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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02 08:37:50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检测公司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检测公司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质量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标准和规范;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监督工作职责。

(2) 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定期组织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工作,保证质量

体系的有效运作。

(3)认真贯彻执行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质量体

系正常有效运行。

(4)负责组织对比试验和能力验证试验,负责对不符合检测工作进行处理。

(5)负责对分包实验室的调研情况组织评审。

(6)负责对原始记录、隐患整改报告和检测报告等技术文件的审核工作,

如基本内容要完整、格式及用语要专业、隐患情况描述要准确、字迹要清晰规范。

(7)负责修正质量管理体系及组织全体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培训和考

核工作。

(8)组织本科室人员做好计量认证、监督评审、复评审和认可、扩项评审

等准备工作。负责和CNAS的日常事务联系。

(9)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工作,定期对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分析,并提

出考核意见和改进意见。对检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10)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推荐第2篇: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职责要求

浅谈如何做好一个检测机构的质量负责人

【摘 要】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是机构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岗位.质量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专业水平、工作经验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检测机构管理体系的建立和体系能否健康运行的保障.本文对如何做好检测机构的质量负责人进行了简要分析,以使质量负责人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关键词】检测机构

质量负责人 质量管理体系

1 前言

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是经公司最高管理者授权,全面履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健康运行的责任人。《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4.1.11条规定:“实验室应任命一名质量负责人(或质量主管),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以决策和解决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多年来,很多检测机构的质量负责人这个工作岗位一直都是形同虚设,挂挂的,质量负责人对这个岗位的理解是很敷浅的,有的甚至根本就不知道质量负责人具体要做哪些事,所以就不能真正履行起这个岗位的职责。在这些人看来,质量负责人就是整天和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挂沟,很单调乏味,没有挑战性,来检查了就准备准备检查资料,检查完了,再准备准备整改资料,整天就是跟资料打交道,没有新颖性。殊不知,公司的全过程运行和发展是离不开质量管理体系的,是紧紧围绕质量管理体系而开展的,有了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公司才有了发展的目标,才能健康、稳定地运行。下面就简要地谈谈作为检测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到底要做哪些事,如何做好检测机构的质量负责人。

2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的素质和能力要求。这是做好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的必要前提条件

2.1 具有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 2.2 具有脚踏实地、刻苦钻研、虚心学习的精神。 2.3 胸怀宽广,能接纳来自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2.4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4.1 热爱本职工作。

2.4.2 实事求是的敬业精神。 2.4.3 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为人正直的高尚情操。 2.5 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在体系的决策和管理方面能够直接与公司最高管理者和技术负责人进行沟通;在迎接外检时,能够对管理体系方面的问题积极与外检专家进行有效沟通;在平时日常工作中,能够与公司其他员工进行管理体系方面的探讨与沟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2.6 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有较长的检测技术工作经历。

2.7 具有公司授权范围内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并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质量管理方面的知识。

2.8 掌握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法律法规,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熟悉检测

1 程序和方法。

2.9 要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同时还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3 质量负责人的职责范畴。只有知道自己的职责所在,才能有目标地去做好它。这也是做好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的充分条件

3.1 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执行和维护工作。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现行有效是对公司质量检测活动的保证。质量负责人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的要求编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同时贯彻执行。在体系运行当中,质量负责人要结合公司日常生产情况对体系文件中相关的条文、附录等内容进行维护修定,必要时进行改版或废止,以保持体系文件的现行有效性。

3.2 组织实施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工作。公司内部进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是对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和适合性进行的证实。内审工作是公司质量负责人组织实施的。质量负责人于每年初根据《内审程序》的规定,制定年度内审计划,报总经理批准。计划覆盖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涉及的所有部门、要素和检测能力。在内审过程中,质量负责人要对内审组成员进行分工,批准现场审核计划,审核内审报告。对于不符合项,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按《不合格检测控制程序》和《纠正措施程序》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由内审人员进行跟踪验证,及时将验证结果报告质量负责人,并附相关整改记录,最后由质量负责人输入管理评审。

3.3 组织质量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质量负责人在平时的工作当中要严格要求每位质量监督员按年初的监督计划实施日常与重点监督: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查阅记录和报告,旁站观察,提问考核等方式进行日常监督;对检测现场重要操作过程、关键环节、主要步骤、进上岗人员、客户申诉和投诉需复测项目、能力验证和比对项目、现场考核项目进行重点监督,并做好相应的监督记录。监督人员通过检查记录、报告、委托书、仪器设备、现场操作等方式,反映出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负责人有权进行处置,必要时停止当事人的检测工作。

3.4 负责各部门规范化管理和检测流程执行情况的考核。质量负责人随时关注和抽查公司各个部门在日常检测过程中的规范化程度和检测流程执行情况,包括资料整理、室内检测和外出检测的规范化,发现有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试验,及时制止并发出通知整改,事后跟踪验证,直至满足要求。

3.5 负责组织对申诉和投诉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是八项质量管理原则的首条原则。对于客户和来自其他方面的申诉和投诉,质量负责人根据申诉和投诉的内容和涉及的部门、人员,应本着积极、认真、公正、负责的态度进行调查核实;涉及检测结果的申诉,还要会同技术负责人进行调查,给予处理建议,报最高管理者批准。处理结果由质量负责人输入年度管理评审。

3.6 迎接外部检查情况。每一次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外审检查,作为质量负责人都要积极会同技术负责人和公司领导,配合公司各个部门将要检查的文件资料完整地提供出来,虚心向来检查的人员学习管理体系方面的知识。遇到不懂的地方,要敢于提出疑问,耐心等待外检专家的解答。对于外审检查中查出的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和

2 标准要求的文件资料和试验,质量负责人要责成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严格按要求整改到位,并跟踪验证,最终理出一套完整的整改资料。

3.7 协助公司最高管理者做好管理评审工作。管理评审工作是公司最高管理者组织实施的,是对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综合衡量,确保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实现和满足客户的要求。质量负责人要协助最高管理者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编制管理评审计划。对于管理评审报告中的质量改进,质量负责人审核后组织进行跟踪和验证。

3.8 负责对纠正、预防措施的审批和验证。对于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的不符合项和偏离的原因,为防止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质量负责人应审批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制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加以落实验证。

3.9 调查核实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为了确保公司在检测能力、公正性、诚实性和保密性等方面的可信度,对于违反规定的,由质量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最高管理者决定处理。

3.10 组织制订和执行质量考核和质量奖惩制度。为完善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质量管理体系的贯彻执行,质量负责人要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制定出相应的质量考核和奖惩制度,以更好地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在日常工作中能健康稳定地运行。

3.11 审查批准文件的销毁。对公司过期作废文件的处理,由资料管理员填写文件销毁申请表,经质量负责人审批后,指定专人监督销毁,销毁的文件应给予登记、签名。

3.12 审核质量记录表式。质量负责人应对公司的质量管理记录表式,如内审表、管评表,不符合控制及纠正预防表、培训考核表、申诉投诉表、监督记录表等进行组织编制并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印制、收集、标识以及贮存保管。

4 结束语

质量负责人在公司组织机构中是一个重要而不可忽视的岗位。质量负责人只有具备了专业水平、个人素质、管理经验,与此同时,在平时的工作岗位上既要到位,也要有位,还不能越位;要能管,会管,敢管,只有这样,质量负责人才能在检测机构发挥应有独特的作用,才能使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康稳定地运行,才能真正做好检测机构的质量负责人。

参考文献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 《质量手册》HSJC-QM-C 《程序文件》HSJC-PD-C

推荐第3篇: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1.负责质量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维持。2.负责质量方针、目标、手册、程序的宣传贯彻。.3.负责质量体系审核年度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内审。4.协助站长进行管理评审。5.向站长报告质量体系运行的业绩。

推荐第4篇: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行GSP在企业的施行。

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

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质量管理人员的否决内容:

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进行否决;

对储存和陈列养护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进行否决;

对企业不合格的销售行为进行否决。

对质量体系中不合理的职责、流程、文件进行否决。

对不适合的储存环境、不专业的服务进行确认、否决。

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知识的继续教育或培训和企业内部其他的继续教育或培训。

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提出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意见并对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负责药品验收的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中的质量工作。

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直接责任:

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负责。

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处理、报损、销毁负责。

对首营品种和首营企业的审核负责。

考核指标: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效率。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准确性。

各项岗位职责完成情况。

任职资格:

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熟悉法律法规,懂药品经营管理知识,具有药学技术、药学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等综合知识水平。

具有职业责任感,能坚持原则。

推荐第5篇: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检验、测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向主任和技术负责人报告测试工作质量情况。

1、主持制定质量目标负责质量事故的处理,制定质量政策及管理办法;

2、检查各类人员的检测试验质量,工作质量;

3、负责质量管理手册的贯彻执行;

4、负责试验室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落实;

5、负责仪器、设备的周期计量检定工作;

6、负责审核试验检测报告;

7、在技术负责人因故不能执行任务时,由质量保证负责人代行技术负责人职权。

推荐第6篇: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兽药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包括:

① 组织学习国家有关兽药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②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兽药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③ 指导企业在兽药的购进、验收、储存与养护中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2、负责起草、编制企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3、负责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包括参与现场考察首营企业。

4、负责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包括参与现场考察首营品种。

5、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品种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6、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和兽药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7、负责兽药的验收管理。

8、负责指导和监督兽药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9、负责质量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对不合格兽药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包括对不合格兽药的确认、处理、报损和监督销毁。

10、负责收集和分析兽药质量信息。包括企业的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

11、负责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兽药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推荐第7篇: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1、掌握国家颁布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财会制度、规定及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制定其内部的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实施;

2、组织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负责对会计人员的考核;

3、组织编制单位的财务成本、经费预算计划、检查督促财务成本、经费预算计划的落实,并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4、组织财会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核算和监督作用,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

5、按时足额完成各项上交任务,不挤占、挪用、拖欠、截留应交收入;

6、审查或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

7、实施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

8、负责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和会计人员工作变动的监交工作;

9、组织财会人员各种学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10、承办总会计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8篇:药品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质量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分管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2、负责建立、实施和维护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主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活动,负责向总经理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3、具体领导公司质量方针、目标的制定、实施和检查考核;

4、按规定的管理职责、质量职责,对公司的质量管理进行计划、指导、实施和协调,对分管工作的质量负责;

5负责药品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对药品经营中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6、协助总经理研究、部署、检查质量工作,对质量工作奖惩办法提出建议,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具体实施质量奖惩。

7、对企业购进、储存、销售、运输过程中涉及的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问题。

8、负责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批。

推荐第9篇:药房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药房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时间:2014年6月20 地点:益康大药房店堂 参加人员: 授课人:黄建莉 课时:2小时 质量负责人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行GSP在企业的施行。

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

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质量管理人员的否决内容:

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进行否决;

对储存和陈列养护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进行否决;

对企业不合格的销售行为进行否决。

对质量体系中不合理的职责、流程、文件进行否决。 对不适合的储存环境、不专业的服务进行确认、否决。 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知识的继续教育或培训和企业内部其他的继续教育或培训。

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提出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意见并对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负责药品验收的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中的质量工作。

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直接责任:

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负责。

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处理、报损、销毁负责。 对首营品种和首营企业的审核负责。 考核指标: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效率。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准确性。 各项岗位职责完成情况。

任职资格:

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熟悉法律法规,懂药品经营管理知识,

具有药学技术、药学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等综合知识水平。

具有职业责任感,能坚持原则。 验收员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质量查验收检管理制度”确保入库药品质量。2.负责购进药品和销后退回药品的检查验收。

3.掌握药品各种剂型检查验收的内容、程序及检验仪器的使用方法。

4.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检查验收员开具“药品验收通知单”、“拒收报告单”,并填写“检查验收记录”。5.对质量有问题的药品及时反馈质量管理部。 养护员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2.执行药品养护制度,对在库药品养护工作负直接责任。3.指导保管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及药品的色标管理工作。

4.负责库房、营业厅温度湿度进行监控和记录管理。并指导保管员、营业员做好温湿度调控。

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存放的设备。

常温:10℃-30℃ 阴凉:20℃一下 冷藏:2℃-10℃ 湿度:45%-75% 5.负责计量器具、仪器、设备的检测、维护管理,并建立其档案。

6.掌握药品的性能和储存要求及各种剂型检查养护的内容、方法。

7.每季度对库存药品应进行包装和外观形状的养护检查。陈列药品每月养护检查一次。

8.发现问题及时报质量管理员,并作好记录。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养护并做好记录。 9.负责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10.每月填写“近效期药品催销表”严格管理近效期药品。11.定期汇总分析药品存储的质量信息。

推荐第10篇:检测中心质量负责人工作总结

质量负责人总结

我中心质量体系在201×年运行中经过不断的改进、不断的完善、不断实践。使中心的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从今年内部评审中可以看出,我中心的质量体系的内容符合评审准则的要求,体系运行效果良好。

一、质量方针的贯彻和质量目标的达成情况及体系文件的适用性:

质量方针的贯彻情况:“诚实、科学、公正、准确”是我中心的质量方针,他充分体现了实验室认可准则对满足公正性、满足客户、满足法律及法规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我理化中心的服务宗旨及服务理念。在工作中我们通过培训、宣传、考核等方式对广大员工进行质量意识的培养,使得质量方针真正落实的每个员工的工作中,成为我们工作指南,也达成了我们预期的愿望。半年来我中心开展的各项实验检测工作,信守合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科学、独立、诚实的展开实验检测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质量目标达成情况:合同履约率方面,今年上半年我们严格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检测工作,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合同履约率为百分之百。标准、规范、法规执行方面,已经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等标准执行。当有关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时,我们除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以外,还能够及时与客户沟通,保证新标准规范的执行。检测报告的主要数据和结论准确率也完全达到100%的要求。质量目标基本达成。质量目标切合实际并能保证实施。

体系文件的适应性:质量手册作为纲领性文件,根据国家标准 确立本中心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在质量体系运行中,各级人员基本明确自己的职责,并能按照职责要求去开展工作,质量手册为检测中心质量体系的运行起到了导向作用。程序文件规定了中心各项工作的执行程序,中心员工基本上能按照工作程序展开工作,并且工作程序执行的较顺利。这些说明我们的质量体系文件是基本适应中心的情况,质量体系的运行也是有效的。

二、预防和纠正措施

实施预防和纠正措施是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预防和纠正措施的实施,可以预防和改正检测工作中的不符合,减少我们检测工作中的失误。今年上半年以来,我们的各级人员质量、技术及监督管理人员能够积极的在各自负责的工作中识别预防措施的需求,及时发现不符合检测工作,及时纠正。

三、客户的反馈和抱怨

客户的反馈是我们质量体系持续改进的重要信息来源,我们中心管理层非常重视客户的反馈意见和客户的抱怨。我们会根据客户的反馈意见进行改进,并且对检测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要求员工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中心的各项工作都在质量体系文件的指导下进行着,我们在不断的改进中,完善着我们的质量体系。为了实现我们的质量目标,今后我们将持续不断的改进我们的工作,提高我们的工作质量和实验水平,更好的为客户、为建筑工程检测事业服务。

质量负责人:××× 201×年×× 月××日

第11篇:《检验检测机构 质量手册》

《质量手册》

2016年02月01日发布

文件编号:XXXX-QM01

编写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受控状态:受控

非受控

受控编号:

No.



编制:

审核:

批准:

XXXX检验检测中心

2016年03月01日实施

XXXX检验检测中心《质量手册》范例

文件修改历史

版本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编写人

审核人

批准人

2.3.3

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的目的

为了给客户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结果,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的要求,建立、实施、维护、持续改进本中心管理体系。建立管理体系的目的是为了提高 本检验检测中心管理水平,确保本本中心检测能力,以实现本实验室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 标。

2.3.4

全体员工必须熟悉相关管理体系文件,并在工作中贯彻实施

(1) 通过建立和实施管理体系,将本中心的质量方针和目标、满足客户要求及满足法 律要求的重要性传达到全体员工。

(2) 确保本中心全体人员知晓其职责权限、知晓他们活动的相互关系和重要性,知晓 他们对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贡献。

(3) 将本本中心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确保所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熟悉 与之相关的质量文件,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确保全员参与。

(4) 应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沟通机制。

2.3.5

对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管理层承诺:通过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

则》的要求,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中,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和预防措 施以及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提高管理 水平。

当策划和实施的管理体系变更时,确保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2.4

支持性文件

2.3.6.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

2.3.6.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

2.3.6.2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XXXX检验检测中心《质量手册》范例

样品状态、样品修改状态说明(如果有),以及发出的每份检验检测报告的副本按规定的时间 保存,通常每月归档一次,严禁长期保存在检验检测现场或试验人员处。每项检验检测记录 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保证该项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 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记录应包括从事各项检验检测的人员和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或标识。 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样品描述。

(2 样品唯一性标识。

(3) 所用的检测方法。

(4) 环境条件(适用时)。

(5) 所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信息。

(6) 检测过程中的原始观察记录以及根据观察结果所进行的计算。

(7) 从事相关工作人员的标识。

(8) 检测报告的副本。

(9) 其他重要信息。

4.5.14.2.2

检验检测观察数据、结果和计算值应在产生的当时予以记录。原始记录为试验人

员在试验过程中记录的原始观察数据和信息,而不是试验后所誊抄的数据。当需要另行整理 或誊抄时,应保留对应的原始记录。严禁随意用一页白纸来保存原始记录。

检验检测的原始记录应有记录的标题(名称)、原始记录的唯一编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 识,以便能按照特定任务分类识别。

4.5.14.2.3

为保全检测证据,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划改,不可擦涂掉,以免字

迹模糊或消失,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对记录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 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4.5.14.2.4

当使用电子方式记录或(和)存储原始记录时,对记录的修改应由授权人员进行, 并记录修改人、修改时间、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内容,必要时,应注明修改的原因。执行 XXXX-PF28《数据控制程序》和XXXX-PF29《计算机数据保护与软件管理程序》。

4.5.15

内部审核

4.5.15.1

目的和要求

4.5.15.1.1

目的

XXXX检验检测中心《质量手册》范例

(1) 本中心应定期对其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行持续符合管理体系的要求。

(2) 审核应当检查管理体系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和《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要求,即符合性检查。

(3) 审核还应当检查中心的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中的各项要求是否在工作中得到全面的 贯彻。

(4) 内部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可以为实验室管理体系的改进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因此应 当将这些不符合项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4.15.1.1.2

要求

(1) 内部审核应当依据文件化的程序每12个月至少实施一次。

(2) 内部审核应当制定年度审核计划,以确保管理体系的每一个要素至少每12个月被检 查一次。审核应在12个月内覆盖所有的部门、所有的检验检测活动场所和所有的岗位。

(3) 质量负责人按照日程表的要求和管理层的需要策划和组织内部审核。通常情况下, 本中心质量负责人作为审核方案的管理者,并担任审核组长。

(4) 审核应当授权具备资格的内审员来执行,内审员应具备其所审核的活动充分的技术 知识,并专门接受过审核技巧和审核过程方面的培训。

(5) 只要资源允许,内审员应当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审核员不应当审核自己所从事的 活动或自己直接负责的工作。

(6) 如果发生了现场检测活动时,这些活动也应包含在审核计划案中。

内部审核具体执行XXXX-PF22《内部审核程序》。

4.5.15.2

记录所有的审核发现,包括不符合项和观察项

应详细记录、分析和评价审核发现,包括符合和不符合的审核发现。当审核中发现的问 题导致对运作的有效性,或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正确性或有效性产生怀疑时,中心应及时采取 纠正措施。如果调查表明所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可能已受影响,则应则立刻向主任汇报,并以 书面方式通知客户。

4.5.15.3

制定纠正措施

审核活动的领域、审核发现的情况和由此采取的纠正措施,应予以记录。对采取的纠正

措施的实施,应进行跟踪,以验证和记录纠正措施实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执行XXXX-PF19 《纠正措施程序》。

4.5.15.4

跟踪验证

第12篇:水质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工作职责

水质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工作职责

水是生命之源,世界上最早的生命就是诞生于水中,水对人的健康来说很重要。水环境监测工作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的生存,所以水质化验员是水环境保护的尖兵.要做好水质监测工作,化验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掌握本供水企业水厂的工艺流程,了解水厂日常水质检测数据,监控异常及时准确判断问题,指导和组织检测人员对水质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并总结。

一、负责本中心业务技术工作及检测工作质量,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二、负责组织中心检测工作中技术问题的攻关,审批本中心检测新项目和有关技术文件;

三、负责组织制定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定期分析检测质量,全面提高检测质量的方法措施。

四、负责组织中心内外技术交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工作;

五、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核程序文件、质量文件,负责编制设备操作规程及检测作业指导书。

六、负责检测报告的全面审核,有质量否决和限期纠正需检权。

七、负责与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八、在工作中,化验员还要认真学习计量认证知识,贯彻计量认证要求,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收集和掌握与本人业务有关的国内外检测技术发展现状与动态,认真分析实验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方案。

第13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所在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同等能力。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从事相关田间试验和饲养实验动物试验检测的,还应当符合检疫、防疫和环保的要求。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检测的,还应当具备防范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产生危害的条件。

第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质量体系文件;

(五)计量认证情况;

(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机关设立或者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初审报告。

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安排现场评审;未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应当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技术专家参加。

评审员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评审专家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向考核机关提交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三)检测能力。

第四章 审批与颁证

第二十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

通过考核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并予以公告。

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应当载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名称、检测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重新申请考核:

(一)检测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检测场所变更的;

(四)检测项目增加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通过年度报告、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考核机关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机构考核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考核机关举报。考核机关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在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考核机关应当予以警告,取消考核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证书的,撤销考核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或擅自发布检测数据和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罚,三年内不受理其机构考核申请。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机关暂停其检测工作。

(一)未按规定对人员、仪器设备、设施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检测工作等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及其他档案管理不规范的。第三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机关注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一)超出批准的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结果的;

(二)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的;

(三)检测工作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

第三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机关应当视情况注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一)所在单位撤销或者法人资格终结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未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考核的;

(三)《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四)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考核机关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

(五)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六)依法可注销检测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农业投入品检测机构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30日起施行。

第14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业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2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从事相关田间试验和饲养实验动物试验检测的,还应当符合检疫、防疫和环保的要求。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检测的,还应当具备防范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产生危害的条件。

第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质量体系文件;

(五)计量认证情况;

(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机关设立或者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初审报告。

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安排现场评审;未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应当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

评审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评审专家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向考核机关提交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三)检测能力。

第四章 审批与颁证

第二十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

通过考核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并予以公告。

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应当载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名称、检测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重新申请考核:

(一)检测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检测项目增加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考核机关举报。考核机关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机关在考核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考核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机关应当视情况注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一)所在单位撤销或者法人资格终结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未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考核的;

(三)擅自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范围的;

(四)依法可注销检测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农业投入品检测机构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15篇:质量管理部及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质量管理部及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加强公司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在经营过程中对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实施裁决权。

2、指导各部门有效开展质量方针、目标,编制年度质量计划和指标,并督促质量目标的完成;

3、负责组织起草、编制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及经营环节的质量程序文件,并保证文件的实施;

4、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质量管理员会议,听取质量动态的汇报并作出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

5、负责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核和产品质量档案的建立。

6、负责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质量事故投诉处理;

7、负责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

8、主管质量方面培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16篇:驾校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驾培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管部门的方针、政策;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训;虚心接受学校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

2、负责管理学校的行政、教学训练等全面工作,组织全体人员完成培训及其他任务,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组织、领导学校全体员工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主动履行所属职工相关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继续教育等义务和责任。

4、负责学校经济核算,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杜绝企业资产流失。

5、带领学校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失职人员给予批评和教育。

6、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办事认真公道,作风民主,团结同志,以人为本。

7、坚持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务实创新,不断提高培训管理和服务水平。

8、强化安全管理,注重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范及各项预案。及时处理意外事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做到重大问题事前请示,事后汇报。

9、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学负责人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和培训场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组织理论教学培训和实操驾驶教学培训。

2、负责教学的组织和安排,教练员队伍的管理和理论培训及实操教学工作。

3、组织制定理论和实操教学工作计划、教学总进程表、总课表,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负责安排教练教学任务,审批教练进度计划,审批教练工作计划,组织考核理论和实操教练教学质量和工作量,以及对学员的学习阶段的考核。

4、协调理论教学负责人与实操教学衔接,教练与学员,教学与场地,教学与考核等各种关系,保证各项学习、驾驶培训工作顺利。

5、负责组织教练开展教研活动和继续教育工作,搞好备课、驾驶培训上课、指导、考核、信息反馈等各项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提高培训教学质量。

6、做好对教练驾驶新技术的学习,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劳动教育,安全文明教育,杜绝事故发生,提高综合素质。

7、调动理论教学负责人处理部门的管理改革和教学改革。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1、掌握学校实训教学计划,及时做好实训所需仪器物品和耗材的准备及申购工作。

2、及时了解教学设施设备信息,对损坏的设备物品及时组织维修或保养,为学校提供先进的教学设备和物质保障。

3、负责学校的教学设备、教学器材的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教练车入厂大修、年修计划,凡大修必须经讨论决定后执行。日常小修会同驾驶员处理。

4、督促驾驶员检查、维修、保养教练车,消除不安全隐患。每季度对教练车进行一次刹车,转向、灯光、车客车貌的卫生等安全检查,评比,并做好记录,作为驾驶员考核评比的依据。

5、负责教练车的技术检查。鉴定维修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提高教练车的使用率,延长教练车使用期,减少修理、降低耗油、节约开支。

6、负责组织驾驶员的教练车维护学习,传达有关的教练车的行驶规定,学习安全行车的先进经验,分析事故原因,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表扬或批评,找出不安全因素及时清除隐患。

7、做好设备的使用、归还登记工作。做到教学设施设备不丢失,维修有台账,损坏有记录。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

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草拟学校的各种文件,协助校长处理校务。

2、协调学校各部门关系,支持各部门开展工作。

3、协助各部门组织大型的全校性活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组织、主持全校教职工的政治学习,做好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

5、代表学校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宣传、树立驾校良好形象。

6、负责办理教练车的桥费、保险、税费、年审、油料登记统计等工作。

7、收集校内外各种信息,井提出意见,供学校领导决策。

8、做好上级及有关部门各项检查的组织接待工作。

9、校长不在校时,做好接待外来人员的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10、代表学校处理突发事件。

11、协助校长收集学校有关档案资料,管理综合档案室。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结业考核员岗位职责

1、结业考核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核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核公正、顺利地进行。

2、负责学员理论、实际操作培训后的结业考核工作。

3、严格按照《计算机模拟考试标准》、《驾驶模拟考试标准》、《结业考试制度》进行结业考核,不达标者不准参加正式考试。结业考核人员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填写培训记录,不得营私舞弊。

4、通过结业考核,负责统计理论教员和实操教练员的考核及格率,并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更好地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合格率,向社会输送合格的驾驶员。

5、配合理论教学负责人和驾驶操作负责人做好培训工作。

6、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熟悉掌握驾驶培训考核的有关政策、法规及结业考核操作程序。未参加培训的人员不得参加结业考核。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计算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在教学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微机室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管理,保证计算机及教学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微机室设备的防盗、防火和防水工作。

4、负责微机室用电设施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绝不隐患。做到上班开启电源、下班关闭电源。

5、负责微机室的卫生,做好防尘工作。

6、负责学员的测试成绩的管理,保证真实、有效,并建立相符的文字及电子档案。学员的基本资料录入须准确完整。

7、做好学员测试合格后得审查登记工作。

8、负责上报合格学员名单、统计科目一考试情况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做到数据统计准确、规范。

9、负责本岗位内工作,保证结业考试的正常运行。

10、负责到访咨询的学员接待工作及解答疑问。

11、负责接听办公业务电话,及时准确解答学员疑问。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驾校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1、协助教学负责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月度工作计划,及时传达安全工作新的要求,并组织其实施。

2、负责处理安全办的日常工作,做好台账、资料的整理工作。

3、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教职工及受训学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4、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国家道路交通法规,搞好对教练员和受训学员的安全教育,经常开展对车辆的场检路查以及对违章人员的处罚等工作(特别是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和随车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5、督促消防器材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6、搞好教练员、学员的安全管理,组织安全培训。

7、搞好安全工作总结汇报,向主管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报道和宣传安全工作中的典型。

8、协助处理相关安全事故并进行总结,提出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理论教学负责人岗位职责

1、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每学年提出理论教学培训工作计划。

2、检查督促理论教练员的备课情况;定期检查理论教练员的教学情况。

3、搞好校内外有关教研、科研信息,资料和成果的搜索、交流。

4、有计划地培训实际操作教练员,提高理论水平。

5、积极参与行业交流活动,提高学校知名度。

6、参加校外教科研活动,加强联系,扩大学校影响。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实际驾驶操作负责人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遵守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信守职业道德和维护社会公德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自己综合素质。

2、重视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牢记为人师表,树正气、立新风。积极鼓励学员学习交通法规、驾驶技术和相关知识。

3、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和安全操作规程。礼貌行车,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5

4、教学过程中,教练员对学员负有监护责任,对于学员违章驾驶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教练员应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5、严格遵守教学规定,严禁违反教学时间、教学线路教学;教学过程中,教练车上不得乘坐与教学无关人员。

6、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酒后教学者、不按章训练的、屡教不改者,学校有权开除。严禁隐瞒和私了交通事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将按照法规和本校规章制度处罚。

7、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熟悉车辆性能、特点、熟悉掌握不同道路条件,不断学习安全行车知识,做好爱车例检工作,保证安检,例检能完全通过,按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杜绝机械事故发生。

8、讲团结、顾大局、热情礼貌、用语规范。培育和弘扬健康向上的汽车驾驶学习环境,在教学过程中言谈举止文明高尚。

9、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在教学活动中,能应用教育学,心理学的原理分析学员不同的性格特点,因材施教。

10、服从主管和学校的其他工作安排和管理。

教练车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1、负责管理学校教练车,严格执行学校教练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新购进车辆和设备的验收,建立技术档案,保管设备卡片和随车设备资料,办理牌照和交款手续。

3、负责组织驾驶员的教练车维护学习,传达有关的教练车的行驶规定,学习安全行车的先进经验,分析事故原因,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提出表扬或批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负责制定、修改技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有权检查驾驶员对所管理的车辆合理技术使用情况,经常给予技术指导,对违反者提出批评教育,对造成的损失后果予以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5、定期对教练车消防设备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6、负责全部日常用车登记工作;负责驾驶员出勤登记,出车、加油的核证,负责办理教练车的路桥费、保险、税费、年审、油料登记统计等工作。

7、负责制定教练车的保养计划,检查监督实施车辆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的执行情况;督促驾驶员检查、维修、保养教练车,消除不安全隐患。每季度对教练车进行一次刹车,转向、灯光、车客车貌的卫生等安全检查,评比,并做好记录,作为驾驶员考核评比的依据。

8、负责教练车的技术检查。鉴定维修和保养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提高教练车的使用率,延长教练车使用期,减少修理、降低耗油、节约开支。

9、负责所属车辆的技术状况,参照车辆运行统计表,编制车辆保修计划,提出车辆报废、处理、更新意见;负责制定教练车入厂大修、年修计划,凡大修必须经讨论决定后执行。日常小修会同驾驶员处理。

10、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管员要到现场了解情况,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学校领导。同时,在事故后一周内组织驾驶员认真讨论,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

11、随时掌握教练车动向,及时妥善解决管理过各中的各种问题主动承担应负的责任,对较大或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教学设施设备负责人报告。

12、负责全校教练车资料的整理存档。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学场地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明确教学场地的重要性和管理工作的重大责任。

2、具体负责学校的教学设备、教学器材的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

3、了解熟悉教学场地的结构及各种教学器材设备保管的一般知识和操作规程。

4、及时了解驾驶设备信息,为学校提供先进的教学设备,为学校教学提供物质保障。

5、做好设备的使用、归还登记工作,做到不丢失,损坏有记录。

6、严禁在教学场地使用明火,严密防止用电、偷盗等责任性事故。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置,尽快报告,把损失减到最低程度。

7、对损坏的设备物品及时维修或保养。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培训记录管理员岗位职责

1、在教学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全体学员的学时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刷卡,不得徇私舞弊。

3、负责学员信息卡的发卡、补卡及刷卡管理。

4、负责对学员学时进行有效管理。制止学员逃学、代学等违规行为,避免不合格学员走向社会。

5、完成各种学员学时相关报表,做好学员学时统计工作。

6、监督教练员按照规定完成学员培训任务。

7、为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全面的参考数据,加强对驾校及其车辆的宏观管理与调控。

8、配合教学主管人员,加强对学员培训的管理。IC卡信息和本人信息相同时才能进行学习和考试,防止代人学习和考试的现象发生。

9、负责对IC卡和学时记录仪的管理、维护及维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设备管理室内,做好记录数据的保存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填写学员登记表,档案,认真核查所需手续的齐全性。负责学校全体学员档案的建立、健全和保管。

3、定期对学员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负责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检查时,及时提供档案信息资料。

5、认真做好档案存放和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存放整洁有序、便于查找。

6、做好档案保管的安全工作,不得遗失,严禁泄露档案信息,做好电子档案的加密和备份工作。

7、负责到访学员的接待工作及解答疑问,态度和蔼可亲。

8、负责及时接听办公业务电话,及时准确解答学员疑问。

9、负责教材发放,协助办理学员照相、体检手续。

10、自觉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报名大厅工作守则

报名大厅工作人员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员的报名和业务咨询工作,其职责范围如下:

1、保持大厅卫生、整洁、美观。

2、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和品牌意识。

3、服务用语规范化、标准化,仪容仪表整洁、端庄、大方,工作态度严肃认真、热情和蔼。

4、积极学习业务知识,耐心解答咨询者的各种问题。

5、公开、公正按照报名顺序安排上车。

6、不得收受咨询者和学员的礼物。

7、每日要向校长汇报情况;要有预案意识,对意外事件既要做到坚持原则又要做到灵活,要及时向校长汇报。

第17篇:山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办理流程(试行)

一、项目名称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以下简称“机构考核”)。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三、实施主体及委托办理机构

山东省农业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限种植业范畴)。

指定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为山东省农业厅机构考核的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工作。

四、申请条件

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基本条件: 1.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或同等能力)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充足,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4.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5.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并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格式见山东农业信息网“下载中心”) ;

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3.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臵的证明文件;

4.质量体系文件 [包括:质量手册(全文)、程序文件(全文)、作业指导书(目录)] ;

5.资质认定情况 [包括: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电子版)、获得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表] ;

6.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每个类别1份);

7.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8.自我声明(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9.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同等能力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考核程序

1.申请。申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检测机构,需向山东省机构考核技术审查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初审通过后,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邮箱:sdncpjgkh@163.com,联系电话:0531-83179267,联系人:董崭,地址:济南市工业北路202号山东省农科院质标所,邮编:250100)

需要申请复查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技术审查机构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办理。

需要申请变更的,应向技术审查机构提交变更手续。证书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其组织机构(名称、法人)、工作场所、关键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技术能力(标准)等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技术审查机构视情况进行书面材料确认或组织现场确认。

2.受理。技术审查机构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做出是否受理的结论。可以受理的,将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可以受理但需补正申请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评审。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技术审查机构组织机构考核评审专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文审。文审合格者,由技术审查机构提报省农业厅,组织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文审不合格者,由技术审查机构反馈申请人,并说明不合格原因,申请人如需继续申请,应按相关要求完善补正后重新申请。现场评审及整改时间不计入机构考核期限内。申请人整改完成后,评审组长签署评审意见,报机构考核技术审查机构。

4.审批。省农业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提交进入审批程序,作出是否准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发证。通过机构考核的,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标志。考核合格证书包括证书正文和项目附表两个部分。

七、结果公告

对已获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分批次在“山东农业信息网”(http://www.daodoc.com)予以公告。

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理流程图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理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材料报送材料形式审查不通过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机构考核技术审查机构(省农科院质标所)现文场材料形式审查审评通过不审合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文审格文审意见文审评合格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审机构考核技术审查机构组评审(省农科院质标所)意见评审报告山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审批通过山东省农业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考核合格证书

审批未通过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承检机构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承检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承检机构,是指具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承担山东省农业厅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二章 机构遴选

第四条 申请承担山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有关资质;

(二)具备与承担的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

(三)能够保证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检验检测活动中无重大差错或责任赔偿案例;当年参加农业部或山东省农业厅组织的能力验证合格,近三年参加与检验检测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无不满意结果。

(四)诚信从业,近三年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无重大质量问题,未发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五)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与要求完成检验检测任务;

(六)能够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相关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条 山东省农业厅成立承检机构遴选工作小组,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山东省农业厅邀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承检机构遴选评审组,负责遴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承检机构的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通过遴选的承检机构,列入本年度承担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承检机构备选库。

第八条 遴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

农业厅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需要,在山东农业信息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发布遴选公告。

(二)申报

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评审

工作小组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遴选评审专家组,对参加申报的所有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审核、排序,必要时可现场审核确认。

(四)公示

经遴选拟纳入备选库的承检机构,由工作小组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第九条 除临时或应急监测任务外,原则上应从备选库中选择承检机构,任务量根据遴选排名、工作质量、飞行检查、结果复查、能力验证、盲样考核等事项确定。

第三章 监测工作

第十条 承检机构应当明确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样品抽取、交接、制备、保存、检测、质控、结果报告等工作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严格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三)不得将监测任务委托给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四)参加山东省农业厅组织的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技术培训;

(五)在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关键人员(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变更以及检验检测资质、能力变化时,应及时向省农业厅报告。

第十二条 按照抽检分离原则,监督抽查的抽样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承检机构配合抽样并负责检测;风险监测(例行监测、专项监测)抽样、检测均由承检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风险监测如需混样检测,抽样后按要求将样品集中,重新编号分配检测,并适时添加考核盲样。风险监测、监督抽查,适时安排样品复检。盲样考核或样品复检结果作为各机构承担监测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后,应按方案要求,对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按要求报送省农业厅及监测技术牵头汇总单位。同时,监测结果要通过《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平台》上报。

第四章 监测要求 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农业厅安排的监测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拒绝。

第十六条 承检机构不得瞒报、谎报、漏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有关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承检机构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承检机构应当规范资金管理,严格按预算开支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山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承检机构的日常监督与考核管理,监管形式包括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样品复检、盲样考核、飞行检查等,对承检机构工作质量、工作成效、工作纪律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承检机构下一年遴选及安排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承检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或从备选库中移除,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承检机构的申报:

(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贿赂、欺骗等手段参加遴选;

(二)在抽样、检验过程中接受被抽检单位馈赠,影响检验公正性;

(三)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

(四)未经批准或授权,将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擅自使用和对外公布;

(五)实验室间比对、盲样考核或样品复检结果不准确(结果一次不准确的,责令整改并提交整改意见;两次不准确的从备选库中移除);

(六)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

(七)检验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严重后果;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检查中发现承检机构在承担监测任务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通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承检机构遴选、考核、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风险监测工作,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和公正,制定本规范。

一、抽样

(一)抽样的准备工作

1.抽样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2.各任务承担单位在每次抽样前应组织抽样人员,根据监测方案,研究制定抽样计划、熟悉抽样技术、明确抽样工作纪律。

3.各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在抽样前准备好抽样单和抽样工具等物品,并由专人负责检查抽样工具是否洁净,避免造成污染。

4.任务承担单位应对受检市农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相应的调研,抽样地点及生产面积等要有代表性。抽样前应会同受检市的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方案要求,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本次监测具体的抽样地点。

5.各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监测方案中规定监测的农产品种类抽取。6.各任务承担单位在制定抽样方案时发现问题或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组织单位联系、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实施。

(二)抽样工作程序

1.原则上由承担单位主管领导带队完成全部抽样工作。各任务承担单位每次抽样不得少于2人,并具备一定抽样工作经验。

2.抽样人员应主动向受检单位出示有关监测工作正式文件、抽样人员工作证件、抽样工作单等。抽样人员应衣着整齐,态度端正,保持良好工作作风,树立质检机构良好形象。

3.抽样工作应由检测机构独立完成。抽样人员应亲自到现场抽样,不得由受检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取样。当地人员可陪同抽样,但不得干扰已定抽样方案的实施。对抽取的样品应据实付款。

4.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信息要齐全、准确,字迹要清晰、工整。经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人员或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签字或盖章。

5.抽样后,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尽快带回本单位处理。异地抽样距离较远的情况下,应尽快在有制样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样品应冷冻保存,防止样品变质。样品运输过程要进行降温处理。 6.样品一经抽取,在送达实验室检测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换,违者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7.样品到达检测单位后,收样人员应对样品进行认真检查,对样品数量、状态、质量、抽样编号及抽样单进行一一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

8.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要对当地农产品生产情况、农药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及时梳理汇总,供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9.遇到突发情况,要在及时汇报承检机构或主管部门的基础上,妥善处理。

二、检测工作

(一)总体要求

1.统一检测方法。严格按照省农业厅监测方案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检测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方法。

2.统一标准溶液。各承担单位应使用符合检测方法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及试剂。

3.统一判定原则。应统一根据方案规定的判定原则进行判定。

(二)检测工作的质量控制 1.检测前准备

(1)仪器设备检查。每次检测工作开始前,应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调整仪器工作条件,确保最佳工作状态。用标准溶液检查仪器灵敏度,对达不到灵敏度要求的仪器应及时维修,否则不得进行样品检测。

(2)试剂和药品检查。要分批次按检测方法对试剂进行检查,排除对检测结果的干扰因素,如有必要应进行处理后再使用。应检查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是否在有效期内。

(3)环境检查。检测工作中,应对实验室、样品储藏室、前处理室和仪器室等进行环境控制,保证温湿度符合检测要求。样品前处理室要进行控温,防止试剂的过度挥发,影响结果的准确性。

(4)器皿检查。农药残留检测所用器皿,使用前要进行清洗,防止造成交叉污染。

2.检测过程

(1)农药残留检测样品不得用水清洗,但要去除样品表面污物。所抽样品要严格按规定处理,充分混合后用四分法取样进行粉碎,分正、副样放入冷冻箱内-18度以下低温保存。处理样品所用的刀、板子、粉碎机等要一个样品处理即时清洗。称样时要将样品恢复至室温、充分搅匀后再进行称样。副样要规范贮存,待技术牵头单位确认检测结果没有问题后,再进行销毁处理。

(2)样品提取过程应严格按方法规定的固液比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比例。在提取过程中要保证提取条件的一致性,如提取时间、振摇幅度和频率等。 (3)在样品净化过程中,要防止浓缩时蒸干;样品一经定容应尽快测定,防止试剂的挥发和农药的降解,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4)样品在测定时,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规定,首先做试剂空白,每测定10个样品进一个标准溶液,至少每测定24个样品做一个添加回收率(应保证每天至少做一个添加回收率)。如发现回收率达不到70 %~130 %的范围时,该批样品必须重做。

(5)对超标或接近限量值的样品,应重新称2个平行样进行测定,并使用质谱法或双柱法进行确认。在用质谱法进行确认时,视农药残留量的高低,可对样品进行浓缩,并要进行相应净化处理,防止杂质干扰影响结果的判定。

3.检测过程出现问题的处理

检测过程中出现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问题时,检测人员应根据相应工作程序,及时报告技术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测:

(1)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停水、停电或仪器故障时; (2)在检测结果离散度较大时;

(3)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合理异议,主检人员解释不清时。

(三)检测工作质量保证措施

1.实验室内部考核。除按方案进行回收率检测外,各承担单位质量保证负责人在承担每次风险监测工作时,应进行1~2次盲样添加考核。

2.各承担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管理体系要求,制定并落实保证检测质量的工作措施。

3.外部质量控制。风险监测适时采用混样检测形式,抽样后按要求将样品集中,重新编号分配检测,并适时添加考核盲样。适时安排样品复检。盲样考核或样品复检结果作为各机构承担监测任务的重要依据。

三、检测原始记录的校核和审查

(一)检测人员要认真填写原始记录,不得事后追记。字迹要工整、清晰,信息要完整,应具有可追溯性和重现性。

(二)风险监测的仪器图谱应打印并附在检测原始记录表之后。校核人员要对空白试剂、标准溶液和样品的图谱进行审核,对检测结果重新进行计算确认,并检查结果的有效数位和检测项目。

(三)审查人员应对原始记录进行全面的审查,对检测依据的正确性、原始记录有关信息与任务通知单的一致性、数据转移、计算公式、计算结果、数字修约、有效数字位数、法定计量单位、平行误差、更改及原始记录书面质量进行审核。

四、检测结果的汇总

(一)任务承担单位要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如实报告监测结果,不得弄虚作假。要按监测结果数据库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信息。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突出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和对策措施建议。在规定时间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用纸质和电子文本传报汇总单位。同时,要通过《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上报平台》进行数据上报。

(二)承担汇总工作的单位要对检测结果加强检查,做好审核、分析、汇总工作,按时完成总结报告。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各任务承担单位联系,了解情况,必要时上报省农业厅。

五、工作纪律

(一)抽样工作纪律

抽样人员要廉洁公正,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抽样人员的差旅和食宿费用自理。抽样应严格按预定方案进行,抽样人员不得擅自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扰抽样工作。

发现抽样人员有违规行为时,抽样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予以纠正,及时挽回影响,并对责任人予以处理。抽样工作一经结束,未经省农业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进行补抽或重新抽样。

(二)检测工作纪律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任务通知单的要求,按时完成检测任务。不得随意编造、更改检测数据,不得瞒报、谎报、漏报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不得将监测任务进行分包、转包。

(三)保密纪律

监测结果由省农业厅统一通报或公布。任务承担单位人员应对检测结果保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透露检测结果。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一经查实,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处罚。对于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要求的,由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监督抽查的行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客观和公正,制定本规范。

一、抽样要求

(一)抽检分离 1.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 2.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执法人员具体实施。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并及时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4.检测工作由省农业厅遴选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具体承担。

(二)样品制备及封存

1.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以下简称正样)、一份用于需要时复查或确证用(以下简称副样)、一份作留样备用(以下简称备样)。封条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样单位签字或捺印。

2.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3.正样和副样交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备样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保存,保存条件应在-18℃以下。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检测机构保存。

4.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正样和副样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三)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省级农业部门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检测要求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采用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具体按监督抽查下达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2.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按文件要求时限完成检验任务。

3.监督抽查任务不得分包、转包。

4.其他检测过程、质量控制、记录审核、结果汇总上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见《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三、结果处理

(一)检测结果告知

1.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合格的不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需附检验报告。

2.检测结果合格的,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被抽查单位。

(二)不合格检测结果确认

1.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检测数据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进行结果确认。结果确认时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当面递交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当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

2.被抽查人应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的回执,并于接到通知书5日内将回执寄送或传真至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执法机构,逾期则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三)异议处理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法律法规对申请复检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复检要求

1.省农业厅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通知检测机构和复检申请人。

2.复检由省农业厅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原则上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3.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四、工作纪律

1.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对象和产品必须严守秘密。

2.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3.检测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测结果和分析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4.检测机构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5.监督抽查承担单位和参与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抽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7.检测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将依法给予处分。8.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18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岗位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岗位职责

1、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

2、拟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4、承担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

5、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认证、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6、拟定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体系规划、生产标准;

7、定期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对全县农产品市场的管理工作。

8、承担或参与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行政技术执法,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9、负责县域“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和修订及验证工作;

10、负责组织农业各产业的质量认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19篇:检测机构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等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全所上下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指导,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为目的,以技术机构整合为契机,齐心协力,努力拼搏,积极开拓进取,全方位高质量的开展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较好的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计划,达到了既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现将我所上半年的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抓机构建设,提高综合实力

今年上半年,按照国家局、省局关于技术机构整合的有关要求,市局决定原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与市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站整合为菏泽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整合后的特检所,在机构及人员,管理与服务,仪器环境和检验质量等方面狠下功夫,严格管理,优化配置,取得良好的开端,为下一步检验检测机构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我们把检验工作和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真正做到了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人员上下班严格考勤,奖勤罚懒,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组织纪律性;对检验人员日常学习进行定期考核,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档案并和奖励挂钩,以促进检验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完善环境卫生轮流值日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的意识;对检验工作质量跟踪走访、信息反馈,以促进服本文来自文秘之音,]务意识的提高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对检验报告书进行考核,以促进检验工作改进和质量上的提高;对检验人员加强日常安全教育,以杜绝检验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的内部管理和考核,使我所精神面貌明显改善。于此同时我们着手修订机构合并后《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系列的质量管理文件,并且在具体工作中按照新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进行试运行,通过运行不断修订和完善,现在,新的质保和安全体系已基本成熟。

坚持以人为本,通过业务学习、外出培训等方式全面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今年上半年,我所先后派出人参加了国家、省局组织的各类业务和检验员资格培训班期,通过培训考核,先后有人通过了、探伤资格,人通过了锅炉检验员资格,人参加了全国电站锅炉高级培训班,检验工作质量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

加大检验仪器设备等资源建设的投入,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可靠。上半年,我所投入万元购置了空气压缩机,投入万余元装修了新的办公场所,预算投入的万余元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电教化设备也在陆续到位。先进的仪器设备为我所的检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整洁的办公环境、热情的服务为前来我所联系业务的客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狠抓定检率,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事关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局,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我们从提高定检率入手,通过突重点、攻难点等方式,加大检验检测力度,把检验检测工作覆盖到每个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确保安全生产。

我们把人员密集区的锅炉、电梯、易燃易爆介质和剧毒介质的压力容器作为重点特种设备,把电厂、商场、学校、化工生产企业和药厂等使用单位作为重点监控目标,动态管理,确保在检验周期内及时检验,严把检验质量关。对检验中发现的设备隐患及时发检验意见通知书,督促其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及不认真落实整改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时报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处理。同时,我们还定期不定期的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确保其安全运行。

我们把那些领导安全意识差、不认真落实检验工作、人为检验与不检验无所谓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工作的难点,通过发催检通知单,积极宣传特种设备监督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检查、稽查机构配合等方式,让使用单位真正体会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必要性,领略到国家队特种设备监督与管理的严肃性。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绝大多数对检验工作有抵触情绪的使用单位落实了检验工作,确保了再用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针对特种设备定检率不高的问题,我们在月份组织专门力量对未检的特种设备进行突击检验。我们的检验人员根据检验工作的种类,按南四县一区和北四县一区兵分八个小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所里组织专人及时从特种设备金质管理系统列出未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的具体数量,合理调度检验工作。同时,把检验数据及时录入金质管理系统,确保定检率的提高。

今年上半年,我所和交通部门联合,开展了对危化品车的专项检验工作,通过检验消除了事故隐患,确保了安全运行。同时我们还积极把检验工作往外地拓展,我所受理了济宁有关部门委托的无缝钢瓶的检验,容器一室受理了江苏丰县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不仅增加了业务收入,而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往往与操作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人员的违章操作存有很大的关系,有些甚至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提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我们认真开展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上半年,我们共培训各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余人,有效地减少了特种设备的违章作业。

通过以上做法,收到了显著的效果。今年上半年,我所共完成锅炉定期检验台,产品监检台,安装监检台;完成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台,产品监检台,安装监检台;检验液化汽罐车辆;检验危险化学品车辆部;检验无缝钢瓶、液化气钢瓶只;检验压力管道米;校验安全阀只;评审充装机构个;电梯定期检验台,验收检验台;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台,验收检验台;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辆。特种设备的定检率为,其中重要特种设备的定检率为。截至月日,上半年总计收入万元,是去年同期的倍。有力的确保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平安菏泽”的建设。

三、以热情服务促行风建设,树立特检机构新形象。

通过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深入开展行风建设年活动,我所人员清醒地认识到,特检机构只有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广大使用单位,才能一步步发展壮大。为此,我们开展了广泛的为使用单位服务活动,是热情服务渗透到检验工作的各个环节。

锻造铁的作风,规范服务行为。特检技术人员通过特检工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的大小,靠是否树立了亲和力的特检形象来规范检验工作行为。积极开展“微笑服务、高效服务、主动服务”彻底摈弃过去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现象。

苦练内功,提升服务经济的能力和手段。我们以“科技强检、人才兴检”为目标,在强化特检人员专业知识充实,提升人力资源素质;改善设备,提升特检机构的资质和设备仪器现代化水平,扩大检测项目覆盖率,提供人力资源支撑上下功夫,为服务地方经济提供支撑平台。

第20篇:检测机构自查报告

北京XXXX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自查情况报告

北京消防协会:

为响应北京市规范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行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我公司立即召开了专题会议,安排自查计划,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及《北京消防协会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行业管理办法》、电检分会《工作细则》、《自律守则》相关规定,自查工作从检测活动规范性,制度建设,保障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现将我单位现将我单位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测活动规范性。

1、我公司依法注册并进行合法有效登记,实验室在登记(注册)地点执业,未在异地设立分支、代理机构。我公司检测中心主要承揽电气防火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具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2、我公司严格按科学、公正、准确的方针进行检测,做到了不伪造检测数据,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工作按照资质证书认定范围进行,没有发生超出资质范围的检测,检测报告均按要求加盖资质证书对应的印章,并经授权签字人批准签字。

二、制度建设,保障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1、我单位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检测管理体系文件和制度,建立并及时修订质量手册、管理程序文件和试验作业指导书。同时建立了试验人员上岗制度,试验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质量检测责任制和相应考核、奖惩等制度,制度文件均在受控范围之内。

2、我公司检测室明确了试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均进行了书面文件任命。检测中心的管理部门有明确质量管

1 理、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职能,业务检测室划分和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各部门能够按照职责认真开展工作,保证了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3、一直以来我单位认真开展内审和管理评工作,促进各项工作持续改进和发展;制定了期间核查、监督检查、人员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公司检测中心定期开展了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实验室质量管理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审核。监督检查起到了规范程序和纠正不足规范检测工作的作用。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内审范围覆盖了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审管理、管理评审、检测能力等全部要素及全部部门。管理评审的范围涵盖《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内容,有文件化的输入报告,管理评审做出的规定得到有效落实。检测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按计划能够认真实施,检测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人员技术能力满足检测岗位要求。

4、按计划进行核查和检定/校准;自校准的仪器设备制度有溯源图和校准规程,且记录、报告齐全;定期开展了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保持了设备的准确、可靠、稳定。同时,公司检测中心根据检测业务需要,配备了对应的标准物质。公司检测中心严格管理试验标准物质、供应品的采购和验收,做到进场物质检测报告、合格证、说明书齐全,同时进场验收认真核查保质期和物品状态,做到先校验再使用。公司检测中心严格控制检测环境和条件,试验人员能够认真记录检测环境条件,各检测室布局合理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温度控制和湿度调节设备配备齐全有效,保证了环境条件满足规范要求。

5、经对部分检测报告进行抽查,我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记录格式正确、信息充分;检验结论用语正确,没有出现虚假数据或虚假报告。检测所用规范、标准、规程现行有效;到目前为止,我单位所开展的业务中未涉及分包项目和检测的偏离。

6、我单位制定有内部质量控制方案和实施计划,到目前为止, 2 组织内部人员比对1次,参加了检测部组织的仪器比对试验1次,比对结果偏离值在有效范围内。通过比对工作验证了设备和人员能力,进一步提高了相应检测业务的规范性。

7、我单位关于客户意见、申诉投诉的制度健全,渠道畅通,到目前为止未出现申诉、投诉现象。

8、结合我公司检测中心的管理,对管理软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定期请软件技术支持单位对管理软件进行维护,保证了管理软件的运转正常。

本次自查活动,也暴露出了我单位在管理活动和检验行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均进行了及时的改正,促进了我单位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实验室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经常性的工作,我单位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准,进一步规范自身管理,经常性的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提高检测和服务水平,为我市消防安全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报告

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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