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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9:58: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华侨教育管理中心园长培训学习材料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一、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四、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五、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园长)担任。

六、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或园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或园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七、民办学校校长(或园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八、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九、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十、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新华侨教育管理中心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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