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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定炊事员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2:20:42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炊事员岗位职责

炊事员岗位职责及其考核办法

一、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和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2、做好食堂的成本核算,降低消耗,节约原材辅料和水电。

3、按照多花色、多品种的原则为员工提供可口饭菜。

4、负责餐具的清洗、消毒。

5、按照规定做好厨房、餐厅的清扫、清洁、保持工作。

6、对待前来就餐的员工或顾客要态度和蔼,一视同仁。

7、妥善使用和维护厨房器具、设备设施。

8、定期向职工食堂主管述职。

9、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膳食制作水平和服务水平。

10、完成职工食堂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考核办法

1、不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不服从上级领导。(罚5分)

2、严重浪费水电及其它物料(包括大米、肉食及青菜等)。(罚3分)

3、每天饭菜都是同样,不主动想法更换。(罚1分)

4、厨房及餐厅卫生较差,餐具的清洗、消毒不理想。(罚2分)

5、对待就餐的员工态度粗暴,影响较坏。(罚3分)

6、没有妥善保管好食堂的餐具,随意供给他人或自己带出去使用。(罚2分)

7、不按时开饭,影响员工正常工作。(罚2分)

8、每天收入饭菜票没有及时登帐,月终没有做好后勤就餐员工的伙食费核算工作。(罚3分)

推荐第2篇:炊事员岗位职责

炊事员岗位职责

一、准时上下班。有病、有事按规章办理请假手续。工作时间不随便离开食堂。

二、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刻苦钻研烹调技术,提高饭菜质量,做到色、香、味、形俱全,并注意节约用料,力求烧出味美、价格公道的大众菜。

三、严格执行食堂有关制度。在各人分工的职责范围内,严格把好卫生关,严防变质霉烂饭菜供应给师生。

四、对各种食品在操作时要思想集中,注意卫生安全,不抽烟,不开玩笑。

五、荤素菜要洗清洁,各种用具使用后要及时洗洁,并放还原处。工作区的室内外环境要打扫干净。

六、饭菜要热,面食花样要多,做馒头发酵要适中,保证面、饭、菜肴供应。

七、对就餐师生一视同仁,都耐心和气、热情周到,尽可能给予方便。

八、节约煤、电、水,爱护炊具,杜绝浪费。

九、严格执行用膳时间,不能任意提前或推迟开饭。

十、炊事员本人严格遵守用膳登记制度,严禁少记、漏记等现象发生。

十一、严禁私分、私买食堂的食品及各类物资,如需处理,应报总务处,经批准方可购买。

十二、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坚持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同志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有意见当面提,不背后议论。工作中互相帮助,勇挑重担。分工不明的事要主动抢着做,发扬助人为乐精神。

2007年7 月

推荐第3篇:炊事员岗位职责

炊事员岗位职责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学校服务的思想,主动热情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1、做好食堂食品的采购工作,通过正常渠道采购食品,食品进入食堂前要认真检验,严禁加工变质的食品,严防食品中毒。

2、做好食堂进货台帐登记,及时进行票据的清点、核算工作。

3、食品存放要生熟隔离,食品加工用具、容器要生熟分开,做好器具的清洁、消毒、维修和养护。采购的食品不能直接放置在地面上,加工好的食品要及时放入配菜间。

4、认真做好食品留样及登记工作,食品留样要规范足量。

5、合理安排每天的菜谱,做到保质保量,不浪费。

二.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搞好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

1、保持食堂操作间的干净卫生,每餐后及时清洗厨房用具,每周五进行卫生大扫除,保证食堂设备、用具不留污垢、油垢。

2、食堂食品烹制加工前要仔细清洗干净,青菜要用清水进行浸泡,尽量不采购容易变质的海鲜贝壳类产品。

3、炊事员工作期间要穿好工作服,不戴戒指,不留长指甲,做好个人卫生。

4、做好配菜间、洗菜池及排水沟的卫生工作,每餐后都要进行清理。

5、不得将洗涤用品等物品放在食堂内,做好防虫防鼠工作。

三、遵守食堂各种规章制度,确保食堂安全万无一失。

1、实行“一岗双职”,工作时间不准撤离岗位。如确有事需向总务处请假,自行调整好值班等工作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个人安全防护,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要负全责。

2、做好自己分担工作,实行分工合作,确保食堂正常有序安全地运转。

3、熟悉各种设备、工具性能,正确掌握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操作,不出事故。经常学习安全防火知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4、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做好学校分配的其他任务。

5、每月从工资中预留100元为绩效奖金,工作认真负责,无安全事故学期末发放。

6、学校定期或随机检查,如发现擅自离岗或未尽职责者,且多次未能达到标准者,由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责任人:

单位;闽侯县特殊教育学校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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炊事员岗位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服从领导,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专业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制作食品,努力提高伙食质量。

三、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遇有矛盾妥善解决,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四、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五四”卫生制,努力搞好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五、勤俭节约、爱护公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积极参加业务学习,提高文化、业务素质。

(一)烹饪岗位

1、严格执行烹制要求、规则。

2、认真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色、香、味、型的烹制水平,推出美味可口的特色菜肴。

3、根据不同食品的性质、特点,注意烹制火候和时间,以保证菜肴质量。

4、要做到烧熟、煮透,以防食物中毒。

5、菜肴下锅前,应注意清除因洗切把关不严所余留杂质。

6、加强锅台及周边卫生工作,及时清洗、清扫,以保持锅台及周边干净整洁。

(二)洗切配岗位

1、清洗前,认真清理烹饪原料中的杂质和残枝烂叶。

2、洗净后装入干净盛具,严禁着地放置。

3、讲究洗切(配)卫生,对初加工前的任何烹饪原料,必须做到先洗后切。

4、按菜肴制作要求,注重切、配规格,不偷工减料。

5、洗切(配)中,加强场地卫生工作,不随地抛物,及时清洗设备和清扫环境。

6、配制菜肴,做到营养、色、型、主配料的搭配合理性,以保证菜肴质量。

(三)窗口服务岗位

l、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确立“窗口”意识,做到微笑服务。

2、摸索工作规律,加快工作节奏,提前做好开饭准备工作,讲究窗口服务的仪表仪容(即工作服穿戴整齐、干净卫生,服务牌要配戴规范)。

3、严格执行文明服务制度,做到微笑、热情、耐心、仔细、不厌其烦。

4、集中精力,认真负责,若有不慎出现差错,应立即改正并主动道歉。

5、保持窗口卫生,对散落在窗口的饭(菜)应随时清扫,掉入盛具外的食物,严禁再出售。

6、及时做好开餐结束工作,搞好窗口卫生,清洗炊餐具,处理剩余食物等。

(四)餐厅清洁工及餐具清洗工岗位

1、树立卫生意识,确保分管区域整洁、卫生,创造良好文明卫生就餐环境。

2、负责清扫餐厅的桌、凳、地面、洗碗池、门窗及周围环境。

3、餐厅清洁工在开饭期间要及时清扫餐桌上的杂物,以方便后面的就餐者。就餐结束后,要对餐厅进行全面清扫。做到工完场清。

4、爱护公物,丢失或损坏要查清责任。

5、增强节约意识,做好清洁卫生工具的自制、自修和保管工作。

6、清洗碗碟要认真、仔细、彻底,轻拿轻放,避免损坏。

7、清洗干净碗碟按指定地点存放,严格实行餐具消毒制度。

8、洗涮完后.应及时将地面及周围清扫干净,保持工作场所干净卫生。

9、下班前要有专人负责把水、电、汽的开关关好,以确保安全。

10、对洗碗场地的残渣剩饭要妥善处理,及时清运。

(五)主食制作岗位

1、严格执行主食制作的要求,按主食食谱生产,以销定产,按顿制作。

2、认真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主食制作的质量,不断调剂、开发主食品种。

3、精益求精,过细制作,确保米饭中无杂物做到软硬适中,稀饭稠度均匀,面食碱度适中,不酸不黄,分量足够,质白、皮薄、松软可口。

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和面机、馒头机、压面机等机械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做好机械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5、认真做好包子和烤制品及油炸品的制作,做到量足、味美、现做现卖。

6、面点食品需要晾置的应在成品间适时晾置,并妥善做好防尘、防蚊蝇叮咬工作。

7、搞好卫生,注意节约,工作结束对面案、机械用具及周围卫生及时打扫干净,做好节约用水和用电工作。

推荐第5篇:炊事员岗位职责

炊事员岗位职责

1、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操作程序,不违章操作,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刻苦钻研烹饪技术,保证饭菜色、香、味、形俱全,保证饭菜的质量和数量。

3、爱惜粮食,节约原料、燃料,抓好成本核算,使饭菜质价相符。

4、爱护炊事用具和设备。

5、抓好食堂卫生,遵守《食品卫生法》,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搞好个人卫生,操作间卫生、干净、整洁。

6、做好安全防火、防毒、防盗及灭鼠工作。

7、经常征求和听取就餐职工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增加伙食花样品种,改善服务态度,改进工作,为生产一线服务。

8、尊重领导,听从指挥,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推荐第6篇:食品安全法

食 品 安 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

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

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

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

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 进口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 附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7篇: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推荐第8篇:食品安全法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情况的报告 渭南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参阅文件(3) 2011-06-21 09:46

市人大常委会:

现将《食品安全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如下: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得到明显增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全市食品安全呈现不断好转趋势。

一、食品产业基本情况

全市现有食品生产加工获证企业310家,证照齐全登记在册的食品小作坊470户,其中食品包材企业9家,食品添加剂企业1家;食品经营企业 7603户;餐饮服务企业4500余家;畜禽屠宰企业64家,其中17家通过了省级星级认证;存栏奶牛10.5万头,存栏奶羊52.9万只,奶站251个,其中牛奶站181个(全部为机械化挤奶站),羊奶站70个,月产鲜奶2.9万吨;发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园61个,面积150万亩;无公害基地55个,面积37.6万亩;绿色食品企业12家,绿色食品基地86.8万亩;有机水果认证1万亩;健康水产养殖面积4.5万亩,年产量约1.65万吨。

二、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情况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是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努力改善民生,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的坚定决心。为确保这部与公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市顺利实施,市政府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

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多次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贯彻《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去年人代会期间召开了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会议,徐新荣市长听取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情况汇报,要求各级各部门一把手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把食品安全放在更加优先、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常务副市长和分管秘书长多次深入食品安全第一线检查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突出问题。一是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每年年初市政府都与各县市区、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季度安排专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县级政府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属地管理,逐层签订目标责任,明确责任人,努力做到职责、人员、措施三到位。二是强化督查指导。2009年以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带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了8次督查,了解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分析问题症结,查找问题根源,提出工作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三是充实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力量。去年6月份调整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调整后的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两名副市长任副主任,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22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四是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将市卫生局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立渭南市食品监督所,受委托履行有关餐饮业、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五是进一步明确了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定了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饭桌、农家乐、农村家宴、放心早餐等的监管部门,实现了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和无缝衔接。

(二)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2009年7月,市政府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编印了《农村食品安全》、《学校食品安全》、《社区食品安全》宣传册,向社会免费发放;在《渭南日报》刊登了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表,公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把宣传《食品安全法》和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顿结合起来,同宣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新职能结合起来,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参与行风热线、开展知识竞赛、现场咨询、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派干部接受中省食品安全学习10次,专门聘请省级食品专家和市法制办领导进行了集中授课。市商务局组织39名监管人员参加了省级肉品品质培训,取得了资格证书。市质监局对全市300余家获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了统一培训考试。工商部门培训食品经营户8246家,从业人员1.7万人,培训率达到100%。市教育局在学校开展了食品安全知识讲座,进一步提高了学生的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富平县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先后制作了《农村家宴常识》、《食品安全10个公益广告》等电视片,在富平电视台播放,得到了群众好评。大荔县工商局对食品经营户开展上门培训,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内容,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通过宣传,增强了企业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深入人心。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以来全市在宣传活动中共悬挂张贴横幅标语1800余条,接待群众咨询1.5万余次,发放宣传资料2.5万余份,编写信息报道500余条。

(三)突出重点,食品安全整顿成效显著。为确保《食品安全法》在我市顺利实施,强化各部门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2009年以来围绕9项重点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了专项整顿。

1.食品添加剂整顿。各级各部门及时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整顿方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五批,扩大了监督检查的食品品种。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要求,开展了酱油、蜂蜜、食用油、固体饮料、馒头等添加剂市场清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以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无证生产经营、超限量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和在食品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从严从重处罚。

2.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一是全面开展农资打假行动。2009年、2010年分别开展了农药执法年和种子执法年活动。截止去年年底,检查农资生产经营企业80家次,各类门店3500余个,查获问题农资17吨,货值60.5万元,查处涉农违法行为754件,立案查处51件;对全市85户获证种子企业进行了集中清理,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37个;取缔无证饲料生产企业4家。二是加大农产品抽检力度。2010年抽取生鲜乳120批次,经检测全部合格;抽检饲料样品140个,合格率98%以上;抽检果菜样品1500个,合格率97%以上。三是加强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去年向国家申报了富平、华县、蒲城3个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建设项目,目前,富平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已经完成,华县、蒲城两个项目的部分资金已经到位,项目正在实施之中。

3.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质监部门根据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状况和产品风险高低,将企业分为四类,一类企业(乳制品、肉制品、酒类和“蛋奶工程”定点生产企业)为重点监控对象,每月最少检查一次,其他三类企业按季度、年度进行检查,优化了执法力量的分配。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购销索证管理规定》和《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规范了企业的台帐制作和委托行为。两年来共巡查企业3000余次,发现处理各类问题5000多个,约谈重点企业20多家,下达整改意见书百份,暂扣生产许可证17个,注销生产许可证21个,吊销许可证1个。查处食品案件300余起,查扣不法食品及原料23吨,货值100余万元。抽检各类食品1420批次,合格率96%以上。

4.食品流通环节整顿。工商部门开展各类食品市场专项整治31次,检查食品经营户4.3万家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1280个次,取缔无证照食品经营户425家,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304起。利用食品快速检测仪器检测食用油、酱油、油炸食品、固体饮料、干菜、奶粉等33个品种380批次,送检18个品种200批次,合格率为92%。创建县级食品安全示范店538户。

5.餐饮消费环节整顿。市、县两级卫生部门采取卫生监督人员包联监管对象的方法,对全市餐饮服务单位的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食品量化分级管理、食品采购索证索票以及使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等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有效规范了各项制度建设。目前,市级直管的24家餐饮单位已全部建立了原料进货索证登记制度,台账建立率达100%,使用定点屠宰肉达100%,量化分级实施率达100%。职能移交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活动和食品安全百日提升活动,督促企业不断提升餐饮服务业的硬件设施、食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6.畜禽屠宰整顿。一是不断完善生猪屠宰厂的各项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厂长岗位责任制、肉品品质检验员岗位职责、卫生安全、台账登记、无害化处理、缺陷产品召回等各项管理制度。二是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先后对2000余头有问题的生猪进行了焚毁、深埋、化制等处理。查办了富平县董南生猪屠宰厂加工销售问题生猪产品案,吊销了该厂的屠宰资格。对临渭区固市屠宰厂违规屠宰生猪、澄城县韦庄屠宰厂未经批准擅自迁址、富平县城区屠宰厂未经批准改建扩建等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三是按时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审核换证工作,对全市64个屠宰厂进行了现场审核,经报市政府同意,对30个屠宰厂、17个小屠宰厂进行了换证,对1个屠宰厂、16个小屠宰厂责令整改。

7.保健食品整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开展了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执法检查。查处利用公益讲座、健康诊所等方式夸大保健食品功能案件20起,移交市工商局违法广告29起。开展了减肥类产品的专项检查,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抽取减肥类、降糖类保健食品35个批次。 8.乳制品整顿。去年2月份集中开展了问题乳粉彻查专项行动;4至12月份开展了问题乳粉彻查专项行动“回头望”、集中清查清缴专项行动。在《渭南电视台》和《渭南日报》发布了清查问题乳品通告,公布举报电话、奖励措施,动员各方力量参与乳品清缴行动。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先后查处了临渭区乐康乳业乳粉三聚氰胺超标案和富平县赛阳乳业涉嫌问题乳粉案,对蒲城县樊庆军窝藏的15.75吨不合格乳粉进行了销毁。市质监局对全市11家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了重新审查,目前通过4家,淘汰3家,处于整改阶段4家。

9.地沟油整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加强了对食用油的购销检查。截至去年10月份,共查处不合格食用油600公斤,捣毁地沟油生产窝点两个。同时,进一步规范了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和收运管理。

(四)防控结合,强化食品安全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市、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均成立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2009年6月,市政府及时修订完善了《渭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其《操作手册》,在《渭南日报》公布了“渭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完善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等制度,组建了专家库和应急队伍,配备了应急设施,应急覆盖面达到100%。组织全市在华县开展了四级食品安全事故演习演练,进一步提高了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应急实战能力和指挥协调能力。2009年8月,澄城县赵庄镇19名村民发生食物中毒后,市、县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有效控制了事态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存在问题

(一)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较低。目前我市食品行业整体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较低,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比重不高,农户分散经营,小作坊、小企业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现有的1300余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不足10人的小企业、小作坊约占七成。在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小型集贸市场、个体食品摊贩仍是食品流通的主要方式,小餐馆在餐饮行业占有较大比重。这些领域已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加工窝点、集散地和食物中毒高发地,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二)食品安全配套法规规章滞后。《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由省级人大立法规定,而我省地方法规至今尚未出台,致使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仍不十分清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保健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而国务院监管条例尚未出台,基层执法依据缺失。

(三)食品安全薄弱环节依然存在。《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两年以上,但由于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大多规模较小,企业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偏低,虽然有关监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真正实施起来难度极大。社会弱势群体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活动较多,档次低、规模小,监管相当困难。

(四)食品安全监管力量需进一步加强。食品市场不但主体众多,品种繁杂,而且制假售假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更趋隐蔽,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重大,监管任务繁重,但执法力量不强、技术人员短缺、监管经费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检验支撑体系还未建立,卫生、质监、农业部门的检验机构随着食品监督抽检任务的不断加大,检验保障能力已显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

四、下一步工作设想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针对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我市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一)加快食品产业升级改造。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富平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为带动,支持每个县建设一个规模较大的农业示范园。以一村一品为载体,促进设施瓜菜、畜牧养殖和有机林果等主导产业快速发展。采取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小额信贷、互助合作等方式,大力发展龙头产业,进一步优化食品产业机构。

(二)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围绕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食品安全整顿重点内容,坚持治理整顿与产业振兴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整合食品安全技术资源,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完善应急体系建设,增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监管人员能力素质,加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真正使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落到实处。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强化企业的诚信意识和第一责任人意识。

(四)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判别能力。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信息发布的引导和教育作用,构建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互动的良性保障机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请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继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为渭南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不懈努力!

国防生

推荐第9篇:《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适应条款 (2011-06-07 20:35:10)转载▼标签: 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教育 分类: 卫生监督

经查阅《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汇集出了“《食品安全法》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适用说明”,以备在卫生监督工作中依法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使用,本人热诚欢迎转载、复制。

1、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河豚鱼可牵强归入此项)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

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违反食品索证管理规定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

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5、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清理库存食品案

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6、违反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7、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四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8、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要求进行处置、报告或毁灭证据案

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9、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处理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0、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1、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

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2、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3、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案

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4、未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附:

消毒后的餐具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推荐第10篇: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臵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六条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标签、标识的食品。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第九条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

第11篇:食品安全法

2015版《食品安全法》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 C)起实施。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6月1日

C.2015年10月1日

D.2015年12月31日

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 D)。 A.刑满三年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 B.刑满五年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 C.刑满十年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 D.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

3、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自处分之日起(C )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三年内

B.五年内

C.十年内

D.终生

4、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责令其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D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A.5-10万

B.10万

C.50万

D.10-50万

5、被吊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人代表、直接主管责任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B )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

A.三年内

B.五年内

C.十年内

D.终生

6、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 D)保险。

A.食品安全责任

B.食品生产

C.财产损失

D.以上三种

7、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对食品入网经营者进行(C ),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许可证。

A.注册审核

B.税务登记审核

C.实名制登记

D.资质审核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B )不得以收取费用或其他牟利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A.行业组织

B.消费者组织

C.广告商

D.经销商

9、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安装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 )依法处罚。

A.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工商部门

D.质量监督部门

10、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B)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A.一万以下

B.一万到五万

C.五万

D.十万

11、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必须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应当持有( C)。

A.操作证

B.上岗证

C.健康证

D.从业资格证

12、患有那类疾病的人员不得参见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作业。(D )

A.心脏病

B.高血压

C.高血脂

D.痢疾、伤寒

13、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我国家(B )部门备案。

A.卫生部

B.出入境检验检疫

C.质量检测

D.工商管理

14、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哪个部门(B)?

A.卫生部

B.国务院

C.质量检测

D.工商管理

15、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C )的赔偿金。 A.一倍

B.五倍

C.十倍

D.二十倍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15分)

1、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B.事故调查处理 C.风险监测 D.风险评估

2、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 )等民事责任。

A.承担消除影响 B.恢复名誉 C.赔偿损失 D.赔礼道歉

3、下列哪些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应当禁止生产经营:( ) A.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B.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C.规定范围内、未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D.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对地方特色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3、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可以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

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5、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

6、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7、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8、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10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9、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四、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5分)

1、预包装食品概念:

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2、用于食品的清洗剂和消毒剂指的是:

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3、食源性疾病定义:

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五、问答题(本题20分)

1、哪些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到五万的罚款?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12篇:食品安全法

.事件名称:双汇瘦肉精事件 爆发时间:2011年3月15日 爆发源:瘦肉精

具体事件:2011年3•15特别行动中,央视曝光了双汇“瘦肉精”养猪一事。瘦肉精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但瘦肉精有着较强的毒性,长期使用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诱发恶性肿瘤。

2.事件名称:雨润烤鸭问题肉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9日 爆发源:病变淋巴和脓包

具体事件:2011年5月19日,合肥雨润火腿被疑掺过期肉;7月2日,渭南市政府公布调查结果,“问题肉”中确有病变淋巴和脓包;8月3日,雨润“老北京烤鸭”被检出菌落总数实测值达到标准值的13倍。

3.事件名称:“塑化剂”**:多行业被波及 爆发时间:2011年5月24日 爆发源: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 具体事件:2011年5月24日,台湾地区有关方面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发现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制售的食品添加剂“起云剂”含有化学成分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该“起云剂”已用于部分饮料等产品的生产加工。

4.事件名称:进口奶粉死虫活虫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 爆发源:死虫、活虫

具体事件:2011年10月,青岛一消费者在美素奶粉中发现活虫,经销商却要求消费者证明活虫国籍才能赔偿。11月,西安一消费者称在雅培奶粉中发现甲虫,雅培回应未开封奶粉出现固体异物块或小虫的几率为零。 5.事件名称:全聚德违规肉 爆发时间:2011年7月18日 爆发源:“无证驴肉”

具体事件:2011年7月18日,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曝光上半年14家违法企业名单,其中,全聚德、亿客隆、华联超市、东兴楼等知名企业上榜。方庄全聚德店因“无证驴肉”被处罚款1000元。 6.事件名称:立顿铁观音稀土超标 爆发时间:2011年11月9日 爆发源:稀土

具体事件:2011年11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抽查结果显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立顿”铁观音稀土超标3倍多。稀土对人体健康的作用好坏取决于其浓度的高低,过量摄入将对人体造成危害。 7.事件名称:速冻食品病菌门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19日 爆发源:金黄色葡萄球菌

具体事件:2011年10月19日“思念”三鲜水饺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11月7日,三全白菜猪肉水饺也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11月17日,湾仔码头上汤小云吞也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三大冷冻食品品牌陷“细菌门”。

8.事件名称:可口可乐中毒 爆发时间:2011年11月28日 爆发源:农药残留

具体事件:2011年11月28日,长春市民饮用可口可乐美汁源草莓味果粒奶优中毒1死1昏迷。可口可乐公司三次声明称,国家权威检测部门对产品留样检测显示,所有指标合格。。 9.事件名称:牛肉膏事件:猪肉变的牛肉 爆发时间:2011年4月 爆发源:添加剂超量

具体事件:2011年4月,合肥、南京等多地的一些熟食店、面馆为牟利而用牛肉膏将猪肉变牛肉。专家指出,食品添加剂在一定安全剂量内食用,并无危害,但若违规超量和长期食用,则对人体有危害,甚至可能致癌。

10.事件名称:京津翼地沟油机械化规模生产 爆发时间:2011年6月底 爆发源:地沟油

具体事件:2011年6月底,“新华视点”初步揭开了京津冀“地沟油”产业链的黑幕。调查发现天津、河北甚至北京都存在“地沟油”加工窝点,其加工工艺科技含量高,产业链庞大并以小包装的形式进入超市。

11.事件名称:浙江检出20万克“问题血燕” 爆发时间:2011年8月 爆发源:亚硝酸盐

具体事件:2011年8月,浙工商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例行抽检中发现,血燕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严重超标350倍之多,这些血燕产品多从广东、厦门等地进入,主要源自马来西亚等国家。 12.事件名称:染色馒头:食入多量危害健康 爆发时间:2011年4月初 爆发源:香精,色素

具体事件:2011年4月初,有媒体 爆出在上海市浦东区的一些华联超市和联华超市的主食专柜都在销售同一个公司生产的三种馒头,高庄馒头、玉米馒头和黑米馒头。这些馒头都 是回收馒头中加香精和色素加工而成。

13.事件名称:沈阳查获25吨“毒豆芽” 爆发时间:2011年4月

爆发源:亚硝酸钠、尿素、恩诺沙星、6-苄基腺嘌呤激素

具体事件:2011年4月,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端掉6个黄豆芽黑加工点,查获掺入非食品添加剂豆芽25余吨,据了解,这些豆芽中被检测出亚硝酸钠、尿素、恩诺沙星、6-苄基腺嘌呤激素等有害物质。

14.事件名称:北京惊现美容猪蹄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17日 爆发源:火碱、双氧水

具体事件:10月17日,通州工商分局联合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查扣八里桥市场肉类交易厅部分在售猪蹄,并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据了解,八里桥市场有部分商户使用火碱、双氧水等化工原料泡制猪蹄。

15.事件名称:内部员工爆到期产品回炉黑幕 爆发时间:2011年4月12日 爆发源:回炉面包

具体事件:2011年4月12日,广州甜心客面包店内部员工爆料称他工作的地方将过期产品回炉继续销售,“再生面包”在厂里是公开的秘密。面包回炉再造已有3年历史,而公司迄今未接到过吃面包导致食物中毒的投诉。

16.事件名称:南京查处鸭血黑作坊 爆发时间:2011年12月 爆发源:膨大剂

具体事件:12月,据有关媒体的报道,在南京六合大厂丁家山路上,藏匿着一处黑作坊非法生产鸭血。仅三四斤原料,加入添加剂后即可生产多达20斤的鸭血,“膨大”近5倍。 相关评论

17.事件名称:重庆查处5个制销潲水油窝点 爆发时间:2011年5月5日 爆发源:潲水油

具体事件: 5日16时许,根据举报群众提供的线索及区公安局前期摸排走访的情况,南川局公安局刑侦、经侦、派出所共计30余警力,会同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赶赴当地大观镇、河图乡一举端掉5个制售潲水油窝点,共查获潲水油56桶约2吨,扣押正在运送潲水油的货车一辆。 18.事件名称:东莞地下作坊日销上万黑粽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9日 爆发源:黑作坊

具体事件:5月19日上午,髙埗镇综合执法部门的巡逻人员发现这个地下作坊,查获了6000多个待售的粽子。“按道理被查封后,不敢再开的,哪知后面几天还是天天出货,而且是量越来越大”,有居民说。据称,被查处的第二天,地下作坊就复工了,相关部门只好再一次进行查处。 19.事件名称:广东中山出现毒“红薯粉” 爆发时间:2011年4月23日 爆发源:墨汁、石蜡

具体事件:2011年4月23日中山市质监局根据市民投诉捣毁了一大型“墨汁石蜡红薯粉”生产工厂,昨日稽查人员联合警方抓捕工厂老板罗某父子。截至昨日共在金叶市场查获265袋问题粉丝。 20.事件名称:香精包子 爆发时间:2011年9月15日 爆发源:香精

具体事件: 2011年9月15日北京查封多家打着“蒸功夫”旗号添加香精的包子铺。据了解,这些包子铺并不是北京蒸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绝大部分都是一些安徽安庆老乡经营的假“蒸功夫”。他们非法使用香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蒸功夫方面表示,他们早就想打假了,一直屡劝未果! 21.事件名称:暗访市场带淋巴“血脖肉”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7日 爆发源:血脖肉

具体事件: 一些市民喜欢在路边的小摊上买包子当早餐吃,可谁会想到这种肉包子的馅料有可能是未剔淋巴的“血脖肉”呢?近日,有读者向本报报料,西安不少生肉市场上,“血脖肉”正在热销。 22.事件名称:肯德基炸薯条油7天一换 爆发时间:2011年8月17日 爆发源:炸薯条

具体事件:肯德基内部员工称,肯德基炸制薯条的油是7天换一次,炸鸡用油是4到5天换一次。“盛油的机器只有到了深夜才停,一整天不停地炸。炸薯条的油到后来都变黑了,炸鸡的油最后是土黄色的。”这位员工说,每天晚上,都会有工作人员把这些油中的油渣滤掉,第二天继续使用。 23.事件名称:俏江南南京店陷“回锅油” 爆发时间:2011年9月19日 爆发源:回锅油

具体事件:地沟油问题格外引人关注。“俏江南”南京店也卷入了地沟油**。该店大堂经理称,“水煮鱼的油都是给员工自己用了。”

24.事件名称:山西老陈醋95%为醋精勾兑 爆发时间:2011年8月8日 爆发源:醋精

具体事件:有媒体称,全国每年消费330万吨左右的食醋,其中90%左右为勾兑醋。当记者就这一传言向业内人士求证时,山西醋产业协会副会长王建忠透露了更惊人的消息:市场上销售的真正意义上的山西老陈醋不足5%,也就是说,消费者平常喝的基本都是醋精勾兑的。 25.“阜阳奶粉”事件

2004年4月前,大量营养素含量低下的劣质婴儿奶粉从郑州、合肥、蚌埠和阜阳批发市场流入阜阳农村销售点。安徽阜阳市发生189例婴儿患轻中度营养不良、12例婴儿死亡的恶性事件。 在阜阳个别市场及商家销售劣质奶粉行为披露后,阜阳政府组织工商、卫生、质检、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整顿。

经调查,40个生产厂家中有7家标称的企业不存在,2家企业协议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厂名厂址,2家企业已被注销。

从阜阳奶粉事件看,奶粉等食品监管环节存在脱节现象,比如负责食品安全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县级政府没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地区,市场准入门槛低,市场经济自我制约能力弱,食品行业的注册程序、信息发布马虎,都给监管造成难度。 26.“苏丹红”事件

2005年3月2日与3月3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对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03年7月7日”的“美味源”牌金唛桂林辣椒酱进行检测时,首次发现“苏丹红一号”。

从3月5日开始,“苏丹红”用于食品的情况不断被广东、云南、上海、浙江、福建、四川等地的工商、质检部门检出。

而同年2月,英国食品标准局责令各大超市和商店下架召回359个被疑含有致癌色素“苏丹红一号”的品牌食品。

实际上,早在1996年,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中就明令禁止使用苏丹红。但由于缺少检测技术和统一安全标准,无法解决宏观的评估问题。 27.“孔雀石绿”事件

2005年6月30日,《河南商报》发表一篇题为《食品安全再拉警报 孔雀石绿毒浸鲜鱼》的报道,用于水产品养殖、可导致人体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化学制剂——孔雀石绿被发现污染水产品。 而同年6月5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在英国一家知名的超市连锁店出售的鲑鱼体内发现名为“孔雀石绿”的成分。

事实上,早在该年3月,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检疫队就曾在渝中区西三街水产交易市场查获600多只含有致癌药物孔雀石绿的甲鱼。

2002年我国已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但是,仍有渔民在防治水霉病等病害中使用“孔雀石绿”,个别运输商用“孔雀石绿”对运输水体消毒。

业内人士表示,“孔雀石绿”事件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是针对类似于“苏丹红”和“孔雀石绿”等危险品的市场监管问题。

7月7日,农业部下发《关于组织查处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兽医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28.PVC保鲜膜事件

2005年10月13日,《第一财经日报》以《全球禁用日韩致癌保鲜膜转道中国》为题报道称,聚氯乙烯(PVC)保鲜膜含有致癌物质,有害物质随食物进入人体后,对人体有致癌作用。我国一些超市的生鲜产品,如蔬菜、水果及熟食包装大量采用PVC保鲜膜,LG、三菱、三荣这3大品牌占据了国内市场近80%的份额,它们主要是来自日本和韩国的产品。

早在1992年,欧洲就禁止使用PVC作为食品包装材料,日本也在2000年禁止使用PVC作为食品包装物。世界包装组织理事会发布的资料表明,美国、日本、新加坡、韩国和欧洲各国已全面禁止使用PVC包装材料。而我国尚未禁止生产PVC保鲜膜,对食品级聚氯乙烯成品的国家标准是1988年由卫生部颁布的,以致依据该标准,日韩等企业的PVC保鲜膜仍然是合格产品。 29.禽流感疫情

2005年上半年,青海境内的候鸟群出现禽流感案例。10月份以后,内蒙古、安徽、湖南、湖北、辽宁、新疆等地都出现疫情。

10月13日,卫生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要求对禽流感地区的家禽进行大规模扑杀,实行严格的隔离措施,同时实施广泛的疫苗注射等措施。 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切实做好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防止禽流感通过市场交易传播。

11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又召开市场防控禽流感指挥部会议,讨论并修改《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加大对活禽市场的监管力度。 30.苏丹红鸭蛋事件

2006年11月12日,由河北某禽蛋加工厂生产的一些“红心咸鸭蛋”在北京被查出含有苏丹红IV号。14日,北京食品办又检出六种咸鸭蛋含苏丹红,大连等地也陆续发现含苏丹红的“红心”咸鸭蛋。 经调查,这些自称野生鸭下的“红心”鸭蛋,是在鸭饲料中掺了苏丹红,才出现“红心”。

“红心”蛋问题出现在农产品[12.31 -0.08% 股吧 研报]生产源头——鸭子的饲养上。“红心”鸭蛋的出现暴露出农户的经营问题,同时蛋制品缺少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而相关质检部门对“红心”蛋等农副产品质量抽检出现漏洞,生产管理缺位。而《食品卫生法》不能覆盖食品产销全过程,留下诸多的执法空隙。

2006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召开《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蛋安全要求》、《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蛋产地环境要求》国家标准审定会,首部蛋制品国家标准出台。

同时,北京食品办考虑制定蛋制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必须提供有效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才能上市。

31.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

2008年9月10日,陕甘宁等地出现多个婴儿患肾结石病例,疑为食用问题奶粉所致。11日,卫生部证实,经调查,高度怀疑三鹿集团旗下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同日,三鹿集团承认奶粉受污染,全部召回8月6日以前产品。

早在2008年3月,已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质量问题,直到9月才作为问题开始处理。预警机制的失灵,是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重大问题之一。针对这一漏洞,《食品安全法》强调相关部门之间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强化举报与检验、风险评估、召回等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

“三鹿问题奶粉”是在原奶收购过程中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但长期以来,作为原奶收购环节的奶站一直是监管盲区。针对这一现象,《食品安全法》强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管”。 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撤销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乳粉、乳粉、灭菌奶免检产品资格和名牌产品称号;9月18日,宣布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有关专家认为,此次奶粉事件暴露出国内的蛋白质检验标准有缺陷。此外,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4级构成。食品安全标准有交叉,又有空白,有的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不易执行。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9月20日,伊利、蒙牛、光明等21家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负责人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质量安全承诺书,集体对社会郑重承诺,将承担起责任、严格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13篇:食品安全法

以下主体对食品中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是?(B)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食品生产经营者 C.食品检验机构 D.食品行业协会

下列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是?(B)

A.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B.进货查验 C.进货查验记录 D.食品销售记录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依法(D)。

A.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B.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C.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

D.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以下关于标签表述不正确的是?(D)

A.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B.标签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D.标签应当突出表明功效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有关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说法,正确的是?(D) A.如尚未变质可正常销售 B.如尚未变质可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后继续销售 C.可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后继续销售 D.按照有关规定在特定区域保持,并进行登记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清理

多选题

1、根据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规定和要求,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BC)

A.经领导批准,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可缩小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的规定距离

B.必须有专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C.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用水卫生标准 D.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是?(ABCD)

A.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B.在缺碘地区生产经营不含碘的食品

C.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D.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3、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哪些相关材料?(ACD) A.是否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使用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B.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 C.是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D.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ACD)

A.中药饮片 B.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C.中成药 D.中药材

5、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ABD) A.《食品安全法》 B.《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C.《药品管理法》 D.《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6、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ABC) A.《食品安全法》 B.《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C.《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D.《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7、以下哪些属于国家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强制性要求?(ABD)

A.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B.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C.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D.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8、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下列哪些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ACD)

A.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B.患有高血压疾病的人员

C.患有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 D.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

9、下列属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是?(ABC)

A.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B.原料检验、半产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C.运输和交付控制 D.销售渠道控制

10、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与报告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C)

A.如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B.如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C.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D.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继续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至潜在风险消除

12、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C)

A.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B.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C.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并不得收取费用 D.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情况收取一定的费用

13、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下列哪些内容?(ABD)

A.食品名称、规格、数量

B.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C.食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D.食品的保质期

14、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检验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D) A.企业生产的食品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该标准

B.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C.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生产企业的检验员依照自己的经验进行检验,认为合格后即可出厂或销售

D.如生产企业已经制定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可以依照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15、下列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是?(BCD) A.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B.进货查验 C.进货查验记录 D.食品销售记录

16、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以下哪些内容?(ABD) A.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B.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C.食用方法、注意事项

D.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17、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下列哪些内容?(ABCD) A.食品的名称 B.食品保质期

C.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D.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18、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该制度包括的内容有?(ABCD)

A.保持相关检验记录凭证

B.查验出厂产品的安全状况

C.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物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D.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

19、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该制度包括的内容有?(BCD)

A.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物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B.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C.保持相关凭证

D.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0、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AC) A.对入网食品经营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B.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都要提供许可证并审查其许可证

C.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视情节决定是否继续提供网络平台交易服务

21、因下列哪种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BCD)

A.食品保质期 B.食品标签 C.食品说明书 D.食品标志

22、民生超市发现其经营的某品牌的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该采取的措施包括?(ABCD)

A.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饼干 B.通知该品牌饼干生产商和消费者

C.如由于超市自身原因导致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召回 D.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3、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以下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CD) A.重新加工 B.重新包装 C.无害化处理 D.销毁

24、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下列哪种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AC)

A.婴幼儿辅助食品 B.牛奶 C.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D.豆浆

25、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哪些内容?(ACD)

A.名称 B.生产许可证编号 C.保质期 D.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6、对于转基因食品,下列表述错误的是?(BC)

A.国家强制性要求生产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显著标示

B.国家鼓励但不强制性要求生产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显著标示 C.转基因食品无须进行特别标示

D.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进行显著标示

27、以下属于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的内容的是?(ACD) A.生产许可证编号B.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C.成分或者配料表 D.贮存条件

28、根据有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CD)

A.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都应当有标签 B.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C.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其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夸大,不得涉及任何功能

D.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以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为准

29、以下食品经营者的哪些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BC) A.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要求销售食品

B.如食品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与常识和惯例不符,按照常识和惯例销售食品 C.当食品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与自己的经验不符,按照自己的经验销售食品 D.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说明销售食品

30、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属于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是?(ABC) A.虚假内容

B.涉及疾病预防功能的内容 C.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D.主要营养成分和含量

31、食品生产经营除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哪些要求?(ABC) A.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B.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价格、包装、贮存等场所 C.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实施 D.具有专职的食品安全转移技术人员

32、A县B食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食品生产企业,主要从事肉类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某月,B公司为客户加工皮肚4000个(规格为250g/个),客户收货后发现存在异味,随即退货。经检验,该皮肚甲醛含量超标,原因是新购进的真空塑料包装袋不合格,对皮肚造成了污染。B食品公司有哪些违法行为?(AC)

A.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B.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C.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D.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3、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C)

A.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B.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C.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D.国家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34、根据有关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D)

A.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

B.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C.从事接触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D.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5、下列不属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是? (BD)

A.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环节控制 B.原料生产控制

C.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D.销售渠道控制

36、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与报告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C)

A.如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B.如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C.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D.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继续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至潜在风险消除

37、可能无法提供合格证明,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食品生产者可以采购的是?(AD) A.五谷杂粮 B.食品相关产品 C.食品添加剂 D.食品原料

37、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以下哪些内容?(AB)

A.检验合格证号 B.销售日期 C.食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D.售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8、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下列哪些食品?(AB)

A.变质食品 B.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C.滞销食品 D.以上都是

39、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ABCD) A.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B.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C.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的情况 D.召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0、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其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哪些事项?(ACD) A.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C.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保质期

41、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

)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AB) A.外包装

B.容器

C.运输工具 D.标签

下列如无法提供合格证明,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的是?(BD)

A.食用农产品 B.食品相关产品 C.食品原料 D.食品添加剂

判断题

1、直接入口的食品可不用小包装但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2、食品加工过程中成品与半成品可以混合存放。(×)

3、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可在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加工处理后重新销售。(×)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5、有些物质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作为食品,也可以作为中药材,这些物质在加入食品中时,应被视为加入中药材。(×)

6、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7、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8、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为确保监督抽查考核工作顺利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必要的费用。(×)

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实行健康年度检查制度。(√)

1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以及销售渠道控制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当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4、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持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持期限,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三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15、食品的出厂检验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进行,如生产企业已制定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可以按照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16、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可再次销售。(×)

17、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持相关凭证。(×)

18、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9、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说明书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20、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可以载明本产品特有的对某种疾病的预防功能。(×)

2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22、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食品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要求与自己的经验不符时,可按自己的经验销售食品。(×)

23、

第14篇: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2009年2月28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

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15篇:幼儿园炊事员岗位职责

幼儿园炊事员岗位职责

一、努力钻研业务,提高烹调技术,做到色香味俱全,米饭软硬适当,花色品种多样,促进幼儿的食欲,保证营养的质量

二、经常主动了解老师,幼儿对伙食的反应,不断改进工作

三、严格执行营养卫生要求,把好食物验收关,青菜先洗后切,做到无沙、无尘、无杂质。不定时检查、盘点库房的物品(蔬菜、粮食、作料等),确保无变质、腐烂

四、严格遵守开饭时间,不推迟、不提前,准确掌握幼儿出勤人数,病根据季节变化做好防寒降温工作

五、对炊具进行定期消毒

1、规范清洗(洗洁精清洗—〉漂洗—〉煮沸消毒15分钟—〉消毒柜消毒)

2、文明清洗(轻拿轻放,不摔、不扔)

3、洗后无污物(无油腻、无饭粒、无菜叶、无锈迹等)

六、负责伙房和库房的卫生工作:每天小扫除,地面、灶台、桌面、台面、水池、橱柜内侧及厨房死角,清扫彻底;门窗干净无油腻,物品摆放整齐、清洁,周末大扫除

七、注意个人卫生,上班要穿戴好工作衣帽,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八、制止一切不符合伙食管理制度的现象

第16篇:幼儿园炊事员岗位职责

幼儿园炊事员岗位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一切为幼儿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幼儿生理和年龄特点制作营养丰富、易于消化适合幼儿的饭菜,促进幼儿身体健康。

二、经常主动了解教师、幼儿对伙食的反映,并努力钻研业务,提高烹调技术,做到色香味俱全,米饭软硬适当,花色品种多样,促进幼儿的食欲,保证营养的质量。

三、严格执行营养卫生要求,把好食物验收关,青菜先洗后切,做到无沙、无尘、无杂质,食具餐餐消毒,熟食加盖,生熟分开,凡已腐烂变质食物不能给幼儿吃,严防食物中毒。不供应凉菜。若把关不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由炊事员承担相应责任。

四、搞好厨房的清洁卫生,保持厨房干净、整洁,每天小扫,每周大扫,厨房用具要定期擦洗干净。

五、注意个人卫生,不随地吐痰,不吃零食,工作时不带饰品(如戒指),上班要戴好工作衣帽,上厕所或干脏活后要用肥皂把手洗干净,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六、落实食谱计划,坚持按时开餐,做好食物保温工作,做到公私分明,团结协作,不断改进服务态度。

七、准时开饭,保证有足够的饭菜供给,又不浪费,并保证提供幼儿充足的夏凉冬热的开水供给。

八、做好安全工作,防火、防毒、防盗,不出事故。

九、防止外人和幼儿进入厨房。早操后看守好中班先回教室的幼儿。

第17篇:幼儿园炊事员岗位职责

炊事员岗位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一切为幼儿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认真按食谱操作,根据幼儿生理和年龄特点制作营养丰富、易于消化适合幼儿的饭菜,促进幼儿身体健康。

2、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烹调技术,做到色、香、味俱全,米饭软硬适当,花色品种多样,促进幼儿的食欲,保证营养的质量。

3、严格执行营养卫生要求,把好食物验收关,青菜先洗后切,做到无沙、无尘、无杂质,食具餐餐消毒,生熟分开,凡已腐烂变质食物不能给幼儿吃,严防食物中毒。

4、搞好个人卫生,上班必须身穿工作服、戴上工作帽,不戴戒指,按时参加体检。

5、保证按时开饭,按各班幼儿出勤数称饭菜进班,保证幼儿摄取足够的营养。每周定期深入各班了解幼儿进餐情况,不断改进工作。

6、严格分清幼儿和教职工伙食,做到公私分清,对教职工一视同仁,虚心听取众人意见。

7、注意节油、节水、节电,爱护公物,注意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腐工作

8、食堂储藏地面干燥清洁,门窗干净无油腻、玻璃明亮,物品摆」放整齐、清洁、切菜的刀和砧板要生熟分开。

9、坚持在岗,文明举止,上班时不做私事,不随意离开岗位。

市直幼儿园交通路园

2017年8月

第18篇:幼儿园炊事员岗位职责

幼儿园炊事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按食谱制作食品,不随意更改食谱。

二、按出勤人数制作饭菜,避免不足和浪费现象。

三、食物制作要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易于消化,主食大小合适,米饭软硬合适,副食细小、色香味美。

四、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保持厨房清洁卫生,按卫生要求操作,严防食物中毒,杜绝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五、保管好炊具、食品等物资,不浪费、不丢失。

六、准时开饭,做好饭菜的保温和降温工作。

七、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衣、戴工作帽,勤剪指甲、勤洗手,搞好个人卫生。

幼儿园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对所保管用品心中有数,账物相符。

二、物品合理保管,保持卫生、整洁、不损坏。

三、出入库登记清楚,手续完备,避免财产浪费、丢失。

四、每学期末清查账物一次,制出清单向分管领导汇报。

五、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大型玩具、场地设备、房舍家具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

幼儿园门卫岗位职责

一、门卫必须坚守岗位,按时开关大门。

二、幼儿出入园门要有大人陪伴,防止幼儿独自跑出幼儿园。

三、非本园人员不能随意出入幼儿园,陌生人出入要询问,因公来访¾登记方可入园。

四、携带包裹、行李及其他贵重物品,必须由有关负责人开出证明,门卫进行核对后方可带出。

五、做好幼儿园院内的环境卫生及绿化工作,保持美观整洁。

六、院内各处设施发现有脏乱现象或不安全现象要及时发现,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一、新生入园和新工作人员到岗均要经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不招收患有先天心脏病、癫痫、高烧抽搐等有事故风险疾病的幼儿。

二、幼儿及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每学期测量身高体重一次、测视力一次、验血色素一次、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

三、坚持晨检制度,发现疾病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报告,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疾病扩散。

四、制定合理的一日作息时间。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每日户外时间不少于3小时。

五、建立体弱幼儿档案,定期对体弱儿进行检查和分析,提出保健措施。

六、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制定带量食谱,定期计算营养摄取量,每月召开膳食委员会。

七、每天保证供应充足的温度适中的开水,每天起床后、课间、运动后提醒幼儿饮水,培养幼儿自觉饮水的习惯。

八、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正确的坐、立、行、走姿势,为幼儿成长奠定良好基础。

九、搞好环境卫生工作,保证空气流通,做好日常用品清洗消毒工

第19篇:幼儿园炊事员岗位职责

幼儿园炊事员岗位职责

1、幼儿园炊事员岗位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一切为幼儿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幼儿生理和年龄特点制作营养丰富、易于消化适合幼儿的饭菜,促进幼儿身体健康。

二、努力钻研业务,提高烹调技术,做到色香味俱全,米饭软硬适当,花色品种多样,促进幼儿的食欲,保证营养的质量。

三、严格执行营养卫生要求,把好食物验收关,青菜先洗后切,做到无沙、无尘、无杂质,食具餐餐消毒,熟食加盖,生熟分开,凡已腐烂变质食物不能给幼儿吃,严防食物中毒。

四、搞好厨房的清洁卫生,保持厨房干净、整洁,每天小扫,每周大扫,厨房用具要定期擦洗干净

五、注意个人卫生,上班要戴好工作衣帽,上厕所或干脏活后要用肥皂把手洗干净,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六、落实食谱计划,坚持按时开餐,做好食物保温工作,做到公私分明,禁止多吃多占现象,团结协作,不断改进服务态度。

七、做好安全工作,防火、防毒、防盗,不出事故。

2、幼儿园炊事员岗位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一切为幼儿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幼儿生理和年龄特点制作营养丰富、易于消化适合幼儿的饭菜,促进幼儿身体健康。

二、经常主动了解教师、幼儿对伙食的反映,并努力钻研业务,提高烹调技术,做到色香味俱全,米饭软硬适当,花色品种多样,促进幼儿的食欲,保证营养的质量。

三、严格执行营养卫生要求,把好食物验收关,青菜先洗后切,做到无沙、无尘、无杂质,食具餐餐消毒,熟食加盖,生熟分开,凡已腐烂变质食物不能给幼儿吃,严防食物中毒。不供应凉菜。若把关不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由炊事员承担相应责任。

四、搞好厨房的清洁卫生,保持厨房干净、整洁,每天小扫,每周大扫,厨房用具要定期擦洗干净。

五、注意个人卫生,不随地吐痰,不吃零食,工作时不带饰品(如戒指),上班要戴好工作衣帽,上厕所或干脏活后要用肥皂把手洗干净,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六、落实食谱计划,坚持按时开餐,做好食物保温工作,做到公私分明,团结协作,不断改进服务态度。

七、准时开饭,保证有足够的饭菜供给,又不浪费,并保证提供幼儿充足的夏凉冬热的开水供给。

八、做好安全工作,防火、防毒、防盗,不出事故。

九、防止外人和幼儿进入厨房。早操后看守好中班先回教室的幼儿。

3、幼儿园炊事员岗位职责

一、掌握当天的供餐菜单,明了工作任务,按手续领取原料。做好每餐的开餐准备工作。

二、开餐前对工作检查一次,并承担责任,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汇报。

三、操作中严格按操作程序和产品规格、标准执行,注意卫生、安全检查和节约。

四、操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

1、食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2、上道工序的操作不符合要求;

3、操作的设备有异常现象;

4、工具或用具不敷使用;

五、为幼儿的餐饮做好准备,必须按时供应开餐。

六、提前一周与保健医生一起拟定幼儿营养食谱。

七、负责操作设备保养和工具清洁及收藏。

八、负责工作结束后的原料收藏,工具清洁、环境卫生的清洁、能源的关闭。

4、幼儿园炊事员岗位职责

(一)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制作各种营养丰富、可口多样、易于消化的饭菜包括:主食做到发面碱大小合适,米饭软硬合适,合乎营养要求。副食做到努力提高烹调技术,色、香、味多样化,富有营养。

(二)与保健员配合制定幼儿食谱,注意经济与营养核算,主动提高饭菜质量;主动了解家长、教师、幼儿对伙食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三)根据幼儿生活作息制度,按时开饭,做好饭菜的保暖和降温工作。

(四)严格执行食堂卫生“五四制”和厨房卫生消毒制度,确保幼儿食物和食具的清洁卫生,杜绝肠胃性传染病的发生,严防食物中毒。

(五)按时消毒毛巾、餐巾。

(六)协助管理员保管好食物库房和蔬菜,注意节约与安全。

(七)保管好厨房炊具用具并爱惜使用,不丢失。

(八)注意节煤、节水、节电,及时处理垃圾。

5、幼儿园炊事员岗位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为幼儿、为家长、为职工、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烹调技术.做好个人卫生,保持工作服清洁.

2、能主动了解教师和幼儿对伙食的反应.根据幼儿口味进行荤素搭配。每周菜单不重复,做好米面搭配,以增进幼儿食欲,保证幼儿有足够的营养。

3、根据幼儿年龄特点,肉类要煮烂,蔬菜要切细.根据幼儿作息时间,按时供应饭菜点心.冬天要注意保暖,供应热莱、热饭、热点心:夏天要供应温热的饭菜。

4、厨房用具生熟要严格分开,并有明确标志.熟食器具要专用,必须经常用消毒液消毒.厨房要随时打扫,保持清洁。

5、做好厨房用具器、炊具等消毒工作.做好厨房包干的清洁卫生。每天小扫除,地面、灶台、桌子、台面、水池必须洗刷干净,无油腻、积垢.周末大扫除,阴沟疏通,包干到人。

6、严格执行饮食卫生要求,不让幼儿吃隔夜食品,严禁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7、爱园如家,以主人翁的态度节约使用煤气、水、电。厨房工作人员和其它班组之间要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幼儿教育工作。

第20篇:食堂炊事员岗位职责

食堂炊事员岗位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热情周到为职工、客人服务;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经常保持食堂公共卫生和餐具用具的清洁卫生;

4、提高服务质量,供应饭菜色香味美、花样翻新、品种齐全;

5、严禁出售过期、变质腐烂食品;

6、负责餐具、用具的管理,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食品安全法规定炊事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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