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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科长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1:32:55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回顾与展望

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回顾与展望

刑事执行检察是一个新词语,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刑事执行检察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监督内容是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对象是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机关,监督核心是执行机关的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一、刑事执行检察的发展历程

刑事执行古已有之,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因此都离不开刑事执行,特别是刑罚的执行。我国古代社会没有检察机关,也没有专门对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清朝末年,中国建立了检察制度,其职责就包括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因此可以说,刑事执行检察是我国检察机关与生俱来的职责。从发展历程看,我国刑事执行检察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1906年至1949年

这一时期包括从清末创立检察制度到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国民党政府时期,也包括同时期共产党创立的新民主主义政权时期。刑事执行检察的主要特征是检察官有权监督、指挥判决执行。

(二)1949年至1968年

从新中国检察机关成立到“*”期间检察机关被撤销。这一时期,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57年之后检察机关还承担了对劳动教养执行情况的检察任务。同时,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了负责监所劳改监督业务的机构,对大部分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实行了派驻检察,并在个别大型劳动改造机关建立了派出检察院。

(三)1978年至2014年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高检院设立了监所检察厅,地方各级检察院也设立了监所检察处(科),监所派出检察院逐渐增多。

(四)2015年至今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特别是2013年1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同年底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监所检察”的名称已经不能涵盖和准确反映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责。经报中央编办同意,2014年12月30日,高检院印发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的通知》。按照高检院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也进行了更名。因此,从2015年起,开始了刑事执行检察新阶段。

2015年12月,高检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刑事执行检察的主要职责,包括:(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6)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7)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8)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9)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0)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11)其他事项。

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基本经验

近年来,在高检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等问题;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等问题;加强对特赦活动的监督,确保“不错放一个,不漏赦一个”;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切实减少不必要羁押;加强对羁押期限的监督,集中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的监督,维护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益;加强安全防范检察,维护监管场所秩序安全稳定;推动纠正和预防冤假错案,切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2015年11月,曹建明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得到委员普遍赞扬和社会各界好评。新中国刑事执行检察在67年的发展历程中,适应形势发展,积极开拓进取,创造和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

(一)形成了明确的工作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法治精神为引领,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刑事执行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为主线,在全面履行职责、规范司法行为、创新体制机制、提升履职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全面加强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努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二)形成了“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

2015年5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即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个维护”目标一致、内在统

一、相辅相成,是新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的发展和完善。

(三)形成了四种检察方式

1、派驻检察。对监管场所实行派驻检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派出派驻刑事执行检察机构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大型监管场所或监管场所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的派出检察院和在监狱、看守所设置的派驻检察室。截至2015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在监管场所设置派出检察院89个,共在监管场所设置派驻检察室3396个,共承担2659个看守所和668个监狱的检察任务,占监管场所总数的。

2、巡回检察。对常年关押或者收治人数较少的监管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和社区矫正活动,可以实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每次巡回检察结束后,应当制作检察记录,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巡回检察扎实有效开展。

3、专项检察。针对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可以组织开展专项检察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清理纠正或者监督整改。2014年,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以职务罪犯、金融罪犯、涉黑罪犯为重点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2015年,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

4、巡视检察。2012年2月,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印发了《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巡视检察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巡视检察的概念。所谓巡视检察,是指地(市)级以上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辖区内由下级检察院检察的监狱、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察,同时对派出、派驻该监管场所检察机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巡视检察,既不同于以往检察院对监管场所的派驻检察或者巡回检察,也不同于以往上级检察院执检部门对下级检察院执检部门的工作检查,而是在二者有机结合基础上的创新发展。巡视检察制度在执检工作中施行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2000余个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派驻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进行了巡视检察,督促被巡视单位整改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处了多起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2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肯定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巡视检察,将其作为司法改革的成果之一。

(四)形成了三种监督手段

1、检察建议。在刑事执行检察活动中,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安全隐患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或者监管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采纳落实情况。对被建议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进一步督促落实。

2、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在刑事执行检察活动中,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不被采纳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在发出的同时,要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增强监督效果,对被监督单位不纠正或者纠正不到位,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直至报告高检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同级政法机关监督纠正。

3、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依法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执检部门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最强有力的一种法律监督手段。实践证明,凡是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较多的地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就有权威,法律监督效果就好。反之,凡是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较少的地方,甚至多年不能查办一起职务犯罪的地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通常缺乏权威,法律监督工作往往也无法打开局面。2015年5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既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刚性的重要手段,必须贯穿整个刑事执行监督全过程。”

(五)形成了“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的张飚精神

张飚,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原检察官,2011年退休。为帮助张氏叔侄俩翻案,张飚坚持了5年。在高检院授予张飚“全国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后,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召开了部分省级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和派出院检察长学习张飚先进事迹座谈会,总结出“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的八字张飚精神,作为学习的核心内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职业忠诚度和责任感。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专门表扬了张飚同志。同年4月,中央政法委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全体干警学习宣传张飚先进事迹,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六)形成了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十项禁令”

高检院执检厅对执检人员违纪违法问题高度重视,深入分析了近年来全国执检人员违纪违法高发的原因,排查出容易导致执检人员违纪违法的廉政风险点,研究提出了“十项禁令”。一是严禁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错不纠,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二是严禁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三是严禁派出(派驻)检察人员未经请示,擅自对重大事项、重要案件作出决定,或者不严格执行上级决定;四是严禁未经调查、审批,擅自对外发布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情况,甚至为监管场所遮掩、开脱;五是严禁弄虚作假,造假监督,拆分监督,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六是严禁违法会见在押人员,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泄露办案秘密;七是严禁简单粗暴对待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漠不关心其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八是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九是严禁在刑事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领取补贴、报销费用、免费用餐;十是严禁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吃请、礼物及提供的娱乐活动。违反以上禁令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问责。

三、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展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谈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时指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四中全会突出强调了执行权,将之与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相并列。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监管执法特别是被执行人权益保障状况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涉及的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和执法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的关注程度之高前所未有,监管事故检察应对工作的难度和压力之大前所未有,中央领导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批示之多和要求之高前所未有。这“三个前所未有”是近几年我们分析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形势常用的概括语,这反映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也有难得的发展机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保持优势,补齐短板,坚持核心抓监督,突出抓办案,扎实抓基础,持续抓规范,着力抓素质,改进监督方式,强化监督实效,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一)突出抓好重点工作

1、就刑罚执行检察而言,要重点抓好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调动罪犯改恶从善的积极性,保证刑罚执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这个环节往往容易出现司法不公问题,党中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必须始终作为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抓好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的落实,继续加强对“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防止“有权人”、“有钱人”、有关系的人特事特办甚至法外开恩,巩固专项检察成果。要着力强化对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环节的监督,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出庭监督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前门进后门出”的问题。

2、就强制措施执行检察而言,要重点抓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切实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依法积极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规范开展。

3、就监外执行检察而言,要重点抓好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依法进行。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重心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检察转移,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日常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和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依法进行。

4、就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而言,要重点抓好对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认真办理刑事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控告、举报和申诉,注重对监管场所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畅通其诉求渠道。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依法严厉打击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的检察和防范。依法重视保护未成年、女性和老病残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死刑执行临场监督,保护死刑罪犯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优势和作用,有效防止、及时发现和积极推动纠防冤假错案。

(二)努力补齐业务短板

1、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无论是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还是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都要进行监督。要拓展案件信息来源,推动建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公安、法院以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制度,畅通监督信息渠道。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巡回检察,通过查阅卷宗、走访现场、听取被监视居住人意见等方式,重点监督了解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发现违法行为必须坚决监督纠正。特别是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打擦边球”违规办案、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的,要坚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2、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刑罚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起始环节。各级检察机关要抓好“起点”,从一开始就注意监督纠正该交付执行不交付执行等违法问题,切实把好“入口”关。2014年在“减假暂”专项检察活动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审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不交付执行的问题比较严重。一些罪犯长期流散于社会,甚至重新违法犯罪;一些罪犯自恃有病而看守所、监狱又不收押,多次故意犯罪,影响恶劣。2016年上半年,高检院将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及时监督纠正应当交付执行而不交付执行或者不及时交付执行,应当收押、收监而拒不收押、收监等行为。

3、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的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刑事裁判适用财产刑的比例很高、执结率较低,各地普遍存在财产刑“难执行”、“不执行”等问题,大部分财产刑裁判处于“白条”状态,“空判”问题严重,不但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成为刑罚执行活动中被社会日益关注的又一个敏感热点问题。2015年,高检院执检厅在六个省份部署开展了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2016年,高检院执检厅将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沟通协调,适时扩大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范围,研究起草指导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4、加强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强制医疗是刑事诉讼法针对特定的精神病人规定的一种具有强制监管和医疗性质的措施,虽不属于刑罚和刑事强制措施,但因其具有强制监管性质,被执行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也是刑事执行检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中,强制医疗存在执行场所不规范、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也处于起步阶段,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主动探索研究,无论是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执行,还是交由一般地方医院执行,检察机关的监督必须跟上,切实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要根据工作需要实行派驻检察或巡回检察,主动探索适应强制医疗执行工作特点的监督方式和措施。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强制医疗机构的沟通协调,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执检与公诉等部门的工作衔接。高检院研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于2016年印发执行。

(三)深入推进机构改革

刑事执行检察机构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组织者和执行者,直接关系到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直接关系到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信力。但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编制不明确、工作职能被虚化,甚至一些地方还没有设置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各地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监所检察机构更名这个契机,建立健全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的监所检察部门可以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监所派出检察院可以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院,有条件的省级院可以探索建立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分院,推行刑事执行检察院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合一工作模式。按照同级派驻和对等监督的原则,积极争取编制主管部门支持,明确将检察室列为检察机关正式的派出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派出机构的管理,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动态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院业务管理办法》。

(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只有拥有一支优秀的政法队伍,才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广大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特别是派驻检察人员长期处于相对封闭的工作环境,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任劳任怨,非常辛苦,涌现出张飚等一大批先进典型,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各级检察机关执检部门要认真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弘扬“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的张飚精神;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落实责任追究,加强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

(五)大力加强保障建设

1、全面完善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规范。2015年,我们先后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多个规范性文件。目前,正在抓紧修改《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接下来还将修改完善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等工作办法,研究制定财产刑执行监督等新增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化水平。

2、着力构建信息管理机制。坚持把科技强检作为提高刑事执行监督能力和效率效果的重要途径,加快研发和推行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应用软件,把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全面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监控联网和检察专线网支线“两网一线”的建设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减刑假释网上办案平台和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建成检察机关与刑事执行机关数据信息网络交换平台。

3、切实加强物质保障。派出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大多远离机关单位、远离市区,如果相关保障工作再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会挫伤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必须高度重视。要加大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派驻检察机构有专门或者独立的用房、必要的车辆,落实派驻检察人员生活补助费等。

4、重视和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由于受“重诉讼、轻执行”观念的长期影响,与其它检察业务的理论研究相比,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一直比较薄弱,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凭借经验较多,和理论界交往不多,理论研究成果也较少。从当前看,高检院执检厅创办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指导》,每年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征文活动,2015年出版了系列业务教材,重视和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但还远远不能满足基层的需求。要重点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重大实务和基础理论的研究,通过理论创新推进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积极拓宽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平台和途径,促进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科学决策、深化改革、制定司法解释、完善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支撑。拓展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构建中国特色刑事执行检察理论体系。

作者: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

推荐第2篇: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材料)

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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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2015年以来,市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成效明显,为促进刑事执行规范有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1、突出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力度。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先后组织开展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等活动,全面清理、督促解决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逐案复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罪犯14人,督促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人收监执行。核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3人,监督收监缓刑、假释罪犯7人。清理纠正决后未执行罪犯42人,怀某交付执行案被评为全省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精品案件。全面核查2013年以来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就加强案件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

2、坚持多措并举,维护合法权益。加强日常动态检察,畅通在押人员诉求渠道,建立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促进依法文明监督。2015年以来共开展出入所检察2万余人次,械具使用检察700多次,对2起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开展独立调查。积极履行刑诉法赋予的新增职能,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没有羁押必要的建议变更强制措施44人。通过现场查看、谈话询问等方式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30件,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1次,配合上级院开展死刑临场监督3人次,依法确认46名在押人员的选举权利,实现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与保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双赢。

3、构建信息平台,打造监督亮点。注重信息技术在刑事执行监督中的运用,有效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能力和效率。全面建成启用\"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实现与监管场所的监控联网、信息联网,与检察局域网联网,实时传输在押人员数据信息和监管执法信息,检察人员在办公室轻点鼠标就可以直接审视、调阅监控图像,对监管、提审、律师会见等活动进行实时监督。2016年6月,已决犯任某在看守所突发死亡,该时段监管部门的监控因故障出现黑屏,检察院独立的监控录像为还原事件真相、消除死者家属疑虑、推动事件妥善处理发挥了关键作用。

4、适应履职需要,建设过硬队伍。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配备4名员额制检察官,1名\"90\"后大学生,队伍结构持续优化。突出履职需求导向,扎实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建立定期学习、专家讲座等制度,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坚持从严治检,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进纪律作风和司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杜绝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发生,队伍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持续提升,2名干警在无锡市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中进入前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无锡检察系统条线考核中名列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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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取得积极成效,但对照形势任务、法定职责和群众期待,也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刑事执行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监督难题有待破解,个别新增职能履行需要深化。如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问题还未得到彻底纠正,久押不决等现象仍然存在,重症病犯等特殊人员收押面临现实困难,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才刚刚起步。

二是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执法理念、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与刑事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还不够顺畅,信息沟通、工作衔接需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分散、操作性不强,影响监督工作的刚性。围绕增强监督实效,刑事执行监督长效机制有待健全,规范自身监督行为的制度措施需要完善。

三是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随着刑事执行监督职能拓展、责任加大和要求提高,队伍力量配备和整体素质还需加强,通过创新破解监督难题、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督质效的能力还需提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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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习考察情况

为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经验做法,3月28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朱敏副主任带领内司委、市检察院、市公安监管大队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赴广东省中山市、佛山市顺德区调研,学习交流刑事执行监督的经验做法,为拓展刑事执行监督思路、提升监督工作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是加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两地重视加强驻所检察规范化建设,都创成了\"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顺德区检察院成立诉讼监督局,统一行使包括刑事执行监督在内的诉讼监督职能,有效统筹检察资源、增强刑事执行监督内部合力。

二是拓宽检察监督的途径渠道。顺德区检察院扩大检务公开,在看守所公开检察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和家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畅通刑事被执行人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也拓展了刑事执行监督的线索来源,取得较好效果。

三是积极查办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两地检察院在刑事执行监督中,注重将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近年来,顺德区检察院立案查办看守所监管人员职务犯罪3件4人,大大增强了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和效果。

四是突出重点环节开展专项监督。中山、顺德两地检察院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扎实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情况专项检察活动等多个专项监督活动,集中力量清理纠正和监督整改刑事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大大提升监督效果。

五是加强与执行部门的沟通协作。中山、顺德两地检察院在监督工作中,注重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了联席会议、定期交流等制度,注重信息互通,加强工作衔接,统一执法尺度,共同保证刑事执行活动依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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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几点建议

刑事执行检察是维护刑事执行领域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建议市检察院要准确把握形势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开创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局面。

一要适应形势发展,加快刑事执行监督转型。坚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适应司法改革的新要求、刑诉法赋予的新职能、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准确把握刑事执行监督的职能定位,从工作思维、工作主线、工作模式、监督重点、监督场所、监督方式、监督节点和工作目标等方面,全面推动传统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转型发展。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积极担当,创新履职,全面深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等活动监督,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全面正确实施。

二要突出监督重点,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深化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成果,对核查发现、尚未执行的案件,逐案分析问题原因、环节和责任,逐一制定监督措施,积极协调解决未成年人唯一监护人、艾滋病和重症病罪犯收押难问题,推动出台《进一步规范收押工作的意见》,确保应收尽收。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交付、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启动、收押、收监、抓捕在逃罪犯等各个环节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交付执行常态监督机制。

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完善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严格把握条件程序、细化监督方式、落实逐案审查等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强化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全面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和省《社区矫正条例》,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进行监督的方式、措施和程序,拓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措施,推动社区矫正监督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监督转变。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构建联席会议、数据核对、联合检查和收监执行等联动机制,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积极探索乡镇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监督、对未成年人实施分别矫正等工作机制,努力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

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督促法院对财产刑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加大主动执行力度。建立内外联动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对内推进执检与侦监、公诉、案管、自侦等部门关于财产刑生效裁判、涉案财物查扣等数据信息的联通共享,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明确各自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坚持全面核查与个案调查、督促法院执行与督促罪犯自觉履行相结结合,推动财产刑执行监督常态化规范化。

三要更新工作理念,推进刑事执行人权保障。

畅通控告申诉渠道。通过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检察信箱进监室、约见检察官等途径,依法受理刑事被执行人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发现纠正各类违法执行行为,督促落实对未成年人、女性和年老病残在押人员权益保护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办案、文明监管。积极发挥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与在押人员面对面的职能优势和工作优势,增强刑事执行检察防错纠错功能。

加强羁押情况检察。深化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准确把握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使看守所免于羁押爆满之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羁押之苦。完善防控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长效机制,督促落实换押制度、羁押期限变更通知等制度,加强羁押期限预警,坚决纠正隐性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

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督促解决艾滋病人混押、监控设备老化等问题。支持执行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完善突发情况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各类监管事故发生,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要健全制度机制,提升刑事执行监督实效。

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健全与刑事执行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推进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刑事执行中的难点问题,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形成刑事执行整体合力。

完善长效监督机制。坚持传统业务和新增业务并重,积极探索履行新增职能的有效方式,实现对刑事执行的\"全面、全程、全部\"监督。坚持监督方式与监督效果并重,正确区分执法瑕疵、一般违法、重大违法和犯罪行为,综合运用口头意见、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查办职务犯罪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加强对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结合纠正违法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增强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

完善自我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依法接受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和典型案例的宣传,不断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

五要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刑事执行监督基础。

加强规范化建设。以创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为契机,全面落实业务、队伍和执法保障建设要求,确保履行职责、人员配备、保障建设全面达标。积极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责任明确的业务规范体系,健全以办案流程、业务考评、执法监督等为内容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持续提升规范监督水平。

推进信息化应用。进一步优化\"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按照\"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信息化标准建设刑事执行检察中心大楼,配齐信息化装备,深化\"两网一线\"应用。积极推动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与各刑事执行部门数据信息网络交换,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科技含量。

提升专业化水平。选优配强刑事执行监督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全面提高刑事执行监督、职务犯罪查办、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十项禁令\",落实定期轮岗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清正廉洁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

推荐第3篇:刑事辩护与检察

一、刑事辩护的意义和必要性

律师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都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辩护与检察。可以说,没有律师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律师刑事辩护制度是律师制度最基础的部分;律师刑事辩护是律师最基本的业务,它更集中、更鲜明地体现了律师制度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刑事辩护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从司法证明活动的复杂性来看

在刑事追诉中,认识活动具有逆向性,即追诉人员发现刑事案件时,案件已经成为过去,追诉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走访在场人及其他的一系列侦查活动,收集证据,进而依靠这些证据,来“回复”、“再现”案件当时的事实。因此,司法证明是一种回溯证明。而“回复”、“再现”案件当时的事实、对案件作回溯证明的过程,是非常艰难复杂的,它像考古者考古,要受时间、空间、天气、证人的认识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注意力、情绪、思想感情,侦查装备的先进程度,办案人员的素质、能力、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纰漏、差错甚至重大错误,从而使不特定的公众陷入可能被错误追诉的风险之中。因此,各国都不可能保证不出冤假错案,连财力充足、司法资源丰富、法治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也是如此。据有关资料,美国死刑误判率竟达68%。⑴正因为存在出错的风险,因而办案需要采取诉讼的方式而不能采取行政决策的方式。而律师刑事辩护,以其专业知识,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审视和发现回溯证明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从而把案件搞准。如果说司法公正是一座大厦,那么,侦查、起诉、辩护、审判和法律监督是撑起这座大厦不可或缺的五根支柱。

(二)从尊重和保障人权来看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和司法原则,也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和任务,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有无犯罪、犯何罪、处何刑的问题,案件办理的最终结果,都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其中多数案件还关系到自由权乃至生命权。概言之,刑事诉讼关系到当事人的名誉、自由乃至生命,关系到其财产权益及家庭的荣辱兴衰,比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所涉权利更为重要。当公民被公安、司法机关错误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诉讼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被公权力机关侵害,从而陷入无助、无奈的境地时,请求律师帮助是依法求助的基本渠道。刑事辩护能够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把关涉当事人如此重大权利的侦查、批捕、起诉、定罪判刑等工作做准确、做公正,从而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三)从刑事诉讼程序和构造来看

办案必须采取诉讼的方式,而不能采取行政决策的方式。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是侦、诉、审(一审、二审,少数经再审),而刑事辩护是贯穿其始终的一个要素;刑事诉讼的典型构造是由控、辩、审三方所组成的等腰三角形,即所谓“控辩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如果缺少刑事辩护,三角形诉讼构造就不存在,刑事诉讼就不成其为真正的诉讼,就失去其公正性。

(四)从公权力的弱点来看

公权力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存在的,其基本功能是管理国家,服务民众。公权力为任何国家进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资源环境管理所必须,但公权力如不受监督制约,就会被滥用、误用以至出现腐败;同时,公权力还有自我扩张的特点,有时还有“经济人”的缺陷。针对公权力的这些弱点,刑事诉讼中设立了公、检、法互相制约、当事人上诉、申诉,律师辩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制度;在诉讼程序之外,还有纪检监察监督、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因此,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中对公、检、法这些公权力进行制约监督,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其功能和作用非其他制约监督所能代替。

(五)从国家民主法制发展进步的需要来看

刑事辩护是国家民主法制发展进步的产物,又反过来保障和促进国家民主法制的发展进步。公民权利的保障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制状况的重要尺度。刑事辩护制度是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免遭公权力不法侵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一项基本制度。因此,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程度,刑辩律师的境遇,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程度的重要尺度,直接关系到我国作为民主法治国家的形象。

二、刑事辩护与检察工作的关系

刑事辩护与检察工作是相反相成、对立统

一、互促共进的关系。一方面,他们一辩一诉,角色对立,成为诉讼中激烈对抗与攻防的双方;另一方面,他们互为自身存在的条件,统一于刑事诉讼构造和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具有多方面的一致性(同一性)。

(一)二者目标具有一致性

刑事辩护和检察工作的目标,都是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与证据,正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办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二者命运具有一致性

律师制度和检察制度都是国家法制的伴生物和组成部分,律师制度和检察制度都对法制起维护和促进作用。律师制度和检察制度都与国家法制同兴衰、共命运,即法制兴即律师、检察兴,法制强则律师、检察强,法制衰则律师、检察衰,法制亡则律师、检察亡。反之,律师制度和检察制度的兴衰存亡,又影响着国家法制的兴衰存亡。在共和国成立六十多年里,伴随着国家法制的状况和命运,我国检察制度和律师制度都经历了产生——发展——衰亡——勃兴的历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实施和推进,律师制度和检察制度都将进一步繁荣、发展。

(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决定了二者具有一致性

作为现代司法活动的“检察”,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益所进行的一种以公诉为主要职能、以监督为属性、以维护国家法制为目的的国家活动。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公诉仅是检察机关诸多职能中的一项职能,刑事公诉要受法律监督性质的制约,服从并服务于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中不是当事人,它不应像民事诉讼当事人那样以谋求胜诉为主要目标,而应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

一、尊严和权威为根本追求;在诉讼监督中应当秉持中立性,不偏不倚。据此,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既是犯罪的追诉者、又是诉讼中违法行为的匡正者,还是合法权益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因此,检察机关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上,具有一致性。

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会使检察官取得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高的地位,从而破坏控辩平等。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不会破坏而且有利于实现控辩平等。因为所谓控辩平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在形式上保持平等对抗的格局”。⑵它主要包括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对等等内容,其目的在于防止控方权力过于强大而对辩方权益造成损害,从而实现诉讼的客观公正。首先,控辩平等主要是在刑事诉讼立法上通过“扶辩抑控”的机制来实现的,对此,笔者曾在《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完善》一文中作过阐述,⑶这里不再重复。因此,要实现控辩平等,主要是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换言之,只要严格按刑事诉讼法办案,就能基本实现控辩平等。其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利于校正公诉人的片面追诉倾向,从而有利于控辩平等。因为检察机关如果是单纯的公诉机关,就容易以追求胜诉为目标,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时,就要秉持中立性,抑制片面的追诉倾向,以维护法制统

一、尊严和权威为追求。再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于辩方来说是中性的,并不必然给其带来不利。因为检察机关既要对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提出抗诉,又要对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提出抗诉;既要对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不当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也要对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抗诉、纠正违法和职务犯罪侦查是针对后者进行的。最后,被规定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与没有被规定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的主要区别,在于有没有监督纠正诉讼中违法行为的权力,而该权力仅是程序性的权力,检察机关只能给有关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关单位收到通知书后是否纠正和如何纠正,则由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决定。因此,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权仅是建议权。纠正违法权的程序性和受制约性,使得检察机关不可能因此而取得优越于辩方的诉讼地位从而破坏控辩平等。

(四)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决定了二者具有一致性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指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不应站在当事人立场而应站在客观立场上,不偏不倚地进行诉讼活动,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全面关注对被追诉人不利或有利的事实与情节,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依法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司法公正,范文《刑事辩护与检察》。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在世界各国法律中都有体现,也被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所确认。世界各国法律之所以都规定了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主要是因为检察官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是准司法官,担负着维护法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而检察官承担的主要职能之一是公诉,容易存在片面追诉倾向,需要以该义务予以防止和校正。据此,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中关于“关注对被追诉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与刑事辩护具有一致性。

(五)检察官对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负责监督的职责决定了二者具有一致性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这说明,检察机关是辩护人法定诉讼权利的维护者和保障者,这决定了刑事辩护与刑事公诉具有一致性。

(六)刑事辩护对检察工作的重要作用决定了二者具有一致性

刑事辩护人往往从与检察机关相异甚至相反的角度发现和提出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手相互“过招”,对“过招”双方都会产生巨大的激励和促进作用。因此,刑事辩护和刑事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检察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检察机关办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有利于监督和促进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有利于监督和促进检察官提高素质,遵纪守法,加强队伍建设。辩护人越强,素质和能力、水平越高,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的激励和促进就越大。检察机关需要一支高素质、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律师刑事辩护队伍。

三、检察机关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与刑辩律师的关系

(一)牢固树立正确理念

在认识和处理与律师的关系上,检察机关一要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尊重与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设立刑事辩护制度特别是律师刑事辩护制度重要的理论根据;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检察机关与律师共同的责任。检察机关应当认识到刑事诉讼对犯罪事实作回溯性证明的复杂性及其可能存在的风险,认识到刑事诉讼中任何强制性措施的采取都会不同程度地损害当事人权利,从而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在理念上最大限度地与辩护人取得共识,在刑事诉讼中慎用手中的权力。二要牢固树立辩证思维的理念,正确认识检察机关与刑事辩护之间相反相成、对立统

一、互促共进的辩证关系,防止互相设防、互不信任,加强互相沟通联系,增进互信和友谊。三要树立检察官与律师同属法律共同体的理念,明确双方都是法律大家庭的成员,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都是支撑司法公正大厦的支柱,从而共同构筑既相对又相容、既相互竞争又相互支持的和谐关系。通过牢固树立上述理念,从而进一步与刑辩律师建立和谐关系,充分尊重刑辩律师的辩护权,保障和支持刑辩律师依法执业。

(二)坚持法律监督机关定位,认真履行客观公正义务,防止片面追诉倾向

检察机关的所有职能都从属于、服从于、服务于法律监督,都要受法律监督这一性质的制约。要防止把自己定位于公诉机关或者追诉机关,把自己视为诉讼当事人,以追求胜诉为最高目标。要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牢记自己维护法制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天职,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切实防止和克服重惩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有罪、罪重证据,轻无罪、罪轻证据,重对无罪罪轻的抗诉、轻对有罪罪重的抗诉,重对使当事人不当获益违法行为的监督,轻对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督等等错误思想和做法,坚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履行各项职责,全面关注对被追诉人有利或不利的事实和情节,既追诉犯罪,又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尊重和保护刑辩律师执业权利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律师依法执业是很重视的。2004年,高检院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对依法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律师收集和申请调取证据等权利,以及检察机关依法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投诉的处理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6年,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检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都要对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特别是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还要求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发现与法律及有关规定不一致的,立即修改或废止。律师法于2007年10月修订后,高检院又专门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贯彻修订后律师法电视电话会议”,充分阐述了律师法修订的重大意义,并就检察机关如何不折不扣地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为了实施好该法律,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刑事诉讼法中跟检察工作有关条文作了全面解释,其中包括对律师辩护相关条文的解释。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自身要依法保障律师辩护中的会见、通信权,阅卷权,收集材料、申请调取证据权,核实证据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权,提供法律帮助(咨询)权、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了解案件情况权、提出意见权等权利,并为辩护律师行使以上权利提供便利;要认真落实案件侦查终结前、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规定。同时,要加强诉讼监督,对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四)认真听取、高度重视刑辩律师意见

检察官与律师“形式上对立、目标上一致”的特点,决定了律师最了解检察工作特别是公诉工作的薄弱环节和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上的不足。因此,检察机关要把律师作为自己的一面镜子,认真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对检察工作、检察队伍的意见建议。一方面,要加强与律师沟通联系,主动征求律师对检察工作、检察队伍的意见;另一方面,要在各个诉讼环节依法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提出的关于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方面的合理意见,要虚心接受,认真纠正(改进);对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刑、免除处罚的意见,要认真审查,依法采纳;对律师反映或投诉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要及时认真调查,情况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检察人员责任。

四、对检察官和刑辩律师的几点意见建议

(一)检察官和刑辩律师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是刑诉法规定的公、检、法机关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忠实于事实真相,对案件作认真、细致、客观的审查(调查),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严把事实关、证据关。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忠实于法律,以法律作为认定案件性质和犯罪有无和轻重的标准,从而正确适用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检察机关来说,要特别注意防止重惩治犯罪、轻保障人权,不客观全面地收集、采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受权势、关系、人情等干扰而偏离法律。就律师来说,要特别注意防止对案件事实凭空假设,无端怀疑;防止以当事人的立场为立场,以当事人的意见为依据⑷;防止离开事实、法律,对明显构成犯罪的案件作无罪辩护⑸。

(二)检察官和刑辩律师都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是社会矛盾的产物。检察工作和刑事辩护工作既是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又都与大局存在这样那样的联系,所办案件的背后都联结着错综复杂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办理案件不仅要对案件作出法律处理,而且要把案件置于社会大局之中,考虑案件产生的复杂原因,加以全面的审视和权衡,使办案工作和所发表的意见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人民群众增强依法治国的信心,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就检察机关来说,除了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之外,还要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并结合办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充分发挥办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法制、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防止办错案和就案办案。就辩护律师来说,要坚持对当事人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有机统一,既要全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教育引导确已构成犯罪的当事人认罪服法,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控和审判,维护司法权威;所发表的意见除了依据事实和法律外,还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法治的信心,防止为抬高自己的辩护作用而不适当地贬低公安、司法人员,防止认为指控、审判有所不当就无根据地对当事人散布所谓“司法腐败”的信息;

(三)检察官和刑辩律师都要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客观准确地披露涉案信息,谨慎发表司法评论

当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媒体在传播信息、引导公众方面作用巨大。特别是网络媒体,其快传播、广覆盖的特点使得作用尤为巨大。因此,检察机关和律师都应重视发挥媒体的作用。准确是新闻的首要条件,也是信息的生命。检察官和刑辩律师都是法律人,又亲自参与了相关案件的办理,披露的涉案信息、发表的司法评论对社会公众有特殊的影响,其中的司法评论还会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因而所披露的信息尤需客观、准确,发表司法评论尤需谨慎,决不能将未经查证的一面之词及其他涉案信息向媒体披露,防止擅自发表不客观公正的司法评论,从而误导公众、干扰案件依法办理,损害司法机关形象和司法公正。

(四)检察官和刑辩律师都要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检察官和刑辩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和效果,关系到自身形象乃至国家法制形象。检察官和律师都要加强核心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建设,正确处理相互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相互交往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纪律,共守法律道德底线,勤勉敬业、廉洁自律、诚实守信、秉持正义,以良好的职业形象赢得社会尊重,提高自身的公信力。

同时,作为控辩双方,检察官和律师是法庭上的对手,双方应该信奉一条共同的职业道德:尊重对手,依法依规依礼发表意见,用语规范,表达准确,重在摆事实、讲道理,说服法官,切忌断章取义、夸大其词、讽刺挖苦、冷嘲热讽、谩骂攻击。双方既要比拼专业水平、专业技巧和专业能力,也要比拼良好的人文修养、道德素质和职业伦理水平。

推荐第4篇:刑事检察比较研究

刑事检察比较研究

一、国外刑事检察介绍

1.英国

英国检察机关在1981年才得到皇家刑事诉讼委员会的承认,于1986年设立。在此之前,警察包揽了调查和起诉两项权力。一般情况,警察机构委托公诉律师履行起诉权,在没有公诉律师的警察局就聘请私人律师或者他们自己进行起诉。1985年《检察法》通过,并诞生了皇家检察署(the crown prosecute service,简写为CPS )。CPS是由首席检察官领导的一个政府部门,首席检察官由首相领导。目前CPS分管13个区域(包括伦敦地区),每个区域都设有相应的警察机构,CPS拥有对该区域内的警察的管辖权。CPS除由一名首席检察官领导外;还配备有分管具体运作和办案工作的首席检察官助理两名和一名区域行政官。

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 CPS负责由警察调查的所有刑事案件的起诉工作,一些轻微的交通肇事案除外。英国也承认自诉权,但是从属于CPS的起诉权力。CPS可以中止自诉案件,但在实践中他们很少这样做。CPS的权力限制在警察调查的案件范围内,它对海关税收部门、贸易规范部门和其他特别公共团体起诉的案件不得行使起诉权。

目前,英国的警察仍保留着最初起诉的决定权。一旦被告被指控,警察必须将案件移送CPS复核和起诉,检察官有绝对的权力决定是否起诉。如果他们认为该案不适合审判,可交治安法院终止程序。CPS实际上执行着准司法的功能。他们可以用自由裁量权决定案件是否起诉。《检察法》中明确规定,决定是否起诉应遵循两个原则:首先是检察官必须确定是否有充足证据,也就是说他是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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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案会导致有罪判决的前景的内心确信。如果没有,该案必须中止。其次,即使有充足的证据,检察官也必须确定起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在作出上述决定时,检察官必须充分考虑以下事实:犯罪的严重性、损失的利益、犯罪的时效、被捕者的年龄、当地该类犯罪的普遍性、当地社团的意见等。

根据皇家刑事诉讼委员的报告,在1987年设立CPS以前,英国的检察工作缺乏相应的权限,而现在首席检察官和CPS的权限大得多,例如,在检察政策方面,检察官对国会负责,他有权任命和监督DPP和CPS ,也可以要求CPS汇报工作。另外,《检察法》必须象CPS公布在检察工作中适用原则那样公布与众。而且,DPP必须向首席检察官提交年度报告,并逐级上报国会。首席检察官应接受国会议员的咨询,其中包括来自选民或为选民的利益的信件咨询。除此之外,CPS作为一个公众组织对其决定负责,而且要求直接对公众和法院负责。

2.德国

作为联邦制共和国,德国有两级司法机关,即联邦司法机关和省级司法机关,各省司法机关负责其权限范围内的事务。各省设有与地方法院相应的公诉机关,负责该省治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刑事起诉工作。德国16个省都设有与地方高级法院相应的检察机关。在联邦层次上,有联邦检察署,被称之为“联邦公诉人”,与联邦法院(最高法院)相对应。

德国检察官分等级组成。最高层次的检察官是省和联邦首席检察官,他们分别对省和联邦司法部负责。每个检察官受其上级监督,而且严格忠于上级的领导,以便使检察工作保持高度一致。

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在德国,警察应将刑事案件的侦察结果移送检察官,检察官也可以自己进行侦查,但一般只是建议警察按他们的意志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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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德国的刑事检察官受法律原则支配,即要求检察官不能在有充足的事实根据后才采取行动(《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但还是有一种强烈的趋向,即采纳一种适当的方式,发挥其自由裁量权。如果被指控者罪行轻微,而且公共利益要求不应起诉时,检察官可以终止案件。对这类案件,检察官既可以简单地中止程序,也可以暂时拒绝指控而对被指控者采取其他措施。如果对被指控的人采取了某些措施,诉讼程序将终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与刑事诉讼方面的公共利益相适应”(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条),这种有条件不起诉的措施包括赔偿被害人损失、向慈善机构或国家支付一定的金钱、从事一些慈善工作以及为一些无助的人尽帮助义务。

虽然不起诉遵循适宜原则,但一般检察官仍需得到法官的建议。实践中是以司法建议的形式提出的。在检察部门内,下级检察官要遵循上级检察官的建议。另外,各省和联邦司法部长还公布了刑事诉讼的统一规则,提供检察官考虑检察技术问题的构筑自由裁量的指导方针。

在德国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没有请求,检察官不能对轻微的犯罪提起诉讼。轻微犯罪包括破坏家庭和睦、侮辱、轻伤等。即使受害人提出请求,检察官也可以根据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而拒绝起诉。如果检察官拒绝起诉,被害人可提出自诉。

被害人也可以对不起诉决定向省首席检察官申诉,在申诉不被认可时,被害人可以向地方高级法院要求复核,如果法院认为应该起诉,可以命令检察官提出指控。

3.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的公诉机关隶属最高检察署。它不隶属于司法部,首席检察官在检察级别上是最高的权威,他同内阁首相有同等地位,并可出席内阁会议。首席检察官由总统任免,并直接向总统负责。目前六位助理检察官也是由总统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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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署下设27个高级检察厅,分布在全国各省的省会城市,另外,在全国还有435个分支机构。

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根据印度尼西亚1981年12月31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简写KUHAP),警察是对犯罪行为行使最初调查权的调查者和对其他刑事调查机构的协调者。根据特别立法规定,检察官们保留着对某些犯罪,如经济犯罪,腐败和颠覆活动犯罪的侦查权,并运用特殊程序行使这一权力。新刑诉法规定了调查与起诉之间的诉前阶段。在诉前阶段,检察官接受警察调查终结的案卷,在七日内审毕卷宗是否完整(即:案卷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按刑诉法要求组织的),如果检察官认为卷宗材料不完整,可将卷宗退回警察局,并附上指示意见,。以便警察作进一步补充侦查。在起诉阶段如果检察官认为该案应当作进一步补充侦查。在起诉阶段,如果检察官认为该案应起诉,必须准备起诉书并写送法院。在印度尼西亚,刑事起诉权只属于检察官。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警察着手刑事调查必须通知检察官,以保证检察官和警察之间紧密协作和协调。一般警察可以留置嫌疑人20天,如果需要延长,可向检察官申请,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40天。

在印度尼西亚,尽管具备审判该案的充足证据,但也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自由裁量权只属于首席检察官,一般很少使用,不起诉决定可能遭到警察或“审前程序”中第三方的抗议。每个地方法院都有专门法官决定任何逮捕、拘留、抽查终结或不起诉决定是否合法,包括检察官基于某种根据不起诉决定(如证据不足、控告事实的缺乏、等等)。另外,这种程序也允许检察官和第三人反对警察终结侦查的决定,但实践中警察和检察官为保持彼此之间的融洽,一般都没有在审前程序中与对方作对。

除了履行起诉和有限的侦查职能外,印度尼西亚的检察官有义务执行判决和其他法院命令,他们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就量刑和适用法律向法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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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功能:除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功能外,1991年的《检察法》还规定了检察官的其他功能。例如,监督缓刑执行,承担国家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以加强社会法律教育,控制并检查任何出版物的流通,控制宗教的教派、教育、教条或信仰中可能危害社会或国家的内容等等。

印度尼西亚法律授予检察官在反颠覆与反腐败斗争中广泛的权力。首席检察官被授权执行与一切颠覆和腐败行为的调查权和检察权。与此相联系,首席检察官有权羁押被控颠覆之罪的被告达一年之久,不用征求法院意见。

4.日本

日本的检察部门呈特殊的阶梯状,最高检察厅处于金字塔的顶端,下分5个高级检察院,50个区域检察院和448个地方检察院。象韩国一样,日本检察厅是属于司法部的独立团体,由一名总检察长领导。总检察长在有关政策性事务和特殊案件中有指导其他检察官员的法定权力。司法部长(内阁成员,通常是民选官员)有权向所有的检察官发布一般政策。对于特殊案件,司法部长可以指导总检察长。

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原则上日本法律赋予警察刑事侦查的最基本权力。实践中警察确实进行大多数案件的调查,并按法律程序向检察官移送案卷和履行刑事程序中相应职能。检察官仅对严重或疑难案件给予警察调查提出有限的指导意见。检察官也有调查案情的法定权力,通常是调查政治和官僚政客的腐败案件和复杂的白领犯罪案件,并有权用他们的调查结果补充警察的调查,通常是通过他们自己对嫌疑犯和关键证人的审问和询问。

不论什么案子,日本检察官具有决定是否起诉的绝对自由权。如果检察官认为证据不足会导致审判时做无罪判决;或不起诉将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或被告人对被害人已作出赔偿和被害人撤 5

诉,或其他一些与政策相关的原因时,检察官可以拒绝起诉。检察官有讯问和询问嫌疑犯及证人的权力,收集必要的证据以充分利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最近几年大约30%的案件没有起诉,尽管他们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这种处理方式被称为“迟延起诉”),在作控告决定的时候,检察官也要认真研究和决定在审判时要求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对被控诉的嫌疑人)。这种处理方式在日本称为“KYUUKEI\",这不会妨碍法官审判案件。但是要求只有在已有完整的调查和历史上有类似案件的情况下才能提出。

检察官除了调查和控诉的职能外,还担负着另外两种主要的职能。一是他们代理国家出席国家案件的审判。如果检察官认为法院作出了从宽判决、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不恰当,有权提出抗诉,由此可见检察官参与了重要的审判活动。二是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包括死刑。

5.韩国

韩国检察系统由最高检察厅、5个高级检察院、12个地区检察院和38个与法院相应的检察分院。最高检察厅是司法部内由总检察长领导的独立机构。总检察长负有指导、监督和控制所有检察事务的权力。

刑事诉讼中的角色:韩国参与和决定刑事侦查的权力属于检察官,但是实践中警察和其他调查机构参与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基本侦查。他们调查是按检察官的一般标准和方向来进行,然后将调查结果呈送检察官作决定。对于一些复杂或严重的案件,检察官可以按检察部门内特别的侦查分工进行侦查,如在官员的腐败、经济违法、毒品犯罪、逃税、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警察的违规等。

韩国检察官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有足够的证据起诉嫌疑犯,如果检察官认为犯罪轻微且嫌疑人有明显的悔过或其他刑罚不必要的原因时,可决定终止起诉。如果原告不服终止起 6

诉的决定,可以分别向相应的高级检察院(汉城)和最高检察院申诉。如果原告对上一级检察院的决定仍不服的,还可以向宪法法院申诉作出最后决定。1993年,在1,859,987件检察案件中,有199,103(10.7%)件以终止起诉方式处理的。

检察官还可以向法院建议给予被指控人以适当的惩罚。尽管法院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惩罚的种类和幅度,但他们通常对检察官的建议予以充分的重视。如果检察官对法院的判决不满,他们有提出抗诉和向上一级法院重新请求的权力。当判决生效后,检察官负责判决的执行,他可命令监狱的负责人,检察部门的职员或司法官去执行判决。

其他功能:韩国检察官除了具有刑事案件的相关权力外,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还代表国家参与诉讼,充当公共利益的保护人,包括向公众提供法律援助和协助。

6.泰国

泰国检察官过去属于检察部——内务部监督下的组织,自1991年便隶属于独立的检察署。该机构直接受总理领导。

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在泰国,调查和起诉是完全分离的。检察官在刑事调查中扮演相对被动和有限的角色。检察官不能着手刑事指控,除非有已实施犯罪的调查,这禁止了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扮演积极主动的角色,因为法律只允许警察执行调查。由于不能自己执行调查,检察官被禁止主动参与调查犯罪过程。

检察官的角色始于警察调查终结并将案卷移送之后。检察官应对全案进行复核,包括警方是否起诉的建议,然后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如果检察官认为卷宗不充分和需要进一步调查,可以指示警 7

方执行补充调查或亲自询问证人,因为调查权只属于调查官员,而不属于检察官,他只能要求警方补充调查,不能自己着手进行。

在复核卷宗之后,如果检察官决定起诉可向初审刑事法院立案;如果认为指控证据不足,可销案;如果认为该案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也可使用自由决定权不予起诉。如果检察官决定销案,调查案卷必须送交曼谷警察总长复核,请省长作进一步的复核。如果警察总长或省长同意该决定,那么不起诉的决定即被认可;否则,调查卷宗移交首席检察官作最后决定。

尽管检察官具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决定权,但自由决定权的适用罕见。检察官不起诉的决定主要依据是证据不足。之所以很少使用自由决定权,是因为检察官自由决定权的不确定性。目前,检察官自由决定权的运用已逐步得以认可,总检察长正在考虑以适当的方式鼓励检察官更多地使用自由决定权,并寻求适当方式加以控制。

其他功能:除了履行起诉职能和在刑事案件中参与诉讼外,检察官还负有其他重要职能,担当国家法律顾问和公共利益的保护人。他们的责任包括:代理政府在民事诉讼中出庭,向省权力机构、市政府和政府组织等提供法律建议,通过人权保护与法律援助局的活动。检察署实际承担了大量公共利益的保护工作,包括给穷人提供法律建议和代理。

7.美国

在美国,检察制度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在联邦,美国的首席检察官由国会提名,总统任命,同首席大法官一样,是国家最高的司法官员。还有一些美国的联邦检察官,他们是美国95个司法区域中的主要司法执行官员。尽管在美国,联邦检察官在首席联邦检察官的一般监督和在司法部长的 8

指导之下尽责,但是日常工作几乎不受控制。尽管来自司法部的监督日益增强,地方检察工作仍保持相对自由,并建立他们自己的优先权和检察工作。

美国联邦检察官不受联邦首席检察官的控制,主要由于他们的选举过程。尽管1789年的《司法官法》规定每个区域的美国检察官的职务任命须经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但在实践中的真实过程几乎是全颠倒的。检察官由各州的执政党议员或如没有执政党议员时由州议会代表选定,州长象征性地同意即可。这最终使将成为联邦检察官的人自然而然地与总统和联邦首席检察官丝毫没有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通常联邦检察官的权力只限于处理那些直接损害中央政府的犯罪,例如叛国罪,或在联邦法院阻碍司法罪。但是,由于联邦刑事司法权的膨胀,有关绑架、抢劫银行、勒索、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法律规定联邦检察官有广泛的刑事法律的执行权。在各州,地方检察官同样在他们的所在地拥有广泛的调查与起诉的权力。

从美国大量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官有刑事控诉的绝对权力。美国检察官与警察局合作履行调查职责,并且在调查、起诉、逮捕嫌疑犯上都有广泛的自由决定权。一旦案卷材料齐备,检察官即接受调查和起诉事务。换句话说,他们将审判阶段和调查过程中警察和检察官的职能结合起来。

形式上检察官不亲自参加刑事诉讼或调查,只有在相对复杂的案件中,如诈骗、政府腐败和有组织犯罪等通常难以取证、要求长时间仔细调查的案件,检察官才直接监督调查。大多数案件,警方在准备控告文书之前求助于检察官或他们的助手。为了申请逮捕令或搜查令,警方必须向检察官提交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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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有广泛的自由决定权。他们不仅有权决定是否对某人提起刑事指控和何种犯罪应受指控,而且他们有权接受比原告指控要轻的犯罪抗辩。实际上美国的大量刑事案件是在被指控人的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谈判过程中,以犯罪抗辩形式,这被称为“抗辩交易”。

其他职能:美国联邦首席检察官和州检察长除了作为联邦和州政府的最高司法官员外,他们还向联邦和州的行政官员和机构提供建议、忠告和代理出庭。作为公共的辩护者,检察长的工作应对公共辩护工作负责,这不同于为政府官员和代理人进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和法律服务。

二、比较分析

1.检察官与刑事检察。从上述七国检察机关来看,检察系统是在联邦和州的基础上按级别构建的。司法部长任命每个检察官。任命、提升大都以考核和工作成绩为基础,而不是基于政治上的考虑。检察官通常从获得一定法学学位和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同等考试(如德国第二次国家考试) 的人中招募职员。检察部门常常以考核形式或面试(通常竞争很强)自行处理招考工作。在德国,只有不到10个职位面向1,200位申请人开放,而在泰国,只有2%合格者通过招募考试。成功的申请者通常都经过一个试用期或在被任命前进行培训。

然而在美国,很多区域检察官(在他们区域内是实质上的首席检察官)是选举出来的。尽管这种直接选举制度被批评为与审判公平性相矛盾,这种针对性争论使检察官真正成为一个“人民的法律工作者”。但现在美国还没有摒弃区域检察官选举制度的迹象,却有向专职检察官和加强职业化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助理检察官。

在美国担任检察官是倍受推崇的角色,德国、日本、韩国和泰国检察官显示出与司法制度很强的关联性。在德国、日本和韩国,法官及检察官接受了法律教育和集中培训,因而有同样态度和理解 10

力。另外德国,存在检察官从事几年法官职业的习俗(法官也要从事检察工作)。在泰国,法官和检察官的资格考试事实上是相同的。

2.在刑事调查中的角色。七国检察官在刑事调查中的角色也存在差异,存在完全控制调查与调查与起诉相分离的不同制度。在韩国和德国,检察官完成控制调查,警察只是相当于检察官的助手。在这样制度下,检察官完全控制调查过程。警察只是按要求处理检察官认为必要的事宜,例如搜查和逮捕。只有检察官才可决定是否为获许可而向法院陈述正当的理由。在日本和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调查中也扮演重要的角色,警察在履行他们职责时有相对自由权。检察官通常不亲自进行刑事调查。但在有些国家,象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和美国,检察官可以直接调查,或者在相对复杂案件中,例如公共欺诈、政府腐败、经济犯罪等案件中积极监督警察。

在调查和起诉分离的国家里,警察处于支配地位,这往往严重影响检察官的决定,致使问题不断上升。警察通过调查、证据的收集、案件的初步准备阶段,成为“构造”案情、确定是否起诉的决定者。检察官不能亲自询问证人,他们除了掌握警察有选择地提供案卷材料外,没有任何机会接触案件的事实,造成检察官不能进一步作出是否起诉或撤销指控的评估。另外案卷迟延送达直接影响检察官在有限的时间里作出决定。

这些问题在英国、印度尼西亚、泰国很明显地显示出来,在这些国家,正试图建立调查与起诉相均衡的制度,但未见明显的成效。

3.关于起诉专属权。从印尼,韩国、日本和美国大量司法实践来看,检察官独占起诉权,换句话说,唯有检察官可将案件移送法院。然而泰国、英国采取私人起诉和允许被害人自己将刑事案卷呈交法院。虽然德国的司法制度主要建立在强制执行的原则基础之上,但在有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允许被害人自诉。例如,在一些较小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必须首先将控诉书送交检察官请求起诉,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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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不立案,被害人可行使自诉权。在德国,法院有权核查检察官的决定,如果当检察官将不起诉归责于证据不足,被害人在申请上级检察官复议被驳回后,可将案卷送交法院复核。

在英国,自诉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实践中却罕见。这是因为审判中雇请律师的费用太昂贵。对于自诉案件,皇家检察署有权在任何时候审阅案卷。英国首席检察官有权撤销起诉命令不起诉或终止该案,并有权撤销任何自认为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案件。

在泰国,自诉案件通常须经过法院的严格初步听证程序,而公诉案件不要求听证。最近法院放松了听证程序的要求,对此引发了争议,即:刑事法律中规定的自诉有时是出于报复的目的或与公共利益不一致,这种放松要求的作法是否合适。

在英国,除了皇家检察署之外,还有几个组织负责某些特殊犯罪的起诉。例如,关税与贸易规范部以及其他特殊团体享有对其管辖权限内的犯罪起诉权,而皇家检察署只负责所有警察侦查的刑事案件。

4.关于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各国检察制度中,公诉人都负有决定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进行起诉的任务,这种决定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不同而具体操作有别。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即使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有罪也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检察自由裁量的决定并不是仅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而主要基于政策的考虑。

各国检察制度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不相同的。在美国,检察官有广泛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他们可以在任何案件中运用该项权力而不提出指控。并且他们可以减少指控的罪行,这已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的抗辨交易。美国检察自由裁量权经常缺乏制度监督而遭到指责,日前有许多关于运用指导原则构造并控制建议,法官也被鼓励参与抗辩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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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检察官拥有广泛的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决定权。但是日本还规定有条件释放。被指控的人在最终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前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韩国规定了对少年犯实行考验期的暂缓起诉的制度,即所谓“慈父般管教环境内少年犯暂缓起诉”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少年犯置于自愿的考验官员监督之下将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检察法》,英国检察官可以公共利益为由运用自由裁量权而不起诉。该法第6条列出了事由供他们在评价公共利益时参照,这项规定是检察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原则。

泰国检察官很少运用自由裁量权拒绝起诉,《泰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象德国法典中的强制起诉的规定。由于泰国缺乏这项规定,便采用了适宜原则。现在泰国法院案卷堆积如山,监狱已人满为患。司法部门正在考虑是否采用自由裁量权。与此相似,印尼的检察官也同样很少运用自由裁量权,尽管首席检察官拥有该项权力。

5.检察官的控制。各国关于检察官的控制制度也不同。日本设有“检察复核制度”,允许公众参与司法工作。检察官不起诉决定复核委员分成员从选民中产生,美国没有“大陆审团制度”,由法律专业人士、社会代表组织,负责复核检察官的未起诉决定。

绝大多数国家的检察制度,都有某种内部复核的规定。如原告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向适当的上一级检察部门或向首席检察官(在共和制国家中)申诉要求复核。在韩国,如果对上一级检察机关的决定仍不服的,可进而向总检察长申诉,对检察官决定的申诉和再申诉类似于向法院上诉。另外,原告还可向宪法法院申请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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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设有内部监督和法律监督控制检察官的行为,自诉、伤害案的原告可对因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向各省检察长申诉,如被拒绝,可向高级地方法院起诉要求复核。如果法院认为起诉是合适的,可命令检察官起诉。

还有一些有趣的控制检察官的方式,即检察类推规定。在日本和韩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检察官对滥用权力构成犯罪或执法人员侵害公民的犯罪案件拒绝起诉,任何人都可要求法院复查该案,并交付审判,如果要求被许可,法院应指定一名律师监督检察官的工作。

在美国,如果公正的调查和审判不能通过普通检察程序获得成功,议会可以指定私人律师作为检察官(应是以独立辩护而出名的)进行起诉。这种规定适用于高层官员腐败或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的案件。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推荐第5篇:科长岗位职责

科长岗位职责范文4篇

1.负责投资管理科日常管理工作。

2.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及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意见;汇总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负责审核、审批、核准、备案基本建设项目及开工报告和项目投资许可证;审批、申报基本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设计、概算、竣工验收等工作。

4.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归口管理全市基础产业发展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査全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做好宏观控制管理工作;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合理引导社会

和金融资金投向。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财务副科长岗位职责科长岗位职责范文(2) | 返回目录

1、掌握和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2、协助科长制订本科室的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3、协助科长制定直接下级的岗位职责;

4、协助科长及时、准确传达上级指示并贯彻执行;

5、协助科长定期做好各项基金收支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及时准确向领导和相关科室提供、反馈财务数据信息;

6、协助科长对全市社保基金月、季、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核、编制、汇总上报工作;

7、协助科长对所属县(区)财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

8、配合有关科室做好基金征收、

待遇支付的工作;

9、协助科长积极协调与财政、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对账、联系等工作;

10、严守国家保密制度;按规定整理、保存、移交好会计档案资料;

11、协助科长对财务票据和财务印章的管理;

12、组织、指导下属开展日常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其工作质量,提出改进意见;

13、协助科长掌握本科的工作进度及有关数据,不断提高科室的工作效率;

14、组织好本科室的政治及业务学习,提高员工素质;

15、负责收集、整理、提交科内反馈的信息及合理化建议;

16、协助科长做好本科室办公用具、设备、设施的管理;

17、协助科长做好协调与其他科室的工作关系,搞好科室间的工作配合;

18、关心属下的思想、工作和生活,

调动和发挥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

19、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协助科长开展工作,负协助工作的责任。在科长缺任或外出期间主持本科工作,行使科长岗位职责。

二、在科长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审计监督,认真抓好并及时完成科内各项工作,同时,作为审计人员搞好本人应承担的审计业务。

三、认真贯彻并自觉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业务规范。

四、协助科长提出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

五、协助科长对本科工作进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并对科内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六、服从处领导和科长的工作安排,准确、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七、努力学习,不断进取,坚持

原则,发扬实干精神,熟悉基建审计业务,使自己成为审计业务骨干。

八、在审计项目中主动担任审计组长,负责审计环境协调,负责进行重大审计事项调查,审核或撰写审计报告。

九、协助科长开展对科内人员的思想教育,搞好与本处各科室及外界的协调工作。

十、在基建审计科任务重、人手不足时,服从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的安排,与科长一起,主动协助基建审计科开展基建审计的有关工作。

十一、具体负责抓好本科的审计档案管理。

十二、自觉接受科长工作安排,主动配合科长搞好本科各项工作,全面完成上级和处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教务科科长岗位职责科长岗位职责范文(3) | 返回目录

一、在教务副院长的领导下,主持教务科的日常工作,抓好教学行政管理,全面负责、组织完成各项教学工作任务,努力实现培养目

标。

二、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工作条例,执行教学计划、大纲,努力学习教学及教学管理业务,熟悉科内各项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并能指导各岗位人员的工作。

三、深入教学第一线,坚持听课制度,每学期听课不得低于10节,了解教学情况,听取意见,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联系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教改意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建议,做好领导的参谋。

四、负责教学质量的监控,配合教学督导组做好教学及教学管理的督导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五、负责组织安排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组织落实学期考试及所有补考工作和大型的考务工作。

七、组织编制、修订全院各专业的教学培养计划、教学实施计划、教学进程计划,制定有关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其它教学文件。

八、负责协调、核定教师任务和工作量,根据需要外聘教师,对教师进行工作量的审核。

九、负责组织审定各班的考试、考查、补考的计划安排和实施工作。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会同教学工作部主任写出教学检查、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提供学院参考。

十、核定学生每学期成绩,根据重修的有关规定,审核重修学生的科目,拟订重修计划,落实重修安排,报教务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十一、组织教师的业务考核,审查教务科人员与教师出勤情况,审批教师调课、代课、请假事宜。

十二、会同教学工作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教研活动,以解决实际问题;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十三、主持科务会议,布置工作,经常进行检查和总结。关心本科室人员和教师的学习、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要求教师执行好师德规范,为人师表,

教书育人。

十四、会同教学工作部组织教师、学生开展评教评学活动,及时反馈教学信息,促进教师不断改进教学工作,促进学生提高学习积极性。

十五、每期结束时,将自己应保存的资料收集、整理存档;并对全学期的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分析成败原因,提出改进意见,交教务副院长。

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一、负责教务科全面工作,根据教务处每学期工作计划制订本院(系)教务教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院(系)教务员的工作分配,协调教务各岗位的工作。

三、负责与教务处各科室沟通联络,做教务处与院(系)的桥梁和纽带。

四、负责与达到警示、留(降)级、退学学分学生的谈话教育工作,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五、负责本院(系)某专业的教务工作。

六、负责本院(系)毕业生毕业资格初审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的报送。

七、负责本院(系)教师教学工作量酬金的汇总统计。

八、收集、汇总本院(系)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和实践环节教学大纲报送教务处。

九、配合院(系)领导做好专业建设工作,专业申请、专业评估材料的收集与整理,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与管理等。

十、配合院(系)领导做好课程建设工作,开展课程评估,负责教学大纲的修订与管理。

十一、协助做好本院(系)教学研究、教学成果的立项申报及评选等。

十二、协助本单位领导做好学期的开学准备工作及期中教学检查工作。

十三、协助组织有关教学工作会议、教学活动。

十四、协助教务处做好其它相关的教学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工作 休养科科长岗位职责科长岗位职责范文(4) | 返回目录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休养科日常工作,做到月有计划,周有安排。

2.负责入住人员的接待、登记、签订协议、签发人住通知单、安排客房、确定等级护理以及离院等日常管理工作。

3.根据医嘱,配合做好医疗护理,并积极组织休养人员开展康复、文化、娱乐活动。

4.加强对全科人员管理,安排所属工作人员的班次、工作任务,组织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计划地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以及考勤、考评等工作。

5.密切联系群众,定期召开有关座谈会,虚心听取工作人员和休养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发扬成绩,纠正不足,提高服务质量。

6.协调和处理好人住人员之间、入住人员与护工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处理不

了,及时报告院领导。

7.带头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推荐第6篇:河北省检察院通报六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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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检察院通报六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2016年4月8日,河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6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3年2月13日,冯某无证驾驶小客车与行人崔某某相撞,造成崔当场死亡。经认定,冯某应负全部责任。2013年3月8日,冯某妻子申请要求对冯某变更强制措施。监所检察科经审查发现,本案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冯某真诚悔罪,其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冯某妻子即将分娩,家中老人需要赡养,遂提出检察建议,兴隆县公安局采纳建议,依法对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例二:骈某财产刑未执结部分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骈某因犯诈骗罪被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2015年10月20日,磁县法院通知执行局对骈某罚金刑进行强制执行,并将该通知书送交该法院立案庭立案。该法院立案庭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立案直接转送执行局审查,且该执行局审查无果。对此,磁县检察院立即向磁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该法院采纳了此建议,完善了生效判决中财产刑未执结部分强制执行工作机制。

案例三: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致社区矫正罪犯脱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陈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7月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该犯监管单位古城营乡司法所所长申某某玩忽职守,未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致使其在监管期间诈骗,并且还为该犯伪造了部分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邱县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申某某立案侦查。2015年12月24日,邱县法院对申某某做出有罪判决。

案例四:省监狱管理局一监区中队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案。

原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一监区副监区长张某某,在任职期间,在负责报请侯某某保外就医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捏造事实,收受家属礼品,为罪犯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报请。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对张某某立案侦查,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案例五:辛集市新城派出所所长等人徇私枉法为罪犯制造假立功材料案。

衡水市检察院监所检察人员在书面审查监狱提请的郝某假释材料时,发现郝某在原审判决中有过立功情节,郝某供出其立功表现是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父花钱买来的立功。衡水市检察院立即建议法院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相关责任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六:廊坊大厂公安局将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

2015年2月19日,廊坊大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郝某某刑事拘留,后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郝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该县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对郝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但大厂公安局却未执行法院决定,一直将郝某某羁押在看守所。大厂检察院对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要求县公安局将郝某某送交强制医疗。大厂公安局立即按照要求,将郝某某送交燕郊冶金医院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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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培训心得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培训心得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培训心得

作者:济宁市任城区院 谭高霞

2015年5月18日至22日我有幸参加省院未检处组织的全省检察机关首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培训班,对于刚到未检部门仅两周的我来说无疑是及时、宝贵的,所以我也格外珍视这次培训。最初看到培训指南课程安排时,就感觉如此强大课程安排和阵容是以往我培训没有过的,随着一节节务实、精彩的授课,更是一次次带给我了无限的震憾和惊叹。

一是惊叹于课程设计与安排是如此高端、科学、丰满与务实。授课人既有参与未检立法的专家教授,又有少年司法和未检工作的领头人;既有本系统的先进工作经验,还有法院系统和>心理学领域少年司法视角;既有少年司法的历史发展,又有当前不断发展的现实需要;既有理论指导,又有具体方法。特别是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高检院专家咨询委员在授课中既向我们讲解了立法背景、法条释义,又为我们分析了具体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使我们既>收获了正确执法理念,又掌握基本工作方法和原则;心理专家泰祺老师的通过丰富的数据和图表帮助我们认识儿童的成长,让我们认识到眼前的孩子是由过往的很多生活事件组成的,要解决眼前的问题,就需要知道他的过去发生了什么,为我们做好社会调查注入了理性认同。一节节的精彩授课,从不同的视角和领域论证着少年司法的应有司法理念和工作原则,拓展了视野,让我这个未检新兵对未检工作框架和司法理念的认识不断地丰满和充盈,有了心理认同,必能转化成行动自觉。

二是惊叹于省院未检处领导的精心照顾和精彩点评。省院未检处领导不但为我们精心安排的丰富科学的培训内容,还从生活、安全、和饮食方面对我们照顾得无微不至,更是精心于每次授课内容,每次授课结束后都会从站在我们学员的角度对学习内容进行全面总结,并对老师授课进行精彩点评。这些精心付出和总结点评一次次感染着我们,或许正是这种认真的态度、精心的安排、全面的照顾和实情的情感投入,才使学员们深受鼓舞和感动,也正是如此,也才让我们更深切体会到了省院未检领导对于这次培训的重视和期望,这些都极大地激发了未检检察人的学习热情和职业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增强了未检团队的凝聚力和归属感,真正凝聚了人心,激发了工作热情和内在动力。

三是惊叹于介绍先进工作经验的同志们的敬业精神和务实作风。一个个工作经验的形成,一项项工作成果展示,体现的是他们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务实作风。特别是荷泽市检察院未检处张继民处长对于工作的细心收集整理,涉及内容和倾注精力无极限!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少审庭庭长王云华在新形式下,在深厚的庭审实务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庭审实质化语境下的未检工作,对于工作,王庭长向我们讲述了对于一项创新工作的思索与提练,有时一下午也可能只有几句话。虽然是平淡的一名句话,但我们也可以看到其执着的工作精神。同时,王庭长还从自己工作实务角度向我们介绍了以庭审中心主义下的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的理念转变、会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他们的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在他们强大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掌握和务实精钻的工作作风面前,深感自己差距太大,思想懒惰,懈怠工作,很多工作还一直只停留在应付状态,负罪感油然而生。

四是惊叹于一节节精彩授课后未检执法理念的不断充实和更新。正确认识未成年的特殊身份,他们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承载着延续国家和民族的使命,所以他们是国家和社会的人;未成年犯罪是错,而不是罪;少年司法针对的是人,而不是行为;少年司法更像父亲,宽容而不纵容;少年司法不仅是考虑量刑轻重的问题,而是采取何种方案,有利于避免再犯,或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再受伤害问题等等。特别是张寒玉处通过一个个案例剖析,帮助我们如何在处理案件时从法律的视角或者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重新看待,如何站在儿童利益本位主义看待事件,以儿童利益最大化来处理问题,而不是公众舆论。特别是张处长在讲到帮教工作时提到“教育是引导人的工作,教育引导未成年健康成长,而不是让他依赖你,我们既不是妈妈,也不是姐姐”,这个观点纠了正我们长期对爱心工作的错误认识。这些全新的思想理论刷新着我的司法理念,既为今后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处理一切案件和帮教等工作提供了总的指导原则。

在经历上述震撼和惊叹的同时,对照先进,我也深刻认识到在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不足,职业紧迫感和危机感不断增强。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刘力萍说得好,人才是未检事业发展的基石,未检工作者的成长,是做好未检工作的前提,所以我把这次培训作为我在未检工作岗位上成长的第一步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做到以下四点。

一要全面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通过这次培训,使我深刻认识到未检工作能做到什么样,取决于我们自身法律、心理、教育、协调等综合素能。上海长宁检察院未检科科长陆海萍,说得好,做教育工作就是“明白之人使人明白”,也就是未检工作者自己首先要是个明白人。反思自己心理学和教育学知识的欠缺,职业危机感进一步增强。所以,当务之急是全面加强学习,既要全面准确熟练掌握未检相关法律法规,也要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的技能学习与培养,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这样才能在办好案件的同时,做好心理疏导、教育帮教、风险评估等工作,同时还要妥善处理好自己的情绪,避免被情绪控制在谈话帮教时给未成年造成二次伤害,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未成年利益最大化。

二要树立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心理脆弱的孩子,有些工作失误一旦形成,将会造成不可逆转和修复的错误和伤害。同时在司法过程中,我们既承担着审查逮捕和起诉的职能,还是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能,如果我们不能认真审查,严格执法,又怎么能监督别人呢。特别是济南天桥区法院少审庭王云华庭长在讲课时的一句“没有超强功底和审慎思辨的能力,如何实现法律监督”的反问,更是让我崩紧了以严谨审慎的态度工作的弦。高检未检处张寒玉处长也通过各地司法实务处理的一个个具体案例,向我们展示和剖析了个别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些都提醒着我们认识到我们办理案件的每一个定性、每一个程序、每一句话都可能关乎一个孩子的体验、命运和未来。这些都对我们弥足珍贵的,既是业务借鉴,又是警戒与提醒。

三要树立保护意思,倾注爱心工作。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未检工作是爱心事业,阳光工程。未检工作者关注的是人,而不是行为,未成年需要什么才更重要,所以未检工作者的定位不是惩罚者,而是挽救方针的实施者。从诉讼开始就要教育、引导、矫正,在处理每一个诉讼环节时,都要立足于实现未成年权益的最大化,要把是否实现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作为我们评价工作成效的标准。从培训班上两位授课人身上,我看到了未检工作者应该有的职业形象:上海长宁检察院未检科科长陆海萍,她柔和的目光和温和的语气告诉我们在面对未成年人时应该是温和慈爱的形象,而我们的未检领头人高检未检处张寒玉处长,那雷厉风行、有理必争的作风告诉我们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应有的坚决态度。

四要准确职能定位,学会整合资源。通过培训,使我对未检工作的职能定位有一明确认识。未检的主业定位还是办案,在办案的同时,做好如法定代理人到场、合适成年人到场、不捕、不诉说理,亲情会见、分案起诉、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检察工作。我们不是社会保护人员,我们应定位牵头维权,把分散的未成年保护部门整合起来。正如姚建龙教授所讲的“少年司法的面孔不应是检察人员给他们钱或物,而是把转给相关职能部门。”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重引导构建社会支持体系,如督促建立协作机制、异地社会调查机制、关护帮教机制等,因为我们的精力是有限的,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现实未成年利益的最大化。

推荐第8篇:财务科长岗位职责

财务科长岗位职责

1.坚守岗位,遵纪守规,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管理的全面工作,承担管理工作的相应责任。

2.负责全公司各类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的管理,督促建立台帐。根据公司经营规划,组织编制企业年度综合财务计划和控制标准,并制定全公司和机关费用开支计划。

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对财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年度预算、资金运作进行总体控制。

4.对公司税收进行整体筹划与管理,按时完成税务申报及年度审计工作,协调公司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贯彻国家财经政策。

5.负责财务报表及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工作。为公司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财务分析,保证财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效地监督检查财务制度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做出适当的调整。

6.严格按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能,负责所属项目上缴、风险金的入库管理。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会议、经营决策、合同评审以及项目投资等工作。

7.精确地监控和预测现金流量,确定和监控公司债务和资本的合理结构,统筹管理和运作公司资金,并对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8.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并购等经营活动提供建议和决策支持,参与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控制。

9.制定财务工作策略、目标和计划,布置检查工作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

10.负责进行财务预测、控制、分析、检查和考核,督促各部门及基层单位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11.组织领导编制公司财务计划,审查财务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全面平衡资金、开辟财源、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2.负责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对会计人员调动岗位或离职,负责办理接管人员交接手续的监交工作。规划会计机构、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

13.负责向公司领导汇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各项财务收支和盈亏情况,以便领导及时进行决策。

14.及时编制和上报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为公司领导提供有关资料。

15.负责组织对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成本核算规程、成本管理会计监督及其有关的财务专项管理制度的拟订、修改、补充和实施。

16.负责组织《会计法》和地方政府相关财务工作法规的贯彻落实。

17.贯彻落实本部门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与生产、经营、项目部等部门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1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9篇:总务科长岗位职责

目录: 柳钢医院总务科岗位职责大全

1:总务科长岗位职责

2:总务科副科长岗位职责 3:维修班岗位职责 4:维修班班长工作职责 5:维修工作制度 6:电工职责 7:电工工作制度 8: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总务科长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总务科的各项管理工作及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严以律己、敢于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带领全体职工搞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高质量完成任务。

2:负责贯彻执行党的总方针、政策、及后勤发展战略方案。制定各类规章制度,检查考核制度。做到勇于改革、严格管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奖惩分明。

3:认真抓好维修、水、电、的管理工作,着重做好安全节约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跑、冒、滴、漏、现象;向各科室单位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经济实惠的服务;满足用户需要。

4:认真抓好物资采购工作,保障医院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需要。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为医院节约资金。

5:做好医院规划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工程的招投标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期;保证工程投资的合理性。

6: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机制及运行机制,与医院领导及各临床科室做好沟通工作;逐步实施人事管理、财物管理、生活设施及材料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杜绝不合理开支,不设小金库。

7:抓好职工队伍建设,关心职工生活经常对职工进行岗位业务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和业务素质。

8:认真执行柳钢物业及动力管理部门的文件精神,积极向科室组织宣传有关用电用水方面要求,并开展规范化用水、用电、的督促和检查工作。

二:总务科副科长岗位职责

总务科副科长工作职责为全面配合和协助科长完成上述工作任务。

三:维修班岗位职责

1.在总务科长领导下,负责全院水、电、气等设施的保养和维修。

2.面向临床为第一线服务,随时巡视检查全院水、电线路及开关等情况,对反映的问题和所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当时不能完成的工作要处理好现场,不留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努力学习业务技术,熟悉掌握所管设备的性能及供电、供水线路,做好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供水供电。

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日常工作记录,随时向科长汇报工作情况。 5.遵守技术材料安全操作规程,注意施工安全,不准穿拖鞋上岗。

6.严格掌握材料的合理使用,保管好水、电器材、工具和仪表,搞好定期盘点,杜绝私拿,浪费,以及被盗现象发生。

7.每年度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水、电、锅炉、污水站等的检查维修,搞好维修材料单的上报工作。

8.完成后勤主管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维修班班长工作职责

1:在总务科主任领导下全面负责班组内人员工作安排及临时调配,督促执行维修班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2:掌握全院各主要管线、设施的情况定期维修、保养、保证管线的畅通及设备的正常运行。

3:科学调度,合理分工;迅速解决漏水、漏气现象。

4:协助科长做好全院水、电、汽、的节约工作和外包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5:教育维修工严格执行《维修工作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维修质量。

6:抓好修旧利废,节约用料;杜绝浪费现象。

7:紧密配合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开展技术革新;确保医院工作的顺利进行。

8:及时完成科长布置的临时任务。

五:维修工作制度

一、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服从工作安排,团结协作,相互尊重,相互学习。

三、严格遵守请假制度,离开维修班到临床工作做事要留言。

四、保持室内清洁卫生,设备工具摆放整齐。

五、维修设备时一定要做到安全第一,不违反维修操作常规,做到先了解情况,后拆装修理。

六、私人电器未经领导批准一律不能带进维修室维修。

七、维修设施要做好记录工作,并不定期检查各部位使用设施的情况。

八、每天下班维修人员离开维修室一定要关断所有电源。六:电工职责

1:在总务科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室内、外照明、动力线路及电气设备的安全维修。

2:负责科室用电设施的检修,定时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临时性修理即时上门服务,注意节约维修材料。

3:每年进行一次大型供电设备的维护检修。

4:定期检查重要医疗用电部门、电梯、锅炉房、水泵房及地下室设备机房的电机设备,认真进行二级维护保养。

5:坚守岗位,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制度,确保用电安全。 6:遵章守纪,服从分工,积极完成班组和领导分配的其他各项任务。 7:集中办公,服从每天的工作调配及维修,无维修任务,原地待命。 8:在做好电工工作时,协助科室维修人员开展其他维修工作。 9:服从医院工作安排,完成科长下达临时性、突击性工作任务.七:电工工作制度

1:在医院总务科领导下由班长负责组织全班人员对医院的安全供电、照明线路和电器设备的使用进行维修、保养。

2: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政治学习,钻研业务,提高技术水平,热情为医院临床医疗服。

3: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有工作记录。

4:值班人员发现故障要及时处理,如不能处理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组织抢修。

5:如遇停电时,值班人员要在30分钟内起动发电机,40分钟内保证供电,保证手术正常用电。特殊科室配备应急灯或UPS,以便随时使用。

6:坚持“首接负责制”,对报修的设备要负责及时修复。不能立即修复的,要向使用部门解释清楚原因,并尽快组织修复。

7:坚持每周巡回检修一次,及时发现路线,电器隐患并予以解决,做好巡查记录。防止私自乱拉电线、偷电、漏电等现象的发生,发现偷电现象立即向科主任及时汇报。

8:做好修旧利废工作,节约材料。领料,用料要有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名,填写好入库单。仓库要建立帐本,做到帐物相符,严禁公物私用。 八: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指施工现场的安装维修电工。 (一)、一般规定:

1、电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后,核发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并定期两年复审一次。

2、电工作业必须两人同时作业,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3、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线路(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将设备(线路)断开电源,并对可能送电的部分及设备(线路),采取防止突然串电的措施,必要时应作短路线保护。

4、检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应先将电源切断,(拉断刀闸,取下保险)把配电箱锁好,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或派专人看护。

5、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存放在干燥、清洁的工具柜内,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校验,使用前,必须先检查是否良好后,方可使用。

6、在带电设备附近作业,严禁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有关尺寸。

7、用锤子打接电极时,握锤的手不准戴手套,扶接地极的人应在侧面,应用工具将接地极卡紧、稳住,使用冲击钻、电钻或钎子打砼眼或仰面打眼时,应戴防护镜。

8、用感应法干燥电箱或变压器时,其外壳应接地。

9、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机壳应有良好的接地,严禁将外壳接地线和工作零线拧在一起插入插座,必须使用二线带地,三线带地插座。

10、配线时,必须选用合适的剥线钳口,不得损伤线芯,削线头时,刀口要向外,用力要均匀。

11、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以大代小或用其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12、工作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由工作负责人根据要求把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向全体人员进行布置,并明确分工,对于患有不适宜工作的疾病者,请长假复工者,缺乏经验的工人及有思想情绪的人员,不能分配其重要技术工作和登高作业。

13、作业人员在工作前不许饮酒,工作中衣着必须穿戴整齐,精神集中,不准擅离职守。(二)、安装

1、施工现场供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HN-S)系统,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线管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可靠连接,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保护零线的连接点不少于两处,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溶断器。

2、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除在配电室或配电箱处作接地外,应在线路中间处和终端处作重复接地,并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3、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保护零线架空敷设的间距大于12M时,保护零线必须选择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或小于16MM2的绝缘铝线。

4、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截面应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芯线,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用绿/黄线作负荷线。

5、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相同,三相线路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

6、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其线间距离不得小于0.3M,架空线相序排列: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

1、N、L

2、L

3、PE(注:L

1、L

2、L3为相线,N为工作零线,PE为保护零线)。

7、在一个架空线路档距内,每一层架空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条导线只允许有一个接头,线路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不得有接头。

8、架空线路宜采用砼杆或木杆,砼杆不得有露筋、环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应不小于130MM,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1/10加0.6M,但在松软土质处应适当加大埋设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9、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高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负荷,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

10、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箱要防雨、防尘、加锁,门上要有“有电危险”标志,箱内分路开关要标明用途,固定式箱底离地高度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箱底离地高度应大于0.6M,小于1.5M,箱内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应分别用接线端子分开敷设,箱内电器和线路安装必须整齐,并每月检修一次,金属后座及外壳必须作保护接零,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

11、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两级漏电保护器选择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匹配,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安装漏电保护器。

12、配电箱、开关箱中的导线进、出线口应在箱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外,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作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13、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移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和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其负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保护套软电缆或塑料护套软线,导线接头应牢固可靠,绝缘良好。

14、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藕变压器,照明开关必须控制火线,使用行灯时,电源电压不超过36伏。

15、安装设备电源线时,应先安装用电设备一端,再安装电源一端,拆除时反向进行。(三)用电维修

1、检修工具、仪器等要经常检查,保持绝缘良好状态,不准使用不合格的检修工具和仪器。

2、电机和电器拆除检修后,其线头应及时用绝缘包布包扎好,高压电机和高压电器拆除后其线头必须短路接地。

3、在高、低压电气设备线路上工作,必须停电进行,一般不准带电作业。

4、停电后的设备及线路在接地线前应用合格的验电器,按规定进行验电确无电后方可准操作,携带式接电线应为柔软的裸铜线,其截面不小于25MM2,不应有断股和断裂现象。

5、接拆地线应由两人进行,一人监护,一人操作,应戴好绝缘手套,接地线时先接地线端后接导线端,拆地线时先拆导线端,后拆地线端。

6、脚扣、踏板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结实可靠,应根据电杆大小选用脚扣、踏板上杆时跨步应合适,脚扣不应相撞,使用安全带松紧要合适、系牢,结扣应放在前侧的左右。

7、登杆作业前,必须检查木杆根部有无腐朽、空心现象(松木杆不大于1/4,杉木杆不大于1/3),原有拉线,帮桩是否良好,水泥杆应检查外观平整、光滑无外露钢筋无明显裂纹,杆体无显著倾斜及下沉现象。

8、杆上及地面工作人员均应戴安全帽,并在工作区域内做好监护工作防止行人、车辆穿越,传递材料应用带绳或系工具袋传递,禁止上下抛掷。

9、雷雨及6极以上大风天气,不可进行杆上作业。

10配线时,必须选用合适的剥线钳口,不得损伤线芯,削线头时,刀口要向外,用力要均匀。

11、现场变(配)电室,应有两人值班,对于小容量的变(配)电室,单人值班时,不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均不准越过检查和从事修理工作。

12、在高压带电区域内部分停电工作时,操作者与带电设备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规定,运送工具、材料时与带电设备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推荐第10篇:财务科长岗位职责

财务科长岗位职责

一、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维护公司经济利益,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经济核算和业务往来,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的搞好服务工作。

2、负责处理日常经济业务,记帐、报帐的程序必须规范正确,经济业务发生后两天内必须入帐。

3、负责审核所有的会计凭证,记帐必须有原始凭证为依据,帐面字迹清楚,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日清日结。

4、负责产品成本核算工作,按照生产部门提供的数据正确核算产品的实际成本,在产品成本管理上,提出合理化建议。

5、负责审核生产部、供应部、销售部的日报表、营业室报表、出纳现金流量表审核后签字、销售出门证的核对工作,经常检查、监督、指导公司其他部门核算人员的业务,定期对出纳员、收款员、付款员的库存现金盘点工作。

6、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每月5号前上报总经理、财务部经理、农发行、商业银行、农业开发办、国税局、地税局、计财局、开发区企管局、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的财务报表。

7、负责国税局网上申报打印工作,应交税金的核算,准确计算产品的销项税和原材料的进项税,及时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8、负责购买大豆收购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做

1 好空白发票的保管工作,并监督其他部门的票据管理与使用。

9、负责接待上级主管部门、税务、银行、审记等来公司检查财务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帐本、报表、财务信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0、负责公司的固定资产、存货、备品备件盘点工作,按照公司的盘点制度做好清仓查库盘点工作,并监督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报废等情况,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11、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公司关于财务方面的文件、资料、合同和协议,财务帐册、财务报表、税务申报表、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完整按序号装订成册,保证无丢失损坏,不得私自向外提供或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不得随便将财务资料交给他人翻阅。

12、负责财务的日常管理和本部员工考勤、纪律、卫生、安全、防火等工作,完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关系

1、向总经理和财务部经理负责。

2、配合销售部及时清理催收货款,对清客户往来帐目,按月核对产品销售数量、金额和途中减量,发现问题上报财务部经理,重要问题上报总经理处理。经常检查、核对销售部的销售凭证、销售日报表、豆粕运费等,及时准确入帐。

3、经常检查、核对供应部采购凭证、保管帐和内勤日报表、原材料、产成品、溶剂油、原煤、包装物等出、入库情况,及时准确入帐,做到保管帐与财务帐相符,保管帐与实物相符。

4、配合生产部做好成本管理,经常检查,核对低值易耗品帐目和生

2 产成本摊销情况,每月3号前向生产部提供产品成本明细表。

5、对综合部提供相关绩效考评经济指标服务。

三、工作权责

1、对违返财经纪律,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开支和手续不全票据不予受理。

2、对公司其他部门的错误报表予以退回,并查明原因,及时修正,重大问题应向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反映。

3、对资金管理、利润成本管理;会计核算管理等负组织责任,因财务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接受公司相应经济处罚。

4、对各部门内勤有指导业务、检查工作、规范管理的权力。

四、工作标准

1、一年内建立比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管理体系,控制财务核算与费用支出,精通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审计、税务、融资及资金运作的流程与管理方法

2、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及相关帐务处理方法。

3、熟练掌握和使用各种财务软件及办公自动化软件。

4、及时清理个人借款和应收帐款,避免呆死帐的发生,对汇款购买物资或原材料的发票催经手人当月清回,对往来应付款要核对准确后方能签字,特殊情况向主管经理或总经理汇报。

5、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公司购买的一切物资必须附有验收入库单、签字手续齐全,采购原材料、销售产成品附检斤磅单小票。费用票据入帐,必须有总经理签字,杜绝手续不全票据入帐。

6、财务帐目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每月5号前上报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率达到100%。

7、做到按序号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大豆收购凭证,不虚开、不损坏、不丢失、不差不乱。填开的准确率达到100%。

8、严格把好财务关,对公司各部门的财务工作要监督到位,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不推不拖,及时拿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经理。

第11篇:安技科长岗位职责

安全技术科科长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工人进行公司安全教育,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3)组织制订修订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5)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到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6)监督检查爆破物品,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7)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检查督促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9)负责对公司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总结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10)指导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定期召开安全人员的会议,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建设。

安全技术科科长岗位职责

(1)应对全厂安全生产和保护工作负有总的执行、督促、检查的责任。

(2)加强对专(兼)职安技人员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工作,指导检查他们的工作,并帮助提高安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3)制定全厂性的安全工作计划,汇总审查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安措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制度计划,按期实现。

(4)经常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法纪的宣传教育,负责新进人员的入厂三级教育复训教育、更变工种的二级教育和工伤愈后教育。

(5)定期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电气、起重、锅炉、焊接、车辆驾驶等)人员的专业训练,考核和发证工作,严格执行不经训练、考核、发证,不得操作的原则。

(6)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特别紧急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即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主管厂长和采取措施。

(7)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安全全卫生设施的设计,验收和

设备的试运转工作。

(8)负责制订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人员按规定及时发放和正确合理使用劳防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

(9)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搞好工业卫生,控制职业病发展和环境污染。

(10)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尘防毒和预防职业病的工作。

(11)认真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并负责报告的及时性和正确性。

(1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的检查、竞赛和评比、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并及时表彰先进。对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按“三定” “四不推”的原则认真整改。(“三定”: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四不推”:一个人能解决的不推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厂部、本厂能解决的不推上级主管部门;)。

(13)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14)对各部门领导、职工、忽视安全、玩忽职守的强令冒险作业以及严重违章作业,有权建议厂长或主管厂长给

予处分直至越级反映。

(15)应积极参加厂部生产调度会议,及时布置汇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要求。

(16)积极参加上级各项安全活动,并按时完成上级所交给的任务。

第12篇:治安科长岗位职责

治安科长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保卫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学院安全保卫、

治安巡逻、交通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2、做好动态安全信息收集工作,实时掌握和处理各种不

安全因素,分析校园内外的治安、保卫状况,提高警惕,预防、发现、制止违规、违法犯罪活动。

3、负责处理学院内的一般性治安案件,配合公安部门侦

破重大刑事案件,做好预防治安问题和灾害事故的发生,配合领导参与防灾救灾工作。

4、指导保安队长搞好保安岗位管理,检查督促保安队长

的带班情况,加强治安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保卫人员的综合素质。

5、搞好保卫团队建设,了解队员的思想情况,做好队员

的思想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全体保安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6、负责组织保安队的月度、年度工作考核工作,建立治

安工作基础台账和治安挡案建设。

7、定期召开分析会,研究校园治安形势,并制定相应整

治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8、搞好学院节假日大型活动及参观访问领导的安全保卫

工作。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13篇:安全科长岗位职责

安全科长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决议、要求。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调度生产的同时布置和协调安全工作及措施。

2、组织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等安全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落实情况,确保其有效性和持续改进。

3、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公司各项应急预案。

4、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安全管理工作正常有效运转。

5、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对危险作业环节进行重点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监督公司安全措施费用的落实与使用;按规定及时发放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和防暑降温物品。

7、定期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体系以及安全保障体系运行、运转情况。

8、编制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工作规划,开展各项安全评比活动,策动公司安全文化的推行,开展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坚持每周两次次安全检查,督促、跟进、验证、考核项目部查出问题点/隐患防范措施的整改并按期完成。

10、进行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对项目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并督促、跟进、验证、考核责任部门完成整改。

11、定期对项目部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有效性和持续改进。

12、会同/督促项目部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检验;对施工设施、起重设施、机电设备以及施工场地内安装、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并符合安全标准。

13、组织对公司员工(包括新入员工、复工、实习培训人员、临时工、外包工、及外来援助人员)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和指导二级、三级安全教育实施及班组的安全知识教育,会同/督促项目部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完善员工、临时工安全教育/培训挡案。

14、熟悉并掌握公司安全生产现状,了解生产工艺、设备状况及各种不安全因素,定期组织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5、落实《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各项消防档案,确定各个项目部重点消防部位,实行分类管理、明确责任,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维护保养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消防保卫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

16、对公司发生的伤亡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总结事故教训,落实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检查其防范措施得到落实;会同人事部门做好工伤事故挡案资料汇总、整理、上报、保管。

17、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关对公司的劳动安全监察活动。

18、监督检查公司的分包单位及劳务协作队伍安全管理状况工作,检查其安全组织机构、人员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各项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记录,做好相关责任落实的签约、记录、建档工作;

19、负责公司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和现代安全管理办法。

20、督促项目部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针对季节性施工,及时下发文件确保生产安全运行,如: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并做好隐患排查的记录;

22、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和劳保用品。

23、建立机械设备台账,核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状况,设备准用证的办理登记情况;

24、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4篇:医务科长岗位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根据医院工作计划,结合医疗、医技工作实际,定期拟定医院医疗业务工作计划,经院长、副院长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定期总结医疗工作现状和对策,报院领导作为决策依据。

2、经常督促、检查医疗工作制度、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医疗、医技人员工作职责的贯彻执行情况,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做好科室间的协调工作。

3、制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方案、标准和评价检查办法,报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4、及时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组织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院技术委员会审理。

5、了解或参加临床医疗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组织协调重大急重危病人的抢救、疑难病人讨论、重大手术讨论和审批、院内外会诊工作。

6、督促、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管理工作。

7、组织对全院医疗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做好资料的整理和保存。

8、组织实施对基层医院的技术指导工作和临时性院外医疗任务。

9、全面负责本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1.在院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院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工作。

2.拟订有关业务计划,经院长、副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时总结汇报。

3.深入各科室,了解和掌握情况。组织重大抢救和院外会诊。督促各种制度和常规的执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提高医疗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4.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组织讨论,及时向院长、副院长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实施、检查全院医务技术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协助人事科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奖惩、调配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临时性院外医疗任务和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工作。

7.检查督促各科进修和教学科研计划的贯彻执行。组织科室之间的协作,改进门诊、急诊工作。

8.督促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9.领导医务科及所属人员的政治学习。抓好病案统计、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1.在科长领导下,拟订有关业务计划,组织实施。

2.协助科长组织重大抢救和院外会诊。

3.深入各科室,了解和掌握情况。督促各种制度和常规的执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提高医疗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4.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组织讨论,及时向科长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制定全院医务技术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计划并监督检查。

6.协助科长落实临时性院外医疗任务和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工作。

7.督促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8.负责医疗责任险投保及理赔、保外就医鉴定等其它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15篇:财务科长岗位职责

1财务科长岗位职责

1.1在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负责本院的财务管理工作。

1.2根据医院发展战略,制定配套的医院财务、物价管理与服务运作方案。

1.3根据医院收入特点,制定与收入配套的管理规定和方案。确保医院收入的顺利实现。

1.4根据医院收入特点、业务需要和节约原则,组织预算编制,并监督预算资金正确使用,确保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完备性,严把财务关,杜绝不合理开支。

1.5合理组织收入,监督管理医院收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做到不漏收,不多收,对收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按时清理债权和债务,防止拖欠,严格控制呆账。

1.6参与医院内部经营方案的制定、审查、核定、考核工作,组织应用先进的财务管理方案及软件,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

1.7制定医院内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堵塞漏洞,防范资金风险,并根据情况变化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项制度。

1.8具体负责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组织财会人员学习业务技术知识,熟悉和掌握各项财政制度,贯彻执行好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和有关法规制度。

1.9协调处理日常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找出工作中的不足,

提出改进的意见。本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主管院长,同时拿出改进的方案。

1.10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管理规定,拟定本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的工作规则并组织落实,研究物价政策,指导下属及科室合理执行价格标准。

1.11总结本年度财务工作,做好下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工作报告和请示报告。

1.12配合上级各有关部门对本院的财务、税收、物价、医保和审计等检查。

1.1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

1.14财务科副科长协助科长做好以上工作。

第16篇:安检科长岗位职责

巴运公司安检科科长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及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各种安全文件,监督检查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2、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安全经费的使用和各项安全工作的完成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督促及时整改。

4、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5、检查事故防范措施执行情况,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时了解详细情况并汇报上级领导,积极参与处理和分析事故原因,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追查责任,按时上报。

6、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设备完好情况,保证车辆监控设备完好有效,要求客车完好率达100%、货车完好率达85%。

7、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全公司职工安全素质。

8、积极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进行整改。

9、突发事件发生时,安检科长应作为应急管理责任人员启动各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和救援。

10、做好各类事故台帐和各类事故报表,并及时上报。

11、做好安全宣传工作。

1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擅离职守。

13、其他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和职责。

14、针对以上所述,安检科长若有失职、渎职的行为,对该安检科长予以100-300元经济处罚。

巴运公司 2017年1月1日

第17篇:材料科长岗位职责

材料科长岗位职责

1、负责分公司各项目部材料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2、负责审核分公司各项目部的物资采购供应计划,按施工进度计划向现场提供所需物资。

3、监督对顾客提供产品的检验和验收,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所需物资。

4、负责对材料供货商的考察评价,并建立考评档案。

5、负责控制材料的收、发、价格并及时反馈信息。

6、负责设备、工具的报废、更新和采购的管理工作。

7、负责对分公司各项目部材料员的培训工作。

8、完成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材料管理制度

一、物资的验收

1.物资在验收前由材料员依据材料清单上所列的名称、数量进行核对、清点,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填写材料验收单。

2.对入库物资核对、清点后,仓库管理员及时填写验收单,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材料员、供货商各留一联。

3.因工程急需的物资,材料员要现场核对验收,并及时填写\"材料验收单\"。

4.材料验收杜绝打白条现象。

二、仓库物资保管

1.材料入库后,需按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码放,做到\"二 齐、三清、四号定位\"。

(1) 二齐: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 (2) 三清:材料清、数量清、规格标识清。 (3) 四号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2.材料员对常用或每日有变动的物资要随时盘点,若发现误差须及时找出原因并更正.3.库存材料信息及时与项目经理沟通,以便及时进购材料避免材料用完影响工程进度。材料员必须对材料的数量、规格仔细掌握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仓库内必须保持整洁有序。

三、物资的领发 1.保管员根据领料单如实发放物资,坚持限额领料杜绝材料浪费。 2.保管员根据材料进货时间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材料。 3.领料人员所需材料仓库没库存,保管员应及时填写材料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避免影响工程进度。

4.任何人不办理领料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库内拿走物资,不得在货架或货位中乱翻乱动,保管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行为。

5.仓库内的工具在领用时保管员要严格落实到人(以及这个人所在的班组),及时记录以便在一天工作结束后收回工具。(如工人在工具使用的过程中工具损坏一定要把损坏的工具拿回以旧换新)

6.任何班组在仓库领料有剩余时一定要及时收回,避免现场到处都是剩余材料。

四、物资的采购

1.工程开工前10天,各工地技术人员必须编制一份该单位工程的材料汇总计划,该计划要由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后交材料科及材料员。材料科根据此计划采购材料。

2.工地材料员根据材料汇总计划、工程进度实际需要及库存情况于每月25日编制一份下月材料采购计划,计划要有明确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及进场时间要求,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上报材料科,经科长签字审查、批准后按此计划采购材料。

3.单位工程若遇变更,工地技术人员和材料员应及时写出材料变更计划交材料科科长审查、批准后改变原采购计划。

4.本公司大宗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红砖、白灰、砂子、石子、瓷砖等)由材料科统一购买,其它零星材料或工地急需材料由工地材料员自行采购,但必须到本公司指定分承包方处进行采购。

5.材料员购买材料应坚持“三比一算”的原则,确保材料的质量、数量、努力降低采购成本;不得购进“人情材料”,若发现有营私舞弊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材料保管员岗位职责

1、必须和项目经理、技术员密切配合,熟悉图纸,了解预算材料含量,按每月的形象进度,分上中下旬,按质按量、价格合理的保证材料供应,作到“货比三样,价比三店”,把工程成本降到最低限度。

2、每月月底必须制定出下个月的材料计划,不能出现无计划购买机具、原材料等现象,对租赁的机具要及时周转,对低值易耗的小型工具要和本公司各工地穿插使用,避免额外开支。

3、必须和项目经理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平面布置图堆放料具,达到现场文明,真正作到爱厂如家。对丢失的材料工具及浪费材料的行为,必须按章程严肃处理,决不能徇私情。

4、工作作风要扎实,仓库、水泥库要保持清洁,对使用过的包装要回收记账,工程完工后,要向公司领导及材料科长汇报资金去向,要清楚明确,有凭有据。废品废料处理时,必须有材料员和保管员同时参加,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立即将处理情况通知项目经理,做好相关记录。

5、每季度要及时对帐,必须做到帐物一一对应,材料记帐要求及时、准确、真实,严禁错帐和假帐。记账帐目要求做到条理有序、日清月结,通过帐本确保体现工程项目的实际消耗量和盘存量。否则,以罚款论处。

6、负责物资的验收入库,做好签证和产品标识,实现可追溯性。

7、按照顾客提供产品清单,对产品进行验收、贮存、发放,并做好材料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的收发和存放。

8、对顾客提供产品要及时对账并签证。

9、场内的租赁材料,无论内租或外租,要求平衡掌握,材料员协同项目经理合理调度,不用的材料及时送回,杜绝资源浪费。回送的各种材料要平衡调配,不能先送好的,后送坏的,不能随意接受租赁方的罚款,更不能把好的送给别人,把坏的留给自己。材料消耗要进行动态管理,材料员要勤转细查,对各作业队造成的不合理浪费及时制止,并制定切实有效的处罚措施,以达到资源充分利用的目的。

10、机具工具必须按分公司材料科指定的厂家进行租赁,做到先有合同后有租赁。

11、材料员应督促、协调合格供方持验收单和发票当月28日之前向材料员对帐并向分公司报账,防止错记漏记。

12、工程项目保管员应每月20-25日结合工程进度对现场进行实际盘点,盘点表签字齐全,每月30日报分公司材料科。材料报表要求真实、准确,严禁虚报、瞒报。

13、材料员所报销的单据必须有收据、清单、发票三项,收据上必须有仓库保管的签字或由仓库保管开据材料验收单方可;发票上必须有项目经理和材料员的签字。(发票上的数据必须与清单上的数据相等)

14、现场的机械设备由材料员负责监督各个班组的使用及清理,对使用不恰当的班组及时的制止、清理不及时的班组及时提醒其班组长清理。材料员负责监督对现场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

15、负责对警卫人员的培训、监督。

第18篇:综合科长岗位职责

综合管理科长岗位职责

1、负责对全科各岗位人员的工作安排、检查和考核,做好管理和上下协调工作。组织全科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全科各岗位人员的工作安排、检查和考核,做好管理和上下协调工作,不断提高全科的整体素质。

2、在中心领导的安排下,负责各单位富余人员的接收、转移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和审核创业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制度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各类会议的组织安排,对文件、资料起草的审核以及打印和装订的把关。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的保密工作。

4、负责中心党建、行政、工会、团建等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做好日常工作开展的监督和考核。

5、对中心人事管理要做好监督检查,根据中心的工作情况,做好各项考核制度的制定及调整和考核工作。

6、负责对中心各类费用和一切对外结算审核的把关,及时了解中心运作状况,和各项工作的进展,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为中心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起到参谋和助手的作用。

7、负责管理好公章,做好一切下发文件把关和对外资料的审查和上报,以及上下信息的传递和反馈工作。

8、做好后勤服务的管理考核工作,同时对中心现场管理要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9、负责对创业服务中心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10、对中心的文件、资料要做好存档和销毁的监督和保密工作。

11、负责保证中心信息畅通及生活福利工作。

第19篇:安全科长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积极落实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对施工工程质量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二、发放文件有效版本,收回失效或作废质量文件,收集整理质量文件及修改意见。

三、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向设计单位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意见。

四、经常深入现场进行过程检验,发现不符合规范、标准项及时提出并解决。

五、主持工程预检、预验工作。

六、严格执行《工程技术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七、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

十、深入工区和工地,指导研究安全技术人员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十一、与有关部门共同抓好新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十二、制止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三、对违反安全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的行为,经劝阻,制止无效时,有权越级上报。

十四、对出现的事故,组织调查,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不断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守本局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定科室工作目标、工作计划,调动全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负责全科行政、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履行局领导赋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3.指导各设区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处理有关安全问题或争议。

4.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的具体实施,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5.负责组织推荐省级安全管理先进企业和省级安全达标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6.受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7.负责有关安全管理课题项目的研究、推广、运用。

8.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对来人来访热情接待。

9.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良行为。

10.及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20篇:设备科长岗位职责

1.负责起草科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科室经费预算;负责科室人员业务培训和组织协调,检查科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责任到人。

2.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参与招标工作,到货验收、调配、建卡、建帐、结算等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定期进行清查,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建立健全设备帐、卡,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4.负责进口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申报、定货合同、报关、商检等项业务工作。

5.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报废和处理工作。

6.收集、研究国内外医学及相关学科技术及仪器设备的情报与信息,为使用科室做好技术咨询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7.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科内职工的业务工作,做好科内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岗位考核等项工作,加强廉政建设。

8.负责办理部门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1)全面负责设备管理科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科室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做好科室建设工作。

(2)建立健全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定期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经常走访教研室,听取一线教师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制定近期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组织制定仪器设备的年度采购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大型设备的论证和实施。

(5)参与拟定年度教学设备费、实验消耗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等有关经费的预算,检查评估投资效益。

(6)负责各院系部的经费分户帐,月、季、年统计报表工作。负责物资帐目的建设与管理。

(7)负责仪器设备的信息收集,资料分类归档工作。

(8)负责建立健全全校在用教学仪器设备的档案。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借调、报废的审批手续及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处理工作。负责各类教学资源统计报表的审核.。

(9)主动收集信息,积极向教研室提供建立实验所需配套仪器设备、试剂等更新换代情况。

(10)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配置与采购工作。

(11)负责实验室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12)负责实验消耗材料采购计划的审核。

(13)积极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14)副科长协助科长工作。

1.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实际需求,拟定仪器设备的装备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组织二级论证,并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参与招标工作,到货验收、调配、建卡、建帐、结算等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定期进行清查,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建立健全设备帐、卡,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4.负责进口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申报、定货合同、报关、商检等项业务工作。

5.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报废和处理工作。

6.收集、研究国内外医学及相关学科技术及仪器设备的情报与信息,为使用科室做好技术咨询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7.负责仪器设备统计报表工作。

8.负责办理部门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刑事执行检察科长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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