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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恐怖融资工作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0-26 08:32:04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反恐怖主义融资

一、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谈论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就要介绍其现状以及国际上现有的有效斗争手段。但是首先,需要介绍洗钱活动本身。洗钱是一项涉及大量资金的犯罪活动。应该明确的是,大部分犯罪都是以谋利为目的。与经济犯罪相比,其他原因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数量微乎其微:谋取经济利益是犯罪的首要原因。

通常,犯罪行为越是跟金钱关系密切,犯罪分子越是大胆和危险。由此,精于筹划的犯罪组织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正是这种犯罪组织给社会带来了特别重大的危害,远非一桩自行车盗窃案那么简单。举例来说,一个人偷了一辆自行车,他的行为固然是犯罪,但对社会远构不上什么威胁。但如果是一个有组织网络的犯罪团伙偷了十辆车,这对社会来说就是一个风险,因为从这些被盗车辆获得的金钱将集中于少数人手里,变成一股强大的力量。由此得出结论:正是经济实力的积累构成了犯罪组织的危险性。 这些钱最初是现金,犯罪组织将其存在银行。从这一刻起,这些钱注定会经过一系列的操作,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游遍全球,同时不停转变法律身份,但最终会从银行出来。一旦这一洗钱过程完成,这些钱就将重新被投入到一些不动产中,比如买入一些企业。接下来,这些企业就能赚钱让犯罪组织享用了。

这就是洗钱的流程。这一过程中,始终要搞清楚的是经济犯罪的三大基本要素:犯罪分子、犯罪行为和金钱。这一“分子链”里的薄弱点就是金钱。事实上,通过钱,有可能同时找到犯罪行为和罪犯。通常,犯罪所得本身就是犯罪的证据。在一些毒品走私中,毒品的痕迹可以从钞票上觅得,从而证明金钱和犯罪的关联。在其他领域中也有这种情况。 另外,因为金钱与犯罪分子之间存在着直接联系,这笔钱就是确认犯罪分子身份的最佳手段。的确,如果犯罪分子希望享用这笔钱,他就必须亲自提取。于是他就试图消除自己与犯罪之间的关联,还有犯罪和赃款之间的关联,最终消除他本身与这笔钱之间的关联。这就是所谓的洗钱程序。

今天,仍存在着获利犯罪,即传统和典型的犯罪,如盗窃、贩毒、贩运人口……但也存在着更加狡猾的犯罪——金融犯罪,其形式可以从最简单的诈骗、滥用信任,到最复杂的、最缜密的,如股市犯罪或企业犯罪。

在这些犯罪之外,还有逃税和税务欺诈。有必要区分这两类犯罪,因为正如此次20国峰会中所见,该犯罪正日渐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中心。反税务欺诈和反洗钱斗争往往密切相关。然而,这两种犯罪形式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这个区别来自于资金的源头:税务欺诈的资金本身起初并不来自于犯罪行为,而这项活动将资金变成了“脏钱”。税务欺诈的资金来自于完全合法的收入,如商业或医疗服务的收入,即“干净的钱”。但是,进入到和洗钱同样模式的程序中,这些钱就变成了脏钱。犯罪所得金钱的最根本问题是,这些财富的积累使得犯罪集团异常强大,也异常危险。我们所说反洗钱斗争的对象就是这个洗钱的流程。

接下来,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即“为什么犯罪分子想把这笔钱隐藏起来”?第一个企图就是要掩盖这些财产的非法来源。其次,就是要抹消他和钱之间的联系。最后,犯罪分子企图躲过警察和司法机构的罚没。

现在我们来具体谈谈犯罪组织使用的洗钱手段。犯罪分子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将非法获得的现金转换成其他货币形式。要知道,犯罪资金总是以现金形式存在的,因为没有人用支票或信用卡来支付毒品走私费用!这笔现金非常危险,还可能很占地方:研究估算指出犯罪现金交易中现金体积可能非常大,甚至可以装满整整一个集装箱。这么大体积的现金很容易被发现。传统上走私分子首先进行的行动是将这笔钱拿到银行去,存到一个户头内。从此时起,洗钱的程序便开始了。起初钱一般是在不同国家之间流动,主要是些金融和避税天堂国家。这些资金传统上会转换法律身份,即逐步变为支付款、贷款等不同形式,由此形成了犯罪资金三重流动:实际流动、地理流动和法律身份流动,甚至可以说司法身份的流动(参见后文解释)。

洗钱机制本身包括三个目的:其一,给这笔钱加上“保护壳”,使其变得秘密,直至完全匿名。避税天堂国家实行的银行信息保密制度就使这个目的成为可能。其实,就是将这笔犯罪资金汇入实施银行信息保密制度的国家,由此,银行从不向警察提供任何有关该财产来源的信息。其二,是使这笔钱在法律上保密。这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身份不透明的实体来实现,如有些皮包公司当中,几乎无法确定谁是这笔钱法律上的受益者;另一方面,这可以通过将资金的法律属性改变来实现,即使看起来就像是完全合法的交易获利,如支付某一款项或归还借款等。其三,司法“保护壳”。实际上,这笔钱在国家之间流动时,洗钱人倾向于将其转入完全拒绝国际司法合作的国家。有此屏障,即便没有银行信息保密制度或者现有法律手段不透明等屏障,也无法获得这些财产来源的信息。从此时开始,钱便可被视为“洗过”,即无法再追查其来源或证明犯罪分子与赃款之间的联系。

犯罪组织将要用这笔钱进行投资,有三种可能的模式:首先,它可以将其投入奢侈品消费,买游艇、豪华车、高档衣服、去著名滑雪圣地度假等等;第二种投资的方式被称为“良家父”型投资,即所有人都可能进行的、比较保险的投资,如存款或购买知名大公司股票等;第三种投资方式是投入洗钱机器,如赌场。由此,犯罪组织会选择传统上人们用现金付款的企业或者生意进行投资。这可以使他们得以将赃款逐步兑入正常收入,由此转换为合法商业收入。赃款就是这样直接被洗干净的。这就是为什么犯罪组织主要投资赌场、酒店、餐饮店的原因,有一个案例就是著名的“比萨饼连锁店”。

“洗钱”一词就来自于洗衣店,因为起初在芝加哥,黑手党组织向洗衣店投注资金,人们通常在洗衣店付现金。毒品走私来的钱被投入这些店中,随即送到银行,作为商业收入堂而皇之地被存进银行,然而,其中就包含了贩毒赃款。这些向“洗钱机器”的投资不仅是洗钱的手段,而且有另一个作用,就是成十倍地增加了这些洗钱组织的工作能力。洗钱机制自我完善了。 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针对毒品的斗争,当时决定要阻止犯罪分子再把赃款存入银行。的确,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从第一个步骤就切断洗钱的链条:即钱被存入银行的时候。于是,银行被要求辨认客户身份,记录所有银行操作,向有关部门通报所有可疑交易。从那时起,犯罪组织再也不能向银行存钱了。 但是,这当然没有阻止犯罪组织继续洗钱活动。它们找到了其他的手段让赃款进入金融运作体系之中:这主要是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现的。它们不再把钱送到银行,而是拿到保险公司、股市、货币兑换所或者金融中介机构。这就是反洗钱斗争的第二个阶段,即犯罪组织利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阶段。于是,那里也开始实施客户身份辨认、交易操作全记录和通报可疑交易等措施。

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门的关闭,犯罪组织转向了非金融机构,如赌场、酒店、餐饮店或者寻找非正式中介机构、中间人,这些中介收取佣金,通过地下转移机制将一笔现金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在中东和东南亚,这种中介机构特别的多。这个流程就是将一笔钱交给某个中间人,该人将在另一国给付同等价值的钱,而不会产生金钱的实际移动。钱还在国内,但是通过这个中介网络,其资金使用权转移到了马来西亚、索马里或者世界上其他国家。这个机制通常被恐怖组织使用。

另一种规避金融机构转换现金的手段是借助珠宝、贵金属商。这些商人通常在出售黄金、宝石的时候,接受现金。这样的交易完全没有登记,让赃款完全脱离资金形式,而珠宝贵金属在各国间可以轻松地转化成钱。

反洗钱的手段包括在一些非金融机构内建立客户身份认证、交易记录和可疑交易上报等机制。然而这并没有让犯罪组织灰心丧气。无法将犯罪所得赃款存储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它们就开始了非现金抵付的犯罪交易。今天,越来越多的犯罪组织采取非现金交易,交换其他形式的财产,这可能是黄金、钻石,也可能会是武器或者干脆就是消费商品,如电冰箱、烟、酒等。最有名的案例就是圣彼得堡的犯罪组织向哥伦比亚一个犯罪组织购买了大量的可卡因,他们用一货船的伏特加酒来付账,这批酒在巴拿马免税区内卸货销售。这样的交易中,没有现金出现,只有伏特加,这些酒随后被皮包公司在南美销售。这笔钱和这个渠道不仅使得哥伦比亚的犯罪组织得到货款,还同时享受到了关税上的优惠。我们还能够举出更极端的、类似逸闻一般的例子:美国和哥伦比亚之间,一个犯罪组织用黄金来支付赃款,他们把黄金熔铸成了钳子、榔头之类的工具。这些工具出口了,让出口公司还获得了增值税的退税。而这根本就不是一笔贸易,而是为了支付毒资。这个案件还同时构成了增值税退税欺诈。犯罪组织的想象力是没有尽头的!

那么为什么人们选择了针对洗钱行为进行斗争,而不是直接打击犯罪组织呢?因为人们意识到,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犯罪组织实力的显著增强(如拉丁美洲的毒品集团),传统的打击有组织犯罪手段收效甚微。另外,资金是犯罪组织的致命弱点。在法国,一谈起犯罪,人们爱说:“找到那个女人!”这里我们同样可以说:“找到那笔钱!”因为钱可以让我们顺藤摸瓜,找到犯罪组织。

反洗钱斗争是一种针对最强大的、对社会威胁最大的犯罪组织的专门打击手段。这项斗争有两个目的:其一,震慑犯罪;其二,维护经济和金融稳定。

从震慑犯罪角度看,是要加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效率,即削弱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但是,目的本身也包含通过网络自身及其金融资产获得打击犯罪网络的证据。要指出的是,在这些目的中,没有出现没收犯罪资金。其原因是,没收犯罪资金是一件好事,但是本身不是目的,我们常常会遗忘根本目的。当人们没收犯罪资金的时候,往往只做了一半工作。真正的目的是找到犯罪组织。这就是为什么,当人们自认为可以确定犯罪组织的涉案金额,可以论功行赏的时候,就搞错了目标。 在震慑犯罪的目的之外,还必须注明经济金融目标。这个目标是为了保护金融体系的完整性,与洗钱流程的负面经济影响作斗争,最终通过预防措施,保证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这些目的比起震慑目的来,似乎显得更加虚幻,直到金融危机到来的那一天。贝尔纳·麦道夫不太高明的金融诈骗案典型地证明了犯罪对金融体系信心的摧毁作用。

现在要谈谈第二个问题,即反恐怖主义融资问题。有人会问,既然反洗钱斗争和反恐融资不是一个组织形式,为什么要将二者放到一起来谈?的确,恐怖组织融资和犯罪组织洗钱有很多的区别。恐怖组织手中的资金不一定是犯罪资金,恐怖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管理多种来源的大规模经济实力。基地组织的例子就是证明,因为这个恐怖组织有三到四种不同的资金来源。

恐怖组织的第一种资金来源就是犯罪所得。在这方面,它与犯罪组织没有区别。一般而言,我们可以认为恐怖组织的至少半数收入来自于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是带有恐怖组织特点的,因为每个组织的特长不同:基地组织多从其在阿富汗的鸦片交易中获利;但是我们看到在欧洲的犯罪组织,如西班牙的“埃塔”和科西嘉恐怖组织喜欢通过敲诈勒索获利,即在本地企业和个人身上敲诈钱财;其他犯罪组织通过绑架获得赎金,比如拉美和高加索恐怖组织。 对于恐怖组织来说,还有其他的收入来源。最传统的是国家提供的资金,特别是在冷战时期,这种资助方式很流行。两个阵营习惯于支持恐怖组织,企图颠覆对方,如我们所知,意大利“红色旅”组织就是东部阵营支持的对象。冷战结束后,这些资金来源逐渐枯竭。人们于是发现恐怖活动和有组织犯罪之间的关系有所增加。近期,我们发现国家资助的恐怖活动有所抬头,伊斯兰极端主义组织的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某些国家提供的。 恐怖组织的另一传统收入来源是海外侨民资助。许多情况下,恐怖组织从本国或本运动在海外的社群中获得资金。这笔钱被提供给为本国独立或其他理由而斗争的恐怖组织。比如爱尔兰共和军的传统收入就是这个模式:这个爱尔兰革命组织资金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就来自于在美国的爱尔兰侨民。泰米尔猛虎组织也同样,还有一些新兴国家在欧洲的侨民社群提供给恐怖组织活动资金,如库尔德人运动。

所以说,恐怖组织融资手段非常多样。它和犯罪组织有着一个根本的区别:犯罪组织的唯一目标是获利。对恐怖组织而言,获利只不过是实现某个事业或目标的手段。于是人们一定会问,既然两类组织特征不同,动机不同,为什么要用和打击洗钱活动同样的手段来打击恐怖组织呢?首先,这两类组织从A点到B点转移资金的渠道是相同的。其次,有一个共同的需求,即需要打击恐怖/犯罪组织经济实力的积累。基地组织之所以能威胁全球,就是因为它积累了足够的经济实力,足以对我们的社会构成根本性的威胁。最后,反洗钱的政策和反恐怖组织融资的政策完全相同,因为它们的根本目的是一样的。但是,恐怖组织融资和洗钱活动本身还是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二、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国内司法环境取决于每个国家自身,然而,我们应该从国际的层面考虑,因为各国反洗钱斗争机制的相互协调已经越来越成为趋势。

反洗钱斗争有两个前提:首先是建立保证金融交易透明度的机制,这就为第二个前提——建立预警机制——创造了条件。洗钱犯罪是一种国际现象。洗钱的最初活动就是把钱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因此有必要在所有国家建立协调一致的反洗钱机制。如果某一个国家没能建立这种机制,赃款就会不可避免地涌向那里。这也是反洗钱斗争必须国际化的原因:必须要协调各国现有的法律和实践,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并使其更为有效。同时还要保证在国际范围内存在举证、追诉和没收的机制,例如司法程序或没收财产的转移机制。

20世纪80年代末,人们发现哥伦比亚的贩毒组织,如麦德林和卡利,不仅对哥伦比亚构成严重威胁,而且成为全世界的难题。这使得各国开始思考如何加强国际反洗钱斗争的手段,并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协议。这主要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公约和建议。尽管这意味着浩繁的工作,但犯罪组织却不得不每每采取新的对策。每项协议就如同关闭了一扇通往洗钱犯罪的门。不过,通常是犯罪组织已经得逞,才亡羊补牢。因此,预防性斗争才显得更为重要。 国际反洗钱斗争的基础性文献是198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该公约首次提出了洗钱的定义。它要求各国建立针对该违法行为的法律。需要指出的是,1988年公约为洗钱做了定义却没有使用“洗钱”这个术语,因为该词当时并不存在。当时,不仅在立法领域内没有“洗钱”这个术语,而且在各国的法律术语中也不存在。但是这一理念还是被定义下来了。因为所有的国家都必须首先在我们所说的“洗钱”方面达成一致,才能建立互助机制,以便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1988年公约要求签约国(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批准该公约)相应建立司法追诉机制,尤其是没收洗钱赃款的制度。 没收从洗钱或违法行为获得的财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问题在于需要知道哪些是应该或能够没收的。例如,没收从贩毒中获利的钱是必然的。但是,假设这笔钱被用来买一栋建筑,其中一部分资金来源于贩毒,另一部分则是合法收入,那么我们可以没收这栋建筑吗?假设来自贩毒的钱被用来购买了商店并且该商店盈利,那么这些利润也可以被看作是洗钱的赃款吗?1988年公约回答了这些问题并要求各国不仅没收贩毒的收入,并且还要没收从该收入的间接获利或混入其中的钱。

如果各国之间没有合作的话,所有这一切努力都将付之东流。1988年公约规定各签约国有合作的义务,即使两国之间从未签署任何双边合作协定。这就意味着一个国家不能以没有合作协定为借口拒绝合作。1988年公约要求签约国对所提出的合作要求予以回复并列举了所有可以拒绝合作的情况。

此外,公约还建立了引渡、罪犯移交和司法程序移交机制。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该公约是反洗钱斗争的基础性文件。但是该文件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首先,这是一部刑事公约,这就意味着它只能对洗钱行为进行追诉而无法建立可以识别洗钱活动的警报机制;其次,该公约局限于反毒品洗钱斗争;最后,该公约没有规定向犯罪发生国归还资金财产的措施。 作为1988年公约补充的是另一个基础性文件,即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针对反资本洗钱提出的40条建议。创建之初,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只有十几个成员国,目前已有34个国家和组织加入,其中包括中国。这一文件从最初的建议集已经在实际操作中演变得与公约具有类似的价值,尽管这40条建议还没有以公约的形式规定下来。这40条建议是1990年《维也纳公约》之后立即通过的,并由此设立了禁止赃款流入银行的机制。 目前针对赃款进入银行问题存在三种机制。首先,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银行有义务识别所有客户的身份,而此前通常不会这样做:以前银行可以开匿名账户,现在则不可以;其次,交易记录保存制度。银行必须保留所有的金融交易记录档案,以便对已经完成的交易进行追溯;最后,这是最重要的或许也是最难以实施的一个机制,即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银行必须要向有关机构声明所有可疑的交易。在一些国家,根据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最初的建议,还有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如金融交易以现金形式进行并超过一定数量,银行必须特殊记录或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制度,因为没有任何针对“可疑交易”的定义。造成这种空白的原因在于可疑交易与很多因素有关。如果一些因素发生了变化,那么在一种情况下是完全合法的交易,在另一种情况下就可能是可疑的。例如,某人把1万5千美元现金拿到一家银行,要求把这笔钱存入自己的账户并汇到巴拿马。如果这个商人是巴拿马裔,并且银行知道他做的是完全合法的生意,那么他这样做就没有什么可疑。相反,如果是一个退休者,申报收入很少,亦无其他收入来源,且从未涉足巴拿马,突然想要寄1万5千美元到巴拿马,那么这笔交易确实值得怀疑。如果他定期重复这样的行为,把钱存入同一个账户,那就更为可疑了。然而,了解这些情况的正是银行,需要银行雇员来判断哪种情况是可疑的,哪种情况是正常的。 因此,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设立了与该义务平行的另一项义务,即著名的客户信息了解义务。这一义务要求银行不仅要了解客户的身份,而且要了解他的职业,以及他的金融交易是在什么情况下进行的,因为依靠这些客户信息可以判断交易是否可疑。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40条建议和1988年公约构成了反洗钱斗争的两个基础。前者保证了对犯罪资金流的辨认,后者则保证了国家间的对犯罪资金的追查和合作。然而,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40条建议和1988年公约遇到了同样的困难:一方面,它只针对贩毒资金;另一方面,这些义务只对银行有效。因此,必须修正这40条建议。先是在1996年,40条建议的行动领域扩大到其他犯罪;而后,非银行领域的其他金融机构交易也被纳入40条建议管辖范围内。

与此同时,各国协商制定了一项针对有组织犯罪的公约。该公约包含了上述原则性义务:公约对洗钱进行了定义,规定了没收或扣押义务以及国际合作义务,并将行动领域扩展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所有违法行为。 不久之后,各国协商签订了一项反贪污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特意援引了有关反洗钱斗争的所有要素,并要求各国为实现反贪而建立反洗钱机制。这份文献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方面,该公约表明了反洗钱和反贪污斗争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这是第一个形成机制,确保被追缴贪污财产归还腐败犯罪发生国的公约。

同时,因为犯罪组织的策略已经发生了变化,有关反洗钱40条建议的完善工作也在继续。犯罪组织开始在保险市场投资。1996年,非银行金融组织也被纳入40条建议规定的范围内。由此,犯罪组织开始在金融系统以外洗钱。

2003年,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条建议的第三版得以通过。在该版本中,有义务报告可疑交易的范围扩大到非金融人员和企业,例如宝石商、贵金属交易商、房地产商等。此外,在40条建议的条款中还补充了针对公众政治人物的特别条款。这是指在任期内有可能受到腐败侵蚀的人,他们具有政治授权,如议员和大城市的市长(很明显,从反贪斗争的角度来讲,他们得到的政治授权需要达到一定的级别才有意义);公众政治人物还包括高级官员、高级公务员、高级法官和军人。对公众政治人物名下的金融交易,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1988年公约特别指定的人员有细致检查、保持警惕的义务。

15年间,在建立国际机制方面,我们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这些机制要求各国通过立法来打击洗钱。因此,今天洗钱对犯罪组织来说变得如此之难,以至于这些组织不再用钱交易,而倾向于以消费品作为犯罪活动的报酬。最近在墨西哥的发生了一个案件,一个犯罪组织由于无法将贩毒得来的钱投资,只能眼看着钱在屋子里发霉却束手无策,因为这笔钱既不能存进银行,也不能运走。

这能说明我们已经取得了反有组织犯罪斗争的胜利了吗?显然,我们离目标还很远。我们所做的一切还不能消除有组织犯罪,或消除犯罪本身。如果认为我们所进行的工作和司法的终极目的就是消灭犯罪,那是乌托邦式的幻想,是不可能的。我们不得不继续同有组织犯罪共同存在于社会中,就像我们必须接受地震、洪水这样的自然灾害一样。然而,我们可以做的,是将这些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让实施犯罪更为困难。司法官的工作就是使犯罪分子的日子越来越难过。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在反洗钱领域内的工作已经取得了成效。

三、反恐怖主义融资的斗争

我们会发现这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主要是从2001年“9·11”事件后开始的。这场袭击使得国际社会意识到,一个恐怖组织竟然拥有如此巨大的经济实力,以至于可以形成对全球的威胁。然而,奇怪的是,国际反恐怖主义融资的机制却在“9·11”事件前就已经建立了。

1999年,联合国通过了第一部命令各国扣押塔利班财产的决议,即联合国安理会第1267号决议。此外,联合国反恐怖主义融资公约也于1999年生效。该公约获得通过的故事是非常有趣的。当各国代表在纽约讨论该公约时,世界各国对反恐怖主义融资几乎没有兴趣。法国根据1267号决议提议打击恐怖组织的财产,以期限制恐怖主义发展。该提议由于其可行性而得到了各国的支持。公约的协商没有激发起人们的热烈讨论,却使它获得了最终的成功。由于公约没有引起热议,因此很快得以签署。公约的签署几乎没有引起争论或反对。公约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却从未有人大书特书。因为现存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通过对恐怖活动的定义实现的,而各国从那以后再也没能就定义方面取得一致。实际上,为了使得各国能够在反恐领域内合作,就必须对“恐怖分子”有相同的定义。然而,以色列认定的恐怖主义在阿拉伯国家眼中可能并非如此;而西班牙认为的恐怖主义可能也得不到巴斯克居民的赞同。每一个国家对什么是恐怖主义、什么不是恐怖主义都有自己的理解,这就使得各国在恐怖主义定义问题上达成一致变得极为复杂。

1999年公约没有对恐怖主义本身给出定义,而是对什么是恐怖主义活动进行了定义:“意图致使在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或任何其他人死亡或重伤的任何其他行为,如这些行为因其性质或相关情况旨在恐吓民众,或迫使一国政府或一个国际组织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该公约及该定义都得以顺利通过,但仍然没有引起各国的关注。以至于2001年,也就是“9·11”事件发生的那一年,只有4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

“9·11”事件发生后,150多个国家先后批准了该公约。然而,有趣的是,此后各国试图协商一部关于恐怖主义的公约,但都无功而返,原因是各国始终无法在恐怖主义的定义上达成一致。1999年公约最终包括了1988年公约和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40条建议建立的机制,但只针对恐怖主义及其经济活动的斗争。继该公约之后,联合国安理会又通过了多项决议。这些决议列举了恐怖组织或是恐怖分子的名字,并要求,无论该项犯罪在本国刑法中是否成立,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都务必扣押其财产。 与反洗钱斗争的成果相比,反恐怖融资的成果不甚明了。因为恐怖活动和金钱之间的关系远比犯罪和钱之间的关系复杂。犯罪组织为利益而生,其存在的理由就是逐利,这是它唯一的目的。而恐怖组织却并不是围绕着“获利”这个目标建立的,但却使用获利为恐怖事业服务。另外,与犯罪组织相比,恐怖组织使用的渠道更为多样。恐怖分子的资金流动经常不通过金融渠道,而是通过彻底的非正式的渠道实现。此外,恐怖活动的实施通常不需要特别大量的资金,有人估计“9·11”事件大概花费了50万美元,这同它所造成的损失相比,成本实在是微不足道;而制造马德里爆炸案的花费甚至更少。

但要记住的是,打击恐怖融资的目的并不是阻止恐怖行动,而是阻止恐怖组织发展壮大,形成更大的经济实力,进而对社会构成根本性威胁。一个恐怖组织,并不是一个简单地安放炸弹的组织,而是要训练军队、恐怖分子,传播作战方法,同时为恐怖事业做宣传。所有这些活动都是要花钱的,如训练战士、组织卖淫团伙攫利、资助恐怖组织的外围组织。这些外围的社团或慈善组织会把人引导向恐怖组织。所有这些都比恐怖行为本身花费更多。阻止恐怖组织积聚经济实力,就是阻止恐怖组织的发展

推荐第2篇:反洗反恐怖融资新规

反洗反恐怖融资新规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新规

10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消息指出: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三部委共同制定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目的在于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切实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管理办法》将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提出更深层次的合规要求。同时,明确由互金协会协调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实现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有效衔接。

一、明确界定大额交易报告提交要求

《管理办法》指出:“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本次规范大额交易报告的提交要求,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一次合规整治升级,涉及的机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二、设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网络监测平台

根据《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下一步央行将设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网络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网络监测平台”),使用网络监测平台完善线上反洗钱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具体执行方面,将由央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参与。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按照央行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网络监测平台,确保网络监测平台及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的安全、保密、完整。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接入网络监测平台,参与基于该平台的工作信息交流、技术设施共享、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规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五项基本义务

《管理办法》对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规范性整治工作,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遵循下述五方面基本义务:

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从业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方法,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二是有效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从业机构应当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信息或数据,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核验客户真实身份,确定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疑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三是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从业机构应当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自定义交易监测标准和客户行为监测方案,基于合理怀疑报告可疑交易。

四是开展涉恐名单监控。从业机构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跨境资金往来的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依法对相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五是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每笔交易,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

四、监管机构将强化多种形态检查与处罚力度

《管理办法》披露,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违规行为,进一步确立监管职责,加大多种形态检查与违规问题处罚两方面的监管举措。

在检查方式方面,《管理办法》指出:“规定从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反洗钱调查,依法配合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监管处罚方面,《管理办法》指出:“从业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从业机构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一、《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背景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明确由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整治工作开展以来,互联网金融总体风险水平显著下降,监管机制及制度逐步完善。但是,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防范和化解任务仍处于攻坚阶段。为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切实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出台主要目的

一是建立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协同监管和互金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做到履职各有侧重,工作相互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互金协会和其他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作用,借助自律组织的力量,促使从业机构强化内控建设、增强反洗钱意识,提升监管有效性。二是建立对全行业实质有效的框架性监管规则。《管理办法》对从业机构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进行原则性规定。同时,明确由互金协会协调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实现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有效衔接。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规范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一)明确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规定基本义务。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从业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方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二是有效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从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收集必备要素信息,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信息或数据,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核验客户真实身份,确定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疑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三是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从业机构应当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自定义交易监测标准和客户行为监测方案,基于合理怀疑报告可疑交易。四是开展涉恐名单监控。从业机构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依法对相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五是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每笔交易,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

(三)确立监管职责。《管理办法》规定从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反洗钱调查,依法配合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监管处罚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从业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从业机构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第3篇:银行融资

银行\"徘徊\"万亿保障房融资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11-03-23 作者:郑智 编辑:季节

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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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保障房融资,不再仅仅是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而是必须抓住的市场机会。”一位银行行长表示。

随着1000万套保障房今年开建,保障房供应量将首超商品房,国内住房供应格局将发生显著变化,逐步向“双轨制”过渡。

与此相对应,房地产金融格局将发生重大变革。1000万套保障房总投资1.3万亿,至少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1万亿元。“介入保障房融资,不再仅仅是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而是必须抓住的市场机会。”一位股份制银行行长对本报表示。

保险、信托资金也跃跃欲试。两大保险巨头——中国人寿总裁杨超和中国平安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2011年“两会”提案都包括利用保险资金支持保障房建设。一家信托公司总经理则对本报称,“如果被银行、保险抢占了先机,信托业将错失形成核心盈利模式的机遇。”

不过,保障房融资仍然障碍重重,特别是受制于地方融资平台过高的负债率,银行既朦胧地感觉到了市场机会,又徘徊不前。1月12日,银监会曾召开新闻发布会,工农中建交和国开行集体表态支持保障房建设,但仅国开行称计划贷款1000亿元,其它银行都没有公布信贷指标。

银行“徘徊”不前的原因在于,保障房建设主要靠地方财政投入。而目前全国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已高达9万亿元,地方政府已透支了未来若干年财政收入。并且,银监会2010年统一部署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实行“解包还原”,重新落实抵押担保物。时至今日,“大多数地方,能抵押的资产都悉数抵押给了银行,拿什么来为新的融资抵押?”一家国有大行公司部人士称。

同时,公租房将是今后保障房建设的重点,而各类金融机构对公租房融资都没有经验。公租房投资回报周期长,至少需要20-30年,除国开行、建行等少数大银行,大多数银行根本没有期限如此之长的贷款品种,且银行资金来源多为短期负债,发放长期贷款,期限高度不匹配,也无法对冲利率风险。 难在公租房

保障房1.3万亿元总投资,从地方政府投融资的实践来看,一般仅能筹集到项目资本金。目前保障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为20%,需要项目资本金0.26万亿,剩下1.04万亿需要外部融资。

住建部提供的数据称,1.3万亿投资中,有8000多亿要通过社会机构投入和保障对象以及所在的企业筹集。剩余的5000多亿的资金,将由中央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县政府通过各种渠道来筹集。

业内人士分析,前述8000多亿中的绝大部分将向金融机构融资,5000亿元政府投入中,除中央财政投入的1000亿元,剩余4000亿元中的绝大部分也需向金融机构融资。两者相加,估计在1万亿左右。

细剖各类保障房建设任务可发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融资较容易,棚户区改造融资难度亦较低,真正难的是公租房。

住建部称,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限套型面积、限销售价位)有近200万套,所需投资约5000亿元。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建成后都配售给特定的保障对象,低于市场价格,但能完全覆盖建房成本(包括财务费用),且可以利用在建工程抵押,建设周期短。因而,“融资不难,银行也有成熟的操作模式。”前述大行公司部人士称。 另有400万套是各类棚户区改造,所需投资5000亿元左右,中央财政将提供400亿元补助,加上省级、市级财政补助后,须由工矿企业和参与改造的职工筹集的资金为3400亿元。

前述大行公司部人士分析,这3400亿元中,工矿企业和职工自己能筹集的预计在1400亿元左右,剩余2000亿元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

这部分资金缺口可能主要由银行贷款解决,目前国开行、建行、工行、交行等都有此类贷款品种。棚户区改造一般联动土地一级开发,可以用相应的土地运营收益抵押,或财政等第三方提供担保,加之期限也较短,银行资金进入难度不大。

融资真正困难的是廉租房和公租房。按规划,今年要新开工建设廉租房160多万套、公租房近220万套。住建部未透露廉租房和公租房分别需要投资的金额,但在1.3万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总投资中,除去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及棚户区改造,可知廉租房和公租房所需投资在3000亿-4000亿元。 其中,廉租房主要靠财政投入,来源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10%提取的部分等。而公租房则除了政府筹集的项目资本金外,全部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

今年公租房建设已经明显提速,去年还仅为40多万套,今年的目标则是220万套。在“十二五”规划的3600万套保障房中,公租房的占比还将进一步提高。 徘徊之因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建成后能以等于或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现金流有保证;棚户区改造联动土地一级开发,土地运营收益加上政府补贴也基本能够覆盖成本。因此,这两类项目融资本不应太难。

但前述大行公司部人士指出,若承建主体为地方融资平台,则其高企的负债率,以及抵押担保物的缺乏,将对银行信贷资金介入产生掣肘。公租房融资难,也是受制于此。

一位股份制行公司部负责人表示:“假如政府能给银行过硬的担保物,银行是没有多大顾虑的,银行首要关注的是资金的安全,能不能按时收回贷款本息。”

从实践来看,地方政府进行公租房融资,开出的贷款条件都较苛刻,如重庆市开出的条件是:信用贷款、资本金比例20%,期限12年、基准利率下浮10%。

地方政府拿不出过硬的担保物,靠公租房本身的租金收益收回成本又期限太长,是银行资金徘徊不前的主因。

按目前公租房租金收益水平,靠租金收回建房成本(土地由政府划拨不计算在内)至少需要20-30年。这使得银行信贷资金面临两个难题,一是期限不匹配,二是利率风险无法对冲。

银行的负债来源多为5年期以下的存款,贷款期限若长达二三十年,短借长贷,对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带来挑战。

其次,目前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不发达,长期贷款的利率风险无法对冲,而银行业预期,未来利率市场化的步伐会显著加快。

不过对保险资金来说,则正需要寻找安全性较高的长期资产配置渠道。“保险资金和公租房,可以说是一拍即合。”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说。

保险资金投入公租房,现成的金融工具是“债权投资计划”。其实质是一种私募债券,相当于发放一笔长期贷款。3月10日,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下称“太保”)宣布,其发起设立的“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通过保监会备案。太保通过该债权投资计划募集资金40亿元,与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用于指定的公租房建设。

太保此举受到保监会的肯定,但保监会亦随后要求,太保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触发机制,确保投资计划收益和本金按时足额偿付。“这反映了保监会的审慎态度,既希望保险资金投入公租房建设,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心存忌惮。”前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称。

银监会的态度和保监会类似,银监会在今年2月10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中称,“仅允许平台贷款在有偿还能力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适度新增。”为保障房建设贷款开了“绿灯”,但同时要求“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地负责保障房建设的融资平台在2010年的清理中被保留,但银监会对地方融资平台的偿债风险保持高度警惕。

因此,依靠传统的贷款模式解决公租房融资,难度很大。前述大行研究部人士认为,要撬动银行信贷资金,银监会需要出台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如投向公租房的贷款打折计算信贷规模,在计算风险资产时给予特殊的政策,少占用风险资产,少计提拨备等。

一位信托公司总经理则认为,金融创新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建议尽快推出针对公租房的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产品。

一位房地产公司财务总监则对本报表示,通过建立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机制,加上公租房的土地由政府免费划拨,“合理设定租金水平,让公租房能实现商业可持续才是关键。”

推荐第4篇:中国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严格遵守国际、国内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经营活动依法合规,防止被利用为洗钱及恐怖融资的渠道,特制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以下称“本政策”),以确立本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称“反洗钱”)基本原则、工作职责和反洗钱的最低标准。

第二条 境内外机构(以下称“各机构”)应当以当地法律法规和监管的要求及本政策作为反洗钱最低要求。但是,如果当地要求比本政策中的某些规定更严格,应以当地要求为准。

第三条 本行一贯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的宗旨,严格遵守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允许利用本行进行任何形式的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四条 各机构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机构应在当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反洗钱业务的协助和信息交流。

第五条 本行在本政策的框架内,将不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建立健全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制度、反洗钱培训制度和限制名单制度等一系列反洗钱基本制度,不断完善反洗钱制度建设。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本行在全行范围内倡导反洗钱合规文化,董事会负责监督

本行执行统一的反洗钱政策,并履行下列职责:督促高级管理层制定和执行反洗钱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重大反洗钱事项及反洗钱风险整体状况的评估报告,并适时做出调整有关政策的决定。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对确保本行经营活动符合中国和其他经营所在司法辖区反洗钱法律和监管要求负有直接责任,并承担下列职责:指导反洗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并确保其得以贯彻实施,将实施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研究处理重大反洗钱事项;建立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等资源,保证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定期对集团反洗钱风险的评估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评估报告。

高级管理层可以授权总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履行高级管理层的部分反洗钱职责。 1

第八条 总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反洗钱政策和制度,审定各业务部门反洗钱工作指引,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呈报重大反洗钱事项,组织对高级管理层和委员会成员的反洗钱培训,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授权的事项。

第九条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是本行反洗钱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拟订和完善本行反洗钱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境内外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定期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形成反洗钱风险评估报告并上报高级管理层;向境内外机构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提供有关反洗钱的工作建议;在业务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处理反洗钱重大事件;协助处理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提交的具体业务政策调整的申请;与人力资源部配合开展反洗钱培训;关注和提示有关反洗钱的信息动态和风险预警;负责与国家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承担总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职能,按照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的计划和工作需要召集反洗钱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为:在本政策和基本制度的框架内拟订本业务条线的反洗钱指引;监督和管理本业务条线遵照本政策和业务条线反洗钱指引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业务活动进行纠正;组织对业务人员和柜台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对各行上报的具体业务政策调整的申请进行处理,并在必要时,向总行法律与合规部通报有关情况,或就业务调整措施征求意见;协同法律与合规部门处理反洗钱重大事件;组织和协调本部门资源,密切配合法律与合规部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稽核部负责独立监督和评价境内外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并通过稽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稽核部应在年度稽核工作计划中安排反洗钱稽核工作或安排临时性的反洗钱稽核专项检查、调查,报经批准后,统一调度全行稽核资源实施。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提供开展反洗钱工作必要的人力资源和信息科技的支持。

第十三条 各机构对确保辖内机构业务活动符合所在司法辖区反洗钱法律和监管要求负有第一责任,其职责为:在总行制定的反洗钱政策、基本制度的框架内并参照总行各业务条线的反洗钱指引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反洗钱制度;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参照总行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规范各职能部门的反洗钱职责,配备必要的反洗钱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提供开展反洗钱工作所必须的资源和条件;严格履行金融机构要了解客户及其业务、及时准确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反洗钱义务;检查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及现有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行内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业务操作中发现反洗钱风险或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相应业务政策时,应逐级向总行业

务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必要时向同级法律与合规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或就业务调整措施征求意见;各机构的法律与合规部门向总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报告地方反洗钱规定和法规的重大变化、地方当局的检查及重大反洗钱事件等情况,按要求向总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提交反洗钱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各机构应依照本政策和所在国家和地区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做到了解客户及其业务,妥善保存交易资料,准确及时报送大额、可疑交易,开展有效的反洗钱培训和反洗钱宣传,并定期对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将检查报告提交反洗钱工作委员会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各机构应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逐步建立基于风险的客户分类和开户接受制度,切实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及其业务”。

第十六条各机构在建立客户关系前,应当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式,核实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对于高风险或敏感客户应采取合理措施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当不能获得必要的身份证明及其它客户信息时,不得建立客户关系。

第十七条各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不得保留匿名账户和明显用假名开立的账户。

第十八条各机构只有在确认某一金融机构受监管机构监管并具备良好的反洗钱内部监控时,才能与其建立或维持代理关系。不得与空壳银行或允许为空壳银行开立账户或与空壳银行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代理关系。

第十九条各机构应持续监控并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和客户交易的活动信息,以使大额和可疑交易得以有效及时地识别。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1)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异常的;(2)有理由怀疑客户涉嫌洗钱等违法活动的;(3)有理由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或完整性的。

第二十一条各机构应制定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电子识别和报送制度,并逐步建立、完善电子报送系统,按照当地监管部门规定的报送流程,及时、完整、准确地将相关交易信息报告金融情报中心或监管机构。对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还应同时报告相应司法机构。

第二十二条各机构应对可疑账户和交易进行持续监控,并视需要及时调整业务政策或向总行管理部门提出调整业务政策的申请;已被确认为洗钱、恐怖融资的账户要

立即关闭。各机构应将关闭账户情况及时报告总行,在辖内通报业务政策调整情况并做出风险提示。

第二十三条各机构应在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情况下,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洗钱活动的相关账户和交易活动进行行政调查、核查、查询、冻结、扣划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机构应妥善保存与客户识别、验证和交易相关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并确保这些记录能充分反映每笔交易情况,从而在必要时为检举犯罪行为提供证据。

第二十五条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如当地监管要求的保存期限长于本政策规定的期限,应按当地监管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二十六条 各机构应加强员工反洗钱意识的培养,确保所有员工了解与其自身工作职责相关的洗钱风险、最新监管要求和责任,以及中国银行和员工个人可能因此受到的处罚。

员工培训的时间安排和内容应妥善记录并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各机构不得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机构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以避免被利用为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工具。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对列入制裁名单的机构和个人采取冻结金融资产、配合国际社会调查等措施。密切关注国际组织和业务所在地及有业务往来的国家和地区政府的制裁政策,确保本行与此有关业务依法合规。

第二十八条 各机构应建立并保存限制名单及有关说明的数据库,包括由当地监管部门、联合国、以及FATF等组织公布的名单,并逐步实现使用电子检索系统,在开户和交易过程中自动识别制裁名单、恐怖主义名单和其它业务所在地及有业务往来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名单,并依据规定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机构应定期进行独立的反洗钱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反洗钱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风险评估,合规程序,报告和记录要求,客户尽职调查,员工培训等。

第三十条各机构应针对监管部门、外部审计人员、合规部门、内部稽核人员的检查及评估结果中提出的问题,采取必要措施及程序予以整改,并保存相关整改记录。

第三十一条各机构应及时将在业务活动中发现的、可能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洗钱风险,以及当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重大变化情况报告总行。

第四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行内制度将受到处罚。本行在不同司法辖区开展业务,适用所在辖区的处罚标准。

第三十三条违反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金融机构,可能受到罚款、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被处以罚款、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被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违反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并构成犯罪的金融机构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实并登记的,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受到警告、经济处罚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被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政策适用于本行境内外机构,包括总行、境内分行、海外分行和附属行。

控股子公司要通过其董事会制定政策以达到本政策所确立的标准。

本行在海外设立的代表处参照执行本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行其他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规定若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政策由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5篇:反洗钱培训学习笔记——反恐怖融资

反恐怖融资

一、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

(一)恐怖融资概念

恐怖融资就是资助恐怖主义。恐怖融资具体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的,非法或故意的,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和募集资金,其意图是将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或者明知全部或部分资金将用于恐怖主义活动。当有关资金还没有被实际用于实施恐怖活动时,不影响资助恐怖活动事实的成立和犯罪性。

试图资助恐怖活动、以共犯身份资助;试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指使他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团体资助恐怖活动的,都能被定义为恐怖融资。

(二)资金来源

第一,通过贩毒、走私、军火贸易、人口贩卖等有组织犯罪获取非法收益。第二,利用商业组织从事经营活动、非营利性组织募集资金或接受支持者赞助获取合法收益。

恐怖组织不仅需要隐瞒、掩饰非法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且需要掩盖、混淆有关资金流向的恐怖主义目的,使之成为貌似合法的资金流动,从而最终为恐怖主义所利用,所以恐怖主义和洗钱有着天然联系。 凡是缺乏有效反洗钱措施的国家和地区,要么是恐怖主义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和中转国,要么自身就存在严重的恐怖主义活动。

(三)反恐怖融资与反洗钱关系

反恐怖融资与反洗钱有联系,美国遭到911恐怖袭击之后,国际社会对将反恐怖融资与反洗钱作为一项并列的工作,达成了共识。从实践方面看,对恐怖融资的资金活动监测标准以及监管要求等,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基本上是重叠的,各国和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也承担反恐怖融资的监管职责。

第一,有效控制洗钱是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手段;

第二,反洗钱的基本制度和措施,如洗钱行为刑罚化、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识别客户身份、报告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等,对于发现和打击恐怖融资活动具有积极作用;

第三,反恐怖融资和反洗钱也有明显的区别。反洗钱措施只能监控犯罪来源的恐怖融资活动,而恐怖融资的很大一部分资金来源于合法的捐赠。传统的反洗钱措施是针对金融机构制定的,但恐怖融资多利用非正规的资金转移体系和非营利组织达到融资目的。国际社会在充分利用控制洗钱机制的基础上,还在制止恐怖融资方面采取了专门的针对性举措。例如:联合国制定《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制定针对反恐怖融资的专门建议、我国《刑法修正案

(三)》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反洗钱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我国还颁布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对涉恐资产进行冻结。这一系列措施,对于掐断恐怖融组织的资金活动,遏制恐怖主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恐怖融资的表现形式

(一)哪些行为我们可以界定为恐怖融资呢?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将恐怖融资的表现形式分为四类:第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自身的融资行为;第二,其他组织或个人协助恐怖活动的融资行为。以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金融机构的客户即使不是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也可能涉及恐怖融资。第三,资助恐怖主义或恐怖活动的融资行为。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第四,资助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融资行为。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较第三类融资行为更为广泛,即使该项资金或财产没有真正用于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犯罪的实施,但只要是实际接收和使用资金或财产的对方是恐怖组织或恐怖活动,金融机构都应将其确定为恐怖融资行为。

(二)恐怖融资界定遵循的原则是

尽最大努力切断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一切资金来源,从经济上彻底消除恐怖活动犯罪的生存土壤,从而达到有效遏制恐怖活动的最终目的。

三、涉恐资金需求

(一)《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恐怖融资类型研究报告》认为,恐怖融资需求包括两类:一是实施特定的恐怖活动所需的资金;二是维持组织的基本运作以及宣传恐怖组织的意识形态所需要的费用。 恐怖活动所需直接费用还包括恐怖分子成员的培训费用、生活费用及通信费用等。

(二)近年来几次恐怖袭击所花费的直接费用

除直接费用外,恐怖组织还需要有维护恐怖组织基本运作的费用,如招募成员、采购物资、发展组织、恐怖宣传等。这部分资金需求按美国国家遭遇恐怖袭击委员会对基地组织911袭击以前的估计,每年大概花费3000万美元。可见,维持恐怖组织运作的资金需求远大于直接实施恐怖活动所需资金,是金融业反恐怖融资机制重点监控的方向,也符合提前发现,预防暴力恐怖事件发生的处臵原则。

四、涉恐资金的筹资方式

(一)合法渠道

1.通过恐怖组织所有的或控制的慈善机构或合法企业,获得的收益部分或全部被用来作为支持恐怖活动的资金来源。特别是现金密集型企业,如新疆南北疆季节性的大额农产品及干鲜果蔬的收购、珠宝玉石的加工与买卖、牛羊肉及皮革等附属制品的采购与销售。

2.通过利用宗教名义,或冠以宗教课税的形式获取钱财和物品。基地组织经费来源的很大一部分就来源于清真寺的捐款箱。

3.来源于暴力恐怖活动分子个人的积蓄、收入,甚至是发给个人的低保收入。4.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先富起来的少部分具有极端宗教思想的人群将其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提供给恐怖组织作为活动经费。

(二)非法渠道

主要指恐怖活动资金来源是通过各种犯罪活动取得,如抢劫、诈骗、偷窃以及毒品犯罪所得。 1.恐怖分子通过贩卖毒品筹集资金

2.恐怖组织及其成员打着宗教的幌子,向本民族个体经营商户收取“保护费”

3.恐怖分子私设“讲经堂”,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并要求信教群众捐款,作为恐怖组织活动经费。

(三)境外组织支持涉恐资金入境的渠道

1.由恐怖分子非法越过我国边疆漫长的国境线,直接携带入境,再通过地下美元黑市,兑换成人民币;

2.将资金掺杂在正常跨境贸易中,甚至通过虚构贸易的方式,经合法结算通道进入国内。

五、涉恐黑名单来源

涉嫌恐怖融资监测难点在于没有特别的行为特征和规律。借助行为和交易特征来识别恐怖融资的难度非常大。通过涉恐黑名单开展监测是一项有效的方法。

(一)涉恐黑名单的来源

定义:涉恐黑名单是指有关组织和部门列明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涉恐黑名单通常来源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国人民银行。

200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转发了联合国安理会1267委员会制裁名单,该名单要素包括名称、称号、职务、出生日期、出生地、高匹配型名字、低匹配型名字、国籍、护照号码、身份证号、地址、列入名单时间、其他信息。

六、涉恐黑名单的监测与报告

金融机构应制定涉恐黑名单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将涉恐黑名单嵌入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匹配比对名单,实现黑名单及时更新、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和事后报告管理功能,对于符合名单信息的客户,应当及时报告。

就名单中包括的范围、涉及名单人员开户的审批流程、管理权限、涉及名单人员身份识别、风险等级管理、涉及名单人员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信息保密工作等作出明确的规范。

(一)具体涉恐黑名单的监测和报告步骤包括四部: 1.将涉恐黑名单嵌入业务系统

金融机构在收到有关部门印发的涉恐黑名单之后,应当立即将名单所列个人信息、实体信息要素嵌入业务系统。当名单更新时,金融机构应当相应更新系统中的名单,完善客户,包括控制客户的自然人,或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身份识别制度,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于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多个名字,须在名单匹配系统中全部体现。如果主管部门转发联合国安理会涉恐黑名单,金融机构也可查询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反洗钱网页的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栏目,链接到联合国安理会网站,下载有关名单的电子版。

2.办理业务时匹配比对名单

搜查确定客户是否属于涉恐黑名单上的人员。 3.及时提交涉恐可疑交易报告

将上两个环节筛查出的人员纳入反洗钱业务系统监控名单,并将其涉及的交易资料及时形成可疑交易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4.采取适当的后续处理措施

金融机构对符合联合国安理会涉恐决议名单的交易,应根据风险为本的原则,建议考虑暂行交易等限制措施,控制风险。

(二)涉恐黑名单监测报告的案例

A国金融机构从联合国安理会获得了恐怖人员和恐怖组织名单,名单中的一个组织在许多国家以同一名称的不同变体进行运作,该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宣称的目的是在全世界范围内运作人道主义救济项目,联合国名单列出了该组织分支机构的多个地址,其中几个分支机构位于A国,金融情报中心接到某金融机构提交的关于该非营利组织的可疑交易报告,报告显示了该组织在A国的银行账户以及拥有控股权的三个自然人股东的地址,其中一个人M先生的地址与联合国涉恐名单中所表明的地址相同,其他两个人的地址在另外两个不同的国家,金融情报中心调查后发现,M先生与这些组织及其他四个国际非营利性组织有联系,金融情报中心接收到的报告详细指出从上述慈善机构的各个分支机构发出了多次电汇,汇款的收款人均为M先生。

七、非涉恐黑名单资金监测与报告

(一)根据《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在哪些情况下金融机构须提供可疑交易报告?

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5.怀疑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目前,最常用的涉恐资金转移方式是:通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性组织进行转移,不仅转移迅速,手续简便,还能达到掩饰最终收款人的目的。因此保险业金融机构应特别关注涉及慈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的保险合同。

具体的报告要素、报告格式、填报要求,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三)案例

某人为M国公民,在N国有一个活期账户、一个储蓄账户,上述账户开户行注意到其账户从2001年4月底开始不断取出存款,于是决定对其账户进行更进一步关注,该开户行的怀疑很快得到了印证,有个与此人名字非常相似的名字出现在联合国安理会对阿富汗有关个人和实体制裁的综合名单中,该银行立即向N国金融情报中心进行了报告,N国金融情报中心通过从该银行获取的记录,分析了与该客户账户有关的金融活动,发现两个账户皆为此人1990年开立,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现金存入,2000年3月,此人从他的储蓄账户转了一大笔钱到他的支票账户、活期账户,这些钱用来购买一份趸缴的人寿保险保单以及存款凭证。2001年4月中旬以后,此人从储蓄账户转了多笔大额资金到他的活期银行账户,这些资金被转给了临近国家及一些其他地区的个人、公司。2001年5月和6月,此人将其前期购买的存款凭证卖出,将所得收益转往一些亚洲公司和M国的一家公司,此人还在其人寿保险单到期之前,提取了现金价值,存入其国内一家银行的某账户中。最后一笔交易是在2001年8月30日(美国911事件前不久),最后M国反洗钱部门通报了关于此人以及接收其汇款的公司存在可疑交易的有关信息,其中有许多名字也出现在N国金融情报中心的档案中。

八、涉恐资产的冻结与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2014年1月联合发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2014】第1号令),明确了涉恐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公安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名单所列组织和人员的资产应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关注并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交易监测。

同时履行资产冻结义务,一旦发现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对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的或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但该资产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无法确定份额的,金融机构应当一并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措施是指金融机构为防止其持有、管理或控制的有关资产被转移、转换、处臵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终止金融交易、拒绝资产的提取、转移、转换,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等。

资产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汇款、邮政汇款、房屋、车辆、船舶、货物、信用证、提单、旅行支票、仓单、银行支票、股票、汇票、保单、债券等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

对按规定收取的以下款项或受让的资产,金融机构也应当采取冻结措施:1.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孳息以及其他所以;2.受偿债券;3.为不影响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

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容包括:资产数额、权属、位臵、交易信息等情况。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也应当按照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对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收到报告后,还应当及时报告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理由和依据。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交易对手相关资产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与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工作秘密,导致有关资产被非法转移、隐匿,冻结措施错误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已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恐怖资产的解冻及被冻结资产的管理

(一)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解除冻结:

1.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

2.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发现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

3.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

4.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被冻结资产的使用、管理及处臵方面的明确规定 因基本生活支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使用被冻结资产的,资产所有人、控制人、管理人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呈报公安部审核,公安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处理,审查核准的,应当要求相关金融机构按照特定用途、金额、方式等处理有关资产。金融机构对根据此办法,对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臵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资产所有人、控制人、管理人对金融机关采取的冻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呈报公安部,公安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确属错误冻结的,应当决定解除冻结措施。

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境内金融机构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提供交易信息的,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司法途径提出请求,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实施监督检查。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该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反洗钱法》第31条、32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第6篇:反恐怖防范工作

吕梁吕运汽车客运总站反恐怖防范工作

实施方案

为确保吕梁市反恐活动安全顺利实施,全力做好我站反恐怖防范工作,根据吕梁市吕反恐发[2011]12号《吕梁市反恐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开展防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结合我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本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立足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遵循“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安全管理职责,按照“统一指挥、协条有序,高度戒备、反应迅速,科学决策、高效处置”的工作原则,全面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做好反恐怖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我站旅客运输安全、有序。

二、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我站特成立吕梁吕运汽车客运总站反恐怖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站旅客运输安全防范工作。

组长:高跃

常务副组长:李世平

副组长:王永军张国强乔世峰常春明胡静柳志平王国忠

成员: 派出所干警及派出所全体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车站派出所,由乔完连负责协调反恐期间的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358-3383214

组长高跃为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组总指挥,全面本站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常务副组长李世平负责具体安排站内反恐怖防范工作和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副组长王永军、张国强负责站内巡逻、搞好站内办公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并做好全站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以便及时发现一切可疑人、可疑行为及时制止;

乔世峰负责本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常春明、胡静负责各自班组工作时间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柳志平负责搞好进站口的“三品”查堵工作,一定要细查、细辨,绝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行包,将一切“三品”查堵在车下、站外。

王国忠负责出站口的安全防范工作,车辆出站时一定要将车上乘坐人数核实清楚,若发现无票或有可疑行为的旅客时,必须责令让其下车补票或接受询问。

派出所保安人员负责搞好大门口、站前广场、停车场的反恐安全防范工作,决不允许任何闲杂人员或无关车辆从大门口进入车场内。

乔完连负责搞好反恐期间的所有日常事务。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涉恐情报的搜集上报工作

车站派出所及各部门要把反恐安保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充分发动并依靠群众,密切关注辖区内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的活动情况以及社会各界的反应,努力获取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的情况信息,将一

切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涉恐情报线索纳入视线,及时梳理、汇总并上报涉恐情报信息,确保情报信息传递渠道畅通,提高情报信息的传递效率,确保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或获得暴力恐怖线索后,能够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二)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强化对重点目标、重点人员、重点线路、进出站车辆的管理控制为重点,全面加强反恐怖基础防范工作。

(三)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防范

进站口、大门口、停车场为车站反恐防范的要害部位,必须进行重点监管,落实。必须认真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三关一监督”职责,强化“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要加强自身安全隐患的排查,查找不足,堵塞漏洞,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禁“三品”和其它危险物品进站上车,做到逢包必查。凡夜间在站内停放的车辆必须要加强看管,次日发车前必须进行检查。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反恐怖防范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及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反恐怖防范的教育,增加从业人员预防爆炸恐怖袭击的常识,增强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五)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实战演练

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反恐怖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明确反恐指挥的工作职责和运行程序,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要求,分工协作。同时,按照预案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对

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改进完善,保证一旦发生恐怖(突发)事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六)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我站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时刻保持临战状态,保证通信联络、应急车辆、人员等工作落到实处,遇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迅速、妥善处理,并在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不得延误。

四、工作要求

(一)结合行业反恐常态工作,密切关注反恐工作动态,加大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力度,对影响行业和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及时进行排除化解,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初始阶段,一旦发生群体性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预案,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及时掌握人员思想动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内部的安定团结。

(二)我站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部门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吕梁吕运汽车客运总站

二0一二年元月十七日

推荐第7篇:反恐怖工作机制

南川区水江镇青龙小学校

关于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工作机制

校园安全、学生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敏感问题。为此,根据区教育委员会精神,我校特制订《关于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工作机制》。

一、成立“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组长:韦磊

副组长:幸成明、梁大卫

成员:曾德术、段永群、刘俐、杨剑华、穆贤友、杨明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幸成明校长负责日常管理,切实加强对整治、防范工作的领导。

举报电话:71465525

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行政办公室:

1.负责门卫值班安排与督查;

2.配合做好学校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工作; 3.负责组织、安排教师值周工作。 工会:

1.及时了解教师队伍情况、动态,做好教师队伍维稳工作; 教导处:

1.负责教学安全工作; 2.负责学校大型集会安全。 后勤处:

1.负责学校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2.负责学生食品、饮水卫生安全工作; 3.负责学校安全监管设施设备的建管工作; 4.负责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负责与交警、公安、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的联系,解决学校安全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德育处:

1.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行为习惯养成,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

2.负责督促各班级排好放学路队出校门; 3.采取措施杜绝学生提前到校现象;

三、具体措施。

1.加强学校门卫值班管理。进一步完善门卫岗位职责和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准入登记制度,严防来历不明人员进入校园,严禁外来车辆进入校园。

2.加强幼儿学生接送管理。学生放学要排好路队有序离校,幼儿班主任应护送学生出校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并联系家长,避免学生提前到校、在校门口大量聚集;禁止家长进入校园接送学生;幼儿园幼儿家长接送幼儿必须一人一卡、规定时间、凭卡按时接送,不得提前进入校园接送幼儿;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进入校园接送学生、幼儿的,应由教师或幼儿园联系,将学生或幼儿护送到学校门口交给家长。

3.建立值周教师、值周学生校园值周巡逻制度。值周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填写值周安全情况;进行校园分区巡逻,巡逻时要佩戴袖章,遇到异常情况或可疑人员要迅速报告、果断处置;

4.加强学生安全防范教育。学校领导利用教师会、家长会、告家长书等形式教育教职工、学生家长提高责任心和安全防范意识,积极防范各种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因素。各班主任每周至少一次利用班会、课外活动等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各班级要加强学生安全应急知识的学习和演练,掌握简单的紧急救护方法,防患于未然。学校要制订校园防范暴力伤害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暴力伤害的处置能力、应变能力和控制能力。

5.加强校园安全监控和应急防暴器械配备。学校充分利用监控摄像探头,加强对校园的监控力度,做到不留死角、让不法分子没有藏身之地;学校将安排专项经费,实行安保人员统一着装,配置警棍、防暴钢叉等应急防暴器械。 6.聘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和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每期开展1次法制教育活动。

7.切实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有效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理台帐,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学校食堂、商店食品卫生和饮水饮奶卫生的安全管理;严防交通、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教学安全管理;加强对实验室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加强对各功能教室的安全管理。

8.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综合治理力度。学校将加强与派出所、交巡警等有关部门的联系;请公安民警加强治安巡逻,打击侵害学校校园、伤害我校师生、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违规违法活动;配合交警部门做好学校门前交通警示标志的完善工作;配合文化、城管部门,整顿学校周边网吧、电子游戏室、流动商贩、饮食摊点。

9.严格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建立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年级、班级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要及时报告学校行政办;一旦发生校园突发事件,在做好应急处置的同时,学校将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因满报、迟报、漏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南川区水江镇青龙小学校

二0一一年六月

推荐第8篇:反恐怖工作责任书

单位名称

反恐目标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中共xxx市委办公厅、xxx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暑期期间重点目标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及总公司反恐工作要求。全面强化反恐工作,真正落实反恐工作责任,防止发生恐怖袭击事件,确保我站暑期反恐工作万无一失,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安保责任

1、对站区实施封闭式管理,在出入口伫立明显告知标志,设置警戒线。非本岗位及无关人员、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由单位值班领导和相关人员检查登记,待查明情况请示批准后2人以上陪同方可进入。

2、严格门禁制度,实行领导带班,中层干部值班,门卫保持高度警惕,对出入人员、车辆严格检查和登记。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检查携带包裹,以防恐怖分子和不该进入的人及车辆进入已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区域。

3、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建立安全防范网络,明确责任,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加强重点部位的巡逻,建立反恐信息员队伍,及时收集反恐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4、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管理,根据人员的变化,实行

动态管理,对重点人员进行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隐忧。

5、按照总公司与消防支队签订的《暑期消防安全承诺书》要求,扎扎实实开展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不出现问题。

6、落实安全防范应急管理制定安保方案,完善反恐预案,层层签订反恐责任书;组建反恐队伍,落实人员、物资,加强反恐培训,组织反恐队伍应急演练,提升应急防范和先期处置能力。

7、在上级暗访中严格执行站封闭式管理规定,不得让上级暗访人员以各种理由、方式进入,不能出现上级遭到通报。

二、责任追究

要建立健全反恐责任制,确定重点目标,责任到人,对发生以下问题以及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制度不落实等,导致发生事故造成影响的,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1、对上级的部署与要求落实不到位,工作出现遗漏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2、出现脱岗或在岗未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的;

3、对相关反恐工作标准、规定和工作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严格的;

4、因漏报、迟报相关反恐信息而造成危害后果的;

5、对上级反恐暗访检查遭到通报的;

6、对上级反恐督导检查汇总发现重大问题或隐患的。

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站长与书记副站长各执一份。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站长(签字): 0一四年 月

书记、副站长(签字): 二0一四年 月 日

二 日篇二:反恐责任状(表一) 2 鹤岗市反恐怖防范工作责任书(表一)

单位公章 1 2 篇三:反恐维稳责任书 上海涂料有限公司振华造漆厂

安保反恐维稳工作责任书

为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反恐维稳工作,进一步明确任务、分解和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签订本责任书。

一、总体目标

必须将做好安全保卫、反恐维稳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坚决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四个坚决防止发生”(即坚决防止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坚决防止发生严重影响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坚决防止发生重大伤亡的恶性事件和事故,坚决防止发生规模型、群体性的社会安全事件)的总体要求和华谊集团提出的“五个不发生”(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发生重大环保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不发生恐怖袭击事件、不发生重大治安和影响恶劣的事件)的总体目标,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责任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

1、各部门(车间)的负责人作为所辖部门安保反恐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把安保反恐维稳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投入更多的精力,亲自组织研究,亲自动员部署,亲自协调解决问题,亲自督促检查。

2、围绕安保反恐维稳工作目标,层层签约,逐级落实部门和部门领导人责任制,使职责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专人。

3、加强职能部门的组织建设,配强工作力量,健全工作网络,把

安保反恐维稳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具体工作措施

1、组织制定并完善所辖部门确保安保反恐维稳工作方案和应急处

置预案,加强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反恐应急演练,提高本部门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2、加强对本部门所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

品、禁化武物品的排查,特别是加强集团重点监控原料重铬酸钠、甲苯二异氰酸酯、甲苯、甲基乙基酮、丙酮、盐酸、硫酸等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管理,认真排查本部门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并协助厂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3、加强对本部门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禁化武物品、危险品运输车辆等重点目标、重点部位的保护,增加必要的人防、物防、技防及安检措施,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

4、加强对本部门生产工作区域的监管,特别是对本部门员工思想

动态等情况的排摸,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治安事件。

5、安保部门应加强门卫管理,对外来人员必须实行实名制登记,

并设置监控设施,防止无关人员和恐怖分子进入本单位。

6、设备部门应加强外来施工队管理,施工场所实行相对封闭,不

同施工人员佩带不同标色证件,并与外来施工队签订安保反恐责任书。

三、责任追究

如未遵照本《责任书》要求履职,或因工作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

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责任书的责任时限为一年,如第一责任人有变动,必须重新签订。 厂级主要负责人签字: 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四:小学学校反恐怖工作责任书 学校反恐怖工作责任书

为进一步明确反恐怖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反恐怖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工作规定》和《反恐怖防范工作责任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学校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反恐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责任内容

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反恐怖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将反恐怖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解决反恐怖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分管领导要规划部署并抓好反恐怖工作在本单位的落实。

2、根据本单位反恐怖工作职责,逐级落实责任制,将反恐防范工作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岗位,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组织开展反恐怖宣传教育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提高队伍防恐怖工作水平。

3、全面了解掌握本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关心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服务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4、积极搜集在校维族学生群体手机、网络通讯账号,密切掌握维族学生群体异常通联、网络及宗教活动情况;开展对在校维族学生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有宗教极端思想苗头学生的教育转

化工作,坚决抵制“三股势力”向学校渗透。

5、学校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防恐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福建省学校反恐怖防范暂行标准》,配齐配强“人防、物防、技防”并高效运行。

6、建立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工作机制,落实《福建省反恐怖防范重要目标分级督导检查办法》的具体要求,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7、完成校安办交办的其他反恐怖工作。

三、责任追究

违反上述条款,我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凡是因为反恐怖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而造成恐怖袭击事件发生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上报主管局予以责任追究。

四、其他事项

1、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xx中心小学 完小校(园)

责任人(签名): 责任人(签名):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篇五:小学反恐怖工作责任书

白樟镇中心小学反恐怖工作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创造一个安全、文明、卫生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师生人身的安全,为社会的一方平安作贡献,根据闽清县学校反恐怖工作责任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任务

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有效控制各类侵害师生事故的发生,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二、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人员责任:

1、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总负责。并负责①校内外安全信息上报工作。②处理突发安全事件。

2、学校分管安全领导和安全专干①要规划部署并抓好反恐怖工作在本单位的落实 ②组织开展反恐怖宣传教育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提高队伍反恐怖工作水平③全面了解掌握本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3、保安员负责开关校门、来访登记及校园周边可疑人员排查和门口车辆停放,疏导工作安全。

4、值日教师和带班领导要加强学校巡查,维持学校秩序;全面了解掌握当天本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5、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全面了解掌握本班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学生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有宗教极端思想苗头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坚决抵制“三股势力”向学校渗透。

(二)、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确保各自安全工作。

2、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3、对所负责的安全工作范围,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每天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长汇报,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予解决。

4、落实责任追究制,除追究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发生问题及时汇报,并立即到场,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有效控制事故苗头发生,杜绝事故,必要时拨打110报警。

三、说明:

1、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责任书自签字起生效。

推荐第9篇:反恐怖工作责任书

篇1:反恐目标责任书 单位名称

反恐目标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中共xxx市委办公厅、xxx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暑期期间重点目标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及总公司反恐工作要求。全面强化反恐工作,真正落实反恐工作责任,防止发生恐怖袭击事件,确保我站暑期反恐工作万无一失,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安保责任

1、对站区实施封闭式管理,在出入口伫立明显告知标志,设置警戒线。非本岗位及无关人员、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由单位值班领导和相关人员检查登记,待查明情况请示批准后2人以上陪同方可进入。

2、严格门禁制度,实行领导带班,中层干部值班,门卫保持高度警惕,对出入人员、车辆严格检查和登记。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检查携带包裹,以防恐怖分子和不该进入的人及车辆进入已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区域。

3、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建立安全防范网络,明确责任,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加强重点部位的巡逻,建立反恐信息员队伍,及时收集反恐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4、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管理,根据人员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对重点人员进行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隐忧。

5、按照总公司与消防支队签订的《暑期消防安全承诺书》要求,扎扎实实开展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不出现问题。

6、落实安全防范应急管理制定安保方案,完善反恐预案,层层签订反恐责任书;组建反恐队伍,落实人员、物资,加强反恐培训,组织反恐队伍应急演练,提升应急防范和先期处置能力。

7、在上级暗访中严格执行站封闭式管理规定,不得让上级暗访人员以各种理由、方式进入,不能出现上级遭到通报。

二、责任追究

要建立健全反恐责任制,确定重点目标,责任到人,对发生以下问题以及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制度不落实等,导致发生事故造成影响的,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1、对上级的部署与要求落实不到位,工作出现遗漏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2、出现脱岗或在岗未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的;

3、对相关反恐工作标准、规定和工作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严格的;

4、因漏报、迟报相关反恐信息而造成危害后果的;

5、对上级反恐暗访检查遭到通报的;

6、对上级反恐督导检查汇总发现重大问题或隐患的。

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站长与书记副站长各执一份。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站长(签字): 0一四年月

书记、副站长(签字): 二0一四年月 日

二日篇2:小学学校反恐怖工作责任书 学校反恐怖工作责任书

为进一步明确反恐怖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反恐怖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工作规定》和《反恐怖防范工作责任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学校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反恐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责任内容

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反恐怖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将反恐怖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解决反恐怖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分管领导要规划部署并抓好反恐怖工作在本单位的落实。

2、根据本单位反恐怖工作职责,逐级落实责任制,将反恐防范工作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岗位,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组织开展反恐怖宣传教育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提高队伍防恐怖工作水平。

3、全面了解掌握本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关心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服务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4、积极搜集在校维族学生群体手机、网络通讯账号,密切掌握维族学生群体异常通联、网络及宗教活动情况;开展对在校维族学生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有宗教极端思想苗头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坚决抵制“三股势力”向学校渗透。

5、学校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防恐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福建省学校反恐怖防范暂行标准》,配齐配强“人防、物防、技防”并高效运行。

6、建立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工作机制,落实《福建省反恐怖防范重要目标分级督导检查办法》的具体要求,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7、完成校安办交办的其他反恐怖工作。

三、责任追究

四、其他事项

1、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xx中心小学 完小校(园) 责任人(签名):责任人(签名):

2014年 月 日2014年 月日篇3:小学反恐怖工作责任书 白樟镇中心小学反恐怖工作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创造一个安全、文明、卫生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师生人身的安全,为社会的一方平安作贡献,根据闽清县学校反恐怖工作责任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任务

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有效控制各类侵害师生事故的发生,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二、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人员责任:

1、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总负责。并负责①校内外安全信息上报工作。②处理突发安全事件。

2、学校分管安全领导和安全专干①要规划部署并抓好反恐怖工作在本单位的落实 ②组织开展反恐怖宣传教育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提高队伍反恐怖工作水平③全面了解掌握本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3、保安员负责开关校门、来访登记及校园周边可疑人员排查和门口车辆停放,疏导工作安全。

4、值日教师和带班领导要加强学校巡查,维持学校秩序;全面了解掌握当天本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5、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全面了解掌握本班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学生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有宗教极端思想苗头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坚决抵制“三股势力”向学校渗透。

(二)、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确保各自安全工作。

2、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3、对所负责的安全工作范围,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每天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长汇报,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予解决。

4、落实责任追究制,除追究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发生问题及时汇报,并立即到场,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有效控制事故苗头发生,杜绝事故,必要时拨打110报警。

三、说明:

1、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责任书自签字起生效。

白樟镇中心小学 学校:

校长(签名):责任人(签名): 2014年2月17日

推荐第10篇:银行融资担保

什么是银行融资担保

1.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是为企业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以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可分为:

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主要是为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资金需要或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而提供的短期贷款担保支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一般在三个月到一年,主要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主要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最高综合授信项下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企业与银行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公司一次性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多次提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资金。

2.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

为企业申请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以用于新建、扩建、改造、开发与购置设备等目的担保。贷款担保期限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一般为三年以上。

3.银行票据担保

为流动资金项下的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贴现业务提供的保证。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转让给银行的行为。提供保证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半年。

4.银行保函担保

为企业在银行开具得保函(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等)业务提供的保证。

5.个人类客户银行融资担保

个人类客户银行融资担保业务包括:汽车贷款担保业务、房贷担保业务、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个人消费信贷担保业务等。

第11篇:企业银行融资

企业银行融资

目前,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无法涉足证券市场是限制其融资结构的主要因素。也正因此,银行融资才成为这些企业最重要的筹资渠道。同时,笔者受工作经历所限,本文主要以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融资为例讨论在筹资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操作和关注事项,请同行指正。

1.银行融资的关注点

相对于发行证券等直接融资方式,银行融资主要应关注利率、期限和品种三个结构问题。通常来说,利率与融资期限、品种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企业可通过统筹规划、精细管理、合理安排来控制银行融资结构,达到长短搭配、品种协调、成本最优的融资效果,保证资产负债率、流动(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适当,使银行贷款能够顺利放入企业这个“篮子”中。

⑴利率,就是企业占用资金的成本费用率,一般可分为合同利率(或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它在企业资金筹措中是一个比较综合的因素,与期限、品种密切相关,决定了企业财务费用的高低,讨论银行融资最终都会归结为利率问题。通常讲,期限与利率成正比例关系,另外融资手续费、保证金、付息方式等因素均是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影响因素。因此,实际利率才是企业与银行双方博弈的最核心要素。

⑵融资期限。关注期限,是企业融资中对信用风险最基本的考虑。企业为降低财务风险,减少到期偿还的资金压力,保证资金链安全,有时会在资金成本上作出一定牺牲,而选择期限较长的融资。相对来说,项目贷款期限较长,短期还款压力小,但企业承担的财务费用较高;而短期贷款(含流动资金和银票业务)财务费用较低,但到期日较短且较为集中,还款压力较大。因此,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如果企业经营净现金流状况良好,并且增长势头较好,可以考虑短贷长用,否则就应特别关注财务风险。同时在考虑融资期限时,还应综合考虑市场风险,包括金融市场、企业经营市场等风险因素,比如销售环节的收款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企业回款可能造成重要影响,考虑不周往往会引发企业的财务风险。从2011年以来,宏观调控使得资金面一再收紧,许多企业资金出现了问题,一方面是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另一方面则是销售回笼资金难度加大,期限 1

延长。所以,我们在确定融资方案时,不应只出于成本原因而孤立的看待融资期限问题,应该从多方面进行论证,掌控财务风险。

⑶融资品种。从企业和银行的角度来看,融资品种包括贷款、商业票据、中期票据、信托融资等主要方式,另外还有诸如保兑仓、保理、国内信用证等贸易融资。融资品种不同,其费用组成也会不同,如何选择有时对企业资金成本影响很大。比如,企业有商业票据和贷款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基于企业融资成本,财务人员会如何抉择,这仍然是个比较综合的问题。众所周知,票据融资只有万分之五手续费,且即使为获取现金而贴现,贴现率(目前市场价格在5.5%左右)也远低于半期贷款基准利率6.1%。表面上看,票据融资成本很低,只要企业开具后全部对外支付,不可否认是缓解企业短期支付压力的绝佳工具。但是,如果企业因市场原因,票据融资要通过贴现及时换取现金,而销售回款中现金比例不足,票据融资所需保证金也要通过融资解决时,计算出的资金成本会有迥然不同的结果。笔者在工作中常用的票据融资成本公式为,[贴现利息+(保证金融资费用-保证金存款利息)+手续费]/(票面金额-保证金-贴现利息),通过以上公式计算,企业在特定环境中,票据融资成本很可能会高于贷款。笔者曾经测算,对于上述现金缺乏的企业,在贷款利率不变的前提下,当票据贴现市场价格降到5%以下时,票据融资成本将始终低于贷款融资。

2.做好现金预算,统筹融资运作

现金预算在企业融资工作中起着提纲挈领、统筹全局的重要作用,发挥着“灯塔”般的指航功能,企业财务人员特别是资金管理人员应对其给予特别关注。而融资规划就是要对资金筹措有一个具体规划,人们常说,好的开始是事业成功的一半。为此,我们应下大力气编制好企业的现金预算,要通过考察未来现金流动的状态,合理的安排企业的收入和支出。具体要做好销售计划和预计收现计划、预计原材料采购的支出以及长期资金的安排,尤其是固定资产支出和长期投资支出,如存在资金缺口,要合理安排融资予以解决,以保证企业资金的合理使用,规避风险。在预算编制方法上,应尽量采用滚动预算,俗话说计划敢不上变化,为保证现金预算的实效性,适时指导融资运作,确保企业资金链安全,还应做好资金收支的短期平衡,及时修正融资规划。

特别是在当前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起伏不定的情况下,融资工作安排应在现金

预算的指导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力争为后续工作预留缓冲区,以使企业从容应对突发事件,有效化解经营风险。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融资额度安排上要考虑一些不可预见的支出,以防不测;在融资时间安排上,也应对各项因素考虑周全,预计各环节完成时间,采用网络图方式划分节点进行计算,以求合计时间最短,努力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3.银行融资中的一些具体操作

当前,国家已连续三次降低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从资金面上看,市场流动性得到一定程度改善。但是,与以往国家宏观调控相比,在2012年2月连续两次降准后,出乎所有人预料的是,国家没有采取以往两次降准跟一次降息的调控手段,而是再次降低存准率,使得金融市场变化难以预料。因此,在如此环境中,企业在筹措资金过程中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运作融资业务,使企业资金成本相对最优。

⑴充分利用央行降准的机会,加强票据融资操作。目前,由于资金流动性有所加强,票据贴现率已低于贷款基准利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考虑通过票据融资贴现获取现金,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特别是高息贷款,以降低财务费用。而现金缺乏票据充足的企业,也可通过加强票据操作,在保持融资规模的前提下,增加现金流入。比如,企业可采用“票据池”方式,根据上下游企业强势程度以及自身票据支付额度、到期时间要求,通过票据质押从银行开立新的票据满足当前的支付需求。质押票据到期且票款委收入账后,再挑选期限在新开票据到期前的票据用于出质,从银行换回委收票款,扩大企业资金运作规模。同时,银行出于存款考虑,非常愿意办理质押拆票业务。企业可根据销售、采购等实际收付情况,申请办理票据的短变长、长变短、大变小、小变大以及各种期限、金额的票据组合,通过质押拆票合理协调和调度下游支付方式,在节约资金成本的情况下,有力地稳定上下游战略关系,维护供需利益。但是,企业在办理票据融资业务时,要与银行重点商定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存款方式、拆票质押率等关键要素,力争做到保证金比例同行业最低、变通质押方式取消质押率、保证金存款利息最高等目标,合理控制融资成本。

⑵合理选择融资区域。国家各省份、各区域经济发展程度和速度均有所不同,导致货币容量或供需也不尽相同。以票据贴现为例,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深

圳某些银行贴现价格远低于北方银行,说明南方省份货币供应量更加充裕,银行放贷的欲望更强。因此,这些银行为提高收益,很可能会以较低利率或较低综合成本吸引合格客户办理融资。因此,有条件的企业可尝试与南方经济发达地区银行进行接触,获取融资支持。同时,企业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还要与银行商定付息时间、利率调整方式等要素。在当前货币市场有所松动的情况下,企业要尽可能推迟付息时间、确定浮动利率,以保证企业财务费用最优。

⑶认真研究企业购销政策,加大贸易融资力度。作为企业管理人员,我们应认真研究企业采购、销售有关政策,加强供应链管理,配合客户、供应商做好贸易融资,达到厂、商、银等贸易关联方共盈。在销售方面,由于目前经济形势不太乐观,多数企业为扩大销售全面放开了结算支付方式,票据支付手段已占据主导地位,而生产企业基本通过收票贴息的方式使现金与票据两种结算结果趋于平衡。在此情况下,生产企业应考虑扩大保兑仓业务比例,主动为客户联系、推荐合作银行,充分利用银行控制发货的条件,加大对客户商业信用的占用,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与客户的战略合作关系;在采购方面,除了对供应商扩大商业票据支付范围外,还应从采购价格的制定入手进行研究。如果价格制定为票据结算,应确定与价格相对应的基准期限票据,而在实际用于支付的票据期限低于基准期限时,就应按少于基准期限的差额天数扣收供应商利息。同时,企业还可加大与供应商的合作力度,帮助其寻找银行,通过开展保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来推迟企业付款期限、缓解企业短期支付压力。另外,企业也可通过取得银行授信,向供应商开具保贴商业承兑汇票,充分利用商票不需交存保证金的特点,合理占用上游企业商业信用。

银行融资的影响因素很多,企业必须在综合考虑成本与风险、供需关系、宏观政策等多种要素后,才能作出抉择,确定融资方案,以便做到资本结构和资金成本最优。

第12篇:银行票据融资

银行票据融资

票据融资又称融资性票据(英文:Notes financing)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并以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套取资金,实现融资目的。票据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现已成为资金融通和结算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国内,银行承兑汇票(银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商票)被广泛使用,是买方向卖方进行支付的一种常用方式。过去,票据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得到了充分运用和强调,近年来,票据的融资功能也日益被企业和银行所推崇。

银行票据融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而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禁止无真实的交易、纯粹的融资性票据的。不过从释放自有资金的角度讲,通过签发出票、背书转让实现的票据支付功能,本身也蕴涵了融资功能。事实上,作为一个重要的短期融资工具,票据融资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得到长期而广泛的运用。 在国内,以“票据贴现”为名义的票据融资近年来也普遍存在,不仅银行、企业乐于从事和参与票据贴现业务,还陆续诞生了为数不少的专门提供票据融资中介服务的公司(“票据掮客”)。

正常情况下,票据融资会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双赢局面。一方面,银行通过提供票据贴现服务既可以向持票人、出票人分别收取一定的贴现利息和手续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手续费),又可以从出票人处吸纳一定的存款(依据不同信用等级收取不等的承兑保证金,通常为票面金额的30%),还可以持票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或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另一方面,因贴现率远低于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融资代价和难度相对较小,持票人通过贴现可以及时获得现金,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成本,甚至还可规避汇率风险。

票据的作用

以票据贴现方式进行的票据融资,正常情况下是这样操作: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未到期的票据,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根据票面金额以及既定贴现率。计算出从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这段时间的贴现利息,并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余额部分支付给客户。票据到期时,银行持票据向票据载明的支付人索取票面金额的款项。对企业而言,贴现即贴息取现。

但最近几年票据融资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屡屡出现银行违规操作和诈骗银行的现象。通常的操作手法是,首先在企业集团内部通过关联企业(或是关系密切,建立了某种默契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伙伴)签订并无真实交易关系的虚假合同,备齐银行审查所需全套文件、单证,然后由一家企业申请银行开立承兑汇票,由另一家企业申请贴现,从而套取银行资金。个别企业专门为此成立 “皮包公司”,专事这类灰色操作,事后即销毁资料并注销公司;亦有个别作为出票人的企业到期表示“无力足额交存票款”,从而寻求与银行达成妥协,转为短期贷款,以此达到持续套取银行信用的目的;更甚者,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勾结,利用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套现。现在另有一种“融资公司”,其操作模式更为多元化,其可以为客户垫付承兑保证金,同时协助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客户再用贴现所得款项归还“融资公司”垫付的承兑保证金,同时支付一笔手续费。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9月5日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票据贴现事项做了较大幅度调整:(1)明确规定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承兑行和贴现行负责审核,转贴现行和再贴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审核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合规;(2)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的单证范围由增值税发票扩展至普通发票。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扩大了可以进行票据融资的企业范围,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或许还昭示着融资性票据的逐步松绑。

第13篇:银行融资流程

银行融资流程

凭借已拥有的商用物业、商品存货、应收账款或金融票证等优质资产,中小企业可在银行轻松获得贷款;也可依托自身及交易对手的信用,或凭借所购商品的内在价值,以交易对应的未来现金收入作为还贷资金来源,轻松解决在订货、付款和收款等环节的资金困难。

一、企业申请

(一)一般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需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2、企业最新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以及股东出资协议、联营协议或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等。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主要个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对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授权书。

5、企业近两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不满两年的提供近一年财务报表(无法提供财务报表的按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数据)。

6、拟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融资的,须提供抵(质)押物权属证明。

7、拟采用保证担保方式融资的,须提供保证人基础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贷款卡、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近两年和即期财务报表。

(二)其他资料

贷款经办行还将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依据不同的融资品种、担保方式等因素,要求进一步提供其他资料。

二、银行审核

1、信用等级评估。信用社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2、贷款调查。信用社对借款人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3、贷款审批。信用社按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审批。

4、签订合同。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三、银行放款

信用社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第14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附件: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四条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方针 1.合法审慎方针。所有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部门或岗位都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洗钱和恐怖融资等交易,做到有疑必报,报必详尽,认真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2.保密方针。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部门及岗位应当保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泄露或不当暗示给客户或其他不相关人员。

3.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方针。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二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根据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目标,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及反洗钱办公室,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首席风险官担任,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包括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法律合规部、综合管理部及各业务部门,各成员部门负责人为小组的组成人员,并应指定本部门一名员工具体负责。反洗钱办公室直接向反洗钱主管领导负责,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确定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合规管理工作,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综合管理部及各业务部门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责任部门。并在相关部门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岗,负责对异常交易的分析、审核和判断。

第七条

规定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洗钱办公室、合规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岗位的职责,形成所有的层次、部门和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

(1)交易处理系统包括交易控制检查模块,对被列入黑名单中的交易对象的交易或超过限额的交易进行控制。

(2)系统支持对黑名单交易限额的修改。 第八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职责

(1)审议批准公司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办法,并监督办法的有效实施。

(2)对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办法的有效性和健全性做出评价,以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3)对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进行监督管理。 (4)审议批准合规部提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报告和总结。 (5)审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的统计与上报。 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1)统一监督、协调公司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2)监督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政策在公司的执行。

(3)研究和制定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规划,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办法。

(4)研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5)监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部门及岗位的工作完成情况。 (6)落实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计划,协调对外工作交流。

(7)审核公司向人民银行上报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 (8)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培训。 (9)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十条 计划财务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1)熟悉掌握签约客户的所有制性质、业务经营的品种与范围、业务经营规模等状况。

(2)负责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注意观察、了解客户资金的动向,发现可疑交易,随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4)特别关注大额资金交易,化整为零的资金交易等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按公司相关规定随时上报。 (5)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1)负责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资料的审核与登记。

(2)负责客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等信息资料的审核与登记。

(3)负责留存保管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等相关资料。

(4)有效利用公司交易平台,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问题的数据,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任何可疑交易情况。

(5)负责向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的整理、加工与上报。

(6)作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联络部门与人民银行保持紧密联系,随时汇报相关情况。

(7)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

第十三条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相关业务中,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四条

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深入实际调查、访问、调阅相关资料等相应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及其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在与客户建立相关业务关系时,应遵守并严格执行实名制,切实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取得来源可靠的资料信息,充分了解其业务经营状况。

第十六条

对于利用自身业务处理系统与公司业务处理系统对接方式进行网上支付的客户,在与其建立业务关系时,必须取得来源可靠的资料信息,充分了解其经营活动状况。

第十七条

建立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按照客户的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客户的风险等级,加强对高风险客户的管理。

第十八条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应有提醒客户及时更新身份信息的条款,适时提醒客户及时更新身份信息。凡是客户已经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但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第十九条 对上述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审核无误后,要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对公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经营、开展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文件的名称、号码。

第四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岗位在涉及资金交易过程中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向发生可疑交易的客户发出预警通知,提示客户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核实后认为不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的,应要求其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情况说明。如果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认为客户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除疑点的,应在收到情况说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各岗位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反洗钱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应在勤勉尽责的基础上,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如果确定(或者不能排除)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或者不能排除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的6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反洗钱领导小组在收到情况反映的4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如果某一交易客观上具有异常交易特征,但反洗钱领导小组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这些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及各岗位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如果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经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后重新报出。

第五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各相关岗位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视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要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八条

如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存期限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第三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应采取备份管理、异地保存和信息系统控制等,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二条

应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档等方式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可以由公司内部组织相关部门与人员自行进行审计,也可以聘请外部组织进行委托审计。公司应每年进行一次反洗钱审计工作,也可以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审计调查。

第三十四条

审计应重点对公司反洗钱的制度建设情况,反洗钱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反洗钱组织管理架构建设,内部合规部门、反洗钱办公室、反洗钱各岗位履行反洗钱职责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存在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落实责任人,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其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实施跟踪反馈,全程监督制约。

第七章 反洗钱培训措施

第三十六条 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为反洗钱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以多样化的形式和手段,让公司员工了解反洗钱的特点、国家反洗钱政策和打击反洗钱活动的成果。

第三十七条 每年应对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进行三次培训。培训应重点结合公司存在的反洗钱工作特点与案例,充分考虑各部门及各岗位反洗钱职责,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与辅导。确保反洗钱专职或兼职人员都能够接受反洗钱知识培训。 第三十八条 每年应指派相关反洗钱岗位的员工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大专院校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反洗钱培训,深入理解掌握反洗钱知识,着力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可疑交易的分析能力,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

第三十九条

组织人员编写反洗钱宣传材料,汇集有关反洗钱案例,发送至每个员工,及时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随时了解反洗钱动态及反洗钱形势,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及职业敏感度,促进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章 协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内部程序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时,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十一条 指定反洗钱办公室为人民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主管部门的联系部门。

第四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协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公司应指派一名相关人员作为联络人,全程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期间的沟通、协调、联络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三条 当公司收到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通知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由公司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召开会议,按人民银行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第四十四条 调查人员调阅相关账簿、凭证等信息资料时,联络人应首先与相关部门领导沟通,并提供调阅清单,再由相关人员办理调阅手续后予以提供。调查人员约谈有关人员时,亦应与相关部门领导沟通后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对于调查人员涉及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现场查点清楚,由相关人员或部门主管在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留按规定保管。

第四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应由反洗钱办公室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情况。

第九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保密措施

第四十七条 按要求保管的所有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和为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搜集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透漏。

第四十八条 对可疑交易现象要严格保密,除向交易主体进行查询或调查外及报告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主管部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有关任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对人民银行等机构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在调查期间,要严格保密,确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十章 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

第五十条 逐步建立专门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第五十一条 根据设定模型分析生成可疑交易预警报告,供专人分析后形成向人民银行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或将交易对象加入黑名单。

第五十二条 实行黑名单和交易限额控制

1.交易处理系统包括交易控制检查模块,对被列入黑名单中的交易对象的交易或超过限额的交易进行控制。

2.系统支持对黑名单交易限额的修改。

3.黑名单来源于监管机构及公安等执法部门以及可疑交易监测系统预警报告的分析结果。

第五十三条 通过数据库和磁带备份的方式保留交易明细数据,自交易发生之日起,联机保存一年,磁带备份保存五年。

第五十四条 健全的系统安全和权限设置,保证反洗钱信息安全 1.通过网络访问控制,确保只有授权的设备才能访问反洗钱信息。

2.通过区分用户角色与权限,控制只有必要的人员才能接触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第十一章 附则

本办法有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融资专员岗位职责

融资专员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投融资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建立融资渠道以及向有关机构提供有关融资报表;

2负责与金融机构、政府及相关机构的联络、接洽,建立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和良好的合作关系;

3负责实时监控融资政策变化,编写融资决策报告; 4 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负责设计评审工作; 5协助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积极寻找融资渠道;

6合理管理部门内部各种文件资料(各家公司的授信材料、银行合同、发票等);

7负责整理准备部门召开例会的相关材料;

8负责协助部门领导办理其他临时性工作、协调工作。

第16篇:融资部岗位职责

融资部岗位职责

1.负责企业所有融资项目的成本预算,组织协调实施融资预算,设计融资方案

2.负责分析市场和项目融资风险,对企业短期及较长期的资金需求进行预测,及时出具分析报告,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融资解决方案

3.积极开拓金融市场,与国内外目标融资机构沟通,建立多元化的企业融资渠道,与各金融机构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4.通过对企业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分析,针对不同银行的特点设计融资项目和方式

5.执行融资决策,实现企业融资的流动性,为资金平衡奠定基础

6.进行资金分析和调配,监督各项资金的运,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7.负责分析市场和项目融资风险,对企业短期及长期的资金需求进行预测,按时编写融资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8.进行市场调研,配合融资主管编制相关的融资预算方案和融资解决方案

9.根据融资工作进程及融资主管的工作安排,与融资机构商谈,

确立最佳融资方案及融资条件,最终达成初步的融资协议 10.配合资金主管合理进行资金分析和调配,优化资金结构并合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11.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投资部岗位职责

1.组织做好行业研究及投资市场调研等前期工作,收集有关投资市场信息资料

2.负责对调研资料进行汇总、分析,编制投资市场调查报告,提出投资方向建议

3.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编制投资可行性报告,为管理层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4.根据财务分析及领导指示,制订投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经领导审批后执行

5.根据投资工作计划及方案,寻找、设计投资项目,组织做好对投资项目的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6.负责投资项目效果评估,拟订项目效果评估报告,提交企业决策层参考

7.建立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系统,保管好与投资有关的各种资料 8.根据企业投资方向和投资主管的工作安排完成市场调查,搜集有关市场信息资料并进行分析研究,编制市场调查报告,供领导参考

9.根据投资主管安排,负责相关投资项目的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研究,为投资项目准备推荐性文件,并拟订项目实施计划和

行动方案,供企业领导参考

10.参与投资项目谈判,建立并保持与合作伙伴、主管部门和潜在客户的良好关系

11.监控和分析投资项目的运营过程,并及时提出业务拓展和管理改进建议

12.协助投资主管进行投资项目后期的结果评估,拟订项目结果评估报告

13.对投资项目的资料、决议、方案、报告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保管

14.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17篇:融资经理岗位职责

1.配合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公司的融资规划,执行公司融资各项预算。2.与各金融机构建立密切联系并拓展融资渠道,了解金融市场变化,并就市场形势进行分析报告。3.完成公司下达的当期融资任务。4.为租赁业务项目设计融资方案,起草有关融资报告,落实融资条件。

第18篇:小学反恐怖工作责任书

白樟镇中心小学反恐怖工作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创造一个安全、文明、卫生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师生人身的安全,为社会的一方平安作贡献,根据闽清县学校反恐怖工作责任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任务

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有效控制各类侵害师生事故的发生,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二、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人员责任:

1、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总负责。并负责①校内外安全信息上报工作。②处理突发安全事件。

2、学校分管安全领导和安全专干①要规划部署并抓好反恐怖工作在本单位的落实 ②组织开展反恐怖宣传教育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提高队伍反恐怖工作水平③全面了解掌握本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3、保安员负责开关校门、来访登记及校园周边可疑人员排查和门口车辆停放,疏导工作安全。

4、值日教师和带班领导要加强学校巡查,维持学校秩序;全面了解掌握当天本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5、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全面了解掌握本班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学生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有宗教极端思想苗头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坚决抵制“三股势力”向学校渗透。

(二)、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确保各自安全工作。

2、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3、对所负责的安全工作范围,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每天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长汇报,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予解决。

4、落实责任追究制,除追究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发生问题及时汇报,并立即到场,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有效控制事故苗头发生,杜绝事故,必要时拨打110报警。

三、说明:

1、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责任书自签字起生效。

白樟镇中心小学学校:

校长(签名):责任人(签名):

2014年2月17日

第19篇:反恐怖防范工作实施方案

xxx学校反恐怖防范工作实施方案

(2016-11-21 10:29:35)转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结合县教育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我校反恐怖防范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反恐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严密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问题,以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为主线,以扼制影响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犯罪活动为重点,深化学校安全监管,加强校园反恐怖防范、宣传教育和演练,广泛普及安全法规和应急自救知识,及时掌握、彻底排查和有效化解不稳定因素,切实提高师生员工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学校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组织领导

我校成立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xxx 成员:全体教师

三、工作任务

(一)组织排查,消除隐患

对可能成为恐怖源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可疑车辆,必须逐一检查过滤,彻底排除嫌疑;对重点目标、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防护毫不放松,做到万无一失。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配合,收集涉及本单位的反恐情报信息;广泛发动教职工,形成群防群治态势。及时发现本单位面临的涉恐威胁和安全防范等工作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二)落实措施,严密防范

1.强化防范力度,着重加强人车出入登记、安全检查、值班巡逻、重点区域重要设施设备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和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1)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学校对在编在岗人员排班值班,领导干部要轮流值班;要保证通讯畅通,保证人员随时待命,保证随时出动应对处置各种突发情况。 (2)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对出入人员应实行证件管理制度,加强对非本单位、非公干人员的登记管理,要求会见人员在回执上签名反馈,对可疑人员应予以询问,对无正当理由者不允许进入。非公务外来车辆不得随意进入学校。 (3)建立健全反恐怖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出现反恐怖问题的,要倒查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标识。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在学校周边设置“学校路段”的提醒标志。

3.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点部位的防范。明确本单位的重点防护目标(学生上下学时段校门口等),规范本单位水电、体育场地与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规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存放与使用。 加强学生上下学管理。上下学前要有专人在学校周边巡视,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值班教师在上下学时间段,要在校门外维护秩序,保证学生安全;每天上下学时段,学校门前要有带班领导、值周教师共同值班,严格出勤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反恐防范宣传。学校通过晨会、主体班会、“安全教育日”和“安全教育周”活动、黑板报等形式或载体对学生进行反恐怖公共安全教育。

4.要做好反恐应急处置各项准备。研究制定、完善处置各类恐怖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反恐装备、物资和通讯保障,加强值班备勤;开展以疏散逃生为主的反恐应急演练。

(1)制定反恐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2)开展逃生演练。每学期各校开展一次反恐逃生演练活动,保证所有学生都有逃生演练经历,提高学生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3)规范应急处理。发生突发性事件,应根据事件性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应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上级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对事发现场进行实时监控、追踪,实施现场控制、封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置和救援等,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稳定,协助做好善后工作等。

第20篇:反恐怖防范工作实施方案

反恐怖防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公司反恐怖防范能力,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各种恐怖袭击突发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强化各项反恐怖防范措施和责任的落实,确保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营造稳定的政治和治安环境。根据潍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反恐怖防范工作的通知》的安排和要求,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结合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订如下反恐防范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反恐怖求稳定”为宗旨,着眼当前恐怖袭击手段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反恐怖防范工作,促进我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反恐防范标准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避免恐怖袭击或恐怖伤害,综合利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建立并完善各重点目标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体系,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晰、防范措施到位,预案装备完备,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要紧密围绕公司安全生产、政治稳定为目标,不发生危化品流失社会或失盗案件;不发生生产重点部位被破坏;不发生重点人口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不发生侵害人身安全的事件;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交通事故;不发生因工作疏忽而造成案件的发生。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反恐怖防范工作组织领导,成立公司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

组:

组长:张保安

副组长:张伟、李永刚、刘合助、孟玉臻

员:徐善海、郭权頫、刘树刚、王新昌、张其涛、单连伟、刘涛、刘建波、刘欢、栾守杰、高宁、杨波声、刘明、王洪明、高风海

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保卫部 办公室主任:刘合助

四、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建立完善反恐怖防范工作的责任机制。各部室、部门主要领导是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好“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加强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适合本部门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措施,建立反恐怖防范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反恐怖防范工作的开展成立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确立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岗位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责任制,将反恐防范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单位、部门,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岗位人员,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奖罚分明的企业内部反恐怖防范责任体系。

二是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人防方面:安保组织健全、人员配齐到位,教育管理到位,制度落实到位;物防方面:建筑物、车载通讯工具、锁具、器具、系统等硬件设施齐全,性能良好,运转正常;技防方面:充分利用以GPS动态监控设备、视频监控、网络监控等为主体的技术防范体系、网络,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有效。

三是抓好反恐怖防范宣传教育。组织员工开展反恐防范工作宣传教育,普及反恐防范知识,提高员工反恐防范、自救、逃生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是制定反恐防范应急预案。针对本行业、本单位特点,为应对可能遭受的恐怖袭击或现实危害,制定、完善反恐防范应急预案;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反恐应急演练,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反恐怖应急演练、演习,不断提高协调联动、应急处置能力。

五是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严格落实考核。为确保反恐怖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确保反恐怖防范工作的开展,公司保卫部将对各部室、区队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和问题,提高整改意见。对未按要求整改隐患或问题的,要进行严格考核。凡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确保公司反恐怖防范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是建立反恐怖防范工作长效机制。反恐怖防范工作是当前乃至今后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恐怖活动影响着社会稳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以及职工群众的生活秩序,危害企业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我们要站在讲政治、讲稳定,保安全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扎实有效地开展反恐怖工作深刻认识反恐怖防范工作队维护公司稳定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潍坊振兴物流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2日

银行反恐怖融资工作岗位职责
《银行反恐怖融资工作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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