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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公司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6:34:41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保理公司资金来源

保理公司资金来源

1、商业保理与合作银行模式解析

商业保理与银行的合作,可以采取授信额度或者再保理等方式。根据银行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信用等级情况,可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资金。

(一)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指的是保理公同将其受让的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提供融资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再将款项划至卖方账户行。应收账款到期后,卖方将收到的买方付款划付商业保理公司,由后者归还银行融资。

再保理业务开展的过程中,银行可以从商业保理公司准人、基础交易卖方准人、买方评估、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回款账户设置、资金流向监控等风险控制关键环节进行贷前、贷中、贷后的全流程风险防范。

再保理通常作为一种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于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是保理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本质上是债权的再转让,即企业将其因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后,保理公司再将此转让后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保理商的行为。

银行严格的风控体系使得优质的应收账款得到再转让,保理公司的流动资金得到补充,营运能力得到提高,并有能力进一步开展保理业务, 使得实体经济中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服务。 具体来说,银行通常会再转让一些成熟保理产品中的债权,这些产品针对特定的行业及细分行业,流程规范,风险可控。

(二) 双保理模式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 FCI发布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简称GRIF )详细介绍国际保理业务处理的规则。国内保理商可以通过加入FCI或IFG称为会员,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同出口企业签署保理协议后,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推进口商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一旦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的有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保理公司可以据此对出口商融资。但是,保理公司并不是就高枕无忧了。根据GRIF, 进口保理商有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进口保理商可以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回来,并解除其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义务。

在双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应收账款, 也不能保证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为双保理而放松应收账款审查。为了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 保理公司应了解贸易双方,确保出口商的履约能力,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使进口商提出抗辩;同时,应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支付能力。因为,进口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代理人和进口商信用担保人的双重身份,若进口商有偿付能力,则进口保理商的利益与出口商一致,它会竭尽全力争取自己或出口商胜诉,以便根据判诀要求进口商付款,避免或减少损失;若在诉讼前己经获知进口商无偿付能力,进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进口商的一边希望自己或出口商败诉,达到解除赔付责任的目的。进口商的偿付能力是进口保理商行为取向的关键。因此,保理公司审核进口商的偿付能力和进口保理商的信用。

(三)银行代理模式

由于资金实力不强、风险较大,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范围受到限制,部分保理公司业务集中于咨询业务、经纪业务,甚至外账催收业务,对于涉及资金量大的业务,只能望洋兴叹。 因此,在实际中,保理公司往往采取与银行合作的策略。双方可以形成一种合作模式,即保理以银行为主,保理公司作为银行的代理机构、分销渠道进行运作, 从而扩大业务量,实现双赢。 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需要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等来控制风险,但是银行没有足够的人力来监管存货和管理应收账款,银行业也不愿干这种费力费时的工作。 保理公司根据银行的需求,接受银行委托监管存货和管理应收账款,为其提供相应服务,让银行专注做其信贷业务,通过分工合作加强业务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实现保理公司和银行双赢。

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人力成本高,人员有限,不愿花费精力开展前期调查,希望直接和目标客户开展业务,同时银行受经营区域,不能对异地企业办理业务。

保理公司根据银行需求,作为银行-种营销渠道为银行提供服务。了解银行保理业务的条件,根据银行条件筛选客户并进行相关调查后,向银行推荐业务,银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或受让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办理再保理。

通过保理公司的筛选推荐,银行扩展了营销渠道,并提高了业务的通过率,降低业务营销成本,并可通过保理公司跨越经营区域的限制。保理公司收取中介费用或差价,也突破资金来源的瓶颈。

商业保理公司和银行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资金来源和规模。但是银行严格的投信控制以及与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的保理业务开展相当困难和有限。因此,如果银行能通过商业保理公司对保理先形成银行可接受的产品或资产,那么最后在保理业务中银行还是最大的受益者。

银行在与商业保理公司合作时,首先将考虑除纯粹借贷外的商业保理公司给银行带来的附加效益,如开户、存款等指标;其次也将审查商业保理公司自身资产的优良性,如果业务合作走向纵深,还应该对商业保理公司应收款坏账率进行核定。 相比于银行自己开展保理业务,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是一种以点覆盖面的合作,放大效应不言而喻。如果银行只是单纯地盯住传统授信模式,那么首先抑制了自我的创新能力,其次也会失去一些业务制高点。

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商业保理公司会先了解银行保理业务的条件,根据其条件筛选客户并进行相关调查,随后向银行推荐业务,在银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或受让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办理再保理。

通过保理公司的筛选推荐,银行拓展了营销渠道,并提高了业务的通过率,降低业务营销成本,并可以通过保理公司跨越经营区域的限制。

二、商业保理与P2P平台

虽然保理公司从银行获取资金是最容易想到的途径,但是在目前融资难的大环境下,保理公司要想从银行获得资金、提高杠杆并不容易。因此有很大一部分保理公司选择与P2P平台进行合作。 保理公司和P2P平台的合作,主要是通过保理资产包的转让来实现的。以下两个交易结构图大同小异,哪个更合理,取决于具体的保理产品。

商业保理公司与P2P网贷平台的合作模式主要是: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形成保理资产后收益权再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投资者出售,到期后保理公司负责回购。 根据保理公司是否以自身名义直接作为P2P交易的资金借入方,P2P与保理的相处模式可分为两类 直接合作模式 与 间接合作模式 。

(一)直接合作模式

保理公司以自身名义直接与投资人完成P2P交易的,为直接合作模式。根据交易标的的不同,直接合作模式又可分为两类,保理公司作为转让人在P2P平台上向投资人转让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收益权,即 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和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 。

1、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应收账款转让模式,是指保理公司(转让人)将基于保理业务获得的应收账款作为交易标的,转让给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受让人),附随于应收账款的担保措施(简称企业担保,由企业或第三方提供)一并转让给投资人,同时保理公司向投资人提供逾期回购安排的模式。

2、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是指保理公司(转让人)将基于保理业务获得的应收账款的收益权作为交易标的,转让给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受让人),同时向投资人提供逾期回购安排的模式。

3、模式解读

两种直接合作模式下,都可以引入一个担保责任兜底方 保险公司。由专业的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买家信用风险(买家即保理业务下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因债务人破产、无力偿付债务以及拖欠货款等各种导致应收账款损失的情形时,信用保险公司将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赔付。

两种直接合作模式下,投资人所获得的担保增信措施也稍有不同。在应收账款转让模式下,投资人获得的担保主要来自于应收账款转让后附随的担保权利的转移,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或回购安排等。

在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下,保理公司转让给投资人的是应收账款的收益权,应收账款的所有权仍然归保理公司所有,但保理公司可以通过承诺逾期回购的方式为其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向投资人提供增信。

(二)间接合作模式

保理公司自身不直接与投资人完成P2P交易,而是以其掌握的客户资源向P2P平台推荐优质企业,该等经推荐的优质企业直接与投资人完成P2P交易的,为间接合作模式。根据企业完成的交易类型的不同,间接合作模式又可分为两类,企业作为借款人在P2P平台上向投资人贷款或企业作为转让人在P2P平台上向投资人转让应收账款,即 借贷模式 和 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

1、借贷模式

借贷模式,是指通过保理公司推荐的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以自身名义向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直接贷款,以应收账款质押或企业自身财产提供企业担保的模式。

2、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间接合作模式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模式,是指通过保理公司推荐的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转让人),将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获得的应收账款作为交易标的,转让给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受让人),向投资人提供应收账款逾期回购安排或以企业自身财产提供企业担保的模式。

3、模式解读 对投资人而言,保理公司在间接合作模式之中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隐形人。保理公司就相当于是一个居间人,主要任务就是利用自身的客户资源和业务优势为P2P平台筛选企业,将信用和还款能力俱佳的优质企业介绍给平台。也有保理公司会以担保方的角色出现在间接合作模式中,为自身引荐的企业向投资人提供担保。间接合作模式下的借贷模式是P2P的常规交易模式,间接合作模式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模式是直接合作模式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模式的简化版。

双方能够达成的主要原因有两点:首先,保理公司选择P2P网贷是因为平台募资能力强、门槛较低,通过合作协议,保理公司能够快速地实现再融资;其次,P2P网贷选择保理资产更多是因为看中保理资产回款途径多样(原债务人回款、原债权人回款、保理公司回购等)和平台投资者对保理资产稳定性和还款期限的青睐。

但是相对而言,在P2P网贷平台上的融资成本可能更高。根据各个网贷平台的数据进行分析,与保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A类平台,一-般给予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是年化10%左右,平台收取的居间费用大概是0.5%~2%,甚至更高。所以保理公同的综合资金成本为10%~ 15%左右。市场决定了这些成本很难降低,项目年化收益率不到10%,很难吸引投资者。

2014年8月,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国投保理”)与P2P网贷平台礼德财富合作,首推P2P网贷创新型保理融资项目(礼德优选一 保理融资项目),年化收益率为9%~13%,还款周期为1~ 12个月。之后,许多保理公司与P2P网贷平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P2P网贷平台为主要的再融资渠道。

目前,P2P平台上的保理项目都为大型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供应商,还款能力有保障。P2P网贷应收账款类产品的收益率基本处于8%~12%。方面, 收益率受限于供应商能够承受的应收账款融资的成本。 商业保理产品的投资期限较灵活,月前一般以1~6个月的短期项目为主。另一方面,商业保理业务是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风险相对较低,因此相应的风险补偿也会降低。

三、商业保理与第三方平台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为商业保理业务的拓展提供了契机;商业保理通过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可以提供对买卖双方都有益处的商业保理业务。

在电子商务中,为了避免买卖双方的不诚信行为,出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买方购买商品,款项由第三方控制,待买方确认收到货物后,第三方将款项支付给卖方。在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期限短,风险低。

如卖方有融资需求,保理公司只要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做好过程控制,融资信用风险低。蚂蚁小贷向淘宝商家提供订单贷款,贷款基于卖家店铺已发货、买家未确认的交易订单金额,买方确认后自动还款。

商业保理公司对航空公司应收机票款进行融资。旅客购买机票后,机票代理人将票款经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支付给航空公司,时间需要15天左右。在这期间,航空公司需要资金,保理公司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确认应收机票款后,发放保理融资款,待收到机票款后收回融资。 应收账款过程监控业务模式需要得到第三方公司的密切配合,没有第三方公司提供应收账款信息、款项划付至指定账户等,业务无法开展。与第三方公司合作是这种业务模式的关键。

四、商业保理与资产证券化

保理资产证券化是指保理公司出于融资需求,将从各个卖方手中受让的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应收账款集中起来,形成一个应收账款的资产池,然后对这些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将它们转变成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和出售的证券。

(一)、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流程 保理公司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将自身应收账款进行筛选组合,组成将要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池;

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设立SPV,采取专项计划资产证券化模式,对保理公司经营范围、债务承担、并购和重组进行限制;

保理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SPV,并保证达到法律上要求的“真实销售”标准; SPV设计出完善的交易机构,并通过内外部增级的手段强化证券的信用质量,以便满足不同投资者对偿付的特殊要求;

专业评级机构对法律法规风险、基础资产信用质量、交易结构、管理与操作风险等进行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披露评估结果;

证券承销商通过私募和公募的形式对ABS进行发行,将所获得的发行收入作为基础资产对价支付给保理公司;

保理公司作为服务人管理资产,在保障基础资产持续、稳定运营的基础上,按照和SPV签订的服务合同将基础资产收益的现金流划转到专项计划的账户中,对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并在到期日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整个商业保理的资产证券化流程就是如此,可以说ABS是商业保理拓展和维持的重要手段,目前也已经成为保理业务不可或缺的融资手段。

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资产证券化系列法规的出台,明确了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负面清单,将资产证券化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意味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人“常态化”发展阶段。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办法,企业应收账款属于可以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基础资产”,因此,这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证券化融资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2015年5月,由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纲管理人的“摩山保理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5月14日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第二日即获得足额认购,并于5月19日实现募集资金到位,成为国内首单以保理融资债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为商业保理行业借助资产证券化市场筹集资金树立了标杆。

将应收账款列为一种“基础资产”,可以做资产证券化,对商业保理公司的再融资开辟了一个新途径。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受让应收账款,获取了“基础资产”,然后由券商担纲管理人,按照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办法,履行备案程序,通过信用升级,将所获取的“基础资产”转变成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和出售的证券,募集保理资金。

五:资管计划与信托计划融资

推荐第2篇:保理公司会计核算

回购型保理:

1、甲方(保理商)不承担付款方的任何信用风险;

2、在债权到期日,甲方无法从付款方处足额收回债权时,或者甲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认为需要乙方(融资方)回购时,乙方应无条件回购尚未收回的债权并归还相应的保理预付款。会计风险与报酬分析: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看出,保理公司虽然取得了原有债权所产生的现金流的权利,但拥有了要求融资方无条件回购的权利,因此并不承担原有债权的信用风险。

保理公司承担的信用风险针对保理申请人,而不是应收账款的债务人。

买断型保理:保理公司承担的信用风险针对应收账款的债务人。 融资性保理适用的会计准则

融资性保理业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表明金融资产出让方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 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因此按照上述准则规定:融资方不能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与此对应的,保理商也没有取得附回购协议出售的金融资产。基于此特征,保理业务类似发放抵质押融资业务或买入返售业务,有别于贴现业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考虑到其属于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所以归类为贷款及应收款项,即为初始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 融资性保理适用的会计处理 科目设置:

(一)“银行存款”一级科目,核算公司存放在银行的资金,本科目按银行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二)“应收保理款-融资性保理”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开展融资性保理业务,以不超过保理合同规定的保理比例支付给转让人的款项。在二级科目中区分回购型还是买断型。

(三)“应收账款-融资性保理利息”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开展融资性保理业务而持有的应收保理款应收取 的利息。

(四)“其他应收款-应收商业保理业务款”,核算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因客户违约、逾期未偿还保理款而转入的应收保理款及其应收利息和服务费计提等,本科目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五)“坏账准备-商业保理业务坏账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因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而对逾期的应收保理款及其应收利息和服务费计提的坏账准备。

(六)“利息收入-融资性保理利息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因开展融资性保理业务而确认的应收保理款所实现的利息收入。

(七)“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融资性保理服务费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因开展融资性保理业务而确认的应收保理款所实现的服务费收入。

(八)“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商业保理业务坏账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因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而对应收保理款以及逾期的应收保理款及其应收利息和服务费计提的坏账准备。

(九)无论是买断还是回购型保理,均需要在表外建立质押物台账或备查本以记录取得保理应收款的总额。会计分录-回购型保理:

(一)公司与客户发生融资性保理业务的初始交易 借:应收保理款-回购型保理业务

贷:银行存款

(二)月末,按照合同约定计提应收的利息和服务费 借:应收账款-回购型保理利息

贷:利息收入-回购型保理利息收入 借:应收账款-回购型保理服务费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回购型保理服务费收入

(三)公司每月收取利息和服务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回购型保理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回购型保理服务费

(四)到期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保理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回购型保理

(五)期末,按照融资性保理交易业务规模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对逾期的应收保理款,按照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回购型保理业务坏账准备

贷:坏账准备-回购型保理业务坏账准备 举例-回购型保理:

•2013年9月,公司购入应收债权,应收债权合同金额1000万,支付对价800万。资产转让方在合同中约定6个月回购,回购利率是6%/年,无其他手续费。

借:应收保理款-回购型保理业务本金 800万 贷:银行存款 800万 •2013年12月

借:应收账款-回购型保理利息 12万(800*6%*9/12) 贷:利息收入-回购型保理利息收入 12万 •2014年3月收款 借:银行存款 824万

贷:应收保理款-回购型保理业务本金 800万 贷: 应收账款-回购型保理利息 12万

贷:利息收入-回购型保理利息收入 12万 会计分录-买断型保理:

(一)公司与客户发生融资性保理业务的初始交易 借:应收保理款-买断型保理业务本金 贷: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

(二)月末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损益 借: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

贷:利息收入-买断型保理利息收入

(三)按照原债权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买断式保理业务本金

(四)期末,根据购入债权的预计可回收情况,逐笔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买断型保理业务坏账准备

贷:坏账准备-买断型保理业务坏账准备

1•2013年9月,公司买断购入应收债权,应收债权合同金额1000万,支

付对价900万,应收债 权剩余期限6个月。

借:应收保理款-买断型保理业务本金 1000万 贷:银行存款 900万

贷: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 100万 •2013年12月

借: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

50万

贷:利息收入-买断型保理利息收入 50万

•2013年12月末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应收保理款余额为950万(1000-100+50)

•同时需要评估在年末是否需为该笔保理余额计提减值准备。 •2014年3月收款

借: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

50万

贷:利息收入-买断型保理利息收入 50万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应收保理款-买断型保理业务本金 1000万

推荐第3篇: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 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 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 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第九条 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款)。

第十条 申请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下述材料: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四)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申请人拟将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保理企业的,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登记设立。 第三章 备案、变更及注销

第十二条 备案要求

商业保理企业依法设立后,应按下述要求进行备案:

(一)在境内合法设立;

(二)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含有“商业保理”或“保理”字样;

(三)主要股东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四)拥有2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从事保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业务处理系统;

(六)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备案类型和标准

(一)规模商业保理企业。

融资保理业务余额超过1亿元(含)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二)再保理企业。

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余额在4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保理企业备案。

(三)其他商业保理企业。

除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以外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商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商业保理企业备案类型及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 备案材料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 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业保理企业备案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名单、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

(六)股东承诺函(附件2);

(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表;

(八)公司章程;

(九)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企业应在备案前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备案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生成的上一月度融资保理业务经营情况表;

(二)信息披露承诺函(附件3)。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 备案查询

备案机关对已完成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授予全国统一编号,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获得备案编号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六条 备案变更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备案信息变更。

(一)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二)合并或者分立;

(三)变更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

(四)变更实缴资本;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七)变更备案类别。第十七条 备案注销

商业保理公司不再从事保理业务,且不再承担任何应收账款的垫付或回购责任的,应在终止保理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公示一个月。公示无异议后,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规则

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应当与应收账款转让人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

商业保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

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客户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禁入范围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受托投资;

(四)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逾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

第二十条 业务规则

商业保理企业经营保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应收账款融资。

商业保理企业应基于以下三类应收账款提供融资: 1.一个基础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应收账款。

2.一个基础合同项下持续形成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3.持续成立的多个基础合同项下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前述基础合同应基于同一债权人提供同类商品、服务或者出租同类资产的行为。

商业保理企业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重点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向转让人提供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商业保理企业可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收付结算与催收,但不得在未受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受托从事催收业务。

(四)还款保证。商业保理企业可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对受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垫付责任,或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对转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

第二十一条 融资方式

商业保理企业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融资。

第二十二条 不良应收账款

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按照逾期天数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和损失4类。后2类为不良应收账款。

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属于正常类。 逾期1-9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关注类。 逾期91-18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次级类。 逾期181天以上的应收账款属于损失类。

逾期是指在无商业纠纷的合同项下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含展期)付款的行为。 在非融资保理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或回购义务后,应将所涉及的应收账款纳入不良应收账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风险计量

商业保理企业风险资产与或有负债之和与风险系数的乘积不得超过10倍,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倍。

风险资产按照商业保理企业的资产总额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之差确定。或有负债按照商业保理企业承担还款保证责任的应收账款余额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确定。

商业保理企业不良应收账款率不超过5%的,风险系数按1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超过5%(含)但不超过10%的,风险系数按不良应收账款率的180倍与8之差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大于10%(含)的,风险系数按10计算。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利用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增信措施管理应收账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 风险计提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税前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风险集中度

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

商业保理企业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0%。

商业保理企业对作为债权人的关联企业提供保理服务时,定价应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企业。

第二十八条 业务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受让、变更及注销当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上传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报送的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商业保理企业应保存保理业务相关资料3年以上,保存再保理业务相关资料5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发生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仲裁、获得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融资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转让登记和查询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商务部认可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

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业务报告、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 再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净资产、风险资产、或有负债、不良应收账款比例、风险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外部融资、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二条 系统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应在企业备案后一个月内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

第三十三条 信用记录

商务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商业保理企业受让的有追索权保理项下应收账款逾期超过90天,按照融资金额计入转让人违约记录,按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受让的无追索权保理项下应收账款逾期超过90天,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

商业保理企业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履行垫付责任,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

商业保理企业应参考“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对债务人进行合理授信。对有历史违约记录的债务人,审慎提供保理服务;对仍处于违约状态的债务人,原则上不提供保理服务。

被法院判决负有刑事责任的商业保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违法行为将被计入“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

商务部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非现场检查。商业保理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 系统监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加强对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管评级 商务部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商业保理企业监管评级及发布机制。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商业保理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举报投诉

商务部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申请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备案无效,已备案企业取消原有备案。

第四十条 商业保理企业任命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备案机关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公示处罚信息,并于当月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单”。

第四十四条 商业保理企业涉嫌从事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非法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已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四十六条 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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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2013年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平、及时地评价员工绩效,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起具有公司特色的价值分配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追求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鼓励员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稳定增长,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业绩导向原则:提高员工收入与贡献的关联度,鼓励多劳多得,通过强化考核分配,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二)市场竞争力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区金融同业人员的劳动力价格和薪酬分配标准,使之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三)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员工绩效考核应充分考核定量和定性指标,以工作业绩作为确定员工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

(四)双重考核原则:业务考核与日常岗位考核相结合,全面评估员工工作绩效。

(五)公开透明原则: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公司员工公开员工绩效考核分配标准,提高考核和分配依据的透明度。

(六)个人绩效目标与公司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保持一致。第三条 考核内容:本办法考核内容为员工绩效奖金,采取按季度考核,一次性兑现。(需和财务部沟通)

第四条 绩效奖金与公司经营目标、利润完成率等指标挂钩,年度绩效奖金根据公司上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适用范围和考核管理权限。

(一)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监、经理、主管、业务人员及后勤各岗位人员,非正式员工(如劳务外派、实习)不进行绩效考核。

1 有限公司

(二) 公司总经理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任务,负责将工作计划任务分解,按月度,季度,年度分配给业务部门和员工个人,并根据考核办法对各部门当期具体完成业绩情况予以考核。

(三) 业绩考核工作流程;制定考核办法和配套管理办法→ 公司年度任务目标→公司业务分解并报送综合管理部备案→每月(季,年)考核评价填表→相关负责人确认签字→商务管理部汇总→会计核算→执行董事→综合管理部备案存档→兑现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公司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由公司总经理挂帅,公司总监、经理参与的绩效考评领导小组。

(二)公司商务管理部作为考核执行机构。

1、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职责:

考评制度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订、修改、审批; 岗位绩效指标和主要经济指标的确定和审批; 考评结果的评议和审批; ④员工考评申诉的最终处理。

2、商务管理部职责

商务管理部是考评管理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主要职责有: 明确自下而上收集、汇总考评资料和自上而下分解岗位绩效指标和主要经济指标的方法,并代表公司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评;

对各项考评工作进行组织、培训和指导,对考评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针对考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修改建议;

汇总统计考评评分结果,形成考评总结报告;协调、处理各级人员考评申诉的具体问题;

④为员工建立考评档案,作为薪酬调整、职务升降、岗位调动、培训、奖励惩戒等的依据。

3、各部门经理的职责

2 有限公司

负责制订本部门各岗位绩效指标和主要经济指标报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到本部门各岗位人员,作为本部门各岗位绩效考评的依据;

负责本部门员工考评和等级评定;

根据考评结果帮助员工制定改进计划,提升绩效。

第二章 考核指标分类

第七条 任务绩效考核指标(针对业务部门)。每月下达两个任务指标,即基础任务和目标任务,基础任务为每月必须完成的任务指标,与个人绩效提成挂钩,完成即执行绩效考核方案,未完成不执行;目标任务为每月需努力完成的任务,与部门奖励挂钩,完成一定比例即享受部门奖励。

(一)完成公司下达的月度业务指标或工作任务的数量(含业务额和保理费用收入等)及其程度。

(二)完成公司下达的月度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指标(含不良率和风险损失率)及其程度。

(三)完成公司下达的月度业务拓展任务指标(含项目数、新客户数、新业务品种等)。

执行前提:

1、各业务部门每月应有明确的任务指标;

2、各部门经理须把部门月任务指标分解到人(或项目团队);

3、及时准确的报表反馈体系。

第八条 岗位履职考核指标

分为部门经理职责、业务人员职责、风险管理类职责、行政管理类职责等。根据各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重要程度及工作量制定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员工对本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参见公司各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或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第九条 态度绩效考核指标

态度考核指标主要考评员工工作态度,完成工作任务时,执行公司相关业务流程和制度规定的程度以及思想道德、精神仪表、考勤纪律、协作性、积极性和责任心等。

3 有限公司

第十条 管理绩效指标

考核管理人员及部门的沟通理解能力以及对下属的管理力度和任务分配。根据公司月度指标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及时分解落实到各岗位,并以月度工作计划的形式,报商务管理部备案;完成公司下达的其它综合管理指标和财务管理与费用控制指标及其程度;在公司月度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意见的指导下,本部门分解落实的月度工作计划的实际完成情况及其程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认为应纳入绩效考核的其他相关内容等。

第三章 考核项目及权重

第十二条 经理层:公司总经理、总监与公司所有指标考核挂钩,各部门根据考核指标提出员工初步分配方案,经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再予以分配。

1、利润指标(40分)

2、保理贷款指标(10分)

3、风险控制指标(20分)

4、保后管理指标(10分)

5、资金管理指标(10分)

6、外部环境维护指标(5分)

7、岗位履职情况(5分)

第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设经理1名,团队主管3名,客户经理若干名,部门助理1名,将根据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予以充实和调整。考核项目及分值:

1、利润指标(40分)

2、保理贷款指标(20分)

3、风险控制指标(15分)

4、保后管理指标(15分)

5、规章制度执行指标(5分)

6、岗位履职情况(5分)

4 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设经理1名,审查人员1名,风险监测人员1名,将根据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予以充实和调整。考核项目及分值:

1、风险控制指标(30分)

2、内控合规指标(20分)

3、保后管理指标(15分)

4、利润指标(20分)

5、保理贷款指标(10分)

6、岗位履职情况(5分)

第十五条 商务管理部:设经理1名,助理1名。考核项目及分值:

1、内部满意度指标(20分)

2、内控合规指标(20分)

3、物资管理指标(20分)

4、外部环境维护指标(20分)

5、利润指标(10分)

6、岗位履职情况(10分)

第四章 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的记分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周期:

(一)一般员工考核的实施期为每月一次。

(二)部门经理考核实行季度考核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按月(季,年)分解下达任务指标;员工完成的各项任务指标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登记和统计,各项指标可以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加减分,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第十九条 日常岗位考核采取逐级考核方式。即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核;总经理负责所管辖部门经理的考核。于次月的3号前各部门员工完成自评工作,5号前各部门完成初审评分,报到总经

5 有限公司

理处;商务管理部于10号前根据日常岗位考核成绩及业务考核成绩提交绩效考评小组审议,完成公司级终审考评,作为计算员工绩效奖金的依据,于次月16日兑现该兑现部分。同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考评主体,由各考评主体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各考评主体与被考评人进行绩效面谈。

第二十条 业务考核:根据各部门业务绩效考核方案执行,每月5日业务内勤提供销售数据,由财务统一核算;

第二十一条 日常岗位考核与业务考核相互牵制,如果员工日常岗位考核低于60分,则不执行业务绩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业务人员绩效提成为项目毛利的30%,其中的70%为个人绩效奖金,20%为营销费用(公司不再另行支取与单笔业务相关的招待费用、礼品费用、公关费用),10%为公司管理团队提成。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个人应得绩效奖金=项目毛利的21%×各项指标考核得分/100;此外员工开发取得银行授信或获得外部融资,按照首次取得授信额度的或者获得外部融资的综合资金成本具体情况给予3%-1%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司鼓励全员营销,业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人员提出项目申请,但不能独立完成操作,需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协助调查后成功运作的保理项目,完成后收入计入业务部,绩效提成保理业务部客户经理与提出项目的申请人按照50/50比例提取;续作后其他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的人员不再提取,由保理业务部客户经理按照推荐项目相关规定续作和提取;

第二十五条 每月各业务部门需在次月5日向商务管理部上报本部门业务客户来源,客户来源主要分为五个渠道,即:老客户、金融机构推荐、中介推荐、其他部门推荐、个人开发;对部门或个人开发客户业绩突出员工,公司将在月综合表现奖励中给予物质奖励。(另行制定标准独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部门奖励中,部门经理享受一定比例的奖励,原则上不低于部门员工平均奖励的1倍;

第二十七条 项目分配:除业务人员自主开发项目外,其他项目由各业务部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配,内勤需做好相应记录。

6 有限公司

第二十九条 项目产生的罚息或其他非正常业务收入不计入部门及员工个人业绩,直接计入企业收入。

第三十条 商务管理部的考核得分最高不超过保理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平均最高得分。

第三十一条 职级升降:客户经理连续3个月或1个季度累计完成收入超过半年目标值的120%,给予不低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作为奖励。如果连续3个月或1个季度累计完成收入在任务目标的60%以下,月基本工资下浮200元;如果连续两次下调基本工资,则公司可以换岗或辞退(如果从年初到考核的当月累计完成收入达到80%,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五章 绩效奖金发放方式

第三十二条 绩效奖金采取“按月预发,按季兑现,年终清算”的方式。每月计算绩效奖金时,以当月实际发生数计算,按月发放当月实际发生数计算的绩效奖金的60%,在每年度结束后对当年累计实际完成情况与累计目标值进行比较,计算当年考核得分。如果全年累计完成收入已经达到对应职级所应完成的目标任务,按实际完成情况对应期初相应级别来核定绩效奖金;如果没有达到对应职级所应完成的目标任务,则按实际完成情况来对应相应级别核定绩效奖金;根据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当年累计应发绩效奖金额,与当年已发部分进行比较,多退少补。上一年度已经计算的收入不能再跨转到下一年度(日常岗位考核低于60分者不发放)。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逐项认真核实指标完成数据及情况,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对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重复计算员工业务指标,骗取绩效工资的,公司将扣回绩效工资,并扣减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的20%。

7 有限公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汇融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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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浦东新区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试行办法》,保理公司的基本要素如下: 商业保理企业准入条件:

1.商业保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从事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2.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3.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保理企业注册资本:

1.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外资包括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

2.商业保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得混乱经营,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

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范围:

1.出口保利、国内保理;

2.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3.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

4.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5.不的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展开与商业保理无管道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受托投资、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杠杆:

1.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的安全,商业保理企业展开业务是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商业保理企业办理程序:

1.浦东新区商务委受理拟设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向浦东新区商务委提出申请;

2.联合推进小组评审浦东新区商务委在收到商业保理企业申请人全部上报材料后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征询会;

3.浦东新区商务委审批符合商业保理企业设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征询会议的,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出具批准设立文件并颁发《外资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00B

4.浦东新区工商局登记获得批准设立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向浦东新闻区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相关手续

商业保理企业申请材料:

1.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包含主要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背景介绍及从事商业保理相关经历说明、商业保理企业设立方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及特点、风险防范措施、内部监控制度等);

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

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同(原件,中外合资企业需提供);

6.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公司章程(原件);

7.境外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附中文泽文,原件)及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件(原件)和我过驻该国或地区使领馆认证的原件;

8.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原件);

9.境内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中外合资企业需提供);

10.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11.拟任管理人员简历,至少提供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说明;

12.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15.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7.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18.审批部门要求提交其他文件。

外方投资者若以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则应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币资金来源或证明文件或说明文件;

2.资金用途说明;

3.《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

商业保理企业办理时限: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浦东新区商务委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开评审会,评审会通过后4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推荐第6篇:保理公司季度工作总结

2016年三季度工作总结

2016年三季度,财务资金部围绕公司经营目标和内部管理需求,对现行的融资管理、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梳理,为公司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较有力的支撑,三季度,我部门计划内工作16件,完成13件;计划外工作9件,完成9件。现将三季度工作开展情况及四季度工作计划作如下汇报:

一、融资工作情况

截至9月30日,我司融资余额为xxxxxxxx万元,融资日均为xxxxx万元,全年累计融入xxxx万元,综合融资成本xxx%。三季度,我部门共融入资金xx笔,合计xxx万元,其中xx投资xxx笔,xxx万元;xxxx2笔,xxx万元;xxxxx4笔,xxx0万;xxxxx3笔xxxx万;xxx5笔xxx万元;xxxxx2笔xxx万。三季度共归还内外部融资共计xxxx0万元,未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本季度,通过期限调整及融资渠道选择,顺利将融资成本控制在x%以内。

本季度与融资工作相关的计划共7件,完成5件,未完成2件。未完成的工作包括xxxxxx银行的授信及xxxx项目的落地。本季度融资工作的重点为渠道建设。8月份开始,我部改变工作方式,对已联系的渠道进行梳理,形成渠道跟踪表,以每周为节点进行跟踪,并反馈跟踪结果。同时,结束以前融资工作的考核模式,对融资人员下达考核任务,要求季度建成2条融资渠道,每月新接洽3个资金方。三季度,我部共接洽xx、xx、xx、xx、

1 xx、天xxx、xxx等资金方15个,中止了长期维护又无实质性进展的资金方 10个;新建成xxx、xxx两条渠道,与xxx和xxxxx打通了xxxxxxxx。通过对各种资金方的接触,已经对公司的融资方向有了一定的判断,为下一步融资工作打下基础。

二、财务管理工作情况

三季度开始,我部门加强了部门基础管理工作,对员工的基本信息及岗位工作内容、保管的重要物品进行了统计,并在内部实行岗位互替的AB角制度,将每月一次会议、一次内部培训、一次部门活动做为部门文化坚持下去。在保证常规的记账、算账、报税、财务分析、资金调度工作正常开展外,制订了公司的《增收节支实施措施》,对包括长期不用账户、闲置资金、招待费、水电纸张、业务投放、残保金管理在内的多项工作提出了增收节支的要求;同时,我部门对公司的单个经营项目的经营成本进行了测算,对业务部门的投放任务进行了倒推,并配合外部机构完成了三证合

一、扣款签约,协助集团完成财务系统合并及两次财务条线整合方案等工作。此外,由我部门经办的财政返税资金xxxxx万已于9月底顺利到账。

综上所述,在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同事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还是把别人眼里看起来波澜不惊、平淡无奇的财务工作干得略有声色。当然,工作中更多的是下面的困难和不足:

1、自身实力尚弱,资源支持不够、融资工作进展缓慢 在领导的帮助和大家的共同的努力下,我们三季度虽然建成

2 了两条融资渠道,扩大了资金来源,融资成本也控制在了10 %以内,但我们离年度考核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因开业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周期,信用评级和可转资产质量都一般,在与各种资方接触过程中,我方在谈判后期往往处于劣势,无法实行平等的资源互换,已过会的xx个亿的担保额度未能真正为我司所用;拓展渠道的思路也不明确,新建渠道主要依靠领导和同事推荐,已有项目的推进缺乏韧性,渠道挖掘深度不够,缺乏走出去的闯劲,一系列的困难又导致了畏难情绪较重。8月份开始将每个月新接洽三条,建成一条列入考核后,比以前有一定的效果,但后期压力效应尚未显现,以上导致融资工作进展缓慢。

2、缺乏学习、执行力差、不注重细节

例如公司有费用管理办法、增收节支措施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但文件下发后,往往就是执行一阵子,时间一长就又打回原形。基层经办或审核不注重制度学习,执行力偏弱,签字审批流于形式,不照章办事,将麻烦和矛盾向上转移。对上级安排的工作,要么没有及时回复,要么问题百出,工作不尽全力,理由和困难总是多于办法。

3、会议效率不高,突发琐事较多,时间精力分配有限

目前财务人员既要完成公司的工作计划,又要完成集团的临时工作,往往造成两头忙,此种情况月底月头尤为明显;加之每个月有各种各样时间不短的会议和突发琐事,造成时间精力分配的矛盾和身心的疲惫,总感觉有事压在心头没做完,

3 导致工作效率和结果打折扣。

三、四季度工作计划

四季度是本经营年度的最后三个月,也是完成全年经营指标的冲刺阶段。财务资金部作为重要的后勤保障部门也会为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拼尽全力。现将我部工作做如下计划:

1、融资工作方面

本季度,除了满足业务部门的投放资金需求(xxxxx万)、融资渠道的日常跟踪、维护,流动性安全的保障等工作,我部将对融资工作的方向进行梳理,重点推进全国股权交易所、基金公司、股东、其他自然人等非银行渠道,加大走出去建设融资渠道的力度,继续保持每月新接洽xx家资方,每月建成xx条渠道的考核要求,由部门负责人带队走出去,每个周至少拜访一家资金方,推动融资工作的主动性,加强信息的获取和融资方式的创新;对于需集团增信的xxx等项目保持跟踪。同时,对于融资总额、融资日均、融资成本等考核指标进行关注,力争融资总额完成全年目标,融资成本控制在xxx以下。

2、财务管理方面

四季度,我部将继续加强对业务费用率等各项指标的监控,及时完成记账、算账、报税、财务分析等基本工作,坚持三个一的部门文化建设,对会计基础工作加强管理和规范,完成商业保理收购金融保理的股份制改造工作,对2016年财务决算及2017年财务预算早谋化、早打算,争取顺利完成预决算工作,并配合

4 集团完成财务条线合并工作。

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财务资金部

推荐第7篇:商业保理公司什么意思?

商业保理公司什么意思?

什么是商业保理?简单来说就是卖方将货物卖给买方,卖方可将贸易过程中销售或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现金流提前用于采购、生产等,以避免应收账款产生到收回期间企业资金周转的难题。

商业保理是个商业机密颇多的神秘行业。“从事应收账款业务,涉及行业颇多

凡是所有涉及贸易赊销的企业都会需要保理公司。”随着市场的发展,赊销在交易中越来越普遍,这为保理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回收风险加大,对保理服务的需求也必然快速上升。尤其在温州这个注重人情关系的社会,„欠钱‟买卖很普遍。”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国内传统型商业保理(不包括第三方支付类、电子商务类及供应链融资类)总营业额在100亿元以上,至少有3家商业保理公司的营业额已突破20亿元。有专家根据保理企业数量预计增长数、净资产预计增加额等数据推算,今年国内商业保理业务量有望突破200亿元大关,商业保理余额预计达到100亿元左右。

申报程序

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向拟注册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推荐第8篇:保理公司可行性报告

保理业务流程及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保理业务:

保理是指保理商(通常是银行或银行附属机构)为国内贸易中以赊销的信用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

卖方(国内供应商)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一、保理业务的含义和实质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国内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从定义可以看出,国内保理最大的优点是银行可以借用大型优质企业的良好信用,受让其上游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等服务。因此,它是一项可以有效扩宽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信贷产品。但是,国内保理在操作和管理上与传统贷款业务有诸多不同之处,潜藏的风险也不尽相同,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

二、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两大类:

(一)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

1.销售商履约瑕疵的风险

如果销售商出现了履约瑕疵后,购销双方很可能发生贸易争议。如果保理银行陷入双方的贸易纠纷,保理融资的安全回收也可能受到影响。

防控措施:第一,贷前客户经理可审查销售商历史上有无出现履约瑕疵,双方历史交易有无出现贸易纠纷;第二,要选择合理的商务合同标的种类,尽量避免选择有容易产生纠纷的售后服务项目的合同;第三,对商务合同的尾款和类似于质量保证金性质的应收账款不办理保理业务;第四,我行的保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若购销双方产生贸易纠纷,我行有权向销售商追索。

2.保理行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

如果所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法律问题,将制约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影响保理行债权的合法实现。具体来说,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务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是商务合同是否完全生效。例如,商务合同的签署人是否获得相关授权等;

三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围;

四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超过销售方的经营范围。

防控措施:对销售方和购货方主体审查,对其经营范围审查,对商务合同标的等进行审查,以及是否因违法经营而被监管部门处罚过等。

3.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

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就有可能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银行骗取保理融资资金。如果保理行受让了虚假商务合同项下的债权,对银行将造成极大的损失。

防控措施:对存在关联关系的购销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银行不办理保理。

4.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导致债权抵消的风险

如果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的情况,有可能会出现双方将债权债务相互抵消,影响银行债权实现。

防控措施:客户经理应在贷前审查购销双方是否存在相互交易情形,若有则不予办理保理。另外,可要求销售方向银行做出承诺,若今后其与购货方出现相互交易,其必须放弃主张债权抵消的权利。

5.购货商以及销售商的偿债能力风险

对国内保理而言,其最根本的还款来源是购货商支付的款项。另外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银行在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销售商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因此,如果购货商和销售商的偿债能力出现问题,会严重影响保理融资资金的到期回收。

防控措施:第一,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时,需特别强调对购货商的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正确判断购货商在保理期到期日有无足够的现金流偿付货款;第二,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还需调查销售商的回购能力。

三、保理业务分类

按是否可以向供应商追索,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又叫应收账款收购及代购)和无追索权保理(又叫应收账款买断)两种。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到期后买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保理商可向供应商追索的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到期买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保理商不能向供应商追索的保理。但买方以商业纠纷为由拒绝付款的,保理商仍可向供应商追索。

四、属性

1、期限

正常为3个月以内,保理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含1-6个月的宽限期)。

2、额度:保理融资金额根据应收账款的质量、结构和期限按一定的预付比率确定,一般不超过应收账款净值的80%。

3、利率:应收账款融资按人民银行规定收取融资利息,利率按照同档期贷款利率含浮动计算。

4、费率:办理业务的手续费费率的高低取决于交易性质、金额、融资风险和服务内容等,一般为应收账款净额的0.2%-1%。

列如下业务例:A公司向B公司采购煤炭,保理业务的费用包括融资利息和保理业务手续费。B公司应支付的融资利息=Σ(银行支付的保理融资数×计算天数×利率)。计算天数为自划款日(含当日)起算,截至融资到期日(不含当日)的实际天数。融资利息适用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10%。

最新银行贷款利率表如下: 种类(提供) 年利率%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含) 6.10 六个月至一年(含) 6.56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 6.65 三至五年(含) 6.90 五年以上 7.05

三、贴

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

此次保理业务的利息支付时间为每月的第20日。保理业务手续费为保理融资款的2‰-1%,B公司应当在保理融资款划款日当天,向银行支付保理业务手续费。

保理业务还款期最长为六个月内。放款金额最大为总货款的80-90%。银行需要在合约确定后,派人在B公司考察其偿还能力,以及签订三方协议,并且需要B公司盖章承认在保理合约期内支付完贷款。

目前A公司授信额度若靠一家银行无法全额支付,可以几家银行做保理。 如:短期半年利率为:6.10%, 一个月的利率就是:1/12 × 6.10%=0.51%.2.2亿元保理业务手续费:2.2亿×0.01=220万元。 6个月的利息:5*0.51%×2.2亿=673.2万元。

按合约A公司的采购价与先市场煤炭储运差价额:480万元。 220+480+673.2=1373.2 该笔业务B公司每月需要支付资金成本为: 1373.2÷6=228.87万元

该笔业务B公司每月实际增加的费用为:700万元。 700÷6=116.67万元。 具体数据需要面议。

五、保理业务的特点:

1、兼容多

国内保理

种操作方式,突破应收账款债务人不配合办理手续的瓶颈,应收账款一旦形成,即可办理保理业务;

2、支持多种融资方式,便于企业灵活选择合适的融资品种,合理控制财务成本;

3、融资期限可以突破单笔应收账款的金额和期限,降低企业资金管理的难度。

六、企业使用国内保理业务的优点:

对卖方

1、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立即转换为销售收入,改善财务报表;

2、对买方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远期付款条件,拓展市场,增加销售;

3、买方的信用风险转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承担,收款有保障;

4、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负责,节约管理成本

对买方

1、利用优惠的远期付款条件,加速资金周转,创造更大效益。

2、节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的费用。适用对象

国内保理业务主要适用于赊销结算方式的国内贸易。申请企业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且具备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财务状况良好,所经营的产品质量稳定,标准化程度高,易于保管。

七、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人资信良好,发展前景良好、产品销售渠道通畅;

3、供应商与买方间有稳定的商品买卖关系;

4、买方为信誉良好、具有履约实力的企业;

5、商品交易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

6、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争议,不受抵消权、质押权、留置权、抵押权及求偿权的影响;

7、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适度、风险能有效预测和控制;

8、购销合同中没有对应收账款禁止转让的条款;

9、保理商要求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资料

1、卖方企业须提供资料:

《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公司的证明文件,包括:

公司简介、

公司章程、

验资报告、

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

法人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贷款卡(证);

法定代表人资格和身份证明,

如果授权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权人身份证明;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或有权决策人同意办理本业务的决议;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介绍;

近期财务报表;

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和应收账款明细情况。

2、买方企业须提供资料:公司证明文件,包括:

公司简介、

公司章程、

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等;

公司近期财务报表。

3、应收账款资料:购销合同原件或经证实为原件的复印件;经买方确认的应收账款对账单副本,标明相关交易合同应收账款付款情况、付款期限及付款条件明细;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交易发票;提货单、质检证明、预付款(定金)证明。

4、保理商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申办程序

1、供应商向买方以赊销的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取得应收账款;

2、供应商向保理商提出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买方资料);

3、保理商对供应商和买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供应商签订应收账款融资协议,进行债权转移确认;

4、如供应商需要,保理商向其发放融资款项;

5、应收账款到期日前保理商通知买方付款;

6、买方将款项汇入保理商指定账户;

7、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和费用,余款支付卖方;如果是买断的,则结账即可。无追索权保理项下,保理商承担由于付款人信用风险不能足额支付到期应收账款的责任。 收费标准

应收账款融资除了按人民银行规定收取融资利息外,还收取办理业务的手续费,费率的高低取决于交易性质、金额、融资风险和服务内容等。具体各项收费均通过合同约定。

大秦银行保理公司大同分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公司前期业务开展计划

1.期初为了探索业务和规避风险,只针对自己集团旗下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例如:汇林车队、发煤站等有较大应收款的公司。

2.原则上只做有追索权的保理,如果同煤或者中铁在保理业务到期后没有及时归还公司款项,则须及时向车队或发煤站等供应商追索;为了在总公司的批复过程中能够及时安全完成审核,得到批复,建议供货商同时提供抵押担保。

3.公司做的每一笔业务都要向大秦总公司上报,应收账款明细、三大财务报表等等一系列的数据性的东西都是要录入系统的,为了能够及时审批过关,数据不能有差错。

4.亦可用应收账款作抵押,保理公司做担保,即第三方担保,这样就走成了担保公司担保的融资形式。

5.应收账款的管理,公司的保理业务成立以后,企业得到融资,同时我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有了管理权,为了降低风险,必须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做详细的管理规划。

二、组织安排:

期初拟公司有4-5位工作人员即可开展工作,董事长、总经理、一个客户经理、一个内勤和一个财务人员;如果按国家要求必须有两名财务人员。

后期业务开展量大了以后,必须增加客户经理和一般业务人员及资产保全人员的工作岗位。

董事长全面操盘主持工作。

总经理执行董事长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及主持公司日常工作。

客户经理负责业务分析,撰写业务可行性报告,联系买卖方,及时与总公司沟通业务。

内勤人员负责公司日常内务工作。

财务人员负责财务方面的工作,及配合客户经理分析各项财务指标。

三、财务预算 1.人员工资:董事长10000元/月,总经理10000元/月,客户经理4000--5000/月,内勤人员2500-3000/月,财务人员2000-3000/月(可兼职),资产保全2000-3000/月(如有) 2.租用场地费用:20万元/年 3.车辆暂不做预算

4.基本费用:即日常办公费用,每月初步按5000-10000记 5.公共关系维护费:15万元/年 6.客户关系维护费:10万元/年

四、预计业务收入:

按照一年12个月,3个月一个保理融资周期计算,每年5000万元的保理授信额度可做4个周期,

保理业务收入:4%*5000万元=200万元

五、风险控制:

前期只做卖方为本集体控股子公司的保理业务,买方则都是同煤和中铁,基本无风险,

1.进行双方各方面细致的调查,做出业务评级,初步拟定融资额度。

2.买方、卖方和保理公司三方签订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转让协议,同时合同约定保理额度、保理收费标准、银行利息、融资期限等事项。

3.与应收方签订到期未付,应收账款回购协议。

4.确定抵押物。

六、办理放款手续

所有事项办理完成后就是放款了,从协议签订后到应收方收到融资款项,办理业务正式生效;之后的事情就是资产保全工作了,督促应付方做还款计划,在3个月的保理期内,每月必须核查一次应收账款的后期展望,对应收账款到期的安全收回有一个前期评估;到期一个月催收,到期7天前落实资金的到位情况,到期3天前再一次落实。如果中间发现了问题,资产保全必须及时介入,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终止保理合同,提前收回融资款项,或者要求应收方提前回购应收账款。

七、业务空间

公司的5000万元授信额度或者说5000万元的融资款项必须运用完美,不能出现风险,也不能出现资金闲置。可实验证券化,融资融券及银行理财产品都是我们以后必须积极探索的业务方向。

八、后期展望

可以对外融资,资金投入保理业务,这一款可以做体外循环的资金,与银行总公司的授信额度无关,可自行灵活应用。

2014年6月14日

推荐第9篇:厚朴保理公司李总演讲

新时代下的医药金融

本站消息由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医药企业家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主办,保理通(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办的首届中国医药行业保理服务研讨会于2014年4月25日在苏州在水一方大酒店圆满落下帷幕。

厚朴商业保理公司受邀参加本次大会,该公司总经理李书文先生作为特邀嘉宾在会上做了精彩的演讲。李总以“新时代下的医药金融”为主题作了深入浅出的精辟阐述。其演讲内容理论深刻,案例经典,并在现场与医药企业代表进行了互动交流,受到参会代表的高度赞许!

推荐第10篇:保理公司成立相关要求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 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且来源真实合法。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 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 格专业人员;

(四)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 公司,推进保理市场主体多元化,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 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混 业经营。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 字样。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 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 同);

(四)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主出资人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六)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股东承诺书;

(九)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保理是基于企业交易过程中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由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的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帐担堡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信用服务,它可以广泛渗透到企业业务运作、财务运作等各方面。只要有贸易和赊销,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保理业务因其适应了提升国内、国际贸易竞争力的需要,已成为新兴的贸易融资工具,近年来取得了迅速发展,与信用证业务、信用保险一并成为贸易债权保障的三驾马车。

现代保理行业由19世纪美国近代商务代理活动发展演变形成。我国最早的国际保理业务产生于1987年。在华语地区国际保理曾有多个译名。直到1991年,我国原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商务部)组织外贸部门和银行部门的专业人士赴欧洲考察国际保理业务,最后确定中国内地使用“保理”这一名称,并一直沿用至今。

目前我国保理市场的主力依然是商业银行。2012年,中国商业保理市场开始发力,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中国保理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随着发展环境的逐步改善和商业保理企业的日益壮大,以及电子商务保理和供应链融资等新型保理业态的发展,预计商业保理业务规模将呈现出持续高速增长态势,商业保理行业将迎来全新的发展阶段。

前海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主出资人应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商业保理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商业保理公司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五)港澳服务提供者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CEPA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1篇:保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度

保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保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理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而举行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组成。

第二章 总经理办公会形式

第三条总经理办公会包括各种专业会议。即公司业务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人力资源工作会议、综合经济会议(如季度经济分析会议、半年及年度经济分析会议)等。专业会议须列出召开时间和召集人。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视情况而定。

第五条总经理特别办公会议。即公司所遇突发或其他特别工作而召开的不定期的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12篇:商业保理公司项目建议书

保理公司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方情况

(一)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全称、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资产负债状况,主要股东情况;

(二)主要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近三年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国内外销售情况,企业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三)主要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在国内投资类似项目简要情况;

(四)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

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情况。

三、必要性分析

(一)设立目的:3-5年收益预测、行业未来发展等。说明必要性和意义,包括项目与投资方国内项目的关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等;

(二)社会意义:包括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与我国境外投资战略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的关系等,一定要突出与于家堡金融区概念的吻合度。

四、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

(一)项目背景:包括投资方介入前项目基本情况,外方合作者基本情况,投资方如何介入项目,投资方对外考察、尽职调查、与外方谈判、其他竞争投资者等情况,与所在国家和当地政府沟通情况等;

(二)投资环境情况:包括所在国家及当地政治、经济情况,与项目有关的税收、外汇、进出口、外资利用、资源开发、行业准入、环境保护、劳工等法律法规情况,当地相关行业及市场状况;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所在国家有关资源的储量、品质、勘探、开采情况;

(三)项目的外部意见及影响:包括所在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当地社区的意见,项目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五、工作步骤

(一)

(二)

(三)

(四)

六、项目合作及资金情况

包括项目各方股比,出资形式,合作方式等;

七、项目风险分析

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并提出防范风险的相关措施:国别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建设风险,外汇风险,环保风险,矿权及资源量风险,劳工风险,项目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股权收购类项目还应分析企业运营风险。

八、其他事项

项目是否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对我方的具体要求。

第13篇:保理业务流程

国际保理业务流程(案例)

国际保理业务流程本身并不复杂,下面以国际保理中最常用的双保理为例,对国际保理的业务流程进行介绍。

出口商为中国某压力锅生产商A公司,进口商为法国某大型超市B公司。

1、A公司经与B公司协商,欲采用赊销(OA,90天)方式进行贸易。

2、A公司与国内某银行(为FCI成员)联系,向其提出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申请,向该银行提供与此笔赊销交易相关的背景资料(贸易合同)。该银行经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出口保理合同,出口商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该银行,该银行作为出口保理商负责保理业务的运作。

3、国内某银行选择法国一家银行(同样为FCI成员,双方通常签订过代理保理协议),作为进口保理商,应收账款被再次转让给该法国银行。与此同时,法国的银行对B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其资信状况核定一定的信用额度。B公司在该信用额度范围内,以赊销为付款条件下达订单。

4、A公司货物出口后,将正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全套单据寄给B公司,并根据国内某银行的要求,将相关单据副本交给国内某银行。国内某银行可根据A公司的要求,按照外销发票票面金额的80%—95%,向A公司提供融资款项。

5、国内某银行通过FCI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将相关单据通知法国某银行。法国某银行在发票载明的付款到期日前向B公司催收货款交付国内某银行,国内某银行向A公司付清尾款。

6、如果发票载明的付款到期日满90天,B公司仍未支付货款,法国某银行将按照发票票面金额的100%付款给A公司(这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保理业务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即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100%的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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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保理业务流程

国内保理业务指企业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从而使企业提前获取货款,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保理业务银行的审核点主要在对卖方和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审核。

保理业务流程:

①卖方向银行提交本公司相关资料,提交公司和个人查询信用记录授权书,在银行开立一般户,向银行申请信用额度,同时向担保公司提交相关资料。 ②银行对卖方进行信用评估并核准信用额度;

③卖方在与买方完成发货、验货,形成有效的无瑕疵债权后,与银行签署保理业务要件(包括借款申请书、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委托支付协议、担保函、下游企业确认应付账款及期限的函、承诺函等);提供与下游企业的销货合同、提货单,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下游企业确认应付账款及期限的函,下游企业的营业执照年报、月报,入库单等。同时卖方、反担保人与担保公司签署担保要件(包括担保申请书、联保承诺函、企业股东会决议、担保协议书、反担保合同)

④担保公司审核通过后,与银行签订担保要件。

⑤银行审核通过,同意放款,卖方将银行保证金、担保公司货押保证金汇入指定账号,同时缴纳保理费,担保费,财务顾问费。

⑥银行放款给卖方,卖方将款项支付给卖方的上游企业。

⑦卖方在获得融资后,按时支付利息,按照承诺函的约定,做好走账及月末存款等工作,同时根据银行要求,提供下游企业的报表等资料。

⑧融资到期后,下游企业履行还款义务。若下游企业未按时足额还款,则由卖方履行还款义务。

第15篇:保理融资

保理融资

所谓的保理业务是指销售企业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的分类

(1)、以是否对卖方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2)、以应收账款转让后是否通知购货商,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3)、以是否向供应商提供融资,分为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申请保理需要的材料

(1)、供应商企业须提供材料:《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公司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证)、法定代表人资格和身份证明)。 (2)、购货商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公司简介、公司章程、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公司近期财务报表。 (3)、应收账款资料:购销合同原件或经证实为原件的复印件;经买方确认的应收账款对账单副本,表明相关交易合同应收账款付款情况、付款期限及付款条件明细;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交易发票;提货单、质检证明、预付款(定金)证明。 (4)、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16篇:保理业务流程

保理业务是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产品。正确全面系统的认识和把握保理业务的技术要点,是维护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本文拟以综合保理为例,揭示保理业务的技术要点及业务的过程管理模式。

无追索权保理,是保理业务中最完整的一种保理形态,包含全部四项基本保理业务服务功能,即资金融通、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催收和坏帐担保等。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操作流程的考察,有助于我们对保理业务基本原理和技术要领的理解,也是我们掌握其它形态保理品种的一条捷径。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技术操作要点与原理

保理业务的准备与开始——卖方客户考察

保理业务一般是以卖方为核心服务对象的业务,因此,选择适合保理业务的卖方是至关重要的。对卖方的考察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从企业本身入手进行考察,包括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考察分析;对企业销售分户帐的分析;与企业管理层的面谈等。

(二)是从企业外部进行考察,包括从卖方主要往来银行获得相关信息及其对卖方的评价;从专业机构了解卖方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通过对卖方客户(买方)的考察印证买卖双方所建立的业务关系等。

对卖方考察的目的是要对卖方是否适合保理业务做出结论,同时,也要对卖方在未来的保理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出评价。

针对卖方的风险评价体系:

一、应收账款是否适用于保理

· 可转让性:应收账款在债权上是完整的,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比如贸易合同规定禁止转让,代理销售,已将资产抵押给银行或第三方都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债权不完整。

· 可收回性:保理商给予卖方融资,一旦卖方出现财务危机甚至是破产,是否能够根据应收账款收回融资?这依赖于:

(1)权利的完整性:最适合保理的是那些简单的,没有特定附加条件的产品,也就是说只要产品为所订购的品种,数量正确,质量合规,按时装运,正确出票,则买方就必须付款,在合同中不存在寄售、安装证明、分期付款、权利保留等条件。

(2)买方的分散程度:权利的完整并不意味着保理商可以收回款项,最可能的原因就是出现坏账和争议。为了降低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要寻求那些客户群体分布较分散的卖方。

(3)买方的资信:如果买方资信较差的话,会给保理商收款带来严重的问题,实际上买方资质低也是卖方资质差的一种表现。我们可以对应收账款进行帐龄和坏账的分析,从而揭示买方的总体质量。

(4)债权稀释:指所有买方可以合理的从付款中扣除的部分,包括:贷项清单、提前付款折扣、总体折扣(买方年购买量达到某一数字后获得的折扣)、双向贸易等。此外,争议也可能导致债权稀释。债权稀释的影响是减少了应收账款的价值,削弱了保理商的安全性。我们必须能够将所有的扣除项目量化,并据此计算融资比例。

1.1 卖方未来的生存能力

·对卖方的整体情况进行考察,包括组织结构、资本构成、发展历史及行业前景等;

·对卖方的管理层及其管理能力进行评价等;

·对卖方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包括流动性、盈利能力等; ·对卖方所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了解;

·对卖方的客户情况,即买方的分散程度、买卖双方的业务关系及合作历史进行证实,并对业务关系进行评价;

·对卖方的资金管理情况,包括融资目的,筹资途径和筹资能力进行判断; ·对卖方未来的发展前景做出总体评价。

1.2 卖方的业务量

保理商根据业务量判断是否有盈利的可能,也是确定手续费率和融资利率的依据;

根据买方和发票的数量确定保理商的工作量。

对卖方的考察一般是由客户经理负责完成的,通过考察撰写《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以基本确定卖方是否适合使用保理业务。在客户经理确定了保理业务的适应性后,就可以进入需求分析和选择保理业务品种的阶段了。

1.3 需求分析与保理品种选择

在对卖方基本情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客户经理要协助卖方整理出确切的业务需求,可以通过对以下问题的分析做出结论:

·是否需要更多的现金来支撑业务的继续扩张; ·是否需要增强现金流;

·是否需要提高规划现金流的能力;

·是否需要开辟新的市场(含国内、国外); ·是否需要借助保理商的专业能力来改善企业的管理和优化人员的使用; ·是否需要增进与客户(买方)的供应关系; ·是否存在别的筹资渠道以满足自身的需要; ·是否需要保理商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服务; ·是否需要信用控制方面的咨询服务等。

客户经理通过考察撰写《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提交保理产品经理审核,以确定客户经理做出的结论是否能够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特别针对复杂的贸易背景,标准产品难以应对的时候,产品经理可以协助进行业务方案的设计。

准确的需求分析构成选择恰当保理业务品种的根本依据。有些客户可能并未意识到自己的业务需求,也有一些客户则是根本不了解保理所能够带来的业务功效。这种需求分析的过程往往能够实现双方有价值的沟通,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认识保理商的服务价值,从而借助保理商的服务获得最佳的服务效果。

需求分析除了可以作为选择保理品种的依据外,还是确定企业融资需求量、信用担保额度和保理商确定收费的依据。

在产品经理审核通过业务方案后,客户经理需提交以下几种材料给审批部门进行决策。

·《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 ·《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 ·《企业应收帐款报告》; ·《企业买方付款记录》; · 有代表性的《贸易合同》;

· 卖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审批部门将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与卖方进行保理业务合作的最终决定。

1.4 业务谈判与保理合同

当审批部门决定与卖方合作,保理商应向卖方发出《保理业务要约函》(一式两份),载明如下内容:

业务品种及其所包含的各项服务内容; 保理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具体的费率;

保理商要求卖方在签署保理合同前需要完成的辅助担保措施等。

所谓辅助担保措施主要是指确保保理商能够获得完整的应收帐款债权方面的保障措施。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要防止保理商所取得应收帐款债权与任何第三方发生权利冲突。例如,如果卖方已将应收帐款质押给了第三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限制了保理商行使其所取得的有关应收帐款方面的权利,卖方都必须保证排除这些权利上的限制或障碍。通常情况下,卖方会向保理商出具一份担保函,以保证保理商能完整地够取得有关应收帐款债权方面的一切权利。

如果涉及应收账款的权利已被质押给了第三方,比如质押给另一家银行,则需要该银行出具一分表示质押权已被解除的证明,即所谓的弃权书。

卖方在收到《保理业务要约函》后,一方面会就有关保理业务安排的一些商业条件与保理商进行谈判,另一方面,也会按照保理商提出的要求去落实有关辅助担保方面的措施。

此外,双方也会同时开始进行保理协议的起草与签署工作。

1.5 保理商建立销售分户账

一旦双方签署了保理协议,首先需要做的工作是保理商要为卖方客户建立销售分户账。建账工作通常是以卖方客户将其现有的应收帐款并帐后一次性转让给保理商的方式来完成的,这是未来保理商进行销售分户帐管理的基本依据。保理协议一般都会对账户转移工作做出具体的规定,例如账户转移的具体日期、账户转移的方式以及账户转移过程中双方应当完成的具体工作等。账户转移的过程大致如下:

首先,卖方客户需要将其现有的所有应收帐款进行并帐,根据不同的买方填制《未结发票清单》,提供会计帐务及原始凭证,并将经过并账处理后的应收帐款一次性地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的单据处理部门对应收账款进行检查,剔除逾期的、未发货的、买方破产的、债权不完整的、存在争议的发票,确保转让的应收账款全面准确的反映卖方现实的业务情况。

然后,保理商根据审核后的应收账款在保理系统中为卖方建立相应的销售分户账和融资帐户,处理日常的保理业务并进行帐务处理。

在有些情况下,卖方的并帐工作会被省略。保理商不对卖方建帐以前的业务负责,只管理建帐后的业务。换句话说,卖方不把以往发生的应收帐款一次性地转让给保理商,而是将新发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

并帐和建立销售分户帐的工作,是在账户经理的协助和指导下完成的。帐户经理还要负责日常记账和维护工作,管理应收账款,记录保理商、卖方、买方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变动情况,控制额度使用,并根据账户的表现和变化趋势提供对账单和相关的销售和财务分析报表。同时客户经理应为每一个卖方开立一个保理专户或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用于买方付款。

1.6 导入通知与应收帐款报告

在完成了建帐和风险评价后,卖方应以自己公司的函头纸,根据保理商固定的格式,制作《保理业务导入函》,发给每一个现有的买方客户及未来的新增客户,通知他们在应收帐款的债权方面保理商与卖方有了一项新的业务安排,这种安排会给买卖双方的贸易带来好处。其作用是在保理业务开始前告知各个债务人,为下一步的应收帐款的转让和债务人付款奠定基础。

如果卖方将销售分户帐中现有的应收帐款全部转让给了保理商,并已完成了账户转移工作,保理商有时会直接向每一位买方寄送一份《有关 xx 公司已转让的应收帐款的通知》,目的主要在于:一是告知买方报告中所列出的应收帐款已经转让给了保理商,今后,涉及这些应收帐款的付款应当直接付给保理商;二是验证买卖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记录是否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便于及时被发现。(除非客户特别要求,我行暂时不鼓励这种做法。)

二、发票处理

2.1 发票转让与转让通知

卖方履行贸易合同,发货并出具发票,代表应收账款成立。根据保理协议的安排,卖方应将发票代表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要求卖方在出票的同时,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以表明该笔应收帐款的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买方只有向保理商付款才能够解除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如果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会产生任何约束力。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在保理业务中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保理商的债权人地位,以及保理商相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利。此外,我国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由卖方(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债权的受让人对债务人所进行的通知往往不具备上述法律效力。因此,在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都是以卖方的名义进行的。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通常不以独立的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现。一般会在发票上加注债权转让通知文句,保理商事先制作好印有转让通知文句的不干胶贴,当卖方出具发票时,将胶条粘贴在发票上。

卖方要向保理商提供内容完全相同的发票或发票副本,其作用主要是为了完成应收帐款向保理商的转移和作为保理商记账的依据。

2.2 发票列表

卖方提交发票的同时应提交《保理业务申请书》,内含发票列表,列明所提交发票的细节,包括买方名称、发票号、金额、赊销期限、价格条款及合计金额,格式一般由保理商预先提供。

发票列表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减少卖方错开发票的可能,另一方面卖方必须非常注意买方各项联络地址的准确性,包括注册地址、通讯地址等。特别是买方客户的联络地址或寄送账单的地址与通常的营业地址不同的时候更是如此,这对于保理商能够日后顺利地承担起应收帐款管理、收帐和催收工作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保理商在收到发票及发票列表后应认真的进行核对,降低卖方出错的几率。保理商将每周应向卖方提供《发票及贷项清单报告》。

2.3 贷项清单 / 更换发票

贷项清单是卖方用于减少发票金额的重要工具。在许多情况下,卖方需要减少发票金额。例如,开错发票金额或是买卖双方协商降价等。在日常业务中可能会出现多种可能,需要冲减发票金额的情况在所难免。贷项清单是卖方冲减发票金额的主要工具。当保理商收到卖方提交的贷项清单后,会在卖方的账户中做出与接收发票相反的记账从而冲减发票金额。

在中国,由于没有使用贷项清单的商业传统。当发生发票减额时,通常会采用退换发票的方式来处理。因此,在中国的保理业务中不会出现贷项清单的业务处理。但是,更换发票的情况会经常发生。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当更换发票的现象频繁发生时,会导致债权稀释,从而影响到保理商的融资安全。

2.4 接受转让或拒绝

保理商收到卖方的发票列表后,会对发票列表以及所附的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审核的要点主要有:发票列表与所附发票内容是否一致;发票列表是否经有权签字人签发;发票是否过期;发票的金额、币别记载是否正确,货品、付款条件是否与卖方日常的交易一致;是否存在重复开票或虚开发票的可能;是否进行了应收帐款债权的转让通知。

保理商对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将会确认发票所代表的应收帐款债权,接受卖方的转让并将发票逐笔记入各个买方的账户中。我们必须注意的是,保理商接收发票与接受转让是不同的两个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只有保理商接受了发票所代表的应收帐款,应收帐款的债权才实现转让,接受应收帐款债权转让的标准通常是以保理商将该笔债权记入卖方的账户中为准。

保理商在接收发票后也可能会做出拒绝接受的反应。一般而言,保理商拒绝接受发票的原因是有限的。这些原因包括:发票记录不够清楚;发票中出现计算错误,发票逾期或重复出票等。被拒绝接受的发票金额不会被记入卖方的账户中。

顺便一提的是,贷项清单的操作采用相同的方法。

2.5 保理商收款

帐户经理在月末会向每个买方提供《应收账款月报》,标明尚未到期但即将到期以及已经到期或已经逾期未付的应收账款,它能够起到对帐作用并提示买方恰当安排未来的资金,从而对买方的应付账款管理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预先催收的性质。

客户经理根据《应收账款月报》,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一周内提示买方付款,针对大额和集中到期的发票应尽早与买方沟通,作出还款的时间安排。监督买方将款项付至保理专户或监管账户,避免出现间接付款造成卖方挪用资金。

收款的记账工作一般是通过保理系统来完成的。当收到买方的付款时,帐户经理会将买卖双方的编号以及收款金额输入,保理系统便会自动识别卖方与买方的账户并做出相应的入帐处理。通常情况下,应按照发票核销,如买方未提供发票编号,应首先冲销敞口期限最长的发票。保理商应每周向卖方提供《买方付款情况报表》,记录买方的付款情况,供保理商与卖方之间对帐使用。

如果买方没有将款项直接付给保理商,而是付给了卖方。这种现象被称为间接付款。例如,买方以签发支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卖方支付款项,或者买方直接将货款汇入卖方的银行账户等。发生这种情况,保理商会要求卖方将收到的款项立即支付给保理商,如果是票据形式的收款,卖方应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保理商。一般在保理业务开展初期,由于买方的疏忽会发生,此时应提示买方注意保理业务的安排,避免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如果叙做业务的过程中买方突然没有遵循要求或者频繁发生间接付款现象,保理商应注意防范卖方潜在的风险。

对间接付款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1.预先采取措施尽可能的防范和避免发生间接付款。

(1)保证买方充分已知保理业务的安排:卖方签发《保理业务导入函》,提示买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支付给保理商方能解除债务上的法律责任。

(2)履行有效的转让通知:在每一次卖方转让应收账款的时候,都应确保卖方要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明确买方采用有效的付款方式,并指明保理商的收款账号。

(3)客户经理随时与卖方保持联系,特别是在应收账款临近到期前及与客户合作初期,以便尽早得知任何不利的付款信息。

(4)客户经理应根据《应收账款月报》随时对帐,及时发现间接付款,针对大额发票和集中到期发票,必要时应提前一周提示买方事先做出资金安排。 (5)帐户经理应逐笔检查付款的原始凭证,确保买方直接付款,及时发现间接付款。帐户经理应保管付款的原始凭证副本。

2.已发生间接付款后的管理。

(1)帐户经理检查付款的原始凭证及入账凭证,发现间接付款后,应考虑正常的清算时间,考察付款时间与入账时间是否吻合,及时发现卖方在收到货款后是否存在违反《保理业务协议》中关于发生间接付款时卖方应立刻将款项归还我行的规定。

(2)一旦发现间接付款现象,账户经理在保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并通知客户经理。

(3)客户经理应督促企业将款项付至保理商的帐户内,并要求企业与买方进行协调,保证今后应遵循保理商的要求支付,不出现类似的现象。同时,客户经理进行深入调查,确定发生间接付款的原因,填写《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提交给帐户经理备查。

(4)在发票到期时发生的间接付款,客户经理有能力立即发现,并应督促卖方将间接付款所涉及的款项支付我行。如果买方在发票到期日前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了卖方,这种间接付款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客户经理应保持必要的警惕,尽早发现并尽力避免这种情况。

2.6 应收帐款的催收

催收是从发票到期开始的。催收方式以及催款周期往往要考虑卖方的需要,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买卖双方的交易记录与交易关系,当地的交易习惯与行业习惯、事态的发展状况与严重程度等多种因素对不同的买方采取不同的催款周期。此外,对买方所采用的催收态度也要充分考虑卖方客户关系管理方面的需要。即使是对于那些非常顽固的买方,究竟应当是温和的或强硬催收态度也必须顾及卖方的需求。

保理商会以事先与卖方商定的方式向买方进行催收。一般的流程是,发票到期而买方仍未付款时,保理商会向买方发出一份《逾期发票付款催收函》,列明已到期的发票内容,并适用恰当的文字表达提示买方应当及时付款。第一份催收函发出后,如果买方仍未付款,保理商会在一定的时间后(比如 10 天)发出第二份催收函。第二份催收函所使用的文字表述会较以前有所加重,以进一步催促买方付款。除了进行书面催收以外,保理商还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电话催收或必要的走访。

如果连续发出三份催收函买方仍未付款的话,保理商会考虑借助法律手段进行收款,这是最后的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下,保理商会起草一封最后的催收函,通常在指示律师采取行动之前发出。在发出之前,保理商会事先将其副本发给卖方。如果卖方反对采取法律行动,绝大多数保理商会立即撤销对该应收帐款已做出的核准并将该应收帐款反转让给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真正的合法债权人不是卖方。当事态发展到需要采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收款的时候,买卖双方的客户关系已经不再重要。保理商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才是当务之急。如果卖方反对采取法律行动,卖方就应当赎回已转让的应收帐款并赋予保理商保证融资安全的权利。这种权利会在保理协议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发生间接付款或买方迟付的情况时,通常是由客户经理来出面处理的。客户经理要对日常买卖双方的付款情况进行监控,尽早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使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在实际业务中,客户经理应及时与买卖双方沟通,分析迟付的原因,既要保障自身作为债权人的权利,也要恰当把握催收的方式,处理好保理商与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并能够使买卖双方之间所建立起来的正常的供应关系得到有效的维系,甚至是加强。

向买方催收并收款是保理业务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服务,这不仅仅是债权清算的问题,还涉及对买方的信用管理,卖方的客户关系管理等,构成企业赊销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理商必须能够对应收帐款债权进行清晰的管理,具备良好的通讯条件和训练有素的职员,此外,还要求掌握充分而准确的信息,同时,取得卖方的配合,提供相关的重要信息。

2.7 对卖方的融资

卖方开始向保理商转让应收帐款后,卖方可以要求从其在保理商的账户中支出一定的款项,这种款项可以是保理商已收到的买方的付款,也可以是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预付款,即所谓的贸易融资。

保理商为卖方资金使用账户(FIU,FundInUse),记录对卖方的预付款和付款。

在卖方与保理商签署的保理协议中,一般会规定一定的融资比例。帐户经理控制融资额度,并在可融资余额(合格的发票 X 融资比例-已融资余额)的范围内为卖方提供资金融通。当保理商收到买方的付款后,保理商会首先将收到的款项去充抵卖方的融资以及融资所产生的利息,剩余的部分在扣除手续费后再划入到卖方的指定账户中。

为了便于卖方了解资金使用情况,保理商会定期向卖方提供《卖方客户对帐单》,显示卖方还能够从保理商那里提取多少款项,卖方也可以通过电话随时向保理商查询账户余额情况。

三、销售分户账的日常运转及风险控制

3.1 销售分户帐的管理

在保理业务中,销售分户帐的记账与管理是整个保理业务的核心。帐户经理承担销售分户账的日常记账与维护工作。这种记账维护工作包括:

围绕着应收帐款的转让,记录卖方与保理商之间以及保理商与买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管理应收帐款债权,到期向买方收款和催收;负责向卖方付款和提供贸易融资;

定期或不定期向卖方提交未结清应收帐款报告以及其它有关应收帐款债权分析、融资情况以及争议情况等多种分析报告。

需要指出的是,保理业务的管理功能能否得以有效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账户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否准确和全面,卖方在赊销管理过程中的主要工作都要以销售分户帐管理为基础。此外,销售分户帐管理也会与赊销风险管理有着密切的关联。帐户经理需要具备全面的监控销售分户帐的管理能力,不仅要及时将有关销售分户帐的信息提供给卖方,还应该将分析后的管理信息提供给企业。我行的保理系统每月会对各个卖方提供《销售分析报告》及《买方收款分析报告》。

保理业务的这种管理功能是企业赊销管理外包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保理业务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贸易融资业务的一个最为重要方面。保理商应当正确地去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保理商的这一专业性服务,从而充分发挥保理业务在改善企业赊销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3.2 日常的风险控制

为防范客户潜在的经营风险,客户经理应尽到日常的监督管理职能,按月对客户进行必要的检查工作,关注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判断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对整体风险进行评价。

检查工作包括四个部分:

(一)发票稽核:

国际部将按月出具《卖方客户对帐单》,列明应收账款的总额及未结清发票的明细情况,包括金额、发票日、到期日、买方等,交企业进行对帐,检查双方对应收账款的记载是否一致。当出现大额发票、集中到期发票,或对发票的真实性存在质疑的时候,可由稽核人员对企业进行发票的稽核,检查会计帐务中是否记载了此笔发票以及企业的原始凭证以核实其真伪,避免企业的欺诈行为。

(二)对应收账款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包括应收账款的总量、出单次数以及发票的平均金额,特别要注意一些异常的情况,是否存在卖方更换发票和争议现象(说明卖方没有正确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或买方以此为借口拖延付款)。当发票到期时,买方采用何种付款方式,是电汇还是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后者结算的时候,应注明收款人为我行的保理专户,杜绝卖方挪用资金的可能;是否存在间接付款,检查入帐凭证,判断买方是不是按照保理协议规定将款项付至我行的保理专户或者监管账户;催收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障碍,买方是不是能够配合,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是否能够按时付款,有无逾期,是否拖延付款的时间越来越长。

(三)根据企业每月的财务报表,采集相关的财务信息,判断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

考察的指标包括:

1.销售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

2.资产营运状况分析:

(1)考察企业资产的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 总资产周转率 = 销售收入 /平均资产总额

平均资产总额 =(月初资产总额 + 月末资产总额)/2 (2)考察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其赊销政策是否合理 应收账款周转率 = 销售收入 /平均应收账款

平均应收账款 =(月初应收账款 + 月末应收账款)/2

3.偿债能力分析:

(1)考察企业负债偿还能力和经营风险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 / 资产总额)×100% (2)考察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和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 速动比率 =(速动资产 / 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 = 流动资产-存货

4.发展能力分析: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率,预测其业务拓展的趋势。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额 / 上月销售收入)×100%

(四)通过对企业的实地考察,发现客户在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变化,并对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做出判断。

包括销售方式有无变化;企业的管理层有无变化,相关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者采购人员的变动都有可能影响应收账款的清偿;企业近期有无集中到期的债务,比如税款、贷款、应付账款等,债权人的压力是不是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了阻碍;其他值得关注的现象。同时在接触中,了解客户对我行提供的服务是否满意以及客户进一步的需求。

对客户的整体业务风险状况做出评价,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措施降低风险,保障银企合作的良性发展。

客户经理将获得的信息整理归纳,填制《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反馈给信用控制人员,信用控制人员对《反馈表》进行分析,对比历史记录,发现所发生的变化,并签署意见。

通过上述措施,如发现企业存在挪用间接付款、蓄意提前出票或签发空头发票、债权严重稀释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的等实质性风险时,客户经理、帐户经理及信用控制人员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建议,根据风险程度采取提高融资比例、缩减融资额度、暂停融资,甚至是终止保理业务协议等措施。

四、信用风险控制与坏帐担保

一般情况下,保理商在为卖方建立销售分户帐时,卖方一次性转让的应收帐款称为初次转让,由卖方自身承担信用风险。保理商通常会在完成了初次转让后开始着手对卖方的业务及客户进行信用评价。

4.1 坏帐担保额度

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业务情况为卖方核定坏帐担保额度。如果买方发生信用风险而丧失支付能力,保理商将会承担付款责任。保理商会对买方逐个进行信用评价,以确定保理商能够承担的坏帐风险的大小。对经常性的基础交易,保理商通常会授予可循环使用的坏帐担保额度(linecover)。如果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了不经常性的特殊交易,例如特别大的订单或季节性的销售,保理商也会为卖方核定一次性使用的坏帐担保额度(ordercover)。

当保理商对卖方的主要客户进行了信用评价后,如果保理商所能够授予的坏帐担保额度不能够涵盖卖方的大部分业务,则表明,这种情况不适应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商会与卖方调整合作方式,而改用其它形式的业务。

保理商核准的坏帐担保额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保理商会根据买方的变化调整进行调整,并将额度信息及时传递给卖方。卖方可以及时掌握额度情况,并可以参照额度情况来安排装运发货。

此外,保理商也有可能随时减少,甚至取消已经生效的坏帐担保额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理商所授予的坏帐担保额度是可以撤销的。卖方只要在保理商减少或撤销之前向买方发货,保理商仍然会按照减少或撤销前的额度来承担坏帐担保责任。保理商能够单方面减少或取消坏帐担保额度的权利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这一权利都会在保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4.2 债权的核准

保理商并不是对所有已接受的应收帐款承担信用风险担保的责任。根据坏账担保将应收账款分为受核准和不受核准两部分,保理商只对受核准的应收帐款承担坏账担保的责任。

保理商对发票是否核准取决于已接受的应收帐款是否能够占用坏帐担保额度。已经接受转让的应收帐款占用额度的过程一般是自动完成的,只要坏帐担保额度有足够的余额且应收帐款仍未到期,那么不受核准的应收帐款便会自动占用空出的额度,成为受核准的应收账款。

但在实际业务处理中,除了是否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外,保理商对为核准的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保理商会同样负责这些债权的收帐工作,甚至如果卖方同意,保理商会以自己的名义来就这些债权进行诉讼,但是,有关费用需要由卖方承担。已核准的应收帐款债权与未核准的债权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通常多数保理商不对未核准的债权进行融资。有的保理商尽管也会对未核准的应收帐款进行融资,但是在融资比例上会远远小于已核准的应收帐款债权。

必须注意的是,保理商接受应收帐款转让的行为与保理商核准应收帐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义。接受转让对应于应收帐款的债权人的转移,而核准应收帐款则意味着保理商将会承担该应收帐款的担保付款责任,是风险的转移。

4.3 买方的风险控制

对买方风险控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客户经理通过监控买方的付款规律,及时发现付款过程中的问题和预警信号,分析判断买方迟付或不付款的原因并进行必要的核实。

(二)必要的发货跟踪:在保理业务开展初期,客户经理应跟踪卖方的发货,充分了解基础交易的过程以及买卖双方的合作情况,包括发货数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承运人、到货日期等,并填写《跟踪发货情况调查表》。此后,客户经理应根据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采取这种方法,以掌握基础贸易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根据《应收账款月报》与催收策略建立并保持与买方必要的沟通。

(四)根据买方直接提供的财务信息、付款记录、卖方反馈的双方贸易情况以及从企业外部获得的信息,定期对买方的经营状况做出评价。

当发现以下情况时,客户经理、账户经理与产品经理均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暂停融资、削减甚至撤销担保额度的要求:

(1)买方不正常的迟付; (2)不正常的争议;

(3)买方存在财务危机的可能; (4)买卖双方存在串通欺诈的嫌疑; (5)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争议的处理

在现实贸易中,买卖双方就商品或服务以及基础合同的履约情况发生争议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在保理业务中,如果发生争议,将会影响应收帐款的价值,也动摇了保理商融资的基础。因此,恰当地处理争议成为保理商信用控制和有效收款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5.1 争议的原因

发生争议的原因包括:

·卖方没有履行基础贸易合同的要求。比如没有按期发货;货物品质存在缺陷;货物品种或数量与合同不符等;

·卖方的管理不当造成发票的错误,比如金额、卖方名称地址、付款期限错误等; ·有的商品自身的特性容易使买卖双方出现争议,比如易变质商品、服装等时尚消费品、季节性商品及带有质量担保条款的商品等; ·虚假争议,即买方提出争议作为拖延付款的借口。

但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仅限于卖方在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方面出现的问题才构成有效争议。从更深的层面上讲,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的争议并不是指的是一般意义上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而是对保理商所买入的应收帐款是否有效成立的争议。应收帐款是否能够合法有效成立的关键是卖方是否有效地履行的基础合同义务,如果卖方有效地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一般情况下,应收帐款就能够合法成立;反之,则可能直接涉及应收帐款是否能够足额成立的问题。因此,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如果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事由根本就不涉及应收帐款成立的基础,则往往基于这种事由所产生的纠纷不能构成有效的争议。

5.2 争议所产生的影响

发生争议会对保理业务的融资及保理商的坏帐担保责任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后果。按照商业惯例,发生争议会对正常的保理业务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或效果:

5.2.1 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会由合格的应收帐款变为不合格的应收帐款。

保理商对卖方进行融资的基础是已经转让给保理商的合格的应收帐款的整体余额。如果某一笔发票发生了争议,就使融资的基础受到了动摇,从而影响到保理商的资金安全。因此,当发生争议时,保理商会收回相应的融资,即所谓的融资赎回(chargeback)。

在实际业务中,融资赎回并不意味着保理商要从卖方那里直接收回融资款。一般情况下,保理商会采用停止向卖方继续融资或付款的方式来赎回融资。即当发生争议后,应收帐款中适合于融资的合格应收帐款会因争议而变为不合格的应收帐款,这就会使得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被减少,如果融资款项所占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的比例仍在约定的融资比例的限额之内,通常保理商不会采取任何行动来赎回融资。但是如果发生争议导致融资比例超出了约定的融资比例,保理商会要采用一定的方法来维护正常的融资比例,以保证融资的安全。

这种方法有:

一 是从买方收到的款项不再向卖方付款而直接归还融资款,这样就能够降低融资比例,直到到达正常的融资比例范围之内;

二 是停止继续向卖方进行融资,由于融资比例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范围,已经没有理由继续向卖方进行融资;三是接受卖方转让新的发票,以补充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从而达到降低融资比例的效果;四是要求卖方直接以现金形式归还一定的融资款。我们可以看出赎回融资实质上是保证融资比例的一种手段。换句话说,是维护留置金(retention)的手段。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保理商对融资安全的保障措施本质上是建立在保留足够的留置金基础上。

5.2.2 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会由已核准的应收帐款变未核准的应收帐款。

如果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属于未经核准的部分,显然,保理商不会就该应收帐款承担坏帐担保责任,发生争议时,保理商直接将该应收帐款反转让给卖方即可。但如果应收帐款已经被核准,发生争议后,这种已经核准的应收帐款会变为未被核准的应收帐款,以等待争议的解决,有些保理合同中甚至会明确规定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将被视为从未核准过。在解决争议的期间内,保理商暂时免于担保付款的责任。但是,如果争议解决后,卖方的权益得到了认可,保理商有义务重新核准该应收帐款并恢复对应收帐款的担保付款责任。

5.2.3 卖方在发生争议期间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和向保理商的告知义务。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来解决争议,卖方都应当积极努力地去解决争议并及时向保理商通报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通常,卖方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将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以证明卖方勤勉努力地作为以积极地寻求争议的解决。如果卖方没有履行这种积极作为的义务或没有及时履行通报进展的告知义务,保理商将会彻底免于担保付款的责任。发生争议之所以会使卖方产生上述义务,主要是为了促使争议能够及时地获得解决,防止卖方出现懈怠,从而加重保理商的风险。

5.2.4 如果从管理的角度来看,争议意味着更多的东西。

在现实业务中,出现争议几乎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正常的现象。但是,发生争议有时也可能预示卖方或买方的经营活动出现了某种危机。例如:卖方的产品是否不再适销对路;买方是否出现了严重的是资金短缺等等。因此,保理商就必须对争议的性质做出准确的判断。通常情况下,保理商对争议的管理是由客户经理来负责处理的。客户经理一方面要深入地了解争议的细节,确定判断争议的性质,并跟踪争议的处理过程;另一方面还要对争议的发生频率进行监控,便于及时发现潜在的业务风险,这对于保理商维护正常、安全的保理业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5.3 争议的解决

保理商通常会发出《保理争议通知单》,将争议的细节告知卖方,并允许卖方在一定的期限来解决争议。解决的方式有两种,协商解决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5.4 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的期限一般是 90 天(目前 GRIF 的规定为 180 天)。在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这个期限一般不会约定的过长,这主要是为了敦促卖方积极努力地尽快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能够解决争议,也没有开始采用司法解决争议方式的行动。保理商会将有关争议的应收帐款反转让给卖方,由卖方自己直接向买方收款,保理商也不再对该笔应收帐款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如果卖方明确表示争议已经解决或是争议根本就不存在,保理商将会继续努力向买方收款。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一般需要向保理商提供有关争议性质的相关细节。

5.5 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买卖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都被视为法律手段。采用法律方式解决的期限通常为一年半,这主要取决于司法程序过程和效率,目前 GRIF 规定为三年。多数的保理商会进一步区分仲裁和诉讼的争议处理期限。一般而言,采用仲裁的方式效率要高得多。

约定法律手段解决的期限,目的是为了敦促买卖双方尽快地解决纠纷。只要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有了争议解决的结果,保理商会按照仲裁或判决结果就已确认部分承担相应的坏账担保责任,将未被确认的部分反转让给卖方。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卖双方没有完成仲裁或诉讼,则保理商对这笔交易不再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并不排斥司法解决争议的方式。如果买卖双方首先采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议,但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买卖双方可以改用司法手段来解决。但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司法手段解决问题的行动应当在协商解决争议的有效期间内开始,并需通知保理商。

以上内容简要的介绍了综合保理业务的操作要点和基本原理,其它类型和保理业务可参考综合保理业务中的相关内容来进行处理。

一、保理业务的人员分工与职责

客户经理的职责:

1.负责拓展业务,考察潜在客户的整体情况,出具《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选择适用于保理业务的客户。

2.协助客户整理出确切的业务需求并选择适合的保理业务品种,出具《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提交产品经理审核。

3.在产品经理审批操作方案后,客户经理提交以下材料给信审机构审批:《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卖方客户清单》、《买方付款记录》和卖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协助账户经理完成销售分户帐的建立工作。

5.负责考察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必要时跟踪发货。

6.行使对卖方的日常的监督管理职能。负责与企业进行对帐,并进行拜访,关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对整体风险情况做出评价,按月上报《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及时发现并处理间接付款及其他非正常现象,上报《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

7.监控买方的付款情况。向买方提供的《应收帐款报告》,针对大额和集中到期的发票,在到期前一周内,提示买方付款,并监督买方直接将款项付至保理专户;负责催收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收集相关的内部及外部信息,判断买方整体风险情况,出具《买方客户调查报告》。

8.处理争议,填写《争议情况调查表》。

产品经理的职责:

1.协助客户经理拓展保理业务,审核客户经理提交的《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协助进行产品设计,确定产品操作方案,保障保理产品的正确使用。

2.指导并协助客户经理进行保理业务协议的谈判,落实《保理业务要约函》的内容和相关的辅助担保措施,确保保理业务协议的正确签署。

3.协助账户经理、客户经理进行销售分户帐的建立工作。

4.指导并落实《保理业务导入函》的制作和签发,使每一个买方客户了解保理业务的安排,确保保理业务的正常开展。(如果卖方将现有的应收账款同时转让给保理商,要求卖方在寄送《保理业务导入函》的同时,发出《关于 XX 公司已转让的应收帐款的通知》,使买方明确应收账款的转让并确认记载的准确性。)

5.审查并监督客户经理在保理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对买卖双方的管理工作,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对异常业务情况的处理方式。

6.保存全面完整的业务档案。

帐户经理的职责:

1.负责并帐工作,确定帐户转移的时间、方法,以及双方具体的工作安排。

2.建立销售分户帐和资金帐户。

3.审核卖方提交的发票及发票清单,保证客户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有效的转让通知。

4.根据发票 / 贷项清单记录销售分户帐的变动情况,接受应收账款的转让。

5.控制融资额度的使用,为客户提供预付款和付款。

6.处理买方的付款。

7.管理应收账款的债权,在每月月末出具《应收账款报告》,使买方明确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同时提示客户经理进行必要的催收。

8.发生买方迟付的时候,向买方发出《催收函》。

9.定期向卖方提交未结清应收帐款报告、债权分析、融资情况以及争议情况等多种报告,协助企业管理应收账款。

稽核人员的职责。根据保理业务开展的情况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对客户进行必要的现场稽核。

信用控制人员的职责:

1.监督检查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的风险控制工作。

2.审查相关法律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3.分析客户经理提交的《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甄别其中的风险点。

4.对客户经理、产品经理和账户经理所发现的异常业务情况做出判断,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主要业务环节的管理

(1)卖方考察阶段:客户经理出具《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

(2)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阶段:

客户经理出具《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提交产品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

(3)审批阶段:

客户经理将《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卖方客户清单》、《买方付款记录》和卖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提交信审机构审批,上述材料由产品经理留存,负责保管。

(4)合同谈判与缔约阶段:

产品经理协助客户经理发出《保理业务要约函》给客户,并签署保理业务协议。《保理业务要约函》与协议由产品经理留存,同时副本交账户经理作为业务档案保管。

(5)建立销售分户帐阶段:

在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的协助下,账户经理完成建立销售分户帐工作。业务档案由账户经理负责保管。(如果客户将现有的应收账款同时转让,则要求客户填写《未结发票清单》,连同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给稽核人员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告知账户经理。)

(6)如果客户无法使用我行的保理专户用于买方付款,则需要客户经理为其建立监管账户,并和客户签署《监管账户协议》。

(7)导入保理业务阶段:

客户经理监督卖方签发《导入函》给买方。(如果卖方将现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要求卖方同时发出《关于 XX 公司已转让的应收帐款的通知》。)

(7)发票转让阶段:

客户提供《保理业务申请书》,列明发票清单,连同发票、运输凭证、合同及转让通知给账户经理,账户经理审核无误后记录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上述材料由账户经理作为业务档案留存。《保理业务申请书》须核符签发人印鉴。

(8)保理商收款阶段:

账户经理向买方及客户经理提供《应收账款月报》(买方),客户经理在到期前提示买方,并监督买方付款。账户经理根据入帐凭证记录应收账款的变动。

(9)催收阶段:

账户经理发出《催收函》,由客户经理负责催收工作。

(10)保理融资:

账户经理控制额度的使用,在可融资余额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

(11)卖方的日常风险控制:

账户经理记录应收账款的变动,出具各种分析报告。客户经理对卖方按月进行检查,填写《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给信用控制人员和产品经理,并由后者签署管理意见。《反馈表》由产品经理留存,并将相关信息告知账户经理。

(12)买方的日常风险控制:

客户经理定期对卖方进行调查,出具《买方客户调查报告》给信用控制人员和产品经理,并由后者签署管理意见。《报告》由信控人员留存,产品经理保存副本。

(13)必要的跟踪发货: 在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必要时客户经理应跟踪发货过程,以充分了解基础交易情况。跟踪发货后,客户经理应填写《跟踪发货情况调查表》,交产品经理签署意见后存档。建议在保理业务初期应对主要基础交易跟踪发货。

(14)争议的处理:

账户经理发出《保理业务争议通知单》给卖方。客户经理跟踪并负责争议的解决过程,并填写《争议情况调查表》给产品经理,产品经理签署意见,并保存该表。

(15)异常业务的处理:

账户经理或客户经理发现异常业务情况,应填写《异常业务情况通知书》告知产品经理。产品经理形式监管职能,督促客户经理进行深入调查,并出具《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给产品经理,产品经理签署意见,提交信控人员处理。

(16)保理业务的终止:

账户经理发出《保理业务终止通知书》给客户。

三、保理业务卖方分析

任何组织只要提供商品或服务,就要销售,难免要赊销。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1 年 12 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 69874 亿元,同比增长 19.6%。2012 年 12 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 82190 亿元,同比增长 16.9%。

那么,卖方就面临两个问题:

一 是应收账款风险问题,什么时候能收回,收回多少,是否会出现坏账; 二 是现金流问题,应收账款占压了资金,如何盘活这部分占压的资金。

最近无锡尚德经营困难,频临破产,无锡尚德的供货商的坏账风险凸显。根据已公布 2012 年年报披露,向无锡尚德的几家上市公司受到重大影响。中环股份 2013 年 3 月 30 日发布公告提示,对无锡尚德、洛阳尚德及上海尚德共有 1.76 亿元的应收账款未收回。对此中环股份公司采用个别认定法追加计提坏账准备 1.29 亿元。受此影响,中环股份在 2012 年的净利润从 624.62 万元大幅下滑至 - 9038 万元,同比下降近150%。隆基股份对无锡尚德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约 1.2 亿元,隆基股份对此款项追加计提坏账准备 9077 万元,从而导致了净利润为亏损。无锡尚德对亚玛顿的欠款共计 5924 万元。亚玛顿对无锡尚德诉论的欠款按 50% 计提特别坏账 2850 万元。航天机电对无锡尚德也有 3919.23 万元的应收款项。京运通控股子公司无锡荣能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对无锡尚德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3088.36 万。

无锡尚德破产,对其供应商造成巨大影响,可以说是灭顶之灾,甚至引发多米诺效应,一连串企业倒下去。

即使没有出现坏账,应收账款也会压得企业喘不过气,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一方面融资难,另一方面却不得不借款给客户(赊销)。大量的应收账款占压资金,企业的经营发展受到严重影响。1991 年,“三角债” 问题十分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以至于政府把清欠三角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时任副总理的朱镕基亲自主抓三角债清欠工作。政府投入 555 亿元清欠资金才清理了 2190 亿元欠款,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针对应收账款问题,卖方就有两个需求:

一 是控制应收账款付款人的信用风险, 二 是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是一种债权投资,只有付款人偿还债务,投资人才敢投资。即使开始融资成功,如果应收账款不能收回,也不能持续融资。因此,卖方要基于应收账款融资,首先要控制付款人的信用风险。也就是说控制付款人的信用风险是应收账款融资的前提条件。

付款人信用风险控制可以在合同签署前进行事前控制也可以在事后控制。事前即通过筛选机制选择信用等级高、违约概率低的付款人进行赊销,并确定赊销的额度、期限、价格折扣等赊销政策,控制付款人信用风险。事后控制就是对已发生的应收账款进行应收账款管理,了解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适时调整赊销政策,对于拖欠应收账款的付款人进行催收,必要的时候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款项,降低坏账损失。

除了自身控制外,还可以利用第三方为付款人提供坏账保证来缓释坏账风险,如信用保险、到期保理,就像银行除了贷前调查、评审审批和贷后管理外,还通过担保来缓释信用风险。

应收账款风险得到控制,卖方当有资金需求时,就可以基于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卖方在应收账款融资时,通常会考虑融资成本和收益。如果融资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卖方就会融资。否则,卖方不会赔本赚吆喝,与其融资还不如等应收账款回款。

总体来说,卖方需要坏账风险控制和应收账款融资。但是,由于卖方所处行业、销售商品、销售客户、贸易地位、经营状况不同,采取不同销售策略,需求也不尽相同。

从产业划分,卖方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1 年我国第一产业生产总值仅占 GDP 的 10%,并且主要以家庭单位为经营,产品以赊销形式销售的少。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和建筑业。

工业企业销售可以直接向用户销售或通过商业公司销售,由于国内多数行业都是买方市场,赊销很普遍。建筑企业通常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项,因为工程分阶段验收,即使发包方及时支付,从施工到收到工程款也会有一段时间。况且发包方资金也较紧张,常常要求施工企业垫付一部分资金,地方政府采取 BT(building—transfer,建设—转让) 模式来进行基础建设。BT 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项目工程由投资人负责进行融资,具体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程项目建成后,经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资产交付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向投资人分期支付资金。因此,建筑企业通常有较大金额的应收账款。

第三产业包括除第一和第二产业外的其他各行业。其中面向个人消费者的行业多以现金结算,应收账款不多。第三产业中应收账款较大的企业是批发商贸企业。通常批发企业对于应收账款风险控制比较重视,慎重选择赊销客户。批发企业固定资产较少,资产结构中应收账款占比较高,对于应收账款融资的积极性最高。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从设计到交付使用周期较长,存在较大金额应收账款。但是,作为服务比商品有更复杂的付款条件,通常有质保金,应收账款回款不确定性大。信息服务企业客户对信息技术的需求不是持续的,一个新系统上线后,只需要运营维护就可以了。信息服务企业需要不断寻求新的客户。租赁公司由于租赁收入分期实现,存在应收租赁款,有不少租赁公司将应收租赁款保理融资。

从企业规模来分,分为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有能力制定赊销政策、实施信用风险管理。融资主要通过银行、发行股票债券,有足够的资产可够抵押。小微企业没有能力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管理没有规模效应。银行对小微企业评级较低,银行融资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存在资金缺口,需要资产担保融资,如固定资产抵押、租赁、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融资(包括保理)。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小,融资规模有限,需要用流动资产来融资。

第17篇:保理借款

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

(2007-03-20 12:00:03)

转载▼

分类: 谈财论经

保理 -----

根据《国际保理公约》的定义,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作为一项新的中间业务,保理业务的收益高于传统的贷款业务。一般来说,银行将按照应收账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核定费等手续费(通常2%-6%),并对企业获得的预付款收取利息,且利率通常较银行优惠利率高出一定比例。

担保 -----

分为保函担保和保证担保。 保函担保:

保函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商业往来中,将贸易双方的商业信誉转化为银行信誉。保函既不同于一般的保证合同,也不同于备用信用证,因此,银行在出具保函时更应该注意降低自身风险。

一、银行保函的概念及主要的法律关系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1.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2.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1、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2、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3、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

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第一,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第二,保证是担保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第三,保证是就主债务履行负保证责任的行为。另外还应注意,保证担保的保证与通常意义上的保证是有区别的,这是一种债权担保制度,具有法律意义。

1、保证担保合同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约定相应的内容。其中,保证期间的约定应当明确,不能约定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约定不明的内容。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担保中心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担保中心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担保中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应当取得担保中心书面同意,对未经担保中心同意转让的债务,担保中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担保中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保证期

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

5、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6、保证期间,债务人可以改变担保方式,但应当通知担保中心,需要经担保中心同意的还应当取得担保中心同意。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后,原保证担保合同解除。

贷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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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承诺是指银行向客户作出的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商定条件为该客户提供约定数额贷款的承诺。在客户满足贷款承诺中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情况下,银行按约定的金额、利率、时

间、期限等,满足客户的借款需要。

(1)办理贷款承诺的优势

客户一旦获得银行的贷款承诺,未来获得可靠现金来源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竞争优势也随即

增强。

(2)贷款承诺适用范围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存在资金缺口,按国家项目审批规定,须由银行对项目资金缺口出具贷款承诺的项目。

(3)贷款承诺申办手续

① 有贷款承诺需求的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

② 银行审核、审批客户提供的项目资料;

③ 向客户出具贷款承诺。

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第18篇:保理公司办理流程及要求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保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二)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三)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试行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及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五)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混业经营。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六)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第四条 商业保理企业可以从事如下业务:

(一)出口保理;

(二)国内保理;

(三)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

(五)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第五条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债业务;

(四)受托投资;

(五)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19篇:保理协议(原)

保理协议

立和同人:客户(以下简称甲方)

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保理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业务服务,卖方同意以其对经保理公司选定之特定买受人(以下简称买方),基于卖方与买方间之销货契约或劳务契约采赊销结算方式,致卖方得向买方请求于一定清偿日给付一定金钱之应收账款债权(不包含以寄售、现金、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将前述之应收账款债权转予保理公司。 双方同意遵守下列各条款之约定:

第一条:应收账款转让

一、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卖方应交付或依保理公司要求而交付其所有相关买方之应收账款信息予保理公司,供保理公司选定买方之用。

二、保理公司选定买方之后,即出具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予卖方,买方信息详载于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卖方必须将对所有经保理公司选定之买方之所有应收账款债权(含现在及将来发生,且不论该应收账款债权是否为保理公司所核准之额度内)转让予保理公司。

三、卖方应于收到保理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后,以保理公司同意之书面方式明确通知买方有关甲、乙双方之债权转让事宜,并以书面告知保理公司,且应以保理公司认可之方式,证明其已对买方为债权转让与之通知。

四、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保理公司得随时重新选定卖方之特定买受人,卖方应提供其最近之特定买受人信息供保理公司重新选定用。对经保理公司重新选定增加之特定买受人,卖方仍应依前款约定办理。

五、如保理公司依前款约定为重新选定时,对重新选定前已成立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之效力不生影响。

六、卖方应于出货后十日内,将该笔应收账款发票复印件或正本、买方签收单、债权文件、确认之订单、证明债权之文件、各债权之担保及从属权利及保理公司要求之其他文件交付于保理公司,并应告知主张各个债权所必要之一切情形,并填具让与明细表或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明细表。

七、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保理公司不得将卖方与买方间买卖契约、劳务契约或其它债权契约之内容告知其他第三人。但政府机关行使之权利不在此限。

第二条:应收账款管理

一、卖方同意各笔回笼之应收账款金额为该应收账款金额(含税)扣除卖方与买方依其交易条件认可之销货折让或销货退回金额或预付款等费用。

二、卖方应指定下列账户供保理公司支付款项用,且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非经保理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之。

Xx商业银行分行支行

户名:账号:

三、保理公司对买方之支付能力负有担保责任时:

1、若遇买方因破产、倒闭、重整、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足额付款,且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买方未以书面或口头告知卖方或保理公司有商业纠纷或其它争议,保理公司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0天内赔付卖方,惟保理公司最高赔付限额不超过保理公司出具的应收账款同意书中所记载的承保额度。

2、保理公司定期针对买方信用进行评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卖方。若发生买方信用风险评价等有下降之虞,保理公司得出具新《应收账款同意管理书》予卖方,重新核给承保额度。新《应收账款同意管理书》自送达卖方之日起生效,卖方于生效日后转让的应收账款均适用于新《应收账款同意管理书》,但不溯及既往。卖方并同意日后买方清偿账款时,必须以原承保额度内之账款优先清偿。

3、卖方于保理公司间之应收账款价金超过保理公司所核准之承保额度时,无论保理公司核准的承保额度多寡,卖方仍应将超过额度部分之应收账款无条件转让保理公司,不得拒绝;有关此一超额转让之债权,其处理方式仍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方式处理,但卖方须自行负担超过保理公司核准之承保额度上限之应收账款无法回收之风险,且卖方仍应一并授权保理公司处理所有应收账款之管理,且该部分之成本及费用仍由卖方负担。

4、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日内买方对卖方或保理公司提出拒付抗辩或请求时,保理公司得先按本协议第四条之约定办理。若买方主张拒付之理由无法为卖方所接受,除非卖方与买方于180天内达成和解,或卖方向买方提请仲裁或诉讼并于三年内卖方取得有利判决,卖方得将该笔应收账款再次转让予保理公司。若买方仍无力清偿该笔账款,保理公司于转让成就后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或再转让日起30天内(取其晚者)将该笔账款赔付予卖方。

四、若卖方或保理公司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270日内收到买方提出商业纠纷或争议,且该应收账款已获保理公司赔付,则保理公司有权解除对该笔应收账款之所有管理责任,并将该笔债权反转让于卖方。卖方并同意保理公司之下列管理方式:

1、卖方在接获保理公司上述通知后115日内返还保理公司已赔付卖方该笔应收账款之全部款项,或保理公司得不经通告卖方,径自卖方其他后续应收账款回款中扣除,直至全部清偿为止。其中如有损害,保理公司并得请求赔偿。

2、若自收到纠纷通知起,卖方向买方提请仲裁或诉讼且三年内卖方取得有利判决,或卖方与买方于卖方自收到纠纷通知起180天内达成和解,届时若买方仍无力清偿该笔账款,卖方得将该笔应收账款再次转让予保理公司,保理公司于转让成就后30天内将该笔账款赔付予卖方。

五、保理公司有权为回收账款向买方采取一切必要之法律程序(包含但不限于诉讼或向保险公司申请出险),保理公司应事先将此一法律程序告知卖方:若卖方不同意保理公司所采取的法律程序,则卖方同意保理公司无条件将应收账款反转让予卖方,保理公司并得解除一切法律责任。

六、保理公司因履行本协议之各项服务所致之任何费用,概由卖方负担(祥载于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卖方同意保理公司得于应付卖方之款项直接抵扣之。

第三条:应收账款融资(或称预支价金)

一、卖方得于各笔应收账款转让后,依照保理公司出具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之约定预支价金成数向保理公司提出融资申请。

二、上述申请经保理公司审核无误后,于账款到期日前支付予卖方。保理公司支付此一融资款项得事先扣除卖方应付予保理公司之利息及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三、保理公司于收到买方将应收账款足额偿付至保理公司的指定还款账户后,保理公司得直接扣除卖方尚未清偿之融资余额以及利息、管理费、手续费或罚款等费用后,余款拨入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卖方与保理公司约定的账户。若买方未能于应收账款到期日付款或未能足额付款时,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及∕或第三条第四款办理。

四、若保理公司对买方之支付能力不负担保责任,或卖方转让之应收账款债权金额已超过保理公司承诺之承保额度(祥载于应收账款同意书内),此种不在保理公司承担买方支付能力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若于应收账款约定之买方清偿日遭买方无论任何原因致有不能全额清偿之情事者,保理公司应于各笔应收账款约定之买方清偿日起算30天为催收期,若催收期结束保理公司仍未收到买方将应收账款足额偿付至保理公司的指定还款账户,保理公司得要求卖方于收到保理公司《预支价金返还通知书》后15天内返还保理公司融资予卖方得融资款,以及自己方融资拨款之日起至卖方返还保理公司前开价金之日止之利息、管理费、手续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卖方不得拒绝,如有损害,保理公司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1、保理公司于收受上述卖方返还之款项无误后,得将该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予卖方。

2、保理公司有权按照《应收账款同意书》之规定向卖方计收自不当使用之日起之罚息。

五、有关应收账款融资之未尽事宜,祥见《应收账款同意管理书》所载。

第四条:应收账款之解除

一、如有下列任一情形时,保理公司得不经通知或催告卖方,保理公司得直接解除或终止相关之全部或部分责任:

1、买方签发之票据,因存款不足、拒绝往来或其他原因退票时;或买方受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终局执行等强制执行,或进入破产程序清理其或申请重整时。但有本合约第二条第三款但书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对于已转让予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公司仍可要求卖方重新提供保理公司指定的债权文件正本或复印件供保理公司判定:若卖方未能于15日内提供,或经保理公司认定该债权文件有抵触本协议第五条之情事者。

3、卖方依其与买方间契约之给付,买方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

4、买方直接付款予卖方或其他第三人。

5、保理公司认定卖方有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承诺或有信用不良之事实发生者。

6、买方对卖方或保理公司提出拒付抗辩或请求时,卖方未能于接获保理公司之通知后7日内函复保理公司有关其与买方协调情形,或卖方在上述期限内函复其解决条件不为保理公司所同意时。

二、依前条约定解除或终止应收账款管理后,保理公司得要求卖方于收到保理公司《预支价金返还通知书》后15日天内返还保理公司融资予卖方的融资款,以及自保理公司融资拨款之日起至卖方返还保理公司前开价金之日止之利息、管理费、手续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卖方不得拒绝,如有损害,保理公司并得请求损害赔偿。保理公司应于收受上述款项无误后,将该解除或终止之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予卖方。保理公司有权按照《应收账款同意书》之规定向卖方计收自不当使用之日起之罚息。

第五条:卖方之义务及承诺事项

1、应收账款确无抵销、质押或其他不得转让之情事,且买方绝无足以消灭或妨碍保理公司行使权利之事由或抗辩权之存在。

2、应收账款确实合法存在,且无再转让或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之情事。

3、除有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外,卖方应无条件担保买方履行债务之付款意愿与付款能力。

4、与买方间之买卖契约、劳务契约或其他债权契约之交易均系正常合法,并业已缴纳完全相关税款、运送承揽人费用、仓储费用、保险费以及其它一切费用。

5、与买方间无互相投资或其他转投资关系,且买方及其法定代理人非为卖方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合伙人或关系人。但经保理公司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6、卖方应提供其财务报表、买方之基本数据及双方间往来账目,且无隐瞒地提供买方交易信用、支付能力或其他有关之讯息,以协助保理公司评估买方之财务及信用能力。保理公司并有权随时要求核查卖方之财务数据,及其与买方间往来账目等资料,卖方不得拒绝。

7、卖方保证有关卖方与买方间之买卖契约、劳务契约或其他债权契约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非经保理公司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变更。

8、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卖方与买方间如另有以信用证、支票、汇票、本票、预付货款或现金等方式交易等情事,卖方应将该笔交易之金额及相关事项于该笔交易出货后十日内详实通知保理公司。

9、卖方保证基于本协议对保理公司所签署或发出之任何文档均属合法,且事后不得以违反公司授权、公司章程、附则或其他内部决议为不履行之抗辩。

10、买方有解除或终止买卖契约、劳务契约或其他债权契约或取消订单或其他延迟、拒绝履行其义务之主张等情事时,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保理公司并叙明原因,保理公司得请求卖方提供买方书函复印件或正本。

11、卖方保证于本协议有效期内,非经保理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就保理公司所选定之买方再向第三人申请办理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之业务。

12、卖方承诺并保证未经保理公司之书面同意,不得私下与买方达成任何有损保理公司权益之债务和解或变更债权转让通知所载之汇款账户。

第六条:其它约定

1、保理公司依本协议约定向卖方所为之书面通知,均应按本合约书所载地址为之,如有变更,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保理公司。否则保理公司即应以最后知悉之住所为寄送、且经通常之邮寄期间后,即视为已送达。

2、若因买方与卖方间有任何纠纷之情事发生,致使买方对保理公司进行法律诉讼行为时,卖方应负责处理之,且无论诉讼之结果为何,卖方均应赔偿保理公司所受之任何损失,及负担一切因诉讼所支出之任何费用。

第七条:本协议之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间为自双方签约日起至甲、保理公司任一方通知对方为协议终止之意思表达。

2、本协议终止前卖方应于收到保理公司通知后15天内返还保理公司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已转让但未到清偿日或已届清偿日而未受清偿之应收账款提前支付卖方的预支价金金额,以及清偿尚未支付保理公司之预支价金之利息、管理费、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卖方不得拒绝。

3、如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之约定(详见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不影响卖方于本协议解除前出货给买方且未获买方清偿之应收账款。

4、本协议之解除不影响本协议第一条第七款之约定。

第20篇:国内保理业务

国内保理业务

(一)什么是国内保理业务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商业银行能够接受的应收帐款为质押来办理短期授信融资的业务。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保付代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

2、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卖方与买方订立的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帐款催收、销售分户帐管理等服务。

(三)国内保理业务的签发对象

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四)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应当具备在我行开立账户、资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大、供销关系稳定等基本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1、资产规模、销售收入规模较大。产品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

2、销售收入连续稳定。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销售收入归行率在50%以上。

3、依我行客户评级标准信用评级较高等。

(五)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时,除应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信息和资料:

1、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

2、卖方已按合同交货,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4、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等。

(六)办理国内保理业务贷款申请人除应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1、应收账款债权证明文件及辅助材料,如商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定金证明、通过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的证明材料等。

2、应收方的基本情况说明等。

(七)国内保理业务额度、期限、费率

1、国内保理业务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已核准发票金额90%。

2、国内保理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依据客户资金周转实际情况,双方合理确定期限。

3、国内保理业务利率与一般贷款相同,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逐笔收取管理费。

(八)国内保理业务办理

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前要及时办妥有关手续。银企双方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并明确回款账号。对《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应收账款受让清单》、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中应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审核,复核无误后向申请人收取管理费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并发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书》,指示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付至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九)国内保理业务的还款

国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应收账款到期前,卖方保理商向买方提示付款,买方应该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付至商业银行指定账户中归还融资。

保理公司岗位职责
《保理公司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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