是因为《个体工商户条例》对什么条件下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规定本来就不周延,也就不存在抵触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工商登记的国务院主管部门,自然在这方面有相应的合理自由裁量权。

有的工商登记法规,虽然规定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仍然存在模糊的地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何谓“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例》本身未作界定,实践中是由规范性文件逐步扩大的。如事业单位性质的设计院、研究院以及邮政、铁路企业等等都是在该《条例》公布一段时间后,才逐步纳入企业法人登记范畴。

不仅如此,根据《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反过来就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或者办理工商登记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但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许可或者办理工商登记的主体,理解上也存在差异。关键点在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如何区分?“营利性”组织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法》对律师组织机构是否需要工商登记未作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与工商部门,甚至与律师认识都存在不一致。司法部认为“我国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组织,除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经司法地部批准外,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即可开展律师业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不应进行工商登记。”(司法部司发〔1990〕056号《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2001年3月2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北京市凌法律师事务所工商登记,核发了营业执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律师事务所予以工商登记的理由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组织机构实施登记制度。除党政机关依组织法成立外,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登记注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注册;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登记注册。除此以外,未经上述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机构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以上根据网络搜索到的信息);2015年2月,成都律师冉彤对成都市金牛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办理律师事务所工商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冉彤律师在诉状中称“被告拒绝为律师事务所办理工商登记,背后的实质理由是认为律师事务所是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享受工商改革政策的红利,这完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告投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政府投资设立的国家事业单位,实践中政府除收取税费外不向律师事务所发放任何工资福利,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发展完全依靠自身收入。国家税务部门已经明确认定律师事务所是营利性组织机构,税务登记中明确将其界定为‘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企业收税。如果国家认为律师事务所是非营利性组织为何将其界定为企业,按照企业收税?按照‘个人独资企业’纳税的单位为何不能按照企业登记,享受工商改革政策的红利?被告认为律师事务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在实践中、在法理上毫无理由,显属事实认定错误。”

笔者认为,其实组织机构是否以“营利为母的”,与营利性组织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并无矛盾,将经工商登记的营利性组织与该组织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立起来,仍然是循着旧的思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是格格不入的。我国的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仍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们,特别是规模型企业的营利性,并不妨碍它们大量承担着社会责任。不仅救灾捐款有它们的身影,即便各种政治活动,包括去年杭州举行的G20峰会,也有它们的很多付出。所以像律师事务所、公办医院这些组织,即便办理工商登记,也不会丧失它们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法律人精神的保持和救死扶伤原则的执行。反之,不予以工商登记,名义上虽然是非营利性的,但很多事实表明仍然体现着利润追逐的现实状态。

再者,律师事务所等不予工商登记,还呈现不公平状态。司法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工商标字〔2012〕192号),准予律师事务所办理商标代理业务,而商标代理服务行为本身显然是营利性经营行为,这就容易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公平,非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机构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而同样从事商标代理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却无需办理工商登记。

二、“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主体

从国家工商总局起草《取缔办法》修改稿,到送审稿和《查处办法》正式出台的痕迹看,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主体,高层作了相应的妥协。

《查处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规定了“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的查处主体。由于查处“无证经营”的复杂性,可能考虑基层许可审批部门执法力量较为薄弱,故《查处办法》作了折中处理。在国家工商总局送审稿第五条“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无证经营的,由许可审批部门予以查处。”基础上后退,改为“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将“无证经营”查处主体,部分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查处办法》第七条,明确了“无证经营”与“无照经营”并存的状况下的查处主体,即“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按照《查处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主体分为三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取消了《取缔办法》中的“许可审批部门”的表述。

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定是一个“多功能”部门,而且在不考虑目前“三局合一”、“N局合一”的前提下。第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兼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身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5年)》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排除成为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查处部门。在“三局合一”或者“N局合一”的格局下,更可能被确定。第三,类似“环境影响评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都存在争议,餐饮店、活动场馆等这些油烟噪声污染问题,仍然会牵涉到工商部门。如某部门的“油烟啊,有否营业执照?没有,无照经营,找工商;有,我们没有批过超范围经营,找工商”还得继续下去。

因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大可不必以为《查处办法》已经清晰划定查处职责而高枕无忧。

三、对无照经营的处罚

《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照《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第一,取消了刑事责任追究的表述;第二,不再直接设定行政处罚,不再区分“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而是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前提下设定行政处罚;第三,排除了对“无证经营”的处罚内容(对“无证经营”的处罚另行在第十二条作出规定);第四,将《取缔办法》中的“法律、法规”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从而取消了地方性法规对无照经营设定的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工商登记法规中下列行政处罚事项,属于《查处办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规定: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处罚;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由于《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未设定不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故对不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行为,应当按照《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对无照经营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不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办理分公司登记,没有冒用分公司名义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对无照经营“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或者“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按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没有名称或者以个人名义经营的,一般按照《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已经取得预先核准名称,未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工商登记法规处罚;国有、集体企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事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自己名义或者设立经营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查处办法》实施后,各地不得再按照地方性法规对无照经营实施行政处罚,除非地方性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属于细化《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四、对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照《取缔办法》,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修改为“明知”。这一修改,提高了对提供便利条件行为处罚的“门槛”。

“知道”与“明知”相当,但“明知”比“知道”更进一步。“应当知道”是以相应事实来推定“知道”。

因此,对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需要当事人“明知”的证据,因为这是构成违法的必要条件。实务中发现无照经营的,应当采取书面告知场所出租者以及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相关主体的方式,并予以记录留存证据。也可以采取公告的形式告知相关主体。

总之,《查处办法》实施后,还会有很多事项需要我们在执法实践中不断提高认识,正确把握。

第20篇: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原因分析

谓政策执行,就是指“政策执行者通过建立组织机构,运用各种政策资源,采取解释、宣传、实验、实施、协调与监控等各种行为,将政策观念形态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使既定的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动态过程。”从定义中不难看出,政策执行是将政策方案付诸实施,从而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最直接、最重要、最经常的行动,从根本上决定了公共政策问题能否解决、方案能否实现以及解决和实现的程度和范围。因此,政策执行在政策过程中处于十分关键的地位。

政策执行是个极其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实际的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使得政策执行出现偏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

一、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偏差现象:1、政策敷衍。公共政策执行者在执行中只做表面应付,并未采取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在组织、人员、资金等方面没有真正到位。只制订象征性的执行措施,或执行起来虎头蛇尾、前紧后松、敷衍塞责,使严肃的政令在形形色色的花架子下变成一纸空文。2、政策附加。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被加进原来政策所没有的内容,使政策的调控对象、范围、目标、力度超出了原来的要求,从而使原政策不能到位,导致政策扩大化。3、政策损缺。“断章取义”。公共政策执行部门对上级或中央的政策选择性执行,断章取义,各取所需,使一个完整的政策在执行中没有完全贯彻落实,使政策内容残缺不全,从而政策的整体功能得不到发挥。4、政策歪曲。公共政策执行者在传达和执行中对政策精神实质或部分内容有意曲解,利用政策的某些抽象性,借口本地区或部门的特殊性做出不同的解释。5、政策抵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实际上是钻政策的空子。公共政策执行者有意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上级或中央政策,这是执行者主观上、行动上反对政策的一种表现,损害公共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分析

公共政策执行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因而政策实施中的失控原因也较复杂。在假定政策规定正确的条件下,公共政策执行失控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利益关系上政策调控对象对利益分配的不满和抵制,在体制上主要是政策运行机制的不健全,在客观情势上主要是执行者素质缺。当前公共政策执行活动中之所以出现上述误区,是有着深刻的体制和认识等多方面的主客观因素的。

(一)公共政策执行的主观阻碍因素

1.公共政策执行者的因素

1.1公共政策执行者的认知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 ,一些公共政策执行者逐步接受了地方(单位)本位主义的政绩得失观念,即以是否符合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各地曾出现各顾各、相互拆台的情况,极少数地方和部门不择手段歪曲中央政策,使全局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这就是屡受中央批评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1.2.公共政策执行者的利益趋使

政策执行者的自身利益、需求和行为也影响着其对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各项公共政策的最终执行者都是人,而人是不可避免地有着自身利益追求和行为倾向的。要使政策执行者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始终保持绝对的“价值中立”实际上

是难以做到的。如果一项公共政策威胁到自身利益,那么公共政策执行者无论出于公心或者私心,都有可能抵制这一政策,因而就使得该项政策很难顺利有效地得到执行。

1.3.公共政策执行者自身素质不高

有少数政策执行者由于没有系统接受过现代市场经济和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方式的洗礼,没有接受现代政策科学知识的训练,靠自发、本能的意识,很难形成科学、有效地执行政策所必备的系统观念、战略远见、迎接挑战的心理素质,以及自觉接受监督的民主意识。这些弱点,又被信息交流相对不发达、不对称,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发育阶段种种盲目从众心理相结合。这就难免使一些公共政策的执行者对政策执行产生不良影响。

2.公共政策本身的因素

2.1公共政策合法化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程序必须符合一切适用的法规范。任何公共政策内容都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破坏政策执行的环境。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置于法律和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避免公共政策的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保证政策本身的合法性。事实上,只有合法的公共政策才具有约束力。2.2公共政策科学化程度。政策的科学性即公共权威系统做出的决策,内容必须是合理的,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体现决策对环境的要求。政策方案的科学性能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全面性。政策方案的科学性越强,执行的可行性和政策所获得的支持也就越高。可以说,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政策内在的科学性。2.3公共政策目标的弹性程度。政策执行目标的弹性来源于政策本身的灵活性,实际上,即使政策量化目标规定的再科学合理,也总会有超过者和不及者,因而政策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和某些条件下具有可调性和变通性。

(二)公共政策执行的客观阻碍因素公共政策执行的客观阻碍因素大致存在以下方面:

1.体制方面的弊端从公共政策执行体制上看,长期以来,我们形成了经验决策和人治传统风尚,远未形成科学化、民主化政策决策的机制。这主要表现为在政策制订、执行、评价、监督各要素之间,没有形成相对独立又相互协调整合的运行机制。政策制订还存在依靠领导者的智慧和经验决策的情况,这难免导致政策制订工作的随意性。在政策评价和监督工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检验标准,缺乏专门的评价反馈渠道和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导致政府执行公共政策中出现的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2.公共政策执行环境的变化政策环境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差异性和变异性的特点,这些特点给政策执行增加复杂性和困难。虽然在制定政策时,对政策环境的复杂趋势会做些预测,但是这种预测的时间上的深度、空间上的广度以及效果上的正确度却是有限的。3.公共政策资源的缺失。必要的经费是政策执行的物质基础,在我国执行经费的缺乏始终是阻碍公共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至于人力资源的问题,在我国优秀高素质的公务员很是缺乏。由于我国政府机构的设置不合理,运转不规范、不协调等问题,加上政府机关办公设备不同程度的落后、陈旧,政策执行者的信息渠道不畅通,信息来源匮乏的现象。这就使得政策执行者无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也无法对政策执行过程实施必要的控制,从而造成政策执行中的失误或困难。4.公共政策运行机制不健全。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失控从体制上说主要是政策执行机制和政策监督机制不完善,而这二

大机制上的弊端宏观上体现在政治体制尤其是行政体制上。目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完成,新型的行政体制尚未建立,政策制定、执行、监控没有形成既相互耦合又相对独立的运作机制,政策制定缺乏科学化、民主化程序,政策执行不力,政策监控软弱。机构重叠使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难以明确具体的政策执行机关,常导致政策执行阻塞和断档;机构职责不清使政策执行机关互相推诿或互不买帐,从而出现政策执行敷衍或执行中断5.中国政策执行控制力削弱。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失控主要是中央宏观公共政策在执行中的失控,失控的发源地在地方政府执行机关。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中央的权威受到冲击,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被削弱,这是宏观公共政策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地方自主权的扩大和地方财力的过度膨胀,中央控制地方的能力越来越低,结果使中央说话不算数或不完全算数,中央政策难落实。由于放权缺乏法律规范和制度约束,随着地方权力的扩张,地方主义迅速滋长,一度走向难以驾驭的程度,严重阻碍了中央宏观政策在地方的执行。

剖析政策执行过程,分析因果联系,探讨解决对策,是有效执行政策的关键,对保证我国公共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我国农村劳动力剩余的状况越来越突出,而且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既是经济发展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我国当前最现实、最辣手和最迫切的重大课题。加快我国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是新时期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举措,对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虽然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开展。一是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庞大。2000年,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在1.5亿以上。二是部门之间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分工不清,造成上面职责不明、下面多头管理,就业服务、管理不到位,工作不协调。三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滞后,严重影响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效果。四是相关就业政策不完善,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就内部环境而言,各地还缺少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劳动力转移的协调、服务、培训等项工作;就外部环境而言,农民外出打工,在户籍管理、婚姻、子女入学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

不少地方已将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务输出作为实现本地农民增收的新的增长点。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组织劳务输出工作,对繁荣城乡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就业,是增加农民收入和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现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进一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管理体系。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领导,建议成立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科技厅等作为成员单位。通过制定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定

期发布市场信息,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建立起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和管理机制。

二大力加强县市、乡镇劳动力市场建设,尽快形成城乡统一的市场就业机制。各县市、乡镇都应建立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与开发就业的工作机构,明确“一个规划,两个加强,三个统一”的工作任务。即:把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纳入到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统一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统一城乡就业、劳动力管理和社会保障政策,切实解决农村劳动力进城后的就业问题。

三拓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渠道。一是要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农村

二、三产业,立足区内,就近就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一产内部由种植业向养殖业、林果业转移;由一产向

二、三产业转移;由农村向城镇转移。二是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优势,积极开展对外劳务输出,把对国外、区外劳务输出作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重要途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和帮助更多的农民到外地打工、创业。

四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的能力。有计划地组织农民工进行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劳动技能。普通工应重点培训语言能力、法律法规、劳动纪律、施工和安全生产常识等内容;技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

五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采取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突出重点等多种形式,促进劳动力逐步实现从农村向小城镇转移,从第一产业向第

二、三产业转移。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舆论工具,积极宣传当前的就业形势和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破除陈旧观念,使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积极加入到转移就业队伍中去

四、加快发展小城镇,进一步提高小城镇的建设水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小城镇是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发展经济是小城镇建设的基础。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依托,大力发展特色经济。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乡镇企业向镇区集中。要结合资源开发和临海工业布局,重点建设一批沿海中心城镇,增加小城镇密度,发挥小城镇功能和联接大中城市的区位优势,兴办各种服务行业,因地制宜地发展各类综合性或区域性商品批发市场。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我区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趋势,是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对优化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村城镇化,维护城乡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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