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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31 08:35:45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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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ingle.com 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

对于吸毒人员,可以给予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同时,为了帮助其戒除毒瘾,国家设立了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那么,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它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制隔离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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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提高整体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坚持实事求是、日常检查与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未达标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公安部评定一级所,各省级公安机关评定二级、三级和未达标所。

公安部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依据必备条件和考核标准评定。必备条件是强制隔离戒毒所达标晋级必须具备的条件,实行一票否决;考核标准包括八个方面的单项工作,实行计分考核制,总分为100分。

具备三级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标准得分在60分以上的,评定为三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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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二级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标准得分在80分以上的,评定为二级所;具备一级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标准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一级所。达不到三级所标准,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的,评定为未达标所。

第六条公安部每2年从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中择优评选若干个“全国标兵强制隔离戒毒所”,适时从未达标强制隔离戒毒所中确定若干个“全国后进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挂牌治理。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按本年度日均在所人数分为小型所、中型所、大型所和特大型所。

日均在所人数不足200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为小型所;200人以上不足400人的为中型所;400人以上不足800人的为大型所;800人以上的为特大型所。

第二章评定标准

第一节必备条件

第八条三级强制隔离戒毒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和机构单独设置;如与其他监管场所合设的,其机构必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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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单设,并实行分区收戒、分区管理。

(二)单位性质属公安行政单位,民警纳入公务员管理。

(三)领导班子健全、团结,班子成员不少于3人,且全部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

(四)民警按照日均在所人数配备:

小型所民警按照不低于日均在所人数的11%配备,且不低于15人;

中型所民警按照不低于日均在所人数的10%配备,且不低于22人;

大型所民警按照不低于日均在所人数的9%配备,且不低于40人;

特大型所民警按照不低于日均在所人数的8%配备,且不低于72人。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女民警管理女性戒毒人员。

(五)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财会人员、禁毒宣传人员以及技术和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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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定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建立有效的考核奖惩机制。

(七)全所民警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戒毒知识,取得基本级以上执法资格,业务考试合格。

(八)本年度民警无违法违纪行为。小型所因发生1起一般责任事故,中型所因发生2起以内一般责任事故,大型所因发生3起以内一般责任事故,特大型所因发生4起以内一般责任事故而导致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

(九)设立行政办公区、戒毒治疗区、康复活动区,大型以上所设立专门康复劳动区。

戒毒治疗区设立治疗室、急救室、检验室、药房等医疗功能用房。药房具备贮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条件。

康复活动区设有室外活动场、活动室和图书室,并配备必要的健身器材和文化娱乐设施。

康复劳动项目在噪声、粉尘、有害气体的控制及照明、通风、排污、温度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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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接待大厅,集中办理入出所、收戒、提询等手续。

设置亲属探访室,配备必要的设施。

设有供戒毒人员淋浴、理发、晾晒衣被的设施。

(十)基础设施无重大安全隐患。

(十一)实行床位制,戒毒人员一人一床。

(十二)对戒毒区实行封闭管理,实行持证出入并登记的管理制度。

(十三)外观标识和警示用语统一规范。

(十四)安装全方位监控系统、应急报警、病室报告装置、门禁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测等系统。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十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础台账、戒毒人员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80%以上民警熟练掌握网上办公技能。

(十六)按照收戒规模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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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医疗工作。

(十七)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戒毒药品,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八)管教室设在戒毒区,民警对戒毒人员实行面对面直接管理。

(十九)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和吸毒种类等情况实行分类分区管理,并按照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二十)建立新入所戒毒人员过渡管理机制,做好过渡管理和教育工作。小型所设置生理脱毒室,中型以上所设置生理脱毒区集中收戒新入所戒毒人员。

(二十一)根据戒毒人员吸毒种类及成瘾程度有针对性的生理脱毒和心理康复治疗,建立规范的治疗档案。

(二十二)戒毒人员伙食费和医疗费按照本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足额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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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戒毒人员现金实行记账式管理,所内无现金或者代金券流通;建立代购物品制度,代购日常生活用品价格合理,帐目清楚,管理规范。

(二十四)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康复劳动的时间每天最长不超过6小时。戒毒人员康复劳动产生收入的,主要用于支付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报酬、改善戒毒人员伙食及生活条件、购置劳保用品以及其他必要开支。

(二十五)依法、科学、规范开展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诊断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并及时公开发布。

(二十六)本年度无重大责任事故。小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1起、中型所不超过2起、大型所不超过3起、特大型所不超过4起。

(二十七)财务管理严格,专款专用,无侵占、贪污、挪用现象。

(二十八)各种基础台账和工作记录规范、完善。

(二十九)考核评定中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九条二级强制隔离戒毒所除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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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条件:

(一)连续2年被评定为三级所。

(二)领导班子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大型以上所至少有一名所领导有医务工作经历。

(三)全所民警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坚持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80%以上民警业务考核成绩达良好以上。

(四)小型所至少有1名、中型所至少有2名、大型以上所至少有4名工作人员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

(五)本年度民警在监管工作中无违法违纪行为。中型所因发生1起一般责任事故,大型以上所因发生2起以内一般责任事故而导致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

(六)加强对全所民警的计算机应用技能和信息技术知识培训,90%以上民警熟练掌握网上办公技能。

(七)加强所内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健康和谐的教育氛围和戒毒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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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年度小型所未发生责任事故,中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1起、大型以上所不超过2起。

(九)中型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所内计算机局域网,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业务数据分类采集、自动统计分析、快速检索查询等功能。

(十)中型以上所设有专门的康复劳动区。

第十条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除达到第八条、第九条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2年被评定为二级所。

(二)本年度日均在所戒毒人员不少于50人。

(三)县级强制隔离戒毒所主要领导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地市级强制隔离戒毒所主要领导由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

(四)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指挥能力,中型以上所至少有一名所领导有医务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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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年度民警在监管工作中无违法违纪行为,特大型所因发生1起一般责任事故而使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

(六)管教民警、医务人员政治素质较强,业务水平较高,80%以上民警业务考核达到优秀。

(七)小型所至少有2名、中型所至少有3名、大型以上所至少有5名工作人员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

(八)民警全部熟练掌握网上办公技能。

(九)工作成绩突出,本年度业务工作处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列。

(十)近5年以内受过集体二等功以上表彰。

(十一)注重经验总结和理论研讨,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关管理、医疗、康复、跟踪回访等研讨活动,并形成研讨报告。中型以上所在省级以上刊物有专业论文发表。

(十二)注重舆论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本年度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有宣传本所工作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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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设有专门禁毒展览室,开展经常性禁毒宣传活动。

(十四)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安全检测系统、报警系统、门禁系统、会见管理系统等技术防范手段的作用,形成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

(十五)信息技术应用深化普及,充分发挥监管信息系统业务流转、岗位协同、消息提示、绩效考核功能,主要业务工作和办公活动实现网上运行。

(十六)本年度特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1起,其他类型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无责任事故。

第二节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队伍建设(12分,每项2分)

(一)建立民警教育训练制度,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岗位练兵和集中训练,民警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警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新招收、新调入的民警进行岗前培训。

(二)建立健全轮岗交流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跨警种轮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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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三)民警全面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工作规章制度及戒毒知识。

(四)民警上岗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五)医生、医技人员、药剂师、护士、财会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六)医疗机构设置戒毒治疗科,配备精神卫生专业医师。

第十二条管理工作(16分,每项2分)

(一)依法凭证收治戒毒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人身、物品检查。

(二)接收戒毒人员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规定。

(三)切实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无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现象。

(四)严格实行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和日常生活作息制度,对戒毒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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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量化考核。

(五)建立并落实戒毒人员物品保管和发还制度。

(六)建立并落实戒毒人员请假制度和会见、探访、探视、通信、提询制度。

(七)戒毒人员入所、出所3日内在禁毒信息系统中录入、更新信息。

(八)积极开展管理创新,并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三条教育工作(16分,每项2分)

(一)设立专职教育岗位,有专人负责教育工作。

(二)教育设施齐全,设有谈话教育室、大课教育室、心理咨询室、图书阅览室和职业技能培训室等。

(三)教育制度健全完善,教育计划科学合理,教育方法灵活多样。对戒毒人员经常开展毒品基本知识、禁毒法律法规、戒毒政策、艾滋病、性病预防宣传等主题教育以及时事政治、文体活动、行为养成等日常系列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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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针对性地对戒毒人员进行教育引导,鼓励其检举违法犯罪线索。

对在教育转化过程中获取的违法犯罪线索,强制隔离戒毒所及时转递办案部门,配合侦查、查证案件。

(五)建立定期谈话制度,管教民警对分管的戒毒人员每月至少一次谈话教育,并有谈话记录。

(六)积极联系社会和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向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术、文化教育培训。

(七)建立社会帮教制度,定期邀请社会各界有关人员帮助教育。

(八)落实跟踪回访制度,了解掌握戒毒效果,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帮教措施。

第十四条治疗康复工作(12分,每项2分)

(一)医疗设施完善,医疗技术力量较强,开展医疗社会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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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和巡诊制度。

(三)医护人员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治疗和身体康复情况,并给予及时的治疗和看护。

(四)对新入所戒毒人员进行毒品尿样检测,进行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艾滋病、性病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根据临床诊断,对戒毒人员确定治疗方案;对传染病患者实行隔离治疗。

(五)建立实施心理咨询矫治及跟踪机制,对戒毒人员开展心理知识普及、心理状况评估、心理跟踪矫治。

(六)组织戒毒人员开展阅读、文艺、体育、性格拓展等康复活动。

第十五条安全工作(12分,每项2分)

(一)建立、落实24小时值班巡视、交接班和所领导值班制度。

(二)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建立戒毒人员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和分别管理机制,制定并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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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新入所、复吸、重病、涉嫌犯罪人员、思想情绪不稳定人员的重点观察制度,加强交接班、就餐时间、夜间等重点时段的巡视监控工作。

(四)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民警熟练掌握预案内容,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

(五)每周至少召开1次由所领导、内勤、值班、管教、医护等民警参加的所情动态分析会,并有文字记录。

(六)所内秩序良好,无戒毒人员欺压戒毒人员现象。

第十六条生活卫生(14分,每项2分)

(一)戒毒人员食堂与工作人员食堂分开设置,无挤占戒毒人员经费和物品现象。

(二)制定并公开戒毒人员伙食标准,科学制定戒毒人员食谱。每月食品定量和每周食谱均提前公布。

饭菜熟、热、卫生,无变质食品和劣质物品,饮用水供应充足。尊重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饮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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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内环境整洁卫生,秩序井然。

(四)定期对病区进行防疫检查、卫生消毒,室内消毒每月至少2次。

(五)定期组织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保持食堂、餐厅清洁卫生。

(六)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定期安排戒毒人员沐浴、理发和洗衣、晒被。

(七)统一戒毒人员衣被标识,且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警务公开(10分,每项2分)

(一)建立并落实所长接待日制度。

(二)建立并完善向社会开放制度。

(三)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开办事制度、程序、权限、时限等,设立戒毒人员检举箱、群众举报箱、执法监督电话,印发警务公开手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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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聘请执法监督员,每年至少邀请1次执法监督员评议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

(五)每年至少邀请1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强制隔离戒毒所,定期邀请戒毒人员家属、律师及社会群众座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设施装备(8分,每项2分)

(一)新建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设计和功能用房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二)装备配备达到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

(三)设有民警文化室、健身房、食堂、浴室等生活设施。

(四)室外活动场所和体育锻炼设施能够保障全体戒毒人员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

第三章考核评定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任组长,由监管、纪委监察、督察、政工和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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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参加,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体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申报的三级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所必须逐所考核。

第二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越等级申报。

第二十二条考核评定程序:

(一)每年初,各级公安机关对照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强制隔离戒毒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本级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申报计划,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各省级公安机关于3月底前将计划申报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名单报公安部。

(二)本级公安机关在评定前提出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申报意见,填写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申报、审批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未纳入年初等级申报计划的,不能申报相应等级。

各省级公安机关于11月30日前将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申报、审批表报送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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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部于次年1月15日前考核评定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并通报结果。各省级公安机关于次年1月底前考核评定二级、三级强制隔离戒毒所并通报结果,同时报公安部备案。

按照等级评定权限,由公安部向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颁发等级证书,由省级公安机关向二级、三级强制隔离戒毒所颁发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降为未达标级;发生一般责任事故超过本等级标准的,降低为相应等级。

第二十四条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按照等级评定权限,向获得三级以上等级的强制隔离戒毒所颁发等级牌和等级证书。

等级牌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的规格和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制作;等级证书按照评定权限制发。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过抽查、倒查、明察暗访等方法,随时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情况进行复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和等级评定审批权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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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辖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质量负责。地市级公安机关弄虚作假的,该地区本年度不得新申报二级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所,累计2次的,不得申报二级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所;省级公安机关弄虚作假的,该地区本年度不得新申报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累计2次的,不得申报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出现上述情况的,上级公安机关可视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档案,记载各年度等级评定考核、奖惩等情况。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年度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及其民警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评定等级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有关规定,按程序申报奖励。

第三十条对未达标级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给予以下处理:

(一)本级公安机关本年度原则上不能评为全国公安系统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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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连续2次未达标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本级公安机关应当写出专题情况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措施,并由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警告,督促其整改;

(三)对连续3次未达标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予以撤并。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省级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所需的文书表格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负责印制。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警违法违纪行为”,是指民警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有关事故分类等事项,均执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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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27日公安部印发的《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公通字[2000]102号)同时予以废止。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它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赢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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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优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7 号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设 置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臵。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臵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臵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臵政治委员或教导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臵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

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地财政部门每年度对戒毒人员伙食费、医疗费等戒毒人员经费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收戒规模设臵相应的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要求配备医务工作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考核。

第三章 入 所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凭《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确认是否受伤、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对女性戒毒人员还应当确认是否怀孕,并填写《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

办理入所手续后,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收戒回执。

第十五条 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

戒毒人员不满十六周岁且强制隔离戒毒可能影响其学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

对身体有外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戒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戒毒人员入所手续,应当填写《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在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戒毒人员基本信息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相应信息不一致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要求办案部门核查并出具相应说明。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并填写《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一式二份,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人员各存一份。经戒毒人员签字同意,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将代为保管物品移交戒毒人员近亲属保管。

对检查时发现的毒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违禁品,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逐件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处理。

对女性戒毒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配合办案部门查清戒毒人员真实情况,对新入所戒毒人员信息应当与在逃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发现戒毒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在逃人员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性别、年龄、患病、吸毒种类等情况设臵不同病区,分别收戒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新入所戒毒人员管理制度,对新入所戒毒人员实行不少于十五天的过渡管理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入所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书面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途径,掌握其基本情况,疏导心理,引导其适应新环境。 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提出检举、揭发、控告,以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障戒毒人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通话。

第二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探访制度,允许戒毒人员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

探访人员应当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所身份证件检查,遵守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探访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警告或者责令其停止探访。

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其请假出所:

(一)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离所探视的;

(二)配偶、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处理相应事务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戒毒人员应当提出请假出所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后,发给戒毒人员请假出所证明。 请假出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天,离所和回所当日均计算在内。对请假出所不归的,视作脱逃行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律师会见戒毒人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委托书,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指定地点进行。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戒毒人员伙食标准,保证戒毒人员饮食卫生、吃熟、吃热、吃够定量。

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应当尊重其饮食习俗。

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代购物品管理制度,代购物品仅限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

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一日生活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督促戒毒人员遵守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并根据其现实表现分别予以奖励或者处罚。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出入所登记制度。

戒毒区实行封闭管理,非本所工作人员出入应经所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统一戒毒人员的着装、被服,衣被上应当设臵本所标志。

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应急报警、病室报告装臵、门禁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测等技防系统。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臵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袭击他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

第三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巡视制度。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加强巡查,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有碍值班的活动。

值班人员发现问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臵,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

(三)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权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预谋或者实施自杀、脱逃、行凶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

第三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戒毒人员脱逃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配合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时可以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情节。

第三十八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通知其家属和同级人民检察院。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查清死亡原因后,尽快通知死者家属。

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询问登记制度,配合办案部门的询问工作。

第四十条 办案人员询问戒毒人员,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工作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在询问室进行。

因办案需要,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后可以将戒毒人员带离出所,出所期间的安全由办案部门负责。戒毒人员被带离出所以及送回所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对其进行体表检查,做好书面记录,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办案人员和戒毒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医 疗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治疗和护理操作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和成瘾程度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并建立个人病历。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医护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和定时查房制度,医护人员应当随时掌握分管戒毒人员的治疗和身体康复情况,并给予及时的治疗和看护。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规范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民警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解除后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所外就医的费用由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购买。需要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医护人员应当监督戒毒人员当面服药。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严禁违规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第四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卫生防疫制度,设臵供戒毒人员沐浴、理发和洗晒被服的设施。对戒毒病区应当定期消毒,防止传染疫情发生。

第四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合作,保证医疗质量。

第六章 教 育

第五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立教室、心理咨询室、谈话教育室、娱乐活动室、技能培训室等教育、康复活动的功能用房。

第五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民警与戒毒人员定期谈话制度。管教民警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戒毒人员自然情况、社会关系、吸毒经历、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 第五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经常开展法制、禁毒宣传、艾滋病性病预防宣传等主题教育。

第五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中授课、个别谈话、社会帮教、亲友规劝、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以及戒毒成功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奖励制度,鼓励、引导戒毒人员坦白、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将戒毒人员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转递给侦查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证并反馈查证情况。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戒毒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动员、劝导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出所后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积极联系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向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术、文化教育培训。

第七章 康 复

第五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组织戒毒人员开展文体活动,进行体能训练。一般情况下,每天进行不少于二小时的室外活动。 第五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康复训练。

第五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戒毒需要和戒毒人员的身体状况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康复劳动,康复劳动时间每天最长不得超过六小时。

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强迫戒毒人员参加劳动。

第六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康复劳动场所和康复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开展有碍于安全管理和戒毒人员身体康复的项目。

第六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和支出建立专门账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付戒毒人员劳动报酬;

(二)改善戒毒人员伙食及生活条件;

(三)购臵劳保用品;

(四)其他必要开支。

第八章 出 所

第六十二条

对需要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十三条 对外地戒毒人员,如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变更执行场所,将戒毒人员交付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现实表现、适应社会能力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对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继续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戒毒康复、日常行为考核等情况一并移交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第六十五条 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监管场所、羁押场所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以下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信息维护:

(一)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的;

(二)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的;

(三)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不被接收的;

(四)所外就医的;

(五)变更为社区戒毒的;

(六)脱逃或者请假出所不归的;

(七)脱逃被追回后在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第六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妥善保管戒毒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副本、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结果文书、戒毒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奖惩情况记录、办案机关或者律师询问记录、诊断评估结果、探访与请假出所记录、出所凭证等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有关文书及图片。

戒毒人员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死亡鉴定书》和《戒毒人员死亡通知书》归入其档案。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毒成瘾人员,本级公安机关没有设立拘留所或者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代为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应当建立专门的自愿戒毒区,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自愿戒毒的规定管理自愿戒毒人员。

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

第七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200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推荐第3篇:强制隔离戒毒所大队长张华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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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所大队长张华先进事迹

戒毒人员钟某,亲情会见后一直情绪低落,张华立即找钟某谈心了解情况,得知钟某在亲情会见时其妻提及要变卖家中住房,如果钟某不同意就离婚,给钟某造成很大困扰。张华向他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为其讲解在婚姻财产中具有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教育,钟某豁然开朗。目前,钟某已经通过法院协议离婚,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开始积极参加各项戒治活动,表现良好。

基层大队工作千头万绪, 上边千条线,下面一根针 。无论是管教、生卫,还是生产、政工、纪检等工作,都需要大队长亲自过问和把关。张华每天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走进戒毒人员四大现场,与民警谈心,与戒毒人员谈话,了解习艺劳动情况,询问伙食情况,检查卫生情况,观察戒治秩序。一有空余时间,还要手把手地向民(辅)警传授戒毒人员管理教育的方法、技巧。

每天,张华来得最早,走得最晚,经常加班加点,很多时候,节假日即使不值班也要到队上看看,心里才放心。在他看来,只要大队保持了安全稳定、戒毒人员戒掉毒瘾顺利回归社会,付出再多都值得。

推荐第4篇:庆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汇报

庆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家属:

上午好!

今天是第25个国际禁毒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感谢领导和同志们在百忙之中前来参加这次开放宣传活动,感谢对戒毒人员的关心,感谢对戒毒所工作的支持。

近年来,在市公安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始终坚持戒毒工作基本方针,大力弘扬庆阳公安精神,努力服务于公安中心工作和进度人员战争,不断巩固戒毒成果,全所民警职工爱岗敬业,以所为家,团结奋斗、不断进取,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下面,我将主要情况做以汇报,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庆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成立于1995年3月,承担着全市七县一区及长庆油田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任务;所内现有病室15间,床位120张,教室54平方米;2003年以来连续五次被省公安厅评为三级所。现有工作人员21人(其中从县区公安局借用11人)。 今年元月至6月份,共收戒180人,向省二所转送111人,解除55人,转捕6人,现在所强戒137人。

今年以来,我主要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狠抓制度落实了,全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我们不断加强《禁毒法》、《戒毒条例》、《戒毒所管理办法》和《执法细则》的学习运用,严格落实各项制度,结合实际,改进完善收戒、转送、评估、解除等运转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

二是推动管理创新,全面推行人性化管理教育。我们注重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突出人性化管理,在场所内部提供相对开放宽松的生活学习空间,促使戒毒学员自我约束,自我反省,调动积极性、发挥能动性,实现从“要我戒毒”到“我要戒毒”的转变。

三是强化信息运用,切实提高戒毒工作科技含量。我们不断拓展戒毒工作信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及时更新内容,拓宽渠道,完善系统,提高效率,基本实现戒毒人员风险评估与信息系统的对接兼容。

经过不懈努力,尽管我们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场所狭小,设施简陋,周边化境复杂、不能适应新的工作要求,新所建设亟待加快进行;二是目前无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戒毒人员就医困难,请领导协调市卫生局尽快解决;三是戒毒人员收戒量大。向省二所转送困难,管教工作压力大。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在市公安局党委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牢记使命,紧密团结,奋力拼搏,大力弘扬庆阳公安精神,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的希望,力争为全市禁毒工作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推荐第5篇:鹤山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简介

鹤山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简介

一、环境园林化

鹤山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地处鹤山市龙口镇福迳路段,四面环山,占地面积约2198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3629平方米,现有戒毒室21间、床位273个,全所以园林式建筑风格设计,整体布局合理,环境优美,设有电教室、健身室、康复劳动工场、医疗室、室内外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

二、管理规范化

戒毒所现有工作人员42人,其中公安干警17人、医务人员5人、协管员15人、工勤人员5人。目前所领导班子成员共7人,设所长1人、教导员1人、副所长4人,副教导员1人。所内设立了值班巡控组、管理教育组、生产管理组三个小组和一个门卫接待值班岗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形成了多岗联动、责任明晰的警务模式。值班巡控组实行巡视、监控“二岗合一”五班三运转工作机制,保证24小时双人巡视监控;管理教育组由管教民警直接管理监室事务,实行主协管教相互配合、共同负责制。认真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将每月工作的绩效考核与经济挂钩,做到奖罚分明,有效地遏制了队伍违纪违法的现象。坚持每周三学习制度,组织民警认真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关于解放思 1

想,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把学习实践活动与开展纪律教育月活动、“大走访、大讨论”活动和“两整顿两规范”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学习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

三、教育学校化

将人性化管理理念融会到各项管理教育工作中去,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着重从戒毒学员的言行举止和道德观念抓起,坚持对戒毒学员实行“一日行为规范”考核,通过建章立制,强化纪律,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切实保障戒毒学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以集中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采用集中授课和个别谈话教育、自我反省教育相结合的手段,强化戒毒学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今年4月1日后,我所严格执行广东省公安厅监所管理处《关于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实行累计积分制的通知》,按照《江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矫治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对在所戒毒人员实行累计积分制,对初次吸戒毒人员累计积分达到130分以上、复吸人员累计积分达到160分以上人员按照生理康复、心理康复和行为矫治等三方面进行评估。为使评估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中进行,我所成立由所领导、管教、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委员会,下设生理康复、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三个评估小组。诊断评估由各评估小组提出意见,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委员会汇总审核。诊断评估结果每月在公开栏向戒毒人员公示。实行累计积分制以来,我所已将名戒毒人员进行了积分评估。戒

毒人员普遍感到该评估办法公平公正,合理可行。通过每月公示各戒毒人员的评估分数,使未达到评估分数的戒毒人员时刻知道自己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使他们在戒毒康复过程中更加尊规服教。

四、治疗医院化

为保障戒毒人员的康复治疗,我所单独设置了医疗室,配备了5名医护人员,建立起一支有素质、专业性强的医疗队伍。为使戒毒所医疗室规范有序,重新对医疗室进行了整改,设置了档案柜、病床、药房、空调设备等硬件设施。根据三级戒毒所的要求我所按照规定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等有关证照,为我所医疗活动合法化打下基础。为做好在所戒毒人员的治病和预防工作,我所坚持对刚入所的吸毒人员实行7日跟踪制度,根据不同时期,制定防病治病预防方案。积极采取措施将疾病防范于未然。我所医护人员通过在平时工作中掌握到的信息,将在所戒毒人员的健康状况分为普通人员、一般病号和重点病号三个层次进行管理。对一般病号实行对症治疗,对重点病号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建立在所戒毒人员医疗档案,对有病的戒毒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管理。两年来,我所在医疗康复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到目前为止,未发现有重大传染病在所内发生,多年来未出现过戒毒人员死亡事故。

五、康复劳动化

为使戒毒人员的身体更快得到恢复,我所设置了康复劳动工场和小型农场,每天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力所能及康复劳

动。培养戒毒人员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通过适度的康复劳动有利于戒毒人员恢复体能,提高其身体免疫能力,坚定戒毒的信心、意志和毅力。戒毒学员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通过队列操练、篮球、乒乓球等体育锻炼,增强戒毒学员的身体素质,加强戒毒学员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使他们养成一切行动听指挥的良好习惯。

推荐第6篇: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春节慰问信

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2010年春节慰问信

全所工作人员、退休干部职工、家属们:

金牛辞旧岁,寅虎迎新春。我们辞别2009,迈入了新的一年。过去的一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市××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全所工作人员的辛勤努力下,在退休干部职工、家属们的大力支持下,我所连续迎来公安部禁毒局

、××省厅禁毒总队、监管总队领导的调研视察、“一级强制戒毒所”揭牌仪式隆重举行、成功举办以《禁毒法》为宣传重点的“6.26”国际禁毒日系列宣传活动、平安度过国庆安全保卫期、成功举办第六届运动会、特殊病房修建立项和视频监控二期工程启动、荣立集体三等功、继续保持2008××市××市级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以上这些成绩,凝结着大家的心血和汗水,是大家支持、理解和信任的结果,它让我们时刻心存感激、催人奋进!

回顾2009,我们豪情万丈;展望2010,我们信心满怀。新的一年,将是充满挑战的一年,也是充满机遇的一年。重大挑战蕴含重大机遇。我们将在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围绕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这个首要任务,进一步深化“三基”工程建设,带领全所工作人员艰苦奋斗、奋发向上,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开拓公安戒毒工作新局面,推动公安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新的一年,孕育着新的希望;新的征程,将谱写新的篇章。值此××年新春佳节到来之际,我们谨向全所工作人员、退休干部职工、家属们,向所有关心我所发展的上级领导、同志们、朋友们,致以节日的问候和新年的祝福!

推荐第7篇: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施行(推荐)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施行

2011-10-11 15:25:58来源:来源:法制网北京10月11日讯

法制网北京10月11日讯 记者李恩树 记者今天从公安部了解到,公安部近日公布施行《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发布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共分为9章73条,在体例结构、条款内容等方面对2000年公安部发布施行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对禁毒法、戒毒条例中所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阐释,为基层公安机关提供了更规范、可操作的执法依据。

针对近年来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办法》从制度上解决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发展中遇到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了对戒毒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所外就医、请假出所、诊断评估,以及对外地戒毒人员可以交付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等新的规定。

《办法》细化了禁毒法及戒毒条例中保护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相关条款的规定。如,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学业可能受影响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变更为社区戒毒;保障戒毒人员检举、揭发、控告以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戒毒人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保障戒毒人员探视及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的权利等。对戒毒

人员康复劳动时间和康复劳动项目、康复劳动收入的使用等,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办法》还将近年来各地探索出的成熟管理经验和做法上升为规章制度,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教育、医疗、康复、入出所等工作制度和工作环节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提升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推荐第8篇:【每日一法】《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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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法】《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设 置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置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置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置政治委员或教导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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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地财政部门每年度对戒毒人员伙食费、医疗费等戒毒人员经费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收戒规模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要求配备医务工作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考核。

第三章 入 所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凭《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确认是否受伤、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对女性戒毒人员还应当确认是否怀孕,并填写《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

办理入所手续后,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收戒回执。

第十五条 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

戒毒人员不满十六周岁且强制隔离戒毒可能影响其学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

对身体有外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戒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戒毒人员入所手续,应当填写《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在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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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基本信息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相应信息不一致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要求办案部门核查并出具相应说明。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并填写《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一式二份,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人员各存一份。经戒毒人员签字同意,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将代为保管物品移交戒毒人员近亲属保管。

对检查时发现的毒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违禁品,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逐件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处理。

对女性戒毒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配合办案部门查清戒毒人员真实情况,对新入所戒毒人员信息应当与在逃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发现戒毒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在逃人员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性别、年龄、患病、吸毒种类等情况设置不同病区,分别收戒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新入所戒毒人员管理制度,对新入所戒毒人员实行不少于十五天的过渡管理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入所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书面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途径,掌握其基本情况,疏导心理,引导其适应新环境。

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提出检举、揭发、控告,以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障戒毒人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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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探访制度,允许戒毒人员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

探访人员应当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所身份证件检查,遵守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探访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警告或者责令其停止探访。

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其请假出所:

(一)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离所探视的;

(二)配偶、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处理相应事务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戒毒人员应当提出请假出所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后,发给戒毒人员请假出所证明。

请假出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天,离所和回所当日均计算在内。对请假出所不归的,视作脱逃行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律师会见戒毒人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委托书,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指定地点进行。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戒毒人员伙食标准,保证戒毒人员饮食卫生、吃熟、吃热、吃够定量。

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应当尊重其饮食习俗。

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代购物品管理制度,代购物品仅限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

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一日生活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督促戒毒人员遵守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并根据其现实表现分别予以奖励或者处罚。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出入所登记制度。

戒毒区实行封闭管理,非本所工作人员出入应经所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统一戒毒人员的着装、被服,衣被上应当设置本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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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应急报警、病室报告装置、门禁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测等技防系统。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袭击他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

第三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巡视制度。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加强巡查,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有碍值班的活动。

值班人员发现问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

(三)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权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预谋或者实施自杀、脱逃、行凶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

第三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戒毒人员脱逃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配合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时可以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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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通知其家属和同级人民检察院。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查清死亡原因后,尽快通知死者家属。

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询问登记制度,配合办案部门的询问工作。

第四十条 办案人员询问戒毒人员,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工作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在询问室进行。

因办案需要,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后可以将戒毒人员带离出所,出所期间的安全由办案部门负责。戒毒人员被带离出所以及送回所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对其进行体表检查,做好书面记录,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办案人员和戒毒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医 疗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治疗和护理操作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和成瘾程度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并建立个人病历。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医护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和定时查房制度,医护人员应当随时掌握分管戒毒人员的治疗和身体康复情况,并给予及时的治疗和看护。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规范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民警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解除后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所外就医的费用由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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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购买。需要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医护人员应当监督戒毒人员当面服药。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严禁违规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第四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卫生防疫制度,设置供戒毒人员沐浴、理发和洗晒被服的设施。对戒毒病区应当定期消毒,防止传染疫情发生。

第四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合作,保证医疗质量。

第六章 教 育

第五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立教室、心理咨询室、谈话教育室、娱乐活动室、技能培训室等教育、康复活动的功能用房。

第五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民警与戒毒人员定期谈话制度。管教民警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戒毒人员自然情况、社会关系、吸毒经历、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

第五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经常开展法制、禁毒宣传、艾滋病性病预防宣传等主题教育。

第五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中授课、个别谈话、社会帮教、亲友规劝、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以及戒毒成功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奖励制度,鼓励、引导戒毒人员坦白、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将戒毒人员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转递给侦查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证并反馈查证情况。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戒毒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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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动员、劝导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出所后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积极联系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向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术、文化教育培训。

第七章 康 复

第五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组织戒毒人员开展文体活动,进行体能训练。一般情况下,每天进行不少于二小时的室外活动。

第五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康复训练。

第五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戒毒需要和戒毒人员的身体状况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康复劳动,康复劳动时间每天最长不得超过六小时。

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强迫戒毒人员参加劳动。

第六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康复劳动场所和康复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开展有碍于安全管理和戒毒人员身体康复的项目。

第六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和支出建立专门账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付戒毒人员劳动报酬;

(二)改善戒毒人员伙食及生活条件;

(三)购置劳保用品;

(四)其他必要开支。

第八章 出 所

第六十二条 对需要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十三条 对外地戒毒人员,如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变更执行场所,将戒毒人员交付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现实表现、适应社会能力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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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司法行政部门继续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戒毒康复、日常行为考核等情况一并移交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第六十五条 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监管场所、羁押场所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以下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信息维护:

(一)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的;

(二)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的;

(三)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不被接收的;

(四)所外就医的;

(五)变更为社区戒毒的;

(六)脱逃或者请假出所不归的;

(七)脱逃被追回后在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

第六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妥善保管戒毒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副本、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结果文书、戒毒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奖惩情况记录、办案机关或者律师询问记录、诊断评估结果、探访与请假出所记录、出所凭证等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有关文书及图片。

戒毒人员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死亡鉴定书》和《戒毒人员死亡通知书》归入其档案。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毒成瘾人员,本级公安机关没有设立拘留所或者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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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应当建立专门的自愿戒毒区,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自愿戒毒的规定管理自愿戒毒人员。

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

第七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200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法帮网(fabang.com)

推荐第9篇:对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文化建设的思考

对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文化建设的思考

(锦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张仲凯)

摘要:强制隔离戒毒的警察文化建设应该包含物质文化建设,精神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警察文化建设中应该做到以人为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修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理念。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文化;警察文化建设 一,警察文化的概念

警察文化是广大人民警察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具有警察特点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道德标准、管理方法的总和。警察文化是警察这个群体的内在灵魂,是这个群体凝聚力创造力的源泉,也是警察队伍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优秀的警察文化,能够激发警察的内在潜能和工作热情,形成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对推动工作开展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警察文化的内涵

警察文化是一种独立的文化形态, 它作为整个文化系统的一个分支, 有着自己特定的内涵。警察的文化应该划分为三个层次, 即警察物质文化、警察精神文化和警察制度文化。( 1 ) 警察物质文化。警察物质文化是警察文化的基础, 它是指一个社会在警察队伍建设中的经济资源、物

质设备和技术条件的投入, 包括警用设备、警营警队的办公条件、民警宿食条件、警务科技水平等, 这些都是警察物质文化, 它能反映出单位领导者的文化观念、文化素质和文化涵养, 增加广大民警对本职工作的热情, 激发他们对本职工作的自豪感以及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和打击能力。 ( 2 ) 警察精神文化。警察精神文化是警察文化的核心, 它是警察群体在长期的警务实践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警察群体意识、社会意识和文化观念的总和, 它包括思想文化、心理文化、价值文化和礼仪文化。 (3) 警察制度文化。警察制度文化是指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 来规范和约束民警行为, 保障各项工作能顺利开展。 它包括警察体制、警察法制和警衔制度, 警察制度文化从根本上保证执法规范化、文明化和现代化,有利于团队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提高。

三,锦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在警察文化建设中的经验和创新

锦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始建于1980年,其前身是锦州市劳动教养院。建所近40年来,以队伍建设为保证,以场所安全稳定为前提,以规范管理为重点,教育、感化、挽救了一大批失足人员,使他们重新走向社会,成为社会有用之才,为锦州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稳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近年来,在场所转型、职能转变的过程中,所党委始终

坚持一手抓队伍建设、一手抓业务建设,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宗旨意识,加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注重对民警的激励文化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整合构筑先进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警察文化培养、造就了一支适合戒毒工作需要的警察队伍,营造一种种积极向上的戒毒场所警察文化。

1,制度文化建设

制度建设是警察文化建设最基础的内容。警察制度文化是指警察机关在进行组织管理和警务活动中所形成的,与警察精神、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规范警察行为方式的制度体系和组织机制。它主要包括警察机关管理体制和警察法律、规章制度等。警察体制结构协调合理,警察力量等诸因素在其中能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是提高警察整体战斗力的组织文化保证。警察法制是否健全,警察职能实施是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警察管理是否有章可循,警察执法监督是否有力等,是标志警察制度文明发展状态的重要因素。戒毒工作是否能沿着正确的发展方向前进,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关键, 它能左右民警的思想,提高全体民警的团队凝聚力。

多年来,锦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始终将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始终坚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来武装队

伍, 始终坚持科学的发展观, 旗帜鲜明地开展思想、信念教育,各个科、队不定期的组织全体民警学习、《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戒毒法》、《六条禁令》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围绕 “艰苦奋斗、廉洁从政”、“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进行专项整改。不断的学习和制度的保障促使全体民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增强了忠于党忠于人民的信念和职业道德观念, 解决了 “为谁执法、如何执法” 的执法理念问题, 极大地促进了民警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文明化。

2,精神文化建设

精神文化建设是警察文化建设的核心。

精神文化内在表现为价值观念,就是一种以警察为主体的价值观念,是警察机关人格化的产物。具体来讲,警察价值观就是警察机关在长期警务活动和队伍管理过程中所形成和提炼的群体意识和文化观念,包括价值观念、理想信念、哲学思维、创新意识、感情取向、道德规范、纪律作风、精神风貌及社会形象等。优秀的精神文化,能够激发警察的内在潜能和工作热情,形成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对推动工作开展发挥着积极作用。

精神文化的外在表现为警察的形象。警察形象是公众对警察内在精神或外显特征的整体感觉、印象和认知,是其自

身状况的综合反映,是警察在与社会公众通过传播媒介或其他形式接触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直观的文化氛围。形象的意义在于它是警察文化内在品格的直观表现,不仅能准确表现警察文化属性,而且能为警察更好地履行职能创造良好的环境。

锦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十分重视警察精神文化建设。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工作精神,以开展活动为手段做好精神文化建设。精心设计载体,开展专题研讨、主题宣讲、观看红色电影,组织先进工作者事迹报告会,举办学习研讨会、“七一”重温入党誓词、定期开展歌咏、朗诵、文学创作、征文比赛、文艺汇演、演讲比赛、联谊球赛、业务技能比赛以及各类知识竞赛等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把警察高尚的精神风貌展示出来等活动。高度重视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按照“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对全所干警提出具体要求:人要精神,就是要保持良好的警容风纪和精神面貌,举手投足中要体现人民警察的精神气质;物要整洁,就是办公环境保持清洁,物品摆放整齐,着装整洁、规范;说话要和气,就是不冷、不硬、不横,讲文明,懂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塑造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既恪尽职守、又胸怀大局;既忠诚踏实、又勇于进取;既注重团结、稳定、有序,又提倡竞争、创新、开创的戒毒人民警察新形象。

3,物质文化建设

物质文化居于警察文化最表层,是警察文化一切内涵的最直接最鲜明的表现与传播者。环境可以教育人、感染人、启发人、塑造人,人的改变借助于物质的变化而得到强化。良好的物质基础可以极大地激发了警察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达到了凝聚人心、鼓舞斗志、激励士气的效果。因此,戒毒场所物质文化环境对于戒毒人民警察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锦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充分挖掘场所环境的文化内涵,积极营造富有人文气息的场所环境。一是优化生活环境。本在绿化、美化、亮化场所环境的基础上,统一场所绿化规划,统一场所标识,以醒目的标语,草坪花木,字画作品,格言警句,宣传标语等使场所环境逐步纳入规范化建设轨道。二是优化工作环境。建立了以广播站、阅览室、图书室、等为内容的教育文化中心,建立了以心理宣泄室、心理治疗室等为内容的心理矫治中心,建立了以乒乓球、台球、棋牌、健身器材等设施和文娱活动场所为内容的文体活动中心,在各大队设立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等配套设施。三是优化警用装备,对警械具定期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强化安全警戒设施,建立了视频监控,指纹验证等。既保障了戒毒所警察有一个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又提升了警察的威严。

总之,警察事业的发展,十分需要警察文化的推动和促

进。警察文化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推动警察文化的建设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坚定警察文化的正确发展方向,保持警察文化的先进性。坚持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推荐第10篇:强制性隔离戒毒所

1绪论

戒毒就是使具有吸食和注射毒品的人将这样的恶劣的习惯戒除。针对吸食毒品的人员进行戒除毒瘾的整个过程一般来讲包含三个不同的阶段,脱除毒素、进行身体康复、重新的进入社会的教育辅导组成了这三个不同的阶段。在现阶段我们通常用自然性、药物和非药物的方法使吸食毒品的人戒除吸食毒品的习惯。自然性戒除毒瘾的办法,我们由将此法成为冷火鸡法后者干戒法。是一种强制性的切断吸食毒品人员的毒品的供应,仅仅为其提供一般性质的照顾和富有营养的饮食,让其吸食毒品的习惯自然而然的戒退的从而达到戒除毒品的方法。其最主要的特点在于不用使用相应的戒毒药物,但是同样其也有一定的缺点,如在戒毒的过程中吸食毒品的人因切断毒品的供应而产生比较大的痛苦等。运用药物的办法,我们通常称之为运用药物将吸食毒品的人员身体的毒素进行脱除的治疗办法。是让吸食毒品的人员根据其毒瘾的大小服用相对应量的戒毒药物,用来减轻吸食毒品的人员在戒毒过程中的痛苦,达到使吸毒者身上的毒素慢慢消除的方法。它的主要特点是使吸毒者服用药物消除毒素。非药物戒除毒素的方法是用一些辅助性的治疗来减缓和减轻吸毒者在戒毒过程中的痛苦,如针灸和理疗等手段。它的主要性特点是使吸毒者通过哦辅助性质的方法和\"心理暗示\"的手段来逐步减轻吸食毒品人员在戒毒过程中的痛苦,从而达到使吸毒者戒除毒品的效果。其主要的缺点是周期性比较长,戒毒的效果不是很牢固。 1.1 LZ市戒毒医院情况简述和研究意义

在四川盆地东南边缘的泸州市,其地理位置处于川滇黔渝四省市结合部,长江的经济带和

西南出海通道的交汇处,北邻内江、自贡等川南腹地,南连贵州毕节、六盘水和 云南昭通地区,西承宜宾,东临重庆及贵州赤水、遵义地区,其地理位置,经济 区位如下图所示。

我国在经历改革开放之后,吸食毒品的人在一定的程度上处于逐步增加的势头。根据相关的统计,在我国截止到2011年的年底登记在册的吸食毒品人员达到了179.4万人之多,吸食毒品的人数处于进一步增加的势头。针对吸毒人数不断增加的现状,我国于1990年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针对吸食毒品过多的现状制定了强制性的戒毒和以劳动进行教育、疗养性的两种羁押戒毒措施。在2008年年施行的《禁毒法》取消了劳教戒毒,并且实施了五种戒除吸毒人员吸毒习性的措施,分别是运用社区进行戒除毒瘾、强制性将吸毒人员隔离进行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性的戒毒和运用药物进行持续治疗,从模式上基本上形成生理生脱除毒品、心理上得到康复和回归社会三者为一体化的多元化的模式。由于《禁毒法》施行的时间较短,实践中面临缺乏具体操作规程、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专业人才和专门经费不足等挑战。泸州市紧临毒品重灾区云南,毒情非常严重,在四川省仅次于凉山州。现有登记在册吸毒人员11500名,实际吸毒人员5万人以上。市强戒所收治戒毒人员中,85%以上为35周岁以下,95%以上对毒品无知而染上毒瘾。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川南片区唯一隶属司法行政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也是四川省两个市属所之一。2013年12月,劳教制度废止,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职能转型为强制隔离戒毒。由于多方面原因,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场所建设远远落后于其他所,特别在戒毒治疗方面无专业平台,严重制约着戒毒职能的发挥。

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公共性的安全和社会的健康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这个戒毒所建立成后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设施将得到极大提高,对完善强制戒毒所的功能配置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使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能收治特殊吸毒人员,降低特殊吸毒人员的社会危害;为戒毒人员提供更有效的药物戒毒和医疗戒毒治疗;为自愿戒毒者提供更好地公共产品。本项目将对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更好地依法行使法律职能,控制毒品传播,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协调、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立对于社会所带来的好处是不可比拟的,其所带来的社会的影响也是相当深远的。

通过本项目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服务管理职能,真正使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基础设施得到加强,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营造和谐、健康、相对安全的戒除毒品的环境,为全面的把我国建设成小康社会提供一定程度的帮助和保障,维护民警、强行戒毒人员的切身利益,从而推动当地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本项目是基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下建立和发展的,是国家的支持投入建设的对象;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项目建设条件基本具备;项目拥有较为合理的建设内容,其建设的规模较为合理;同样也拥有相对科学的设计规划和投建方案。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可行;项目建成后受益群体广泛、支持者众多,项目适应性好、风险度极小。从社会评价的角度综合评估,本项目的社会效益十分明 显,项目具有极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建议有关单位尽快立项,建设单位抓紧组织实施,尽早发挥项目效益。 1.2国内外医院研究的现状

在全球经济不断高速发展的今天,毒品问题逐渐成为一个全球化的问题,对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带来极大的伤害和威胁。在联合国麻醉品管制署所公布的信息中我们可以看出,世界的人口中已经有大约10%已经与毒品的加工、生产、贩卖、吸食等过程有关联,更为严重的是这样的趋势并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是以3-4%的年增长率蔓延。从《2005年度世界禁毒报告》中我们可以知道,2004年在全球范围内总共有2亿人最少对毒品使用过一次,全球因为毒品问题而导致20万人丧生,因为吸食毒品成千上万的人都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针对泛滥的毒品情形,国内较为权威的流行病学对其进行了调查,其调查的结果显示,现阶段我国的吸毒人员已经蔓延至2148个县市,并且这种现象并没有就此停止,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的增加,已经有超过500万的人员在吸食毒品。在现阶段所呈现的毒品中危害最大的当属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人们吸食这样的毒品后上瘾的可能比较大,在戒除的过程中吸毒者所呈现的症状比较严重,并且在戒除毒瘾的过程中呈现的反复率比较高,也是其成为传播艾滋病的危险的人群。对于戒除吸食阿片类毒品所形成的毒瘾办法。现阶段大都是用药物治疗的办法为主,关于戒除阿片类药品毒品的药物的研究从始至终是戒毒方面的焦点问题,许多的国内外的学者在一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研究。截止到现在,数十种关于治疗阿片毒品的药物已经在临床得到有效的运用,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效果,但是依然有两方面的问题的存在: 第一是药物中含有大部分的化学成分,服用后起到的副作用比较严重,并且有可能使吸食毒品的人员对药物产生上瘾的状况,没有办法从根部消除吸毒人员对于毒瘾所产生的依赖性;第二是在处于康复时期的吸毒人员在戒掉毒瘾之后往往会出现稽延性戒断症状,如:身体出现疲倦的感觉和心情较烦躁、身体出现疼痛的感觉、经常性的失眠、心情不好十分抑郁、对于毒品十分的渴望、内心十分的焦虑等,现在还没有一些药品对这些症状进行较为有效的治疗,从而使患者没有办法去克服上面所叙述的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不适应,进而产生了想要再次去食用毒品的想法,诱发对于毒品产生的心理依赖,最终很有可能出现重复吸食毒品的现象出现。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研制和开发关于稽延性戒断症状的相关的治疗药品是十分的有必要的,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 1.2.1国外研究现状

对于吸毒与戒毒的认识大部分的西方的国家与我国相比较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同。首先,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对吸食毒品的人进行制约,他们大都将吸食毒品的人当作病人来看待,例如美国对于吸食毒品基本上就是公开的,所以致使有关于吸毒与进行毒品交易的现象比比皆是;再者许多人对于运用类似毒品的药物进行戒毒达成基本的共识,从最开始的吗啡递减的手段到运用海洛因或者可卡因去针对吗啡吸毒患者进行戒除,这样所导致的最终后果是让海洛因成为了全球最为常见的毒品。现在有一部分的国家采用美沙酮来作为吸食阿片类毒品患者的治疗药物,但是从根本上来讲美沙酮也同样是一种毒品,它相对于海洛因来说毒性比较弱,基于上述原因美沙酮常常被选择用来当作吸毒患者的临床治疗药物。它们根本上的原理就是运用一个较为合法性的、上瘾程度相对较小的具有一定毒性的药物来替代原有的毒品,但是这样发展的结果是吸食毒品的患者并没有从正真意义上摆脱毒品的危害,而只是由原来吸食的毒品转嫁到美沙酮,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患者对于药物依赖的问题,于此同时还有可能诱发较为严重性的社会问题出现。运用美沙酮当作治疗毒品吸食患者毒瘾药物所带来的潜在的危害,如今被许多国外的专家与学者所重视,他们正在寻找效果比较高效、服食不上瘾和安全可靠的用来戒除毒瘾的药物,中药与天然的药物成为了部分专家与学者所青睐的药物成分的选择,他们希望在这一方面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突破。2004年北京大学的神经科学研究所和哈佛大学一起申请的运用中药为戒毒药品研究的重点研究基金被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批准,这个研究项目从2004年10月便实施启动。我国对于运用中医药来研制戒毒药品的历史有将近200年,在其中积累了相当多经验,从而形成一系列的独到的理论和较为实效的方法。 1.2.2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于如何加强强制性隔离戒毒所管理的对此鲜有学者对此进行一定研究,大多数的研究主要是围绕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呈现的管理模式、制度和戒毒人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第一是围绕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呈现的管理模式的探究。谷湘东④(2010)对从劳教式向强制隔离戒毒所过渡的过程中,其主要的职能也在发生着一定程度的转化,在这样的一个转化过程中其管理的模式相应的会因为职能的转变而产生一些的新的问题和产生这些问题所呈现出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描述,并且基于上述的分析提出了两个方面去全面的建设戒毒所的相应工作的管理模式,这两个方面为戒毒的机理与强制隔离管理。王畅明⑤(2012)对于有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管理模式相关的文献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总结,找出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在吸食毒品的人进行分类和分期的戒毒管理的密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究。陆建荣⑧(2009)对于我国《禁毒法》对于强制性戒毒的相关性措施与管理的模式上的一些不足之处通过法治的角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对于国外和上海等地方的强制性戒毒模式进行一系列的描述,并且基于上面的分析对于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第二对于强制隔离所的有关制度的探究。武明⑦(2012)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相关的制度,从其法律所呈现的性质、基本性制度的全部构成和所经历的司法性的实践等问题,基于政法的角度进行了较为系统性的探究和探讨。姬旭⑧(2011)基于行政法学的相关性原理对于我国的强制隔离戒毒的有关的制度所呈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究,并且以安徽省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为典型的案例来进行说明与讲述。第三是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里的相关人员进行探究与讨论。宋冰、徐定⑨(2011)对于如何提高戒毒工作人员的相关性的专业技能与素养进行进一步的总结与探讨,其所总结与探讨的是基于戒毒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属性展开的。赵振虎等⑩(2012)基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体现出来的一定的特点对于仔细的分析,通过不断的调查探索的方法,提出受文化的程度和其现阶段的职业状况对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特点所带来的一定程度的影响。赵辉等①(2011)对于隔离戒毒人员进行了访问与调查,最终总结出影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成瘾与重复吸毒最为显著性的因素是吸食毒品人员的性别与婚姻所处的状态等。苏俊义,卢征,沈慧丽(2009)对杭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里的所有的医护人员运用症状自我评价的计量表办法进行了测试评价,从而提出了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相关的医护人员可以通过心理健康教育的一些措施和对策。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的学者基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功能性进行了一些相关性的深度探究。潘鸿贵,汪跃进①(2010)基于建立\"五个中心\"用来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相关性的安全的管理和戒备看护、戒毒所里的有效的医疗的救治、对于吸毒人员的教育和心理上的治疗、回归社会安排其工作等一系列的功能的有效的实现。中药用来戒除毒瘾以其正气的扶助,排解身体内所含的烟毒作为主要的医治的有效手段,充分的体现出其辩证的理念与特殊。目前中药用来戒除毒瘾已经逐渐的凸显出其无法比拟的优势,含毒素相对较少、价格相对低廉、药物的源头比较广泛、很少出现食药成瘾现在、十分的注重从基本病症的角度出发进行治疗是其最为显著的优势,因此开发基于中药的戒毒性药物对于在戒毒问题上的进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对于戒毒中成药的研发大多都以戒毒早期的治疗为其重要的开发对象,从本质上来讲,现阶段所研发的中药脱毒类药物所呈现出的效果依然不如西药;在基于预防重复吸毒和治疗稽延性症状两个方面治疗效果较佳的药物的研发依然较少。其中,部分中成药存在着开出的处方相对较大、对于基础研发很薄弱、其中相对有效成分不够明确和临床反应出的疗效不牢固等现在,于此同时基于处方药中种类繁多,成分相对复杂、其中含量相对不够稳定的原因,导致其所呈现出的质量很难把控,因此没有办法跟国际进行有效的接轨,对于戒毒中药的标准化、国际化带来了一定的不利的因素。

1.2.3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对国内外基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相关方面的研究进行详细的查阅,我们可以知道,国外的相关学者基于本国的强制性隔离戒毒所管理方面的探究与研究资料屈指可出,其所研究的方面绝大多数都是基于联合禁毒所颁布的公约的政策的相对灵活性、发掘和探究问什么人们会吸食毒品、有关全球方面的禁毒历史等几个方面进行集中性的研究。这为本文对于我国加强强制戒毒所的管理方面的详细探究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理论性基础和政策上的启示。国内相关的学者对于如何管理强制性隔离戒毒所的方面的探究比较丰富,相关的探究大多都是针对于强制性隔离戒毒所的现有的工作模式、相关性的制度和相关的工作人员的专业性素质等方面进行详细的研究探讨。这为本文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本质性感念、对于管理模式进行一定的创新性研究、相关的工作人员的基本专业性素质的培养等方面的探究提供了极其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撑。在这其中我国的相关学者还没有就这么系统化的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相关管理进行进一步加强进行研究,这为本文的研究展开提供了现实的依据和现实对于本研究的迫切需求。我国《禁毒法》里所规定的三种戒毒措施中,社区戒毒起到了相对客观的效果。我国自《禁毒法》颁布的这几年来,关于社区戒毒的探究收获了不错的成效。总的来看,学者们通过六个方面进行了主要性的研究:第一是基于理论性作为导向,余琼、周湘斌、王学兵等多位学者分别从没有缝隙的政府性理论、社会大力的支持性网络化理论、以多个方面为中心进行治理的理论等一些理论等理论的支撑下对于社区戒毒的普遍的适应性和其应用的案例进行探究;第二是基于社区戒毒和其他方式的戒毒措施相结合的方面进行研究,以刘丽敏、许雪峰等学者为代表的

二是从社区戒毒与其他戒毒措施衔接角度出发,刘丽敏、许雪峰等学者对社区戒毒的工作范围、运行的规范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三是从国外社区戒毒实践成果角度出发,王丹、王竞可等多名学者进行了中外社区戒毒模式比较研究,探析我国禁吸戒毒新路径;四是从我国各地实践经验的角度出发,刘志明、吴庆全、徐晶等一批学者通过对贵州、苏州、上海、浙江、云南等地的社区戒毒实践工作的调查进行了综合性实证研究,并针对实践过程中突显现的现实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五是从工作方法角度出发,钟莹、杨碧、耿亚楠论证了个案管理法在社区戒毒工作中应用的优点及可行性,武银平基于苏州某社区开展社区戒毒的实例系统研究了来访者中心疗法的理论与操作,吴金鹏则定位于苏州市社区戒毒模式深入剖析了社区戒毒中的\"三社联动\"(社区、禁毒社会组织和禁毒社会工作者三者之间的互动)对社区戒毒工作开展产生的功能影响;六是从法律角度出发,莫关耀与顾克非通过解读《禁毒法》分析了当前戒毒工作面临的境遇,姚建龙通过对《戒毒条例》的解读分析了新戒毒体系之运作,吴大华则通过研究美国的社区戒毒立法探求对我国的借鉴。此外,还有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我国社区戒毒进行了研究,包括社区戒毒基本理念研究、社区戒毒意义研究、禁毒社工等多方主体社区戒毒工作定位研究、社区戒毒主要困难及对策建议等。我国社区戒毒推行至今,已有较多研究成果,文献纷繁复杂。笔者通过文献梳理,对我国社区戒毒研究整理出一个概貌。英国社区戒毒模式\"处方体系\"(Prescription System)是美沙酮替代疗法的前身,它把吸毒成瘾看成属于疾病范畴,要用医疗手段来处理毒品成瘾问题。英国国民医疗体系NHS在社区戒毒中扮演着一个极其重要的作用,他们为吸毒者提供有关毒品问题的咨询、处方毒品和戒毒的康复等服务,吸毒人员只要走进任何一家以社区为载体的当地戒毒机构都能获得免费的治疗。美国的治疗性社区戒毒模式(简称\"TC\"模式)始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逐渐发展壮大,现已在全世界60多个国家应用,是国外采用最广泛的戒毒者心理康复模式,如日顶村、凤凰村、戴拓普等。\"TC\"模式是在共同生活的环境中,通过一套明确的奖惩条例实行等级制管理,运用戒毒者内部自治和社区组织外部管理的双重戒毒力量,达到回归社会的目的。目前,全美有数百个戒毒治疗社区每天为数千名吸毒人员提供服务,其康复内容包括治疗保健、艾滋病预防、教育培训、妇女项目等。此外,国外还有日本的\"社区治疗地域网络模式\"、西班牙的\"戒毒村模式\"以及意大利团结中心(The Italian Center of Solidarity)等成功运行的社区戒毒模式。虽然学术界对社区戒毒的定义不一,但关于其性质的观点则较为一致,即社区戒毒是一项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但与强制隔离戒毒相比,后者惩罚性较重。《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社区戒毒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接受或解除,戒毒期 限为三年,戒毒期间戒毒人员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离开社区戒毒地点需要经过批准,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对公安机关的社区戒毒决定不得拒绝,因此说,社区戒毒是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教育、帮助、挽救、监督和矫治吸毒人员的行政措施。

1.3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综述法、案例分析法和定性研究法。

文献综述法:通过广泛阅读和理解有关书籍、文献、论文,查阅国内外学者的相关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原因,探讨加强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的对策。

案例分析法:本文以某强制隔离戒毒所例,研究其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的主要管理过程,分析其主要做法及其取得的显著成就,总结该强制隔离戒毒所在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并分析其存在问题的原因。试图通过个案分析,找到我国整体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我国戒毒管理水平的主要因素,为后续的对策研究提供事实依据。

定性研究法:本文通过文献分析和案例分析对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进行研究,归纳分析得到的资料,分析一系列影响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的定性因素,找出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最后演绎出转变观念、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增加资金投入等完善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的对策。课题研究的范围涉及管理学、政策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学科领域,作者拟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从不同学科视角、不同层面,运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展开研究。在创新理论观点的同时,更注重于实证分析,提高理论论据的说服力,以期创新我国戒毒管理模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条件。采用文献资料与调查访谈相结合的方法。除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外,本课题研究还通过访谈等方式,采访了相关当事人,获取了可靠而鲜活的第一手资料;同时,还选取一定地域进行社会调研,获得了文献所没有的实证资料。 2风险管理的相关理论 风险与医疗风险风险是指人类无法把握与不能确定的事故发生所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也可以理解为实际情况与预期结果的偏离风险具有客观性、永恒J比不定性和危害性等特征\":医疗风险则指存在于医疗机构内部的、可能会导致医院和患者各种损失和伤害的不确定J比除了具有一般风险的特性外,由于医疗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还具有风险水平高、类型复杂、危害严重等特点。医疗风险营理是指医院通过对现有和潜在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价和处理,有组织的、系统的减少医疗风险事件的发生及风险事件对患者和医院的危害及经济损失,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医疗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管理活魂。医疗风险管理目标目前,风险管理的模式已广泛的应用于工业企业和商业的管理活动中;目的是通过风险的预防、控制与规避,降低风险成本,实现企业价值和商业利润的最大化医疗服务行业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其根本的任务是保障广大人民的健康,始终应以社会效益为第一位因此,医院实施医疗风险管理的首要目的是要尽可能地减少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各类危险因素,确保诊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治疗的有效J比其次,为了医院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医疗风险管理必须尽可能的降低风险事件发生对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减少医院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成本;同时,医疗风险管理还应充分考虑到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对医院造成间接损失,要通过积极改善服务态度和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加强风险防范,减少纠纷的发生在国外,众多实施风险管理的医院中,风险管理计划常结合医疗质量保证计划同步实施美国的医疗组织联合评审委员会( JCAHO)在1995年的医院评审标准中,强调风险管理活动是医疗质量改进工作的一部分。

2.1一般项目风险管理基础理论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是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的刑事罪犯。从现代刑事罪犯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社区矫正对象潜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这种人身危险性不仅包括再次实施刑事犯罪的可能性,还包括了实施违法行为以及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行为的可能性。换而言之,社区矫正对象人格上存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和社会越轨行为的危险倾向。如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不予以有效的控制监管,矫正对象可能会利用行动自由的便利进行犯罪活动,这样会给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危机,也会给社区矫正实施的场所以及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肋、。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必须重视其风险管理环节,尽可能避免他们对社会和他人造成新的损害。社区矫正风险管理,又称为社区矫正危险管理或危险控制,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根据矫正对象的危险程度对其进行分类,从而科学分配矫正资源,制定矫正工作计划,防范矫正风险的制度。社区矫正制度萌芽于西方国家,体现了西方教育刑思想,也体现了当今世界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的改革趋势。在西方国家,社区矫正有着相对完善的制度设计,我国可适当借鉴试行,尤其是目前比较薄弱的风险管理环节。立足于国内外的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及实务成果,社区矫正风险管理应包括以下几方面:评估核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性程度是不尽相同的,为有效进行管理,首先要评估核定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性程度,应通过科学的方法,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性作出具体的评价。评估核定危险性程度需要通过客观的测评工具和科学的方法进行有效评估,如今比较成熟和著名的工具有罪犯分类管理工具(C liens Managanent (` lai}cati} Tel)、监督水平清单(} I eve 1 o f supervision Inventor}o 10在社区矫正实施前,应先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罪犯进行风险等级分类,进而确定矫正对策,基本上风险评估结果分为三个等级:稳定级、重点关注级、高危控制级。配置资源。在评估之后,应当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合理地配置矫正资源。一般而言,风险等级越高的配置越多矫正资源。具体而言,对于那些高危险的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矫正资源,包括给监督人员分配较少的高危控制对象,采用更加周密的监督技术,选择更为严格的监督措施,规定更为频繁的监督活动时间间隔,提供更有效的帮助活动等。对于重点关注级、稳定级的矫正对象则相应减少矫正资源,以合理地利用矫正资源,实现效率和效果的最优。分类矫正。在配置资源之后,根据评估结果及罪犯自身的情况采取恰当的矫正措施。目前国内主要包括两类矫正方式:一是直接接触,是指监督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面对面接触谈话;二是间接接触,是指监督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进行接触交流,或者通过相关的其他人如家庭成员、同事等了解矫正对象的

情况。一般而言,高危控制级危险性最大,宜采取直接接触的方式践行监督;重点关注级危险性较大,可综合考虑采用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的方式进行监督;稳定级危险性较小,适合采取间接接触的方式进行监督。帮困辅助。风险管理不仅包括控制风险,还包括降低风险。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通过多种辅助措施,矫正罪犯人格,降低违法风险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主要有如下方式:提供就业等方面的指导,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物质生活困难;提供心理咨询等服务,矫正心理偏差和解决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通过谈话、调解等活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家庭关系、人际交往中发生的问题等。只有帮助解决矫正对象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才能从根本上降低他们的危险性,防范新的损害风险。 2.2风险临界值的概念

医疗风险是医疗纠纷的主要来源,也是医院管理中较难处理的一个方面,作为医疗从业人员应该充分意识到医疗的特殊性质,以及医疗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采取积极的方法去应对。根据多方研究人员的解释,可以了解到医疗风险实际上是指一种会给医院、患者、社会三方都造成一定危害的可能性,以目前各项研究来看,我国的医疗风险发生情况十分严峻。因此,充分了解产生医疗风险的因素,从而加紧对医疗风险管理、医疗风险预警系统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 医疗风险的影响因素

以当前实际情况以及众多学者的划分依据来看,医疗风险的影响因素主要还是来自三个方面,即社会因素、患者因素、医院因素。 1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对医疗风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媒体舆论导向以及卫生制度方面,这两者将近占了社会因素的85%,可见制度的不健全与舆论的刻意炒作容易导致医疗风险的发生。 2患者因素

由患者引发的医疗风险主要体现在患者对医院的质疑、不信任等,或者是对医院的服务有过高的要求,以及患者对医疗理念缺乏认知,对于医院给出的治疗方案没有按要求执行导致医疗事故等等。 3医院因素 医院因素主要由两方面组成。首先是医院的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不合理的具体表现包括治疗时间的安排不合理、患者在院治疗期间的护理不周全、普通候诊状况或急诊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等等,而造成这些环节出现漏洞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医护人员数量上的缺乏、监督考核力度不够、奖惩制度不完善、医院的设备设施达不到要求等等。鉴于社会高度发展,人们在预防疾病、治疗疾病方面越来越注重,如何协调好医疗资源管理与患者需求之间的关系是预防医疗风险的一大重要因素。

2.3规划风险管理

从单位的发展历程来看,单位制的前身可以追溯到革命时期共产党的抗日根据地建设。由于战时国内外的特殊局势,\"革命队伍\"成为这一时期根据地的特殊组织,路风①在分析根据地的供给制时指出,最初的分配标准是共产党员、军队成 员以及民众平均分配,供给物品也只限于食物和衣物。后期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则按照个人职务、资历实行不同的分配标准,个人与整个革命队伍在政治和经济上共存亡,几乎不存在公私界限,根据地的军事、政治、文教组织都统一实施\"供给制\"。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依旧延续了革命时期的党的领导以及军队化管理模式,革命队伍在完成了民族独立使命后紧接着从农村走进城市投入新中国的社会建设,各级政府成立党委,军队领导直接派生为国家干部,根据地时期党委组织对 干部的管理也在新中国社会建设中继承下来。随后,新政权统一对国民经济进行管理,各级的供给制纳入统一的财政预算,国营企业内部建立党组织。从整体来看,国家政权通过各级党组织实现了全面管理,相应的组织机制得以延续且行政性尤为突出。在进行三大改造实现生产资料公有之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将一切经济组织纳入管辖范围由国家直接干预,国家的行政性顺利延伸至经济组织,国家政权经由组织直接面向普通民众。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实行统购统销对基本资源进行控制,按户口对口粮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进行限量供应,也正是由于这种限定的分配方式,企业承担起部分福利,但这种以企业为中介提供的集体福利只针对企业劳动者。我们所熟知的单位房、职工食堂、浴室、班车、子弟学校等都是这一时期的产物,这种安排在经济建设初期城市市场发育不完善、国家社会福利不健全的社会环境下卓有成效,个人也在享受单位福利的实际过程中感受到国家、单位的关怀照顾。当然,企业对个人生活的重要性并不局限于此,企业中的党组织是国家政治领域的延伸,个人的身份证明和政治认可都由单位组织直接掌管。这样,单位就成为国家职能的中介实现对个人的多方面管理,个人也依附于组织获得相应的组织资源。从国家的角度来看,通过单位这一中间领域承担起对个人的责任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国家获得统治合法性的一个来源,

第11篇:湖南省黎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参观学习方案

湖南省黎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参观学习方案

湖南省黎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名湖南省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现有500余名戒毒人员。据媒体报道,2014年6月,长沙在册吸毒人员17354名,全市除高新区以外的9个区县(市)在册吸毒人数均已超千人,所有乡镇(街道)均有吸毒人员,其中35岁以下的吸毒人员达8664名,占总数的50%,年龄最低的仅13岁。面对吸毒人员低龄化、青少年化的现状,和深化政治课第四单元的学习,拟组织1425班、1426班全体同学前往湖南省黎托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参观学习、接受教育。

一、目标任务

1、迎接“六一”儿童节和6·26“国际禁毒日”,引导学生认识毒品危害,提高拒毒、防毒、尊法、守法的意识和能力,预防违法犯罪,增强法制观念,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

2、坚持“尊重、理解、关心”的原则,鼓励激励吸毒人员改过自新,重新树起生活的风帆。

二、活动时间、地点 时间:5月28日下午

地点:湖南省黎托强制隔离戒毒所(体院路航空职院以北600米)

三、活动主题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尊法守法

四、活动安排

1、制定活动方案,公布于家长QQ群,请家长提前做好准备。

2、5月28日下午4:00,从学校列队出发,步行1.8KM,约30分钟。

3、4:30到达强戒所,整队。因不允许带手机、相机进入戒毒人员活动区,请孩子们将手机装入信封(黄老师提供)中,写好姓名,再分班装袋由班长交守卫。学生带着学习单上的问题,在讲解员带领下分批参观活动场所(模拟法庭等)。

4、强戒所戒毒人员情景剧表演《毒品之王》、干警禁毒知识宣传。

5、节目表演。

6、捐书活动(互动环节:你为什么要捐这本书?你在书上扉页写了什么话?你参加这个活动有什么收获?对你触动最大的是什么?等等)

7、老师总结讲话

8、合影留念

9、班主任强调回家注意事项,分发手机,解散。

10、学生回家完成学习单(需提前预习政治教材第四单元的内容、网络查阅相关资料),下次课堂上进行讲解。

五、工作分工

班主任:做好活动动员,强调纪律要求、安全要求,与学生一同拉练,保护学生安全。准备班旗、现成的节目(班歌、乐器演奏、小游戏等)、一个手机收纳袋。安排摄影、新闻稿撰写的同学,心得体会收集。学生主持人(是否需要,待定)。确定学生是否安全到家。

黄老师:与强戒所衔接,制定活动方案、协调出校时间、制作活动横幅、设计参观学习单、撰写新闻通稿、联系新闻媒体(主要由强戒所邀请电视台等媒体),与学生一同拉练,保护学生安全。校园网、南雅官方微信发稿。

学生:自备一本课外读物,励志类、科幻类、文学类均可,无破损,八成新。扉页可书写鼓励性文字,是否署名自定,真名、笔名、英文名均可,不留电话、QQ、家庭住址等联系方式。1425班统一穿YALI蓝色T恤,1426班统一穿白色T恤。出门在外,一切行动听指挥。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追赶打闹,禁止高声喧哗。尊重、理解、关爱戒毒人员,时刻体现南雅学子的良好素质。

家长:需要接孩子放学的家长可直接到强戒所外等候,自行回家的同学和家长、老师保持通信联系,确保每个孩子安全到家。如有家长得空一同前往更好。

六、联系电话

附:湖南省黎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地理位置图

第12篇:参观大丰方强强制隔离戒毒所后感

参观大丰方强强制隔离戒毒所后感

心得体会撰写人:蒋军

2016年11月24日,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由学院组织的参观大丰方强强制隔离戒毒所。这是一组以师生共同为代表的法制教育活动;那么在南校区学生处沈处长的带领下以及南校区两系的主任以及科长并同时挑选出两系共计49名学生干部代表,这49名学生干部代表着南校区两系四千多名同学。

下午13:15全体参加师生统一乘坐学院专车前往大丰方强强制隔离戒毒所。大约一个小时车程到达了目的地——大丰方强强制戒毒所。首先,大家统一听好口令下车,下车后恢复到原有的队伍,等待进入参观学习。

在进入戒毒所区域前必须先缴纳电子产品其次方可进入,要想进入这个区域必须要通过两扇全封闭大铁门,大铁门高度高达两层楼,然后在通过一道钢丝网门,才可以进入到这个区域。我们整齐的队伍进入了里面区域。随后戒毒所工作人员首先带领我们来到解读员工的宿舍进行参观对比,通过参观我发现里面的戒毒员工在内务管理各方面做得非常规范,包含了被褥的方块度、鞋子的整齐、地面的清洁、茶瓶的摆放等,都做的比较好,这是从各种角度来观察对比;然后带领我们去了戒毒人员的劳动场所,进入也像一个车间形式的劳动场所,看到了戒毒人员穿着整齐的服装以及每位戒毒人员都在认真的做好自己岗位手头的工作,他们是在缝纫机上面做一种布料;然后又去参观了戒毒人员的食堂;最后来到了戒毒所的图书馆式会议中心,先后观看了吸毒影片,戒毒人员代表现身说法以及领导讲话;就两位现身说法的戒毒人员身上我们知道了,他们都是因工作朋友等人缘广泛之后被带进了毒品这个家庭里面来,从开始一口一点点,觉得很好不错,后续两次、三次便走向了不健康的歪路,带来了今日的后果;在两位现身说法中,有一位原本是在法院工作,后来因吸毒花费钱财、妻离子散,他说了一句话:“以前都是我送人进来,现在是人送我进来”后悔莫及,最后自己却被送了进来;另一位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因朋友的介绍带领吸毒后也被送了进来,最终毁了自己的青春和梦想。从两位现身说法的戒毒学员看来,了解到大部分吸毒的原因几乎都一样:出于对毒品的好奇和所谓“朋友”的误导,从而使得他们心中那道防线坍塌了,最终走上了吸毒的道路。他们是吸毒者、违法者更是受害者,只是在不经意间就成了毒品的奴隶。他们渴望袒露出自己的心声,他们对自己的所为,对亲人、家庭、社会都抱有深深的悔意。面对强戒所提供的改造机会,他们表示要痛改前非,重塑人生。两位都深深体会到吸毒的危害和不应该,深深吸取教训和在进入里面的各种磨难挫折。大家都被这些人这些事例感到非常悲痛,这样的生活绝对不能来。

因此我们需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在他们回归社会之时,用我们宽阔的胸怀来关爱他们,相信他们,接纳他们。面对这一特殊人群,我认为这是我们全社会的责任。为了我们,为了他们,更为了我们和谐社会的大家庭,全社会必须共同努力。

最后,我们带着深深的法制教育活动的现场会的精神乘坐学院专车返程校园,对方强戒毒所的学习告一段落;我们也希望所有社会成员能做到“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保护社会、共担责任。”为营造一个温暖舒适的家庭和强大富有的社会而努力!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13篇:强制戒毒所五年规划

强制戒毒所五年规划

**市强制戒毒承担着**地区90%以上收治吸毒人员的重任。经过十七年的努力,已经发展为拥有3千多个床位的国内规模最大、收戒人数最多、效果最为显著,集戒毒治疗、教育、康复、科研、宣传五位一体的综合性戒毒康复中心,为维护**市的社会治安稳定,萎缩毒品消费市场,减少新生吸毒人员的滋生,提高戒断巩固率,实

现**市社会面基本无失控吸毒人员的目标做出了突出贡献,各项工作走在全国戒毒工作的前列。

(一)调整和完善内部体制及运作机制,适应8000人超大型强制戒毒所的需求。

发展目标

按照禁毒人民战争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对吸毒人员进行全员收戒,达到萎缩毒品市场、净化社会环境的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

按照党委、政府收戒吸毒人员达到8000人的要求,强制戒毒所将从大型戒毒所向超大型戒毒所转变。对传统的管理模式、工作方法、运作机制进行调整和充实,以适应对吸毒人员全员收戒的需要。

加速体制改革,将现在的管理部门处、部改制为大队,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落实责任制,以适应超大型戒毒所的需要。

管理方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加警力,管教民警管理的吸毒人员由原来的不确定数变为相对固定数,即改变原来每个民警管理吸毒人员最多达350人的不合理状况,按大队的管辖范围、病区的收戒容量、学员的具体情况,对民警的管理人数进行合理调控,保证将吸毒人员的治疗、教育、管理、康复工作落到实处,最终达到巩固戒断率、降低复吸率的目的。

继续执行治疗、教育、挽救、康复的方针,在对戒毒学员进行治疗、教育的基础上,在戒毒学员生理脱毒后,先期介入,对戒毒学员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做好对学员进行就业技能培训的准备工作,为学员提供树立坚强信心、学习生活技能、回归社会的有效平台。

(二)继续加强康复基地建设,推进戒毒学员康复劳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发展目标

组织戒毒人员进行适度劳动,在康复劳动过程中,通过开展种植、养殖、手加工、电工、电焊等项目的技能培训,培养基本的(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www.daodoc.com)劳动技能、劳动观念,为戒断学员出所后重回社会再就业创造条件,同时通过康复基地建设提供一定岗位,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康复劳动工作新模式,达到巩固戒断成果、降低复吸率的目标。

工作任务

到201*年底前,实现种猪、崽猪自繁自养,饲料加工自主化,养殖大队年养猪达4600头,存栏1600头,出栏3000头;年养鸡3万只,产蛋130吨的大型养殖场规模,可达到年创利170万元。同时可提供50个戒断人员就业岗位。

到201*年,达到蔬菜自给自足,绿化果树成林的良好环境。同时可提供50个戒断人员就业岗位。

到201*年,提供100个戒断人员就业岗位,手加工业力争达到年创利100-150万元。

(三)加强技术力量,完善硬件设施,建立一所集诊断、治疗、疾病预防、心理矫正、教学与科研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发展目标

继续增加对医疗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医务工作,把戒毒治疗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适应当前吸毒人员生理脱毒及日常诊疗的需要。把医务处从戒毒专科逐步发展成戒毒综合性医院,除完成在所学员的戒毒治疗工作外,取得各种疾病诊断和鉴定的资质,开设对外门诊部和鉴定中心。

主要任务

增强技术力量的配置,解决专业技术人才(化验师和药剂师)紧缺、护理队伍薄弱与医务人员老龄化等突出问题。通过各种途径逐年增加专业技术人才,力争经过五年,在职专业医护人员将达到50-60人,聘用医护人员50人。内完成设备购入,201*年完成培训进修工作,201*年正式医院化操作。

增加医疗和科研设备,在现有x光机2台,彩色b超1台,心电监护仪1台,心电图机2台,呼吸机1台,除颤器1台,洗胃机、吸痰器各1台,血球分析仪1台,吗啡检测仪1台,生化分析仪1台的基础上,多方筹措资金,部份设备更新,逐步配置血气分析仪,ct机,生化分析仪、血糖检测仪、理疗机等设备。

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在现有的条件下,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务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整体素质。一是建立医生进修制度,定期安排人员到正规医院进修(包含心理治疗)。二是完善典型或疑难病例会诊制度。三是筹建医疗参考书库,购买最新版临床医学教材全套及相关书籍,为医生学习提高提供平台。

在软硬件条件具备后,组建中心医院,设置医务部、护理部、院务部、门诊部、手术麻醉科、重症监护室、大外科、大内科、传染科、功能科

、检验科、中心药房等十二个科室,进入医院化的正规运作。

随着吸毒人群中艾滋病毒感染者、患者的逐年增多和戒毒所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将在戒毒所内开展1000-1500名艾滋病患者的抗病毒治疗,一是配备相应的艾滋病检查设备和治疗手段。二是建立关爱康复机制,开展四免一关怀活动。三是制定教育管理制度。四是组织专业培训。五是建立供应室和污

水处理站。

(四)把戒毒科研作为重点工作,在科研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发展目标

引进人才、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加强药品研究、生产、销售、宣传,提高市场竞争力,力争通过五年使康奇制药厂跻身小型制药企业中的前列,打造2至3个知名品牌。加快戒毒所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大民警信息化培训力度,充分整合信息资源配置,健全吸毒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市强制戒毒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主要任务

201*年投资150万元左右建成提取车间,解决目前委托加工带来的在科研、医院制剂及处方保密上存在的不利于管理、生产成本高、制药工艺不符合gmp要求等问题;投资17.5万元购买包衣机、投资20-22万元购买瓶装线,完善片剂生产线。除生产降脂片外,再完成已向国家药监局申报的宁神补心片、止咳定喘片等品种的生产,提高药厂的竞争能力。

增加香藤胶囊的功能主治的任务。目前国家批准生产的香藤胶囊的功能主治仅有戒毒的类似适应症,而无明确戒毒适应症,康奇制药厂将争取在1-3年内完成增加香藤胶囊功能主治的报批。

开发新型毒品脱毒的医院制剂。新型毒品的脱毒制剂已收集了部分资料,对新型毒品的成瘾机理进行了研究和预试验,**市科委已批准立项,201*年内完成医院制剂的报批,5年内将该品种申报国药准字号药品,增补新型毒品戒断制剂的空白。

开发抗艾滋病的医院制剂。目前全国治疗艾滋病的中草药较少,我省已取得医院制剂批文的仅有一个。目前,国家扶持和特批防治艾滋病药的研发,利用有利时机和市戒毒所药物研究经验、病源丰富的的优势,开发抗艾滋病方面的中草药制剂,力争在5年内完成科研立项、相关研究和院内制剂审批。

完成降脂片的报批。降脂片目前进行内部销售,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待重金属、残留农药两项指标检测合格后,将扩大生产量,并送到有资质的疾控中心进行功能性、安全性、稳定性等实验。在2-3年内将该药报批成保健食品并将该药申请为国家专利。

开发部分与脱毒症状相关的中药仿制品种,如:镇痛类、抗焦虑类、失眠类药品。争取在5年内向省药监局报批10-15个品种。

投资30万元,用于吸毒人员数据库与相关业务工作数据库的优化整合,进一步挖掘吸毒人员数据库的潜力,充分发挥其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

第14篇: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心理矫治工作的思考(版)

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心理矫治工作的思考

曲靖市劳动教养管理所 李立望 《禁毒法》实施以来众多戒毒场所就如何对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开展了不少有意义的探索或实践,但结果大都差强人意,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对心理矫治的认识和定位出现偏差;其二,心理矫治体系的构建存在不足。

一、对心理矫治的认识和定位出现的偏差

目前,对强戒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在认识上存在三种误区:其一,无用论,代表观点:复吸率高,心理矫治没有用;其二,等同论,代表观点:心理矫治即教育矫治,教育矫治既是心理矫治;其三,万能论,代表观点:心理矫治能解决一切问题。

这三种认识上的误区所导致的结果有三:其一,简单化,把心理测量、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或精神治疗拼凑到一起就认为是心理矫治,简单化带来的最为严重的后果是心理测试的滥用——不考虑对象的问题种类,不考虑测试的要求,分析数据不考虑个体的整体心理状况;其二,夸大化,盲目夸大心理矫治的功能,矫正“异常心理”或“人格障碍”,就咨询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这已经超出了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范围;其三:表面化,将所有的违法矫治工作,包括强戒人员思想的转变、恶劣行为的改变等都认为是心理矫治, 结果心理矫治什么也是,什么也不是,成为应付检查的表面工作。

显然,这些认识上的误区无疑已经阻碍了心理矫治在戒毒场所的

1 健康发展,使得很多直接参与操作的人产生各种困惑,甚至是怀疑心理矫治的作用。笔者认为心理矫治即心理治疗与行为矫正,是指运用心理学手段消除强戒人员对毒品的心理依赖和强迫性觅药行为、排除其因毒品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心理问题、增强其心理调适能力和适应能力的过程。因此,心理矫治的范围应当属于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范围,即由于吸食毒品产生的一系列心理问题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家庭或其他原因产生的简单心理问题,如紧张、焦虑、抑郁、烦躁和痛苦等,对于超出此范围的其他问题不适合使用心理矫治的技术和手段。

二、心理矫治体系的构建存在的不足

公认的戒毒治疗方案是从毒瘾形成的机制出发,采取“生物—心理—社会”的综合模式进行戒毒治疗,这种综合模式包括了脱毒、康复、后续照管三个阶段。在医学治疗体系、教育矫治体系、日常管理体系和心理矫治体系贯穿在上述模式的三个阶段当中,四个体系各司其职,共同构成戒毒治疗体系。

目前的心理矫治工作一般是并入教育矫治体系,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效果并不乐观,一方面心理矫治工作的层次无形中被限定在心理健康教育这个最底层次,另一方面心理矫治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心理干预的效果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构建合理的心理矫治体系势在必行。

三、如何构建合理的心理矫治体系

(一)机构上完善1+N体系

1+N,即一个心理矫治中心,每个大队设置一个心理咨询室。一方面,通过中心这一平台,对现有强戒人员吸毒心理展开深入研究,掌握心理矫治研究的最新动态和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大队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基本的心理咨询与治疗,通过宣讲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强戒人员了解心理健康对防止复吸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增强心理调适和适应能力、预防复吸心理的产生,指导他们处理好心理困惑问题,从而达到排除心理障碍,增强吸毒人员抵御毒品诱惑的心理承受力。

(二)治疗上完善三级干预体系

三级干预体系,既预防、咨询和危机干预三个层次的心理矫治。预防层次完善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方法和内容;咨询与治疗层次完善心理治疗的理论和实践;危机干预层次对出现重大生活危机事件并出现心理危机的强戒人员进行即使有效的危机干预,以预防所内安全事故的发生。

合理的心理矫治体系不但包括了合理的机构设置和干预层次,还包含了人员配备等诸多要素,要有效解决强戒人员的成瘾问题,心理矫治不可缺位,只有摆正其位置,完善其体系方能使心理矫治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15篇:平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招聘13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公告

甘肃事业单位考试网:http://www.daodoc.com/gansu/

2016年平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招聘13名公益性岗

位人员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帮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经研究同意,为平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13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

本次招聘名额为13名。主要负责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后勤服务工作。具体职位如下: (一)门卫3名 (二)保洁员1名 (三)汽车驾驶员2名

(四)炊事员6名(其中主厨4名) (五)水电工1名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平凉市崆峒区户籍,且在崆峒区内有居所。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热爱工作,吃苦耐劳,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能够全面履行本职岗位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三)无纹身、无影响面容的皮肤病、四肢无明显畸形,身体健康。(四)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嗜好。

聘用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五)门卫:限男性,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六)保洁员:男女不限,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七)汽车驾驶员:限男性,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A2以上驾驶证,5年以上驾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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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炊事员:男女不限,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持身体健康证明。主厨需持有初级以上烹饪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关工作技能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

(九)水电工:限男性,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初级以上专业技术等级,具备相关工作技能和工作经验。

三、招聘方法和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6年4月5日开始,报满为止。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

2、报名地点:市公安局政治部202室(平凉市红旗街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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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事业单位考试网:http://www.daodoc.com/gansu/

3、报名方式和要求:应聘人员本人到场并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近期体检表或健康证明、个人2寸正面免冠照片、职位所需资格证书、社区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报名。

(二)确定聘用人员

市公安局结合职位需求、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和劳动技能熟练程度,研究决定拟聘用人员。

四、聘用期限和人员待遇

按照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最长为三年,每年签订一次,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再续签。单位按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金,月工资不低于崆峒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五、人员管理

坚持从严控制、从严管理、依法使用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我市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市公安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凉市公安局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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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制约当前强制隔离戒毒所发挥应有功能的四大障碍

制约当前强制隔离戒毒所发挥应有功能的四大障碍

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隔所”),是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戒毒体系中的主角,自2008年6月1日《禁毒法》正式实施以来的将近两年间,“强隔所”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切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为治疗、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通过将近两年的实践看,“强隔所”,也面临着种种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强隔所”发挥它应有的功能。概括起来,主要有这么四大障碍:

一、权力主体不明

“强隔所”有权依法对收容的戒毒人员进行管理,这在《禁毒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第47条中,两项极为重要的权力,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和延长戒毒期限的权利,却交给了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也即公安机关批准,这是脱离实际情况的。首先,公安机关在“强隔所”并未派驻任何机构和人员,它对戒毒人员在“强隔所”内的状况一无所知,这个提前和延期的材料报给它批准,意义何在?其次,公安和“强隔所”隶属不同的司法部门,它们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共同促进法制化进程,但是在目前这样的规定之下,二者之间没有监督,说到制约,也仅仅是公安机关“凌驾于”“强隔所”之上,“强隔所”看起来像是公安的下属机构。体制既不顺,名义也不正。其三,“强隔所”的上级机关在市一级,是市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局(以下简称“强隔局”),在省一级,是省“强隔局”。“强隔局”与“强隔所”的关系,既是一种行政关系,又是一种业务关系,“强隔所”接受“强隔局”的全面领导。这两项重要的权力,按照这种体制关系,它们当然应当归属于“强隔局”行使,这是司法成本、行政成本最小化的必然要求。

《禁毒法》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隔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意见好提不好报,既然“强隔局”是“强隔所”的上级机关,“强隔所”怎么可能把这个意见不报给“强隔局”,而报给公安机关,这不是牛头不对马嘴吗?“强隔所”在执法实际过程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步。

二、戒毒经费投入十分有限

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强隔所”,目前是由劳教所转型而来,或者与劳教所“一所两制”,戒毒资源就来源于劳教所,可以说劳教场所为强制隔离戒毒这个新生事物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同时我们又要看到,正因为不需要另起炉灶、而是在既定的盘子上来做强制隔离戒毒这件事,戒毒经费的投入是十分有限的。

我们知道,劳教所的经费保障长期以来就是不足的,或者说是偏低的,这造成了劳教所一个致命的缺陷,即“为生产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就是在劳教所组织的生产劳动中,抓收入、抓经济,成为了劳教所生产的首选目标。我们说,不要把强制隔离戒毒办成“二劳教”,很不幸,目前“强隔所”的实际情况就是非常像“二劳教”,抛开其它一切原因,戒毒经费投入的不足,在这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的不利影响波及到“强隔所”的方方面面。举例来说:

首先,“强隔所”的袭警案例增长非常明显。《禁毒法》实施后,“强隔所”把这一关系到戒毒人员切身利益的首部法律在所内深入宣传,法律与实际的落差,使戒毒人员迁怒于“强隔所”,对民警的不支持、不配合行为大幅增加。由于“强隔所”长期以来严格执行文明执法,戒毒人员谁都知道民警不能动手、不会动手,于是在要求得不到满足、个人利益得不到迁就之时,他们就“先下手为强”。我们往往把这样的案例源头归结到民警一边,认为是民警执法简单,不够理性,这当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如果深挖缘由,就会发现生产任务重、娱乐时间少、民警个别谈话教育不深、不跟进等等,背后都有经费困扰的影子,因为对民警来说,完成每月的生产目标是他们必须要做到的。

其次,“强隔所”所内医院的医疗资源严重缺乏。《禁毒法》有两条规定,一条是针对戒毒人员戒毒的,要求“强隔所”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另一条是针对戒毒人员中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这些要求目前大部分是无的放矢,原因很简单,没钱。没钱扩展医疗设施,没钱添置医疗设备,没钱送医务人员进修,没钱买药。我们来讨论如何管理、如何教育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该有一个预设的前提,那就是他们的“病”要得到治疗。《禁毒法》赋予戒毒人员的三种身份:违法者、病人、受害者,对“违法者”的处遇是戒毒人员一走进“强隔所”就实现了的,因为他是违法者,他已经开始受到严格的人身自由限制。“病人”呢?这个处遇搞不好,就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和心里抵触。目前“强隔所”所内医院对戒毒人员仅能够维持最基本的治疗,如果发生所内医院不能治疗的情况,则需要戒毒人员自己出钱到社会上的医院去治。戒毒人员要是没有钱呢?

第17篇: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执法业务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

民警执法业务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禁毒法》于( C )年正式施行。

A.2008.6.26 B.2007.12.1 C.2008.6.1 2.《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于( B )年正式施行。

A.2012.7.25 B.2013.6.1 C.2014.6.26 3.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 C )年的社区康复。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4.戒毒人员受到表扬奖励的,另加考评分( C )分。 A.5 B.8 C.10 5.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 C )日内发出。

A.2 B.3 C.5 6.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 B )日,单独管理不得连续使用。

A.2 B.5 C.7 7.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 B )日,对

1 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理。

A.5 B.10 C.15 8.单独管理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单独管理措施,并在( B )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9.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B )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A.2 B.3 C.4 10.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戒毒人员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 B )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A.5 B.6 C.7 11.戒毒人员食堂实行( C )小时食品留样制度。 A.24 B.36 C.48 12.戒毒人员入所( B )天内,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为其建立诊断评估手册,记载其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作为诊断评估依据。

A.5 B.7 C.10

2 13.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A )个月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参照生理脱毒评估标准对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一年后和期满前生理脱毒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A.3 B.4 C.5 1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于作出决定后( B )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

A.5 B.7 C.10 15.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综合诊断评估。对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尚未达到“合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其情况,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C )个月。

A.3 B.6 C.12 16.常青藤成长期管理的时间不少于( C )个月。 A.7 B.8 C.9 17.省局要求各强制隔离戒毒所每年参加社会适应性考验的戒毒人员人数不少于在所人数的( A )%,不超过在所人数的10 %。

A.3 B.4 C.5 18.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 A )月内进行HIV初筛检测,

3 初筛检测阳性的送当地疾控中心进行HIV确证检测,确证检测阳性的,及时转送集中管理场所进行集中管理治疗。

A.1 B.2 C.3 19.戒毒人员从( B )开始有突出表现的可以加分,每月加分不得超过6分;戒毒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扣分。

A.常青藤孕育期(脱毒期) B.常青藤成长期(康复期)

C.常青藤延伸期(巩固期)三期。

20.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B )个月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参照生理脱毒评估标准对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一年后和期满前一个月生理脱毒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A.2 B.3 C.4 21.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B )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综合诊断评估。

A.10个月 B.一年 C.一年半 22.戒毒大队民警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对分管的每名戒毒人员每月至少进行( A )个别谈话。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23.食堂炊事人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每( B )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

4 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24.常青藤孕育期培育期限为入所后( B )。 A.1个月 B.2个月 C.45天 25.入所培育的法律常识教育不低于( B )课时。 A.20 B.40 C.48 26.常青藤成长期培育的身体康复训练总时间不低于( C )课时。

A.48 B.40 C.270 27.常青藤延伸期培育的脱瘾训练,以( C )、意念强化训练、系统脱敏疗法为主要内容。

A.行为训练 B.毒害认知教育 C.情景模拟训练

28.常青藤孕育期培育的脱瘾训练,以毒害认知教育、( C )、系统脱敏疗法为主要内容。

A.行为训练 B.意念强化训练 C.《常青藤戒毒模式》教育

29.常青藤孕育期培育的心理康复内容包括心理健康教育、( B )、信任培育等,教育时间不低于48课时。

A.社会技能训练 B.场所适应培育 C.拓展训练 30.按照( B )指挥,迅速集合、列队出操,认真操练。

5 A.班长 B.警察 C.工人

二、多选题

1.毒品,是指( ABCD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A.鸦片 B.海洛因 C.甲基苯丙胺(冰毒) D.吗啡 2.戒毒人员提出( ABCD )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材料登记后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A.申诉 B.检举 C.揭发 D.控告 3.“常青藤戒毒模式”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 ABCD )的四分管理。

A.分类编队 B.分期戒治 C.分区管理 D.分级处遇

4.分期戒治是指按照戒毒工作的基本规律,将戒毒工作全过程分为( ABC )。

A.常青藤孕育期(脱毒期) B.常青藤成长期(康复期)

C.常青藤延伸期(巩固期)

5.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内容包括( ABCD ) A.生理脱毒评估 B.身心康复评估

C.行为表现评估 D.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

6 6.戒毒人员诊断评估程序主要包括( ABCDE )。 A.戒毒人员提交参加诊断评估的书面申请(含戒治期间的个人总结);

B.戒毒人员所在大队根据考评和奖罚结果拟定需诊断评估的戒毒人员名单,经大队诊断评估小组审查后呈报所诊断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附相关材料;

C.所诊断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大队及相关部门开展诊断评估,提出诊断评估结果的初步意见;

D.戒毒人员所在大队将诊断评估结果(拟呈报提前、按期或延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名单)向戒毒人员公示三日。

E.所诊断评估领导小组审批。

7.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守则包括( ABCD ) A.遵守法律法规,拥护禁毒政策; B.服务警察管理,维护所内秩序。

C.珍惜爱护生命,坚决拒绝毒品; D.配合戒毒治疗,注重身心康复。

8.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 ABCD )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A.以人为本 B.科学戒毒 C.综合矫治 D.关怀救助

9.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ABCD )、诊断

7 评估结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以及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重要文书、视听资料。

A.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B.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

C.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病历、心理健康档案;

D.财物保管登记表;

10.对戒毒人员的考评计分,采取( ABC )的方法。 A.民警记载 B.大队统一评分 C.按权限审批

11.戒毒人员有下列( ABCDEFGH )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记过处罚,对戒毒人员处以记过处罚的,由戒毒大队提出意见,报所部批准。

A.辱骂、威胁、袭击、殴打民警或抢夺枪支弹药、戒具的;

B.脱逃或脱逃未遂的、组织逃跑或煽动、唆使、帮助他人逃跑的,或教唆他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的;

C.拉帮结伙,殴打他人或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场所管理秩序的;

D.组织、策划、煽动、参与、实施聚众闹事情节严重的; E.所内吸食、注射、贩卖毒品的,在所外就医、社会适

8 应性考验、请假探视等所外期间吸食、注射、贩卖毒品的;

F.吞食异物,自杀未遂、自伤、自残情节严重的; G.恶意传播传染性疾病的; H.抗拒劳动、长期消极怠工的;

12.戒毒人员提前解除人数原则上要控制在参加诊断评估人数的( C )以内。提前期限超过6个月的须报省局审核后方可报原决定机关。对被二次以上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从严控制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原则上应控制在3个月以内,超过3个月的须报送省局审核。

A.5% B.8% C.10% D.15% 13.常青藤孕育期(脱毒期)适应功能区实施二级管理,处遇标准为( ABCD ) A.戒毒人员佩戴统一标识,着装统一,由民警24小时直接管理。

B.执行统一的作息制度,在民警指定区域活动。实行群控式管理,集中学习、集中训练、集体活动,一切行动由民警亲自组织和管理;每天自由活动或整理个人事务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

C.统一就餐,加强饮食调节,每周可以在所内超市购物1次,购物金额不超过50元,只限于购买生活必需品;每半月可以使用亲情电话1次;每月可以探访1次。

D.根据管理需要而设置的其他处遇。

9 14.入所培育内容包括入所教育、( ACD ),教学方式以课堂化教学为主。

A.法律常识教育 B.心理健康教育 C.戒毒常识教育 D.形势政策教育 15.听到就寝号立即按指定床位就寝,保持室内安静,( A、B、D) 。

A.不准裸体睡觉 B.不准在宿舍吸烟 C.不准嬉戏打闹 D.不准影响他人休息

三、判断题

1.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禁品,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由其指定的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检查时应当有一名人警察在场。 ( X ) 2.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 ) 3.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 )

10 4.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 ) 5.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和场所共同承担。( X ) 6.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 (√ ) 7.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对戒毒人员实行直接管理,严禁由其他人员代行管理职权。 (√ ) 8.戒毒人员在所内可以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 X ) 9.探访应当在探访室进行,探访人员应当遵守探访规定,探访人员违反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以终止其探访。 (√ ) 10.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袭击他人等危险行为,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警械使用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11.对有严重扰乱所内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

11 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以及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实行单独管理。 (√ ) 12.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其家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当地人民检察院。戒毒人员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13.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移交的戒毒人员后,对其后续的戒毒情况应当继续在公安机关移交的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上进行记载。 (√ ) 14.对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均达到“合格”,社会环境与适用能力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 (√ ) 15.戒毒人员的事件性奖励措施为表扬;事件性处罚措施分为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记过四种。 (√ ) 16.戒毒人员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加分或扣分条件的,按分值高的予以加分或者扣分。(√ ) 17.加分的幅度、比例控制,各大队每月总得分为10分

12 的戒毒人员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25%,9分以上的不超过35%。因工作需要,所部可临时批准上述比例上下浮动10%。 (√ ) 18.戒毒人员月考评周期(含入所当月考评和在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1个月以上考评)不足15天的,当月不计加分;超过15天的,按全月加分。

(√ ) 19.戒毒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可以申请外出探视。申请外出探视须有医疗单位、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 (√ ) 20.对单独管理的戒毒人员,可以不安排人民警察专门管理。( X )

第18篇:强制隔离戒毒所纪检监察干部如何才能履行好监督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纪检干部如何才能履行好监督责任

李兴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负监督责任。作为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国家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执行机关,肩负着贯彻执行国家《禁毒法》、《禁毒条例》,教育、矫治、管理强戒人员的重要使命。纪检监察干部能否履行好监督责任,关系着强制隔离戒毒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直接影响着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场所秩序的稳定。为此,纪检监察干部如何履行好监督责任,本人认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执纪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一、增强监督意识,勇于监督,善于监督

《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纪委的主要责任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负监督责任。因此,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纪委的神圣职责,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面临严峻和复杂形势而提出的要求的关键所在。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增强监督意识,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较强的责任感,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扎实的工作作风履行监督责任。把监督责任落实在每时每刻,每个环节,勇于监督,

1 善于监督,不怕得罪人,敢于直面问题、触及矛盾,不畏首缩尾,得过且过,“迈过锅台上炕”,紧紧围绕强制隔离戒毒中心工作强化执纪执法监督,切实转变职能、转变方式、转变作风,自觉做到监督不缺位、不到位、不越位,确保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顺利推进,为教育矫治秩序稳定提供坚强的保证。

二、甘于寂寞、淡泊名利,无私奉献

作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纪检监察是教育矫治执纪执法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和作风直接关系着教育矫治执纪执法监督的成效,关系教育矫治质量的提高。因此,除了具备坚定的政治思想素质外,还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首先,从思想上甘于寂寞,不考虑个人的得与失,敢于从私心杂念中解脱出来。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十分艰苦、艰难、艰巨的工作,有时因一起案件调查需长时间的在外奔波,因为一个问题的审查可以彻夜不眠,等等,但不要因此而影响自己履行监督责任,只有不考虑个人的得失,才能全面履职尽责。其次,从名利上要敢于淡泊,不要怕丢“乌纱”、失利益,敢于讲真话、讲实话。因为监督涉及到执法执纪的方方面面,甚至是所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对事不对人的原则,不能一味迎合领导而放松监督,也不能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要因自己级别低、权不够、事过多,面过广,把应自己承担的监督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或者监督不真、说话不实,把监督变成走过场。再次,要敢于较“真劲”,凡事要搞清楚、弄明

2 白,不当老好,坚持原则不松轻。纪检监察干部就是党的忠诚卫士,是党的“守堤”人。只有把党的根基守成固若金汤,党的生命才充满旺盛活力。因此,要树立不怕得罪人的意识,不拍丢“选票”、失位置,才能担当监督重任,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从而使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增强自律意识,加强思想修养,培足监督底气 古人云“律己足以服人,量宽足以得人,身先足以率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并非清水衙门,也有许多执法事项存在腐败的风险。作为执纪执法监督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石所在。所以,监督责任之大,重任之重。因此,如何在工作中起好监督表率作用至关重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上讲话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做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努力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要求纪检干部强化律己意识,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弘扬清正廉洁的传统美德,从思想、品德、行动上从严要求自己,坚决执行党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自觉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先不做,坚决管好自己的嘴、腿、手,拒腐蚀永不沾,常在

3 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同时,更要强化党的反腐败倡廉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不断增强履行监督能力和水平。一句话,就是增强律己意识,加强自身修养,培足监督底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为党的强制隔离戒毒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4

第19篇:对当前强制隔离戒毒所教育矫治工作的浅思

对当前强制隔离戒毒所教育矫治工作的浅思

近年来,**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着力打造大所、强所、示范所,各项工作呈井喷式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但相对于规范统一的所政管理、一流绩效的队伍建设和突飞猛进的习艺矫治等业务工作,教育矫治工作(特别是集中教育课堂化教学)却仍然处于不温不火的低谷状态。教育矫治工作的这一失衡现象不仅直接影响了教育矫治业务的年度绩效,而且严重制约着全面工作的可持续、跨越式发展。如何破解这一困局,确立教育矫治的中心地位,确保教育矫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已成为当前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以下简称戒毒场所)教育矫治工作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在此,笔者试以**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例,就创新完善教育矫治工作机制作一些探索性的浅思。

一、教育矫治工作有为有位亮点纷呈

**市强戒所是**司法行政戒毒系统软硬件实力比较靠前的市、州级所,整体工作居全省戒毒系统的第一方阵。近年来,该所紧紧围绕提高教育矫治质量工作目标,创新矫治理念,积极创新教育方式,以强化教育基础工作,突出主题教育为重点,推进了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社会化;以“建体系、扬文化、树品牌、促发展”为主线,积极营造场所文化氛围,打造了“一队一品牌”戒毒文化特色品牌;以“延伸矫治手臂千户行”活动为载体,组织千名志愿者大帮教,打造了“大戒毒、大矫治”特色品牌,特别是联合地方党委、政府开展“情暖高墙,关爱孩子”、“延伸帮教,助力禁毒”、“警示教育,法润沅澧”等主题教育有声有色,引领了潮头,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场所矫治文化体系,达到“文化活警、文化育人、文化励志”的效果。

二、教育矫治工作存在的短板不容忽视

为适应戒毒矫治新常态,提升戒毒矫治整体水平,近年来,**市强戒所对开展教育矫治工作的保障性投入是空前的,包括有线电视进宿舍、广播系统进车间、民警授课发津贴等硬件设施和课堂化教育均有硬性保障。但由于缺乏科学的整体谋划和督导考评,教育矫治工作在全所整体工作中仍然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随意化”、“碎片化”、“功利化”的工作部署和模式,导致民警对从事教育矫治工作的职业认同和主动参与规范化教学的工作热情不高,严重制约着教育矫治整体效果的提升。

从**市强戒所的情况分析,当前教育矫治工作存在的短板主要包括:一是教学设施科技含量不高,全所仍有部分大队至今没有配套建成多媒体标准化教室;二是教学师资专业化水平不高,全所从事课堂化教育的民警中没有一人取得教师资格证,而且民警在教学中的随意性大,教案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三是工学矛盾仍然存在,受财政保障资金缺口的制约和经济利益的驱动,民警重习艺劳动的经济效益,轻教育矫治的社会效益现象仍然存在,集中教育日的课堂化教学难以常态化规范进行。

笔者认为,教育矫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前**市强戒所教育矫治工作面临的困境也是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从劳动教养转型后所面临的不容回避的发展瓶颈。究其原因,既有机制体制没有完全转型到位(变向沿用劳动教养时期的制度体系)的因素,更有民警工作理念没有跟着转型到位(习惯性沿用劳动教养时期的教育方式)的原因。

三、教育矫治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的构想

教育矫治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中心地位不是一句口号,也不会一蹴而就,必须从戒毒场所的工作实际出发,从“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向“矫治好、戒好毒”的工作理念转变入手,按照中央关于供给侧改革去库存、去产能、去杠杆的总体要求,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实事求是的着力解决当前教育矫治工作“去劳教化、去形式化、去功利化”问题,着力解决教育矫治工作为谁服务,怎样服务的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戒毒场所的教育矫治工作应以强矫治,防复吸为抓手,充分体现“大戒毒大矫治”的工作理念,打造贴近实际、注重效果和有、特色、有品牌、有规模的教育格局。

1、巧借外力建立专家团队,提升戒毒矫治的“专业性”

针对戒毒人员是脑疾病患者、违法者、毒品受害者的特点,从事教育工作的民警要打破过去抓劳教教育的思维定势,内容上要去劳教化,方法上要重科学化。既要立足本所,着力培养一支能管善教的民警师资队伍,又要巧借外力,充分利用社会优势资源建立高素质专家团队,通过外聘高等院校、机关单位、专业团队的老师、心理咨询师、法律工作者、康复训练师、创业培训师等专业人员作为场所专家团队成员,常态化开展传统文化教育、道德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体能康复训练和就业创业指导,帮助戒毒人员重构健康人格、重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系统,顺利回归社会。

在当前师资力量匮乏,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可采取集中建立所级专、兼职教师人才库、外聘专家团队两条腿走路的形式,建立文化要素教育、法律道德教育、戒毒专题教育教研室,探索推行“教育矫治中心--大队——班(组)”一站式联动教育模式,即:集中教育日由教育矫治中心在主课堂集中进行多媒体课堂化教学,各大队分别组织戒毒人员分班(组)收看听课。实现教育计划、教学教案、作业批改、教学日志等教育基础台帐的规范统一。

2、突出特色打造一队一品,体现戒毒矫治的“功能性”

戒毒场所矫治文化体现的是教育矫治的“本”、“命”、“魂”,应突出戒毒矫治的主题和物态文化、心灵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科技文化的鲜明特色。要充分利用现有场所设施,大力营造场所文化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系列文化宣传活动;要创新矫治文化载体,按照人人是教员、事事是教材、处处是课堂的理念,以红色文化、传统文化长廊为主线,全面加强戒毒人员学习、生活、习艺功能区的环境文化建设,形成集教室文化、走廊文化、宿舍文化、习艺文化、餐厅文化于一体的场所功能区文化体系特色,将矫治文化融入四大现场,贯穿于戒毒人员的一日生活中。打造“队有品牌、所有特色”的场所矫治文化建设体系。着力增强教育的时效性、针对性、实用性,达到外化于行,内化于心。

3、对接平台开展社区戒毒,激活“延伸矫治”的“综合性”

2011年7月,**市强戒所主动对接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矫正职能,创新开展了“延伸矫治手臂千户行”活动,在戒毒场所与地方司法行政部门之间全面构建了一个综合性矫治帮教专业化网络平台,依托桃源县漳江镇漳江社区建立了全国首个延伸帮教矫治社区工作站;2014年3月,先后在鼎城区灌溪镇和武陵区芷兰街道社区联合建立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灵活多样、机制完善的“延伸矫治”工作不仅拓展了戒毒场所教育矫治工作的外延和内涵,为解决戒毒人员家庭失和、子女失学、拆迁失地、回归失业等现实困难提供了帮教、帮扶的平台,而且无缝对接了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回归人员的后续照管措施,打通了戒毒的最后一公里。

据此,笔者认为:戒毒场所的教育矫治工作应当借力综合性矫治帮教专业化网络平台对外进行延伸,对接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联合建立戒毒回归人员过渡性就业基地、康馨回归家园,为戒毒人员回归就业创业、顺利融入社会搭建绿色通道。

4、整合资源嫁接“互联网+”,强化教育流程的“科学性”

一是从去“劳教化”、“形式化”入手,根据基层大队的工作实际和戒毒人员的实际需求创新教育矫治工作的方法手段,在部局和省局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规范教育工作流程,优化整合教育矫治资源,通过省、所局域网、警务通平台进行电子表册的呈报,教学视频的互联,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积极创新“互联网+教育”模式,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课堂化教学、心理测试评估和重点人员的跟踪帮教工作。重点对接省局戒毒教育课程体系,结合本所实际进一步完善康复教育、常规教育、回归适应教育教案,打造统一的标准化教案数据库,逐步在全所、全省系统推行闭路电视教学、定单式网络教学等新型教学模式和网上图书阅览、网上视频心理咨询等“互联网+”教育矫治模式,使基层民警彻底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解放出来,实现戒毒矫治资源的大整合,教育矫治效果的大提升。

第20篇:强制隔离戒毒申请书

强制隔离戒毒申请书

尊敬的XX公安分局XX派出所:

我儿子/女儿XXX(性别X,现年X岁,籍贯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因不听家庭管教,现已染上毒品海洛因,且已成瘾严重,于X年X月X日在X附近被X派出所抓获。现因我们家长对其已无力监管戒毒,特申请公安机关对我儿子/女儿XXX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以便让其戒断毒瘾为谢!

此致 敬礼!

家长 父亲:

母亲:

X年X月X日

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岗位职责
《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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