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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保中心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10 08:37:41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城乡居保工作总结

双塔街道城乡居保工作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的心要求,落实民生保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终极目标,按照浙江省全面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市委政府的指示,街道党工委高度重视,全街道人民上下联动,按照制定计划,大力宣传,组织培训,全面实施的步骤稳步推进。

从2010年1月份开始针对60周岁以上的老人进行基础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到目前为止,已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有 5665人。从2010年开始至今,集中精力做好城乡居保的新参保工作。截止8月份,我街道共有 13857名城乡居民主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了“老有所养”。以下简要介绍我街道针对城乡居保所做的一些工作和经验总结: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1、成立城乡居保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我街道党工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姜此项工作列为了今年的实事工程。为了更好的完成城乡居保的各项工作,我街道成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任组长,负责具体工作指导,街道劳动保障员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2、召开了全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召集各各驻村干部和各行政村的书记、主任以及行政村民政员参加动员会。在动员会上 ,由街道主任重点强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对群众的重要性和重大影响,要求全街道干部群众协力做好我街道的

居保参保工作。同时市社保局的专家也详细解释了城乡居保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给群众带来的好处,鼓励大家踊跃参保。将近名干部群众参加会议,会上群众的反响热烈。

3、街道领导深入挑檐,制定了城乡居保实施计划。街道领导与城北派出所以及市统计局联系协调,筛选出了我街道16-59周岁的人员的资料,总计约人。同时根据各村、社区统计确定我街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大约为人。街道领导带队深入各有代表性的村、社区,了解该村的人数,同时与该村书记和村主任协商,确定了由民政员负责这项工作。

4、层层包干,网络化管理制度。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街道领导确定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的工作方针。每个街道领街道领导明确责任,每人负责包片。社区的干部负责本片的居保参保工作。每个行政村设立民政员,专们负责本村的居保参保业务,村长或书记以及村两委党员干部分片包干,协助民政员做好本村的居保参保登记工作。同时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行全市基本统一,涉及面广,人员流动量大的实际,为确保此项工作开展的长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我街道由劳保所工作人员和县劳动保障局派遣员共同组成社保办事机构,专门负责城保登记征缴发放工作,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这样层层包干,网络化管理,以最大限度保证居保参保工作的圆满完成。

5、居保工作进度按时上报通报制度。街道劳保所每周至少联系社区和行政村民政员各一次,督促各行政村的参保工作加快进度,及

时把参保资料送到街道劳保所。同时街道劳保所每周一次向街道领导回报居保工作的进度,并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领导帮助解决。

6、奖惩制度。为了进一步调动各级工作的积极性,我街道又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奖惩考核办法,把各社区和行政村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大力宣传、讲清政策。

1、宣传资料的印发。我街道负责接收和复印了居保政策单行本、居保政策宣传手册、居保政策广播录音、居保政策通告等宣传资料,并且向每个行政村至少发两张城乡居保公告,由各村在村居醒目处张贴。同时街道劳保所也在街道区醒目处张贴公告xx张,悬挂居保宣传横幅两张。

2、下村宣传。我街道由街道领导带队,在社区和行政村干部的带领下,分批进村入户宣传,当面向群众讲解居保政策,发放宣传手册和居保政策单行本。每个社区基本上只要大一点的村都走到了,比如xx村、xx村、xx村等等,向群众把政策讲清楚,让群众把好处看明白,基本上营造出了人人知道居保,人人谈论居保的良好氛围。

3、集市日向群众面对面宣传。我街道响应“全县联动设点宣传居保政策”的号召,在xx集市日和xx集市日街头设立居保宣传点各一次。而xx集市日因人流量特别大,街道劳保所连续一个月在街头最热闹的地点设立宣传点和宣传车,现场向群众发放居保政策材料,讲解居保政策,回答群众提问。总计向群众发放居保政策单行本和居

保政策宣传手册超过xxx本。

4、召开了全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在动员会上,由县社保局向到会的干部群众讲解居保政策的出台背景和具体的政策实施流程,使与会的干部群众能够深入了解城乡居保的好处,同时向每个村的干部或民政员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居保宣传手册各xx本,《天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提纲》各一份。

三、组织培训,提高素质。

1、社保局组织的培训。由街道劳保所派出人员到县社保中心参加居保政策知识培训,并现场提问,由居保科长负责讲解和回答。

2、动员会的培训。动员会后,由县社保局居保科长向到会的书记、村主任和民政员详细讲解居保政策,现场解答提问。

3、深入各社区的培训。由各社区干部带领,街道劳保所邀请社保局的居保工作人员一起深入各社区,召集各村民政员和驻村干部,再一次解读居保政策,以保证每个村的办理人员都能明明白白的了解居保的办理流程和所需证件,都能清清楚楚的向村民讲清居保的好处和参保的方法。

四、注重方法,科学推进。

1、街道劳保所设立咨询热线。在居保参保办理期间,街道劳保所的热线电话随时接听各村民政员和群众的咨询,耐心解答各种实际参保所遇到的问题。有一时难以解答的问题,则及时向街道领导和县社保局反映,以保证参保各种的顺利进行。

2、及时联系,及时收缴。街道劳保所每周至少主动联系社区和行政村民政员各一次,督促各行政村及时将本村的参保登记材料上交街道劳保所,有错误或问题的也立即反馈到各村,以便及时解决。

3、认真审核,细心录入数据。劳保所对收到的参保材料认真的进行审核,有问题的材料及时联系参保人,录入数据时严格仔细,录入完成后认真检查,防止出错。

五、总结经验,努力提高。

1、领导重视,办事人员认真负责。街道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本年度的重大工程,时时督促。街道劳保所和社区驻村干部以及各村民政员的共同努力,使得我街道的居保工作较为顺利。

2、宣传到位,方法正确。从6月份开始将近一个月的大力宣传,营造出了良好的居保工作氛围,也使群众看到了居保的好处。全街道上下在四个多月的的时间里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三集中”的克难攻坚,也使得效果较为显著。

3、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城乡居保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对此十分关注,参保的热情十分高涨。

4、不足。我街道有部分群众对于缴费档次的选择犹豫不决,数据输入后又要更改,造成工作的不便。除此之外,有较大一部分群众没有邮政存折,需集体开户,造成群众缴费拖拉,群众反应较多。

5、下一步的打算。以后,我们尽量多和邮政沟通,帮群众办理手续时更加耐心,以赢得群众的满意。

在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白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继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康庄公路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将城街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社会养老保障以外的人员列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从制度上实现应保尽保。

截止12月底,实际城乡居民主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共计xxx人,完成县政府下达参保任务的xx%。由于街道领导的高度重视,全街道上下的共同努力,工作方式方法得当,时间节点把握合适,仅用了短短4个月时间,就超额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使这项2010年政府实事工程在白鹤街道得到了全面落实。

推荐第2篇:城乡居保工作总结

城乡居保工作2012年上半年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要求,落实民生保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终极目标,按照安徽省全面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乡党委高度重视,全乡人民上下联动,按照制定计划,大力宣传,组织培训,全面实施的步骤稳步推进。

从2011年6月开始至今,集中精力做好城乡居保的新参保工作,截止2012年5月份,我乡共有 4739名城乡居民主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其他养老保险和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841人,已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有 1061人,我乡参保率达96%,较好的完成县下达我乡参保任务。下面就2012年上半年城乡居保工作作简要总结:

1、成立城乡居保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将此项工作列为了今年的实事工程。为了更好的完成城乡居保的各项工作,我乡成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乡长任组长,***部长负责具体工作指导,乡劳动保障员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2、召开了全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动员大会。按照上级要求,召集各包村干部和各村的书记、主任以及村协管员参加动员会。在动员会上 ,由乡长重点强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对群众的重要性和重大影响,要求全乡干部群众协力做好我乡的居保参保扩面工作。

3、大力宣传。为使群众更多地了解城乡居保政策,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画、利用广播电视、计生信息平台等方式向群众大力宣传,使这项惠民工程家喻户晓。

4、奖惩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扩面工作,我乡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奖惩考核办法,把各村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5、不足。由于业务量比较大,人力不足、劳保所与农行缺少沟通等客观原因造成工作上的错误和失误,给部分群众带来了不便。

6、下一步的打算。以后,我们尽量多和农行沟通,帮群众办理手续时更加耐心细致,将好事办好,以赢得群众的满意。

推荐第3篇:城乡居保工作汇报

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汇

一、工作情况

(一)加大宣传,营造氛围。2012年新年到来之际,我县开展了城乡居保“巩固新成果,迎接全覆盖”百日行动,城乡居民掀起了一股参保高峰。4月27日开展了人社民生三项工程宣传活动,设立咨询台,发放城乡居民知识问答宣传单4000份,面对面与城乡居民交流,为群众解疑释惑。2012年印发了10万份《致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一封信》和24万份温馨提示。

(二)加强指导,规范档案管理。2012年度保费征缴工作尚未开始之际,我县专门组织工作人员下乡指导、协助乡镇经办人员进行档案整理工作,并且按省人社厅的相关要求以及我县的实际情况整理档案,提高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各司其责,协作配合。2012年初,县残联积极核对残疾人数,引导和帮助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县计生委及时确认计生对象以及提供相关计生人数,并要求各乡镇计生部门积极配合做好2012年度本乡镇的城乡居保工作。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政策执行到位、经办服务到位,共同推进全县城乡居保工作。

(四)及时制作16-59周岁参保人的存折。为了做好2012年度的参保工作,方便城乡居民及时缴纳保险费,我

县狠抓落实,仅用一个月的时间将近23万16-59周岁参保人的存折基本制作完成,力争在五月中旬将存折全部发放到参保人手中,为2012年度城乡居保保费的代扣代缴奠定了基础

二、存在的问题

(一)经办人员力量不足,业务服务水平不高。各乡镇城乡居保经办人员身兼数职,没有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而且城乡居保工作涉及的人员多,范围广,加重了办人员的工作量,导致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乡镇工作人员的不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档案整理时间长,任务重。我县2011年度参保人员达292598人,要将这些参保材料全部整理规范,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三、下一步的计划

(一)加大宣传力度。2012年城乡居保保险费采用银行扣款一人一折的形式进行征收,重点宣传银行代扣代缴,积极稳妥的做好城乡居保工作。

(二)开展2012年的保险费征缴工作。集中力量做好保费征缴工作,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加强培训,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继续做好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各级经办人员的经办服务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基础平台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力量,添置必备基础设备,推进工作发展。

推荐第4篇:蒸湘区城乡居保中心业务工作范围

区城乡居保中心业务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新农保基金和城镇居民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发放,负责对乡镇街道新农保和城镇居民保险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和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推广。

推荐第5篇:城乡居保工作通报

XXXX〔2012〕XX号

关于2012年度城乡居保工作进度情况通报

我区城乡居保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1—9月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月足额发放,月平均近10万人领取养老金,发放率100%,并从7月份起,月基础养老金由60元提高至70元,预计9月底,可实现参续保263270人,新增参保缴费群众4398人,参保率达到96.54%,累计发放基础养老金5504.92万元。其中丁集镇、袁集乡、徐溜镇完成任务比例101.52%、100.19%、100.01%,均超额完成了本年度征缴任务;西宋集镇、码头镇、新渡乡王兴镇也已完成本年保费征缴任务的93.60%、92.52%、92.22%、92.05%,在全区的城乡居保工作推进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也总结创新了很多优秀的做法,希望其他乡镇能够多借鉴经验,全面提高工作进度。

从全区各乡镇工作进度来看,多数乡镇能够把城乡居保工作作为当前一项中心工作来对待,抓住目标不放松,拉升标杆,自我加压,争先进位,努力完成本年度目标任务,为我区深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树立了良好的榜

样。今年时间过半,城乡居保基金征缴任务不容松懈,为确保11月底完成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现就做好该项工作提三点要求:

一是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村组农户,重点做好新增参保人群、参保率偏低的村和持观望态度的年青人的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参保率达90%以上,力争做到应保尽保。

二是当前正处城乡居保续缴扩面的攻坚阶段,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麻痹和厌烦情绪,组织做好再宣传再发动工作,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参保意识。同时,要督促参保对象尽快把2012年保费存入银行,确保基金及时划扣入库。

三是各乡镇要针对城乡居保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近期,区委、区政府督查组将组织一次督查,重点督查参保率在80%以下的乡镇,请各乡镇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统筹安排,扎实推进。

附件:2012年度淮阴区城乡居民社会工作进度情况表

推荐第6篇:城乡居保阶段性工作总结

民生工程汇报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8月29日召开了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动员会,下发2012年度参续保任务、工作计划,全面启动2012年度的参续保工作。

2、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养老金按月发放,发放率达到100%。

二、目标责任分解情况

1、成立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职责。

2、出台了2012年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制定了具体的考核评分标准,实行目标考核。

3、县政府与各镇政府签订了2012年度目标责任书,分解参续保任务,参保率、续保率均达到92%。镇政府与行政村(社区)签订2012年度目标责任书,也层层分解参续保任务。

三、政策宣传落实情况

1、制定了2012年度XX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方案。

2、新闻媒体跟踪报道2次:县电视台采访了XX镇XX行政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县电视台来到XX镇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平台建设情况,并深入该镇XX行政村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续保和养老金领取情况,最后来到县农保中心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情况。要求各镇散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材料至户家,并张贴宣传张贴画,入户宣传面不少于90%。拟在年底前向全县城乡居民发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短信。7月下发了《XX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集中宣传活动方案》(X居保办[2012]XX号),本月下发《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月”活动方案》。

3、拟定了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知晓度和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将与“宣传月“方案一并下发至各镇。已联系电信公司,着手在信息系统中导入参保人的联系电话。

四、经办机构建设情况

1、县级有独立的经办机构。建立了行政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协理员制度,每个镇配备2-4名专职工作人员,村级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各级机构场所、电脑、办公桌、打印机等设备齐全、保管完好。

2、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各级经办岗位职责、经办流程已上墙,召开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培训会2次,并下发培训方案和培训材料。

3、县镇两级经办机构的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已联通,争取早日延伸到村(社区)。

五、业务经办管理情况

1、6月已在系统中实现领取养老金人员系统发放,9月已在信息系统中实现当月新增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系统中业务经办手续齐全规范。

2、参保人员信息库为省政府开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正在与县公安局联系,拟采用公安人口数据来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信息系统中应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3、已出台城乡居保档案管理办法,和档案室各项管理制度,并已上墙。整理归档立卷档案62828份,形成电子和纸质花名册。布臵各镇妥善保存整理参保人员业务档案资料。(已为各镇配发档案柜、档案盒、档案袋)

六、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1、本月对全县(除XX镇、XX镇)进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操作,已代扣成功5449人,金额843900元。10月将全面实现代扣代缴业务操作。并准确记录个人账户,已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2、2012年度XX县政府补贴资金571.1万元已按规定预拨到位。

3、基金按规定及时缴存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统计报表、信息报送情况

每月26号前正常报送当月民生工程月报表、民生工程小结,每月5号前正常报送上月城乡居保基本情况表、基金月报表,每月5号前报送上月城乡居保进展情况表,及时报送工作信息,每月不少于1篇。9月报送6条信息至人社局网站。

存在问题

一、2012年度的参续保工作起步晚、时间紧、任务重。续保人群中大多数为外出务工人员,目前尚未返乡,导致续保率低。

二、宣传工作的开展需要各镇政府全力支持。

三、从电信部门取得的电话号码数据,可用度低,只有一小部分能被利用并被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

与公安部门协调,采用公安人口数据来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完善系统中人口基本信息,需要各镇进行相应的人口数据删减。

推荐第7篇:城乡居保注销申请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保申请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公室:

我叫 ,身份证号 ,家住益阳市 区 街道__________村,与参保人关系为________。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提出申请终止________(此处填写参保人姓名,若为参保人本人退保此处填写“本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领取其所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此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本人承担。

申请人:

村委会(社区):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城乡居保业务培训会简报

怀远县城乡居保乡镇经办人员

业务培训会议简报

在怀远县城乡居保工作全面开展、居保网络专线已成功畅达至23个乡镇的形势下,2012年9月13日上午9时,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召开了怀远县城乡居保乡镇经办人员业务培训会议,城乡居保管理中心管理人员及各个乡镇具体业务经办人员60余人参加了会议。

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党委书记蒲家善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讲话中,所有与会人员共同回顾了过去一年的工作历程,在对怀远城乡居保工作现阶段形式的清晰分析和客观总结的基础上,要求全体工作者端正态度、树立目标,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时间的紧迫性,强调了此项工作的积极意义,为下一步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张鹏书记宣读了自9月10日至9月12日以来县人社局督导小组对各乡镇居保工作督查的总结报告,分析了23个工作单元2012年度居保工作任务的时序进度并作出了相关要求;介绍了一些已经对本年度任务完成较好的乡镇的管理方法并提出表扬;分享了一些基层工作者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摸索出来的工作技巧等先进经验同时号召大家择优学习以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会议的第三阶段,怀远县人社局城乡居保管理中心的业务骨干路遥从业务技术层面对23个乡镇的经办人员进行了“安徽省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工作平台的软件操作讲解。通过业务培训,各个乡镇的经办人员熟悉了具体工作内容在网络平台上的操作方法,进一步理清了工作思路,科学地规范了工作流程,将乡镇的居保工作向信息化过度,提升了自身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养。

会议总结了怀远县开展城乡居保工作一年来的基本概况,对2012年下半年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乡镇今后工作的职责和内容,汇总解答了参保业务经办上的一些疑问,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居保工作的正向感知,扩大城乡居保普及覆盖面,加强居保工作的监控管理、合理筹划居保工作,提前完成全县年度城乡居保工作任务打下了基础,做好了准备。

推荐第9篇:城乡居保单位事迹演讲稿

各位领导:

大家好!

我谨代表ⅹⅹⅹⅹⅹ向各位领导,各位朋友们,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和最诚挚的感谢!ⅹⅹⅹⅹ始终倡导“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服务理念,积极发挥城乡居民保险职能,力争为每一位病患朋友们服务。

过去的一年里,在各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围绕城乡居保的工作思路,凝聚人心,提高信心和战斗力,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各项成绩受到了领导的好评。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城乡居保每一位同志的共同努力,得益于各级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

随着五福便民活动的开展,“心系百姓情,温暖进万家”便民活动在城乡居保系统的正确领导和支持关心下,紧密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服务广大百姓,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促进ⅹ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自觉提升ⅹⅹ城乡居保职工服务意识

作为城乡居保单位的一员,首先我们要保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良传统,营造良好服务氛围。我们ⅹⅹ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工作中要注重形象,以“快捷、方便、示范、真诚”的形象深入人心。在工作中,自觉主动地在使用文明用语,对客户提出的问题不推诿、不搪塞,微笑面对客户,统一着装,挂牌上岗,接受监督。每位职工都要有一种强烈的意识:“我的形象代表单位的形象”,明确自己身负的职责,自觉以良好的形象和优质的服务为我们单位赢得美誉。在新形势下,我们以“严格、思变、科学”的管理思路,使得城乡居保工作向好发展,坚持“为民服务”,推进城乡居保单位文明建设。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充分认识到加强城乡居保建设的重要性。

二、当好办理人员的“导游”

相信大家都有体会,到其他单位办事的时候会有一些盲目的状况,不知道该如果入手办理。同样的道理,每一个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到我们单位之后也是同样的感觉。所以我们每一个员工都是向导,都是代表单位形象的“导游“。我们自身增强服务意识,明确自身的职责,切实解决城乡居保参与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每一个盲点,简化服务流程,打造一站式服务。将各项业务办理的指示牌悬挂在显眼的位置,并将办事流程予以公开!

三、当好办理人员的“服务员”

举办城乡居保参与人员各项业务培训会议,帮助经办人员业务办理能力,办理经办人员联系网络,及时有效地更新各办理人员的信息,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传递医保、农合政策,发送城城乡居保进度解释等,从而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理人员的触点满意度。

四、当好医疗定点机构的“助理”

除了对参保人员主体的服务以外,还要增加对医疗服务定点机构的服务质量。以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为目的,帮助医疗定点机构熟悉业务知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宣传力度,定期召开医疗定点机构负责人员座谈会,调查并帮助医疗保障办理过程中的问题和盲点。

五、当城乡居保政策的“宣传员”

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我们每一位职工在熟悉业务的基础上要做好宣传工作,倡导一传

十、十传百的口口相传效应,构建特色宣传团队,正面城乡居保单位的形象,构建特色宣传团队。

努力超越、追求卓越、以人为本、忠诚企业、奉献社会、和谐发展这是我们做为城乡居保单位每一位同志的目标,波澜壮阔的城乡居保事业,正踏着坚定的步伐大步前进,它充满了生命力,引每一位城乡居保前赴后继攀登新高峰!

生动鲜活的城乡居保人员奉献精神,感动着我们活泼跳跃的生命,坚定着我们为城乡居民的健康事业倾注一腔热血的信念!我们将以五福活动活动为载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服务创新工作的新局面、新高度,为城乡居保事业的明天描笔添彩!

推荐第10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保等咨询)

3.2013年养老补缴金额,后面是有单位的自己补缴金额,2012年656,2011年656每个月,2010年656每个月,2009年685每个月,2008年834每个月,2008年以前都是834一个月。每年不一样,要补缴的赶紧了。有单位的自己补缴只交养老,单位申报给你往前面补一个月也是只有养老别的没有,如果该员工中断3个月以上请劳动备案好,表格盖好公章与备案章与增加表格一起报送来,如果是自谋职业的补缴是养老和基本医疗,金额也会不一样,如果是自谋职业补缴(就是没有单位自己补缴去1楼征缴三处自谋职业窗口)(如果有单位的自己来补缴上二楼征缴处补缴)对应所属单位的地区(也就是单位在哪个区就到哪个区补缴-南湖区-秀洲区)《带上身份证和养老手册》 。2013年度市本级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第一档:422元;第二档:528元;第三档:1056元;第四档:1584元。

缴费标准不作选择的均视为第一档缴费标准;原已选择第二档以上标准缴纳的,如不到市社保局办理缴费变更手续,则视作原来档次缴纳;重新选择第二至第四档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须到市社保局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单统月缴费标准(非退休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单统45元,其中补充医疗保险费1元。

5,退休手续;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手续由企业经办人员携带参保人的人事档案、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退休审批表和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市劳动保障局网站可以下载)、证件照片四张、社区社会化管理联系单等到单位所在行政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双缴双包人员不需附减少表)(正常退休需要附上2张减少表)到退休年龄了但是未满15年,,只能到社保局办理自谋职业延迟手续自己缴下去直到缴满15年为止,不能一次性缴纳15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如果本人不愿意办理延长缴费手续的,可以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户口在哪就在哪里退休,把养老专至户口所在地办理退休,医保不满年限到了退休年龄又不满15年自己缴费的话 ,医保是要自己一次性支付的。如果是在单位工作的到了退休年龄满15年的,但是医保不满年限,单位会给你一次性支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的个体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提供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张、银行卡(工、农、建、禾城合作、邮政储蓄选一)、社区退管联系单、一寸证件照片

4张(被征地人员尚需征地协议书),到市就业局或嘉禾方正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地址:东升路1042号人才市场或对面嘉禾方正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6,医保不满年限一次性缴纳医保,已经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自谋职业退休人员,可以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办理机构:嘉禾方正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东升路1042号人才市场对面 。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移交工作,需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

7,单位增加减少人员每个月的1-20号办理,单位统章变更(就是统一改统二,)都是每年的11月份1号-20号。其余时间不办理。退休办理是每个月的1-20号和25号到30号。中间5天也是不受理的。增加减少人员希望大家提前几天去办理,因为后面几天是人山人海的。等的会让你们焦急死,如果是3个人以上请大家导盘导好在来增加和减少(增加可以放宽一个月,减少只能当月减少)(如果该人员中断3个月需要劳动备案去市政府那的行政审批中心备案好,然后备案表拿至社保局《中断3个月。那么医保就要中断6个月才能使用》)《如果增加人员的时候想给员工提前几个月补交养老那也是需要劳动局备案,当月你想加什么时候就备案时间一定要是这个时间,不然也增加不进)

单位缴纳比率:养老保险14%、工伤保险0.8%、生育保险0.8%、失业保险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2931元,其中(单位可选择一种)单统1%、统账一3%、统账二8%。个人缴纳比例:养老8%、失业1%(农村户籍个人可不缴纳)、医疗单统0.5%、统账一1%、统账二2%。另单位和个人各缴纳1元补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多种因素确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户籍不在嘉兴,但社会保险在嘉兴连续缴费满10年以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在嘉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雇工身份证、雇工养老保险手册(首次参保需提供一寸证件照片2张)、参保人银行卡、劳动合同等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登记。(新)调整养老保险手册办理流程通知

养老保险手册从原来的二楼移至一楼南大厅财务14号(收费)、18号(手册)窗口。

办理流程: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首先到对应业务处室办理新增参保登记手续,其次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一楼财务窗口,完成购买手册,填写

手册、粘贴照片、加盖钢印。养老手册不再加盖原征缴处室各自扁章,事业养老手册统一加盖我局钢印

从11月5日起,社保局1楼南大厅2个财政收费窗口将搬迁至局对面民生银行(进大门一楼,右手向里)。

第11篇:国家城乡居保经办规程(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三条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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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则上在一个基金管理层级单独设立一个财政专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网上服务大厅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应会同乡镇(街道)事务所、村(居)委会为其提供上门服务。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六条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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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

第七条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九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民政、计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果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由当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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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登记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暂不具备使用社会保障卡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或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

第十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换发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在办理完社会保障卡后再办理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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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登记手续,社保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合作金融机构直接为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档次等变更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级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县级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对于在集中缴费期内未能完成缴费的参保人员,应指导其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县级社保机构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至合作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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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费转入收入户,并将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级社保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实现金融机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实时传输扣款结果信息。

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县级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收入汇总表》(附表三,两联),并与合作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个人缴费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街道)事务所将未缴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居)协办员,村(居)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县级社保机构每年年底前应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下一年度到达待遇领取年龄人员名单。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应提前通知需要补缴的人员办理补缴手续。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取由参保人员到合作金融机构直接进行选档缴费、允许年内多次缴费等形式组织本地区的保费收缴工作。

第十四条 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乡镇(街道)事务所提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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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附表四,以下简称《补助申报表》)。

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补助申报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补助申报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缴费通知单》(附表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发放给村(社区)集体或相关组织(个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社保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对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汇总表》(附表六,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助(资助)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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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

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村(居)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补缴表》上报至乡镇(街道)事务所。

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到账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两联),与合作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缴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第十六条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县级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费,并为参保人员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采用人工收取保费方式的地区,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应按当地规定时限将保费存入收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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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补助(资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以及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的保费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级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国家规定计息,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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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执行优惠利率。各地也可采取更加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的其他计息办法。

第二十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到县级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九)。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同时,社保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参保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向社保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级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同时,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三十四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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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表十,以下简称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二十八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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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附表十一)。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级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按月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二),送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待县财政部门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县级社保机构应在养老金发放前3个工作日内将发放资金从支出户划拨至合作金融机构,并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要求合作金融机构按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账户,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金融机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实时传输资金支付情况明细。

县级社保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发放不成功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进行再次发放。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附表十三,两联),并与合作金融机构当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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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所有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第二十九条 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乡镇(街道)事务所应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

第三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级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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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追回后,县级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县级社保机构每年应至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核对,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核对通知,规定核对时间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社保机构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十四,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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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第三十八条 村(居)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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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级、市级、县级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五,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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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二,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附表十六,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二条 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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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1]3号)的规定,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预留1到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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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七条 每年四季度,社保机构应按基金管理层级编制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每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分析报告。

县级社保机构编制及调整基金预算的情况,应及时报上级社保机构。

第四十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申请。每年年初,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口数以及其中60周岁以上参保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情况,据实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算申报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至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联合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并申请补足本年度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设区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报告,按照各县(市、区)上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数,市、县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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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结算上年度省级(含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

县级社保机构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相关单据提交社保机构记账。社保机构应按月与财政部门、合作金融机构对账,确保补助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四十九条 年度终了后,社保机构应按基金管理层级进行基金决算。社保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并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同时作为基金决算报告。

第九章 统计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设臵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开展常规统计和专项统计调查等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五十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定期整理、加工各类业务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实现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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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追溯查询。

第五十三条 各级统计工作人员应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计数据定期和专项分析工作,形成运行分析报告,用于经办管理服务的评估与决策。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科学分类,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村(社区)级负责收集、乡镇(街道)级负责整理和审核、县级负责指导和保管的模式,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机制,确保业务档案有效保管、安全完整。

第五十五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五十六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进行档案利用、鉴定和销毁,对永久和长期保管的业务档案,应定期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转换为电子档案等其他载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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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八条 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重点稽核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财政补助资金到位、重复享受待遇等情况,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六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臵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业务、财务分离,经办、复核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人员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二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城乡居民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业务办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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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第六十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三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社保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各级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级社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参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执行;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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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收入汇总表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报表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缴费通知单

6.7.8.9.10.11.12.13.14.15.16.附件: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汇总表 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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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全省城乡居保提升管理年工作要点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基础管理提升年”活动要点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在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础管理提升年”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218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础管理提升年”活动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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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基础管理提升年”活动要点

一、机构和平台建设

(一)机构建设和职责

1.各市要明确具体机构承担城乡居保经办管理职能,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2.县级设立专门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专职工作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专项经费补贴有制度保证,补贴标准数额明确。

3.乡镇(街道)事务所配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城乡居保工作,村(社区)协办员保持相对固定,并建立必要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平台建设

县级经办机构设有经办服务大厅,并开设宣传专栏。乡镇(街道)、村(社区)有办理城乡居保业务的固定场所,设有专门宣传栏。县(市、区)、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三级经办平台配备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办公设备。

二、个人账户管理

(一)建账情况。经办机构及时为本地区所有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实现统一管理。个人账户基本信息、收入信息、支出信息、变更信息等项目完整、齐全。个人账户建账率达到100%。

(二)记账情况。个人账户记录完整齐全,无缺记、漏记、错记。及时为跨统筹范围转入、转出人员及注销登记人员完成个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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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接续、结算、销户及变更情况进行准确记录。

(三)对账查询情况。经办机构要建立定期与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及参保人员对账制度;妥善保存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养老金支出等个人账户记录情况;建立多种形式的个人账户查询制度,并记录个人查询和对账情况;建立个人账户对账查询反馈制度;对于参保人员提出异议的,做到及时受理、核实或更正。

(四)个人账户实账管理情况。个人账户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分账管理;按要求对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进行核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挪作他用或提前支取。

三、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

(一)信息系统使用方面

1.统一使用城乡居保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系统通过业务专网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网络连通,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将网络向村(社区)延伸。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实现在线经办业务。

2.统一软件运行管理。省授权的系统管理员按规定为每个业务操作人员划定业务和管理权限,系统内部设立业务日志,经办过程中设立经办与复核环节。

(二)数据管理与应用方面

1.业务数据集中融合。所有县(市、区)全部业务数据整合至省级数据库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库集中管理和维护,按权限查询与使用。 2.业务数据清理与入库。各地参保人员数据入库率达到100%,生产库内参保人员各项历史资料齐全,老农保数据完整准确迁移至新系统运行。

3.数据分析应用。建立健全包括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公共管理、宏观决策在内的数据分析管理等制度,定期编制数据分析报告,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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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上报分析报告至省中心。

4.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基础网络及数据安全防护措施,做到信息系统业务专网与外网(互联网)物理隔离,完善安全的数据交互和备份制度,有效实现应用数据的本地保护。

四、基金管理

(一)预决算管理方面

1.预算编制。各级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报送预算草案电子数据和纸质报表。市级经办机构除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外,还承担所辖县区预算编制指导、督促、审核和汇总工作。

2预算执行。各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定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本级财政和人社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3.决算编制。年度终了,各经办机构按照统一要求编制年度基金决算报告,报表数据准确无误、编报说明全面具体,分析报告深入浅出。

(二)基础管理方面

按时、按质、按量报送基金财务月报、季报、年报及分析报告等;基金财务部门健全,配备不少于2名以上基金管理人员,基金会计、出纳不得一人兼任;实行基金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每年审计问题及时整改,促进相关财务工作规范开展。

五、统计管理

(一)职责和分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人社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施统计监督和检查。

2.市级经办机构切实履行城乡居保统计工作职能,加强本地区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估;按要求收集、整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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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汇总所辖县(市、区)的各类统计报表后,连同统计分析一并上报省中心;对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台帐建立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统计数据质量不高或迟报、漏报的情况及时进行督导、纠正。

3.县级经办机构建立健全统计基础台账,填报统计报表,撰写填报说明,按要求向市级经办机构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二)报表管理

1.对统计报表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定期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按时填报;不定期报表如临时性统计调查报表根据工作需要填报。

2.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统计资料包括各类用于统计的数据库、统计报表台帐、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及其电子文档等。

六、档案管理

(一)组织管理方面

1.各市、县(市、区)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城乡居保档案管理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 国家档案局3号令)、人社部社保中心《关于加强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险函„2011‟45号)等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结合城乡居保业务经办操作规程,扎实做好城乡居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2、各级经办机构要强化城乡居保业务档案工作指导,努力做到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四个落实”,即:落实制度措施、落实场地设施、落实专业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基本实现城乡居保业务档案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

(二)设施建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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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符合规范标准的业务档案专用库房,配备专门档案用具,配置计算机、扫描仪、照相机等档案管理基本设备。县级经办机构应备有防火、防盗、防霉、防潮等适合保管档案的专用库房,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并参照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制订的《档案馆建设标准》(县级40平方米/万卷),确定专用档案库房建设中长期目标。业务档案应使用专用铁皮柜保管,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专门存放城乡居保档案的档案柜、档案盒等必要的设备。

(三)业务管理方面

建有业务档案归档保管、保密、统计、鉴定、销毁、移交、查阅、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进行归集、整理、立卷、归档;按不同门类载体和期限,建有规范的检索目录工具;确保城乡居保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四)达标活动方面

按照国家《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开展业务档案达标验收活动(内容与标准见省人社厅皖人社秘„2010‟323号文), 2014年底前,各市、县(市区)均应实现城乡居保档案管理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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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某县认真做好省市城乡居保和

XXX认真做好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督查调研准备工作

XXX为认真做好省市城乡居保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督查调研工作,从四个方面入手,扎实做好调研的相关准备工作。

一是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接到市转来的文电后,我县立即组织人员根据调研提纲撰写汇报材料,确保将我县最工作开展最真实的一面;工作中遇到的遇最急需解决的问题;群众最想要的、经办最需要解决的反映上去。

二是认真准备观摩站所。为更好地反映我县自2009年开展,新农保试点以取得成效。县选取了部分有代性的乡镇供县市领导观摩。 三是认真做好续保工作。县农保中心继续加大城乡居保续缴工作,力争近期内参续保率再进一步提升,达到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 四是认真做好经办工作。继续按照经办要求,狠抓内控和稽核工作,合理分工,确保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加快档案整理步伐,力争年内完成档案达标验收工作。

第14篇:淮北市城乡居保百日行动工作总结(version3.0)

淮北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巩固新成果,迎接全覆盖”百日行动工作总结

按照皖城乡居保[2012]1号文件要求,我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培训、续保缴费等工作计划,组织了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政策、业务宣传和培训活动,汇总分析各项基础数据,开展各种形式的讨论会、调研会,为全面推进城乡居保这一民生工程做了充分的准备。

一、基本情况

我市濉溪县为先期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试点县,其他三区(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为2012年城乡居保全面铺开时的非试点区(县)。截止目前为止,我市共为12.7万名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人员发放了养老金,累计发放1.55亿元,发放率达100%;16-59周岁参保缴费35.7万人,累计收取保费5857.2万人。

二、主要做法

(一)试点实施县的主要做法。

1.以保发放促参保

濉溪县作为我市先期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唯一试点县,起到了先行者和探路人的作用,为全市今年城乡居保的全覆盖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1-3月份新增参保31331人、养老金发放人数127000人,合计158331人,参保率22.2%,

3月份,发放养老金715.4万元,保证了100%的发放率。在开展“巩固新成果,迎接全覆盖”活动中,各级领导及时召开调度会,通报进展情况,深入各区农保中心、乡镇社保所进行现场调研,与镇、村干部、群众代表进行坐谈,对政策宣传、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发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确保参保、续保、待遇发放工作保质保量、顺利完成。

2.以大宣传促续保

强化宣传工作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我市把宣传工作贯穿城乡居保的始终,通过媒体、网站进行政策宣传,对城乡居保政策、居民受益典型事例、工作动态等进行专题报道。一是利用地区广播电视台的本地效应,在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通百日行动专栏,专题报道百日行动工作进展,并在市电视台播放有关城乡居保政策的滚动字幕;二是在主城区、街道和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悬横幅,发放宣传材料、开展工作咨询等活动;三是深入乡镇及集贸市场、村民活动中心等城乡居民朋友相对集中地方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材料;四是抓住春节农民工返乡这一时机,发放《致农民工兄弟们的一封信》,并结合农民工专题招聘会的开展,进行城乡居保的宣传活动等,扩大宣传效果。在宣传活动进行期间,制作悬挂宣传横幅150余幅,张贴宣传标语近千张,开展宣传咨询活动15场次,设立宣传咨询台20余个,发放《致城乡居民朋友们的一封信》、《政策问答》、《明白纸》等宣传资料

近20万份,起到了良好社会宣传效应。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式为载体,用通俗易懂的宣传单、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千方百计调动广大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同时继续抓好“以发促缴”宣传方式,激发尚未领取基础养老金老人的子女参保热情,确保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3.以大培训促效率

优化经办管理流程,提高服务能力。经办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城乡居保工作的成败。濉溪县作为我市人口大户,基层经办机构克服了经办区域大、经办力量不足等困难,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也积累了一些经办经验:一是对于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采取预先申报,然后责成乡镇在规定时限内逐人通知,按时办理领取手续,防止错发漏发待遇;二是养老金一定要打入专用存折,协调金融部门在待遇领取高峰开设专用现金提取窗口,同时进行待遇发放跟踪调查,确保养老金发放到位;三是完善了经办机构软硬件建设,补充了人员编制,确保了城乡居保“有钱、有人、有地方办事”。

四、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切实加强了对县、乡镇经办人员的政策培训和技术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召开专题会议、下发文件资料等形式,督促经办人员加强学习,认真领会、熟练掌握城乡居保相关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4.以重核查,保基金安全

首先,加大领取养老金人员资格认证力度。采取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深入乡镇,进村入户,实地随即抽查,坚决杜绝死亡人员待遇被冒领,及时做好死亡的人员的核实确认,及时申报,做到不错不漏,确保基金安全。其次,对于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及时清退,截止4月上旬,我市共清退193名重复领取待遇人员,追缴资金14.5万元。

(二)积极谋划非试点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1.列入民生工程,成立领导小组。

2.出台了相关政策

三区作为我市后续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他非试点地区,为尽快实施我市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年初市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研工作,为制定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奠定了坚实基础,市政府于2012年2月25日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淮北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淮政【2012】12号),同时,起草了《淮北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3.进行了任务分解,并同相关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 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及前期人口摸底数据的工作,明确了年底前濉溪县、相山区、烈山区、杜集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48.2万人、8.3万人、7.1万人、7.6万人,完成参保登记、符合发放条件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100%发放率的目标。基于此,同相关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努力实现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总体目标。

4.成立经办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确保人员经费落到处。为落实好机构、人员、场地等基础工作,搭建区级服务平台,完善区级经办机构服务功能。市政府下文落实人员编制,区政府划拨专项资金数十万元用于人社服务大厅改造,增设办公场地及档案室等工作。

5.基础性的工作

各区结合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核准人口信息,在前期开展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基础上,加大计生、统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通过查看有关部门报表和信息库、上门入户调查以及对于已经获得的原始数据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数据较验,进一步摸查人员基础信息,确保获得的辖区内城乡居民人口数、年龄结构等基本信息的准确性。

6.启动前的发动、宣传、培训工作

在主城区的主要街道和农村主干道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单、在城乡人流聚集区进行政策政策宣传咨询活动,并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市县各大媒体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组织宣传活动。尤其是对60岁以上群众和适龄参保缴费群众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努力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存在不足。在试点工作期间,通过讨论、走访、调查,也发现了在百日行动中暴漏出来一些问题:

1.村协办员多为兼职人员,素质和工作积极性需要进一步提高。

2.联网办公问题。县区及乡镇已经接入办公专网,但是村级经办单位没有联网,且存在人手不足经办经费紧张等客观条件限制了信息系统应用性能的发挥,办理参保人员信息的数据质量不高,缺乏专业的系统管理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场地不足、办公环境受限。

四、下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一)对于试点县,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继续缴费。始终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通过宣传提高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的认识,从而提高城乡居民参保和续缴保费的积极性。

(二)对于非试点区县,加大宣传力度和范围,加快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通过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使各级经办人员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工作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服务能力。

(三)建议:

1.划拨一定财政资金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村、乡镇经办人员进行奖励,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投入,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办公环境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

2.省里统一开发全省通用软件,并将城乡居保网络并入金保网,统一开放,提高效

淮北市养老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第15篇:蚌山区城乡居保“春风行动”活动总结

蚌山区城乡居保“春风行动”活动总结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以抓好参保缴费工作为重点,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开展蚌埠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春风行动”的通知》(蚌城乡居保„2015‟1号)文件要求,我区开展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春风行动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现将此次宣传活动开展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接到市城乡居保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通知后,我区立即组织各乡、街道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布置安排了有关此次活动的具体事宜,要求各乡、街道于春节期间利用冬季农闲和春节前后城乡居民返乡探亲时段,集中人员力量,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经办管理服务,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和支持城乡居保工作,早参保、早缴费。

二、营造参保氛围。

2月16日全市统一宣传日当天,我区同市人社局在科学宫广场联合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市征缴中心孙主任、市养老中心沈书记、市农保科郭科长、朱科长等市领导及区人社局刘局长带领工作人员发放宣传材料、解答居民疑问,并对居民重点咨询的参保缴费、待遇领取、转移接续等问题进行解答。此次宣传活动后我区将围绕城乡居保新政策、新变化、新亮点继续开展一系列更加深入的宣传活动,让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出群众广泛知晓、广泛关注、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辖区各乡、街道也多次开展宣传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突出重点人群,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政策宣传不漏一户、不留死角,力争做到处处有宣传,村居有行动,户户都了解,人人都知情。

三、强化责任落实。

按照市局文件要求,我区明确各个单位、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责任人,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上下联动,推动春风行动工作有效开展。

四、确保实施成效。

为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我区人社局组织社区提前摸查、核准辖区人口信息,走访记录,认真做到不遗漏,全覆盖,核实人口基础信息、确保辖区内城乡居民人口总数、年龄结构、符合参保条件人数、已参保状况等信息数据的准确、完整。并且积极做好城乡居保后续工作,加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已参保居民续保,鼓励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逐步提高缴费档次,以保费收缴工作为抓手,加强对领取待遇人员的信息审核和资格认证,按时足额发放。

此次春风行动起到了广泛宣传的良好效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在今后的城乡居保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坚持深入开展宣传活动,扩大参保范围,加强对新政策的学习,保证经办服务到位。

蚌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7日

第16篇:无忧保—城乡居保是一项体现中国特色的保险制度

2009年, 国务院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新农保) 试点; 2011年, 国务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城居保) 试点; 2014年2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农保和城居保, 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制度。 至此, 中国特色新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由试点转入定型。 城乡居保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什么? 它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中国特色? 怎样才能可持续发展? 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相关专家。□本报记者 李方

访谈嘉宾: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 褚福灵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米 红

人人享有适度养老保障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已达8亿多人,其中,城镇职工约3.3亿人,居民5亿多人,这是一项伟大的成就。

制度首先要解决从无到有的问题,有就比没有强,再逐步解决由低到高的问题。

记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什么?

褚福灵: 这项制度建立的初衷是, 让人人享有适度的养老保障, 无论他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 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在城乡居保建立之前, 养老保险制度仅面向城镇职工, 而城镇职工只有3亿人左右,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接近10亿人。 也就是说, 当时的养老保险制度仅仅保障了少部分人, 这与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的执政理念有很大差距。 在这种背景下, 我国政府大胆创新、勇于改革,先从农村入手, 建立了新农保。政府投入一部分财政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中, 给予农民参保一定的支持。 过了两年时间, 我国又建立了面向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它的模式, 包括资金来源、待遇发放等, 与新农保类似。 2014年初,两项制度合并为城乡居保。 如今,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已达8亿多人, 其中,城镇职工约3.3亿人,居民5亿多人,这是一项伟大的成就。

记者: 人人享有适度的养老保障, 如何理解这个 “度”?

褚福灵: 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这个问题。 第一, 这是一个 “全覆盖” 的问题。基本养老保险不但要覆盖职工, 而且还要覆盖居民,实现人人享有一定的养老保障。第二, 这是一个 “保基本” 的问题。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收入水平不同, 参保人员的缴费能力也不一样。 根据不同的缴费水平享受不同的待遇, 缴费高就享受较高的待遇, 缴费低就享受较低的待遇。 制度首先要解决从无到有的问题, 有就比没有强,再逐步解决由低到高的问题。 第三,这是一个 “可持续” 的问题。 持续是指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 通过逐步提高缴费水平, 筹措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 确保基金来源可持续, 形成待遇的增长机制,使待遇水平相应提高。

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是建立完善这项制度追求的目标, 也是应坚持的重要原则。

城乡居保体现中国特色

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老有所养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

记者: 作为中国特色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乡居保是如何体现中国特色的?

褚福灵: 建立城乡居保制度要立足国情, 它与其他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都不相同。 这是由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执政纲领决定的,体现了中国特色。

第一, 这项制度的建立与我党的执政理念紧密相关。 我党的执政理念是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人人老有所养, 享有一定的养老保障。 因此, 建立面向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是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要步骤和重要举措。

第二, 这项制度先是从农村起步。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保障比较薄弱, 农民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较低, 有必要首先建立面向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即新农保。接着建立了面向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即城居保。 无论是农民还是城镇居民, 面向这些非工薪阶层人员, 都有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安排,解决了从无到有的问题。

第三, 这项制度和以前的老农保有显著区别, 其筹资既包括政府基金来源, 也包括个人缴费以及集体补助, 实现了基金来源多元化, 体现了政府的筹资责任, 这也正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之所以强调政府责任, 是因为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而老有所养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 城乡居民收入不是很稳定, 收入水平较低, 基于此, 政府财政向居民养老保险进行适当投资, 正是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要方面, 体现了制度的普惠性、公益性和普遍性。

第四, 这项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我国已建立面向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为何还要单独设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有人提出, 为什么不与职工的养老制度合在一起? 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都需要缴费, 缴费能力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 我国城乡居民和职工的收入差距还是比较大的, 尤其是农村居民, 他们不具有与职工同等的缴费能力, 职工一个月要缴几百元, 而居民一年才缴几百元,差距很大, 所以, 职工与城乡居民要合为一个制度,从目前来说不具备可行性。

第五, 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举措, 向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定型迈出重要一步。 至此,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形成 “职工+居民”的制度框架,并会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保持相对稳定, 这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米红: 第一, 我国农村人口占多数,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多, 城镇化进程推进快, 人口的老龄化、高龄化发展迅速。 但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 这就决定了在 “十二五” 期间, 我国社保体系只能从低水平起步, 保基本, 先解决从无到有的问题。 在 “十三五” 期间, 再循序渐进解决由低到高的问题。

第二, 我国各省 (市、自治区) 之间、城乡之间差距较大, 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有两个重大取向: 一要促进制度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努力缩小差别, 整体设计、统筹协调, 防止制度碎片化; 二要面对现实,正视差别,在统一体系和法律规范下,尊重现阶段城乡发展规律, 给地方实施政策一定的弹性和空间, 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同时注重制度衔接。

第三, 我国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具有规模大、结构复杂、渐富先老、速度快、持续时间长的特点。 这就要求不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还要解决现实中各群体间利益差别问题, 为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高峰做好政策和资金准备。

第四, 社保制度的建立要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针, 尤其在现阶段, 中央政府必须在制度顶层设计、资金投入、组织发动、管理运营、督促检查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同时, 要继续发挥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的作用, 发扬民族文化中尊老爱幼、扶危济困、邻里互助、社区团结和集体主义的优良传统。

城乡居保是社会保险制度

城乡居保要求参保人员必须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已超过60岁的农村老人,不用缴费即可享受相应待遇,这仅仅是在过渡时期对特殊人群的一种特殊处理。过渡期之后,所有人都应按照义务权利相对应的要求,只有缴费,才能领取养老金。

政府拿出一部分钱, 类似于职工养老保险中的雇主缴费。在实际执行中,为便于操作,就简化为当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给他们补助一定的基础养老金。

不能在制度建立之初, 就直接建立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制度。

记者: 根据城乡居保制度, 参保居民可享受政府补贴的基础养老金, 因此, 有人认为城乡居保制度是福利补贴制度, 而不是社会保险制度。对此您怎么看?

褚福灵: 城乡居保的定位是社会保险制度。 所谓社会保险制度, 就是要求权利和义务对应, 待遇和缴费相关。 福利补贴制度不需要个人尽义务, 只要达到某种条件就可以申领政府补贴, 而城乡居保要求参保人员必须履行缴费义务, 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当然, 在新农保实施之初, 已超过60岁的农村老人, 不用缴费即可享受相应待遇, 这仅仅是在过渡时期对特殊人群的一种特殊处理, 仅仅适用于过渡期的一部分超龄人群, 过渡期之后, 所有人都应按照义务权利相对应的要求, 只有缴费,才能领取养老金。

应当从政府的缴费责任, 理解政府补贴一定基础养老金这个问题。 制度设计之初首先是面向农村劳动者, 农村劳动者没有工作单位, 没有雇主, 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 国家应当给予他们相应的支持, 所以, 政府拿出一部分钱, 类似于职工养老保险中的雇主缴费。 在实际执行中, 为便于操作, 就简化为当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给他们补助一定的基础养老金。因此, 不能把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简单地理解为一种福利,它是缴费的一种变形。

米红: 众所周知,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多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快于城镇的发展中大国。城乡居保制度是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在十七大报告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展目标指导下, 城乡居保已在2012年底完成了制度全覆盖, 这是我国社保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比预期提前了8年。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 这是一件十分了不起的大事。

该制度绝不是单纯的福利补贴制度,而是兼具缴费确定型和待遇确定型、保基本的重大社会保险制度创新。 该制度最主要的特色在于, 基于中央有限财政的保基本。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 这一基本国情要求社保制度必须把公平性放在目标的第一位, 社保体系要有普惠的制度安排, 缩小收入差距, 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与稳定。同时, 也要求我们把缴费确定型与待遇确定型有机结合, 而不能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直接建立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制度。

记者: 有居民反映, 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偏低,您怎么看这一问题?

褚福灵: 待遇水平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 说到底就是缴费水平。 从居民总体收入情况来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居民收入水平参差不齐, 总体较低, 缴费能力有限; 从国家的经济承担能力来看,政府只能提供有限的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待遇水平偏低是一个必然现象。 虽然待遇水平不是很高, 但与缴费相比, 考虑投入产出比, 还是达到了保基本的目标。 城乡居保养老金对于收入不是很高的居民, 尤其对于偏远地区的居民, 还是能发挥很大保障作用的。不能完全依靠这笔钱来养老,居民养老保障应该是多层次。 除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还应当继续发挥家庭养老、商业养老保险、土地在养老方面的保障作用。

由定额缴费向按比例缴费转换

城乡居保的缴费方式可以借鉴职工养老保险,采取按比例缴费, 缴费基数和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

记者: 从城乡居保参保档次的选择情况来看, 很多人选择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 财政补助仍是基金收入的重要来源。在这种情况下, 您如何看待城乡居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如何建立一个健康、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褚福灵: 实行定额缴费, 且多数人选择最低档次缴费, 这必然影响一项保险制度的基金总量。 这一现象应当引起重视,加以改革完善。

首先, 未来应逐步实现由定额缴费向按比例缴费转换。 城乡居保的缴费方式可以借鉴职工养老保险, 采取按比例缴费,缴费基数和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 职工按20%缴费, 居民可以稍低一些, 按10%缴费。 如此一来, 就会形成缴费的增长机制, 同时兼顾各地收入水平, 由此解决了低档次缴费问题。 有些地区如江苏太仓、四川成都, 已经在这些方面开始探索。

其次, 财政以及集体经济补助也应当建立按固定比例的缴费机制。 居民按一定比例缴费, 财政设立配比资金。 至于是即时缴还是最后补,两种方式都可以。

最后, 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 还应逐步改进待遇计发办法, 使之与缴费年限挂钩, 增强参保人缴费积极性, 引导参保人多缴长缴。

米红: 该制度实施的时间短, 缴费人口涉及的区域广, 参保人群在年龄、生活方式等方面差异很大, 选择低档次缴费的人占多数。 从未来制度发展来看, 该制度的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会逐步适应我国城乡社会经济发展, 渐进式地提高。 实际上,自2013年以来, 我国不少地方已对该制度的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进行了适当调整,中央政府也提高了该制度的基础养老金待遇。筹资机制应结合农村土地确权和流转,基于供给侧结构改革, 在制度体系内, 增加涉及土地年金的缴费和待遇关联的制度设计, 并结合缴费激励带动待遇水平的提高。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

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 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 在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 也允许补缴, 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 应按年缴费, 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17篇:城乡居保惠农政策圆了农民一个梦[定稿]

城乡居保惠农政策圆了农民一个梦大半个世纪以来,我们的农民除了与城市存在着“城乡差别”和收入较大的差别之外,在别的有些方面,农民们对城里人也是极羡慕的,比如“社会养老保险”就是典型的一例。过去在乡下,虽然也有五保户,有些地方还实行了老农保,但知道内情的人都明白是怎么回事,说白了,五保户也好,老农保也罢,都只能维持生存。

现在不同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是这样说的:“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城乡居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胡副部长还认为,这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又一项重大政策。

可以说,这项惠农政策实实在在地圆了中国农民一个梦,让他们真正实现了“老有所养”,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特别是对于农村较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国策,实现整个社会和谐,都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

众所周知,中国农民不仅很辛苦,而且生活水平与城里人相比,一直是比较低下的。有些农民为自己老了之后担心无人抚养而发愁,而他们的子女又由于自己的生活负担较重,也常常为抚养父母发生一些家庭矛盾。如今国家有了这项惠农政策,可以说等于解除了他们的一块“心病”,农民们老了之后,也可以像城市里退休的老人一样,安享晚年,不再给子女们增添过多的经济负担。

说起来,我们的农民也完全应该得到这样的待遇。

中国有十几亿人口,是粮食生产与消费大国。10余年前,中国著名经济学家、时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现在已是世界银行副行长的林毅夫发表过一篇文章,题目是《中国人有能力养活自己》。而养活中国人的不是别人,正是中国广大的农民。因此,像这样得民心顺民意的惠农政策,越多越好。

第18篇:城乡居明健康档案管理培训规范试卷

城乡居明健康档案管理培训规范试卷

单位姓名成绩

一、现有国家规范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来源于()

A、09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B、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C、中心自我设计档案

D、省市行政部门自行设计档案

二、健康档案主要项目缺失(不真实)( )项判定为不合格档案。

A、大于2项B、大于3项

C、大于等于3项D、大于等于2项

三、下列哪项不属于居民健康体检表主要项目(

A、体检日期B、症状C、健康评价D、血常规

四、下列哪项不属于居民个人基本信息主要项目(

A、性别B、药物过敏史C、职业D、遗传病史

五、2013年度电子建档率最低率达()%

A、30%B、50%C、70%D、72%

六、简述:居民建康档案构成。

第19篇:河南许昌市最新城乡居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城乡居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二十问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3、城乡居民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参保缴费。

二、怎样选择缴费档次?

1、缴费标准分16个档次,分别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长缴长得,多缴多得。

2、参保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应逐年确认缴费档次,未及时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的,视同为选择上年度缴费档次不变。

三、缴费补贴的标准怎样确定?

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

1 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四、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2010年11月)已年满60周岁的可以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当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向前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当时未满45周岁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五、是否年龄达到60周岁不缴费就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开始实施当年(2010年11月),已经年满60周岁选择不缴费的,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金。实施当年不满60周岁,现已年满60周岁的,应将实施当年起的保险费逐年补齐方可领取养老金。

六、哪些残疾人符合享受政府最低缴费补助?

1、对持有残联发放的

一、二级重度残疾证的残疾人员,可享受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

2、对残疾且长期贫困人员,可享受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

七、重度残疾人及长期贫困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是否允许再提高个人缴费档次?

2 允许。在规定的缴费范围内,重度残疾人及长期贫困残疾人可以在财政代缴最低标准保险费的基础上提高个人缴费档次,提高个人缴费档次所需资金由本人承担。

八、到龄的当年是否还应缴纳保费?

1、参保人在到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到龄的当年应当缴纳保费。

2、参保人在到龄时缴费已经满15年或以上的,到龄的当年可以缴也可以不缴纳保费。

九、参保人在缴纳保费期间因某种原因中断的保费,可以补缴吗?如何办理一次性补缴?

可以补缴,参保人员到所在乡镇人社所查询欠费年度后,乡(镇)人社所经办人员为其打印补缴单据后,由参保人携带补缴单据单到承办银行补缴所欠保费。但不再享受省、市两级财政的缴费补贴。

十、农村户口但已享受其它保险待遇人员参保问题? 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且转为农村户口者,也不得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劳教,服刑人员参保问题及待遇领取问题? 劳教,服刑人员暂不参保缴费,劳教、服刑期满返乡后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劳教、服刑期间中断养老金待遇领取,劳教、服刑期满后继续领取。

十二、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到60周岁后领取的养老金如何计算?

3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合计构成:

1、自2015年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

2、每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含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银行利息)÷139,计算得出个人帐户养老金,加上基础养老金,所得的总金额为每月应领取的养老金。

例如:(以下按十五年为例)

张三每年缴纳保费100元,政府每年补贴30元,银行利息年息0.035,每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100元×15+30元×15+130元×0.035×15)÷139=14.5元,再加基础养老金80,即每月领取养老金94.5元。

李四每年缴纳保费5000元,政府每年补贴60元,银行利息年息0.035,每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5000元×15+60元×15+5060元×0.035×15)÷139=565元,再加基础养老金80,即每月领取养老金645元。

注:以上仅为举例说明,银行利息为目前利息,银行利息每年随央行利息调整,具体标准以实际计算为准。

十三、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户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

4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四、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如何衔接?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有分别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情形,在申请养老保险待遇之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十五、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否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银行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十六、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许昌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采取个人携带身份证到银行自行缴纳的方式。参保人员应在缴费年度内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将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通过承

5 办银行缴纳至个人账户内。缴费成功后,由承办银行为参保人出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缴费凭证,以便以后查询。

为确保参保人个人帐户基金安全,参保人员应到银行自行缴纳养老保险金,不得将保费私自交给村协管员、乡人社所或县居保局经办人员。

为方便群众缴费,应鼓励群众与银行签订养老保险金代扣协议。

十七、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乡镇人社所按月查询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名单,交村(居)协管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主动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十八、如何进行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应按年度进行资格认证。在规定认证时间内,应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及待遇领取证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认证。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补发从停发之日起的养老保险待遇。各乡所要严格按照资格认证程序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明确村(居)协管员、乡(镇、办、区)人社所人员的分工,责任到人。

6 十

九、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如何处理?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次月20号前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协管员和乡镇人社所,向县居保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对死亡后不及时申报,家属仍冒领养老金的,由乡人社所负责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个人账户情况? 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的乡镇人社所、或县居保局进行查询个人账户明细。也可以拨打所在乡镇人社所或县居保局公布的查询电话进行查询。

咨询电话:0374—5115522

许昌县城乡居保局

第20篇:城乡居保全覆盖集中宣传活动总结

淮北市城乡居保全覆盖集中宣传活动总结

今年以来,根据省厅统一的部署,在市政府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突出位置,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胆探索,全力推进,不断完善政策,创新工作机制,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狠抓落实

实现城乡居保制度全覆盖,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的重要战略决策,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将初步形成,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小康及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我市专门成立了高规格的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及全市各级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市人社部门根据《淮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制定了工作方案:城乡居保宣传方案、培训方案、启动方案,组织全市各级城乡居保工作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市人社系统偕同各级政府部门及时召开了各种调研、调度工作会议,为城乡居保全覆盖工作精心筹划,为相关单位部门布置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夯实城乡居保大宣传工作的基础,保障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二、宣传形式多样、齐头并进

我市把宣传工作贯穿城乡居保的始终,通过媒体、网站进行政策宣传,对城乡居保政策、居民受益典型事例、工作动态等进行专题报道,齐头并进,形成多种宣传手段交叉覆盖,提高宣传的广度:

1.利用媒体宣传。在第一季度,利用地区广播电视台的本地效应,在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通百日行动专栏,专题报道一季度的百日行动工作进展,并在市电视台播放有关城乡居保政策的滚动字幕,为后续准备活动进行热身。

2.街头宣传。在主城区、街道和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悬横幅,发放宣传材料、开展工作咨询等活动;同时深入乡镇及集贸市场、村民活动中心等城乡居民朋友相对集中地方进行宣传。

3.深度宣传。为了强化宣传效果,在前期各区分散宣传的基础上,我市举办淮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周活动,采用全市上下联动的形式,集中一周对广大城乡居民关心的城乡居保热点、焦点问题进行宣传。在宣传周进行的过程中,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等方式,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一系列惠民政策进行宣传和讲解。现场发放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须知》、《致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一封信》等相关宣传资料数万份。与此同时,三区各街道(乡、镇)、社区(村),通过在人口密集区设立宣传栏,在集市及主要干道路口的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和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全力营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大宣传的良好氛围。宣传周活动既有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动态报道,又有通俗易懂的宣传单、标语、横幅等涉及城乡居保政策和经办程序的常规宣传,形式多样,手段灵活。为调动广大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亲临宣传现场,将宣传周活动推向了又一个高潮。

三、巩固宣传成果和形成常态机制

城乡居保的宣传是一项长期工作,要想进一步巩固扩大城乡居保的宣传成果,必须利用好现有的渠道和手段,建立常态化的宣传机制。我市相山区、烈山区开通了民生工程专用短信发送平台。通过随时群发自编短信,定点、定向开展有针对性的民生工程宣传,确保城乡居保等民生工程受益对象的手机上能及时收到与之相关的民生工程项目政策内容等信息,做到了民生工作宣传的常态化。 自从这个民生工程专用短信发送平台开通以来,已发送各类民生工程短信,涉及民生工程受益对象及民生工程相关工作人员5000多人次,受到用户的充分肯定和认可。这一创新举措不仅克服了以往类似办法宣传内容单

一、识记效果欠佳的弊端,而且同时加强了工作交流、节约了宣传费用、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此次全覆盖集中宣传活动中,我们发现经办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城乡居保各项工作的成败,特别是宣传工作的宣传效果好坏。为了能够更好地开展宣传工作,我们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切实加强了对区、乡镇经办人员的政策培训和技术业务培训工作,市、区人社部门通过召开专题会议、下发文件资料、举办业务培训班等形式,引导经办人员加强学习,认真领会、熟练掌握城乡居保相关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城乡居保的宣传质量。近期,我市人社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举办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培训班。为我市三区、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业务骨干,共60余人进行了培训。各区县也相继建立了对于基层城乡居保工作人员的轮训制度,为下一步的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这次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集中宣传活动的开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一次实际行动,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吹响迈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新征程的冲锋号。我们将以此为契机,把这件顺民意、得民心、惠民生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广大人民群众同享改革发展成果。衷心希望省厅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淮北的发展,对我市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淮北市养老失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2012-7-13

涵江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周活动总结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闽人社办【2011】210号)文件要求,我区积极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周活动。现将我区宣传周活动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加强落实

按照省厅的要求,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局迅速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周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区农保中心,统筹、协调全区宣传周活动工作,具体负责活动的筹划、部署和实施工作,有力地保证了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精心组织

我局制定了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周活动工作方案,明确了组织领导、活动安排、活动要求,完善了各项组织保障措施。我区宣传周活动围绕宣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宣传活动,切实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到基层、宣传到群众,帮助群众悉知自身的社保权益。重点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重要意义、基本框架、覆盖范围、管理制度和服务内容等,以及我区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举措。

三、丰富形式,增强实效

我区积极创新宣传形式,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宣传实际效果。一是加强学习培训。积极组织乡镇(街道、管委会)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参加政策专题培训班。二是开设宣传专栏。在农保中心的宣传栏上张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全面公开业务工作规范和办事流程,积极解答人民群众在参加保险和享受社保待遇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大型集中宣传活动。10月24日上午,我区农保中心工作人员在农保中心服务大厅开展了集中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共设立了业务咨询台5个,向群众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200余人次,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周活动宣传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人民群众对政策知识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在扩大宣传覆盖面上下功夫,在创新宣传形式和丰富宣传载体上下功夫,在增强宣传实际效果上下功夫,力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走进千家万户、家喻户晓,为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制和舆论环境。

城乡居保中心岗位职责
《城乡居保中心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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