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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房地产项目公司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10 08:33:38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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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

甲方:乙方:丙方:

合作协议书

XXX水务有限公司 XXX有限公司 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

1

目录

第一章 定义 ......................................................................3 第二章 项目公司 ..................................................................4 第三章 生产经营范围、期限 .........................................................4 第四章 注册资本 ..................................................................5 第五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 .............................................................5 第六章 股东会及董事会 .............................................................6 第七章 监事 ......................................................................9 第八章 高级管理人员 ...............................................................9 第九章 劳动管理、党团组织与工会 ..................................................10 第十章 财务与会计 ................................................................11 第十一章 解散与清算 ..............................................................12 第十二章 合同的修改 ..............................................................12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12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13 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 ................................................................14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14 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4

2 甲方:XXX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X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XXX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投资人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第五章项目运作方式中5.1项目公司之约定:经XXX人民政府授权,政府出资方与社会资本方合资成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作为项目公司拥有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具有承担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各项工作。

XXX水务有限公司和X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XXX共同投资成立合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XXX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定义

下列名词在本合同及其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含义,除非文中另做解释:“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合同”指《XXX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合作协议书》;

“项目公司”指根据本合同拟在XXX成立的合资项目公司,甲、乙、丙方投资,

3 甲方持有该公司30%的股权,乙方持有该公司40%的股权,丙方持有该公司30%的股权;

“章程”指三方拟在XXX设立的合资项目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成立日期”指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高级管理人员”指项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股权”指公司股东按本合同约定向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后,取得的相应的财产权利。

第二章 项目公司

第二条 项目公司的名称暂定为: 有限责任公司(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项目公司的法定地址暂定为:

(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甲方作为政府方授权机构,乙方、丙方作为中选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正式办理工商登记,项目公司成立后其将无条件继承《XXX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协议》”)之全部内容。

第三条 项目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项目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本合同以及项目公司章程开展经营活动。项目公司的活动及三方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实缴出资额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章 生产经营范围、期限

第五条 项目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对水务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自来水生产及供应;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天然水收集与分配;

4 水污染治理;市政设施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输水管道工程服务;城市排水管道设施施工、运营服务。物业管理、无形资产、动产、不动产的销售与租赁服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项目公司的经营期限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十(30)年,与特许经营期一致,并随特许经营期期满而终止。

第四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整。甲方以人民币XXX万元投入,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人民币XXX万元投入,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XX%,丙方以人民币XXX万元投入,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XX%。

第八条 甲、乙、丙方应在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实缴到位,并按合同规定验资。

第九条 如甲、乙、丙任一方未按时足额出资,项目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守约一方有权选择按照本合同第五十四条约定执行。

第十条 各方对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证明,应由项目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项目公司章,出资证明的复印件应提交审批机关备案。项目公司应保留全部出资报告和签发给各方的出资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股权转让

甲、乙、丙方应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确保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任何股东都不得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进行转让。

第十二条 除非根据本章的明确约定或三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应直接或间接地转让、质押、或创设任何第三方权利或另行处分其在项目公司中的所有者权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第五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甲、乙、丙三方应共同遵守以下事项:

(1)甲、乙、丙方应互相协助办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审批手续并保持批准有效。

(2)甲、乙、丙方及各方雇员,对于本项目的资料、商业文件等资料,无论

5 是口头还是书面,无论是商业性或技术性,均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将任何此类文件或资料全部或部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传播。

(3)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成立项目公司并足额出资。

第六章 股东会及董事会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1)股东会是项目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但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壹仟万元以上的资产投资、处置等重要事项需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6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生效。但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提交股东会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由社会资本方委派或推荐四名,政府方出资代表委派或推荐一名,由股东会决定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在社会资本方委派或推荐的四名董事中选举产生。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名或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有效举行,否则无效。

各方有权撤换其指派的董事。所有董事的任命、撤换须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十五(15)个工作日通知另两方及项目公司。

董事将不取得任何收入或其他形式的货币补偿,但董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的董事长和其他任何董事可以同时是项目公司的管理人员或员工,可以作为项目公司管理人员或员工获得相应报酬。

第十七条 会议

(1)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于公司成立日期起30日内举行。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在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后,董事会应在每个日历年度至少举行一次例会。

经公司监事会、三分之一或以上的董事书面请求讨论指定事宜时,董事长应在接到上述请求的三十(30)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也可召集临时会议。

(2)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前至少14天向每一董事发出书面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未向所有董事发出适当通知的董事会会议无效,除非该董事在会议前

7 或之后向董事长递交书面的弃权通知书。

(3)每一方有义务保证其委派的董事会成员本人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参加一切会议。董事会需由三名或以上的董事(或授权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可亲自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4)如某一董事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或履行其作为董事的其他职责,可以出具一份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他董事代其参加会议或履行其他职责。一名董事最多可接受两名董事的委托。

(5)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出席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董事长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表决方式或采取现场出席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参加视频和电话会议的董事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6)董事会应对所有会议所议事项做出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应保留所有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并且使三方或其授权代表可以进行查阅。

第十八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代行职权。董事长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如下职权:

(1)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3)根据董事会决议,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项目公司的对外合同; (4)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十九条 合资一方向另两方承诺其本身及其委派的董事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

(1)行使其具有的与项目公司相关的投票权和控制权,以使本合同和章程的条款及条件充分发挥效力;

(2)支持及执行董事会及其他会议提出的有利于项目公司业务正常进行发展的、有合理根据的所有方案;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第三方不从事阻碍项目公司以正常合理方式开展业务的活动;

(3)友好解决三方因本合同或项目公司的业务、事务而产生的争端,并促进项目公司的业务及利益。

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设立和任命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三名,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甲方出资代表委派一名监事,乙或丙方委派一名监事,由股东会决定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力 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项目公司财务状况。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项目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项目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5)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项目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对应当承担责任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列席董事会议。

(8)项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报酬和费用

监事不领取报酬,但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八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其中设总经理1名,由乙方或丙方提名;设副总经理2名,由乙方或丙方提名;设财务总监1名,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由由乙方或丙方提名。甲方只负责监管,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9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提请董事会批准; (4)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5)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提请董事会批准;

(6)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年度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提请董事会批准。 (7)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在董事会授权和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范围内,总经理可自行行使其酌情权及决定权。超出授权或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外的事项,应向董事会报批。非经董事会决议,总经理本人或项目公司不得擅自为任一方股东签署、出具担保性质或可能影响另一方股东利益的任何书面资料。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项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重大纠纷案件情况(尤其是被诉的纠纷案件)。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与本公司有商业竞争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委派方有义务促使其董事在董事会决议时同意更换失职人员。

第九章 劳动管理、党团组织与工会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由总经理研究制定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10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总经理代表合资公 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甲、乙、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设立党团组织,履行 相应职责。公司中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的贯彻执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 法行使用人权结合。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公司员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设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经费。公 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 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 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四条 会计制度

(1)项目公司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 计制度和项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项目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但也可以采用其他货币作为 辅助记账货币。

(3)财务总监应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制定项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程序,并 提交董事会批准。项目公司应依据三方股东对编制年财务报告的要求提供(年度) 数据及资料。

(4)项目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合资公 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从成立日期起,至当年12 月31 日止。

(5)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在年度终了 30 日内,向三方股东提供。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聘用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审计项目公司账目和

11 财务会计报告,并向项目公司报告。项目公司应该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向三方和各位董事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事项按照项目公司章程之约定执行。

第十一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七条 合资期限届满,三方决议不再继续经营时,董事会应通过清算项目公司的决议,制订项目公司清算程序。

第三十八条 如果项目公司被清算,各方应促使其董事根据以下条款选出清算委员会:

清算后财产按照以下优先次序分配:支付所有清算费用和开支;支付公司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支付公司应缴纳的税收;

第三十九条 合资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 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合资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丙方保存,甲、乙方保存复制件。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应不受本合同届满或提前终止的影响,在依据本章进行的清算结束前仍然有效。

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项目公司解散或任何一方的权益出让给第三方,将不能免除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任何已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亦不能免除于当时应履行的、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包括因违反本合同应对项目公司或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丙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甲、乙、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之时间(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

12 个工作日内)并由甲方、丙方协助乙方办理成立项目公司,如因任何一方之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未能如期成立,进而影响整个项目的正常进展,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四条 甲、乙、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按时缴纳出资,如有一方未能在限定日期完成出资,应向项目公司支付自应出资日至实际出资日期间未付金额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四倍计算。如逾期三个月仍未出资,除累计缴付利息外,守约一方有权选择:按本合同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未出资到位金额的20%。

第四十五条 合同三方在此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在合同签订之日: (1)甲、乙、丙方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拥有参与本合资项目和签署相关协议所必需的全部合法权利;

(2)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上的签字人均具有该方的有效授权,其代表该方签署的本合资合同对该方有法律拘束力。

(3)甲、乙、丙方参与本合资项目的行为需遵守:各自公司章程或内部细则、任何法律、任何政府机构或部门的授权或批准,或各自应受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协议;

(4)甲、乙、丙方均没有正在进行的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能力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或尽各自所知,亦无上述威胁。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六条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爆发;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除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外,如出现违反本合同各方约定之义务,进而影响整个项目的正常进行,均构成违约。守约方可向违约方提出终止本

13 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本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冲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为准。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合同一方发出协商的书面请求后六十(60)天内,该争端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应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共九份,甲、乙、丙方各执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任何条款之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之效力。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发出通知一方签字并盖章后发出,并应于下列时刻视为收到:若通过传真发出,为发出后的一(1)天;若通过快递发送,为快递送达被通知方的时间;若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为送达被通知方的时间。

第五十二条 通知地址 如致甲方:XXX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XXX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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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致乙方:XXX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如致丙方:XXX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书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本协议书签章页)

甲方(盖章):XXX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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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营双方

第2.1条本合同的双方为

中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外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3.1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以中外合资经营方式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3.2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其合法经营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3.3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双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亏损,但合营双方有特殊约定的,遵从特殊约定。

第四章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4.1条 宗旨:本着经济合作和优势互补的原则,采用先进经营模式和科学管理方法,使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4.2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4.3条 经合营公司董事会同意,合营公司可以调整经营范围。

第4.4条 项目概况

甲乙双方成立合营公司,并以合营公司名义共同开发以下项目:

1、项目;

2、项目。

上述项目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切有关本合资合同及上述项目的资料都被视为机密资料。除非甲方或乙方应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否则,双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均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上述任何资料。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5.1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 )。

第5.2条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合营双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甲方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占%;

乙方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占。

双方将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

乙方:(以外币出资,按缴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牌价汇率折算)。

第5.3条出资期限

自合营公司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甲方将全部出资额即人民币万元整(小写:¥),通过电汇或转帐方式汇入合营公司指定帐户,同时乙方将全部出资额即(小写:¥),(或等值外币),通过电汇或转帐方式汇入合营公司指定帐户。

第5.4条追加投资

合营公司若因经营需要,在甲乙双方完成注册资本认缴及甲方负责的土地费用和乙方的投资款全部到位后,须进一步追加投资时,可以以合营公司名义向境内外金融机构融资。若合营公司无法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款项的,则甲乙双方应当按照1:1的比例以股东贷款方式追加投资。

第5.5条股权转让

合营一方转让其于合营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营另一方在取得拟转让一方有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个工作日为该优先权先使的期限,合营另一方如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转让一方可向第三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下得比向合营另一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5.6条保证

甲乙双方应保证所放缴的出资是自有资金。

合营公司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公司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注册资本。

合营公司在经营期间,如须向金融或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应经合营公司董事会同意,由合营双方根据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以合营公司的名义进行融资。

合营公司在经营期间,若因宣传、营销等经营需要,合营公司可用甲方或乙方的商标及品牌作推广之用。

甲乙双方保证任何一方最终持股方保持不变,除非得到对方书面同意。

第六章合营双方责任

第6.1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成立合营公司筹备联络小组,负责合营公司设立等有关事宜,该联络小组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颁发后即终止工作,相关工作转由合营公司负责处理。

第6.2条合营双方责任:

6.2.1 甲方责任

(1)作为合营公司的中方投资者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等手续;

(2)按照双方约定按时缴纳注册资本;

(3)负责项目的动迁、拆迁工作;若上述项目在设计建设工作过程中,合营公司受到第三方的投诉、索赔或诉讼,如因设计、建筑质量、工程工期延期问题而引起的,由合营公司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如拆迁合同引发的投诉、索赔或诉讼,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4)负责办理项目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及落实项目土地拆迁工作,使合营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项目的开发权及以合营公司为权利人的

(5)负责承担项目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土地出让金、收购项目用地上现有房屋的费用,居民补偿费用,旧屋拆除及材料清理费用,但不包括双方约定的回迁面积对应的费用);

(6)派出管理人员,与乙方共同管理合营公司、协调经营业务。

6.2.2 乙方责任:

(1)派出联络人员,配合甲方办理合营公司设立有关事宜;

(2)甲方向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如需乙方协助,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3)按照双方按时缴纳注册资本;

(4)负责在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个月内,向合营公司提供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的投资款;

(5)在以甲乙双方的名义或合营公司名义取得项目土地上使用证一个月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的投资款;

(6)合营公司成立后,双方同意以合营公司名义由乙方另行再垫付人民币万元整(小写:¥)作为项目(二期)的部分拆迁费用,以取得该二期项目的土地开发权,甲方保证乙方作为本项目的唯一合作伙伴,在合营公司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前,甲方以项目的股权作抵押或在乙方同意的前提下提供其他方式的担保,如合营公司最终未能在乙方垫付款项后个月内取得二期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甲方应归还乙方已垫付的全部资金;

(8)协助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国际市场上采购设备和原材料等有关事宜;

(9)派出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管理合营公司、协调业务。

6.2.3监管机制

双方一致同意对乙方根据本合同第5.3条和第6.2.2条第(4)项的规定投入的元人民币的资金(即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和元人民币的投资款)建立监管机制,甲乙双方或合营公司仅可以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后方可运用上述资金中的相应金额,否则均不得擅自运用;

(1)合营公司用于项目除本合同条6.2.1第(5)项以外的日常管理及开发费用,但可运用的金额最多不得超过乙方投资的注册资金总额,即人民币万元整(小¥ )。

(2)以甲乙双方共同名义或合营公司名义取得项目土地使用证后,合营公司可以运用上述元人民币的资金; 本条款提及的监管机制,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营公司除设立基本账户外,另外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2)乙方投入的元资金(即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和元人民币的投资款)先存放于上述监管账户内;

(3)监管账户的私章由乙方保管。

第七章设备、原材料购买、建设施工及物业管理

第7.1条合营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在中国境内购买。经董事会决议确须在国际市场购买的,造型、采购、质量、价格由董事会会议确定。

第7.2条合营公司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原辅材料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必须通过中国商检机构检验,符合规定才能进口。

第7.3条 建设施工

由董事会确定招标方案,除得到董事会同意外,各工程的中标准则是以最低回标价及招标文件确定的相关条件两方面来确定建设施工承包商。合营甲、乙方同意地符合投标单位条件的前提下给予甲、乙方或甲、乙方的关联公司都有权行使优先承包权时,双方应当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 该项目聘用之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测量单位、销售代理单位、公关宣传单位(包括工作内容、开支及报酬等),应经董事会认定并通过。

第7.4条物业管理

甲乙双方同意给予甲乙双方各占50%权益的合资物业管理公司,就承接________项目物业管理工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第八章 董事会

第8.1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

委派名,董事会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名由乙方委派。董事和正、副董事长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甲、乙双方如更换董事,应于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合营公司,其继任者的任期为前任者未任完的日期。 第8.2条董事会的职责及召开

(1)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2)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副董事长代理,或副董事长不能代理的,董事长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理。

(3)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4)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方能生效。

(5)或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委托其中一名董事代为出席,该被委托董事拥有代为投标及表决的权利,且具有与未出席董事亲自投票及表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6)对于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才可做出决议: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3、合营公司的中止、解散、延长;

4、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

5、合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7)经所有董事共同签署做成的书面决议与召开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9.1条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下设若干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裁人(由甲方推荐),副总裁人(由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总裁和副总裁由董事会聘请。总裁的具体权限由董事会决定。

第9.2条 总裁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合营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务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共同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合营公司重要事务的范围由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应报董事会同意后决定。

第9.3条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其任、免由总裁提请董事会通过,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裁和副总裁交办的事项,并按分管的工作范围对总裁和副总裁负责。

第十章劳动管理、工会组成

第10.1条 合营公司员工工资标准、奖励及福利待遇,参照当地同性质、同行业水平执行。有关招聘、辞退、劳动保护、保险、劳动纪律等,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甲已双方推荐的总裁和副总裁及高级技术、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10.2条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一章税务、财务及利润分配

第11.1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11.2条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部。外籍员工依法纳税后,其合法收入可汇往国外。

第11.3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11.4条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开支单据须经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共同签署方为有效。重大开支的限额由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收付作证使用税务部门制定的发票、海外和港澳地区的发票,必须有中国口岸报关单据或中国海关税单方为有效。

第11.5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有会计师审查、稽核。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度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11.6条利润分配

项目的实现销售,并保证项目所需要资金的前提下,按如下顺序分配: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先行收取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2、双方一致同意乙方预先收取项目利润的%作为项目管理费。

3、合营公司利润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后所得的净利润,双方再按各自在项目中的股权比例分配。

乙方取得的利润及项目管理费之和为该项目利润的%,在项目最终决算后,多退少补。

项目在实现销售,并保证项目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在扣除所得税、储备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后所得的净利润,双方再按各%的比例分配。

第11.7条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11.8条乙方从合营公司分得的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由合营公司通过银行汇给外方指定银行的外方帐户。

第十二章合营期限、解散、清算

第12.1条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年,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12.2条合营期限届满前个月内,经双方协商可申请延长合同期限,由合营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12.3条若未按本合同条12.2条款延长合营期限,则本合同应于合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但是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合营双方商议并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做出合营公司解散的决定,提前解除本合同:

(1)合营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合营公司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第12.4条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他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在合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除本合同,合营公司解散。

(1)合营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转让其在合营公司股权份额,并在合营他方发出书面之日起个月内仍未能予以纠正的;

(2)合营一方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事由发生时。

第12.5条合营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则合营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合营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由全合营双方按其于合营公司所拥有实际股权分配,但若在清算时,甲方已经按本合同11.6条的规定先行收

取项目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则合营双方应当对相应项目的剩余资产按1:1的比例进行分配,但本合同14.3条的规定除外。合营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事项按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和执行。合营公司解散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三章保险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的保险公司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第14.1条合营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5.2、5.3条规定依期提交出资时,从逾期之是算起,每逾期一日,违约一方应缴付其当期出资额的万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他方,除累计缴付应交的违约金外,守约他方有权按本合同第14.2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14.2条合营任何一方未按合营合同第6.2条的规定如期缴付或缴清其出资款及完成相应土地合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个月内缴付或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项目,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未缴清当期出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双方共同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14.3条或甲方未能完成本合同第6.2.1条第(4)项的约定,则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解散合营公司,同时乙方有权收回全部注册资本、投资款以及合营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如有),但须扣除乙方按照其在合营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应当承担的合营公司除土地使用权相关费用以外的运营成本。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合同的任何一方如遭遇地震、台风、洪水、水灾或者战争等其他不可预测事件等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发事方应立即以传真、电邮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随后的15天内向对方提供事件的详情,并由合法机关签发有效证明文件,以解释无法执行合同的理由,双方再根据事件对合同影响的性质,经过协商最后确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合营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合营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的裁决等有关事宜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十八章合同生效有其他

第18.1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18.2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即为具有法律效力文件。合营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

第18.3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营双方协商可以修改补充,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经修改补充后的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

第18.4条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8.5条合营双方发出通知的方法,如用电邮、电传和传真通知时,凡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第2.1条所列合营双方的地上即为合营双方的收件地址,或合营一方向合营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的地址为收件地址。

第18.6条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有效文本,正本肆份,合营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另贰份由合营公司保存,副本若干份,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18.7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日由合营双方的法案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___签署。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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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案件字号】 (2005)民一终字第57号 【审结日期】 2005.09.20

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搬迁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民一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胜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家维,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樯,重庆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志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樯,重庆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志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樯,重庆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台华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光集团)、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晨光百货)、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光酒店)房屋搬迁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 3月24日作出(2003)年度渝高法民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台华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台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家维及被上诉人晨光集团、晨光百货、晨光酒店的委托代理人白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9月20日,重庆上桥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上桥公司)、重庆市沙坪坝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与台商鲍扬波签订《合资经营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营合同》),约定由上桥公司出资82万美元等值的人民币,占40%股份;物资公司出资20.5万美元等值的人民币,占10%股份;鲍扬波出资102.5万美元,占50%股份,共同兴办台华公司。合营期限10年,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董事会由三人组成,上桥公司、物资公司和鲍扬波三个股东各委派一名,董事长由鲍扬波委派,董事和董事长的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营合同》签订后,由鲍扬波任台华公司董事长。同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台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台华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后,物资公司将其拥有台华公司的10%股份转让给上桥公司。1994年3月30日,鲍扬波与吴胜刚 (台湾人)签订《股份转让合约书》,鲍扬波将其持有的台华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吴胜刚,吴胜刚全权委托鲍扬波代为处理台华公司的一切事宜。1994年4月1日,台华公司董事会决定由吴胜刚担任董事长,同年6月14日,台华公司报

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变更该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为吴胜刚。1996年 7月23日,吴胜刚的全权代理人鲍扬波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实业)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约定吴胜刚将持有的台华公司50%的股份以131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晨光实业。晨光实业分别于同年7月24日、8月1日,付款800万元、410万元给鲍扬波。同年7月24日,上桥公司也与晨光实业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台华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晨光实业。

1996年7月24日,吴胜刚的全权代理人鲍扬波与上桥公司将台华公司开发的富豪商业广场现有整栋商业裙楼依现状移交晨光实业,同时移交的还有台华公司印章。之后,晨光实业于1996年12月变更为晨光集团,并将富豪商业广场更名为晨光大厦,然后开始对其投资,增加设施、设备和装饰、装修。1998年12月2日,晨光集团以台华公司名义申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商场,建筑面积 15 654.741d。晨光实业受让台华公司后未变更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7年,吴胜刚以原晨光实业(现晨光集团)未付股份转让金尾款100万元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股份转让无效,由吴胜刚回到台华公司继续担任董事长。市一中院于1999年5月14日作出(1997)渝一中经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认定吴胜刚不是台华公司50%股份的合法所有人,不具备向晨光实业(现晨光集团)转让股份的主体资格,也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股份转让生效的要式法律行为,故双方股份转让无效,并认定导致转让无效的主要责任由吴胜刚承担。遂判决吴胜刚与晨光实业(现晨光集团)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无效,驳回吴胜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1999年底,鲍扬波依《合营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01年4月25日作出(2001)深国仲结字第31号裁决:物资公司与上桥公司之间、上桥公司与晨光实业(现晨光集团)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责令晨光集团立即退出台华公司,归还台华公司经营管理权;台华公司董事长应按《合营合同》的约定由鲍扬波委派。因晨光集团未履行该仲裁裁决,2001年5月22日,鲍扬波向市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6月4日,晨光集团向市一中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该院经审查作出(2001)渝一中民他执字第2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2001)深国仲结字第31号裁决第

2、

3、

5、7项不予执行。

2001年7月19日,晨光集团以吴胜刚为被告向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胜刚返还已收取1210万元股份转让款及资金占用损失。2002年9月10日,市一中院作出(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支持了晨光集团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但因吴胜刚为台湾人无法执行。

2001年,晨光集团向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桥公司返还股份转让款 1700万元。胜诉后,晨光集团申请市一中院执行,因上桥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在市一中院的主持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上桥公司用其持有的台华公司 50%的股份抵偿股份转让款。上桥公司并书面委托晨光集团行使其在台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利,并有权以股东全权代表身份参与台华公司的决策。

2001年7月,晨光集团向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台华公司返还投资款 31 720045.53元。同年9月10日,市一中院以缺席审理方式,作出(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判令台华公司返还投资款31 720045.53元。2001年9月 10日,晨光集团向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台华公司给付投入的资金利息 13 993 887.40元。同年12月7日,市一中院亦以缺席审理方式,作出(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判令台华公司给付晨光集团投资款利息13 993 887.40元。上述两份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时,鲍扬波方知该两宗诉讼,并向市一中院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申诉。市检察院受理后,提出(2002)渝检民抗字11号和12号民事抗诉,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由市

一中院再审。再审中,市一中院委托审计部门对晨光集团于 1996年7月24日接收台华公司后,投入台华公司的资金(含代偿债务)进行审计,并委托重庆汇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汇通评估公司)对晨光集团于 1996年7月24日接收台华公司后,投入台华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晨光集团向汇通评估公司提供的账册等评估资料含托管中心、晨光集团、晨光百货、晨光酒店的相关资料。经评估,结论为:晨光公司于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4月3日投入晨光大厦的设备设施的评估值为7 044 128.56元,装饰装修评估值为2417 166.06元,评估总值为9461 294.62元。

2003年12月18日,市一中院作出 (2002)渝一中民再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判令台华公司返还晨光集团投资款孳息12 750 782元,返还晨光集团代偿欠款 65万元的孳息(该款从1998年9月10日起至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同日,市一中院作出(2002)渝一中民再初字386号民事判决,判令台华公司返还晨光集团投资款10 210 864.39元,赔偿晨光集团对晨光大厦的添附物损失 8 515 165.10元。上述两案均是吴胜刚以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委托代理人董家维以台华公司的名义参加的诉讼。两案判决后,台华公司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一审法院同时查明:2001年2月5日,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在《重庆晚报》上发布《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及换发营业执照、注册证公告》,要求在渝“三资”企业在同年4月30日前年检,逾期不参加年检将依法处理。同年5月15日,鲍扬波向市工商局提出变更董事长登记申请书,市工商局认为鲍扬波不是适格申请人,未予处理。同年6月8日,市工商局在《重庆商报》上发布《关于 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补办年检公告》,台华公司仍未申报年检。同年8月30日,市工商局在《重庆商报》上发布《关于吊销不依法参加2000年度企业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台华公司未参加听证。同年12月18日,市工商局作出重工商外处字(2001)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台华公司未依法年检为由,决定吊销其法人营业执照。吴胜刚委托代理人董家维以台华公司名义不服该决定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重庆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审理认为:台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吴胜刚,尽管台华公司原投资方鲍扬波与晨光集团之间的纠纷已经仲裁裁决,吴胜刚与晨光集团的纠纷也经法院判决,但工商登记仍为吴胜刚,吴胜刚仍为目前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在市工商局发布公告后,吴胜刚及台华公司均未向其提出年检的申请或意见,仅由鲍扬波提出变更董事长登记申请,但鲍扬波不是法定的申请人,在无董事会意见及法定代表人意见的情况下,市工商局无法作出变更董事长登记的决定,台华公司不能以内部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年检。遂作出渝府复(2002)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重工商外处字 (2001)313号处罚决定。台华公司在收到该决定书后的法定期间内未向法院起诉,该决定书生效。

再查明:晨光实业是1995年10月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投资公司出资800万元,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出资 400万元组建成立的。1996年10月,晨光实业出资300万元、重庆市沙坪坝投资公司出资200万元成立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11月25日,晨光实业出资200万元(固定资产),晨光百货出资 100万元,成立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12月,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投资公司出资800万元,台华公司出资450万元,重庆华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出资 300万元,晨光百货出资300万元,南充金诚有限公司出资150万元,组建了晨光集团,其注册资金2000万元。1997年1月3日,台华公司与晨光酒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晨光大厦建筑面积11 000㎡的经营用房无偿租赁给晨光酒店使用二十年,即1997年1月起至2017年1月止。由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投资公司属于金融“三乱”机构,1999年4月至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区投资公司托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对重庆市沙坪坝区投资公司开办的晨光集团、晨光百货、台华公司、重庆渝东塑料厂等在内的所有企业的资产进行托管。

本案诉讼的启动是吴胜刚以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委托代理人董家维进行的,本案诉状无台华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是董家维代签。

台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晨光集团、晨光百货、晨光酒店立即从台华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高新区渝洲路1号的晨光大厦房屋搬迁、腾空返还台华公司;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晨光集团、晨光百货、晨光酒店负担。

晨光集团答辩认为,台华公司的起诉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且起诉的主体不适格,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晨光百货、晨光酒店答辩认为,其不存在占用台华公司房屋之事实,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更不应承担所谓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台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有:1.吴胜刚能否代表台华公司行使诉权;2.台华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

1.吴胜刚不能代表台华公司行使诉权。理由如下:(1997)渝一中经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认定吴胜刚不是台华公司股东,并驳回了吴胜刚要求回到台华公司担任董事长的请求。1999年底,鲍扬波以吴胜刚被1055号生效判决确认不是台华公司的合法股东为由,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为台华公司的董事长。仲裁裁决:台华公司的董事长应按《合营合同》的约定由鲍扬波委派,鲍扬波收到裁决书后亦没有履行委派职责。按1992年9月20日上桥公司、物资公司及鲍扬波三方签订的《合营合同》约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由三人组成,上桥公司、物资公司及鲍扬波三个股东各委派一人,董事长由鲍扬波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吴胜刚从1994年4月1日起担任台华公司董事长到1997年4月2日任期已满,因此,台华公司从1997年4月2日起董事长的位置是空缺的。吴胜刚既不是台华公司股东,亦不是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担任台华公司董事长的期限已满。按照《合营合同》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是董事长就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现工商登记台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吴胜刚,但就其实质吴胜刚已不是台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吴胜刚不能代表台华公司行使诉权。

2.台华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理由如下:1995年10月,晨光实业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投资公司出资开办,1996年7月,晨光实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台华公司 100%的股权。重庆市沙坪坝区投资公司属于金融“三乱”机构,1999年4月,晨光实业与台华公司同时被纳入清理、整顿范围,台华公司已无法继续经营,且吴胜刚以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代理人董家维以台华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时,台华公司的合营期限已满。对于台华公司来说法定的和约定的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和《合营合同》的约定,成立清算委员会,清偿债权、债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台华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50元,由台华公司负担。

台华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决支持其一审的起诉请求,或者指令异地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其理由主要为:台华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因公司对外没有债务,故公司股东没有、暂时也不愿组织清算组进行公司的清算,且均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认可相关的诉讼行为。台华公司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吴胜刚可以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代表台华公司进行诉讼。根据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吊销是引起注销的事由之一,但不等于注销,台华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未消灭,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清理债权债务。从工商登记看,台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吴胜刚,吴胜刚仍可以履行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吴胜刚代表台华公司进行诉讼,没有也不会侵害台华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此外,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中,公司解散的情形不包括公司被吊

销营业执照。吴胜刚特别委托代理人代表台华公司进行诉讼是真实合法的。在没有公司印章的情况下,吴胜刚只能以签字方式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相关的委托手续已经“公证”、“认证”。因此,台华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应当作出实体判决。

晨光集团、晨光百货及晨光酒店答辩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二审查明:董家维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系吴胜刚本人亲自签字认可,其诉讼授权为特别授权。本案一审的起诉状及二审的上诉状为董家维书写,其中吴胜刚的签字为董家维代签。本院在二审庭审期间就此问题如何处理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晨光集团、晨光百货及晨光酒店表示不再对台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委托授权的真实性问题持有异议。另,双方当事人均在二审期间当庭认可台华公司的公章现由晨光集团持有的事实。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台华公司是否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吴胜刚是否有权代表台华公司行使诉讼权利。

(一)台华公司是否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台华公司系于1992年10月 22日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当时台华公司的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为鲍扬波。后台华公司于1994年6月14日将董事长变更为吴胜刚至今。2001年12月18日,市工商局以台华公司未依法进行年检为由,吊销台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并未注销台华公司。台华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其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已经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尽管按照《合营合同》的约定,台华公司的合营期限已满,但只要其未被注销就不能否定其仍具有法人资格。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至其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故台华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台华公司没有成立清算组织,不应成为限制其参与民事诉讼的理由。一审裁定认为台华公司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用法律错误。

(二)吴胜刚是否有权代表台华公司行使诉讼权利。按照台华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吴胜刚至今仍然是台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台华公司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情况下,吴胜刚可以行使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即使按照仲裁裁决的内容,鲍扬波也没有按照《合营合同》另行委派法定代表人。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台华公司公章被晨光集团持有的情况下,只要吴胜刚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台华公司名义行使诉权的意思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吴胜刚即可以台华公司的名义行使诉权。因此,一审裁定认为吴胜刚不能代表台华公司提起诉讼的理由是错误的。此外,吴胜刚虽然没有直接参加诉讼,但其已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其行使诉讼权利,且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已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故本案亦不存在台华公司起诉的障碍。

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台华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度渝高法民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韩 玫

代理审判员 贾劲松

代理审判员 辛正郁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冬颖

推荐第4篇:合资公司协议

关于合资成立*****公司的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乙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丙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甲方以国资公司背景为依托,具有丰厚的技术资源、人才资源等优势。乙方是****企业,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与市场开发能力以及很强的资金实力。丙方掌握了*****技术,该技术在国际(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技术成熟,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甲乙丙三方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调研,一致同意使***技术产业化,合资成立*****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为此,协议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 公司性质和经营范围

1、合资公司的性质为:

2、公司注册地点在:

公司住所:

3、合资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对资本、技术、管理、营销资源优化组合,提高市场竞争力,使投资各方获取满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二、注册资本及认缴

1、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2、甲乙丙方出资形式及金额如下:

(1)甲方以货币资金***万元投入,在合资公司中占**%的股权。(或*****技术评估作价**万元投入公司,占合资公司**%的股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奖励给丙方**%)

(2)乙方以货币资金***万元投入公司,在合资公司中占**%的股权。

(3)丙方以货币资金**万元投入,在合资公司中占**股权。

(或丙方以乙方奖励的股权在合资公司中占**的股权)

3、在本协议签定后15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完成出资,并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无形资产出资要立项、评估、确认)。

4、待公司成立后,公司向出资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三、声明、承诺及保证条款

一、声明、承诺及保证条款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

3、各方代表要严守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或单位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不得再将与公司相关的技术项目转让与透露给他方。

4、保证出资及时足额到位,并积极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等事项。

5、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6、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7、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9、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甲乙丙特定的权力和义务

甲乙丙各方承诺,在甲方意欲将相关产业进行整合发展时,一定给予配合和支持。

四、股权的转让

1、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同意。

2、股东向股东方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该股权。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之间相互转让所持有的股权,须经董事会同意。

五、禁止行为

1、禁止任何股东以个人或公司名义进行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其活动获得利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按有关法律赔偿。

2、禁止各股东经营和参与同公司竞争的业务。

3、禁止以技术入股的股东再将其所投技术投入第三方。

4、禁止技术股东方私自或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开展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5、禁止技术股东方以其拥有的技术秘密和技术优势对公司进行要挟。

6、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严重者经董事会讨论按有关法律法规可减少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以弥补其他股东的损失。

六、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将涉及的所有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合同规范,并于签定关联交易的合同前将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取得公司董事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后方能签定相关合同。董事会在讨论关联交易时,关联方须回避。

七、董 事 会

1、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甲公司推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推荐**名董事候选人, **公司推荐**名董事候选人。

2、公司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委派,副董事长由**公司和**公司各派一名

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8)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0)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1)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2)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5、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6、董事会应当确定总经理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八、监 事 会

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丙方推荐*名,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方推荐。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由*方推荐。)

2、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的财务;

(2)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 机关报告;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 列席董事会会议;

(6)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经营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由**公司委派,副总经理由***公司、***公司各派一人,甲方委派财务总监一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2、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4、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十、税务、财务、审计、劳动管理

1、公司按照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2、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财务制度。

4、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内,每月终结十天内编制月度财务报表,并将该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各股东方及各董事。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终结后三十天内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各方股东及各董事。年度财务报表需经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审计并证明是真实、正确无误的。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财务部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5、各股东方有权随时在公司每个财务年度终结后三个月内派会计事物所审查公司的经营账目及记录。所需费用由各股东方自己负责。

6、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订方案,由公司集体或分别的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一、违约责任

1、资金提供方:任何一股东方未按合同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1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付应缴出资额的5 %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缴出资额的15 %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技术提供方:在合同存续期内,如果任何一方发现技术提供方有违本合同的行为时,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违约方以其所持股本的15%作为违约金赔偿守约方。

3、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过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三、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有关法律解决,各股东方均可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四、其他

1、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在本公司增资扩股时,如果甲方股权低于25%时,不能继续使用“中科大”冠名。国家对企业冠高校名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如果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连续连年亏损或三年没有按最低额分红,则注销本公司。

3、协议自各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份供办理有关手续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日 年

推荐第5篇:合资公司管理模式

合资公司管理模式

一、从管理方式划分

1.共同管理型,双方都通过向合资企业委派管理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从董事名额的分配,到董事长总经理的选聘,乃至一般工作人员的构成均体现“对等原则”

2.单方管理型,除董事人员外,企业全部管理人员由一方单位选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完全由其选派的人员负责。显而易见,人事关系相对共同管理型企业要简单,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双方间的矛盾已不存在。

3.复合管理型即一方为主管理企业,而另一方选派1~2名代表参加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以达到监督并反馈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情况的目的。

二、各种模式的优缺点

1、共同管理,会使企业始终处于合资双方的经营理念管理方式、行为准则的冲突之中,致使效率低下、对市场反应迟钝、员工关系紧张、经营管理不善。一方面,经过较长时间的磨合,双方分别强加于合资企业的理念、方式、准则均趋于统一,会出现一种近似于折中的模式为双方所接受;另一方面,双方共管这一体制所固有的弊端仍未根除,难以与快节奏、高效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企业相匹敌,它将严重地制约着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增长。这种体制责任不清、权力不明。双方负责,常是双方不负责,而且单方也无法负责双方都有权力,且权力相等,既有赞成权,也有否决权,离开任何一方的赞同,另一方则权力无效。这种极强的制约机制不仅限制了对方权力的发挥,而且束缚自身运用权力发展企业的能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企业的进步,双方共同管理的合资企业相对于国内其他企业的领先优势将逐渐缩小,甚至丧失优势。

2、单方管理模式,此种模式多是合资双方中一方为非合资公司业务相关企业,该企业不通晓也无能力参与对合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同时,合资双方关系良好,相互信任,尤其是放弃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权的一方,确信自己的利益会受到对方的尊重,并且对方的经营管理能给双方投资者带来较好利益。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减少了内部管理上的摩擦,没有了干扰,政令畅通,反应迅速,决策及时,效率提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可更多地借助经营管理方投资公司的经验体制、力量、影响。缺陷是吸收了非管理方的资金,但没有或很少吸收借鉴他们的经营管理理念和经验。此种类型企业在经营管理上责、权、利分明,成功率较高,利益是投资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责任产生压力和经营管理的动力,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一方要对另一方获取利益负责,故此,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一方将刻意经营,创造良好业绩。

3、复合管理模式,这是一种介乎上述两种管理模式间的一种管理模式,双方派人员共同管理企业,不仅存在前述弊端,而且还需要合资双方均派出相当数量的管理人员,这不仅造成人力浪费,而且向另一方派员工作,还会有相当的额外支出。但完全交由一方管理,则条件不具备,时机又不成熟。故此在以合资企业一方派员管理的基础上,另一方选派少量人员到关键岗位任副职,以起到监督企业经营、向其母公司反馈汇报情况、协调双方日常业务活动的作用。此种模式较之双方共同管理型无疑是一进步。企业经营的责任权力也是明确的。由于经营方在企业任总经理等正职,负责企业经营责任,而另一方派入人员在企业中仅担任副职且主要负监督责任,故不能也无法与经营方人员抗衡。企业双方人员之间在职责上不存在根本对立的矛盾基砒,因此双方人员一般关系较融洽,工作较协调。但是这类企业现状调查表明,由于防范心理等诸多因素作用,派驻人员多不能真正介入企业的实际工作,即使是任企业高级副职,也无法了解到企业的全部内情。故此,派入人员要想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履行其职责,还得自寻道路。

通过对以上三种管理模式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单方管理型优于共同管理型;若双方投资者不能就单方管理达成一致时,可采用复合管理模式来管理合资企业。

三、各模式的董事会与管理人员的架构

1、共同管理模式

(1)合资双方母公司按投资比例委派代表组成合资企业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双方母公司通过自己委派的董事影响和控制董事会,使董事会作出符合本公司利益目标的决策。

(2)合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名义上由董事会任命或聘任,实际上这些高级管理人员都是由双方母公司在协商的基础上委派的。如一方母公司委派了总经理,则另一方母公司委派副总经理。总经理一方面在董事会领导下,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向董事会负责;另一方面仍与自己的母公司保持联系,向它汇报工作,向它负责。当自己母公司的目标与合资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发生矛盾时,总经理更多的是偏向执行自己母公司的管理意图。因为总经理的去留问题与其说由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决定,还不如说更多的是由委派方的母公司所决定。

(3)合资企业的部门经理也是由双方母公司委派。部门经理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但同时又与自己母公司有关部门保持一定的关系,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贯彻自己母公司的管理意图。

2、单方管理模式

(1)合资各方母公司按投资比例委派代表组成合资企业董事会。董事会名义上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合资企业,但是,实际上合资企业的行政决策权都集中在负责经营管理的一方母公司。

(2)合资企业的总经理由负责经营管理的一方母公司委派。总经理名义上是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但实际上是在自己母公司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母公司负责。

(3)部门经理也由负责经营管理的一方母公司委派,他们直接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同时又和母公司的有关部门保持一定关系。他们的去留问题,总经理虽也有权决定,但更多的是由母公司决定。

(4)负责经营管理的一方母公司对合资企业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通过总经理和部门经理贯彻到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去。可见,一方母公司领导合营企业像是母公司领导自己的子公司,而合资的另一方母公司只是按投资比例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

3、复合型管理模式

(1)合资双方母公司按投资比例委派代表组成合资企业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双方母公司通过自己委派的董事影响和控制董事会,使董事会作出符合本公司利益目标的决策。

(2)由主要经营管理方母公司派遣总经理等相关人员管理日常工作,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向董事会负责。另一方母公司派遣人员担任副总经理等关键部门副职,以起到监督企业经营、向其母公司反馈汇报情况、协调双方日常业务活动的作用。

推荐第6篇:合资公司合同范本

合资公司可能只为一个专案或计划而成立,也可能像索尼爱立信这样以合资企业的形式持续合作经营。合资公司与策略联盟不同,策略联盟与公司股权无关,在形式上也较不严谨。以下是合资公司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合资公司合同范本

1甲方:________县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等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各方合作,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合资成立有限公司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作为发起人,共同筹资设立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拟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双方各代表己方股东出资50万元,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乙方以实物出资,各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甲乙双方负责各自所代表股东按照约定金额和时间出资到位。甲方负责1月内按照建厂进度50万元资金全部到位;乙方负责公司设立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关手续的办理。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之日起30日内,股东实物出资须将实物交付公司;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应在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

四、公司投入运营及运营过程中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负责筹集,作为公司对外负债。

五、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六、执行董事由乙方指定人员马__________担任,并兼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指定人员担任。监事由甲方指定人员担任。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七、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甲乙双方共同拟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股东会通过后全体股东签署,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九、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资料或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制度,按月或者按照股东的要求公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各种经营资料。

十、甲乙双方保证各方所指派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监督所指派人员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十一、公司管理机构、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的组成、职权和报酬等内容,公司的税收、财务制度、清算等制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十二、公司员工奖惩、财务核算、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由总经理负责制订,报经股东会审核后实施。

十三、公司利润在按照规定进行各项提取后,按照股东出资金额比例进行分配。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股东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按照补充协议执行。

十五、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合资公司合同范本

2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以中国______________为技术依托,具有丰厚的技术资源、人才资源等优势。

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与市场开发能力以及很强的资金实力。

丙方掌握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技术,该技术在国际(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技术成熟,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甲乙丙三方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调研,一致同意使____________技术产业化,合资成立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为此,协议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公司性质和经营范围

1.合资公司的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

2.公司注册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3.合资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对资本、技术、管理、营销资源优化组合,提高市场竞争力,使投资各方获取满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资本及认缴

1.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2.甲乙丙方出资形式及金额如下:

(1)甲方以货币资金__________万元投入,在合资公司中占_______%的股权。(或__________技术评估作价______万元投入公司,占合资公司_______%的股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奖励给丙方________%)

(2)乙方以货币资金__________万元投入,在合资公司中占________%的股权。

(3)丙方以货币资金__________万元投入,在合资公司中占________%股权。

(或丙方以乙方奖励的股权在合资公司中占__________的股权)

3.在本协议签定后15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完成出资,并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无形资产出资要立项、评估、确认)。

4.待公司成立后,公司向出资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三、声明、承诺及保证条款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

3.各方代表要严守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或单位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不得再将与公司相关的技术项目转让与透露给他方。

4.保证出资及时足额到位,并积极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等事项。

5.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6.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7.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9.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甲乙丙各方承诺,在甲方意欲将相关产业进行整合发展时,一定给予配合和支持。

四、股权的转让

1.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同意。

2.股东向股东方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该股权。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之间相互转让所持有的股权,须经董事会同意。

五、禁止行为

1.禁止任何股东以个人或公司名义进行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其活动获得利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按有关法律赔偿。

2.禁止各股东经营和参与同公司竞争的业务。

3.禁止以技术入股的股东再将其所投技术投入第三方。

4.禁止技术股东方私自或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开展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5.禁止技术股东方以其拥有的技术秘密和技术优势对公司进行要挟。

6.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严重者经董事会讨论按有关法律法规可减少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以弥补其他股东的损失。

六、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将涉及的所有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合同规范,并于签定关联交易的合同前将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取得公司董事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后方能签定相关合同。董事会在讨论关联交易时,关联方须回避。

七、董事会

1.公司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科大总公司推荐______名董事候选人,__________公司推荐______名董事候选人, __________公司推荐_______名董事候选人。

2.公司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人。董事长由__________委派,副董事长由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公司各派一名

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8)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0)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1)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2)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5.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6.董事会应当确定总经理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八、监事会

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__名监事组成,甲方推荐_______名,乙方推荐_______名,丙方推荐_______名,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_____方推荐。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_______名,由_______方推荐。)

2.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经营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__人,总经理由________公司委派,副总经理由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公司各派一人,甲方委派财务总监一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2.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4.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十、税务、财务、审计、劳动管理

1.公司按照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2.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财务制度。

4.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内,每月终结十天内编制月度财务报表,并将该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各股东方及各董事。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终结后三十天内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各方股东及各董事。年度财务报表需经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审计并证明是真实、正确无误的。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财务部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5.各股东方有权随时在公司每个财务年度终结后三个月内派会计事物所审查公司的经营账目及记录。所需费用由各股东方自己负责。

6.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订方案,由公司集体或分别的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违约责任

1.资金提供方:任何一股东方未按合同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1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付应缴出资额的5%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缴出资额的15%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技术提供方:在合同存续期内,如果任何一方发现技术提供方有违本合同的行为时,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违约方以其所持股本的15%作为违约金赔偿守约方。

3.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过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十二、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十三、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有关法律解决,各股东方均可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十四、其他

1.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在本公司增资扩股时,如果甲方股权低于25%时,不能继续使用“中科大”冠名。国家对企业冠高校名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如果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连续连年亏损或三年没有按最低额分红,则注销本公司。

3.协议自各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_________份供办理有关手续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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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深圳……有限公司

合同

第一章 总则

中国深圳……公司和……公司与……国(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订立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公司,在中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为:……。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国,电话:……,传真:……,E-Mail:……。 乙方:……公司,在……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为:……。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电话:……,传真:……,E-Mail:……。

(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境外合营方是自然人,要写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和常住住所、电话等)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 以上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深圳市设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合资经营企业名称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营企业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合营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企业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 合营企业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合营企业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必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注:或各方商定的其它币种)……万元。

第十条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或各方商定的其它币种)……万元。其中:

甲方出资……万元,占……%; 乙方出资……万元,占……%; 丙方出资……。

(注:如果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存在差额,应说明境内、境外筹措的途径及数额。)

(注:

1、若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约定为人民币,则在境外投资者以等值的外币出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2、若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约定为外币,而境内投资以人民币投资的,必须注明:境内投资者以等值的人民币出资,人民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套折成约定的外币。)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 现金万元 机械设备万元 厂房万元 土地使用权万元 工业产权万元 …… 乙方: 现金万元

机械设备万元(以中国商检机构检验、核价为准,不足部分以外币现金补足。) 工业产权万元 ……

(注:

1、合营各方均可用现金、机械设备、厂房、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物资作价出资。

2、以无形资产作部分出资股本的,其比例不是超过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同时还应有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股本。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35%,如合营各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内容和数额如下:……

„注:不分期而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全部缴齐出资的期限为: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为一年内;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为一年半内;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为二年内;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为三年内;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非合营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以上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合营各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办理申请设立合资公司、登记注册等事宜;

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或租用厂房及建筑设施的手续; 组织合营企业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按第五章规定认缴出资;

协助办理合营企业生产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

协助合营企业在国内外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营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生产经营条件;

协助合营企业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合营企业办理有关暂住证、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按第五章规定认缴出资,并负责将乙方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合营企业目的地;

协助合营企业在国际市场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

协助合营企业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提供试生产所需的技术人员; 负责培训合营企业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1.若有丙、丁……方,也应明确规定其应尽的责任; 2.上述的责任条款多余的应删去,不够的应补充;

3.若合营任何一方有技术转让给合营企业的,则转让方与承让方应须按照技术转让有关规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第七章 设备购买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从国外进口设备,应由合营各共同选购,如委托其中一方代购的,代购方应事先将设备的型号、品质、产地、数量、价格等告知其他股东,并取得书面认可,方可代购。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从国外市场购买的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配套件、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提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

第八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的产品按以下方式销售:……

第二十一条 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及售后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产品使用商标为……(注:或合营企业产品使用的商标由董事会确定),并向国内外商标主管部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合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多数董事(注:或过半数的董事)通过。(注:应选定一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经到会董事签名确认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合营企业应在法定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年。经董事会聘请,董事会成员可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经董事会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十一章劳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深圳市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合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合营企业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设主任一人,由……方推荐,副主任……人,由……方推荐,并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 筹建处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施工合同,组织设备、材料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总进度和用款计划,掌握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管理办法,负责施工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等的保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合营各方协商指派……名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营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注:若不需要基建或筹备时间不长、可删略此章。)

第十三章 税务、财务、审计、统计和环保

第四十条 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四十一条 合营企业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 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营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合营企业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对合营企业帐簿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 合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十四章 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境外合营方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四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第十五章 合营期限

第五十条 合营企业的期限为……年,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营一方提议,合营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六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险

第五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董事决定。

第十八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重大修改,合营企业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调整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合营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合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第五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营企业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营合同。 第五十五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项出资进行清理。

第五十七条 因未如期履行缴足出资义务而构成违约的,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注册资本的……%违约金给履约方,如逾期六个月仍未履行,除累计缴付注册资本的……%违约金外,履约方有权申报终止合营企业,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十八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九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一条 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调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机构仲裁。

第六十二条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三章 文字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注:也可以用中文和合营各方商定的另一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注:若只用中文书写,则本章可省略)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四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文件,包括:合资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上附属文件如果与本合同相矛盾时,以本合同为准。(注:没有的附件可删除)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合营各方如用电报、电传发送通知,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若地址有更改,须及时书面通知合营各方。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营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签署。

(注:如果各方均由法定代表签字,则“(或授权代表)”要删掉。否则,以下各签字人的身份要分别区分列明。)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推荐第8篇:公司合资合同范本

公司合资合同

本合同系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官方网站下载的合资合同格式化文本制订,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提示需要删除或允许修改的文字和条款外,其余文字和条款未作任何改动。

合资方:

甲方: 乙方: (投资方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合资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各方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投资各方

第一条 订立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等;个人投资者包括姓名、国籍、住所等)

乙方:(同上) (…)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 。

第三条 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 区 路 。 第四条 公司是中国企业法人,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合营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公司经营范围

1 第六条 经营范围: 。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

其中:甲方以 出资 ,占注册资本 %; 乙方以 出资 ,占注册资本 %; (…)

第十条 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 (不低于20%),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投资方出资无先决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资金筹措;

2 2.为公司设立和筹建向中国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协助公司招聘和培训员工; (…)

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资金筹措; 2.协助公司招聘和培训员工; (…)

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3-13人)。其中 方委派 名, 方委派 名,(…)(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由 方委派。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3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不少于3人),包括 名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比例为1/3以上)。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4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或第八章 监事)

5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1-2人),由股东共同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共同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6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十一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年限为 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7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公司经营年限,公司应在距经营期满前180天向中国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前条第

(一)、

(二)、

(四)、

(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 第三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合营各方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四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须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合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营各方同意,可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营各方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额,即构成违约,应承担_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过错,由合营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9 第三十八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应提交 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第四十一条 在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七章 文字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第十八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及其修改均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各方投资者在 签订。

各方投资者承诺各方签署的其他商务协议与本合资合同不存在冲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推荐第9篇:FBO合资公司

民航资源网2008年8月15日消息:2008年8月5日,由金鹿公务航空有限公司(Deer Jet)、瑞士Jet Aviation公司、香港瑞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北京FBO合资公司——北京中瑞公务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正式投入运营,并相继开通了国际、国内进出港通关手续,开启了国内公务机地面服务新篇章。

FBO是“Fixed Base Operator”的英文缩写,意为公务机固定基地运营商。它由公务机专用候机楼、机库和停机坪三部分组成,FBO能够把公务机的空中服务和地面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给客户整体服务的良好感觉,也有利于飞机的运营和维护,被认为是一个国家的公务飞行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

FBO在国际上已非常盛行,但在国内还处在起步阶段。2008年2月15日,金鹿公务航空有限公司与瑞士Jet Aviation公司、香港瑞辰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北京中瑞公务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开创了FBO在中国发展的先河。作为金鹿公务航空业务的延伸及战略发展的重要支撑,FBO的投入运营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为了实现金鹿公务航空服务奥运的庄严承诺,海航集团各级领导、新华航空基地扩建指挥部领导对FBO建设项目高度重视,扩建指挥部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完成了FBO的设计及建设工作,同时金鹿公务航空通过多方努力,在最短时间内取得了北京中瑞公务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许可及工商营业执照,保证了FBO在奥运会前顺利投入运营。奥运会期间,FBO将充分发挥效能,为700多架次的各国公务机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服务。

北京FBO的投入运营,标志着金鹿公务航空战略目标的逐步实现,符合坚持走国际化发展道路的工作方针。为加大国际合作,更好地提供公务航空服务和促进中国公务机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推荐第10篇:合资公司协议

项目名称:重庆漫阳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地点:重庆漫阳酒店有限公司三楼办公室签订时间:资 经 营 协 议 书2011年06月01日

合资经营协议书

为整合资源,优化资产使用功能,规范参与合资经营人的行为,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合资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资经营参与人/股东:何永明、苟秀珍、阙忠秀、

二、合资经营企业名称:重庆漫阳酒店有限公司

三、合资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天宫大道100号,华宇北城

中央17号地块5号楼

三、

四、

五、六楼、及大堂,经营面积4280平方米。

四、经营范围:住宿、餐饮、娱乐服务、票务代理、旅游、副食

品销售等项目。

五、注册资本金:20万元

六、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七、企业资本金构成及股东份额:股东的构成以华宇北城中央

17号地块5号楼

三、

四、

五、六楼产权证为依据,以面积确立股东份额,股东投入以房产和资本金两部份组成。房产投入部份作为企业经营场所,不计入资本金部份,租用给合资经营企业,资本金投入20万元,以房屋产权面积为依据计算股份,作为各股东份额。具体份额见下表:

八、前期投入费用:前期工程至宾馆营业前投入的装饰、设备、广告宣传、手续办理费用约464万元。由股东按股份比例前期投入,不列入资本金范围。

九、合资经营时间:合资经营的时间暂订10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如需继续合伙经营待全体股东同意通过后再续订后续合同。

十、股东会:股东会议为合资经营企业最高权利会议,股东会应选出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职责在章程内明确),股东会议对企业经营决策、经营形式、出资增减、财务管理、盈利分配、经营机构、经营成本费用、企业解散等重大问题进行决议表决。股东意见不一致时以股份作为表决,表决份额超过50%(不含)即为表决通过。

十一、经营机构:经营机构与股东分立,股东可以在经营机构内从事工作,但不能以股东的名义进行指挥、安排、决策。经营机构明确经营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的工作对全体股东负责。经营负责人应提出经营方案报股东会通过。通过后的经营方案由经营负责人实施。

十二、股东的增减、出让、收购:随着经营状况变化,股东的股份可增加减少,如增大经营规模,可选择各股东按比例增大投入,也可选择部份股东增大份额的办法,增大份额后各股东份额按相应比例增减,总额仍按100%计算股份。股份可以出让、股份出让应先进行评估,同等条件下首先在股东内转让,再向外转让,新的股东进入应该经过股东会同意,转让手续附在本协议书后交董事会备案,承认转让关系成立。

十三、盈、亏分配:年终经营成果,年终实现利润应提出企业发展基金后再分配,分配比例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出现亏损亦按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十四、合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资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资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2.合资协议经营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资人决定解散

4.合资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资协议约定的合资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国家法律、法规的重大变化使企业无法经营

合资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程序按下列程序清偿:

1.债权追收

2.职工工资

3.合资企业所欠税款

4.合资企业债务清偿

5.返还合资人出资

6.以上清偿完毕后企业仍有剩余资产的,按合资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十五、违约责任:本合资企业中的合资人即股东违返本协议应当

依法向其他股东承担经营赔偿责任,执行合资事务的合资人或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资人擅自执行合资企业的事务,给合资企业其他合资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协议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资人签章:

2009年12月5日

第11篇:公司合资合同

公司合资合同

合资方: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各方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投资各方

第一条 订立本合同的各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 第三条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 公司是中国企业法人,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合营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

其中:甲方以 出资 ,占注册资本 %;

乙方以 出资 ,占注册资本 %;

第十条 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 (不低于20%),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投资方出资无先决条件。

1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资金筹措; 2.为公司设立和筹建向中国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协助公司招聘和培训员工; 4.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资金筹措; 2.协助公司招聘和培训员工; 3.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 方委派 名, 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由 方委派。

2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第八章 监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包括 名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4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十一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年限为 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5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公司经营年限,公司应在距经营期满前180天向中国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前条第

(一)、

(二)、

(四)、

(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6 第三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合营各方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四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须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合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营各方同意,可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营各方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额,即构成违约,应承担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过错,由合营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7 第三十八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应提交 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第四十一条 在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七章 文字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第十八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及其修改均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各方投资者在 签订。

各方投资者承诺各方签署的其他商务协议与本合资合同不存在冲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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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12篇:合资公司 英文

【合资公司 英文】中英文中外合资企业注册登记文件

外资独资企业注册说明

Introduction for Registration of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Docu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a、上海市外经委 (Shanghai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 & trade Commiion)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Procedure: 10 working days)

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Docu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establishment of a Foreign-Invested company)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需原件并附法人代表2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The 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Form for 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s” by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to be appointed (should offer original copy and one sheet of 2 inches paport photo of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2.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The bank credit certificate of the foreign investors;(Original copy);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Photocopies of documents of appointment and proof of identification for legal representative;

4.公司章程(原件)Articles of aociation (Original copy);

5.可行性报告(原件)Feasibility report (Original copy);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Proof of subject qualification or proof of identification as a natural person for investors;

The Proofs above should be certified by a notary public, and authenticated by the Chinese embay or consulate of the country of investors.The Proofs above of Hong Kong-, Macao- or Taiwan-Investors should be certified by their native legal notary public;

Photocopies of documents of appointment and proof of identification for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managers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Photocopies of documents of appointment and proof of identification for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managers;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The notification of name pre-approval”(Original copy);

9.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原件(须经公证并报辖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 Original lease of foreign company residence and the duplicates certificate of real estate (should be certificate by notary public and keep on record in certain real estate management center);

10.如为特殊行业则需要提供前置审批部门的许可证书或批复(原件)Pre-approval document or certificate.For some special industry which laws or regulations claim that must be Pre-approved by the approval authority (Original copy).

11.主管外经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The Commiion in charge requests the other relevant certificates , proofs ,documentations;

备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各种文件文字为外文的,须由有合法翻译资格的单位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Note:All documents above which are not requested to offer original copies can offer duplicate copies;All duplicates should be written with “same with the original copy” on the documents, and stamped or signed by

investors;If some documents above in English which have to be translated into Chinese by a legal translation unit.)b、工商 (Shanghai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Procedure: 10 working days)

申请工商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Docu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establishment of a Foreign-Invested company)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需原件并附法人代表2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The 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Form for 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s” by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to be appointed (should offer original copy and one sheet of 2 inches paport photo of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2.外经委的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需提供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书副本和批复件原件) The approval document iued by Shanghai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 & trade Commiion;

Pre-approval document or certificate for some special industry which laws or regulations claim that must be Pre-approved by the approval authority (one duplicate of official reply and approval certificate);

3.公司章程(原件)Articles of aociation (original copy);

4.可行性报告(原件)Feasibility report (original copy);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The notification of name pre-approval” (original copy);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

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Duplicate proof of subject qualification or proof of identification as a natural person for investors;

The Proofs above should be certified by a notary public, and authenticated by the Chinese embay or consulate of the country of investors.The Proofs above of Hong Kong-, Macao- or Taiwan-Investors should be certified by their native legal notary public;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Photocopies of documents of appointment and proof of identification for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managers;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Photocopies of documents of appointment and duplicate proof of identification (or paport ) for legal representative;

9.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The bank statement of foreign investors (original copy);

10.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原件(须经公证)Original lease of your company residence and the duplicates certificate of title of the owner (should be certificate by notary public);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Letter of authorization for service of legal documents (original copy);

The letter is made by authorizer (a Foreign-Investor) and authorized Person (a recipient whom receives all legal registration documents service within borders of China)

12.主管工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The administration in charge requests the other relevant certificates , proofs ,documentations;

c、代码 Organization Code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Procedure: 1 working day)

申请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Documents for application the unified organizational code):

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外资企业还应携带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Original and duplicate busine licenses;The approval document iued by Shanghai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 & trade Commiion; Pre-approval document or certificate for some special industry which laws or

regulations claim that must be Pre-approved by the approval authority (one duplicate of official reply and approval certificate);Duplicate identification (or paport)for legal representative;

d、税务 Taxation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Procedure: 20 working days)

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Docu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establishment of a Foreign-Invested company:)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Original and counterpart busine licenses or other similar permit of busine operation;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An original and duplicate unified organizational code;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The ID card, paport or other valid ID certificate of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responsible member of owner.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Registration addre, busine produce addre duplicate certificate of company domicile or original lease of your company residence and the duplicates certificate of title of the owner;

5.有关合同、章程及协议书复印件 A duplicate contract, agreement and articles of aociation;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Investment verification report iued by a legally established investment verification authority (original or duplicate report);

7.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Original and duplicate of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reply and approval certificate;

8.银行帐号证明 Certificate of opening a bank account;

9.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 A branch should offer the busine license and tax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of headquarters;

10.如属多方投资组成,应提供投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件 If an enterprise is made by several investors the every investor should offer his tax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The administration in charge requests the other relevant certificates , proofs ,documentations;

备注: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原件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二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除需留存原件外),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登记受理处归档。

Note:Except the tax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hould offer the original and counterpart, all certificates, proofs, documentations above, taxpayers should offer one original copy and two duplicate copies to the administration in charge, after the administration verify without mistakes, the original copies will return to taxpayers ( except those which should be keep with original copies), duplicates will keep in the archives.

第13篇:合资公司[定稿]

合资成立 公司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通过协议,一致同意合资成立 公司,特订立本合作合同。

第二章 合资双方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本合同及合资公司各方为:

(一)甲方: 法定地址: 电话号码: 法人代表:

(二)乙方: 法定地址: 电话号码:

法人代表:

第二条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并享有本合同的利益。

第三章 成立合资公司

第三条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一致同意合资成立 公司(简称合资公司)。

第四条 合资公司名称为: 公司(以工商部门最后核准名称为准)。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注册法定地址为:

第六条 合资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合资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合资公司的一切权益和财产归合资公司所有,甲乙双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和责任。甲乙双方按合资规定的利益分配比例分享利润。

第四章 合资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资公司的宗旨通过科学管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合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围:

第九条 公司章程:甲乙双方共同拟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股东会通过后全体股东签署,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遵守公司章程。

第五章 注册资本及股份

第十条

(一)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

(二)甲方出资 ,占合资公司%的股份;乙方出资 ,占合资公司 %的股份。

(三)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 日内完成出资,并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无形资产出资要立项、评估、确认)。

(四)待合资公司成立后,合资公司向出资双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利润分成与风险亏损承担 第十一条

(一)甲乙双方按投资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即甲方得 %,乙方得 %。

(二)合资公司的风险和亏损也按甲方 %,乙方 %的比例各自承担。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3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具体决定执行遵从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长是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 方委派。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由 方委派。)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的财务;

(2)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 列席董事会会议;

(6)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由 方提名,报请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定随时解聘。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及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合资公司按国家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六条 合资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合资公司按有关法规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双方的合资约定,合资公司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具体约定如下下: 第十二章 合资期限

第二十九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 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限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三章 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合资双方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一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合资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资双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资合同。

第十五章 禁止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方代表要严守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或单位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不得再将与公司相关的技术项目转让与透露给他方。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甲乙双方以各自公司或合资公司名义进行有损合资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其活动获得利益归合资公司所有,造成损失按有关法律赔偿。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以技术入股的一方再将其所投技术投入第三方。 第三十六条 禁止技术入股方私自或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开展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 禁止技术股东方以其拥有的技术秘密和技术优势对公司进行要挟。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合资一方不履行合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公司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继续合资的,违约一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合资一方未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资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资公司。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资公司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资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一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十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资公司章程,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合资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邮、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法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第14篇:某房地产项目公司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某房地产项目公司组织结构

          

董事会 ...............................................................................................................................1 总经理 ...............................................................................................................................2 办公室 ...............................................................................................................................3 投融资部 ...........................................................................................................................4 财务部 ...............................................................................................................................6 策划销售部 .......................................................................................................................7 开发部 ...............................................................................................................................8 设计部 ...............................................................................................................................9 工程部 .............................................................................................................................10 采购部 .............................................................................................................................11 法律顾问 .........................................................................................................................12

 董事会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审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审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审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方案。

6.聘任或解聘项目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项目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7.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负责对公司运营的监督管理。  总经理

1.拟订项目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项目的基本建设计划及执行工作政 策。 2.负责总体发展规划及实施、管理 3.向董事会提出经营预算和费用预算。

4.领导项目公司的经营活动,实现经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利利润指标。

5.保证项目公司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

6.收集客户的反映,研究市场的需求,不断调整项目公司的经营方向,项目公司不断 得到发展塑造本项目公司形象。 7.决定广告基调,指导广告战略。 8.代表本项目公司对外开展公关活动。 9.按既定模式管理公司。

10.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

11.向董事会提出组织系统表,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计划。12.决定本项目公司主管层(含主管层)以上人员的任免职奖惩 13.向董事会提出营业状况和财务状况报告,接受质询,将决议事出有因项转达所属人 员,并执行该项决议。

14.审核人事行政部所制定的各项人事制度,包括员工手册、公司 CI 形象、规章制度、福利薪金、各岗位责任制等的审订。 15.负责督导行政部、财务部的各项工作和事务。 16.亲临现场处理本项目公司紧急事件,确保企业正常运作。 17.支持协调会议,仲裁及防止各部门之间的冲突。

18.发现并消除公司的安全隐患,为大规模的改造向董事会提出预算外开支汁划。

19.保证员工和客人在公司内的安全。20.抓好企业文化建设。

 办公室

1.组织公司经营项目的现状及前景调研,撰写调研报告供总经理决策参考。

2.组织审议、审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总经理审核、董事会审批后负责部署实施。

3.组织审议、审订公司年、季、月度经营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负责部署实施。

4.监督、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5.对各部门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报总经理审批。 6.汇集营销、工程、招商、财务、人事等公司内部信息,并组织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重要信息供各级管理人员参考。

7.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公司目前状况,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8.负责公司办公区域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维修组织与实施

1、组织统筹并管理、监督公司行政管理运作。9.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10.整理建立公司的档案,统一公司的公文格式 11.对外协调好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的关系。

12.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策划、安排组织实施工作。13.制订公司办公费用总开支的计划,并加以调控。 14.配合支持公司对外人事、行政事务工作。

 投融资部

1.负责公司市场研究工作。

2.及时收集有关房地产市场信息,分析市场动向、特点和发展趋势。并确保信息的有效性。

3.组织项目市场调研,编写调研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开发建议、定位报告、营销策划报告。

4.项目操作过程中,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销售和市场竞争发展状况,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

5.参与确定项目营销方案的制定与配合实施。

6.监督项目营销进程,提出营销计划的修改建议,参与审核项目部提出的修改建议。

7.配合销售计划和方案的实施,协助制定客户政策、管理合同签约和管理客户档案。8.配合项目部完成客户服务工作,处理客户投诉和争端,选择、管理物业公司。

9.负责建立客户数据库,配合市场分析以及公司项目总结提供信息。

10.负责潜在客户需求调查,负责调查商的筛选、管理和过程监控、成果评估。

11.负责组织项目建筑策划等项目开发的前期规划工作,提出项目总体开发策略。

12.负责公司融资业务办理及相关贷后管理工作,确保公司项目开发、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13.实施对各项资金的集中调配和统筹安排,根据各项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还贷资金,对资金安全实施管理监控。

14.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发经营需求,编制公司年度总体信贷资金计划。

15.根据新项目总控计划结合银行项目融资审批管理流程,合理编制新项目融资进度控制计划,确保开发项目信贷资金及时到位。16.年末对公司总体资金运行情况、资金成本控制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17.建立良好的外部银企环境,保持与银行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

18.协助财务部审议工程付款情况。

19.参与工程验收,并对工程适时进行预决算工作。

 财务部

1.主持项目预决算书的编制,并对工程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适时进行预决算工作。

2.组织编制项目的投资预算及控制投资成本地,并协助财务部进行项目开发的成本控制等事务。3.参与公司开发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4.负责协助相关部门业务合同的谈判、编制等工作,审查各部门拟定的合同,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5.负责审核各类经济合同,并组织管理质量评审、目标评估、进度考评。

6.建立合同台帐,负责做好公司工程类合同的传递、归档、保存工作。

7.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依据各部门提交实际完成情况按程序审批各阶段付款,认真实施。

8.负责全部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预算书的登记分类存档工作。

9.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项目投资策划等工作,从经济性角度提出项目可行性决策依据。

10.参与项目各阶段方案的评审工作,根据项目的各种拟选方案拟定项目投资概预算,就方案的经济性提出可行性意见。11.负责配合工程部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完成情况,进行项目进度款的审核,协助财务部审议工程付款情况。

12.负责做好所有工程预决算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保存工作。13.参与工程验收。

 策划销售部

1.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拟定项目营销策划报告以及各项推广策划方案。

2.负责组织针对本公司房地产商品的广告创意的征集工作,并围绕征集到的广告创意方案开展讨论,尤其关注广告传播的品牌主张。

3.组织项目营销推广的执行工作。

4.确定开发项目售楼中心的位置以及根据项目定位提出售楼中心的装修布置方案。

5.负责根据公司具体要求制定销售管理制度、程序并监督贯彻执行。

6.负责根据市场情况配合市场部确定营销策略;根据市场部制定销售方案,并根据销售方案组织销售工作的开展。

7.负责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培训需求,并配合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培训成果的评估及考核。

8.负责组织客户接待、合同签订等销售活动。并注意挖掘开发新的客户,并对销售合同及客户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进行管理工作。

9.负责已签协议、合同客户的资料收集、按揭办理、销售款催缴、受理客房投诉等相关服务工作。

10.根据销售方案编制项目销售资金回笼计划,并负责执行。并负责协助财务部收取客户需缴交的各项费用。 11.办理房屋注册证,并协助客户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12.参与物业验收移交等工作,与物管公司交接客户资料及相关资料。

 开发部

1.负责申请项目选址定点和规划红线、申报项目建设计划,负责办理方案的报批手续。

2.负责办理设计审批申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批准书、土地预登记证等相关手续的申报工作。

3.申办招投标审批手续、申办施工许可证、申报计委立项、申报投资许可证。

4.办理各种行业部门的报建审批手续,主要包括水、电、气消防、排污、绿化、人防等。

5.与各种相关行业部门联系,对场地原有管网进行迁移或拆除。6.负责组织处理施工阶段可能出现的地界纠纷问题。 7.负责办理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水电气等综合管网的方案设计。

9.申办临时用水、用电手续,协调与水电行业部门协调工地通水、通电等事务。

10.与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网络通讯等行业部门签订施工合同,协调进场施工。

11.配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并组织办理竣工备案手续。12.处理与公司项目有关的各种政府机构、行业部门、金融机构的公共关系。

 设计部

1.负责组织概念规划设计,提出项目开发的具体实施步骤,并组织相关部门讨论。

2.负责拟定项目设计任务书,并组织项目的总体规划、单体建筑、环境景观的设计,并主持方案评审。

3.对外来方案图纸,组织本部门和相关部门讨论、论证、上报和实施。

4.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施工组织总设计》,审批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协调各专业的设计工作,组织提供设计单位所需的项目开发相关资料。

6.负责项目室内、外主要建筑材料规格、品牌等的选用、确定工作,密切与开发部合约预算组配合。

7.参与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队伍的选择工作。8.负责开发项目的工程设计工作。

9.负责设计单位和专业技术咨询公司的选择、委托。10.11.负责配合项目规划方案招标和评选工作。

负责组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会审,协助工程部进行施工图设计。 12.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与设计方协调设计变更的组织工作。

 工程部

1.负责主持项目地勘、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招投标工作。2.负责根据确定的设计方案组织项目各分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并组织相关的图纸评审工作。

3.负责严格控制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报批手续,合理使用财力、物力、发挥经济效益。

4.全面负责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及审查工作,制定各阶段的施工进度计划、采购计划及资金需求计划。

5.组织开发项目水电气管网、单位工程的施工图、项目内部市政工程图设计。

6.根据销售研发部提出的装修方案、组织进行项目售楼中心装修施工图设计,并组织具体的施工实施管理。7.负责主持项目给排水、供电、煤气、消防、弱电以及其他系统管网的施工图的设计及评审。

8.负责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控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完成工期目标。

9.负责管理施工单位并协调施工现场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好材料、设备、人员的管理工作。

10.负责工程质量检查及工程验收、工程量增减签证、竣工验收工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各种问题,需要设计变更的提请研发部门落实设计院变更。

11.审查施工单位的进度情况,并对进度款支付提出书面意见,并安排专人负责进度款的拨付协调工作。

12.收集并整理好施工过程中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

13.负责主持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的相关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客户入住手续。

14.协助开发部进行项目备案手续的办理工作。

 采购部

1.负责公司的招标采购 2.负责标底的编制、审核工作

3.配合招标小组完成大宗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

4.及时收集整理与项目开发建设相关的施工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以及各种建筑装饰材料的相关信息为公司产品研发提供信息支持。

5.负责根据项目采购计划以及工程施工需要做好项目采购资金使用计划。

6.负责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对所需建筑、装饰材料的价格进行询价、审核,并负责对公司采购的材料进行谈判工作。7.负责根据工程制定的各阶段施工进度和采购计划做好材料采购工作。

8.对采购进场的材料按规范进行抽验等工作,不符合要求的须督促供货商进行退换等手续。

 法律顾问

1.提供政策、法律可行性分析;

2.协助拟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开发方案;3.协助办理房地产项目立项及其他各种政府批准手续; 4.协助办理出让、转让手续; 5.协助编制工程招投标文件;

6.起草、审核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原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设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等;

7.监督工程及设备合同的履行;8.协助制定销售、租赁方案、选择代理商、广告商等;

9.草拟、审核预售契约、销售合同、租赁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广告协议、管理公约及其他有关文件;10.楼宇预售、买卖、按揭的法律文件的制作和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房、入住法律服务,组建业主委员会; 11.安排签署预售契约、租赁协议、管理公约等,为签约提供律师见证; 12.就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实物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及按揭申请人资格向有关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13.14.草拟、审核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协助管理公司组织产权人大会,建立业主管理机构,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及其他法律文件。

第15篇:房地产项目策划师岗位职责说明书

房地产项目策划师岗位职责说明书:

1、组织推进项目的市场定位深化工作,并完成“项目产品建议书”;

2、在项目市场定位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项目整体营销计划、营销费用计划;

3、制定和实施项目前期销售、营销准备工作执行性计划;

4、制定和实施施工项目广告宣传月计划及月费用计划;

5、制定销售包装工作内容以及时间进度;

6、负责及召集与策划公司、广告公司的对接及营销策略、广告创意的讨论;

7、组织召集销售代理公司每周项目销售的例会,根据项目销售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营销策略方案;

8、负责与项目经理部、工程、设计等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对接;

9、按月(或阶段)及时编制销售总结分析报告;

10、监督和协调策划公司、广告公司及媒体广告发布计划的执行;

11、保持与媒体良好的沟通和联系;

12、负责项目的广告记录及资料保存;

13、负责广告合同的内部审批手续、付款手续的办理;

14、负责项目销售资料、宣传资料、宣传品等的发外设计、印刷、制作及验收工作;

15、跟进周边项目销售动态,了解竞争楼盘销售进展以及竞争性;

16、关注并开发新媒体、新推广方式、积极了解营销广告行业创新形式。

第16篇:房地产集团项目总经理岗位职责

房地产集团项目总经理岗位职责 一组织制度建设 负责组织落实、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流程和各项决议完善公司制度提出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的建议。  二开发计划 根据集团下达的项目开发计划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报集团批准后组织实施。 

三项目前期 负责组织落实项目需要的各项前期手续的办理。四项目策划 负责项目的策划定位报集团评审后组织实施。  五规划设计 负责组织的项目规划与设计工作。 

六工程施工 负责组织制订工程施工计划检查、监督工程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

七预算与成本控制

1、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制订与落实项目成本控制目标。

2、负责按采购管理权限规定实施采购合同的谈判与招标工作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审批。

3、执行公司审批的财务预算并按集团的授权合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降低成本和费用确保公司经济效益的提升。

4、负责组织根据项目进度、合同约定、营销方案合理编制与实施资金使用计划与资金回收计划。 八营销 负责组织制订各项目的营销方案与计划报集团审批后组织实施。 

九员工管理 负责公司下属员工的目标下达、考核及日常管理。  十落实集团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17篇:房地产项目副总岗位职责(全文)

前期工作

1、负责项目前期的策划工作,撰写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测算表、策划报告及定位报告;

2、根据集团确定的项目开发总体计划,负责项目前期开发、报批文件资料的整理及管理工作;

3、负责协调解决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各类关系的维护管理

4、组织实施土地开发过程中的相关前期工作;

5、协助项目总经理完成公司工程计划体系的组织领导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总体开发建设进度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上报集团审批后组织实施及管理;

6、负责项目人员规划配置、体系机制的建立和配备工作;

7、负责项目工作手册的编制工作;

设计及营销工作

1、负责对开发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负责项目设计招投标阶段、方案阶段、扩初阶段、施工图阶段的统筹管理工作;

3、负责项目全过程各专业设计的统筹管理;

4、根据项目总体计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并监控其实施的质量、进度及成本情况;

5、负责审核项目总体及分阶段的营销推广策略、核销售定价策略、推盘策略及具体实施方案,并监督其有效执行;

招标工作

1、组织工程建设招标,负责组织编制招标计划,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有效实施,保证工程进度;

2、根据权限参与所有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供货合同及其它经济类合同的审核;

工程管理

1、协助项目总经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工作,严格管理项目员工,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

2、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并组织实施。

3、组织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组织制定预防、预控措施,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施工方案的审批工作,审核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签署各项工程款的拨付意见;

4、在项目实施过程对建设成本进行全程监控,负责组织召开相关设计、施工单位的工作协调会,监督监理单位的工作;

5、配合集团的工程相关业务工作, 执行并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6、负责对项目的工程管理及质量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及组织改进;

验收及移交管理

1、建立完善项目的相关保障体系,组织工程阶段性检查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制定重要节点进度计划,按期取得政府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2、协调配合项目结算工作;

3、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的移交及后续管理工作

4、完成公司及项目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8篇:房地产项目总工程师岗位职责5.22

房地产项目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1、主持审批参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负责组织设计技术交底,进行图纸会审工作,组织图纸会审并审查图纸会审纪要。

2、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与指令,代表项目部对设计院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合同范围内所约定的设计内容进行全面沟通、对接,使其使用功能、业态形式符合项目部要求。

3、根据业主的具体功能配置意见要求和设计标准、设计规范,对写字楼部分、商业部分、住宅部分的水暖、电、空调、消防等专业安装配套工程如何设计,与设计院进行对接,给出最佳的设计成果。

4、参与投标单位及投标人员的资质考察和确认,对甲供工程设备和材料或甲方指定使用的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考察和认证。参与参建单位的选择和招投标工作。

5、对项目的技术质量全面负责,组织工程质量定期不定期检查;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问题;深入施工现场对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工序进行定时和不定时的检查与抽查,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6、配合项目经理做好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参与并审核工程预决算,做好成本控制。

7、全面负责解决设计及施工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对设计变更及施工变更进行洽商并签署意见。

8、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建筑施工规范及项目部工程管理制度,对项目施工技术工作全面负责。考核和培养所属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处理技术问题的能力。

9、组织技术人员熟悉合同文件和施工图纸,指导施工技术人员严格按图纸设计、施工规范、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对施工过程中试验、测量、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等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负责。主持交竣工技术文件资料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同时让有关技术人员作好各项资料的归档和备案工作。

10、负责审查参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的性能、规格、质量。对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及设备的质量情况,验收总负责,并严格把关。

11、负责审查项目部工程方面的月、季、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资金计划,预算部、财务部配合工作。

12、指导物业对建筑物进行合理的维护管理,做好交房后客户装修咨询和管理指导工作,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水电气的正常使用。

第19篇: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相关问题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相关问题

发表时间:10-04-02

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形式

合作开发房地产有多种形式,既包括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建成后进行产权分成的契约式合作建房;也包括一方以土地入股、设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式合作建房。与会大多数人认为,项目式合作建房与契约式合作建房纠纷解决的思路完全不同,项目式合作建房纠纷是新设立一个公司法人,可以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解决;而契约式合作建房由于当事人约定不明,再加上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导致此类合作建房纠纷难以处理。与会人员讨论的主要是契约式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问题。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

有律师认为,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性质的判定是正确适用法律,解决该类纠纷的前提,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主要存在这样几种观点:

1、合伙合同说;

2、互易合同说;

3、承揽合同说;

4、承揽合同与互易合同的混合合同说;

5、附合说。上述观点各有优劣,但都不能准确地解释司法实践中形式多样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由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复杂性,其性质不能简单以某一种合同类型加以界定,应根据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具体情况,结合两个标准加以判断:第一,主观标准。即通过探求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不同类型的合同,分别认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如果合同重在双方约定出资,可将该类合同归入合伙合同;如果合同重在规定由开发商为供地方完成房屋建设,并以此进行房屋与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则可归入承揽与互易的混合合同。第二,客观标准。在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思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谁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持有者来判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

(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

关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与会人员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即不论是采用哪种方式合作开发房地产,必须要求合作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四)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需具备的条件

大多数人认为,合作开发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一方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2、一方拥有法律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3、合同具有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内容。对于是否必须要有共同经营的条件,还是有争议的。但与会的大多数人认为,合作开发的实质和核心是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并不要求合作双方一定要共同经营,一方仅出地或仅出资,不直接参与经营的,不影响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

(五)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特殊问题

1、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合作开发的现实基础:第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价值的财产权,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也缴纳了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费用,并非完全的无偿;第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由使用权人控制和享有。

2、划拨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的实质要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说明;(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划拨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的程序要件:主要是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在实际执行中已演变为将合作开发合同报土地、房管部门备案即视为批准的事

实。大多数人认为,如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的合同无效。

(六)合作开发房地产所有权归属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完成后,应由合同的哪一方原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合作开发房地产中一个重要问题。有律师认为,对于合建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合作开发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遵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持有人登记为房屋初始所有权人。但与会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季女士认为,在土地使用权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有人不一致时,应将土地使用权人确定为房屋的原始所有权人。

(七)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几种类型:

1、因违约行为引发的纠纷:

具体包括:(1)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投入资金;(2)违约方不按合同约定分配房屋或者利润;

(3)一方根本违约,且无按约定投资的实力,也不愿主动退出合作开发;(4)双方或各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5)合作一方背着另一方与他方再进行合作等等。

2、以合作开发房地产名义签订合同,但实质上不符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而认定为其他性质的合同引发的纠纷。有法官认为,对该类合同性质的确定,关键是考察是否共担风险,而共担风险应以另一方是否在项目完成后获得收益作为判断标准。如没有共担风险的内容,则不宜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而应根据其约定分析其特征,据此判断其性质。

(八)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处理

1、处理原则:(1)在处理合同履行问题上,应当严格遵循约定优先,适当引入公平的原则;

(2)在认定合同效力问题上,不要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尽量减少无效合同:a、合作开发合同仅一方具有开发资质不影响合同效力;b、以出让土地使用权投资的,未经行政审批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投资的,未经政府审批合同无效;c、土地使用权未变更到双方名下不影响合同的效力;(3)合同无效或者被解除、撤销时,应当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合理平衡各方利益,适当考虑建筑物增值的情况,公平地返还一方投资。

2、合作开发对外产生的债务承担。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方对外签订合同,即由该方承担合同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合作开发合同具有合伙性质,应当由合作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3、合作开发的实际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处理:(1)行政机关未对超面积部分处理或者已拆除的,法院对超面积部分不予处理。但如果因超面积建房存在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损失。(2)在经过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超面积部分通过补办手续已成为合法房屋,如果一方擅自违反规划增加面积,且对超面积部分未约定分配比例的,可按合同约定的原分配比例分割超面积部分。

二、建设工程价款法律问题

(一)建筑工程垫资款的合法性问题

1、关于建设工程垫资款的法律属性。对此,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有借贷说、买卖说、契约说等。在研讨中,有律师从垫资款使用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垫资款的用途进行分析,认为垫资款的法律属性应当是一种特定“借款”,即指定用途的借款。关于企业间借贷,目前仅有几个司法解释强调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应属无效,但并未指明违反了哪部金融法规。而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若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因此,仅凭司法解释便判断企业间借贷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2、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有律师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垫资条款的有效性:(1)垫资施工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2)垫资施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3)垫资施工与拖欠工程款无关;(4)垫资施工与拖欠民工工资无关;(5)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确立了垫资合同的有效性。与会的市建委建管处张处长从建筑行业管理的角度谈了对垫资条款效力的认识。她认为,建设部的行政规章是严禁垫资的。因此,实务中建管处对签订有垫资条款的施工合同不予登记备案。

(二)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理论界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在研讨中,大部分人认为留置适用于动产,所以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是留置权;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权经登记才能成立,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需登记便可成立,也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悖;从各方面来看,将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优先权较为合适。

(三)优先受偿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之范围

有法官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86条文义理解,承包人行使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其权利指向的标的物应当是承包人工作所附的发包人的不动产。具体说来,有下面几层含义:第一,不动产不仅限于房屋,还包括隧道、桥梁、纪念碑、引水设备等;第二,第286条位于《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一章,对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作狭义解释,仅指施工合同,排除了勘察、设计合同适用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以及装饰工程合同。但有律师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施工、勘察、设计合同,这几类合同也应适用优先受偿权;第三,该不动产须为工作所附,若未凝结承包人劳动的发包人的不动产不得成为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工作所附的不动产,如果是建筑工程,应当包括建筑物本身,至于是否包括该建筑物所附的土地,则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建筑施工合同实行总包,含基础工程或“三通一平”工程,如地基凝结了承包人的劳动,优先受偿权当然应该及于建筑物所附土地。如果地基由其他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并进行施工,不是主体工程承包人施工,则主体工程承包人对土地使用权不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若是对建筑物进行重大修缮,或者对建筑物进行装饰,由于修缮工程和装饰工程附着于建筑物,其并未对土地进行施工,那么优先受偿权只能及于建筑物本身,而不能及于土地使用权。当然,由于建筑物与土地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在拍卖或折价时应当整体拍卖,扣除相当于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后,承包人只能就扣除后的余额优先受偿;第四,只有最初就属于发包人的不动产才能成为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

(四)严格把握《批复》规定顺位的适用条件

有法官认为,法释(2002)16号批复打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大胆突破了作为民事基本制度的《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如何协调《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批复》之间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与买受人权利的优先性冲突的困惑。为此,应当在遵从《批复》规定的优先顺位框架下,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以合理平衡多种权利冲突时各方的合法权益。

1、必须是存在于建筑工程之上的多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才能适用。消费者向银行按揭贷款用于购买期房或现房,在银行向开发商付清剩余款项后,消费者以预购商品房或取得的现房向银行设定抵押的情形,消费者的权利不能对抗银行的抵押权。

2、建筑工程款已完全清偿时不能适用《批复》规定的顺位。因为《批复》是针对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而制定的,当建筑工程款已清偿时,为了消弥《担保法》与《批复》的矛盾,就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3、当事人虚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适用《批复》规定的顺位。

4、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如果发包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承包人不能因为他人的过错而承担责任,其仍然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是由于承包人有重大过错,如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资质承揽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对于工程款中承包人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人工费,承包人对这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从保护劳动者生存权的角度,应当予以支持。

5、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消费者请求开发商返还房款的债权不得优先于承包人的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五)消费者的概念辨析

法释(2002)16号批复所称的“消费者”,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定义去理解。即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房的公民。但如果是单位为职工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房的,虽然名义上是单位作为购房人,但实质是为职工生活消费,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可以按购房消费者对待。

(六)预售合同登记是否是优先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条件

《批复》未将进行预售合同登记作为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条件。有法官认为,《批复》的出台是为了解决一些遗留问题,虽然《批复》的规定并不合理,但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前,只要具备消费者身份,在交清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本金总额的全部或者大部分(50%以上)款项后,即使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消费者请求交付所购房屋的权利仍能对抗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确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与消费者虚构预售合同的除外。

(七)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范围

《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有法官认为,本条的建设工程价款是不完全列举,并不仅指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款应当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由这几部分组成的工程款都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对于承包人垫资的情形,硬垫的实质是企业借贷,承包人请求返还硬垫款的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软垫如已物化为建筑工程的,对于已物化的垫资款也应当优先受偿。但也有律师认为,只有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八)实现优先受偿权的程序

目前司法实务中对此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关涉相关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且属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宜通过诉讼确认,经由两审终审可以充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286条赋予了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建筑工程的权利。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不经诉讼确认,而由当事人直接向执行机构申请拍卖,由执行机构组织听证后确认。

(九)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

《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大多数人认为该规定不太合理。实践中,常有工程已竣工,但双方未办完结算,也即工程款数额还未确定,对工程款的支付也没有发生争议。《批复》要求竣工后六个月内行使权利有些不妥。建议修改为“结算后六个月”。

(十)分包人代位权

建筑工程实行分包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仅总承包人才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若分包经发包人同意,且三方签定合同,约定分包人直接与发包人结算的,可认定分包人对分包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保护分包人利益,在总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分包人利益的情况下,分包人可享有代位权。

(十一)关于溯及力

《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合同法》施行之前竣工或者停工的建筑工程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之前开工,《合同法》施行之后竣工或停工的,1999年10月1日前,该工程设定抵押权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合法有效的抵押权;如果该工程没有设定抵押权,承包人对建筑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20篇:项目公司总经理岗位职责

1.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包括项目招标、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投资建设计划,工程投资、质量、进度控制达到公司要求。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及基本管理制度。4.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解聘除此外的公司其他负责管理人员。

合资房地产项目公司岗位职责
《合资房地产项目公司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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