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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职权岗位职责执法责任(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9 00:23:20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实施单位名称:南宁良庆区民政局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项目名称:社会团体登记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项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法律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

项)

1、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三、行政处罚(共

项)

1、项目名称: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四、行政收费(共

项)

五、行政确认(共

项)

六、行政征收(共

项)

七、行政给付(共

项)

八、行政监管(共

项)

九、行政裁决(共

项)

十、其他职权(共

项)

注:1.四至十事项按

一、二项形式进行填写。

2.行政收费的法律依据必须列出法律依据和财政物价部门的批准文件。

推荐第2篇:即墨市环保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即墨市环保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行政许可

(一)实施机构:行政审批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高广兴 B角责任人:于燕玲 审查岗位责任人:董安恩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受理→现场勘察→审批→批复。3个工作日。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受理→初审→现场勘察→审批→批复。2个工作日。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受理→初审→现场勘察→审批→批复。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了法定义务,由组织人事部门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学习、根据《即墨市环保局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或执法机关;由法制工作机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按照《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附后)处理。

二、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行政许可

(一)实施机构:行政审批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耿佃平

2 B角责任人:于燕玲 审查岗位责任人:董安恩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核准→现场勘察→审批。2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按照《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附后)处理。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一)实施机构:业务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王振国

3 B角责任人:于兆丽 审查岗位责任人:修科峰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验收申请及自验报告、监测报告,现场检查验收、做出核准决定。

对报告书的核准30日内、对报告表的核准15日内、对登记表的核准10日内。

(五)执法责任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

4 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宋仁光 B角责任人:孙显瑜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申请及有关材料、现场检查、做出核准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结。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5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物防治设施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宋仁光 B角责任人:孙显瑜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申请及有关材料、现场检查、做出核准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结。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6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防治设施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宋仁光 B角责任人:孙显瑜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申请及有关材料、现场检查、做出核准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结。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7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宋仁光 B角责任人:孙显瑜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申请及有关材料、现场检查、做出核准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结。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8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宋仁光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经营危险废物申请表、现场核查,做出审批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结。

(五)执法责任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

9 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按照《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附后)处理。

九、排污许可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刘秀萍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排污申报登记表、确定污染物削减量、核准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结。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照《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附后)处理。

十、商业噪声、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申报登记

(一)实施机构:行政审批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耿佃平审查岗位责任人:董安恩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核准→登记备案。2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共72项)

1、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2、拒绝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3、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的

4、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将含汞、镉、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埋入地下的

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油类、酸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6、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储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

7、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

12 坡储存固体废物的

8、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

9、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10、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

11、使用天然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储存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1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13、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14、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又超标的

15、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又超标的,

16、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

17、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气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

18、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19、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20、造成水污染事故、且情节严重的,

21、不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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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不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且情节严重的,

23、总量控制区域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设备的,

24、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25、拒绝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6、故意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27、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28、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

29、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30、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31、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32、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33、违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34、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

35、违法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

36、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其他含有由物质气体的

37、未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

14 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38、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海气体或粉尘物质的

39、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40、在人口集中地区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恶臭气体物质的

41、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物质的

42、在禁燃区内违反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43、在城市区域进行建筑施工或从事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的

44、在城市区域进行建筑施工或从事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经限期改正后,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

45、新建开采高硫份、高灰份煤矿,未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

46、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排放含有硫化物的气体,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的

47、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排放含有硫化物的气体,未采取脱硫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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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49、建设项目中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50、建设项目中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51、拒报、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52、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标的

53、不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

54、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55、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后果严重的

56、拒绝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57、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超标排放噪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58、店铺、摊点、文娱活动场所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59、商业经营活动场所超标排放噪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60、建筑施工单位未经审批,在设定的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6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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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6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64、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65、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6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67、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已满五年方开工,且未重新报批

68、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

69、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并未在限期内改正

70、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7

1、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且未在限期内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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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产使用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环秀中队、通济中队、经济开发区中队、王村中队、刘家庄中队

1、立案岗位责任人:

(1)、市环境监察大队:刘秀萍 (2)、环秀中队:李兆峰 (3)、通济中队:辛克辉 (4)、经济开发区中队:刘贤军 (5)、王村中队:刘立海 (6)、刘家庄中队:王鹏程

2、调查岗位责任人:

(1)、市环境监察大队:刘秀萍、姜正强、谭长学、吴东海

(2)、环秀中队:李兆峰、陈成业、宋兆连、孙正伟 (3)、通济中队:辛克辉、邱志伦、周反修、卢卫国 (4)、经济开发区中队:刘贤军、徐方德、黑华先、华桂兰

(5)、王村中队:于吉钦、刘立海 (6)、刘家庄中队:郑永超、王鹏程

(二)审核机构: 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 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议→告知听证→签发→送达→执行→归档

(五)执法责任

1、在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了法定义务,由组织人事部门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学习、根据《即墨市环保局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或执法机关;由法制工作机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按照《即墨市环保局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附后)处理。

3、按照《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附后)处理。

行政征收

一、废气排污费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监察大队、环秀中队、通济中队、经济开发区中队、王村中队、刘家庄

19 中队

征收岗位责任人:以上各单位的分管工作人员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核定→ 下达书面通知→ 征收排污费

(四)执法责任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于行政处分。

(一)违反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按照《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附后)处理。

二、污水排污费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监察大队、环秀中队、通济中队、经济开发区中队、王村中队、刘家庄

20 中队

征收岗位责任人:以上各单位的分管工作人员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核定→ 下达书面通知→ 征收排污费

(四)执法责任 (内容同上)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监察大队、环秀中队、通济中队、经济开发区中队、王村中队、刘家庄中队

征收岗位责任人:以上各单位的分管工作人员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核定→ 下达书面通知→ 征收排污费

(四)执法责任 (内容同上)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监察大队、环秀中队、通济中队、经济开发区中队、王村中队、刘家庄

21 中队

征收岗位责任人:以上各单位的分管工作人员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核定→ 下达书面通知→ 征收排污费

(四)执法责任 (内容同上)

五、环境监测项目专业服务收费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征收岗位责任人: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分管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审核岗位责任人:祝合丰、于江萍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申报→ 审核→ 核定→ 征收。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五)执法责任 (内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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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处理

(一)实施机构:即墨市环境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送达→调解→裁决

从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结案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顺延,但不得超过6个月。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污染防治设施申报登记

(一)实施机构:即墨市环境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受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申报材料、检查登记、备案

(四)执法责任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一)实施机构:即墨市环境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受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申报材料、检查登记、备案

(四)执法责任 (内容同上)

三、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一)实施机构:即墨市环境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受理申报登记表及有关材料、现场检查审核、登记备案

(四)执法责任 (内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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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标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规划备案

(一)实施机构:即墨市环境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受理污染治理计划材料、检查登记、备案

(四)执法责任 (内容同上)

五、下级环保部门对上级指定办理的处罚案件向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一)实施机构:即墨市环境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材料、检查登记、备案

(五)执法责任 (内容同上)

25 附: 即墨市环保局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执法错案是指以下被认定为错误的案件:

(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案件;

(二)违法事实不清或事实认定错误的案件;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

(四)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

二、错案责任的划分

(一)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错案,直接责任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二)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造成的错案,直接责任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三)由于案件承办人故意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导致审核和批准失误而造成的错案,案件承办人为错案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由于案件审核人员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批准人也应当负相应的责任;

(五)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由于执法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错案,三者均为错案责任人,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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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集体研究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错案,主持人或决策人为错案责任人;

(八)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的,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三、环保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环境保护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二)法制工作机构应进行错案责任调查,调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调查前书面通知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

2、发现错案线索,组织调查或复查,收集有关证据;

3、在调查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4、决定立案,提请执法领导小组确认错案;

5、查明错案的原因、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6 根据调查结果,对错案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决定。

(三)执法人员由于违法行为造成的错案,应当根据责任人造成错案的主观方面,错案产生的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追究其错案责任。

(四)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影响极坏的;

27

2、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3、在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4、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5、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错案发生后,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用其他手段阻碍执法监督的;

7、全年发生较大错案一次,一般错案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8、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五)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1、因过失造成错案,且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2、错案发生后,主动认错并积极配合纠正错案,挽回影响和减少损失的。

(六)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理方式是:由组织人事部门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学习、根据《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或执法机关;由法制工作机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8 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

对违法实施环保审批、征收排污费、发放和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本机关依法给予赔偿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有过失的,按赔偿额的一定比例追偿;对故意的,全部追偿。

29

推荐第3篇:三水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确定执法责任一览表

三水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确定执法责任一览表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确定执法责任一览表

(行政处罚类)

填报单位(盖章):三水区统计局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确定执法责任一览表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类)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推荐第4篇: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实施方案

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实施方案

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实施方案 市档案局关于

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

一、行政许可职权分解 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档案服务的范围的核定

实施机构:监督指导股 受理岗位 审查岗位

决定机关:市档案局 决定岗位

2.岗位职责 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从材料收齐之日起到作出受理决定时限为3个工作日;

⑧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签字后送法制处审核; ⑤将合法性把关岗位送达的审核意见连同书面报告呈决定岗位的批准人; ⑥从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到决定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⑦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⑧立卷归档。

合法性把关岗位职责:

①对审查岗位提交的书面报告从法律上进行审核把关;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福建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听证暂行

规定》举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的书面报告送交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④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人签署意见;

③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二、行政处罚职权分解 1.行政处罚项目名称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涂改、伪造档案的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实施机构:监督指导股 立案岗位 调查岗位

合法性把关岗位: 决定机关:市档案局 决定岗位

2.岗位职责: 立案岗位职责:

①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档案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经股室负责人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②批准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档案违法案件调查笔录》;调查后,根据结果制作《档案违法案件调查情况报告》和《档案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⑤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⑥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填写《档案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⑦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并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合法性把关岗位审核;

⑧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⑨立卷归档。。

合法性把关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的案件审核 ①审查否属本局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需要听证的案件审核:

①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以及对单位处罚款1万元以上处罚,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将意见及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听证机构按照《福建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举行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

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调查人员;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负责人批准。

⑦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发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④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行政确认职权分解 1.行政确认项目名称 核发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证 实施机构:保管利用股

受理岗位 审查岗位

决定机关:市档案局 决定岗位

审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审批延期向社会开放的档案 实施机构:监督指导股 受理岗位 审查岗位

决定机关:市档案局 决定岗位 2.岗位职责: 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从材料收齐之日起到作出决定时限为3个工作日;

⑧送达行政确认书。 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拟写初步审查意见,报审核把关岗位人员审核;对不予行政确认的,告知申请人不予确认的理由;

④写出拟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书面报告,送合法性把关岗位审核;

⑤从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到决定准予或

不准予确认办理期限为8个工作日; ⑥制作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送达申请人。 ⑦立卷归档

合法性把关岗位职责:

①从法律上进行合法性把关;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发行政确认书;

②重大的行政确认事项应当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文书。

四、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分解 1.行政监督检查项目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监督指导股

对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监督指导股

2.行政监督检查执法要求: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职能。按照工作部署,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落实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档案执法检查活动和业务检查活动,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档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档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他需要检查监督的事项。

监督检查方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档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检查及报告;开展各种形式的档案执法检查;重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备

案等等。

监督检查处理方式。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情节较为严重或者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福建省档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闽档[]1 2 下一页

推荐第5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项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根据法定职责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以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范围为基本内容,以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原则,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类别和项目。

(二)划分执法责任,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三)根据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职责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到各科室。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定,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六条 全系统都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部门或下级单位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定职权和管辖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处理合法、适当。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 区局法规科具体负责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规范、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要客观评价、公正对待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2年内取消其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各执法机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承担具体工作的执法人员为岗位责任人。

以上人员根据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力度,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对首问职责和限时办结职责履行不当的情况进行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认真履行法律责任。

三、行政审批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四、对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各科依据过错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具体责任人应依本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处理办事人所申办事项或咨询、投诉的问题时,因办理不及时,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的;

2、在处理办事人所申办事项或咨询、投诉的问题时,因拒绝、推诱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由于处理不当,造成办事人上访或损害单位形象的;

4、对符合法定或本局向社会公开事项及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5、在办公场所应公示的材料没有公示的;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或本局公开事项的形式,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审批申请或不予审批的理由的;

8、未在法定时限或规定时限内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

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负责审批的分管领导和科负责人应依本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或本所向社会公开申请事项及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的;

2、对符合法定或本所向社会公开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或本局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监管部门及第一负责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所领导对本所的“三制”要加强督查,结合本所工作人员在落实“三制”过程中造成的过错,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督查责任。

九、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因首问失职或审批过错受到处理的,处理结果将作为受处理人年底考核的依据。

推荐第7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的全面发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的统一,做到合法、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执法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等制度的总称。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科承办。

(四)喀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委员会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并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计划生育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许可条件、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时限等告知当事人。

(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委员会适用一般程序时,应实行办案、审核、决定三分简易程序施行行政处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经过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应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行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具体办法分别按《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十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受理、审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接受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引起行政诉讼的,由本机关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应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十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及时查处执法违法案件,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

(十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

(十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法定职责,与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职责。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定程序、管辖范围、期限、回避等规定。依法收集、调取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十七)政策法规科执法责任内容:(1) 负责对违反计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2) 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

(3)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复议;(4)负责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工作;(5)承办行政赔偿工作;(6)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7)负责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八)宣传执法责任内容: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科普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舆论宣传教育,对党政领导干部、人口计划生育干部宣传教育、培训等。

(十九)发展规划科执法责任内容:(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的审批;(2)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3)负责对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行为的调查取证。

(二十)财务科执法责任内容:负责对违规收费行为的调查取证;负责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十一)科学技术科执法责任内容:(1)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的审批和定期审查;(2)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的审批;(3)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4)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5)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管;(6)负责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

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调查取证;(7)负责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为的调查取证;(8)负责对违反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调查取证;(9)负责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0)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1)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2)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3)负责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4)负责对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5)负责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6)负责对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7)负责受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的申请并组织鉴定,移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鉴定、协调赔偿事宜。

(二十二)办公室执法责任内容:负责受理、转办、交办、督办、复查信访案件,整理案卷、文书。

(二十三)流动人口管理科执法责任内容:(1)负责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行为的调查取证;(2)负责对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交验婚育证明的行为的调查取证;(3)负责对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行为的调查取证。

(二十四)城管科执法责任内容:负责城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

推荐第8篇:行政执法责任实施方案

2012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实施方案——城管监察大队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城镇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城镇管理的执法权限和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全面推进城管工作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实现对城镇的长效管理,为把呼中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法制健全、管理规范、秩序井然、社会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城区作贡献。

二、目标要求

总体目标:明确管理目标,落实执法责任;严格执法程序,保证依法办事;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1、明确管理目标,落实执法责任。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把法律赋予城市管理(城管监察大队)的职责和权限用责任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大队和人员,把岗位、目标、责任层层分解,逐项落实。

2、严格执法程序,保证依法办事。按照依法行政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施城镇执法监察。

3、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坚持规范化的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实施错案责任追究,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行政,工作拖拉,行政失职等现象,通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实现高效的执法效率。

三、具体措施:

1、建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呼中镇金树国同志任组长,市政处主任和城管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各小队组长为成员。遇到城镇执法过程中难处理的问题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实现工作上的依法决策。

2、明确职责,协调配合。领导小组负责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监督、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及协调工作。各小组长负责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3、加强教育,做好宣传。对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和理论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

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积极向社会宣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知识、执法动态、工作成效,宣传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

4、端正作风,强化监督。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内部监督制度,督查执法情况和队容风纪,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纪事件。接受社会舆论的广泛监督,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推行政务公开。

5、自查自纠,健全考评。城管队要对照行政执法确定的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日常的检查,半年组织一次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镇法治办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检查,逐项进行综合考评,并把日常检查、年中自查、年终考评与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推荐第9篇: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甘州区教育局

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根据《甘州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保证执法责任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分解》。

一、有关科室的执法职责:

政秘科的执法职责:

(一)协调全局行政执法有关事务,宣传、落实国家法律、法规;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规定,并结合局内科室分工,搞好文秘、安全、信访、保密、档案等管理工作;协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三)做好教育法律、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各类文件的正常运转和归档,确保教育法律、政务信息的准确、及时;

(四)负责人大代表、政协提案,群众来信来访综合办理工作;

(五)依法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工作;

(六)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区关于教师管理、依法规范各种管理制度;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统筹规划,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学校行政干部队伍建设,确保全区教师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八)负责依法推进全区教育系统内部人事制度和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及审核、认定,保护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1

(九)依据各级干部管理条例、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区属学校、乡镇中小学校长及中层干部的教育、选拔、考察、任用、监督工作;

(十)依法加强学校人事管理,促进学校法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十一)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它行政执法工作。

教育科的执法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研究编制本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学校执法进行宣传、指导、检查、督促工作;

(二)负责督促依法实施学校管理、依法实施教育教学计划,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

(三)依照法律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四)负责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依法整治校园内部和周边环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五)依法组织全区高中学校参加全省高中会考,初级中学参加全市初中会考,并对会考工作进行检查、巡视和监督,依法办理初中毕业证;

(六)依法对幼儿园等级进行复查、复评、评估验收及认定;

(七)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纠纷,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职教办的执法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统筹管理市职业教育中心、第二农业中学及初级中学职业教育,成人文化教育、民办教育,拟定发展规划,做好有关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

(二)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在职权范围内社会力量办学和培训机构(民办学校)的审核、审批、办理许可证书管理职责,并依法组织对他们的督导、评估,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

(三)同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协调,规范各种管理制度,应用法律手段依法规范各种管理制度,解决各种职成教、民办教育纠纷,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进程;

(四)负责督促依法实施职业学校的管理、依法指导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计划,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

(五)负责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依法整治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计财科的执法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对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对全区教育系统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年度统计工作进行管理,执行、指导、监督、检查教育经费收支工作。

(二)依法对局机关及区直属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协调工商、税务、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对教育的行政执法进行专项检查工作;

(四)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实施全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教育收费的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

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执法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教育督导法规及条例,积极开展督政、督学、督教工作;

(二)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全区各级各类中小学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两基”巩固提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三)依法对全区各级各类中小学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进行督导、评估;

(四)对学校办学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督查;

(五)配合协调各科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依法办理、落实行政错案的赔偿和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

(六)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方面的提案、议案处理工作;

(七)负责行政执法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八)完成局分管领导交办的其它行政执法工作。

招生办的执法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教育部及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完善有关办法和规定,落实有关规章制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配合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共同做好试卷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

(三)按照国家考试中心和省、市招办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各类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工作,确保各级招生考试工作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根据《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处罚暂行规定》依法维护招生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平性,从严治招、依法治考。

(五)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完善招生计算机管理系统,收集整理招生考试的有关信息和数据,为领导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以考生为本,为考生服务,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七)配合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依法对违纪事件及违纪考生进行查处。

二、科室负责人执法职责:

(一)在局党委、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带领本科室干部认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开展各项行政执法工作,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准确掌握和严格执行涉及本处室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准确掌握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每半年对本科室的行政执法情况做一次全面检查;

(三)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本处室执法情况和重大疑难问题,对分管局领导负责;

(四)做好局领导交办的其它行政执法工作。

三、科室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

(一)准确掌握和执行本科室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掌握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

(二)协助本科室负责人抓好学法、执法工作;

(三)及时向本科室负责人汇报行政执法中的执行情况及疑难问题;

(四)做好本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对科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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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制度。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制度

1、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采用组织培训和鼓励自学的方式进行。组织培训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法制部门组织的岗位资格和执法资格培训为主,以单位组织和自学为辅。

2、法规学习可以与机关学习,党组织学习有机结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整合学习资源,提高学习效果。

3、监察支队和监测中心每月不少于半天的集中学习。以执法讨论、案例分析和法规的学习为主。

4、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市里统一要求的“普法”学习和法规测试,以提高执法人员的学法、执法水平。

5、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制培训的结业证应当送本机关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登记备案,作为申领或注册行政执法证件的主要依据。

6、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专业学历教育的,在取得学历证明后,根据局里有关规定报销学费。

7、没有正当理由,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制培训,或者在培训期间无故缺席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规定执行。

二、案卷评查制度

1、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单位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2、环境保护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3、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4、案卷的形成由各执法主体单位(部门)负责。

5、行政许可案卷应备份以下内容材料供评查: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许可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备;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6、行政确认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行政相对人是否提出确认申请;申请是否属于环保行政机关的受理范围;做出的确认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事实;是否出具文书并告知申请人;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7、行政登记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对于要求行政登记的申请是否有纪录;对于申请是否有书面答复;答复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8、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处罚主体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9、行政收费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收费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收费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行政收费依据的原始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10、对于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是否查证;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是否进行处罚,是否按规定对举报者进行奖励;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11、行政检查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日常检查是否有相关台账记录;现场检查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纪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措施;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12、行政复议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复议主体是否合法;复议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三、持证执法制度

1、现场执法人员必须两名以上并持有效执法证件;

2、向执法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3、查清违法事实,必要时采样取证,掌握违法证据,填写统一表格;

4、讲明处罚的法律依据,宣布处罚结果,下达通知单;

5、视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罚:⑴警告;⑵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⑶罚款;⑷没收违法所得;⑸执行限期治理、限期关停;⑹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⑺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处罚;

6、要求执法相对人签字;

7、按处罚的适用程序做好法律文书的报批、通知和执行;

8、各执法单位负责结案归档,做好案卷的收集和装订。

四、法律文书程序制度

(一)行政许可文书程序制度

1、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通知书等文书,依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统一受理和送达的具体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的环境保护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承担。

2、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进行行政许可审查,并依照法定形式制作准予许可决定文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3、准予许可决定文书应当载明被许可人全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定依据和条款、被许可人法定义务和权利、申请人和行政许可部门的法律责任、生效日期或有效期限、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和文书制作日期。

4、不予许可决定文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或姓名、不予许可的理由、法定依据的出处和条款以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审查承办人员工作代码、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和文书制作日期。

5、需要送达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及时通知受送达人到窗口直接领取。受送达人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时,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和窗口工作人员签署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后归档。

6、不予许可决定文书的副本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送本部门有关机构备案。

(二)行政处罚文书程序制度

1、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一般应由执法机构2人以上进行。书证、物证、视听材料应由提供单位或个人盖章或签名;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应由证人、当事人盖章或签名。拒不签名的,应在相关记录中注明。

2、对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单处或者并处公民五十元以下(含五十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由现场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执法人员应于处罚终结后次日,填写“结案登记表”。

执法机构应于处罚终结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立案登记表”、“结案登记表”连同案件查处过程中收集的所有材料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制成卷宗。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于行政处罚意见审查结束、由环境保护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交执法机构的案件调查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6、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执法工作人员负责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获取的所有材料进行初步整理后,交负责案卷卷宗人全面接收归档。

五、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政监督检查,受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的检举或投诉。

3、行政执法监督的一般内容包括下列事项: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调解)、行政确认(证明)、行政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履行法定职责及与其他相关执法机关互相配合情况;行政执法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遵纪守法情况;由政府负责人签发的督查令责成或上级部门指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4、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监督应当全面审查下列事项: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处罚罚款决定与收缴分开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执行情况;行政处罚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适当性;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1、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出现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

2、局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由分管局领导负责认定后,提出初步意见,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3、受局委托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局法制股提出意见,视情况轻重,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认定后,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4、下列行为有过错时应追究:行政处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行政处罚不使用有效罚款收据的;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使用或者损毁扣压财物的,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5、局机关各股(室)和局委托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有过错需进行追究时,适用将市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通知过错责任部门。

过错责任部门应在接到《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法制股,由法制股提出意见后交局长审查,一个月内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按规定告知处理结果。

6、对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由局法制股负责分别报滁州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法制办。

7、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完全由于执法人员主观行为造成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并处罚。

七、赔偿制度

1、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害,而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2、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国家补偿和民事赔偿不属于本制度所列。

5、行政机关确定受理机构,受理请求赔偿申请书,履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6、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经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确认后,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机关作好应诉准备。

7、行政赔偿费支出后,局机关实行行政追偿,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组织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八、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1、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及考评细则;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对本系统或部门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工作。

2、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受委托执法单位和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3、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由行政执法机构、单位填写《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表》,执法岗位人员填写《行政执法岗位评议考核表》,并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综合评议:检查或者抽查有关台账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现场督察行政执法情况;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上级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分管局长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单位和责任人的自评意见提出评议意见;法制工作机构根据自评意见、评议意见和综合评议提出考核意见,报局长会议讨论确定。

法制工作机构将确定后的考核结果告知被考评者,或受委托单位被考评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无异议的应签名确认。

自评意见、评议意见、综合评议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也可以记实性。

4、考评内容包括: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效能、参加法制培训和行政执法形象四类内容。⑴四类考核内容综合评定全部为优秀的,应当定为年度考评优秀等级;⑵四类考核内容中,三分之一以上不合格的,应当定为不合格等级。⑶除本条⑴、⑵项和本制度第5条的规定外,可以定为合格等级。

5、行政执法人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为不合格:⑴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⑵超越行政职权,进行审批、许可等行政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⑶被执法监督调查后受到通报批评或者其他行政处分的;⑷违反行政执法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的;⑸被投诉或被查实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以权谋私、收受财物、挟私报复以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⑹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制培训,或者在培训期间无故缺席超过培训时间三分之一的。

6、对评议考核结论为优秀的机构或者单位、个人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和单项奖励。评议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机构或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个人评议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或有本制度第5条所列情况的,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九、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1、为确保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地发挥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依法行政作用,依据《环境保护法规性文件管理制度》(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0]第2号)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环境保护政策,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文件。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各内设职能工作机构负责专业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有关直属单位协助起草,文印前,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同意后,按照公文管理规定签发。

4、起草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适应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 (3)符合环保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 (4)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5、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发布机关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十、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

1、局根据《环保法》的授权,考虑到环境监察的现场性和环境监测具有专业性很强的数据监测工作,委托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执法。

2、局在委托前,根据市法制办的要求,对被委托单位进行主体资格审核。

3、被委托的机构必须与委托单位签定委托书,委托书签定后,随有关资料报市法制办审核,经合法性、必要性资格审核同意后,方可履行委托法定职责。

4、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二级机构实施执法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11篇:徽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徽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发布时间:2007-09-06 点击次数:520

一、行政许可类

1、省局:

(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审批、发放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审批、发放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3)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发放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2、市、县级局: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发放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二、行政处罚类

省局、市级局、县级局: (1)擅自收购烟叶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2)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3)无证生产烟草制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4)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5)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6)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7)无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8)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国务院函[2000]13号批复《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

(9)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10)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11)*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备注:由工商部门或工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实施。 (12)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13)擅自跨省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14)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15)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16)从无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17)不按规定存放免税烟草制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18)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卷烟、雪茄烟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19)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20)强制收购烟草专卖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21)储存、销售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条; (22)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23)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24)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便利条件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25)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26)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7)许可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8)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29)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30)为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提供便利条件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安徽省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规定》第五条。

三、行政强制类 省局、市级局、县级局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2)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4)强制检查

执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 (5)封存

执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6)扣留

执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7)责令关闭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8)责令停止生产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9)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10)责令停止经营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11)责令暂停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12)*责令停止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备注:由工商部门或工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实施; (13)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14)责令改正 执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12篇: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

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

根据大兴区政府、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档案法律法规和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情况汇总如下:

局长: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行使的第一责任人;

副局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负主管责任; 法制科:负责对区档案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监督检查,按照《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办理流程》参与行使具体的档案行政执法职权;

档案业务指导科:按照《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办理流程》行使具体的档案行政执法职权。

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办理流程

大兴区档案局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计22项,其中行政处罚5项,行政许可2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14项,行政执法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行政处罚办理流程

违法行为名称(共计5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3、涂改、伪造档案;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1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 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 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五条“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

2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四)项、第

(五)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63号)

7、《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0年国家档案局制发) 办理程序:

一、立案阶段

立案标准:发现应予行政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为的明确线索。 立案办理总时限:7个工作日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档案违法行为/接到档案违法行为举报的,法制科科长、执法人员与业务指导科科长、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法制科科长提出的立案调查处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立案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处理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立案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调查取证阶段

调查取证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调查取证办理总时限:4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的,法制科执法人员会同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档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由法制科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填写证据清

3 单。

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法制科执法人员与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拟订案件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制科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记录在案,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制科科长、执法人员与业务指导科科长、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法制科科长提出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处理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局长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提取证据物品书、物品清单,取得送达回证,会同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本科科长的处理意见填写证物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法制科执法人员制发物品处理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的7个工作日内

(三)档案行政处罚的听证。

拟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报法制科科长同意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制发听证告知书,取得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科/业务指导科,非本案调查人员负责主持听证。法制科/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制发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并根据听证结果重新审查并提出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4 听证通知书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制发,取得送达回证。

三、审查决定阶段 审查决定标准:

(1)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决定办理总时限:1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一)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情况和拟订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认为执法人员已经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齐全、拟订案件处理意见适当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主管局长。

认为执法人员尚未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不全、拟订案件处理意见不当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退回执法人员补充办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法制科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执行阶段

(一)主管局长批准对档案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送达执行。

1、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1)法制科执法人员宣读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将其交付当事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

5 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2、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有罚款处罚且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处理。

(1)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处罚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制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本科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批准采取加处罚款处罚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3、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1)法制科受理人员检查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本科审查人员;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审批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

6 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2)法制科审查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3)法制科科长对本科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审查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受理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5)法制科受理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向申请人制发同意/不同意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申请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申请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

(1)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制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意见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7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批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制科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与调查处理本案的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报送人民法院。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主管局长批准对档案违法行为给予其他处理的送达执行。

1、违法行为轻微、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结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填写案件移送单,与调查处理本案的相关文件材料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

1、法制科执法人员认为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撰写结案报告,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制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意见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批准结案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把调查处理本案形成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移交档案员保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主管局长不批准结案的,法制科执法人员继续进行本案的执行工作。

8

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 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向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5、《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档案局第7号令)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9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4、档案的复印件。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权限及时限:

接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二、审查 标准: 拟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档案是否属于下列禁止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范围:

1、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依据1990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

2、民国时期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依据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依据同上);

4、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依据同上);

5、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依据同上);本岗位责任人:业务指导科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0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审批表上予以注明,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归档。

1、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主管局长批准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法制科受理人员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

11 接到领取通知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行政许可事项: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变更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期限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十七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档案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7号)

4、《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档案局第7号令)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

3、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理由的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4、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政策法规依据(依据同上)。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权限及时限:

接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业务审查人员;

12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二、业务审查 标准:拟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期限的档案是否属于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情况(依据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指导科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合法性审查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合法性审查 标准: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申请是否与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依据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2]6号《档案法规体系方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审批表上予以注明,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13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归档。

1、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主管局长批准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法制科受理人员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裁决办理流程

行政裁决事项名称: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裁决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办理程序:

(一)对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档案 移交单位提请审查,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请书及相关说明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裁决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本科审查人员;

14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裁决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裁决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二)业务指导科审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法制科审查人员。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法制科审查人员对业务指导科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合法/不合法的审查意见及理由,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主管局长审定业务指导科、法制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业务指导科、法制科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业务指导科/法制科处理意见的,与相关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裁决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把办理结果报告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其他行政执法办理流程

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的具体范围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对国家和社

15 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应当重点收集和管理。 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办理程序:

(一)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针对监督指导的具体单位,提出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具体范围的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二)业务指导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业务指导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业务指导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业务指导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业务指导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项目档案的验收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十四条“市或者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办理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提出项目档案验收申请书及相关说明材料。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项目竣工验收、鉴定的具体日期确定之日起算)

(二)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人参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认为项目档案符合验收标准的,应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与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一并报本科科长。

认为项目档案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一并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接到参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通知之日起算)

(三)业务指导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审定业务指导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业务指导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业务指导科审核意见的,与业务指导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

主管局长审定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制发确认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通知书。

主管局长审定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制发确认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通知书,责令负责项目档案工作的单位限期改正。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保管不善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综合档案馆或者专门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其所有权属于寄存者。 前款所列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和不安全的,经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办理程序: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有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非国有档案必要的,业务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采取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非国有档案措施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会同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采取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非国有档案措施,把办理结果报告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五条“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办理程序: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有责令赔偿损失必要的,业务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19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采取责令赔偿损失措施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把办理结果报告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第十条“对下列行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监督检查员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的;

20 (二)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可能造成档案损毁的; (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六)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七)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八)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九)在保管或利用档案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 (十)其它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写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所违反的具体档案法规条款和违法事实以及改进要求。”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七条“有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理程序: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有责令限期改正必要的,业务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把办理结果报告

21 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七条第二款“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档案事业,依法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办理程序:

(一)法制科执法人员草拟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审查本科执法人员草拟的工作方案。

同意草拟的工作方案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草拟的工作方案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表,退回执法人员补充修改。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提出的工作方案。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工作方案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法制科与业务指导科联合组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实地检查。

(六)法制科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单位书面反馈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结果。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从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实地检查之日起算)

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2 第71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三) 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七条第二款“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依法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档案工作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一) 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 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 列入市或者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普查项目等的立项;

(四) 举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

5、《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9号令)第四条第三款“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依法行使监督和指导职权。

职责分工:

1、业务指导科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办理程序:

(一)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报请本科科长同意后,对具体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后,填写执法工作记录,并把办理结果报告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法律依据:

2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

24 保密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七条“有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理程序: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有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必要的,业务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把办理结果报告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2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 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 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 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与个人予以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 在档案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四)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五)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办理程序:

(一)相关业务科执法人员认为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予行政奖励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二)法制科执法人员审查确认相关业务处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报请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三)主管局长审定相关业务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相关业务科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相关业务科处理意见的,与相关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四)主管局长批准给予行政奖励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奖励证书。

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利用档案馆尚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批

2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办理程序:

(一)利用者利用区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遭到区档案馆拒绝的,利用者向法制科提请审查。

办理时限:自产生争议时起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受理人员检查利用者提交的利用区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申请书及相关说明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本科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审批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三)法制科审查人员对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查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同意/不同意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法制科科长对本处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处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处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审查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

27 制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受理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法制科受理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向申请人制发同意/不同意利用未开放档案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申请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申请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1997年国家档案局档发字[1997]20号)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

各大中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负责接收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档案应报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门驻地方单位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 办理程序:

(一)区城市建设档案馆需要接收市档案局确定的接收范围以外的档案的,由该馆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请书及相关说明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本科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审批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二)业务指导科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法制科审查人员。

28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法制科审查人员对业务指导科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合法/不合法的审查意见及理由,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主管局长审定业务指导科、法制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业务指导科、法制科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业务指导科/法制科处理意见的,与相关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批准/不批准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申请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申请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单位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备案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九条“综合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分别向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办理程序:

(一)区直单位设立、变更和撤销单位档案机构的,由该单位填写申报登记表,报送备案。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区直单位决定设立、变更和撤销单位档案机构之日起算)

(二)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说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制发受理通知书,填写申报登记表,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9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法律依据: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十六条“机关档案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机关或本专业系统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备案。”

办理程序:

(一)区直单位制定本机关/本专业系统《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的,由该单位填写申报登记表,报送备案。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区直单位制定《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之日起算)

(二)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说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制发受理通知书,填写申报登记表,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8年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第八条第二项“ 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

30 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办理程序:

(一)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生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区属国有企业销毁档案的,由该企业主管部门填写申报登记表,报送备案。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销毁档案之日起算)

(二)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说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制发受理通知书,填写申报登记表,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1

第13篇:宣武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

宣武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家档案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档案局和宣武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档案法律法规和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情况汇总如下:

局长:宣武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行使的第一责任人; 副局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负主管责任; 法制科:负责对区档案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监督检查,按照《宣武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办理流程》行使档案行政执法职权;

指导科:按照《宣武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办理流程》行使具体的档案行政执法职权。

1 宣武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办理流程(试行)

宣武区档案局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计21项,其中行政处罚5项,行政许可2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13项,行政执法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行政处罚办理流程

违法行为名称(共计5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3.涂改、伪造档案;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2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 3 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五条“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四)项、第

(五)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7.《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0年国家档案局制发) 办理程序:

一、立案阶段

立案标准:发现应予行政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为的明确线索。 立案办理总时限:7个工作日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档案违法行为/接到档案违法行为举报的,法制科科长、执法人员与指导科科长、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法制科科长提出的立案调查处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立案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处理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立案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调查取证阶段

调查取证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调查取证办理总时限:4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法制科科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的,法制科执法人员会同指导科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档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由法制科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填写证据清单。

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法制科执法人员与指导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拟订案件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5 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制科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记录在案,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制科科长、执法人员与指导科科长、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法制科科长提出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处理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局长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提取证据物品书、物品清单,取得送达回证,会同指导科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本科科长的处理意见填写证物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法制科执法人员制发物品处理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的7个工作日内

(三)档案行政处罚的听证。

拟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报法制科科长同意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制发听证告知书,取得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科非本案调查人员负责主持听证。法制科执法人员制发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并根据听证结果重新审查并提出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听证通知书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制发,取得送达回证。

三、审查决定阶段 审查决定标准:

(1)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决定办理总时限:1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一)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情况和拟订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认为执法人员已经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齐全、拟订案件处理意见适当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主管局长。

认为执法人员尚未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不全、拟订案件处理意见 7 不当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退回执法人员补充办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法制科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执行阶段

(一)主管局长批准对档案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送达执行。1.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1)法制科执法人员宣读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将其交付当事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2.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有罚款处罚且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处理。

8 (1)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处罚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制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本科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批准采取加处罚款处罚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3.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1)法制科受理人员检查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审批申请材 9 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本科审查人员;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审批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2)法制科审查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3)法制科科长对本科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审查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受理人员。

10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5)法制科受理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向申请人制发同意/不同意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申请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申请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

(1)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制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意见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批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制科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与调查处理本案的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报送人民 11 法院。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主管局长批准对档案违法行为给予其他处理的送达执行。1.违法行为轻微、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结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填写案件移送单,与调查处理本案的相关文件材料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

1.法制科执法人员认为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撰写结案报告,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制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意见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 12 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批准结案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把调查处理本案形成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移交本科兼职档案员保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主管局长不批准结案的,法制科执法人员继续进行本案的执行工作。

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 13 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向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5.《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档案局第7号令)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

14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4.档案的复印件。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权限及时限:

接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二、审查 标准:

拟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档案是否属于下列禁止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范围:

15 1.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依据1990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

2.民国时期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依据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依据同上);

4.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依据同上);

5.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依据同上);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16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审批表上予以注明,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归档。

1.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主管局长批准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法制科受理人员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 17 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行政许可事项: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变更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期限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区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十七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档案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4.《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档案局第7号令)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

18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

3.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理由的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4.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政策法规依据(依据同上)。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权限及时限:

接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业务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二、业务审查

标准:拟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期限的档案是否属于专业性较强或者 19 需要保密的情况(依据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本岗位责任人:指导科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合法性审查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合法性审查

标准: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申请是否与国家和本区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依据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2]6号《档案法规体系方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审批 20 表上予以注明,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归档。

1.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主管局长批准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法制科受理人员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裁决办理流程

21 行政裁决事项名称: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裁决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办理程序:

(一)对向区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档案移交单位提请审查,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请书及相关说明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裁决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本科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裁决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裁决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二)指导科审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法制科审查人员。

22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法制科审查人员对指导科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合法/不合法的审查意见及理由,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主管局长审定指导科、法制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指导科、法制科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指导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指导科/法制科处理意见的,与相关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指导科受理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指导科受理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裁决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把办理结果报告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其他行政执法办理流程

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的具体范围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应当重点收集和管理。

23 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办理程序:

(一)法制科执法人员针对监督指导的具体单位,提出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具体范围的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24

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项目档案的验收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十四条“市或者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办理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提出项目档案验收申请书及相关说明材料。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项目竣工验收、鉴定的具体日期确定之日起算)

(二)指导科执法人员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人参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认为项目档案符合验收标准的,应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与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一并报本科科长。

认为项目档案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一并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接到参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通知之日起算)

(三)指导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25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审定指导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指导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指导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指导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指导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指导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指导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

主管局长审定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指导科执法人员制发确认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通知书。

主管局长审定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指导科执法人员制发确认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通知书,责令负责项目档案工作的单位限期改正。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保管不善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 26 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综合档案馆或者专门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其所有权属于寄存者。

前款所列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和不安全的,经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办理程序: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有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非国有档案必要的,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 27 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采取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非国有档案措施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会同指导科执法人员采取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非国有档案措施,把办理结果报告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28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五条“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办理程序: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有责令赔偿损失必要的,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29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采取责令赔偿损失措施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把办理结果报告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30

(六)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第十条“对下列行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监督检查员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的;(二)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可能造成档案损毁的;(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六)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七)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八)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九)在保管或利用档案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 (十)其它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写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所违反的具体档案法规条款和违法事实以及改进要求。”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七条“有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理程序:

31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有责令限期改正必要的,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把办理结果报告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七条第一款“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档 32 案事业,依法对本市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办理程序:

(一)法制科执法人员草拟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审查本科执法人员草拟的工作方案。

同意草拟的工作方案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草拟的工作方案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表,退回执法人员补充修改。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提出的工作方案。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工作方案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法制科与指导科联合组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实地检查。

(六)法制科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单位书面反馈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结果。

33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从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实地检查之日起算)

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三) 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档案工作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一) 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 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 列入市或者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普查项目等的立项;

(四) 举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

4.《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9号令)第四条第三款“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区建设档案工作 34 依法行使监督和指导职权。”

职责分工:

1.指导科负责监督指导区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办理程序:

(一)指导科执法人员报请本科科长同意后,对具体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指导科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后,填写执法工作记录,并把办理结果报告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35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36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七条“有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理程序: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有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必要的,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7

(四)主管局长批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把办理结果报告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 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 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 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与个人予以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 在档案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38

(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四)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五)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办理程序:

(一)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认为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予行政奖励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二)主管局长审定指导科、法制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指导科、法制科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 不同意相关业务科室处理意见的,与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

(三)主管局长批准给予行政奖励的,法制科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奖励证书。

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利用档案馆尚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办理程序:

(一)利用者利用区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遭到区综合档案馆拒绝的,利用者向法制科提请审查。

39 办理时限:自产生争议时起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受理人员检查利用者提交的利用区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申请书及相关说明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本科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审批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三)法制科审查人员对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查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同意/不同意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法制科科长对本科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审查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40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受理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法制科受理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向申请人制发同意/不同意利用未开放档案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申请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申请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单位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备案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九条“综合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单位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分别向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办理程序:

(一)区属单位设立、变更和撤销单位档案机构的,由该单位填写申报登记表,报送备案。

41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区属单位决定设立、变更和撤销单位档案机构之日起算)

(二)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说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制发受理通知书,填写申报登记表,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批

法律依据: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办理程序:

(一)区属单位报送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二)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区属单位提交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审批申请 42 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本科审查人员;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三)指导科审查人员对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进行审查。

提出同意/不同意该单位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指导科科长对本科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审查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主管局长审定指导科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指导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指导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指导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指导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指导科受理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指导受理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向申请人制发同意/不同意该单位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审批表,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申请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申请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43

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8年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第八条第二项“ 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办理程序:

(一)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生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区属国有企业销毁档案的,由该企业主管部门填写申报登记表,报送备案。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销毁档案之日起算)

(二)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说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制发受理通知书,填写申报登记表,向本科科长备 44 案。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45

第14篇:湖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职权行政处罚59项

湖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职权--行政处罚(共59项)

2007-11-1 19:10:56 世界贸易组织处

1、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

2、拍卖企业雇用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3、拍卖企业没有在拍卖活动所在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或没有为竞买人展示标的,提供查看并向竞买人提供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2)《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3)《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4、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典当行之间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5、典当行对财产权利质押、房地产抵押、法人或者自然人典当余额超过规定限制,典当行当金利率,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率,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率水平超过规定限制

6、典当行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1)《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2)《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3)《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7、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年度检查中不合格

处罚种类:限期整改、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8、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9、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决定

10、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相应规定条件

11、成品油经营企业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

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13、成品油经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

处罚种类:撤销许可 法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15、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

16、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17、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

18、销售走私成品油

19、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20、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21、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22、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23、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24、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隐瞒真实情况的

25、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提供虚假材料的

26、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27、对于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整改期满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处罚种类: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28、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及时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9、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1)《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0、特许人不具备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31、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2、特许人未在首次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备案、罚款、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3、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34、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5、对特许人违反有关信息、合同文本提供的有关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

36、市场未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37、市场未建立协议准入、经销商管理、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等管理制度

38、市场冒用、使用伪造的认证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

(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9、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40、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1、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2、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未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

43、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没有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

44、酒类经营者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5、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的,流动销售散装酒

46、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标识不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没有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47、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48、酒类商品临近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49、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没有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50、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51、批发、零售、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52、批发、零售、储运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53、批发、零售、储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54、批发、零售、储运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商品、罚款 法律依据: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55、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56、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批发酒类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8、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9、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15篇: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附件3: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共13项)

(一)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四十

二、四十

三、四十

四、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终止……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三)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1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八)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

二、四十

三、四十

四、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终止……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九)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 14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十三)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法律依据:

- 16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五)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年审要求,于每年初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上述部门要求提交- 18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民办学校学籍、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教材清单及说明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籍管理制度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备案

法律依据:

- 20

四、行政处罚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处罚(共26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 22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六)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七)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八)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九)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 24

(十二)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三)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26(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四)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十五)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 28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十八)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罚款、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 30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二十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存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存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 32处分。

(四)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受理高校教师申诉申请,审查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六)受理高校学生申诉申请,审查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七)受理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作出处理决定不服的复核申请,审查并作出复核处理决定

- 34

主题词:行政

法制

执法

通知 抄送:教育部政策法制司、法制办公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厅内各处室、直

属单位。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1月30日印发

第16篇:专利执法科科长岗位职责

1.主持执法科全面工作。2.负责组织专利执法、与法院、公安及其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和联络、专利行政执法听证、重大专利纠纷案件和涉外案件报告。

第17篇:7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文化行政范围内的全面贯彻实施,健全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1日文化部第12号令发布)与文化市场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0年5月15日文化部第18号令发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文体局机关各科室及有关文化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文体局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成立文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文体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副局长负责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并对局长负责;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对主管的副局长负责。

第五条 设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 本局根据国家和上级文化部门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调查研究文体市场动态,参与草拟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化市场,研究文化市场及文化产业发展态势;

(三)有效调控文体娱乐场所布局、规模和数量;指导文体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四)对文体市场经营单位执行文体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制作、贩卖、走私、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利用文体娱乐场所从事淫亵活动或赌博等行为,对制作、贩卖、走私、传播侵犯著作权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出版物的行为,对违法违章的表演、播唱、播放行为,采取法律制止等减少危害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违反文化、体育、文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进行调查取证并予以处罚;

(七)协助查处文体经营活动的大案要案;

(八)实施省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交办的\"扫黄、打非\"以及其他整顿文体市场的行动。

(九)负责全区文物保护,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指导、监督文物保护维修、考古发掘、抢修、开发利用等业务。

第四章 行政执法的奖励

第七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进行考评,对有下列情况的个人或部门,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决定给予奖励:

(一)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的;

(二) 在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 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 防止或挽救他人执法过错有功,使本局或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 其他应予奖励的。

第五章 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局将负责实施的文化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到各工作部门,并与各工作部门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九条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本部门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对新颁布的有关文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将其分解到各工作部门,并及时补充到各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书中。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中的立案、调查、处理等情况要予以登记和存档。

第十二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开,严格按照已建立的政务公开制度执行。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事项的,应当公布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期限。 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

第十三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文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第十四条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上岗。第十五条 本局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机关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文化执法中违法或不当的行为,依法追究、及时查处行政执法责任人员,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执行和纠正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白碱滩区文体局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第十七条本制度

第18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一)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1、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贯彻执行的责任。

2、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3、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4、实施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办事期限。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5、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6、严格按照法定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并按法定期限送达。

7、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二)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2、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政府法制办审查考核后,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3、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4、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5、在执法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2)、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3)、隐瞒、伪造证据。

(4)、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7)、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二、组织领导制度

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1、全面负责对全县卫生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对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核等制度。

3、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解决执法工作中所遇到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4、负责全县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做到廉政、勤政,爱岗敬业,秉公执法。

5、讨论和依法处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案件。

6、针对执法情况,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

(二)业务科室

1、具体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承办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处理等相关事务,做好执法文书的归档管理。

3、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参与执法工作,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决策工作。

4、负责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实施。

(三)执法人员 在职责范围内:

1、贯彻落实全县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做到依法行政。

2、承办全县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协助做好卫生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3、负责全县卫生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取证。

4、负责处罚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三、评议考核制度

(一)评议考核具体事项

1、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办公室承担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

2、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每年一次。

3、评议考核的内容

(1)、对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准确率、结案率(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及上缴情况)。

(3)、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二)奖惩

1、经过考核,成绩显著的执法人员分别予以表彰。

2、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执法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进。

3、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4、工作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考核时间

每年的12月或次年1月,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第19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

(一)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擅自收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11、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14、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8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2 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10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玩忽职守,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3 1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

2 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3 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4 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5 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五)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1违法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的;

2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3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以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4未在办理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办事示意图和公开办事流程图的,不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未公开的;

5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 6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穿着制服的;

7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4 8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9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10 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制发公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11 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擅自发文的,未按规定时限发文的,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的;

12对执法行为内部稽查工作和意见不配合、不落实、不到位、不执行的;

13 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六)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拒绝履行、无故拖延履行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划分与承担

(一)行政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二)责任承担。单位或科室负责人为批准人,具体承办事务的工作人员为承办人。承办人未按规定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批准职责;虽经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 5 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为,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提出意见有错误,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三)责任追究。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情节轻微,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情节严重,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根据过错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情形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对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休闲活动的。

(五)行政执法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二)结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四)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因行政过错造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除依照本制度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收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组织和程序

(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组织,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有关科室、市卫生计生监督处负责人、稽查人员共同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二)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三)组织调查并拟定调查报告;

(四)建议处理决定;

(五)有关调查、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报市卫生计生局负责人审批。

7 第七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追究组织成员和调查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一)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变更、责令履行的;

(二)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

(三)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五)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第九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组织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十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市卫生计生局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第十一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执法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卫生计生局提出复核或申诉。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未作具体规定的,服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20篇: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

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

1、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全面领导,组织领导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工作,是局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

2、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领导、监督、检查各执法股室落实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

3、听取重要执法情况汇报,研究重大举措,解决重大问题。

4、协调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重大执法关系。

5、组织有关执法的重大举报案件的研究查处;组织研究决定表彰奖励执法先进机构和个人。

6、组织研究行政执法经费的投入。

7、负责向县人大、县政府汇报本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的情况。

(二)分管副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

1、负责分管股室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局长负责。

2、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实施全局年度及日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3、接受局长的监督,同时对分管股室的执法主要责任人进行监督。

4、负责分管股室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5、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及主要措施。

6、负责分管股室行政执法的组织安排,听取执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执法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督促检查。

7、负责对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听证案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长批准。

(三)其他副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

1、负责分管股室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分管股室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在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局长责任。

2、接受局长的监督,同时对分管股室的执法主管责任人进行监督。

3、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分管部门情况,提出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及主要措施。

4、负责布置分管股室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宣传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5、负责对分管股室执法工作的指导,督促分管股室建立和完善岗位执法责任制,研究设置执法岗位,落实执法内容、职责、权限。

6、负责分管股室行政执法的组织安排,听取执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执法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督促检查。

执法职权岗位职责执法责任
《执法职权岗位职责执法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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