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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工作计划(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6 14:35:12 来源:教学计划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办教育促进法

新华侨教育管理中心园长培训学习材料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一、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四、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五、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园长)担任。

六、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或园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或园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七、民办学校校长(或园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八、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九、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十、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新华侨教育管理中心

2014年6月18日

推荐第2篇:民办教育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周开君

2006年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发布了《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003号文]。文件下发后,各教育机构尤其是民办学校对该文件存在不少疑义。为正确理解其政策精神,有必要结合我国教育基本的税收政策,认真解读文件精神,指导民办学校正确依法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6)第003号文是从征收范围、免税界限、税务管理等方面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所作的进一步明确说明,从而使教育劳务营业税政策更加明确,税务管理更具操作性。该文件的主要政策精神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根据2004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所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一营业税的免税规定涉及到“学历教育”、“学校”、“教育劳务收入”等三个基本法律概念,对这些概念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营业税免征范围。所以,《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针对上述三个概念进行全面的规范,以确保免税政策的范围得到落实。

(一)关于“学历教育”

从字面上理解,学历教育当然就是能拿到毕业证书的教育,没有太大争议。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一些商业培训机构、国外职业教育机构基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其所发证书也花样百出,不乏“毕业证书”。所以,从规范执法的角度,就需对“学历教育”进行界定。

“学历教育”的内涵是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这就把未经国家教育部门批准的国外办学机构、没有国家规定合法入学方式的办学机构、未经国家有关批准的办学机构排除在外,不属于免税范围。

“学历教育”的外延是: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这样的外延规定尽管是比较宽泛的,但把各类不发毕业证书的技能培训排除在营业税免税范围之外。

(二)关于“学校”

“学校”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具体而言,包括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显然,按照这一规定,属于免税范围的学校包括三类:一是普通学校,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从事普通教育的小学、中学、大学,这类学校不限批准成立的政府级别;二是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校,这里虽然包括普通教育学校,但实际上主要是指各类承认学历的成人学校(成人小学、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对于这类从事国家承认学历的学校,必须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否则,不享受免税待遇;三是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主要是指学校本身可能不具备发毕业证书的条件,但通过培训方式,组织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方式帮助学员取得学历的教育机构。

显然,只要民办学校符合上述规定,无疑属于免税范围。

(三)关于教育劳务收入。

关于“学历教育”、“学校”只是从纳税人角度进行了规范,并未从计税依据角度进行规

1 范。上述纳税人如果取得的收入与所从事学历教育并无直接关系,显然也就不应当享受免税待遇。所以,文件规定,“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按照这样的规定,超标准收费、各种赞助费、择校费也就不属于营业税的范围了。

关于这一点,有观点认为,国家应当加大管理力度,制止学校超标准收费、收取赞助费、收取择校费等行为,而不应当通过收税来调控这些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行为。甚至有观点认为,既然学校缴纳了营业税,超标准收费、收取赞助费、收取择校费就变得合法或者合理了,则不利于对学校收费的管理。这实际上是对税收的误解。第一,判断征税对象(收入)性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非税收的基本职能,也并非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所以,并不能把是否纳税人纳税就视为是对其经营活动合法性的承认;第二,我国法律法规对学校是否可超标准收费、是否可以收取赞助费、是否可以收取择校费等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从税收理论上分析,学校取得这些不是正常办学所需要的收入,负担能力增加了,理应纳税,否则就鼓励了乱收费行为。第三,与一般学校相比,如果将这些处于“法律边缘”的超标准收入置于税务真空中,将会导致税收流失,这就违背《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当然,如果有关部门禁止了这类收费行为,税收也就自然减少或者没有了。

二、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育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由于托儿所、幼儿园不属于学历教育,所以,托儿所、幼儿园的收入就未列在前述教育税收的政策规定中。按2004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实际执行中,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有不同的了解,所以,带来了执行中许多问题。为规范税收征管,文件明确规定:

(一)关于“托儿所、幼儿园”的界定。“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显然,按照这一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包括三个条件,一是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二是取得办园许可证;三是实施0-6岁学前教育。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从外延上看,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所有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均在免税的对象范围中。

(二)关于“提供养育服务收入”的界定。提供养育服务收入是指上述机构按照自身工作职责所正常取得的保育教育收入和教育服务收入。显然,对于民办托儿所、幼儿园来说,所谓正常的保育教育收入和教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等。从这个角度看,具有营业性的、创收性的、超标性的各类收费(超标收费、额外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收费、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就不属于正常养育服务收入,也不应该免征营业税。

三、民办学校的非学历教育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按2004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非学历教育收入(主要是指进修班、培训班收入)的营业税,区分公办还是民办学校,如果是公办学校(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其非学历性质教育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则免征营业税。如果是民办学校,则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从这一规定看,民办学校的非学历性教育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之所以对于民办学校的非学历教育收入征税,主要出于两点考虑:第一,民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活动,属于在职责范围之外工作,一般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第二,政府难以对其收入的用途进行有效监控。

四、民办学校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严格核算应税免税收入

关于民办学校营业税的管理主要有两点政策精神,一是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

2 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都应当进行税务登记。所以,民办学校应进行税务登记。如果不办理税务登记,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则可能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当然,进行税务登记并不表示当然地就要纳税,只有当有应税收入时,才依法纳税,税务机关才依法征税。因此,民办学校不会因为税务登记造成对自身发展的不利。

二是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可见,如果学校既有应税收入,也有免税收入,如果两者难以分清,就会给税收管理带来较大难度,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所以,学校应准确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这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基本要求。

透视整个文件,民办教育的税收政策并无实质性的变化,只是从税收管理的角度看,比原来更细化、更规范、更具操作性了。但对民办学校来说,影响将会很大,因为如果民办学校不重视这个文件,不按规定核算处理,面临的税收风险将更大。主要风险集中在:第一,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否则,不仅难以享受规定的优惠待遇,还要承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第二,民办学校必须向税务机关主动办理免税申请,如果不办理免税申请,则符合法定条件的免税优惠将不复存在;第三,民办学校应当规范会计核算,分清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如果未准确核算收入,法定的免税条件将自动消失;第四,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教育劳务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应当主动申报纳税,否则,将会面临税务稽查和税务行政处罚的巨大风险。

3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其他文化”是指除经营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此项规定所称培训活动包括各种培训活动,因此对文化培训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税率为3%对单位和个人举办文化、技术培训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属“文化体育业”税目中“其他文化业”的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02-11-26 点击:5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8]749号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 1998-12-9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赣地税发[1998]224号)收悉.关于培训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根据第六条第(四)款及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推荐第3篇:扶植民办教育

扶植民办教育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作为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的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目前,我区民办教育的办学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如某某小学等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良好,教育质量较高,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受到社会的好评和群众的欢迎。在全市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

一、民办教育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

1、民办教育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一切资源来源于市场。社会需求是大力发展民办学校的物资基础。

2、民办教育具有自身的特点。以顾客为中心,以效率为导向,坚持面向社会,开放办学,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和自主性。重视办学特色和教育质量,积极谋求学校良性循环和永续发展。

3、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符合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我区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加大学校办学力度,自2011年起新建城区学校几所,大大缓解了城区孩子入学难问题。但仍出现建一所学校满一所学校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城市建设步成加快,而教育资源增长相对落后,二是外县市区人员在我区购楼置业,农民进城,使得我区生源急剧膨胀,三是城乡教育发展的不均衡。而民办教育即可弥补政府财力不足的困难,为民办学校分担压力,又可以为人民提供多元化的教育。

4、民办教育还可以为社会增加就业岗位

二、我区民办教育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1、数量少且结构不合理。与潍坊等东部城市相比,数量较少,办学实力存在较大差距,民办幼儿园较多,小学、初中特别是高中较少。

2、发展民办教育经费严重不足。不少学校资金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大多数学校靠住房子上课,设备简陋,发展后劲不足

3、教师队伍不够稳定。用人机制上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措施,在吸纳优秀人才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教师变动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学校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4、部分学校管理薄弱,教育质量不高,办学效益较低,并有个别学校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5、校际之间特别是与公办名校学习交流少。

三、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几点建议

1、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营造发展民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落实优惠政策,多渠道多形式融资,解决当前民办教育资金紧缺的困难。对民办教育用地、收费、招生、升学、就业、教师聘用、评职、评优等方面从政策上给予倾斜。

3、实施品牌战略,加快重点民办学校建设,充分发挥典型师范带头作用,促进全区民办教育蓬勃发展。

4、加强教育部门与劳动保障、民政、消防、卫生等相关职能部分的沟通协作,共同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努力营造公平合理,有序竞争的办学环境。

5、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促进民办教育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管理科学化。

6、加大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指导,尝试通过与公办名校的结对帮扶,促进民办学校抓管理,重教研,促质量,努力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

推荐第4篇: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

(三)、

(四)、

(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推荐第5篇:民办教育考察报告

浙江台州、绍兴民办教育考察报告 市教育局民办教育考察组 (2004年10月8日) 为了大力推进“一化两率先”工程,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9月21日至9月25日,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处牵头,组织县区教育局民办教育负责人和全市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校长、举办者,由市教育局局长助理欧阳超英带队,对浙江省台州、绍兴两市的民办教育进行了考察学习。通过座谈交流和实地参观,我们深切感受到台州、绍兴两地民办教育的蓬勃生机,获得了许多宝贵经验和有益启示,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

二、台州、绍兴民办教育发展情况 深厚的文化底蕴、发达的经济水平和强烈的民营意识,孕育了台州、绍兴快速发展的民办教育。 台州、绍兴民办教育起步早、发展快,走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前列。台州市到2003年底,共有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1923个,其中幼儿园1729所,小学17所、初中23所、普通高中34所、职业中学34所、专修学院3所、成人培训学校83所;民办学校在校生20.5万人,教职工总数1.5万人,校园占地面积5840亩,学校资产总值达36.3亿元,民间办学总投资达14.2亿元。初步形成了学历教育、文化助学、技能培训、艺术体育训练兼容并蓄,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齐头并进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民办教育体系,涌现了一批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质量较高、管理规范、环境优美的民办学校。 绍兴市民办教育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办学形式多样,有民主党派或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参与,有企业和个人投资或集资办学,有政府部门与企业或个人联合办学。民办教育成为绍兴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目前全市有学历教育民办学校31所(不含幼儿园和培训班),占地面积4000余亩,在校生40000多人,教职工2500名,累计投入资金20多亿,投资额在亿元以上的学校有11所,优秀民办学校占浙江全省总数的16%。绍兴诸暨市民办教育发展最快,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共有11所,其中幼儿园3所、普通中小学5所、职业学校3所,在校生15170人,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9.1%。1995年,海亮外国语学校顺利建成,1996年,天马实验学校和荣怀中学相继落成。这3所高起点、高规格的民办学校的兴起,成了诸暨民办教育发展里程碑上的亮点。

三、台州、绍兴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 台州、绍兴民办学校起步早、起点高、投入大、质量好,呈现出如下几个突出特点:

(二)政策扶持具体化。从1991年颁布的《台州地区社会力量办学若干暂行办法》,到后来制定颁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意见》,台州市对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也因此促成了台州民办教育在办学主体、办学体制、经费投入机制上都出现鲜明的多元多样的特征来。 对自建校舍举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在学校规范招生、规范办学的前提下,可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鼓励支持,在校生超过1000人的,每年奖励5万元;在校生超过1500人的,每年奖励10万元;在校生超过2000人的,每年奖励15万元。 对自建校舍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机构,按每一个毕业生奖励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自建校舍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超过600人,且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质量较好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当地政府按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经费不少于20%给予补助。 绍兴市诸暨市还出台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标准与公办学校相同且单独编班,市财政拨付与公办学校相同标准的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高中阶段按市教育局统一规划招收初中毕业生,在收费标准与公办学校相同的前提下,市财政拨付与公办学校相同标准的人员经费。

(三)教师流动规范化。台州、绍兴两市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上的做法基本相同,教师招聘和流动都统一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之下,人事关系放在教育局或人才交流中心。本市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变;离开民办学校愿意回到公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妥善安排。聘用外地优秀教师,经学校所在地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可由学校主管部门重新建档,在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享受公办教师的同等待遇。另外教育行政部门还可以派出公办学校领导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以此来加强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民办学校教师基本没有后顾之忧,当地政府规定,不管是民办学校教师,还是在公办学校教师,2000年前参加工作的,养老保险都视为已交,以后继续交纳养老保险可由现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两市都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流动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进行,招聘新就业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也要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聘期不得低于3年。由于这些措施的保障,其民办学校教师队伍非常稳定,教师流动非常有序,从而保证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内部管理科学化。台州、绍兴民办学校的管理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台州结合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创造出的新的办学模式——教育股份制,这个概念的具体内涵指:以入股集资取得社会资本的使用权,以持股份额分配股息(不可分红,积累用于办学再投入)和承担有限风险,以招聘校长实行科学管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一种创新制度。这一模式采用股份制方式融资,分离了资产所有权和学校管理权。影响最大的是台州市椒江区“书生教育实业有限公司”,该教育实体是由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14个法人共同发起创办,除了14个法人股外,另外以3万元一股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到1998年10月共筹集资金4500万元,创办了书生中学。以书生教育实业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台州教育股份制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双法人的运作结构和公司制管理方法。其模式中管理系统由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构成,操作系统则由公司和学校双法人构成。股份公司为资本运行机构,负责筹集、使用和经营资金,致力于为教育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和按比例向股东支付股息;学校为教育运行机构,负责资本管理,致力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股份制中,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公司和学校各司其职,投资方、股份公司、学校职权分明,从而确保教育效益与资本效益双丰收。在学校内部管理上,各学校也都按照现代教育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行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重视人本管理、目标管理、制度管理,使管理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规范。 该文章由(第一§范┆文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四、台州、绍兴民办教育对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启示 建市以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很快,学校数量、办学规模和办学档次都有很大提升,民办教育成为我市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在市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是对照浙江台州、绍兴两地的民办教育发展,我们明显存在着投资主体单

一、资金注入不足、办学规模偏小、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民办教育的一系列扶持和奖励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章对民办教育规定了9条扶持与奖励政策;2000年市政府出台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的意见》中也规定了一系列的鼓励扶持政策;建市以来,各县区也相继出台了一些鼓励扶持政策措施。对这些已有政策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到位;有些条款笼统、不具体,或者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要进一步具体化,给民办学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二要通过当地党委政府对民办学校在建校用地、贷款、基建规费、教师流动、专项奖励基金等方面制定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要真正打通公办教师向民办学校流通的渠道。三要切实解决好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教师在公办学校期间的养老保险要由原来渠道补交到位,或参照浙江的做法视为已交;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敦促和支持民办学校按规定办理教职工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按事业单位性质给民办学校教师办理养老保险,从而彻底解决教职工的后顾之忧。

(二)提倡和鼓励大型企业、名牌学校创办民办学校。大型企业资金充足,影响力大,具有投资办学的优势,其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名校带民校、名校创民校是进一步放大优质教育资源,发挥民办机制活力的有效手段。省、市重点中学、示范初中、省实验小学、省示范性幼儿园,结对带一所民办学校,定期派人到民办学校协助管理,派教师去授课,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有利于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名校利用自己的优质教育资源创办民校更是一条发展壮大宿迁教育事业的捷径。

(三)规范民办学校的教师流动。市政府出台的《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规定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在上岗前携带教师资格证书、与原工作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和新签聘用合同等材料到当地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关手续;各级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要举办教育人才市场,通过定期开展各类教育人才招聘活动,为非公办教育机构与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创造条件。这为民办学校教师的有序流动作出了政策规定。但目前从市到县区教育人才中心还没有成立到位,与人事部门的人才中心的关系还没有理顺,民办学校教师稳定性差,教师随意流动现象严重,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希望市县政府出面协调,尽早完善教育人才中心,使教师的流动正常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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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民办教育考察报告

3月9日至10日,市政府副秘书长曹治平、市教育局副局长刘志高、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科科长徐跃进等3人组成考察小组,对常德市的民办教育进行了参观考察,听取了常德市教育局的情况介绍,参观了湖南同德职业技术学院。总的印象是领导高度重视,环境非常宽松,鼓励支持措施多,民办教育已成为常德教育新的增长点,呈现生机勃勃,欣欣向荣的景象,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常德民办教育的基本情况 湖南同德职业技术学院,是全省为数不多的民办高校之一。该校目前占地近400亩,已新征土地2000亩,在校学生近7000人,固定资产总值近亿元,已成为常德民办教育的亮点,在全省影响很大。

二、常德市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经验 常德市在民办教育的实践中勇于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是:

2、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指导和扶持。常德市教育局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做到公办民办一视同仁。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市教育局成立了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定编4人。大部分县(市)区都成立了单设的社管办或社办股。二是内部分工明确。教育局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服务,由社管办综合协调,其他业务科室各负其责。如基教科、职成科分别负责基础教育类和职成教育类的民办学校的招生、考试、教学等业务工作,而工会、就业办则分别管理民办学校的工会组织建设和教师人事代理、学生就业推荐等工作。三是发挥协会组织作用。常德市民办教育协会由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钦时中任会长,为民办教育机构“服务、维权、管理、自律、促进”提供服务,为政府发展和管理民办教育当好参谋,工作有声有色。四是积极鼓励支持。每年召开民办教育工作会议,表彰奖励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去年还表彰了“常德扶持民办教育双十佳(十佳单位和十佳个人”,公、民办学校教师可双向交流,公、民办学校招生统一宣传,统一录取,统一学籍管理。五是严格规范管理。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实行年检制度,依法管理,搞好服务。

3、探索多种办学形式。常德市深化教育改革,探索民办教育的多种实现形式,有公民个人办学的湖南同德职业学院,民主党派办学的常德育才会计学校,部门(事业单位)办学的石门经贸职业技术学校,国有民办的常德芷兰实验学校,民办公助的常德汇文中学,公办学校实行校长领办的汉寿县二中,外地优质教育资源加盟益阳高平教育集团投资领办的津市三中,及公办学校产权置换的石门县四中。这些多样化的办学形式,形成了常德民办教育百花齐放,百舸争流的局面,充分调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利用了各种教育资源来大办教育,使民办教育更加充满活力和生机。

4、积极引资办学。常德市从2001年起就提出引资办学,寻求民间资金,外地资金发展常德民办教育,同时欢迎优质教育资源落户常德,通过努力,已初具成效。汉寿县已成功引进湖南猎鹰集团到该县创办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分院,石门县已引进深圳吴文瑜先生资金,置换县四中,建成新的瑜远中学,津市市引进益阳高平教育集团投资领办津市三中,规划建设的市城区白马湖中学已引进资金初步建成。

三、对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几点建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考察常德的民办教育,我们深受启发,结合我市市情,针对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现状,为加快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步伐,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党政主要领导进一步重视民办教育。“老大出马就不难”,实践证明,任何一项事业的发展,关键在于党政主要领导是否高度重视,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也离不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不能“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视察民办学校,召开民办教育专题办公会议,邀请民办教育举办者召开座谈会,听取民办教育的情况汇报,为民办教育解决具体问题。

2、尽快制定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市政府2000年下发了《关于改革办学体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通知》,已过去6年,此后国家颁发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政府、兄弟市州政府都出台了新的文件,建议以市政府的名义出台《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在引进资金兴办民办教育,民办学校建设的规费减免,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成立民办学校融资担保机构等方面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更好更快的发展。

3、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民办教育工作会。省政府2002年召开了民办教育工作会议,我市一直没有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过民办教育工作会。建议在今年9月,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全市民办教育工作会,表彰奖励民办教育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民办教育工作,进一步激发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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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我市社会力量办学协会已成立6年,一直没有换届,会长原市人大副主任彭泽霖年事已高,且身体不好,主动提出改选,需邀请一位德高望重,热心教育工作退线或退休的市级干部担任会长,尽快换届改选,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

赴常德市民办教育考察组 二00五年三月十三日

推荐第7篇:民办教育工作总结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XX年新都区民办教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市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要求,以“安全、稳定、规范、发展”为宗旨,坚持“大统筹、大均衡、大提升”的教育理念和“抓管理、抓质量、创特色”的教育思路,着力提高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促进了新都民办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我区获得“四川省教育工作先进县”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基本情况

我区现有民办学校10所,教育培训机构17所,民办幼儿园131所。在校学生(幼儿)27517人,其中,民工子女学校学生4781人,学历教育学校学生12863人。我区民办教育呈现出点多、线长、面大,且办学类型较复杂的现状。

二、主要工作

(一)统筹管理,稳步推进

一是机制健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先后制定了《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意见》、《新都区教育局关于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新都区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办事指南》以及《新都区举办民办教育机构流程图》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建立了民办教育联系会议制度,成立了民办教育机构评审小组,形成了由区教育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教专干参与的民办教育管理网络。

二是管理高效。为积极鼓励、支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区教育局在教学教研、师资培训、资助政策、考核评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实行公民办学校一体化管理。全年共召开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会3次,召开民工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现场会1次,召开片区民办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培训会1次,组织对民办教育机构专项检查2次,开展各级各类检查、随机督查1100人次。

三是效果凸显。全区民办校园规范、稳定、安全,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呈梯次发展,民办学校向规模型、质量型发展,基本走上了健康发展轨道。金贝学校已由起初的400多人发展到2374人,中科育才学校由500多人发展到1025人,三原外国语附属小学由500人发展到1280人。

(二)狠抓常规,整体提升

一是加强日常督查。针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类型、层次、结构复杂、办学认识不到位、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区教育局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制定管理措施,建立了周查、月通报、年考评制度。将校园管理、教学秩序、安全工作、环境卫生、行为习惯、校园文化等纳入经常性督查内容,建立检查台帐,做到检查有记录,信息有通报,整改有落实,回访有反馈。当前,金贝学校、崇义桥学校、中科育才学校、雨禾育才学校等5所民工子女学校的常规管理工作在原有基础上都得到了较大的改观。

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对民办学校校(园)长和办学投资人进行法规和管理工作培训,统一思想,端正办学目的,提高认识,强化法制观念,促其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组织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培训,使学校了解、熟悉安全工作的性质、特征和阶段性规律,掌握安全管理的方法和技能;利用寒、暑假时间组织骨干教师和校(园)长业务培训,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广泛进行业务交流,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技能和校(园)长的管理水平。

三是开展专项整治。今年4月和11月由区政府办牵头,协调7个部门参与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民办幼儿园131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28家。填写检查意见书93份,下达整改或停办通知书61份。

(三)创新模式,彰显特色

一是探索管理模式。为逐步扭转我区民办幼儿园点多、线长、面大的现状,解决办园条件差、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区教育局在严把审批关,加强布点规划管理的同时,积极探索,大胆运行“三二一”管理模式,推进城乡幼儿园均衡发展。“三二一”模式就是把全区幼儿园划分为三个片区、两个层面和一条主线进行管理运行。“三二一”模式的探索实践,使我区民办教育形成了以公办园为示范,以镇(街道)中心园为骨干,以民办幼儿园为基础,社会广泛参与的学前教育网络。我区民办教育正走上结构合理、运行规范、质量稳步提高,与义务教育协调发展、互相促进的学前教育办学之路。

二是促进整体优化。为达到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齐头并进的目的,区教育局除在政策上积极给予民办学校鼓励、扶持外,在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教学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安全工作等方面,实行公民办学校“一体化”管理:区教育局机关干部实行定点包校制度,加强民办学校常规管理工作力度;建立公民办学校“捆绑发展”制度,选派优秀教师指导课堂教学和教学科研工作,帮助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区教研培训中心安排教研员经常到民办学校听课、评课,指导教学工作,定期开展教学研讨,努力提高民办学校教师业务水平,不断缩小公民办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

(四)注重效益,比拼成绩

一直以来,我区民办教育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校本,注重效益,力创特色”的现代管理思想,以“尊重学生,愉快教育,全面发展”为工作重点,优化教育教学管理,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和学校特色建设,不同类型的学校相继赢得了家长的认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石板滩金三角第一幼儿园倾心投入幼儿园建设,积极打造农村民办幼儿园亮点,幼儿园食堂被评定为四川省a级食堂;金贝学校、锦诚学校等5所民工子女学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积极为当地政府分忧解难,每年接收大量的进城务工子女入学,为缓解政府压力和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做出了积极贡献;三原外国语附属小学独具匠心,在素质教育方面硕果累累,学校被中国教育学会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吸纳为“全国外语教学工作研究会小学分会会员单位”,第二届“冰心文学大赛”被授予“全国青少年冰心文学创作基地”,第八届“希望杯书法作文大赛”被授予“全国先进教学单位”等称号;三原中学更是精心凝练,发展内涵,按照区教育局“两抓一创”、“高地见峰”的工作思路,狠抓高三工作精心化管理,今年高考取得一次本科上线166人(参考202人),其他3人,三本上线率达到83.7%的好成绩。

(五)应对灾害,确保安全

“5.12”地震发生后,区教育局高度重视各校园师生生命安全,积极采取应急措施,第一时间安排机关干部深入校园查看灾情,协助各校园妥善处理抗震救灾工作,并结合具体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震后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学校复学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把园(校)舍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做好安全自查和检测工作,按要求做好复课准备工作。同时,积极协调区房屋鉴定部门抢抓时间,仅10天就对区内10所民办学校、91所民办幼儿园和17所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校舍安全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在全区各镇(街道)、居(村)进行公告,分期分批组织学生(幼儿)恢复入学,成为全市较早完成复课工作的区、市(县)之一,既确保了校园教学秩序井然,又维护了社会稳定。

XX年,是中国人饱经灾难的一年,也是教育工作经受重大考验的一年,更是我区民办教育铸就成效的一年。XX年,我们将胜势而上,顺势而为,把握灾后重建、扩大内需和试验区建设“三大机遇”,用情、用心、用力谱写新都民办教育的新篇章!

推荐第8篇:民办教育工作总结

2011年民办教育工作总结

2011年民办教育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进一步开展以规范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为重点,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区民办教育呈现健康、稳定发展的趋势,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现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29所,非学历培训学校4所,民办高中1所,高考复读部3所。在校学生(幼儿)8962人。

二、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绩

1、高度重视。将民办教育摆了在基础教育的重要位置,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建立了民办教育联系会议制度,成立了民办教育机构评审小组,形成了由区教体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参与的民办教育管理网络。经过精心准备,仔细谋划,于年初召开了民办教育工作会,对全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民办教育工作者和民办学校举办者认清了形势,统一了思想,鼓足了干劲,增强了办学信心,对于全区民办教育工作开好头起好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精神,对全区经教育局批准的各级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了办学许可证的审核,确保办学许可证上的信息真实、准确,也保证了办学许可证的严肃性。二是严格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行政许可。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制定了《区幼儿园管理办法(暂行)》、《区简易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暂行)》《申办民办学校、幼儿园流程》等管理办法,严格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审批及办学许可证的发放。

3、狠抓校园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把师生安全作为教育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相继制定出台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教育安全管理的通知》、《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使用及接送幼儿工作细则》等文件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各民办学校、幼儿园也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大人防、物防、技防投入,确保校园安全。定期组织教育、公安、食品卫生、消防、安监等部门对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校园周边环境、接送车辆、校舍房屋、活动场所、教具玩具、食品卫生、消防设施等进行专项整治。庆阳“11.16”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于11月20日由分管教育的区委宣传部长及副区长主持召开了全区学校安全工作会议,民办学校、幼儿园负责人亲自参加,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安排部署全区学校综合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并由教体局牵头,安检、交警、公安、消防、2 食品、卫生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全区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开展了3轮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交警部门联合区教体局,开展了为期一月的“护卫天使行动”和“校车专项整治”活动,每天在上下学期间对幼儿接送车辆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3台车辆进行了暂扣处理,对存在三超现象的车辆驾驶人和幼儿园进行了处罚,确保幼儿安全。近三年来,全区未发生一例幼儿园安全责任事故。

4、注重学校常规管理。一是始终把德育工作作为学校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创建民办学校、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在基层党组织中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本职岗位、日常工作中比贡献、争一流、创佳绩。二是进行开学工作督导。开学初,将民办学校、幼儿园纳入了全区学校开学工作专项检查之中,重点检查学校的教学设备是否到位,师、生及员工的生活是否有保障,学校的安全卫生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了解教师和学生异动情况,通过检查督导,促进了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三是进行招生工作督察,招生期间,不定期地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专项督察,发现有违规招生现象及时指出,责令整改。

5、提升学校办学品位。一直以来,我区民办教育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校本,注重效益,力创特色”的现代管理思想,以“尊重学生,愉快教育,全面发展”为工作重点,优化教育教学管理,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和学校特色建设,不同类型的学校相继赢得了家长的认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儿童乐园幼儿园倾心投入 3 幼儿园建设,积极打造我区民办幼儿园亮点,先后投入资金50多万元,厨房改造达到了市级示范水平,申请省一类幼儿园已通过初审;各规范民办幼儿园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积极为当地政府分忧解难,每年接收大量的进城务工子女入学,为缓解政府压力和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做出了积极贡献。

6、开展各种活动,提高教师的素质。一是组织民办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到江苏等民办教育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开拓视野。二是举办了我区民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培训活动,全区共有29名园长和43名骨干教师参加。这次培训活动为全区民办幼儿园园长及骨干教师提供了一个大型的学习和交流的平台,进一步提高了我市民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的业务素质,从而全面提高和我市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质量。三是于4月份开展了首届幼儿园评优课活动,全区公民办幼儿园的35名教师参与了活动,民办幼儿园的15名教师获得了奖励。此次活动有力倡导了幼儿教育以游戏为主,“学中玩、玩中学”的教育理念,对部分民办幼儿园教学小学化进行了纠正。五是组织6名教师参加全市幼儿教师基本功技能大赛,获得了一等奖。

7、组织好年度年检工作。为了开展好2011年度全区民办学校、幼儿园年检工作,教体局召开了全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参加的年检工作布置会,制定了年检工作方案,抽调机关人员、公办幼儿园园长组成了年检工作小组,年检工作有条不紊,严格认真。下发《关于公布民办幼儿园2011年度年检评估结果的通知》,并将年检结果公示,引导家长 4 就近选择合格幼儿园就学。

三、存在不足

1、非法办学现象存在。主要是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开办,农村更为突出,安全隐患大。

2、办学校条件有待改善。部分民办教育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校园,办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还需完善和配套。

3、办学水平有待提高。无办学特色,品牌学校少,低层次的办学比较普遍,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民办幼儿园教学小学化倾向严重。

4、办学行为欠规范。主要表现为财务管理混乱,管理机构不健全,学校档案管理不科学、规范,收退费不按规定,招生中不守承诺。

5.安全隐患突出。由于部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未经教体部门审批,办学隐蔽、分散,监管难度大,校园建筑、场地、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保卫等方面存在诸多隐患。

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

推荐第9篇:民办教育讲话

今天,我们首次召开全市民办教育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促进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刚才,张顺彩同志总结了我市近几年民办教育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问题,并对今后我市民办教育工作做了具体部署。我完全同意,请大家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加快发展民办教育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办教育的认识

教育是关系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百年大计。积极发展教育事业,使所有适龄少年儿童都能接受更多更好的教育,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民办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近几年,我市在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动员社会力量投资办教育方面取得很大成绩。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民办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等每年均有大幅度增加。这是我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反映,也是全市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当前,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正迎来大发展的历史机遇。我们必须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第一,发展民办教育是加快培养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人才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战略资源,是实现现代化的动力源泉。东莞要发展,关键在人才。但是,随着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推进,人才缺乏成了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特别是加入wto后,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去年以来,我市为了继续保持领先优势,开拓新的发展局面,及时调整了发展策略,确立了建设以国际制造业名城为特色的现代化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和“一网两区三张牌”的工作思路,并围绕新的目标全面加快调整和建设步伐。然而,首先就遇到人才不足问题。我们迫切需要大批城市规划建设人才和高水平的科技、经济、文化、管理人才。没有充足的人才,一切发展大计都是空谈。当前,解决人才问题,出路是两个:一是积极放开用人渠道,实施优惠政策,加快“引智”步伐,吸引各方英才来莞服务;一是要加紧本地人才的培养。从长远发展看,培养是治本之道。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教育。但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办教育,一条腿走路不行。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仅靠政府办教育,将长期跟不上发展需要。从我市实际情况看,由于政府财力有限,近年来办学压力越来越重。因此,我们必须在努力办好公办教育的同时,充分落实国家政策,主动放开教育市场,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补充公办教育不足,形成多元化人才培养渠道,才能加快人才培养速度。

第二,发展民办教育是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群众的教育需求不断增长。一方面,本地群众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希望自己的子女能接受更多更好的教育。特别是广大农民,迫切希望子女能在设施先进、氛围良好的学校中接受教育。因此,必须发展民办教育,发挥民办教育在投资机制和办学机制方面的优势,尽最大可能增加教育投资,才能提供最大化、多样化的教育选择。另一方面,外来人口的教育需求也不断增长。外来人口是我市推进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现有发展模式下,我市平均每引进3000美元外资就要相应增加一名工人。近两年全市实际利用外资每年均在二十多亿美元,因而每年都要增加几十万人。目前我市常住人口中外来人口已达到500多万。虽然我们在加速调整和转型,但是全市总人口超过1000万仍将是不远的事。必须看到,在我们取得经济大发展和文明大跨越成就的同时,责任和义务也相伴而来。外来人口的子女大都处于义务教育年龄,他们要求在父母身边接受教育的愿望非常强烈。这种形势也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实行全民办教育,缓解政府压力,满足群众需要。

第三,发展民办教育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体制是典型的计划体制。这种体制的一个重要弊端就是供给不足,人才培养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是一个拥有近13亿人口的大国,教育需求非常庞大。但由于投入渠道单一导致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教育的整体发展相对滞后,国民素质提高和人才培养都受到制约。目前,全国有全日制在校生2亿3千多万人,占全球教育总人口的20%,规模位居世界第一,但教育经费却仅占世界教育经费的1.5%左右。以占世界1.5%的教育经费支撑占世界20%的教育人口,处处是捉襟见肘。实践证明,不改革教育投资体制和运作机制,要实现科教兴国和民族振兴只能是遥远的梦想。我市近年的探索也表明,只有有效地改革教育投资体制,促进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才能缓解经费制约,加快教育发展。

第四,发展民办教育是打造民营牌的重要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教育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市场需求巨大,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家所看好。从基本需求看,我国每年有近10%的小学毕业生、50%的初中毕业生和70%的高中毕业生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公办教育的缺口比较大,为民办教育留下广阔的发展空间。从留学需求看,近年来我国公民用于教育的投资每年有数百亿元流向海外,其中三分之一是中等教育层次,仅我省中小学生的留学消费就超过10亿元。从择校需求看,我国现有的2亿普通中小学生中如有10%以择校形式就读,则每年带来1000亿元潜在消费;我国高等学校在校生和潜在学生500多万人,如果80%以教育消费形式就读,则每年潜在效益将超过200亿元。从产业发展看,教育消费的升温可以有力地带动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教学设备的需求将促进制造业和信息、科技等产业的发展;教学用房、师生住房的建设可带动建筑、装修等行业;教育教学活动可带动文化、旅游、咨询等行业的繁荣。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只要发挥优势,办出特色,教育产业大有可为。比如,浙江宁波万里教育集团,1993年筹资办起了高水准的万里国际学校,经过六年的滚动发展,拥有从幼儿园到大学共8所学校。其中,万里学院是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又如,珠海、杭州、南京等城市,近年来把发展教育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具体到我市,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教育需求旺盛,民间资金雄厚,民办教育也保持良好势头。下来,全面放开教育投资市场,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教育事业,深入开发教育产业,打好教育这张牌,是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的一条重要途径。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使教育和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目前,我市的民办教育在迎来发展良机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是民办学校之间竞争加剧。随着我市放开投资市场,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民办学校的数量将有较大幅度增加。民办学校之间在办学水平、设备条件、师资素质、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竞争将不可避免,甚至会出现优胜劣汰的局面。二是境外教育机构将冲击市场。根据我们对wto承诺的教育服务协议,允许外商在中国投资开办教育机构,并在合作开办的教育机构中控股。与境外同行竞争将成为现实。境外的办学者拥有较为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设施和教学手段等优势,对现有民办学校将形成有力的冲击。三是公办教育快速发展带来的压力加大。随着我市经济迅猛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增长,教育改革进一步深化,公办教育将获得更快发展。公办教育在办学规模、教学方式、设施水平、师资素质等方面将不断提高,优势不断增强。这对民办教育也构成很大压力。因此,我市民办教育要在激烈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道路,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增强竞争实力。

第一,要明确定位。民办教育的发展必须有准确的市场定位。一方面,要立足于补缺。公办教育的薄弱环节是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空间。现阶段,我市公办教育的主要缺口:一是高等教育和各类专业技术教育比较薄弱。二是优质高中教育资源不能满足就学需求。三是外来人口子弟教育机构严重不足。四是特色教育缺乏。五是职业培训缺乏。只有抓住这些供求缺口,奠定好市场基础。民办教育才能获得顺利发展。另一方面,要勇于竞争。我市民办教育起步虽晚,但是有着市场优势、资金优势、机制优势和区位优势,只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迅速集聚人才,提高水平,增强活力,一定能吸引优质生源,形成与公办教育相互促进平衡发展的格局。我市民办学校要增强信心,善抓机遇,不断开拓进取。要树立长远规划、永续经营的思想,立志经过长期努力,做优做大做强,成为东莞的“哈佛”、“早稻田”。

第二,要突出质量。教育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特别是民办学校,有质量,才能有发展。质量不过关,社会和群众没有信心,就难以生存。据有关方面统计,近年全国已有近百所民办学校倒闭。其中不少是由于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不高。相反,宁波万里集团办学之所以成功,首先就是质量过关。他们拥有一支以特级教师为指导、高级教师为龙头、中级教师为骨干的教学本领过硬、职业道德高尚的师资队伍,中小学教师学历达标率100%,有75%的教师是县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再加上管理科学,设施先进,观念新颖,在办学初期的短短三年间,他们的学生在宁波市并网联考和国内外各类竞赛中均获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也因而深受社会各界重视。目前,我市的民办学校很多处于起步阶段,不少学校受管理能力、师资水平、办学条件和生源素质等方面限制,教学质量难以保证,也影响了自身的发展。因此,全面提高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是推动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迫切任务。提高教育质量,一靠名师,二靠管理。我市民办学校要创造条件吸引一批在教育教学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和教育专家,并为他们施展才华提供便利。要下决心提高教师待遇,努力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形成稳定的教师队伍。要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重视师德建设,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教师掌握和应用新教材、新课程能力的培训。要以优良的师资队伍和科学严谨的管理,促进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高。

第三,要强化特色。特色是竞争力,是号召力,是吸引力。我们要努力建设一批有自己的办学特色、优势明显的名牌民办学校,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民办中小学要在素质教育、外语、信息技术、体育、艺术等方面展所长、显身手、做文章,大胆创新教学方法,注重因材施教,对学生进行全程服务、优质教育,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民办职业教育机构要把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作为工作重点,根据社会对教育需求变化来设置相应专业,适时调整自身的专业结构和办学形式,不断优化自身教育结构,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成就特色,铸造品牌。

第四,要积极改革。办学模式改革是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动力。近些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在教育发展模式改革上取得了丰富经验,形成了国有联办、国有民办、公办企助、公办民助、民办公助、民有民办、公立转制、中外合作以及外企外商办学等多种办学体制。这些改革探索对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比如,深圳南山区,近年来通过多种合作方式引进名校办学。先后与加拿大有关机构合作开办中加学校,与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国内名校合作开办附属中小学,与北京泛亚未来教育研究中心合作开办中英文学校。通过发挥名校效应,促进了现有学校的良性竞争,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学位,满足不同阶层、不同人群的需要,也带动办学模式改革和民办教育发展。我市在努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同时,要积极鼓励多种民办教育模式的改革试验,寻找适合本市实际的民办教育模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上规模上档次,为整个教育事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推荐第10篇:民办教育可行性报告

篇1:关于创办一所民办学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关于创办一所民办学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一、市场分析

1、从中西和古今教育的对比,看中国民办教育现状 研究中外教育史的人都知道,在古代,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教育都是贵族式的、精英化的。即使是科举考试大行其道之后,中国古代的教育,理论上没有身份的选择性(平民也可以接受教育并参加考试,所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但实际上,贫苦大众接受教育参加遴选人才的科举考试的机会还是少之又少。总之,教育不普及,是古代教育的一大特征。西方国家从17世纪开始(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中国则从19世纪初开始,教育从方式到内容都发生了质的变化,这就是教育的近代化(或现代化)。教育逐渐从贵族化、精英化,向平民化和普及化转变。但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教育的另一个一以贯之的特征是:官方教育(公立教育)和民办教育(私立教育)并存。当然中国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是例外的,在这四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教育被官方垄断,民办教育是非法的,不存在的。

因此,在西方,民办教育从来没有间断过,它们得到了充足的发展,在某些国家,它们甚至和公立教育并肩而立,分庭抗礼,而不只是后者的补充。在美国,甚至“先有哈佛,后有美国”。而在我国,民办教育的传统到了新中国后被中断,改革开放后虽然得到蓬勃发展,但至今却仍难摆脱公办教育的“补充”的附庸地位。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加之我们是“穷国办大教育”的国情,无论是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我国的民办教育都还有非常大的上升和发展的空间。

总之,中国现在民办教育的现状是:规模较小,质量不高,远未饱和,方兴未艾。

2、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宏观分析

正是基于以上分析的原因,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开始对民办教育给予积极的鼓励和支持。在政策法规上,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等。这些法律法规,为民办教育的生存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为民办学校的发展起到了不断推进的作用。

教育部部长周济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建立名

牌民校,消灭公校择校风,在义务教育阶段,要积极推进民办学校教育,以此解决公办学校在择校问题上引发的乱收费问题。他说,“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校、名校办民校是一种很好的思路和做法。”周部长的讲话,是国家积极鼓励民办教育政策的明确阐释,更加坚定了人们对民办教育生存和发展的信心。

近年来,很多省市地方政府,也充分认识到了积极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性,通过政策引导等手段,鼓励和帮助民办教育扩大规模,加速发展。沿海省市走在前边,内陆省市则积极追赶。据《大河报》报道,郑州市二七区出台的《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以往一些因条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黑户”学校,不再简单地取缔,而是逐步在教学、管理、待遇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如在土地利用、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训、配备课桌凳子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资金补贴。2007年10月30日,郑州市二七区委对辖区内10所民办学校进行了每校1万元的资金奖励,并对50名民办学校的优秀教师予以每人600元的表彰奖励。

另据报道,河北等地,坚决贯彻国家关于禁止公办学校录取择校生的规定,以此解决公办学校乱收费的问题,同时也为推进民办学校教育提供了契机。

总之,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角度进行宏观分析,我们不难得到结论: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的政策,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的法律环境已经比较完善。

3、从严峻的就业形势看民办基础教育的市场

众所周知,上个世纪末至今,我们国家的高等教育经历了一个跨越式发展阶段,高校数量急剧增加,学校规模飞速扩张,整体高中毕业生的升学率成数倍提高。相对于高校的扩张和发展,基础教育阶段的中等教育(初中和高中)则只是稳定中持续发展。无论学校规模和数量,还是在校生人数,较之高校,增幅都相对较低。

在民办教育的领域,情况也大体如此:民办高等院校的发展,快于民办中等学校的发展。换言之,民办中等学校(初中、高中)发展的空间尚很广阔,尤其是民办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内陆省份。

另外,更重要的是,伴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社会问题日益加剧。很多学校和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低到令人汗颜的程度。高等教育是整个教育的终端,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在整个教育链条中迅速产生连动效应,已经、并将继续演变为高校招生生源的竞争,和高中、初中升学择校的竞争。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伴随着高校的扩招,高中升学率也大幅度的提高,而高考的竞争不仅没有缓解,反而更加急剧,并进而带来中招竞争的加剧。具体表现:一是初中和高中不仅更加追求升学率,而且追逐名牌和重点学校的升学率;二是家长在学生身上的教育投入增加,或让孩子读各种文化补习学校(尤其是寒假和暑假班),或平时就请家教,利用周末或者非周末的晚上,对学生进行家教辅导;三是由于名牌初高中资源有限,它们迅速扩张创办分校(包括“伪分校”),大量招收择校生,收取昂贵的择校费用,家长则不惜血本(尤其是广大农村学生家长和城市工薪阶层),甚至不顾学生实际,非理性的将学生推入名牌重点学校,以期孩子将来能考上好的大学。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中等教育学段(初中、高中),由于优质教育资源的短缺(高质量的重点中学数量有限,招生规模有限),民办学校大有可为。民办学校机制灵活和合理,它们拥有更加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在招生地域,收费方式,办学模式,教师的招聘、使用,管理者的责任心等诸多方面,都有公办学校难以比拟的优势。所以相对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的周期更短。加之全国各地的大中城市,无不聚结了成千上万的流动人口和打工族大军,外来工子女的入学问题,仅凭政府和公立学校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因此民办学校的生源空间是非常广阔的。事实也证明,无论沿海省市,还是内陆省份,民办中学鲜有因生源问题而难以为继的。1997年以来,笔者曾先后在河北、江苏、浙江、广东、四川、河南的民办和公办学校任教或考察,到过的数十所民办学校,从其办学规模学生数量和缴费标准估算,有大赚的,有小赢的,鲜有大亏的。因生源不足而倒闭的,更是没有一家。

要之,民办中学的生源市场是充足的,这种状况起码还将持续十数年——因为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高考和中考的剧烈竞争,显然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根本缓解;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问题,也只有借助民办教育的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4、市场定位:从初级中学重点突破

应该说民办教育,从学前教育,到小学和中学教育,直至高等教育的各个阶段的发展空间都是广阔的,但在中小城市甚至广大农村,初中的生源尤为充足,市场更为广阔,因此着眼初中,从初中突破,带动小学和高中,应该是新兴民办教育的重要战略,理由如次:

我国的小学教育是义务教育,家长在学生的学校教育上的花费是很低的。除了外来工和追求特优教育的豪富阶层外,一般的工薪阶层要将小学的适龄孩童送入花费不菲民办学校还是很慎重的。他们更多的会在孩子的非文化教育上投资――如艺术教育等。即使是文化教育的投资,更多的也是奥数、作文或者英语等特殊教育。从社会心理上分析,一般的家长都认为自己的孩子是聪明的,小学阶段的孩子,文化课相对较难拉开很大差距,而较小的差距,不会给家长造成危机感。

中学教育就不同了。其中,初中教育虽然也是义务教育,但由于优质重点高中资源的短缺,中招择校压力的加剧,使初中学生的家长有更多的危机感。而人的成长,初中阶段显然至关重要。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心理上处于易叛逆期;行为习惯上处于养成的最后阶段;思想观念和道德品质,则处于形成期。孩子的文化课成绩更容易拉开巨大差距,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也容易走入歧途和极端,令非专职教育的父母束手无策。而应试教育的现状,使公立初中对成绩平平的学生采取漠视的态度,对“双差生”更是采取不负责任的放任或者敌视、鄙视的态度。因此即使是工薪阶层,如果学生成绩平平,甚或沦为“双差生”,家长都会考虑送孩子到班额小,更负责的民办学校去尝试。事实也证明民办学校更适合公办学校优生之外的学生群体就读。

高中教育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竞争同初中一样甚至更加激烈,因此家长会愿意对孩子的教育投入更多。但从教育的难度上看,办成一所教育教学质量高的初中,显然比高中容易。这主要是由初中、高中的知识难度有别和优质教师资源的现状决定的。一般而言,“物美价廉”的合格、优秀的初中教师更容易招聘到,也更容易培养成。而没有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优质教育将无从谈起。所以,除非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投入,创办民办初中,要比创办民办高中更加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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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些先富起来的家庭具备较好的经济条件,由于国家教育投入资金短缺,导致教育供应与教育需求还不相适应现象,使他们不惜代价愿把子女送到

那些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样中学习这就为高标准的民办学校提供了发展的机会。目前我省有仍余所民办学校这证明了这一点。据统计,××市在珠江三 角洲高标准民办学校上学的学生达×××人,总投入上亿元。

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国际化、全球化,香港回归和加入关贸总协定,家长们迫切希望子女能从小在一种国际化的教育环境中学习,生活与锻炼,以 以使其孩子能适应将来国际竞争。

4、由于市场经济竞争环境的影响:家长们深到认识到;经济的繁荣越来越依赖于知识与技能,希望子女将来能超越自己;希望学校能够充分挖掘孩子

的各种潜能,充分发挥他的智力,创造力,培养他们对各种环境的适应力和应变力,具备较强的能力,从而能立足于激烈竞争的社会。由此可见,××

学校的建立既能促进××事业的发展又能满足××教育市场的需要。

三、生源市场预测

1、生源区域的预测:××学校地处××岛,从地理位置后,它以××为中心,距××市×××公里,距××市×××公里,距×××市×××公里,距×××市×××公里,在粤中、粤西处于居中地带,核心辐射区域面积超过×××平方公里,人口超过×××万人。根据初步调查,预测生源比例:为××市××%、××、××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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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项目概述

1.1 项目名称及主办单位 1.2 主办单位概况 1.3 项目提出的背景 第二章 项目建设背景 2.1 项目提出的背景 2.2 项目发展概况 2.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三章 市场预测与建设规模 3.1 英语培训市场分析 3.2 英语培训市场预测 3.3 市场推销战略 3.3.1 推销方式 3.3.2 推销措施 3.3.3 促销价格制度 3.3.4 产品销售费用预测 3.4 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 第四章 建设条件与场址选择 4.1 资源

4.2 经营场所的选择 4.2.1 自然条件 4.2.2 基础设施 4.2.3 社会经济条件 4.2.4 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第五章 技术方案

第八章 组织及人员安排 8.1组织

8.1.1 企业组织形式 8.1.2 企业工作制度 8.2 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8.2.1 劳动定员

8.2.2 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8.3 人员培训及费用估算

第九章 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9.1 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9.2 项目实施进度表 9.3 项目实施费用

第十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0.1 项目总投资估算 10.1.1 固定资产总额 10.1.2 流动资金估算 10.2 资金筹措 10.2.1 资金来源 10.2.2 项目筹资方案 第十一章 财务评价

11.1 财务评价基础数据与参数选取 11.2 销售收入估算 11.3 成本费用估算

11.4 财务评价报表11.5 财务评价指标 第十四章 社会评价

14.1 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14.2 项目与所在地互适性分析

14.2.1 利益群体对项目的态度及参与程度 14.2.2 当地机构组织对项目的态度及支持程度 14.2.3 地区文化状况对项目的适应程度 14.3 社会风险分析 14.4 社会评价结论 第十五章 风险及控制

15.1 项目主要风险因素识别 15.2 风险程度分析

15.3 防范和降低风险对策

第十六章 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前言:

教育是兴国之本,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但由于长期以来国家教育经费不足,公办学校发展迟缓已造成社会需求与学校现状之间的尖锐矛盾。为此,国家适时地调整政策,制定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推动社会力量办学。我们铜川市耀州文武学校就在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 运行模式:

以国家普九教育为主,以武术、计算机、各类兴趣小组为辅,充分体现我校的办学宗旨:“双语教学、培优补差“。 学校现状:

我校创建于1996年,是铜川市耀州区第一所全封闭民办中学,该校地处景阳川 ,南傍城区10华里,交通便利,无闹市之干扰。校区占地30亩,教学区有教学楼一座,共中标准化教室18间,宿舍楼一座,可容纳住校生600名,操场场地十分广阔,百米跑道南北贯通,篮球、足球、投掷等体育活动均可开展。

目前,我校再册师生近260名,学生240名,教师20名,开设有9个教学班。教师中高级职称3名,中级职称3名,其他均为大中专学历。教师队伍,老、中、青结合,人均30岁左右,知识层次较高,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是一支充满生气的教师队伍。正是在这些教师齐心协力之下,使学校几年来一直处于发展态势。每年初中毕业生上线人数达40%左右,考入重点中学、重点班、中专技校等皆有。 发展前景:

我校地处城郊,生源十分充足,离校三公里处有一所公办中学,现在校生1300余人,初中部共有17个教学班,每班均有70名学生,教室里人满为患。由于周边几所小学、中学解散、合并,导致学生管理混乱,许多学生无处住宿,这对我校争取生源是很好的机遇。我校现闲置着一座宿舍楼、一座教学楼,如投资到位,很有发展前途,现因资金短缺,无法达到一些学生及家长的高要求,希有识之士投资教育,这是一项名利双收的好项目。 投资计划:

1、按普九教育完善教学设备 10万元

2、师资扩建 10万元

3、环境改造、硬件投入 10万元 合计: 30万元

白湖镇邓湖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新建学生公寓工程可行性报告

第一章:项目概况及校情简介 1.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白湖镇邓湖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新建学生公寓工程

建设地点:白湖镇邓湖初中校园内中北部

建设性质:新建

项目投资:政府投入

项目法人:白湖镇邓湖初中

项目法人代表:高言之

2.2校情简介:邓湖初级中学始建于1968年,位于军二路南200米,邓湖粮站和崔岗村民组之间。学校处于白湖镇西部,距离庐江县城约8公里,学校招生范围为泉水村、邓湖村、陶冲村,覆盖人口20000左右。学校占地32亩,建筑面积2556平方米。校园坐落在高朗开阔的山地上,环境幽雅,空气清新,天然氧吧,高大的法梧浓荫匝地,新栽的香樟郁郁葱葱,是优良的居住、生活、学习的环境。

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邓中人兢兢业业、克勤克俭,一心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和谋求学校的发展。邓中的学生也牢记校训:爱国、强身、立志、勤奋,以前每年都有很多学生考上中专。从这里考上庐江中学、裴岗中学的学生,也得到了高中教师的高度认可,有很多学生考上了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科技大学、南京大学等一些著名的重点高校。这些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都成为单位的骨干力量,有的现在还处在很高的领导岗位上。教师们也在不断的探索研讨总结,近年来,有多篇论文发表或在省、市、县的论文评比中获奖。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白湖镇邓湖初级中学是一所有着40多年历史的老学校,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优秀人才。近几年来,随着学校管理的日益规范,学校教学质量日益提高,学校工作深得老百姓的赞赏,邓湖片的百姓对邓湖初中充满了期待。

2、现有教师45人,教学班16个,在籍学生1600人(含小学部)。由于学校设施的限制,使得离学校比较近的毛咀村学生都要到离家很远的另外一所学校读书。

3、邓湖初中现有教学用房18间,教师办公用房6间,微机室多媒体教室各一个,厕所一个20蹲位。学生教师食堂一个,三间瓦房。目前尚缺一幢提供学生住宿的学生公寓楼。

邓湖初中一直没有学生住宿用房,广大学生家长强烈要求学校为学生提供良好的住宿条件,避免学生每天风里来雨里去奔波劳累,严重浪费了学生的精力,大大的增加了安全隐患。

而且有很多学生家长在外打工,孩子在家和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一起生活,缺乏良好的管里,给学校教育带来了难度,这是学校老师十分头疼的事,也是家长十分揪心的事。

4、在“双基”、“普九”验收时,由于县、乡经费紧缺,因此学校多年来建设终止。但近几年来,面对蓬勃发展的邓湖初中,学校校园维修尚且乏力,更谈不上添制一些教学设施、设备,建设教育教学用房。学校深感无法为学生提供公平的教育教学物质环境,无法满足广大邓湖人民群众的期盼.

5、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群众强烈期盼邓湖初中尽快完善办学设施,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

6、建成后的邓湖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将达2000人,能使硬件达标,学校规模,办学水平上新台阶,真正成为全镇学校的示范,为学生提供良好优质高效的教学服务。

第三章: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篇2:关于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可行性报告 上海瑾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民办教育学校的可行性报告

一、项目概要

㈠名称:引入现代学校制度,设立股份制的民办教育学校。 ㈡办学宗旨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满足现代社会对教育发展的需要,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特长发展提供足够的服务平台。

2、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充分调动民间资本,激发民营企业、个人对教育投资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以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促进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3、充分依托和利用宝山区的教育资源和优势办学,充分利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办学,民主管理,以“文化立校”为办学理念,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走良性循环发展的道路,努力把学校办成高品位、高质量、现代化的、特色化的一流培训学校。㈢项目定位

1、性质:民办教育学校,股份制联合办学。由上海瑾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牵头负责管理,民营企业或个人负责投资、建校,双方联合办学,互惠互利。

2、学段:幼儿、学生、成人。

3、收费: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备案的价格收取。

4、教师来源:聘请各类有资质的教师。

5、股份制办学情况:采取民营企业控股,个人参股的投资办学模式。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1、从中西和古今教育对比,看中国民办教育现状

研究中外教育史的人都知道,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教育的一个一以贯之的特征是:公立教育和民办教育并存,在西方,民办教育发展到今天,某些国家他们甚至和公立教育并肩而立,分庭抗礼,而不是后者的补充,在美国,甚至“先有哈佛,后有美国”之说。而在我国,民办教育的传统到了新中国后被中断了近四十年,改革开放后虽得到蓬勃发展,但至今却仍难摆脱公办教育的“补充”附庸地位,无法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加之我们是“穷国办大教育”的国情,无论是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我国的民办教育都还有非常大的上升和发展空间。

总之,中国现在民办教育的现状是:规模较小,质量不高,远未饱和,方兴未艾。

2、国家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宏观分析

正是基于以上分析的原因,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开始对民办教育给以积极的鼓励和支持,在政策法律上,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加速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远不适应现代知识经济的发展,教育问题多多,其主要原因是体制不活,机制不新。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教育问题,2008年8月,国务院成立了以温家宝总理为组长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领导小组,同时成立工作小组,刘延东国务委员任组长,成立了50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近2000人参与的11个重大战略专题组,通过近两年的深入调查研究,并反复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于今年七月出台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至2020),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新世纪以来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大会,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刘延东国务委员作了总结讲话。教育部长袁贵仁指出,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规划纲要,描绘了未来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蓝图,指明了今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开启了我国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新的历史征程,必将成为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云南作为代表西南片区教育改革的试点省,随后出台了《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规划纲要》,其中对办学体制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民办教育前景一片大好。

总之,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角度进行宏观分析,不难得出结论,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政策,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的法律环境已经比较完善,此时兴办民办学校是一个大好契机,将会有优越的政策支撑。

3、从严峻的就学形势看宝山民办教育市场

众所周知,上个世纪末至今,我国的教育经历了一个跨越式发展阶段,学校规模飞速发展,整体学生的升学率成数倍提高,越来越多的学校正逐步提高入门门槛,越来越考量学生的综合素质。目前,整个宝山地区,各类培训机构应运而生,为家长充分选择提供可丰富的资源。 我们希望:新的教育学校能凭借机制灵活和合理,拥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在办学模式、课程设置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

4、市场战略地位

应该说,作为宝山的培训学校,从幼儿园、小学到初中直至高中,各阶段的发展空间都是广阔的,但一是要找准突破口,二是要办出特色才能使学校得到迅猛发展。

所以办学的整体战略是:幼儿园以兴趣培养为主,学生以丰富知识层为主,成人以综合技能为主。

三、学校的经营和管理

1、设立学校董事会,并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学校董事会将在投资企业或个人中产生,规则将由董事会制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四、项目效益分析 ㈠社会效益分析

五年内办成宝山基础培训教育市场中质量一流的学校。

五、具体操着步骤

1、由本公司向有关部门和申请,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政策性的批复。

2、基本确定投资人。

3、成立学校筹备小组。

4、确定办学地点。

5、按《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准备申请试办,并向审批机关报批。

6、招聘教师进行培训。

7、招生开学。

总之,现阶段区内投资创办民办教育学校的政策气候条件是好的,市场也是广阔的、有利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特此申办!

上海瑾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6日篇3:曙光(私立)学校建校可研报告

保山地区曙光私立学校 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保山地区勘察设计院 二000年五月二十日

项目名称:保山地区曙光私立学校

建设地点:保山市板桥镇朗义行政村园光寺 项目法人代表:阮佼莉

可行性报告编写人: 刘宗国职称:工程师 1.总论

1.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1.1改革开放的需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和不断深入和发展,对教育事业提出了:“必须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办学的体制。”在保山为打破政府唯一包揽办学,走出一条社会各界办高质量学校的路子的需要才提出了该项目。 1.1.2社会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竞争的日以突出,很多家庭需在事业上投入更大的精力与时间,而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对子女进行督促和辅导。为解决这部分人事业与培养子女两不误的需要,为培养更多的人才,适应二十一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特提出在保山开发此项目 1.1.3协助政府办好教育的需要

在保山地区九年义务教育已基本达到普及,但初中升高中的学生仅三分之一,还有三分之二的学生未能进入高中学习。主要原因是国家财政困难,不能办足够的高中来满足升学的需要。曙光学校就是为弥补这个缺口,协助政府办好教育的需要而创办的。 1.2项目建设的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9号文件《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2000)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实行政策倾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以及“各级政府要把民办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民办学校在享受办学的各项优惠政策上应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的要求为依据。 根据保山行署计委保署计投(1999)345号文关于《保山地区曙光私立学校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以及保山地区行署教委保署教发(1999)106号关于《同意筹建保山曙光私立学校的批复》精神为依据编写该报告。 1.3项目概况

该项目可行性研究后可知:项目总投资1383.5万元,达到在校小学、初中、高中生1200人的规模,除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外,而且项目企评效益也好,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达20.4%,投资利税率20.6%,投资利润率13.8%,静态投资回收期5.98年。主要基本数据见附表一。 1. 4业主概况

项目业主董事长阮佼莉、女、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1956年生。大学文化,高级经济师。 业主曾在保山第七中学,地区民族干部学校任教十二年;在保山行署驻昆办事处搞过行政管理工作;从事过营销、金融、酒店、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工作;任过企业经理,创办过私营企业。

业主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有一定的学校管理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经验;对资本的运作和资本的增值有较强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开拓创造精神和超前意识,同时具有一定的抗风险经济实力。

业主拥有的企业有:

昆明开诚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创办,业主为该公司法人代表,是一期货股票经纪公司,年利润在*万元--**万元。 保山鑫丰拍卖公司。1998年创办,业主占股分30%,注册资金100万元,1999年实现利润110万元。

德宏宏源拍卖公司。2000年创办,业主为该公司法人代表,注册资金100万元。

第11篇: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一、具体措施

(一)加强管理,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高度重视和发展民办教育,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去年,教育局成立民办教育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一是坚决执行民办学校、幼儿园、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严格坚持标准,依法审批,严把民办教育准入关。二是坚持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制度。每年区教育局对全区民办教育机构依法进行年检,并将年检结果进行公布。通过年检,督促、引导已办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切实完善办学条件,改进内部管理。三是开展专项检查。开展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检查、资料检查、收费检查,对于手续不齐全的民办幼儿园,给予暂扣办学许可证、限期整改的处理。进一步规范了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依法管理,清理整顿无证办学。

1、成立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在调查摸底、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开展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机构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对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机构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等进一步加以明确。

2、坚持齐抓共管,开展联合执法

多次召开无证办学机构整治工作会议,安排布置清理整顿无

证办学机构工作,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协同行动,联合执法,共同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扎实开展;各街道、镇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出租屋的管理和清查上报无证办学机构情况等工作。

3、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声势

多次召开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会议,多次下发有关文件,积极向民办教育机构宣传政策法规,提高他们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意识。还经常利用各个场合向民办教育机构宣传,告知申报办学程序,引导他们依法申办、注册和规范办学。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镇也通过各种方式向民办教育机构宣传相关政策法规。由于宣传工作到位,绝大多数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意识明显增强。

4、实施分类治理,确保取得成效

一是对缺乏办学的基本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无证办学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如办学条件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龙祥小学,我局已责令其停办,并积极研究该校学生分流问题。二是对有非法办学苗头,或者正在筹建中的办学机构进行说服教育,及时叫停。三是对基本具备办学条件、通过整改后能达到办学要求的无证办学机构,引导其做好规划,限期整改,完善办学条件,达到办学要求并补办相关手续。四是对办学规范的民办教育机构,我们积极加以扶持,并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形式,引导群众把子女送到这些合法的民办教育机构就读。

(三)切实加强民办教育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一是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专门请到了物价部门、消防部门、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防疫部门对民办学校、幼儿园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二是定期指导幼儿园园长加强园务管理工作,组织园长进行培训,提高园长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三是积极开展帮扶结对活动。通过优质公办园与农村民办园结对子,帮扶支教,提高了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水平。四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搭建幼儿教师展示才艺平台,让教师在互相学习中成长,不断提高我区幼教整体水平。

(四)着力抓好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

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责任大于天,我们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安全责任第一”的思想,时时处处把安全工作抓在手中,记在心里,落在实上,确保校园安全管理万无一失。一是出台管理办法,明确职责。今年,出台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从管理职责、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安全事故处理、奖励与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并专门召开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工作会议进行学习贯彻。二是指导督促各民办学校幼儿园迅速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范,落实安全工作报告制度,从制度上强化校园安全管理。三是加强组织领导,迅速进行安全排查。每年都会开展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检查,对所有学校、幼儿园进行拉网式排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时限,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点,不留遗憾。四是制

定了校园安保“一人一校”工作制度。与民办学校、幼儿园签订安全责任书,加强了“一人一校”包保责任的督办落实,各民办学校、幼儿园对安保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加强了安保工作的落实。五是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工作举措。民办学校、幼儿园加强了门卫管理,配齐了门卫人员,所有民办学校和部分幼儿园安装了电子监控系统,加强了校园“三防”措施,提高了安保能力。六是加强全员安全教育,落实了安保责任,强化了安保纪律,全员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七是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对存在的无证照、无年检、超员、报废车接送幼儿等问题进行彻底清查。完善接送管理制度,保证车辆牌证齐全,车况良好,司机证照齐全;加大接送学生超员行为的整治力度,控制接送人数和接送范围,确保接送学生车辆运行安全。

(六)强化常规管理,细化日常工作。

一是根据民办学校留守孩子多,在校时间长、幼儿园幼儿自理能力差的特点,切实抓好学生习惯养成教育、学困生的转化和幼儿的保育工作。二是严格落实民办学校、幼儿园各项常规管理。实行常规工作日登记制、周检查制、月小结制、年总结制,各项工作做到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三是进一步细化过程管理,不断改进教育方法,遵循人的成长和发展规律,从每一个细小的环节入手,关爱每个学生、幼儿,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培养学生、教育学生,促其全面发展。

第12篇: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

(2012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具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民办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1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以及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价格、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捐资办学。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材料。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材料及招生范围说明、办学场所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属于联合办学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八条 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由下列审批机关审批:

(一)实施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级中等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师范、医药卫生等特殊行业高等职业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

(四)实施普通高等本科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实施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实施技工教育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技能)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多种办学层次、类别的民办学校,由最高办学层次对应的审批机关审批。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其办学的性质、层次、类别相符;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民办学校的名称、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招生范围和学校章程等事项向社会公开;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学校应当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登记;民政、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并向社会公开。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得招生和开展任何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园)长、办学层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报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后,于30日内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民办学校终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3 第十二条 经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投入力度,并随着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增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示范性民办学校的建设、新建和扩建项目贷款贴息和表彰奖励等。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为民办教育提供捐赠、设立专项奖励或者发展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捐赠款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未明确表示意愿的,捐赠款应当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针对民办学校的贷款业务;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支持民办教育事业,设立办学风险类的商业保险险种。

民办学校可以通过投资、合作、贷款等方式筹措办学经费,可以用收费权质押或者非教学设施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确需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依法保障其用地需求。民办学校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在乡村举办民办学校的,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4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办教育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民办教育用地,可以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不得变更教育用地性质。民办学校停办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偿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在水电气供给价格、建设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民办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拨付相应的生均公用经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公办学校的教师应当在社会保障、教育教学管理、教师资格认定、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请、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根据教学需要,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师并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鼓励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或者支教;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

公办学校教师经原所在学校同意,可以到民办学校任教或者支教。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或者公办学校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工龄、教龄连续计算。

民办学校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依法为本校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的学生和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助学贷款和国家奖(助)学金、交通出行、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职业技能鉴定、就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将民办学校毕业生和公办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照申办报告或者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以其办学的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用货币、实物或者可依法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以货币、实物形式出资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在批准正式设立后1年内,按照出资额将其投入办学的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侵占民办学校的合法财产。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和其他出资人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6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其他资产相分离。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财产、收取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由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监督;有国有资产参与的,还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将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计部门和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对民办学校使用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不得委托个人进行招生活动。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准确,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公布。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学制)、专业设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学校章程、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教育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制定。

7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添置、更新教学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三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对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监督,实行综合年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民办学校定期开展教育督导,并向社会发布督导公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对技工学校和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 鼓励民办教育行业协会、教育中介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审批机关可以组织或者委托教育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认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教育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达到审批条件的,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取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取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取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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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学校或者个人的;

(二)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未报审批机关备案的;

(三)未按照学校章程、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委托个人进行招生活动的;

(五)举办者未按期办理验资过户手续的;

(六)以民办学校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经整改仍达不到设置标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发生重大校园安全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的;

(九)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其他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的;

(十)年检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侵占、私分民办学校财产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批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9

第13篇:民办教育展示会策划案

“关注成长分享快乐”

海港区首届民办教育展示会

活动方案

暑假即将来临,为了给全市青少年儿童营造一个愉悦、有意义的节日氛围,我部特计划于2011年7月2-10日在乐都汇购物中心隆重举办“2011年乐都汇首届青少年/儿童品牌教育展示会”。大会以“关注成长,分享快乐”为主题,通过展会为准顾客群体和参展企业构建一个交流合作和宣传展示的平台,为秦皇岛市的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及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主办方将在展会举办期间不仅向参展商提供品牌宣传的窗口,还将开展许多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相关活动,以提升参观者对展会的兴趣,另将邀请强势媒体将对展会予以全程关注。

一、活动名称: 海港区首届民办教育展示会

二、活动时间: 2011年7月2-10日

三、主办单位: 海港区民办教育协会

四、承办单位:乐都汇购物中心

五、媒体支持:秦皇岛晚报、秦皇岛电视台、秦皇岛电台

六、活动地点:乐都汇购物中心外广场、四楼共享空间

七、活动内容:

1、开幕式。由主办、承办、冠名单位主要领导出席开幕活动。

2、少儿教育品牌展。力邀全市优秀的36家少儿教育品牌现场与您一对一的沟通,为您的孩子寻找一个更合适的平台,促进青少年“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3、文艺演出。现场由参展商提报演出、展示方案,由主办方审核后确定排期演出,以丰富多彩的少儿艺术表演、展示为主。

4、特色儿童产品推介活动。少儿益智开发品推介、少儿最喜爱的品牌产品推介,为企业搭建一个宣传企业文化扩大品牌影响,拉近企业与消费群体距离的全新平台,为企业开辟市场创造途径。

5、大型亲子互动活动。邀请3岁—16岁少年儿童及家长通过亲密的亲子互动,培养孩子的益智和阅读、学习等兴趣,通过企业和亲子互动活动,使企业深入人心、童心,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和亲和力。

6、专家论坛。邀请我市知名专家,就家长关心的少年儿童教育、健康等方面开展论坛。

七、参展范围:

1、少儿教育类:幼儿园、私立学校及各类儿童教育咨询机构等;儿童教育咨询机构包括:器乐类、美术类、舞蹈/模特类、语言类、体育类、棋类、早教类、跆拳道、写作、书法、其他艺术类。

2、少儿教育用品类:教学设备、电脑、书刊及各类儿童音像制品等;

3、少儿益智产品类:学习器材、少儿益智产品等;

4、动漫卡通类:动漫作品、衍生产品等;

5、综合服务类:儿童摄影机构、游乐场、儿童俱乐部、特色旅游等。

八、参展费用:

1、标准展位:价格1000至1500元(按位置而定)。可同时申请多个展位。(见展位布局图标注)

2、冠名费:30000元

冠名商回报:

 乐都汇户外广场60平米展销厅

 所有主形象画面主要位置显示冠名方名称:“XX杯”  DM封二整版形象宣传

 LED大屏幕30秒形象广告宣传

3、协办费:5000元

4、现场广告形式(条幅、华表柱等)、开幕式参与形式及其它广告形式请与组委会联系。

九、参展程序:

1、参展企业须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填写申请表,邮、送至组委会办公室,经组委会审批合格后方能报名参展。

2、报名后,参展厂商收到确认函,需一次性付清参展费,并缴纳2000元保证金,对于未按要求付款的参展商,组委会有权改变或取消其预定的展位。

3、组委会对参展商按“先付款、先安排”的原则确定参展资格。

4、参展企业如需电源,须提前向组委会申请,以便组委会搭建展位时预留。

十、活动宣传:

媒介宣传:

1、展会推介手册:16P、32K、105铜版纸,5万份;

2、点对点短信群发:20万条;

3、电视台、电台、晚报软性报导;

展会现场宣传:

1、乐都汇LED大屏幕宣传短片约100频次/天、30秒/次;

2、商场正大门两侧形象墙及展会布局宣传墙;

3、商场正大门口双拱门、华表柱;(参展商自愿、费用自理)

4、商场各主入口、主通道室内广告位;

5、卖场内活动引导地贴及水牌。

6、展会现场装饰、舞台背景、展厅统一形象墙宣传。

7、卖场播音,15分钟一次;

8、参展商自备DM

十一、联系方式

海港区民办教育协会

乐都汇购物中心

地址:乐都汇购物中心4楼洽谈室

电话:13722571

217、13165563618

传真:0335-3980298

电子邮箱:may.wei@cn.tesco-prop.com

联系人:魏女士、姜女士

第14篇: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

安师大附幼伟星城分园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体会 培训人:钱和平

民办教育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它比官办教育形式的出现要早得多。在我国夏朝开始,就陆续有了由塾、庠、序、到学等不同规模的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也是一门科学,科学需要有求真精神。我们公学的校训就把求真放在第一位:“修我身求真求美,铸吾魂亦善亦谐。”我们将努力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地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康庄大道。

教育是一项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公益活动,是关系国民素质高低、国力强弱、民族兴衰的大事,是一个国家的万世基业。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早已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我们青华人由衷地拥护,坚决遵循。两年过去了,我们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理解、执行、运用得如何?是否应该作一下回顾和反思呢?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一章第三条上,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就是说,我们安徽青华公学的全体员工,也都是在从事公益性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既是一项事业,就要求有奉献精神。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使我们认识到:喜爱与儿童、青少年打交道,乐于从事教育工作,愿意为之呕心沥血、肝脑涂地,同样是在为利国利民的公益性社会主义事业作奉献,所以付出怎样的代价都值得。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也是一门科学,科学需要有求真精神。

我们幼儿园的校训就把求真放在第一位,我们将努力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地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康庄大道。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一门科学,更是一种艺术。艺术要求有创新精神我们将不断学习、与时具进、不停地充实自己,积极进取做敢于探索、不墨守成规的人。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我们工作的意义,我们为之奋斗的一切,包括创新、求真和奉献,都是为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我们的劲头将更足了。

小四班 李咏

第15篇: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价局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价[2005]48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教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的规定,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已经市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并予以登记(登记编号为渝规审发[2005]31号),现将《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五条 民办学校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

第六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应按下列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一)经市级及以上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

准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市教育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市教育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区县(自治县、市)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区县(自治县、市)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区县(自治县、市)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下列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经市级及以上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教育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经区县(自治县、市)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报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

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十条 民办学校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退还学生相应费用:

(一)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等造成学生退学的,所收费用(包括代收代管费用)应全额清退。

(二)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除外)的,当期所收的学费和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三)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严重疾病或学习成绩差等情况需要退学或自愿退学,以及符合规定转学的,按扣除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后的余额予以退还。学校至少扣除当期学费和住宿费的5%。

当期学费和住宿费扣减计算公式为:学校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妥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学费+住宿费〕

(四)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的,开学一个月(含)内,按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二分之一予以退还;超过一个月的,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五)已结束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未开学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六)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的代收代管费用的退还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按下列情况确定:代办事项已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不予退还;代办事项尚未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扣除发生额的余额退还;不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时间计算退费。学校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妥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代收代管费用。

第十四条 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受教育者就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

三、

四、

五、六项规定的退费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退费计算时间以学生按规定办妥退(转)学手续时间为准,因民办学校原因造成延时的,从学生向学校提交退(转)学申请之日起按7个工作日计算。一个学期按五个月,每个月按30天计算。所交费用涵盖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应分摊到每个学期计算,本实施细则所称“当期”即指一个学期;所交费用涵盖的时间等于或短于一个学期的,本实施细则所称“当期”即指实际涵盖的时间。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民办学校应参照公办学校建立和完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政策,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第十九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不能在民办学校收费时直接从收费的收入中提取回报。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6篇:7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测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由( )通过的教育单行法律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2、张老师夫妇退休前是某重点中学的高级讲师,双双退休后希望能继续为社会奉献点余热,与几个老教师商议后,决定一起出资申请成立一个传播传统国学的公益性教育机构,应该适用下列( )部法律的调整。C、《民办教育促进法》 答案:C

3、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A、理事会、董事会

4、对于在民办学校的创建、管理和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者和教师,国家给予( ) D、奖励和表彰 答案:D

5、赵某想在武汉市洪山区出资办一个厨师技工学校,需要到( )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B、区、县级以上 答案:B

6、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 )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A、三十日 答案:A

7、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 ),这是准许申请人从事特定办学活动的法律凭证。 B、办学许可证 答案:B

8、民办学校的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 )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C、五人以上 答案:C

9、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 )教育教学经验。 B、五年以上 答案:B

10、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 ),促进并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D、督导 答案:D

1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 ),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A、专项资金 答案:A

12、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C、公益用地 答案:C

二、多项选择测试题

1、制定《民办促进教育法》的目的是为了:(

A、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B、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C、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D、提高劳动者素质 答案: ABC

2、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 )方针。

A、积极鼓励 B、大力支持 C、正确引导 D、依法管理 答案:ABCD

3、下列属于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正常的办学活动。( )

A、由理事会、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校长B、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C、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D、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答案:ABCD

4、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下列工作:(

A、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执行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 B、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C、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D、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等。 答案:ABCD

5、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包括:( ) A、筹设批准书及筹设情况报告

B、学校章程、首届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1 2

C、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D、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答案:ABCD

6、办学许可证由举办人持有保管。在对外开展办学活动时应主动出示,不得( ),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A、转借 B、出租 C、买卖 D、复印 答案:ABC

7、《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下列能担任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有( ) A、专业带头人 B、理事长 C、董事长 D、校长 答案:BCD

8、某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招生时承诺学生,将会同某高职学校联合办学,在学生毕业时可以一并取得职业培训和大专文凭,但未能兑现,学生可以通过( )等方式,依法维权。

A、同校方协商解决方案 B、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C、打破学校教学秩序,罢课示威 D、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ABD

9、国家支持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下列选项中( )是可以交由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

A、教育政策研究 B、教育情况分析 C、教育招生咨询 D、教育评估审议 答案:ABCD

10、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方式多种多样,包括( ) A、税收优惠 B、派出工作组开展财务审计 C、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 D、经费资助 答案:ACD

11、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给予大力扶持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如何大力吸收民间资本投入到这些地区,( )。

A、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吸引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士向贫困地区进行捐赠 B、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本地区的人投资兴办学校 C、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考虑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 D、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 答案:ABCD

12、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A、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B、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C、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D、专业与市场脱节,毕业生无法就业的 答案:ABC

三、判断测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 )答案:错

2、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组织和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学校,不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由国务院另外规定。( )答案:对

3、民办学校是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所以可以通过提高收费标准来促进办学质量提升。答案:错

4、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某民办小学在一次水灾后,借用当地寺庙作为临时课堂,学生们在寺庙中学习文化知识,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案: 错

5、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答案:对

6、民办学校的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毕业生同等的权利。( )答案:对

7、国家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答案:错。

8、非法人社会组织也可以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答案:错

9、《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具备法人条件,是为了将民办学校与举办者的财产相分离,产权清晰,保证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答案:对

10、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申请人应当办理民办学校的相关设立登记手续,使得民办学校取得法人资格。( )答案:对

11、建立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督导评估制度,是《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

2 3

不能由其他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 )答案:错。

12、国家现职工作人员可以担任民办学校理事、董事。( ) 答案: 错

第17篇:民办教育协会大会决议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2011年11月6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11年11月6日在昆明召开,来自全国各地民办教育界的538位代表出席了大会。大会完成了预定的各项议程。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还审议通过了《第一届监事会工作报告》。全体代表对于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第二届监事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监事会主席、副主席;聘请了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王佐书同志当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会长。牟阳春、王庆林、廖鸿、陈宇、季明明、俞敏洪、张杰庭、王志泽、刘林、许志忠、秦和、于松岭、李宣海、胡卫、周星增、王玉芬、金秋萍、李书福、黄纪云、徐万茂、林腾蛟、于果、宋作文、陈登斌、张剑波、谢可滔、吴志清、李学春、李孝轩、黄藤、任芳、胡建波、孙珩超、王琳达等34位同志当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王文源同志当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秘书长。胡大白同志当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监事会主席。黄新

茂、周延波、曹勇安当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监事会副主席。刁纯志、于东等199位同志当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刘磊、张卫平等488位同志当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

刘芳等8位同志当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大会决定:

聘请柳斌同志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总顾问。

聘请杨海波、汪家镠、毛昭晰、顾明远、周远清、张天保、朱新均、郝克明、潘懋元、刘玉娥、郭燕杰、唐之享、梁公卿、贾连朝、卢钟鹤、林 强、钮小明、胡瑞文 陈万年、朱 玉、丁祖诒等21位同志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顾问。

聘请应松年同志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法律顾问。

聘请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原主席、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同志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名誉会长。

聘请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总督学顾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联合会副主席、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发起人之

一、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陶西平同志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名誉会长。

大会还审议通过了《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修改章程的决议》。我会《章程》相应条款修改如下:

1.《章程》第五条由“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7号楼”,修改成“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2.《章程》第六条第二款由“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开展民办教育评估活动;……”,修改为:“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民办教育评估活动;……”。

3.《章程》第九条第三款由“由会长办公会作出决定”,修改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章程》第十六条由“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修改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5.《章程》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修改为“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6.《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第五款“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内容删除。原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前提为第三款。

第18篇:浙江民办教育考察报告

浙江台州、绍兴民办教育考察报告

市教育局民办教育考察组

(2004年10月8日)

为了大力推进“一化两率先”工程,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9月21日至9月25日,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处牵头,组织县区教育局民办教育负责人和全市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校长、举办者,由市教育局局长助理欧阳超英带队,对浙江省台州、绍兴两市的民办教育进行了考察学习。通过座谈交流和实地参观,我们深切感受到台州、绍兴两地民办教育的蓬勃生机,获得了许多宝贵经验和有益启示,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

一、台州、绍兴基本情况

台州市位于浙江省沿海中部,全市陆地面积9411平方千米,浅海面积8万平方千米,人口550.46万人。市区由椒江、黄岩、路桥3个区组成,辖临海、温岭2个县级市和玉环、天台、仙居、三门4个县。199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台州地区,设立地级台州市。台州是中国最主要的服装机械生产和出口基地,服装机械产值占全国行业总产值的35%、世界产值的7%左右,曲折缝机和裁剪机已占有世界市场约70%的份额。台州家电工业发达,是国内最大的制冷配件生产基地之一,所产制冷配件国内市场占有率逾40%,为国内外众多著名空调、冰箱生产企业配套;冷柜产销量连续多年居全国同行前列,市场占有率达25%以上;空调器出口意大利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厨房系列和卫浴系列,在国内市场占有相当比重,压力锅、不粘锅市场占有率分别达到70%和50%左右。

绍兴地处长江三角洲南翼,浙江省中北部杭州、宁波之间,下辖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县和越城区,面积8256平方公里,人口433万,其中市区面积339平方公里,人口64万。绍兴历史悠久,名人荟萃,素有水乡、桥乡、酒乡、书法之乡、名士之乡的美誉,是首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是长江三角洲南翼重点开发开放城市。绍兴是我国经济最具发展活力的地区之一,2003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1088.4亿元,人均超过3000美元。绍兴经济发展以民营为主,民营经济占经济总量的95%左右,第二产业尤为发达,第二产业占经济总量的比重在60%左右。绍兴专业市场遍布全市,全市共有商品交易市场357家,2003年成交额798亿元,其中年销售超亿元的有42家,超10亿元的有13家。中国轻纺城年成交额达246亿元,是我国最大的轻纺产品专业市场、亚洲最大的布匹集散中心。绍兴历史悠久,地灵人杰,文化底蕴深厚。绍兴以其秀丽山川哺育了众多的志士仁人。如春秋战国“卧薪尝胆”的越王勾践,东汉哲学家王充,晋代书法家王羲之、*家谢安,唐代诗人贺知章,南宋诗人陆游,元朝画家王冕、诗人杨维桢,明代哲学家王阳明、书画家徐渭,清朝画家陈洪绶、任伯年、史学家章学诚等,以及近现代的辛亥革命“三烈士”徐锡麟、秋瑾、陶成章,学界泰斗蔡元培,文化巨匠鲁迅,开国总理周恩来和范文澜、马寅初、竺可桢等。

二、台州、绍兴民办教育发展情况

深厚的文化底蕴、发达的经济水平和强烈的民营意识,孕育了台州、绍兴快速发展的民办教育。

台州、绍兴民办教育起步早、发展快,走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前列。台州市到2003年底,共有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1923个,其中幼儿园1729所,小学17所、初中23所、普通高中34所、职业中学34所、专修学院3所、*培训学校83所;民办学校在校生20.5万人,教职工总数1.5万人,校园占地面积5,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秀(示范、重点)学校的教育机构,每年度分别按应使用教师数的2/

3、1/2和1/3给予相当于公办教师平均基本工资数额的奖励。

对自建校舍举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在学校规范招生、规范办学的前提下,可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鼓励支持,在校生超过1000人的,每年奖励5万元;在校生超过1500人的,每年奖励10万元;在校生超过2000人的,每年奖励15万元。

对自建校舍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机构,按每一个毕业生奖励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自建校舍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超过600人,且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质量较好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当地政府按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经费不少于20%给予补助。

绍兴市诸暨市还出台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标准与公办学校相同且单独编班,市财政拨付与公办学校相同标准的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高中阶段按市教育局统一规划招收初中毕业生,在收费标准与公办学校相同的前提下,市财政拨付与公办学校相同标准的人员经费。

(三)教师流动规范化。台州、绍兴两市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上的做法基本相同,教师招聘和流动都统一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之下,人事关系放在教育局或人才交流中心。本市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变;离开民办学校愿意回到公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妥善安排。聘用外地优秀教师,经学校所在地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可由学校主管部门重新建档,在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享受公办教师的同等待遇。另外教育行政部门还可以派出公办学校领导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以此来加强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民办学校教师基本没有后顾之忧,当地政府规定,不管是民办学校教师,还是在公办学校教师,2000年前参加工作的,养老保险都视为已交,以后继续交纳养老保险可由现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两市都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流动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进行,招聘新就业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也要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聘期不得低于3年。由于这些措施的保障,其民办学校教师队伍非常稳定,教师流动非常有序,从而保证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内部管理科学化。台州、绍兴民办学校的管理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台州结合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创造出的新的办学模式——教育股份制,这个概念的具体内涵指:以入股集资取得社会资本的使用权,以持股份额分配股息(不可分红,积累用于办学再投入)和承担有限风险,以招聘校长实行科学管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一种创新制度。这一模式采用股份制方式融资,分离了资产所有权和学校管理权。影响最大的是台州市椒江区“书生教育实业有限公司”,该教育实体是由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14个法人共同发起创办,除了14个法人股外,另外以3万元一股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到1998年10月共筹集资金4500万元,创办了书生中学。以书生教育实业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台州教育股份制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双法人的运作结构和公司制管理方法。其模式中管理系统由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构成,操作系统则由公司和学校双法人构成。股份公司为资本运行机构,负责筹集、使用和经营资金,致力于为教育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和按比例向股东支付股息;学校为教育运行机构,负责资本管理,致力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股份制中,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公司和学校各司其职,投资方、股份公司、学校职权

分明,从而确保教育效益与资本效益双丰收。在学校内部管理上,各学校也都按照现代教育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行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重视人本管理、目标管理、制度管理,使管理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规范。

四、台州、绍兴民办教育对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启示

建市以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很快,学校数量、办学规模和办学档次都有很大提升,民办教育成为我市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在市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是对照浙江台州、绍兴两地的民办教育发展,我们明显存在着投资主体单

一、资金注入不足、办学规模偏小、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民办教育的一系列扶持和奖励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章对民办教育规定了9条扶持与奖励政策;2000年市政府出台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的意见》中也规定了一系列的鼓励扶持政策;建市以来,各县区也相继出台了一些鼓励扶持政策措施。对这些已有政策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到位;有些条款笼统、不具体,或者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要进一步具体化,给民办学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二要通过当地党委政府对民办学校在建校用地、贷款、基建规费、教师流动、专项奖励基金等方面制定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要真正打通公办教师向民办学校流通的渠道。三要切实解决好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教师在公办学校期间的养老保险要由原来渠道补交到位,或参照浙江的做法视为已交;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敦促和支持民办学校按规定办理教职工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按事业单位性质给民办学校教师办理养老保险,从而彻底解决教职工的后顾之忧。

(二)提倡和鼓励大型企业、名牌学校创办民办学校。大型企业资金充足,影响力大,具有投资办学的优势,其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名校带民校、名校创民校是进一步放大优质教育资源,发挥民办机制活力的有效手段。省、市重点中学、示范初中、省实验小学、省示范性幼儿园,结对带一所民办学校,定期派人到民办学校协助管理,派教师去授课,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有利于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名校利用自己的优质教育资源创办民校更是一条发展壮大宿迁教育事业的捷径。

(三)规范民办学校的教师流动。市政府出台的《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规定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在上岗前携带教师资格证书、与原工作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新签聘用合同等材料到当地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关手续;各级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要举办教育人才市场,通过定期开展各类教育人才招聘活动,为非公办教育机构与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创造条件。这为民办学校教师的有序流动作出了政策规定。但目前从市到县区教育人才中心还没有成立到位,与人事部门的人才中心的关系还没有理顺,民办学校教师稳定性差,教师随意流动现象严重,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希望市县政府出面协调,尽早完善教育人才中心,使教师的流动正常而有序。

(四)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内部的管理机制。我市部分学校出现投资者与校长之间、股东与教师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形成决策困难,影响学校正常发展和运转,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协助民办学校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权与职权分离,

由均股制向控股制转变,可参考台州、绍兴的做法,实行双法人制。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董事会和校长职权的规定,董事会和校长在各自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19篇:常德市民办教育考察报告

常德市民办教育考察报告

3月9日至10日,市政府副秘书长曹治平、市教育局副局长刘志高、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科科长徐跃进等3人组成考察小组,对常德市的民办教育进行了参观考察,听取了常德市教育局的情况介绍,参观了湖南同德职业技术学院。总的印象是领导高度重视,环境非常宽松,鼓励支持措施多,民办教育已成为常德教育新的增长点,呈现生机勃勃,欣欣向荣的景象,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常德民办教育的基本情况湖南同德职业技术学院,是全省为数不多的民办高校之一。该校目前占地近400亩,已新征土地2000亩,在校学生近7000人,固定资产总值近亿元,已成为常德民办教育的亮点,在全省影响很大。

二、常德市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经验

常德市在民办教育的实践中勇于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是:

2、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指导和扶持。常德市教育局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做到公办民办一视同仁。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市教育局成立了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定编4人。大部分县(市)区都成立了单设的社管办或社办股。二是内部分工明确。教育局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服务,由社管办综合协调,其他业务科室各负其责。如基教科、职成科分别负责基础教育类和职成教育类的民办学校的招生、考试、教学等业务工作,而工会、就业办则分别管理民办学校的工会组织建设和教师人事代理、学生就业推荐等工作。三是发挥协会组织作用。常德市民办教育协会由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钦时中任会长,为民办教育机构“服务、维权、管理、自律、促进”提供服务,为政府发展和管理民办教育当好参谋,工作有声有色。四是积极鼓励支持。每年召开民办教育工作会议,表彰奖励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去年还表彰了“常德扶持民办教育双十佳(十佳单位和十佳个人”,公、民办学校教师可双向交流,公、民办学校招生统一宣传,统一录取,统一学籍管理。五是严格规范管理。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实行年检制度,依法管理,搞好服务。

3、探索多种办学形式。常德市深化教育改革,探索民办教育的多种实现形式,有公民个人办学的湖南同德职业学院,民主党派办学的常德育才会计学校,部门(事业单位)办学的石门经贸职业技术学校,国有民办的常德芷兰实验学校,民办公助的常德汇文中学,公办学校实行校长领办的汉寿县二中,外地优质教育资源加盟益阳高平教育集团投资领办的津市三中,及公办学校产权置换的石门县四中。这些多样化的办学形式,形成了常德民办教育百花齐放,百舸争流的局面,充分调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利用了各种教育资源来大办教育,使民办教育更加充满活力和生机。

4、积极引资办学。常德市从2001年起就提出引资办学,寻求民间资金,外地资金发展常德民办教育,同时欢迎优质教育资源落户常德,通过努力,已初具成效。汉寿县已成功引进湖南猎鹰集团到该县创办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分院,石门县已引进深圳吴文瑜先生资金,置换县四中,建成新的瑜远中学,津市市引进益阳高平教育集团投资领办津市三中,规划建设的市城区白马湖中学已引进资金初步建成。

三、对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几点建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考察常德的民办教育,我们深受启发,结合我市市情,针对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现状,为加快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步伐,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党政主要领导进一步重视民办教育。“老大出马就不难”,实践证明,任何一项事业的发展,关键在于党政主要领导是否高度重视,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也离不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不能“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视察民办学校,召开民办教育专题办公会议,邀请民办教育举办者召开座谈会,听取民办教育的情况汇报,为民办教育解决具体问题。

2、尽快制定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市政府2000年下发了《关于改革办学体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通知》,已过去6年,此后国家颁发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政府、兄弟市州政府都出台了新的文件,建议以市政府的名义出台《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在引进资金兴办民办教育,民办学校建设的规费减免,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成立民办学校融资担保机构等方面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更好更快的发展。

3、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民办教育工作会。省政府2002年召开了民办教育工作会议,我市一直没有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过民办教育工作会。建议在今年9月,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全市民办教育工作会,表彰奖励民办教育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民办教育工作,进一步激发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我市社会力量办学协会已成立6年,一直没有换届,会长原市人大副主任彭泽霖年事已高,且身体不好,主动提出改选,需邀请一位德高望重,热心教育工作退线或退休的市级干部担任会长,尽快换届改选,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

赴常德市民办教育考察组

二00五年三月十三日

第20篇:区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区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xx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区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管理。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公益性事业,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区人民政府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接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区人民政府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区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全区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区人劳、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把本区域内的民办学校纳入日常管理范畴。

第二部分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八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设立民办学校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职业技术教育学院等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由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小学、幼儿园、自学考试助学及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农村幼儿园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区人劳部门审批,并抄送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请筹设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校长及师资状况,办学目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

(三)办学场地属自用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属租赁的,则提交租赁合同;自用或租用都要提供房屋质检鉴定书。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须重新申报。筹设期间如条件成熟,可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出资人是否取得合理回报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第三部分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十七条 校长的聘任或解聘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所聘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校长,校长要持证上岗,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要建立工会组织,坚持依法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各级各类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的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户籍在本市的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在其学校所在地参加高中入学考试和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区政府将采取适当措施,推进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合理流动。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先进评选、助学贷款、贫困支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与人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经常性监督,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使用专用票据,接受物价、卫生、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与合并,举办者的变更,学校地址、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必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四部分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学校和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区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转学、退学、退费的,学校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转学、退学、退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部分 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对闲置的国有资产,可以依法优先向民办学校出租、转让。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规定享受优惠。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与民办学校签订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委托协议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协议就读的学生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对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国家免费和补助的办法,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资格、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树模、业务培训和教龄、工龄计算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对待。民办学校教师由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人事代理的办法参与职称评定。

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及其审批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校址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停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有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的或把场地出租给别人乱办班、乱补课的;

(十)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管理的;

(十一)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私自举办的民办学校,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工商、民政等部门予以取缔。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包括所有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校长包括幼儿园园长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执行。

民办教育工作计划
《民办教育工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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