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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0:07: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

本工程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及本工程具体情况,特对本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如下交底:

一、安全监督机构的交底内容

(一)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固安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是受固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行使对固安县辖区内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机构。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宏观监督管理。通过抽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督导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保证体系。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发现责任主体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按照执法程序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权力;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行为的权力;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的权力;

5、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权力。

(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1、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场所主要包括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现场,各方相关人员应做好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一是听取汇报;二是检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相关资料;三是抽查施工现场,核查其安保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等。

3、发生事故后,施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安全事故

报告后,有关人员及时到事故现场,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协调联系等工作,并按规定时间、程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其他要求(各市根据本地特点提出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

(1)

(2)

......

5、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职责做好并协调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违法分包,违法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2、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的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用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不得违期支付或克扣,对于支付施工单位的款项应保留支付凭证和相关资料备查。

3、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高压电缆、煤气输送管线等资料。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专项费用。应将安全监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并履行签字手续。

7、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关于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8、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工整改的报告,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及时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法律法规涉及建设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

2、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3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1)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的;

(2)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按照有关程序完善勘察、设计的资料,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如深基坑处理、施工顺序、预留和开凿剪力墙空洞位置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针对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设计的修改和完善,满足施工安全作业要求。

4、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当按照勘察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勘察作业方案,保证作业安全生产要求。勘察作业队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施工项目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行勘察施工。

(二)法律法规涉及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

四、监理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监理规程。按照职责约定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监理人员,所设监理人员与委托监理合同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相适应,满足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2、当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不满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

3、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4、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5、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6、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等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7、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设施的搭设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

8、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9、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10、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控制工作。

11、做好安全监理的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二)法律法规涉及监理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2条的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方案情况;

(4)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五、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种规章制度,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及法律法规涉及的主要罚则条款:

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其落实的真实性负责。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其工作开展的计划、记录、总结等内容要真实、有效;对本企业“三类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进行考核、评比,对企业内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落实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评定、登记、公示与监控的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2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单位应严格本企业所确定的分包作业队伍安全生产条件的考察、审核和准入程序;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9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4、施工单位对安全投入的计划、投入台帐、投入管理、核算等应履行合法程序。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5、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对本企业职工教育的时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82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条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和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的实施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4)起重吊装工程及安装拆卸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其他。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8、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应做好辩识,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制定严密的监控措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企业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监检验合格。施工企业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的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4)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

(5)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6)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11、施工单位接到安全监督机构下达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工指令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建设工程停工后又复工的,施工企业在复工前,必须采取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等重新进行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如实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六、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交底内容

本工程建筑面积

m2,结构形式

,合同工期:

工作日,项目经理:

( 级建造师资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本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员不少于

名,姓名:

考核证书号:

项目经理

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项目部应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认真和积极接受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结合本工程的具体特点,工程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事故类型为:

。(由施工单位确定)

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为:

。(由施工单位确定)

施工单位应制定的专项治理措施为:

项目部主要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法规涉及的主要罚则条款:

1、对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建档,对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配备专用救援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用专项防护措施。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持证上岗操作。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

3、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安全管理资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标准》DB13(J)/T101-2009规定执行。

5、施工现场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施工现场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专职安全员必须在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安全。对检查中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检查及过程情况应存档备查。

7、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8、施工现场分项工程安全要求: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批;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办理签字手续。临时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进行验收,办理签字手续,并建立安全检测制度和临时用电巡视维修工作记录。

(2)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应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要求编制审核、审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方案,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防护设施的验收。

(3)施工现场脚手架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选用,脚手架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搭设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成、达到设计高度、作业层施加荷载前必须进行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分层分段搭设的必须分层分段验收。脚手架拆除应按拆除方案进行,拆除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划定作业区,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4)基坑、模板工程(支、拆)应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完成进行验收,作业过程中按规范进行相关监控。

(5)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包括在施工现场顶升、锚固、拆卸等),必须由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及时进行日常和定期的维修保养及检验检查并存档备查。

(6)起重吊装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吊装前进行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施工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后应进行进场验收,各种施工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使用要求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立施工机械定期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9、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要求: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09)执行,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有害物质、固体废物、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并严格以下几点具

(1)施工前应编制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专项方案(围挡、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建立各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责任人。

(2)施工现场连续设置围挡(主干道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围挡规范、美观。

(3)施工现场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沐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备等临时设施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4)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工作。

(5)市区主干道两侧建筑面积8000m2以上或工期1年以上的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钢筋、木工加工,混凝土搅拌场,砂、石料堆放场地及大门门外5米内)要采用混凝土硬化。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网络,并设沉淀池,施工废水及雨水经过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6)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

置明显标志。

(7)按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降低噪声有效措施,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要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一侧,确需在夜间和限定时间区域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8)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由防疫部门进行处置。

违反以上规定,安全监督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本工程其它安全要求

1、对于复杂施工环境的要求(根据工程具体特点进行交底):

2、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要求(根据工程具体特点进行交底):

3、对于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的要求(根据工程具体特点进行交底):

4、其它安全要求(根据工程具体特点进行交底):

安全监督机构签字(盖章)

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勘察设计单位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书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

建设工程一级安全技术交底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监督交底告知书

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交底

脚手架安全监督交底

施工人员安全交底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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