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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4-29 07:53:51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外汇局决定于2012年8月起,在全国推广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检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外汇管理模式。基本做法,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贸易主体为中心,依托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检测识别异常行为,锁定排查范围;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根据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进口企业分类

进出口企业分为3类:A类;B类;C类。

A类,除退汇应按规定办理外,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B类,金融机构应实施电子数据核查,通过检测系统扣减企业对应的出口收汇额度后,方可为其办理结汇和划出手续,超过可收汇额度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

C类,金融机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及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结汇和划出手续。

企业报告

企业报告,是指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或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进行报告的制度。 按业务性质和约束程度可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 义务性报告

义务性报告是指企业必须按法规规定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的报告。 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A类企业30天(不含)以上的预收或预付款;B、C类企业监管期内的预收预付款,应在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A类企业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3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应在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相应的预计首付款日期、延收延付对应的报关单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如未在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应提交情况说明和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注意: 1.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的B类企业,经登记可办理该业务),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和托收业务。 2.对已报告的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对截至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或携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3.对于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加大对其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的审核力度,并可根据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将存在异常的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主动性报告

1.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2.差额业务报告 3.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非现场监测与分析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现场核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

外汇局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对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时间差等必要调整,通过计算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时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现场核查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 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4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3.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 4.1年期以上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

5.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

6.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

7.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8.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企业分类标准

A类企业标准:核查期内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正常的。

B类企业标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列为B类企业 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

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4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

3.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4.年期以上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

5.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6.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

7.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

8.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9.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10.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11.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12.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C类企业标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列为C类企业 1.最近12个月内严重违规受到外汇局处罚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阻挠或拒不接受现场核查,提供虚假材料。

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4.因存在严重违规被海关、税务等处罚。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分类管理措施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1.B类企业管理措施

(1) 对于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预付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报关单和合同;对以预收、预付款结算的,应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 金融机构应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业务,凭《登记表》办理; (3) 对于预收、预付及3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款,企业须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4) 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付款业务。 2.C类企业管理措施

(1) 逐笔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预付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预收、预付款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 对于预收、预付及3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款,企业须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3) 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付款业务。 分类监管的有效期为1年。

推荐第2篇:外汇管理历史沿革

外汇管理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严格外汇集中计划管理,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用汇实行计划分配;对外基本不举借外债,不接受外国来华投资;人民币汇率仅作为核算工具。改革开放后,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沿着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不断培育和增强市场机制在配置外汇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方向转变。经过30多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外汇管理体制。1978年以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三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3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起步。这一阶段以增强企业外汇自主权、实行汇率双轨制为特征。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宣布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在涉外经济领域,过去外汇统收统支的体制逐步松动,出口企业开始拥有一定的外汇自主权。为调动出口企业创汇的积极性,确保有限的外汇资源集中用于国民经济建设,从1979年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办法,在外汇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同时,适当留给创汇的地方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并允许持有留成外汇的单位把多余的外汇额度转让给缺汇的单位,官方汇率与调剂市场汇率双重汇率制度并存。总的看,这一阶段,外汇管理体制处于由计划体制开始向市场调节的转变过程,计划配置外汇资源仍居于主导地位,但市场机制萌生和不断发育,对于促进吸引外资、鼓励出口创汇、支持国内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阶段(1994-200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外汇管理体制框架初步确定。1994年初,国家对外汇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外汇留成制度,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此后,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体制,1996年全部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给中国经济发展与金融稳定造成严重冲击。为防止危机进一步蔓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我国做出人民币不贬值的承诺,并重点加强资本流出的管制,成功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总体来看,这一阶段,我国初步确立了适合国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外汇供求的市场基础不断扩大,奠定了市场机制配置外汇资源的基础性地位。

第三阶段(2001年以来),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加速融入全球经济,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对国民经济影响日益增强。适应新形势新挑战,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健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伴随着入世后外汇储备规模的较快增长,2001年,外汇储备经营以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为目标,建立了投资基准经营管理模式和风险管理框架,完善了大规模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的体制机制。2005年7月启动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注入新的活力。企业和个人持有和使用外汇的政策更加便利,外汇市场加快发展。与此同时,外汇管理方式加快从重点管外汇流出转为流出入均衡管理,逐步建立起资本流动双向均衡管理的制度框架,在2008年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确立了均衡监管思路,并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取消了强制结售汇制度。2008年9月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以来,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做好国际收支逆转的应急预案,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确保了外汇储备资产的总体安全,顶住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2009年以来,针对跨境资金流向复杂和规模增大、市场主体便利化需求不断增长的现实,外汇管理加快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即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转变到“负面清单”(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总体来看,这一阶段,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的理念和方式加快转变,市场配置外汇资源的作用不断增强,对于促进外贸持续快速发展、引导资本有序双向流动、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推荐第3篇:外汇管理工作总结

外汇管理工作总结

****年,我外汇管理局支局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外汇管理会议精神,把握推改革、促流出、重监管、抓手段四个重点,紧密结合××实际,确立了今年的外汇管理工作要点。严格外汇流入管理,引导资金有序流出;严密监测异常跨境资金流动,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提升外汇管理电子化水平,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效率;深入调研,进一步推动贸易与投资便利化,促进××市开放型经济发展。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并研究贯彻省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于 3 月下旬召开了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向各外汇指定银行传达了省市会议精神,并对今年工作的目标与要求作了全面的部署。支局还将工作计划具体化,制定了年度重点工作分解责任表,列明了全年的重点工作,将工作具体落实到落处,为全年工作的开展开好头、起好步。 支局领导要求大家继续努力,在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外汇检查、信息调研等五方面工作创出佳绩。针对****年的具体工作支局提出了五项措施:加强政策宣传,提升外汇管理形象;深入调查研究,提高信息调研水平;创新检查手段,提升外汇检查成效;拓宽监管范围,强化监测预警机制;严格操作规范,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二、创新管理方式,着力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成效。

1、积极筹划,圆满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全市****年应参检外商投资企业企业 110 家,截止****年 6 月 30 日,网上申报 110 家,已年检通过企业 110 家,通过率 100。一是认真商讨,及早谋划。及时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年检工作,确保完成年检工作任务。二是夯实基础,力保准确。梳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逐一登记 2009 年应该参加年检的外资投资企业,并做好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的登记备案工作。三是多方合作,确保进度。主动与外经贸局、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每天通过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对年检情况进行监测,加大催检力度,确保年检顺利、高效完成。四是加强监管,狠抓成果。建立年检电子简报制度,要求年检人员及时上报年检进度、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难点等情况。认真分析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外汇收支等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分析,把握外资运行状况,摸清外资存量,提高年检的成效。 我市境外投资企业进行了年检。

1、基本情况:我市经批准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共有 9 家,参加此次年检的企业 9 家,年检率达到 100。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有 4 家,民营企业有 5 家;境外企业在欧洲的有 5 家,在非洲有 3 家,在北美洲有 1 家。

2、境外企业年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关部门对的设立和管理缺少一套有效、完善的监管措施,且相关部门之间缺少可共享的管理信息统计系统,同时外管部门无具体的措施制约境外投资企业,致使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了解较少,管理困难。

3、政策建议: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达到信息共享,加强有关外汇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外汇法规深入到每个企业中去,共同促进和完善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

2、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加强对银行监督和指导。一是加强非现场核查,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质量,为非现场监管提供良好的信息保障。二是加大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人员的业务指导力度,做好国际收支的申报工作,确保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 5 个工作日申报制度,杜绝逾期申报现象。三是认真做好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工作。及时将最新的政策规定和问题解答转发给各家银行,要求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统计申报新知识。同时要求建行××市支行做好新系统的试运行,要求未上线的银行做好新系统上线的各项准备,确保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

四、8 月份建行××市支行开展了国际收支申报情况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外汇业务监管意见书。

3、规范结售汇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规程。按照鼓励合理申请、逐步扩大准入、严格经营要求的原则,上半年共办理 8 家银行网点外汇业务准入备案。

4、加强业务回访,规范银行外汇经营行为。对 11 家金融机构经营情况进行了业务现场回访。对在外汇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工行××市支行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以巩固外汇检查效果;对建行温州××安阳支行等五家机构开展对私结售汇准入业务回访和中行××塘下支行因私售汇业务进行回访,进一步了规范新开办结售汇业务的经营行为。

5、引入提醒预警机制,提高进出口业务监管水平。一是开展多收汇超比例企业关注提醒,约见相关企业负责人,向其说明有关关注企业的相关政策。二是开展进出口逾期及已收汇未核销催核、定期对辖内需核销的出口单证进行排查,重点关注和定期监测长期未核销的收汇信息。通过提醒核销员、发放“催核通知书”等,及时为企业提供提醒预警服务。

三、加强检查、强化监管,维护良好外汇市场秩序。

1、以综合业务大检查为平台,深入开展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上半年完成了对浦发银行××支行开展外汇业务现场检查和国际收支现场核查。检查过程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并执行检查方案,规范实施现场检查,并向浦发银行××支行发出了现场检查反馈意见书。对发现的 3 个违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目前正在研究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通过检查,促进了该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维护了良好的外汇政策执行环境。

2、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为贯彻落实上级局此次检查任务,我支局高度重视,精心准备,确定方案,积极推进。根据上级局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及设定的 25 种指标参数,认真开展非现场数据分析,筛选出异常或涉嫌违规的收结汇行为 60 多笔。通过此次检查,一是全面掌握了辖内资金流入、结汇以及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摸清了异常和违规资金流入及结汇和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的渠道、方式、结构及主要的操作手法;二是检验了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效果,加大了对外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和打击跨境短期投机资本流入。

3、加强个人结售汇系统日常监测报告工作。针对××个人外汇收支活跃、个人外汇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较为复杂的现状,每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对本地个人结售汇情况进行监测,做到“有异常就核实”。按时向上级局报送《个人结售汇情况监测周报》,密切关注辖内个人外汇收支。对外汇指定银行一些苗头性的违规现象和做法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进一步提高了银行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规范性。

4、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维护健康和谐的外汇市场秩序。多层面、多形式扎实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倡导诚信意识,以维护健康和谐的外汇市场秩序。一是组织各外汇指定银行在营业网点张贴“违法失信成本高,负面信息人人瞧”宣传画近100 张,发放宣传资料 300 余份,在营业网点回答客户咨询。二是组织银行外汇业务人员参加“诚信兴商宣传月”知识竞赛,并鼓励涉外企业及个人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两种方式参加知识竞赛。全辖 475 人参加了网络知识竞赛。三是通过媒体刊登外汇信息,提高宣传覆盖面。在《××日报》上刊登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信息 2 篇,并组织各外汇指定银行以知识问答、业务介绍等方式介绍外汇政策业务,提高宣传覆盖面,营造了广泛的社会氛围。四是扩大宣传范围广,加大宣传深度。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应对人民币汇率风险及措施等内容结合起来,积极向群众宣传国家“藏汇于民”的政策,讲解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倡导外汇银行和涉汇主体守法合规经营,指导外汇银行把开展活动和宣传落实外汇新政策结合起。

四、加强政策宣传,拓宽政策传导渠道。

1、认真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策。一是及时传达政策,做好宣传工作。通过转发文件、宣传海报、报纸等各种载体,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全面传递新政策的调整内容。二是举办业务座谈会,落实政策到位。通过座谈会形式对银行及外经贸局、侨办、侨联等单位进行政策传达、解释,解答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对下阶段新政策的贯彻工作作了部署。三是推行个人结售汇系统,督促外汇指定银行保证个人结售汇业务系统顺利推行,同时加强对个人结售汇业务统计数据监测。四是加强管理,及时反馈实施效果。建立新政策实施后的快速反映机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操作上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五是加强监管,建立非现场核查机制,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落实专人,每日开展核查,及时沟通反馈。

2、组织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送农村”现场宣传活动。以大力宣传个人外汇知识为重点,在××玉海广场设点开展外汇知识咨询活动,通过宣传板展示、宣传单分发、有奖知识问答等方式深入开展宣传,接受群众个人外汇业务知识咨询。活动中,形象生动的宣传板报、内容丰富的传单资料、细致详尽的疑问讲解使各金融机构外汇宣传咨询台、宣传展板前围满了群众,群众关心的问题得到及时的解答,也使个人外汇业务政策、知识得到了准确的传播和解释。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3、组织召开××市外汇形势与政策通报会,各外汇指定银行和重点外贸企业负责人 100 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通报了当前外汇形势和近年来实施的外汇管理新政策,宣讲了人民币汇率风险与企业应对的措施,推介了有关外汇业务产品。会议要求:宣讲政策、提高认识。多方式、手段开展政策宣传,使外汇管理工作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企业、居民了解、学习、运用外汇管理政策,形成外汇管理工作氛围;加强交流、更新理念。银行要积极为企业谋划,引导企业充分运用外汇业务产品,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规范经营、提高服务。结合好管理与服务关系,积极拓展服务领域,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满足社会、企业、居民的合理外汇需求,促进外向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个人外汇管理专题座谈会精神。一是召开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座谈会,传达温州个人外汇管理座谈会精神,通报当前个人外汇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案例,提出我市加强个人外汇管理工作的措施。二是通报我市个人外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认真落实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三是在全市外汇形势通报会上,向全市近百家企业宣讲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四是加强个人结售汇非现场核查,做到每日核查,及时反馈,及时纠正,定期通报。

五、加强外汇业务系统管理,保障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一是认真学习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操作,保障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顺利运行。二是开展进口付汇核销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应急演练,做好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推荐第4篇:外汇风险管理

外汇风险管理

外汇风险管理是指涉外经济主体对外汇市场可能出现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对策,以避免汇率变动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外汇交易风险管理的内部措施

(一)签订合同时可采取的防范措施

(1)做好计价货币的选择:

①本币计价:适用于货币可自由兑换的国家。

②收硬付软:出口、外币债权争取使用硬币,进口、外币债务争取使用软币。③多种货币计价法(软硬搭配)

(2)调整价格法:可以减轻但无法消除外汇风险。

(3)在合同中加列货币保值条款。

货币保值是指选择某种与合同货币不一致的、价值稳定的货币,将合同金额转换用所选货币来表示。

A.外汇保值条款出口合同中规定:以硬币保值,以软币支付。支付时按硬币与软币汇率的变动幅度,相应调整支付金额。

B.综合货币单位保值条款:综合货币单位(如特别提款权)是由一定比重的硬币和软币搭配组成,因此,其价值较稳定,以其保值可以减缓风险。

(二)提前或拖延收付:

即根据有关货币对其他货币汇率的变动情况,更改该货币收付日期。

(三)配对管理:使外币的流入和流出在币种、金额和时间上相互平衡的作法。

(1)平衡法:指在同一时期内,创造一个与存在风险相同货币、相同金额、相同期限的资金反方向流动。

(2)组对法:某公司具有某种货币的外汇风险,它可创造一个与该种货币相联系的另一种货币。

(四)冲销法(净额结算)

冲销法指跨国公司子公司经常采用的,对其内部贸易所产生的应收款和应付款进行相互抵消,仅定期清偿抵消后的净额部分,从而减少了净敞口头寸的存在。

二、外汇风险管理的外部措施

外部管理是当内部管理不足以消除净外汇头寸时,利用金融市场(外汇市场和货币市场)进行避免外汇风险的交易。

(1)外汇市场(远期外汇交易、外币期货、外币期权、掉期交易)的套期保值。

(2)货币市场的套期保值是指通过货币市场上的借贷来抵消已有的债权和债务的外汇风险。外汇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

1.远期合同法

2.借款—即期合同—投资法

3.提前收付—即期合同—投资法

推荐第5篇: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基本要求中,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出口报关( )天的,企业应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A.30

B.90

C.120

D.180

2.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其中,不属于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的是( )。

A.票据

B.银行存款凭证

C.银行卡

D.债券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立的用于进行国际支付的特殊手段,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 )。

A.自由兑换货币

B.特别提款权

C.国际记账单位

D.纸黄金

4.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 )办理登记。

A.工商部门

B.税务部门

C.外汇管理机关

D.商务部

5.下列关于境内个人外汇管理的说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个人外汇收入应当向银行结汇

B.个人结汇、购汇的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C.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

D.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我国现在外汇管理法的基本原则说法正确的有( )。

A.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区别管理

B.对外汇资金流出、流进实施均衡监管

C.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

D.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

2.下列关于我国现在外汇管理的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

A.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与应急保障制度

B.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

C.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

D.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3.下列有关我国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外国政府、公司发行的债券和股票也属于我国外汇的范畴

B.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境内机构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C.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也必须为其开立外汇账户

D.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下列关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B.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其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C.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依法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D.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

5.QFII制度中,下列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是( )。

A.投资额度的审定

B.QFII资格的审定

C.投资工具的确定

D.汇兑管理

答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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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基本要求。根据规定,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出口报关180天的,企业应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汇的概念。债券属于外币有价证券,不属于外币支付凭证。

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汇的概念。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立的用于进行国际支付的特殊手段,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5.【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外汇管理。对于境内个人及国外个人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不一定必须结汇。

二、多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汇管理法的基本原则。题目中四个选项均正确。

2.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汇的范围。本题四个选项均正确。

3.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4.【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题目中四个选项均正确。

5.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QFII制度的审批。根据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QFII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的限制等。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投资额度的审定、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

推荐第6篇:外汇管理工作总结

2009年,我外汇管理局支局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外汇管理会议精神,把握推改革、促流出、重监管、抓手段四个重点,紧密结合××实际,确立了今年的外汇管理工作要点。严格外汇流入管理,引导资金有序流出;严密监测异常跨境资金流动,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提升外汇管理电子化水平,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效率;深入调研,进一步推动贸易与

投资便利化,促进××市开放型经济发展。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并研究贯彻省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于3月下旬召开了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向各外汇指定银行传达了省市会议精神,并对今年工作的目标与要求作了全面的部署。支局还将工作计划具体化,制定了年度重点工作分解责任表,列明了全年的重点工作,将工作具体落实到落处,为全年工作的开展开好头、起好步。

支局领导要求大家继续努力,在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外汇检查、信息调研等五方面工作创出佳绩。针对2009年的具体工作支局提出了五项措施:加强政策宣传,提升外汇管理形象;深入调查研究,提高信息调研水平;创新检查手段,提升外汇检查成效;拓宽监管范围,强化监测预警机制;严格操作规范,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二、创新管理方式,着力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成效。

1、积极筹划,圆满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

全市2009年应参检外商投资企业企业110家,截止2009年6月30日,网上申报110家,已年检通过企业110家,通过率100。一是认真商讨,及早谋划。及时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年检工作,确保完成年检工作任务。二是夯实基础,力保准确。梳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逐一登记2009年应该参加年检的外资投资企业,并做好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的登记备案工作。三是多方合作,确保进度。主动与外经贸局、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每天通过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对年检情况进行监测,加大催检力度,确保年检顺利、高效完成。四是加强监管,狠抓成果。建立年检电子简报制度,要求年检人员及时上报年检进度、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难点等情况。认真分析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外汇收支等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分析,把握外资运行状况,摸清外资存量,提高年检的成效。

我市境外投资企业进行了年检。

1、基本情况:我市经批准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共有9家,参加此次年检的企业9家,年检率达到100。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有4家,民营企业有5家;境外企业在欧洲的有5家,在非洲有3家,在北美洲有1家。

2、境外企业年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关部门对的设立和管理缺少一套有效、完善的监管措施,且相关部门之间缺少可共享的管理信息统计系统,同时外管部门无具体的措施制约境外投资企业,致使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了解较少,管理困难。

3、政策建议: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达到信息共享,加强有关外汇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外汇法规深入到每个企业中去,共同促进和完善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

2、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加强对银行监督和指导。

一是加强非现场核查,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质量,为非现场监管提供良好的信息保障。二是加大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人员的业务指导力度,做好国际收支的申报工作,确保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5个工作日申报制度,杜绝逾期申报现象。三是认真做好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工作。及时将最新的政策规定和问题解答转发给各家银行,要求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统计申报新知识。同时要求建行××市支行做好新系统的试运行,要求未上线的银行做好新系统上线的各项准备,确保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

四、8月份建行××市支行开展了国际收支申报情况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外汇业务监管意见书。

3、规范结售汇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规程。按照鼓励合理申请、逐步扩大准入、严格经营要求的原则,上半年共办理8家银行网点外汇业务准入备案。

4、加强业务回访,规范银行外汇经营行为。对11家金融机构经营情况进行了业务现场回访。对在外汇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工行××市支行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以巩固外汇检查效果;对建行温州××安阳支行等五家机构开展对私结售汇准入业务回访和中行××塘下支行因私售汇业务进行回访,进一步了规范新开办结售汇业务的经营行为。

5、引入提醒预警机制,提高进出口业务监管水平。一是开展多收汇超比例企业关注提醒,约见相关企业负责人,向其说明有关关注企业的相关政策。二是开展进出口逾期及已收汇未核销催核、定期对辖内需核销的出口单证进行排查,重点关注和定期监测长期未核销的收汇信息。通过提醒核销员、发放“催

核通知书”等,及时为企业提供提醒预警服务。

三、加强检查、强化监管,维护良好外汇市场秩序。

1、以综合业务大检查为平台,深入开展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上半年完成了对浦发银行××支行开展外汇业务现场检查和国际收支现场核查。检查过程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并执行检查方案,规范实施现场检查,并向浦发银行××支行发

出了现场检查反馈意见书。对发现的3个违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目前正在研究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通过检查,促进了该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维护了良好的外汇政策执行环境。

2、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本文来源:公务员在线http://www.daodoc.com。为贯彻落实上级局此次检查任务,我支局高度重视,精心准备,确定方案,积极推进。根据上级局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及设定的25种指标参数,认真开展非现场数据分析,筛选出异常或涉嫌违规的收结汇行为60多笔。通过此次检查,一是全面掌握了辖内资金流入、结汇以及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摸清了异常和违规资金流入及结汇和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的渠道、方式、结构及主要的操作手法;二是检验了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效果,加大了对外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和打击跨境短期投机资本流入。

3、加强个人结售汇系统日常监测报告工作。针对××个人外汇收支活跃、个人外汇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较为复杂的现状,每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对本地个人结售汇情况进行监测,做到“有异常就核实”。按时向上级局报送《个人结售汇情况监测周报》,密切关注辖内个人外汇收支。对外汇指定银行一些苗头性的违规现象和做法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进一步提高了银行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规范性。

4、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维护健康和谐的外汇市场秩序。多层面、多形式扎实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倡导诚信意识,以维护健康和谐的外汇市场秩序。一是组织各外汇指定银行在营业网点张贴“违法失信成本高,负面信息人人瞧”宣传画近100张,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在营业网点回答客户咨询。二是组织银行外汇业务人员参加“诚信兴商宣传月”知识竞赛,并鼓励涉外企业及个人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两种方式参加知识竞赛。全辖475人参加了网络知识竞赛。三是通过媒体刊登外汇信息,提高宣传覆盖面。在《××日报》上刊登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信息2篇,并组织各外汇指定银行以知识问答、业务介绍等方式介绍外汇政策业务,提高宣传覆盖面,营造了广泛的社会氛围。四是扩大宣传范围广,加大宣传深度。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应对人民币汇率风险及措施等内容结合起来,积极向群众宣传国家“藏汇于民”的政策,讲解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倡导外汇银行和涉汇主体守法合规经营,指导外汇银行把开展活动和宣传落实外汇新政策结合起。

四、加强政策宣传,拓宽政策传导渠道。

1、认真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策。一是及时传达政策,做好宣传工作。通过转发文件、宣传海报、报纸等各种载体,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全面传递新政策的调整内容。二是举办业务座谈会,落实政策到位。通过座谈会形式对银行及外经贸局、侨办、侨联等单位进行政策传达、解释,解答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对下阶段新政策的贯彻工作作了部署。三是推行个人结售汇系统,督促外汇指定银行保证个人结售汇业务系统顺利推行,同时加强对个人结售汇业务统计数据监测。四是加强管理,及时反馈实施效果。建立新政策实施后的快速反映机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操作上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五是加强监管,建立非现场核查机制,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落实专人,每日开展核查,及时沟通反馈。

2、组织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送农村”现场宣传活动。以大力宣传个人外汇知识为重点,在××玉海广场设点开展外汇知识咨询活动,通过宣传板展示、宣传单分发、有奖知识问答等方式深入开展宣传,接受群众个人外汇业务知识咨询。活动中,形象生动的宣传板报、内容丰富的传单资料、细致详尽的疑问讲解使各金融机构外汇宣传咨询台、宣传展板前围满了群众,群众关心的问题得到及时的解答,也使个人外汇业务政策、知识得到了准确的传播和解释。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3、组织召开××市外汇形势与政策通报会,各外汇指定银行和重点外贸企业负责人10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通报了当前外汇形势和近年来实施的外汇管理新政策,宣讲了人民币汇率风险与企业应对的措施,推介了有关外汇业务产品。会议要求:宣讲政策、提高认识。多方式、手段开展政策宣传,使外汇管理工作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企业、居民了解、学习、运用外汇管理政策,形成外汇管理工作氛围;加强交流、更新理念。银行要积极为企业谋划,引导企业充分运用外汇业务产品,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规范经营、提高服务。结合好管理与服务关系,积极拓展服务领域,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满足社会、企业、居民的合理外汇需求,促进外向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个人外汇管理专题座谈会精神。一是召开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座谈会,传达温州个人外汇管理座谈会精神,通报当前个人外汇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案例,提出我市加强个人外汇管理工作的措施。二是通报我市个人外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认真落实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三是在全市外汇形势通报会上,向全市近百家企业宣讲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四是加强个人结售汇非现场核查,做到每日核查,及时反馈,及时纠正,定期通报。

五、加强外汇业务系统管理,保障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是认真学习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操作,保障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顺利运行。二是开展进口付汇核销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应急演练,做好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推荐第7篇: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融入世界经济程度的不断加深,外汇管理体制又面临许多新问题,而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对于外汇工作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外汇管理的效率,进一步推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不断持续发展。

关键字:外汇管理 体制改革 发展演变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三十年的历程,改革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随着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程度的加深,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又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总结我国外汇管理体制三十年来所走过的路程和取得的成果,分析外汇管理体制在新形势下所面临的挑战,对进一步推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实现资本账户可兑换的长远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外汇资源短缺,经济发展水平低。同时,为适应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和进口替代性贸易战略,我国对外汇实行了高度集中的分配管理体制,集中所有有限的外汇资源,实行统一管理,采用指令性行政分配方式投入到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整体目标和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为稳定我国的国际资本流动、配合并促进其他领域的改革、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归纳起来,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3年;第二阶段1994-2001年;第三阶段2002年至今。

(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初级阶段(1978-1993) 在这一阶段,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为对外贸易开放提供保障。对于经常项目,我国的资本管制政策主要体现为强制结汇制度、外汇留成制度和双重汇率制度。强制结汇制度和外汇留成制度是针对中资企业经常项目交易的资本管制政策。外汇留成是一种使用外汇的权利,以额度的形式表示,在使用时用人民币配成现汇。中资企业的贸易及非贸易外汇收入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汇,其出口外汇收入卖给国家后,国家按规定比例给与出口企业外汇留成额度。用汇时,单位用人民币配以额度,按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购买现汇,对外进行支付。

双重汇率制度是这一阶段我国对经常项目实行的另一项资本管制政策。1979年8月国务院决定,除继续保留公布牌价外,还制定内部结算汇率。1981年正式实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适用于进出口贸易外汇的结算,汇率为1美元兑218元人民币。从1981-1984年,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没有变动,同时公布的牌价主要适用于非贸易外汇的兑换和结算,汇率为1美元兑115元人民币。1985年1月1日,我国取消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进出口贸易外汇按官方汇率1美元兑218元人民币结算。1985-1990年,我国多次大幅调整汇率,由1985年1月1日的1美元兑218元人民币,逐步调整至1990年11月17日的1美元兑5122元人民币(其中两次大调整分别是: 1986年7月5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从3120元调至3170元,贬值1518%;1989年12月16日,人民币汇率从1美元兑3172元调至4172元,贬值2112%。),到1993年底,官方汇率调至1美元兑5172元人民币。由于外汇调剂市场的存在, 1985-1993年,我国实行的仍然是双重汇率制度,官方汇率与调剂汇率并存。例如, 1993年底,我国外汇调剂市场汇率为1美元兑8172元人民币

(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推进阶段(1994-2001)

这一阶段,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建立了资本市场和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现了汇率并轨,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融入了经济全球化的大潮。1996年,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完全可兑换,使对外贸易畅通无阻。但是,我国的经常项目实际上仍然存在外汇管制,体现为银行结售汇制度。例如,我国对中资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限额结汇制度,除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开立外汇账户保留以外,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这一措施实为限额结汇管制,属汇兑管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是意愿结汇制度,但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也属汇兑管制),外商投资企业要卖出外汇或者购汇都必须在外汇调剂中心进行。

在经常项目实现可兑换的同时,我国对资本项目的交易和汇兑实行了严格控制,一是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所有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须调回境内;二是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应在银行开立外汇专用账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结汇;三是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都须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

实行汇率并轨。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汇率是1美元兑518元人民币,而调剂市场汇率为1美元兑8172元人民币左右。1994年1月1日实行汇率并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1美元兑8170元人民币。利用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三)、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完善阶段(2002年至今)

这一阶段,我国对资本管制的思路进行了调整。在前两个阶段,我国强制结汇的管制思路主要是基于我国外汇储备短缺的事实。在第三阶段,我国的外汇储备规模已改变了短缺的状态,不仅如此,通过外汇占款而产生的基础货币的扩张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在这一阶段,我国一是转变了长期以来形成的外汇流入越多越好的观念,加强了对外汇流入的监测与管理;二是转变外汇流出越少越好的观念,逐步建立正常的、合理的、可控的流出机制。在经常项目结汇方面,逐步向意愿结汇制度过渡。到2007年8月,我国外汇局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境内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以此为标志,我国自1994年以来沿袭了13年的强制结汇制度,淡出了历史舞台,被意愿结汇制度所取代。

对于资本和金融项目,逐步完善并适度放松了资本项目外汇管制。首先,有选择、分步骤地开放证券投资,拓宽资金流出流入渠道,如2002年,我国推出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合格境外投资机构投资于境内证券市场上包括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民币标价的金融工具。2007年6月,推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制度(QDII)。其次,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放松资本流出的管制措施,如简化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各种手续、放宽购汇限制、放宽境内金融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和代客理财等限制、实施/走出去0战略,成立国家投资公司、实行境内个人对外证券投资试点等。再次,对短期资本流动,尤其是/热钱0投机活动进行抑制,如加强外资对房地产业投资的审批和监管、大幅度核减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等。

对于人民币汇率的形成,进一步改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不再单一钉住美元,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由1美元兑812765调整为1美元兑换8111元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约2101%。银行间一揽子货币兑人民币的每日收市价,作为翌日买卖中间价,上下波幅013%。

二、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演变的方式、路径及其特点

1、国家对汇率的干预。虽然改革后的制度在对汇率的管理上有所放松,汇率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上下浮动,但政府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管理,政府仍发挥着主导作用。

2、中国外汇管理法规“位卑权重”。中国外汇管理法规从一开始就以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而不是以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出现。导致中国在外汇管理这一领域只由一部行政法规《外汇管理条例》调整,一切外汇管理活动都以其为准则。

三、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现行框架

根据《经济法》中的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的概述

我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外汇管制。建国初期,基于我国国力较弱以及当时所处的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顺势颁布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新法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主,包括其它外汇管理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对完善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外汇管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目前,我国外汇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1、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2、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3、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4、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5、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6、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7、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8、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9、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四、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发展方向及演变趋势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发展方向及演变趋势主要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包括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以及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主要代表的国际经济组织的政策倾向等在内的国际因素;二是包括我国经济结构性调整、资本市场的完善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等在内的国内因素。

目前,我国在贸易领域已基本融入世界体系,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资本活动领域,我国还存在很大的空间。可以肯定的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我国的资本管制不是长久之计,正确的选择应当是,在现有资本管制框架下研究并推动资本账户的稳步开放;但是,在近几年,甚至十几年,我国的资本管制仍然需要为经济改革保驾护航。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将继续坚持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方向,围绕我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矛盾进行调整和决策,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账户的可兑换,为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完善做出应有的贡献。

由此,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演变趋势

1、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人民币汇率制度采用浮动汇率制。根据克鲁格曼“三元悖论”,即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和资本自由流动三个目标不可能同时实现,各国只能选择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两个目标。综合中国的现实情况,中国资本市场终究会完全开放也会长期拥有独立自主货币政策选择相应的浮动汇率制度可行。

2、合理利用外汇储备。到国外投资、用储备换技术、关注环境变化,加强企业社会责任;调整外汇储备资产的币种结构,减持美元储备,增持欧元、马克等货币资产;转变引进外资理念,注重成本效益分析。

3、逐步确立由强制结汇制向意愿结汇制的转变。意愿结售汇下,易于增强企业和个人自主创汇的积极性。

4、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以及完善外汇风险的监测与化解机制。

5、建立外汇管理制度法律体系。参考别国相关法律的优点,写出自己的法律,与世界接轨,促进中国外汇制度的发展。

五、结语

随着我国在国际经济格局中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也不断实现改革,越来越适合当前我国的对外贸易格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面临的国际贸易形势更加严峻。因此对于外汇管理体制也要不断加强改革,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为适应全球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提供必要的手段方式。

参考文献: [1]刘光灿,孙鲁军,管涛.中国外汇体制与人民币自由兑换[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71 [2] 肖凤娟.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国际贸易.2008.7.[3] 胡晓炼.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积极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J].2008.5.[4]韩继云.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财经研究,2002;4 [5]吴念鲁,陈全庚.人民币汇率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2.1 [6]曾*,余盈颖.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若干改革趋势[J].时代经贸,2007;2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十三年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上篇)[J].中国外汇,2002;11

推荐第8篇:第四章 外汇风险管理

第四章 外汇风险管理

一、外汇风险概念:

一个组织、经济实体或个人的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债券、权益)与负债(债务、义务), 因外汇汇率波动而引起其价值上涨或下降的可能即为外汇风险。

二、外汇风险的构成因素

1、本币

2、外币

3、时间

三、外汇风险的种类

1、交易风险:指外汇汇率的波动,国际企业最主要(经营活动中)

2、会计风险:指由于汇率波动引起资产负债表中某些外汇项目金额的变动(经营活动结果中)

3、经济风险:未来收益潜在风险(预期经营收益中)

四、外汇风险管理的一般方法

1、做好计价货币的选择(货币选择)

1)计价货币从优法(出口选硬币,进口选软币)

2)提前收付或拖延收付法3)平衡法

4)组对法5)多种货币组合法

6)本币计价法7)调整价格法

2、采取保值措施(保值措施)

1)黄金保值条款2)外汇保值条款3)综合货币保值条款。

3、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结算方式(结算方式)

4、利用外汇与借贷投资业务(外汇业务)

1)即期合同法2)远期合同法3)掉期合同法4)借款法5)投资法

5、签订贸易协定,采取易货贸易(易货贸易)

五、外汇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

1、远期合同法

2、BSI法(借款→即期合同→投资法)

1)应收外汇账款时:

借外币→做即期交易→换本币→投资→收益→还银行

2)应付外汇账款时:

借本币→做即期交易→换外币→投资→收益→换回本币

步骤:①在应收外汇账款的情况下(出口商):

a.借入与应收外汇相同数额的外币;b.做即期,以借入的外币换本币; c.用换回的本币进行投资,目的是收入,抵消借款费用

②在应付外汇账款的情况下(进口商):

a.借入本币,做即期换外币,进行投资,目的是获得利息

3、LSI法(提前收付→即期合同→投资法)

1)应收外汇账款时:

(折扣)→提前收取货款→做即期交易→换回本币→投资→收益

2)应付外汇账款时:

借本币→做即期交易→换外币→提前支付→对方给折扣

步骤:①在应收外汇账款的情况下(出口商):

a.提前收取款项;b.收回的钱,做即期,换本币;c.用本币投资

②在应收外汇账款的情况下(进口商):

a.借本币;b.做即期,换本币,提前支付,目的是获得折扣

推荐第9篇:外汇管理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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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下列步骤进行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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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复议,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外汇局是被申请人。

二、复议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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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收到复议申请的外汇局有管辖权。

四、申请人向外汇局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五、外汇局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对于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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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复议申请,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3、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复议申请,发还复议申请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六、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七、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八、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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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九、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复议结论;

6、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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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十一、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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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马达加斯加外汇管理法令

马达加斯加外汇管理法令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总统府关于颁布《外汇管理法》的法令

2006年8月2日第2006-008号

宗旨概述

1967年12月28日第67-028号法令及其1973年9月10日第73-053号关于补充和修改该法的实施细则以及1993年3月30日第93-010号法令,曾一度成为马达加斯加与外国进行金融业务往来的基本法。 自1996年9月开始,马达加斯加采取取消对外日常支付业务的限制措施,并且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章程第8条规定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从战略上考虑,这项改革需要取消所有的外汇限制措施,并需制订新的规章以建立进出口贸易新的政策环境。但必须承认,以前的法律规章和后来为满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章程第8条规定而制订的新的条例之间尚存在着对外汇管理法律理解上的不一致性。为此,特制订马达加斯加外汇管理现行法律。

制订本法的主要目的是:

-进一步明确与现行外汇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使之适应国家经济政策变化以便与世界经济相融合。 国家将逐步实行经济自由化的战略政策。

本法令主要的创新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马达加斯加处理对外金融关系的名词定义;二是表明了马达加斯加在开放资本交易市场和引进期货交易机制方面的态度。 这就是颁布本法令的目的。 本法令于2006年7月13日经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讨论并表决通过。 依据《宪法》和最高宪法法院2006年7月27日第12-HCC/D3号决议,共和国总统特颁布本法令,条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依据本法令,有关名词定义如下: 外国:马达加斯加以外的所有国家。

授权的中介机构:所有经马达加斯加财政部批准、并依据法律细则从事外汇兑换等业务的基层银行和办事处。

外汇兑换处:取得金融及银行监督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可从事以下业务的公司或机构:

1、受理外汇现汇及旅行支票的买卖业务;

2、受理银行账户或银行支票项下的外汇支票兑现业务;

3、受理在马达加斯加银行开设的外汇账户项下的外汇买卖业务。

资本交易:上述经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在外国的马达加斯加侨民或本地非常住人口的财产清算、转让及遗产的变化和投资等业务。

日常业务的支付:不涉及转移资本金的支付项目,尤其是:

1、所有与外贸业务和其它日常业务有关的付款,包括银行的短期正常便利服务项目及其贷款项目;

2、办理涉及其它投资类业务产生的纯收入或利息的支付项目 ;

3、办理分期还款或降低直接投资等业务所发生的支付项目 ;

4、办理涉及承担抚养家庭义务所发生的汇款项目。

常住居民:在马达加斯加拥有核心利益的自然人,以及在马达加斯加设有企业的马国或外国法人。那些自然人,不包括在马达加斯加任职的外国公务员,自其在马达加斯加安顿下来后即具备了常住人口的资格。

在马达加斯加拥有核心利益的自然人:所有在马达加斯加拥有主要住所,即他们经常居住的场所的自然人。

取得常住居民资格的自然人:自其可以证明在马达加斯加实际拥有居住条件之日起计算。 非常住居民:那些核心利益在外国的自然人和在外国拥有企业的马国或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其在外国居住后即符合非常住本国人口的资格,但马达加斯加派驻外国的公务员除外。 非法兑换:那些没有在国家批准的中介机构和外汇兑换处进行的外汇兑换交易。 外币:所有阿里亚里货币(马国法定货币)以外的货币。 外汇市场:可以就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进行兑换交易的场所。

货币黄金 :由马达加斯加中央银行保管的金条,无论其是马国货币还是外国货币。 外国直接投资:由非常住本国的自然人在马达加斯加建立一家新的公司或购买由马达加斯加人或外国人拥有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行为。

第2条 在马达加斯加共和国的侨民和外国侨民之间可自由进行金融业务往来。 上述自由往来应在遵守本法令及马达加斯加所加入的其它国际协约规定的前提下实施。

第3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政府可根据财政部长的建议,以政府部长会议决议的形式,采取以下措施:

1、对下列业务要求预先申报、批准或置于控制之下:

A、发生在马达加斯加境内居住的侨民与马国驻外侨民之间的外汇兑换以及其它各种结算业务; B、涉及上述第1条所规定的资本金交易业务,但不包括那些对马达加斯加的外国直接投资; C、货币黄金的进出口以及所有发生在马达加斯加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具有重要价值的物质交换行为。

2、明文规定将出口商品、服务产品所产生的外汇收入以及所有在与外国发生的金融关系中所产生的收入或产品收回本国。

3、指定特许中介机构,负责从事本条1a、1b、和1c所述的交易业务。第4条 根据财政部长建议,政府可通过政府部长会议决议对下列事项做出决定:

1、开放1个或多个资本交易市场 ;

2、引入期货交易机制。

第5条 除上述第3条规定外,本法令将不再对保险、再保险和资本业务的现行机制进行修改。

第6条 根据需要,财政部长可起草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并将负责监督这些法规的落实,以确保有关规定得到严格遵守。该部长可对所有从事外汇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及经批准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经批准的中介机构和兑换处必须定期向下列主管部门汇报统计数据,这些部门是: 财政部、贸易部、马达加斯加中央银行、财政及银行监督委员会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7条 凡是违反或企图违反本法令制订的关于在马达加斯加共和国与外国之间进行金融业务过程中的相关规定的行为,均将依据本法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追究和制裁。特别是针对具有下列情形者:

1、不遵守外汇申报或将外汇收回本国之规定的;

2、不按照规定程序或要求手续办理外汇往来业务的;

3、未取得批准或没有满足为获取批准所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4、全部或部分未执行、或滞后执行其在向负责签发某些批准证书的货币监管部门所做出的承诺的;

5、非法进行外汇兑换、以中介人身份进行价格谈判的,或该中介人虽没有得到报酬,但为卖者与买者之间为便于谈判而提供结识机会的;

6、进行假币或假冒物质交易的。

第8条 下列人员有权检查并认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1、马达加斯加中央银行行长或其具有资格的代表;

2、国库管理局工作人员;

3、海关总署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需经过宣誓并佩戴银监会证章。

第9条 司法警察人员有权对非法兑换假币或进行假冒物品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认定。 第10条 根据《刑法》第110条之规定,上述第8条所述人员在他们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对相关人员的居所进行搜查,以确定其在从事马国和外国之间的金融交易过程中的违规事实。对经过批准的中介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出具检查令或司法搜查令,并需遵守相关法规就此所贵定的搜查时间。

此外,为执行外汇管理的规定,海关人员有权检查所有邮电汇款业务,但不包括外交信件和外交汇款业务。

第11条 依据普通法的规定,上述第8条所述的人员有权扣留违规进行外汇交易的物证或产品,并加贴封条。

第12条 上述第8条所述人员可要求所有公共机构提供相关情况,以便完成他们的任务。被搜查的机构不得以尊重职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所有妨碍检查的行为均将以纪要形式记录在案,并作为妨碍正常执行公务的行为予以追究。

第13条 在检查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过程中,所有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职业秘密,否则将依据《刑法》第378条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然而,当需要进行司法追究调查时,这些人员不得拒绝说出职业秘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14条 在对违规行为进行证据搜集时,在缺乏任何现场被抓案例的情况下,搜查人员可采取各种手段取证。所有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认定均将以纪要形式记录在案,其有效性至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违规之日止,而这种反证明的出具必须至少由两名经过宣誓的人员签字才能有效。

第15条 上述纪要需写明检查日期、地点以及进行的调查事项、认定的具体事实和搜集的情况、扣留的文件(如有),以及起草纪要人员的行政住所、身份及姓名。此外,该纪要还应说明:被调查或搜查的违规人员已被告知了本报告的起草日期和地点,并且已经向其发出了警告。如果这些违规人员在起草纪要的现场,该纪要还应注明,他们已经阅读了纪要,并且已被要求在纪要上签字。

第三章 对违规行为的司法追究

第16条 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追究将依据财政部的指控文件进行。

所有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指控,财政部长或其委派的代表有权在法庭上陈述和出具事实,并对他们的结论提供支持依据。

第17条 在向法庭提交起诉前,如某违反外汇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办案人员将依据财政部长或其代表就该犯罪嫌疑人签署的最终判决书或罚款了结书,在民事法庭面上采取反继承措施:由法庭宣布没收罪证或赃物,如没有罪证或赃物,则根据下述第20条规定判处罚款。

第18条 如果违反外汇管理法的人员系行政管理人员、或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理或厂长,以及以某法人名义和利益而实施违法行为的经理或厂长,该法人亦将受到司法追究并依据本法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19条 当违反外汇管理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海关规定或其它法律规定时,除了受到本法规定的处罚外,还将如同违反外汇法所受到的惩罚一样,对这些犯罪行为予以记载、追究和打击,或根据其具体的犯罪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对于本法没有提及的情况,将依据普通法予以追究。

第四章 处罚

第20条 任何人触犯或试图触犯上述第7条规定的措施,将处以1个月至5年的监禁并处以相当于罪体金额本身的一半至三倍的罚金。

如果再次犯罪,将依据《刑法》规定加倍处罚,且必须处以监禁。

第21条 除依据本法第20条予以追究外,法庭还将宣布对所有犯有上述第7条规定行为的人处以没收罪证或赃物。

上述第8条所提及的人员可以提请有关法院院长发布采取保全措施的命令,包括冻结各种资本金或冻结有可能被没收或查收的金融业务。应主管当局要求,这些冻结措施可予以解除。 当上述犯罪行为涉及几个自然人或法人的共同参与时,如果他们的共同罪行包括他们所得到的薪酬已被查获,不管其是否被别人代表,每个相关参与人均将构成犯罪。因此,每个自然人或法人均将分别被处以罚款。

第22条 除《刑法》第42条的禁止条款外,受到违反外汇法指控的人员在5年内不得从事外汇兑换业务,亦不得参与各类职业组织负责人的竞选。

第五章 罚款结案

第23条 财政部长或其代表可与相关违章人就有关违规问题达成罚款了结并亲自确定罚款了结的条件。

第24条 如果违规人愿通过罚款了结,罚款的金额可以超过罪体本身金额的两倍,但最低罚款额不得少于50万阿里亚里(注:根据2011年2月初的汇率计算,约合245美元)

第六章 其它条款

第25条 所有以前制定的与本法相违背的条款均将作废,特别是:

1、1967年12月18日第67-028号关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与外国金融关系的法令的规定;

2、1973年9月10日第73-053号关于修改和补充67-028号法的法令的规定;

3、1993年3月30日第93-010号关于对73-053号法令第9条、10条、12条和16条以及第67-028号法进行补充的法令的规定。第26条 为实施本法令,有关具体细则将另行出台。

本法令将在共和国的官方报纸上发布。并将作为国家的一项法令执行。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总统 马克﹒拉瓦卢马纳纳

二00六年八月二日于塔那那利佛

第11篇:外汇管理试卷(推荐)

进出口核销业务知识测试卷

工作单位:姓名: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

一、填空题:(30分)、

1、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例>>,>_、>。

2、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前,须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

统_中提交申请,申请成功后,方可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3、出口单位即期收汇的,应在出口报关日起180天之内收汇,收汇之日

起10天内核销。远期收汇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收汇,收到外汇之日起10天内核销。

4、出口单位单笔出口少收汇500美元或多收汇2000美元,按差额核销规

定办理核销。

5、以进料加工、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_等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

交总价金额收汇核销;按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方式出口的,按加工合同规定的工缴费收汇核销。

6、办理一般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核销时,出口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是出口

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单_、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7、已完成出口收汇核销的企业留存资料,按规定应保存5年备查。

8、进口单位因未被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而办理进口付汇备案

时,选取不在名录的备案类别;因在注册地以外地区申请付汇而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时,选取异地付汇的备案类别;因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而逐笔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时,选取真实性审核_的备案类别。

9、进口单位付汇后,需在1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10、

进口单位到外汇局报审后,应将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

单证保存5年备查。

11、

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实行“合同签约人、付汇人、核销人三者一致”

的原则,明确了进口付汇人必须负责落实所付外汇的贸易背景。

12、

不在收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进口单位不能到银行直接办理进口付

汇。

13、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备案,预付金额在3万美元_以上的,企业还

需提供外方银行出具的经银行核对密押预付款保函。

二、选择题:(30分)

1、核销单在系统网中海关状态为A B_,可在30天内向外汇局申请注销核销单;

A、未用B、退关C、已用D、挂失

2、出口单位单笔出口A D的,按差额核销规定办理核销。

A、少收汇超过500美元

B、少收汇超过2000美元

C、多收汇超过500美元D、多收汇超过2000美元

3、对于一般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核销,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C D:

A、应按出口货物成交总价报关,全额收汇核销

B、可以办理进料以收抵支核销

C、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前,应通过海关电子口岸系统网上完成

出口交单

D、出口单位应将已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据保

存三年备查

4、对于代理出口业务的核销,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B C D:

A、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均可从事代理业务 B、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均可从事代理业务

C、代理人对所办单证的真实性负责

D、可由委托人办理对外签约、出口报关、出口收汇核销

E、外商投企业不能从事代理出口业务

5、办理出口收汇差额核销需提供的资料有A B C D E:

A、出口收汇核销单;B、出口货物报关单; C、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部分收汇);

D、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产生收汇差额原因的说明函;

E、应按照产生收汇差额的不同原因提供相应材料

6、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A B C D:

A、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B、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

C、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D、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7、进口单位符合以下A B E 情况的,须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A、尚未被外汇局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

B、需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办理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的 C、付汇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的 D、邮寄贷物未办理报关手续的

E、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

8、企业到外汇局申领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应提供的资料有A B E :A、电子口岸IC卡法人卡B、企业名称条形章C、海关代码条形章

D、组织机构条形章

E、加盖单位公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表

9、对于进口付汇备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C :

A、进口付汇备案表有效期一般为备案表签发日期之后一个月

B、进口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备案的,事后必须补办

C、企业提供的凭证已盖有“已供汇”或“已核销”的,不予办理备案 D、所有的付汇业务都必须事前备案

10、进出口单位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将被处以的处罚有A B C D E :

A、警告

B、通报批评

C、没收违法所得D、罚款 E、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判断题:(20分)

1、外汇局根据企业的申领数量发放出口核销单。( √ )

2、出口单位核销员领取核销单时,须在“核销单发放基本情况”表的“企业申领人签字”栏处签名,并在核销单上加盖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 √ )

3、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时,企业应提供核销报告表、出口核销单、出口

报关单和银行出具的入帐凭证。( × )

4、以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经外汇局审批后可办理进料抵扣。( √ )

5、深加工结转,转入方视同进口,转出方视同出口。( √ )

6、对于出口单位不收汇核销、全部差额核销和差额备查等情况,外汇局不予出具“出口退税专用联的补办证明”。( √ )

7、执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办理的进口付汇业务,应 向属地外汇局报审( √ )

8、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备案需提供的资料有: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国电子口岸IC卡。(×)

9、进口单位填制进口付汇备案表应以合同及付汇的商业单据为依据(√)

10、货到汇款项下付汇的报关单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没有查到相应报关单电子底帐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 )

四、简答题:(20分)

1、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应如何处理?

答: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视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 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

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

2) 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

除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单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3) 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联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当凭税

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退税联挂失、补办

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2、企业在办理付汇到货核销手续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进口单位应当按月将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核销单证报外汇局审查,在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第12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

1 模实施比例管理。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对新办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第三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金融机构应当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送前款所称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

(一)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延期付款;

(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十七条外汇局对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当向外汇局定期报告境外账户收支等情况。

第四章非现场核查

3 第十八条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进出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外汇局对贸易信贷、转口贸易等特定业务,以及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等特定主体实施专项监测。 第二十条外汇局对下列企业实施重点监测:

(一)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情况超过一定范围的;

(二)贸易信贷余额或中长期贸易信贷发生额超过一定比例的;

(三)经专项监测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的;

(四)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

第五章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可对企业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或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外汇局可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经办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三)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

4 被核查单位应当配合外汇局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三条外汇局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核查单位有权拒绝。

第六章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

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发布B、C类企业名单前,应当将分类结果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可在收到外汇局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异议。外汇局应当对提出异议企业的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二十六条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经外汇局复核确定分类结果的企业,外汇局将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外汇局可将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二十七条外汇局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并对B、C类企业设立分类管理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5 第二十九条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

第三十条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企业和金融机构违反本指引以及其他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贸易信贷管理、报告及登记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非现场核查以及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非保税贸易外汇收支原则上适用本指引;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保税贸易外汇收支参照适用本指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贸易外汇收支适用本指引。 第三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法规与本指引相抵触的,按照本指引执行。

第13篇:18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

2018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免费文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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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2010-06-27 22:45:45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2009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2009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2)

2009年,我外汇管理局支局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外汇管理会议精神,把握推改革、促流出、重监管、抓手段四个重点,紧密结合××实际,确立了今年的外汇管理工作要点。严格外汇流入管理,引导资金有序流出;严密监测异常跨境资金流动,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提升外汇管理电子化水平,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效率;深入调研,进一步推动贸易与投资便利化,促进××市开放型经济发展。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并研究贯彻省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于3月下旬召开了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向各外汇指定银行传达了省市会议精神,并对今年工作的目标与要求作了全面的部署。支局还将工作计划具体化,制定了年度重点工作分解责任表,列明了全年的重点工作,将工作具体落实到落处,为全年工作的开展开好头、起好步。

支局领导要求大家继续努力,在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外汇检查、信息调研等五方面工作创出佳绩。针对2009年的具体工作支局提出了五项措施:加强政策宣传,提升外汇管理形象;深入调查研究,提高信息调研水平;创新检查手段,提升外汇检查成效;拓宽监管范围,强化监测预警机制;严格操作规范,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二、创新管理方式,着力提升外汇

管理工作成效。

1、积极筹划,圆满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

全市2009年应参检外商投资企业企业110家,截止2009年6月30日,网上申报110家,已年检通过企业110家,通过率100。一是认真商讨,及早谋划。及时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年检工作,确保完成年检工作任务。二是夯实基础,力保准确。梳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逐一登记2009年应该参加年检的外资投资企业,并做好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的登记备案工作。三是多方合作,确保进度。主动与外经贸局、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每天通过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对年检情况进行监测,加大催检力度,确保年检顺利、高效完成。四是加强监管,狠抓成果。建立年检电子简报制度,要求年检人员及时上报年检进度、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难点等情况。认真分析企

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外汇收支等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分析,把握外资运行状况,摸清外资存量,提高年检的成效。

我市境外投资企业进行了年检。

1、基本情况:我市经批准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共有9家,参加此次年检的企业9家,年检率达到100。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有4家,民营企业有5家;境外企业在欧洲的有5家,在非洲有3家,在北美洲有1家。

2、境外企业年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关部门对的设立和管理缺少一套有效、完善的监管措施,且相关部门之间缺少可共享的管理信息统计系统,同时外管部门无具体的措施制约境外投资企业,致使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了解较少,管理困难。

3、政策建议: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达到信息共享,加强有关外汇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外汇法规深入到每个企业中去,共同促进和完善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

2、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

加强对银行监督和指导。

一是加强非现场核查,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质量,为非现场监管提供良好的信息保障。二是加大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人员的业务指导力度,做好国际收支的申报工作,确保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5个工作日申报制度,杜绝逾期申报现象。三是认真做好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工作。及时将最新的政策规定和问题解答转发给各家银行,要求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统计申报新知识。同时要求建行××市支行做好新系统的试运行,要求未上线的银行做好新系统上线的各项准备,确保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

四、8月份建行××市支行开展了国际收支申报情况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外汇业务监管意见书。

3、规范结售汇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规程。按照鼓励合理申请、逐步扩大准入、严格经营要求的原则,上半年共办理8家

银行网点外汇业务准入备案。

4、加强业务回访,规范银行外汇经营行为。对11家金融机构经营情况进行了业务现场回访。对在外汇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工行××市支行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以巩固外汇检查效果;对建行温州××安阳支行等五家机构开展对私结售汇准入业务回访和中行××塘下支行因私售汇业务进行回访,进一步了规范新开办结售汇业务的经营行为。

5、引入提醒预警机制,提高进出口业务监管水平。一是开展多收汇超比例企业关注提醒,约见相关企业负责人,向其说明有关关注企业的相关政策。二是开展进出口逾期及已收汇未核销催核、定期对辖内需核销的出口单证进行排查,重点关注和定期监测长期未核销的收汇信息。通过提醒核销员、发放“催

第14篇:09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

2009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

2009年,我外汇管理局支局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外汇管理会议精神,把握推改革、促流出、重监管、抓手段四个重点,紧密结合××实际,确立了今年的外汇管理工作要点。严格外汇流入管理,引导资金有序流出;严密监测异常跨境资金流动,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提升外汇管理电子化水平,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效率;深入调研,进一步推动贸易与

投资便利化,促进××市开放型经济发展。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并研

究贯彻省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于3月下旬召开了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向各外汇指定银行传达了省市会议精神,并对今年工作的目标与要求作了全面的部署。支局还将工作计划具体化,制定了年度重点工作分解责任表,列明了全年的重点工作,将工作具体落实到落处,为全年工作的开展开好头、起好步。

支局领导要求大家继续努力,在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外汇检查、信息调研等五方面工作创出佳绩。针对2009年的具体工作支局提出了五项措施:加强政策宣传,提升外汇管理形象;深入调查研究,提高信息调研水平;创新检查手段,提升外汇检查成效;拓宽监管范围,强化监测预警机制;严格操作规范,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二、创新管理方式,着力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成效。

1、积极筹划,圆满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

全市2009年应参检外商投资企业企业110家,截止2009年6月30日,网上申报110家,已年检通过企业110家,通过率100。一是认真商讨,及早谋划。及时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年检工作,确保完成年检工作任务。二是夯实基础,力保准确。梳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逐一登记2009年应该参加年检的外资投资企业,并做好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的登记备案工作。三是多方合作,确保进度。主动与外经贸局、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每天通过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对年检情况进行监测,加大催检力度,确保年检顺利、高效完成。四是加强监管,狠抓成果。建立年检电子简报制度,要求年检人员及时上报年检进度、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难点等情况。认真分析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外汇收支等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分析,把握外资运行状况,摸清外资存

量,提高年检的成效。

我市境外投资企业进行了年检。

1、基本情况:我市经批准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共有9家,参加此次年检的企业9家,年检率达到100。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有4家,民营企业有5家;境外企业在欧洲的有5家,在非洲有3家,在北美洲有1家。

2、境外企业年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关部门对的设立和管理缺少一套有效、完善的监管措施,且相关部门之间缺少可共享的管理信息统计系统,同时外管部门无具体的措施制约境外投资企业,致使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了解较少,管理困难。

3、政策建议: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达到信息共享,加强有关外汇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外汇法规深入到每个企业中去,共同促进和完善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

2、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加强对银行监督和指导。

一是加强非现场核查,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质量,为非现场监管

提供良好的信息保障。二是加大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人员的业务指导力度,做好国际收支的申报工作,确保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5个工作日申报制度,杜绝逾期申报现象。三是认真做好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工作。及时将最新的政策规定和问题解答转发给各家银行,要求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统计申报新知识。同时要求建行××市支行做好新系统的试运行,要求未上线的银行做好新系统上线的各项准备,确保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

四、8月份建行××市支行开展了国际收支申报情况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外汇业务监管意见书。

3、规范结售汇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规程。按照鼓励合理申请、逐步扩大准入、严格经营要求的原则,上半年共办理8家银行网点外汇业务准入备案。

4、加强业务回访,规范银行外汇经营行为。对11家金融机构经营情况进

行了业务现场回访。对在外汇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工行××市支行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以巩固外汇检查效果;对建行温州××安阳支行等五家机构开展对私结售汇准入业务回访和中行××塘下支行因私售汇业务进行回访,进一步了规范新开办结售汇业务的经营行为。

5、引入提醒预警机制,提高进出口业务监管水平。一是开展多收汇超比例企业关注提醒,约见相关企业负责人,向其说明有关关注企业的相关政策。二是开展进出口逾期及已收汇未核销催核、定期对辖内需核销的出口单证进行排查,重点关注和定期监测长期未核销的收汇信息。通过提醒核销员、发放“催12全文查看

第15篇:外汇管理文档稿

第一章 企业主体管理

一企业主体管理的管理内容

(一) 名录登记管理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名录登记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

(二) 名录变更管理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联系方式 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二 企业主体管理的操作流程 监测系统网址: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一 外汇收支业务管理范围

1 从境外、境内保税区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支付的进口货款,保税区内企业和境外贸易货款收付。

2 从离岸帐户、境外机构境内帐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帐户、境外机构境内帐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3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4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5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1 6 境内机构通过境外账户收入的出口货款与支付的进口货款纳入管理范围。 二 核查信息的申报和管理

(一)申报单证管理 申报单证类型

I 支出申报单证: 境外汇款申请书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境内汇款申请书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Ii 收入申报单证: 涉外收入申报单 境内收入申报单

(二)贸易外汇支出信息申报管理

1 向境外付款 : 基础信息 申报信息 进口付汇核查专用信息 2 向境内付款 : 基础信息 进口付汇核查专用信息

(三)贸易外汇收入信息申报管理

1 从境外收款:基础信息 申报信息 出口收汇核查专用信息 2 从境内收款:基础信息 出口收汇核查专用信息 三 出口收入待核查帐户管理 1. 待核查帐户收入管理

I 办理外汇资金入帐前审核收汇资金性质,并划入待核查帐户

Ii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货物贸易进待核查帐户,服务贸易部分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Iii 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

Iiii 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不进入待核查帐户,直接划入企业人民币账户 2 待核查帐户支出管理

2 待核查帐户资金必须先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后方可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直接结汇的相应的人民币按实际支付需要使用

3 代理出口业务由代理方收汇 ,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划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的外汇款无需进入待核查帐户

第三章企业报告

一 义务性报告: 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I 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预收预付和B、C类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预付,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进、出口日期;

Ii 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延收延付和B、C类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的(不含)延收延付,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收付款日期; 2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

对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结算付汇 ,预计付汇日期在进口日期之后的,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报告 。 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I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业务,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 报告

Ii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业务,在付汇之日起30天内 报告。 4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 5辅导期义务报告

辅导期内发生的业务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收入与支出数据 ,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外汇局。 二主动性报告:

1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3 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须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资料现场报告。 2差额业务报告

I 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付汇额、出口报关金额与收汇额存在差额的根据匹配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报告否。

Ii 对于存在多收汇或多付汇差额的可在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在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

3非义务性报告范围的贸易信贷义务报告或转口贸易业务报告

I A类B、C类企业30天以内(含)预收预付和A类企业90天以内(含)延收延付 Ii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内的业务;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未超过90天(不含)的业务 二 企业报告的操作流程

(一)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预收帐款: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预收货款管理---预收货款报告新增查询出需要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预计出口日期、预计出口对应的预收金额---提交 修改: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预收货款管理---预收货款报告修改/删除 调整: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预收货款管理---预收货款报告调整对截止上月月末未到期的报告数据调整

预付帐款: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预付货款管理---预付货款报告新增查询出需要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预计进口日期、预计进口对应的预付金额---提交 修改: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预付货款管理---预付货款报告修改/删除 调整: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预付货款管理---预付货款报告调整对截止上月月末未到期的报告数据调整

延期收款: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新增查询出需要报告的出口数据,录入预计收款日期、延期收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提交

4 修改: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修改/删除 调整: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调整对截止上月月末未到期的报告数据调整

延期付款: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延期付款报告---延期付款报告新增查询出需要报告的进口数据,录入预计付款日期、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提交 修改: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延期付款报告---延期付款报告修改/删除 调整: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延期付款报告---延期付款报告调整对截止上月月末未到期的报告数据调整

(二)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同延期付款报告

(一) 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新增

(二) 差额业务报告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新增

(五)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现场报告

(六)辅导期业务报告: 报送纸质资料

(七)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八) 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新增查询出需要报告的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录入影响时间、金额、影响情况----提交

第四章登记管理

1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收入登记 5 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2 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3 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登记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从待核查帐户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持书面申请和下列资料办理登记手续:进口、出口合同;收入申报单证和支出申报单证;相关货权凭证(进出保税仓库的还需提交进仓单和出仓单)。 二 流程 持书面申请和资料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非现场监测与分析

一 非现场监测与分析的管理内容

1 专项检测主体:对企业贸易信贷、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来料加工、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进出口退汇等业务,以及区内企业、辅导期企业等主体 2 监测指标:

(1) 总量差额指标: 其中∑计算范围为核查月倒推12个月

总量差额=(∑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付汇额+∑调整后出口额)

(2) 总量差额率指标:

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收入额+∑调整后出口额+∑调整后支出额)×100% (3) 资金货物比指标:

资金货物比=(∑调整后收入额+∑调整后支出额)÷(∑调整后出口额+∑调整后进口额)×100%

(4)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指标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 6 二 操作流程 1 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查询非现场核查指标信息

2 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查询在系统计算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时调整后的出口额、进口额、收汇额、付汇额。

第六章 现场核查

一 企业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1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1) 任意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 (2) 任意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3) 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或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25%;

(4) 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

(5) 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

(6) 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 (7) 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2 现场核查方式

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 (1) 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2) 约见被核查其余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3) 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 (4) 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方式。

3 现场核查实施

(1) 现场核查通知:

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外汇局将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告知核查原因、方式、时间及业务范围等情况。.企业接到通知书后,应在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通知书企业反馈状态标识为“已反馈”。

(2) 现场核查材料 7 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

外汇局约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加盖公章的介绍信或授权书等身份证明到外汇局说明情况,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及以往现场核查纪录等情况对该企业进行风险警示谈话

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准备好完整的文件、资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现场核查记录:

形成现场核查情况记录,签字盖印,录入监测系统。 (4) 确定企业预分类结果 4涉嫌违规业务移交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将被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a.未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

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b.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 c.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违反外债管理规定,或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未

付汇且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d.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违反规定付汇,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未按规定

收汇或由委托方收汇;

e.未正确提供信息,导致贸易收汇未能进入待核查帐户,且办理结

汇;未按规定将贸易收汇纳入待核查帐户,待核查帐户收支超范围、待核查帐户之间资金相互划转等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f.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g.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

h.未按规定提交有效的单证、资料或提交的单证、资料不真实;未按

规定留存相关资料或留存不全; i.拒绝、阻碍外汇局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核查 j.其他违反外汇局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 流程 现场核查信息接收与反馈 8

第七章 分类管理

一 分类管理主要内容

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一) 分类管理主体范围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

(二) 分类标准

1. A类企业标准: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企业

2. B类企业标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列为B类企业

I 核查期内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Ii 核查期内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Iii 核查期内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或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25%,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Iiii核查期内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Iiiii核查期内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Iiiiii核查期内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Iiiiiii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Iiiiiiii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Iiiiiiiii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得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Iiiiiiiiii应海关、税务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iiiiiiiiiii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3. C类企业标准 9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列为C类企业

I 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企业因逃套汇、违反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理案调查, Ii 阻扰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Iii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Iiii 因存在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海关、税务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Iiiii外汇局认定其他情况

(三) 分类结果确定 1 确定预分类结果

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获取的材料和信息,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以及企业以往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核实企业核查期内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出口的一致性并确定预分类结果。预分类结果包括: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注销名录 2 预分类结果告知企业与企业签收反馈

外汇局确定企业预分类结果后,对现场核查企业发放《分类结论告知书》,告知其预分类结果和申述期等情况。采取电子或纸质方式。

企业应在告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需要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到柜台办理签收的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打印告知书交给企业。企业在回执联签字加盖公章后反馈外汇局,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告知书企业反馈状态标识为“已反馈”。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的,外汇局通过电话督促其尽快签收反馈;电话无法联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联系方式,或通过监测系统打印告知书并加盖业务章后,将纸质通知书邮寄企业。 3 申述及异议处理

企业对预分类结果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申述,超过规定期限的外汇局不予受理;受理的外汇局对其被核查业务进行复核,并于企业申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对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复核方式可采取按原预分类结果确定权限报上一级领导审核或通过集体审议方式进行; 4 预分类结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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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类结果公布

外汇局在分类结果确定后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发布分类结果为B、C类的企业名单

(五) 分类监管有效期

分类结果自发布次日起生效,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外汇局可对监管期进行调整

B类企业管理措施:

(1)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款、预收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款、预收款结算的,应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金融机构应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凭《登记表》办理

(3)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需按企业报告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4)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监管期内企业进口报关后须在90天(含)内付汇。

(5)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监管期内企业出口报关后须在90天(含)内收汇 (6)其他

C类企业管理措施:

(1)逐笔外汇收支业务须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到金融机构办理。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款、预收款除外),外汇局应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应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将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

11 (2)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企业报告规定报送信息

(3)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

(4)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延期付款业务:监管期内企业进口报关后须在90天(含)内付汇

(5)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合同:监管期内企业出口报关后须在90天(含)内收汇

(6)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7)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8)其他

3 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被列为C类企业的,企业应当于列入之日起30天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二. 分类管理操作流程

1 企业签收反馈: 现场核查信息接收与反馈

2 分类结果查询: 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

12

第16篇: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政策要点 ●分类

按交易主体: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

按照交易性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涉及主体:境内个人、境外个人、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涉及行为:收汇、购汇、结汇、付汇、开户、存取、提钞、境内划转 年度总额管理: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

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购汇: 汇出境外

存入本人外汇储蓄帐户

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银行: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 代办 年度总额内

---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结汇、境外个人购汇

---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经营性外汇收支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按机构管理 ●个体工商户: 委托进出口 进口购汇: 凭代理合同或协议,并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到代理企业

出口收结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结汇,结汇凭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出口报关单,

●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

结汇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

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管理不再区分外币现钞和现汇帐户,统一对现汇、现钞在存取、汇出入等方面监管标准

主体:境外个人、境内个人 管理内容: 结汇、购汇

外汇汇出

境内个人结汇(非经营性):

●常见类型:捐赠、遗产继承收入、保险外汇收入、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职工报酬、境外投资收益

●超过年度总额,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内个人购汇(非经营性):

超过年度总额,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外个人结汇(非经营性):

●常见类型:房租类支出、生活消费类支出、就医、学习等支出 ●超过年度总额,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境外个人:

●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

●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兑换水单办理 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外汇汇出---境内个人 ●外汇储蓄帐户:

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现钞:

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外汇汇出---境外个人

●外汇储蓄帐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现钞:

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境内个人: ●对外直接投资

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 ●境外金融投资

外汇或人民币

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

●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 所属公司、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

出售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外汇保险

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 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境外个人

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符合自用原则)。

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结汇: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3、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

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

个人外汇帐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主体分类:

境内个人账户 境外个人账户 交易性质:

外汇结算账户 外汇储蓄账户 资本项目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按机构帐户管理

开户主体: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资本项目账户

主要类型:

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 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 投资并购专用账户

开立、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均需外汇局核准。

外汇储蓄账户

非经营性外汇收付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外汇账户管理---境内划转 ●外汇储蓄账户之间

本人同一主体类别外汇储蓄账户间,凭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之间资金

可以划转

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之间

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管理 外汇账户管理---开户

外币现钞管理---存取钞管理(外汇储蓄账户) ●存款:当日累计小于等于5000,直接办理:

大于5000,凭身份证件、海关申报单或提钞单据,银行标注

●取款:当日累计小于等于1万,直接办理: 大于1万凭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银行凭身份证件、外汇局备案表办理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 ●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

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出境管理 携带方式:

外币现钞出境

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

◎未超过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入境数额的 ◎没有或超过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入境数额的 *等值$5000(含)以下的,无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等值$5000—10000(含)的,银行开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等值$10000以上的,外汇局核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申请《携带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 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 外币现钞管理---手持外币现钞结汇

●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

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 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 5000 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 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超过年度结汇总额

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汇发[ 2007 」 1 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系统涵盖范围,下列除外:

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流程:

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审核相关材料 个人结售汇系统录入业务数据

通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交易编码对应关系:按国际收支统计规则 交易编码对应关系表

结汇种类表buycodebuy_name110货物贸易包括贸易、旅游购物121运输122旅游包括境外个人房租、生活消费、就医学习123金融和保险服务包括保险外汇收入1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专利使用和特许收入125咨询服务包括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126其他服务1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包括赡家款、职工报酬132投资收益包括境外投资收益133其他经常转移包括捐赠、遗产继承、保险赔偿210资本账户220直接投资230证券投资240其他投资250国内外汇贷款270经批准的资本其他 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的划分:身份证件

境内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境外个人: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特征

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 5 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5 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5 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个人在 7 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 5 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 1 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 5 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 5000 美元现钞结汇。

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 5 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 5 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第17篇:个人外汇管理试题

个人外汇管理试题

一、判断题

1、对通过外汇局“系统”办理的因私售汇业务,居民个人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银行不可以办理。(×)

2、因私售汇业务中,售汇金额在年度总额以内的,银行可根据居民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办理。(√)

3、客户能持外币现钞或活期存款购买旅行支票。(√)

4、售汇金额超过年度购汇总额的,居民个人不须提交有交易价格的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5、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9

1、97版)录入前8位号码。(√)

6、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原兑换未用完的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12个月。(×)

7、个人结售汇系统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录入前8位号码(含第1位字母)。(×)

8、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9、境外个人结汇时姓名输入只能用英文名或拼音,不能用汉字。(√)

10、银行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

1

11、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为3000美元以下。(×)

12、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13、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0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14、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15、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16、个人外汇结算帐户为外汇现汇帐户,允许提取现钞。(×)

17、个人在5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视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18、我国目前对境外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19、对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错误信息进行跨月或跨年冲正时,须报外汇局批准。(√) 20、对出境定居项下售汇,可以在居民任意一次出境前办理。(×)

21、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项下售汇,只能因居民个人境外直系亲属在境外发生重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情况时办理。(√)

2

22、2009年5月1日起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23、境外个人旅游购物项下外汇收支可以通过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2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办理的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购结汇,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

25、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外个人外汇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26、境外个人结汇时,结汇资金属性不能为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只适用我国境内居民。(√)

27、个人外币买卖,如个人将持有的美元兑换为欧元,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

28、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29、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的等值外币。(×) 30、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内个人进行管理。(×)

31、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业务,可以办理不同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32、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0

3 美元(含1000美元)的结汇可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33、对于非本行客户,单笔兑付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等值外币1000美元以上的,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34、我国对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35、个人外汇按照交易性质可以区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36、个人外汇账户按照账户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和外汇储蓄账户。(√)

37、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

38、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到当地外汇管理局报备后在银行办理。(×)

39、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40、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经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结汇。(×)

41、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

4 业资本金账户。(√)

42、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43、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44、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45、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超过1万美元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46、境内个人只可以使用外汇,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47、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个人账户进行管理。(×)

48、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49、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

5 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50、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51、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52、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53、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在银行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54、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55、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不需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6

56、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需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57、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58、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59、前台柜员为客户办理结汇业务,将客户结汇消息录入外汇局结售汇系统打出结汇通知单后,发现结汇属性输入错误,要使用修改交易更正。(×) 60、办理结售汇业务后,次日发现外汇局结售信息录入错误,要使用冲正交易更正。(√)

二、单项选择题

1、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天。

A20天 B30天 C60天 D180天 答案:B

2、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该于发现之日起()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报告。A当天 B3个工作日 C5个工作日 D一周

7 答案:B

3、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9

1、97版)录入()号码。

A前6位 B前7位 C前8位 D前9位 答案:C

4、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原兑换未用完的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个月。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答案:D

5、个人结售汇系统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录入()号码(含第1位字母)。

A前6位 B前7位 C前8位 D前9位 答案:D

6、银行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年。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答案:C

7、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为()。

A2000美元以下

B3000美元以下

C5000美元以下 D10000美元以下 答案:C

8、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美

8 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A2000 B3000 C5000 D10000 答案:C

9、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A5万 B3万 C2万 D1万 答案:A

10、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视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A10次 B7次 C5次 D3次 答案:C

11、使用外币现钞或者外币现钞账户内资金一次性购买旅支,金额超过等值()以上的,银行应逐笔登记并办理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手续。

A一万美元 B一万美元 C五千美元 D五千美元 答案:B

12、对出境定居项下售汇,可以在居民()出境前办理。A首次 B前二次 C前三次 D任意一次 答案:A

13、()年5月1日起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A2005 B2006 C2007 D2008

9 答案:B

14、境外个人旅游购物项下外汇收支可以通过哪种账户办理?

A他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B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C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 D直系亲属的外汇储蓄账户 答案:B

15、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账户进行管理。

A境外外汇储蓄账户 B境内外汇储蓄账户 C境内外汇结算账户 D境外外汇结算账户 答案:B

16、境外个人结汇时,结汇资金属性不能为(),只适用我国境内居民。

A旅游 B金融和保险服务 C咨询服务 D职工报酬和赡家款 答案:D

17、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A5000 B10000 C20000 D50000 答案:B

18、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元的等值外币。

10 A50 B100 C200 D1000 答案:B

19、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美元的结汇可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A100 B200 C500 D1000 答案:A 20、对于非本行客户,单笔兑付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A5万元,5000美元 B3万元,3000美元 C2万元,2000美元 D1万元,1000美元 答案:D

21、我国对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万美元。A5 B3 C2 D1 答案:A

22、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管理。

A可兑换准则 B可兑换进度 C可兑换原则 D可兑换进程 答案:C

23、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管理。

A可兑换准则 B可兑换进度 C可兑换原则 D可兑换进程 答案:D

11

24、年度总额内的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如何在银行办理。

A到外汇管理局批准 B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C凭相关证明材料 D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案:D

25、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账户。

A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B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 C投资并购专用账户 D外汇结算账户 答案:A

26、直接投资项目何种情况下,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A在银行直接办理 B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C获得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 D凭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答案:B

27、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如何可以结汇。A在银行直接办理 B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C经外汇局核准 D凭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答案:C

28、个人可以如何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

A到外汇管理局批准 B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C凭相关证明材料 D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12 答案:D

29、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A5 B3 C2 D1 答案:D 30、境内个人只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A基金管理公司 B政府机构 C进出口公司 D对外贸易企业 答案:A

31、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和()。A兄弟 B姐妹 C配偶 答案:C

32、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单笔等值()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A1 B2 C3 D5 答案:D

33、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

13 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A1 B2 C3 D5 答案:D

34、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A1 B2 C3 D5 答案:A

35、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当日累计等值()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A1 B3 C5 D没有金额限制 答案:D

36、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A1 B2 C3 D5 答案:A

37、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超过1万美元的,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A提钞用途证明 B存款银行外币现钞存款款单据 C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D经银行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14 答案:C

38、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超过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A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B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C到外汇管理局批准 D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答案:B

39、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美元(含)的结汇不需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A200 B100 C50 D10 答案:B 40、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A3 B4 C5 D7 答案:C

41、()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A3 B4 C5 D7 答案:C

15 42、()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A3 B4 C5 D7 答案:C

43、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A2万 B1万 C5000 D2000 答案:B

44、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A3 B5 C7 D8 答案:B

45、客户使用外币现钞帐户或外币现金汇款时,应收取()手续费。

A现钞变现汇的 B现汇变现钞的

C结汇 D售汇 答案:A

46、当日前台柜员为客户办理结汇业务,将客户结汇信息录

16 入外汇局结售汇系统打出结汇通知单后,发现结汇属性输入错误,应使用()交易更正。 A冲正 B修改

C撤销 答案:C

47、当日前台柜员为客户办理结汇业务,将客户结汇消息录入外汇局结售汇系统打出结汇通知单后,发现身份证号码输入错误,应使用()交易更正。A冲正 B修改

C撤销 答案:C

48、当日前台柜员为客户办理结汇业务,将客户结汇消息录入外汇局结售汇系统打出结汇通知单后,发现结汇金额输入错误,应使用()交易更正。A冲正 B修改

C撤销 答案:B

49、当日前台柜员为客户办理结汇业务,将客户结汇消息录入外汇局结售汇系统打出结汇通知单后,发现币别输入错误,应使用()交易更正。A冲正 B修改

C撤销 答案:B 50、办理结售汇业务后,次日发现外汇局结售信息录入错误,如何更正。() A冲正 B修改

C撤销

17 答案:A

51、对个人结汇和()实行年度总额管理。A个人购汇 B境外个人购汇

C境内个人购汇 答案:C

52、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A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B企业

C个人 D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 答案:A

53、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A款项来源证明材料 B原汇入行证明

C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D当地外汇局证明 答案:C

54、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银行办理。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B原兑换水单

C款项来源证明材料 D当地外汇局证明 答案:B

55、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进行管理。A境内交易 B跨境交易

C境外交易 D 贸易交易

18 答案:B

56、个人旅行支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A外币现汇 B人民币

C外币现钞 答案:C

57、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代为办理。A表兄 B配偶

C朋友 D兄弟姐妹 答案:B

58、境外个人支付房租、生活消费、就医学习的外汇结汇时应记录在()项下。

A职工报酬和赡家款 B旅游

C捐赠 D境外投资收益 答案:B

59、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对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A1000 1000 B1000 2000 C500 1000 D1000 500 答案:C 60、网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对于境内个人以()作为个人身份唯一标识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A军人身份证件 B武装警察身份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D居民身份证 答案:D

19

三、多项项选择题

1、境外个人结汇时姓名输入可以用()文字录入。A英文名 B拼音 C汉字 答案:AB

2、境外个人结汇时,结汇资金属性不能为(),只适用我国境内居民。

A旅游 B金融和保险服务 C咨询服务 D职工报酬 E赡家款 答案:DE

3、个人外汇按照交易性质可以区分为()个人外汇业务。A经常项目 B外汇结算 C外汇储蓄 D资本项目 答案:AD

4、个人外汇账户按照账户性质分为()。

A经常项目账户 B外汇结算账户 C外汇储蓄账户 D资本项目账户 答案:BCD

5、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经常项目项下如何在银行办理。

A到外汇管理局批准 B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C凭相关证明材料 D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案:BD

6、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账户。

A经常项目账户 B境内个人外汇账户 C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D资本项目账户 答案:BC

7、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A非经营性外汇收付 B本人 C与其直系亲属之间 D经营性外汇收付 答案:ABC

8、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超过1万美元的,凭()办理。

A外汇局核准回单 B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 C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D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答案:BCD

9、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

A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B委托人的授权书 C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D有交易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答案:ABC

10、直系亲属指()。

A父母 B子女 C兄弟 D姐妹 E配偶

21 答案:ABE

11、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

A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B结婚证 C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D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答案:ABCD

12、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生活消费类支出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A收费证明 B合同 C发票 D支付通知 答案:BC

13、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超过1万美元,除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提供()办理。

A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B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C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存款单据 D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答案:BD

14、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超过1万美元,除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提供()办理。

A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

22 报单》 B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C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存款单据 D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答案:BD

15、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超过1万美元的,银行凭 ()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A提钞用途证明 B存款银行外币现钞存款款单据 C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D经银行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E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案:CE

16、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超过5000美元的,凭()在银行办理。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B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C到外汇管理局批准 D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答案:ABD

17、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哪些特殊情况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不需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A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B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C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D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E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23 答案:ABCDE

18、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什么流程进行办理,请按顺序排列()。

A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D、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B、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C、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答案:ADBC

19、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A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B 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C 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D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E 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答案:ABCDE

24 20、对 ()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A个人购汇 B个人结汇

C境内个人购汇 D境外个人购汇 答案:BC

21、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业务。

A外汇资金收款 B外汇资金付款

C资金划转 D结汇 答案:ABCD

22、境外个人不得购买()等金融产品。

A境外权益类 B境内权益类

C境内固定收益类 D境外固定收益类 答案:BC

23、境内个人向境外(),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A提供贷款 B借用外债

C提供对外担保 D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答案:ABCD

24、境内个人是指持()的中国公民。

A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B军人身份证

C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D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答案:ABC

25

25、境外个人是指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A护照 B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C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D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答案:ACD

26、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代为办理。A父母 B子女

C朋友 D兄弟姐妹 E配偶 答案:ABE

27、境内个人办理赡家款项下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A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B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

C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 D银行存款证明 E个人收入纳锐凭证 答案:ABCDE

28、个人结售汇系统中业务经办的职责是:() A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登记 B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修改

C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撤销 D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冲正 答案:ABCD

29、境外个人以下何种外汇结汇可记录在旅游项下。A旅游 B支付房租

C生活消费 D学习答案:ABCD 30、境内个人有4.5万美元现汇资金,可凭身份证直接办理的业务有()。

26 A存入本人储蓄账账户 B直接汇出 C持汇票携出 D提钞 答案:ABC

27

第18篇:乌克兰外汇出入境管理

允许携带入境时已经进行海关申报的外汇出境;居民和非居民携带外汇出境,其金额超过1000美元低于10000美元(或相当于10000美元的其他种类外汇)者,须向海关提供乌克兰授权银行出具的携带证明;乌克兰国家银行及其分行出具外汇出境携带许可证的最大额度为25000 美元(或相当于25000美元的其他种类外汇);非居民携带乌克兰以外国家的存折、债券和银行、企业及其他机构的股票出境,须进行海关申报并出示携带外汇所有人的携带委托书及其公证文件;非居民携带外汇(支票)金额超过规定标准者,海关凭其入境海关申报单、授权银行证明或乌克兰国家银行的许可证予以放行。授权银行出具的携带外汇现钞和支票证明有效期为自然人为1年,法人为1个月; 入境:携带入境外汇现金金额超过10000美元(或相当于10000美元的其他种类外汇)者,须填写外汇现钞入境的海关申请,并标明携入外汇的用途。 - 超过50000美元(或相当于50000美元的其他种类外汇)的外汇,不得以现钞方式携入乌克兰境内,可选择其他外汇支付凭证的携带方式。携入外汇现钞超过50000美元者,须向海关提供乌克兰国家银行的特别许可。

第19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

一、外汇登记方面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5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二、外汇帐户开立与管理方面

在境内,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中资企业开设外汇帐户,除非按有关规定经外汇局批准的和中资企业在进出口额和资本金达到标准的,并经外汇局审批后方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开户。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见本期第58页)第12条,凭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和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便可到外汇局办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有关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最高金额使用外汇帐户,不得擅自开立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汇帐户等。如外商投资企业需关闭外汇帐户,其外汇帐户余额属于外商投资者所有的或者经批准可以保留的,可以转移或者汇出,其余外汇应当全部结汇(参见《规定》第38条和第42条)。

三、外汇帐户种类方面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外汇局批准,可开立资本金帐户、结算帐户、临时帐户、外债专用帐户包括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等帐户。根据《规定》第13条、外汇局将根据外汇帐户的用途,规定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及核定最高金额,并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

1、资本金帐户根据《规定》第24条: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其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2、结算帐户根据《规定》第17条: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帐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开户金融机构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帐,同时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抄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制结汇。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

3、临时专户根据《规定》第25条:开立的临时专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支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费用。企业成立后,临时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为外商投资款划入企业资本金帐户。如果企业未成立,经外汇局核准资金可以汇出境外。

4、外债专用帐户根据《规定》第28条和《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第115条、第17条,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债专用帐户(包括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持借款合同正本和复印件、外债登记凭证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四、资本金变动方面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

1、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2)董事会的决议;

(3)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转让,还应当提供转让双方签订的注册资本转让协议。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外商投资企业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投资款境内划拨审批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以办理外汇帐户资金划拨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外汇或者人民币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2)年度财务查帐报告;

(3)完税证明;

(4)董事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

(5)外方对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

(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境内外汇划转方面

根据《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见本期第62页)第5条,

下列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可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票据,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1、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代理方应当在收汇后,持正本代理协议、出口合同、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输出外汇划转手续,并在汇款附言中注明“贸易,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收汇日期及金额;

2、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方应当持正本代理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金融机构申请;

3、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本企业外汇结算帐户间、在各自最高金额内外汇划转和外汇资本金帐户间外汇划转,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核准件;用于对外支付的,还应当提供对外支付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4、外方投资者作为投资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资金从其临时外汇帐户中转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帐户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又根据第7条,下列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外汇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2、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境内其它企业增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该企业内增资的,持董事会利润决议书、

完税证明、中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书、完税证明、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5、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资本,经批准以外汇投入的,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该企业的合同、章程。

六、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方面

外商投资企业应凭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发生年度的纳税证明(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以及《外汇登记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汇出手续。但对于注册资本金未足额到位及境外发股企业擅自将发股收入滞留境外的,均不得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对汇出金额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以上或外汇局认为有疑问的,外汇局有权抽查。

七、结售汇及付汇管理方面

一般情况下,中资企业在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结汇。而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汇发〔1998〕40号),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收汇单位应持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常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本项目的外汇需持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并且对于需结汇的外资项目,还需按有关规定事先到外汇局办理结汇备案登记。

八、对外借款方面

为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在自有资金不足时,可在总投资与注册资本差额内借入中长期外债或借入短期外债,实行自借自还。但涉及有中方企业和中资企业金融机构担保须事前报外汇局审批,上述外债均须在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并自行承担对外偿债的责任。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15天内,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借款合同副本、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境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又根据《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第22条;国家对外债的偿还实行审核制度。偿还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借入外债本息和费用之和。如不办理登记,则外汇局不予核准偿还外债。外商投资企业偿还外债本息和费用,应当事先持外债登记凭证、外债合同、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九、对外担保方面

中资企业和中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均需事前得到外汇局批准,其资产负债情况和财务须符合一定的比例要求,但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8条,外商独资企业可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合作、合资企业仍需逐笔批准);

第27条和35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对外抵押或对外质押,均无需到外汇局事前批准,只须事后按照细则的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需提醒的是,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2条,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履约也须经外汇局批准。又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8条,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坚持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同时被担保人的对外借款投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批准不得将对外借款兑换成人民币使用。又根据《细则》第46条,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内资企业和中资金融机构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十、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1、出口核销员制度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核销工作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由出口核销员负责办理,出口核销员须经外汇局考核培训上岗。

2、出口核销单出口核销单系指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企业初次领取出口核销单须凭单位申请书、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准正本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出口合同复印件等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续领单时凭核销员证和单位申请书办领。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前或关停并转不再经营时将全部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如遗失核销单,应当在15天内向外汇局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之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为促进企业及时收汇,确保贸易真实性,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报关之日起180天内收汇;远期出口项下的,预计收款日将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需凭外经贸委批件、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在备案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银行要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审核出口的外汇收入真实性后,出示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方凭此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完核销手续之后,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出口单位凭此到税务局办理退税。

十一、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1、贸易真实性进口单位对外支付承诺的进口付汇,应当用于国际贸易结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对应的货物报关进口或以其他方式抵补,且有关凭证真实有效。

2、进口付汇备案是指外汇局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外汇、外贸法规等,对进口付汇贸易背景的初步检查,是事后对进口付汇进行统计监测的必要备案、登记程序。下列情况需凭法人申请书以及有关信用证、进口合同等凭证向外汇局备案:

(1)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名录”上或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2)付汇后90天(不含90天)以内不能到货报关及超合同金额15%并超过10万美元以上预付款以及90天以上信用证或托收;

(3)异地付汇、转口贸易;

(4)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3、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

从1990年1月1日起,外汇局、银行与海关已开通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无论金额大小,都要逐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检查是否与数据库资料内容一致,如一致则予以付汇。对于信用证或托收项下,则由外汇局进行事后核查后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对不在“对外付汇

进口名录”上的企业也须到外汇局进行备案登记手续。

十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制度

从1997年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生产经营、财务、外汇、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联合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1月至4月。外汇局在联合年检中,主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企业开立外汇帐户、注册资金到位、外汇收支、借用外汇、外汇买卖等执行外汇法规情况,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

第20篇:外汇

一、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关于1814交易外汇局业务参号优化为:当柜员在“买卖种类”输入“结汇”,业务参号前端反显J,柜员根据外汇局结汇申请书输入25位业务参号;当柜员在买卖种类输入“售汇”,柜员根据外汇局售汇申请书输入25位业务参号,“1814个人结售汇交易”其他操作不变。

(二)新增分行参数,用于控制结售汇/套汇价格确认书、外汇兑换水单建行实际报价牌价打印,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个人结售汇水单上打印或不打印成交时建设银行的实际报价。

(三)是否启动“1814个人结售汇交易”完成个人结售汇业务,请各行根据总行个人金融部的通知办理。

二、韩元、新台币兑换

(一)1819结售汇开盘收盘交易

本交易新增了业务类别:“21 即期结售汇(非直通)”与“51 个人结售汇(非直通)”,既可由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控制此类业务的开收盘,也可单独控制韩元、新台币等非直通式结售汇平盘币种的开收盘。

(二)1807非直通式平盘结售汇交易

本交易支持韩元、新台币等非直通式结售汇平盘币种的对公、对私结售汇的交易,日终结售汇敞口由交易网点平盘至一级分行外币头寸机构。

(三)1846平盘买卖和结售汇敞口查

本交易为非账务性交易,用于一级分行实时查询全行外汇买卖与结售汇各币种敞口情况,对对公和对私非直通式平盘结售汇敞口分别反映,查询结果作为平盘依据。

(四)1826非直通式结售汇平盘

本交易用于一级分行对辖内非直通式平盘结售汇币种敞口与行外交易对手进行平盘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该交易分非直通式对公结售汇平盘和对私结售汇平盘。

(五)1880银行结售汇台账

本交易新增非直通式结售汇平盘台账查询。银行结售汇台账按交易明细打印,包括非直通币种兑换报表数据。

(六)注意事项

1.请各行根据总行业务部门通知办理韩元、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

2.开办韩元、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的分行,需通过“0043尾箱维护-5端末补登” 对尾箱进行端末补登以添加韩元、新台币币种,该交易会使尾箱中现金信息清空,在进行尾箱端末补登前,应打印记录下原尾箱中的现金信息,补登后依据原信息,通过9982交易进行手工配款。

3.各分行应根据韩元、新台币兑换业务的实际开办需要,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应用参数管理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应用参数管理实施细则》(建总发【2007】84号)要求,为涉及韩元、新台币资金清算的机构开立“XX行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户”、“***行一般借款户”、“***行系统内借出转贷款资金户”。

外汇管理岗位职责
《外汇管理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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