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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资质员工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05 08:32:44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资质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资质: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许可时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15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格的日常资格证书变更事项)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办理电话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子项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daodoc.com)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代理机构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6)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及任职文件复印件(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交);有职称的,需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8)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交)、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

(9)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身份证、职称证书、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 (10)非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专职人员《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退休人员须附退休证明材料; (11)人事代理(托管)协议、《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 (12)《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资格有效期内的社保缴费发票复印件。

2.内资代理机构申请资格晋升、资格延续,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复印件,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申请甲级资格的提交)。

3.企业因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等级的,除第

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4.外省市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迁入北京,除第

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 (2)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5.外商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乙级及以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格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对甲级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格的日常资格证书变更事项)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daodoc.com)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机构名称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注册执业人员变更单位后的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甲级资格的提交)。 2.地址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原有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3.注册资本金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3)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人事存档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7.单位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机构资格证书原件。

8.外省市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迁入北京: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推荐第2篇:招标代理岗位职责

招标代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代理项目摇号、项目洽谈、领取招标资料、拟定招标方案、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二、负责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的起草、审核和报送备案工作;

三、负责审查投标申请与投标人资格,发放资审结果通知书;

四、负责组织投标人查勘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组织开标活动;

五、负责组织评标会议,协助招标人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评委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协助招标人依据评委的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

六、负责中标公示的起草、审核和中标通知书的发送;

七、负责招投标资料汇总,编制招标代理书面报告;负责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八、按规定完成项目代理档案、资料、文件的整理、装订提交公司归档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推荐第3篇:招标代理岗位职责

招标代理岗位职责

1、参与公司项目洽谈、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2、领取招标资料、拟定招标方案。

3、协助招标人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4、提出招标申请。

5、编制招标文件,工程清单或标底,并负责审核报送备案。

6、招标文件提交业主讨论。

7、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8、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9、审查投标申请与投标人资格。

10、发放资审结果通知书。

11、组织投标人查勘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12、邀请全部合格的投标人代表参加组织开标活动。

13、组织评标会议、协助招标人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评委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服务。

14、协助招标人依据评委的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

15、中标人公示、发送中标通知书。

16、招投标资料汇总、编制招标代理书面报告。

17、按合同结清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18、协助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到市招管标办备案。

19、征求委托单位评价意见。

20、按规定30日内主持完成项目代理档案、资料、文件的整理、装订提交公司归档工作。

21、尊守公司规章制度,保守项目招标代理的相关机密。

2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工作。

推荐第4篇:招标代理资质申请规章制度

*********************公司

规章制度

*****************公司

目录

一、招标代理机构职责……………………………2

二、招标代理工作规则……………………………3

三、廉政建设………………………………………4

四、财务管理制度

………………………………5

五、人事管理制度…………………………………7

六、档案管理制度…………………………………7

七、合同管理制度…………………………………8

八、附则……………………………………………9

1

为加强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公司代理行为,保证公司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使招标代理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充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一、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以及规范性文件。

2.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必须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签订的书面代理合同并报招标办实施监督,方可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3.工程项目代理在招标人委托代理的范围内从事以下工作: a.踏勘现场、拟定招标方案;

b.拟定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c.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

d.编制招标文件,送招标办公室备案; e.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 f.编制工程标底;

g.组织工程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h.草拟工程施工合同;

i.办理与招标人有关的其它事项。

4.负责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招标工程竣工后及时做好信息反馈资料,并报招标办等相关部门考核备案。

2

二、招标代理工作规则: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因此,业务的开展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89号令等有关规定,同时,为使招标代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以及代理工作本身具有的经营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业务管理以项目组负责制为首要内容,以做到集心协力、责任到人。

1.招标代理项目承接后,相应的项目负责组在经理的提名下即成立,该项目负责组必须立即按有关规定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报当地招标办备案。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本企业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限的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具体载明委托人、本企业的名称和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时间、酬金、履约期限、地点、方式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并由双方法人代表盖章签字。

2.每个项目代理活动的项目负责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监督,根据招标代理固有的特点,不折不扣按程序办事,对招标事宜的各类文书必须装订成册,以便存档保留。

3.每个项目代理业务完成后,项目负责组应当如实填写《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及时完成工作小结,详细列出该项目代理业务的不足和成绩,为企业对该项目负责组考评和以后更好的开展工作积累经验。

3

三、廉政建设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 项目负责组和每个职工应严格恪守如下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行业自律性规定,以高度负责精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始终坚持职业尊严、地位和名声,科学管理,诚信服务,爱岗敬业,保持与技术、立法、管理发展相应的学识与技能,为业主提供精心勤勉的服务;

3.只承担能够胜任的任务,不得承担自己无把握的任务;

4.始终为业主的合法利益而正直、精心地工作,不隐瞒真情,不讲假话,公正地提供咨询建议、判断或决策;

5.不接受任何有害独立判断的酬谢,不以权谋私,不吃宴请,不收礼金,不接受直接、间接的各种不正当报酬;

6.为业主服务中可能产生的一切潜在的利益冲突,都要告知业主;7.靠质量、信誉进行竞争,杜绝无序竞争和不正当价格竞争,防止无意、有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事业的行为;

8.不得泄露与工程项目业务有关的保密文件、资料,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不得盗用由于业务关系得知的客户的秘密;

9.不利用管理招投标工作的便得,指定或介绍施工单位参加投标。10.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投标单位的投标活动。

11.不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投标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泄露标底。1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偏袒任何投标单位。 13.自觉接受招标办的监督管理,不明招暗定,走过场。

4 14.工作人员不作为投标单位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15.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16.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对招标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来自于合法团体对任何服务合同的管理进行调查,要充分予以合作。

四、财务管理制度

(一)、企业财务要懂得企业成本核算,精通财务知识。同时必须依法纳税,做好企业的参谋,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自身的业务知识学习,主动走出去向内行人学习,也可以请进来业务指导,提高自己的业务操作水平;

2.主动与税务人员接触,搞好工作关系,一是向他们学习纳税法,二是请他们业务指导;

3.财务应在财经纪律下开展工作,做好该纳税的一定纳税,不能逃税,如果财务自作主张,或业务不懂而造成的逃税现象,经税务部门查实一切后果由财务承担;

4.财务记帐要及、准确,编制财务报表。搞好哪些费用要纳税,提供领导掌握费用的开支;

5.实行财务公开,股东可委托监事随时查阅自己想知道的帐目,财务给予方便和配合。

6.财务负责办公费用的预算编制、购买、保管、发放等。同时专职管理复印机等一些固定资产;

7.财务配合好技术资料的装订、编号、记好台帐、保管和管理。

(二)、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配合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下列制度:

5 1.公司财会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财务设置会计和出纳两个岗位。会计人员不得经营(管理)现金,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主管会计保管。会计人员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成本核算、缴纳税款、兼管人事等工作。出纳负责开票、收款、资金(现金)管理、开户银行对帐、报销、付款、报账、原始凭证核对工作。 3.本公司的一切开支均由经理签字方可报销。部门费用开支由经办人签字,部门经理审核、签字,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出纳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支付。同时要求所有发票真实有效,自制单据必须合法、合理。报销人员对经办报销的票据负有直接责任,报销时应注明经办人、简单事由等情况。票据有误、手续不全,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4.个人一般不允许因私借公款。若有特殊情况,另行处理,但不得长期占用。因公借款,应在办理完公事后一周内,结清财务手续。 5.公司的财务账目,要求做到帐、款相符,日清月结,同时不得库存大额现金。办公用品、用具要帐、物、卡相符。

6.财务人员(综合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台账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各部门的经济核算工作,并对各部建立收入、支出台帐。按时给需要结算(分配)的部门、人员办理结算手续。 7.办公用品、劳保福利、专业书籍、标准图等实行统一购买。在购买前,需列出计划,由财务部门统一配置。专业书籍、标准图、办公用品、用具实行谁借用、谁管理,认真登记。按部门配置的图集、定额、软件等资料,由部门负责人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6

五、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人员采用聘任制,决策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单位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围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这个重点,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鼓励员工除精通本专业工作外,创造条件参加代理员、计算机管理人员等各项培训,做到一专多能,同时,为企业良性发展,促进队伍向更高更好层次发展,积极与当地人才交流中心联系,引进招标代理活动所需的相关人才,力争在几年内,建立资格等级高,专业配备全的企业评标专家库。公司统一建立员工劳动人事档案,管理事宜由公司总经理明确专人负责。

公司人员均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结论将载入个人档案。建立、完善劳动考勤、考核等专项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项目负责组应及时完成有关代理活动的书面资料装订成册等归档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当地招标办的监督,对资料的完整性必须万无一失,档案专管人员应根据国家和省市 对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建立台帐,分类归档,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按照有关法规、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对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我单位完成并且已经收取审招标费用的项目应及时整理,将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建立业务档案。档案整理无论项目大小、预算的编审、标书的编审、都应有相应的文字、数据记录。连同协议、方案、工作报告、其他资料的往来记录等整理归档。

7 为保证我单位所有存档资料真实、齐全,降低业务风险。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档案整理、管理工作。根据工程项目大小,确定必要的存档资料,资料不全不能存档。

七、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质量,决定对招标代理合同实行统一审查备案;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统一执业手册和挂牌服务,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招标代理合同的管理

(一)招标代理合同是指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

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

(二)招标代理合同包括:

1、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高、计划投资额;

2、招标代理范围;

3、招标代理内容;

4、招标代理时限;

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6、双方权力和义务;

7、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

8、其他;

9、合同生效与终止;

8 (三)各招标代理机构凡参加年检、升级的代理业绩以招标办审查备案的代理业绩为准。

(四)凡招标代理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范围、逃避招投标监管的一律按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二、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一)所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执业制度。凡是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人员进行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图纸答疑、主持开标评标活动必须持省招标办统一印制上岗工作。

(二)凡送招标办备案的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须在封面右上角签名栏内签字或盖章,并以此作为考核代理人员的依据。

(三)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暗箱操作等行为一经投诉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3年内不准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八、附则

各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经理批准后施行.

本管理制度自2014年6月10日起施行.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

济宁金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9

推荐第5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常见问题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等级划分吗?

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个等级。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几年?

答:暂定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乙级、甲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由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出资吗?

答:不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 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 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 法定代表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企业初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甲级或乙级资格吗?

答:不可以。企业初次申请只能从暂定级开始申请。取得暂定级资格一年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三年以上的企业,可申请甲级资格。

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资金如何考核?

答: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为准。技术经济负责人需要提供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技术经济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要提供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及续期记录)、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需要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职称证书、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如何认定?

答:以企业填报的《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中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年限及其聘用的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单位出具的证明予以认定。

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推荐第6篇:招标代理分类资质及业务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资质及业务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可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六类。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业务范围:甲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业务范围: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管理主体: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业务范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法律规定: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分为确认和审批两种方式。

业务范围: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也可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

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法律规定:依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获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业务范围: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的招标。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法律规定:依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

业务范围: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以及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的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在国家招标投标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有关部委在评标办法、工程货物、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勘探、房屋建筑的招投标法规中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退还保证金的时间是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表示了招标代理机构服务的时间范围。其服务范围应在招标代理合同中予以规范。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样本中第五条,规定了代理人代理服务内容:

1、办理招标有关手续的报批。

2、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含工程标底)。

3、发布招标公告、受理投标报名。

4、审查投标单位资格(或进行资格预审)。

5、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

6、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7、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8、协助委托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9、草拟工程合同。

在招标实践中,很多招标代理机构以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完成了代理任务。理由是根据合同法,投标书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诺即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采购合同的生效比较特殊,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表示合同成立 ,但是合同成立并不意味合同生效。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在符合其投标的书面采购合同上签字时合同生效。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生效条款有其他规定,合同的生效从其规定。如履约保函、定金要求条款等。在

合同成立和生效期间,如果已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发生变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帮助有关方面协调解决。因此,从广义上讲,招标代理的服务范围应该是从接受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至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其中“协助”的具体内容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和规范。

推荐第7篇: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申报流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程序

一、审核、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建设部令第7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新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未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定暂定资格,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标准

(一)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二)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上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2.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2.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企业申报程序 1.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企业直接向建设厅申报,由建设厅初审后全部报建设部审批。

2.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质,企业向注册地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申报,由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初审后全部报建设厅审批。

3. 中央在陕企业及省直属企业申请资质,直接向建设厅申报。省直属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行政、人事任免等事项均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

4. 企业申请的资质批准后,应及时进行网上申报。

四、受理时间及审批时限

1. 企业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按建设部规定的时间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2. 企业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质,每双月前5个工作日受理。

3. 企业报送申请资料时,应提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与附件材料复印件进行核对。

4. 企业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质,自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企业申报材料

(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建设部格式文本)(见另一文件) 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格式文本

(二)附件材料

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成立企业不提供)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合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 4. 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5. 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

6.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人和企业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聘任)文件、个人简历、身份证和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

7.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名单中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在本企业的注册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名单中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所列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和聘用证明,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有效期内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聘用证明指人事档案管理组织出具的企业聘用人员名单。专职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10.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中所列的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均应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11. 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 12. 资格有效期内的奖罚情况; 13. 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说明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复审,应当提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及Word电子文档、附件材料一式二份和代表项目资料一份。

2.附件材料、代表项目资料如分册装订,应注明共几册和每册编号,并附有目录、编排页码。

3.附件材料必须按照上述1~13项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填报的项目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业绩证明资料不齐全,不计入业绩。如附件材料为复印件,申请机构向资质受理部门报送申请资料时,应提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与复印件进行核对。

4.所有申请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本。所有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申请资料不退还。

5.申请资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如出现数据不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的不予认可。申请资料要求加盖公章和印鉴的,复印的公章和印鉴无效。

推荐第8篇: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注意事项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等级划分吗?

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个等级。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几年?

答:暂定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乙级、甲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由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出资吗?

答:不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 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 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 法定代表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4.企业初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甲级或乙级资格吗?

答:不可以。企业初次申请只能从暂定级开始申请。取得暂定级资格一年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三年以上的企业,可申请甲级资格。

5.技术经济负责人需要提供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技术经济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6.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要提供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及续期记录)、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需要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职称证书、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8.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如何认定?

答:以企业填报的《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中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年限及其聘用的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单位出具的证明予以认定。

9.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10.离退休人员可作为专职专业人员申报吗?专职专业人员有年龄限制吗?

答:可以。企业申报的专职人员不得超过60周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现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未超过60岁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与现单位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

11.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上级单位代为管理可以吗?

答:可以。如由上级单位或股东单位出具的人事代管证明,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该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的证明材料。

12.企业为专职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是指什么?

答:社会保险费用凭证指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社保缴费凭证。

13.专职专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可由其他公司代缴吗?

答:内资企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须由本企业缴纳。外资企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可由外资企业人员管理机构代为缴纳。

14.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用于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吗?

答: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可以用于申请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格,但可用于申请工程招标代理乙级及以下资格。

15.企业有1名员工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申报时可以算作两人吗?

答:不可以。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具备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的,只能计算为一人。

16.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同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吗? 答:申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不需提供中级职称证书证明。

17.资质标准中要求申报近三年的业绩材料,近三年如何计算?

答: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距资格申报日期计算。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日期为2012年11月1日,则企业申报的代表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不得早于2009年11月1日。

18.先做完工程招标代理后补签代理合同的业绩是否可以申报?

答:不可以。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三项业绩材料应有先后的逻辑顺序,即先签代理合同,再完成代理工作,最后由招标人出具评价意见。

19.同一工程项目同时承接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业务,该项目是否可作为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应当是单独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招标代理项目。

20.工程招标代理业绩必须经主管部门备案才能认可吗?

答:是。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规定,2007年9月30日以后的工程招标代理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出具时间为准),中标通知书或业主评价意见需加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备案章,方予认可。

21.企业由工程招标代理乙级晋升甲级资质,申报代理工程业绩的投资额是否受限制? 答:工程招标代理乙级晋升甲级资质,申报的招标代理业绩,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总投资额不得超过1亿元。

22.企业的部分项目属于保密工程,不能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这些材料,这类项目怎么申报?

答:属保密工程的,可不提交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但视具体情况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由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该项目密级评定证明材料;委托方为涉密单位(如军队、外交等)的,由委托方出具的项目涉密证明材料。

23.企业可以在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之后,再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的变更吗?

答:不可以。企业需先期完成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变更)手续,满足相应资格条件后,方能取得资格。注册人员的注册(变更)事项由各省级注册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24.企业原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因资格延续未达标被核定为乙级资格,是否需要满3年才能申请晋升甲级资格?

答:不需要。企业达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标准后,可随时申请。

25.企业具有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可以分立为两个甲级招标机构吗?

答:不可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甲级资格,但应当符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如需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26.企业在外省市设有分支机构,是否还需备案?

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分支机构人员还需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详见《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第六条“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第(二十八)项。

27.分支机构可以自己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吗?

答:分支机构不可以自己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仍应由其总部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28.持有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可以跨省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吗?

答:各级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9.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吗?

答:可以。

3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企业具有自有专家库的,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中表七“技术经济专家库”即可。企业没有自有专家库的,可不填写表七,须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建设行业协会出具证明。

31.目前仅注册造价师可视为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证书,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均可以视为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

答:不可以。

32.具有建筑经济专业的职称人员可否认定为工程建设类职称人员?

答:不可以。会计师、经济师(包含建筑经济专业)、政工师、高校讲师、统计师等非工程建设类职称均不予认定。

33.哪些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业绩申报无效?

答:申报土地整理项目、地质勘查项目以及非法定主体监督的项目不予认定。

推荐第9篇:工程招标代理资质人员常见问题

.技术经济负责人需要提供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技术经济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要提供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及续期记录)、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需要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职称证书、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如何认定?

答:以企业填报的《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中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年限及其聘用的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单位出具的证明予以认定。

.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离退休人员可作为专职专业人员申报吗?专职专业人员有年龄限制吗?

答:可以。企业申报的专职人员不得超过60周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现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未超过60岁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与现单位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

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上级单位代为管理可以吗?

答:可以。如由上级单位或股东单位出具的人事代管证明,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该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的证明材料。

.企业为专职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是指什么?

答:社会保险费用凭证指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社保缴费凭证。

推荐第10篇:关于招标代理资质的规定

关于招标代理资质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可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六类。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附件1)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业务范围:甲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附件2)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业务范围: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管理主体: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附件3)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业务范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法律规定: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附件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分为确认和审批两种方式。

业务范围: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也可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

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法律规定:依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附件5)规定,获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业务范围: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的招标。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法律规定:依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附件6)规定。

业务范围: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以及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的招标。 附件1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6号

为了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特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 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

(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六)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以上。

第十条 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六)近3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第十一条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

(一)、

(二)、

(三)、

(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受理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公布,以保证申请人有足够时间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业绩;

(七)所申报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八)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九)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经过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评定结果确定后10日内,向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颁发资格证书,同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乙级和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次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1年以后,具备高一级别条件的,可在当年招标机构资格申请受理时,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暂不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

(三)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近3年内受到有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的。

第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更换资格证书。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按照本办法,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对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监督,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不定期地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接受有关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招标项目业绩情况等,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二)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

(三)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四)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第四章 罚

第二十五条 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招标代理机构,正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的,取消其申请;已经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资格年检过程中报送虚假材料的招标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给予暂停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的,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的处罚: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因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于第五项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五)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六)未按要求上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结果将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

(三)、

(四)、

(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八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

(二)、

(四)、

(五)、

(六)、

(九)、

(十)、

(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同时废止。 附件3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5年 第 6 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已经2005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薄熙来

二○○五年二月五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良好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保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序进行,规范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初步审核工作。

第二章 资格申请及审定

第四条 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1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1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第五条 未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只能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六条 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具有相应资金;

(三)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含开标大厅)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以及连通专业信息网络的现代化办公条件;

(四)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1.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从事招标业务人员总数的70%;

2.具有3年以上机电产品国内招标经验,且近3年年均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在2亿元以上;或从事3年以上外贸经营业务,且近3年年均机电产品进出口总额在6亿美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于每年7月1日至5日将申请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相应的主管部门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商务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于当年8月1日至5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法人注册时间、职工人员结构情况、招标营业场所、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等配置情况及国内招标业绩或机电产品进出口业绩综述;

(二)公司章程;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五)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业绩一览表(附表一)或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二)、国内公开招标项目分项表(附表三)及下列材料(复印件):

1.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2.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

3.开标记录;

4.中标通知书。

(六)企业机构设置表(附表四);

(七)中级职称以上专职招标人员名单(附表五)。

第八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将审定结果进行公告。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务部赋予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同时颁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1年度审核结果公告之日止。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条件的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可以申请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乙级、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可以申请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当次申请无效,并且下1年度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三章 年度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商务部每年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行年度资格审核,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未满1年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10日将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至10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十三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申请年度资格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上1年度的招标业绩,以其在商务部授权的专业网站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中标金额为准;

(二)年度资格审核申请书,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变化情况、规范招标措施、国际国内招标业绩综述等;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六);

(五)资格证书副本。

第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度资格审核予以通过,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一)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8000万美元以上;

(二)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

(三)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

(四)未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年度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国际招标资格等级可以升为乙级。

第十六条 预乙级、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国际招标资格等级可以升为甲级:

(一)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为1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自获得乙级国际招标资格两年内业绩累计达到1.8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三)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自获得乙级国际招标资格3年内业绩累计达到2.5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四)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到2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七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招标业绩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资格等级予以降级,但是国务院有特殊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年度资格审核标准:

(一)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8000万美元但超过5000万美元的,降为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二)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5000万美元但超过3000万美元的,降为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三)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5000万美元但超过3000万美元的,降为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第十八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其年度招标业绩未满3000万美元的,不得通过当次年度资格审核,自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并且1年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申请;但是国务院有特殊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年度资格审核标准。

第十九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1年度内受到1次警告的,年度资格审核时将其资格等级下降一级;对满足升级条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予升级。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1年度内受到2次警告的,不得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其上1年度的招标业绩在下1次年度资格审核时审核,从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到下1次年度资格审核通过前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1年度内受到3次警告的,不得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自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并且3年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二十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如有变更,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更换资格证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导致原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向商务部重新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资格审核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其国际招标资格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报送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通过年度资格审核,并且下1年度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负责对年度资格审核情况予以公布。

第四章 罚

第二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转让、转借资格证书的;

(三)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的;

(四)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评标规则进行评标的;

(六)评标报告未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

(八)委托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

(九)委托分支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

(十)擅自更改中标结果的;

(十一)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一)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投标人串通就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关于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实行年度审核的通知》、《关于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及年度审核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61 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谢旭人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 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取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在其工商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证书》复印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 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方便、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二)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三)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四)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六)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七)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八)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

(九)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提交乙级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或者《招标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与所列业绩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招标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交由公证机构公证“与原件一致”后装订成册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复印件的原件。

第二十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甲级或者乙级《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前,应当将拟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获得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后,其原有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获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获得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作出资格审批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但第三项除外;

(二)《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代理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原《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开标场所发生变动的,自有场所应当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场所应当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四)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五)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六)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证明所列业绩所需的相应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但是,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拟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监管档案管理,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财政部作出;涉及乙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认定资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作出。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由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四)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六)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受到警告或者暂停资格处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被处罚后三年内再次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人员是指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附件5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药管市〔2000〕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规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共同制定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协调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药品监管局

卫 生 部

二○○○年七月十一日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规范药品招标工作,依法认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药品招标采购竞争机制,保障药品招标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实行资格认定和定期复审制。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由申请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在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完成资格认定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备案。

第七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营业执照,具有从事招标代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有与开展药品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业务人员数量。

在上述业务人员中,应具有占职工总数15%以上的具有药事法律知识和药学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与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和资金;

(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及与从事药品招标相适应的专家库;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要求的其它有关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可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有关业务人员数量的证明资料和中级、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及其药学专业人员情况的证明资料;

(三)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活动所用房产证明和相关设备、设施目录等情况资料;

(四)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所需相应资金的财务证明;

(五)专家库名单及专家遴选方法;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具备的其它证明资料。

第九条 对经过资格认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然后,凭该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业务增项手续。

经过资格认定并获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

凡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药品招标业务。

第十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承办药品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出示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前2个月,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另外,还需要提交税务部门审核通过的财务报表和说明。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复审申请并在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重新换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进行招标活动,并遵守药品招标程序和代理规范。

第十四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药品招标程序和代理规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或复审时不受理其复审申请:

(一)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变化的;

(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变化的;

(三)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址变化的。

第十六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终止药品招标代理业务时,应于一个月内将其资格证书交回。

第十七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认定和复审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或暂停其三年药品招标代理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同时,今后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涂改、转让其资格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同时,今后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未审查招标人、投标人合法资格及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招标了假劣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的委托并为其代理药品招标业务,或接受医疗机构的委托与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药品招标代理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同时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药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和代理招标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品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对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一)利用不正当手段,使医疗机构参加由其举办的药品招标采购活动;

(二)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药品投标人、招标人采取强迫、歧视或限制政策的。

第二十二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业务操作过程中,有其它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三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对进行药品经营性交易的,视为无证经营药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活动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规进行的资格认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可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直接撤销其颁发的资格认定证书。

对违规进行资格认定情节严重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停止其进行资格认定工作。

发现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可分别责令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不能进行及时或有效处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可分别停止其进行资格认定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直接撤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监督管理一章中规定的“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是指不再受理以该招标代理机构原法定代表人名义或其它主要负责人重新组建机构的名义或以主要违法、违规当事人名义或继续以该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申请的资格认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具有药事法律知识和药学知识的专业人员”,是指本单位在职职工,不包括兼职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6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科技部,2001年4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科技评估和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保证科技评估和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科学性,根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资格认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大项目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资格认定。

第四条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行业、本地区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的认定,并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地区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大项目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单位或组织(以下称中介机构),必须首先取得科技部的资格认定;凡从事行业和地区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的中介机构,必须首先取得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

第六条 取得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大项目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可以从事行业和地方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取得行业和地方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其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行业限制。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申请从事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或《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资格条件的规定。

第八条 中介机构在申请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科技部统一编制的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申请表(必须由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机构成立的批件或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的组织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科技评估或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部门负责人的简历;

(五)专职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人员的名单及其主要专业背景材料;

(六)主要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科技咨询研究成果名单及简要介绍;

(七)证明资格条件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统一用标准A4号纸装订成册,一式八份。

第九条 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分类和登记工作,确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统一性。

第十条 凡向科技部提出申请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招标投标的中介机构,必须由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形式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推荐上报至科技部认定。

第三章 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科技部、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的已往业绩,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等情况认定其从事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资格。

第十二条 审查认定应根据科技部制定的综合评价标准体系,采用函件评审、实地考查和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在审查期间,其有关人员应根据科技部、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和要求,参加由科技部、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培训。

第十四条 对通过审查认定的中介机构,确认其人员培训合格后,分别由科技部、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由科技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科技评估资格证书\"、\"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证书\"或\"行业和地方科技评估资格证书\"、\"行业和地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证书\"。

由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须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四章 年 检

第十五条 对取得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制,每两年进行一次。科技部、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各自审查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年检,时间为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

第十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为:

(一)根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应内容,重新审核该中介机构所需的资格条件;

(二)该中介机构在两年内从事科技评估或招标投标的项目数量和领域种类等;

(三)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四)有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年检合格的中介机构必须加盖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年检专用章后,方可继续从事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八条 由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的,应将年检结果报科技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申请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中介机构将取消其两年内再申请该项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审查认定过程中,有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招标代理分类资质及业务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资质及业务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可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六类。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业务范围:甲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业务范围: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略。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一、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批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4、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二、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条件第(2)项至第(6)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

2、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

三、已获得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

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法律规定:依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获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业务范围: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的招标。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略。

第12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申请初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申请初审

◆办理机构

市城乡建设委(咨询电话66605631)

◆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令第149号)

◆申报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办理时限

即办

◆办理流程

处室受理—处室审核—上报省厅—省厅发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第13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程序

一、审核、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标准:

(一)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上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年;

2、近3年内累计 工程 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 (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

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万元。

(三)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第

(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年;

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 中标金额 在 8亿元人民币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 资格人员不少于 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万元。

(四)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

(一)款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人,其中 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 资格人员不少于 6人( 其中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2、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3、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万元。

三、企业申报程序:

1.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由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2.企业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乙级资质,应向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3.中央在陕企业及省属企业申请资质,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省属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行政、人事任免等事项均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

四、受理时间及要求:

1.企业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提出申请。省建设厅每双月前五个工作日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

2.企业报送申请资料时,应提供所有申请资料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进行核对。

五、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资格申请报告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法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交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企业名称、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交费票据)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需提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聘书及企业聘用证明);

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1、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如出现数据不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的不予认可。申请资料要求加盖公章和印鉴的,复印的公章和印鉴无效。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

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站(http://),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七、其他: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

再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2、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且达不到升级标准的,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第14篇:工程招标代理申请暂定级资质[全文]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9、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10、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11、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1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暂定级资质标准

申请暂定级资质需满足乙级资质标准中除第9点外的所有条件。

第15篇:招标代理工作总结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作为工作人员,本人积极领导所分管的部门开展工作,今年的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招投标和合同管理两个方面。为了总结2007的成绩经验和不足,理清明年的工作思路,现将2007的工作总结与明年的打算汇总如下:

一.招投标工作

紧紧围绕公司确定的市场开发目标及办公会上提出的的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工作思路.1.工作概况

截至到2007年12月底,共参加了:

~~~~~~~等共个项目,个标段的投标。其中项目个、项目个、项目个。

上述项目中,共中标了:

XX工程

XX工程

XX工程

共个项目,中标合同额约亿元。

2.招标工作情况

在招投标工作中多次与(XX部门)一起,会同财务部、计经部、物资公司、有关施工处专业公司等部门,磋商确定部门职责分工和接口问题。

我部门首先组织了工程的招标,这次招标遵守了公开公平的原则,采取报价、标底全部公开的方式,评标分为技术、商务组分别打分,商务组由计经部、招投标中心、纪委监审部人员组成,技术组由项目工地、工程部、安监部、物资公司、招投标中心人员组成。经过经过1天的评标后,进行评审打分,汇总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的分数,选取了前4名的队伍进行了二次报价和进一步澄清,形成最终报价。最后经过与项目工地沟通,由招投标中心、计经部、项目工地、建筑公司组成的评审小组,最后确定了主XX工程预中标单位。本次招标使投标单位形成有效竞争,降低了成本,对我公司现有的分包单位有所触动,同时也分担了计经部的压力,应该说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3.思想工作方面的情况

在做好各项招标投标工作的同时,不忘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做到思想稳定,工作干劲十足。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重点学习了公司经理的报告,明确了07年工作的重点,思想上统一了认识,行动上找到了航标,为全面开展今年的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面对公司市场形势大好的现状,部门全体人员不盲目乐观,不受内外干扰,居安思危,按照公司工作提出的立足长远,效益优先的要求,确定了市场开发工作的思路。

(2)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学习十七大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和精神,紧密联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学习实践“十七大”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坚定理想信念,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增强部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杜绝腐败现象,认真解决招投标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增强公司实力,提供有力的保证。

4.目前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①、市场开发方面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等对项目审批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的实施,8年开工项目的数量有所减少,市场竞争加剧,中标价格连续下跌,市场形势不容乐观。

业主为追求“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利用各个施工单位之间的竞争,极力操纵设计单位压低概算值和工程量,操纵个别施工单位在报价上“跳水”,操纵监理单位压低签证数量,在报价或让利系数上进行二次降价、三次降价以达到压价的目的,等等这些现实情况的存在加剧了投标报价的跳水现象。

投标工作是公司各项工作的龙头,由开发部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所以对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内部协调显得尤为重要,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做到各负其责,运转正常一直是市场开发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但是,各部门有各部门的工作,投标只是其中之一,容易发生冲突,以致于顾此失彼。

目前投标市场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标书编制人员不足和标书编制人员思维模式一成不变的问题。公司参与过这么多项目的投标,一些单位已经看到或得到了我公司的投标文件,可能已经参考到他们的投标文件中,所以我公司的投标文件需要不断提高,不断吸取其他单位的长处,我公司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但是现在标书编制人员不足和标书编制人员思维模式一成不变的问题已经显现,新的技术或先进的工艺没有体现,各种管理软件和MIS系统应用方面我们没有优势,需要对上述问题给予重视和解决。

②、工程分包招标方面

虽然我部门已经成功组织了两项工程的分包招标,但是这次组织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分包队伍推荐问题,我们建议实行施工处、项目工地谁推荐谁负责的制度,若通过招标确定的分包队伍不履约,造成我公司工程进度等方面的损失,建议对推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采取措施,将此队伍列入黑名单,不再邀请其参加我公司工程的分包招标。

二是分包队伍资格审查问题,现在计经部负责分包队伍资格审查和发布合格分包商名单,但是对这些队伍在现场合同执行情况的考察及发布工作做的还不足,无法作为招标过程中评标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是合同签订与履行问题,公司决定由招投标中心组织分包招标,由招投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队伍后,就由计经部负责与预中标单位进行联系和组织合同谈判,这个工作衔接不好,就会严重影响公司招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议计经部加强与项目工地的沟通力度,在确定队伍后,尽快安排合同签订工作,以便加快工程进度。

5.工作计划

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拓宽视野,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要求和工作要求。协调组织好各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标书编制水平,充分体现公司的业绩与优势,充分利用公司的管理优势和技术优势,在标书内部质量和外观印象上下功夫,使我公司的投标文件更有竞争力。抱着谦虚谨慎的态度,用好公司品牌,维护好公司形象,将招投标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第16篇:代理公司招标

代理公司招标:用耳朵倾听还是用心倾听?

一家是本土知名企业,一家是“世界财富500强”企业,同样是新产品上市,同样是将市场推广的相关工作外包,二者在具体的运作中有何不同之处呢?

广告代理公司招标是企业整体市场推广中的一件大事,把这件大事做得漂漂亮亮,就为市场推广博得了“头彩”。

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曾有一家本土知名企业,给数十家广告代理公司发去了关于某一产品的“比稿邀请”,在说明文件中,产品介绍仅为一页纸,给代理公司的准备时间也仅为一周。如果决定参加竞标,一周后,代理公司需要为该产品提供一整套涉及定位、定价、渠道、客户关系管理、传播策略、广告、公关等内容的全面详尽的市场推广方案,并且,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代理公司自行承担。

即使条件如此苛刻,在收到“比稿邀请”的广告代理公司中,仍然有50%会“欣然”出招。在短短一周时间内,这些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心准备了提案,派出精英团队,不远千里之遥,来到客户的大本营参与竞争。在“比稿”现场,他们施展浑身解数,充分表现各自的热情、智慧和才华,而这一切努力,最终只是为了赢得那几十分之一的中标机会。

与此相反,那些邀请方的评判代表们,有的居然在现场睡着了,有的则进进出出,煞是忙碌。而当“比稿”结束,其中一家广告代理公司幸运地胜出后,却发现自己的工作可能需要全部重新开始。

因为,这家企业关于市场推广其实还没有真正的需求,甚至还没有任何想法。当一款新产品即将上市时,他们唯一的想法是:“找广告代理公司比稿,他们会给我们想法!”

在这家企业的观念中,广告代理公司是“奴隶”,自己是“上帝”,双方被置入一种不对等的合作关系中。企业自身对市场推广的准备严重不足,既依赖于广告代理公司,又对其居高临下、尽显傲慢,而广告代理公司为企业量身定制有效的市场推广方案,也就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高效的“比稿”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组织广告代理公司的招标工作,以达到甄选理想合作伙伴的目的呢?我们看看另外一家“世界财富500强”企业的实践。

在发出正式竞标邀请之前,这家企业向若干家目标广告代理公司发出信函,告知招标事宜,并要求各家提供详尽的公司资格证明。

在对资格证明进行充分了解之后,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广告代理公司发出正式竞标邀请,并邀请广告代理公司参加企业的产品说明会;同时表示,如果广告代理公司对于产品说明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有异议,可以联系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协调和调整。

企业在宽大的会议室布置产品说明会,为参与的广告代理公司安排好各自的座位。说明会使用中、英双语进行,演示文稿同样用中、英文写就,对称地投影在两个屏幕上。参与讲演的人员分别为企业的销售、推广和生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于产品和市场的分析详细、准确,对于广告代理公司的要求具体、清晰。

广告代理公司有一个月的准备时间,只要投入去做,如果最终未能赢得“比稿”,可以

得到2万元的补偿。在此期间,企业还安排了一次会议,为广告代理公司进一步答疑,同时决定广告代理公司讲演竞标文件的先后次序。

“比稿”当天,企业的所有重要人员皆正装出席。“比稿”结束后,没有赢得项目的广告代理公司得到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亲笔感谢信,企业随后派出工作人员前往这些广告代理公司,就其竞标的不足和亮点进行深入沟通。

差异的存在

以上是两个真实的案例。事实上,这两家企业身处同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而它们对待广告代理公司的态度竟然存在如此巨大的差异,这从下面的表格便可看出。

巨大的差异进而演化为产品市场推广效果的不同。

在企业A的招标中胜出的广告代理公司没有能够与企业A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在合作一个月后,广告代理公司即因为“没能出东西”而被企业A炒了鱿鱼,最终,整个产品的上市工作是由参加“比稿”的另外一家广告代理公司操作的,收效平平。与此相反,企业B选择了正确的合作伙伴,经过多方紧密合作、有序运作,其新产品按照计划时间上市,并获得了极大的成功。

正确的操作之道

企业将市场推广的相关工作外包给广告、公关或者其他代理公司进行,是降低自身运营成本、提升作业效率的有效手段。对于企业来说,最核心的问题是: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代理服务?

企业A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明确自己的需求是什么,是需要代理公司为其产品提供定价和渠道的建议,还是需要整体的品牌战略规划?是需要优秀的创意和媒介购买实力,还是卓越的公关及活动执行能力?

在一个高度专业化的细分市场中,只有首先明确自身的需求,才能够带着大脑去判断谁是最佳合作伙伴。而不仅仅是带着耳朵去听“比稿”!

企业B的方式值得我们称道。企业B对自身的需求有着清晰的判断,进而对合作伙伴的选择有着明确的标准,同时能够保证广告代理公司充分准备、积极竞标。我们看到企业B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套招标的标准操作流程,这套流程周密、科学、高效,可以因为项目的特殊情况而调整,任何人都可以按照这套流程进行操作,从而得到满意的结果。

第17篇:招标代理工作计划

招标代理公司工作计划

监理招标:

1)、拟定招标文件(3天);

2)、备案资料齐全到招标办备案同时发布招标公告(2个工作日);

3)、报名结束确定入围单位到招标办排开标时间(2个工作日);

4)、排好时间到开标截止时间需(10天);

5)、开标之后发布中标公示到领中标通知书 (3天) 。

以上时间为代理公司招标过程时间,但其中不含招标文件编制之后甲方确认修改时间、备案材料甲方的盖章时间等,应充分考虑。

施工招标:

1)、编制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控制价(20天);

2)、备案资料齐全到招标办备案同时发布招标公告(1天);

3)、招标文件招标办审批(3个工作日);

4)、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到开标截止时间需(20天);

5)、开标之后发布中标公示到领取中标通知书(3天) 。

以上时间为代理公司招标过程时间,但其中不含招标文件编制之后甲方确认修改时间、备案材料甲方的盖章时间等,应充分考虑。

第18篇:招标代理委托书

招标代理委托书

委托方:阳泉煤业集团蒲县天煜新星煤业有限公司受托方:山西嘉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现委托你单位按照国家、省、市以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代理,我们将配合你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概况及概算:

二、招标方式:

三、要求完成时间:年月日

委托方(公章):负责人或承办人(签字):

第19篇:代理招标合同书

招标合同书

工 程 名 称: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条款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

2、招标范围:

3、建设地点:

4、工程规模:

5、工程投资额:

二、建设工程实施条件:

1、工程批准文号及时间:

2、图纸设计单位及交付时间:

三、招标、计价及评标定标方式:

1、招标方式:

2、计价方式:

3、评标办法:

四、代理业务范围:

□ 拟定招标方案;

□ 拟定招标分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 派员组织申请人报名登记;

□ 审查报名申请人投标资格;

□ 编制招标文件;

□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 编制标底;

□ 组织开标、评标;

□ 参与开标、评标;

□ 草拟工程合同;

五、代理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2、在委托书的受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内容保密,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对代理工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6、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

六、代理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

七、委托方的义务:

1、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偿、真实、及时、详细地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工程规划许可证、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及审核通知书等);

2、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的联系代表配合代理方工作;

3、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对代理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在 日内做出书面的回答;

4、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代理方的经济损失;

5、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相关问题的保密;

6、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签订完工程施工合同,并在签定合同后7日内提交通州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7、委托代理资质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应书面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八、委托方的权利: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委托代理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有权了解招投标活动的计划安排,并可要求代理方提供招标阶段(保密事项除外)和全过程书面报告;

3、有权要求代理方更换代理招标过程中不称职或应回避的人员;

4、有权参与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

5、有权参与开标、评标以及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工作。

九、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办法:

1、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中标价的 %或人民币(大写)

代理咨询服务费;上述费用中:

□ 含甲方缴纳的发布媒体信息服务费;

□ 含甲方及中标人缴纳的市招标投标服务所综合服务费;

□ 不含甲方缴纳的发布媒体信息服务费

□ 不含甲方及中标人缴纳的市招标投标服务所综合服务费。

2、此代理咨询服务费于:

□本协议签订后,委托人先预付 %余款在领取合同备案通知书后一次性付清;

□ 领取合同备案通知书后一次性付清;

□ 委托人与中标人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一周内付清:

十、委托方指定联系代表人:

姓名: 职务:

十一、违约、争议: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2、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中标人)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4、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份数及分送责任:

1、本咨询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招标中心建设工程科壹份;

2、通州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建设工程科壹份由乙方送达。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法定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委 托 书

兹委托 代理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的(□设计 □监理 □施工 □设备 )招标事宜,有效期限为

□ 拟定招标方案。

□ 拟定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 派员组织申请人报名登记;

□ 审查申请人投标资格;

□ 编制招标文件;

□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 编制标底;

□ 组织开标、评标;

□ 草拟工程合同;

具体职责、权利义务详见招标代理合同。(注:自发布招标公告至组织开标、评标所形成的资料、文件由你单位加盖公章,我单位均予以承认,中标通知书由我单位签发)

法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日期:

第20篇:招标代理合同范本

代理合同正本

招标代理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

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代理人)就的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总则

1、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委托代理关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条例和法规。

2、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在工作中密切配合、及时磋商、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确保招标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资金来源:

4、主要工程及规模:

5、总投资额:

三、委托范围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招标的建设工程是: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107号办公楼工程

1、委托代理招标工程事项(有委托的在项目前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项目前打×):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设备,具体包括:

材料,具体包括:

2、委托代理招标:

施工招标代理报酬;

委托监理招标代理报酬。

3、委托代理的事项(有委托的在项目前打√,无委托的在项目前在打×): √代拟发包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上下拦标价; □

×编制工程量清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其它由委托人委托的工程项目的其它事宜;□

四、委托人权利

1、负责发包方案、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招标书面报告的审核签发。参加组建评标委员会和项目开标。参加拟草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会同代理人根据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定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根据代理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商签订合同。

2、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3、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4、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5、委托人有权确定代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6、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五、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所需资金,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等)。

3、委托人会同代理人澄清、签发投标商就技术部分提出的问题。

4、对代理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三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5、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代理人工作。

6、委托代理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三日通知代理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7、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8、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到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9、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代理人的经济损失。赔偿额度不超过代理方获取的招标代理费用。

10、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代理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1、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无

六、代理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代理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代理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5、除发包方案、《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字,中标通知书再加盖代理人公章外,其他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代理人盖章签字。

七、代理人义务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代理人必须具备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资质,因代理人未满足上述要求,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代理人负责。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通过本身的专业技能,向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工程建设中的业务咨询。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对代理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7、代理人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并任命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8、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10、代理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11、代理人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招标过程使工程建设费用达到经济合理。

八、代理费

1、施工招标代理服务费报酬为。

2、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时间:。

3、代理人按国家规定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负责退回给投标人。

4、在招标过程中,委托人不给代理人支付任何费用。

九、保密

有关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意向,均不准泄漏给任何一个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

十、时间要求

1、代理工作开始时间:年月日(委托书生效之日起)

2、代理工作完成时间:年月日(发给中标人中标通知书止) 非代理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代理结束以完成时间为准。十

一、争议解决

1、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诉讼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2、双方应及时通报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问题、及时磋商解决办法,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5、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争议:或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文本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3份,双方各执1份,报招投标监督机构1份;副本一式4份。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开户:

帐号:

电话:传真:

E-mail: 代理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开户:帐号:电话:传真:E-mail:

招标代理资质员工岗位职责
《招标代理资质员工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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