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第1篇:发布性通知例文
发布性通知例文
各县人民政府,县各直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通知》印发给大 家。望认真贯彻执行。
令年入冬以来,我县多次发生森林火灾,从根本上看,都是防火意识淡薄所 造成的。各县要认真吸取经验和教训,按省通知的要,结合好实际组织好干部和 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通过学习宣传加强干部和群众的依法治林、护林的观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学习宣传时 间,各县自行安排,学习情况必须在月日书面报县政府办会室。
××市人民政府二0××年×月×日
推荐第2篇:应急预案发布通知
渠县新临江煤矿水井湾矿井文件
渠新〔2013〕58号
渠县新临江煤矿水井湾矿井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2014年发布的
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要求,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在煤矿事故发生后能快速、有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本单位特组织相关部门编制了《渠县新临江煤矿水井湾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该预案是本单位实施应急救援的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组成,于2013年12月15日编制,于2013年12月20日起发布实施。本公司内所有部门均应认真学习演练并严格遵守执行。
渠县新临江煤矿水井湾矿井
2013年12月20日
推荐第3篇:公司发布工作总结通知
篇一:关于各公司做好年终总结的通知
山西大德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文件
大德通发[2015]7号
关于各公司做好年终总结的通知 (2015年12月15日)
为使集团财务部与各分公司财务部制度统一,合理有效 的管理各公司账目,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特作以下通知。
一、财务各种大额款项有董事长签字确认。
自2015年11月1日起集团各分公司的大额款项,即费 用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款项,须有董事长签字确认。同意后, 集团公司财务部及各公司财务部,方可安排打款。
二、各公司财务人员人事调动须有董事长签字确认。自2015年11月1日起集团公司财务部及各公司财务部 人员任用、调动、辞退须有财务总监或董事长签字确认。各 分公司不得自行任用、调动、辞退。
三、各分公司人事行政部有意识的在公司内,倡导正向
思维。各家公司目前处于急速发展期,难免会出现一些消极、负面的情绪和抱怨的话。这些负面思维会使公司陷入困境。所以应积极对员工及中高层领导的思维做正向引导,每天都积极的投入到工作和事业中,不在无聊的事情上浪费精力。
如出现破坏集团各公司团结的事,应积极予以纠正。若屡教不改,应给予劝退或开除处分。
山西大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8日
主题词:财务费用调动正向思维通知 □呈送:董事长。
□发:山西新晋商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车来车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大德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共印6份(存档1份)
□山西大德通投资集团2015年10月28日印发篇二:年度工作总结通知 年度工作总结通知
公司各部门员工:
请于2012年1月16日(下周一)上午十点前提交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员工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及要求:
1、总结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及完成情况。
2、自己的创新/创造新工作和向公司提出并被采纳的重要建议。
3、评价自己的岗位工作能力和需要改善的地方。
4、自己对公司管理规定的遵守情况。
5、其他事项。
公司年底评优考评时,个人工作总结将是重要参考依据。希望大家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并请于2012年1月16日(下周一)上午十点前提交到行政部。
重庆慧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0日 主题词: 通知 抄 报:王总 主 送:鲁总、黎总,公司张贴发布
编制:童婷婷 批准: 行政部2012年1月10日印发1份篇三:办公室下发年度总结通知 关于递交年终总结的通知
公司各部室、物管、厂矿、十七处及个人:
2011年即将完结,为了更好的计划和开展明年的工作,现将组织公司所有部门及个人结合自身岗位,开展年终总结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如下:(供参考) 1.本年度你的主要工作目标或任务是什么?完成情况如何? 2.本年度你最重要的贡献是什么?
3.在工作中你遇到了哪些自己无法克服的困难或困境? 4.下一年度你有何目标?
5、你是否有其他需要与你的上司交流的话题?
6、如果你有管理职能,请简述你的管理风格及成效。
要求各部门及个人在总结工作的同时要认真、细致,年终总结将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范围。请每位员工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并于12月30日前递交至综合办,请各部门和各员工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
综合办
2011年12月22日 1
推荐第4篇:医疗保险通知(0726发布稿)
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仙居县政府〔2011〕16号文件《仙居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现将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统筹待遇
1、起付线标准:一级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2、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部分,在职职工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5%;5万元以上至省平工资6倍部分,参保人员承担10%。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开支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在住院统筹基金省平工资6倍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
3、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个人承担比例为第2点规定比例的1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个人承担比例为第2点规定比例的100%;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个人承担比例为第2点规定比例的80%。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住院统筹基金省平工资6倍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为:住院统筹基金省平工资6倍以上至超过限额10万元以内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90%,个人承担10%;超过限额10万元至11万元的部分,个人承担11%,依此类推,医疗费用每增加1万元的部分,个人承担比例增加1%;超过限额35万元的部分,个人承担50%。
(二)门诊统筹待遇
1、年度起付标准为400元。年度最高支付额:退休前员工为4500元、退休员工为6000元。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以就医的医疗机构类别由门诊统筹基金分别按40%(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50%(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及一级医疗机构)支付,其余由个人承担。
当年度7月至次年6月为医疗保险一个结算年度。每年自7月1日起重新计算起付标准。
病但没有使用IC卡结算门诊药费的员工,务必于8月20日前将结算发票、相关病历、医保卡交至行政人事部,届时将由行政人事部为其统一为其办理,逾期不报者不再受理(门诊医药费的累计金额须超过门诊起付标准400元以上);
3、已办理医疗保险IC卡的员工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台州医院就医时,必须直接使用IC卡结算。
二、转外就医、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
(一)转外就医:参保人员确需转县外其他医疗机构诊治的,由本县二级及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证明,报社保中心核准(台州医院除外)。
(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就医: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居住地就医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登记后,可在居住地附近选择一至二家医院就诊。
(三)办理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手续后,在仙居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不能报销。
三、IC卡使用
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必须使用IC卡结算(4月1日至4月31日之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IC卡还未办理的员工请将相关票据及病历保存,届时另行通知);需要住院的,应向医疗机构交纳一定额度的预付金,用于需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经核准在县外不能刷卡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由单位按有关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公司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IC卡(首次办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并由员工自行管理,若员工医疗保险IC卡丢失,补卡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四、定点医院
(一)一级医疗机构:县红字医院、城关中心卫生院、城效中心卫生院、横溪中心卫生院、白塔中心卫生院、下各中心卫生院、朱溪中心卫生院、金华艾克医院;
(二)二级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
(三)三级医疗机构:台州医院、台州中心医院、台州二院、省人民医院、浙江医院、浙医一院、浙医二院、邵逸夫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院、省妇保
院、解放军第117医院、武警杭州医院、杭州市第六医院、杭州市第七医院、缙云田氏伤科医院、上海市三级公立医院。
(本通知内容为现行政策法规标准,如有问题具体以县社保中心解释为准,今后遇新政策法规按新政策法规执行。县社保中心联系电话:877883158937890587776341)
行政人事部
2012年7月25日
推荐第5篇:12省婚纱影楼发布通知
关
省
省
省于河北省、辽宁省、山、山东省、河南省、安、江苏省、重庆市、
四、贵州省、湖南省、湖
省、陕西省婚纱影楼 西徽川北
通知
冀、辽、晋、鲁、豫、皖、苏、渝、川、黔、湘、鄂、陕婚纱影楼驻北京办事处——北京纽曼新锐新技术数码图片制作中心
济南纽曼新锐新技术数码图片制作中心
重庆纽曼新锐新技术数码图片制作中心2010年3月10日
★
活动安排
北京2010年3月21日于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举办中国婚纱暨器材展览会,今年与以往不同的是北京婚博会于19,20,21三天举办;正好是和婚纱展览会交替,此次参加展览会的影楼老板可以提前1天到京,先观摩婚博会;近三年由于北京和上海的婚博会被婚纱影楼及工作室带动的异常火爆,所以全国各地展览馆纷纷观摩效仿,众多城市已经开始举办婚博会;婚博会成为了婚纱影楼及工作室展露特色、现场亮剑的平台;近三年北京婚博会中影楼工作
室营销花样倍出,据每届婚博会会务组统计,(婚博会展商还有家具、珠宝、装修设计等一系列与结婚有关公司,影楼占了最大一部分的场地,很有特色)每届婚博会中摄影公司第一名接单量都能达到300-600单,成为了摄影行业的盛世之会;此次有意来参加婚纱展览会的影楼老板能够同时观摩北京婚博会,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双收机遇;
并且本届婚纱展同时,由人像杂志社的举办的“2010与大师同行—婚纱企业的标准化之路”首站—北京站,也于21,22,23号同时在婚纱展的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二楼举行,由于展会原因考虑到老板的方便性,所有的课程(化妆除外)均在下午进行:
业内摄影十杰讲师张曦、姜海龙、见弓,将带来婚纱摄影企业标准化之后的创新——全新拍摄作品发布及讲解;
纽曼新锐新技术数码图片输出集团公司董事长—刘建卿
深圳市天长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总经理—曹春慧
北京聚焦摄影总裁—刘文军
胜者集团总裁—张斌
京尚名家培训机构创办人(首届化妆造型十佳)—石莹
众多老师也都将带来婚纱企业标准化之路的精彩课程,特别是重庆玛雅摄影创始人(人像摄影十杰讲师)—巍崴老师在与纽曼新锐刘总合作沟通后,建立的全新(十字方阵)销售模式的新店本月28号在重庆开业,所以21号他的课程上将会向大家发布他的新的销售模式,影楼老板绝对受益匪浅;这次活动人像杂志社制定的是3天课程通票680元/人,1天课程单票300元/人,面向全国,但是场地仅限200人票
量有限;我们纽曼新锐公司为答谢和帮助我们的合作客户刘总身为讲师身份特别向人像杂志社争取了60张通票和20张单票,通票纽曼新锐争取到的优惠价格是600元,单票没有优惠,最重要的是此次我们北京公司特别帮我们争取到了,听通课的老板可凭借听课票由我们北京公司组织
22、23号上午(课程都是下午的)分别参观北京聚焦摄影和北京八月照相馆的机会,纽曼新锐公司之所以在北京和重庆建分公司就是为了给纽曼新锐合作的客户争取到更多的与成功企业交流学习的机会;这次没有北京公司的帮助聚焦和八月也不会要影楼参观学习的;另外,由于展会期间住房紧张且房价上涨,我们北京公司特别在展会中心附近联系了3家酒店争取到了协议住宿价格;可帮助到京学习的客户代订酒店:嘉贸酒店:777折价后400元,南航明珠660折价后350元,大北宾馆480折价后280元,这些酒店都要在15号以前实名预定(到京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驾照都不作为有效证件);如果在北京距展会超出10公里的范围预订酒店会便宜些,但是在北京打车费用是相当高的,所以还是建议就近住宿;想要通过纽曼新锐学习、参观、合作的客户需在15号前预约购票、预定酒店、参观学习事宜;
注:北京公司已将山东开车和坐车进京至展会中心路线图,婚纱展会中心分别至婚博会、三家酒店、聚焦摄影、八月摄影的路线图整理好了,您订票后我们会发qq或邮件给您;
预约联系热线:18601211110/15066670111安地
18601211114戴财来
15810071477杨建伟
推荐第6篇:加强岗位职责通知
通知
各部门、各科室:
加强作风建设是干部廉洁从政、提高工作效能、构建和谐医院的内在需求,也是保障医院战略顺利实施,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执行力建设,倡导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引导广大干部员工树立正确的业绩观,扎实推进医院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院党委研究决定,在全院深入开展“治庸、治懒、治散”活动,结合“庸、懒、散”行为的主要表现,“三治”活动重点加强以下情形的责任追究:
1.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为本人、亲友谋取利益的;
2.参加可能影响医院招标、采购、决策、等结果的各类宴请、娱乐、旅游及其他形式的活动的;
3.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推诿扯皮、推卸责任,或不及时处理的;
4.对涉及不同科室的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的;
5.为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上级部署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医院文件决策以及院长办公会、行政查房等督办事项的;
6.中层干部无故关闭通讯工具或在工作时间打电话闲聊的;
7.工作中隐报、瞒报发现问题的;
8.向患者本人及家属或药品供应商、经销商索要和接受礼品、有价证券或报销费用的;
9.向患者及家属推销保健品、营养品或其他医疗辅助用品的;
10.在医疗服务中态度生硬、蛮横无理、推诿病人的;
11.在医疗服务中应该履行告知义务而不履行的;
12.违规出具大处方、滥检查的;
13.服务对象依法提出病例查询、复印等自身利益相关的资料而不提供相关服务的;
14.医嘱、病历书写不规范,难以辨认的;
15.缺乏医患沟通,对病患不能一视同仁的;
16.不按行为规范规定着装以及仪容仪表影响卫生工作人员形象的;
17.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脱岗、串岗、聊天、看报的;
18.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看视频、炒股(基金)、查看与工作无关信息的;
19.无故不参加医院重要会议(含院周会)、各类学习培训、重大活动的;
20.其他违反行业风气和医德医风建设有关规定的;
凡出现追责情形者,院方将进行诫勉谈话,追责情形达2次及以上人员应予以警示,并通报全院进行批评,对年度考核连续排名靠后的人员,应结合医院管理办法,按规定实行末位淘汰,实行庸者下能者上;对因工作能力不足、态度不端正、业务不精不熟等影响履职能力和部门工作效能的一线医技人员及护理人员,实行待岗学习,按照医院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学习规定的技能知识,经过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对于不按照医院作息规定,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上班玩游戏、聊天、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一经发现予以警告的同时,一定程度上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清退;希望各部门、各科室相关人员严格遵照执行,在提升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的同时,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树立良好的工作典范,使卫生工作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接官乡卫生院
2011-09-22
推荐第7篇:关于发布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2)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0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9元/小时;
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8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2年10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推荐第8篇: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综合性政策法规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2.04.10
【实施日期】1982.04.1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
【发文号】国发〔1982〕59号
【
主题词】
【正文】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1982年3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
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
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
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
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条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
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
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
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
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二章 奖励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
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
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
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
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
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
(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
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
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
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 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
(二)项规
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
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 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处分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
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
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
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
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
截留上缴利润,
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
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
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
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
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
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
除。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
分之二十。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
(三)项和第
(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
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
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
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
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
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
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
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 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
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
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
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
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
落户。第二十三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
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
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
的处分。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
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
规定,制订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
推荐第9篇:国办今日发布主要节假日放假通知
国办今日发布2012年主要节假日放假通知,元旦春节齐聚1月,当月仅上班17天;中秋国庆假期再次相连,共放假8天。
春节元旦放假示意图 图片来源:中国经济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
201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
1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1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
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3月31日(星期六)、4月1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
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
6月22日至24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国庆节:
9月30日至10月7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9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2012年元旦春节齐聚1月 最短工作月仅上17天班
2012年春节提前到1月份,各公司的年终总结、年终晚会都提前,让不少上班族措手不及,12月份频繁加...全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101条相同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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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关于发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湖南海建工程有限公司
海建安[2017]8号
关于发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项目部:
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公司重新审查修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现决定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式颁布实施。各部门、各项目部要认真的组织培训、认真的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内部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要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为准则,以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和谐的环境。 附件: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2、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2017年11月6日
主题词:发布制度 规程 通知
报送:
发送:各部门、项目部
---- 拟稿部门:安全部
打字:
校对:
印数:
份
第11篇:关于发布员工培训计划的通知
皖水安股份人﹝2013﹞18号
关于发布二0一三年度员工培训计划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人才工程建设,提升员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培训需求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2013年度员工培训计划》,现予以发布。各培训组织部门应根据该计划提前做好相关安排,组织相应人员积极参加各项培训,并确保培训效果。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员工培训(需求)计划一览表
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 1月18日
第12篇: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党群工作例会制度》已经制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总经理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党群工作例会制度
制度
编号
Q — HHYYS — DQB(gh)— 014
版本
签发
日期
下次评
估时间
起草人
部门
审核
分管领
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
修订
2005
2005.11.07
2006.11
董海燕
王元寿
张希明
张军
否
此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为了规范公司党群工作例会活动,提高党群工作例会质量,充分发挥党群例会在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根据《黄河水电公司党群工作例会制度》和《青海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会议管理制度》(2005年第002号)制定.
解释
部门
综合管理部(党群)
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
综合管理部(党群)
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党群工作例会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党群工作例会活动,提高党群工作例会质量,充分发挥党群例会在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
3.会议内容,时间及组织
3.1 会议内容
3.1.1 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和公司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提出贯彻执行和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3.1.2 听取所属各单位汇报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群团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交流有关经验,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反馈.
3.1.3 根据上级精神,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结合实际研究部署公司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研究讨论制度和规定.
3.2 会议召开时间
每两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3 会议参加人员
3.3.1 一般情况下参加人员有:公司党委分管党,工,团,纪检工作的领导,党支部(总支)书记,分工会主席,团支部(总支)书记,公司机关从事党,工,团,纪检全体工作人员.
3.3.2 特别重要会议,专题会议,根据分管党群工作的领导安排,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3.4 会议组织
3.4.1 会议由分管党群工作的领导主持,也可委托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
3.4.2 会议的议题和方式,会前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征集,由分管党群工作的领导确定.
3.4.3 会议的通知和相关材料准备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并于会议前一天向参加会议人员通知会议议程.
3.5 会议要求
3.5.1 参加会议人员按照会议议程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保证议题明确;发言要客观准确,言简意赅,做到能有效解决问题.
3.5 .2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确实不能
第13篇: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党群工作例会制度》已经制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总经理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党群工作例会制度
制度
编号
Q—HHYYS—DQB(gh)—014
版本
签发
日期
下次评
估时间
起草人
部门
审核
分管领
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
修订
2005
2005.11.07
2006.11
董海燕
王元寿
张希明
张军
否
此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为了规范公司党群工作例会活动,提高党群工作例会质量,充分发挥党群例会在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根据《黄河水电公司党群工作例会制度》和《青海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会议管理制度》(2005年第002号)制定.
解释
部门
综合管理部(党群)
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
综合管理部(党群)
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党群工作例会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党群工作例会活动,提高党群工作例会质量,充分发挥党群例会在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
3.会议内容,时间及组织
3.1会议内容
3.1.1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和公司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提出贯彻执行和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3.1.2听取所属各单位汇报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群团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交流有关经验,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反馈.
3.1.3根据上级精神,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结合实际研究部署公司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研究讨论制度和规定.
3.2会议召开时间
每两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3会议参加人员
3.3.1一般情况下参加人员有:公司党委分管党,工,团,纪检工作的领导,党支部(总支)书记,分工会主席,团支部(总支)书记,公司机关从事党,工,团,纪检全体工作人员.
3.3.2特别重要会议,专题会议,根据分管党群工作的领导安排,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3.4会议组织
3.4.1会议由分管党群工作的领导主持,也可委托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
3.4.2会议的议题和方式,会前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征集,由分管党群工作的领导确定.
3.4.3会议的通知和相关材料准备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并于会议前一天向参加会议人员通知会议议程.
3.5会议要求
3.5.1参加会议人员按照会议议程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保证议题明确;发言要客观准确,言简意赅,做到能有效解决问题.
3.5.2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确实不能出席的,一般要安排相应领导或人员参加,并向综合管理部说明.无故不参加会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3.5.3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上做出的重要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
3.5.4各单位,各部室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必要时要有书面汇报材料.
3.5.5综合管理部对具体落实的工作要加强对各相关单位的检查,指导和督办,确保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4.支持性文件
根据《黄河水电公司党群工作例会制度》和《青海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会议管理制度》(2005年第002号)制定.
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制度名称
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党群工作例会制度
制度编号
Q—HHYYS—DQB(gh)—014
执
行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第14篇:关于规范岗位职责的通知
关于规范岗位职责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人员管理,真正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增强每一名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根据部门职责及人员岗位职责,现将部门各项工作做具体分工(详见附表)。
监控中心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第15篇:关于编写岗位职责的通知
2014‟80号
关于编写岗位职责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按照集团公司“五全”协同管理推行方案要求,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岗位分析 完善岗位职责的通知》(汾煤劳发【2014】297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面业绩考核工作顺利展开,现就编写岗位职责说明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写范围与原则
1、孝义公司所属各单位全体员工,通过定编定岗实现与工作岗位一一对应,做到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事做,岗位不重复,工作无遗漏,达到规范化和科学化。
2、按照职能明确,责权利一致,便于考核评价具备可操作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科学合理地编写本单位员工的岗位职责说明书。
二、编写内容说明及要求
1、各单位所有工作岗位应分操作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三大序列。其中操作岗位的设置可参照《汾矿集团公司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中操作工人工种岗位归岗表进行补充。
2、编写岗位职责说明书可对照《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企业标准汇编》(2005年版)中相关工作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的内容进行。
3、编写前要认真对各岗位进行梳理分析,完善岗位工作内容和职责,通过补充岗位工作内容,使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程序清晰准确,通过明确权责,使各岗位应负的责任和应有的权利明确体现,相关岗位间的制约与依赖有章可循,从而为建立各岗位关键业绩指标考核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4、岗位工作职责分析主要是对岗位工作内容和岗位责任、权限进行分析。
5、岗位内容是指完成岗位功能所应做的工作,即:基本任务是什么,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完成这些任务的具体程序是什么等。岗位职责是指在岗位范围内对事对物对人所承担的各种义务。也就是职工完成本岗位各项任务时应达到的数量要求和质量标准。
6、岗位权限是指完成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时可在一定限度内自主行使的权力。
7、编写岗位职责说明书使用表格形式,其格式参考附表。
描述岗位职责时避免使用形容词,如:积极、认真、好等词语,同时尽量避免用负责、统筹这一类意义表述笼统词语,语言要务求直观,容易理解。
三、时间安排
1、孝义公司机关各部室及晋汾新天综合服务公司务于5月31日前完成员工岗位职责说明书编写工作,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核,以电子版形式报公司综合部人力资源办公室。
2、公司所属矿井公司务于6月15日前完成员工岗位职责说明书编写工作,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核,以电子版形式报矿综合部劳资办公室,矿综合部劳资办公室收集整理后报公司综合部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案。
编写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涉及各单位所有员工、所有岗位,与员工利益切切相关,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系统工程。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有经验、有能力、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此项编写工作,以确保岗位职责说明书既符合岗位实际,又便于考核评价,具有可操作性。
附件:岗位职责说明书表样
2014年5月21日
主题词: 编写 岗位职责 通知
抄送:调度信息中心[10002]、生产部[10003]、机运部[10004]、安监部[10005]、通风部、地测部[10007]、工程部、计企部、经营部[10010]、工会、综合部[10012]、政工部[10013]、晋汾新天综合服务公司、正帮煤业、正善煤业、正旺煤业、正安煤业、正城煤业、正令煤业、正文煤业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孝义煤矿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校对:张玉林
印发 印0份
第16篇:关于规范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发布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市河务(管理)局:
我局新版办公自动化系统投入运用以来,经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内容更加丰富,信息量增大,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信息上网方面存在着上网格式不规范,字词不准确的,更新时间长等问题。为规范办公自动化上网信息,根据目前办公自动化应用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省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上网信息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栏目信息的发布与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确保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发布真实有效,字词规范,安全可靠。
二、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信息上网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部门负责人,确定信息发布人员,采取积极措施,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信息发布与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严格信息的发布审查,对信息的起草、审核、发布等各个环节,各部门都要层层认真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字词标准规范。从即日起,凡上网信息、简报等一律注明
审核人、拟稿人或责任编辑姓名。
四、各部门出现误操作或发现不合适的信息,能自行删除的由本部门尽快删除。不能自行删除的请及时与信息中心系统管理员联系,以便尽快从网上清除。
五、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保密意识,不适于上网发布的信息严禁上网。各类文件、会议纪要等如有不宜上网的内容,请在发文处理签上注明不上网,以便办公室办理。
六、各部门(单位)工作动态、情况要及时上网,保证办公自动化界面及时得到更新。
七、省局办公自动化网上栏目的设置与调整由省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如需新增、调整栏目需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添加、调整栏目。
八、各市河务(管理)局参照省局做法,建立制度,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信息上网的管理。
九、对机关各部门、各市河务(管理)局办公自动化上网的信息,省局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检查评比,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17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1〕354号
发布时间: 2011-12-21 09:1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以及为掩饰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从而对近年来以新的手段收受贿赂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导。对于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有效查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类型受贿案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明确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该案例确认: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依法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切实发挥好指导性案例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述指导性案例,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要增强运用指导性案例的自觉性,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严格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好类似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要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精心编选、积极推荐、及时报送指导性案例,不断提高选报案例质量,推进案例指导工作扎实开展;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和成效,营造社会各界理解、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良好氛围。
今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但不得使用“指导性案例”或者“指导案例”的称谓,以避免与指导性案例相混淆。对于实施案例指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案例指导工作的建议,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附: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指导性案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2号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3号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指导案例4号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第18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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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1-12-2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daodoc.com/index_article/content/2011-12/20/content_3219039.htm?node=6148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
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以及为掩饰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从而对近年来以新的手段收受贿赂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导。对于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有效查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类型受贿案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明确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该案例确认: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依法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切实发挥好指导性案例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述指导性案例,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要增强运用指导性案例的自觉性,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严格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好类似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要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精心编选、积极推荐、及时报送指导性案例,不断提高选报案例质量,推进案例指导工作扎实开展;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和成效,营造社会各界理解、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良好氛围。
今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但不得使用“指导性案例”或者“指导案例”的称谓,以避免与指导性案例相混淆。对于实施案例指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案例指导工作的建议,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附: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指导性案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
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居间合同 二手房买卖 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
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2号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执行 和解 撤回上诉 不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19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11-12-21 09:33:05) 转载▼ 标签: 分类: 法律实务
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案例 指导性意见 裁判案例 杂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以及为掩饰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从而对近年来以新的手段收受贿赂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导。对于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有效查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类型受贿案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明确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该案例确认: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依法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切实发挥好指导性案例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述指导性案例,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要增强运用指导性案例的自觉性,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严格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好类似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要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精心编选、积极推荐、及时报送指导性案例,不断提高选报案例质量,推进案例指导工作扎实开展;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和成效,营造社会各界理解、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良好氛围。
今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但不得使用“指导性案例”或者“指导案例”的称谓,以避免与指导性案例相混淆。对于实施案例指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案例指导工作的建议,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附: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指导性案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
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居间合同 二手房买卖 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
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2号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执行 和解 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3号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受贿罪 “合办”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 承诺谋利 受贿数额计算 掩饰受贿退赃
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03年
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200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50万元。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费61万余元(房价含税费121.0817万元,潘支付60万元)。2006年4月,潘玉梅因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其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而补还给许某某55万元。
此外,2000年春节前至2006年12月,被告人潘玉梅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兼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某某人民币201万元和美元49万元、浙江某房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范某某美元1万元。2002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陈宁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高某某21万元、迈皋桥办事处副主任刘某8万元。 综上,被告人潘玉梅收受贿赂人民币792万余元、美元50万元(折合人民币398.1234万元),共计收受贿赂1190.2万余元;被告人陈宁收受贿赂559万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以(2008)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玉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潘玉梅、陈宁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玉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及其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与陈某共同开办多贺公司开发土地获取“利润”48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潘玉梅时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陈宁时任迈皋桥街道办事处主任,对迈皋桥创业园区的招商工作、土地转让负有领导或协调职责,二人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为陈某低价取得创业园区的土地等提供了帮助,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此期间,潘玉梅、陈宁与陈某商议合作成立多贺公司用于开发上述土地,公司注册资金全部来源于陈某,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潘玉梅、陈宁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谋取利益,以与陈某合办公司开发该土地的名义而分别获取的480万元,并非所谓的公司利润,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使陈某低价获取土地并转卖后获利的一部分,体现了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属于以合办公司为名的变相受贿,应以受贿论处。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没有为许某某实际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请托人许某某向潘玉梅行贿时,要求在受让金桥大厦项目中减免100万元的费用,潘玉梅明知许某某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贿赂;虽然该请托事项没有实现,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不同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项,就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潘玉梅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购买许某某的房产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潘玉梅购买的房产,市场价格含税费共计应为121万余元,潘玉梅仅支付60万元,明显低于该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潘玉梅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产的行为,是以形式上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来掩盖其受贿权钱交易本质的一种手段,应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涉案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购买许某某开发的房产,在案发前已将房产差价款给付了许某某,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2006年4月,潘玉梅在案发前将购买许某某开发房产的差价款中的55万元补给许某某,相距2004年上半年其低价购房有近两年时间,没有及时补还巨额差价;潘玉梅的补还行为,是由于许某某因其他案件被检察机关找去谈话,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潘玉梅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后,出于掩盖罪行目的而采取的退赃行为。因此,潘玉梅为掩饰犯罪而补还房屋差价款,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潘玉梅、陈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同时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余罪,案发前退出部分赃款,案发后配合追缴涉案全部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故
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指导案例4号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婚恋纠纷引发坦白悔罪 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 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10)刑三复2265192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或者有关刊物编发的案例有何区别?
答: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前发布的各类案例有明显不同。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举措之一,为了创建并实施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专门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仅不同于以往任何单位和部门发布的案例,也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发布的或者刊发的各类案例。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名称不同。指导性案例是规范用语,只有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发布的案例,才能称之为指导性案例,而以往发布或刊发的案例只能视为有参考作用的案例,具有特定指导性,也没有统一指导性案例的称谓,今后通过其他途径刊发的各类案例也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
二是程序要求不同。指导性案例均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编选,必须预先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案件原审法院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征求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均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其他案例的编选和发布则无此程序要求; 三是指导效力不同。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
问:指导性案例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应用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请问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
答:法官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规定》没有作明确要求,主要考虑到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方式是示范性、规范性和引导性的,不宜强行规定某种方式。但是,为了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我们正在起草具体的操作规范,力求给当事人和广大法官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意见。
正确运用好指导性案例,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准确把握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所归纳的指导信息,不得超越裁判要点的指导意见借题发挥。比如,本次发布的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其裁判要点就是:中介公司(往往通过格式合同)与买方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的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同时甩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意(不得跳单)受法律保护。此约定不属于格式合同中单方设定的霸王条款,其目的是保护中介公司的正当利益,维护交易诚信。但是,当买方通过其他正当途径可以获得相同的房源信息,则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其行为不构成违约。目的是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机构更好服务、公平竞争。因此,法官在参照本案例时,只能以上述裁判要点为限,不得扩大适用到对中介费合理不合理等问题的审理上。
二要切实把握“类似案件”标准。类似案件不仅指案情类似,更重要的是指争议焦点类似。如果案情类似,但当事人诉讼争议的焦点不类似,如上所述,当事人争议的如果不是“跳单”纠纷,则不得参照上述指导性案例。 三是“参照”主要指参照指导性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阐释的法理、说明的事理,不是比葫芦画瓢参照具体的裁判结果;参照也不同于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必须作为根据、依照,只要类似案件的裁判符合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可以引用为说理的依据,也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具体引用。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要求法院参照某个指导性案例,法官可以在裁判过程中或者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中作出回应并说明理由。
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后,地方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今后是否可以继续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答:各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例凝结了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智慧,是重要的司法资源。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都很重视通过分析研究案例总结审判经验,制定相关规范,指导审判工作,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案例指导工作的沃土和后盾。所以,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后,仍然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继续总结案例裁判经验,指导本院或者本辖区法院的审判工作,并注意发现、培育及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为了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进行规范,充分发挥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例指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9条专门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也就是说,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具有典型或者指导意义的“参考性案例”,但不得称之为“指导案例”或者“指导性案例”,且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至于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编选典型案例材料供法官学习研究借鉴。这样要求,既保证了指导性案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有利于各级人民法院注意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审判工作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下发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请问社会公众如何参与案例指导工作?
答:我们要构建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充分体现司法民主要求,对社会各界开放并欢迎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的司法制度。《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社会各界人士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推荐。之所以要求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而不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推荐,主要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选择指导性案例时,不仅要看某一份裁判文书,而且要看一审、二审乃至全案的相关文书或材料,了解裁判的法律与社会效果。而这些材料和信息,只有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才可能全面掌握,所以,采取社会各界人士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建议的形式,更为便捷、稳妥。
为了体现对社会各界人士推荐意见的重视,《规定》还要求: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对社会各界人士推荐的案例,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并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高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人士推荐的指导性案例,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这些规定,体现了人民法院欢迎、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案例指导工作的态度。另外,在具体工作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在选择或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推荐指导性案例时,也注意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拟成立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今后,我们要把征求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前的一道程序,将指导性案例作为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切期待的常规工作机制。
问: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4个指导性案例,能否谈谈这些案例的出台过程和相关考虑?
答:如何选好、发好首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高度重视,有关业务部门和相关地方法院做了大量工作。虽然这次只发布4个案例,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从各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推荐的100多个案例中遴选出来的,说它们是百里挑一并不过分。 不仅如此,我们还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工作程序: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各方推荐来的案例,要严格依照《规定》确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挑选;案例挑选出来以后,要按照指导性案例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论证、完善,如要提炼“裁判要点”等,然后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征求意见,听取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照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的,才能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
这次发布的4个指导性案例,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个。分别涉及居间合同纠纷,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对于利用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的认定,以及对实施极其严重犯罪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把握等方面的问题。总的考虑是,一要确保这些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正确、案件裁判的法律与社会效果良好的案例,尽量避免对之产生不同看法或分歧;二是这些案例要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特别是对于中、基层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三也考虑这些案例要有现实指导意义,比如对于新类型受贿的认定问题、刑法修正案
(八)相关内容的理解把握问题,都涉及新情况的处理或新法的适用问题,需要通过个案逐步探索稳妥的处理方法,不断总结审判经验,以为将来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创造条件。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后,我们会认真研究各级人民法院、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对这些案例的使用、评价和看法,不断完善此项工作。
第20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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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以及为掩饰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从而对近年来以新的手段收受贿赂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导。对于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有效查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类型受贿案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明确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该案例确认: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依法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切实发挥好指导性案例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述指导性案例,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要增强运用指导性案例的自觉性,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严格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好类似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要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精心编选、积极推荐、及时报送指导性案例,不断提高选报案例质量,推进案例指导工作扎实开展;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和成效,营造社会各界理解、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良好氛围。
今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但不得使用“指导性案例”或者“指导案例”的称谓,以避免与指导性案例相混淆。对于实施案例指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案例指导工作的建议,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附: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指导性案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
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居间合同 二手房买卖 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
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2号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执行 和解 撤回上诉 不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