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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合规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9 01:02:30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保险公司合规年终总结

导语: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好沟通协调工作,使综合部的职能的发挥更加主动、更为超前。接下来小编整理了保险公司合规年终总结,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转眼即逝的20xx年,在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在各级机构的配合、支持下,风险合规工作是在消解司法案件历史包袱,沉稳应对、积极沟通,逐步解决问题的一年;是在加强外部监督与内部管理下,加大责任追究及与绩效考核挂钩力度的一年;是紧跟总公司步伐,工作稳定有序推进的一年;这一年,部门内部和谐,外部融洽,,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汇报如下,敬请评议:

一、以身作则,强化学习,营造和谐氛围

风险合规管理部是合规管理体系中的第二道防线,是各项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合规管理的组织者、协调者、监督者。做好这项工作,不但要具有爱岗敬业、以身作则的工作态度,还要具备广泛的业务知识,更要有发现问题的洞察力及处理疑难问题的沟通协调能力。针对部门工作特点,我带领部门人员时时以传统文化精髓对照自己的言行,主动提升学习能力、工作能力及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我部门坚持每周二集中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对国家政策的把握和运用能力及工作技能;分享国学心得及人生感悟,提升了对照自己、查找不足、营造工作和谐氛围的能力。

二、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夯实工作基础

针对合规管理工作面广点多,敏感度高、难度大、原则性强等特点,在全面梳理和整合的基础上,制定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文件。

分别制定下发了《20xx年风险合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审计整改管理办法》、《重大保险司法案件风险应急预案》、《纪委工作规则》等;把近几年分散的监管政策、合规、法务、审计、问责处罚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进行归类整理,印制呈555页的《合规管理工作手册》,予以下发,为各级机构做好合规管理工作提供了学习和管理的工具,提升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另外还根据公司近两年全面、全员及重点领域风险排查结果,结合审计中心对我公司各层级的审计情况,全面梳理业务全流程风险隐患分布、表现形式,制定下发了《内控合规评估考核办法》,依此对各机构内控合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共整理出内控风险提示涉及三级机构##条、分公司各条线##条,并提出了排查要求,为提升各条线内控管理水平提供了工作指向。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确保合规经营

(一)推进合规目标责任制,进行全面合规考核评价

一是对全省所有人员签订合规承诺书、合规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排查,对因漏签、新进、岗位变化等原因,需要签订的人员及时予以补签,确保其持续有效。二是对全省系统各机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类监管,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二)开展合规管理检查和审计整改检查

于今年8月至9月,分别对8家地市机构20xx年风险合规管理考核评价自评情况进行核查,并对20xx年风险合规管理工作开展、审计整改情况及反洗钱工作等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通过制定检查方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现场反馈、下发通报、风险提示等工作的开展,有效提高了被检查机构对合规工作的认识及整改落实力度。

(三)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风险排查

今年以来,按照总公司部署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部门工作计划,分别对司法案件管理、对外借款、担保、非法集资、印章管理、反洗钱管理等重点领域进行了风险排查。各项风险排查,都做到了制定排查方案,确定排查重点、排查方法,提出排查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并及时进行督导落实。

(四)加大宣导力度,加强合规培训,提升岗位人员从业技能

5月份举办了风险合规管理工作会议及培训,各中支公司合规岗位人员及机关各部门合规兼岗人员37人参加了培训。4月份,审计中心在结束了对我公司为期18 天的农险专项审计后,利用视频形式对审计情况进行了反馈,分公司借此机会邀请审计中心周主任就“如何积极配合外部监管检查、有效化解经营风险”对全省进行了培训。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各中支公司班子成员、管理部门负责人150余人参加了培训。

5月份还在全省系统内开展了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及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活动。

今年8月组织了分公司系统20xx年反洗钱基础知识在线考试,三级机构反洗钱专兼岗人员及业务条线相关人员共计96人参加了考试,达到了以考促学的目的,营造了学习反洗钱知识的氛围。

(五)加大问责力度,维护问责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根据公司《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内部责任追究办法》、《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分公司下发及责成机构下发问责文件共21份,涉及分公司机关人员和# 家中支公司共#人,其中解除劳动合同#人,留用察看#人,退回劳务派遣#人,免职#人,警告#人,警告并罚款#人,通报批评18人,通报批评并罚款## 人。通过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司法案件责任进行追究,构筑和完善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和重大案件的风险防范体系,维护了问责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起到了警示作用。

(六)加大司法案件的管理力度,防控案件风险

随着司法环境、监管形势的变化,近几年保险业司法案件呈多发事态,监管部门对司法案件管理的日益加强,今年省行业协会出台了《司法案件管理工作测评办法》,对公司案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为了防控案件风险,今年共制定下发案件管理考核方面的文件三个。为做好司法案件管理提供制度支撑。

按照案件考核要求,在全省系统开展了案件考核的26项管理内容风险排查。通过对

二、三级机构案件管理所涉及内容的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各机构在案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规避各类风险。

今年,把部门工作称作案件管理加强年,一点也不为过,自年初,按照上级公司及监管要求,并依据案件管理流程,历经近一年时间,对已发生已报告的案件进行了妥善处理。其中案件的问责,是司法案件管理中较为复杂和敏感的工作,为了做到不枉不纵,既能使责任人受到追究,又能保护公司的骨干,还能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我们对每件问责的司法案件,都进行现场调查,在掌握较为详实材料的基础上,对每一件司法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对问责起关键作用的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反复推敲,与监管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在合规的前提下,对10名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七)做好非保险合同审核工作

非保险合同种类较多、内容广泛,而且还不断有新的合同类型出现。为了提高经办人员的法律意识、签订合同的专业能力,在审核时,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积极与地市沟通,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做到通过一个合同解决一类问题,提高签订合同的规范化水平。截止12月16日共审核非保险合同###件次,合同金额总计####多万元。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合同的一次通过率与去年相比,提高##个百分点。

(八)认真做好反洗钱制度建设、宣传培训、现场检查、整改落实等工作。

(九)有效沟通协调,全力配合审计检查

今年,审计中心对部分公司进行了农险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及常规审计,并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调查。每次审计时,都能提前沟通,认真准备,检查中积极组织、协调、,结束时听取反馈,结束后,认真组织整改。

(十)及时准确报送合规报告、合规信息、案件管理、违规处罚、非法集资、内控评估、风险排查、反洗钱管理等资料的月报、季报、年报。

(十一)加强纪委监督力度,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建设,不断完善组织结构,督促条件成熟的中支机构成立纪委,对不符合要求的中支纪委组织进行了调整,搭建了纪委组织构架。二是完善纪委工作制度,制定下发了《分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三是做好信访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四是组织召开廉政教育视频培训会。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个人不足

在即将过去的20xx年,尽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一是在合规管理上,有工作的主动性,但工作方法创新不够;二是对政策、合规制度的宣导、培训力度需进一步加大;三是个人深入基层督导检查不够。四是“行有不得,反求诸己”意识需进一步加强。

五、20xx年的打算

20xx年,我将时刻结合传统文化内涵,转变观念,不断加强学习,改进工作方法,将紧紧围绕公司整体目标,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合规管理工作:一是加强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与作风建设,强化岗位培训;二是健全制度,加强合规人员管理及考核,完善合规管理运行机制。三是加强合规检查,完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四是继续开展风险排查,建立风险排查长效机制。五是继续加大反洗钱工作管理力度,降低洗钱风险及监管风险。六是加强案件管理,降低违法违规法律风险。七是做好非保险合同管理,严控合同风险。八是进一步加强问责管理,做好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九是做好审计检查的协调、配合工作。十是加强与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20xx年,我将继续以平和、谦虚、低调、谨慎、负责的态度带领部门人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尽职尽责扎实做好各项合规管理工作,为公司稳健持续经营保驾护航,为打造幸福企业添砖加瓦!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借此机会,对一直对我工作支持、帮助的各位领导、同事表示由衷的感谢,感恩感谢大家!

推荐第2篇:人寿保险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

个险业务经理培训班上的 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演讲稿

2008年7月13日

(红色文字系现场报告时被作者临时删除的部分,蓝色文字系在现场报告时补充的内容。紫罗兰文字为作者自我满意的绝对原创经典语言。) 同志们,朋友们:

能够来到沂南县人寿保险公司,我感到很激动。我除了是一名检察官之外,四年前还是你们的同事。可能很多老同志都认识我、熟悉我,我曾经连续多年和人寿保险公司的同志们一起战斗在保险理赔的岗位上,从从事这项工作到后来担任保险理赔鉴定中心(检察院与人寿保险公司联合成立的鉴定中心)主任,我目睹了很多保险人忘我工作的感人事迹,也亲自处理了很多保险行业的违法乱纪行为,从而,我觉得我对人寿保险公司有着很深的感情。

今天,来到人寿保险公司和同志们谈法律,谈预防职务犯罪的话题,我感到非常激动。我觉得在人寿保险公司谈预防职务犯罪太有必要了。从全国政法机关的统计数字看,近几年来,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包括受委托、聘任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代办员、营销员)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保险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内外勾结进行保险诈骗等等犯罪案件的发生,暴露出部分保险人员在道德素质和思想守法认识上存在的严重问题(当然也同时也暴露出了保险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上的一些漏洞)。

既然好久不和人寿保险公司的朋友们见面了,一见面总不能就直接说预防犯罪啊!今天主要是个险业务经理的培训会议。谈到个险的展业,我想起了(一个概念:蜜蜂)去年我在一个小台历上,我记得还是咱们哪家保险公司印的一个小台历上看到过一个顺口溜,说:“一人干银行,全家跟着忙;一人干保险,全家不要脸。”大家不要笑,这说的是我们的展业工作。我们每个保险人都有任务,经济收入与业绩挂钩,于是我们象蜜蜂一样勤勤恳恳,哪里有花哪里就有我们,甚至哪里有花蕾,哪里就有我们保险人在那等待花的盛开。我觉得这个顺口溜听起来象是在贬低我们保险人,其实,好好想一想,我认为这是用幽默的手法在赞扬我们的工作干劲!

沂南酒厂有个姓董的保户,具体名字我忘记了,眼睛意外受伤,后来保险公司赔偿好几万的损失。南石门有个老头,盖房子从墙上掉下来,摔成了终身残疾,好几万,保险公司赔偿了。我记得印象很深的,还有一个苏村的保户,正在田间推着满满一个车子上坡跌倒了,摔死了,当时咱们怀疑是不是心脏病死亡的,我去勘查的现场,最后确定在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很快赔偿了。这些都是谁也不希望发生的事故,在领赔偿金的时候,他们无一例外地认为:“当初动员我入保险我可能还不一定很情愿,现在知道了,投保,太有必要了!”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在不断增强。由不认识,到认识,再到保险成为了人们的主动需求,这是社会在进步。我们保险人辛勤展业,象蜜蜂一样,有时候虽然被很多人不理解,但我们为了事业的发展,当然也同时为了我们自己经济收入的提高,我们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这是在为社会做着巨大的贡献。我们的保险人真的象蜜蜂,哪里有花哪里就有我们,同样,我们到过哪里,哪里就有了坚实的保障!

人寿保险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生活利益的善业,但也正是因为我们事业的重要,我们也就越要敲响抵制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警钟。

今年6月22日,也就是半个月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未来五年反腐败工作规划。在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中央领导人的带领下,我们高举反腐败大旗,全国每年都有一大批腐败官员和腐败分子纷纷落马,受到了惩处,中国社会“清廉指数”一路攀升,老百姓无不拍手称快。近几年来,沂南县、临沂市乃至全国各地,抓出了一批又批贪赃枉法之徒。去年,全国有2736名县处级以上干部被绳之以法,各级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40041人。党和国家消除腐败的决心和行动让人民看到了社会和谐的希望。(以上数字来源于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那些被抓起来的犯罪分子,他们比我们傻吗?他们素质比我们低吗?我想,应该不是。他们中的不少人都曾经有过一段令人感动的逆境奋斗史。有的出身农家,从小便挑起了生活的重担;有的从村支书干起,每一个脚印都厚似一本诗集;有的无钱上学,靠艰苦的自学拿到了大学文凭„„可就是这些人竟也摇身变成了令人深恶痛绝的贪官污吏。为什么呢?

我想,职务犯罪行为的产生,首先是思想的腐败,是道德底线的扭曲造成的。

我是国营企业的经理,我开着公家的车办私事,我招待个人的亲戚、私人的朋友用公款。这正常吗?应该不正常。但是好象在很多人包括一些老百姓的心中,非常正常,耳闻目睹,习以为常。不但正常,在有些时候还是一种为官者的荣耀、是一种自豪。你看我多有身份,你就没有。这是犯罪吗?这不是犯罪!但是这种无视国有财产的霸道理念、主子理念,就是贪污犯罪的思想根源。

去年,我在一个小学门口,看到有个小卖部,卖那个三无小商品,没有日期,没有详细的厂家名,哪个城市生产的都不知道。贵倒是不贵,一毛钱一包,就卖给那些小孩吃。在座的我想有不少小学生的家长,我们这些家长心里最明白,我们不希望孩子们吃那东西呀,俗称垃圾食品。我,好管闲事,就把这个小卖部给举报了。后来有关部门的同志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我们去查了,你说的那些三无商品啊,人家没有!”我说这就怪了,我去人家就有,你去人家就没有。不正常现象。不是我在报假案,就是你们敲锣打鼓提前一天就通知人家:哎,明天早上8点我去查你哈,你说你提前告诉人家人家还不赶紧把那些垃圾食品收拾收拾?!你为什么要通知人家?这里面肯定有腐败的事情发生!但,除了我,谁也不管,后来我也不管了,管不了。麻木了!

你说这腐败应该追究谁?我说你别光追究那个开小卖部的,还要追究你有关部门,你是徇私枉法,你是渎职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腐败,直接影响了我们的下一代人呀!

这是犯罪吗?事小,不构成犯罪。但这种无视正义的理念,无视自己职责的工作理念,甚至贪图小便宜、拿自己的原则换酒喝的价值理念,就是受贿犯罪的思想根源。 这都是小事呀!但一座桥塌了,受阻的是一条阳光大道!一个人犯罪了,损害的是我们国家的形象。

我们战斗在人寿保险岗位上的同志们,平时你有机会腐败吗?你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吗?是不是象刚才高科长所说的那种现象,只有坐在主席台上的和前排的领导才能有职务犯罪的资格呢?

我非常关注保险行业的一些职务犯罪案件,我发现咱们这个职业的犯罪特点有以下三点:

1、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潜伏时间长。人寿保险太和县支公司代办员郭某,叫郭什么我忘记了,贪污、挪用20多万元保险费,持续作案时间长达七年。七年才被绳之以法。

2、作案手段简单,明目张胆。前些年保险公司一般是要求保险业务员在收到续期保费之后的一周内将保费上交,由公司开具正式发票由其转交投保人。但对于投保人是否按时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公司并不十分清楚,保险公司只有在到期后一年内仍未收到续期保费时,才将保险合同作失效处理。而作案的保险人员往往明目张胆地在这一年时间内连续挪用公款,用后一笔保费冲抵前一笔保费。甚者有的保险人,辞职了,或者忘记了,挪用续期保费超过一年,导致保险合同失效,这淋漓尽致地表现出他们的贪婪心理。刚才我听王经理介绍,最近几年咱们人寿保险系统的内部监督管理体制非常正规,收交保费以及赔复都是通过银行进行,这样就有效地防止或者减少了这类犯罪的发生。

3、涉案金额上升,携款潜逃案件增多。同往年相比,保险人员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明显呈上升趋势,且作案后携款潜逃现象非常多。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咱们沂南县人寿保险公司和人民保险公司分家以后,已经处理了四起保险人发生违法犯罪的案件。

咱们干保险啊,针对我们保险业务,《刑法》还有一个专门的罪名:保险诈骗罪。当然犯罪的主体不是我们,是保户。但是我们经常发现,有些工作人员参与诈骗、教唆诈骗,甚至与保户内外勾结参与分赃。

我国《刑法》第198条是这样规定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4、第5两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这一罪名的犯罪行为,构成了对保险业经营秩序的破坏,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因此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为有效打击和惩处这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证。

我们再来看一下《保险法》上的一个定义:什么是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定义的表面看,保险与赌博、买彩票似乎有某种意义上的相似之处,都可能以较小的支出获得较大的回报。投保人的心态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动机,实施不同的行为,造成不同的社会效果,演绎出不同的法律关系。人们对保险认识的局限性,往往造成比较多的投保人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所以,不少人的保险意识存在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更有一些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抱着赌博的心态投保,投机取巧,以各种手段,使保险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从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种行为的存在,给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威胁,最终危害了广大保户的利益和国家的正常保险秩序。

保户诈骗我们的保险金有哪些方法呢?其实我们保险公司的人员最清楚。曾经有一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我说过这样一句话:要是我想骗保险公司,一骗一个准,绝对查不出来。为什么?他懂,他熟悉我们保险业务。那么有哪些方法可以骗保呢?我教教大家哈:

1、带病投保。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3、先出险,后投保,出伪证骗保。我们专业称谓叫“倒签单”。4、冒名顶替,骗保。

5、病故冒充意外事故致死。

6、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当然还有很多,我听说前段时间媒体报道了一个案件:河北省有个农民,为其亲姐姐投保了高额的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后花钱雇了一个人将其姐姐杀死,然后到保险公司索赔,从杀害被保险人,到骗取保险金的过程,都是使用了似乎天衣无缝的手法,但是终究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扯远了啊。刚才我们谈到保户骗我们。那我们怎么办?我们不但不能与他们勾结,还要防止被骗啊。于是,咱们再回到保险业务员如何预防我们自己职业犯罪、如何爱岗敬业的话题上来。

业务员与保户的关系是最密切的,因此业务员展业是风险防范的第一关。保险欺诈的蔓延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保险代理人的不规范展业行为造成的。规范投保、承保有序,坚决制止和杜绝诱导客户隐瞒身体状况,代客户体检等不规范行为,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我知道,保险公司工作,尤其象在座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志,经常会有人请你吃饭,人家有时候还给你送烟送酒送超市卡。(台下有人说:没有)(好,没有。可能有很多同志没有。有的话呢,我想,你就该好好想一想了:)你想过没有?凭什么?为什么他就不给大街上卖苹果的那个老大妈送呢?哎,他求你办事!办什么事?

“我花100块钱买了一张家庭平安保险,不能折本呀,于是,我托人到医院弄来了假病历假发票,你挣一眼闭一眼给我赔了吧?”

“我患了大病,可能没几年活头了。你帮我想个办法吧,先给我入个保险,就说我现在很健康,入了保险我再假装刚得病。” “我和邻居打架了,被人家打断腿了。你就说我自己骑自行车跌的。邻居赔了我了,公费医疗赔了我了,你们保险公司再赔一遍吧!”

你看他求你办的什么事,都是这样的事。你接受他的吃请,数额不大的话不构成犯罪,但是你给他办的这些事,就是违法犯罪啊!这样的事情有没有?有!不但有,而且不少,今天在座的,可能就有。如果有的话,我就想啊!你这不是在保险公司上班呀!你是在玩火呀你!

曾经有个案件,不该赔。保户想骗保,把那单据什么的提交来了。一查,假的,告诉他:拒赔。那保户一看骗不成了,自己理亏,不追究他就不错了,他就不敢再问这事了,被查出来了嘛!但是我们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弄张假查勘手续上报,其实给他赔了。领钱,谁领,我们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变换笔迹代替保户领,领出来干什么,自己要!或者我是部门经理,我当小金库。这种现象有没有!有!

我曾经给一家保险公司查过一个案件,这个案子不是我们人寿公司啊。一个事故,不该赔。我当时去了青岛、青州好几个地方,费了很大的劲,我给查明了真相,依据我出具了鉴定书,不能赔。我就赶紧写简报,我宣传我的工作成绩呀,我记得我的题目是《检察官火眼金睛识骗赔,一星期挽回国家损失四万元》。那个保户,没骗成。后来,我听说保险公司最终打算给他赔,理由是什么,说这个保户是老客户,这次要是不赔,人家以后不入我的保险了。那保户是一个企业老板呀,他整个企业不入保险的话保险公司损失惨重啊!于是,保险公司把我写的那份鉴定抽出来,上报上级公司了。千叮万嘱,让保户别让检察的人知道。结果我知道了,我就责问那个经理,你这不拿着我们检察院的鉴定当儿戏吗?你早想赔你别委托我们鉴定啊!他说不行,不查出来他不领情,查出来了照样赔他,这是大人情啊,有利于我以后去展业呀!我当时我就气愤,我得罪人,你赚人情?四万元哪!国家财产,你有什么资格拿国家的钱送人情?这是犯罪!我当时我就警告他:你要是敢赔,我就马上送你进监狱!别看我们平时是朋友,法律不允许你亵渎!后来那个保户通过熟人说是要请我吃饭,我知道他那意思,就是不去!后来他就打电话威胁我,说你小子管什么闲事,又不是让你出钱赔我,人家保险公司都同意了你还起阻力!我说:不是我起阻力,是法律不允许!

冤家路窄,后来过了好几年,我无意和那个保户在一起吃饭。我不认识他,他认识我,他主动过来给我敬酒,说是虽然我让他损失了四万,但是他服!我说你又说错了,不是我让你损失了四万,是我没让你犯成四万赃款的诈骗罪!我是你的救命恩人呐! 他说,也对,要按你那脾气,要是保险公司真赔我,你真送我进监狱啊!我说那当然,不但送你进监狱,还要送保险公司的一些人进监狱!

想起这个案件我印象特别深。还想说点什么。这件事让我感慨万千。为什么?因为我看到,保险公司在很多案子上,明明有疑点,他不查,为了发展业务,保险大户的案子,不管真假,赔!或者咱们展业人员帮着保户造假,给保户出谋划策去糊弄咱们本公司的理赔人员。这样的人情赔复案件很多啊!我们公司有没有?可能没有!有的话,逮着谁谁倒霉!

这又谈及了我们展业与理赔的天然矛盾。展业,有任务指标。理赔,也有赔复率限制。展业人员有时候为了展业,吹的天花乱坠,向保户歪曲解释保险条款,这样的保险人员,也有啊!“入保险吧!100块钱,1年的短险,保全家!合算!要没什么事,到医院弄几百块钱治疗外伤的发票,很简单就报了,现在查的很松!”这是真事,我听说有个保险代办员真这样说过。理赔人员素质也有高低,大部分人很讲原则,个别的也有拿手中的权力换酒喝的。明明是男性病人,却拿妇科用药。明明是小青年,却治疗老年痴呆。明明是外伤,却用大量的感冒药。甚至创可贴一拿就是十盒,青霉素一开就是一箱。还真有拿一箱青霉素的,就这一样药。多少有点医学常识的人就知道,青霉素吊针,要用生理盐水液体啊,没有光用青霉素面的啊,很明显。假的。为什么只拿青霉素?因为青霉素零售价和批发价差价小,拿出来,卖了!生理盐水为什么就不买,差价大!这是真实的案例啊!理赔人员可以给你查出来拒赔!也可以假装查不到啊!

我们人寿保险公司,大家比我更清楚,全国每年都有一些人因为经济问题有的是贪污受贿有的是挪用公款,或者是内外勾结骗保,最后砸了自己饭碗,进了监狱!

有人就统计过:去年一年,全国国有保险行业,因为犯罪就被抓了1162个人!(数字不准,来源于某网友统计)为什么?没有经受得了利益的诱惑!

腐败要存在必然要扩张,有腐败利益的人会想方设法让腐败去蔓延。大权受大贿,小权受小贿。咱们保险公司职工,咱们权小,咱们就考虑小事。我管这事,也能给你办成,你给我送张小数额的购物卡,我要不要?没人知道没人举报,我要吗?要!这是很多人选择。这就是腐败利益的诱惑!我眼睁睁看着你先出险了再来投保,我创了业绩,还收了你送的礼,我凭什么不帮你的忙?我经费很紧,上级公司卡的很严,汽车加油我都不舍得,我傻呀,凭什么我就不能赔复几个不该赔的案子,领出钱来肥肥我的小金库啊?这就是腐败利益的诱惑! 抵挡住诱惑,就是好人!抵挡不住,可能就成为罪犯!一念之差!

我们做预防职务犯罪的报告已经170多场了。我们是在用普法来预防犯罪,我们是在用法制来惩处犯罪!我们用犯罪后可能受到的刑罚的假想来警告我们的国有企业职工让他们不敢犯罪。你看看看守所里的那些失去自由的人吧!想吃好的没有,想出来散步不行,挂念家里人也在那干挂念,那个憋闷那,咱们同志们我想都可以理解失去自由之后的痛苦。

今年4月28日那天下午,我在沂南县看守所里从被关押着的人那里无意中听来了一首歌。他们自己创作的。我不会唱歌,我就把歌词当成诗读给大家听。他们的文化水平可能并不高,但这是他们尤其是经济犯罪的人在里面的真实感受。从一个平稳安定幸福的象我们今天在座的人一样的生活,突然变成了一个阶下囚的生活,那是一种什么样的落差和痛苦。

下面,我就把沂南县看守所被关押的人自己创作的那个歌词读给大家,或许对我们是一个启发。

歌词是这样的: 寒风阵阵吹来,人生坎坷,大墙内凄凉。狱中的我啊,在想家。

年迈的母亲啊,你还好吗?你含辛茹苦把我养大,孩儿却让您放心不下。新年的钟声敲响时,您独自吃着水饺还香吗?

家中那位美娇娘,我也时常想念她。狱中的男儿也有情,不能疼她不能爱她,不能为她撑起一个家,反而让她泪流下。

宝宝你又长高了吗?是否也在想爸爸,风霜雪雨你要早当家,困难面前你不要害怕。

昔日的同事朋友们啊,我也时常把你们牵挂,你们千万别学我,败了名声毁了家。

等待刑满释放日,我洗心革面重做人,一定全力创大业! 好了,读完了。

最后,让我祝愿我们人寿保险公司的同志们,能立足本职,爱岗敬业,用我们的辛勤劳动,用我们的遵纪守法、用我们的善良用我们的正气用我们的人品,来赢得社会的安定、事业的辉煌,也同时赢得我们自己富裕、幸福的生活!

推荐第3篇:刍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体系

刍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体系

http://.cn2011年10月24日 06:53金融时报

魏振玲

自商业银行开始合规遵循活动以来,其他行业也开展了合规建设。合规管理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保险行业普遍采用的风险管理手段。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和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分别在2004年和2005年对保险公司提出了合规工作的要求。2007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指引》”),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合规工作。《合规管理指引》要求保险公司构建合规管理体系,以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地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合规管理指引》指出合规管理体系包含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完善的合规管理架构、明确的合规管理责任。也就是说合规管理体系包含制度、机构和责任三个部分。笔者认为:合规管理体系是保险公司制定合规战略,设立组织机构,明确公司/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外部规范和内部制度,及时审核和矫正不适当的行为,避免或减少违规风险所采取的管理手段的整体,具体包括合规战略/政策体系、组织机构体系、制度体系三个部分。合规战略体系

商业史学家小钱德勒在其宏篇巨著《战略与结构》(1962)中指出:“战略可以定义为确立企业的根本长期目标并为实现目标而采取必需的行动序列和资源配置”。就合规管理体系而言,合规战略或者叫做合规政策,就是对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定位,然后确立人、财、物配置资源的问题,而合规战略体系就是为实施合规战略,在战略研究、战略调整和战略宣传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整体。

合规的目的以及合规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在保证公司及员工的经营行为符合外部规范和内部制度的前提下,实现公司商业利益最大化。合规战略也可以说是公司的盈利战略,在严格监管的环境下,公司的违规行为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一旦违规,特别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公司除了遭受财产损失外,对其声誉也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其诚信将会受到严重的怀疑,最终导致客户丢失,市场占有率下降。如果一味追求商业利益而采取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违规的代价通常会远远大于获取的利益。

新修订的保险法将合规管理作为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加以规定,保监会又将2011年作为“合规年”,加大了对保险公司合规的监管力度,其目的是督促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保障保险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可见合规对于保险公司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合规管理工作能够发挥作用,科学合理的合规战略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同公司的其他发展战略一样,合规战略的制定既要考虑当前的迫切任务,也要考虑未来的发展问题。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尽管保监会2007年就发布了《合规管理指引》,但是合规理念尚未落实到保险公司的具体行为中,保险公司员工尤其是基层的管理人员和保险营销人员,合规风险意识薄弱,合规的要求未得到有效遵循。因此公司的战略就要把基层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作为近期的工作重点。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作出的处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市场行为的问题,如产品误导、展业人员不具有资格等,也有公司经营和治理方面的问题,如未经批准设立变更经营场所,提供虚假报表等。

其实,无论是监管机构的规范文件,还是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都针对这些行为做了大量的规定、要求,但在保险公司的实际运营过程中,仍然会出现诸多合规问题。从保监会的处罚情况看,违规行为主要发生在基层机构。要彻底解决基层机构的违规问题,在制定公司战略时,就应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方面向基层倾斜,其他相关措施方面多考虑基层机构的制度执行力。

合规战略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合规管理工作的深入以及外部监管重点的变化,合规战略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例如我国保险业的监管经历了以偿付能力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发展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再到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三大核心监管的转变。保险公司在制定合规战略时,要考虑上述三个方面的合规问题。

保险公司合规战略的调整要注重积极主动的合规理念,以便能够及时了解违规倾向,并进行矫正。积极的合规战略就是要先于监管机构而主动规范自身的行为。IAIS在2010年就对保险集团的监管问题提出了监管的框架,在即将召开的2011年的年会上将就保险公司跨境交易的监管问题进行讨论。这说明保险集团化的运作以及跨境交易中出现了一些损害投保人及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倾向。作为保险公司来说,及时了解监管的动向,有利于查找自身经营活动中的违规倾向和问题,如果存在大面积的违规问题,就需要在合规战略上做出应对。

合规战略作为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纲领性的文件,由董事会审批,高管层及合规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合规战略要得到实施,就必须使战略的内容深入人心,因此,需要对合规战略进行宣传、以培育合规文化和营造合规环境。同时,合规战略的实施过程就是合规文化的培育过程,例如GE公司为宣传和落实其合规战略,专门制定了手册(《The Spirit and The Letter》),详细说明了公司的商业行为守则,从领导到员工的职责,履行合规职责的人员以及违反行为的处罚等。GE公司在其制定的合规战略中指出,要使员工懂得符合道德的和GE合规政策的行为永远比商业结果更重要。这种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方法对公司的合规战略进行宣传是合规战略体系得以落实的手段。

组织机构体系

发达国家保险公司较早地开展了合规管理工作,并设立了组织机构。如:AIG采取双重合规管理领导和监督机制,在董事会下设规则、合规和法律委员会,在管理层设立首席合规官。荷兰国际集团在总部设置了合规部,在集团各个层级任命合规官。德国安联集团除了总部设有首席集团合规官外,还在各分支机构中设有合规部门。

组织机构体系是实施合规管理的组织保障,确定科学的组织体系是组织保障发挥作用的前提。有效的合规管理组织机构体系包括纵向的合规管理机构和横向的合规执行部门,纵横交错,各负其责。保险公司内部的每一个部门/机构,员工/营销员都是合规管理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

组织体系的纵向方面包括: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管理层/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合规管理专业岗位;横向方面包括: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基层机构、承办具体业务的员工/营销员。这种纵横交织的组织构架中,在管理层/合规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每一个职能部门、基层机构、员工/销售人员都是合规的具体执行者,直接参与合规管理。

董事会处于组织机构的顶端,对公司的经营和行为负最终责任,IAIS监管核心原则要求董事会要集体确保保险公司遵守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为准则。《合规管理指引》要求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审批公司合规政策、督查合规政策的落实、负责向监管机构报告合规事宜。审计委员会或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合规监督职责、监事及监事会也承担合规的监督职责。

管理层及合规负责人是合规管理组织构架中的核心。管理层指定合规负责人,其负责拟定公司的合规战略,负责战略的贯彻落实,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事务,向管理层及董事会负责。

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岗位审核合规管理制度、负责公司合规风险监测、识别和评估合规风险,协调合规培训及宣传等管理工作。

纵向的组织机构体系是保险公司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合规管理机构是公司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协调者,不是业务的执行者。组织机构体系中的横向业务部门/基层机构、员工/业务员是外部规范和内部制度的执行者、遵循者,他们才是合规义务的“主体”,是公司合规组织体系中的关键点、关键人。近几年来保险公司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公司在制定合规战略时,要将重心放在横向合规执行部门,分析横向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存在业务管理的盲区,是否有必要增加合规执行部门的设置,完善已有的合规执行部门的人员配备,审核其职责的履行是否适当。根据发生违规的情况或者产生违规的趋势、监管的动向,在横向的执行部门中选出重点,作为监测和监督的重点,定期审核,及时纠正不适当甚至是违法违规的行为,这样能够有效避免合规风险。

组织机构体系建设的目的在于使公司所有的业务、以至于新开展的业务都有相应的执行部门,每个执行部门都清楚应当遵守的外部规范和内部制度,并且在业务活动中坚决遵守。纵向的合规管理部门对于横向的合规执行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和考核,以督查合规执行机构的执行力问题。

制度体系

合规管理体系中的“制度”就是合规管理中的“规”,是公司和员工行为的准绳。制度既包含公司外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自律公约、承诺等(以下简称“外部规范”),也包括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内部制度”)。

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公司及其员工应当遵守的制度的范围,建立制度清单,使所有部门/机构及其营销员知道与自己岗位或者业务活动相关的外部规范及内部制度,以便在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中遵守。

外部规范的制定和修改不取决于公司,因此,公司要实时跟踪外部规范的变化以及变化的趋势,并及时在公司的制度清单中予以更新,避免执行制度错误引发风险。

内部制度的制定有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跟踪外部规范的立、改、废情况,明确公司应遵守的所有规范;二是根据外部规范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在公司适用的制度,如根据保监会关于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规定等制定公司相应的制度;三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包括对违规的处罚制度等。

外部规范一般规范公司的行为,比如保险法对公司经营的规定,公司应当遵守。外部规范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要求公司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规范,公司有义务将外部规范的要求转化为内部对员工工作行为的约束,这种情况就是内部制度工作中的第二及第三项工作所涉及的内容。这项工作缺失,公司制度建设就会存在重大遗漏,导致合规风险。

不管是外部规范还是内部制度,无论有多么完善,清晰,只有通过必要的培训和适当的方式公示,使员工熟知,从而使其成为行为的准绳,制度才有生命,才有意义。制度宣传和培训的过程,也是合规意识的普及和宣导过程。

总之,公司的合规战略体系、合规组织机构体系及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是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战略体系是纲领,组织体系是保障,制度体系是准绳。公司借助于信息技术手段宣传合规战略,使员工了解合规制度,并在业务活动中时时遵守,通过合规管理部门定期的对合规遵守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风险并提出纠正措施,实现合规经营。

推荐第4篇: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4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合规文化,并将合规文化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作为社会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合规文化应是保险公司企业文化的核心特征。保险公司特别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首先守法合规,主动合规,方能率先垂范、上行下效,进而正面影响员工行为和心态,强力塑造员工守信、专业、用心的良好品格和价值观,同时带动良性循环。如此,良好的企业文化形成自是必然。 有效借助相关规定,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有人错误地认为,合规管理与公司业务发展呈现为矛盾状态,合规检查、评估、问责等往往对公司具体业务发展有负面影响。笔者认为,现代意义合规管理工作已非静态、被动和单纯风险审查,主动研究相关政策和规定,积极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合规支持是现代合规管理的应尽职责。

其一,由于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比较熟悉,合规人员可以通过对相关监管规定和监督政策趋势导向进行分析、评估、跟踪等,对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规划提供合规风险意见和建议,协助公司搭建符合公司现实和外部监管要求的理想发展规划。

其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提出风险管理要求同时往往蕴涵着业务发展的机会。优秀的合规人员可以从国家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中,分析监管动向和思路,为公司既有业务发展规范提供建议,为公司创新业务(如新产品、新渠道等)发展提供环境分析。 其三,在研判具体业务发展思路时,合规人员可以与业务部门联合探讨业务发展具体监管环境,在符合监管规定和最佳发展路线中寻求最好平衡点,防止因对监管规定的不熟悉出现走弯路、走回头路现象,避免无谓违规行为的发生。

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9月7日颁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正式引入了合规、合规文化、合规文化建设等内容。在《指引》中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合规文化建设也就成为了保险公司基础性工作之一,也是合规工作开展的基础之一。合规文化建设在合规工作中的重要性如此之高,使得保险公司应该对合规文化建设进行深入地理解和切实地推动。 统观点认为,合规消耗成本,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的企业不应该在合规管理上有更多投入。但是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合规风险管理是企业运作核心支柱之一,合规不仅仅是一种负担和成本,本身也是一种创造价值的活动。保险行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合规管理更为重要,保险公司更应形成“合规创造价值”的经营文化。为此,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4条指出:“保险公司应该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笔者认为,保险行业领域合规创造价值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防止因违规遭受处罚,避免各类损失

与一般企业不同,保险行业是社会公众行业,属于严格监管的金融行业。中国保监会以及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产品管理、销售行为、信息披露、偿付能力、资金运用等均进行严格监管。对违规保险机构和相关人员,保险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撤换人员、停止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撤消任职资格以及行业禁止等。触犯刑法的,则可以移交司法部门。保险公司一旦被处罚,违规成本极高,不但遭受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有的公司业务发展因此陷入困顿,极端的被停业整顿甚至退出市场。近年来,这类案例已不鲜见。 建立流程顺畅、运行高效的内控体系

企业管理实践中,公司治理结构混乱、规章制度冲突、流程错乱、职责不清、问责无门等现象已是屡见不鲜,该类企业往往沟通成本高、执行能力差、运行效率低、经营效益差、生命力短暂。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基础性工作。《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14条指出:“审查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是合规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由此看来,保险公司合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公司运营流程、内控制度等进行清理、整合、评估、修订和完善,防止因制度冲突造成执行困扰和不便,降低公司内部沟通成本,促使公司逐渐搭建起流程顺畅、运行高效的内控体系,并进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促进公司稳健健康发展。 另外,通过合规管理工作,保险公司各层级员工岗位职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问责渠道顺畅,最大限度地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减少工作失误或渎职等违纪、违规、违法发生,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在保险行业发展前期,往往强调产品创新、营销创新,注重营销业绩的高速增长和市场份额的扩大,以粗放式的发展为鲜明特征。随着保险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价格竞争、理赔竞争不再具有竞争优势,新华保险启动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战略调整,并把打造“以寿险业为主导的金融服务集团”作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战略目标。

聚焦客户部署战略

新华保险将2011年定位为其新五年战略的开局之年,同时也定位为新华保险的客户年。公司董事长康典强调指出,客户是新华保险最宝贵最可依赖的财产,新华保险全体员工都应该把全部的身心倾注在客户身上,与客户形成“互相支持、互相依赖”的关系。惟有如此,新华保险的发展才能建立在一个更加坚实的基础之上。

公开的数据资料显示,过去15年,新华保险的年度规模保费已从成立当年的2.6亿元增至2010年的超过930亿元,机构规模扩展至1400多个分支机构。新华保险正面临从成长期进入成熟期、从快速型成长进入稳健型发展的历史转变。

在此关键时期,新华保险做出聚焦客户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夯实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是构建与其市场地位相匹配的核心竞争能力的要求,也是逐步奠定中国寿险业领先地位的要求。

立足细节提升客户服务实力

“投保容易理赔难”一直是客户心中萦绕不去的困惑。保险的保障功能最终体现在理赔上,因为它关乎客户的切身利益,是检验保险企业责任感和诚信的试金石。为进一步提升理赔服务客户满意度,新华保险首创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理赔服务星级评定管理机制。该系统从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工具、服务环境和影响等多方面进行评价,将理赔服务星级达成标准由低至高划分为五个星级级次。目前,新华保险已有多家分公司本部及中心支公司达标并将授予相应的星级服务标识。

新华保险还多次组织以理赔公益课堂等多种形式开展理赔基础知识的普及和员工培训,让客户明明白白理赔,同时培养和提高业务团队的理赔服务意识与能力。另外,新华保险还开辟财富渠道,细分客户需求,为高端客户提供专属的理财服务,从中都可以看到其精细化服务的痕迹。而续收渠道集中服务“孤儿单”的职能设置,则是人性化服务的具体表现,让约2400万的客户群一个都不掉队。

升级硬件平台提高客户服务效率

为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新华保险不断升级各方面“硬件”平台,为客户细分、个性营销、差异化服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悉,新华保险网站服务平台已完成升级。线上咨询、保险及理赔信息的查询全部可以在网上进行,消费者只需动动鼠标足不出户就能轻松查询。在其电子服务平台推出之前,客户每月都要打电话查询保险信息。自2010年底,新华保险官方网站推出了“我的保险”网络服务,客户通过网上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后,只需要登陆账户,就能轻松查询到理财账户的分红、交费等信息。

继去年11月启用新的数据中心后,2011年7月,新华保险全新的共享服务中心在北京鹏润大厦落成,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集中了客户联络、核保、核赔、保全及信息技术等多个后援部门,实现了集中运营作业和标准化统一管理。这也标志着新华保险有力的进行产品体系化建设,体系机制的完善建设,稳固和推进科学的资源配置模式,提升运营支持能力,完善资产负债管理,重塑企业文化,打造合规经营的典范企业已经迈开了坚实的步伐。来源中国经济网) 合规代理防风险,保险理赔显成效

现年46岁的孙某,长年从事货运行业,是在信用社扶持下逐步发展起来的客户。世事难料,今年8月份,孙某在跟车送货的途中,遭遇了一场车祸,他与司机不幸遇难。家里的顶梁柱没了,还留下30万元的贷款债务,这对其妻子和刚考上大学的孩子来讲无疑是晴天霹雳。阳信县联社在得知这个消息后,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积极协调逝者家属,收集准备理赔材料,贷款本金及时得到了赔付。这笔理赔款虽然无法减轻这个家庭的悲痛,但它缓解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带给遇难家属精神和物质上的慰藉,并有效保全了信用社的资产。

自2009年以来,阳信县联社严格按照银监局和省联社的相关要求,高度重视并进一步规范了代理保险业务,积极组织员工培训保险业务知识。截止目前,每个营业网点均有1—2名员工通过了代理保险从业资格考试,达到了保监局代理保险从业要求。在办理代理保险业务时,阳信联社一直严格遵照客户自愿投保原则,每笔保险必须由客户亲自签字确认,自愿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费,严禁从贷款中直接扣除。为减轻客户的负担,阳信联社主动提醒客户妥善留存保单,再办理贷款业务时,直接出示原保单核对保险金额和期限,对于客户无法准确提供原保险情况的,在保险管理台帐中进行查询,避免客户重复入保,并设置了5000元的投保下线额。

通过解释宣传等营销方式,绝大多数客户已经认可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这项业务,两年来,阳信联社共发生理赔案件13件,已获理赔金额125万元,实现代理保险中间业务收入400余万元,不仅保障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实现了中间业务收入的快速稳步增长,还有效化解了信用社信贷资金的意外风险。

业经营诚信合规 理赔服务立足客户 狠抓制度建设 保护大众权益——沪上保险公司老总谈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据了解,投诉主要集中在保险合同、误导和服务等方面,车险理赔、分红险产品销售误导以及保险公司骗招营销员是保险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时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记者就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等问题,采访了沪上多家知名保险公司老总。努力培育诚信文化构建和谐客户关系作为上海保险同业公会常务理事及同业宣传委员会主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总经理滕华新介绍说,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近年来,上海保险同业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为消费者提供所需服务,提高保险行业协会公信力,2006年11月,全市24家有个人营销业务的寿险公司共同签署《上海市个人营销新型寿险产品服务承诺》,对个人分红、万能和投连保险产品的销售达成共同遵守8项服务承诺;2007年10月,沪上相关保险公司共同签署《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承诺》《上海市寿险同业窗口服务标准》、,向广大市民表示上海保险业在探索

百年人寿以合规为基 以服务为纲

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监会一直以来非常重视险企合规经营,对违规企业及个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此,百年人寿董事长兼总裁何勇生表示,合规经营不仅是险企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也是树立行业形象和创造和谐保险市场的基础。据其介绍,百年人寿入选零罚单行列,与企业以合规为基以服务为纲的发展思路密切相关。

以合规经营为立身之本

2011年,在行业整体发展乏力和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双重因素影响下,寿险违规问题有增无减,从已经公布的处罚名单上看,未被监管部门罚款的保险公司寥寥无几。而百年人寿便是其中之一。

“任何时候合规经营都是首要原则!”2009年,曾任大连保监局局长的何勇生出任百年人寿董事长兼总裁。他表示,百年人寿始终以客户利益为第一位,任何情况下都将把合规经营、稳健发展作为首要经营原则,力争打造成行业合规经营的典范。

何勇生从事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工作20年,从事保险监管工作8年。多年的保险经营和监管工作经验使他更清楚保险公司的发展规律,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政策非常清楚,也了解保险公司经营中的风险点。其执掌百年人寿后建立的第一个部门,就是合规经营部。

如何更好地进行合规管理?何勇生表示,百年建立了包含业务机构、合规管控以及内部审计三位一体的风险防御体系,努力把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同时,制定并出台一系列合规制度,用制度、流程甚至是系统来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协助管理层确保公司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此外,百年人寿积极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全体员工和营销员的合规意识,重视每位员工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培养,举办专门的《合同法》等法律培训,确立了合规人人有责的合规理念,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以人性化服务为发展之策

“市场竞争激烈是寿险行业罚单颇多的根本原因。”何勇生认为,随着市场主体越来越多竞争日趋激烈,除了加大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外,更重要的引导企业培养自身竞争力,以差异化优势拉动企业发展,方能实现中国保险业不断前行。

在合规经营基础上,百年人寿逐渐摸索并确立了以服务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目标。通过提升服务水准、创新服务渠道和流程,不断延伸和拓展服务领域,持续塑造百年品牌的服务形象。

在成立伊始,百年人寿便推出一保通服务新概念。一保通是一个系统化和多元化的服务系统和管理平台,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通过客户终身专属号码帮助客户管理全部保险资产,并运用网络等多种电子化方式为客户提供简单、快捷、方便、安全的保险服务。

此外,百年人寿还推出了全程关爱理赔的特色理赔服务。该服务是百年人寿在整合医疗资源和服务资源的基础上,将关爱的理念和关爱客户的行动延伸、扩展到理赔前、理赔中、理赔后的全过程,是将理赔服务覆盖到健康教育、诊疗支援、风险自助管控的一种全新理赔服务模式。

2012年,百年推出以偕百年心相伴为主题的新版品牌形象。何勇生介绍,新品牌形象将进一步明确百年人寿注重服务、全心为客户的品牌发展方向,感性传递百年人寿悦客户以服务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力争将服务打造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百年品牌形象的代名词。

逆势飞扬领衔高增长前列

出色的合规管理及差异化的竞争力,为百年持续稳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百年人寿实现了良好的经营发展和快速成长,成为寿险行业一匹黑马。

据保监会日前公布的2011年保险业经营数据显示,受银保新政、银行揽储等因素影响,全年原保险保费收入约为9721亿元,同比下降8.57%。在行业整体增速放缓业的情况下,百年人寿2011年原保险保费收入却逆势上扬逼近20亿,同比增长86.28%,位居高增长前列。

此外,在机构铺设方面,百年亦表现颇佳,目前已成功开设大连、湖北、河北、辽宁、北京、河南、安徽、黑龙江、山东、江苏、四川、福建、陕西十三家省级分公司,另有内蒙古和吉林两家分公司在筹,已基本完成了在东北、华北、华中、华东、西南、西北全国六大区域的战略布局。

凭借快速的机构拓展和令人瞩目的业绩增长,百年人寿得到专家和市场的一致认可,相继获得2011年度成长最快、2011年度保险业最具潜力品牌和2011年度最具成长性保险品牌等多项大奖。

龙年伊始,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十二字保险监管新思路,服务与监管成行业两大主题。业内人士表示,百年在合规管理及服务方面的出色表现,不仅对其打造百年老店的企业愿景做出有力诠释,也将助其在2012年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夏雾)

推荐第5篇: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务

第一编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务

一、产品销售业务推广的合规法律问题

1关于某单位团体保险协议的法律意见

要旨

对一团体保险业务的法律意见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参加了一家全国性集团公司团体养老保险计划的招标,招标单位提出了签订团体补充保险协议以及约定红利给付有关问题的条款。该保险公司法律部门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关于以协议书形式签订保险合同的规定: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规定:“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分红利率的规定: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法规参考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2关于《旅行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法律意见

要旨

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和合同条款的法律审查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为管理旅行险业务草拟了一份文件,公司法律部门对该文件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保险公司不能更改已经向保监会报备的险种名称。

根据保监会《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产品名称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备案后,如有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备案”;此外,保监会对产品名称的构成和表述有严格的规定。该草拟文件将公司已经报备的几种条款重新划分和命名,并在发给客户的保险单和收据中予以表明,而这几个新的产品名称尚未经保监会报备。此外,承保和投保规则中不能对已报备的险种内容进行更改。因而该操作的合规性可能会受到保监会的质疑或导致公司承担行政责任。

二、对草拟文件中的某些具体内容的法律建议。

(一)关于违约处理,应当约定为“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终止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条中应明确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否则违约金的规定无效);并且应当明确滞纳金的具体数额或比例,否则在适用本条时,很容易发生纠纷。

(二)关于争议解决,应当约定为“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经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下列项争议解决方式:(a)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b)依法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条中仲裁与诉讼方式不能同时选择。

三、关于电子保单法律效力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方式。该问题也是网上投保合法性的关键问题之一。目前《合同法》对电子邮件方式的规定如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时,如保险公司和客户就是否收到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Email发生争议时,保险公司应当能够保证从技术角度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该数据电文收到或发出,否则保险公司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规参考

《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应依本办法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

产品未依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不得销售。

《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保险产品名称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备案后,如有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备案。

《合同法》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关于投保人通过电话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意见

要旨

投保人通过电话缴纳保险费、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问题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计划推出一项与银行合作的新业务,即银行卡持有人作为投保人,通过电话缴纳保险费、订立保险合同。该保险公司法律部门就该项目中可能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出了如下意见。

法律意见

一、银行卡持有人通过银行客服电话自助缴纳保险费的方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的问题。按照《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因此,在上述业务流程中,保险公司和银行方面如果能有证据证明客户明确地作出了投保的意思表示(如客户明确了解投保内容,并作出缴纳保险费的行为),可以视为有效的投保申请。

二、按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对条款和免责事项的说明义务。通过电话缴费的方式投保时,该项法定义务的履行如何体现,应引起保险公司的注意。

三、在客户(投保人)为他人(自己的家人)购买保险时,如何确认客户投保时经过了被保险人同意的问题,通过客户邮寄经客户和被保险人签字的投保单的方式,是不能够解决的。按照《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取得被保险人的真实的签字,保险公司在此过程中负有审查的义务。通过客户邮寄的方式,公司无法核对投保单上的被保险人签字是否是真实的,因此,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也存在着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4关于银行信用卡合作项目中指定受益人问题的法律意见

要旨

银保合作中关于指定受益人的法律问题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计划与某银行合作开展信用卡合作保险业务,双方就此拟定了合作协议书。为了便于操作,银行提出,最好在客户服务手册上统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对此,该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某银行所提出事项,在操作时必须保证在流程上能够实现持卡人书面同意上述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以下简称客户)书面同意将法定继承人或本人作为受益人,可以认为按照上述规定指定受益人(最好能够列明法定继承人的姓名)是合法的。

二、根据《保险法》第63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的规定来看,变更受益人是客户的一项权利。如果客户书面表示放弃此项权利,则该约定能够对其产生效力,但硬性规定保险公司不受理客户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则可能被认为侵犯客户的权利。

三、在操作时必须保证客户知悉该项规定,并且书面签字认可该项约定,否则,没有客户的书面认可和签字将可能因无法证明而导致违反保险法的规定,造成保险合同无效并使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或陷入纠纷。因此,该项规定不能仅通过客户服务手册的方式告知客户,必须在银行的单证(如申请单等)中体现出客户已经了解并同意该项约定的内容。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5关于某分公司兼业代理合同的法律意见 要旨

关于兼业代理的合同审查

背景情况

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计划与当地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开展相互间的业务代理,并草拟了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该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对此协议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按照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因此,某人寿保险公司和某财险公司在开展代理对方的保险业务前,均应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备案双方的兼业代理合同等。上述内容涉及问题较多,该人寿保险公司法律部门提醒经办部门务必加以注意。如太平洋产险和太平洋寿险相互代理对方保险业务时,就是通过向中国保监会个案申请的方式并得到批复后进行的。

二、如果双方订立本协议旨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则应按照保监会的规定,规范地确定协议名称并起草协议内容。

三、按照签订合同的通常惯例,本协议中也应当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具体内容建议与对方协商确定。

四、本协议意在订立双方开展长期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文件。此类协议通常内容规定较为宽松,并约定具体操作将另行签订合同。但本协议中同时存在许多内容较为具体的条款,对双方均形成了严格的约束力,请经办部门务必注意这一点。

法规参考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 [2000]144号2000年8月4日)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人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复印件;

(三)保险代理关系申报电脑数据盘。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保险代理合同生效,保险代理关系即告成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保监复[2001]412号2001年11月13日)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太保集团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兼业代理保险业务项目的请示》(太保[2001]138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二、你公司应加强对集团内部保险业务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严格执行分业经营的政策,并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详细的产、寿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办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分公司为单位,到当地保监办申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6关于某支付卡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要旨

售卡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经营范围

背景情况

某人寿保险公司拟推出一种具有支付功能的预付卡,该卡发行时带有面值,代理人可用卡购买该保险公司的某种保险计划和支付MSS短信费用,同时还可以将卡销售给客户,以便客户在网上购买该种保险计划。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就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该卡作为“一种具有支付功能的预付卡”,其作用不仅仅在于支付购买保险的保费,还能起到支付短信费用或其他网络增值服务费用的作用。因此,该卡的功能并不局限于保险业务的经营,还将可能涉及电信网络的支付等其他业务。

按照2002年《保险法》修订时新增加的内容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第九十二条第四款)。目前某人寿保险公司的营业范围也仅限于人身保险业务等方面。

同时也应注意到,对于包括预付卡在内的新型业务,在开展保险业务的同时也涉及其他方面的新型业务,是否可以划入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目前法律和监管机关还没有明确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建议就此问题与保监会等监管机关进行请示,争取其支持。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九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二、营销员管理的合规法律问题

7关于完善业务员管理、防范风险的法律意见

要旨

对保险公司营销员冒充他人名义投保进行诈骗、盗窃犯罪行为的法律分析

背景情况

2001年,某保险公司一营销员在储蓄所窥探到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存折号码等资料,并假冒该人名义进行投保,保额40,000余元。后受害人发现,以精神损害、误工损失等为由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并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4万余元的赔偿责任,经过二审,法院判决不支持受害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后该业务员也被判处盗窃罪。

该保险公司法律部根据此案,就公司业务流程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如下建议。

法律意见

营销员利用保险公司审核环节中的漏洞,假冒客户名义投保,而后提取佣金或再次冒名退保,盗取保费的犯罪事实不但给保险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而且使其卷入民事纠纷中,加上媒体的不断报道,给保险公司的商誉和公众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该案提示保险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以下环节上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一、在核保环节上,加强对投保人身份和账户的核查力度。公司营销、业务管理部门应审查投保人身份证和存折原件,并务必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和存折复印件。如果该审查权限保留在公司内勤人员手中,将有利于控制风险。此外,保险公司应加强与银行间的协调,要求银行承担一定的审查责任,特别是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与账号的核对方面。

二、投保时由客户提供账户改为由保险公司提供交纳保费专用账户或由银行代收保费。近来发生的几起案件反映出,客户提供的划账账户经常用于其他款项(如工资)的存取,一旦发生问题,很可能导致客户账户内较大数额的其他款项被错划,使客户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同时也增加了调查难度。而采用保险公司为客户开立保费专用账户的方式,由客户向公司提供的账户中存款,没有在该公司投保的公民就不会在账户中存款,这样,不法分子钻的空子就可能被堵上;同时,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账户内资金专用,使客户在该账户内的存款不致过多,发生问题便于控制。如有可能与银行、客户达成协议,使该专用账户在保险期间内不得随意撤销、更改,以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变更账户并退保的方式窃取客户资金,造成保险公司的责任。实践表明,这是一种安全、便捷的途径,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借鉴银行代收水电煤气费的方式,由银行代收保费,客户自行到银行缴费,减小目前在转账、退费环节中产生的风险。具体的操作还有待保险公司相关部门细化运作方式。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8离职营销员诈骗保费,法律责任为何由保险公司承担

要旨

对一起营销员挪用保费案件的法律分析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关村营业部经理刘某利用公司管理漏洞,先后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5次诈骗客户保险费共计1500余万元。客户随后将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于2002年5月30日、12月19日分别判决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全额退还客户被骗的保险费。虽然犯罪嫌疑人刘某已经被缉拿归案,但某保险公司也不得不吞下管理不善酿成的后果。

法律意见

法律部对该案件进行了分析,并提醒各分支机构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

法院这样的判决结果会让许多人感到不公平:明明是营销员被除名后诈骗钱财的个人犯罪行为,为什么要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呢?但是,从民事法律的原理和规定来看,上面的情况恰恰构成了“表见代理”,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和公正的。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本案保险公司)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本案客户)相信无权代理人(本案营销员)具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通俗地说,就是本来营销员没有销售保险的代理权,但是由于保险公司的管理疏忽,使客观上产生了足以让客户相信该营销员有代理权的情况,并且客户因此而向该营销员交费投保,因此,该投保的行为应当视为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即实际上虽然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有,因而按有代理权对待。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次新《保险法》也新增加了表见代理的规定,《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以及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试想如果不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话,大家都会因为担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而不敢和代理人进行交易,这样不仅代理关系不能在社会中存在,整个社会的经济交往也会受到很大的阻碍。在这种情况下,表见代理制度就牺牲了一部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法律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在本案中表现如下: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也就是刘某实际上并没有销售保险的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存在被授予代理权的假象或外表,包括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的行为;以及代理人曾明示或默示授予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代理权的行为三种情况。本案主要属于第二种情况,即刘某曾经是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但又在被除名后销售某保险公司的保险,而给客户造成其仍然是保险代理人的假象。

3)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本案中,刘某所在的非法营业部虽然已经被撤销,但仍然挂着某保险公司的门牌,在热火朝天地进行着经营;刘某也出具了某保险公司的工作证和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具的保单也是以前剩余的空白保单,并加盖了私刻的公章。种种迹象都使客户相信刘某的确是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4)善意相对人与该无权代理人之间成立法律行为,即客户因此而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的。

符合了这四项要件就能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法院依据表见代理的规定而判定某保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是合理的。

本案启示

表见代理是寿险公司在营销管理环节最应当关注的风险之一。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公司管理上的漏洞,而造成或促使表见代理要件的形成。特别是在2003年实施的新《保险法》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明确表见代理在保险法中适用的大原则下,加强营销管理更具有紧迫性。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某保险公司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管理上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第一,对营销服务部网点的设立、撤销管理混乱。按照《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的规定,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和撤销都应当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本案刘某担任经理的中关村营业部是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下属大兴支公司擅自设立的营业点,在设立时没有履行有关的行政法律手续。更为严重的是,该营销部在1999年5月撤销的时候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向公众告知,这使得该营销服务部在被撤销后仍然继续进行着非法经营,也使得不知情的客户继续向该网点投保,这些管理上的漏洞都为刘某开展非法活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温床”。

如果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加强管理,在该营销服务部撤销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并在服务部门前张贴公告,不仅能够避免客户产生误解,使犯罪嫌疑人开展非法活动的难度加大,更能够在此后的诉讼中作为公司已经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不存在管理过失、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有力的证据,从而使公司免除责任,很可能不会导致败诉的严重不利的后果。

第二,单证管理存在问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不仅向客户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作证、聘书,并且还利用在职时留下的空白保单进行出单。这些环节都暴露出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单证管理上的问题。特别是营销员在离职后,如何收回其手中的投保单、保险单、暂收据、营销辅助工具、工作证、聘书等能够证明其仍然是公司营销员的资料,一直是寿险公司应当加强管理的环节。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我们单证管理的重要性。

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第三,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和教育,提高整体管理水平是最根本的途径。刘某自从1998年10月在职期间直到离职后的2000年3月,近一年半的时间内,先后与邮电大学、海洋出版社、北京航天自动控制研究所等多家单位签署了1500余万元的虚假保险合同。在如此长的时间中、发生如此巨额交易,如果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加强管理应当能够发觉,并制止,防止事态恶化。此外,这也暴露出对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薄弱。这些情况都是值得我们深省的。

第四,另一方面,在发生此类案件时,按照法律规定,民事赔偿责任并不一定必然让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保险公司在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与犯罪行为直接没有因果关系,则保险公司不应当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是其是否“有明显过错”以及“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此外,目前有些个险代理人在正常展业的同时,还组织了一些所谓“客户俱乐部”、“工作室”等松散的组织。对于这些展业活动,也很容易产生类似的风险。对此公司也应当加强管理,在事前防范风险的发生。

附件:该案件相关报道

“人寿”经理诈骗千万保金

《京华时报》2002年12月27日记者邓婷

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关村营业部经理刘某利用管理漏洞,先后5次诈骗客户保险费共1500余万元。客户随后将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院,法院于今年5月30日、12月19日分别判决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全额退还客户被骗的保险费。目前已被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的刘某难逃法律的严惩,某保险公司也不得不吞下管理不善酿成的苦果。

天上掉下诱人保单

1999年9月,某著名报社财务老陆听说了某保险公司推出的“大额增值生存保险”:存期一年返金5%,比银行同期2.25%的利率高出一倍多。如果以100万元本金计算,一年的利息将多出2.75万元。老陆立刻意识到,这是一个投资生财的绝好途径,况且有某保险公司这块金字招牌,应该不存在任何风险。

于是,在征得单位领导的同意后,老陆决定去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关村营业部实地考察。考察的结果令人非常放心: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汇智楼前,营业部的门牌大方醒目,楼上的办公室里,财务员、业务推销员、前台办事员一干人等忙个不停,显见生意红火,而热情干练的营业部经理更是给老陆留下了良好印象。

这位经理名叫刘某。他爽快地把营业执照复印件、自己的工作证和聘书一一展示出来,并且极为专业地解释了“大额增值生存保险”的特点和收益率。经过他的一番描述,投保的丰厚回报变得近在咫尺,伸手可及。

在认真研究之后,报社与中关村营业部签订了保险协议书,约定自1999年9月21日起一年内,报社向保险公司投保300万元,期满后除全额返还保金,保险公司还将另行支付收益15万元。协议书由经办人刘某签字,并加盖了营业部的印章。

仅仅几个月后,营业部便开始兑现承诺,报社两次收到共计12万余元的收益。尝到甜头的报社立刻加大了投入:2000年3月,又通过这家营业部办理了投保600万元的手续,保期为3个月。

对这一投资充满浓厚兴趣的不只这家报社。早在1998年10月至1999年7月7日期间,刘某就先后与邮电大学、海洋出版社、北京航天自动控制研究所分别签订了50万元、218万元和400万元的投保协议。

经理利用漏洞设套

真相在2000年6月初露端倪。报社所投的600万元保单应于此时到期,但营业部没有依约返还本金,后经多次催促,只还了100万元,就再也没了下文。

在此后几个月中,报社另一笔300万元的投保,以及北京航天自动控制研究所的那400万元均未按期返还,而营业部经理刘某总是以种种理由搪塞,拒不还钱。

两家单位开始感到事情不妙。报社决定不再和刘某纠缠下去,而是直接找到了营业部的上级主管部门——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交涉。该公司的回答令人震惊:他们从未收到这几笔保金,因为所谓“大额增值生存保险”险种早在1998年7月就已取消,中关村营业部也已于1999年5月被撤销。至于那位刘某,则是一个在1999年7月9日被除名的经理。

对这个彻头彻尾的骗局,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明确表示,刘某被开除后自行刻制公章,拿着以前余下的空白保单欺骗客户,这纯属他的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更为糟糕的是,刘某也于此时销声匿迹。无奈之下,报社聘请莫少平律师将北京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全额赔付所交保金和相关损失。

就在双方对簿公堂之际,刘某在山东青州老家被公安机关抓获。

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报社能不能胜诉,取决于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由刘某担任经理的中关村营业部竟然是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下属的大兴支公司擅自设立的营业点,事前既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也未到公安机关备案,就私刻公章对外营业。虽然北京分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已于1999年5月撤销了该非法机构,但并未及时告知公众。由此看来,对于中关村营业部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后果,大兴支公司实际上一直持放任态度,而作为大兴支公司的上级单位,北京分公司也显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因此判令北京分公司返还报社所投的保险金,并给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而报社先前已经收取的利息,冲抵保险本金。

对于这一结果,北京分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30日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后经强制执行,这笔巨款终于悉数退还报社。

12月19日,北京市二中院同样判决北京航天自动控制研究所胜诉。 法规参考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保险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服务部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办”)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

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保险营销服务机构。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做以下规定:

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关于业务员团险骗赔案的法律意见

要旨

团险业务员虚假理赔案件

背景情况

2001年,某保险公司客户胡女士所在的单位为职工投保了该公司的团体个人门诊医疗保险。2003年5月7日,当年还没有理赔过的胡女士来保险公司准备理赔600元,但公司系统显示理赔款限额已用完。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团险业务员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申请理赔单证,冒充胡女士和另外一名客户的签字,冒领了当年的理赔款2027元。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对此案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此案的发生在于相应制度没有得到认真执行

按照某保险公司有关团险理赔的管理规定,申请团险医疗保险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1.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由被保险人填写并签名;2.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详细诊断书(包括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和治疗过程),住院费用结算明细表,门诊、急诊证明书,住院费用原始收据(应附有住院费用清单);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4.保险单原件;5.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的话,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根据业务部门介绍,该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其一,投保单位将本单位被保险人(员工)的理赔申请统一向保险公司提交时,考虑到如果让单位收集到每一个员工的身份证明后再向公司申请理赔,不仅耗时耗力、造成理赔手续繁琐,而且对业务和客户服务也会产生影响。因此,在单位统一办理理赔时,就不要求单位出具每一个员工的身份证明,而是要求单位在申请上加盖单位的公章,以兹证明。其二,如果是被保险人(员工)本人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如团险业务员,本案就是此种情况)申请团体医疗保险理赔的,考虑到个人手中没有保单以及发生虚假理赔的问题,保险公司不予受理。上述做法为某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方式,但并未在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

在第一种操作方式下,虽然也存在发生申请理赔的具体经办人员(比如受委托的团险业务员)私刻公章、虚假理赔的可能,但考虑到犯罪的难度较大、投保单位承担责任的能力较强以及可操作性等问题,这种操作对于防止风险和开展业务、方便客户来说也是可行的。

对于第二种做法,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认真执行,也能非常有效地防止逆选择和犯罪等风险的发生。但在此案中该操作没能严格执行,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保险公司不应受理业务员杨某代理两位客户的个人理赔申请,原因在于业务员无法提供团险保单;第二,即使受理了,出于常理考虑,也应要求提供两位客户的身份证明。仅凭“授权委托书”(伪造)就予以办理,存在巨大的风险。如果能够对上述两环节中任何一项加以注意,都能防止此案发生,因此本案反映出保险公司在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业务员行为的法律性质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业务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保险法》的强制规定,同时可能涉及诈骗的犯罪行为。但是否构成《刑法》中诈骗罪或其他罪名,还有待司法机关根据情节和数额等情况裁量。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0关于营销员是否在销售“万能险”过程中存在误导行为的法律意见要旨

关于录音资料的证据效力及误导行为构成的有关法律问题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一客户以营销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误导行为为由,要求该公司退还保费,并提供一份录音资料作为证据,该公司法律部门就该录音资料的证据效力以及营销员是否构成误导行为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仅从这一份证据看,很可能不能起到相应的证明作用。

证据要与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而本案中,当事人提供的录音资料是营销员赵某与其他客户包某(非投诉客户)的谈话录音,并不是赵某与投诉客户王某等15位客户之间的谈话录音,故仅从该录音资料看,不能证明赵某对15位客户进行了误导。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比较注重多种形式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往往通过证据链来认定事实。本案中,随着案件的深入发展,投诉客户可能会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如证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排除综合各方面证据认定赵某对相关客户进行了误导。

综上所述,就现在掌握的现有资料来看,如果严格执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认为该录音资料不能证明赵某对15位客户进行了误导。但是,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不排除司法人员受其他外部综合因素的影响而作出不同判断的可能性。

必须注意到,如果营销员赵某在展业过程中对投保客户包某进行误导的事实被认定,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将会对司法人员做出判决构成一定的影响。

二、就现有资料来看,为全面地认定事实情况,建议对投诉案件进一步调查。现有材料尚不能充分说明营销员是否存在误导行为。现有资料显示,赵某当场坚决否认在展业过程中有误导行为,客户提供的录音资料也不是客户与赵某之间的谈话录音。此外,营销员与投诉客户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这也会对营销员是否确实存在误导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考虑到以下两个因素:一方面,在万能险销售过程当中,容易出现营销员对客户的误导行为,保监会对该项保险的监管非常严格;另一方面,本案中投诉客户人数较多,一旦本案纠纷升级,很容易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将来的局面将难以掌控,对保险公司的潜在负面影响较大。基于此,建议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妥善谨慎处理本案。

三、如果营销员赵某对投保客户的误导行为被认定,由此给保险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规定,对营销员赵某进行公司内部处理,同时,还可以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约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2001年12月21日)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11关于客户带病投保的认定及营销员的误导行为的认定的法律意见要旨 关于客户带病投保的认定的有关法律问题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以客户带病投保为由做出拒赔决定,该公司法律部门对该公司掌握的现有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被保险人朱某带病投保的事实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根据掌握的现有证据资料,本案的争议点有两个:其一是有关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被保险人朱某的带病投保的事实;其二是营销员杨某是否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及其立场和态度。

针对第一个争议点,保险公司已经掌握了2006年3月13日朱某在某省肿瘤医院的病历,该病历主诉记载,朱某在1988年因“恶性葡萄胎”住过院,并进行过住院治疗。经该保险公司调查,该保险公司获得了1988年10月18日朱某在某省肿瘤医院被诊断为“恶性葡萄胎”的原始病历。该公司法律部门认为,保险公司现在掌握的病历,能够充分证明投保人朱某带病投保的事实。

针对第二个争议点,目前,保险公司联系不到营销员杨某,对于该情况,应当具体分析以下情况:

本案的关键在于营销员杨某是否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以及她的立场和态度。

第一种情况,如果营销员杨某承认或者作证证明其在展业过程中,已经知晓被保险人朱某的病史,那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监会的监管要求来判断,营销员杨某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公司应对营销员的过错行为承担后果,因此,公司在此后的理赔中再以不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第二种情况,如果杨某陈述在展业过程中已经尽到说明义务,而朱某确实没有如实告知其病史,同时,如果保险公司充分掌握书面证据,那么,应视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做出理赔决定。

鉴于此,该保险公司法律部门建议应在向营销员进一步核实、查清其在展业过程中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再作出处理决定。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三、承保理赔中的合规法律问题

12关于体检是否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意见 要旨

关于不如实告知的保险合同纠纷

背景情况

被保险人林某在2000年11月同其女友分别投保了某终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提前给付特约,保险公司在经过对客户的全面体检及生存调查之后予以条件承保,保单生效日期为2000年11月11日。被保险人于2001年10月6日因肝脏疾病住院,并确认为原发性肝细胞癌,以此申请重疾保险理赔。

经过理赔调查发现,林某在1991年曾患过慢性乙型肝炎,在1991—1992年期间住院,出院诊断为“病毒性肝炎,HbsAg(+),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胰岛素非依赖性糖尿病。”

根据上述情况,针对保险公司体检是否影响如实告知,以及是否拒赔等问题,该保险公司法律部提供了相关的建议。

法律意见

一、要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与体检不发生冲突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这是保险法要求投保人承担义务的强制性规定,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不能因为体检免除该项义务。因此,该公司法律部认为,在本案中如有证据证明客户未如实告知患过慢性活动性肝炎和急性黄疸型肝炎的病史,则客户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存在过错并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如果本案中双方的纠纷最终以诉讼方式解决,以下方面可能会对该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该公司对客户体检显示抗阳性、脂肪肝等并以重疾险+100加费承保,这些情况可能使裁判机关认为该公司对存在的风险有较清楚或充分的认识并已进行了承保,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又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裁判机关或对方当事人以此为依据,从“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角度切入,将使该公司在法律程序中处于被动的位置。

此后,该公司法律部又在补充意见中提出,本案中客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如实告知的规定,此观点在原法律意见中也明确表达。在一旦发生诉讼的情况下,该部也将以客户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切入点,主张客户应承担的责任,以此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在此之前,法律部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力求充分考虑可能引发的风险。

该公司法律部认为,在处理本案中,保险公司也应充分考虑到诉讼引发的不利可能,特别是对方当事人和审判机关可能提出的主张和依据。审判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可能存在有利于或倾向于保护弱者的考虑,审判机关如果从“弃权”的角度考虑,可能对该公司不利。

此外,进入诉讼程序后媒体舆论的影响也是保险公司应考虑到的。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3关于李某、赵某未如实告知一案答辩的法律意见

要旨

关于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问题的纠纷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一分公司客户李某在2001年5月间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和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在投保单中,对“是否患有、被怀疑患有或接受治疗过高血压、脊柱、肌肉、骨骼、关节、韧带等疾病或是否作过X光等检查”等询问事项,被保险人赵某均作了否定回答。2001年6月,被保险人按保险公司要求到医院进行体检,发现患有左肾结石以及血压偏高。当月,具体办理此业务的支公司向投保人发出了通知,要求对左肾结石等进行加费,投保人同意并办理了各项手续。2001年7月间,该支公司签发了保单。

2001年11月至12月间,被保险人因患类风湿关节炎在医院接受治疗,并在此后到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查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曾在医院风湿科门诊求治,并按早期类风湿关节炎治疗,因此发出了拒赔通知。

对方当事人不服,向当地法院提出了起诉,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和赵某违反了《保险法》第十七条如实告知的规定,判决李某和赵某败诉。两人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称被保险人虽曾治疗过早期类风湿性关节炎,但未确诊,因此有理由否认患有此病,而且条款中“既往症”应是过去被确诊的疾病,而不是被怀疑的疾病。

法院二审认为,被保险人应当告知询问事项。因赵某未告知肾结石和高血压的疾病,支公司在体检发现后,即要求增加保费,因此,“应认定是否如实告知患有风湿性关节炎的症状,对保险费率的高低有决定性影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行为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判决维持原判。

在此案件处理初期,该保险公司法律部提供了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答辩和法庭辩论应密切围绕“违反如实告知”展开。

根据以往发生的类似案件来看,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投保人是否按《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体检能否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这两个问题上。对于前者,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对公司最有力的法律依据,在诉讼过程中,公司应当密切围绕其展开。对于后者,法律虽对此未有明确规定,但也有法官和学者认为: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体检过程中,如果对于被保险人的疾病,保险人应该检查出来但由于过失未能检查出来,则保险人应就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如果保险人检查出被保险人患有某种疾病,但认为通过加费等措施可以控制风险,并予以承保,则构成所谓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在类似案件中,投保人通常会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

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应阐述以下几个观点:1如实告知是保险法规定的法律强制义务,投保人必须遵守;2法律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体检可以免除投保人的责任;3体检是按照保险行业的通行方式进行的,该方式不足以发现类风湿疾病。公司在体检过程中并未存在过失,不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投保人承担不如实告知的责任。

二、某保险公司答辩状中第一点答辩意见以立足于“解除保险合同”为宜。

答辩状应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理由。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按照民法理论,解除合同一般不会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与合同无效不同;而且在发生纠纷后,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应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裁判。因此,公司应以主张解除合同为宜。

三、关于证据的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须由某保险公司举证证明投保人未告知类风湿“足以影响承保或者提高费率”,对此,公司若提供公司内部的核保操作制度有可能不被法庭采信,但可以提供保险行业内通行的操作流程加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对于民事证据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鉴于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建议了解该文件的相关内容。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4关于两起意外死亡赔偿案的法律意见

要旨

对两起意外死亡赔偿案的法律意见

背景情况

一、2001年12月31日,被保险人韩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到一施工中的桥梁时,冲下河中,造成韩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认为,该桥梁在改建工程期间,由于管理不善,施工现场设置的标志和安全防卫设施被搬离,致使路面没有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防卫设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韩某酒后驾驶,“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并认定施工方负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按照韩某投保的险种条款规定,酒后驾驶属于免责事项,但是酒后驾驶又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被保险人(也是投保人)赵某系在校学生,2002年5月28日不慎坠楼身亡。后经公安机关法医现场勘察,确认被保险人系意外高坠死亡。理赔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被保险人系主动投保,在投保时填写的职业类别为“机关团体内勤”,与其当时真实身份不符,使得其人身险风险保额超出保险公司投保规则。同时发现被保险人家境贫寒,却购买了如此高保额的保险,存在道德风险的嫌疑,但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是自杀。

法律意见

上述“韩某意外身故案”和“赵某理赔案”的保险人系同一家保险公司,该公司法律部门对两个案例分别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对于“韩某意外身故案”应当慎重处理

对于该案的处理,法律部门认为可能存在两种观点:

(一)仅从保险合同条款的意义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可以主张拒赔。按照韩某所投保险中“责任免除”的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的理解为,该条约定强调的是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与“死亡”如果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则保险公司即可免责。而对于导致死亡结果的原因除酒后驾驶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直接原因,以及存在其他直接原因时,各原因对于死亡结果所占的权重比例,条款并没有要求。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认定的道路施工未设围栏和明显标志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韩某酒后驾车负次要责任的事实,对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的定性不应该产生影响。

所以,如果单纯从保险合同的字面理解来看,保险公司可以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主张该事故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而予以拒付。

(二)从近因原则以及综合考虑因果关系角度来看,比例给付保险金也不无道理。根据《认定书》中确认的事实,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有二,即道路施工未设围栏和明显标志的主要原因,以及韩某酒后驾车的次要原因。前一个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后一个原因导致死亡,为免责事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为主要原因,免责事项的原因为次要原因。上述二原因均为导致死亡的直接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且相互独立、缺一不可,共同构成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

按照近因原则的原理,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且能够严格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是近因原则并未直接在保险法中体现,仅是一种理论,缺乏现实的法律依据。

(三)由于目前法律并没有对近因原则进行规定,在处理本案时,上述两种观点可能都会有人提出。如果保险公司决定采取前一种做法,关键就是要向客户做好解释,使其充分了解公司的条款并能接受公司的观点。

二、对于赵某理赔案的法律意见

对于该案,从法律角度应当解决两个问题,即区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以解决是否拒赔的问题;以及如果应当赔付时,赔付金额的问题。

(一)关于是否给付保险金的问题。按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依投保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不相同的。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投保人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只有在“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只有“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时,才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赵某如果故意不告知行业和工种,则保险公司有权拒付保险金;如果因过失未告知,除非该未告知的行业和工种“对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否则保险公司不能拒付保险金。

(二)关于给付保险金具体数额的问题,难以从《保险法》中找到直接依据。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赵某属于过失未如实告知并同意给付保险金的话,将涉及对于给付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未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却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产生影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如何给付,《保险法》对该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对于保险金具体的给付数额不能从《保险法》中找到直接依据。

(三)对于投保人所填职业类别与真实身份不符,导致风险保额超限额的问题,法律部门认为根据投保人的职业区分风险保额是公司的内部操作规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包含在条款中,也未就此与投保人达成合意,因而不能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产生约束力。所以,以该保险公司的内部操作规范作为拒付部分保险金的依据,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5关于刘某不如实告知、不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一案的法律意见要旨

涉及如实告知的理赔纠纷

背景情况

被保险人刘某,2002年2月11日由其所在单位集体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个人住院医疗保险。由于是集体投保,在投保当时公司业务代表没有向刘某全面说明保险条款内容,同时也没有就被保险人的情况提出询问,只是让刘某在投保单上签字(据刘某讲)。2002年5月25日,某保险公司派理赔人员及业务代表去重做保险条款讲解和补充告知工作,此次刘某也只是告知1998年因感冒在市人民医院住院10天和2001年因口腔血管瘤住院手术(用的是投保单,也有刘某的签字),再无其他告知。

2002年9月27日,被保险人因“乏力、纳差、尿黄一月”就诊,并于2002年11月14日治愈出院,共住院48天。在此期间被保险人一直没有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且从未向保险公司提出过延期申请,只是在出院以后就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某保险公司在收齐相关手续后就到医院通过电脑系统核查被保险人既往住院情况,发现被保险人曾于2000年3月7日至4月4日因头晕一月余在医院住院治疗,行颈椎CT:C3-

4、C4-

5、C5-6椎间盘突出,B超示右肾囊肿,出院诊断为椎基动脉供血不足,但在投保时未作任何告知。根据以上情况某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但退还保费并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刘某对此处理结果不满意,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某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就此案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客户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和不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一)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

二、三款的规定和第九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在此案承保过程中,虽然最初由于保险公司的原因致使客户未能全面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此后保险公司又派业务代表重新向客户进行条款说明并要求客户进行补充告知。此情况客观上消除了妨碍客户告知的因素,客户完全有机会进行如实告知,然而,客户仍然没有履行该义务。此外,客户未告知的2000年3月至4月住院治疗的重大情况,一般看来不可能是因为过失(如疏忽大意)而未告知保险公司,所以,客户的行为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无论未告知事项是否影响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有权依法拒赔并不退还已交保费。

(二)根据客户所投保险条款的约定,客户也没有履行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和住院超过十五天时通知的两项义务,从这个角度讲,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承担额外增加的勘验费用并拒赔住院十五天之后的津贴。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法律部门认为此案中客户明显存在过错,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二、关于通融赔付和应诉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在处理此案进行通融赔付时,应当本着有理有利的原则。对于公司有充足理由拒赔,却要通融给付时应当慎重处理;通融给付的每笔金额也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否则不但使客户的无理要求有可乘之机,而且会对此后可能发生的诉讼产生不良影响。

(二)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诉的问题,法律部门认为,此案目前已经立案并准备开庭,所以无论公司是否打算应诉,都不会影响到诉讼程序的进行,法院仍然会进行判决(如缺席判决)。如果公司不进行应诉或者答辩,将丧失阐述己方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机会,判决结果将对公司非常不利。因此,建议经办单位积极应诉,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于应诉准备的问题,涉及内容较多,建议经办部门组成专门小组办理。

法规参考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6关于对给付生存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冲突问题的法律意见

要旨

对给付生存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选择的法律问题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的一些条款中,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生存(疾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领,一旦申领后,则保险合同终止,不能再申领死亡保险金;二是死亡保险金,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申领,申领后保险合同也终止。权利人只能选择两种保险责任中的一种进行申领,而且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即被保险人)和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不同的人。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下列问题: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在患病期间未申请生存保险金就因病去世,则该生存保险金是否还能由其继承人申请?如果其继承人和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不是同一人(这种情况很可能发生),在继承人申领生存保险金的同时,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也申领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如何办理?对此,保险公司法律部门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对于上述问题,由于目前并未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对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仅从法理角度进行了分析。但在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还应当遵照公司的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一、被保险人尚未领取应由其领取的生存(疾病)保险金即死亡的,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领

(一)对于该问题,目前我国的保险法规并未明确,因而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除了我国继承法方面的相关法规作为依据外,台湾地区“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也值得参考。

台湾“财政部保险司”1998年曾经下发了《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单示范条款》,该条款作为示范文本,被人寿保险公司采用。该条款在“受益人”部分作如下规定:

第十六条本契约各项保险金之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时,如本契约保险金尚未给付或未完全给付,则以被保险人之法定继承人为该部分保险金之受益人。

前项法定继承人之顺序及应得保险金之比例适用民法继承编相关规定。

该条款的规定与法律部门的观点基本相同。台湾保险业的发展时间较大陆长,一些法律规定和操作也较成熟,因此上述规定体现出的保险法理,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作参考。同时,也应注意到,该条款的责任为费用补偿型,并且没有死亡责任,和某保险公司的生存金给付略有区别。

(二)虽然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在“保险金的申领”中都规定:申领时,“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但该表述并不能理解为生存保险金只能由被保险人本人申领,而不能由其继承人申领。如作相反之理解,则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二、实际操作的问题

虽然目前通常都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后受益人申领死亡保险金,还没有发生被保险人继承人申领生存保险金的实例,但随着客户保险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死者家属对保险金归属的纠纷日益增多,不能排除此类事件的发生。

在实际操作时,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尊重被保险人继承人/受益人的选择权。无论是生存保险金还是死亡保险金的申领,从法律角度看,都是相关权利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保险合同债权)。权利的特点就在于权利人有权选择行使该权利,也有权选择不行使该权利。保险公司作为该债权权利的相对人(即债务人),应当尊重权利人的选择。

生存保险金申领权和死亡保险金申领权是同时存在保险合同之中的。保险公司究竟给付生存保险金还是死亡保险金,应当以权利人的申请为准,即:谁先申请,则保险金就按合同约定给付谁——如果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先申请保险金,则保险公司应给付其生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不再受理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如果受益人先申请死亡保险金,则保险公司应给付其死亡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不再受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

如果保险公司不按此原则给付,在业务规定中直接规定一概给付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继承人的话,则保险公司将会承担违约责任。原因在于:如果不依其申请而直接规定给付受益人的话,则侵害了被保险人继承人的生存保险金申领权,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反之亦然。

(二)被保险人继承人和受益人同时申领的处理。如果被保险人继承人和受益人发生纠纷,同时来保险公司申领生存/死亡保险金,则保险公司应请双方对保险金的领取达成协议后,再向权利人给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建议双方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同时公司也可以考虑对保险金采取提存等措施,以免卷入双方的纠纷中或者承担延迟给付的法律责任。

(三)保证客户的知情权。由于该问题较复杂,大部分的客户不会了解申领生存/死亡保险金的区别,而且生存/死亡保险金的数额可能也是不同的,究竟行使哪项权利,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切身利益。对此,从诚实信用经营的角度看,保险公司应采用适当的措施,保证客户知悉此权利。

(四)上述建议并不能够完全避免由此产生的纠纷或者责任,保险公司还应考虑在条款、保单、投保单或其他合同组成部分中规定上述问题产生时的处理方式,使其在保险公司和投保方之间产生约束力,以在事前预防纠纷的发生。

17关于某客户以他人姓名参加保险后意外死亡赔案的法律意见

要旨

被保险人身份的确定

背景情况

被保险人张华,男,10岁,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其所在学校为其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3年6月17日,张华放学回家经过一条河时不小心落水,后打捞出来时已经溺水死亡。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初步调查认为,被保险人出险时在公司承保期间内无其他除外责任,但在调查户口本登记时发现疑点,死者真实姓名为张杰,而死者的哥哥才叫张华(该人现生存,与其弟不在一校上学)。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得知,死者张杰系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生的第二个儿子,由于其户口问题,为了省借读费,张杰在入学时冒用其哥哥“张华”的名字上学,并且在学校期间一直使用“张华”的名字,对于这些情况,学校方面也有所了解。因此,学校在投保团体学平险时,将张华列入被保险人名单,并且也是用这个名字缴纳的保险费。对于此案的处理方式,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建议考虑对受益人给予赔付,理由如下:

本案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真实姓名,不履行《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按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第

二、三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仅从法律条款的文义理解,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但是,从保险和保险法的原理和基本原则考虑,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保险法》第二条对“保险”定义如下: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险的作用在于为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特定”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从本案提供的材料看,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因为冒用其兄张华之姓名上学,被保险人张杰也就以“张华”的名义交纳保险费,进行投保,并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仍然持续这种事实。因此,本案中的实际被保险人并没有发生变化,在整个保险责任期间保险公司都是对缴纳保险费的实际被保险人张杰提供保障,而投保时提供的“张华”的姓名实际上是一种符号,并且自始至终都指向实际的被保险人“张杰”(因为真实的张华并不在该所学校内,该学平险责任不可能涵盖其)。所以,该学平险自始至终都是对特定的张杰提供保障,在其发生保险事故时,公司也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从提供的相关材料看,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真实姓名的原因在于,此前张杰一直冒用张华的名义上学,以解决由于张杰超生而导致其无法就学的问题,所以投保人仍必须以冒用的姓名投保。投保人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欺骗保险公司的目的,可以排除恶意骗保的因素。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建议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作用等因素,对受益人给予赔付。

另外,在实际操作时,应考虑在理赔时与客户方面约定明确,对于真正的、尚健在的张华不予承担保险责任,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七条第

二、三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18关于某客户疾病身故拒赔案的法律意见

要旨

一、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和处理

二、主诉、现病史等证据材料法律效力的认定

背景情况

投保人以洪某为被保险人在1997年投保了某种终身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以及住院医疗保险等险种,保单于1997年11月4日生效。2003年6月16日,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申请人称被保险人洪某因“多脏器功能衰竭、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于2003年5月在医院身故。并提供了洪某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理赔调查发现,在被保险人几份病历中的主诉、现病史、入院记录记载了其以往的就诊情况。该记录显示,洪某曾于1997年10月21日至1997年12月30日多次在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并诊断为纯红再障。但是,无法找到该诊断的原始病历。此外,洪某在1998年1月、2002年、2003年多次进行了治疗,但由于单位全额报销的原因,被保险人对这几次治疗并没有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的理赔结论为,被保险人洪某在投保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建议拒付保险金,解除合同。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同时就此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投保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调查取得的四份医院的门诊和住院病历中,均记载了被保险人洪某在保险合同成立日(1997年11月4日)前,在医院就诊贫血等方面疾病的情况,其中包括投保人于投保前的十余天内(1997年10月21日)仍在接受贫血、纯红再障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但是投保人在健康告知书并没有告知上述情况而是在“是否患有、被告知患有或接受治疗过„„贫血、血友病等造血系统疾病”的栏目中告知为“否”。

通常来说,行为人对于在投保前较短时间内在多家医院接受多次详细诊疗的情况,不可能因为过失而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可以推定,投保人的未告知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因此投保人的行为构成保险法规定的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按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二、如果因拒赔发生诉讼,对主诉和以往就诊记载法律效力的认定将会影响判决结果

由于无法取得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就诊的原始病历,相关事实均是通过医院病历中的主诉和现病史、入院记录中对以往就诊的记载来推断的,因而,如果因拒赔发生诉讼,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认定是判定投保人是否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和关键。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诉和现病史等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单独证据形式,其属于书证范畴。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这些证据材料的审核认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内容,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因而法官对上述证据认定的裁量具有不可控因素,这也是产生诉讼风险的原因。

该案如发生理赔纠纷诉讼,以下因素应引起注意:

(一)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本案主诉记载了头晕、乏力、面色苍白等内容;现病史记载了贫血、MDS等疾病以往诊疗过程。

从证据角度讲,主诉和以往就诊记录是由患者叙述或者其他病历摘抄等,而后由医生予以记载而成,存在对事实情况的转述、传导过程。因而,这些证据材料均属于传来证据。此外,本案主诉中头晕等内容并没有直接证明不如实告知的事实,还属于间接证据,其证明力很弱。

按照法律对于证明力的规定,原始证据(也就是其他几个医院的原始病历)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从这点上讲,目前保险公司掌握的证据的效力均低于原始病历的证明力。

(二)几份病历的现病史中详细、确切地记载了贫血、MDS等疾病的以往诊疗过程,并且几份证据材料可以相互验证、记载诊疗过程连续、不存在严重疑点。如果投保人没有在投保前进行诊疗的话,不可能记载如此详细、确切的诊疗过程。从这点上讲,可以推定,投保人在投保前曾经就诊。

(三)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这些证据材料提出异议,其应当提供相应的反证,否则其异议不应得到支持。此外,在诉讼中,为了加强证据的证明力,也可以考虑其他的证据补充方式,如病历记录、医生证言等。

综上所述,目前掌握的证据材料虽然尚不具备最佳的证据证明力,但综合全部证据材料看,应该可以推定存在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法官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保险公司的主张只有得到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才有实际意义,因此如果发生诉讼应努力使审判人员采信公司的观点。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第十八条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黏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 (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当写明检查日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十七、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19关于是否拒赔某被保险人保险金的法律意见

要旨

一、对条款“失踪处理”部分的理解

二、对人民法院公告期间及法定程序的认定

背景情况

被保险人孙某,其所在单位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30日为其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2年9月30日零时起至2002年12月29日零时止。 2002年12月该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接到投保单位报案,称被保险人孙某于2002年10月28日在大西洋海域失踪,并由台湾籍船长高某提供了海事报告,同时有船上其他船员的证明,立即寻找,三日未果。2002年12月15日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开具了死亡及户籍注销证明。2003年2月8日被保险人的父亲去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保险人孙某死亡,该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30日宣布被保险人孙某死亡。

根据投保单位所述,被保险人于2002年9月14日从广州乘飞机到科特迪瓦,并从科特迪瓦上船。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查询了出境记录,没有发现有孙某的出境记录,保险公司有关人员希望会见该船船长,被告知该船还在海上,很可能直接回台湾,船长及船员都不可能见到。

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对此案的处理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依照孙某投保的团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拒赔。该条款中的“失踪处理”部分规定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并且投保人或受益人提出有关文件证明被保险人为遭受意外伤害失踪,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保险金。”对该规定可能存在两种理解,一是失踪日和人民法院死亡宣告日皆在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二是只要失踪日在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就要承担保险责任,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日是否在合同有效期内则在所不问。结合本案来看,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孙某的死亡时间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之外。在对该条款的理解出现歧义后,应按照《保险法》规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按第二种理解执行该合同。所以,在受益人按照合同规定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后,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的判决,其公告的期间及法定程序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而且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孙某的死亡宣告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所述,按照该团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保险公司应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做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20关于收据效力及通融赔付的法律意见

要旨

一、收据合法性的认定

二、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认定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受理一分公司某种医疗基金团体医疗保险的理赔工作,在理赔审核中发现部分被保险人未提供正式的医疗费用凭证,所提供的是没有税务专用章的收据,且收据的时间(即出险时间)也不在保险期间内,另有索赔申请人根本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理应拒赔。但分公司考虑业务发展的需要,强烈要求通融赔付。对此,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而按照《现代汉语词典》对收据的解释是:“收据是收到财物后写给对方的字据。”基于上述规定,收据显然不能与发票等同。且即使是发票,没有经税务机关监制的,都不属于具有合法证明力的支付凭证。

二、根据《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至于不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没有法律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如果进行通融给付,则不是基于合同义务而是公司出于其他商业考虑而做出的一种选择。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二十一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推荐第6篇:财产保险公司合规工作计划

财产保险公司2013年合规工作计划

2013年是公司转型发展的第一年,根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严”字当头的合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十六字经营”方针,公司合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要以齐抓共管、技术创新为抓手,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打造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增强识别、评估、防范、管控合规风险的能力,狠抓重点,全面合规经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2013年要重点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抓好车险理赔案件清理工作,主动防控合规风险

整顿治理保险行业理赔难的痼疾,是2013年保险监管重点,也是公司合规经营管理重点,要积极清理历年来已立案还未结案的车险理赔案件,对久拖未决的车险赔案,要妥善解决被保险人的合理诉求,对可以协商解决的理赔案件加快结案速度,对多次协商不能核定损失的,要主动向客户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

要进一步整顿规范车险理赔行为,严肃查处车险理赔过程中误导欺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无理拒赔、无故拖延、人情赔付、提供虚假证据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认真解决车险理赔环节中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问题。

严格按照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以及即将出台的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和监管指标,梳理优化公司理赔管理制度办法、流程规定,改进提升理赔服务,有效解决车险理赔

服务差等问题。

加强信访投诉工作管理,及时处理投诉案件,提高办结率,妥善处理矛盾,主动防控化解合规风险。

2、加强中介业务、农险业务合规管理,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

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2】3号《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和《2012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加强对中介业务的合规管理,继续强力整顿虚假批单退费、虚列代理手续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营业费用等通过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非法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理无资质的、不规范的中介业务渠道和机构,坚决禁止违规支付手续费,严禁向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支付手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坚决抵制单位或个人索要保险合同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坚决杜绝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继续抓好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合规性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农业保险的资金管理办法、承保管理办法、理赔管理办法,坚决禁止撕单、埋单和保费不入账;以非正常退保等形式变相套取财政资金或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虚挂应收保费和虚假冲销应收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精神,巩固第二次数据真实性检查的成果,确保业务财务系统完整真实反映实际业务操作过程和信息。

3、加强反洗钱工作流程管控,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

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技能。

按照《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组织体系,明确各条线、各环节有关岗位职责。系统梳理现有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规定,在上半年完成制度修订工作。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自查自纠和专项审计,将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业务操作环节,加强流程管控。

进一步加强对合作中介机构的反洗钱管理。按照《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清理与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协议,并根据新的要求,在与中介机构签订新的代理协议时明确双方在反洗钱方面的义务。

主动加强与当地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的沟通联系,定期报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接受反洗钱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及时报送各类相关报表,加强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分析,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识别能力,及时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4、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流程规定,强化制度执行力 2013年监管机关将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管理办法,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照梳理,修订完善公司合规政策、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流程规定。

加强对公司合规政策、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流程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有章不循、有令不止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问 3

责处理。同时,标本兼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

5、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合规工作机制,提高合规管理效能 合规管理涉及公司每个单位、每项业务,按照监管要求,必须强化各级领导管理部门对分支机构合规经营的管控责任。各级领导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梳理明确本单位合规经营管理职责,加强分工协作防止出现游离之外的“脱管地带”,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合规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以综合业务核心系统升级换代为契机,借助科技手段,建立健全业务经营流程监督、预警、防范、管控机制,提高各级管理部门合规管控效能,将合规管控落实在事前、事中,嵌入在业务经营流程控制中。

整合各部门检查督导力量,改进监控检查方法,将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业务检查与合规检查、基础管理与动态管理、预警与追踪督导整改有机结合,将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管控、化解工作常态化,切实有效防范合规风险。

继续抓好总部季度合规工作会议,定期总结交流合规经营管理工作经验,研究合规风险及隐患,及时促进解决,促进各部门加强各条线合规管控。改进和加强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防范季度监控表的定期报送、分析、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日常合规管理工作。

加强对监管政策学习研究。根据监管要求,探索设置合规风险指标,通过下发《合规建议书》、《合规风险提示》等形式,加强合规风险警示。加强与中国保监会和各级监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认真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努力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

将合规经营管理状况纳入公司综合考核指标,定期考核,与各单位、单位负责人切身利益挂钩,强化合规经营管理职责,提高合规管理效能。

6、加强违规问责和案件责任追究工作,促进合规经营管理 继续抓好对《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公司《违规问责管理办法》、《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贯彻落实,将违规问责工作常态化。对违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相关办法进行处置,同时,按照监管要求,该上追一级的要追究上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实行“双线问责”。对没有造成损失的违规行为,也要及时开展问责工作,重在教育帮助、警示,防微杜渐,促进提高制度执行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

7、积极打造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

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加强学习、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员工合规文化理念、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培训。抓好对兼职合规管理工作人员和兼职反洗钱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律合规管理人员的认识、操作、管理技能。继续办好公司合规专栏、合规信息和合规简报,总结交流合规工作经验,宣传合规理念,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推荐第7篇:浅析保险公司合规管理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

近年来 , 保监会不断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 但违法违规行为仍屡禁不止。违规企业在受到各种行政处罚的同时 , 也给公司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并且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声誉也造成很坏的影响。实践证明 , 仅有外部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一套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 ,培育良好的合规意识 ,真正做到主动合规 ,才能确保整个保险市场的规范和有序。 为此,2006年 1月 5日 , 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中首次提出 : 保险公司董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 , 还应对“合规”、“内控”和“风险”负最终责任。2007 年 9 月 7 日 , 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 , 对合规管理的概念 , 合规负责人与合规管理部门的设臵 , 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各个层面的合规职责 ,以及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该《指引》的发布 , 为保险公司构建全新的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 必将大大促进中国保险 业的合规管理工作。

一、合规管理的概念

《指引》对“合规”、“合规风险”以及“合规管理”给出了相应的定义,“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臵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合规中的“合”可以理解为“符合、适合、遵守”, 具体包含两层意思 : 一是要求企业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外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准则 ; 二是要求企业的经营行为不仅 要遵守外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准则,还要遵守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合规中的“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理解为以下四个层面的内容 :

1.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 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主要指保监会制定的保险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以及上市保险公司应遵循的证监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指引和上市地监管机构发布 的监管规则等) ;

2.行业自律规则 : 包括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制定的适用于全行业的规范、标准、惯例等 ;

3.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 包括公司章程以及企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 ;

4.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 包括保险公司必须恪守的诚信经营原则 , 以及保险公司的员工和营销员应当遵守的诚实、守信、正直、

不弄虚作假的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简单说就是通过建立一整套机制,使公司能够有效识别、评估、监测、防范、控制、化解合规风险,从而免受法律制裁或财务、声誉损失的活动。合规管理属于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 , 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合规风险与法律风险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既有重合的部分,又有不同的地方。比如,保险公司因某项业务的开展违反了国家法律或保监会的强制性监管规定而遭受处罚时,它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同时也是一种法律风险 ; 但是,如果公司的经营行为因不遵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或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而可能遭受经济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只能称为合规风险,而不是法律风险。相应的企业因合同纠纷而导致损失的风险也只能称为法律风险,而不是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也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内部控制的重点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各个领域、各个环节 (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 , 主要是财务、业管、IT 等 ) 的操作流程进行科学设计和严格执行来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营运的效率、效果。而合规管理更加侧重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违反已有的外部法律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等进行有效的识别和监 控, 以避免企业遭受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可以说,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一个侧重外部监管遵循,另一个侧重内部流程监控 ,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保险公司防范经营风险 , 实现长远发展的基石。

二、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重大财

务丑闻和案件。这些案件的产生大多是由于企业自身合规风险管理失控所致。为此,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国际组织先后出台了一些 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内部合规管理的指引或规定。在银行领域比较著名的有 2005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高级文件。在保险行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04年发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 要求保险公 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或数名官员负责公司的合规工作 , 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 在2005年发布的 《OECD 保险公司治理指引》中指出 , 在良好的公司治理下 , 确保企业行为合规(符合法律特别是保险法的规定 , 比如投资规则、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是董事会职责中必须涵盖的基本内容。实际上 , 各个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历来都非常重视合规管理体系和合规机构的建设。如美国国际集 团 (AIG)在 董 事 会 下 设 “规 则、合 规 和 法 律 委 员会”, 在管理层中设总法律顾问和首席合规官,形成双重的合规管理领导和监督体制。法国安盛集团由 总部法律部负责集团的合规工作,起草合规指南和相关的规则流程 , 下发到世界各地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执行,各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对本公司的合规工作负责,子公司的法律部则扮演确保本级业务运 作安全和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角色。荷兰国际集团(ING)在总部设臵了合规部,负责监控因违规而导致的有关企业声誉和商业信誉方面的风险,在集团的各个层级安插了 375 名合规官 , 分别监控本地本级的经营行为是否合规。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日本兴亚保

险公司的合规委员会则设臵在 CEO 之下,虽然不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但合规委员会下同样设有专门的合规部门负责管理合规事务。 在国内,近几年各个保险公司也逐步开始了合规管理方面的探索。比如,平安保险公司在2004年底成立了“法律与合规部”, 在保险业中率先进行了合规管理的实践。2006年初,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将 “法律部”改造为“法律与合规部”, 积极开展合规管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将原属内控合规部的合规经营管理处合并到法律事务部,由变更后的“法律与合规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 ; 此外,诸如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业的新兴力量也纷纷设立了相应的机构, 开始进行合规管理方面的工作。可以说,国内保险业的合规管理已经从无到有,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是,不得不承认,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与国际先进企业相比,甚至是与国内开展合规管理较早的银行业相比,都有不小的差距。首先是观念落后。大多数人对合规的理解仍然停留在通常的 “依法合规”层面 , 没有真正认识到合规管理的重要性、特殊性和专业性。其次是机构缺失。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保险公司仍然没有建立合规管理部门, 更谈不上构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即使建立了合规管理部门或机构 , 也仍然存在合规管理与原有的法律事务管理、内部控制等职责界定不清晰,相互协调配合不力等问题。再次是人才不足。按照《指引》的要求 , “合规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 , 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 特别是应当具有把

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能力。”而实际上目前各保险公司的这类人才严重不足。最后是技术匮乏。保险公司要想实现有效的合规管理, 做到主动合规 , 必须设计一整套严密、高效的流程来实现 ,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 甚至要借助IT系统来进行合规管理。而国内的保险公司目前还远远未能达到这个标准,只能采取一种模糊低效的运作方式,合规管理的效果自然无法令人满意。

三、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关键环节 ( 一 ) 树立先进的合规理念

首先 , 合规应当从高层做起。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首先在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道德行为准则和价值观, 并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虽然合规管理本身并不能直接为企业增加利润 , 但是完善的合规管理体制却是公司得以长期健康发展的保障。同时,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保险公司将大大减少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 从而降低经营成本 , 提高资本回报 , 最终为企业创造价值。

其次 , 合规人人有责。合规不仅是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以及专业合规人员的责任 , 更是保险公司每一位员工和营销员的责任。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应主动识别、评估和监测潜在的合规问题或合规风险 , 并给出及时、合理的合规建议 ; 业务部门和 人员也应当积极查找自身经营活动中可能隐藏的合规风险 , 有效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岗位的合规检查 , 还应自觉参加合规培训 ,

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和内部控制水平。

( 二 ) 设臵适当的合规管理部门

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大多采取三种方式设立合规管理部门 : 有的设立了单独的合规部门 ; 有的在原有法律部的基础上增加合规管理职能 , 改为“法律与合规部”; 有的成立了统筹负责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的“内控合规部”。成立单独的合规部门有利于清晰地界定公司合规管理的责任主体, 但由于合规管理以对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正确理解和解释为基础 ,而且在很多情况下 , 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是重合的 ,这就使得法律部门与合规部门的职责划分成为难 题 ; 而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放在一个部门 , 不仅仍然难以解决法律事务工作与合规管理的职责划分问题,还容易造成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的职责也相互混淆,最终影响到合规管理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 ,从合规管理的特点和工作实践来看,保险公司在已有法律部门的基础上组建合规管理部门应是较好的选择。在国外一些大的金融保险企业中, 法律部门与合规机构的职责界限往往也是比较模糊的。美国银行业协会的统计结果表明 : 银行规模越大 , 越希望由 银行法律部门履行银行合规职责。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则认为 , 合规是公司法律顾问或者公司律师职责的一部分 , 因此合规管理和法律部门密不可分是很自然的事情。合规管理部门设臵后 , 还要确保其独立性。按照《指引》的要求 , 公司的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 并且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

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 ,以确保其独立性。另外 , 应对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实行独立预算和绩效考核,并且预算和考核应与合规部门的工作目标保持一致 , 而非取决于公司的业绩增长状况。在合规人员方面 , 按照《指引》的规定 , 保险公司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 , 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 特别是具有把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能力的合规管理人员。也就是说 ,对合规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与对企业内部法律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是类似的 , 但由于合规工作中涉及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的比重远远大于传统的法律事务工作, 合规人员需要具备更加全面的知识、经验和素质。因此,加强对现有法律工作人员在业务经验和管理才干方面的培养 , 无疑是在短期内建设一支高水平合规人才队伍的捷径。

( 三 ) 建立科学的合规管理机制 1.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首先,要制定科学的合规政策。合规政策是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 应明确界定以下内容 : 合规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 公司倡导的合规文化 ;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责任 ; 合规管理框架和报告路线 ; 合规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责 ; 公司 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等。

其次,要以《合规政策》为统领,制定《合规管理办法》等合规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对合规风险的范围、合规管理的具体任务、职

责、程序等加以详细规定。

再次,要制定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岗位合规手册等文件 , 为员工和营销员执行合规政策及公司的合规管理规章制度提供指引。

2.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测机制。所谓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测 , 就是指通过制定和执行科学的合规风险审查程序,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存在合规风险进行有效的跟踪、分析 ,并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是合规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这里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层次,公司在制定下发内部管理制度之前 ,首先要经过合规部门的审核认可,确保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行业自律规则。第二层次,合规部门应按照既定的合规风险审查程序 ,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经常性的、主动的监控和审核, 并对违规行为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第三层次 , 合规部门应当对国家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下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进行密切跟踪,并且要做同步分析整理和归纳,提出相应的法律合规要点 , 及时提醒公司各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前预防合规风险。

3.建立顺畅的合规风险报告机制

合规风险被识别和评估之后,能否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或相关部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消除 , 就成为合规管理的又一个关键环节。这就是合规风险的报告机制。首先 , 保险公司要对合规风险的报告程序和路线进行明确 , 这种路线不仅包括各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上报的路线 ,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或者

合规岗位和合规负责人向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报告路线 ,还包括公司其他部门及其员工、营销员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报告路线。其次 , 应当规定报告路线涉及的每个人员和机构的职责 , 明确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方式和频率以及接受报告人直接处理或者向上报告的规范要求。只有报告的路线和程序得以明确, 合规风险才能真正得到及时、有效的防范和控制。

4.建立严格的合规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合规管理机制中还应包括违规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应急处理机制是确保违规行为发生时 , 能够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并进行恰当的应对和处理 , 争取将违规带来的损失和不利影响降到最低。而通过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加以有效地贯彻落实 , 做到“奖惩分明、违规必究”,才能给违规操作的机构和人员以适当的惩罚和教育 , 防止类似合规风险的再次发生。

推荐第8篇:保险公司上半年合规工作总结

2012年上半年保险公司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保险xx分公司着力打造以诚信为基础的合规文化,不断通过自身合规带动行业合规,成为保险行业合规的坚定支持者、实践者和受益者,合规及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现将我司上半年合规、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2年上半年合规工作回顾

上半年,我们xx**保险始终坚守合规经营,坚持走“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之路,为有效将“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将合规工作目标进一步具体化,年初,我们确立了总体工作安排,其中,首要一条就是合规工作,合规工作的核心就是一切围绕合规、一切必须合规,合规实行一票否决。

1、分公司及下属机构合规组织的建设情况;

为了加强对合规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合规工作常态化、机制化,我司注重合规组织的建设,在公司主要负责人变动后,我们及时对分公司合规与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更新,为加强对合规工作常态化管理,更好地落实公司合规政策,有效防范和降低公司经营中的合规风险,分公司各部门和各机构设立了专(兼)职合规管理员,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我司今年3月印发了《关于明确合规管理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使合规工作网络、工作机制更趋完善。

2、合规制度建设;

合规制度建设是整个合规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我们在坚定执行保监会、总公司合规制度的前提下,与时俱进,有所创新。为有效从源头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让领导人员时刻提高警惕,绷紧廉洁从业这根弦。根据总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实施办法》,结合我司实际,制定了《**保险xx分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xx保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和总公司下发的《2011 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制定《xx分公司2012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x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和《2011版行政许可指引》的要求,为提高拟任高管人员合规意识,了解相关法规知识,制定了《拟任高管人员保险法规培训和测试管理办法》,这些制度的出台是对总公司和保监局相关政策的有效跟进,促进了我司合规工作的有序运行。

3、合规风险管控情况;

风险管控是整个合规工作的重要一环,今年以来,我司不断强化对合规风险的排查工作,根据保监发【2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为规范承保流程,加强合规经营,规避监管风险,我司发出《关于承保数据真实性要求的风险预警通知》,要求各级承保中心在出单过程中,真实录入各项信息。

1、业务来源必须如实录入,严格区分代理业务和直销业务。

2、严格遵照《反洗钱》、《承保理赔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等规定,如实收集客户各类信息资料,真实录入业务系统。

3、业务员业务必须真实,不得互挂。各类违规事件一经发现核实,分公司将对机构相关责任人问责,并给予重处。 为了管控高风险车型业务,我司出台《关于高风险车型业务的承保通知》,根据分公司2012年两核会议针对高风险车型业务承保要求的宣导,以及近期各级机构仍然继续大量此类一些高风险业务签报,全部集中体现在特种车、10吨以上货车(含自卸车);同时分公司此类业务经营数据持续恶化,为进一步管控此类业务的承保风险,我司对高风险车型界定,并作出高风险业务承保规定和管控要求。

我司高度重视风险排查工作,公司领导亲自挂帅,通过风险排查,财务、承保、理赔等环节的合规性、真实性得到切实的保证。 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询意见函,就合规事宜与保险联谊互动,请他们对我司所属机构合规情况进行评价打分,从收回的征询意见函反馈情况来看,我司各机构均无违规处罚情况,监管机构及保协对我司“主动合规”的做法给予充分的肯定。

4、合规检查、督促、指导情况;

合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促进各机构合规工作按照总公司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一是全面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机构要认真组织复查工作,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根治的有效途径。经过全面复查、督导抽查阶段,、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我们警示大家不要有“法不责众”的意识,丢掉“潜规则”,砸烂“小金库”,坚决摒弃违规违纪的做法,要堂堂正正做人,明明白白做事。 上半年,中介业务检查也是我们年内合规检查的重头戏,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介业务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的文件精神,xx分公司于2012年1月5日成立了中介业务检查小组。1月13日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传达了总公司

关于中介业务自查自纠的工作通知。1月27日,在全辖内下发了《关于开展中介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各机构在2月24日前进行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检查与中介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着重检查是否利用中介业务和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问题。分公司2月22日起对苏州、常州、南通、扬州四家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分公司根据现场结果结合各机构自查情况,分公司及时向总公司报送了自查报告,对存在一些其他问题,并制定了整改措施。

根据保监会及总公司《关于开展第三次保险机构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司认真开展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及整改。为积极稳妥的推进自查工作,我司在总公司文件的基础上,制定了分公司《第三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实施方案》,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整体要求、组织保障、自查内容、自查范围、自查时间安排、自查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报送时间。4月18日,我司又及时转发了总公司《关于开展第三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补充通知》。将总公司的要求第一时间传达宣导到位,为顺利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赢得了主动。

5、合规培训开展情况。

上半年,我司合规培训工作主要围绕三个层面进行,一是通过总公司OA合规专栏进行宣导。总公司OA合规专栏不时有合规资料、政策法规、合规动态的内容展示,我们及时通过晨会、工作例会进行宣导,变要我合规为我要合规。二是组织各层面人员参加分公司合规系列视屏学习培训。凡是总公司安排的学习培训,我们都认真组织,做好记录,提出要求,加强互动。三是财务、承保、理赔等条线根据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各类合规培训,如理赔上,按照总公司新理赔系统和呼叫中心平台上线工作的统一部署及要求,新车险理赔系统已于2012年6月29日正式上线运作。为了更好的集中管理,根据总公司新理赔系统和呼叫平台上线工作的计划和要求,于2012年6月13日,对全省理赔查勘车进行了GPS系统的安装,并与新车险理赔系统进行了绑定。于2012年6月20日对理赔查勘手机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细致的系统培训,认真学习了总公司对于查勘手机使用的规定,并根据xx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合理的查勘手机管理规定,与查勘员签订了书面的协议,以规范查勘手机的使用。

6、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隐患、违规事件及处理情况;合规管理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从我司当前合规管理实践来看仍在以下隐忧:全员合规意识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从保监会70号文件出台后,各层面人员的合规理念日益提高,但在实际经营工作中,仍有一些员工期望通过打“擦边球”、“走捷径”来增加既得利益。

行业自律的新变化使合规工作面临窘境。当前,行业自律的游戏规则屡遭冲撞,如车险手续费给付早已突破了监管设定的上限,使得保险业竞争更趋复杂多变,也使我们坚守合规变得更加困难。

二、上半年反洗钱工作总结回顾

在总公司及杭州人行的正确指导下,我司反洗钱工作有了新的进展,现将上半年我司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1、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我司成立了以分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分管总**为副组长,各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明确分公司计财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在计划财务部设立反洗钱主管一名,设立反洗钱岗负责此项工作,自上而下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旦相关岗位的人员发生变动,我司都及时予以调整补充,为履行好反洗钱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只有组织推动,这项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上半年,我们反洗钱工作突出制度先行,做到有章可循,及时转发总公司及人总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坚持按照《xx分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反洗钱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明确了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上报等具体做法,制定了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标准等,有力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作,为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

总体来讲,我司在承保、财务、理赔等关键环节建立了识别、监控的“防火墙”,我司财务的“反洗钱筛选系统” ,承保上“反洗钱客户信息”系统,具有很好的识别可疑交易信息的功能,对于有效防范、化解反洗钱工作的风险起到了有效作用。

3、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

在反洗钱工作中,我们坚持按照总公司及杭州人行的要求,认真做好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做到定期不定期进行反洗钱审计,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

2012年5月9日,我司向总公司报送了《关于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的报告》,一是精心构建完善组织领导体系;二是制度执行及执行情况;三是可疑交易报送及相关情况。总之,我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人行和总公司正确指导下有序、有力运行的。

4、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情况

2012年11月是反洗钱宣传月,分公司与下辖机构联合举办宣传活动,并在所有营业大厅通过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的方式,向客户做反洗钱宣传。

公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组织员工学习总公司OA、合规专栏中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操作要领,邀请总公司相关专家到公司讲授反洗钱知识;积极组织反洗钱工作条线人员参加总公司视屏培训,利用司务会、晨会等形式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宣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提高了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技能。不断增强员工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2012年4月14日,总公司进行了2012年反洗钱专题培训,我司反洗钱条线所有人员参加了视屏培训,通过培训,我司受训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2012年5月6日,我司派员参加了2012年xx省反洗钱工作会,我司认真作了传达学习,重点是宣导杭州人行****行长所做的工作报告。

5、配合监管情况

为进一步满足监管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提高公司员工反洗钱工作能力,增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我司2012年4月18日出台印发了《关于明确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重新公布各部门和各机构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名单,对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须履行的工作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今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求意见表”恳请他们对我司各机构包括反洗钱工作内容在内的合规工作进行评价,从各保协反馈情况来年,他们都对我司合规工作进行积极评价,无违规被处罚的情况。

6月24日,杭州人行反洗钱处***科长、***副科长来我司进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检查期间为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分管总**陪同检查,并作了反洗钱工作的专题汇报。 此次监管走访通过听汇报、看台账、进系统详细了解我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并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效能与质量进行现场评估,重点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客户等级划分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进行检查,他们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6、保密义务履行情况

我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注意履行保密义务,从系统设计、工作职责都强调对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将履行保密义务作为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我司已将履行保密义务贯穿到反洗钱工作的全过程。

7、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 A、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我司内审针对客户身份识别情况项目,采取分地区、保费金额分区间划分(3000元以下、3000元-6000元之间、6000元以上)的方式,对2010年度全省范围内已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抽样检查,共抽样客户24个,其中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各12个。抽样保费来源均为现金或银行存款,其中个人客户6个发生理赔金额。企业客户7个发生理赔金额。赔款去向分别是汇至被保险人账户。

B、客户等级划分及客户身份档案保管 2010年度xx全省客户数量是54142个,其中对私客户数量是42292个,对公客户数量是11850个。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全部属于常规客户。

对私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个人身份证件,对公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各家中支公司都完整留存其影印件或复印件装订存档。全部做到严格保密客户信息及交易内容,从未发生过泄漏现象。

同时,我司及时向人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及总公司反洗钱相关报表。

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反洗钱各项协调机制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如部门、机构间的联席会议召集次数偏少;基层机构掌握的业务数据很有限,真正有价值、能与公安机关情报会商的线索或向公安机关移交的可疑交易线索很难收集。目前情况下,难以形成合力发挥联动效应。

2、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及重视程度尚存在一定差距。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未执行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下半年合规管理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们依然要坚持“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合规是我司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中介业务合规、数据真实合规、内控管理合规。凡是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各项合规检查行动,我们都要不折不扣的参与,高效高质的做好规定动作。

1、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合规检查。适时进行各项合规检查,同时,加大合规专项稽查力度,把开展合规自查自纠、违规问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2、加强合规培训、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者受益、违规者受罚”的宣导,转变领导、干部、员工经营理念,努力将合规经营工作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之中,形成以“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实务标准和要求”为基础,结合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及考核,把合规培训经常化、深入化。

3、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为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管理和服务,加强合规经营,夯实管理基础,完善梳理内控制度。,努力打造“合规无小事、事事合规、人人合规”的公司合规文化和合规管理长效机制。

总之,我司合规及反洗钱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我们深知我司合规和反洗钱工作仍存在不平衡性,合规及反洗钱工作任重而道远,上半年,我们将继续按照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扎实做好合规的各项基础工作,

为促进我司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推荐第9篇:合规部岗位职责

合规部岗位职责:

1:在发展中心总经理领导下,负责相关区域分布式能源等项目并网工作,并主持并网日常管理工作。 1.1:经理职责与工作任务:

1.1.1负责区域内新能源项目的并网工作,收集区域相关项目并网信息,及时过滤、归纳、整理。组织进行项目并网、布局、考察,与政府部门沟通工作,负责并网项目前期调查及并网情况评估,撰写分析报告,配合各项目完成并网手续相关支持性文件。

1.1.2组织项目并网计划制定项目并网实施方案,负责并跟进并网项目的谈判以达成意向,组织编制起草项目并网协议、意向、合同等文件,组织项目合作协议的签约并参与项目合作协议的签署,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1.1.3负责项目并网核准文件的行政报批工作,组织人员对决策机构批准的项目进行立项,办理立项所需手续工作,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等项目核准文件的委托、编制工作,跟踪各项支持性文件的批复进展,直至获得项目并网核准批文。

1.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合规专员职责与工作任务:

1.2.1 在部门领导下,负责相关区域光伏项目、分布式能源等项目并网工作的实施。

1.2.2.协助上级参与区域内新能源项目的并网工作,收集区域相关项目并网信息。与项目区域内相关政府部分洽谈获得项目并网权,参与项目并网项目现场踏勘,协助部门经理,指导,出来协调项目并网所出现的问题,参与编制项目并网计划。

1.2.3协助上级参与项目并网计划实施,协助组织跟进并网项目的谈判以达成合作意向。协助组织编制起草项目并网协议、意向、合同等文件,协助组织项目合作协议的签约并参与项目合作协议的签署。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协助负责项目并网核准文件的行政报批工作,协助组织人员对决策机构批准的项目进行立项,办理立项所需手续,协助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等项目核准文件的委托、编制工作。协助跟踪各项支持性文件的批复进展,直至获得项目并网核准批文。

1.2.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目前工作分配:张鹏鹏负责盐城项目并网手续资料整理工作,叶江南协助配合张鹏鹏完成,并完成公司高层领导直接下达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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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人寿保险公司工作计划

人寿保险公司工作计划

导语:工作计划是行政活动中使用范围很广的重要公文,也是应用写作的一个重头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级机构,对一定时期的工作预先作出安排和打算时,都要制定工作计划,用到“工作计划”这种公文。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关于人寿保险公司工作计划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学习参考!

人寿保险公司工作计划一

当公司的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的任务扑面而来时,我觉得有点措手不及乃至觉得恐慌、觉得压抑、觉得太沉重了。我想计划就是一个理顺思绪、有条不紊地安排工作、确立工作目标、树立理想的一次纸上谈兵,是为了更好完成工作的一个保障、一个保证。那么,对下季度,我的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个人的理论素养。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面,取他山之石以攻玉。多借鉴同事的好的做法、多交流、多合作。

(二)提高工作效益。加强业务学习,把加强学习同提高工作能力结合起来,把积极进取和求真务实结合起来,把工作热情和工作态度结合起来,运用到实践当中去,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益。

(三)树立自身形象,增强自信心,提高协调能力,用最简洁、最具有吸引力、可信度高、煽动性强的营销话术去征服每一个客户。

(四)维护好网点关系,保持良好沟通。维护好网点关系是做好客户经理工作的一个基本条件。要与银行人员成为朋友,这个网点才有可能销售我们的产品。

(五)有效激励网点主任和柜员,及时掌握网点的更多信息,提高网点的出单率。

(六)通过观察、与同事之间的谈心、听取同事们的各方意见,建立起丰富的信息网络,来时时的为自己进行充电,努力使自己变得更好。

(七)认真地完成接下来的工作任务,工作指标。

以上几个方面就是我的工作计划,或者可以说是我对接下来的工作的打算吧,为了不让它们成为纸上谈兵,我将时时刻刻牢记着自己的保证,让它们成为我的工作准则,我工作的动力。只要我对自己说,我决不放弃,我就有成功的信念,只要我对自己说,我始终有梦想,我就有成功的远景。只要我对自己说,我决不放弃,我要行动,行动;再行动,成功就在我的身边。

人寿保险公司工作计划二

XX年,XX公司在省分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同仁的关心支持下,完成了筹建工作并顺利开业,在业务的发展上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占领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圆满地完成了省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在此基础上,公司总结20xx年的工作经验并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承保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源头,是风险管控、实现效益的重要基础,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保障。因此,在XX年度里,公司将狠抓业管工作,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1、对承保业务及时地进行审核,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及定价体系来控制承保风险,决定承保费率,确保承保质量。对超越公司权限拟承保的业务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确保此类业务的严格承保。

2、加强信息技术部门的管理,完善各类险种业务的处理平台,通过建设、使用电子化承保业务处理系统,建立完善的承保基础数据库,并缮制相关报表和承保分析。同时做好市场调研,并定期编制中、长期业务计划。

3、建立健全重大标的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的风险评估制度,确保风险的合理控制,同时根据业务的风险情况,执行有关分保或再保险管理规定,确保合理分散承保风险。

4、强化承保、核保规范,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体系,熟练掌握新核心业务系统的操作,对中支所属的承保、核保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技能和素质,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好文章尽在公文易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各家保险公司都加大了对市场业务竞争的力度,而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不是有形产品,而是一种规避风险或风险投资的服务,因此,建设一个优质服务的客服平台显得极为重要,当服务已经成为核心内容纳入保险企业的价值观,成为核心竞争时,客服工作就成为一种具有独特理念的一种服务文化。经过XX年的努力,我司已在市场占有了一定的份额,同时也拥有了较大的客户群体,随着业务发展的不断深入,客服工作的重要性将尤其突出,因此,XX公司在20xx年里将严格规范客服工作,把一流的客服管理平台运用、落实到位。

1、建立健全语音服务系统,加大热线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将热线推向社会,让众多的客户全面了解公司语音服务系统强大的支持功能,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客户满意最大化。

2、加强客服人员培训,提高客服人员综合技能素质,严格奉行“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宗旨,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实务流程的规定作好接、报案、查勘定损、条款解释、理赔投诉等各项工作。

3、以中心支公司为中心,专、兼职并行,建立一个覆盖全区的查勘、定损网点,初期由中支设立专职查勘定损人员3名,同时搭配非专职人员共同查勘,以提高中支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查勘、定损理赔质量,做到查勘准确,定损合理,理赔快捷。

4、在XX年6月之前完成XX营销服务部、YY营销服务部两个服务机构的下延工作,至此,全区的服务网点建设基本完善,为公司的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售后服务。

根据XX年中支保费收入XXXX万元为依据,其中各险种的占比为:机动车辆险85%,非车险10%,人意险5%。20xx年度,中心支公司拟定业务发展规划计划为实现全年保费收入XXXX万元,各险种比例计划为机动车辆险75%,非车险15%,人意险10%,计划的实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实施完成。

1、机动车辆险是我司业务的重中之重,因此,大力发展机动车辆险业务,充分发挥公司的车险优势,打好车险业务的攻坚战,还是我们工作的重点,20xx年在车险业务上要巩固老的客户,争取新客户,侧重点在发展车队业务以及新车业务的承保上,以实现车险业务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2、认真做好非车险的展业工作,选择拜访一些大、中型企业,对效益好,风险低的企业要重点公关,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力争财产、人员、车辆一揽子承保,同时也要做好非车险效益型险种的市场开发工作,在XX年里努力使非车险业务在发展上形成新的格局。

3、积极做好与银行的代理业务工作。XX年10月我司经过积极地努力已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等签定了兼业代理合作协议,XX年要集中精力与各大银行加强业务上的沟通联系,让银行充分地了解中华保险的品牌及优势,争取加大银行在代理业务上对我司的支持与政策倾斜力度,力求在银行代理业务上的新突破,实现险种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为公司实现效益最大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新的一年里,虽然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但有省公司的正确领导,中支将开拓思路,奋力进取,去创造新的业绩,为做大做强公司保险事业而奋斗。

人寿保险公司工作计划三

20XX年是中国保险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

这一年,国务院制定颁发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为支持保险业加快改革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中国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我公司面对新变化、落实新机制、执行新规定的一年。

一年来,在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正确领导下,公司全体员工上下一致,团结协作,积极进取,奋力拼搏,取得了可喜的经营业绩,各项指标均创历史新高。

20XX年,我公司实收保费XXXX万元,完成年计划的XXXX%,同比增长XXXX%,已赚净保费XXXX万元,净利润XXXX万元,赔付率(香港口径)为XXXX%。较好地完成了上级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一)保费收入情况

从险种情况看,机动车辆险实现保费收入XXXX万元,完成年计划的XXXX%,同比增长XXXX%,企财险实现保费收入XXXX万元,完成年计划的XXXX%,同比增长XXXX%,责任险实现保费收入XXXX万元,完成年计划的XXXX%,同比增长XXXX%,货运险实现保费收入XXXX万元,完成年计划的XXXX%,同比增长XXXX%,意外险实现保费收入XXXX万元,完成年计划的XXXX4%,同比增长XXXX%,家财险实现保费收入XXXX万元,完成年计划的XXXX%,同比下降XXXX%。

全年实现已赚净保费XXXX万元。车险占比XXXX%,非车险占比XXXX%。

(二)赔付情况

全年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XXXX件,支付各类赔款XXXX万元,同比增长XXXX%,简单赔付率XXXX%,同比下降XXXX个百分点。

从险种来看,机动车辆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XXXX件,支付各类赔款XXXX万元,同比增长XXXX%,简单赔付率XXXX%,同比下降XXXX个百分点。企财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XXXX件,支付各类赔款XXXX万元,同比增长XXXX%,简单赔付率XXXX%,同比增长XXXX个百分点。责任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XXXX件,支付各类赔款XXXX万元,同比下降XXXX%,简单赔付率XXXX%,同比下降XXXX个百分点。货运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XXXX件,支付各类赔款XXXX万元,同比下降XXXX%,简单赔付率XXXX%,同比下降XXXX个百分点。意外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XXXX件,支付各类赔款XXXX万元,同比上升XXXXX%,简单赔付率XXXX%,同比上升XXXX个百分点。家财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XXXX件,支付各类赔款XXXX万元,同比下降XXXX%,简单赔付率XXXX%,同比增长XXXX个百分点。其他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XXXX件,支付各类赔款XXXX万元,同比下降XXXX%,简单赔付率XXXX%,同比增长XXXX个百分点。

1、积极调整工作思路,细化工作目标

年初,公司总经理室就针对上一年公司保费收入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主动调整了工作思路,将分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按产品线进行层层分解,做到层层把关,实行问责制度,利用每周的晨会、周末例会将公司的计划具体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和整理、分析,有效地保证了全年计划的最终实现。公司在制定全年任务时充分地考虑到险种结构优化和业务承保质量,进一步明确了考核办法,把综合赔付率作为年终测评的重要数据。

2、巩固既有市场份额,实现稳步发展

20XX年,公司把稳固车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大力发展责任意外险作为全年工作的重点来抓,在抓业务数量的基础上,坚决地丢弃赔付率较高的业务,第一,确保续保业务及时到位,我们要求各业务部门按月上报续保业务台帐,由总经理室督促考核,并要求提前介入公关。在业务上实行每周通报的机制,从而有效地巩固了原有业务,大大减少了业务的流失,保证了主要险种的市场份额占有率。第二,同满洲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公关,提前获悉新上项目、新上工程名录,并和交警部门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请他们帮助收集、提供新车信息,对潜在的新业务、新市场做到心中有数,充分把握市场主动,填补了因竞争等客观原因带来的业务不稳定因素。第三,不轻易放弃丢失的业务。我们不仅对20XX年业务台账做到笔笔清晰,并要求把20XX年展业过程中流失的业务列出明细,并分解到相关部门,要求加大公关力度,找出脱保原因,并由经办人提供确切证明;属竞争流失的,我们决不消极退出,而是主动进攻,上门听取意见和建议,改善服务手段,逐个突破,全面争取回流。第四,大小齐抓,能保则保。因为企业转产、资金等因素对企业财产保险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加之竞争等因素,使得展业难度和展业成本大大增加。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充分动员,统一思想,上下形成合力,迎难而上。

针对满洲里口岸进口货物的报关、报检、保险、银行、货物运输、仓储等逐项业务由代理公司来完成的特点,我们提前做好了收货人的工作,并注重同代理公司的保险代理工作,首先建立了与代理公司合作关系,将业务集中起来管理,以便更好地做内地客户工作,今年我们与5家代理公司签定保险代理协议,避免了业务上出现较大的波动,为货运险保费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

3、在竞争中求生存,在竞争中促发展。

满洲里地区现有3家(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平洋)经营非寿险业务的公司,而满洲里地区人口少,企业规模较小,我公司面对外部竞争所带来的业务压力,保持沉着冷静,客观面对现实情况寻求对策,与竞争对手们展开了一场品牌战、服务战:一是做好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工作。公司总经理多次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工作,突出汇报我司是如何加大对地方经济建设的支持力度,是如何围绕地方政府中心开展工作的,不仅使市委、市政府对我公司热心参与地方政府工作表示满意,还对我司正确调整业务发展方向,向中小企业提供保险保障,主动服务于他们,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真实的让市委、市政府感到人保财险公司是真心为地方政府服务的,是值得扶持、信赖和帮助的,从而对我司工作给予了政策上的倾斜。二是服务更加人性化、亲密化,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年初就对市属各大系统骨干企业实行划块包干,定期进行回访,请他们对我司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一举措得到了企业的充分肯定,他们认为公司领导主动登门是人保财险的优质服务的充分体现,使客户对我司更加信任。三是要求所有中层干部走出办公室,实行全员展业,对所有新保客户必须当面解释条款并承诺服务项目,与企业进行不断的联络,实行零距离接触,只要客户需要必须随叫随到,提供全方位服务。四是按照服务承诺和行业禁令,严格内部管控,以理赔和承保两大服务部门为切入口,全面提高公司整体服务水平。

4、全力拓展车险市场

20XX年满洲里公司车险业务经历了不平凡的一年,车险经营面临的形式十分严峻,机遇与挑战并存。从保险业内部看:一是实行新的监管政策,由此引发各公司产品和销售策略的调整。二是竞争主体不断增强,市场中规范与混乱并存。三是强制保险于7月1日实施后为车险发展提供机遇的同时,竞争态势和市场格局将难以预计。尤其是7月1日前,同业公司为了抢占车险市场,不惜靠高返还、低费率、低价格、降低承保条件等手段来抢夺和争取客户群体,当时车险市场完全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给我公司车险业务带来严重的冲击,

在认真细致地分析了市场情况后,总经理室制订了公司20XX年车险业务发展目标:首先;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加大力度控制保险费率的上升,实行新车业务以及续保业务同时进行的展业原则,不断提高承保质量,转变原有的思想观念、不断开拓创新适合自身经营特点的企业理念。同时,在对市场进行调研后科学、细致地做好了市场定位,争取第一时间掌握市场信息的变化,依靠我公司的品牌强势来赢得市场。

第11篇:十大人寿保险公司

第一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国内寿险公司的排名中,中国人寿在市场分额和利润两方面排名第一,赔款准备金充足率上排名第一,流动性和稳定性上分别排名第4和第7。鉴于此,虽然该公司的资本能力方面比其他保险公司略低一筹,但是从综合能力来看仍位居首位。

第二名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人寿总体竞争力排名为第二位,主要因为其在市场规模上排名第2位,盈利能力排在第3位,资产流动性也很靠前,排在第5位。其他指标上,其资本能力比较靠近行业平均水平,排名第10位,赔款准备金充足率和经营稳定性则相对靠后,都在第15位。由于其净资产增长率太低,以至于公司稳定性相对较低。

第三名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太平洋人寿的市场总体竞争力排名第三。这主要得益于其较强的资产流动性(第1名)、市场规模(第3名)和较高的盈利能力(第5名)。但是该公司在其他指标上的表现则略逊一筹。其中,资本能力排在第12名,赔款准备金充足率排在第13名,特别是经营稳定性,在我们所统计的25家寿险公司中排到第24名。同时,由于净资产增长率太低,导致其总体稳定性相对较低。

第四名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的综合竞争力在国内排在第四位。其在资本能力和盈利能力中,均排在第二位,资产流动性高(第2名),市场规模相对靠前(第6名),但经营稳定性和赔款准备金充足率表现欠佳,仅排在第19名。

第五名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的综合竞争力排在行业第五位。这主要得益于其排名第一的盈利能力。另外,该公司在市场规模和资本能力上,均排在第4位。但其他指标,如赔款准备金充足率(第18名)、资产流动性(第19名)、经营稳定性(第18名)则相对靠后。

第六名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生命人寿在国内的综合竞争力排名第6,得益于其良好的稳定性和资产流动性,这两项测试中,其在行业内均排名第3位。此外,该公司的市场规模排名第8位。其它指标排名居中,略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其中,资本能力排名为10位,赔款准备金排名第12位,盈利能力排名为第12位。

第七名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宏人寿是国内首家中外合资寿险公司,其综合竞争力排名在第7位。其中,经营稳定性排在第2位,资产流动性排在第6位,盈利能力排在第7位,赔款准备金排名第8。另外两个指标——市场规模和资本能力——排名比较靠后,分别为第17位和第15位。第八名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作为一家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其综合竞争力排名在第8位。新华人寿的优势在于其市场规模(第5名)、经营稳定性(第8名)和盈利能力(第9名),但其资本能力(第20名)、流动性(第17名)、赔款准备金(第24名)则相对靠后。

第九名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

太平洋安泰人寿是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与美国安泰保险集团合资成立的保险公司,其综合竞争力排名第9。比较突出的表现在于其稳定性(第6名)、赔款准备金充足率(第6名);表现尚好且超过平均水平的是盈利能力(第11名)和资产流动性(第12名);但在资本能力(第19名)、市场规模(第20名)等方面则表现较弱。

第十名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作为唯一一家获准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外资独资寿险公司,友邦的竞争力主要来源于其资本能力、盈利能力和市场规模,比较突出的表现在资本能力(第1名)、盈利能力(第

5名)、市场规模(第7名)。稳定性(第10名)和资产流动性(第13名)也都表现良好。其不足主要表现在赔款充足率排名较低(第25名)。

第12篇:人寿保险公司诗朗诵

人寿保险公司诗朗诵

用我们永恒的爱心

凝聚成一颗幸福的太阳

用我们诚信的服务

使生活充满灿烂的阳光

阳光带去美好的祝愿

阳光带去生命的长青

保险让老人幸福长寿

保险让孩子茁壮成长

保险让每个人都沐浴幸福之光

每天我们的伙伴来到职场

每个人都精神抖擞、神采飞扬

每当我们唱起双成之歌

伙伴们不由的心潮澎湃、思绪万千

每当跳完一曲眉飞色舞、少年先锋

伙伴们更是斗志昂扬 充满激情

二次早会 讨论的更加激烈

活动日志填写的有条有理

我们每天重复同样的工作

拜访、拜访、再拜访

拒绝、拒绝、再拒绝

我们增员、增员、在增员

只要我们坚持、坚持、在坚持

就没有过不去的河 爬不过的山

每当我们促成一张保单

兴高采烈的来到职场

伙伴们热爱的掌声和爱的鼓励

使我们心花怒放

对客户的拒绝早已忘到九霄云外

啊!中国人寿您是我的骄傲

我们能成为您的一员我们感到无比的自豪

在这里我们学会了宽容、忍让

在这里我们学会了以前没有学到的东西

我们时常怀着一颗感恩的心

感谢中国人寿给了我们学习的机会

感谢中国人寿给了我们展示才华的舞台

我们将在中国人寿这条大道上

勇往直前 永不回头

精英们精彩的演讲仿佛还在耳边回响

我们更加珍惜今天的机会

我们更加珍惜今天的成绩

火红的六月“激扬飞渡”已落下帷幕

骄阳的七月“烈日狂飙”的号角已经吹响

全体伙伴已严阵以待

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战胜困难 迎接挑战

伙伴们!

请相信我们的公司

相信我们的领导

相信我们的产品

相信我们的伙伴

人生只有短短的的三天

昨天的辉煌已成为过去

今天我们还要努力、努力、在努力

明天我们才能再创辉煌!

第13篇:人寿保险公司工作总结

人寿保险公司工作总结

人寿保险公司工作总结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人寿保险公司工作总结,欢迎大家阅读!

人寿保险公司工作总结1

一、团结一心,个人业务取得突破性发展。

个人业务是我们的核心业务,是公司持续经营、稳健发展的基础。XX年伊始,根据省、州公司各个时期的企划方案,我公司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激励措施,利用“产说会”、“客户答谢会”等多种销售模式,抓住“金彩明天”等新险种强势上市的有利契机,全体员工斗志昂扬、挥洒汗水,经过辛勤的耕耘,终于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四季度,全体营销干将更是鼓足干劲,振奋精神,奋勇前进。有2位伙伴更是跻身全省前200名销售精英的行列,获得了省公司笔记本电脑大奖,这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奖励,更是对我们辛勤付出的肯定,为我们树立了新的榜样。 个人发展观心得体会

核心业务的迅猛发展,背后要有一支强有力的核心队伍作为支撑。公司一开始就加大了队伍建设力度,邀请全国销售精英进行技能提升培训、重金聘请北京专家进行增员指导,把展业和增员结合起来,通过增员来推动业务发展,通过业务发展带来的实惠来带动增员。我们各级主管也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劳动,他们无时无刻不在关注着自己的属员,帮

其解困、助其成长、让其心安,正是他们无私而伟大的博爱精神,让我们的员工感觉到了公司的温暖,做到了有爱留人。目前,全司员工已达115人,为历年之最,并且我们队伍仍然在继续发展壮大。

二、奋勇拼搏,团体业务稳中有升。

团体业务是公司经营成效体现的重要指标,也是产、寿险两类保险的交集市场,因此,竞争尤其激烈。在与多个竞争主体的交锋中,我司以全年团体业务共收取保险费266万元。其中:短期意外险保费167万元,短期健康险保费99万元,团体年金险保费54万元,较之上年增长66万元,占据了**团体人身保险市场的2/3强,提前3个月完成了全年任务目标。四季度经营指标重新下达后,我司只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就率先超额完成了任务目标。

一年来,我们除了维护好已有的渠道外,还积极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努力打破前期业务发展低迷的状况,同时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争取得到最大的支持和帮助,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面,从而赢得市场。

人寿保险公司工作总结2 XX年一年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在省市公司正确领导下,依靠我公司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公司业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率先在全省突破保费收入xx万元大关。今年,我公司提前两个月完成了省公司下达的全年营销任务,各项工作健康顺利

发展。下面结合我的具体分管工作,谈谈这一年来的成绩与不足。

一、工作思想

积极贯彻省市公司关于公司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与时俱进,勤奋工作,务实求效,勇争一流,带领各部员工紧紧围绕立足改革、加快发展、真诚服务、提高效益这一中心,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创新,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临沂保险市场,强化核心竞争力,开展多元化经营,经过努力和拼搏,公司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为大地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全方面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水平和管理水平。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肩负着上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赋予的重要职责与使命,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需要我去贯彻实施。因此,我十分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严禁复制剽窃注重保险理论的学习和管理能力的培养。注意用科学的方法指导自己的工作,规范自己的言行,树

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不断提高公司业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一年来,我一直把培养展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团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和经理室一起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加强领导班子和员工队伍建设。

二、业务管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使一个公司稳步发展,必须制定规范加强管理。管理是一种投入,这种投入必定会产生效益。我分管的是业务工作,更需要向管理要效益。只有不断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方法,并真正贯彻到行动中去,才能出成绩、见效益。业务管理中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根据市公司下达给我们的全年销售任务,制定各个部室的周、月、季度、年销售计划。制定计划时本着实事求是、根据各个险种特点、客户特点,部室情况确定每个部室合理的、可实现的目标。在目标确定之后,我本着事事落实,事事督导的方针,通过加强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来确保各部室目标计划的顺利完成。

2、作为分管业务的经理我十分注重各个展业部室的团队建设。一直注重部室经理和部室成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教育。一

年来,我多次组织形势动员会、业务研讨会,开展业务培训活动,组织大家学知识、找经验,提高职工全面素质。培训重点放在学习保险理论、展业技巧的知识上,并且强调对团队精神的培育。学习促进了各个团队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3、帮助经理室全面推进薪酬制度创新,不断夯实公司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与岗位和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改革。今

年,我紧紧围绕职位明确化、薪酬社会化、奖金绩效化和福利多样化四化目标,全面推进企业薪酬体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一个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够充分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用人机制。

三、部室负责工作

除了业务管理工作,我还兼任了营销一部的经理。营销一部营销员只有一名,我的业务主要是面向大客户。我的大客户业务主要是生资公司的。根据生资公司车队的特点,在原有车辆保险的基础上,我在全市首先开办了针对营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严禁复制剽窃业性货车的货运险。货运险的开办既为客户提供了安全保障又增加了公司保费收入,真可谓一举两得。经过不懈努力,我部全年完成保费收入元,其中车险保费元,非车险业务元,满期赔付率为。成为公司发展的重要保证。

四、工作中的不足

由于工作千头万绪,加上分管业务较多,有时难免忙中出错。例如有时服务不及时,统计数据出现偏差等。有时工作有急躁情绪,有时工作急于求成,反而影响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处理一些工作关系时还不能得心应手。

总之,一年来,我严于律己、克己奉公,用自身的带头作用,在思想上提高职工的认识,行动上用严格的制度规范,在我的带领下,公司员工以不断发展建设为己任,以诚信为

先,稳健经营,价值为上,服务社会为经营宗旨,锐意改革,不断创新,规范运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xx年即将过去,xx年年即将到来,保险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公司要想继续保持较好的发展态势,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突破自我,逐渐加大市场营销力度。新的一年我将以饱满的激情、以百倍的信心,迎接未来的挑战,使本职工作再上新台阶。我相信,在上级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上下一心,艰苦奋斗,同舟共济,全力拼搏,我们公司一定能够创造出更加辉煌的业绩。

第14篇:××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单

××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单

××人寿保险公司

保险单(正本)

(参考文本)

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申请,同意按下列条件承保。No:

┏━━━━━┯━━━━━━━━━━━┯━━━━━━━━┯━━━━━━━━━━┓ ┃保险单号码││投保单号码│┃ ┠──┬──┼───┬────┬──┴──┬──┬──┴──┬───────┨ ┃被保│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险人├──┼───┴────┴─────┴──┼──┬──┴───────┨ ┃│住所││邮编│┃ ┠──┼──┼───┬────┬─────┬──┼──┴──┬───────┨ ┃ 投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 保 ├──┼───┴────┴─────┴──┼───┬─┴┬────┬─┨ ┃ 人 │住所││邮编││与被保险│┃ ┃│││││人关系│┃ ┠──┼──┴┬──┬────────┬────┴───┴──┴┬───┴─┨ ┃ 受 │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 砖所 │ 受益份额 ┃ ┃ 益 ├───┼──┼────────┼────────────┼─────┨ ┃ 人 │││││┃ ┠──┴───┴──┴────────┴────────────┴─────┨ ┃* 如无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保险名称保险金额┃ ┠─────────────────────────────────────┨ ┃保险项目(给付责任)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起止时间│┃ ┠───────┼────┴─┬──────┼─────┬──────┬──┨

┃交费期││交费方式││份数│┃ ┠───────┼──────┼──────┼─────┼──────┼──┨ ┃保险费││加费││保险费合计│┃ ┠───────┴───┬──┴──────┴─┬───┴──┬───┴──┨ ┃生存给付领取年龄││领取方式│┃ ┠───────────┴───────────┴──────┴──────┨ ┃特别约定┃ ┃┃ ┗━━━━━━━━━━━━━━━━━━━━━━━━━━━━━━━━━━━━━┛

公司提示: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约定书共同构成。

在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请按条款规定及时与我公司签单机构 联系。

签单机构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授权签字

公司签章_______业务员____出单员___复核员____签单日期_______

第15篇: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诚信大家风范送贴心保障

“平日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这句耳熟能详、妇孺皆知的广告语,大家一定会想到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保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好的一切”,无论从业务代理人员的培养还是公司的经营成果分红效益,无论是从险种的设计还是后勤服务保障,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全面提升,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支持,尤其是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对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的地震损失进行赔付5000万!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寿险业界单笔赔付金额最高的保险赔案!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了解到:30.7%的市民希望“增加收入”。少数人集中占有大量财富,消费需求却十分有限,穷人的消费需求巨大但是又不敢花钱。国民财富没有实质性的增长,拿什么拉动内需。27.2%的市民希望“生活越来越好”。期盼经济回升、时局安定,灾疫远遁,冀望世界向好,福祉惠及众生。12.1%的市民希望“惠民政策更多”。惠民,才是解决问题的最根本。9.9%的市民希望“工作/学习更好”。 18.2%的市民希望“身体健康、社会稳定、环境更好等”。由此可见,老百姓对未来充满了极大的期待与困惑。

而今天,太保一款即将退市的保障即可满足我们对未来所有的担心,她集健康医疗、退休养老、分红理财于一体,费用适中,任何层次的家庭都可以考虑选择。该产品在设计之初采用了先进的“英式分红”,在设计理念、费率制定等方面都非常先进,获得了中国第四届保险创新大奖。上市一年来,获得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公司为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内涵价值,该产品即将在10月15日完美谢幕!

“金泰人生”是一款适应老百姓要求的最新健康养老保障产品,是为解决客户的健康和养老双重需要而专门设计的一款分红保险。总的来说,“金泰人生”的突出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身价保障:自保单生效后,立即拥有高额的身价保障,伴随终生,每年保费不变,保障会随年龄增长而增值、且免体检,而且是以复利形式体现:时间越长,越能体现身价保障。人性化的设计让我们越老越值钱,越老越有尊严。

二、健康保障:合同生效180天后,就终身拥有35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这是目前国内保障最全面的一款大病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发生合同所列明的重疾之一,在大病保险金赔付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缴保险费不再缴纳。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三、养老保障:这份计划最大的亮点是,有病防病,无病养老,可在任意有需要的时间将保单的部分或全部利益转换为养老年金,以满足不同的资金需求,灵活规划自己的生活。

四、应急现金:还不要担心这笔钱留在公司太久,本来保险就是防万一的,有事有病赔钱,没事没病就当存钱。它还拥有一个非常人性化的现金领取转帐帐户,如果急用现金,可以通过抵押贷款、减保等方式部分或全部提取现金,更方便做生意的人投资。

五、灵活理财,尽享财务自由。“金泰人生”交费方式灵活,有5年、10年、15年、20年四种交费方式供选择,保费自由灵活,可根据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适当选择,并有保单质押贷款、转换年金等功能,真正做到轻松理财、自由规划。

金泰可真是一款:平时存小钱,有事不缺钱,万一领大钱,受益免税钱,小钱变大钱,零钱化整钱,家庭保障钱,养老永领钱,留给后代钱的好产品!

第16篇: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从业务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从业务、财务、理赔三个方面考虑 我曾对合规经营经验进行过汇总,另外经验介绍类材料还要结合贵单位情况进行细节方面的说明,以下内容仅供您参考

(一)业务发展方面

(1)严格执行统一法人制度,严格授权管理;

(2)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严格禁止以竞争为目的错套条款、变相降费的情况;按规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坚持严格的报审程序,并按照批复意见操作;

(4)严格执行异地、统括、联保和共保业务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报批报备手续。 (5)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使用费率均按照纯风险费率规定测算;

(6)批退工作符合相关要求,杜绝违规批退或批减保费情况,并严格按照批复意见批退;

(7)严格保险相关法规的经营。

(二)财务管理方面:

(1)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不存在“小金库”、“帐外帐”等现象;

(2)没有通过非财务意义上的未达帐项或者通过未达帐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费用成本的现象;

(3)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资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规定,一切资金收支全部纳入账内核算;杜绝超限额存放现金、超范围使用现金、“白条抵库”等现象; (4)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不存在展业手续费和行政办公费用列支理赔费用现象;

(5)各项经营成本费用据实列支,财务数据确保真实准确; (6)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准备金数据真实准确;

(7)不存在撕单埋单、阴阳保单、系统外出单、净保费入账等违规情况。

(三)理赔管理方面:

(1)按保单规定处理赔案,杜绝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客户权益的行为;

(2)不存在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杜绝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进行列支现象; (3)不存在与其他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4)不断建立健全理赔服务标准;在确保理赔质量的前提下,认真落实简化理赔单证、优化理赔工作流程工作。

第17篇:保险公司上半年合规、反洗钱工作总结

保险公司上半年合规、反洗钱工作总结

保险公司上半年合规、反洗钱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安诚保险xx分公司着力打造以诚信为基础的合规文化,不断通过自身合规带动行业合规,成为保险行业合规的坚定支持者、实践者和受益者,合规及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现将我司上半年合规、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一、20xx年上半年合规工作回顾

上半年,我们xx安诚保险始终坚守合规经营,坚持走“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之路,为有效将“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将合规工作目标进一步具体化,年初,我们确立了“13333”总体工作安排,其中,首要一条就是合规工作,合规工作的核心就是一切围绕合规、一切必须合规,合规实行一票否决。

1、分公司及下属机构合规组织的建设情况;

2、合规制度建设;

3、合规风险管控情况;

我司高度重视风险排查工作,公司领导亲自挂帅,通过风险排查,财务、承保、理赔等环节的合规性、真实性得到切实的保证。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询意见函,就合规事宜与保险联谊互动,请他们对我司所属机构合规情况进行评价打分,从收回的征询意见函反馈情况来看,我司各机构均无违规处罚情况,监管机构及保协对我司“主动合规”的做法给予充分的肯定。

4、合规检查、督促、指导情况;

合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促进各机构合规工作按照总公司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一是全面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机构要认真组织复查工作,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根治的有效途径。经过全面复查、督导抽查阶段,、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我们警示大家不要有“法不责众”的意识,丢掉“潜规则”,砸烂“小金库”,坚决摒弃违规违纪的做法,要堂堂正正做人,明明白白做事。

5、合规培训开展情况。

6、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隐患、违规事件及处理情况;

合规管理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从我司当前合规管理实践来看仍在以下隐忧:

全员合规意识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从保监会70号文件出台后,各层面人员的合规理念日益提高,但在实际经营工作中,仍有一些员工期望通过打“擦边球”、“走捷径”来增加既得利益。

行业自律的新变化使合规工作面临窘境。当前,行业自律的游戏规则屡遭冲撞,如车险手续费给付早已突破了监管设定的上限,使得保险业竞争更趋复杂多变,也使我们坚守合规变得更加困难。

二、上半年反洗钱工作总结回顾

在总公司及南京人行的正确指导下,我司反洗钱工作有了新的进展,现将上半年我司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1、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我司成立了以分公司杨全良总经理为组长,分管总刘浩为副组长,各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明确分公司计财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在计划财务部设立反洗钱主管一名,设立反洗钱岗负责此项工作,自上而下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旦相关岗位的人员发生变动,我司都及时予以调整补充,为履行好反洗钱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只有组织推动,这项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上半年,我们反洗钱工作突出制度先行,做到有章可循,及时转发总公司及人总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坚持按照《xx分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保苏发20xx]73号)、《反洗钱管理办法》(安保苏发20xx]80号)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明确了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上报等具体做法,制定了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标准等,有力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作,为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

总体来讲,我司在承保、财务、理赔等关键环节建立了识别、监控的“防火墙”,我司财务的“反洗钱筛选系统”,承保上“反洗钱客户信息”系统,具有很好的识别可疑交易信息的功能,对于有效防范、化解反洗钱工作的风险起到了有效作用。

3、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

在反洗钱工作中,我们坚持按照总公司及南京人行的要求,认真做好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做到定期不定期进行反洗钱审计,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

20xx年5月9日,我司向总公司报送了《关于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的报告》,一是精心构建完善组织领导体系;二是制度执行及执行情况;三是可疑交易报送及相关情况。总之,我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人行和总公司正确指导下有序、有力运行的。

4、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情况

20xx年10-11月是反洗钱宣传月,分公司与秦淮支公司联合举办宣传活动,并在秦淮支公司营业大厅通过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的方式,向客户做反洗钱宣传。 公

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组织员工学习总公司oa、合规专栏中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操作要领,邀请总公司相关专家到公司讲授反洗钱知识;积极组织反洗钱工作条线人员参加总公司视屏培训,利用司务会、晨会等形式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宣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提高了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技能。不断增强员工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5、配合监管情况

今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求意见表”恳请他们对我司各机构包括反洗钱工作内容在内的合规工作进行评价,从各保协反馈情况来年,他们都对我司合规工作进行积极评价,无违规被处罚的情况。

此次监管走访通过听汇报、看台账、进系统详细了解我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并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效能与质量进行现场评估,重点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客户等级划分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进行检查,他们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6、保密义务履行情况

我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注意履行保密义务,从系统设计、工作职责都强调对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将履行保密义务作为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我司已将履行保密义务贯穿到反洗钱工作的全过程。

7、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 a、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b、客户等级划分及客户身份档案保管

对私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个人身份证件,对公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各家中支公司都完整留存其影印件或复印件装订存档。全部做到严格保密客户信息及交易内容,从未发生过泄漏现象。

同时,我司及时向人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及总公司反洗钱相关报表。

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反洗钱各项协调机制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如部门、机构间的联席会议召集次数偏少;基层机构掌握的业务数据很有限,真正有价值、能与公安机关情报会商的线索或向公安机关移交的可疑交易线索很难收集。目前情况下,难以形成合力发挥联动效应。

2、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及重视程度尚存在一定差距。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未执行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下半年合规管理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们依然要坚持“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合规是我司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中介业务合规、数据真实合规、内控管理合规。凡是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各项合规检查行动,我们都要不折不扣的参与,高效高质的做好规定动作。

1、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合规检查。适时进行各项合规检查,同时,加大合规专项稽查力度,把开展合规自查自纠、违规问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2、加强合规培训、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者受益、违规者受罚”的宣导,转变领导、干部、员工经营理念,努力将合规经营工作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之中,形成以“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实务标准和要求”为基础,结合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及考核,把合规培训经常化、深入化。

3、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为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管理和服务,加强合规经营,夯实管理基础,完善梳理内控制度。,努力打造“合规无小事、事事合规、人人合规”的公司合规文化和合规管理长效机制。 总之,我司合规及反洗钱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我们深知我司合规和反洗钱工作仍存在不平衡性,合规及反洗钱工作任重而道远,上半年,我们将继续按照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扎实做好合规的各项基础工作,为促进我司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18篇:一个保险公司的合规修养

一个保险公司的合规修养

内控促发展

合规创价值 一个保险公司的合规修养 合规专刊

引言一直以来,建信人寿微信公众号致力于为公众提供建信人寿最新的产品资讯。一款保险产品从研发、审核、上市到具体的销售、核保、理赔,保险公司都付出了方方面面的努力。今天小信带您走进不为普通消费者所知的内控合规管理领域,感受建信人寿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行业监管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现在,就让建信人寿的小信带着大家了解一下一个保险公司的内控合规修养吧!

一项新业务的诞生团体业务部门来了一个新人,小信。小信人勤奋,脑袋灵活,一心想着跟着领导进行业务创新,好大显身手……看了上面的漫画是否也像小信一样,对保险公司的合规有一个大致的印象呢?那么究竟什么是“内控合规”?

什么是“内控合规”?

内控是内部控制的简称,合规简而言之就是符合规定、合乎规范的意思。

内控与合规并不完全相同,但它们都有共同的目标:通过对一系列的制度、流程、系统和人员的设计、控制和遵循,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减少或避免可能的风险或损失。其中,确保公司的产品和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是企业内控合规管理的核心目标。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会通过转化为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继而在流程、系统和人员设置上予以贯彻,从而确保企业的经营管理符合监管规定,维护行业健康秩序,保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右图是一个保险监管合规体系的局部示意:金融行业是一个“监管为导向”的行业。除了我们所熟悉的法律法规,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还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大量的监管规范,这些监管规范广泛涉及保险机构的机构批设、公司治理、产品设计、精算管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等方方面面,甚至细化到保险公司的高管应当有什么任职资格、也可以细化到保险公司应当按期报送本机构发生的销售误导数据。可以说,保险公司就好比一个“牵线木偶”,每迈出重要的一步,都有监管规范作为引导和规范。如果保险公司在这些“重要步伐”上走错了,将可能会面临监管机构的严重制裁和处罚。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幅漫画体会下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内控合规意味着什么”?让我们先看一幅漫画:一辆奔驰在公路上的汽车就好比一家业务飞速发展中的保险公司,它的基本目标是发展业务,获得盈利,因此它倾向于速度越快越好。路牌指示就好比是规范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是为了提示和约束保险公司在“发展”的道路上正确地行使,避免出现损害市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汽车的制动装置就好比是保险公司的内控合规管理,为的是平衡保险公司发展业务和规避风险之间的矛盾,以确保保险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建信人寿的内控合规理念

企业创新业务和研发新品,然后投入到市场,进而获取巨额利润。一些人通常会误解企业把全部的资源都投入到发展业务当中。这是不符合实际的,特别是不符合一家严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保险公司的实际的。

在保险公司内部,内控合规部门会对业务部门产生一种重要的制约关系,而一个有着优秀内控合规文化的企业会不会对二者偏废其一。

在建信人寿,“内控促发展,合规创价值”已经成为上至公司管理层下至普通员工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公司倡导内控合规工作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内控合规工作同样能够促进业务发展,同样能够创造价值。公司的发展不仅为追求利润,还有社会责任;不仅有眼前的利益,还有长远的发展。这是每一位建信人的共识。

什么是“内控合规”?

“内控促发展,合规创价值”,不是一句空话,而是由一系列的组织保障、制度体系、组织架构、绩效考核、检查督导、合规培训等基础支撑和保证的。2017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起合规管理的“三道防线”:各业务部门是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承担就其业务范围内的第一位合规职责;合规管理部门是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对同级和下级业务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是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对其审计职权范围内的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独立审计。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内控合规工作不是哪一个人的事情,也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

层层传递的合规职责

上图是建信人寿的合规管理框架,建信人寿《合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及其下设专业委员会、总裁、合规负责人、内控合规管理部门以及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职责。其中,从蓝色的部分可以看出,建信人寿的合规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分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风险合规部)直接对总公司的内控合规部负责,内控合规部对建信人寿合规负责人负责,而合规负责人由公司副总裁担任。这样的组织机构设置目的在于保证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忙碌的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工作在普通消费者看来,保险公司的业务部门忙碌和充满激情,但在消费者享受着安全、快捷、方便的保险服务的背后,同样也有忙碌的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工作。这一系列工作旨在维护行业健康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就拿今年的保监会市场乱象整治专项行动来说吧: 1.今年4月份以来,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旨在开展保险市场乱象整治工作。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 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7]34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42号)

- ……2.建信人寿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上下联动,认真组织贯彻保监会系列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成立“打击违法违规、整治市场乱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总裁担任组长、副总裁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监事会办公室、办公室、运营管理部、资产管理部、财务会计部、银行保险部、个人业务部、团体业务部、健康险业务部、高端业务部、网络业务部、产品市场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内控合规部、审计部、监察部、精算部、战略发展部、风险管理部等21个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积极开展动员部署1组织学习保监会下发的防范金融风险系列文件2召开专题会议布置落实防范金融风险系列专项整治工作3在公司召开的形势分析会上,内控合规部专题汇报了保监会、银监会、总行系列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管理层对总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再次进行全体动员部署

明确分工,贯彻落实公司内控合规部门会同风险管理部门,研究、梳理监管机构系列整治工作相关文件,由风险管理部门梳理和收集落实35号文工作措施。

内控合规部牵头部署贯彻落实88号文要求,于6月份组织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了以“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监察部门会同内控合规部门牵头贯彻落实129号文 要求,对2016年12月31日前立案,达到问责标准,并且已经超过问责时限的案件进行问责清理。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贯彻落实143号文关于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的专项检查。内控合规部牵头部署贯彻落实136号文要求,公司于5月27日部署开展136号文销售管理工作的自查自纠工作。内控合规部牵头部署贯彻落实173号文要求,于5月至7月组织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了非法集资专项排查工作。

可见,没有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的监督和规范,没有保险公司持续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工作,消费者不可能有今天安全放心的保险服务体验,保险行业也不可能有今天的健康稳定的环境。

广泛深入的合规宣传和教育合规检查、合规督导、合格审核、内控评估……这些无不是保险公司内控合规工作的日常。

最后,小信带大家看看建信人寿广泛深入的合规宣传和教育工作,感受建信人寿“内控促发展,合规创价值”的合规理念和精神风貌吧!

3·15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宣传教育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始终是建信人寿内控合规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今年3月,建信人寿各地分支机构组织了各种形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黑龙江分公司走上街头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

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第19篇:法律合规部岗位职责

浙江商旅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部岗位职责

部门主管

1.指导公司法务实践,处理公司法律问题,以维护公司法律权利和利益。

2.全面负责负责主持法律合规部的全面工作。

3.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的有关方针、政策、计划、制度规定、工作措施等。

法务岗

1.负责公司合规管理,检查公司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准则,执行制定合规风险管理政策,向监管单位及相应职能部门报告合规风险事宜。

2.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对各部门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初审和法律文书审查及会签工作;不定期举办法律知识培训;参与诉讼等工作;为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

3.负责公司操作风险综合管理具体事务,按照要求进行分行的操作风险日常报告和不定期培训。

4.担任部门OA系统管理员,负责及时转发部门文件、催促部门人员收阅,完成后归档保管。

5.担任印鉴卡保管员,保管保险柜的密码,负责印鉴卡的收集、编号、登记、归档、借阅等保管、管理工作。

6.专用章、合同章等专用章的保管,根据用印审批在法律文书中用印。

7.兼任对公合同填制岗,根据审批条件制作合同;复核他人制作的合同,确保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

8.加强对客户的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宣传工作。向客户发放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宣传资料,重点讲解洗钱的危害性,违法性。

合同规章主管

1.起草、审查和修改公司各类法律文书及合同;

2.代表公司处理各类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3.主持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和法律保障;

4.负责对公司规章制度、产品进行法律审核,审核公司的合同、制定标准合同;

5.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咨询;6.管理外聘律师、法律顾问; 7.法律培训。

第20篇: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doc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2010年2月8日,是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这一天,春寒料峭的三秦大地涌动起一股暖流,拂面的春风,吹遍了陕南陕北。 于当日正式开业的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以满怀的激情,肩负责任、承载使命、拼搏奋进。开业以来,累计承保客户数量超过15万人,总保费收入突破22亿元,迅速跻身陕西寿险业第一梯队,邮政特色化和保险专业性完美结合,各项营运工作规范专业,积极组织开展客户服务活动,且没有出现一起客户投诉,为中邮保险成立三周年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圆满实现筹建开业

“一家保险分公司从筹建到开业,至少需要半年的时间,中邮保险确实打破了常规,真可谓神速!”面对陕西保险同业们的赞誉,陕西分公司的全体人员不会忘记筹建期间的艰辛。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陕西等20个省(区、市)邮政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是中国邮政自办的保险公司,于2009年9月9日正式开业。

万事开头难。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是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首批设立的3个省分公司之一。陕西分公司的筹建是如何在陕西保险业“吹皱一池春水”,我们有必要回顾筹建的过程。

2009年12月30日,中国保监会批复筹建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从此筹建工作紧锣密鼓。为了确保筹建工作组织有序,筹备组以新《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依据,始终坚持“依法筹建、响应监管,精简高效、合理投入,以人为本、扎实推进”的原则,稳步开展筹建工作。

2010年的第一个月,是筹备组人员夜以继日、无法入眠的月份。1月5日,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筹)接受并通过了中邮保险总公司内部验收组验收;1月14日,中邮保险向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上报了陕西分公司开业的请示;1月21日,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筹)接受并通过了陕西保监局验收组的开业验收;1月29日,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了陕西分公司开业的批复;2月8日,日夜兼程的脚步和挥洒的汗水终于有了结果,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西安开业,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

打牢基础稳健发展

在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大家常常说到的一个词就是“发展”,大家常常讨论的话题也是“发展”。显然,陕西分公司始终都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但是,相比于“发展”,陕西分公司更加注重的是“模式、基础、合规”这几个关键词。自开业以来,按照“先模式再发展、先基础再发展、先合规再发展”的原则,陕西分公司始终将依托陕西邮政系统网络资源优势[2.25%],打造中邮保险“四级架构、五级运作”的运营模式作为发展的坚实基础,将能力培训作为促进发展的有力保障,将“服务基层、服务三农”作为发展的终极目标,各项经营和管理工作每年都上一个新台阶。

2010年,是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开办业务的首年,也是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建模式、打基础、抓培训、强管理”的重要一年。为了将“经营重心下沉,服务端口前移”,最大限度发挥邮政网络资源的优势,使中邮保险更好的为基层、为农村百姓提供保险服务,真正让客户感受到中邮保险就是他们“家门口的保险公司”。

陕西分公司按照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2010年工作要点中关于鼓励保险公司进行销售渠道创新、产品研发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思路,结合中邮保险全面依托邮政“四级架构、五级运作”的发展模式,与陕西省邮政公司签订了代理服务协议,委托陕西省邮政公司通过所辖的十个市邮政局履行中邮保险当地业务的相关管理职责,包括组织管理、营销管理、营运管理、客户服务、合规稽核、综合管理等,为中邮保险在各市的发展和管理提供了全面支撑和保障。各市邮政保险局前期分别设置了营销培训岗、契约管理岗、保全管理岗和理赔管理岗四个基本岗位。其中,契约管理岗兼任单证管理岗、保全管理岗兼任档案管理岗、理赔管理岗兼任客户服务岗、合规管理岗由保险局局长兼任,接受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的委托,全面代理中邮保险承保、续期收费、保全、理赔和客户服务工作。

为使各市邮政保险局的业务管理工作专业规范,陕西分公司根据总公司《业务管理人员业务考核暂行办法》,制定了《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业务管理人员考核实施细则》,规范了各项业务受理的时效、明确了单证和档案管理要求,理顺了业务流程,并专门为邮政保险局绘制了易于理解的业务受理、单证流转、档案流转的流程图,以确保业务运转顺畅,强化风险控制,有效地引导和督促了各市邮政保险局规范高效、合规有序的开展保险展业和营运管理。

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为支撑业务发展,还开展了一对一服务支撑活动,全员挂靠基层,协助基层理顺单证管理及业务处理流程,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优质后援服务,并逐个市县开展了覆盖10个市、89个县、近1200个邮储代理网点,针对县(区)邮政局和邮储银行负责人、保险管理人员、大堂经理、柜面一线销售人员四个层级约万余人次,共计200余场次的中邮保险产品、操作及合规销售培训。期间,还对各市邮政保险局开展了契约、保全、理赔、档案、客服、合规经营和反洗钱规定等保险专业知识培训。到年底,全省中邮保险取得了开办首年发展保费5.04亿元的优异成绩,在陕西19家寿险公司中,年累计排名第八位。

2011年,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继续“抓模式、抓管理、抓服务、抓培训”,取得了良好成效。当年,累计组织开展了500余场次、20000余人次的现场培训。针对代理网点,组织了三期“百强网点训练营”活动,每批100个网点。针对网点的管理人员、大堂经理和理财经理,开展金融形势和理财知识的培训。针对柜面一线销售人员,重点从中邮保险产品功能特色、系统操作和合规销售等方面开展培训。在宝鸡市邮政局和周至县、富平县、勉县三个县邮政局试点开展了投递员队伍的培训。同时,每月召开经营分析通报会,向各市邮政局通报当月业务发展情况、营运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2011年,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1.05亿元,完成总公司下达8亿元计划的138%,完成10亿元奋斗目标的111%,较上年同期增长120%,绝对值增长6亿元,实现保费总额翻番,提前2个月完成总公司下达计划,提前1个月完成了自定奋斗目标;小额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73万元,排名中邮保险全国第一;在陕西25家寿险公司中年累计前移一位,排名第七位。八项营运指标达到总公司考核曜迹酥副曜酆吓琶谒奈弧V杏时O丈挛鞣止镜母断林总经理还因为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被陕西保监局和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评为“2011年度陕西保险系统先进高管”。

2012年,乘着集团公司在陕西召开全国邮政保险工作会议的东风,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再次扬帆起航,向新的目标发起了冲击。按照中邮保险“两年稳开局,四年打基础,六年上台阶,争取八到十年综合实力进入行业领先水平”的“四步走”

发展目标和“自营+代管”的模式,积极加快业务发展,加强业务管理。陕西省邮政公司按照中邮保险“自营+代管”的模式,专门下发文件,在市县成立中邮保险局,并明确了编制、人员、岗位、职场和设备配备问题,给陕西中邮保险的发展和管理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支撑。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组织开展了覆盖全省所有市县中邮保险管理人员的培训班,不断推进中邮保险专业运营、健康发展。同时,坚持按月开展全省邮政百强代理网点营销精英培训班、针对30强县邮政局开展逐网点强化培训、开展对全省10个市、89个县、3500余名邮政投递员的轮训,不断增强陕西邮政系统发展中邮保险的能力,并举办了市县中邮保险局建设培训班,来自全省10个市中邮保险局的局长及业务管理人员和89个县中邮保险局的业务管理人员近150人参加了培训,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还特邀陕西保监局中介处和稽查处就合规经营和反洗钱相关规定进行了现场培训。截至目前,今年累计组织开展了350余场次、15000余人次的现场培训,为业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7月17日,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还与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在全国邮政系统首开邮政保险和邮政速递物流战略合作之先河,也是中邮保险首次实现跨行业战略合作。

今年以来,陕西分公司积极落实保监会治理寿险销售误导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要求,开展了全方位贯彻落实行动。将合规销售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落实到日常销售和培训工作中,要求各级销售单位要从源头上杜绝销售误导。陕西分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了《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销售误导自查自纠活动方案》、《客户投诉管理办法》、《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活动方案》,成立了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领导小组,不断强化对各级人员合规发展意识的培训。为确保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取得实效,陕西分公司推行“一对一”服务制。由部门负责人牵头对全省10个市进行一对一服务,同时将全体人员与各市客户投诉工作挂起钩来,使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和解决客户投诉问题落到实处,确保不给公司的品牌和行业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在今年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方面所做的工作,得到了陕西保监局的高度肯定,陕西保监局将全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放在陕西分公司办公地点——陕西邮政信息大厦召开。

今年1-8月份,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继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年累计发展保费6亿元,完成总公司下达8亿元计划的75%;小额保险实现保费47万元,排名中邮保险全国第一。

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开业以来的良好发展业绩,也得到了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高度肯定和认可。中国保监会陈文辉副主席、寿险部梁涛主任、龚贻生副主任,以及陕西保监局智鹏飞局长等监管部门的领导先后多次对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的发展进行了现场调研。集团公司李国华[4.17%]总经理、刘明光副总经理也在全国邮政保险工作会议期间,视察了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并就业务发展与员工进行了亲切交谈。

诚信经营勇担责任

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开业后,充分依托陕西邮政系统现有网络和资源优势,积极践行中邮保险“服务基层、服务三农”的战略定位,以实力担当重任,用诚信兑现承诺,凭稳健赢得收益。自开业以来,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已累计为全省超过15万位客户提供了高效便捷的优质保险服务,近200件理赔案件都在3日内办理完毕,且没有出现一起客户投诉,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2011年初,长武县地掌乡半坡村李某,在县邮政局营业部投保1.4万元中邮保险。

5月2日,该保户因意外车祸身亡。在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的高度重视下,此笔理赔在5月7日结案,赔偿额达到2.9万元,并举行了理赔现场会,县电视台进行了现场报道和持续一周的连续滚动报道,此事在当地引起了很大反响。为了感谢中邮保险为民服务的真诚,保险受益人送来了“中邮保险真保险,服务到家暖人心”的大红锦旗。受益人李军说:“过去办保险不放心,怕营销员跑了,产品好不好也不知道。现在邮政局跑不了,营业员都是本乡本土的,让人很放心。” 2012年7月1日下午,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两仁公路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坠河死亡、1人受轻伤。事故发生后,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立即对遇难者的信息进行了核对,发现其中有一位遇难者于2011年7月份在小河镇邮政支局购买了2万元的中邮富富余1号两全分红型保险。确认信息后,陕西分公司立即和当地政府取得联系,配合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为此,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成立了理赔慰问小组,于7月4日冒着暴雨和道路垮塌的艰险,路上历时20余小时,赶到客户家中为其家属办理了相关理赔手续,并将预付赔偿金和慰问品交到了客户家属的手中,赢得了安康市政府、旬阳县政府和客户家属的好评,《中国保险报》、《中国邮政报》、《陕西邮政报》、《阳光报》、安康电视台等媒体都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在2011年9月西安、渭南等地山体滑坡和“11·14”西安嘉天国际爆炸事故发生时,陕西分公司反映迅速,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并结合灾情和事故立即开展了一系列保险服务工作。尤其是今年发生的“8·26”延安重大交通事故,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安排专人第一时间赶到延安事故现场,与当地有关部门接洽,对车上乘客的身份进行逐一排查,并前往医院慰问了受伤的乘客,充分体现了中邮保险“视客户为亲人”的服务理念,提升了中邮保险良好的社会形象,得到了监管部门的高度认可。

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发展原则,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2010年底,陕西分公司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办的“向农民工朋友赠送贺卡活动启动仪式”上,现场为百余名农民工赠送了总保额近300万元的中邮保险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在中邮保险总公司成立两周年之际,陕西分公司配合总公司在宝鸡市陈仓区举办了以“送知识、送温暖、做调研”为主题的三下乡活动,实地了解了基层百姓的需求,看望了农村留守人群,为他们送去了化肥、食用油等生产生活必需品。为贫困学生送去了价值2万余元的书包、字典、文具等学习用品和篮球、足球、羽毛球拍等体育用品。专门从西安、咸阳等地邀请专家,带上设备,提供B超、胸透、眼耳鼻喉等专项检查,共为200余名村民进行体检和义诊。2012年,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于“6·1”前夕,联合西安公益网“爱满三秦 关爱花蕾”公益助学项目组、洛南户外运动协会等单位在商洛市洛南县三要镇叶河小学举行了“爱满三秦 关爱花蕾”公益助学活动,向100多位贫困学生捐赠了图书、书包、文具、文体用品、餐具、雨伞、玩具等学习生活用品。同时,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还通过开展总经理接待日活动、在所有代理网点公布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印制中邮保险消费者维权提示贴、公布产品信息、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开展消费者满意度测评活动等方式不断加强客户服务,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尤其是每月第一周周四开展的总经理接待日活动,由公司领导带队深入基层百姓中,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拓宽保险消费者诉求表达渠道,为客户进行现场答疑解惑。目前,陕西分公司已在10个市均举办了总经理接待日活动,获得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此外,还从开业以来的客户群中筛选出在各市办理过承保、

保全、理赔业务的2000名客户,分别以电话和信函的形式开展调查回访。经过调查问卷的分析,选择“非常满意”和“满意”的客户占比超过90%。

今年9月9日,为庆贺中邮保险成立三周年,总公司还专门在陕西组织开展了“重走筹建路 传递中邮情”走访大学生村官活动。期间,活动小组来到了旬邑县张洪镇秦家村,与当地政府和10余名大学生村官共同召开了中邮保险慰问大学生村官座谈会,向他们宣传普及保险知识,使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向当地百姓更好地宣讲保险知识,为百姓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随后,冒雨看望了村里的贫困户和留守老人,为他们送去了慰问金和生活用品,并来到大学生村官管辖的秦家示范小学,为师生们捐赠了近2万元的学习用品及慰问品。

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无论整个保险业为保费规模如何激烈竞争,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始终坚持合规经营,合规才是发展的根本“基因”。

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把风险防范放在首位,按照“合规展业、规范营运”的理念,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多种措施有效提升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日常定期对开业以来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对不适应日常工作的制度和流程及时进行修改及细化,使制度更加贴近实际。

同时,加大检查力度,每月对一至两个市开展合规经营情况的实地检查。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市、县及代理网点的档案流转、重空单证使用及保管、合规销售等问题进行严查,查到问题,责令期限予以整改。目前,已完成对全省10个市、58个县、129个网点的检查工作,开业以来无风险事故发生,没有出现一起违反监管政策和要求的事件,没有出现一起客户投诉,良好的发展业绩和社会形象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

三年育壮苗,生机初绽放。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积极学习借鉴、不断破解难题、探索求新,努力提升专业水平、强化管控能力、夯实发展基础,充分依托邮政资源、开拓发展思路、绘制发展蓝图。“东风吹来满眼春”,在中国保险业发展的蓬勃大潮中,中邮保险站在了新的起点上,未来的发展充满着机遇和希望。中邮保险陕西分公司将以崭新的面貌,扎实的作风,谦虚的姿态,打造凝聚卓越团队,以百姓口碑赢得市场,以社会责任实现价值,为陕西保险业发展,为经济社会进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人寿保险公司合规岗位职责
《人寿保险公司合规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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