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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关于发布野外禁火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04:13: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发布野外禁火令的通知

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泰山、徂徕山林场,泰山林科院,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目前,我市已进入森林防火戒严期,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将相继到来,尤其是随着春天临近,天气回暖,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增多,春季生产即将全面展开,农事用火给防火工作带来新的隐患。加之,入冬以来降水稀少,风干物燥,火险等级偏高,给森林防火工作增加了难度。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大依法治火力度。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和公共安全,特发布本禁火令。望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精心组织发动,认真贯彻落实,将禁火令翻印,下发到村、到户、做到户户明白、人人皆知。

一、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森林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林网、绿色通道等防护林带,宜林荒山、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经济林、速丰生产林内等易引发火灾的林片、地段违规用火。

四、在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觉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杜绝任何违规用火行为。

五、在林内及林缘500米范围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范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六、在林内及林缘500米范围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燃油(气)动力机械的尾气排放口必须佩带防火罩,避免排气管喷火。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输变电线路及设备的检查检修,严防线路短路或漏电跑火,引发火警。

七、要重视加强对大、中、小学在校生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痴、呆、疯、傻、幼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员的监护管理,严防他们随意进山入林玩火、用火。

八、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林内用火审批制度,加强对用火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森林经营单位和重点山区乡镇,要明确和落实防火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野外巡查、护林了望等工作,重点林区、要害部位和重要时段要死盯死守。防火检查站要24小时值守,严格收缴火种,杜绝火种进山入林。要进一步加经值班备勤,配足配齐交通通讯工具及灭火机具,做好一切防扑火的准备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各级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营林单位要根据自查发现的问题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消除隐患,避免发生大的火灾。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上报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十一、违反以上条款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坚决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成灾就抓”,严惩不怠。以儆效尤。

(一)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检查存在森林火灾隐患未在限期内消除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过失造成森林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泰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野外禁火通告

禁烟、禁火通知

禁烟禁火通知

发布令

罗村镇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山东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禁火令

会同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禁火令

安全标准化发布令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布令

培训管理手册发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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