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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管理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04 08:34:45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征收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

征收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

1、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2、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履行本部门各项工作职责。

3、负责抓好本部门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4、按照权限负责有关事项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5、根据分工负责履行本部门有关岗位的工作职责。

6、负责本部门工作的计划和总结。

7、定期向局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8、负责本系统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2篇: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是指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征地的原则:

1.1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授权和程序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1.2 征收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3 征收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程序

3.1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3.2 县级以上建设用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3 征地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征地批准事项应当网上公告。

3.4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提出申请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3.5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未按期全额支付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也不得使用土地。

3.6 征地中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各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需要估价的,也应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一般规定

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1 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1.2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1.3 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1.4 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2.征地中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

2.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

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2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律师应了解,现行规定拆迁人,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2.3 其他补偿: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2.4 补偿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在办理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的服务中,律师应提醒当事人,这种拆迁及补偿应当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防止拆迁对当地原有工商业与就业的负面影响。

补偿标准一般为:

3.1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3.2 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3 其他补偿:

3.3.1 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3.3.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3.3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3.3.4 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农村房屋拆迁评估

农村房屋拆迁当事人经协商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达不成一致时,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及时聘请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为律师在提供服务时应了解并可向当事人介绍有关农村房屋评估的一般规定。

1.一般规定

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2.对附属物、附着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

2.1 附属物、附着物等评估:按照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2.2 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2.3 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3.协助评估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拆迁行政复议

1.一般规定

拆迁行政复议并不是每个拆迁项目的必经阶段,但拆迁行政复议与拆迁各阶段交织在一起,律师可以对此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在拆迁人申请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文件,拆迁管理部门作出与拆迁相关的行政决定等过程中,只要当事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均有权依法向管辖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除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已有规定外,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对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不服的,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律师在行政复议阶段的法律业务:

2.1 审查拆迁许可以及前置程序的合法性,律师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1.1审查立项文件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2 审查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3 审查用地许可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4 审查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5 审查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时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是否合法,有无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1.6 审查拆迁补偿资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是否被挪用等情形。

2.2 审查相关拆迁实施行为,律师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2.2.1 审查被拆迁房屋评估的合法性。包括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和专家鉴定等内容(内容详见本指引第二章第二.三节部分)。

2.2.2 审查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包括补偿对象、利益相关人、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法以及安置房源等内容。

2.2.3 审查补偿安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包括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协商、谈话、协议,以及补偿安置的执行等事实情况。

2.3 审查作出行政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包括具体行政机关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认定、违章建筑处理、婚姻状况证明、共有产权情况、户籍人口证明、伤残证明、住改非以及经营许可等内容。

2.4 审查行政强制拆迁的合法性:

包括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原因、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等内容。

2.5 对相关事实调查取证,发表律师意见。

2.6 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

2.7 对具体事项进行专项法律研究。

2.8 代理协商、调解、申请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申诉。

2.9 参与对被拆迁人被行政处罚、裁决或强制拆迁后的法律疏导、矛盾化解工作。

2.10 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拆迁诉讼

1.一般规定

律师代理房屋拆迁行政案件,除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全国律协关于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重视拆迁案件的特殊性。

1.1 拆迁行政诉讼:房屋拆迁行政案件涵盖多种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关系繁杂,又是社会的热点,容易引发群体矛盾。除了本章第一节行政复议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与期间的,其诉讼时效为两年)。

1.2 拆迁民事诉讼:是拆迁当事人因房屋拆迁法律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以及拆迁当事人与非拆迁当事人之间的与拆迁相关的诉讼。

2.律师代理拆迁诉讼应注意以下案件受理管辖的特别规定:

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

2.2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3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裁决。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按行政案件受理。

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

根据不同的案情及诉讼请求,律师应当分别按照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交如下(但不限于)证据:

1.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即: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房屋发生拆迁法律事实的证据

2.1 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2.1.1 房屋拆迁许可证;

2.1.2 拆迁公告;

2.1.3 新建建筑物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2.1.4 房屋被拆除前所作的面积测量报告;

2.1.5 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提交该协议;

2.1.6 已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过渡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等费用的,提交支付凭证;

2.1.7 给被拆迁人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的证据;

2.1.8 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测量报告等。

2.2 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2.2.1 能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的凭据;

2.2.2 能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的证据;

2.2.3 在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凭据上记载的所有人不是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时,还须要提交能够证明被拆迁人有权主张补偿安置的证据,例如:继承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证明等;

2.2.4 能证明房屋何时被拆除的证据;

2.2.5 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提交该协议;

2.2.6 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推荐第3篇:征收拆迁 抽签委托书

抽签委托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被征收房屋座落: 新村 座 单元。因本人年龄大,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去抽取 新村回迁选房顺序号,现委托 身份证号: ,前往贵处抽取 新村回迁选房顺序号,如有任何问题,由我本人承担责任。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签字:(手印) 签字:(手印) 时间:2018年 月 日 时间:2018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8月29日公布了10件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后作出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这10大案例中,有5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违法建筑拆除。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6件。

六、霍某某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顺昌路281-283号283#二层统间系原告霍某某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该户在册户口4人,即霍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孙某。因旧城区改建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原告户认为其户经营公司,被告应当对其给予非居住房屋补偿,致征收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4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审理协调会,因原告户自行离开会场致协调不成。被告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3]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户被征收房屋为居住房屋,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霍某某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东兰路121弄3号204室,霍某某户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476,706.84元;

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霍某某户各项补贴、奖励费等共计492,15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结算;

三、霍某某户应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

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户的被征收房屋性质应认定为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经查,孙慰萱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杨林基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基隆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本市金山区,虽经营地址登记为本市顺昌路281号,但两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止,且原告承租公房的性质为居住。原告要求被告就孙慰萱经营公司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亦无此规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其以居住房屋进行补偿于法有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如何界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居住房屋、进而适用不同补偿标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实践中,老百姓最关注的“按什么标准补”的前提往往是“房屋属于什么性质和用途”,这方面争议很多。法院在实践中通常依据房产登记证件所载明的用途认定房屋性质,但如果载明用途与被征收人的主张不一致,需要其提供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有可能酌定不同补偿标准。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非居住房屋,故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七、毛某某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月,永昌县人民政府拟定《永昌县北海子景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作出《关于永昌县北海子景区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原告毛某某、刘某某、毛某(系夫妻、父子关系)共同共有的住宅房屋一处(面积276平方米)、工业用房一处(面积775.8平方米)均在被征收范围内。经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毛某某等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出后,毛某某等人以漏评为由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复核后重新作出评估报告,并对漏评项目进行了详细说明。同年12月26日,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与毛某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告知其对房屋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金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毛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鉴定。2013年1月9日,县政府作出永政征补(2013)第1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毛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涉案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房屋室内外装饰、工业用房及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总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842612元。毛某某、刘某某、毛某认为补偿不合理,补偿价格过低,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毛某某、刘某某、毛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县政府为公共事业的需要,组织实施县城北海子生态保护与景区规划建设,有权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原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县政府具有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的职权。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评估机构系原告自己选定,该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复核评估报告对原告提出的漏评项目已作出明确说明。原告对评估复核结果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向金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因此,县政府对因征收行为给原告的住宅房屋及其装饰、工业用房及其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等给予补偿,符合《甘肃省实施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原告毛某某、刘某某、毛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对合乎法律法规的征收补偿行为给予有力支持。在本案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听取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评估机构选择、补偿范围确定等方面,比较充分到位,保障了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原告逐步消除了内心疑虑和不合理的心理预期,不仅未上诉,其后不久又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公益建设项目得以顺利推进,案件处理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廖某某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某的房屋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洲村东胜围小组,2011年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廖某某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龙南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廖某某进行协商,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2013年2月27日,龙南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廖某某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同年3月,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廖某某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廖某某认为龙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毁坏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13年7月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远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法定期限内向龙南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但该府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某某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二)裁判结果

安远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未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本案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始终没有提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证据,应认定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

(二)项之规定,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廖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判决生效后,廖某某于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经安远县人民法院多次协调,最终促使廖某某与龙南县人民政府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及拆除其全部房屋达成和解协议。廖某某撤回起诉,行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凸显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和司法权威,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应诉,不断强化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警示作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是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底线。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合法房屋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一并拆除,在其后诉讼过程中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据以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因此只能承担败诉后果。

九、叶某胜、叶某长、叶某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间,仁化县人民政府(下称仁化县政府)规划建设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需要征收广东省仁化县周田镇新庄村民委员会新围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叶某胜、叶某长、叶某发(下称叶某胜等三人)的房屋所占土地在被征收土地范围之内,属于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两违”建筑物。2009年8月至2013年7月间,仁化县政府先后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关于禁止抢种抢建的通告》《征地通告》《征地预公告》《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关于责令停止一切违建行为的告知书》等文书,以调查笔录等形式告知叶某胜等三人房屋所占土地是违法用地。2009年10月、2013年6月,仁化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出两份《通知》,要求叶某发停止土地违法行为。2013年7月12日凌晨5时许,在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况下,仁化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叶某胜等三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叶某胜等三人遂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仁化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叶某胜等三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仁化县政府在2013年7月12日凌晨对叶某胜等三人所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即采取强制拆除前未向叶某胜等三人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向强拆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的规定。而且,仁化县政府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仁化县政府于2013年7月12日对叶某胜等三人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职能。即使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本案被告未遵循这些程序要求,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施行不久,本案判决有助于推动该法在行政审判中的正确适用。

十、叶某某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东门社区民主村小东门散户111号户主沈某某,在未经被告株洲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将其父沈汉如遗留旧房拆除,新建和扩建新房,严重影响了原告叶某某的通行和采光。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被告株洲市规划局举报。该局于2010年10月对沈某某新建扩建房屋进行调查、勘验,于2010年10月23日,对沈某某作出了株规罚告(石峰)字(2010)第(462)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建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属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限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天内自行无偿拆除,限期不拆除的,将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该告知书送达沈某某本人,其未能拆除。原告叶某某于2010年至2013年通过向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东门社区委员会、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举报和请求依法履行强制拆除沈某某违法建筑行政义务,采取申请书等请求形式未能及时解决。2013年3月8日,被告株洲市规划局以株规罚字(石2013)字第6021号对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沈某某的建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限沈某某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无偿拆除。如限期不自行履行本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四条及株政发(2008)36号文件规定,将由石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由于被告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未能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接到株洲市规划局对沈某某株规罚告字(2010)第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株规罚字(石2013)第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按照株洲市规划局的授权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虽然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中对沈某某违法建设进行协调等工作,但未积极采取措施,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未到位,属于不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在三个月内履行拆除沈某某违法建设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以违法建设相邻权人提起的行政不作为诉讼为载体,有效发挥司法能动性,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充分地履行拆除违建、保障民生的法定职责。针对各地违法建设数量庞大,局部地区有所蔓延的态势,虽然《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反城市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设有权强制拆除,但实际情况不甚理想。违法建设侵犯相邻权人合法权益难以救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和薄弱环节,本案判决在这一问题上表明法院应有态度:即使行政机关对违建采取过一定查处措施,但如果不到位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一步履行到位。这方面审判力度需要不断加强

推荐第5篇:征收拆迁房屋要1

征收拆迁房屋要点

1、《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同区域新建商品房价格=换房面积

2、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推荐第6篇:房屋征收(拆迁)经验交流发言

房屋征迁工作交流发言

各位领导:

首先热烈欢迎大家莅临我办指导工作!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把我市房屋征迁拆迁工作的一些主要做法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

一、动迁机构设置情况

动迁办原隶属于住建局二级局,2006年因工作需要升格为人民政府动迁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建制。2011年6月经市编办批准成立市房屋征迁与补偿办公室,与市动迁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单位下属两个国有公司,一个是***工程有限公司,另一个是***综合服务中心。现有干部职工70人,其中在编40人,大专以上学历44人,党员31人,企业人员约30人。房屋征收办主要负责主城区内国有土地房屋征迁工作,动迁办主要负责全市集体土地拆迁工作,还负责集体土地政策法规制定、拆迁项目审批、资金监管、安置房分配及审计协调、落实等工作。

二、我市房屋征迁工作基本概况

2013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布署,市征收办紧紧围绕“重点工作全面突破,和谐拆迁再创佳绩,队伍建设争创一流,各项工作项项争先”的工作要求,做到了思想上高度统 1

一,认识上高度一致,房屋征迁工作快速启动,迅速推进,全年累计完成33个项目153万平方米征迁任务,其中国有土地完成70万平方米,集体土地完成83万平方米。

2014年,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征迁任务是100万平方米,我们提出了“确保完成100万平方米征迁任务,力争完成150万平方米”的口号,明确了“征迁总量、依法征迁、平安征迁三项指标在徐州市继续保持第一,苏北力争一流,全省处于领先”的奋斗目标。

按照年初制定的房屋征迁序时计划表,今年共有51个项目列入征迁计划,总建筑面积约150万平方米。其中1-6月份已完成***、***、***、***、***等17个地块拆迁,建筑面积51.31万平方米,征迁户数2262户。目前正在实施***\\***等8个项目,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正在启动***4个项目19.1万平方米;下半年计划启动***等22个地块,建筑面积58.4万平方米。

我市集体土地拆迁实行属地负责制,城区内设置**、**、**、**四个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两个管委会,城区外设置13个镇,每个街道办、管委会、镇均设置房屋拆迁机构并配备专门的拆迁工作人员,全市集体土地拆迁从业人员规模大约在500人左右。目前我市集体土地拆迁的程序及相关政策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执行。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货币补偿价格:集体土地房屋合法面积按楼房1850元/㎡、平房1750元/㎡、瓦房1500元/㎡进行补偿。拆除违法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2)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搬迁人),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每户最多安置2套***房屋。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等同部分,实行互找差价,不同房屋结构,按楼房130元/㎡、平房180元/㎡、瓦房230元/㎡补缴安置标准面积部分的差价(不含楼层差)。

(3)附属物补偿标准:实行打包政策,不区分楼房、瓦房、平房,每户按其合法建筑面积予以380元/㎡补偿。这样做可以有效降低突击装修,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4)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标准执行。 (5)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补助。

选房顺序:实行谁先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谁优先选择、购买安置房。

奖励期限: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签订协议约定的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及交房时间给予一定奖励。其中: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1-10天签订协议的,给予200元/㎡奖励;11-20天签订协议的,给予150元/㎡奖励;21-30天签订协议的,给予100元/㎡奖励,征收决定公告30日后不予任何奖励。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领导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

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拆建并重、和谐发展”的指导方针,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全市人民作出的承诺,着眼于经济社会的协调、长远发展,全面启动了城建重点工程、民生工程、棚户区、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高度重视房屋征迁工作,多次亲临现场指挥调度,现场解决有关工作难题。市政府成立了“双拆”督查领导小组,多次召开全市房屋征迁推进大会和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房屋征迁工作的快速高效推进提供了坚实的组织领导基础。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打造***园林城市这一奋斗目标,把城市***房屋征迁改造和***棚户区改造作为改善城市面貌、提高城市品位的切入点,并将棚户区、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迁列入重点工作计划,既解决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问题,同时,又解决了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问题。

(二)部门协调配合,主动服务大局

在征迁工作中,按照职责分工,市征收办与相关责任单位及各属地街道(镇)加强分工协作,相互支持配合。征收办牵头负责,抓总体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跟踪督办,属地街道(镇)抓好各

自的征迁工作,其它相关部门也都各司其职,主动服务于征迁工作大局,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

我们建立了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按时对房屋征迁工作进行通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督办整改;建立了督查制度,组建双拆督查小组全天候、不间断地对拒不配合征迁工作的机关公职人员进行督查督办,及时解决工作难题;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层层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缴纳风险保证金,对工作成绩突出,高效完成征迁任务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给工作推进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通过健全完善一系列制度,各责任单位和具体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采取有力措施, 高效快速攻坚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征迁工作透明性。我们始终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组织专人广泛深入基层宣传房屋征迁的各项政策和奖励措施,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向广大被征迁人作出“依法征迁、廉洁征迁”承诺,印发《致被征迁居民的一封信》,利用网络媒体和宣传板块,大力宣传补偿安置优惠政策,不断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使广大市民对征迁工作的知情权和满意度显著提高,更加积极主动配合征迁,着力营造“人人关心城市

建设、个个支持房屋征迁”的良好氛围。

二是严格执行政策,进一步提升征迁工作公平性。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严格执行政策,在每个地块启动前首先严格依法办理征迁前期手续,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和风险评估,制定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为了保证政策执行不走样,我们全面实行“亮底征迁”,坚持做到征迁程序公开、选择评估机构公开、评估结果公开、搬迁奖励时间公开、安置房选房公开、签订补偿协议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率先在周边县市实行“阳光操作”,实现了征迁补偿透明化、工作程序规范化、安置方式多样化、拆迁速度高效化、廉洁征迁人性化。严格对照政策和补偿标准,每一份协议的签订都要经过职工、科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层层签字审核才能领取补偿,对所有违章建筑坚决不予补偿,切实避免了徇私舞弊现象发生,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纪检和审计部门全程参与,在动迁现场设立廉政举报箱,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现场设立补偿公示栏,签订的每一份协议都对外公布,真正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政策讲到底”,杜绝了暗箱操作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三是真诚服务群众,进一步提升征迁工作合理性。征迁工作中法、理、情三者交织,既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也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针对个别被征迁居民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谈的现象,在耐心做思想工作的同时,用惠民利民

的实例帮助他们打开心结;在正式签约前,认真帮助他们算清经济帐,动迁人员首先精确计算出房屋征迁补偿总金额,主动向他们介绍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由被征迁居民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从而打消了部分居民漫天要高价的预期心理,为政府节约了资金,也降低了征迁成本。在工作过程中热情为他们提供全方位服务,如:从网站、中介广泛收集房源,千方百计提供待售待租房源信息,方便被征迁居民选购选租;针对孤老、残疾、病患人员,我们主动帮助联系周转房、代办补偿安置手续,免费提供搬家车辆;对于拒不配合征迁的居民,在加大宣传的基础上,发挥连续作战的优势,白天动员,晚上约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采取多种形式与被征迁居民取得心灵上沟通,最终顺利达成协议。正是通过这一件件细微小事,从而实现了被征迁居民从“对抗”到“对话”、从“拒不配合”到“理解支持”的完美转变。

(四)创新工作方法,拓展工作思路

我们在周边县市率先提出了“****”措施。所谓“****”是指:在部分商业开发地块,拆迁居民商业用房和其他经营性用房时,鼓励居民将补偿款入股参与商业开发投资,在项目建成后按股权获取分红,同时也能减少开发资金量的投入,降低拆迁成本。目前我们正在对这项创新措施进行调研和论证,调研结束经市政府批准后将在个别地块进行试点实行。

各位领导:房屋征迁是城市发展建设过程中最关键、最艰苦、最繁重的一个环节,这项工作的进度和成效,直接影响着城市发展和稳定大局。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人为本、文明和谐的惠民方针,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广大被征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建设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在这里也望今后能够与各位领导继续加强交流,不断提高,共同做好房屋征迁工作。同时我们也热忱欢迎各位领导常来指导工作,为我市房屋征迁工作多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谢谢大家!

2014年6月24日

推荐第7篇:房屋拆迁征收工作流程

新华社区二期拆迁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流程

一、房屋征收程序

(一)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区发展改革局核发)

2.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区国土资源局核发)

3.该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确定规划红线。(区规划局核发) ;

4.该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核发)

5.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区财政局出具)。

(二)依据以上有关规划,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确定征收范围后,发布冻结通告,送达相关部门。

(三)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四)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金城街道、新华社区,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同时组织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对非法建筑物进行认定、公示。

2.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发布评估通知,同时提供评估机构名录(范围:市建委提供的专家库内),由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征收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书。

3.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4.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3.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向区政府报送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六)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区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信访、政府法制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机型充分论证和修改。

(七)公示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做好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3.征求意见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向政府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4.公示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以政府名义公示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八)依法召开听证会

1.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2.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发布房屋征收决定

1.征收令下达前,征收补偿资金必须足额到达账户,专款专用。

2.征收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区人民政府下达征收令,同时公示评估结果。

3.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房屋补偿程序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核算征收房屋补偿费等;

2.协商搬迁期限、过度期限等具体补偿与安置事项;3.依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

4.先补偿后搬迁;

5.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

6.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事项,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三、房屋拆除程序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签订详细的拆除合同,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2.施工单位采取围挡作业等安全措施,对建筑物进行拆除,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建筑物拆除任务;

3.拆除建筑物的清运工作 依据拆除合同,完成好拆除建筑物的垃圾清运工作。

四、达不成补偿协议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作出补偿决定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1.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经政府法制部门把关后,区人民政府研究作出补偿决定。

(二)发布补偿决定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

(三)申请强制执行

1.非诉讼案件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起诉讼,又再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⑴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代区人民政府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

⑵经政府法制部门把关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⑶区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交征收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实行产权调换的,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资料。

五、达成补偿协议后纠纷的处理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或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补偿协议纠纷案件的判决书生效后,被征收人拒绝履行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程序

(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15日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2.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归集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件、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二)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三)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2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向审计机关提交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文件、资料;

2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推荐第8篇: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一、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杨瑞芬其后以株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二)裁判结果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杨瑞芬提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与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和内容均相冲突的诉讼理由,因[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神农大道属于新启动项目,两份文件并不存在冲突。关于杨瑞芬提出征收其红线范围外的房屋违法之主张,因其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不整体拆除将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整体征收拆除符合实际。杨瑞芬认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认为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不能作为超范围征收的依据。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系另一法律关系,非本案审理范围。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 [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株洲市规划局于2011年7月14日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瑞芬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瑞芬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二、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三、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

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刚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刚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四、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0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雨城征[2012]2号《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正云、沙德芳名下的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其房产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774.59平方米;房屋产别:私产;设计用途:商业。土地证记载使用权面积1185.9平方米;地类(用途):综合;使用权类型:出让。2012年12月,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2日,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正云、沙德芳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正云、沙德芳作出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艾正云、沙德芳认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从本案现有证据看,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采石九华街22号作出的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正云、沙德芳并公告,致使艾正云、沙德芳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本案判决敏锐地把握住了程序问题与实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关联性,果断撤销了补偿决定,保障是充分到位的。

五、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商城县城关迎春台区域的房屋大多建于30年前,破损严重,基础设施落后。2012年12月8日,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提供信阳市明宇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商城县隆盛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作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后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能协商一致,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于12月11日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抽签公告》,并于12月14日组织被征收人和群众代表抽签,确定信阳市明宇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次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2012年12月24日,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商政[2012]24号《关于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文白安长期居住的迎春台132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5月10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了房屋初评报告。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于2013年7月15日依据房屋评估报告作出商政补决字[2013]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不合法。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于2012年12月8日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但商城县人民政府直到2012年12月24日才作出《关于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即先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与《河南省实施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

(二)对原告文白安的房屋权属认定错误。被告在《关于文白安房屋产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说明》中称“文白安在评估过程中拒绝配合致使评估人员未能进入房屋勘察”,但在《迎春台安置区房地产权属情况调查认定报告》中称“此面积为县征收办入户丈量面积、房地产权属情况为权属无争议”。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因原告的原因导致被告无法履行勘察程序。且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均为第三人文然而非文白安,被告对该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权属问题的认定确有错误。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从程序合法性、实体合法性两个角度鲜明地指出补偿决定存在的硬伤。在程序合法性方面,依据有关规定突出强调了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基本程序要求;在实体合法性方面,强调补偿决定认定的被征收人必须适格。本案因存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确定了评估机构,且补偿决定核定的被征收人不是合法权属登记人的问题,故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彰显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价值的双重意义。

六、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顺昌路281-283号283#二层统间系原告霍佩英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该户在册户口4人,即霍佩英、孙慰萱、陈伟理、孙维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原告户认为其户经营公司,被告应当对其给予非居住房屋补偿,致征收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4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审理协调会,因原告户自行离开会场致协调不成。被告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3]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户被征收房屋为居住房屋,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霍佩英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东兰路121弄3号204室,霍佩英户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476,706.84元;

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霍佩英户各项补贴、奖励费等共计492,15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结算;

三、霍佩英户应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户的被征收房屋性质应认定为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经查,孙慰萱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杨林基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基隆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本市金山区,虽经营地址登记为本市顺昌路281号,但两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止,且原告承租公房的性质为居住。原告要求被告就孙慰萱经营公司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亦无此规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其以居住房屋进行补偿于法有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如何界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居住房屋、进而适用不同补偿标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实践中,老百姓最关注的“按什么标准补”的前提往往是“房屋属于什么性质和用途”,这方面争议很多。法院在实践中通常依据房产登记证件所载明的用途认定房屋性质,但如果载明用途与被征收人的主张不一致,需要其提供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有可能酌定不同补偿标准。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非居住房屋,故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七、毛培荣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月,永昌县人民政府拟定《永昌县北海子景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作出《关于永昌县北海子景区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原告毛培荣、刘吉华、毛显峰(系夫妻、父子关系)共同共有的住宅房屋一处(面积276平方米)、工业用房一处(面积775.8平方米)均在被征收范围内。经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毛培荣等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出后,毛培荣等人以漏评为由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复核后重新作出评估报告,并对漏评项目进行了详细说明。同年12月26日,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与毛培荣多次协商无果后,告知其对房屋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金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毛培荣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鉴定。2013年1月9日,县政府作出永政征补(2013)第1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毛培荣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涉案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房屋室内外装饰、工业用房及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总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842612元。毛培荣、刘吉华、毛显峰认为补偿不合理,补偿价格过低,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毛培荣、刘吉华、毛显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县政府为公共事业的需要,组织实施县城北海子生态保护与景区规划建设,有权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原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县政府具有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的职权。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评估机构系原告自己选定,该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复核评估报告对原告提出的漏评项目已作出明确说明。原告对评估复核结果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向金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因此,县政府对因征收行为给原告的住宅房屋及其装饰、工业用房及其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等给予补偿,符合《甘肃省实施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原告毛培荣、刘吉华、毛显峰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对合乎法律法规的征收补偿行为给予有力支持。在本案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听取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评估机构选择、补偿范围确定等方面,比较充分到位,保障了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原告逐步消除了内心疑虑和不合理的心理预期,不仅未上诉,其后不久又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公益建设项目得以顺利推进,案件处理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廖明耀的房屋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洲村东胜围小组,2011年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廖明耀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龙南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廖明耀进行协商,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2013年2月27日,龙南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廖明耀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同年3月,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廖明耀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廖明耀认为龙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毁坏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13年7月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远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法定期限内向龙南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但该府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明耀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二)裁判结果

安远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未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本案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始终没有提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证据,应认定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

(二)项之规定,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廖明耀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判决生效后,廖明耀于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经安远县人民法院多次协调,最终促使廖明耀与龙南县人民政府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及拆除其全部房屋达成和解协议。廖明耀撤回起诉,行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凸显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和司法权威,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应诉,不断强化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警示作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是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底线。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合法房屋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一并拆除,在其后诉讼过程中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据以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因此只能承担败诉后果。

九、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间,仁化县人民政府(下称仁化县政府)规划建设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需要征收广东省仁化县周田镇新庄村民委员会新围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下称叶呈胜等三人)的房屋所占土地在被征收土地范围之内,属于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两违”建筑物。2009年8月至2013年7月间,仁化县政府先后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关于禁止抢种抢建的通告》《征地通告》《征地预公告》《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关于责令停止一切违建行为的告知书》等文书,以调查笔录等形式告知叶呈胜等三人房屋所占土地是违法用地。2009年10月、2013年6月,仁化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出两份《通知》,要求叶呈发停止土地违法行为。2013年7月12日凌晨5时许,在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况下,仁化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叶呈胜等三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叶呈胜等三人遂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仁化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叶呈胜等三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仁化县政府在2013年7月12日凌晨对叶呈胜等三人所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即采取强制拆除前未向叶呈胜等三人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向强拆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的规定。而且,仁化县政府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仁化县政府于2013年7月12日对叶呈胜等三人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职能。即使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本案被告未遵循这些程序要求,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施行不久,本案判决有助于推动该法在行政审判中的正确适用。

十、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东门社区民主村小东门散户111号户主沈富湘,在未经被告株洲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将其父沈汉如遗留旧房拆除,新建和扩建新房,严重影响了原告叶汉祥的通行和采光。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被告株洲市规划局举报。该局于2010年10月对沈富湘新建扩建房屋进行调查、勘验,于2010年10月23日,对沈富湘作出了株规罚告(石峰)字(2010)第(462)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建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属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限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天内自行无偿拆除,限期不拆除的,将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该告知书送达沈富湘本人,其未能拆除。原告叶汉祥于2010年至2013年通过向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东门社区委员会、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举报和请求依法履行强制拆除沈富湘违法建筑行政义务,采取申请书等请求形式未能及时解决。2013年3月8日,被告株洲市规划局以株规罚字(石2013)字第6021号对沈富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沈富湘的建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限沈富湘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无偿拆除。如限期不自行履行本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四条及株政发(2008)36号文件规定,将由石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由于被告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未能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接到株洲市规划局对沈富湘株规罚告字(2010)第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株规罚字(石2013)第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按照株洲市规划局的授权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虽然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中对沈富湘违法建设进行协调等工作,但未积极采取措施,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未到位,属于不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在三个月内履行拆除沈富湘违法建设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以违法建设相邻权人提起的行政不作为诉讼为载体,有效发挥司法能动性,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充分地履行拆除违建、保障民生的法定职责。针对各地违法建设数量庞大,局部地区有所蔓延的态势,虽然《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反城市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设有权强制拆除,但实际情况不甚理想。违法建设侵犯相邻权人合法权益难以救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和薄弱环节,本案判决在这一问题上表明法院应有态度:即使行政机关对违建采取过一定查处措施,但如果不到位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一步履行到位。这方面审判力度需要不断加强。

推荐第9篇: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委托书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委托书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委托书

甲方(委托人):

乙方(动迁机构):

甲方经区计经综(xx)63。64。65。66。67号及批准征地通知(xx)

1、

2、

3、

4、5号批准,在村一带进行征地拆迁,建设现代通信工业园14—18号地块前期开发建设项目。根据《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件》、《杭市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甲方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委托给乙方办理。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拆迁范围:乙方负责实施甲方现代通信工业14—18号地块前期开发建

设项目范围内107户农居建房审批面积合计约26811平方米房屋的拆迁评估补偿工作,并拆除旧房将场地交付给甲方施工。

二、补偿原则:拆迁房屋和地上附属物《市房屋重置价格》、《市市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件》等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拆迁期限:暂定在甲方领取拆迁许可证后2个月内完成搬迁工作,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申领拆迁许可证手续,具体拆迁实施时间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四、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暂按每户万估算,总费用为万元人民币,最终根据规定按实结算。

五、其他费用:

1、奖励费:被拆迁人在乙方评估后当时签订协议的,按被拆迁人常住人口一次性人均奖励1500元,规定时间前签约的,甲方按常住人口人均奖励1000

元,超规定时间不再奖励;被拆迁户按时搬迁完毕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按常住人口每人奖励1000元,规定时间前完成搬迁交房的,经验收合格按常住人口每人奖励500元,超规定时间不再发放奖励费。

2、被拆迁人搬家补贴费:每户700元/次,每一次由乙方负责支付,第二次根据乙方提供的清单在安置时予以支付。

六、安置方式:

拆迁农户在予以安置,安置政策根据安置政策处理。

七、乙方与被拆迁人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协议》后,根据区纪要[xx]25号文件,甲方先向乙方支付拆迁补偿安置款的20%,计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柒万元整,签约时支付总额的30%,余款在腾房屋后结算,多还少补。

八、乙方的拆迁服务费按每平方米房屋拆迁建筑面积25元计算(包含丈量、评估费、包含支付给国土局的管理费),

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先向乙方支付5万无,其余部分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后七日内支付给乙方。拆迁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

九、旧房拆除(含建筑垃圾清运)由乙方负责,旧房残值归乙方所有。

十、动迁成果:

动迁结束后,乙方应提供给甲方补偿安置汇总资料及明细表。

十一、违给责任:

1、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期限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相关费用,乙方可适当顺延拆迁时间。

2、因乙方原因延误拆迁工作的,甲方可拒付拆迁服务费,并要求乙方经济赔偿。

3、因不可抗拒原因延误拆迁工作的,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区国土分局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推荐第10篇:主城区征收拆迁计划统计表

序目

项目名称 号 类

型 1

柳林旅馆摘港豪名苑 牌 2014年度主城区征收拆迁计划统计表

基本情况

实施主总面

占地面拟投资四至范围(位置)

体 户数 积(万

积(亩) 方 ㎡)

欧德福和平路以北,向阳路

丛台区

55 1.2 45.05 斯房地以南,滏河大街以

政府

备注

2 旭日路11摘号院 牌3

小河路北征片 收4 腾达苑

收5

串城街南摘段区域 牌6

煤炭局家征属院 收7

青年路5征

号院区域 收东风街常

8 青巷五塑征

区域改造 收苏曹供销

9 社区域改征

404 2.4 254 2.7 151 1.35 624 3.9 66 0.18 340

2.6

278 1.83 41

0.41 产公司 西,滏西胡同以东 宏润房

32.9 地产公

旭日路以南,黎明街丛台区

以西 政府

金安房

东至土山街,西至城

列入60.82 地产公

东街,南至小河街,丛台区

2014年司

北至丛台大酒店地政府 征收计界

划 鸿浴房东至浴新大街,西至

16.62 地产公铁路用地,南至军供

丛台区

司 路,北至沁河 政府

广宇房西门里路以南,城内

88 地产公中街以东,城东街以

丛台区

司 西,小河胡同以北

政府

嘉创房

人民路以南,煤炭局

列入13.09 地产公

家属院南围墙以东,丛台区

2014年司

郝庄巷以西,二招东政府 征收计围墙以东

划 列入2014年豫徽房

市二运公司以西,温

征收计28.25 地产公

明路以北,青年路以丛台区

划。完成司

南,市物资局回收公政府 征收程司家属院以东。

序,适时启动拆迁 东起东风街,西至鞍

列入46.04

座厂西界限,北起沁

丛台区

2014年河,南至常青巷

政府

征收计划 列入印染厂以东,电厂路

2014年40.04 惠业房丛台区

地公司 以西,联纺路以北,

征收计油漆厂路以南

政府

划,完成征收程

序,适时启动拆迁

正泰房向阳路以南,印刷厂

丛台区

0.99 14.85 地产公以北,光明大街以

政府

司 东,黎明街以西 乐颐房

摘滏东大街以东,和平丛台区

11 中柳林 900 13.5 460.51 地产公

牌 路以北 政府

摘10 朗庭花园 75

12 旭日公司征铁西片 收勇峰社区13 铁西区域征改造 收14 春厂新村 征收东柳大街

征15 南延中柳收林段

收储常谢庄临16 107国道摘片 牌17 和桥巷 摘牌18 邯山街摘116号院 牌19 二招汽修征厂 收20 文化宫周征边区片 收64 0.53 32 0.48 173 4 54 0.81 18 0.26 7.42 527 2.7 61 1.15 56 3.38 司

东至沁河,西至铁西

德尔房南大街,南至孟仵

4.5 地产公村,北至邯郸市电器丛台区

司 厂范围两栋旭日公

政府

司职工集资住宅楼

美园房东至铁西大街,西至

列入

11.48 地产公锦玉集团,南至锦玉

丛台区2014年

司 小学,北至联纺路

政府 征收计

通达房滏阳河以西,丛台路

94.86 地产公以北,春厂新街以丛台区

司 东,沁河路以南

政府

列入

2014年

23.72

和平路南侧,血站东丛台区征收计

侧。 政府 划。完成

道路部

锦江房北至联纺桥,西至

3.9 地产公107国道,东至锦玉丛台区

司 新建小区

政府

泰祥房

东至滏东大街,西至

76.6 地产公邯山区环卫局东围邯山区

墙,南至小铁路北界政府

限,北至和平路 昶和房

邯山街以东,陵西大

32.7 地产公街以西,贸易路以邯山区

南,副食城、运输公政府

司家属院以北

东晟房南环路以西,渚河路

12.88 地产公以南,牛奶公司家属邯山区司 院以北、以东

政府

42.64 美食林劳动路以北,陵园路邯山区房地产以南,中华大街以政府

1416

公司

21 万浩三期

征收

1.16

10

西,陵东街以东

22

信正宾馆征区片 收 2 3.28 18.82

列入

恒昌房

陵园路以南,邯山街邯山区2014年

地产公

以西 政府 征收计

金宇房和平路以南,小光明

邯山区

地产公街以西,火磨街以

政府

23 市第二原征

种场 收24

渚河路东征

信建材城 收25

罗城头四摘

号院 牌26

天客隆超征

市区片 收陵园路明

27 珠医药公征

司区片 收28 农林路96征

号院 收29 柳林小区

收30

副食品公征

司区片 收31

罗城头村征

育德路区收3.5 499

4.4 7.42

1.1 25

0.43 65

0.35 48 0.32 231 2.99 30 0.65 司 北,浴新大街以东 江城房滏西大街以东,滏园

79.63

地产公街以西,滏漳路以邯山区

司 南,滏瑞特以北

政府

东信房光明大街以东,渚河

列入

75.08

地产公路以北,滏阳河以

邯山区2014年

司 北、以西

政府 征收计

划 列入龙浩房光明南大街以东,学

2014年

88.1

地产公院北路以北,罗南路

邯山区征收计

司 以西,育德路以南

政府 划。启动

征收程序 中华大街以东,新长

列入

19.68

沙饭店以北,滏阳河

邯山区2014年

以西

政府 征收计

划 奇正房陵园路以南,六中以

列入

6.16

地产公东,小铁路以西、以

邯山区2014年

司 北

政府 征收计

划 天佑房

列入

12.96

地产公

农林路以北,九龙潭邯山区2014年

以西,轧钢厂以南 政府 征收计划 列入中房房

2014年

8.87

地产公

滏东大街以东,和平邯山区征收计

路以南 政府 划。启动

征收程序

21.02邯山街与农林路交邯山区

叉口东北角 政府

14.34 嘉新房育德路以北,罗南大邯山区列入地产公街以东,28中南围墙政府 2014年

1418

片 司 以南

小北堡渚征32 21

河路区片 收

鑫博房渚河路以北,滏园街

邯山区

2.16 29.15 地产公以西,第二原种厂以

政府

征收计划 列入2014年征收计33 河边村 征

收鸿翔公司

34 区域(天征

润沁园) 收35

复兴区中征

医院区域 收36 龙城大厦

收37

光华苑一征期 收市第四建

38 筑安装公征

司区域 收39 铁路大院 征365

7.2 180

2 38

0.8 48 0.4 1 0.1 120

0.5 156

2 司 南,滏瑞特以东

划 列入2014年中华大街以西,滏阳

征收计330

河以东,南湖以南。

邯山区

划。完成(新一中对面)

政府

征收程序,适时启动拆迁

天润房东南临沁河,西临铁

34

地产公西大街,北临孟仵新复兴区

司 村

政府

仁达房

列入

4.5

地产公

人民路以南,复兴广复兴区2014年

场以东 政府 征收计

划 祥瑞房

列入

22.8

地产公

人民路以北,建设大复兴区2014年

街以西 政府 征收计

划 列入2014年征收计划。项目

宁都房属净地

70

地产公联防路以南,光华大复兴区

司 街以西 政府

出让,只

完成征

收程序,不享受旧改优惠政策 列入常盛房

2014年

6

地产公

联纺路以南,建设大复兴区征收计

街以西 政府 划。完成

征收程序

44

北京京铁西大街以东,沁河复兴区

铁房地产

以南 政府

40

百二生活摘

476

区 牌 建设大街征

198

104号院 收 41 1.5

列入

康达房

前进大街以西,先锋复兴区2014年

88.35 地产公

路以南 政府 征收计

安盛房

丛台西路以北,建设复兴区

62 地产公

大街以西 政府

42 东邢台新征

村改造 收43 彭家寨改摘

造 牌44 庞村

收45 西大屯

收46

王郎新村征

改造 收47 后百家村 征

收48 东邢台村

收49 西邢台村 征168

3.6

328

8

23

26

396

7

287 6

465 9.3

536

11

石家庄

列入

138 东龙房

联防路以北,百家大复兴区2014年

地产

街以东。 政府 征收计

民和房

141 地产公前进大街以东,先锋复兴区

路以北 政府

列入2014年

586.4 邯钢

邯钢路以南,水厂街复兴区征收计

以东 政府 划。完成

征收程序 列入2014年

556.4 邯钢

邯钢路以北,水厂街复兴区征收计

以西 政府 划。完成

征收程序 济民房

列入

52.8 地产公

人民路以北,光华大复兴区2014年

街以东。 政府 征收计

200人民路以北,前百家复兴区

村以西 政府

列入2014年征收计

220

北环路以北,前进大复兴区划。完成

街以东 政府 征收程

序,适时启动拆迁

350北环路以北,百家大复兴区列入

1752

1566

政府 2014年

街以西

50

交通局家征

属院区域 收黄粱梦棉

51 二家属院征

改造 收52 北陈庄 征

收东柳大街

53 南延邯郸收

县段

储54 西耒马台

收55 耒马台五征街 收466 6.17

415 1.42

620

20

52

0.78 400 19.5 69

征收计划。完成征收程序,适时启动拆迁

该项目东至东柳大列入91

邯郸交街,南至和平路,西邯郸县2014年建置业 至东柳西街,北至创政府 征收计

鑫小区 划

东方房列入

50

地产公107国道以东,黄粱邯郸县2014年司 梦村南,永利路两侧 政府 征收计

大业房滏东大街以东,联纺

310

地产公路以北,北仓路以邯郸县

南,广泰街以西

政府

列入2014年

60

东柳大街南延,和平邯郸县征收计

路两侧 政府 划。完成

道路部分 列入

西至滏河北大街,北2014年650

至北环路,东至滏东邯郸县征收计大街两侧,南至西耒政府 划。完成

马台村界。 道路部

分 列入2014年

兆基房

变电站南路以北、果征收计38.09 地产公

园南路以南、滏东大开发区划。完成司

街以东、迎宾大道以政府 征收程

西 序,适时

启动拆迁

第11篇:征收拆迁动员大会表态发言

征收拆迁动员大会表态发言

XXXX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年是园区实施征收拆迁,进行土地平整的关键之年。区委区政府对园区明确了“全覆盖、不留白”的要求,即到今年年底,老版块4平方公里要完成土地整理工作。这个目标不可以动摇,也没有退路。

园区计划于4月份启动爱励以南地块王东王西组拆迁工作(3.2万㎡),于5月份启动郭家组拆迁(2.2万㎡);6月份启动蔡家组拆迁(2.6万㎡);9月份启动运河以东片区拆迁(7.1万㎡)。为切实做好园区的征收拆迁工作,确保土地平整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动园区征收拆迁工作。

一、集中力量,确保责任到位。

一年之内完成15.1万㎡的征收拆迁工作,工作量之大是前所未有的,面对挑战,我们有压力,但我们更有信心变压力为动力。一是举全园区之力投入到拆迁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那些业务精、能力强、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精兵强将派到拆迁一线。二是继续发扬拆迁工作超常做、日常工作加班做的工作作风,夜以继日,负重前行,每一个拆迁户都做到责任明确、时间明确、人员明确。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我们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在党员、干部、村民代表、群众中,广泛宣传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把道理讲在前,把关心放在前,把疏导教育做在前,把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在前,消除老百姓顾虑和不良情绪,让广大拆迁户积极响应拆迁、支持拆迁、主动参与拆迁,营造良好的拆迁氛围。

三、依法拆违,扫清违法建设。

我们将根据上级要求,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果断开展拆迁地段的拆违工作。具体操作中着重体现:既坚持严格执法,又体现思想教育;既鼓励个人自拆,又贯彻依法强拆;既保证强拆顺利,又保障安全稳定。园区城管支队将做到24小时跟踪待命,随时接受任务,坚决扫清拆迁地段以及近期突击实施的所有违法建设。

四、严肃纪律,保证公平公正。

在拆迁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按照征地拆迁补偿统一标准,使农民应得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按时足额到位,确保被拆迁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格规范拆迁行为,保证拆迁的公开化、透明化,同时将人性化工作贯穿于拆迁工作始终,把政策吃透,把工作做到位,减少拆迁纠纷,维护和谐稳定,杜绝越级上访,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们将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真抓实干,全力以赴,扎实开局,打好此次征收拆迁攻坚战,如期实现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全覆盖、不留白”的要求。

第12篇: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裁判规则五则

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裁判规则五则

规则提要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正当程序和事实要件2.房屋评估报告须按规定送达被征收人3.因公共利益征收红线范围外部分房屋具有合法性4.租赁合同因征收终止承租人无权分割补偿款5.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再起诉拆迁许可证违法,法院不予受理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正当程序和事实要件 裁判要旨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虽未足额到位,但政府同级财政部门就此作出专项说明,确保财政资金用于该征收项目补偿安置。而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征收项目进展顺利,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约并补偿结算完毕。据此,在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征收人按征收进度及时分批补足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符合实际,再行对征收决定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判决已无实际意义,而且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案情简介

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在报纸上公告了该征收决定,原告顾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原告顾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予撤销。法院认为

本案所涉建设项目依法应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基于该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基本程序符合《征收条例》的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虽未足额到位,但在征收过程中,实际补偿的货币已超过其在专户上存储的货币,确保了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及时足额到位。据此,在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征收补偿的情况下,政府按征收进度及时分批补足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符合实际,也并不违反《征收条例》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应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的原则。案例索引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 常行初字第8号。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正当程序和事实要件》(张鹏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10:50。2房屋评估报告须按规定送达被征收人 裁判要旨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未按规定将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导致被征收人后续救济权利的丧失,法院应当依法撤销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案情简介

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原告艾某、沙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征收指挥部将《关于确认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张贴于原告被征收房屋门口,通知其选择评估机构,后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了评估机构。随后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交了原告房屋的估价报告,政府对原告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书。法院认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政府未将评估报告及时送达原告并公告,致使原告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故政府对原告房产评估程序违法,依据该评估程序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应予以撤销。案例索引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马行初字第00010号。见《房屋评估报告须按规定送达被征收人》(张鹏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22:11。3因公共利益征收红线范围外部分房屋具有合法性 裁判要旨

整栋房屋的大部分在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小部分在红线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考虑房屋的实用性及社会安全性等因素,将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一并征收,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契合社会生活事实,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精神。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部分房屋在某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拆迁范围内,但未能如期拆迁。后政府启动道路建设项目,其部分房屋在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故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杨某整栋房屋。杨某不服,在复议决定维持征收决定后诉至法院,以“征收决定与拆迁许可证主体和内容冲突”以及“未提供合理安置补偿方案”为主要诉由,请求撤销征收决定。法院认为

因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道路建设项目属于新启动项目,征收决定与房屋拆迁许可证两份文件并不存在冲突;因原告部分房屋在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道路地面10余米,不整体拆除将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整体征收拆除符合实际。案例索引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2)株天法行初字第28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株中法行终字第14号,见《因公共利益征收红线范围外部分房屋具有合法性》(彭德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22:08。4租赁合同因征收终止承租人无权分割补偿款 裁判要旨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房屋被国家征收,其征收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并非征收补偿的对象。承租人因出租房屋被征收而向出租人主张分割补偿款项的,人民法院不能根据征收补偿协议以征收补偿项目名称来确定具体补偿款项是否给予承租人的,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并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按租赁合同纠纷予以裁判。案情简介

被告瘳某与原告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其所有的地下仓库由某公司使用。后该片区被征收,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瘳某支付其搬迁费、积极搬迁奖励费、设备设施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共计81万元。法院认为 1.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房屋被国家征收,被征收人与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本案原告不能依据项目名称来确定具体补偿项目是否给予承租人。2.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合同法和双方约定。3.租赁合同因国家征收而终止,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应当按照不可抗力处理,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依据以上意见,本案争议的款项应作如下处理:(1)搬迁费。一审庭审中,被告同意支付,其自认具有法律效力,予以支持。(2)积极搬迁奖励费。该费用是政府在征收本项目中依政策支付给产权人的费用,原告主张该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主张。(3)设备设施补偿费。被告一审庭审中同意按实补偿原告,予以确认。(4)装饰装修损失费。双方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方提前收回房屋,应当原价支付装修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出租人上诉要求不予给付,故不予支持。(5)停产停业损失。该费用是政府补偿被征收人的,是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费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合同不能履行的停产停业损失,主要为剩余期限经营可得利润,故将出租人从政府获得的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全部支付给原告,作为恢复生产的费用。案例索引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3)津法民初字第02266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785号。见《租赁合同因征收终止承租人无权分割补偿款》(蔡潇剑、张娇东,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08:44。5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再起诉拆迁许可证违法,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

拆迁当事人双方就房屋的拆迁事宜已经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意味着被拆迁人以实际行动表示了对拆迁过程中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认可。事后被拆迁人对原拆迁许可证行为提起诉讼的,其原告资格已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的条件,受诉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拆迁人某土地储备中心达成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按约定领取了补偿款。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某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并撤销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法院认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法律的规定,拆迁房屋的基本程序是先由建设机关依拆迁人单位的申请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并同时公告相关内容,然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协商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申请建设主管机关对该房屋的拆迁行为作出裁决等。可见,在房屋拆迁程序各环节中,拆迁当事人双方如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则该协议与被拆迁人最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在此情形下,原由建设主管机关与拆迁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已转化为由拆迁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对被拆迁人来说,这一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达成,此时已非拆迁许可证行为所能决定,而是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最终决定的依据。故当被拆迁人就其房屋的拆迁事宜在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其对原拆迁许可证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已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的条件,受诉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张某此时已不具备对拆迁许可证的颁发行为提起诉讼的资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可防止诉权被滥用,以维护正常的行政诉讼秩序。案例索引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0)湖长行受初字第3号,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湖行受终字第6号。见《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再起诉拆迁许可证违法,法院不予受理》(辛坚、赵哨兵、章豪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24:49。

第13篇:拆迁(房屋征收)工作典型材料

房屋征收工作汇报材料

我县作为2012年全省第七届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的承办地之一,县委政府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作为主抓项目、促发展的头等大事,把维护群众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真正做到文明征收不压制群众,诚信征收不愚弄群众,依法征收不伤害群众,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2011年至今,全县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共涉及杜鹃大道、兴黔大道、贯城河综合治理工程、金凤安置区等29个大型项目被征收户3613户。第七届旅游产业发展大会涉及的保障性项目共9个,被征收户1435户,其中西出口改造工程551户、兴黔大道153户、杜鹃大道202户,贯城河综合治理工程311户、阳光大酒店142户,杜鹃大酒店11户、环城东路A段23户、贯城河六标段(演出中心)18户、纵四线24户。拆迁安置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在广大拆迁户的理解支持下,总的来说进展顺利。

在工作中,我们切实按照县委、政府提出的要求,让老百姓在拆迁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让XX的发展惠及全县,人民得到真实惠;把最好的地段拿出来作为群众的安置点;大力宣传政府的城市建设与老百姓家庭的小康看得见、摸得着的紧密相连,把政府的决策交给百姓来共同参与。

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情况复杂、矛盾突出、任务繁重,民

- 1坦言政府急需做的事情;更早的时候,县里出台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更是召开了听证会,倾听呼声,让利群众。

3、依法办事是搞好征收安置工作的关键。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直接决定了工作成效的好坏。为了化解被征收对象感觉利益受损,产生对抗心理,进而演变成征收难这一难题,我们把被征收对象作为城市发展的建设者、发展成果的共享者来看待,牢固树立依法征收、阳光征收、文明征收、和谐征收的思想理念,为房屋征收工作指引了方向。征收安置工作事关每一位被征收群众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只有严格依法律办事,才能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一是严格按政策补偿,二是严格坚持“三公开”原则,三是严格坚持“三带三包”政策,即带感情、带政策、带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包协议签订、包过渡、包稳定。

4、妥善安置是搞好征收安置工作的重点。在城市化进程中,广大实地农民作出了贡献,甚至牺牲了利益,为此我们在安置方面充分考虑和维护其合法权益,不把补偿当做“了断”,不把安置限于居住,积极探索和实践多样化、实用化、长远化的安置补偿方式。并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衔接,全力协调妥善处理好被征收户的各种后续问题。如派专人协调安置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对安置户提出的合理要求不推诿、不扯皮,能够马上解决的问题就马上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

- 3县城区建设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第14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委托书

甲方(委托人):

乙方(动迁机构):

甲方经区计经综(XX)63。64。65。66。67号及批准征地通知(XX)

1、

2、

3、

4、5号批准,在村一带进行征地拆迁,建设现代通信工业园14—18号地块前期开发建设项目。根据《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件》、《杭市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甲方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委托给乙方办理。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拆迁范围:乙方负责实施甲方现代通信工业14—18号地块前期开发建设项目范围内107户农居建房审批面积合计约26811平方米房屋的拆迁评估补偿工作,并拆除旧房将场地交付给甲方施工。

二、补偿原则:拆迁房屋和地上附属物《市房屋重置价格》、《市市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件》等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拆迁期限:暂定在甲方领取拆迁许可证后2个月内完成搬迁工作,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申领拆迁许可证手续,具体拆迁实施时间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四、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暂按每户万估算,总费用为万元人民币,最终根据规定按实结算。

五、其他费用:

1、奖励费:被拆迁人在乙方评估后当时签订协议的,按被拆迁人常住人口一次性人均奖励1500元,规定时间前签约的,甲方按常住人口人均奖励1000元,超规定时间不再奖励;被拆迁户按时搬迁完毕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按常住人口每人奖励1000元,规定时间前完成搬迁交房的,经验收合格按常住人口每人奖励500元,超规定时间不再发放奖励费。

2、被拆迁人搬家补贴费:每户700元/次,每一次由乙方负责支付,第二次根据乙方提供的清单在安置时予以支付。

六、安置方式:

拆迁农户在予以安置,安置政策根据安置政策处理。

七、乙方与被拆迁人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协议》后,根据区纪要[XX]25号文件,甲方先向乙方支付拆迁补偿安置款的20%,计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柒万元整,签约时支付总额的30%,余款在腾房屋后结算,多还少补。

八、乙方的拆迁服务费按每平方米房屋拆迁建筑面积25元计算(包含丈量、评估费、包含支付给国土局的管理费),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先向乙方支付5万无,其余部分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后七日内支付给乙方。拆迁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

九、旧房拆除(含建筑垃圾清运)由乙方负责,旧房残值归乙方所有。

十、动迁成果:

动迁结束后,乙方应提供给甲方补偿安置汇总资料及明细表。

十一、违给责任:

1、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期限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相关费用,乙方可适当顺延拆迁时间。

2、因乙方原因延误拆迁工作的,甲方可拒付拆迁服务费,并要求乙方经济赔偿。

3、因不可抗拒原因延误拆迁工作的,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区国土分局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第15篇: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体会(优秀)

房屋征拆工作体会

作为后备干部,感谢组织对我的关心和培养,给了我一次提高团队协作能力,积累实践工作经验,增强群众工作能力的机会。

我分配在动迁一组,我们组负责太平东街延伸段和霍家园路的房屋征拆工作。另我高兴的是,尤其能在多年从事房屋征拆工作、经验丰富、技巧娴熟、敬业有加的李梦林等老工作者的带领下工作,我意识到这是一次重要的历练机会。面对重要、复杂、敏感的征拆工作,我始终坚持“牢记责任、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行导人、以爱助人”的准则,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不断实践,在组长带领下发扬“三千”精神(即想千方百计、说千言万语、历经千辛万苦),以细致的工作态度,与全体组员一道带着耐心、关心、细心、责任心与征拆对象交流、沟通,倾听牢骚、安慰抱怨、理解指责、包容漫骂,在僵持中坚持,在沟通中发现,在细节中突破,通过耐心细致的说理说法,努力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在全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总数106户中53户的协议签订任务。回顾两个月来工作,我觉得做好征拆工作至少要做到以下点。

一是摆正位臵,做到态度端正。与征拆对象零距离接触,应学会群众语言,深层次的了解其心理和利益需求,多向工作组其他成员取长补短,当好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沉下心来,多观察,多了解,多运用,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和社情民意调查。

二是掌握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各种结构的房屋以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都不一样,面积丈量方法也有讲究。只有学懂、学透相关政策,做到心中有数后,才能与拆迁户进行面对面的交谈,才有可能做好拆迁工作。

三是多作感情投入,作换位思考。“依法拆迁、有情操作”。例如我们组在面对困难户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补偿标准就高不就低,以人性

化动迁打消群众的担心和顾虑,充分体现政府关注民生。

四是应有“飞毛腿”精神。这一点我在李梦林等组长身上深有感触,虽然都60多岁了,但始终不间断地反复入户动迁,在动迁刚开始,为了不让征拆对象错过10%的奖励期限,我们组连续半个月每天入户到晚上十点多以后,在“难”字上下功夫,在“细”字上做文章,多与征拆对象交谈,摸准其思想脉搏,掌握其心理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工作。

五是应选准突破口。我们组在面对萨二中十几户教师家属时,选择最典型的一户重点走访,多次找到本人,于情、于理、于法与之沟通,最后终于做通了该户的工作,随即其他教师家属也陆续签订了补偿协议。所以选准突破口很重要。

现在,给我感触是房屋征拆越到最后越难做,最怕跨年度拉长征拆时间。我觉得现在签不倒协议主要分观望的、漫天要价的和等待现房的,建议旗政府多途径解决房源问题,解决过渡安臵问题,另一方面继续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彻底打消分观望的和漫天要价念头。

回首去看房屋征拆工作历程,每一户的签约都充满艰辛,都凝聚着我们工作人员的心血和汗水,令我深切体会到“细节决定成败,用心才能发现”的道理。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和同事们继续总结经验,完善自我,全力以赴,攻艰克难,为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奉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第16篇:拆迁征收评估员个人工作总结

拆迁征收评估员个人工作总结

尊敬的领导:

有幸进入贵公司,成为公司一员。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评估员一职,负责拆迁征收工作。本人工作认

我叫,于2013年5月2日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极富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具有良好和熟练的沟通技巧,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按时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同事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

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勤奋工作,参加了**沟南工业园旧城改造项目和**金狮地块征收项目,获得了本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认同。现将工作和学习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1.能够独立丈量房屋,用3Dhome绘图软件绘制房屋平面图、立面图。

2.能够制作拆迁评估报告。

3.学习了《**市**区人民政府第9

5、96号文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文件》等。

4.能够按时完成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积极配合项目现场的调配工作,从而促进项目顺利完成。

当然,在工作中我也出现了一些小的差错和问题,部门领导也及时给我指出,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

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进入到了工作角色中来。在公司的领导下,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作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团结共事,搞好大家之间的关系。在工作中,要不断的学习与积累,不断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够更快、更好的完成。我相信我一定会做好工作,成为优秀的大家庭中的一份子,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

总之,在这3个月的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有一个和谐、共进的团队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积极向上、大气磅礴的公司和领导是员工前进的动力。贵公司给了我这样一个发挥的舞台,我就要珍惜这次机会,为公司的发展竭尽全力。因此,我特向唐总申请:希望能根据我的工作能力、态度及表现给出合格评价,使我按期转为正式员工,并期望公司从2013年8月起为本人缴纳社保,本人目标转正工资为2300元/月。来到这里工作,我最大的收获莫过于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与提高,也激励我在工作中不断前进与完善。我明白了企业的美好明天要靠大家的努力去创造,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企业的美好明天更辉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上进,希望上级领导批准转正。

第17篇:征收拆迁中的警察职责

征收拆迁中的警察职责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警察帮助大妈寻宠物、帮助主妇爬楼翻窗拿钥匙固然体现了警民的鱼水关系、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但是人们不得不质疑:是否本末倒置?2011年3月3日,公安部下发了《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2011年6月28日,公安部在《法制在线》上答复广州市公安局时强调:行政拆违和征地拆迁都属于非警务类活动。2011年7月29日,广州市城管执法局、法制办、监察局召开《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时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城管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这被指与警察不得参与拆迁的公安部禁令相违背。此外该《意见》还规定,对违建项目依法实施停水、停电等措施,也被指与《行政强制法》相违。2011年7月13日,广州市法制办发布了《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其中也有警方协助拆迁、强制停水停电的内容。而该法制办的解释是,强制拆迁是国务院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概念,该条例已被今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取代。但现在新规要求警方参与的是“拆违”,而不是“征地拆迁”。而且警察有义务查处在强拆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的案件,甚至法制办不客气地说:警方人士混淆了法律概念。笔者认为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征地拆迁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既存在非警务活动也存在警察的职权,具体如下:

1

1、暴力拆迁导致人身伤害。在征收拆迁中或多或少的存在拒不签订协议的“钉子户”,征收拆迁单位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征收拆迁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由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进行刑事侦查;伤害后果尚未达到轻伤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显然,在征收拆迁中故意伤害被征收拆迁人身体的,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理。事实上,在全国因为拆迁产生的故意伤害比比皆是,公安机关多数以“非警务活动”为由不予立案查处,甚至有些地方公然称没有重伤害没有死人就不立案,这种严重的不作为客观上纵容了暴力拆迁。

2、侦查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在既没有签订协议,又没有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开发商等建设单位暴力拆迁,实际构成了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说,野蛮拆迁时有发生,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却非常少。什么原因?在被拆迁人报警后,许多公安机关以拆迁是“非警务活动”为由不予立案侦查。让我们揭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面纱: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立案追诉。公安机关不履行刑事侦查职责,使得被拆迁人受到暴力侵害

2

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助长了暴力拆迁。这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对政府违法默认开发商犯罪的妥协。

3、以自焚、自杀等方式对抗司法强制执行的侦查。拆迁自焚、自杀常常为媒体高度关注,以谴责拆迁人和拆迁制度为基调、用同情的口吻来煽动自焚。政府唯恐“出事”,而媒体唯恐不出事,少数媒体的这种行径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事实上,自焚自杀是针对自身的一种暴力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对抗征收拆迁,属于暴力抗法的一种表现,应当受到舆论的谴责、法律的打击。解决自焚、自杀的对策是“事前预防、事后打击”,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11)327号明传通知《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规定,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事后如何打击,需要对妨碍公务罪进行正确认识。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法建筑可以由政府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采取自焚、自杀的方法阻挠强制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妨碍公务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罪名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3

4、司法强制执行中的安全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政府强制执行权,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不起诉超过三个月的,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法院现有的司法警察队伍是难以胜任强制拆迁工作的。强制执行成功与否取决于强制执行预案是否科学,该预案主要包括外围安全保障、内部“控制”被执行人。这两项工作均需要公安机关全力配合。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

5、对征收工作人员的侮辱、毁谤、诬告陷害和伤害

征收工作中,极少数被征收人为了阻止征收或者达到一定的目的,采取撒泼耍无赖甚至暴力的手段,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毁谤、诬告陷害和伤害。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和诽谤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追究的行为。征收工作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工作人员难免得罪少数被征收人。为了维护征收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促进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公安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综上所述,征地拆迁和拆除违法建筑属于政府的重要工作,中央应当在制度层面解决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诟病,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政府不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参与非职权性工作,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支持政府的征收拆迁工作,以形成合力。将“征地拆迁”工作定位为非警务活动并严禁公安民警参与似有与政府唱对台戏之嫌疑。职权法定是法治的原则之一,公安机关的职权受《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不因为一个通知、一份文件就改变了公安机关的职权。地方公安机关应正确适用法律、排除违反法律精神的规范性文件的干扰,追求实质法治。当前,大量的信访案件取代行政复议和诉讼,将极少数上访人的无理要求理解为“人民利益”,将是非抛在脑后、将法律责任丢在一边,不讲原则的满足少数人的无理要求,一味追求“案结事了”,一些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不采取强制手段,对恶意信访是一种煽动,是在利用 “人民利益”挑战法治底线、破坏社会稳定。在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国家,我们希望看到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春天!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注:如需转载,请标明版权、作者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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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印花税征收管理

印花税不是按销售收入计算的.

印花税的定义

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证券交易印花税, 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的, 属于行为税类,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对买卖双方同时计征,基本税率为0.1%(注:原税率为0.3%。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4月24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基金和债券不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的内容

一、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说 明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据人

12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帐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领受人

其他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三、印花税的申报纳税

1.哪些单位实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缴纳印花税的纳税单位均应对应纳税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个人缴纳印花税的,只贴花完税暂不实行纳税申报。

2.哪些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1)合同类:

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技术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

3.纳税单位设立专用登记簿包括哪些内容?

印花税纳税单位的各项应税凭证在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同时须自行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将合同名称、签订日期、税率、对方单位名称、应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按日、序时逐笔记载,以便于汇总申报及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印花税纳税单位应认真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4.哪些单位可不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

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按规定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对应税凭证的管理仍执行原办法,可不按日序时逐笔登记。

5.纳税申报工作应由纳税单位的哪个部门负责?

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均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的贴花完税工作、按规定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6.采用哪几种方式完税的应进行纳税申报?

印花税纳税单位使用印花税票贴花完税的,使用缴款书缴纳税款完税的,以及在书立应税凭证时由监督代售单位监督贴花完税的,其凭证完税情况均应进行申报。

7.应在什么时间进行申报?

凡印花税纳税申报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售报告表\"。

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8.印花税的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申报时间: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

印花税的特点

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2、征收范围广泛;

3、税收负担比较轻;

4、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有:

1、立合同人,

2、立账簿人,

3、立据人,

4、领受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四、印花税的税率

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

比例税率有五档,即千分之

1、千分之

4、万分之

5、万分之3和万分之0.5。

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单位税额均为每件伍元。具体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应当注意的问题...六、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印花税的纳税环节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七、印花税的缴纳方法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纳税贴花的其他具体规定...八、印花税票

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种。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九、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十、印花税的违章处理

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5倍的罚款;

2、对未按规定注销或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3倍的罚款;

3、纳税人把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票交易印花税的97%归中央政府,其余归地方政府*

第19篇:拆迁管理细则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第三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 期限内向拆迁人反馈书面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 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馈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拆除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迂、拆 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委托费。 第五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入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 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七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入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入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八条 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凭拆迁许可或拆迁委托的有关证明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房产、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协助。 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向拆迁当事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之间的允许误差范围为±3%。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第十一条 拆迁行政裁决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二条 拆迁入应当在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三十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资料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及拆迁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后,对无遗留问题、现场拆除清理完毕的,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对存在遗留问题、现场未拆除清理完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依照相关法律不予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 《办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普通商品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建造; (二)具备道路、公共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本生活配套条件,且与所在区域公共配套相适应;(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建安造价、各类规费、税金、管理费等费用之和。第十五条 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无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规定办理;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有异议的。

第20篇:拆迁安全管理

一、建筑拆迁工程安全管理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在拆除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本项目拆迁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及侵害被拆迁居民利益事件发生,根据本工程拆除建筑特点,特指定以下在建筑工程拆迁过程中严格采取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拆迁安全管理原则

为确保本次作业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全体作业人员必须遵守“预防为主,防护到位,有序跟进,高低错开,前后分开,废用隔离,确保安全”的原则。另外,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危险作业(包括登高作业)和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拆迁安全管理制度

1、坚持拆迁安全资格认证制度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房屋拆迁单位进行房屋拆迁时必须办理拆迁许可证。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三级(包括三级)以上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持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参加拆除的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教育,进行岗前培训,熟练掌握拆房技术技能,拆迁队要到指挥部和镇政府进行备案登记,凡没有拆房技能的人员一律不准参加拆房工作。

2、坚持拆迁安全合同制

拆迁合同实行谁被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必须签定拆迁合同,被委托方严禁挂靠、转包和分包拆迁工程。合同内容必须包括安全拆除和安全清运条款,委托方应根据拆迁量收取被委托方的安全保证金,待清理拆除工作按合同要求安全完成后,如数退还。同时应对拆迁现场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人身保险。

3、严格执行拆房技术规范规程制度

对具备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拆除时,必须按章操作,规范施工,尤其预防高空坠落与施工坍塌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第一,警钟常鸣”,对拆迁中出现的矛盾激化,杜绝上访事件发生,把矛盾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

拆迁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保护措施,拆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安全带等安全设施,高空作业设置的脚手架及挑梁挑柱必须坚实稳固,保证施工安全。各种起吊设备设施性能必须安全可靠,正常工作,确保拆迁现场安全生产。爆破物品的管理使用和火灾预防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拆迁现场必须设置隔离网及安全警示标志,圈定安全警界区域,采取围墙或围栏作业,吹哨鸣笛,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确定专人看管。拆房程序必须规范,克服和纠正盲目蛮干,违章操作,混乱无序的现象,做到科学拆除,文明拆除。

4、开展拆迁安全大检查

落实专人实行分片归口负责,采取拆迁施工单位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拆迁单位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对查找出的事故隐患要限期排除和整改。健全安全工作保障机构和监督机构,坚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在当日内报告区政府及移民部门。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忽视拆迁安全工作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舆论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要认真分析和解决拆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范于未然,确保拆迁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5、多方位排查制度

做到“干净拆迁”,对被拆迁房屋做到人走屋“净”,并摸清房屋的水、电、暖、气、通讯等各种管线布置,实施阻断,杜绝拆迁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同时防止相邻建筑物连带破坏。

(三)拆迁安全施工管理

1、人工拆除

1)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2)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3)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5)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

6)拆除柱子时,应沿柱子底部剔凿出钢筋,使用手动倒链定向牵引,再采用气焊切割柱子三面钢筋,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 7)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2、机械拆除

1)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2)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3)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4)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以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5)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 80%,且应对第一吊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必须保持两台起重机同步作业。

6)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 的规定作业。

7)拆除钢屋架时,必须采用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8)拆除桥梁时应先拆除桥面的附属设施及挂件、护栏等。

3、安全防护措施

1)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由有证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有验收记录。 3)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4)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5)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四)拆迁安全技术管理

1)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原审批人批准,方可实施。

2)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3)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远离被拆除建筑。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应与被拆除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4)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6)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②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③安全技术交底; ④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 ⑤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⑥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的有关规定执行。

8)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征收拆迁管理岗位职责
《征收拆迁管理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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