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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案模板(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5-19 08:02:25 来源:教案模板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教育法教案

中鱼口中心学校教师暑假理论学习资料

课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主 讲:秦雪桃

时 间:2017年8月25日 地 点:

参加人:中鱼口乡全体教师 授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教育法》是《宪法》之下的一部国家基本法律。

一、《教育法》颁布与实施的意义:

《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社会主义社会历史命运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于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中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办学方向,巩固和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在中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并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立法宗旨。

三、中国教育的基本原则

有9项原则:

1、重视德育的原则

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3、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5、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6、特殊扶持和帮助原则

7、中国的教育改革和发中鱼口中心学校教师暑假理论学习资料

展以及支持和鼓励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

8、运用汉语言文字和推广普通话的原则

9、奖励原则

《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这一条是关于德育工作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德育的重视。

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法》中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包括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如各种职业与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中心,以及实施扫盲教育、文化补习教育、社会文化教育的教育机构等。习惯上,人们常把“其他教育与机构”也称作“学校”,如“书法学校”、“老年大学”等。一般情况下,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相同的,只有在设计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国家对学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和特别要求时,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相区分才具有实际意义。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中鱼口中心学校教师暑假理论学习资料

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教育法》第29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我们主要学习其中的第三项和第四项。

第三项规定:“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义务首先要求学校自身的行为不得侵犯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克扣、拖欠教职工工资,不得拒绝合乎入学标准的受教育者入学等;其次,当学校以外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侵犯了本校人员的合法权益时,学校应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反行为的当事人,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关系,保持稳定的校园秩序。

第三项规定:学校有“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 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这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学生的学业成绩受法律保护 。 “以适当方式”,如组织教师家访,与学生个别谈话,学校设立“家长接待日”、“家长会议”等合法的、正当的方式。不得采用非法的、不适当的方式,如采取“考试成绩排队”、“公布学生档案”等。 所谓“提供便利”,首先学校不得拒绝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情况的要求;其次,学校要把此项工作视为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要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行使此项中鱼口中心学校教师暑假理论学习资料

知情权。

五、受教育者

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登记注册、正在接受教育的学生和其他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和来华留学的外国公民;包括青少年儿童,也包括中年人和老年人。教育对象始终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教育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在教育法律关系上,受教育者区别与其他教育主体,享有特定的权利,履行特定的义务。《教育法》用专章把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法定化,并规定了国家对各类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义务和保障措施。这对普及教育、保障受教育者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

(一)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教育法》第9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一条重要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的各个环节享有平等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做出相应的行为的权利,即公民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包括上课权、教学设施使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

受教育权包括许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听课的权利。只要学生没有扰乱课堂秩序,不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那么,中鱼口中心学校教师暑假理论学习资料

该生就有权听课,就不能剥夺该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还包含:受教育的选择权。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公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第3项是受教育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学校必尽的义务。受教育者的这种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是促进其学习积极性和提高思想品德修养的基本法律保障。

(三)受教育者的义务

《教育法》第43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四项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六、法律责任

《教育法》制定以后,关键在于实施。《教育法》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通过教育法的实施使教育法产生实效,即发生效力的教育法在实际上被中鱼口中心学校教师暑假理论学习资料

执行、适用和遵守。教育法的制定以及对其效力的说明,不等于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产生了实效。《教育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彻底落实。为了落实《教育法》的精神,确保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加大实施力度。

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教育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教育经费的各项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违反《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的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和阻碍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限期核拨,行政处分。

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中鱼口中心学校教师暑假理论学习资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占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教育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供学生、教师及其他员工学习、教学、居住、锻炼的校舍、场地、教具、体育设施等,在结构、功能上,具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能确保使用安全等,这些均属于教学设施有危险。

《教育法》规定的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负责房中鱼口中心学校教师暑假理论学习资料

屋维修及教育教学设施购买、保管、维护的单位和个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通知有关人员。(2)设计、建筑校舍及设计、生产教育教学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设计、建筑、生产过程中因设计失误、粗制滥造及偷工减料造成不安全的隐患,已发现、察觉有危险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故意隐瞒真相、欺骗学校及有关人员。(3)学校及其他机构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员工,已经知道或发现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可能发生危险事故而不及时报告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修缮。(4)教育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员,在得知有关部门事故隐患或隐情报告后,推脱搪塞,久议不决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及严重官僚主义等。

(四)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4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不准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中小学生头上,对违反规定的地区和学校,要给中鱼口中心学校教师暑假理论学习资料

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纪律处分并公开通报。

(五)关于教师、学生、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教育法》第81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推荐第2篇:教育法教案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培训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教育法》是《宪法》之下的一部国家基本法律。在中国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的地位,又有“教育宪法”之称。对国家兴办教育事业起着总纲的作用,是教育法律、法规产生的直接依据。

《教育法》包括十章84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

一、《教育法》颁布与实施的意义:

《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社会主义社会历史命运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于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中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办学方向,巩固和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在中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并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立法宗旨。

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所谓“素质”,是指人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两大方面的一系列基本的素养和品质的总和。素质就其构成的要素来说,包括身体素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所谓素质教育,就是提高人的身体的、思想的、政治的、道德的文化的和心理的等诸方面素质而进行的基础性教育。《教育法》这一规定,是把《宪法》规定的 “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进一步上升为“提高全民族素质”,这是中国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在立法上的重大进展。它将使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应试教育”从立法上保障转变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

三、中国教育的基本原则

有9项原则:

1、重视德育的原则

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3、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5、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6、特殊扶持和帮助原则

7、中国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支持和鼓励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

8、运用汉语言文字和推广普通话的原则

9、奖励原则

《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这一条是关于德育工作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德育的重视。

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法》中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包括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如各种职业与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中心,以及实施扫盲教育、文化补习教育、社会文化教育的教育机构等。习惯上,人们常把“其他教育与机构”也称作“学校”,如“书法学校”、“老年大学”等。一般情况下,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相同的,只有在设计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国家对学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和特别要求时,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相区分才具有实际意义。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教育法》第29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我们主要学习其中的第三项和第四项。

第三项规定:“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义务首先要求学校自身的行为不得侵犯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克扣、拖欠教职工工资,不得拒绝合乎入学标准的受教育者入学等;其次,当学校以外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侵犯了本校人员的合法权益时,学校应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反行为的当事人,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关系,保持稳定的校园秩序。 案例:

某校初二班学生林某,一天下午课间休息时,在操场上和本班同学疯闹,扔小石子时打到了本班同学孙某身上,孙某不容解释,就给了林某两拳,林某非常生气,中午放学告诉了家长。下午正当老师兴致勃勃讲课的时候,林某的家长驾着酒劲来到学校,骗过门卫来到班级,不容分说把孙某叫到室外,对孙某拳打脚踢,致使孙某的脸部受伤。经老师和同学们多方劝解,林某的家长才住手。这时,老师及时报告校长,校长叫林某的家长到办公室解决问题,林某的家长说:“不用你们管”,随后扬长而去。为了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学生的人身安全,校长在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立即报案。并且安排相关的教师和学生把孙某送进了医院。此时孙某的家长知道了孩子被打的情况之后也纠集一伙人来到学校实施报复,被(已到校)公安人员及时制止,没有酿成大患。事后,孙某的家长认为林某的家长私自闯入班级,这是学校管理上的失误,并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起因是孙某在课间休息时与林某发生摩擦,并且不容解释就打了林某,责任在于孙某。林某在没有向老师汇报之前告知家长,致使林某的家长到学校实施报复;林某的家长已经在学校门卫签字(说是找自己的孩子有急事),学校管理上不存在漏洞。案发后,校长及时安排老师和同学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且及时报案,致使孙某的家长的报复计划没有得逞,学校已尽到监护和照顾的职责。这个突发事件,从案发到结束,学校相关的领导和教师都各尽职责,把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的限度。事实证明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之处。孙某的身体受伤,并非学校的过错,鉴于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造成的损失可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在法院的调节和学校领导耐心的说教下,林某的家长终于承认了错误,愿意承担孙某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校长依法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是学生伤害案件。所谓学生伤害案件,是指在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可分为三种: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过错事故。从本案的过程来看,属于学校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但长期以来,社会上一直认为,凡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理由是: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所以学生一旦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学校有没有过错,家长就要求学校进行赔偿,把学校推上被告席,这是不正确的。200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除外。”由此可知,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本案中,学生与学校也没有委托责任。所以学校不承担责任。另外,学校在这起案件中,没有过错,学生的伤害是在教师的间接管理之下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事故的发生是老师和

学校无法预料和及时制止的,学校和老师已尽到了管理、保护的责任,事件的发生是由孙某的违纪行为造成的。所以,法院认可了校长的辩护,判学校无过错即无责任。

《教育法》第29条第4款:学校有“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 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这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学生的学业成绩受法律保护 。

“以适当方式”,如组织教师家访,与学生个别谈话,学校设立“家长接待日”、“家长会议”等合法的、正当的方式。不得采用非法的、不适当的方式,如采取“考试成绩排队”、“公布学生档案”等。

所谓“提供便利”,首先学校不得拒绝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情况的要求;其次,学校要把此项工作视为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要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行使此项知情权。

五、受教育者

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登记注册、正在接受教育的学生和其他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和来华留学的外国公民;包括青少年儿童,也包括中年人和老年人。教育对象始终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教育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在教育法律关系上,受教育者区别与其他教育主体,享有特定的权利,履行特定的义务。《教育法》用专章把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法定化,并规定了国家对各类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义务和保障措施。这对普及教育、保障受教育者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

(一)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教育法》第9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一条重要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的各个环节享有平等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做出相应的行为的权利,即公民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包括上课权、教学设施使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 案例2:2000年11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社旗镇13岁的男学生小赵,上数学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并与数学课老师顶撞,该老师把他交给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把他交学校党支部书记处理,书记对小赵进行了批评后,班主任又把他送回其爷爷。次日和第三日,小赵多次找学校要求返校上学,学校虽未明确表示不让小赵上学,但也未同意小赵立即上学,而是把小赵向数学老师认错作为上学的前提条件。小赵家长向县教委上访,该校仍未明确表态让小赵上学。2001年春季,小赵将学校告上法庭。社旗县法院判决学校向小赵书面赔礼道谦,赔偿小赵经济损失500元。本案受理费29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原告负担190元,被告负担300元。

案例3:陕西省铜川市某中学高一年级二班学生王文生,6月2日到学校上课时,内套一件被青年们称为“一把火”的红衬衫,被班主任孙澍发现,当即责令脱掉。自尊心很强的王文生坚持不当众脱衣,孙澍把其赶出课堂,并未向家长通报情况。直到6月14日晚入睡前,王文生才对奶奶说:“老师欺负我,我找他讲理去。”次日早7时半左右,王文生在铜川市公园投湖身亡。

本案中,孙老师是否应承担责任呢?如需承担,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先来看看孙老师的管理依据,在《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可以看出引发事件的诱因是“一把火”的红衬衫,孙老师认为其违背了“朴素大方”的原则,勒令其脱掉。目前,我国学校为了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大多都对在校学生的服饰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不准穿“奇装异服”等诸如此类的规定。在校学生有遵守这一规定的义务,并且,这种标准是全靠老师自己来把握的,由于老师和学生对服饰审美视角的差异,极易引发此类“摩擦”。

正是这种差异致使孙老师把学生“赶出”了课堂,至此,事件开始发生“质”的改变,孙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王文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许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听课的权利。只要学生没有扰乱课堂秩序,不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那么,该生就有权听课,就不能剥夺该生的受教育权。在本案中,学生王文生穿了一件红衬衣,这一行为并不影响课堂秩序,以此为由,孙老师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让学生上课,其做法无疑是侵犯了学生王文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孙老师应承担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责任。其行为并非是学生王文生自杀的主要原因。王文生自杀主要是他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太差,不能正确对待教师的要求。即使教师的要求不合理,他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去解决,根本不必走自杀的绝路。因此,不能把王文生的自杀完全归咎于孙老师。对孙澍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试想,若当初孙老师有高度法律意识,再讲究一点教育的艺术性,就可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如:先让学生上课,等下课后再找该生单独沟通、交流认识,使问题化解在“隐蔽”状态下,既有效解决了问题,又避免了悲剧的产生。再若,在平时的教育管理中始终保持畅通的学生“申诉”通道,试想结果又会怎样呢?

受教育权还包含:受教育的选择权。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公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第3项是受教育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学校必尽的义务。受教育者的这种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是促进其学习积极性和提高思想品德修养的基本法律保障。

案例1:《自作自受案》

1995年夏,四川某市3名小学生,以其公正评价权受到侵害为由状告市教委: 在小学语文毕业考试中,一道“加注拼音题”被判错:自作自受中的“作”,音调为四声,但错读音一声被判对。这就使那几名学生的成绩离重点初中分数线相差1分或不足1分。后来他们虽被重点中学录取,但为此每人付出600元的“捐资助学金”。

要求市教委做出纠错的书面答复,补发重点中学录取通知书,赔偿损失各一万元。经长期诉讼,法院最终判定原告胜诉,保护了其受教育权。 案例3:

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当年从神学院毕业的时候,他的老师给他写过一则评语:“黑格尔,健康状态不佳。中等身材,不善辞令,沉默寡言。天赋高,判断力健全,记忆力强。文字通顺,作风正派,有时不太用功,神学有成绩,虽然尝试讲道不无热情,但看来不是一个优秀的伟道士。语言知识丰富,哲学上十分努力。”

黑格尔的老师的评语,以比较艺术的方式,让孩子和家长知道缺点与不足的地方,这样有利于孩子的进步,这评语从平静的语气,力求写出了“这个人”来,教师要公正评价学生,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写给学生看。

2、写出“这个人”。

3、写“这个人”的“新起点”。应运用发展的眼光,通过鼓励的方式让学生交流,对学生的发展和取得成绩表示认同,使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能自我认识,更好地把握自己未来的发展,更体现一定的“教育性”。

(三)受教育者的义务

《教育法》第43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四项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管理机构为了完成教育任务,实现培养目标,要制定大量而具体的有关规章制度,以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这些规章制度,学生有义务遵守。

案例:

1994年5月,某校初三学生李某上语文课时,不听讲,发怪声,扰乱课堂秩序,经老师多次提醒后仍不改错,还顶撞老师,刘老师遂让其出教室去教导处,李不从。刘老师叫一学生去教导处找来张主任。张问清情况后命李到教导处接受批评教育,李仍不从,并当众骂人。此时,张揪其衣服走出教室,李仍在骂,这时,张气极之下,打了该生。

事后,该生家长找到学校,称该生不能参加中考,要求保留学籍,并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5000元,还向县局提出申诉,据查,该生被打并不重,有医院证明为证,为能影响继续学习能力。经做工作后,县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学校校长及张本人向该生道歉。

2、张写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赔医疗费。

3、对该生予以校通报批评。

该生扰乱课堂秩序,骂人违反了学生义务和学生守则,是违法行为。学校将该生逐出教室,表面上侵犯了其受教育权,其实不然,如不驱逐出教室,其则会侵犯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正常秩序,是合法的。教师在管理学生时,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实施体罚的手段则是违法行为。该生不论是否有理,均有权提出申诉。

学校和学生在具体的教育管理和教学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和教师要履行其教育学生的义务。但是,学校却不应该随意扩大自己的权力,对学生的名誉权、人身权等权利进行侵害,哪怕是以教育和关爱的名义。学生进学校接受学校的管理,失去一部分自由,比如要遵守学校的一些规定,但并没让渡其他权利,而学校擅自扩张了自己的权力,导致侵害学生权利的事件屡见不鲜。所以我们要谨记:切勿过度“放大”学生的义务。

六、法律责任

《教育法》制定以后,关键在于实施。《教育法》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通过教育法的实施使教育法产生实效,即发生效力的教育法在实际上被执行、适用和遵守。教育法的制定以及对其效力的说明,不等于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产生了实效。《教育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彻底落实。为了落实《教育法》的精神,确保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加大实施力度。

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教育经费的各项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违反《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的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和阻碍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限期核拨,行政处分。

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

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

拨出经费2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二)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女儿被留家观察 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2003年5月,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孙家村村民郑某,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滋事扰乱当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关山派出所治安拘留。

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

案例中郑某在校方做出解释后,仍然不理睬,并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

2、侵占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校舍供人非法经营 液化气酿成惨剧

某小学教学大楼底层原用于值班,3月份借给外地某燃料厂,该厂用其作为驻此小学所在地的办公室。6月8日下午,房间里发生可燃性气体爆炸,造成9人烧伤的重大事故,其中有2名教师,2名学生。据了解,该燃料厂未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就擅自在此地非法经营燃料液化气,并将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放臵于学校教学楼处。

事后,有关部门对该厂驻此地办事处进行了严肃处理,取消了其营业执照,并责成其在经济上对受伤师生做出赔偿,学校也为此受到上级部门的批评。

对于这样一起重大恶性事故,该厂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该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擅自经营燃料液化气,本身已属违法行为;该厂将办事处设在学校,侵占学校场地,并且将易燃、易爆品放臵于学校教学楼处,尤其危险,加之管理不善,最终酿成恶果。显然,该燃料厂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同时,学校方面在这场事故中同样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作为人员集中之地,不能将校舍、场地随意出租他人,尤其是非法无证经营者;学校内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因此,学校同样违反了《教育法》第73条规定。

近年来,关于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使用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校园内非法摆设摊点,非法改变学校场地用途,进行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在校园内建造恢复祠堂等。这些行为均从不同程度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学生因教室倒塌而受伤

某乡是个远近闻名的贫困乡,该乡的一所小学设在两间破旧的土坯房中,校长多次向乡政府反映校舍问题,可由于乡财政严重不足,一直无力解决。1997年秋天,当地连续几天下大雨,本已破旧的土坯房墙体开裂,门窗变形,情况更为危险。为了赶教学进度,学校仍然让学生们上课,终于酿成悲剧,其中一间土坯房倒塌.一名学生牛某被埋在废墟中。好在校长及老师们奋力抢救,将其送往县医院救治,牛某方获救,但伤势较为严重。谁应该为牛某的受伤承担责任,牛某应该怎么办?

牛某有权获得学校赔偿。某乡虽是贫困乡,但不能因此而让学生在危房中上课,在校舍发生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下,学校没有采取及时有力措施,让学生撤离教室,仍然组织上课,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乡政府未能及时解决学校危房问题,也要承担责任。牛某有权要求学校和乡政府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供学生、教师及其他员工学习、教学、居住、锻炼的校舍、场地、教具、体育设施等,在结构、功能上,具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能确保使用安全等,这些均属于教学设施有危险。

《教育法》规定的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负责房屋维修及教育教学设施购买、保管、维护的单位和个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通知有关人员。(2)设计、建筑校舍及设计、生产教育教学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设计、建筑、生产过程中因设计失误、粗制滥造及偷工减料造成不安全的隐患,已发现、察觉有危险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故意隐瞒真相、欺骗学校及有关人员。(3)学校及其他机构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员工,已经知道或发现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可能发生危险事故而不及时报告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修缮。(4)教育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员,在得知有关部门事故隐患或隐情报告后,推脱搪塞,久议不决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及严重官僚主义等。

(四)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4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不准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中小学生头上,对违反规定的地区和学校,要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纪律处分并公开通报。

一些地区和部门,不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或征收应减、免的税款,这些均属于违法收费范围。这种行为无疑加重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负担,减少了教育经费的实际投入和使用,影响了正常的教学活动的开展,甚至会造成一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转嫁费用负担的不良后果。对此,要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五)关于教师、学生、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教育法》第81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

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全国首例教案官司——教案享有著作保护权

1990年1月,高丽娅调入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根据该校的管理规定,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期末向学校上交教案。从1990年至2002年,高先后交给四公里小学教案本48册。在高要求返还教案本后,四公里小学曾返还给高教案本4册,其余44册记载高丽娅教案的孤本已经被四公里小学以销毁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现下落不明。

2002年5月30日,高丽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44册教案本或赔偿损失。2003年10月24日,该院以高丽娅不享有教案本所有权为由判决驳回原告高丽娅的诉讼请求。高丽娅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一中院。2004年3月29日,重庆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重庆市一中院决定再审,并于2005年5月23日判决维持该院二审民事判决。2005年12月13日,高丽娅在4次败诉后,一改从前“侵犯所有权”的诉讼理由为“侵犯著作权”,以四公里小学私自处分自己的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为由,再次提起公诉。

在第五次官司中终得胜诉,从而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教师对教案享有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48本教案具有独创性,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高丽娅享有。四公里小学的过错行为致使高丽娅享有的著作权无法实现,侵犯了她的教案著作权,学校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四公里小学私自处臵教师高丽娅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著作权,判定学校赔偿高丽娅经济损失5000元。

高丽娅的教案官司的意义决不在于她打赢了这场官司,更重要的是,它表明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对于全国上千万教师和中国的教育事业,她的教案官司也注定要在中国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留下浓重的一笔。通过这个案件,我们也可以发现,官司触及了现行法律和政策的一个盲区。尽管法律界很多学者从学理上推论教案的著作权属于教师,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教案的著作权问题作出明文规定,这就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因此,只有著作权法更加完善,人民教师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案例] 学生中奖却被学校占有

1999年,16岁的彭某和她的同学在某中学的组织下参加了电视台举办的“快乐老家”节目。参加活动前.学校让每位学生交了25元活动费。学校还规定,如果中了奖由学校统一安排。活动中,彭某成为幸运观众,并摸到了6800元的大奖,但学校说按照事先约定,大奖应由学校统一安排。彭某该怎么办,她有权拥有奖金吗?学校这样做违法吗?

彭某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彭某交了25元活动费,并成为幸运观众自己摸到了6800元的大奖,彭某是该大奖的合法所有权人。学校让其交出该6800元奖金,侵犯了彭某的财产权。至于学校所依据的与彭某事先就奖品的归属所达成的协议,因彭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未经过彭某父母的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讼”。彭某年仅16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处理自己或者家庭较大数额财产的民事行为能力。这68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财产,彭某不能独立实施处分行为。其相应权利需要由她的父母行使。因此,学校与彭某的约定奖品归学校所有,其行为是无效的。

据此,彭某可就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推荐第3篇:义务教育法集中学习教案

《义务教育法》培训教案

一、编写原则

(一)新:结合新的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的案例,新的教育思想(十七大报告)

(二)精:讲重点、难点,讲精要避免面面俱到,避免过多的理论

(三)实:联系实际。联系我国的实际,联系教育实际,联系教师实际,联系本地实际,联系教育法的实际。用案例说明理论,避免空洞说教。

二、本书的编写脉络

以教师为主线,作为一名教师应知应会的教育法律知识,包括教师的主要法律关系,包括如教师与教师维权,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与社会。还考到教师的主要活动,如教师资格的取得,教师的教学活动,教师的教育活动,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教师的法律责任,教师的工资福利、法律救济等。

三、义务教育法解读

(一)义务教育法概况

1986年第一部义教法; 日本1947年义教法;我国于2006年修订义教法

(二)义教法的作用:

1、明确了权利和义务;

2、明确了行为标准;

3、明确了法律责任;

五保障:保障了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保障了学校办学条件;保障了教师工资;保障了教育经费;保障了管理

(三)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与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比较

1、形式上的变化

1986年《义务教育法》与《实施细则》共同构成

2、结构上的变化

旧法不分章节,新法分8章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

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教育经费;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同时把“学生”提到了前面,突出了以学生为本。

3、条文数量的变化:旧法18条,新法63条。

4、内容上的变化

表现为新内容、改内容、减内容

(1)新内容

①引咎辞职(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引入“问责制”

2 均衡发展(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经费投入;师资力量

不设置:重点非重点

3不得改制(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国有民办

校中校,一校两制

独立设置

4不得开除(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A素质教育;B学生可塑;C预防犯罪

5公益性(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A全局性;B全体性;C利益性;D公共性;E公平性

6实施素质教育(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7贯彻教育方针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性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培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委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8军人、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保障(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9法律责任

A、政府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B、学校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C、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学校安全(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是安全责任主体

2、改内容

(1)保障体制的改变(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旧法为国家、学校、家庭、社长予以保障,新法为国家必须予以保障。

(2)收费的改变(第二条):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新法不收学费、杂费”。

(3)管理体制的改变(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旧法“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新法“省统筹、县管理”

(4)教育方针的改变(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旧法“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

新法“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经费的改变(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教育经费单列

(6)学制的改变(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旧法“可根据发展状况确定实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新法“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7)财政拨款标准的改变(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旧法“两个增长”

新法“三个增长”

(8)“师范教育”改为“教师教育”

3、减内容

(1)旧法第六条“学校应当推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删掉了。

(2)旧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可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删掉。

(3)旧法第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删掉。

三)新《义教法》的新精神

1、突显了以人为本。

在学校以学生为本,以学生权利为本。

(1)有30条提到学生、儿童、少年。

(2)第二章“学生”

(3)平等(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4)均衡发展(第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突出了政府的责任

(1)直接提到政府70处。

(2)问责制(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3)政府的保障责任

1经费保障(第42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2权利保障(第5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12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21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23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17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3条件保障(第16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4人员保障(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5安全保障:(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6待遇保障(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7办学保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3、突显了公益性

(1)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2)任何人可以控告。公益性诉讼(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推荐第4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案 (2013年2月) 【教学目的】

1.了解“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2.了解“法”的文体特点。 3.学习怎样阅读“法” 【教学重点】学习阅读“法”

1.用设问的方法对各条内容进行概括。2.注意分辨具体说法和措辞。 【教学过程】

一、检查预习情况。(不看书)

1.今天要学习的这部“法”的全称是什么?

2.义务教育法是什么时间、由谁通过的?(同时板书) 3.什么是“法”?

4.你知道我们国家有哪些“法”吗?

5.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给它下个定义。

二、进行新课

△对于“法”这类的文体应该怎样读呢?(提示:从“自读提示”中找读“法”的方法。)

△由上可知:阅读“法”可以用设问方法对每一条的内容进行概括。此外,阅读“法”时还要注意分辨其中的具体说法和措辞。现在我们从“自读提示”中概括出的第

一、

二、三条的内容来看看具体是怎样说的。

第一条①为什么要加上“基础”一词?②通过预习,知道了我国有很多“法”,这里为什么只提“宪法”?(第一问从课文中找答案;第二问可能说不准,老师要作简单说明。)

第二条去掉“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为什么不行?去掉后会产生怎样的误解?(可用本地区确定推行义务教育步骤的实例加以补充说明。)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一句中的“必须”换作“应该”好不好?为什么?(“必须”措辞强硬,规定了一个政策界限问题)

△仿照“提示”中的例句和老师对

一、

二、三条的分析,请从以下几条中分辨其中的具体说法和措辞。(教师可作提示:①练习一②第十六条“侵占、克扣、挪用”是按什么顺序排列的?能不能变成“挪用、克扣、侵占”的顺序?先解词“挪用”“克扣”然后回答。教师归纳时应强调语言的严谨。③前面一直是“第几条”,为什么第十六条里又用“款”呢?查“款”字,然后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十八条,请思考一下是从几个方面来写的?(教师提示:第二条至第十四条与第十

五、十六条提的角度是否一样?第十

七、十八条又起怎样的作用?)

△在上题的基础上,可把本文分为四部分:

(一)第一条。

(二)第二——第十四条。

(三)第十

五、十六条。

(四)第十

七、十八条。

△请概括“法”的一般特点。(教师提示:从形式、内容、语言等几方面考虑。)

△学了“义务教育法”,你明白了哪些问题?

三、作业

阅读课文,巩固、掌握阅读“法”的两点方法。

推荐第5篇:教育法

廊沧高速公路建设

简 报

第7期

廊沧高速廊坊段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廊沧高速公路最新工程进展及存在问题。工程最新进展:截止3月22日,施工便道已完成62.5公里,占总量的70%;路基填筑完成5760立方米,占总量的0.03%;水泥搅拌桩完成174300延米,占总量的4.4%;CFG桩完成7169米,占总量的0.8%;桥梁钻孔灌注桩已完成31008米/646根,占总量的12.8%;系梁6个,T梁1片。完成投资16263万元。存在问题:廊沧高速的拆迁工作虽然已于今年1月25日前基本完成,但是由于该项工作反复性很强,部分群众对已签订的协议不予承认,导致全线仍有6.9公里不能施工,部分标段群众阻工现象严重。其中永清县:第二标段500米因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村民与村委会未达成协议,第五标段涉及养猪场、塑料厂、卫生院、民房共四处,因赔偿金额未达成协议,永清县分指挥部已安排进行评估,影响施工长度500米。霸州市:第五标段因煎茶铺镇四家工厂和两家拌合场赔偿金额未达成协议影响施工600米。第七标段因厂房、树木等有2000米不能施工。文安段:第八标段唐头村因土地赔偿问题,有2400米不让施工。第十标段保静公路两侧土地10亩(有土地证)赔偿未达成协议影响施工200米。大城县:第十四标段有一处门市房正在协商赔偿价格,影响施工300米。另外施工便道尚未贯通,电力线路拆迁进度缓慢。以上原因严重制约工程进度。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建设指挥部召开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为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设期间不出任何重特大责任事故,力争将廊沧高速建设成为 “全省第

一、全国优质”的精品工程。3月22日上午,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建设指挥部组织召开了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廊沧高速廊坊段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树奎,市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佟爱民,市交通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朱广水,市交通局总工程师夏长永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建管处处长张俊杰同志主持。施工、监理代表对如何开展好这两项工作作了表态发言后,佟局长对全线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最后李局长就当前质量和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五点要求:第一,一定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这两项工作意义重大,它不仅关系到廊沧高速能否能高效、优质、顺利地完成任务,各单位能否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更关系到廊坊南部地区经济的发展。第二,一定要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各参建单位要抓紧传达和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第三,抓紧起草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定期评比办法,用数据说话。第四,要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三方面工作中开展比、学、赶、超活动,并把此项活动贯穿工程建设的始终。开展定期评比,评比活动要公开、公正、公平,将全线检查结果进行排序并通报,将通报下发给各单位及法人单位。第五,要进行责任倒查。出现问题要对监理、施工单位一查到底,加大处罚力度,重惩重罚,绝不姑息。

廊沧高速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树奎同志对廊沧高速施工现场以县分段进行调研工作。3月12日,廊沧高速廊坊段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树奎对廊沧高速进行了为期两天的以县分段现场调研工作。在施工现场调研会上,李局长听取了各施工、监理单位有关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的汇报后,对廊沧高速建设提出了八点要求:

一、明确责任目标。廊沧高速各施工、监理单位要以创建“全省第

一、全国优质”工程为目标,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使所有参建人员明确肩负的责任和使命。

二、提高工程质量。各单位要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加大检查力度和频率,确保工程质量优质高效。

三、注重生产安全。要把安全生产放在与质量同等重要的位置和高度,注重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管,确保整个建设过程中不出现死亡和群伤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加快工程进度。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科学地制定和完善工程计划,以“大干一百天”活动为契机,倒排工期,加快工程进度。

五、加强合同履约。建管处要进一步规范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工作,加强对履约人员和设备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六、强化地方协调。各参建单位尤其是施工单位要加强地方协调工作,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工程建设的支持。

七、加大宣传力度。建管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办法,在施工现场营造大干快进的强大声势,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

八、严明工作纪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管处、总监办的各项工作指令,令行禁止,坚决不允许打任何折扣,否则将予以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潘福利 审核:李树奎、张俊杰、薛兴东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送:永清、霸州、文安、大城县(市)委、县(市)政府,市交通局党组成员

发:廊沧高速公路廊坊建设管理处,永清、霸州、文安、大城县(市)指挥部办公室,交通局

廊沧高速廊坊段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2009年3月23日印 电子邮箱:lcgsgl@yahoo.com.cn

(共印65份)

推荐第6篇:《教育法》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务必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透过学习,我更加明白教师应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透过学习,我明白了作为一名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因作我们是直接应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个性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这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资料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这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务必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潜力完备的教师。期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合格的教师。

2018年9月9日

推荐第7篇:《教育法》

1.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教育法制化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机联系?

答:所谓依法治国,就是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走依法治国之路,这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意志与行动。

2教育法的概念:

教育法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教育法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会议通过

C、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

包括:《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扫除文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D、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E、地方性教育法规

F、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G、司法解释、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也是渊源。 1.教育基本法的立法宗旨?

答:教育法立法宗旨:

《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具体包括:(1)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2)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3)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2.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

教育事业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关系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社会事业。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既需要依法治教,而依法治教和依法治国是分不开的,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国寓含依法治教于其中。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若不能有效的治理教育也必然不能有效地治理国家。

二、

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国家现代化的各项事业中,教育不仅具有相对独立性,更重要的是他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具有强烈的关联性与反作用。依法治国也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需求,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与环境,需要通过法制建设为教育的发展打下良好的精神和物质基础。

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教育法制化的要求:

A、主体合法。凡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

B、内容合法。教育管理活动、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都应符合法律规定;

C、程序合法。教育有关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D、救济有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国家要能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

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

教育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法制建设,后者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主要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和教育法制监督等方面。

3教育法的本质:

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1)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则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2)教育法具有社会性,教育法致力于提高全民素质,促进全社会教育水平和文明程度;教育法平等保护全民合法教育权益;教育法为社会提供特定的教育教学秩序,对整个社会有利。

(3)教育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决定的。

4我国教育法的渊源的概念、特点和形式:

(1)概念: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2)渊源的特点:A、体现了国家的意志;B、含有一定的教育性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含有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C、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根据。

(3)我国教育法的具体渊源: A、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B、有关教育的法律;

包括:第一类: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

5、

3、18八届全国人大3次会议通过);

第二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包括: 法律名称通过时间通过机关

《教师法》199

3、

10、31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会议通过

《义务教育法》198

6、

4、12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会议通过

《职业教育法》199

6、

5、15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高等教育法》199

8、

8、29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学位条例》1980、

2、12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

5教育法的体系?我国教育法律的体系:

(1)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2)包括:A、教育根本法(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B、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教育主体法、D、义务教育法、E、学前教育法、F、中小学教育法、G、高等教育法、H、职业教育法、I、教育行政法。 5.教育法地位中涉及的几个问题?(教育法的地位具体表现在那些方面?)

答: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教育事业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地位,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在法律上的反映;教育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经验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教育关系,社会教育关系是相对独立的一个社会感谢领域具有其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它构成了教育法特有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是综合运用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刑事的等多种法律手段,对社会教育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法律部门,在教育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教育法特点的法律调整体系和方法(方法特定)。

(2)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A、社会主义道德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B、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C、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D、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两者在调整范围和方法、手段方面有不同。

(3)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政策是政治对策的简称,它是一个政府、一个国家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表现在两方面:A、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B、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答我国高教基本制度:(1)高等学校学制规定,主要包括高等教育层次、各类高校性质和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等;(2)高教的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不同学位取得的条件和要求不同。(3)高教自学考试制度。

1.教育救济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答:概念。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特征:

意义。a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师生的合法权益;b监督政府依法治教。

2.救济的基本原则和体制?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1)事后救济原则、(2)救济主体法定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

是当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渠道得到救济以及每种方法、渠道在整个救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是2种: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和民事救济。

3.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按章自主管理的权利 2. 组织实施教育活动的权利 3. 招收学生的权利

4. 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的权利 5. 对教育者颁发有关证书的权利 6. 聘任教职员工的权利

7. 管理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 8. 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9.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 遵法守纪

2. 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

学质量

3. 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4. 以适当的方式为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

的学业成绩及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 按照国家规定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监督的权利 1.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答:《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教师法》第1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和特点: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首先,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其次,教师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再次,教师权利义务的转换性,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

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4.违反教师法的基本责任(6条)?

答: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的特点:A、具有法定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具体包括:(1)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2)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3)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

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在高等教育事业中的直接体现。第5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

具体体现在:(1)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2)制定教师法,旨在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3)制定教师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案例题)

答: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从教师取得资格并正式任职开始,到教师工作终止时结束。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的法律权利,即教师法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教师所享有的、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的行为选择自由。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享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的法律义务,即教师法等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教师必须进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要求。

教师应有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义务;最后,教师权利与义务发生的同时性,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3.教师的资格要素与资格认定?

答:教师资格要素

(1)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2)教师资格的要求:由四个要素构成,即国籍、思想品德素养、业务和学历要素。

(3)学历要素的具体要求:《教师法》第11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

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教师法》第13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

B、追究机关具有特定性,由法律授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追究;C、具有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与教师法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联系和区别:

具有密切联系,在权利被侵害时,法律责任是权利救济的手段,在义务未履行时,法律责任是强制履行义务的依据。不同在于:责任是违反教师法行为引起的;责任具有具体性;责任具有即时性;责任主体具有特定性;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带有惩罚性。

(3)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救济责任,具有财产性的责任,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自由处分、国家一般不予干预。

(4)违反教师法行政法律责任:责任主体应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承担,包括国家机关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责任的内容:A、国家机关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教育行政法规时的违法失职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一般给予行政处分;B、国家机关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职务活动中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一般是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后果;C、教师或相关组织、个人等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法规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D、有关人员侮辱、殴打教师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5)违反教师法刑事法律责任:指在与教育事业有关的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刑事法律所必须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由违反教师法、清洁非常严重、触犯刑律的行为引起的。

(6)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的认定:

主体是由法律授权的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责任大小,应与违法行为对教育事业的危害性相适应;责任是为了改造违法者,最终是为了教师合法权益的维护、教育秩序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1.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基本方针? 答:立法宗旨:

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本质?89

答:从教育技术本身来说,高等教育没有阶级性,但是,从教育的理念、教育的内容、教育的目的、教育的职能以及教育活动的价值等方面考察,他又具有明显的阶级性。我国的高等教育的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体现在:

1. 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密

不可分的。是由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的。我国的高等教育也体现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以及政治体制的性质。

2. 我国的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

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的,所以,高等教育同样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这样,高等教育的指导思想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

3. 我国宪法明确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

会主义各行各业建设的基本原则,高教的一切活动同样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4. 高等教育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高等教育必然

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教活动坚持代表先进的生产力。

3.高等教育的设立条件?96

答:我国高校设立的总体要求:

第24条,“设立高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我国高校设立的条件:

《教育法》第26条“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加上《高等教育法》第25条“大学或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具体条件包括:(1)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2)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的教师;(3)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4)必备的办学资

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40

答: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简称学制。2)学校实行9年义务制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道德的教育。成人教育是通过业余、脱产或者半脱产的途径,对成人进行教育。4)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保证教育质量的一大举措。一方面,考试是教育的重要环节,通过考试,可以有效地检查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另一(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国家在重点建设好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同时,要做好三个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即小学后分流、初中后分流和高中后分流。其中以初中后分流为重点。(2)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职业教育体系由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部分组成,职业学校承担普通教育后的职业教育,一般针对的是义务教育结束后的分流人员,通过职业学校教育使学生能在学校教育阶段就能获得必要的职业知识和技能;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职业学校教育齐头并进,性质上不存在孰轻孰重。(3)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科教兴农是解决我国农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职业教育中必须把半好农业职教放在侍奉重要的单位)。 3.申诉的概念和特点?

答:教育申诉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2)特点。A、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B、是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基本原则: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2)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

申诉状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方面,考试可以保证教育者的教育机会平等,也可以为各级各类人才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从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情况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制度。〈教育法〉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教育督导制度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所属的教育部门,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和指导的制度。教育评估制度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辨证,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

1.职业教育法立法宗旨123

答:概念和特点: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法律活动。其主要特点是:(1)办学形式的灵活性、多样性。既可公办又可民办,规模可大可小,时间可长可短。(2)教学内容的单一性、实用性。无论是职业教育学校,还是职业技能培训,其教学内容相对单一,往往都比较注重某一方面的专业性、技术性与实用性。(3)受教育面的广泛性、普及性。

立法宗旨:第1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表现为:(1)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实行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序化;(3)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 2.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原则?126 答: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原则:

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主要是为了弥补普通学历教育的不足,以满足社会对不同层次人才与劳动力的需求,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并不矛盾,如何强化、沟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缩小两者之间的距离是当今教育发展的世界性话题和趋势。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是各级各类学校,有关机关应当依据开放性原则,相互沟通,具备兼容性。2)从不同类型的学校应建立相互沟通、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和相互选拔、相互吸纳人才的有效机制,为毕业生提供继续深造学习的机会。3)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可以相互交流、相互渗透、相互借鉴、相互补充。4)职业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沟通还体现在教育整体结构的调整方面。

我国的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中、高三个层次。 3.实施职业教育的原则?132 答: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

职业教育实施是职业教育活动的主要方面。职业教育实施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职业教育的质量高低,关系到我国整体教育系统的协调运行,也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决策的贯彻执行,因而是一项极其严肃的法律活动。任何活动离不开原则的指导,否则就是盲目的。职业教育应遵循的原则是: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职业教育和普通学历教育一样,应重视德育工作,要强调既教书又育人,要将劳动者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现代化建设的实用型人才);(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实行产教结合是由职业教育的性质决定的,也是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决定的。其含义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密切的联系与协作)。(3)建

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和信息化社会所带来的知识机构更新换代的频率加快,使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现实地摆在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面前,职业教育也不例外。要创造条件实行弹性的学习制度,放款招生和入学年龄的限制,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发展现代远程教育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和其他继续教育,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形成社会化、开放失的教育网络体系);(4)重视农业、

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C、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4.申诉书的基本格式、内容?

答:概念。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具体内容。A、申诉主体。B、被申诉主体;C、申诉范围;D、提出申诉的形式;E、受理申诉的机关;F、教师申诉的管辖;G、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

申诉书的基本内容:

(1)申诉主体的自然情况及代理人情况;

(2)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

(3)申诉请求;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4)申诉事实与理由;写明被申诉主体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陈述相应理由。

(5)附项。写明并附交的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5.行政复议的概念、基本原则;行政复议以及管辖类别? 答:.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及时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4)便民性原则。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的制度。它是我们了解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向重要内容。管辖分为: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 6.行政诉讼的概念、基本原则?

答: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此致

江苏省教育厅申诉人:(签名或盖章)XXXX年XX月XX日附项:

推荐第8篇:教育法

依法治教与教育的法治化依法治教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法制化。(1)教育法 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 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 并依照 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2)教育法制化的要求:A、主体合法。B、内容合法。C、程序合法。D、救济 有道。 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 国家能为受害主体提供 相应的救济渠道,以惩罚不法者的教育侵权行为,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 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和教育法制监督等方面。 教育法的概念: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 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 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 规定社 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1、依法治教的原则;

2、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 现代化的原则;

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原 则;

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推进教育改革, 促进各级各类 教育协调发展原则;

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教育法的渊源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②有关教育的法律。③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的行政规章。 ⑤地方性教育法规。 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⑦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 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 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 构, 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 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 我国的教育法体系 A、教育根本法(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B、教育基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教育主体法、D、义务教育法、E、学前教育 法、F、中小学教育法、G、高等教育法、H、职业教育法、I、教育行政法。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答:道德与法律都是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他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① 社 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② 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 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 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③ 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 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④ 教育法的顺利运

推荐第9篇:教育法

1 教育法治化: 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 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 并依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 9《教师法》立法宗旨: “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 培训并举的原则。 (3)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要求: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济有道。 促进社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 ”主要体现在:1 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 职业培训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 2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 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 2 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 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 含从业前培训/转业/学徒/在岗/转岗/其他职业性 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 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3 促进社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年10 月制定,94 年1 月1 日实施) 培训。 (93 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 教师的权利:①教育教学活动,教学改革和实验②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学术团体③指导评定 实施职业教育遵循原则: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2) 1) 产教结合3) 建立终身学习体系4) 重视农 基本原则:1.依法治教原则;2 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原则;3 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 学生的学习和发展④工资报酬,福利以及带薪休假⑤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⑥进修或培训。义务: 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权益;4 公民教育权利平等;5 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6 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13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是 育协调发展;7 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 履行教师职聘,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思品教育④关爱学生。尊重其人格,促进其全 依照法律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强 主要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2.有关教育的法律;3.国务 面发

推荐第10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案(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案

(2012年3月16日)

【教学目的】

1.了解“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2.了解“法”的文体特点。 3.学习怎样阅读“法”

【教学重点】学习阅读“法”——1.用设问的方法对各条内容进行概括。2.注意分辨具体说法和措辞。

【教学时数】一课时 【预习要求】 1.熟悉课文内容。

2.弄懂自读提示中列出的词语。3.自己找有关资料看看什么叫“法”。 4.你知道我国有哪些“法”吗? 【教学步骤】

一:检查预习情况。(不看书) 1.今天要学习的这部“法”的全称是什么?

2.义务教育法是什么时间、由谁通过的?(同时板书) 3.什么是“法”?

4.你知道我们国家有哪些“法”吗?

5.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给它下个定义。

二、进行新课

△对于“法”这类的文体应该怎样读呢?(提示:从“自读提示”中找读“法”的方法。)

△由上可知:阅读“法”可以用设问方法对每一条的内容进行概括。此外,阅读“法”时还要注意分辨其中的具体说法和措辞。现在我们从“自读提示”中概括出的第

一、

二、三条的内容来看看具体是怎样说的。

第一条①为什么要加上“基础”一词?②通过预习,知道了我国有很多“法”,这里为什么只提“宪法”?(第一问从课文中找答案;第二问可能说不准,老师要作简单说明。)

第二条去掉“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为什么不行?去掉后会产生怎样的误解?(可用本地区确定推行义务教育步骤的实例加以补充说明。)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一句中的“必须”换作“应该”好不好?为什么?(“必须”措辞强硬,规定了一个政策界限问题) △仿照“提示”中的例句和老师对

一、

二、三条的分析,请从以下几条中分辨其中的具体说法和措辞。(教师可作提示:①练习一②第十六条“侵占、克扣、挪用”是按什么顺序排列的?能不能变成“挪用、克扣、侵占”的顺序?先解词“挪用”“克扣”然后回答。教师归纳时应强调语言的严谨。③前面一直是“第几条”,为什么第十六条里又用“款”呢?查“款”字,然后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十八条,请思考一下是从几个方面来写的?(教师提示:第二条至第十四条与第十

五、十六条提的角度是否一样?第十

七、十八条又起怎样的作用?)

△在上题的基础上,可把本文分为四部分:

(一)第一条。

(二)第二——第十四条。

(三)第十

五、十六条。

(四)第十

七、十八条。

△请概括“法”的一般特点。(教师提示:从形式、内容、语言等几方面考虑。)

△学了“义务教育法”,你明白了哪些问题?

三、作业

1.阅读课文,巩固、掌握阅读“法”的两点方法。2.思考练习

一、三。

3.用“制定”“审定”“责令”“责成”各造一句话。

第11篇:工学院教育法

社会主义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我国职业学校教学方针(办学思想):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 我国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

第一章

什么是职业教育课程?是实现职业教育目的和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连接宏观层次的职业教育目的、培养目标与微观层次的教学、训练等教育实践活动的桥梁。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义: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的关键环节。 “三农”:农村、农民、农业

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初中生 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技术学校←高中生

职业学校教学主要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理实一体化

职业教育课程和职业教育教学论的关系归为三种:大教学观论、大课程观论和一体化论 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论是与普通教学论、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学等相交叉或综合的一门学科。 教学方法决定因素:教师,学生,教学内容,教学情境

教育始终包含三个过程:教学过程、学习过程、评价与反思过程。 中职学校理论教学:必需、适度、够用。

职业教育的教学目标出现了三个方面的新变化:第一,人才培养目标从单一就业转向就业与发展并重。第二,由注重知识与技能转向能力与人格培养。第三,越来越强调适应性与迁移能力。

职业教育教学过程的特点:1基于职业能力培养2强化实践教学3教学组织形式方法的多样性(行动导向教学法包括:头脑风暴法,项目教学法,案例分析法,角色扮演法,文本引导法,模拟公司法,小组工作法,心灵地图法)4教学对象的复杂性5师资的双师型 所谓“双师型”,即在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方面,达到专业教师的水平,在实践经验和技能方面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

教学知识分为显性知识——陈述性知识——涉及概念原理 隐性知识——过程性知识——主要指经验

第二章

教学规律——客观

教学原则——主观 教学规则是从属关系

学习理论主要包括行为主义学习理论,认知主义学习理论,行动导向学习理论和构建主义学习理论。

职业教育教学原则的内容:1职业性原则(体现在教学目的的服务性,教学对象的就业性,教学内容的专业性)2实践性原则 3系统性原则 4可接受性原则 5直观性原则6生产与教学相结合原则

1 教师三素质:师德,学识,教法 师德:承担育人责任的动力。学识:履行教学任务的基础。教法:教会学生的艺术。

师生关系原则:民主平等性原则,尊重性原则,个性化原则。

第三章

教学评价可分为 形成性评价,终结性评价和诊断性评价。 中职学生双证书: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和个性需求,培养学生从事某种职业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

职业教育教学评价的原则:方向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分析的评价与综合的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评价与指导统一的原则

职业教育教学评价的方法:绝对评价法,相对,个体内差异,量化,质性评价法。

职业能力:方法能力——基本发展能力 专业能力——胜任的工作,赖以生存的能力 社会能力——素质高低的标志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中职学校吸引力不强的原因:社会地位不高,待遇偏低

职业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和个性需求,培养学生从事某种职业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

完整性原则:不只是涵盖职业实践所需要的技能与知识的专业能力,还包括善于学习,善于工作的技巧性,策略性的方法能力和参与性,批判性的与环境和人打交道的社会能力。 连续性原则:不只是学生能力的初始条件和终端状态,而且更要重视处在起点与终点之间能力发展的渐进过程。

互动性原则:不只是单边的行动,不只是教师自上而下的“权威性”评价,而应该是双边的行动,是学生主动参与的“民主性”评价,强调师生之间的互动。 高中阶段包括普通高中或中职学校。

第四章

教学媒体的含义:是指教学活动中交流、传递信息的技术工具和手段,用于教学信息从信息源到学习者之间的传递。

现代教学媒体:通过媒体,综合和控制符号、语言、文字、声音、图形、图像、影像等多种信息,把媒体的各个要素按教学要求进行有机组合,并通过屏幕或投影显示出来。 现代教学媒体应用到教学中有哪些优势:直观性的优势,趣味性优势,形象性优势,深刻性优势,艺术性优势。

板书有哪两方面优势:

1、即时重视力强。

2、方便对学习问题的推理分析。应用教学媒体应把握的“一个方向”:以学生为中心。把握好一个度:以教学活动为中心。

2 教学媒体选择应考虑因素:人的因素,实际的制约,合理的代价,有效的传播。

教学媒体应达到的效果,能创设情境,激发兴趣;反映事实、显示过程;示范演示、验证原理;直观呈现、突破难点;节省时间、提高效率。

现代教学媒体的指导思想:1强调“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学观为指导思想2以教学活动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好的课件有哪四个特征:1能充分,合理,恰当的利用多种媒体(文字,图像,音频及动画等)弥补传统教学方法和手段的不足。2必须以学生为本,根据学生的思维方法,在课件中尽可能全面的提供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方法,而且课件不能只是单纯播放,要有一些人在对话或者交互式因素。3新颖教学思路与主题结构4色彩对比要强,搭配和谐,构图美观,制作有创意。

第五章

教学方法:为了完成任务而采用的手段和方式的总称。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是教法和学法的辩证统一。

职业教育教学实践的重心出现了两大变化,一是教学目标重心的迁移,从理论知识的存储转向职业能力的培养;二是教学活动重心的迁移,从师生间单向行为转向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之间的双向行动。(做中学,学中做,理实一体化)

二、职业教学教学方法的基本特点:

1、整体性(学生形成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

2、自主性

3、行动导向性

4、非智力性

5、双边性

6、双法性

7、综合性

1、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几个趋势: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有一下几个趋势:

2、教学教学观由单一传授型向行动导向型转变。

3、学生学习观有被动接受模仿型向主动、实践、手脑并用的创新型转变。

4、教学目标由培养单一专业性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

5、教学任务有培养认知能力为主向职业综合能力实践本位型转变

6、教学手段有讲授、黑板家简单接受模仿型向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转变。

7、教学组织由班级固定教室向课内外和理论实践一体化的教学形式转变。

8、讲授法 是通过教师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方法。 “三点”重点,难点,关键点

教学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情感目标

9、谈话法 是教师根据学生已有的知识或者经验,提问学生,并引导学生经过思考,对所提问题自己得出结论,从而获得知识发展智力的教学方法。

10、演示法 是教师在上课时,或者通过展示实物,教具,或者进行示范性实验,或者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放映视频节目,是学生获得感性认识,从而说明或印证所传授知识的方法。 思维倾向: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

11、练习法 是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课堂作业和课外作业,以巩固知识、形成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方法。

12、实验法 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一定的仪器设备进行独立作业,通过观察事物

3 的变化获得知识的方法。实验法广泛应用于自然科学学科的教学。

13、实习法 是教师根据教学要求,在校内校外组织学生开展实际的实习操作活动,讲书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应用于实际的一种教学方法。 中职人才培养模式: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

中职学校办学思想: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服务为宗旨

7、参观法 是根据教学目的,组织学生对实际事物进行实地考察研究,从而在实际中获取新的知识或巩固验证已有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

参观法的种类有:准备性参观,并行参观,总结性参观

8、微格教学法 也叫微型教学法,是借助现代化的试听工具,以几名学生为对象,在很短时间,练习某种上课行为的小型教学活动。(培养教师必备的方法)

教师要提高教学技能,必须获取三种信息:教学内容和方法的信息、学生的信息和教师自身教学行为的信息。

9、案例教学法 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的需要,采用案例来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锻炼能力的方法,有时也用来考察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能力。

10、四阶段教学法 (应用范围:用于操作技能的培养)

四阶段教学法是一种程序化的技能训练的教学方法,它把教学过程分为准备、教师示范、模仿和练习总结等四个阶段进行。

四阶段教学法以对某种具体知识和技能的掌握作为主要教学目的,它体现“在做中学”“教学合一”的特点,以专业技能完成实际工作任务为核心,注重学生的实践技能训练活动,着眼于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意志力,质量意识的培养。在教学过程中,师生处于协作关系,遵循学生是主体,教师为主导的现代教育理念,强调学生的个人能动性,不断培养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工作的积极性。 备课写教案时或设计时须注意的环节: 教学对象(学情分析)

二、教学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关键点)

三.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能力目标,情感目标)

四、教学条件

五、实施过程的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教师示范 第三阶段:学生模仿 第四阶段:学习和总结阶段

六、教学效果评价

6S管理:清洁,清理,整理,整顿,安全,素养 3Q 好企业 好员工 好产品、好企业 教师在备课中要做到三备 教师五勤:腿勤,眼勤,脑勤,嘴勤,手勤

教学内容要结合具体课程来设计,按照生产职业技能岗位的工作过程来实施,这样的教学更有实用性。

四阶段教学法的优点:与人类认知学习规律极为相近,容易使学生掌握学习内容

4 缺点:以教师为中心,属于传统教学法

十一、角色扮演法 是让学生通过扮演某个职业岗位上的角色,学习和掌握解决在该岗位上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职业能力的教学方法。(强调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

十二、模拟教学法 是运用模拟器或模拟情景,使参与者在接近事实的情况下扮演某个角色,并和其中的人或事产生互动,以达到预期的学习目的。适用范围:设备价格昂贵的技能训练

教师要发挥“导演”作用,要做“四导”:领导.指挥.疏导.引导 教师发挥的导演作用:领导作用,指导作用,疏导作用,引导作用

十三、张贴板教学法 指在张贴板面上,钉上由学生或者教师填写讨论有关教学内容的卡通纸片,得出结论的教学方法。她是一种典型的由师生共同构建的教学媒体。

优点:最大限度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效克服谈话法不能记录交谈信息内容和传统黑板上文字内容难以更该,归类和加工整理的缺点,在较短的教学时间内获得最多的信息。张贴板上既可以展示讨论过程,又可以显示讨论结果,既是学生集思广益和系统思维的过程,又是教师教学行动的结果。

缺点:占用时间多,参与学生不能太多,一般不超过二十人。

十四、头脑风暴法 是教师引导学生就某一课题自由发表意见,教师不对其正确性或准确性进行任何评价的教学方法。创新、发散思维的培养

头脑风暴法又称为智力激励法、自由思考法,是由美国创造学家A.F奥斯本首次提出的一种激发性的思维方法。

头脑风暴法的基本规则:

1、不对任何设想作出评价

2、鼓励狂妄的夸张的想象3,、重量不重质4,、寻求思想和联想的配合,允许在他人提自己观点之上建立新的观点。

5、所有构想平等,每个想法都有同等的价值。

头脑风暴法的意义:1可以激发学生的创造力2可以创造性的解决问题3可以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

应用范围:适用于解决没有固定答案或者标准答案的问题。

十五、项目教学法 是师生通过共通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而进行的教学行动。 项目教学法的实施步骤:信息—计划—决策—执行—评价—迁移 评价有三种方式:1小组的自评2小组互评3教师点评

五个阶段:1确定项目任务2制定计划3实施计划4检查评估5归档或结果应用 最显著的特点:以项目为主线,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

好的项目应该满足的标准:1工作成果要有应用价值2能将课堂教学中的某些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相结合。3能与企业实际生产过程直接关联。4学生可以克服处理项目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项目教学法应用范围:具有可操作的专业课程或者各种实训

优点:1培养学生综合应用多学科只是解决问题的能力 2培养学生小组协作和团队精神3在应用中学习,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4进行项目成果展示使学生有一种成就感,提升学习兴趣

5 缺点:对老师要求高,准备工作繁重,占用时间相对较长。 十

六、引导课文教学法

应用范围:一般用于具有最终产品或可检验工作成果的教学过程

优点:1有利于引导学生通过引导问题独立解决问题2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能力3有利于更大的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4能力较强的学生主要通过自学来学习,教师可以抽出更多的时间帮助更差的学生。

缺点:1教师需要付出相对较大的精力做准备工作2教学过程不易监控,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进度不一致。

十七 任务驱动教学法 十八 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法(课本教材)

二、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选择与应用

根据5个方面选用教学方法:1教学的目标、任务2教学内容3学生的年龄特点和知识水平4教师的素养条件5学校的设备条件和教学时间

教学方法具有科学性与艺术系的双重特性: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

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共同的教学目标,完成共同的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的总称。

教学方法论由教学方法指导思想、基本方法、具体方法、教学方式组成。 教学方法包括教师教的方法(教授法)和学生学的方法(学习方法)

职业教育教学中常见的组织形式:课堂教学、现场教学、个别教学、分层教学 p1

44、小队教学、包干教学、独立学习、合作学习

形成教学艺术的目的:1让教学充满生命的活力2优化教学方式3实现可持续发展4促进教师专业化

教学艺术的特点:1形象性2情感线3审美性4独创性

二、几种职业教育教学处理艺术及其应用

1、备课艺术

2、备教学内容 (1)熟悉教学内容 各个学科的知识,相应技能整合成依照工作过程进行的学习领域(2)参阅有关资料(3)分析教学内容 普通教育:学科体系 职业教育:过程体系(4)组织安排教学

3、备学生

目前中国劳动力的优势是:劳动力成本低 劣势是:劳动力技术水平低

企业在市场有竞争力的四种基本能力:1时间竞争力2质量竞争力3价格竞争力4创新竞争力

中职学生非智力因素的消极特征:1厌学情绪普遍,缺乏学习兴趣2缺乏自信心和责任感3意志力薄弱4重义气,好交际

中职学校招生对象主要有:考不上高中,未参加高考,想学一技之长

多元智力机构: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家霍华德.加德纳提出的多远智能理论认为人的智力结构包括八种智力:言语——语言能力 逻辑——数理能力 视觉——空间能力 音乐——节奏能力 身体——运动能力 人际交往能力 自知自省能力 自然观察能力

6 中职学生在心理素质方面共通的特点:自卑心理 逆反心理 自立心理 大学生——抽象思维能力较强 (过程体系) 中职生——形象思维能力比较强 (学科体系) 在中职学校教学理念要实现以下四个转变:

1,从以老师教为主变成学生学为主 2,从教师一传授知识技能为主重视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发展为主 3,从传统的师道尊严变成师生平等互相尊重,关系融洽 4,从传统复制守成性教学变成创新,生成性教学。

讲课艺术需要在注意力、兴趣、愿望、姿势下功夫

语言艺术:音高得当,音强适中。形象生动,绘声绘色。抑扬顿挫,节奏鲜明。幽默诙谐,妙趣横生

创造良好课堂气氛的方法:1教师要有威信,自信2教师要以自己的积极情感感染学生3教师的教学活动要有情有趣4教学内容要难易适中 5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和同学关系 处理教学失误的艺术1及时发现失误2巧妙处理失误3正确面对失误

第12篇:教育法试题

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高等教育法规》考试卷(B卷)参考答案 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一、解释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计20分)《高等教育法规》考试卷(A卷)参考答案 1. 教师聘任制

一、解释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计20分)《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2分)。1. 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特定的职业许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可制度(3分)。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教师自身素质(1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建立合格教师人才的选拔机制(1分)。 的原则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2. 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管理制度。(3分) 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2. 学位制度 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3分)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通常与国家学制系统相联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系(2分)。 (2分)。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3. 教师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历水平(2分)我国学位分学士、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2分),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硕士和博士三级。 为的许可和保障(2分),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1分)。 3.教师义务法律意义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或4.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法律意义上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3分),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3分,其中既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2包括学制系统以内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1分,也包括实施非学分)。 历教育的教育机构(1分)。 4.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主要机构(1分),主要是指大

二、辨析题(每小题5分,计20分)要求辨明正误,分析清楚,言之成理。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分),其中也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1. 教育法律所调整的学校社会关系是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成人高等学校(2分)。 错误(2分)。教育法律所调整的学校社会关系不仅仅是学校与社会、学校

二、辨析题(每小题5分,计20分)要求辨别正误,分析清楚,言与教师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内部管理的权责关系、之成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等(3分)。 1.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2. 政府相对于高等学校的职责主要是指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正确2分。《教育法》第三十四条、《教师法》第十条等,对教师资格制度、者所具有的职责。 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3分) 错误2分。政府相对于高等学校的职责既包括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2.政府相对于高等学校的职责主要是指政府作为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所具理者所具有的职责,也包括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举办者所具有的职责3分)。 有的职责。 3.《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以教学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错误2分。政府相对于高等学校的职责既包括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举办者服务。 所具有的职责,也包括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所具有的职责3分。 错误(2分)。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3. 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错误(2分),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等公立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国家规定的标准(3分)。 的校长负责制(3分)。 4.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4. 我国实行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体制。 错误(2分)。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办学体制是,国家举办学正确(2分)。《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3分)。 高等学校。”(3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计24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计24分) 1. 简述教育方针的基本内涵 1. 简述我国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根据《教育法》第三条的规定,我《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国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国家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3分),遵循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3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分)。这一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分),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2分)。” 是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2分),二是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的2. 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1)进行教育目的(2分),三是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培养途径(3分)。 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1.5分(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2.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1.5分(3)指导学生的参见《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共六个方面的义务,每写出一个方面约1-1.5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1.5分(4)按时获取工资待遇,分,给满8分为止。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假期的带薪休假1.5分)(5)参与学校的民主3. 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管理(1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1分) 根据《高等教育法》,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 3. 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5)高等学校的学制(3分)(6)高(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原则 (2) 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原则 (3)等教育学业证书和学位制度(3分)(7)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2 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原则 分) (4)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原则 (5)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艺

四、论述题(计36分)1.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阐述我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原则 国高等教育的任务(10分)。 (6)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原则(7) 鼓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主要是: 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 (1)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技术人才(2)发展科学技以上全答出给8分,每小写一个要点扣1分。 术文化(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上每个要点各给2分,展开论述

四、论述题(计36分)给4分。1.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实行哪些基本制度?(102. 根据《教育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拥有哪些权利(10分)? 分)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的基本制度有: 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1) 高等学校的学制。(2)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和学位制度 (3) 高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以上每个要点各给2分,每个要点展开论述给4分 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另外,国家保护学2. 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试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有什么样的特点?(10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上每个要点给1分。 分) 3. 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16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分)? 不服,或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构(1)树立受教育者教育权利意识。(2)严格履行教师的义务。(3)严格依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2分)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是:(1)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2分)。(2) 教师申诉(4)遵循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师聘约。 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2分)。 (3)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非(本题所拟答案仅供参考,凡言之合乎教育法规的精神与要求,均可给分) 诉讼制度(2分)。 展开论述给2分。3. 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16分)?

(1)树立受教育者教育权利意识。(2)严格履行教师的义务。(3) 严

格依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4)遵循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师聘约。

(本题所拟答案仅供参考,凡言之合乎教育法规的精神与要求,均可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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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钢琴教育法

钢琴教育学习的感想

0750019民乐表演欧阳铭桥

近现代以来 ,伴随着中西方文化的交流 ,西方音乐文化在西学东渐中传人 中国,作为西方音乐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钢琴音乐也随之而来。钢琴进入中国虽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是 中国钢琴音乐 的创作活动则 是 20世 纪上半 叶才真 正开始的 ,直至此时,才有 了真正意义上的中国钢琴音乐 。中西合璧的钢琴音乐文化不仅展现出中国钢琴音乐的独 特魅力 。更印证了“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历史成果 。它的巩固、继承、推广、弘扬都需要教育的手段和途径来实现 。对中国钢琴教育发展历程的研究正可以理顺 中国钢琴教育的发展脉络 ,为 中国钢琴音乐的更好更快发展、为中国的钢琴教育民族化提供可靠依据 。

中国钢琴音乐按照作品的成熟程度、创作技法、风格特点划分 ,可分四个时期 :萌芽时期 (20世纪初一1933年 )、繁荣时期(1934年一 1965年 )、徘徊时期(1966年一 1979年 )、发展时期(1980年至今)。 学习钢琴一定要有科学的方法。

首先,要培养正确的弹奏姿势。常言道:苗栽地正,树大才长得直。从小就用科学的弹奏姿势弹琴,日后才能渐渐体会到正确地运用身体的重量和力量来触键和发声,提高弹奏的准确性。

那么,什么样的弹奏姿势是正确的呢?

其一,身体要与键盘的中央对正,坐得端正而不僵硬,上身略向前倾,前倾的目的是为了弹奏时把全身的力量都能转移到两只手的指尖上。但脊椎骨不可弯曲,背部和肩部要松而不懈。

其二,双手放在键盘上时要使肘部和前臂的高度与键盘一致。

其三,坐的距离以上身略向前倾、双臂自然下垂、左右肘部自然放松并稍向身体外侧展开;下身则注意大腿根到膝盖应略呈坡状倾斜,膝盖的位臵在琴边下,双脚略向前伸。

其四,手型应放松,手指自然弯曲,用指端肉垫部分触键。掌关节自然拱起,像是虚握着一个圆球,手腕大约与键盘平行。大指第一关节仅以指侧端触及琴键靠边缘的位臵,四指和小指要注意端正。

以上的正确的弹奏知识我们一看就会明白,但是对于初学的学生该如何启发他们呢?经过近期的实习我总结出了一些经验,我认为教学生用正确的姿势弹奏主要是用示范法,让学生模仿,并用一些简单的比喻来启发。例如学弹奏前要先学会把手臂、手腕全部放松,不要紧张,不能僵硬,就好像手里攥着一支笔,一放它就掉下去了,如果没有桌子阻隔,它就掉到地上了,没有掉在半空的,那么手臂放松也一样,就好像东西掉在地上,手臂要自然下垂,切不可拿着劲在半空悬着,如果悬在半空中就不是完全的放松了。紧接的就是怎样让学生学会正确的手型,我让他们想象手中握着一个鸡蛋,让他仔细地观察手腕和手臂是否一样高,

把凸起来的手背比作屋顶,把手指比作支撑屋顶的柱子,如果没有把柱子站正站稳的话,房子就会倒塌了,所以手指的第一关节不能凹下去,掌关节也不能塌,手腕不能上浮和下压要和手臂保持一致,整只手形形成半圆形,双手合起来就像是抱着个大苹果一样。这样就便于学生进行理解记忆。

钢琴学习不单单是技术训练这么简单,还包括音乐修养等很多方面。学习钢琴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技能表现情感。如果学生仅仅是单一地进行钢琴技能的训练,就偏离了学习钢琴的主要方向。这样当学生学习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音乐表现的问题就会很突出,从而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只有真正感受到音乐的人才会对音乐有发自内心的喜爱,如果学生对音乐的感受能力很强,会很大程度上增加学生学琴的一个主要目的,这是学生做人的一个基础,我们做老师的应该要格外重视。所以我们要经常引导学生去欣赏古典音乐,这些学生往往经过几个月的训练之后就已经表现出对古典音乐浓厚的兴趣,他们喜欢听交响音乐会,喜欢看芭蕾舞,喜欢看歌剧,甚至喜欢看“东方红”,欣赏京剧。这些孩子往往会将自己对音乐的喜欢和感受融汇到自己的演奏当中去。

第14篇:教育法学习心得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翟瑞明

学习了新《教育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因为它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真正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利国利民。所以新《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首先,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明确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从这点看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必将惠及全国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特别在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将让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作为乡镇中学的我们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我想这些内容也必然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其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教育均衡就是让所有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都应该享受到同样的教育。

再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中小学任教,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最后,新法规定了学生家长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如果家长不送孩子上学或者在家里自我教学、送个人私塾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最该学习法律的不是政府和学校的事,而是学校、学生和家长。只有我们都了解了义务教育法,具有了相应的维权意识,才可能形成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督体系,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篇2:学习教育法心得

学习教育法心得

九台市兴华小学

李树春

学习教育法心得

九台市兴华小学 李树春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1986年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由于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是此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教育法,实施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制定并实施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多方面研究表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新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修订的教育法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作为一所普通小学学校老师,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不因为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距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是新教育法的最大受益者。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未来,国家和民族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

受之一。新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育工作者,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教育法的学习让我深深感受到:

一、德育是我们工作的首位。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

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打破传统教育模式,让学生在更为广阔、宽松的学习和生活空间里,接受全面的培养,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才是一切为了学生,那么除了针对课堂教学加以改革之外,我对学生的作业布置中也应该丢掉了以前的简单重复的内容,改为根据学生的水平差异分层次设置不同的作业。

导致师德失范现象的因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师教育理念陈旧,其理念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框框里,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人格培养,没有注意心灵的沟通。二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心理品质,而教育学生需要良好的心理品质,心理品质的缺乏轻者对学生恶语中伤,重者对学生体罚。三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缺少爱心,不会关爱学生。四是教育评估机制,仍以应试成绩为核心,教师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延缓了师德建设的进程。师德形成决非一种表面的具体行为。任何一种师德表现都能折射出深层的东西,它包含着人才观、学生观、质量观、管理观、学习观、评价观等一系列相关理念在内的综合观念。一句话,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篇3:《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学习心得体会

富源中心学校 段爱景

学习了新《教育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因为它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真正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利国利民。所以新《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首先,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明确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从这点看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必将惠及全国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特别在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将让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作为乡镇中学的我们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我想这些内容也必然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其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教育均衡就是让所有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都应该享受到同样的教育。

再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中小学任教,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最后,新法规定了学生家长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如果家长不送孩子上学或者在家里自我教学、送个人私塾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最该学习法律的不是政府和学校的事,而是学校、学生和家长。只有我们都了解了义务教育法,具有了相应的维权意识,才可能形成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督体系,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未成年人被成年人控制卖艺、乞讨、叫卖的现象呈上升趋势,不少青少年沉迷网络不能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吸烟喝酒的现象随处可见,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新法有这几个特点: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禁止体罚未成年人,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受行政处罚, 免费或优惠提供“绿色上网”。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

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此 文来源于文 秘 家 园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

总之,一个合格的教师应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心理素质和为祖国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有新时代所推崇的新思想、新观念,有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一个让人民满意的教师。篇4:学习《教育法》等心得体会

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心得体会 王 波 经过这几天的认真学习,使我深刻领会到: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律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我的认识,有利地指导了我今后的实践!我认为作为人民教师认真学习《教师法》、《教育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很有实际的必要。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以身作则”。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累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多方面研究表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但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

在学习《教师法》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凭良心。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教师法》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此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现了教育的基本原理,时隔十年时间,对旧版教师职业道德进行重新修订,其体现的是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实际的有效结合。因为十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对人才的培养需要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也给学校教育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线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教育法规是教育运行的根本动力或基本保障,若不根据社会的现实需要加以修改,则必将成为限制教育正常发展的本本主义,近则影响学校的人才培养工程,远则冲击民族复兴的宏伟事业。 然而这一新旧交替的提法是“修订”,是在原有基础上根据社会实际加以修改,不是打破旧世界

建立新秩序,所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很多共同点的“传承”,这一传承体现的是恰恰是教育永恒不变的基本原理:一是法是维系教育的基本规则。不管是“依法执教”还是“爱国守法”,两版《师德规范》都体现了“法”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必要性和不可或缺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两版《师德规范》存在的共同前提,也是维系教育健康成长的可靠保证;二是爱岗敬业是促进教育发展的根本需要。不管社会发展到什么水平,不管人们的观念如何变化,教育的正常发展,人才的健康成长,必须要求从事教育的教师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敬业,一是爱岗,唯有敬业,教师才能充分的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的推动教育的健康发展;唯有爱岗,教师才能坚守岗位,用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服务好人民的教育事业;三是师爱是推动教育发展的力量源泉。教育是个双向互动的人才培养工程,是用一代人去塑造另一代人的社会活动形式。主观能动性是学生的基本属性,教师和学生之间既有行为目标上的一致性,也有行为观念上的差异性,这种教育需要与受教育需要之间的差异扩大趋势滋生了学生的反叛情绪。尤其是社会多元化日益完善的今天,学生对学校教育需要的离心力正日益增长,这给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新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武器是“师爱”,唯有师爱可以化解教育需要与学习需要之间的离心力,所以由“热爱学生”到“关心学生”,其体现的是“爱”是教育正常发展的动力因素,是教育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源泉。四是为人师表是教育的基本前提。中国教育文化史,洋洋洋洒洒三千年,为人师表是教育发展改革的普遍原理。不管是剥削压迫的旧社会,还是小康社会的新生活,教育的榜样效应决定了教育工作者“为人师表”的重要性,尤其在社会观念多元化、物质生活丰富化、精神生活异向化的今天,教师能否守住心灵的净土,为学生做出积极的榜样,对于健全人格的塑造来说尤为重要。

总之,作为人民教师要经常学习法律知识,要依法执教,以法律为准绳,来严格要求自己。在教育战线上兢兢业业地教好书、育好人,

争当人民教师英雄楷模。 2010年3月18日篇5: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汉根小学 朱丽娜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作为教师,必须要对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关注学生原有的基础与能力,因材施教地帮助他们学会学习,因地制宜,潜移默化地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称得上不辱使命。 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有一个正确而深刻的理解。 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中固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再比如群众普遍不满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上学难问题,其中可能有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但确保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公民共享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像义务教育这样的公益事业,更当如此。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还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直指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更是对“义务”二字的延伸解读。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多方面研究表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地今天,作为我们教育工作者,不能抱着过去的应试教育一套而不放,应该让学生走进更广阔领域学习,力求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不断更新自己的学识。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教育工作者。

第15篇:《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汇报材料

《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9月1日实施至今,已整整七年时间,在这期间互助县职业中学本着依法执教的原则,认真宣传并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使我校的各项工作不断趋于正规、有序,从而使职业教育步入了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学校因此也获得了长足发展,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现将几年来我校贯彻执行《职业教育法》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教的自觉性。《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后,我校组织全体教职工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学习和宣传。学习中实行个人学习和集体学习相结合,讲解释义和心得体会相结合,书面考试和有奖问答相结合。平均每人共投入30多个学时,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学习,通过学习使全体教职工进一步认清了职业教育在培养造就各类人才,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增强了广大教职工的法制意识和职业责任感,进一步提高了依法执教的自觉性。 在搞好对《职业教育法》学习的同时,我们还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学校先后多次组织宣传队,设计制作宣传车和广播录音等,上街宣传。宣传中共出动600多人次,散发宣传材料30000多份,促进了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法》的了解。

二、认真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推进职业技术教育的不断发展。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建校以来,我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育一方人才,富一方百姓”为办学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及国家关于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坚持职业教育必须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三农”服务,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服务,积极探索西部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途径和方法,立足县情,适应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转变思想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走出了一条“面向市场、服务农村、上挂横联下辐射、职教成教普教相结合”的办学之路。学校现已成为本地区开放型多功能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基地。

(二)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

职业技术教育相对普通教育来讲成本高、花费多,加之我县地处偏远地区,职业教育起步较晚,基础设施落后实验实习条件简陋。因此,更需大量的经费投入。自《职业教育法》实施以来,省上和县上共投资70多万修建了综合教学楼。2001年,学校确定两个重点建设的骨干专业,报地区计划委员会批准后,中央国债投资80万元,自筹20万元,建成了语音室和烹饪专业操作平台,购置40台计算机,建成了多媒体计算机教室,开通了互联网。另外,学校也从办学收入中每年拿出一部分用于学校“五化”建设和教学设备的购置更新,共投资100多万建成了“六合一”的家电实验室,电教室,化学实验室,电动缝纫机室等。通过几年的投资建设,学校的办学条件大大改善,从而为学校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 健全和完善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推进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学校领导班子由5人组成,均具中级职称,参加了全国职业中学校长培训,具有1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班子内部团结协作,分工明确,敢于开拓,勇于创新,发扬民主、勤政廉洁,保证了学校的健康、快速、超常的发展。 学校设有学校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团委、总务处、招生与职业指导办公室、实习基地,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协调、步调一致。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通过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三制方案”即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结构工资制。制定了以“德、能、勤、绩”为主要内容的教职工考核制度,形成了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多劳多得的利益分配办法和竞争机制,在各种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线骨干教师每月多拿

三、四百元甚至上千元。2002年通过竞聘上岗,有9名教师落聘而被分流。所有这些,极大地调动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学校还制定了中层干部和教师聘任办法、财务管理、卫生管理、食堂管理、教职工考核等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按章办事,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形成了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

(四) 狠抓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近年来,我校始终致力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立足高标准、严要、求重实效的原则,努力培养一支素质优良、业务过硬、学生欢迎、家长信任的教师队伍。省教育厅也在这方面高度重视,划拨专款,组织培训。我校目前已有7名教师参加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有19名教师接受了省级骨干教师培训。30多名骨干教师接受了省内外相关专业的培训。在校内学校采取各种形式,通过自修、函授、脱产进修等途径,不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和学历层次,鼓励教师一专多能,持“两证”上岗,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此外通过聘、调、借等方式不断充实教师队伍,学校先后从青海师大、青海医学院、青海大学、省饮食服务公司、青海新天乐公司等高校和企业聘请专家教授来我校讲课。通过多年的努力,学校建成了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职教师资队伍。现在学校有教职工61人,其中专任教师55人,兼职教师7人,教学辅助人员2人,行政管理人员3人,工勤人员7人。中学高级教师有6人,中学一级教师17人,初级教师19人。每个专业的专业教师均在4名以上。教师中大学本科学历的9人,研究生6人,专科学历的39人。其中有10 人获得了中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良好的师资队伍保证了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使学校赢得了社会的信赖。

(五) 按章收费,酌情减免,奖励优秀,资助贫困生。

我县地处边远,经济不发达,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收入低下,他们渴望让子女接受职业教育掌握一技之长,但因经济困难,常常不能如愿。《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为此,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制定了同类学校中最低的收费标准,对家庭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并积极争取助学金,资助贫困学生,今年省教育厅共下拨4万的助学金,使许多贫困生得到了资助。同时学校还每年拿出 1万元,用于奖励成绩优秀的学生,以鼓励他们发愤学习,苦练技能。此外,学校争取到了美国利众基金会24万元的资助,先后共有 90 名少数民族学生受到了资助。总而言之,我们积极为农民子女,尤其是贫困家庭的子女创造条件,为其最大限度地提供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这对我县贫困户的脱贫致富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

(六) 实施初中后的分流教育,积极探索职教和普教相结合的路子。

目前我县有相当一部分初中生毕业后返乡务农或外出打工,他们由于没有一技之长,付出和回报常常相差甚远,同时由于对职业教育缺乏认识、了解不够等原因,而不愿意接受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鉴于这种情况,在县教育局的主持下,我们尝试进行了初中后分流教育,具体办法是在初中三年级开始分流教育,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按学生的兴趣爱好分出一至两个职业班,在保证完成初中文化基础课的前提下,实施初步的职业教育,为保证职业教育不流于形式,我校还下派了专业教师。第二学期到职业中学学习,同样在保证完成初中文化基础课的前提下,开始正规的职业教育。另外,学校还将一些专业连同教学设备全部下放到乡镇初中,并给予师资培训等帮助,呈现出职业教育以县职业中学为中心向全县辐射渗透的趋势。通过探索总结,我们认为分流教育既可以巩固普九成果,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又有利于增强学生的职业意识,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奠定了学生今后发展的基础。

(七) 实行产教结合,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

职业教育比普通教育具有更强的实践性,这就决定了职业教育不能局限于课堂和书本,必须实行产教结合,理论联系实际。《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基于此,学校努力为各专业的学生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地提供动手机会。在计算机专业有互联网计算机室3个,共有计算机150台,并开通了校园网;机电专业有电子实验室1个,可供30多名学生同时实验操作;烹饪专业有热菜操作室3个,面点室2个,实习餐厅1个,其中的教学实训设施齐全,档次较高,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教学和学生操作的需要;缝纫专业有电动缝纫机30台,实习服装厂1个,汽车驾驶专业有教练车3辆,有专门的训练场地。以上设施在安全、卫生、照明等方面均达到标准化要求,利用率达到90%。另外学校还有占地52亩的实习基地一处和校外挂牌的实习基地2处(青稞酒家,青海新天乐公司)。这些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大大增强了学生动手操作能力,提高了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

(八) 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充分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多年来我校紧扣市场需求,采取“以长求稳,以短求活,长短结合,灵活办学”的方针,不断调整专业结构,使之日趋合理。目前学校有三个不同办学层次,即职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培训。在搞好职业中专和高中这两块的前提下,我校面向市场不断强化职业培训,以便稳中求活。去年学校抓住机遇,争取到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机培训任务。到现在已有近2000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了计算机培训。职业培训增强了我校的社会服务功能,及时满足了社会的需求,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九)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职业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为此,我校在教学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做到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注重特长。把着眼点放在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学习方法上,教育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职。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使学生技能娴熟,操作得心应手。在加强专业基础和技能学习的基础上,不偏废文化基础课的学习,突出包括意志品质、职业道德、心理承受能力、合作能力和职业行为在内的“关键能力”的培养,力争培养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技术、有能力的专业人才,努力提高学生的做人的品位。

在教学管理中教导处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精心制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征订统一的规划教材。充分发挥教研组的作用,狠抓教学常规管理,加强对过程的考评,以保证结果的优秀。在课程设置、教法改进、考试改革、检查反馈、课外辅导、社会实践和定期实习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改进。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如技能大赛、作品展评等引导鼓励学生苦练专业技能,从而使学生的动手能力操作水平提高很快。取得了较高的教学质量。

近年来,学校还加强了“双证制”的推行工作,自2000年起烹饪专业学生毕业时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技术等级鉴定,获取等级证书后才能毕业,今年烹饪专业的毕业生全部参加了技能鉴定,并取得了等级证书。

(十) 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积极为“三农”服务。

互助县全县37万人口有近一半的人口处在贫困状态,为了更好地体现职业教育为“三农”服务的思想,学校和东和乡结成联乡扶贫的帮扶对子,为贫困户提供许多优惠条件(如免去学费等),鼓励他们的子女前来学习,并在毕业后负责安置就业。全体教职工也想方设法帮助他们尽快脱贫,有的给结对的农户订了《青海科技报》,有的利用自己的关系介绍到工厂、建筑公司做临时工,还纷纷慷慨解囊,捐钱捐物。几年来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向贫困户的捐赠折合人民币5万余元。教育扶贫工程的实施,很快显示出了职业教育在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过程中强大的作用力。

三.办学质量和效益

由于学校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行人事制度改革,改善办学条件。从而使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质量显著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1. 学生综合素质大大增强,就业率和用人单位满意率不断提高。

在教学中由于坚持文化基础课和专业课,并重点强化技能训练,毕业生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了73分以上,尤其是动手操作能力普遍提高,实验实习合格率达到了98.1%。毕业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文化基础知识扎实,综合职业技能较强,成绩合格率达 92%。在抓好教学质量的同时,我们还在学生的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学校成立了职业指导领导机构,充分发挥《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课程的主渠道作用,并将职业指导渗透于对学生和全程教育教学活动之中,积极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组织学生开展创业活动。良好的素质,成功的职业指导,保证了学生的就业和创业的成功。今年学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了83.3%,毕业生就业对口率达70%以上。此外,我们还通过联合办学等各种形式,使学生在异地就业,今年和沈阳电力学校联办的电工电气班30名学生全部安置在上海、广州、青岛等地的华宇物流公司,和四川广元八二一技工学校联办的机电一体化班的学生毕业后,安置在 “三星集团公司”、“成都正恒动力配件有限公司”、“四川新汇管业有限公司” 等处就业,月工作均在1000元左右。通过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所反馈的信息来看,学生家长、用人单位以及学生本人的满意率均在85%以上。

2. 职业教育的服务功能有所增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次全国职教会明确提出了职业教育的服务方向。为此,我校立足当地,面向市场,主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紧跟时代,合理设置专业,及时补充新知识,新技术,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我校的烹饪、电子技术应用、计算机三大骨干专业,不论在师资力量还是教学实训设备均达到或超过了专业设置的标准。保证了教学质量,许多外地的学生也慕名前来学习。限于目前学校校舍状况,我校的三大骨干专业的招生及培训供不应求,教学实训设备利用率较高。另外我们还积极为外出务工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了良好的培训服务,如开设短期热菜、拉面培训班,美容美发培训班,汽车驾驶培训,计算机培训班等。对下岗人员的培训还免去了全部的学费。

由于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始终突出“服务”二字,且领导重视,组织有力,从而在当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学校始终处于一种良性发展之中。目前学校开设有烹饪、电子技术应用、计算机、机电一体、电工电气、幼师、缝纫等专业,在校生人数 450多人,短期培训100多人,累计向社会输送各类人材5026人。自1999年来学校连续十年被评为全县“抓管理,促质量”先进集体,1997年被评为“全省职业教育先进集体”,1999年成为“省级重点职校”,2002年7月被评为“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002年10月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2003年被评为“全国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先进单位”。今年7月份教育部职教司王继平副司长到我校视察后欣然题词“青海职教之光”,这是对我校办学的极大肯定。

四、存在的问题、困难。

1、教育经费的投入严重不足,学校外债和欠账较多。现有的经费常常捉襟见肘,有时连的正常的办公开支也难以维持,影响了学校的发展。近年来学校基础建设较多,大大改变了办学条件,但由于相关的配套资金至今还没有到位,政府欠账太多,学校因此负债沉重。目前为止学校外债100多万元,债主频频登门,甚至对簿公堂,给学校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2、学校占地面积和校舍建设面积不能完全达标。校舍的不足,加之部分校舍已成危房,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学校规模的扩大,影响了教学工作。

3、有些部门对职业教育存有偏见,如税务部门对学校进行征税,环保部门对学校的征费也比同规模的普通学校要高。这对本来发展艰难的职业学校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

4、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出台的优惠政策不多。

5、学校实习基地规模很小,收入不多,补充教育经费有限。

五、对今后发展的建议。

1、县职业教育委员会要依法承担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职业教育的各项任务,督促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落实好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大力兴办职业教育。

2、加强对《职业教育法》的宣传力度,司法局应该督促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和广大教育战线的干部、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职业教育法》,充分认识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及其现实意义。要从思想上把职业教育作为农村教育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在行动上把职业教育作为实现工业化、生产社会化的重要支柱,作为劳动就业的有效途径,真正实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来发展我县的经济。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为发展职业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4、政府部门尽快解决职业教育的欠账问题,使学校从沉重的债务下解脱出来。

第16篇:教育法读书笔记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

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义务教育法于XX年9月1日实施,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

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做到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把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当然,法律的实效更多地取决于执行的过程。这种实效不仅在于用法律规范政府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投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等。更在于让其他人有法律的依据,合力打击那些非法行为。因为法律的实效更多地在于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随之而来产生的监督行为。只有我们都了解了义务教育法,具有了响应的维权意识。才可能形成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督体系,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总之,我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第17篇:义务教育法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 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 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11、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 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12、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6、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7、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 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18、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9、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0、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21、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22、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 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3、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谁申请?由谁批准?

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4义务教育法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25、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6、义务教育法对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27、义务教育法对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有何要求?

(1)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2)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3)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 生,忠于职责

28、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是如何保护的?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 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29、义务教育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是如何要求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

30、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 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 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3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 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2、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 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义务教育法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 秩序,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 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35、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在宗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36、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由谁制定的?什么时间实施的?

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于1992年3月14日实施的。

3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 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哪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是如何确定?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3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机构有那些?

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 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 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 (班),工读学校等。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40、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哪个部门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

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41、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谁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 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42、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办理程序上是如何规定的?

(1)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 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 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3)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4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 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如何处理?

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 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45、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如何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4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标志是什么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 育的证书。

48、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 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可否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可以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49、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什么费用?

50、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费用标准和具体办法,谁提出方案?谁批准?其他单位是否有权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和向学生乱收费用?

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 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51、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不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52、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学生人身权和人格权的是如何保护的?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 的需要;

(2)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对 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53、与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相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优势或独特性在哪里?

答:第一,它有非常强的专门性,紧紧扣住义务教育的性质作出规定。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和义务性都是它的专门性带来的。

第二,它有可操作性,这部法律尽量写得具体,对于政府、学校、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和投入都作了比较细的而不是原则性的规定。

第三,它有针对性,立法意图很明确。比如对于政府保障的责任、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校不能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规定等,都是针对当前存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

第四,它具有明确的规范性,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具体。在突出义务教育性质方面的条款很清楚、准确,容易操作,不会发生歧义。而且尽可能对义务教育阶段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规范,而过去我们立法的

一个难点往往是绕着走,比较原则。

54、与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相比,新《义务教育法》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答: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55、在我国建国后的教学实践中,曾出现过学生走出校门,学工,学农,学军等作法,认为学生获得知识主要借助于他们自身的社会实践.试从某一教学过程的基本规律出发,对这一作法进行评述.

①这一作法违背了"间接经验与直接经验相结合"的教学过程规律.

②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认识具有特殊性.因为学生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主要是在教师指导下,通过接受间接经验来实现的.借助间接经验认识世界,是认识上的捷径.

③强调学生学习书本知识,绝不是说学生不需要直接经验,直接经验不仅是学生获得间接经验的途径之一,而且在学生获取间接经验中具有重大作用,直接经验是掌握间接经验的认识基础.

④在教学过程中,既不应只强调直接经验而忽略间接经验的掌握,也不应只强调间接经验而忽略直接经验的掌握,应把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有机结合起来.

⑤学工,学农,学军有利于学生获得直接经验,但不能搞形式主义,选择实践活动应从教学目标需要出发.

第18篇:教育法宣传

教育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19篇: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1.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3.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

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的时间为2006年

5.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8.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9.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10.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11.新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与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2.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是1986年

15.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16.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他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强制性特征

17.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这一解释属于目的解释

18.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19.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制定本法

20.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21.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22.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23.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

24.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卡外活动提供便利

25.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26.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

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学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名过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令公

布的

28.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

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3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

开审理的年龄是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3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

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32.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

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33.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

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34.《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

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出

36.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学校董事会

3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

其他教育结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8.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

情减免杂费

39.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0.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八章六十三条

41.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

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42.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维曼、

学校英语老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当地县教育局

43.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4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

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5.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46.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

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某寄宿学校负责

47.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到

底,送医院不治死亡,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

4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教育行政法规

49.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50.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

康复提供帮助

51.教师应当那个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

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5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那个高于财政

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5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

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54.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务

55.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56.节假日补课是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是一种非法行为

57.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58.我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

59.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60.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

61.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62.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63.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6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权利

和义务的平等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65.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责是: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

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和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团结教职工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的工作

66.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或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7.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和义务交友均

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68.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

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69.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教师申诉

70.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71.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

经费

7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实施特

殊教育的学校,对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7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74.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75.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76.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

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77.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

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78.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

79.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80.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81.2005年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的学生实施的“两免一补”的内容是:免收

杂费、免收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活费

82.学校对高中生可以进行以下处分:警告、记过、开除学籍

83.在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工程”中,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放在突出地位

84.2002年起,国家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一种收费方式简称是“一费制”

85.中小学教师职业教育道德内容: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

心理健康教育等

86.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要在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87.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

行政部门

88.教科书审查人员可以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89.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决定讲教育工作中的“两基”含义: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9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

91.

第20篇:未成年人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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