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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7-05 07:35:35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对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专职社工)的管理,根据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福州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工作职责

协助司法所开展工作;协助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报到;制定社区矫正个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管理与培训;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公益性劳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治等。

2、工作制度

登记制度: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上周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时应当记录,并作好汇报日期和来电号码的登记。

统计制度:每月上报一次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和社区服刑人员外出人员就业基本情况;每季上报一次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

分析制度: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情况和有关情况进行分析上报。

二、考勤制度

1、专职社工应参加司法所的考勤签到。

2、按时上下班,上下班时间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步,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

3、有以下情况之一为旷工:未经批准不上班的;迟到和早退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未请假的;上班签到后无故离开未办理手续的,旷工的最小时间单位为半天。

专职社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

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连续请假5天以上或累计请假10天以上的。

专职社工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

1、连续旷工7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

2、连续请假20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请假30天以上的;

3、一年内非因工负伤住院60天以上的;

专职社工在聘用期内考核合格的可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标准: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三、请销假制度

1、病假、事假等,所有请假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批准后方可离开。

2、请假1天的由所长批准,3天以内由所长签注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5天以内的由所长、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局长批准。

3、请病假、丧假、事假,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提前申请的,可以在休假发生的当天以口头(或电话)形式请假,事后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

4、病假在一个工作日以内的,无需开病假证明,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应有医院的病假证明。

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四、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1、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

2、专职社工应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政治学习和阶段性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3、对社区矫正工作要有政治敏感性和高度的责任感。

4、要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文书制作能力的学习和提高。

五、请示报告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请示:

1、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及其配套制度现行规定有所冲突的;

2、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对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及其配套制度规定的问题理解不清、把握不准的;

3、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出现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及其配套制度尚未明确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

1、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正在实施犯罪或有明显违法犯罪苗头的;

2、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的;

3、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参与上访、游行、示威活动的;

4、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5、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行政拘留的;

6、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擅自离开居住地监管范围导致脱管、漏管或下落不明的;

7、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已经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考核奖惩制度

考评考核制度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两种,日常考评由司法所负责,年度考核由县级司法局负责。

日常考评每季度一次,在季末进行,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评价:

1、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2、文书制作质量;

3、遵纪守法情况。县局对日常考评工作实施检查监督。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在年末进行(考核办法另行规定)。县局综合日常考评结果、民主测评情况、司法所长意见,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专职社工在聘用期内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评定先进工作者等。嘉奖由司法所批准,先进工作者由县司法局或市司法局批准。

推荐第2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职业培训考试试题库

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职业培训考试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一)政治理论部分

1、以下哪个内容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不属于公民基本道德规范?(D

A、爱国 B、敬业 C、诚信 D、自由

2、十八大提出要确保到(B )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

A、2018 B、2020 C、2025 D、2030

3、(A )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A、法治 B、德治 C、人治 D、法治和德治

4、坚持用制度(D ),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

A、管权 B、管事 C、管人 D、管权管事管人

5、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始终(D )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A、实现好

B、维护好 C、发展好

D、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6、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D )。 A、规范执法

B、公正执法

C、文明执法

D、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7、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D )意识。

A、尊法 B、守法 C、用法 D、尊法守法用法

8、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D )和司法公信建设。 A、政务诚信 B、商务诚信 C、社会诚信 D、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

9、坚持和发展(C )是贯穿党的十八大报告的一条主线。 A、共产主义 B、社会主义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D、社会主义理论

10、十八大报告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D )。

A、以言代法 B、以权压法 C、徇私枉法 D、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11、我国形成了以(B )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A、民法 B、宪法 C、刑法 D、诉讼法

1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C )共同推进。

A、公正司法 B、严格执法 C、依法行政 D、依法办事

13、习近平强调,(A )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 A、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B、确保社会安全

C、保证稳定 D、促进和谐

14、习近平指出,(B )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A、促进社会和谐 B、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C、促进社会文明 D、促进社会稳定

15、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政法战线要旗臶鲜明坚持(D )。

A、依法办事 B、严格执法 C、执法为民 D、党的领导

1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 C )。 A、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B、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D、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7、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每年的(A )定为国家宪法日。

A、12月4日 B、12月5日 C、11月4日 D、11月5日

18、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建立(A )制度。

A、宪法宣誓 B、国旗宣誓 C、党旗宣誓 D、法律宣誓

19、(A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A、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B、有法可依 C、有法必依 D、执法必严

20、党的十八大强调,( B )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A、以德治国 B、依法治国

C、建设法治国家 D、建设民主国家

(二)社区矫正工作业务

1.我国社区矫正在( D

)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A.2002 B.2003 C.2013 D.2009

2.江苏省2014年颁布的的关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是( C

)。

A.《社区矫正暂行办法》 B.《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C.《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D.《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 3.社区矫正从试点到全面实施,依据相关文件,其适用对象的范围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是( C )。 A.被判管制 B.被宣告缓刑

C.被剥夺政治权利 D.暂于监外执行

4.社区矫正的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由( A )负责。 A.司法行政机关 B.公安机关

C.群众组织 D.监狱

5.江苏省首创的集教育矫正、公益劳动、心理矫正功能于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平台是( D )。

A.社区矫正协会

B.社区矫正办公室

C.社区矫正指挥中心

D.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

6.矫正机构根据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在就业、就学、生活方面提供的帮助是(D )。

A.社会救济 B.社会保障 C.送温暖 D.适应性帮扶 7.以下哪一项不属于社区矫正机构职责。(C ) A、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 B、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

C、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医疗服务 D、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

8.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委托后,应当在(C )日内将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提交委托机关。

A.五 B.七 C.十 D.十五

9.管制的社区矫正期限是(A )。 A.3个月≤X≤2年 B.1个月≤X≤6个月 C.原判刑期≤X≤1年 D.1年≤X≤5年

10.对宣告执行后(C )个月内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律实施严格管理。

A.一

B.二

C.三 D.四

11.社区服刑人员一次外出时间(含续假)不得超过(D )。 A.七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一个月

12.司法所应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后(A

)工作日内,建立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 A.三个 B.五个 C.七个 D.十个

13.社区矫正基本不适用于( D )类服刑人员

A.罪行较轻 B.主观恶性小 C.社会危害不大 D.累惯犯 14.以下哪一项不属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B ) A、遵守国家法律 B、服从上级安排 C、工作严守纪律 D、保持清正廉洁

15.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五天.一个月以下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给予社区服刑人员(B )惩处。

A.警告 B.提出治安处罚建议书 C.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D.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16.确定服刑人员是否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是( C ) A.检察院 B.公安局

C.法院 D.政法委

17.实践中,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的功能不包括( D ) A.集中教育 B.心理矫正

C.社区服务

D.休闲娱乐 18.集中教育的最大优点就是(D )。

A.组织性 B.严肃性 C.普遍性 D.高效性

19.亲情教育突出(C )的要素,以情扬善,以情褒真,以情讲法。

A.法律 B.警示 C.情感 D.精神

20.进行个别教育时,要遵循尊重信任、(D )的原则。 A.组织严密 B.实事求是 C.积极主动 D.因人施教

21.司法所应当在宣告执行后的(B )工作日内制订矫正方案。 A.三个 B.五个 C.七个 D.十个

22.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外出时间在(C )以下的,由司法所批准,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23.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的对象(D )。 A.是面向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

B.是那些存在心理问题或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

C.应面向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而且对所有服刑人员采取相同的矫治方法

D.应面向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而不只是适用于那些存在心理问题或者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

24.心理咨询师与来访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关系是(B )。 A.师生关系 B.类似朋友的信任关系 C.生活中的朋友关系 D.医患关系

25.对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每(D )月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

A.一个 B.一个半 C.两个 D.三个 26.循证矫正的“证”指(A )。

A.最佳证据 B.相关证明 C.正式证件 D.一般证据

27.关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和一般的管理教育的关系,正确的说法是( C )。

A.二者是完全不同的

B.二者是等同的

C.二者既接近又不等同

D.二者是不同性质的活动

28.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组成不包括哪一项(A

A.检察院相关责任人 B.居民委员会代表

C.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D.社区矫正志愿者

29.司法所应当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其中不包括(D )

A.教育学习B.接受监督管理 C.社区服务 D.心理状况

30.(A )是指“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存困难,满足其最基本的生存要求,免除其后顾之忧,使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而提高其改造积极性的各种活动”。它是帮困扶助任务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任务。

A.生存性帮困扶助 B.发展性帮困扶助 C.支持性帮困扶助 D.最低生活保障

31.下列执法事项不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 B) A.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B.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专业心理辅导 C.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 D.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

32.在保证人机不分离的前提下,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随身设备进行唯一性识别可以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识别。目前比较好的方式是使用( A )。

A.电子腕带、手机定位模块 B.射频识别、声纹识别 C.指纹识别、电子腕带 D.手机定位模块、射频识别

33.省辖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臵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态发展情况选择设立专门工作组,其中负责应急处臵必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等工作的是(C )。

A.现场处臵组 B.秩序维护组 C.后勤保障组 D.信息综合组 34.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江苏省关于构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全覆盖工作体系的意见》中提出:帮扶手段多元实用,符合政策条件的两类人员100%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两类人员就业安臵率达( D )以上。” A.50%

B.100%

C.80% D.85%

35.社区矫正工作者帮助社区服刑人员了解具体的招聘程序,个人表格的填写、资料的整理和使用,面对用人单位如何介绍自己,以及应有的礼仪和言谈举止。这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的(A )。

A.就业指导 B.就学指导 C.就医指导 D.就业指南

36.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的内容主要包括:“生存性帮困扶助、( B )和发展性帮困扶助”。 A.补偿性帮困扶助 B.支持性帮困扶助

C.现实性帮困扶助 D.最低生活保障

37.监狱系统与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互帮共建工作主要促进了监狱工作的( A )。

A、社会化 B、规范化 C、人性化 D、刑罚化

38.2007年4月18日,江苏首家社区矫正协会在(A )成立。共吸收会员单位58家,各会员单位积极配合,切实履行会员义务,有效弥补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不足,促进了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显著效果,在全国和全省引起较大反响,走出了一条社区矫正工作的新路子。

A.扬中油坊镇 B.泰州高新区 C.徐州泉山区 D.南京建邺区 39.矫情是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所有情况。动态矫情与时间相关,一般动态情况宜( A )上报。 A.每日 B.每周 C.每月 D.每年

40.方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移动办公和随时随地进行矫正工作的需求所使用定制开发的移动工作终端被称之为(B )。 A.警务通 B.矫务通 C.商务通 D.现场执法仪

41.在保证人机不分离的前提下,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随身设备进行唯一性识别可以实现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识别。目前比较好的方式是使用( A ).

A.电子腕带 B.射频识别 C.指纹识别系统 D.手机定位模块 42.下列不属于社区服刑人员信息的是:(D ) A.当日新收矫正人数 B.当日越界人数及明细

C.当日重大违纪人数及明细 D.当日重要岗位值班人员

43.省辖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臵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态发展情况选择设立专门工作组,其中负责情况收集、信息传递、材料汇总、媒体应对等工作的是(D )。

A.现场处臵组 B.秩序维护组 C.后勤保障组 D.信息综合组 44.社区矫正帮扶基金,重点解决( B ),如职业技术培训、就学就业指导、心理矫治以及生活、居住和疾病医疗等必要的救助。

A.社区服刑人员中贫困者的问题

B.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C.社区服刑人员中的社会适应不良者的问题 D.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和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45.社区矫正工作程序费用是指: ( C )

A.“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的集中教育、个别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心理矫正和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特殊教育所发生的资料费、材料费、专家授课费等费用”。

B.“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日常监管、重点监控、风险评估、异地跟踪监管、突发事件处臵等工作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监控费等费用”。 C.“接收交接、迁移衔接和解除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等工作所发生的台账档案费、办公费、宣告费等费用”。

D.“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并实施司法奖励、治安处罚或收监执行而发生的评议调查费、公告费、邮寄费、协调费等费用”。 46.社区矫正是与( A )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但二者并不是分割独立的,相反它们联系紧密、互为补充,有着教育挽救罪犯的共同目标。

A.狱内改造 B.劳动教养 C.强制戒毒 D.适应性帮扶

47.最早实践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用于社区矫正的是(C )的特点。

A、北京 B、江苏 C、上海 D、新疆

48.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学校与社区矫正机构要规范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加强相互的沟通与合作,形成以( A

)为中心的“三位一体”的矫正体系。 A、学校

B、社区

C、社区矫正机构 D、家庭

49.“法润江苏〃春风行动”是江苏省司法厅结合“四个全覆盖”工作体系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内开展的集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和(A )行动于一体的综合性帮扶活动。

A.特殊人群困难家庭及子女帮扶 B.基层矛盾排查及劳资纠纷的解决

C.社区公共法律服务 D.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

50.为建立“狱市合作”长效机制,监狱、市司法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学习研究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相关文件精神,定期商讨“互帮共建”工作,凝聚思想共识,推动监狱、市司法局间的联系趋于常态化,这属于互帮共建(A )制度的建立。 A.上层互动 B.中层交流 C.基层协作 D.监督反馈 51.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的身份基本应为( C )。

A.外聘专家 B.公安民警 C.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D.司法社工 52.社区矫正期满前(D )内,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

A.十日 B.十五 C.二十日 D.三十日

53.在构建循证矫正模式过程中,应以( B )为逻辑起点。 A.证据 B.问题 C.管理系统 D.协商 54.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 C ) A.12小时

B.10小时

C.8小时

D.16小时

55.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C ) A.12小时

B.10小时

C.8小时 D.16小时

56.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D )应当及时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A.司法所

B.派出所 C.县级公安机关 D.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57.在应用证据考虑制定循证矫正方案时,要考虑(D )和制定循证矫正方案。

A.效果评估 B.犯罪原因

C.问题严重性评估 D.证据的适用性

58.为了强化服刑人员的赎罪意识和悔罪意识,修复与社会和受害方的关系,通过社区服务的形式由服刑人员提供义务劳动。这个遵循的是社区服务的(D )原则。

A.规范性 B.可操作性 C.公益性 D.补偿性

59.《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不按规定参加社区服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B )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A.当地司法所 B.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C.司法工作人员 D.社区矫正机构

60.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江苏省关于构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全覆盖工作体系的意见》中提出:“( B )是社区矫正社会化的主要体现,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时代要求。 A.社区广泛参与 B.社会多元参与

C.社会化管理 D.社会积极参加

61.社区矫正协会,是一个(A )的新模式,它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A.非政府组织 B.政府组织 C.社区组织 D.社会组织

62.(A )是用来评估服刑人员的个人社会技能、健康、情感的稳定性、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智力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的手段。

A.需要评估 B.介入实施

C.支持性帮扶 D.调查回访

63.《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中特别强调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按照( D )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A.社区矫正经费的投入状况 B.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 C.当地的财政状况 D.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

64.(B )即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技术,可通过无线电信号识别特定目标并读写相关数据。

A.电子手铐 B.射频识别 C.指纹识别 D.手机定位 65.空间卫星定位系统属于(A )目标定位技术。

A.天基型 B.陆基型 C.天基陆基结合型 D.海基型

66.心理测试系统可以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 C ),为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个案矫正)提供科学依据。

A.精神分析 B.学业分析 C.心理分析 D.生理分析

67.下列不属于社区矫正信息平台的区域监控管理功能的是(D )。

A.用户管理

B.部门定 C.地图维护 D.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导入

68.( B )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管理教育帮扶的工作平台,隶属于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和管理,对乡镇(街道)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与其共同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A.社区矫正管理局 B.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 C.互助共建长效机制 D.地方人民政府

69.相近地区的基层挂职人员相继成立“互帮共建”工作组,围绕共同目标,建立以地区为中心的协调合作机制,每季度召开全体挂职民警会议,各单位间探讨交流,协助解决相关问题,促进系统内部间“互帮共建”。这属于互帮共建(C )制度的建立。

A.上层互动 B.中层交流 C.基层协作 D.监督反馈 70.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变更批准部门是(D )

A.司法所 B.县级检察院 C.县级公安机关 D.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

(一)政治理论部分

1、下列哪些内容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ABCD

A、自由 B、平等 C、公正 D、法治

2、政法机关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ABCD )的执法者。

A、知法 B、懂法 C、守法 D、护法

3、( ABCD )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

A、解放思想 B、实事求是 C、与时俱进 D、求真务实

4、坚持(ABCD ),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A、系统治理 B、依法治理 C、综合治理 D、源头治理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ABC )三位一体构成的。 A、道路 B、理论体系 C、制度 D、法治

6、十八大报告提出要逐步建立以(ABD )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A、权利公平B、机会公平C、收入公平D、规则公平

7、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建设一支( ABCD )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A、忠于党 B、忠于国家 C、忠于人民 D、忠于法律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ABCD

A、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B、绝不允许以言代法 C、绝不允许以权压法

D、绝不允许徇私枉法

9、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ABC )。

A、有法必依 B、执法必严 C、违法必究 D、立法科学

10、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ABCD )建设。

A、政务诚信 B、商务诚信 C、社会诚信 D、司法公信

(二)社区矫正工作业务

1.我国社区矫正第一批试点地区主要包括(ACD ) A.江苏 B.深圳

C.山东 D.上海

2.当前,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 ABCD

) A.被判管制者 B.被宣告缓刑者

C.被裁定假释者 D.被暂于监外执行者 3.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为(ABC )

A.监督管理 B.教育矫正

C.适应性帮扶 D.法制宣传 4.2013年,江苏省委、省政府确立的社区矫正工作思路是(ABCD )。

A.党委领导 B.政法牵头

C.司法为主 D.部门联动 5.特殊人群全覆盖需要(ABC )的工作格局。

A.全流程 B.全方位

C.全员化 D.常态化

6.下列(ABCD )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监狱

7.我省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级管理,管理等级分(ACD )。 A.严格管理 B.从严管理 C.普通管理 D.宽松管理 8.下列(AC )属于社区矫正执行档案。

A.调查评估意见书 B.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笔录

C.社区矫正宣告书 D.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 9.个别教育具有( ABCD )等特点。 A.效果的稳定性

B.教育的针对性

C.互动的深入性

D.方式的灵活性

10.在社区服刑人员的个别教育中比较常用的谈话方法有(ABCD )。

A.旁敲侧击法 B.教育激励法 C.教育启发法 D.问题商讨法 11.对实行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下列(ABD )符合定期报告与走访制度。

A.每周电话报告一次 B.每半月走访一次

C.每月当面报告一次 D.每两周当面报告一次

12.社区服刑人员在考核中出现(BD )情形,应当立即直接上调为严格管理。

A.上季度月度考核结果出现两次以上基本合格的

B.受到警告处罚的

C.上季度月度考核结果出现一次以上基本合格的

D.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13.在社区服务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以下哪些情形社区服刑人员可以不参加社区服务?(BC

A.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的

B.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 C.因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D.身体残疾或患有精神疾病。 14.虽然社区服刑人员的需要多种多样,因人而异,但是,从其心理矫治与再社会化的角度来看,需求评估体系可以分两大类别:(AD )。

A.复归的需求 B.生理的需求

C.自我实现需求 D.修复的需求 15.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评估主要是心理咨询人员运用心理测量、行为观察、查阅档案等方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ABD )进行评估和甄别的过程。

A.人格状况 B.心理健康状况 C.心理疾病 D.人身危险性

16.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ABC ) A.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B.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C.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D.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17.( ACD )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A.重点时段 B.重点地区 C.遇有特殊情况 D.重大活动期间

18.介入实施是帮困扶助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指“在需要评估的基础上,矫正作者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困难而开展的帮扶活动”,矫正机构一般可以从以下哪些方面实施介入实施(ABCD )。

A.联系农村基层组织,为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

B.联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教育部门,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C.联系教育部门,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入学提供帮助;

D.开展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辅导,也可以联系专业心理矫治人员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治疗;

19.就学指导是指“为了解决处在学龄期或愿意继续在学校学习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入学问题而开展的指导帮助活动。就学指导的目标人群主要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就学指导的意义主要有哪些?( ABC )

A.有利于促进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化 B.有利于贯彻有关立法的规定 C.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D.有利于贯彻落实义务教育

20.社会各界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共同创造一个有利于服刑人员改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环境,社区矫正协会的建立让全社会了解、认识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社区矫正协会在社区矫正中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以下哪些选项属于社区矫正协会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的作用(ABCD )。 A.有效补充人力不足 B.有效提高帮扶效果 C.有效宣传社区矫正 D.有效补充经费欠缺 21.目标定位技术可以分为( ABC )。

A.天基型 B.陆基型 C.天基陆基结合型 D.海基型

22.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来看,下列属于社区矫正信息平台主要功能的有(ABCD )。

A.信息交互管理 B.矫正档案管理 C.区域监控管理 D.矫正考核管理

23.处臵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遵循原则包括:( ABCD ) A.各负其职原则 B.依法处臵原则 C.快速反应原则 D.协同应对原则

24.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是由省财政根据各地( ACD )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当地财政对社区矫正经费的投入状况等因素,计算确定各地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补助数额。

A.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 B.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 C.财政状况 D.社区矫正工作绩效

25.“互帮共建”工作中选取的挂职民警都是各监狱的业务骨干,江苏省司法厅还特地组织他们进行岗前培训,以确保他们能够尽快适应挂职工作,切实发挥( ABC )的作用。 A.联络员 B.战斗员 C.调研员 D.矫正员

26.互帮共建长效机制的确立需要在开展、沟通、监督、保障等方面建立一套系统的运作机制,具体可以分为哪几个方面? ( ACD )

A.建立上层互动制度 B.建立定期活动制度 C.建立基层协作制度 D.建立监督反馈制度

27.江苏省社区矫正专业工作队伍由(BC )组成

A.治保主任 B.执法人员

C.社会工作者 D.公安干警

28.社区矫正从业人员的来源包括(ABCD ) A.司法局录用 B.教育系统教师转岗

C.乡镇机关聘用

D.社会公益性岗位招录

29.社区矫正协会是由地方相关部门,各企事业等单位自愿成立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以下哪些选项是社区矫正协会的主要工作目标?(ABCD

A.调整犯罪认知,帮助矫正对象疏导情绪,开解“心结”。

B.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度过矫正期,防止重新犯罪,并发掘其自身优势,协助其重塑自信,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C.开展有关的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其进行情绪疏导,舒缓情绪,提高自我形象,消除顾虑,恢复自信。

D.充分利用周围环境资源,协助发掘自身潜能,使其走出家庭,重新就业,减缓经济压力,改善生活质量。

30.发展性帮困扶助是指“在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的措施”。它可以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提高生存技能,实现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下面哪些选项属于发展性帮困扶助(ABCD )。

A.联系社区服刑人员的原单位,协商是否可能重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并安排工作。

B.帮助联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

C.帮助未成年服刑人员联系学校,解决家庭困难者的学费等,让未成年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能正常完成学业。 D.联系有关部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自谋职业。

31.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督管理的,( AC)可以组织查找。 A.司法行政机关 B.有关单位 C.公安机关 D.个人

3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的社区服刑人员包括(ABC

A.判处管制的

B.宣告缓刑的

C.裁定假释的

D.由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3.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主要由( BCD )三个部分组成。 A.国家级专项扶持资金 B.省级专项补助资金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保障经费

D.自筹经费

34.近年来困扰监狱执法工作的三大难题分别是( ABD ) A.释放难 B.安臵难 C.生活难 D.保外就医难

35.信息交互管理主要解决矫正工作者与社区服刑人员间的交流信息,主要包括( ABCD )及矫正信息查询等。

A.警示通知 B.电话短信记录 C.谈话记录 D.电子邮件

36.处臵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遵循原则包括:(ABCD ) A.各负其职原则 B.依法处臵原则 C.快速反应原则 D.协同应对原则

三、判断题

(一)政治理论部分

1、党的政策与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 √ )。

2、我们要从社会层面,紧紧围绕“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 × )

3、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 )

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 )

5、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 )

6、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 √ )

7、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 √ )

8、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 √ )

9、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 )

10、坚持系统治理,加强政府领导,发挥党委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 )

11、稳定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 × )

12、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 )

1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特色鲜明、富有效率的,已经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 × )

14、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 × )

15、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 × )

16、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 √ )

17、我国形成了以民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

18、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 )

19、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 )

20、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 )

(二)社区矫正工作业务

1.作为一种行刑方式,社区矫正的实施仍然缺乏类似于《监狱法》的一部专门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

√ )

2.将服刑人员臵于社区,由专门机构在多方力量的协助下,对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进行的矫正活动是社区矫正。( √ )

3.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用更有效的方式惩罚罪犯、震慑宵小。( × )

4.抗日战争期间,共产党在根据地创立的战时由群众管制改造罪犯的方式称为“保安处分”。( × )

5.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委托机关应当根据居住地管辖原则来确定有管辖权的调查评估机关。( √ )

6.《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中特别强调乡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 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7.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 × )

8.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 )

9.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委托机关可以将委托函件等材料交由拟调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其亲友、其代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转递。( × )

10.社区服刑人员因就业、就学、就医等原因导致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可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 × )

11.个别教育是因人施教原则的运用,也是行刑个别化原则的具体体现。( √

) 12.社区矫正工作者在进行个别谈话时,要辅助以适当的身体语言。( √ )

13.在对新入矫服刑人员的心理测试中,可以同时使用SCL-90、16PF、EPQ和MMPI等工具进行综合评估。( × )

14.社区矫正需求评估是指从矫正的目的出发,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需要进行的系统性评价和诊断性分析。( √ )

15.社区服刑人员帮困扶助是社区矫正的重要任务之一。我们认为,社区服刑人员帮困扶助,是指“社区矫正机构调动社区资源,整合社会力量,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及心理等方而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矫正措施”。(

16.社区服刑人员回到社区后,对于确实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或有亲属但无人接纳、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社区矫正机构的支持协调下,选择适宜的场所进行临时安臵。( × )

17.从实践中来看,全省各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做过许多有益的尝试,南通市司法局按照“帮扶跟着需求走路”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了“精神上扶心、生活上扶困、就业上扶技、发展上扶业、智力上扶学,促进思想和行为转化”的“五扶一促”工作模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18.社区矫正信息平台与其它计算机应用系统的最大区别是增加了通信功能。( × )

19.矫情大体可以分社区服刑人员信息、矫正工作者信息和矫正工作整体信息三类。( √ )

20.应急处臵是指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的处理。( √ )

21.江苏省各地在社区矫正经费外还设立了社区矫正帮扶基金,且该基金的募集途径为市场自由募集。( × )

22.“十百千万”专项行动中的“千”和“万”具体指为1000名罪犯、戒毒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组织普法讲师团深入监所,面向数万名罪犯、戒毒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 )

23.“法润江苏〃春风行动” 中,各地司法局联合监狱为狱内服刑人员开通了“12345”法律援助热线。( × ) 24.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为体现人本主义精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一概由参与矫正的社会志愿者进行。( × )

25.在江苏,社区矫正从业人员仅指司法所公务员。

×

) 26.《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中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实施心理矫治”。(× )

27.《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21条规定:“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可以根据其年龄、心理特点、身心发育需要和家庭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

28.社区服刑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用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向有关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全额报销申请。( × )

29.矫情大体可以分社区服刑人员信息、矫正工作者信息和矫正工作整体信息三类。( √ )

30.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

31.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对应的管理教育方式也应不同。( √ )

32.社区服务的领域主要是在具有社会福利性或者非营利性的社会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将公益劳动作为增加其收入的手段。(×)

33.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 )

四、简答题

(一)政治理论部分

1、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原则。

要点:⑴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⑷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⑸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2、简述建设法治中国的“两个坚持”

要点:⑴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⑵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3、简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基本涵义。

要点:⑴从国家层面来说,要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⑵从社会层面来说,要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⑶个人层面来说,要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4、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要做到“四个决不允许”,其内容是什么?

要点:⑴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臵之不理,⑵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⑶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⑷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5、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五个过硬”和“十六字方针”的内容是什么?

要点:⑴“五个过硬”: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

⑵“十六字方针”: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6、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严三实”的要求,“三严三实”的内容是什么?

要点:⑴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⑵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7、党的十八大要求全党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个自信”,其内容是什么?

要点: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8、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怎样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要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

9、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政法工作的三项主要任务是什么?

要点:⑴维护社会大局稳定;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⑶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10、简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要形成的五个体系。

要点: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⑴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⑵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⑶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⑷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⑸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二)社区矫正工作业务

1.简述社区矫正的基本原则。

要点:(1)依法矫正,规范执法;(2)严格管理,确保服刑人员在管在控,立足社区服刑人员衔接、报到、建档、社区服务、思想教育等环节,分别建章立制,形成制度管理集群,用全覆盖制度,挤压违法乱纪、再犯新罪的空间。(3)扩大社会参与,利用社会资源;(4)以人为本,调动服刑人员积极性。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社区服刑人员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5)改革创新,促进矫正工作科学化。

2.社区矫正执行宣告议程主要有哪些?

要点:社区矫正执行宣告议程主要有:(1)宣布参加宣告的单位和人员;(2)核对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信息;(3)依序宣告以下事项:法律文书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按照法律文书或执行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确定);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期限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4)发放执行社区矫正宣告书。 3.社区矫正日常性监管措施与制度有哪些?

要点:日常性监管措施与制度有:依托矫正小组加强日常监管;实行动态分级管理;落实定期报告与走访制度;严格外出和居住地变更审批制度;强化矫正执行管控措施;密切与相关执法部门的联系配合。

4.简述社区矫正需求评估的目标

要点:需求评估是有着自身特定的目标。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1)具体分析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及再社会化可能面临的阻碍因素。(2)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性(

5.在对服刑人员的心理咨询中如何遵循保密原则? 要点:作为一名心理工作者,必须遵循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泄露来访者的个人隐私。但是对于社区服刑人员,遵循保密原则是有条件的。(1)当来访者在咨询中流露出有自杀、自伤或伤及他人的念头时,咨询师应首先稳定其情绪,然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或疏导,确保安全。(2)如有公安、司法机关等询问与案情有关的信息时,要如实反映情况。

6.社区服刑人员就学指导的任务有哪些?

要点: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指导的任务有:(1)了解自己的个性特点;(2)了解社会不同岗位的要求;(3)根据自身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实现人职匹配;(4)一定的求职技巧。 7.如何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协会的建设?

要点:(1)认真研究形势,积极探索试点;(2)规范协会运作,提高协会成效;(3)引导多元参与,发挥社会作用;(4)其它。

8.社区服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中的应急处置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要点:(1)社区服刑人员准备或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放火、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或者以要挟或制造重大社会影响为目的的自杀、自焚、自残等行为的;(2)社区服刑人员非法组织或参与群体性事件,扰乱公共秩序的;(3)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督管理的;

(4)社区服刑人员大规模集中来省进京上访的;(5)社区服刑人员在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过程中滋扰管理秩序的;(6)社区服刑人员在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7)社区服刑人员在收监押送过程中脱逃的;(8)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押送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9)其他突发事件。

9.《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对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的建设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要求建设适应工作需求的相关设施和功能室,那么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一般包括哪些功能室,请你列举出4个来。

要点:入矫(解矫)宣告室、监控管理室、心理矫咨询室、沙盘室、音乐放松室等。 10.依托互帮共建活动,多地实现了帮教资金的基金化,请你说说帮教资金的基金化的好处。

要点: 基金化运作方便了帮教资金的募集,使得帮扶资金既有了一定的增值保值能力,又使得帮扶资金的使用严格规范。 11.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

要点:社区矫正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

(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

(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

(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12.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的组成及主要执法事项是什么?

要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

(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

13.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组成和职责?

要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14.社区服刑人员的概念是什么?

要点: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实行社区矫正的其他罪犯。 15.《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要点: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16.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要点:

1、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其社区矫正期限与人民法院宣判的管制期相同,矫正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其矫正期限与人民法院宣判的缓刑考验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其矫正期限与人民法院裁定的假释考验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社区服刑人员,其矫正期限与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相等。人民法院决定的,其矫正期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的,其矫正期从出监所之日起计算。未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社区服刑人员,其社区矫正期自出监所之日起至收监或刑满之日止。

17.对社区服刑人员人员进行调查评估,从哪些方面进行?

要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提交委托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不属于本县(市、区)的,应当立即向委托机关退还委托函件,并说明理由。 18.社区矫正小组由哪些人组成?

要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八条、《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小组组长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担任,成员包括社区民警、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代表、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19.社区矫正小组的义务是什么? 要点:《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小组成员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下列义务:

1、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2、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

3、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4、协助司法所开展教育帮扶工作;

5、社区矫正责任书确定的其他义务。

20.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分别包括哪些内容?

要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使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受、监管审批、出发、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五、实务题

1.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体会,谈谈如何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要点:要求结合个人工作实践体会来谈,回答时可以有个人的工作体会(想法)、工作方法或意见建议等。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查阅有关法律文书材料,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认罪悔罪情况和思想动态,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属、邻居、村(居)委会、原单位(学校)的有关人员,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事实、犯罪类别、主观恶性、心理行为特点、家庭状况、成长经历、社会关系等,做到基本情况明了,基本事实清楚;二是根据走访了解到的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危险程度、利益需求、心理行为、素质缺陷等进行综合分析,找出社区服刑人员犯罪的症结和可能影响矫正进行的问题所在,确定矫正工作的重点和方向;三是在综合分析评定的基础上,拟定矫正方案。确定对其拟采用的监督管理、教育学习、帮困扶助的措施等。由于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实际情况不一样,要做到有的放矢,因人定案,因人施矫,切忌千篇1律、不讲效果。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矫正方案。” 2.谈谈你们单位是如何有效组织和实施社区服务的。

要点:(1)社区服务场所的选定;(2)加强服务情况的考核奖惩;(3)做好安全保障和应急预防;(4)创新社区服务的模式。

3.试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的技巧。

要点:个别谈话是一门说话的艺术,不仅要有思想性、哲理性,也要讲究艺术性、技巧性。(1)谈话场所选择,在个别谈话时,应根据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谈话主题选择不同的谈话环境,创造对谈话有利或适宜的氛围。(2)谈话时机的把握,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谈话的时机。(3)语言表达的技巧,一般性谈话时语言应亲切、自然、风趣、幽默。当对一个犯了错误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谈话时,语言则应尖锐、严厉,体现执法的威严。(4)身体语言的技巧,社区矫正工作者在进行个别谈话时,要辅助以适当的身体语言以消除社区服刑人员的紧张心理和对立情绪。(5)谈话方法的选择,面对不同的谈话对象,不同的谈话内容,社区矫正工作者选用不同的谈话方法。

4.社区服刑人员是服刑人员,具有潜在的社区危害性,一旦出现难以控制的突发事件,将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掌握矫情动态,及时逐级上报、制度化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谈谈你对矫情动态分析研判的意义的认识。

要点:(1)矫情动态分析研判可以让上级主管部门科学决策部署、及时合理谋划,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基本资料和可靠依据,从政策和领导层面超前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矫情动态分析研判可以科学把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状态,使矫正工作者更加主动、更具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有序进行。(3)矫情动态分析研判可以对重大、突发、偶发性事件以及不可预防、不可预测事件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大问题、重大隐患,分析其原因,并上报有关部门,使社区矫正工作成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成为研判社会问题的重要阵地。(4)矫情动态分析研判的前提是掌握全面的、客观的基础信息,科技监管手段的广泛应用,为实时、准确地采集信息提供了方便。 5.监狱和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互帮共建活动的开展,产生了良好的合作互动效果,请你谈谈互帮共建活动对罪犯矫正事业的积极影响?

要点:(1)促进了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全面对接;(2)促进了刑罚执行工作的社会化;(3)促进了监狱 “三难”问题的有效解决;(4)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执法。

6.王某,男,四十二岁,四川省XX县人,初中文化,与妻子同在江苏省某市电缆厂工作六年余。因在劳动过程中与工友发生口角将对方打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2014年6月15日报到入矫。王某入矫以来表现基本稳定,能遵守各项管理教育规定,继续在原工厂工作。现因母亲生病住院,提出请假申请欲回四川老家探望并照顾母亲,请假时间初定二十天。 问:(1)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的请假事项应如何办理?

(2)若王某以母亲病重需续假十天,应该如何指导王某办理相关手续?

要点:(1)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王某的书面请假申请后,应当审核其请假事由的真实性,经核实确认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司法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如果经批准同意,司法所应当发放准假通知书,写明社区服刑人员姓名、外出事由、期限和目的地。情况紧急的,司法所可以向社区服刑人员电话告知准假决定,并记录在案。

(2)对王某母亲病情的客观事实和返回居住地续假确有不便的现实,经司法所同意,可以要求其采用寄送、传真等形式提交书面申请。由司法所按照程序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若同意则告知其批准续假时限;若不同意则要求其按照第一次批准的请假时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销假。

7.卫某,17岁,现就读于某技校二年级。一直以来,小卫的学习成绩平平,而父母从事水产经营,一直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儿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半年前,他和一群年龄相仿的社区青少年外出为朋友过生日,酒后他在别人怂恿之下帮忙“望风”拦路抢夺。案发后,法院考虑到小卫认罪态度良好,情节不太严重,令其回归社区接受社工的诉前考察教育。作为一名社会工作者,你被要求负责小卫这一个案子。

问:(1)在上述案例中,小卫面临的主要困境有哪些? (2)针对小卫目前的困境,社区矫正工作者应采取什么样的介入策略?

要点:(1)面临的困境:就业、就学(2)介入策略

就学指导

就业指导

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①申请;②审核;③审批;④备案。

8.试论述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服务全覆盖?

要点:(1)2013年,江苏省司法厅为构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全覆盖工作体系,紧紧围绕“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的目标,提出了“社区矫正工作全覆盖”的全新理念。这一理念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在于探索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管理和帮扶全员化、全流程、全方位覆盖的工作格局,并通过层层落实目标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初步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司法行政工作网络,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奠定更加坚实的保障体系。

(2)构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服务全覆盖工作体系,具体来说,要做到:一是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调查评估和假释前矫正环境评价工作,从源头上降低社区矫正安全稳定风险。二是全面落实监管教育帮扶三项任务。严控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突出重点人员管控,加强日常考核,及时调查、依法惩处违法违规人员。要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预案。三是引导社会多元参与。要发挥好社区矫正小组的作用,夯实矫正执行的社区基础。要整合社会资源提供教育帮扶服务、。四是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以信息数据的互通共享,有效防范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和重新犯罪,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五是推进组织体系建设。县级司法局要去“机关化”、强“专业化”和“实战化”,继续升级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

9.随着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走向全国的普及,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成为社区矫正发展的必然趋势。2007年扬中市油坊镇建立社区矫正协会和创业帮扶基金,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开展教育帮扶活动,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请结合你单位的实际来谈谈如何完善社区矫正协会的建设? 要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展开相关论述,要点如下:(1)认真研究形势,积极探索试点(2)规范协会运作,提高协会成效(3)引导多元参与,发挥社会作用。

10.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了各级财政预算,使得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得到了可靠保障,解决了经费的来源问题;但如何加强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是经费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请你对社区矫正经费的科学管理和使用谈谈自己的看法。

要点:(1)完善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严格经费审批手续;(2)强化财务监督,深化财务公开;(3)专项资金专项使用,严格控制社区矫正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11.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体会,谈谈如何密切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与协作配合?

要点:结合个人工作实践体会,围绕落实“无缝对接”制度、定期例会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核查核对制度以及发挥派驻监狱民警的“互帮共建”作用,实行信息数据共享机制,自觉接受监督,完善追责机制等有关工作制度与内容,就某一或几个方面来谈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如何密切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等机构的工作联系与协作配合。要求回答时有个人的工作体会(想法)、工作方法或意见建议等。

12.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男,16岁,高中文化,因聚众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四年。张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三个月以来没有真心悔罪,态度不积极,思想汇报和社区服务也是在强制下勉强完成。这些引起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在对他进行了心理量表的测试后,发现张某有明显的偏执、敌对和孤独症状,这些情况不仅不利于张某的顺利回归社会,而且很可能会引起重新犯罪。我们该如何对张某实施矫正呢? 要点:(1)通过观察、调查和访谈,结合心理测试的结果进行准确的心理评估,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2)针对其情况,进行心理疏导,如有必要开展专业的心理咨询;(3)发挥家庭、社区和司法所等人的作用,关心张某的生活,关注未来发展,感化张某,消除不良心理;(4)对其矫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客观公正地批评教育,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5)鼓励张某积极参加各类有益的社会活动,加强人际交往;(6)要把握好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变化规律,对矫正中出现的反复,要忌急躁,忌灰心。(7)其它。(10%)

1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因与他人产生矛盾冲突,正准备到某小区实施放火行为,应如何处置?

要点:司法所应当立即向“110”和公安派出所报警。在第一时间前往事发现场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控制事态发展,疏散围观群众,维护现场秩序,联系协调医院开展伤员救治。配合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犯罪侦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14.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要点:(1)严格对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对宣告执行后的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监督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等级,分级分类管理。通过实地查访、通讯检查、电子定位、责令到场说明等途径监督社区服刑人员遵守报告、禁止令、外出、会客、居住地变更等信息,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活动情况。

(2)教育矫正。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法律常识、公民道德等内容的集体教育活动,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等具体情况,进行个别教育。就教育矫正实施情况看,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等。

(3)针对实际情况,及时展开适应性帮扶。矫正机构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对社区服刑人员在就学、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并进行相应的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

15.邵某,男,十七岁,江苏省XX市人,初中文化(高中辍学在家),因多次随同他人向小学生敲诈勒索钱款用于打电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一年内进入网吧或电玩城。邵某在入矫初期尚能遵守禁止令的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管理,参加电焊工免费培训班学习。培训结业后找到一份电焊工工作,月收入达三千余元。在其年满十八岁后某天晚上,被派出所治安巡查查证其在某电玩城娱乐消费。

问:(1)司法所得到派出所情况通报后,应当如何处理邵某? (2)你作为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如何完善对邵某的监督管理措施? 要点:(1)司法所在得到派出所的情况通报后,应当立即要求邵某来所接受调查,责令其写出事情经过和个人认识。若邵某认识错误深刻,态度较好,由司法所按照程序递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邵某警告处分。若邵某不能正确认识错误,认为自己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用的是自己的工资,碍不了其他人什么事就可以去,则应当加强对邵某的批评教育,若态度没有改变,司法所可以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及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附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

(2)今后对邵某的监督管理措施完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邵某的教育引导,让他认识作为服刑人员应该意识到法律的威严,不再以身试法;二是提升对邵某的管理等级为严格管理,加大对其活动范围情况的信息化核查,特别是重点时段;三是充分发挥矫正小组成员的作用,加强对邵某日常活动情况的监督与掌控,特别对其法定监护人要明确监督责任与要求;四是对本区域内邵某可能去的网吧与电玩城的经营者进行禁止令要求的告知与说明,要求有情况及时报告;五是告知其确需进入禁止令规定的场所的,应当事先提出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决定。

16.舒某,男,1960年8月生,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某市一名局长,处级领导干部。2014年6月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舒某患有比较严重的高血压,身体不好,经常生病。入矫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现。舒某情绪低落,沉默寡言,基本上呆在家里,很少出门,只和家人在一起,怕见熟人,几乎没有什么社交圈子。

请结合该案例谈谈如何对舒某进行个别教育。

要点:(1)进行针对性的思想教育,扭转其思想,帮助舒某明确身份。同时,在情面上给予关照,富于人情,以利其矫正。(2)在行为上给予关注,严格管理,以督其矫正。(3)在生活上给予关心,真情感化,以促其矫正。进行家访,上门看望,询问病情,鼓励他振作精神,战胜病魔。(4)在心理上给予关怀,消除障碍,以帮其矫正。

舒某这样一个职务犯罪人员,曾经风光一时。作为领导干部,原本心理正常,对社会无恶意。但案发后,从昔日的领导干部沦落为罪犯,反差巨大,心理难承受,最易得的就是一种心病。适时安排舒某到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室,专业心理咨询师对舒某的情况作详细了解,进行心理测试、心理检查、心理疏导,提出心理诊断结论及专业建议。以消除心理障碍,放下思想包袱和顾虑。

17.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男,16岁,高中文化,因聚众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四年。张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三个月以来没有真心悔罪,态度不积极,思想汇报和社区服务也是在强制下勉强完成。这些引起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在对他进行了心理量表的测试后,发现张某有明显的偏执、敌对和孤独症状,这些情况不仅不利于张某的顺利回归社会,而且很可能会引起重新犯罪。我们该如何对张某实施矫正呢? 要点:(1)通过观察、调查和访谈,结合心理测试的结果进行准确的心理评估,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 (2)针对其情况,进行心理疏导,如有必要开展专业的心理咨询;(3)发挥家庭、社区和司法所等人的作用,关心张某的生活,关注未来发展,感化张某,消除不良心理;(4)对其矫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客观公正地批评教育,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5)鼓励张某积极参加各类有益的社会活动,加强人际交往;(6)要把握好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变化规律,对矫正中出现的反复,要忌急躁,忌灰心。(7)其它。

18.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哪些情况?

要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服刑人员也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19.社区服刑人员动态分级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要点:《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级管理。管理等级分为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松管理三种。

(一)严格管理是前提。对宣告执行后三个月内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律实施严格管理。三个月期满后,司法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运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提出确定其管理等级的建议,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实施。

(二)按季实施为周期。分级管理按季度实施。期满后,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司法所调整等级,但拟调整为宽松管理的,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符合调整条件,或者虽然符合调整条件但剩余矫正期间不满三个月的,按照原等级管理。

(三)动态调整管理等级。社区服刑人员上季度月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的,可以下调管理等级一级。有法定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下调管理等级一级。社区服刑人员上季度月度考核结果出现两次以上基本合格的,应当上调管理等级一级。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立即直接上调为严格管理。

20.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要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21.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执行期死亡的,如何办理?

要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22.如何做好社区矫正期满鉴定工作? 要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期满前三十日内,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臵帮教提出建议。司法所工作人员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并存档。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提示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束期限。

推荐第3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之管见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之管见

[内容摘要]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以下简称社工)对有效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的试行,社工队伍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显露出来。本文试对社工力量不足、素质令人堪忧、职责界定不清及待遇难以保障等问题做出调查分析,并探索“高起点谋划、高标准配置、高效率运行”的工作思路,以“抓队伍、强素质、促保障”为突破口,建立一支人员充足、素质较高、保障有力的社工队伍,为全面试

行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者队伍 建设

从社区矫正先行试点的实践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对有效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的试行,社工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也随之显露出来。这些问题和不

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工力量明显不足。社工数量相对偏少,且没有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配置和使用,没有充分考虑各乡镇(街道)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存在差异性这一客观事实,而是按照行政区划,简单地为每个乡镇(街道)各配备1名社工人员。这种不合理性的分配方式,必将导致不同地方社工担负工作量的严重不平衡。有的乡镇(街道)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只有几个人、10多人,社工吃不饱,整日无所事事,或被挪作他用;有的乡镇(街道),特别是少数城关镇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常年保有量均在200人左右,社工吃不了,无法按规定逐一落实教育矫正措施,

成天忙于应付统计报表和台账,做一些表面文章。长期下去,其结果必然影响社工的工作热情,直接导致教育矫正质量和效果的下降。

2、社工素质令人堪忧。从先行试点的情况看,现有社工结构,除了一部分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应届、往届大中专生外,大部分是从当地法律服务所等其他部门照顾性安置或“转岗”而来的中老年同志。尽管这些人员有的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工作经历,但由于他们大多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普遍缺乏基本的刑事执法以及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思想观念也难以适应社区矫正的价值理念。据调查,这些社工上岗前有的“临阵磨枪”,仅仅参加1-3天的“速成班”、“扫盲班”学习;有的甚至没有经过任何形式的培训,只是“师傅传授,跟班作业”,故难以胜任社工这一角色,难以从事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社区矫正工作。此外,社工年龄偏高,部分人员不懂电脑,且安于现状、不求上进,工作上被动应付,缺乏主动创新意识,工作方法显得简单粗糙,缺乏互动的手段。女性社工偏多,部分县(市、区)男女社工比例倒挂,个别的竟然达到2:8之多,使得社工队伍管控高危人群的能力缺失或大打折扣,甚至出现开展集中教育、

公益劳动等压不住阵脚的局面。

3、社工职责界定不清。社区矫正机构职责不明,司法行政机关目前只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无执法权,矫正实务中缺少合法性和强制力,造成工作被动。与此同时,司法所人员、社区矫正社工及志愿者的职责划分不明,界定不清。有的领导甚至认为“司法所人员和社工、志愿者是一家人,谁做,谁不做;谁多干,谁少干,没什么关系”。熟不知,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就难以实施目标管理和考核,就无法调动社工人员的积极性去提高工作效率和矫正效果。

4、社工待遇难以保障。有的县(市、区)社区矫正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有的虽纳入财政预算,但没有明确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社工人员的工资报酬难以及时足额发放。即使江苏省财政2008年起全国率先建立起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初步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社区矫正经费预算保障体制,但时至今日,个别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配套经费远未到位。有的地方对社工的待遇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和保障,社工月工资标准仅为800元。这种低待遇使得社工的热情锐减,一些高学历、高能力的开始活动跳槽,造成社工队伍不稳定和人才流失。此外,各地社工大多没有制式工作服或统一标识,开展教育矫正和集中活动缺少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200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京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司法部长吴爱英特别要求,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确保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1]。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业务精通、作风过硬,且稳定性强的社工队伍,对于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提高罪犯的教育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推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

一、建立领导体系,着力构建社工人才队伍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是中央政法委批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需要,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

改革的需要,其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委、政府强化领导,需要有关部门通力合作,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因此,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社区矫正在全国试行的机遇,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工作,认真履行指导管理的职责,按照“高起点谋划、高标准配置、高效率运行”的工作思路,以“抓队伍、强素质、促保障”为突破口,建立起一支人员充足、素质较高、保障有力的社工队伍,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1、健全领导机构。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努力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日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2]。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建立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的长效机制。同时,在乡镇(街道)设立依托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站,以便减少工作环节,提高运转效率,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2、设置职能处室。上级编制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可就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和命名的规范性、同一性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尽快拿出指令性意见,供各地统一执行。笔者建议,司法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单设社区矫正局,省辖市和各县(市、区)可单设社区矫正处(科),并增加编制、增加领导职数,选派政治坚定,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实行专人专职抓。各县(市、区)司法局矫正科直接与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矫正办联系,指导业务工作开展,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3、创新管理模式。社工在各乡镇(街道)设立的矫正办工作,矫正办设置在司法所内,受县(市、区)司法局统一领导。社工接受司法所的工作指导,由司法所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和年终考核。

4、成立协管组织。社工队伍组建后,为了有效管理,市一级可成立社工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市政法委、综治办、司法局、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等政法系统退居二线的老同志组成,帮助协调基层司法所与派出所及其他部门、单位、团体之间的关系,部分承担对社工的选聘、培训、帮助指导、教育监督、考核表彰、

依法维权等职责。

5、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效果,通过开展“社区矫正宣传月”、“社区矫正大家谈”、“社区矫正研讨会”及开办社区矫正信息网、宣传专栏等形式,切实提高群众对这项工作的知晓率和认同度,努力为全面试行社

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大选培力度,着力提高社工人才素质

探索建立人才的吸引、培养、使用、考核的新机制、新方法,严把“三关”,

着力提高社工队伍素质。

1、严把选人用人关。坚持“公开招考、定岗竞争、择优入围”的原则,把好社工“进口”关,决不搞照顾性安置。在招聘社工的程序上,可由司法局政工、社区矫正职能处室等具体实施,请求组织人事及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并按事先规定的录用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聘用。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要注意“三个优化”。即:一是优化

知识层面。社工应当按照具备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的要求进行配备、为依法、严格、规范、准确地实施刑罚提供素质支撑。二是优化年龄结构。采取阶梯式用人方式,在对社工人员的选拔上,既要选拔一批年富力强的干部,又要选择经验丰富的干部。要按照年龄的大小,科学配备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不同年龄段工作人员的自身优势,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三是优化性别比例。社区矫正是刑法执行活动,工作的对象是社区服刑人员,属于高危人群的范畴。特别是在乡镇(街道)一线工作的社工,常常要独挡一面,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基层女性社工的比例不宜过多,一般情况下男女社工的比例还是掌控在7:3以内为好。此外,参加应聘的社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2)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3)热爱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责任心强;(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优先录取;(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并可熟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控制40岁以下。

2、严把教育培训关。实施“树人计划”,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多形式、多场次、多途径的教育培训和岗位轮训,以加强对社工等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教育培训。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都要将培训工作列入年度计划,使教育培训制度化、长期化,不断提高社工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清正廉洁的工作效能和执法水平。一抓岗前培训。社工必须经过1-3个月的岗前培训,配发“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证书才能上岗。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专业性强、可借鉴经验少的实际,各地必须安排岗前培训,为新任社工讲授相关法律、法规、矫正心理、矫正实务知识,在服刑人员接收、日常管理、心理矫正、规范建档等方面进行具体指导,使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一

个初步认识,能够尽早适应工作。2008年,盐城市司法局在全国率先成立市级社区矫正警务培训中心,并开办专职社工上岗资格培训班。培训班为期3个月,共开设社区矫正理论等6门基础和专业课程,并增设时事政治、警体等选修课程。至日前,该市已经开班3期,118名学员相继获取结业证书,并奔赴在社区矫正工作一线,成为平安建设的一支不可忽视的补充力量。二抓继续教育。建立日常培训制度,社工人员每年要参加不少于5天的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国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两院两部”、司法部(厅、局)新近出台办法、意见、规章和制度。此外,各地可鼓励专职社工参加学历教育,并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委托当地高等院校定向培训,集中、系统地培养社区矫正工作后备力量。三抓业务交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相关人员,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好的省、市考察学习,以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管理理念和成熟工作方法。与此同时,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研讨会、现场会,交流各自的成功经验和体会,商讨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方式方法。建议:省每年、市每半年、县(市、区)每季、乡镇(街道)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或案情分析会,专题收集汇报社区矫正工作新情况、新动态,商讨相应对策,并督促推进重点工作、重大部署,以推动社区矫正整体水平提升。四抓考核竞赛。“以赛代训,以考促学”,通过举办知识竞赛、业务考核这种特殊的教育方式,进一步激发社工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强化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3、严把考核管理关。各省、市可统一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司法行政机关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业务处室及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任免、奖惩、提拔、评优的重要标准,作为社工人员调资、

奖惩、续聘的主要依据,作为志愿者续聘和发放工作补贴的参考因素、做到以制度促进工作规范、以制度推动工作发展。实行目标管理,各地可实行年部署、周督查、月分析、季盘点及半年总结、全年考核奖惩的方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全面试行。通过人订制度,制度管人,勤于管理、严格考核,公正奖惩,来规范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为使考核结果客观全面,可试行6位一体的考核模式。即考核社工需要结合本人、社工管理委员会、乡镇(街道)矫正办、司法所、派出所及服刑人员6个方面的意见,逐一界定每位社工的工作业绩,确定是否合格。考核内容:工作作风、工作态度、沟通能力、管理方法、矫正效果等方面测评和建议。

三、实行科学管理,着力配置社工人力资源

为解决社工人数分配不公,承担工作负荷不均的问题,各地可采取以下措施,

合理配置社工人力资源。

1、科学设置岗位。为优化人力资源配备,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可采取“购买社会服务岗位”的形式,合理设置社会工作者服务岗位。实践中,为平衡工作量,各地可以地域区划为基础,按照管理人员和服刑人员1:20的比例为各乡镇(街道)矫正办配置社工。社工队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制度,所有社工均为聘用人员,合同可两年一签,以便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人数的变化和社工绩效考核的情况进行调整。社工要专职专用,既可确保管控工作到位,又可增强司法所力量,为提高社区矫正效果提供人员保障。

2、明确各方职责。《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试行)》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责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涉及服刑人员的衔接、教育矫正、日常管

理、考核奖惩、组织社会志愿者开展矫正活动、帮困解难、心理矫正、组织公益劳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个案、加强各种矫正力量的配合等[3]。因此,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指导下,协助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其职责。一是进行风险评估,依据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生活经历、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其建立档案,通过深入分析性格、爱好、特长、个性特征,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随时根据情况的变化修订矫正方案。二是开展走访活动,与服刑人员联系沟通,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基本情况,以便有的放矢,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帮教。三是组织服刑人员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并将学习劳动情况记入档案。四是通过“心理诊所”、提供援助、就业担保等形式,帮助服刑人员解决心理、生活、就业等方面问题,以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接受矫正。五是负责服刑人员月度小结、思想汇报、学习劳动等情况记录,并以此为依据对服刑人员进行加分、扣分,进行每月考核、评级,提出奖惩建议。

3、建立激励机制。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激励竞争机制,及时调整不称职的社工人员,不断加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的竞争意识、危机意识,进而优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结构;要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及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绩效考评检查小组,由职能部门牵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赴基层明查暗访,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年终时要进行综合评比,同时评出工作先进和后进,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社工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4、推行项目管理。为强化社工队伍建设,可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以完善岗位设置、加强专业培训、制定人才培养规划为手段,积极探索建立社工人才吸引、培养、使用、考核新机制、新方法。各县(市、区)可经选择1至2个各方

面条件比较好的乡镇或街道,各成立1个社工服务站,作为专门的社工服务机构。社工服务站要做到“五有三定一保”。五有:有房子、有牌子、有设施、有制度、有台帐;三定:定工作目标、定服务对象、定服务承诺;一保:确保社工服务站在培养社工人员、开展专业化社会服务、依法维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5、创新工作方法。社区矫正社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上比较灵活,有利于减少社区服刑人员的对立抵触情绪,充分发挥沟通、教育、监督、感化作用,提高矫正工作质量。在严格程序,依法矫正、规范工作的前提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可在人性化教育、个性化管理方面进行有益探索,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得社区矫正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有效。

四、构建保障体系,着力维护社工队伍稳定

社区矫正社工队伍是否健全,作用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领导是否重视,保障是否有力。因此,各地,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帮助解决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协调,加大投入,在社工人员配备、经费支出、办公设施以及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通过建立专项经费保障机制,并做到专款专用,让社工“进得来、留得住”,社区矫

正工作“启动得了、开展得好”。

1、加大经费投入,夯实基层工作基础。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各级

政府要从有限的财力中挤出资金来,不断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专项资金逐年递增,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保障。同时,可采取政府补贴、社区自筹、部门赞助和辖区单位共建等到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解决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集中教育矫正中心及社工服务中心用房紧张等比较突出的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此外,为提高应对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可拨出专款为每个司法所配备1部警车。暂时没有条件的地方,也应想方设法,为基层过渡性地配备警用摩托车。

2、实行财政拨付,保证“四个统一”。各地要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县财政资金的投入,逐步提高社工的工资待遇,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提高社区矫正社工人员的积极性,其待遇可比照略高于当地同类人员的水平确定。各地可采取财政直接拨付的形式对社区矫正社工岗位进行补贴,并由各县(市、区)司法局具体实施,保证“四个统一”。即:一是统一工资奖金。社工待遇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组成。基本工资应与其学历、工龄(社工)挂钩。岗位津贴可与社工所承担的工作量、管理对象人数、管理难度相当。奖金则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有所区分,是社工待遇拉开档次主要的依据。实践中,社工奖金可分为三档,一档奖金:工作有创新,且得到上级肯定和推广;二档奖金:工作主动,任务完成及时;三档奖金:工作绩效一般,且无差错。二是统一交纳“五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司法局就应为社工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三是统一制式服装。为体现社区矫正的统一性、严肃性,各地应为社工量身定做制式服装。所有社工人员必须着装上岗,量证监管。四是统一配发办公用品。社工分派到矫正办后,司法局要根据各地需要和可能,统一采购,集中发放电脑、

打印机及其他日常办公用品。

3、全面优化环境,确保社工队伍稳定。社工大多活跃在社区矫正工作一线,为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工作任务繁重、经济待遇偏低、发展空间较小等现实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社工队伍的不稳定性。建设高素质的社工队伍,首先要稳定队伍、稳定人心。一是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以事业留人。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弘扬社工立足岗位、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及其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和爱护社工的良好氛围。与此同时,政治待遇上适当倾斜,从优秀社工中培养发展入党积极分子和优先招考司法所正式干部,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社工选调到中心乡镇或县(市、区)矫正办工作,提拔到更重要的岗位上,为其发挥作用搭建舞台。二是创造和谐融洽的工作环境,以感情留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各地社区矫正组织的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司法所、矫正办、社工服务中心等,看望、慰问社区矫正社工,以真挚的感情温暖社工群体。要通过定期与社工开展谈心活动,加强交流和沟通,给予真情关怀。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契机,进一步改善社工的工作环境和办公条件,尽可能配备现代办公设备,鼓励他们运用数字化、网络化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工作负荷。三是提高社工补贴收入,以待遇留人。建立工资收入自然增长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乡职工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可每隔3年自然晋升一个档次。建立多渠道增长机制,依托经济发展、综合实力的增强,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鼓励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中介组织通过不同途径和渠道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工的辛勤劳动给予物质上的奖励,从而构成“以财政支付为主体、街道投入为追加、社会捐助

为补充”的社区矫正社工薪酬结构,切实保障社工的切身利益,使他们安心本职,乐于奉献。(本文作者:江苏省盐城市司法局崔刚)

推荐第4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关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思考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刑法修正案》

(八)从立法上全面肯定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根据发展形势,建立一整套完备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体系具有重要现实作用。

一、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一)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截至目前,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工作者80人,每所平均2.5人。截至2013年2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031人,累计解除矫正455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576人。目前,大部分乡镇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20人以上,城关镇、坟台镇、洪山镇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30人以上。全县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是7.2:1。部分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超过15:1。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依法治理、参与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大部分司法所人员还要参与乡镇中心工作。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现状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需求,工作难到位、容易出问题。

(二)社区参与度不高。社区矫正的社区参与性,决定了社区矫正需要社会力量的介入。如果没有社区参与,单纯由刑罚执行机关执行,这样的非监禁刑就不属于社区矫正,或者说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广大农村,社区承载功能不强,志愿者资源和志愿服务意识缺乏。目前,全县社会志愿者621人,主要由社区(村、组)干部担任。社区(村、组)干部干部作为最基层干部,承担着多方面工作任务。由于未形成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育引导、奖励激励机制,缺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精神鼓励和物质待遇引导,实践中帮扶教育持续性不强,作用发挥有限。

(三)经费保障严重不足。我县是人口大县,社区矫正人员越来越多,工作任务重、压力越来越大。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培训、社区矫正志愿者培训、定位社区矫正手机的使用、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审前调查评估、档案卷宗以及执法、办公设施等,都需要大量经费支出。按照市委市政府(阜办发【2007】1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应按每名社区矫正每年1000元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但从现实来看,财政保障力度还远不能达到标准。

二、专职社工队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一)缓解矫正力量不足。各社区矫正中队、司法所是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和平台。但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人员不足,力量薄弱,工作拓展难等问题。现有条件下,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为基层司法所配备专职社工,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可有效缓解司法所矫正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适合社区矫正工作特点。遵循社会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重要区别。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其他社会力量的结合,吸引专职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弥补专业人才和专门知识的不足。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上分散在各村(居、社区)和乡镇。本地专职社工熟悉社情民意、了解风俗习惯,开展矫正工作能得到社区矫正人员家庭、亲友支持帮助,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志愿者参与,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这些都符合社区矫正的特点和要求。

(三)提升社区矫正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专职社工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的学习背景,法律意识高、规范意识强。他们作为社会工作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司法所更好地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提升社区矫正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的设想

(一)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全日制专业人员,属编外聘用制人员,按照聘用制人员管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矫正个案工作计划,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犯罪心理矫正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任务。

(二)专职社工应具备的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2)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3)热爱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责任心强;(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优先录取;(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熟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控制40岁以下。

另外,社区矫正是刑法执行活动,工作的对

推荐第5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刑法修正案》(八)从立法上全面肯定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根据发展形势,建立一整套完备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体系具有重要现实作用。

一、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一)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截至目前,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工作者80人,每所平均2.5人。截至2013年2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031人,累计解除矫正455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576人。目前,大部分乡镇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20人以上,城关镇、坟台镇、洪山镇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30人以上。全县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是7.2:1。部分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超过15:1。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依法治理、参与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大部分司法所人员还要参与乡镇中心工作。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现状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需求,工作难到位、容易出问题。

(二)社区参与度不高。社区矫正的社区参与性,决定了社区矫正需要社会力量的介入。如果没有社区参与,单纯由刑罚执行机关执行,这样的非监禁刑就不属于社区矫正,或者说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广大农村,社区承载功能不强,志愿者资源和志愿服务意识缺乏。目前,全县社会志愿者621人,主要由社区(村、组)干部担任。社区(村、组)干部干部作为最基层干部,承担着多方面工作任务。由于未形成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育引导、奖励激励机制,缺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精神鼓励和物质待遇引导,实践中帮扶教育持续性不强,作用发挥有限。

(三)经费保障严重不足。我县是人口大县,社区矫正人员越来越多,工作任务重、压力越来越大。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培训、社区矫正志愿者培训、定位社区矫正手机的使用、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审前调查评估、档案卷宗以及执法、办公设施等,都需要大量经费支出。按照市委市政府(阜办发【2007】1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应按每名社区矫正每年1000元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但从现实来看,财政保障力度还远不能达到标准。

二、专职社工队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一)缓解矫正力量不足。各社区矫正中队、司法所是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和平台。但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人员不足,力量薄弱,工作拓展难等问题。现有条件下,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为基层司法所配备专职社工,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可有效缓解司法所矫正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适合社区矫正工作特点。遵循社会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重要区别。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其他社会力量的结合,吸引专职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弥补专业人才和专门知识的不足。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上分散在各村(居、社区)和乡镇。本地专职社工熟悉社情民意、了解风俗习惯,开展矫正工作能得到社区矫正人员家庭、亲友支持帮助,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志愿者参与,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这些都符合社区矫正的特点和要求。

(三)提升社区矫正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专职社工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的学习背景,法律意识高、规范意识强。他们作为社会工作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司法所更好地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提升社区矫正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的设想

(一)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全日制专业人员,属编外聘用制人员,按照聘用制人员管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矫正个案工作计划,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犯罪心理矫正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任务。

(二)专职社工应具备的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2)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3)热爱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责任心强;(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优先录取;(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熟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控制40岁以下。

另外,社区矫正是刑法执行活动,工作的对象是社区矫正对象,属于高危人群的范畴。特别是在基层农村一线工作的社工,常常要独挡一面,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女性社工的比例不宜过多。

(三)专职社工的配备比例。目前,我县司法所工作人员平均管理社区矫正人员18名。考虑到我县的经济条件以及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多的现实,建议每20名社区矫正人员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可有效缓解司法行政干警不足与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矛盾。

(四)提高专职社工福利待遇。社区矫正试点中,聘用的专职社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偏低,导致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高素质的专职社工留不住。为保证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稳定健康发展,专职社工的工资不仅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还应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提高专职社工工资福利待遇,以吸引更多社会专业人才,充实壮大专职社工队伍。

(五)出台激励措施。目前,有关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配套政策尚不完备,未建立完善的培养、激励和评价机制。现有专职社工大多数是年轻的大学毕业生,专业性强,思想活跃,要求进步强烈。实践中应建立社会人才与行政事业单位选拔使用人才相衔接的制度,如将专职社工中的大学毕业生,纳入“三支一扶”范围,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中给予加分优惠,可使专职社工干有前途,干有出路,干有奔头,干有目标。

推荐第6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区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自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相对于监禁刑更趋于人道,更加经济,更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更有利于调

动社会资源共同遏制犯罪、改造罪犯。

社会工作的专业使命和目标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完全契合的,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专业方法有效的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进而实现了促使矫正人员回归社会的目标。随着**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全面发展阶段,社会工作者进入社区矫正系统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广,对有效落实教育矫正措施,提高社区矫正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专业成效也越来越得到各方面的认可。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社会工作者队伍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显露出来。笔者从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角度出发,对如何对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建议和意见。

一、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现状

社会工作者通过协调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关系,规范矫正人员的行为,解决其社会问题、化解其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的稳定,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已经十分凸显。随着《刑法修正案

(八)》的实施,将来纳入社区服刑的矫正人员会急剧增加,但“没人、没权、没钱、没社工”的现状却在短期内无法改变,在我市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机构还没有建立,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是基层各司法所,而我市司法所所均人数不到一人,虽然每个乡镇都按上级文件“落实”了1-2名乡镇工作人员为司法助理员,但由于这部分人的人事和工作关系还在乡镇,所以在基层真正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只有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事实是乡镇配套的这批司法助理员只存在于“文件和报表上”。所均不到一人的司法所承担着九项职能,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很难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人员的不足加之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这三项社区矫正工作核心内容中,监督管理属于刑罚执行性质的工作,现在只能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而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这两项工作基本上交由村(居)委会去做,但村(居)委会承担着社会治安、社会求助、计划生育等多项工作,根本无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人员编制的严重不足加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还没有组建,矫正工作仅仅能做到最基本的“监控”,事实上已经形成了“管而不矫”的被动局面,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矫正效果大打折扣。

二、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对策

(一)、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不仅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同时还具有教育矫正的性质,基于社区矫正复合性情况,我们在强调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同时还应加强专业的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他们分别负责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工作。随着社会发展,单一的惩罚性的矫正难以实现促使矫正人员回归社会的目的,刑罚矫正的功能并不能替代教育矫正功能,并且每个矫正人员的个案千差万别,这就更需要专业人员来开展此项工作。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建立,可以推动矫正工作队伍向专业性、职业性发展。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对于有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罪犯的教育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按照“高起点谋划、高标准配置、高效率运行”的工作思路,以“抓队伍、强素质、促保障”为突破口,建立起一支人员充足、素质较高、保障有力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构建社会工作者介入社区矫正工作新模式,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可以采用岗位派驻与项目购买相结合的模式:一是由政府通过人力资源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专业人员派驻在各司法所,协助司法所对矫正人员开展日常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二是实行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民办社工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合同方式,机构与用人单位加强协调,政府为中心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全部工作人员集中在中心办工,社会工作者根据个别化原则为矫正人员及家属设计和开展各项切实可行的服务。岗位派驻与项目购买两种模式各有其发展的优势,也都契合社区矫正实际发展情况的合理性因素。因此,两种模式是互为补充的,将两种模式结合运用,必将有利的促进、帮助矫正人员改变行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预防重新犯罪。

(三

)、加大社会工作者选培力度,着力提高社会工作者业务素质

探索建立人才的吸引、培养、使用、考核的新机制、新方法,严把用人关、培训关和考核关,着力提高社会工作者队伍业务素质。

1、严把选人用人关。坚持“公开招考、定岗竞争、择优入围”的原则,把好社会工作者“入口”关,在招聘社会工作者的程序上,要根据开展工作的实际

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聘用。

2、严把教育培训关。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的方式,开展多形式、多场次、多途径的教育培训和岗位轮训,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教育培训,通过“以赛代训,以考促学”等方式进一步激发社会工作者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强化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3、严把考核管理关。在工作中要做到以制度促进工作规范、以制度推动工作发展。对岗位派驻的社会工作者,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以其工作量进行计分考核,年终则对其年度工作中的德、能、勤、绩、廉进行重点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素质、工作量、工作成效、自身建设学习等四个方面;对实行项目购买的社会工作者,要通过对矫正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包括工作质量评估、矫正满意度评估、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评估及矫正成果评估等内容。考核结果作为社会工作者调资、奖惩、续聘的主要依据,公正奖惩,及时调整不称职的矫正人员,不断加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规范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

(四)、完善社会工作者保障体系,着力维护队伍稳定

现阶段,社区矫正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缺乏可操作性,这将必然导致社工人员的工资报酬难以达到合理标准。笔者经过调查了解到,现在全国大多数地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月工资标准仅为800--1200元。不合理的薪酬既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难以吸引并留住高素质人才。在国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社会工作者受人尊敬,属于中产阶级收入水平。在香港,社工专业毕业生一般要比其他专业毕业生的薪水高出约20%左右。总体来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从事这项工作更多的是一种谋生手段,而非作为公益性的自我价值的实现形式。政府要对矫正社工的待遇给予应有的重视和保障,要建立健全针对矫正专职社工制定良好的激励政策,从而避免人才流失现象。

1、加大经费投入,夯实基层工作基础。建立专项经费保障机制,并做到专款专用。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和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同时,可采取政府补贴、社区自筹、部门赞助和辖区单位共建等到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改善社区矫正工作场所的办公条件。

2、提高工资待遇,吸引专业优秀人才。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的投入,逐步提高社工的工资待遇。要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进行政策扶持,发放岗位津贴,社会工作者工资应要其学历、工龄(从事社工工作时间)挂钩。岗位津贴与社工所承担的工作量、矫正人数、管理难度挂钩。统一交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解决社会工作者的后顾之忧,确保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进得来、留得住”。

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考核、教育需要专业化的工作队伍的参与,矫正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估需要专业的工作队伍实施。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的导向作用,是推动社区矫正事业持续健康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缺失,长期以来一直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瓶颈”,必须下决心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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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社会福利中心社会工作者岗位职责

第一章 总则

一、服务宗旨

以人为本、持续改善、全面照顾、重点关怀

二、服务理念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助人自助的社工理念,透过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社工服务,使服务对象在身体、心理、社交及灵性上得到全面、优质、持续的照顾,提高晚年生活品质和生命质量。

三、服务目标

1.帮助入住老人获得所需资源,争取老人所拥有的权益。

2.帮助入住老人增强其能力,以克服生活中的困难,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3.协助入住老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促进与他人的互动,使其的晚年生活更为充实。4.为入住老人及其家属提供咨询,帮助老人了解和接受老年期生活。 5.为中心员工提供咨询,使其轻减工作压力。

6.影响有关老人的社会政策及中心规章制度,改善入住老人的生活环境。

四、工作原则 1.相信老年人能够改变 2.尊重不同老年人的需求

3.耐心主动地与老年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4.建立相互信任的工作关系

5.尊重老年人的自决权利,多肯定老年人 6.为老年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 服务内容

一、专业辅导与转介服务

1.机构适应计划:为新入住院友或不能适应机构生活的院友提供导向、咨询和辅导服务,并联络转介相关的服务和资源给有需要的院友,帮助其尽快适应和融入机构生活。

2.个案咨询辅导:为有心理情绪和行为问题的个案,提供一对一的专业咨询和辅导,协助其解决个人、社交、家庭等问题,满足个别化需要。

3.个案管理:针对老年痴呆症个案、宁养个案及其他复杂个案,由社工、心理咨询师、医护人员等构成跨专业团队,进行综合评估和介入,并通过个案会议定期评估服务成效。4.治疗性小组:为有共同需要和问题的院友或员工提供小组服务,让他们在互动性的游戏和分享过程中,获得潜能发展、社交康乐和解决问题。

5.心理咨询与测量:心理咨询师为有需要的院友及员工进行个别面谈或团体心理咨询,并通过专业心理测量软件系统和量表,进行有关智能、人格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量。6.沙盘游戏治疗:这是一种应用非语言的象征方式表达潜意识中内容的心灵疗法,需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或社工进行引导和分析。

7.音乐舒缓服务:以心理治疗的理论和方法为基础,运用音乐特有的心理、生理效应,使服务对象在音乐师的参与下,通过各种专门的音乐行为,经历音乐体验,达到消除心理障碍,恢复或增进身心健康的目的。

8.怀缅服务:透过旧相片、怀旧物品和怀旧音乐等题材,改善及维持院友的沟通能力,加强院友特别是老年痴呆症患者的自我肯定和自信心。

9.出院跟踪及必要的转介服务:对部分出院的院友进行跟踪服务,及时反馈其意见建议;同时联络有关社会资源为出院院友提供必要的支援服务。

二、发展及教育服务

1.志愿者管理与发展:积极发掘和联络院内外有热情的人士成为志愿者,为院友提供探访等服务。同时,加强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与激励,确保服务质素。

2.老年俱乐部多元化教育课程:协调中心老年俱乐部及其学委会,根据院友的兴趣和需求,合理设置养生保健、综合科普、语言文学、文娱美术等多元化课程,推动“终身学习”理念。3.自我管理与服务:支持和协调各老年俱乐部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标。

4.中国传统文化教育活动:通过太极拳练习、茶文化小组、中医保健课程、诸子百家赏析等活动,加强中国传统文化教育。

5.感官刺激:透过不同的仪器、物品,使服务对象在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及味觉等不同官能上受到刺激,从而达到治疗目的。

6.现实导向:协助院友重新学习周遭的事物,处理认知和记忆力衰退问题,以增加他们的信心,让他们更容易处理日常生活上的各种活动。

7.生命关怀服务:透过生命教育、人生历程回顾和跨专业的综合照顾,为院友提供身、心、社、灵方面的关怀服务,以提升其生活质素和生命品质。

三、社交康乐活动

1.机构适应计划:为新入住院友或不能适应机构生活的院友提供导向、咨询和辅导服务,并联络转介相关的服务和资源给有需要的院友,帮助其尽快适应和融入机构生活。2.点心制作:不定期组织院友和员工开展点心制作,加强彼此的沟通和交流。

3.生日会:每月为当月生日的院友组织生日祝寿活动,并进行聚餐,联系社会热心企业派发生日礼物或慰问金。

4.节日主题活动:在春节、母亲节、中秋节、敬老月、重阳节等传统节日,举办主题鲜明、丰富多彩的大型活动,如游园、联欢等。

5.送乐活动:定期组织中心文艺俱乐部成员到各个园区为院友特别是体弱卧床的院友进行慰问演出,促进长者群体的融合,实现“健老照顾弱老”的目标。

6.外界联谊与探访:协助做好社会各界企业、团体或个人来院探访、慰问和联欢联谊活动,促进院友同社会的融合。

7.户外活动:组织院友前往其他机构及社区参观交流,或进行小型团体的旅游,保持院友的社会参与感。

四、介护者支援服务

1.介护技巧培训:协调开展有关老年人介护技巧方面的培训讲座或小组,提升介护者的技术水平。

2.介护者工作坊:如为有需要的员工和家属提供情绪疏导、减压等服务,保持介护者的身心健康。

3.家属联络:定期开放家属开放体验日活动,加强同家属的联系与沟通。

五、灵性服务

1.教友定期聚会:本中心设有基督教聚会点,定期有教友组织聚会活动。

2.祈福和助念:设有观音楼及小佛堂,供有信仰的院友、家属及员工开展祈福等活动。3.斋食和放生服务:不定期组织教友和信众开展斋食和放生活动。

4.宗教界人士探访慰问:春节等节日期间,宗教界信众来院探访慰问和捐赠。

六、示范辐射服务

1.社工专业学生实习安排:为周边大学等高校社工专业学生提供实习安排和督导服务。2.参观接待:接待全国各地社工机构代表来院参观考察。

3.课题研究及发表:协助有关机构开展社工课题调研,组织开展了民政部资助课题研究,并在社工专业刊物或会议上发表。

4.试点成果展示与分享:编写本院试点经验汇编,设立社工展览室,主动向其他机构宣传推广试点成果。

5.督导及咨询服务:为有需要的机构提供社工督导和咨询服务,共同推进社会工作发展。

第三章 督导职责

一、督导对社工部负有以下职责:

1.政策建议和倡导职责,按照无锡市社工协会(以下简称市社协)要求定期递交工作或政策建议报告等;

2.积极参与市社协组织的会议论坛、政策研究、培训及其他相关活动等。

二、督导对社工机构及用人单位负有以下职责:

1.参与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核,并对机构专业服务推广及决策方面给予建议;

2.及时对团队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总结及建议,调整服务方案,优化服务结构,促进服务效果;3.配合机构人事部门,对团队内见习督导、督导助理及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对团队内社工招聘、选拔、培养、调岗、辞退等提出建议;

4.协助社工机构及用人单位设计、规划、监督所负责服务领域工作程序,并根据实际需求与社工机构及用人单位沟通协调,调整服务方案,优化服务结构;

5.协助机构,对团队内社工工作程序、服务质量以及职业操守进行监督、总结,向相关机构提出建议及反馈;

6.根据所督导领域的实际情况,协助社工机构制定该领域内各类服务记录表格及督导、见习督导、督导助理和一线社工的工作程序。

三、督导对见习督导负有以下职责: 1.对见习督导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2.指引见习督导介入督导助理个人成长方案的实现,协助其提升统筹管理、实务操作等能力;指导见习督导具体完成对督导助理和一线社工服务纪录、总结的审阅、批复等。

四、督导对督导助理负有以下职责:

1.培养督导助理的督导能力,包括指导、制定并跟踪落实督导助理个人成长方案,协助其完善年度工作计划等;2.给予其适当的情绪支持等;

3.定期安排督导助理个人面见督导和小组督导,每月至少进行两次督导会面。跟进督导助理所转介的疑难个案、小组或其他实务工作等;

4.根据督导助理的实际发展阶段,适当安排其独立开展对一线社工的督导工作,提升其督导能力;

5.指导督导助理制定本督导团队年度服务推行计划,并予以落实;

6.及时处理督导助理反馈的有关一线社工、服务推行等相关情况,并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

五、督导对一线社工负有以下职责:

1.负责所带领团队业务方向的整体规划,监督并规范其所负责领域的工作程序及社工的职业操守等;

2.给予社工业务指导,按照专业督导程序,定期召开社工个人面见督导及团队督导会议,审阅、批复一线社工服务情况,并按时完成督导记录;

3.提升团队社工自身业务能力,策划并组织实施各类形式的培训等;4.带领团队发掘、联络相关社会资源,拓展新的服务项目;

5.协调社工机构、用人单位、社工、市社协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以促使服务的有效开展;6.定期安排面见社工,每月至少进行两次督导会面,指导一线社工开展小组不低于一个; 7.跟进被督导的社工所转介的疑难个案、小组或其他实务工作等。

第四章 见习督导职责

一、见习督导需取得助理社工师或以上职业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以上一线社工实务工作经验,从督导助理中选拔产生,按1(见习督导):2(督导助理)比例配备。

二、为保证督导人才的督导能力,处于见习期的见习督导应根据督导要求,落实督导对其进行的培养规划,并保持适量实务工作,具体遵守以下原则: 1.完成上级督导为其制定的个人成长方案;

2.反馈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方案并予以跟进;3.按照规定,每月接受上级督导的个人督导及集体督导; 4.配合完成其他促进行业交流与发展的协调性工作;

5.见习督导实务工作仅指以见习督导为主或单独完成,直接针对服务对象所开展的社工服务(服务记录上社工姓名应为见习督导本人);6.见习督导一线服务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少于3天。

第五章 督导助理职责

一、督导助理需取得助理社工师或以上职业资格,具有至少一年或以上一线社工实务工作经验,从我中心社工中选拔产生,按照1(督导助理):12(一线社工)比例配备。

二、督导助理接受上级督导的业务指导,其具体工作职责由上级督导予以明确,在团队中承担以下职责:

1.在督导指导下,落实完成个人成长方案;

2.在督导指导下,完善本小组的年度工作计划,推进服务开展及其他协调性工作;

3.协助督导规范团队内的工作程序及分工,监督社工的职业操守,帮助团队社工对岗位分工、职责、工作范围等有清晰的了解;

4.协助督导落实完成各类理论、实务操作技巧的培训等;

5.在督导指导下,对一线社工进行实务操作上的指导,跟进一线社工转介的疑难个案、小组等;并可适时适量独立开展对社工个人督导; 6.协助督导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7.对一线社工给予适当情绪支持,引导新入职社工尽快适应工作等;

8.协助督导收集、整理一线社工的服务记录及其他工作报告,按时递交给督导,督促本组社工落实见习督导的审批、反馈意见。配合机构完成本组社工的考勤及督促、考核每日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提交给督导审核;

9.定期向督导进行工作汇报,反馈团队发展中的问题,并予以跟进落实;10.督导助理一线服务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少于3天。

第六章 一线社工职责

一、一线社工需取得助理社工师或以上职业资格,具有至少一年或以上一线社工实务实践经验。从社会及各类大专院校中招聘产生。

二、一线社工接受上级督导的业务指导,其具体工作职责由上级督导予以明确,在团队中承担以下职责: 1.在督导指导下,落实完成个人成长方案;

2.在督导指导下,完善本小组的年度工作计划,推进服务开展及其他协调性工作;3.定期查房。对每个层面的老人保证一周两至三次的查房,主要为询问老人的生活情况,是否有情绪身体等问题,和老人进行沟通交流;

4.与其他专业团队沟通、交流并合作,以促进入住老人身心健康的社会参与服务;5.志愿者的培训与管理以及工作指导;

6.根据入住老人及员工的实际需求,开展第二章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内容。

推荐第8篇:社会工作者岗位职责

1、全面做好社工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

2、组织职工开展社工培训和职业考试;

3、负责组织和指导各社会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4、负责对有需求的(包括周边社区)人员开展个案小组工作;

5、负责积极组织开展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各类活动;

6、负责资料的收集记录整理分析评估工作,并对特殊的个案进行回访;

7、负责与国内社会工作开展较好城市地区的交流合作;

8、负责组织和管理志愿者共同做好社会工作;

9、协助相关科室完成合作项目;

10、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推荐第9篇:社区矫正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组织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服务,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2、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对有劳动能力的宽管、普管、严管三类人员,督促或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并按规定完成社区服务任务。

3、负责对社区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社区矫正制度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4、在组织社区服务工作中要严格管理,注意安全,严防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在社区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积极配合社区服务基地和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司法局。如因疏于管理,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5、认真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的考核工作,依据考核标准,如实填写考核意见。在社区服务考核中徇私枉法,作虚假考核记录的将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推荐第10篇: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行刑发展的趋势。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是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的主要对象是社区服刑人员,而社区服刑人员和归正人员,是“特殊人群”的组成部分,加强对这些特殊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要求,也是当前司法行政系统落实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点任务,这对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融入“平安、法治”建设工作,以及做好世博会期间“护城河”工程安保工作,最在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具有积极意义。在现有的条件下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我们对矫正工作的认识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措施手段等创新,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监管水平,是摆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需要加以思考和探索问题。我区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坚持依法、实效、稳步推进的工作原则,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展顺利,已基本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司法所为工作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新格局。至2010年8月底,全区共累计接受531名社区矫正对象,按期解除矫正280名,无一人再犯新罪。社区矫正工作总体效果明显。但在工作的实践上还处于探索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有效方法和经验做法、各项制度的完善,仍然需要不断思考和探索。本文就如何完善监管手段,采取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谈点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突出重点,完善监管措施,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再犯新罪

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的监管教育方法很多,除了执行每月报到汇报制度,各司法所还要组织集中法制教育和公益劳动外,围绕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法制意识,增强悔罪和服管意识,还要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对象动态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尝试包括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和方法在内的适用不同矫正对象情况的新举措,逐步形成门类齐全、手段多样、实用性强的管理方法体系。严格执行各项监管制度,注意查找存在的问题与漏洞,对本地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高度重视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治工作,将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题教育,丰富教育内容,提高矫正效果,如新矸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法制教育,邀请区远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有关刑法内容上课,区“矫正办”组织重点对象到宁波望春监狱开展的警示教育,通过参观监狱改造环境、犯人现身说法、监狱警察训诫等形式,内外对比,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灵产生很大的震撼,效果非常明显。一是狠抓重点对象分类、分级处遇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分门别类,因人施矫、区别对待。将暴力犯罪、盗窃等财产性罪犯、假释犯、监外执行犯以及请假外出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监管措施,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二是注重审前调查环节,把好“入口关”。对法院拟判缓刑的矫正对象,审前调查启动的时间、被告人类型、调查方法、判决后的监管帮教、措施落实等方面进行积极进行调查核实,严防出具人情证明材料,确保经评估进入社区矫正的对象不发生或少发生再犯新罪现象。三是对新进入社区服刑的对象要把好“入矫关”。对法院新判决和监狱释放的矫正对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假释),司法所要做到“四个一”:即发一本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进行一次训诫谈话、走访一次家庭、制定一份切合其特点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个性矫正方案。四是强化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管理。各镇(街道)司法所要严格执行矫正对象请销假管理规定,对重点对象要控制其外出的时间和范围,可以尝试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担保(包括试行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对再犯罪风险较大、又未落实好监督措施的矫正对象,不予批假。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对象除请假外出看病一般不予准假外出。对不请假外出的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在月度考核和季度考评中予以扣分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惩处。各司法所必须督促外出矫正对象自觉履行请销假手续,对擅自批假造成矫正对象外出期间脱管或重新犯罪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必要的行政责任。五是要形成规范的考核评议机制。各镇乡(街道)司法所要总结经验,继续积极探索合理有效考核评议方法和程序,既要做好集中对象的考核更要抓好分散对象(特别是外出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形成正常考核评议机制,促进考核奖惩结果真正起到激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作用。

二、舍得投入,运用高科技手段,着力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新模式。

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行踪掌握难、实时监管难等问题,借助社市、区两级矫正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目视跟踪、有线查控、无线遥控”的三控要求,紧密结合社区矫正安全监管的实际,立足现有的政策法规,把社区矫正脱漏管、重新违法犯罪作为推动社区矫正安全监管重要指标的抓手,实现安全监管与推动工作相互促进,使监管工作收到理想效果。积极探索建立对社区矫正重点对象实施手机定位信息管理方法,与当地中国移动公司,开展技术合作,投入资金建立信息管理平台,支付重点对象定位费用,制定社区矫正对象定位手机管理规定,对必须定位的矫正对象、对定位手机的配置要求及费用支付、定位手机的使用及奖惩等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运用信息管理平台,规范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区域监管、信息交互、越界警告、考核管理、档案管理等服务功能,使社区监管实现“人防”向“技防”转变。通过调查摸底,对重点对象实施手机定位,同时设定电子围墙的范围,达到对社区服刑人员中的重点人员实施随时随地跟踪监管帮教,对外出管理环节实现了防范关口前移,变事后掌握为事前事中管理,动动电脑鼠标,就可以掌握重点人员的行踪和活动轨迹,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控,提高监控的效能,对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越界,及时给予短信提醒和警告,通知相关工作人员查明情况等方法止于未萌、禁于未发,有效地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

三、重在帮教,完善\"五大基地\"建设,促进矫正对象尽快回归社会

在落实日常监管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关注和开展一系列的帮困难活动亦是提高矫正人员矫正积极性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一是完善现有公益劳动、警示教育、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 \"五大基地\"建设和功能作用的发挥。特别要加大就业技能培训和过渡性就业基地建设力度,过渡性就业基地建设可与安置帮教就业基地有机结合。二是拓展心理矫正的途径。要积极在未成年矫正对象和少数重点对象中积极开展心理矫治辅导,通过定期走访、心理辅导、开设讲座等方法进行疏导帮教。区矫正办与区心理健康平台建立挂钩联系,邀请心理专家对司法所长进行心理矫正培训,提高矫正质量和社会效果。三是多途径促进就业。与区劳动保障局等单位开展信息的沟通和共享,提供就业信息,开展劳动技能培和教育。农村矫正对象责任田落实要达到99%以上;推荐有专业技能或一技之长的矫正对象就业;鼓励、帮助、扶持矫正对象自主创业;定期开展对服刑人员走访活动,了解思想状况和家庭生活实际困难,帮助部分“三无”特困对象落实低保或给予其他救助。

四、理顺关系,强化制度执行力度,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社区矫正工作是项系统工程,需要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和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每季例会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切实处理好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二是矫正对象回访制度。区矫正办与区法院、检察院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开展 2-3次矫正对象回访活动,掌握矫正对象思想、工作、生活动态情况,了解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和监督人的工作开展情况,引导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三是督查制度。区矫正办将建立“不定期督查制度”,督查内容包括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矫正监管措施落实、工作纪律执行等。四是请示报告制度。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逐级、及时、如实上报,特别是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受到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以及需要与周边地区协调或不能准确把握的事项等要及时了解情况,及时上报。遇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上报。五是定期排查制度。镇(街道)矫正机构要有计划地对所辖区域内矫正对象报到情况、人数、动态、监管措施的落实以及矫正效果等进行定期排查。对表现不好、再犯罪风险较高的对象、脱管漏管对象要严格监管,并及时将名单通报检察和公安机关,确保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六是矫正期满提示制度。对即将期满的社区矫正对象由区司法局矫正办通过期满提示函的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所在司法所,切实做好解矫准备,防止超期解矫现象发生。七是进一步完善档案台帐管理制度。街道镇乡矫正办的工作台帐要确保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要求,对矫正对象档案资料认真细致地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要确保矫正对象档案卷宗资料真实有效,坚决杜绝工作台帐特别是矫正对象日常监管表现记录资料弄虚作假的现象。要加强矫正工作资料的保密性,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的评估以及相关分析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泄露。

五、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切实在社区服刑人员中开展心理矫正工作

在坚持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监管教育的同时,为提高矫正质量,探索心理矫治工作,在调查的基础上,就开展心理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工作职责任务、运作方式、工作要求都作明确的要求。一是制定心理矫正实施意见,明确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根本,以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人文关怀为特征,积极运用心理学方法,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心理治疗,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消除心理障碍,促进其悔罪自新,顺利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再犯新罪。二是建立心理矫正工作队伍。搭建工作平台,建立区心理矫正咨询指导小组,聘请三位专家为指导小组成员,为各镇乡、街道开展心理矫正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并对患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治疗。挖掘社会资源,依托区志愿者协会、区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平台,建立一支有心理咨询资格证书的20多名志愿者参与心理矫正工作的队伍,与专家配合一起开展心理矫正工作。三是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助活动。针对大多数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存有共性的特点,适时将具有相同心理困扰问题的矫正对象集中起来进行团体心理咨询,既有感染气氛和支持效应,有利于心理问题的解决,节约了时间和精力,提高了咨询效果。四是通过心理测评量表评估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对有需求的进行个案心理咨询,对患有严重心理疾病或有心理危机的进行心理治疗。对于服刑人员转变对立情绪、正确认识自身和社会、逐步改变不良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 促进了教育矫正效果的提高。

六、建立和培养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前提。

做好工作,首先要解决人的问题。要根据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社区矫正专业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包括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从矫正工作者情况看,目前我区司法所工作人员数量明显不足,有些同志还身兼数职。随着矫正对象数量的逐渐增加,司法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和责任也越来越大,而且,部分司法所人员变动较为频繁,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同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业务生疏,责任心不强,制度不落实等问题,矫正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志愿者具有高素质的人士不多,人员结构相对单一,影响效果的发挥。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老师、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其次,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对矫正工作者的能力、素质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组建矫正工作者专业队伍,必须重视选拔工作,把那些热爱社区矫正工作的热心人士吸收过来。在区级层面,由政法委、共青团牵头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大队,在街道、镇乡组建志愿者中队,区局派一名指导员负责工作的协调培训等工作。对志愿者招聘、使用、培训、待遇、人身伤害保险等政策作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志愿者的工作,提高志愿者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再次,要做到责权利明确、管理科学,强化监督机制,加大执法保障力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和矫正工作者的待遇。最后,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可选择定期和短期的矫正业务培训班,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创建政治坚定、业务素质高的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为顺利启动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七、坚持建设与落实并重,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首要的任务是如何依法落实和规范的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教育矫正和工作管理制度,形成环环相扣、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权责明确,严密高效的管理格局,做到社区矫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各项工作都能规范有序的运行。进一步完善教育矫正措施,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一是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要对矫正对象做到“摸得准、管得住”,切实加强控管措施,防止脱管失控现象发生。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管理与教育相结合,惩罚与帮助相结合,学习与劳动相结合,确保矫正效果。二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完善教育矫正方法,保证矫正工作质量。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从犯罪类型、人身危险性、回归社区趋向程度、接受矫正的阶段性心理特征等不同角度,探索分类矫正、分级别矫正、分阶段矫正、个案矫正、心理矫正等矫正措施,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城市和农村地区不同特征,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不同工作方法,努力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在我国,社区矫正就是指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司法所),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时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迅速发展,覆盖面逐年扩大。并且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把社区矫正写入了想《刑法》,这不仅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同时也预示着现价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将会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将进一步向着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发展和完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各种矛盾、困难和问题也更多的暴露了出来,比如说矫正人员外出打工脱离管理现象不断增多,还有就是随着社区矫正法规、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所面临的工作任务愈发繁重而相应人员、装备、经费却不能配套。这些问题和矛盾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而该如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解决好这些困难、问题和矛盾,在今年4月,笔者结合梁河县司法局河西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和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了一些想法。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现阶段社区矫正人员的各项情况

河西司法所自2009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8人次,累计为期满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18人次,现在册管理的社区矫正人数为30人。在这30名社区矫正人员中,男性有26人、女性4人;未满18周岁的2人、18至45周岁的21人、46至60周岁的5人、61周岁以上的2人;高中文化的1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的29人;被宣告缓刑的26人、被裁定假释的2人、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6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11人、侵犯财产罪的6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7人。30名社区矫正人员分别居住在河西乡8个行政村的94个村民小组中。

通过对这些在册社区矫正人员的各项情况进行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30名社区矫正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大概在87%)的人员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而且男性居多,他们往往是一个家庭的支柱或重要成员,承担着家庭里很大一部分的经济负担,而同时他们本身却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并且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多数人是属于故意犯罪。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主要工作机制

一是对所有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包括执刑档案(主要包括法院、监狱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和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矫正方案、通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等),做到一人一档、一事一表,及时登记、及时记录、及时总结。

二是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时,为其制定对应的矫正方案,成立一对一进行帮教的矫正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人员所居住的村委会干部、矫正人员所居住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干部、矫正人员的近亲属)。明确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明确矫正监督人、明确矫正志愿者,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加强沟通联系,协同管理,各司其职。

三是严格落实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做到周闻其声,月见其人,司法所要求矫正对象每个星期给我们至少打一次电话,汇报工作生活情况。同时,每个月至少到司法所来一次进行思想汇报,并接受月度考核。同时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外出或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请假外出在七天以内的由司法所登记和审批,并报县司法局备案;请假外出超过七天的司法所登记、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进行审批。针对部分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先向矫正人员进行告知(包括电话联系矫正人员进行告知和向矫正人员亲属发送告知书)要求其限期(一般为两周)返家,如若逾期未归的,司法所将向县司法局提请给予矫正人员警告。

四是积极走访,掌握动态。我们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力量,定期不定期地于小组成员进行走访沟通,从侧面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

五是加强对拟假释罪犯和可能被判处缓刑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评估过程中首先要充分征求罪犯家人、罪犯居住地村民小组、村委会的村民、干部的意见;其次要对罪犯以往的社会经历和一贯表现进行认真了解;最后征求所在地派出所得意见。

二、当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要求外出打工的社区矫正人员增多

近年以来,随着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主要承担家庭经济重任的社矫人员不断增多,导致越来越多的矫正人员的家庭和矫正人员本人都希望外出到发达的省份进行打工赚钱。而他们外出的想法和理由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认为当前的环境不好(如毒品比较泛滥、周边朋友亲戚吸毒的较多、没有固定工作的机会),到新的环境去,能够找到一份固定的工作,避免和一些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可能更容易改正自己的一些不良习惯(比如赌博、好吃懒做、酗酒);第二能通过赚钱偿还一些债务(比如一些因故意伤害而获刑的矫正人员,他们在被刑事处罚的同时很多也都承担了较高的民事赔偿,往往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都会把家里的经济掏空有的甚至因此背上债务);第三家庭主要成员(如妻子、孩子)都在外面打工,整个家庭可以说都已在打工地,自己外出打工就能和他们共同生活在一起。

然而,按照目前的管理规定矫正人员请假外出最多就是一个月,而且也不可能给予矫正人员连续请假。而希望通过变更居住地来解决这个问题的矫正人员,又要面临着比较严格复杂的程序和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变更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态度(是否批准、是否接受)等问题,所以往往很多矫正人员都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去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外出打工人员逐渐增多。

(二)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各机关之间缺乏联系沟通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与多个部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如果各部门之间联系不够,不能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往往就会影响到矫正工作的质量,列如,一名矫正人员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导致可能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在联系不到矫正人员的情况下就会动用大量的行政资源进行查找,这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还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而且有可能让矫正人员逃避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的相应处罚。

(三)日益加重的工作任务和与之相配套工作人员、装备、经费存在矛盾

当前这一矛盾在基层司法所表现最为突出。司法所承接着社区矫正的所有日常工作,但是现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工作装备也比较滞后,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又比较繁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是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质量。以河西司法所为例,河西乡国土面积为102平方公里,司法所共有两名工作人员,有摩托车一张,而现管理的30名社区矫正人员又分别居住在不同的村民小组内。以致于每月的走访都要耗尽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司法所还管理着47名刑释解教人员,还要开展司法所其它业务工作如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以及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可想而知工作人员在分身无术的情况下,在对工作的深入推进过程中就会打折扣,就会影响到工作质量。

(四)社会重视程度不够

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社会对其的认知程度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社会参与社区矫正管理的积极性,相对的也就加重了该项工作对行政资源的依赖、加重了主管机关的工作负担。如社区矫正中的志愿者队伍建设比较滞后,缺乏一直拥有专业专业素质(熟悉我国法律、拥有专业心理辅导能力)的志愿者队伍,民众缺乏义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

三、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规范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当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已对社区矫正有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是笔者认为还不够,还需进一步让全国的社矫工作规范和同步起来。因为由于各省的情况不同,各省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当遇到一些需要跨省份处理解决的问题时,就会遇到困难。如社矫人员要求跨省份变更居住地的情况时,就会有因为依据不同,口径不一等问题实质上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让一些确实符合变更居住地的社矫人员在实际办理中遇到困难导致擅自外出现象增加。

(二)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和帮扶

由于社区矫正是一个新的事物,很多人都对其缺乏认识,在寻求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时候就会产生困难,就会加重对行政资源的依赖。如果能够通过政府的大力宣传和帮扶,让社区矫正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提高影响力。可能就会让更多的社会资源向这里倾斜,这样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困难如经费、人员等问题就会得到缓解。

(三)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

首先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对待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次各部门之间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如每月或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各自通报工作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

(四)强化对拟判处缓刑和拟假释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参考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人员,在整个矫正期间,是要完全依赖于矫正地的各项资源来对其进行帮扶和教育的。而这些资源的优与劣则是体现在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程度上。如果超出了当地本身的承载能力,势必就会影响到该项工作的开展。如果能在对拟判处缓刑和拟假释罪犯,判处缓刑和裁定假释前,在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矫正地的各项情况、罪犯的家庭情况等),我想这样可以给好的发挥社区矫正的职能,真正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第11篇:社区矫正

我国社区矫正的行政主导型模式探析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工作实践和理念,引起了实际工作者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并从多个角度进行探索,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适用的方法体系。文章分析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总结了我国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形成的行政主导型模式特点。

关键词:社区矫正 行政主导型 模式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50年代中期起,我国建立了青少年矫正制度,通过建立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等机构以及假释制度,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教育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改过自新。这是我国社区矫正的雏形。1979年颁布的《刑法》确定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对象、内容与执行机关。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逐渐发展,相关的法规逐渐完善。为了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要求,2003年我国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2]。矫正的目的一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矫正对象的矫正功能主要有惩罚、教育、塑造、感化、治疗和控制功能。

一、行政主导型-我国社区矫正模式的选择

目前,国外社区矫正根据其适用特点,大体上可以分这样几个模式,一是以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公众保护模式”;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刑罚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更生保护模式”。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自试点以来,也涌现了多种各具特色的地方模式,如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浙江模式深圳模式等;同时也有社区矫正“1+X”这样包含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人员组成、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经费来源等五个子模式特点的特色模式。

一般而言,社区矫正制度的路径选择有两种基本类型: 一是以国家机关主导的行刑空间转换模式, 二是以社区自治主导的社会改造模式。以国家机关主导的行刑空间转换模式的理监狱制度的对行为人造成监狱化的消极结果。国家机关就应当突破监狱的封闭环境, 将行刑空间拓展到社区之中, 以较好地实现行为人再适应社会的能力, 从而实现防止再犯可能的目的

[3]

。以社区自治主导的社会改造模式的理论基础, 主要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认为犯罪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权利,其次是社区的权利,最后才是国家的法律秩序。

根据《试点通知》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律定义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由此可见, 我国的社区矫正主要是转换行刑空间的国家机关行政主导模式,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处于从属的地位。

二、行政主导模式下执行主体之规范缺陷

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选择了国家机关主导的模式,尤其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但是,受制于国家机关权限范围,又因为部门规章在一定程度上有忽视上位法律的倾向,加上规范的确定性之不足,关于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的法律规范, 多有冲突, 造成法制不统一的现象,因而带来适用上的困难。 ( 一) 上下位法律的冲突

在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上,《刑法》、《刑事诉讼法》与《试点通知》《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一致[5]。对被管制、假释、暂于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公安机关是执行主体;但在缓刑方面,两者规定却不一致,

《刑法》 别挂靠于司法局、团市委和上海市戒毒办公室将专业社工纳入到规章制度的建设中来。

[7]

。通过这种挂靠的方式,充分地(3)公安部门应将执法权交给司法所,避免执法权与执法主体分离和相互扯皮,以免造成人力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4)社区矫正机构应重新设置, 对不同的矫正对象采取的方式过于笼统,而专业社工则能通过专业理论上的一些“矫正模式”,如人本模式、任务中心模式、行为治疗模式、理性情绪治疗模式等,更具针对性地对不同矫正对象实施有效的差异化矫正。

(2)群体层面的直接介入路径。群体层面的介入主要是矫正工作者针对矫正对象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或需要,把他们组织起来,运用小组工作方法,对矫正对象的共同需要或问题做出回应、辅导,虽然在目前的“司法模式”中也有所体现,但在运用上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多数的矫正者还是运用传统的公益劳动安排或“上大课”的方式[9],很难体现互动性和自助性。而专业社工通过组织小组活动,从中引起生活目标的建立,然后帮助矫正对象分析要达到这些目标自己应该做的事情,让矫正对象认识其自我价值,为避免二次犯罪打下了牢固基础。

(3)社区层面的间接介入路径。社会工作者运用社区介入可以帮助矫正对象建立和改善社区关系,使矫正对象每月上交的思想汇报不再放任自流,而且还可以动员社区各类资源,并充分发挥专业社工在资源调配和建立社会支持网络上的专业优势,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参考文献:

[1]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79.[2]张绍彦.社区矫正在中国――基础分析、前景与困境[J].环球法律评论,2006,(3).[3]查尔斯·丁·林德纳.在失败中渡过百年的美国缓刑制度[J].犯罪研究,2000,(1).[4]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下)[J].中国司法,2003,(6).[5][德]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商务印书馆,1999,52-53.[6]王青山.社区工作与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350.

[7]王思斌.中国社会工作研究( [8]Epstein,L..Helping people:The task-centeredapproach.St.Louis:Mosby,1980:25.

[9]马良.青少年社区矫治的本土模式和社会工作的介入空间.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第12篇: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一、名词解释:

1、深度访问法:

又称临床式访问,它是为搜集个人特定经验(例如:偷窃、吸毒、自杀)的过程及其动机和情感资料所作的访问。最初常用于个案工作的调查、囚犯的调查和精神病人的调查,其目的时作出临床诊断,挽救罪犯和患有精神、心理疾病的人,后来广泛应用于对一般个人生活史及有关个人行为、动机态度等的深入调查。

2、重点访问法(集中访问法)

它是集中对某一经验及其影响的访问。重点访问法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基础之上的,即透过某种刺激可使调查对象在情景中产生特殊反应,矫正工作者从这些反应中获得信息,再加以解释。

3、结构功能分析法

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就是把事物看作一个系统,通过分析系统内各要素间的关系,以及这些要素的不同关系、使系统表现出来的补同特征、发挥出来的不同作用,探讨事物存在原因的一种分析方法。

4、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心,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参考):社区矫正是以社区为平台,以科学的价值观念和工作方法恢复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制度和过程。

5、非理性信念

指把那些特定场景中的经验绝对、普遍、抽象化之后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想法和观点。

6、自我效能感

由班杜拉所提出的概念,他认为,所谓自我效能,是指个人对自己在特定情境中,是否有能力去完成某个行为的期望,它包括两个成分,即结果预期和效能预期,其中结果预期是指个体对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导致什么样结果的推测,效能预期是指个体对自己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的主观判断。

7、因果分析法

因果关系是世界上各种事物相互联系的一种基本形式。分析矫正对象的各种资料,其目的就是为了弄清这些资料中存在的因果关系,找出形成矫正对象偏差行为或观念的根本原因。因此,因果分析是分析矫正对象资料的重要方法。

二、简答

1、社区矫正对象的类别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被置于社区内进行改造、矫正的罪犯。具体来说包括5中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2、矫正对象面对的一般问题类型

矫正对象的问题主要可以分为矫正对象个人问题、家庭问题及社会问题三类。

(1)个人问题主要是指矫正对象自身在生理、认知、心理、生存、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家庭问题主要是指矫正对象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及由此形成的对矫正对象改变的支持问题。

(3)社会问题包含三个层面:一是社会对矫正对象改变的支持性问题;二是社会中存在的可能诱发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一些问题;三是矫正对象与社会互动中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

3、社会支持程度的影响要素 包括发展因素、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发展因素是指个人过去经验会影响现在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支持程度;个人因素指个人特质例如自尊程度、社会性、自主性、控制力等;环境因素指个人的物质生活、社会生活环境。 (发展:从发展的观点来看社会支持,其关键问题在于过去的经验如何影响其今后的社会生活;个人:主要是指个人的人格因素对发展和使用社会支持的影响;环境:在个人的社会支持网络形成中的作用体现于不同类型的生活环境)

4、矫正社会工作介入理念和价值伦理

(1)人与环境的构成状态时矫正社会工作最基本的介入理念。即从矫正对象与环境的关系入寻,了解环境对个人的要求,个人与环境的互动,个人在环境中的资源。

(2)社会工作最基本的理念是相信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价值和尊严,而这种尊严和价值带给每个人不可剥夺的社会权利,社会工作者对受助者的基本态度是接纳而非批判。 (3)矫正社会工作开展的核心理念——促使矫正对象恢复社会功能;

矫正社会工作的基本工作理念——问题导向;

矫正社会工作的基本方法——矫正对象参与矫正过程;

矫正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伦理——平等、尊重;

矫正社会工作最基本的伦理——保密

5、如何培养自我效能

(1)从学习中获得:首先,要设置明确而合适的目标定向;其次,可以进行“自我竞赛”;最后,为自己创设更多的成功机会;即认知内驱力、自我提高内驱力、附属内驱力的体现; (2)行为的成败经验:这是学习者自身经验,对效能影响最大的,成功的经验会提高人的自我效能,多次失败的经验会降低人的自我效能感;

(3)替代性经验:这是学习者通过观察示范者的行为而获得间接经验; (4)言语说服:这是试图凭借说服性的建议、劝告,强调自我暗示的作用

6、质疑非理性信念的方法

(1)反映感受。让服务对象具体描述自己的情绪,行为以及各种感受,从而识别背后的非理性信念; (2)角色扮演。让服务对象扮演特定的角色,让其重演他受困扰的情况,当时的感受行为表现以及非理性的想法;

(3)冒险。让服务对象从事自己所担心害怕的事,从而使情绪、行为背后的非理性信念呈现出来; (4)呈现

三、案例和论述

一、社区矫正资料收集的基本内容

(一)个人层面的资料收集

1、个人的基本资料

年龄、个人生活简历、生活经历、重要事件、个人服刑经历、社会经济地位、周围重要的人物、相关的社会系统等

2、探索矫正对象对于现状和问题的主观看法 (1)存在怎样的问题;(2)问题出在哪里;(3)问题的原因是什么;(4)问题存在多久了;(5)对象以往是如何解决问题的;(6)希望如何解决问题

3、收集解决问题的动机资料

动机是解决问题,改善现状的内驱力,也是社工最重要的改变现状的资源。例如:对象有希望获得改变的动机,高某希望在有生之年提早完成服刑期;陈某对于所犯错误十分悔恨,其父母也希望能够改变教育方式,一起帮助陈某度过服刑期。

4、需要探索矫正对象生理、心理、情感、智力等方面的能力 如果发现矫正对象的实际能力与表现之间出现明显的差距,矫正社会工作者要仔细分析造成这些差距的原因。

(二)环境层面的资料收集

环境是指矫正对象生活中的重要社会系统,以及可以得到的各种资源系统,

社会系统:对象的家庭、亲属、邻居、学校、单位等(重要人物对于矫正对象持有希望和支持,以及他们帮助矫正对象的能力对矫正对象的开展具有积极意义)

资源系统:主要包括各种可利用的资源,如邻里关怀、志愿者、各类社会保障政策、就业岗位、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可能提供的服务等等

(三)个人与环境交互层面的资料

(1)对象与周围环境的关怀,特别是与重要人物的关系 (2)矫正对象寻找帮助的主要方式 (3)社会系统对个人求助的反应

(4)其他系统互动方式对矫正对象问题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案例:周某、故意杀人、有一哥哥、爸爸

资料收集:

1、周某的个人基本资料(年龄、文化程度、服刑经历)

2、周某的环境资料(家庭环境:父母的关系、周某与父母的关系、周某与哥哥的关系、家中的主要支持资源)(与原来各门的关系、与现在邻居的关系、同事、居委会的关系)

3、与环境的交互作用

(1)家庭中与父亲的互动方式(既离不开父亲的照顾,又与父亲关系微妙) (2)与“哥们”基本上断绝来往

(3)居委会是目前给予帮助的主要组织

(4)最低生活补助是目前获得的重要生活资源 (5)同事的和睦关系给予周某较大的支持

二、社会网络的构建

(一)社会网络指的是一组个人之间的接触、通过这些接触、个人得以维持社会会身份并且获得情绪支持,物质援助,服务讯息和新的社会接触。个人拥有的资源:(1)个人资源:个人的自我功能和应对能力

(2)社会资源:个人社会网络中的人所能提供的社会支持(个人关系网络

的广度,网络中的人能够发挥支持功能的程度)

(二)社会支持是由社区、社会网络和亲密伙伴所提供的感知的和实际的工具性或表达性支持。

1、感知支持:

(1)社区:社区是最外层的一般关系,个人和社区的关系反映其与社会的整合度,其对社区的归属感,以及个人对社区的认同和参与

(2)社会网络:个人可以接触到的一些人(亲戚、同事、朋友)

(3)亲密伙伴:个人生活中的一种紧密关系(关系中的人认可和期待彼此负有责任感)

2、实际支持:

(1)工具性支持:指运用人际关系作为手段以实现某种目标(如找工作、借钱、照看孩子)包括引导、协助、有形支持与解决问题的行动

(2)表达性支持:既可以是手段也可以使目的,它涉及分享感受、发泄情绪和挫折、寻求对问题或议题的了解、肯定自己和他人的价值与尊严等。包括心理支持、情绪支持、自尊支持、情感支持和认可等。

(三)介入:

评估社会支持网络:

(1)个人层面:网络所包括的人员的生活领域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这些人员对服务对象的重要性)

(2)社会层面:(所生活的社区、一般社区)(正式、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资源)(两者之间的关系,现有资源能够解决哪些问题)

社会工作的工作原则 (1)个别化原则;(2)接纳原则;(3)承认;(4)期望关怀;(5)非评判:(6)案主参与和自决;(7)保密性

建立专业关系,秉守平等、接纳、尊重的原则

三、社区矫正专业关系的建立

(一)专业助人关系

1、指在矫正过程中矫正社会工作者与矫正对象之间的内心表现和态度表现得动态交互反应关系,通过这种反应,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得到改善和增强

2、专业助人关系式一个从无到有的建立过程,这种关系不是双方见面就能建立的,它将矫正关系融入社会工作专业助人关系的元素,矫正社会工作者凭借其专业技能,给矫正对象注入了一种改变的动力。通过这个过程,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矫正对象之间会建立一种良好的相互信任的关系,这对形成矫正对象积极配合社区矫正观念、对矫正对象形成自我矫正动力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矫正工作者与对象是双向互动过程)

3、专业助人关系的特点(目标性、非平等性、控制性、代表性)

(二)矫正社会工作者与矫正对象的角色

(三)专业关系建立阶段

(四)建立专业关系的技巧

影响专业关系建立的因素

1、矫正社会工作者(专业技能、技巧;对自身角色的把握;自身资源;价值理念、与对象互动、对对象问题的评估)

2、矫正对象(自我认识、配合与否、态度)

3、与其他系统的关系

第13篇: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获得成效:(第二组)

1、全市社区矫正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3月5日,为提高管理效率,确保安全管理,市矫正办制定并下发了《社区服刑人员动态分析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明确规定了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动态分析、管理的方法和时限,同时还届定了“重点人”范围,明确了对“重点人”监督控制及教育的方法和措施。随后,市矫正修订了《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工作衔接规定(试行)》。制定下发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暂行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暂行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工作暂行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关于防范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和重新犯罪的若干意见》、《社区矫正工作文书格式》、《关于进一步做好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工作的试行意见》等,全年共修订、制发的13项制度形成了较严密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为基层提供了工作的操作准则,规范了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使我市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2、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全面开展

4月1日“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工作经过半年试点后,在我市全面铺开,此举标致标志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迈入科学化管理的轨道。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是我市创新管理教育模式,探寻教育矫正规律,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一次积极有效探索。分类管理借鉴国外经验,以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为标准,结合其回归社会的趋向程度,将服刑人员分为三类,并分别实施不同强度的管理。分阶段教育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的规律,结合教育矫正阶段性目标的设定,将教育矫正全程分为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以提高教育的针对性,确保全程教育质量。

3、全市各区县全部建立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

成立社区矫正服务中心,是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社区服刑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积极探索。全市各区县高度重视,精心策划,立足地区实际,突出特色,努力探索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科学有效的构建模式和运行机制,相继成立了社区矫正服务中心。截止05年年底,全市已经建立了11家区县级、7家街道(乡镇)级矫正中心。

4、社区矫正协管员队伍初步建立

今年上半年大兴区利用劳动就业政策,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合作,共同开拓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渠道----招聘社区矫正协管员。随后,平谷区、延庆、顺义等区县相继开展了社区矫正协管员招聘工作,逐步建立了一支有组织的、相对稳定的社区矫正社会力量,扩大了社会参与的程度,缓解了司法所的工作压力,加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了教育矫正质量。这一做法被市委、市政府肯定,并作为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一条重要措施写入市委文件。

5、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视察北京社区矫正工作

4月11日上午,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肖建章等一行到京视察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司法部张军副部长、市政协王长连副主席陪同视察。市矫正办全面介绍了北京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情况、取得和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罗副主席充分肯定了北京的工作并提出殷切的希望,在讲话中指出,北京市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开展的时间不长,但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与模式,初步建立了一支矫正力量,积累了一定经验,整体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罗豪才副主席的视察表明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成效引起中央领导的关注。

6、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调研北京社区矫正工作

5月23日,由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苏军为组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社区矫正专题调研组一行十人来京调研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市矫正办介绍了我市社区工作整体情况,并就社区矫正立法及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等问题做了专题汇报。调研组组长张苏军主任在讲话指出:此次调研的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精神,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为社区矫正立法做好准备。北京试点工作启动早、覆盖范围大,在社区服刑人员组织机构、管理等方面建立较完善的体系,为全国社区试点工作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取得较好成果,并希望北京继续发扬进取精神,积累更多的经验。

7、在全市开展社区矫正联合大检查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落实各项矫正制度和措施,全面提高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05年6月市矫正办组织市公、检、法、司、民政、劳动、监狱等成员单位相关部门领导对全市十八个区县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整体情况良好,工作开展程序规范,社区矫正取得初步效果,并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认识统一,高度重视,二是组织机构、工作队伍健全,协调有力,三是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规范,四是矫正教育方法多样,矫正效果初步显现。通过此次检查,进一步找准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确定下阶段工作重点提供了依据,奠定了基础。

8、联合国人权办公室高级专员考察北京社区矫正工作

8月30日,联合国人权办公室高级专员路易斯.阿博尔女士、高专特别助理、高专办能力建设司司长、高专项目办官员等一行在司法部政治部主任张苏军及外交部有关部门领导的陪同下考察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联合国高级人权专员一行听取了市矫正办关于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情况,参观了朝阳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并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座谈。联合国高级人权专员来京考察充分表明北京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9、开展我市社区矫正试点两周年系列活动

在我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两周年之际,市矫正办精心策划组织了两周年系列活动。一是8月16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阶段工作会,吉林副市长主持会议,市委宣传部、公、检、法、司、民政、劳动、财政、监狱、劳教等10个成员单位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市矫正办关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对北京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进行了调整,吉林副市长对下阶段试点工作作出了指示;二是组织召开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市、区县矫正办成员、抽调干警领队、基层工作代表等6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会议邀请研究所、大学的专家分别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工作开展”做了专题报告。部分区县和代表汇报了本区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部分抽调干警代表汇报了有关做好缓刑罪犯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矫正工作的体会。三是隆重召开北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苏军,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强卫,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凤山、副市长吉林等部、市领导出席大会。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同志近千人参加了大会。会上,对一年来北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交流了工作经验,表彰了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部署了下阶段任务;四是9月集中开展了“社区矫正宣传周”活动,以内外宣传相结合、工作与宣传结合、教育与宣传相结合为原则,采用研讨会、交流会,现场咨询、媒体宣传、社区宣传及各类活动等各种不同的方式,全面深入地开展社区矫正宣传,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10、全国首次开展社区矫正公众调查

为了全面了解北京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两年多来的公众认知度和社会成效,市矫正办与零点调查公司开展了社区矫正社会公众调查活动。调查活动历时一个多月,地域范围覆盖全市十八个区县,采用入户访问、电话访问和深度访谈的形式随机访问了普通居民、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村(居)委会干部及专家学者。此次调查显示,67.8%的居民接受社区矫正制度,40.3%的居民愿意成为志愿者,85%的居民认为社区矫正取得明显效果,97.2%的社区服刑人员对矫正工作表示满意。

我市开展的社区矫正公众调查在全国尚属首次,调查结果充分表明我市社区矫正开展两年来效果显著,而且标志着我市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机制的初步确立。

----北京市司法局

11、初步形成了社区矫正的组织体系

如北京市建立起三级矫正组织网络,形成了“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工作格局;在天津,成立了由市公、检、法、司、监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分管领导和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上海则形成了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政法各部门紧密配合的工作体制,并在市司法局下设了“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

12、通过建章立制促进社区矫正规范运作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和规范进行,六省(市)在社区矫正试点中,十分重视建章立制工作,相继出台了四十余个相关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制定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江苏制定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在总结各试点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司法部于2004年5月出台了《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包括机构和职责划分、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措施适用、解除矫正等。

13、在队伍建设方面初见成效

社区矫正的发展有赖于高素质的矫正工作队伍。为此,各试点省(市)都很重视队伍建设工作。北京市在所有乡镇(街道)建立了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力量,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分批分期进行培训。在上海,已分批对全市各区县司法局、司法所(科)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并委托有关高校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14、发掘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

各地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积极借助社团力量,实行社会化管理。如上海成立了专门的民间社团组织———“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运作模式参与社区矫正。“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实行董事会负责制,按照政府的委托和授权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社团组织在各区设立社工工作站,依靠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协助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跟踪帮教、就业指导等服务。

15、注重对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

在北京,社区矫正机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办理低保,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安置就业或就学。在江苏,建立了专门的教育基地和职业培训基地,对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优先推荐就业,并建立过渡性的就业基地,安置暂时无工作的矫正对象。

16、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规律与方法

各地在试点工作中,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强调“宽松式管理、引导式教育、人性化改造”的矫正理念,积极探索各种矫正手段与措施,如制定矫治个案、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等。

上海在社区矫正试点中,进行了风险评估工作的探索,运用统计学知识,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转化为直观的数字,确定危险等级,如“稳定”、“一般”、“重点关注”、“高危”,从而为服刑人员“度身定做”阶段性的社区矫正方案提供参考。上海还积极探索心理矫正,在心理学专家指导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测试、评估,根据测试结果,制定相应的心理矫正计划。 在北京,除了探索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外,还进行了分阶段教育的探索,即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过程中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的规律,结合教育矫正阶段性目标的设定,将教育矫正全程分为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根据服刑人员在三个阶段不同的心理、行为特征和需求,设定相应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冯卫国文集 17 健全机构,建章立制。从全市层面上,成立由市委政法委和市政法部门的领导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司法局。在区和街道层面上成立了相应的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矫正的具体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监狱警察予以配合。同时《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社区矫正工作者手册》《社区矫正对象手册》《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办法》等一系列的制度得到了初步的落实和建立。

18 扎实开展社区矫正的基础工作,规范矫正对象本人和档案的同步接受,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较完整的矫正档案,统一印章,并进行规范化管理。因人而异的制定矫正方案。定期家访和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在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同时促使其完成社区义务劳动。同时给予矫正对象实际意义的生活帮助和尽可能的解决其就业的困难。

成效:一是把握刑罚执行活动性质,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规范;二是以司法所为工作主体,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三是以社区为载体,社会化运作进一步推进;四是紧紧围绕矫正质量核心,矫正效果进一步显现。在取得了明显成效的同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区县、街道乡镇之间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对社区矫正规律的研究还不够深,矫正的方法和手段还比较单一,矫正工作的社会化程度还不高,等等。下一阶段,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将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根据现存问题,在确保试点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的基础上,以继续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重点加强社会力量多元化、工作队伍专业化、矫正工作规范化、矫正方法科学化、管理工作信息化等“五化”建设,不断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苏军对北京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指出:北京市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动手早,起点高,运作规范。北京市的经验和做法对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近一年来,北京市的社区矫正试点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基层司法所和专业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建立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效机制,开展了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建立了评估体系,深入扎实做好对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工作,各项制度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张苏军主任结合全国社区矫正的开展情况,对下一步的试点工作提了四点要求: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大试点工作指导管理力度,不断探索总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践经验。二是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规范制度建设,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三是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制度。四是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素质。

最后,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强卫同志做了重要讲话,指出:在全市上下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的时候,召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十分及时,也十分必要。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抓住机遇,扎实工作,齐心协力,开拓进取,推动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绩。强卫书记就如何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工作,讲了四点意见:一是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大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与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促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的密切关系,充分认识能否做好这项工作是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能力和水平的一种检验,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扎扎实实把社区矫正工作引向深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贡献。二是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各项投入和保障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经常听取工作情况的汇报,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帮助解决,要认真督促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在这项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各项投入,不断强化人力、物力、财力保障,高度重视基层司法所建设,认真解决司法所业务经费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三是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都必须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高度,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克服为难情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尤其是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是政法系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益探索,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更加积极履行职能、更加积极主动配合。四是要紧紧围绕提高矫正质量这一核心,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牢牢把握社区矫正是在社区进行刑罚执行的特点,进一步挖掘和发动社会力量。牢牢把握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性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环节。正确处理好宽与严的关系,做到宽严相济。正确处理好落实与创新的关系,在狠抓落实的基础上图创新、谋发展。正确处理专业化与社会化的关系,做到专业化与社会化并重。

自2012年2月项目启动后,工作组通过开展面谈、家访、小组活动、督导会、专项培训等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给社区服刑人员关注希望、建立信心、反思自我、连接社会支持网络,搭建起更生的桥梁,引导出其社会恢复的力量。通过一系列工作的开展,使六名社区服刑人员重新树立起生活的信心,增强了抗逆力,并发现了各自的生活目标,转化成效显著。另一方面,工作组参与人员也通过参与此次项目认识到如何把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贯穿到整个矫正过程,从而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首先,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国家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服刑,使他们能够与家庭、社会保持正常的联系,其中多数罪犯能够参加社会劳动,做到自食其力。四年来全市社区服刑人员年均重新犯罪率在018%以下,绝大多数罪犯通过教育改造,顺利解除矫正。其次,社会对矫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不断增强。通过开展社区矫正,社区居民对刑罚执行手段有了新的了解,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消除了对社区矫正的疑虑和恐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程度明显提高。再次,在国内外获得好评。社区矫正工作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先后有60多家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进行了全面的报道。试点工作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国内23个省市到北京市调研参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官员、学术代表团先后到北京市考察,高度评价了北京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最后,强化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力度。通过社区矫正工作,加强了司法所的职能,提高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刑罚执行能力。同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中心实行社会化运作,锻炼了司法行政队伍借助社会力量履行自身职能的能力,有助于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社区矫正取得成效的原因: (一)党政领导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北京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伊始,上至市、区县,下至街乡镇,都成立了以党委、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公、检、法、司、民政、劳动、财政、宣传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司法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推进,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力度也不断加大,不仅保障必要的人财物,而且将试点工作纳入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安排,试点工作经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参与,相互配合,形成了上下贯通、相互衔接的“一体化”工作链条。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专业矫正队伍,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需要专业的矫正队伍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为加强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责任和力量,市司法局从监狱局和劳教局抽调365名警察到全市各街乡镇司法所,与司法助理员共同组成专业矫正队伍。同时全市招聘了751名司法社工,协助管理和帮教罪犯。形成了以司法助理员、抽调民警为主,司法社工为辅的“三结合”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各区县相继成立了公益性社团组织———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中心由各区县司法局负责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发动社会力量,为社区服刑罪犯提供技能培训、临时救助等各类服务。中心成立以来,在罪犯的心理矫正、帮助教育、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朝阳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建立了专职社会工作者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监狱警察开展社区矫正的“3+N”工作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和矫正志愿者为代表的社会力量,逐渐成为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支持力量。

(三)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规范地进行,市司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试点实际,制定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横向衔接方面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衔接规定》,对区县司法局、法院、监狱、看守所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法律监督各环节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纵向实施方面的工作,建立了包括矫前准备、接收管理、矫正执行、解除矫正四大环节和矫前调查、接收建档、分类管理、个案矫正、公益劳动等十四个细节的矫正流程制度。 (四)探索适合社区矫正要求的管教方法。司法局根据社区服刑罪犯构成复杂、住地分散、流动性大等客观情况,提出了“力争不发生漏管、脱管、重特大刑事案件,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工作目标。建立了罪犯月动态分析、重大节假日安全隐患排查、脱管和重新犯罪预防、突发事件处置等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机制。坚持专群结合这一多年来形成的政法工作基本经验,充分发挥和整合司法所、派出所等专门机关和村居委会、治保积极分子、罪犯家属等群众力量的优势,织密对罪犯的监督控制网络。加强与公安机关的紧密协作,双方建立月工作联系、人数对比、重大情况通报等沟通机制,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脱管罪犯的查找,脱管罪犯从累计87人减少到目前的8人。——————司法部研究室

第14篇:社区矫正

1.社区矫正定义: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人员置于社区矫正机构,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裁判,裁定和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再社会化的活动。

2.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1处罚人权观2行刑社会化理论3教育刑思想行刑的文明化。

3.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1政治意义(a提高国家的文明水平,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b推进我国刑法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刑法与世界接轨 c有利于巩固执政基础) 2社会意义3法律意义(a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 b体现行刑人道化的要求 c有利于实现司法的根本目的)4经济意义(a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增加行刑效能 b减轻监狱拥挤,降低行刑成本)

4.“两院两部”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1被判处管制的的罪犯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3占予监外执行的罪犯(a有严重疾病的需保外就医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4被裁定假释的罪犯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执行的罪犯。

5.社区矫正化的原则:1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原则的研究2关于社区试点工作原则的规定 3全面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4对矫正对象矫正教育原则

6.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 1执行刑罚2监督管理3矫正教育4危机干预5社会救助6恢复秩序

7.参与社区矫正事业的部门有法院 检察院,政府机构中的司法行政部门 公安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 民政部门 人事部门,党委系统的政法委 宣传部门,等等

8.《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款: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9.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具体构成:1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的公职人员2社区矫正辅助人员3社会志愿者4矫正对象的家属或者监护人

10.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素质:1政治素质2知识储备3高尚的职业道德

11.社区矫正调查内容:1医学和心理学检查(a危险性预测b心理发展预测)2人格调查(a犯罪情况调查 b个人情况调查 c家庭背景调查 d教育背景调查 e职业背景调查 f社区环境调查 g省心特点调查)

1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1接受制度2会议制度3学习培训制度4监督制度5社会志愿者聘用制度6责任追究制度7解矫制度

13.矫正对象接受一般工作程序和内容:1社区矫正对象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接受 2社区矫正对象的接受,包括对象的确认,登记,填写相关表格,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等工作内容3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4开展初次见见面和会谈5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矫正档案

14.社区矫正的沟通技术:A个案矫正中的沟通(1>沟通的概念和特征a主体的特定性b内容的限定性c过程的互动性d操作上的技术 2>沟通的功能a传递信息功能b思想交流和情感分享功能c满足需要,稳定情绪功能d减少对立,改善矫正关系的功能e实现矫正的功能)B沟通的过程(1>沟通的发起者2>信息3>载体a眼睛b面部表情c身体运动d类语言d空间效应4>信息接受者5>反馈6>障碍a沟通双方地位不平等b目标的差异c认知价值观念的差异7>情境)C建立沟通关系的技术(1>承认接纳2>尊重3>共情a学会换位思考b坚持因人而异c善于利用非语言d能进能出,恰到好处4>积极关注a避免盲目乐观b反对过分消

极c立足于事实)D矫正对象交流技术(1>积极倾听a保持目光接触b点头适当的面部表情c避免不必要的动作d提问e重复f避免中断g听说角色顺利转换2>谈话a谈话技术b控制谈话的方向和内容c具体化d概念)E沟通中的影响技术(1>解释2>指导3>提供信息4>影响性总结5>自我开放)F沉默与对话应对技术(1>沉默的应对技术a防御型b思考型c茫然型d情绪型e内向型2>多话的应对技术a宣泄型b表演型c掩饰型d表白型e外向型) 15.心理矫正技术:以下这些方面做出明确规定:1心理矫正的功能、职责与范围:有何作用,包括哪些任务要求和几方面内容。2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心理矫正机构的规模。3运行操作:罪犯心理测验、心理档案、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及心理健康教育等的条件、对象、实施步骤等。4经费与设施保障:经费的种类、设施的规格及保障水平。5从业资格认定:从事矫正对象心理矫正的人员应具备有什么样的资质,拥有何种证书。6评估与考核: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怎样考核。

16.社区矫正工作内容:1基本工作内容2 社区服务3法律道德教育4行为矫治5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设计与解矫教育

第15篇:社区矫正

2010年度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街道党政办公室在街道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在开发区党办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市、区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规定,突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措施和工作制度,认真管理好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监管职责,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一系列社区矫正工作。截止2011年2月15日,除期满期已解矫外,现有在册矫正对象2名。目前矫正工作井然有序,所有在矫人员思想稳定,人心思进。现将今年以来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规范运作,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建设。组建高素质的工作队伍。街道及时调整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了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加强了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村、社区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工作人员及时调整和充实,各村、社区居主任为社区矫正工作责任人,综治主任具体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新增社区矫正助理3名,做到矫正工作有人管、有人问,使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制度建设。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进行,街道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要求,进一步量化、细化、规范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健全和完善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日常管理规定、考核奖惩办法等,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运作。

同时要求各村、社区将社区矫正工作站及各项规章制度一起制作上墙资料。

二、加强管理 注重社区矫正效果

一是加强行为监督,强化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督促矫正对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从行为上强化其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

二是加强教育矫正,提高矫正对象的自新意识。通过谈话教育,使矫正对象明确权利义务,定期安排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时事政治教育,促使矫正对象悔过自新,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前景展望教育,帮助矫正对象缩短与社会的心理距离。积极探索分类管理模式,实行个案矫正和心理矫正,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危险性控制,尽可能避免社区服刑人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新的损害,适时进行心理疏导,使他们逐步摆脱了自卑的心理阴影,够积极参加各项矫正活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极大调动了矫正对象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勇气和信心。

三是组织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公德意识。我们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根据年龄、体质、特长及矫正对象的生活工作情况,安排相应的公益劳动,采取集中与分散结合的方式,由各村、社区具体落实。确保有劳动能力的

矫正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不少于12小时,通过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公德心,使其更好地接受矫正,早日回归社会。

四是严格实施奖惩,体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进行月考核季评审。对表现突出的矫正对象,给予表扬,同时期也对对拒不接受矫正的矫正对象,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建议收监,以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三、主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二是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矫正工作缺乏了解。三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研究不够。四是由于没有配套的法律依据、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措施,导致管理力度不够。

今后我们将按照上级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克服困难、整合力量、形成合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式,不断总结创新,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帮助矫正对象早日回归社会。

净月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16篇: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 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历史由来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20世纪50年代兴起了罪犯再社会化思潮,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报复,刑罚的目的是将社会人格不完善、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更大的优越性,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也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

过去,中国没有使用社区矫正的名称。但是,中国的刑罚制度中,包含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不过,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特别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做法在制度上、力度上,都有需要改进的地方。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益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刑罚方式的探索和实践。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国外社区矫正的方式主要包括缓刑、

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电子监控等。与国外的情况相比,中国现行刑罚体制中还没有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效果。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扩大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强化社区矫正的执行,包括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弃恶从善;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心理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对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是有益的。 对象

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对象来看,实际上包括3类服刑人员,第一类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第二类是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第三类是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对于前两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对于第三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由于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行较轻或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而不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且仍然对社会有危险的犯罪分子。因此,公众在心理上对社区矫正应当是能够理解的。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细致包括: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法律解析

双重价值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

首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而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性。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自然要

严格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惩罚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现代刑事法出于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即使是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也必须同时将如何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列为目标之一。

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使他(她)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见,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

司法平衡把握

在社区矫正蕴涵的惩罚性和恢复性二元功能中,如果选择不当,就可能导致刑罚和社区矫正的失衡,进而损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因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发挥社区矫正的二元性价值,以及如何平衡二元性价值之间的冲突,是社区矫正发展与完善的重要环节。刑罚理念及其制度、刑罚执行方式的变革与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区利益、被害人利益和罪犯利益的过程。在这个平衡的过程中,司法的价值也在不断地自我平衡着,法律价值的选择也随之调整,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从宏观上看,社会的秩序、正义、安全的建构,是靠“严厉的惩罚”还是“轻缓的矫正”,这是从各国、各地区社会法制状况、监狱运行机制、人权保障力度等多方面来考察的,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适合“本土化”的发展实际。随着世界社会生活交流的日益加强,刑事执法的理念也逐渐由低级走向高级,由野蛮走向文明,人权保障思想是法治社会、法治世界最高的目的:从微观上看,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和刑罚的社会化孰轻孰重,也在考验着社会的人道主义和法治建设。虽然社区矫正有一定的刑法惩罚性,但它毕竟和一般的刑罚不一样,而是一种恢复性司法指导下的刑罚理念,注重的是罪犯的再社会化。因此,从社区矫正的法律价值和正义的取向来看,它是以惩罚为基础,以矫正(恢复)为主的刑罚制度,应当以平衡上述利益冲突,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作为基本价值目标。和谐意味着合理地界定利益关系,合理地分配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各个利益主体合理的利益,平衡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社区矫正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兼顾罪犯、被害人、社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满足上述各个主体各自的利益需求。

实施过程

指导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

1、坚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

2、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改革创新原则;

5、坚持社区矫正与狱内矫治相结合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

2、接收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

3、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4、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并负责实施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5、依照规定做好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司法奖惩的材料整理工作。

6、组织指导社会志愿者及其他矫正力量对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工作。

7、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等教育活动,增强其法制意识和道德修养。

8、协调有关部门对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

9、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

10、组织落实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11、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社区矫正工作个案。

12、加强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的协调,最大限度地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

13、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

14、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实施程序

第一,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上,严格依法办事。目前社区矫正的5种对象,都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对象,而不是新确定的犯罪分子。

第二,对这5种对象实行社区矫正,要严格依照现有的法定程序办理。例如,对犯罪分子判处缓刑,要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对服刑罪犯实现假释,也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程序,都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第三,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是依照现行法律进行的。虽然监督、考察和帮教社区矫正对象的大量日常工作,是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但是,监督考察的法律程序仍然要由公安机关依照现行法律履行。

第四,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根

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从而保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依法顺利进行。

达到效果

按照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实际成效

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注重整合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人文关怀,坚持做到了“三不三多”,即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旧账,思想上多交流、生活上多关心、就业上多帮扶;基层司法所针对部分矫正对象家庭困难的情况,联合社区积极开展对点帮扶活动,在共同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同时,努力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使矫正对象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

编辑本段刑法修正案

(八)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的进行了规定,至此实施了八年试点工作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式成为了刑法的法条,为我国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根本上的法律依据,这对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发展、完善、成熟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面临的困难

1,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矫正工作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的保障。2,社区群众的认同度不高。

3,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障碍。

4,矫正经费的短缺和无着落。

5,解决实际问题的有限性。

6,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短缺从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情况来看,担任矫正工作的主要是我们的司法行政人员,我们的司法行政人员同时也需要培训,而且还面临人员短缺,工作强度太大的问题,这一定程度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在社会资源的利用上大大不够,使得社区矫正的心理矫正难以完成。

第17篇:社区矫正

二○○八年我镇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安臵帮教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司法所精心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全镇刑释解教人员无一人重新犯罪,社区矫正对象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得到有效矫正,无一人违法违纪,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效地维护了紫蓬镇区域社会稳定,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出良好的法制环境。

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安臵帮教工作我镇的具体做法是:

一、摸清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安臵帮教对象人员底数,

建立档案,强化管理

二○○八年根据上级会议、文件精神要求,我所结合工作实际对全镇范围内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地毯式摸底、清查、登记,全面搜集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个人信息及相关工作信息,建立健全档案,截至目前我镇6 名社区矫正对象、36名刑释解教人员全部建立档案管理,并确保不漏管、不脱管。

二、建立健全矫正组织、帮教组织,划片分工联系,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

镇、村建立矫正、帮教组织网络,并对矫正对象人员按1 : 4 建立矫正工作小组,其中社区矫正有监督人(一般有监护人或近亲属担任);有帮教志愿者(一般有村干担任),有责任民警(一般由派出所正式干警担任);有矫正工作者(一般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刑释解教人员也按1 : 4 建立帮教工作小组,主要有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及部分党员或近亲属组成工作小组,主要任务:(l)宣传法律,提高对象人员法律意识,促进矫正对象、帮教对象知法、懂法、守法;

(2)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对象人员公德意识;(3) 矫正对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4)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安臵帮教对象人员解决再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安臵帮教的责任主体,我镇司法所6 名干警划片包责、结对帮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全镇36名重点对象人员全部得到了帮扶,为矫正工作和帮教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刑释解教安臵帮教组织队伍培训学习,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社区矫正工作、刑释解教安臵帮教工作是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两项工作,对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求非常高,既要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又要热心社区矫正、安臵帮教工作;既要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又要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为此,我镇每年4月份和10月份都要组织两次培训学习主要内容是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以及工作程序,以保证各项工作开展依法进行。

四、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监督管理,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1)司法所每月组织一次集中上法制课,提高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法律意识,促进遵守法律,增强接受监督管理的自觉性;

(2)每周电话报告一次一周思想、学习、生活、劳动等情况,每月书面报告一次一月思想、学习、生活、劳动等情况,每次书面报告均有监督人、矫正志愿者核实后报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

(3)严格请销假制度,一般不准随意外出,离开本镇有村干部志愿者审核报司法所批准,离开本县报司法所审核,并报派出所审批,请假原则规定当日外出当日归家,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4)每月组织一次公益劳动;

(5)司法所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每月对他们的思想动态进行分析,遇重大事件随时收集分析,并根据分析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6)司法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矫正对象、刑释解

教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 7) 司法所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对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

有关部门予以减刑;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上述各项工作措施有力推行,有效地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五、经费保障

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安臵帮教工作,经常性把这两项工作摆进党委政府议事日程,年初把这两项工作纳入综治年度考核,两项工作的经费能及时纳入到财政预算,为矫正工作、安臵帮教工作提供了物质保证

现阶段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人员编制紧缺 ,司法所工作压力大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不但承担着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臵帮教任务,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繁重的工作,同时还要肩负乡镇党委、政府分派的其它工作任务,人员紧缺,工作任务繁重。社区矫正工作由于其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现有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往往是从村组干部中直接选聘的,真正有时间、有精力投入社区矫正工作又熟悉法律的志愿者少之又少。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司法所一般是多块牌子、一套班子,所谓“班子”其实也只有1—2人,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司法所难以承受。

(二)刑释解教人员安臵难。目前各地经济虽发展较快,但由于刑释解教安臵帮教人员文化水平偏低且大多无一技之长,并且刑释解教安臵帮教人员由于家庭变故、经济纠纷或在日常生活中受到社会歧视时就产生逆反心理导致自我控制力差,因此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难,人户分离严重,“属地管理”原则无法落实。没有正常生活收入,就会情绪不稳定,如果不能妥善安排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就可能成为重新违法犯罪的隐患。

(三)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社区矫正及安臵帮教工作的办公用品、宣传资料、表彰奖励、调查研究和技能培训等都需要必要的经费,对一些特困人员的救助扶持也需要经费。由于缺乏必要的经费,往往导致一些事办不好、办不成。

三、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发挥主体优势,调动社会力量

发挥主体优势。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得“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刑法条文中。不久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目前,社区矫正及安臵帮教工作是在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和安臵帮教办公室的指导下,以司法所为主体开展的。为增强司法所做好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一是要把两项工作列入司法所重点考核内容;二是要分层次培训,提高司法员业务水平;三是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不断改善司法所办公条件;四是要配备足够的工

作人手。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在社区建立社区矫正及安臵帮教工作服务中心,聘请具有法学高素质的社会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和安臵帮教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矫正对象和回归人员予以帮教,对社区开展两项工作理论进行研讨等。中心还可以广泛发动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两项工作,为矫正对象和回归人员提供社会辅导、心理矫正、帮助教育、技能培训和临时救助等各项服务。

(二)完善工作制度,保证措施到位

现在,为确保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工作落到实处,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已经建立了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建立了两项工作联动制度,形成市、县、乡镇、村(居)四级工作体系,使社区矫正工作、安臵帮教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联动,为做好两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组织保证。但为了更好开展好该项工作,早日使之走向规范化道路,应加快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步伐,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工作制度》,对帮教工作的性质、档案管理和检查考评等分别做出明确规定。明确社区矫正各组织的职权与分工,尤其是强化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安臵帮教方面,签定帮教协议书,明确帮教小组、帮教人员和帮教对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奖惩兑现,从而形成市、乡镇、村(居)、组四级工作责任制,保证社区矫正及安臵帮教工作层层有责任,帮教对象个个有人管、有人帮局面。

(三)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难题

加强对社区矫正业务各方面的保障。社区矫正业务直接承担者主要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交接之际,存在物质保障程度低,机制不顺畅,人员不足,观念阻碍等方面的问题。如何保证社区矫正从公安机关交接给司法行政机关后不至于流于形式,不致使矫正对象实质性脱矫,平稳过渡并做好该工作?首先是业务配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劳动部门、社区(村)群众组织等应从业务上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该项工作。其次是人员保障,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一线任务在基层司法所,这就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求职业化和专业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上岗,多用业务素质高和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司法干警,人力资源部门应对此应承担起争取编制,在招录司法行政编制人员应当优先考虑充实司法所,切实把好人员“入门”关,严格标准,择优选配。同时,应充分挖掘社区矫正的社会资源,加强选聘社区志愿者,监督工作者,做好司法所和社区的双重人力保障;再次是装备保障,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普遍比较薄弱,不少单位没有足够的办公用房,缺乏必要的办公、交通设施,为更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顺应市场经济变化,拓宽教育改造思路。建立社会帮教志愿者进监所帮教,罪犯和劳教人员释解前集中教育培训等制度,在“大墙”内开展各种技能比赛,鼓励罪犯和劳教人员开展发明创造;立足实际,让释解人员学会1-2门实用技术,提高刑释解教人员自我谋生、适应社会的能力;让服刑人员提前到劳动力市场“热身”,在“大墙”内召开现场招工会,签订意向聘用书,让有一技之长的服刑人员在出狱前就能感知社会、正确定位自我。

创建规范化安臵基地。实实在在地建立安臵帮教基地,不要让帮教基地徒有虚名、流于形式。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心理十分脆弱,总认为自己低人一等,如果得不到社会的关怀,很容易产生消极思想,走向极端。因此,他们重

返社会,急需社会的理解和关怀。对此,政府要作出定向决策,实实在在地建立过渡性安臵就业基地,基地人员必须做到对刑释人员不另眼看待,工资没有二致,待遇一视同仁,生活上主动关心。

提供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及安臵帮教工作需要适当的人、财、物的投入作保障,经费来源应当有畅通的渠道,建议通过三种方法解决:一是政府将社区矫正、安臵帮教机构人员及办公经费列入行政编制和财政预算计划。二是在创办安臵基地和实体上,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提供一定优惠政策,使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制定相关制度,多途径筹措资金,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工作经费难问题

第18篇: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调查报告

【摘要】: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社区矫正所体现出来的发动社会力量来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及在矫正过程中蕴涵的人文精神使其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大亮点,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的一大亮点。但是,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足,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不够成熟,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推广。本文试图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探析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及其相关问题,以期引起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性认识和思考。

【关键词】: 社区矫正存在问题改进对策执行难

一、基本情况

2003年,我国在五个省市试点社区矫正工作并逐步推广。经过8年的发展,社区矫正工作已在我国全面试行。现在虽然在全国国地普及社区矫正工作,但就工作现状而言,由于社区矫正尚未立法,工作部门与人员队伍也没有专门化,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依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存在着诸多问题与困难,今年以来,我通过查阅资料、个别访谈、实地调查、专题研讨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总结和思考,并形成了本调查报告。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试点摸索阶段,从各地试点情况看,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由于人们对社区矫正认识上的偏差、相关法律滞后等因素,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一)民众对社区矫正难于认同

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罪犯”就意味着“坐牢”(监禁),认为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的,担心把犯罪人放在社会上不保险,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犯罪人会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深根蒂固,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二)适用的对象过少

我国长期以来都以执行监禁刑罚为主,非监禁刑罚为辅,对于非监禁刑罚的适用还处于非常薄弱的阶段。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包括三种刑罚和两种刑罚执行措施。三种刑罚指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两种刑罚执行措施指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在实践中,对于管制刑的适用率不高,而法律在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等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上规定得又过于抽象和苛刻,导致实践中难以执行,适用的比率非常低。据统计,2000年全国各级法院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总数为646431人,其中被判处管制的为7822人,占1.21%,判处缓刑的占15.85%。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予以假释的适用率仅为1.63%,在2001年监外执行的罪犯占在押犯总数的比率仅为1.83%。[5]实践中,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非常少,这就使社区矫正制度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在这种情况之下,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促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以及探索行刑方式多样化等一系列目标,都将难于达到。

(三)现行的法律规定滞后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完善修改。如有关缓刑、假释的法律规定过于严格。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可见法律对缓刑适用规定上,没有对缓刑的适用主体和行为条件予以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时,没有确切的参考依据,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缓刑的刑罚。另外,缓刑适用对象的范围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缓刑的适用量,反映了刑罚执行制度上倾向于监禁刑罚,尽量减少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刑罚思想。立法及司法机关对于假释的适用也同样采用慎重的态度。如对于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以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无法通过假释这一法律途径尽早回归社会。此外,在适用假释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作为实质性条件,其实为软性条件,缺乏考察、评定和检验的标准,造成实践中不易操作。从而在决定假释时,出于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的考虑,假释决定机关将会采取尽量不适用假释的做法,这样就不用承担失察等责任。

(四)社区矫正工作仅流于监控,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严肃性不足

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在理论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种制约。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

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基本上没有展开,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由此,矫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

而且,社区矫正的本质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但在实践中这种刑罚执行的性质常常被有意无意地淡化,存在着随意性,偏离了法律的轨道。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许多矫正规定尚以规定、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矫正部门在执行中存在束手束脚的现象。二是在矫正工作的对外宣传中强调其人性化的一面较多,强调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的一面较少,使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受众产生了片面的误解。三是矫正工作开展前,缓刑、假释罪犯在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时确实比较松散,在重新规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不理解和阻碍。四是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本身具有抗拒改造的心理因素。多种原因造成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权威性不足的问题,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了不良影响,也成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五)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社区矫正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社区矫正

的罪犯,在其刑罚执行时均由公安机关代为管理。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本身肩负着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刑事案件侦查等重大任务,在警力已经不足的情况下,还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予以监管改造,就显得力不从心。实践中公安机关仅做到对文件和档案材料上的把关和落实,对于社区矫正的教育转化、心理矫正、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内容就处于落空状态。而且,目前在试点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社区力量帮教方面尚处于构思起步阶段。这样在工作中就极易因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配套的社区矫正体制而出现互相推诿和责任不到位的情况。此外,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专业矫正人员少,也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作用的发挥。

四、改革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对策

基于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我国改革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急需的。由于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立法不够完善,因此从长远来看,要克服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应当通过立法手段加以解决。目前,应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进行探索和研究。

(一)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

一是扩大管制刑的适用。管制刑是我国唯一的一种具有社区矫正性质的主刑,在历史上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它的适用符合现代刑罚理念,对社会、更对犯人本身有着积极作用。因此,应当扩大适用管制刑。尤其要注意对未成年犯、老年犯、初犯、过失犯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的适用。

二是扩大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有条件的暂缓执行或有条件的释放,对于那些并非怙恶不悛的罪犯来说,投入监狱或重新收监执行刑罚这顶悬在其头顶上的帽子具有更为直接和具体的威慑,从而有利于其改过自新。主管机关、监督机关、其他部门及社会应正确看待审判人员对缓刑或假释的适用,取消适用的比例限制,加大适用的数量。对未成年犯(占1.01%)、老残犯(占5.14%)和女犯(占4.13%,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被动犯罪的)应考虑多适用假释。

三是积极尝试社区矫正的新形式。监狱可尝试多种途径,多种灵活的执行方式,加强犯人与社会的联系,例如,允许犯人到社会上试学、试工、试农;扩大适用《监狱法》规定的离监探亲制度;尝试作为释放前准备的休假制度,可以允许犯人在释放前的6个月内,每月数日返家。

四是加强社区矫正的执行。为缓解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更为使得对犯人的社区矫正工作能够落实,各地可以成立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和民政部门联合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及协调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各项工作,同时,为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也可以吸纳社会志愿者参加。

(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如上所述,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尚存在一些缺陷,不利于社区矫正的扩大适用,因此,要实现改革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目标,还需要对现行刑事立法进行改革。改革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将管制刑改造成为社区服务刑,对轻微犯罪者适用。“管制刑作为一种刑罚手段见诸于法律,是我国的独创。”它是中国这种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颁发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单行法规中就做出了规定,并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广泛运用。但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状况的不断变革,对这一刑罚手段的适用和执行都带来了许多困扰和制约,近年来不断有人主张废除管制。此类主张的主要理由包括:一是管制赖以存在的新生人民政府需要处理大量反革命分子的特定历史条件已经丧失,党的基本路线和政府的工作重心都发

生了根本的转变,因此管制刑应当因时制宜地退出历史舞台。二是管制刑的存在有损刑罚体系的21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政府对建国以前该党取得政权之前所统辖的革命根据地内实施的管制制度的延续和继承,被认为“是过去在老解放区就义行之有效的办法”。科学在实践中,近年来管制刑的适用比例一直很低。如上所述,2000年前后,管制在适用的全部主刑中仅占1.2%左右,全国仅有数千起。因此,为了管制不致于在受观念和实际执行困难的情况下逐渐名存实亡,并在借鉴国际刑罚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可以对其进行改造,增加公益劳动的内容,更名为社区服务刑。在西方一些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社区服务刑制度日渐完善。它对于教育矫正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也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将管制刑改造成为社区服务刑既是使现行管制制度摆脱困境的需要,也是使刑罚制度在不断迈进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与国际刑罚制度接轨,使刑罚制度与政治手段不断分离的需要。应当说,由管制刑改造而成的社区服务刑,既保持了刑罚社会化的优势,又增加了新的内涵,更加适应在逐步建设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情况下的刑罚适用和刑罚执行的需要,更好地发挥这一刑种惩治犯罪,保护人权,补偿社会,预防犯罪的作用。当然,对犯罪人适用这一刑种应当附加一定的条件,这是各国通行的实践。具体附加哪些具体条件,笔者尚未仔细斟酌,但是赔偿被害人损失这一条是绝对必要的。22性。三是管制刑在实践中难以执行。

2修改缓刑、假释及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适当放宽缓刑条件中有期徒刑的上限标准。刑法第72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的范围过窄,以3年为界不合适。从刑事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轻刑犯标准与其他国家的标准有很大不同。在我国5 年以下有期徒刑都应属轻刑范围,实践中被判3-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占了相当大比例;而在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2年以上就算重刑犯了。因此,刑法第72条中“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宜改为 “被判处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适当缩短假释条件中已实际执行的期限。将刑法第81条第所规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这一实际执行的必要期限,缩短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后经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八年以上;或者将审前羁押的时间和改判为有期徒刑之前的时间包括在内,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审前羁押时间有很大的不同,为了体现社区矫正的公正,实现其目的,将犯罪分子的审前羁押时间考虑在内是十分必要的。

此外,刑法第81条第2款 “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的规定,也有些机械。在国外、尤其是美国,确实实行了从根本上剥夺不可改造的罪犯的犯罪能力的刑事政策,在立法上规定了对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判处没有假释的终身监禁。这一政策和立法的依据是有选择地剥夺犯罪能力的犯罪学理论,同时是为了应对近年来社会各界恢复死刑的强烈呼吁,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而在我国,整个刑罚制度都是建立在罪犯是可以改造的哲学基础之上的,同时有保留着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死刑。无论是从刑罚哲学上,还是从实际需要上看,都没有必要在刑法中再做出这类不得假释的规定。另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单一的假释制,而不是向我国这样实行假释与减刑双轨制。在不设置减刑制度的国家,对于罪犯判处不许假释的终身监禁能够从根本上剥夺罪犯的犯罪能力。而在我国实行假释与减刑双轨制的情况下,对罪犯不实行假释并不能实现这样的目的,罪犯通过减刑照样可以回到或提前回到社会。因此,这一条款的规定宜改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二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以及杀人、爆炸、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二年以上的,可以假释。

3为缓刑和假释规定明确、便于操作的实质性要件。刑法对适用缓刑和假释的规定都存在

一个问题,实质性要件不够确定,所谓“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样的条件执法人员很难掌握,实践中承办案件者害怕日后承担责任,对于可此可彼者,通常不判缓刑,不决定假释,这也是缓刑和假释适用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建议修改完善立法,为缓刑和假释规定一套确定的、便于操作的实质性要件,而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应当成为一个重要的方面。

此外,对于缓刑和假释的罪犯需要遵守的条件,现行法律都规定了基本一致的5条。这显得比较简单,针对性不强,因此在实践中因为违反缓刑或假释条件而被撤销缓刑或假释的案例极为少见。刑事立法对缓刑和假释服刑人员应当做出更加符合执行刑罚需要,符合社会发展现状,对罪犯更具针对性的条件。此外,立法还应当给予刑事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审判人员或者改革后的假释裁定人员针对罪犯的实际,确定其应当遵守的更加零活、具体的条件,以实现缓刑和假释的目的。

4扩大监外执行的适用。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出现法定的监外执行情况,应当及时适用监外执行。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统计,2001年监狱系统获准监外执行的犯人仅占在押犯总数的1.13%,同期,还有5.14%的老残犯和0.20%的精神病犯仍在监狱内服刑。据监狱管理部门介绍,我国目前年龄最大的在押罪犯高达92岁,80岁以上的服刑人员并不少见。建议对这两类犯人扩大适用监外执行,这样既符合社区矫正的目的,也凸显我国刑罚的文明、人道,与政治文明的建设步伐相适应。.

(三)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和执行队伍

如上所述,根据现行立法,我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因而出现了各种执行不力的情况。要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有效执行社区矫正,必须通过修订立法来改革现行执行体制,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人员。銆€

首先,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如设置社区矫正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社区矫正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在各县、市、区设社区矫正科,负责本地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设专人执行社区矫正,直接负责这部分罪犯的管理、教育、考察和监督工作。

其次,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队伍。有了执行机构和执行制度,还要有合格的执行队伍(工作人员)。非监禁刑罚的执行,也属于国家刑罚执行的范畴,因此必须由国家公务员负责执行,但是,又由于非监禁刑罚在社区内执行的特点,因此当地社会力量对矫正工作的支持是很重要的。为此,我们建议,应建立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参加的执行队伍。社区矫正局应制定包括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的任职条件、招聘程序、工作职责和职权等相关内容的规章制度。专业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在上述从上至下的各级机构都应确定编制、岗位、任职条件。社会志愿者,基层社区矫正结构在当地社区招募志愿者,协助专业人员管理、教育、监督并考察在社区内服刑的犯人。这些志愿者应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当然也要有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设置专门的假释委员会

从假释的性质来看,它不是改变原判决,只是执行方式的变更,并非改变法院的判决,不涉及法院的职能——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另外,如前文所述,我国现法律规定假释裁定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有一定弊端。为此,我们建议修改立法,从体制上理顺假释的决定权,设立专门机构——假释委员会来决定对罪犯的假释,在各省设立分会,由假释委员会及其分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定。这也是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

结束语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和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减轻监狱压力,促进监狱的安全稳定;二是有利于对罪犯的分类管理与教育,

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三是有利于罪犯刑满之后成功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四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行刑成本;五是有利于增强社区预防犯罪的意识,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在基层;六是有利于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增强社会稳定的基础;七是有利于与国际刑罚发展趋势接轨,探索和建立我国人道、文明的刑罚制度。

基于以上认识,司法部委托该该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将其研究报告于2002年报送中央有关决策部门。相关中央决策部门领导对报告予以肯定,并要求司法部开展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商相关部门解决有关问题,包括立法问题。此后,司法部决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经过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协商,这三个部门与司法部已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下达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选择了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浙江6个省市开展试点,要求要求部门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9月8日,两院、两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在会上,6个省市的相关部门报告了本地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两院、两部的领导对开展试点的地区提出了要求。目前,上海市已在全市推开试点工作。北京市选择东城区等区县开展试点,并决定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天津、山东、江苏、浙江等省市也已经完成试点的准备工作,已近期内开始试点。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对于探索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19篇: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定义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

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意义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等各类对象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

原则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本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努力探索具有上海特点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运用社会力量,加大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为上海的改革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1、坚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

2、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改革创新原则;

5、坚持社区矫正与狱内矫治相结合原则。

四、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目的

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流程社区矫正工作分为六个环节,即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罚、解矫。

九、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哪些制度?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接收制度、管理制度、教育制度、考核及奖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监护制度、矫正组织的例会制度、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20篇:社区矫正

简述社区矫正工作

崔雨龙

119030715212015

摘要:今年来我国矫正工作正逐步的自我完善自我创新,在对一些违法犯罪人来分类来管理,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这意味着,只有那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一部分罪犯,可以在监狱外服刑,而不是所有被判刑的罪犯都不进监狱服刑。这样不止让违法犯罪人得到了重新改过的机会也为其改造抄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关键词: 社区矫正含义 手段

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这意味着,只有那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一部分罪犯,可以在监狱外服刑,而不是所有被判刑的罪犯都不进监狱服刑。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等各类对象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基本原则

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本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努力探索具有上海特点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运用社会力量,加大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为上海的改革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1、坚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

2、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改革创新原则;

5、坚持社区矫正与狱内矫治相结合原则。

一、适用范围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的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三、社区矫正目的

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编辑本段流程

社区矫正工作分为六个环节,即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罚、解教。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哪些制度?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接收制度、管理制度、教育制度、考核及奖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监护制度、矫正组织的例会制度、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

编辑本段历史由来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20世纪50年代兴起了罪犯再社会化思潮,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报复,刑罚的目的是将社会人格不完善、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更大的优越性,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

也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

过去,中国没有使用社区矫正的名称。但是,中国的刑罚制度中,包含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不过,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特别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做法在制度上、力度上,都有需要改进的地方。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益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刑罚方式的探索和实践。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国外社区矫正的方式主要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电子监控等。与国外的情况相比,中国现行刑罚体制中还没有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效果。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扩大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强化社区矫正的执行,包括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弃恶从善;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心理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对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是有益的。

四、社区矫正的对象

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对象来看,实际上包括3类服刑人员,第一类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第二类是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第三类是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对于前两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对于第三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由于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行较轻或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而不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且仍然对社会有危险的犯罪分子。因此,公众在心理上对社区矫正应当是能够理解的。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细致包括: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

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五、社区矫正的法律解释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

首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而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性。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自然要严格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惩罚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现代刑事法出于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即使是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也必须同时将如何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列为目标之一。

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使他(她)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见,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

六、司法平衡把握

在社区矫正蕴涵的惩罚性和恢复性二元功能中,如果选择不当,就可能导致刑罚和社区矫正的失衡,进而损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因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发挥社区矫正的二元性价值,以及如何平衡二元性价值之间的冲突,是社区矫正发展与完善的重要环节。刑罚理念及其制度、刑罚执行方式的变革与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区利益、被害人利益和罪犯利益的过程。在这个平衡的过程中,司法的价值也在不断地自我平衡着,法律价值的选择也随之调整,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从宏观上看,社会的秩序、正义、安全的建构,是靠“严厉的惩罚”还是“轻缓的矫正”,这是从各国、各地区社会法制状况、监狱运行机制、人权保障力度等多方面来考察的,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适合“本土化”的发展实际。随着世界社会生活交流的日益加强,刑事执法的理念也逐渐由低级走向

高级,由野蛮走向文明,人权保障思想是法治社会、法治世界最高的目的:从微观上看,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和行罚的社会化孰轻孰重,也在考验着社会的人道主义和法治建设。虽然社区矫正有一定的刑法惩罚性,但它毕竟和一般的刑罚不一样,而是一种恢复性司法指导下的刑罚理念,注重的是罪犯的再社会化。因此,从社区矫正的法律价值和正义的取向来看,它是以惩罚为基础,以矫正(恢复)为主的刑罚制度,应当以平衡上述利益冲突,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作为基本价值目标。和谐意味着合理地界定利益关系,合理地分配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各个利益主体合理的利益,平衡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社区矫正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兼顾罪犯、被害人、社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满足上述各个主体各自的利益需求。

编辑本段实施过程

七、社区矫正指导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

1、坚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

2、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改革创新原则;

5、坚持社区矫正与狱内矫治相结合原则。

八、社区矫正实施程序

第一,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上,严格依法办事。目前社区矫正的5种对象,都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对象,而不是新确定的犯罪分子。

第二,对这5种对象实行社区矫正,要严格依照现有的法定程序办理。例如,对犯罪分子判处缓刑,要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对服刑罪犯实现假释,也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程序,都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三,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是依照现行法律进行的。虽然监督、考察和帮教社区矫正对象的大量日常工作,是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但是,监督考察的法律程序仍然要由公安机关依照现行法律履行。

第四,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从而保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依法顺利进行。

达到效果

按照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

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实际成效

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注重整合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人文关怀,坚持做到了“三不三多”,即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旧账,思想上多交流、生活上多关心、就业上多帮扶;基层司法所针对部分矫正对象家庭困难的情况,联合社区积极开展对点帮扶活动,在共同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同时,努力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使矫正对象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岗位职责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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