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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回顾与展望

发布时间:2020-03-02 06:22: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回顾与展望

刑事执行检察是一个新词语,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刑事执行检察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监督内容是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对象是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机关,监督核心是执行机关的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一、刑事执行检察的发展历程

刑事执行古已有之,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因此都离不开刑事执行,特别是刑罚的执行。我国古代社会没有检察机关,也没有专门对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清朝末年,中国建立了检察制度,其职责就包括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因此可以说,刑事执行检察是我国检察机关与生俱来的职责。从发展历程看,我国刑事执行检察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1906年至1949年

这一时期包括从清末创立检察制度到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国民党政府时期,也包括同时期共产党创立的新民主主义政权时期。刑事执行检察的主要特征是检察官有权监督、指挥判决执行。

(二)1949年至1968年

从新中国检察机关成立到“*”期间检察机关被撤销。这一时期,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57年之后检察机关还承担了对劳动教养执行情况的检察任务。同时,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了负责监所劳改监督业务的机构,对大部分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实行了派驻检察,并在个别大型劳动改造机关建立了派出检察院。

(三)1978年至2014年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高检院设立了监所检察厅,地方各级检察院也设立了监所检察处(科),监所派出检察院逐渐增多。

(四)2015年至今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特别是2013年1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同年底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监所检察”的名称已经不能涵盖和准确反映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责。经报中央编办同意,2014年12月30日,高检院印发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的通知》。按照高检院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也进行了更名。因此,从2015年起,开始了刑事执行检察新阶段。

2015年12月,高检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刑事执行检察的主要职责,包括:(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6)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7)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8)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9)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0)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11)其他事项。

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基本经验

近年来,在高检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等问题;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等问题;加强对特赦活动的监督,确保“不错放一个,不漏赦一个”;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切实减少不必要羁押;加强对羁押期限的监督,集中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的监督,维护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益;加强安全防范检察,维护监管场所秩序安全稳定;推动纠正和预防冤假错案,切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2015年11月,曹建明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得到委员普遍赞扬和社会各界好评。新中国刑事执行检察在67年的发展历程中,适应形势发展,积极开拓进取,创造和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

(一)形成了明确的工作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法治精神为引领,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刑事执行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为主线,在全面履行职责、规范司法行为、创新体制机制、提升履职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全面加强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努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二)形成了“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

2015年5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即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个维护”目标一致、内在统

一、相辅相成,是新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的发展和完善。

(三)形成了四种检察方式

1、派驻检察。对监管场所实行派驻检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派出派驻刑事执行检察机构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大型监管场所或监管场所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的派出检察院和在监狱、看守所设置的派驻检察室。截至2015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在监管场所设置派出检察院89个,共在监管场所设置派驻检察室3396个,共承担2659个看守所和668个监狱的检察任务,占监管场所总数的。

2、巡回检察。对常年关押或者收治人数较少的监管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和社区矫正活动,可以实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每次巡回检察结束后,应当制作检察记录,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巡回检察扎实有效开展。

3、专项检察。针对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可以组织开展专项检察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清理纠正或者监督整改。2014年,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以职务罪犯、金融罪犯、涉黑罪犯为重点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2015年,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

4、巡视检察。2012年2月,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印发了《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巡视检察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巡视检察的概念。所谓巡视检察,是指地(市)级以上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辖区内由下级检察院检察的监狱、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察,同时对派出、派驻该监管场所检察机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巡视检察,既不同于以往检察院对监管场所的派驻检察或者巡回检察,也不同于以往上级检察院执检部门对下级检察院执检部门的工作检查,而是在二者有机结合基础上的创新发展。巡视检察制度在执检工作中施行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2000余个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派驻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进行了巡视检察,督促被巡视单位整改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处了多起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2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肯定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巡视检察,将其作为司法改革的成果之一。

(四)形成了三种监督手段

1、检察建议。在刑事执行检察活动中,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安全隐患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或者监管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采纳落实情况。对被建议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进一步督促落实。

2、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在刑事执行检察活动中,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不被采纳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在发出的同时,要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增强监督效果,对被监督单位不纠正或者纠正不到位,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直至报告高检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同级政法机关监督纠正。

3、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依法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执检部门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最强有力的一种法律监督手段。实践证明,凡是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较多的地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就有权威,法律监督效果就好。反之,凡是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较少的地方,甚至多年不能查办一起职务犯罪的地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通常缺乏权威,法律监督工作往往也无法打开局面。2015年5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既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刚性的重要手段,必须贯穿整个刑事执行监督全过程。”

(五)形成了“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的张飚精神

张飚,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原检察官,2011年退休。为帮助张氏叔侄俩翻案,张飚坚持了5年。在高检院授予张飚“全国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后,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召开了部分省级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和派出院检察长学习张飚先进事迹座谈会,总结出“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的八字张飚精神,作为学习的核心内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职业忠诚度和责任感。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专门表扬了张飚同志。同年4月,中央政法委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全体干警学习宣传张飚先进事迹,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六)形成了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十项禁令”

高检院执检厅对执检人员违纪违法问题高度重视,深入分析了近年来全国执检人员违纪违法高发的原因,排查出容易导致执检人员违纪违法的廉政风险点,研究提出了“十项禁令”。一是严禁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错不纠,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二是严禁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三是严禁派出(派驻)检察人员未经请示,擅自对重大事项、重要案件作出决定,或者不严格执行上级决定;四是严禁未经调查、审批,擅自对外发布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情况,甚至为监管场所遮掩、开脱;五是严禁弄虚作假,造假监督,拆分监督,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六是严禁违法会见在押人员,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泄露办案秘密;七是严禁简单粗暴对待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漠不关心其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八是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九是严禁在刑事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领取补贴、报销费用、免费用餐;十是严禁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吃请、礼物及提供的娱乐活动。违反以上禁令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问责。

三、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展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谈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时指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四中全会突出强调了执行权,将之与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相并列。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监管执法特别是被执行人权益保障状况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涉及的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和执法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的关注程度之高前所未有,监管事故检察应对工作的难度和压力之大前所未有,中央领导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批示之多和要求之高前所未有。这“三个前所未有”是近几年我们分析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形势常用的概括语,这反映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也有难得的发展机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保持优势,补齐短板,坚持核心抓监督,突出抓办案,扎实抓基础,持续抓规范,着力抓素质,改进监督方式,强化监督实效,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一)突出抓好重点工作

1、就刑罚执行检察而言,要重点抓好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调动罪犯改恶从善的积极性,保证刑罚执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这个环节往往容易出现司法不公问题,党中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必须始终作为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抓好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的落实,继续加强对“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防止“有权人”、“有钱人”、有关系的人特事特办甚至法外开恩,巩固专项检察成果。要着力强化对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环节的监督,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出庭监督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前门进后门出”的问题。

2、就强制措施执行检察而言,要重点抓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切实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依法积极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规范开展。

3、就监外执行检察而言,要重点抓好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依法进行。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重心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检察转移,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日常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和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依法进行。

4、就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而言,要重点抓好对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认真办理刑事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控告、举报和申诉,注重对监管场所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畅通其诉求渠道。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依法严厉打击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的检察和防范。依法重视保护未成年、女性和老病残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死刑执行临场监督,保护死刑罪犯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优势和作用,有效防止、及时发现和积极推动纠防冤假错案。

(二)努力补齐业务短板

1、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无论是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还是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都要进行监督。要拓展案件信息来源,推动建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公安、法院以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制度,畅通监督信息渠道。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巡回检察,通过查阅卷宗、走访现场、听取被监视居住人意见等方式,重点监督了解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发现违法行为必须坚决监督纠正。特别是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打擦边球”违规办案、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的,要坚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2、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刑罚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起始环节。各级检察机关要抓好“起点”,从一开始就注意监督纠正该交付执行不交付执行等违法问题,切实把好“入口”关。2014年在“减假暂”专项检察活动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审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不交付执行的问题比较严重。一些罪犯长期流散于社会,甚至重新违法犯罪;一些罪犯自恃有病而看守所、监狱又不收押,多次故意犯罪,影响恶劣。2016年上半年,高检院将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及时监督纠正应当交付执行而不交付执行或者不及时交付执行,应当收押、收监而拒不收押、收监等行为。

3、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的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刑事裁判适用财产刑的比例很高、执结率较低,各地普遍存在财产刑“难执行”、“不执行”等问题,大部分财产刑裁判处于“白条”状态,“空判”问题严重,不但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成为刑罚执行活动中被社会日益关注的又一个敏感热点问题。2015年,高检院执检厅在六个省份部署开展了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2016年,高检院执检厅将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沟通协调,适时扩大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范围,研究起草指导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4、加强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强制医疗是刑事诉讼法针对特定的精神病人规定的一种具有强制监管和医疗性质的措施,虽不属于刑罚和刑事强制措施,但因其具有强制监管性质,被执行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也是刑事执行检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中,强制医疗存在执行场所不规范、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也处于起步阶段,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主动探索研究,无论是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执行,还是交由一般地方医院执行,检察机关的监督必须跟上,切实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要根据工作需要实行派驻检察或巡回检察,主动探索适应强制医疗执行工作特点的监督方式和措施。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强制医疗机构的沟通协调,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执检与公诉等部门的工作衔接。高检院研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于2016年印发执行。

(三)深入推进机构改革

刑事执行检察机构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组织者和执行者,直接关系到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直接关系到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信力。但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编制不明确、工作职能被虚化,甚至一些地方还没有设置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各地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监所检察机构更名这个契机,建立健全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的监所检察部门可以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监所派出检察院可以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院,有条件的省级院可以探索建立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分院,推行刑事执行检察院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合一工作模式。按照同级派驻和对等监督的原则,积极争取编制主管部门支持,明确将检察室列为检察机关正式的派出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派出机构的管理,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动态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院业务管理办法》。

(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只有拥有一支优秀的政法队伍,才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广大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特别是派驻检察人员长期处于相对封闭的工作环境,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任劳任怨,非常辛苦,涌现出张飚等一大批先进典型,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各级检察机关执检部门要认真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弘扬“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的张飚精神;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落实责任追究,加强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

(五)大力加强保障建设

1、全面完善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规范。2015年,我们先后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多个规范性文件。目前,正在抓紧修改《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接下来还将修改完善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等工作办法,研究制定财产刑执行监督等新增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化水平。

2、着力构建信息管理机制。坚持把科技强检作为提高刑事执行监督能力和效率效果的重要途径,加快研发和推行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应用软件,把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全面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监控联网和检察专线网支线“两网一线”的建设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减刑假释网上办案平台和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建成检察机关与刑事执行机关数据信息网络交换平台。

3、切实加强物质保障。派出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大多远离机关单位、远离市区,如果相关保障工作再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会挫伤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必须高度重视。要加大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派驻检察机构有专门或者独立的用房、必要的车辆,落实派驻检察人员生活补助费等。

4、重视和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由于受“重诉讼、轻执行”观念的长期影响,与其它检察业务的理论研究相比,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一直比较薄弱,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凭借经验较多,和理论界交往不多,理论研究成果也较少。从当前看,高检院执检厅创办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指导》,每年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征文活动,2015年出版了系列业务教材,重视和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但还远远不能满足基层的需求。要重点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重大实务和基础理论的研究,通过理论创新推进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积极拓宽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平台和途径,促进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科学决策、深化改革、制定司法解释、完善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支撑。拓展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构建中国特色刑事执行检察理论体系。

作者: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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