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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0:59: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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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主 讲:秦雪桃

时 间:2017年8月25日 地 点:

参加人:中鱼口乡全体教师 授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教育法》是《宪法》之下的一部国家基本法律。

一、《教育法》颁布与实施的意义:

《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社会主义社会历史命运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于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中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办学方向,巩固和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在中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并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立法宗旨。

三、中国教育的基本原则

有9项原则:

1、重视德育的原则

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3、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5、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6、特殊扶持和帮助原则

7、中国的教育改革和发中鱼口中心学校教师暑假理论学习资料

展以及支持和鼓励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

8、运用汉语言文字和推广普通话的原则

9、奖励原则

《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这一条是关于德育工作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德育的重视。

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法》中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包括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如各种职业与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中心,以及实施扫盲教育、文化补习教育、社会文化教育的教育机构等。习惯上,人们常把“其他教育与机构”也称作“学校”,如“书法学校”、“老年大学”等。一般情况下,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相同的,只有在设计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国家对学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和特别要求时,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相区分才具有实际意义。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中鱼口中心学校教师暑假理论学习资料

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教育法》第29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我们主要学习其中的第三项和第四项。

第三项规定:“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义务首先要求学校自身的行为不得侵犯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克扣、拖欠教职工工资,不得拒绝合乎入学标准的受教育者入学等;其次,当学校以外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侵犯了本校人员的合法权益时,学校应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反行为的当事人,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关系,保持稳定的校园秩序。

第三项规定:学校有“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 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这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学生的学业成绩受法律保护 。 “以适当方式”,如组织教师家访,与学生个别谈话,学校设立“家长接待日”、“家长会议”等合法的、正当的方式。不得采用非法的、不适当的方式,如采取“考试成绩排队”、“公布学生档案”等。 所谓“提供便利”,首先学校不得拒绝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情况的要求;其次,学校要把此项工作视为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要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行使此项中鱼口中心学校教师暑假理论学习资料

知情权。

五、受教育者

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登记注册、正在接受教育的学生和其他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和来华留学的外国公民;包括青少年儿童,也包括中年人和老年人。教育对象始终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教育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在教育法律关系上,受教育者区别与其他教育主体,享有特定的权利,履行特定的义务。《教育法》用专章把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法定化,并规定了国家对各类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义务和保障措施。这对普及教育、保障受教育者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

(一)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教育法》第9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一条重要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的各个环节享有平等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做出相应的行为的权利,即公民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包括上课权、教学设施使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

受教育权包括许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听课的权利。只要学生没有扰乱课堂秩序,不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那么,中鱼口中心学校教师暑假理论学习资料

该生就有权听课,就不能剥夺该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还包含:受教育的选择权。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公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第3项是受教育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学校必尽的义务。受教育者的这种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是促进其学习积极性和提高思想品德修养的基本法律保障。

(三)受教育者的义务

《教育法》第43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四项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六、法律责任

《教育法》制定以后,关键在于实施。《教育法》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通过教育法的实施使教育法产生实效,即发生效力的教育法在实际上被中鱼口中心学校教师暑假理论学习资料

执行、适用和遵守。教育法的制定以及对其效力的说明,不等于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产生了实效。《教育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彻底落实。为了落实《教育法》的精神,确保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加大实施力度。

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教育经费的各项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违反《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的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和阻碍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限期核拨,行政处分。

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中鱼口中心学校教师暑假理论学习资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占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供学生、教师及其他员工学习、教学、居住、锻炼的校舍、场地、教具、体育设施等,在结构、功能上,具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能确保使用安全等,这些均属于教学设施有危险。

《教育法》规定的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负责房中鱼口中心学校教师暑假理论学习资料

屋维修及教育教学设施购买、保管、维护的单位和个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通知有关人员。(2)设计、建筑校舍及设计、生产教育教学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设计、建筑、生产过程中因设计失误、粗制滥造及偷工减料造成不安全的隐患,已发现、察觉有危险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故意隐瞒真相、欺骗学校及有关人员。(3)学校及其他机构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员工,已经知道或发现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可能发生危险事故而不及时报告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修缮。(4)教育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员,在得知有关部门事故隐患或隐情报告后,推脱搪塞,久议不决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及严重官僚主义等。

(四)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4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不准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中小学生头上,对违反规定的地区和学校,要给中鱼口中心学校教师暑假理论学习资料

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纪律处分并公开通报。

(五)关于教师、学生、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教育法》第81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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