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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案件查处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7-24 08:00:06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案件查处工作总结

某县煤焦及矿产领域

反腐败专项斗争集中整治阶段案件查处

工 作 总 结

煤焦及矿产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县始终把案件管理工作作为专项斗争的突破口,以查办煤焦及矿产领域“十类腐败案件”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特别是专项斗争进入集中整治阶段后,深刻认识到案件查办工作既是专项斗争进一步深入推进的重点,又是全力攻坚的难点,从而做到了明确思路,精心筹划,加强领导,充实力量,改进方法,创新机制,通过采取“23456”措施,案件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案件查处工作进展情况

我们通过合并机构、充实人员、增加经费等措施强化专项办案件管理组,将把案件查处工作贯穿集中整治阶段的全过程,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排查线索、企业解剖等多渠道查办典型案件,从严从重处理涉案人员。截止目前,累计摸排出案件线索31条,立案23起,办结案件23起,处理当事人23人,其中典型案件7件,处理干部7人。

二、主要做法和措施

1、发挥“两个作用”,推动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一是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通过查办了几起典型案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以警示干部,教育群众。如:自查自纠阶段国家干部开办碎石厂违规占地及非法生产案和集中整治阶段交警队查车收黑钱、放黑车违法违纪案件等典型案件,县煤焦办严查快处,极大震慑了违法违纪分子,为其它案件的突破和专项斗争的顺利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作用,注重发现和总结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查找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的漏洞和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如:通过对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查处,发现我县企业存在手续审批时间倒置的问题。例如林业手续本是林地采矿和碎石厂的前置手续,但许多碎石厂都没有办理林业许可手续。经过深入查找问题,我们向县专项斗争领导组提出建议,出台相关规章制度,规范了职能单位办理证照等手续的行为。

2、通过“三个倾斜”,强化案件管理组职能。一是办案力量向专项办倾斜。通过专项办各工作组的合并、重组,案件管理组工作人员由原来的3人增加到8人,如果阶段性工作力量不足,还可及时从县纪委监察局其他科室抽调力量,突击查办;二是办案装备向专项办倾斜。县纪委的办案装备,首先考虑专项办办案需要,先后配备了办案交通工具,适当增加了办案经费;三是查办职责向专项办倾斜。专项斗争中,县纪委监察局授予案件管理组直接对煤焦及矿产领域腐败案件进行初核和调查的职责,以简化案件审批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3、完善“四项制度”,保障案件查办进度。一是完善和执行反腐败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案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多部门联合办案协作制度,成立了由县专项办牵头,公、检、法、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联合办案协作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大案要案通过凝聚办案合力,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案件程序流转,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建立工作进度通报制度,案件查办进度在按要求报市专项办的同时,要求县纪委信访室、相关职能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每日向案件管理组电话报告当日接受案件线索举报情况;案件管理组每周一向专项办领导汇报上周案件查办进展情况;每月县专项斗争领导组召开案件查处通报会,分析当月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四是建立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制度。将案件查办任务分解到管理组人头上,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本人年终考核内容,对承办分解任务工作不积极、领导不得力、成效不明显,乃至执法(纪)违法(纪)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主动配合案件查办、乃至通过各种手段干扰和阻挠案件查处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公开检讨直至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4、增强“五种意识”,提高办案质量。通过专项办集中学习和在县廉政教育基地培训等方式,提高案件查办人员五种意识,一是大局意识,充分认识案件查办在专项斗争工作乃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的重要性,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责任意识,通过熟悉业务,提高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作风,以热情态度接访,铁面无私办案,恪尽职守履职。三是紧迫意识,发扬只争朝夕的精神,抓紧时间、集中精力、提高效率,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四是政策意识,严格把握专项斗争自查自纠阶段和集中整治阶段的政策界限,严格执行现行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认定处理案件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五是纪律意识,要求每个案件从初核、立案、调查到结案都必须按照案件审批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要坚持文明办案、安全办案,规范案件调查取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确保办案质量。

5、采取“六种方法”,摸排案件线索。一是驻局包点,捕捉线索。我们从专项办指定专人入驻专项斗争重点单位和部门,实行包点负责制,包点人员通过对所包单位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进度督导中捕捉案件线索;二是信访排查,筛选线索。县专项办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件32件次,在认真筛选的基础上,分析排查出25件有效案件线索。三是申报约谈,发现线索。我们要求涉及煤焦矿产领域行政审批许可、资源价款和税费征收、资金批拨、复工复产验收等重点环节的单位进行主动申报,对具体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采取集体约谈和重点单独约谈相结合的方式,令其主动交代案件线索。通过约谈,查清落实案件线索12条。四是畅通渠道,扩大线索。通过县电视台向全县公告《关于对煤焦及矿产领域八个方面违法违纪问题实行有奖举报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网上举报邮箱,对举报问题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的奖励,对举报人施行严格保密制度。五是解剖企业,深挖线索。如:我们对全县粘土砖行业实行整体解剖,深挖出非法收取粘土砖厂工资保证金一案,目前已立案1人,核查1人,案件正在查处中。对石料场解剖时,深挖出安监、公安、电力部门主要负责人失职渎职案,目前案情已查清,正在研究处理阶段。六是以案带案,拓展案件线索。如:我们查处执法人员检查煤焦运输车辆时“放黑车、收黑钱”案,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的同时,以案带案,牵出乱作为案,分别对二人作了行政降级处分。

明年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对违纪违规人员的高压态势,再接再厉,使摸排出的案件线索做到件件有落实;把案件查办工作延伸到第三阶段,严厉惩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制度流于形式等违法违纪行为。

某县煤焦及矿产领域反腐败

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2篇:农资案件查处指南

农资案件查处指南

为了指导基层依法查办农资市场违法案件,对农资市场监管中常见的四大类10种违法行为进行了系统梳理,希望对基层办案人员有所帮助。农资经营者的其他违法行为(如不正当竞争、虚假违法广告、商标侵权、合同违法等),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目 录

一、主体资格类案件

1、无照从事农资经营

2、改变登记事项或者超经营范围经营农资

二、农资质量类案件

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4、农机质量违法

5、《产品质量法》禁止的四种农资质量行为

三、农资包装和标签类案件

6、种子标签违法

7、一般农资产品标识违法

四、经营者自律类案件

8、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

9、不按规定建立、保存农机销售记录

10、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索证索票等自律制度

一、主体资格类案件

1、无照从事农资经营

调查取证要点:调取经营场所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经营现场照片,收集经营的帐册、单据、台帐及对外的合同、信函、结算发票等,对经营人员进行询问,对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核实(即印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1 询问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我们收集的证据(帐册、单据、台帐)进行固定和串联,对我们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进行固定和串联;二是对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核实情况;三是就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资金投入、收益分配、风险责任的承担以及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形式与名义进行询问了解。

法律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今年11月1日以后为《个体工商户条例》,下同)等。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指南》中已作界定,此处不再重复。

2、改变登记事项或者超经营范围经营农资

调查取证要点:当事人已核准的登记事项(包括已核准的经营范围),实际的登记事项情况(包括实际经营范围和商品),收集经营的帐册、单据、台帐,收集是否进行行政指导警示及逾期不改的证据,对经营人员进行询问以了解经营情况,对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经营现场照片。

法律适用:(1)对擅自经营不需要许可的项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组织形式,分别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2)企业超范围经营许可审批项目的(如农药、主要农作物种子),可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15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处罚。

二、农资质量类案件

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定性依据:《种子法》第46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2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处罚依据:《种子法》第59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农机质量违法

定性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6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产品质量法》禁止的四种农资质量违法行为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3 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49条)

(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50条)

(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第51条)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第52条)

(5)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53条)

特别提示:关于农药质量违法案件,只有《农药管理条例》没有规制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假农药、劣质农药案件工商部门均无权查处。

三、农资包装和标签类案件

6、种子标签违法

定性依据:《种子法》第35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处罚依据:《种子法》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7、一般农资产品标识违法

定性依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

4 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28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4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27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27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经营者自律类案件

8、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

定性依据:《种子法》第36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处罚依据:《种子法》第62条第(4)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5

9、不按规定建立、保存农机销售记录

定性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14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7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0、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索证索票等自律制度

定性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处罚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9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推荐第3篇: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汇报

违反”一法一办法”案件查处情况

我办在2010年以来的**执法工作中,做到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依法更换了执法证,并经省法制办审核备案。

整合和加强执法力量,以联合执法和直接查处的方式对违法工程进行查处;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缴纳**费的工程进行案卷审查和现场审查,对工程违法事实进行记录和整理。并做好依法立案,制作执法案卷,按时下达、及时归档,对已经到期的案卷及时送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以来,我办依法查处违法工程五余件,按时递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共执行收缴**费**万元。

推荐第4篇:路政案件查处工作制度

路政案件查处工作制度

(一) 为有效查处各种路政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保护高速公路的路产路权,维护高速公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 路政案件查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应处不怠,应收不漏。

(三) 路政案件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路政管理规定》、《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西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等。

(四) 路政案件的分类:

路政案件按照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路产赔(补)偿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路产赔(补)偿案件按照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可分为简易案件、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特大案件。简易案件:路产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案件;

一般案件:路产损失金额在1000元至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案件;

重大案件:路产损失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不含50000元);

特大案件:路产损失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的案件

以上;

(五) 路政案件的查处必须由两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共同执行,

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要加盖“路政专用章”、“行

政处罚专用章”及办案人员章(签名),使用法定文书和

省财政厅统一制作的专用票据。

(六) 公路赔(补)偿案件查处程序

简易程序: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当场处理,其程序为: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权作出陈述和申辩。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4.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5.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6.报路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般程序:除按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费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

4.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5.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6.出具收费凭证。

7.结案。

(七) 路政处罚程序

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八) 路政案件的查处实行逐级上报审批的原则。简易案件由路

政巡查人员当场查处,报队部备案;一般案件由案件查处

员组织查处,大队长审批。案件查处员在办案过程中遇有

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当事人申请减免等

特殊案件时,应在调查取证后,由业务办公室提出拟处罚

(理)意见,报大队会审后查处。重特大案件应在调查取

证后,上报局路政处审核批准后查处。

(九)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

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

定报告。

(十)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

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十一) 路政案件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涉及两个管辖区域,或

对管辖有争议的报局路政处处理。

(十二) 案件查处人员要将结案的路政案件按规定及时立卷、

归档。

(十三) 路政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对违反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办案或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

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推荐第5篇:泄密案件查处办法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泄密案件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查处泄密案件,应当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级、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

(二)未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或者标准的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三)使用连接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且该信息设备被远程控制的。

第六条 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主要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

(二)查明案件事实、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人员;

(三)要求有关机关、单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机关、单位作出处理;

(五)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督促机关、单位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

第七条

泄密案件查处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有关机关、单位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督促、指导下,对泄密案件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应整改补救措施。

第八条

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泄密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发现查处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办案人员对案件查处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泄密案件由泄密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由有关机关、单位所在地或者案件当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更便于查处工作开展的,可以由有关机关、单位所在地或者案件当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移交有关机关、单位所在地或者案件当事人居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泄密案件,泄密行为发生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查处下列泄密案件: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生的;

(二)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三)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查处下列泄密案件:

(一)省级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发生的;

(二)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地、州、盟)或者部门的;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机构发生的;

(四)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四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认为本系统发生泄密案件的有关单位情况特殊,不宜由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复杂的泄密案件,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管辖;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查处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本着有利于开展查处工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并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原受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第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接受移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章 证据

第十七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案件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保密检查、勘验笔录,技术核查报告;

(七)密级鉴定书。

第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十九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拷贝复制或者进行镜像备份。

第二十二条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第二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举报,举报人不愿意公开个人或者单位信息的,应当在受理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进行登记,出具接收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可以拍照、录音或者录像。

第二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分别作出处理:

(一)已经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进行初查;

(二)经核实,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三)没有泄密事实或者案件线索无法核实的,不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发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立即责令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范围扩大。

第五章 初查与立案

第二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应当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了解是否存在泄密事实。初查内容包括:

(一)案件线索涉及人员的主体身份及基本情况;

(二)案件线索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是否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第二十八条 初查结束后,应当形成初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线索情况、初查情况和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初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泄露国家秘密事实,且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二)确有泄露国家秘密事实,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具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移交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确有泄露国家秘密事实,但案件线索内容不全或者有误,通知案件线索移送部门或者举报人、报告人补充,经补充案件线索内容仍不具备查处条件的,暂不予以立案,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四)未造成国家秘密泄露,但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调查;

(五)未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但存在其他涉嫌违法或者违纪事实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案件线索反映的情况失实的,不予处理,必要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和案件当事人说明情况。第三十条

初查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查完毕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

初查时限自接到案件线索之日算起,至呈报初查情况报告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经初查应当予以立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填报立案表,并附案件线索材料、初查情况报告,报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立案后,应当制作立案通知书,通知有关机关、单位;通知立案可能影响案件查处工作的,可以直接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案件立案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指导、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调查。

第三十四条

案件调查内容包括:

(一)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当事人是否实施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

(三)实施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四)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调查、检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三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

机关、单位应当对案件当事人出国(境)进行审查,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三十七条

案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不得与同案人或者知情人串通情况,不得对抗调查;不得将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他人。

第三十八条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案件关系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第三十九条

询问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询问人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的联系;

(三)证明案件当事人是否负有责任以及责任轻重的事实;

(四)所证明的事实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

(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内容。

第四十条 询问笔录应当采取问答式,如实对办案人员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回答进行记录。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应当详细具体,忠于原意。对于被询问人声明记忆不清的情节,笔录中应当如实反映。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拒绝签名的,询问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案件关系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案件关系人自行书写。

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案件关系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结尾处签名。打印的书面材料应当逐页签名。办案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第四十二条 询问案件当事人时,办案人员应当听取案件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陈述和申辩,应当进行核查。

第四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材料,查阅、了解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现实表现情况等信息,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对与泄密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检查时,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场。 办案人员可以根据检查情况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不在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五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相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登记保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进行。办案人员应当会同持有人或者见证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二份,写明登记保存对象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登记保存地点等,由办案人员和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各执一份。

对于登记保存在有关机关、单位的设施、设备,应当采取足以防止有关证据灭失或者转移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涉及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的泄密案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或者委托具有技术核查取证职能的部门或者单位进行技术核查取证。

第四十七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应当及时提请具有密级鉴定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八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九条

经调查,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存在泄密事实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第五十条

经调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案件当事人实施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连同案件材料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存在泄密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人员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督促有关机关、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机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七章 结案

第五十三条 泄密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

(二)已经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已经对案件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四)有关机关、单位已经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四条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应当提交结案报告,经立案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泄密案件的发生、发现经过;

(二)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载体形式以及概要内容;

(三)泄密案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

(四)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五)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

(六)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七)有关机关、单位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泄密案件查处时限为3个月,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未能查结的,经查处泄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个月。

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查处泄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说明原因,逾期未说明原因或者理由不充分的,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检查、督促。

第八章 配合机制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及以下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配合工作的,应当报请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

第五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网信、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五十八条 在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需要军地双方配合的,军队相应保密工作部门和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联系,相互之间应当支持配合。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泄密案件,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实施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机关、单位调查处理。

第六十二条 执行本办法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文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式样。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保密局1992年11月20日印发的《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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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坏的处理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交通肇事造成路产损坏。

2、造成路产损坏,未报告的(肇事逃逸)。

(二)处理程序

1、案件调查取证。

(1)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 (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4、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肇事逃逸),下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5、逾期不履行的:

(1)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2)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6、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7、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损坏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2、移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3、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二)查处程序

1、案件的调查取证,即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逾期不履行的:

(1)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2)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3)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6、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7、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三、违章占用、挖掘公路(其用地、附属设施)的查处程序

(一) 具体违法行为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因工程建设未经审批,占用、挖掘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

3、跨(穿)越公路(涵洞):

修建桥梁、渡槽、牌楼,架设管线等设施。

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5、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建。

6、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

7、以上行为对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

(二)查处程序

1、案件调查取证,即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6、逾期不履行的:

(1)需要依法实施拆除的,送达《路政管理责令拆除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2)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3)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4)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路政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或者构筑者承担);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7、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8、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四、污染、损坏公路路面(影响公路畅通)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污染、损坏。

2、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3、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二)查处程序

1、案件的调查取证。

(1)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逾期不履行的:

(1)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2)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3)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6、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7、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五、违章建筑(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在建筑控制区内:

擅自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及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3、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在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公路两侧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及从事危及路基和行车安全的爆破作业。

(二)查处程序

1、案件调查取证,即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逾期不履行的:

(1)需要依法实施拆除的,送达《路政管理责令拆除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2)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3)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4)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路政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或者构筑者承担);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5、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6、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六、擅自超限行驶公路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超限行驶公路。

2、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不悬挂明显标志。

3、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4、车型及运载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

5、擅自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害。

(二)查处程序

1、案件的调查取证。

(1)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6、逾期不履行的:

(1)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2)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3)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7、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8、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推荐第7篇:我们查处案件的具体做法

我们查处案件的具体做法 故城县纪委监察局

2006年以来,我们在上级纪委和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稳定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反腐倡廉,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共立案查处了133 件案件,党纪处分 82 人;政纪处分43人。查处案件工作在全市一直处于较领先位置,为净化故城县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发展做出了一些贡献。我们查处案件的具体做法简要回顾如下:

一、实行领导包案

对一些涉及科级干部的案件或较重大及典型的案件均由主管案件的副书记或常委牵头挂帅,直临办案第一线,或者亲自动手查帐、谈话、调查取证,有效地提高了办案速度与办案质量。

二、加强政策攻心,充分做好思想工作

在案件调查中,要有耐心和细心,树立信心,坚持就是胜利。搞好外围取证,掌握切实充分证据后,与当事人见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另外根据当事人的社会环境和历史环境,借用他的老同学、老战友、老同事做工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不无道理的。

三、对办案责任实行跟踪督办

1、我们对办案实施办案责任人制度,对调查取证、程序操作,时限要求,办案纪律,人员调配等各方面实施全面督办并定期通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充分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2、对重点案件重点督办,对上级要结果及领导批办案件的调查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通过督办卡明确责任,在跟踪管理、跟踪督办的过程中,及时地向领导报告和反馈查处进度和结果,使领导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指挥办案工作。

四、加强协调、促进办案 一是加强横向协调与合作。即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纪委牵头的公、检、法、审计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案件协调汇报会,互转案件,研究案情,收集案件线索,另外对涉及专业性、政策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以及比较重大或复杂的案件,适时协调有关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成联合办案组,力克难案,如涉及宅基问题邀请土地部门参加,涉及树木问题邀请林业部门参加,涉及人员外出或涉案人员不配合工作的以及涉案人员已涉嫌违法犯罪的邀请公安部门或检察院参与等。组成联合办案组方式,使各部门充分利用各自职能,达到优势互补,克难克艰,办好案件。如我们办理县棉麻系统拖欠发行贷款案时,吸收了公安、检察院的人员参加,办理建国镇土管所所长违纪并涉嫌经济违法案件时及时移送检察院,有效地提高了办案速度与办案质量。利用各职能部门国家赋予的职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作用,有效地解决了一些单靠纪检监察部门不能克服地办案难题。二是上下协调。我们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乡镇纪委书记案件检查工作调度汇报会,主管书记常委及分包乡镇的室主任参加,通报各单位办案情况帮助研究案情,攻克难关。对有些乡镇遇到的比较特殊的或较复杂的案件,县纪委派人现场指导,协助办案,遇到乡镇纪委需要同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等县直有关单位调阅材料,或需要这些单位协调配合时,县纪委及时帮助联系协调解决。如坊庄乡纪委查处的大梧茂村支部书记违纪案件时县纪委派人现场指导办案,解决了办案难题。三是搞好内部协调。在县纪委内部实行了全员办案责任制,按照任务性质分解办案责任。对信访室收到的信访案件由主管书记按分管区域或科室性质分配指定科室办理。综合性执法科室如纠风室、党风室、执法室、综合室等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主管书记指定移交办案室办理,或抽调办案室人员配合相关室办理,其他科室 在办案中遇到技术性难题时及时抽调案件室人员配合办案,有效地提高了办案速度与办案质量。总之在办案工作中,全体动员,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完善措施,限期办结,收到良好效果。

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调查取证难。目前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有所提高,首先当事人在不同程度上有反调查反侦察的能力,而且做案工具和手段优于办案人员,有些当事人或证人或者躲避不与办案人员见面,或者见面后举功不谈过,或者一问三不知,特别是重要环节更糊涂有加,使办案人员拿他没办法。更有难以对付的对象在证据面前不低头不认错,特别不是检查(监察)对象的证人拒不出证,或不接受调查询问,造成对违纪分子定性难。

2、办案手段滞后。我们现在依然是靠口问手写调查取证,照相、摄像、录音等现代化手段至今仍然不是随手可取。交通工具缺乏,有时错过了有利的取证时机。

3、纪检监察办案措施不适应办案的需要,仅有的两指两规措施目前在使用中慎之又慎,几乎到了宁可办不成也不找麻烦的地步。使我们对有的当事人或证人拒不接受调查或询问,就拿他没办法,或有的证人虽然跟办案人员见了面,对他和当事人有利的就说,没利的就不说,或者干脆问到要害处就借故逃离。一走就很难再找到或根本就再也不见面了。 根据以上情况,建议要改善现有的办案条件,在资金物质上向办案科室倾斜,特别是改善现代化的办案手段,像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等设备各办案组常备,随时携带,随手可用。其次要强化办案手段,虽然两规措施少用慎用,但这项措施应该是纪检办案的法宝,当用则用会事半功倍。

推荐第8篇:油库计量案件查处概要

油库计量案件查处概要

一、

售油流程

1、

量温度

2、

测定密度

3、

换算,由重量换算为体积

4、

通过流量计计量体积销售油品

二、

作弊环节

1、

少测量温度,或尽量记录为低温(常见为一天只测一次或两次油温)

2、

换算中装糊涂

3、

流量计超差(有正误差时不加修正系数)

三、

查处要点

1、

前期学习,彻底掌握售油原理,熟练应用油温与密度的换算

2、

做好侦查,了解其实际运作规律,如在何处开票、如何记账、由谁换算、记录保存在什么地方等等

3、

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充分运用投诉,能带油罐车实际加油介入更好,必要时可请公证人员或记者参与,找到其蛛丝马迹

4、

有初步线索之后,务必留心账册、单据、记录纸等关键证据(先到油库计量班检查当天的密度测量记录,并调阅近一至二个月的完整记录,必要时,到开票处及微机室,核对密度数据,看是否一致)

5、

提取账单(油库会计室或档案室有移库单及出库单)

6、

将账册等深入分析,找出疑点(对内对外售油是否一致)

7、

同时分别调查,攻破心里防线

例:某油库在中午12时售油时,本应同时测量油温,按照12时的油密度来将重量换算为体积,但其依然使用早上刚上班的较低温度换算,通过错误的换算,开出票据让去提油时已经少付。后期,在流量计再次糊涂,用“检定合格”的,但有正偏差的流量计不进行修正直接加油。

几个环节中,其少付油比例尽管很少(每10吨少付100公斤左右),但因其售油量巨大,故违法收入十分惊人。

推荐第9篇:企业年检案件查处指南

企业年检案件查处指南

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

1、定性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第60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第61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55条:“年度检验制度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年检手续。”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5)《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4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2、构成要件

(1)行为人是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

(2)客观表现未按照规定时限接受登记机关年度检验,且未按规定报登记机关批准。

3、处罚依据

(1)对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的处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申报年检的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十)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3)对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按照规定申报年检的处罚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1 (4)对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按照规定申报年检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5)《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4、关于延期的问题

(1)有的登记机关(如今年宜昌市局)通过公告延长了年检期限,则应按延长的时间计算年检期限。

(2)企业必须是在截止日期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加盖了企业公章的延期申请。

(3)有无“正当理由”由登记机关来衡量和掌握。对经申请同意延期的,登记机关应在申请上签署批准延期的意见,交由企业保管,作为到期申报年检时的依据。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延期原因与企业正常申报年检无关的不合理理由不应批准。

(4)延期的时间只有30天。对到期仍不能接受年检的,我们除了要求企业提交延期的相关证明材料外,登记机关应视其具体情况出具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仍未办理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5、例外

(1)在年检期内已经到登记机关申报年检,但是由于其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而被登记机关责成补充材料,超出年检期的,不宜适用此罚则。

(2)已经歇业、停业、倒闭而未能参加年检的当事人,不在此列,应当按照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查处。

6、注意点

(1)本类案件不以责令改正为前置,均属于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主要证据的收集:

一般需要如下四个主要证据:一是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是工商机关催检、告知的证据;三是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复印件;四是其它应收集有关证据。

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1、主要表现及发现途径 (1)虚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财务账目,为应付年检虚构会计报表。发现此类线索途径:一是通过两年报表年末数与年初数对比;二是对报表中的“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重点数据进行查验。

(2)虚造前置许可证件。主要是前置许可证件到期未能及时更换,用做假的方法企图先蒙混过关。发现方法是核对原件。

(3)虚报、伪造经营情况。包括实际有经营行为而为图省事谎报未开展经营活动、实际经营活动与申报的经营活动不致等。发现方法是核对财务报表中的重点数据发现问题,再责令当事人提供财务账目、银行对帐单等。

(4)提交虚假的年度审计报告。主要表现是当事人为了通过年检,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情况取得虚假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谋取得虚假年度审计报告。

(5)其它行为。主要是指年检报告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印章、财务人员及复核人虚构。年检人员通过对年检材料中股东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与相关材料予以对比,或通过股东投诉等发现问题。

2、构成要件

一是隐瞒的情况和作假的事实要与登记事项或企业年检有关;二是其行为的目的是以隐瞒、作假为手段,通过工商部门的年检。

3、处罚依据

(1)对公司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11)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67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3条:“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5)《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20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4、注意点

本类案件不以责令改正为前置,均属于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年检中发现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21条:“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1、年检中常见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改变住所、经营(营业)场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被公司登记机关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

(5)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6)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经营活动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公司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未 3 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8)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9)公司设立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合伙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处罚依据

(1)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非公司企业法人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3)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止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第(4)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对合伙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合伙企业法》第95条第2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个人独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7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39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注意点

(1)对公司上述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以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或备案为前置,对拒不登记、备案的,才能进行处罚。

(2)对非公司企业法人上述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不以责令限期办理为前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3)对合伙企业上述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以责令限期登记、备案为前置,逾期不 4 登记、备案的,才能予以处罚。

(4)对个人独资企业上述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以责令限期改正为前置,逾期不改正的,才能予以处罚。

四、其它在年检中易发现的违法行为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公司法》第208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9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行为 (1)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非公司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4)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6)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5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5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3条:“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 (1)处罚依据

5 公司:《公司法》第212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2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5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2)注意点:一是对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吊销;二是对于非公司企业的,视同歇业,收缴执照,责令注销,拒不注销的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9)项予以处罚并吊销;三是对合伙企业不能进行处罚。

推荐第10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5、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记录在案。需立案查处的,必须按程序立案。

6、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分局(所)配合查处。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包括所有农民非法建房和集体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处。对批准立案案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函告局有关业务部门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7、查处案件应当实行独立办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重大案件,应当成立办案小组。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8、承办人必须对初步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如需进一步调查,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由承办人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盖印。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笔,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调查人确需修改的,在修改处由被调查人加盖印章或者按手印。

9、承办人应当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绘制图件,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10、证据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视听材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陈述;

(六) 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

(七) 鉴定结论;

(八) 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1、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12、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案情分析,形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查。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责成承办人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案由、调查机关、承办人、调查时间、当事人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即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占地类别、占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结构、违法行为发生和发展的经过及现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违法行为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态度好坏等,另外对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也要加以说明)、违反条款、违法性质、适用罚则、初步处理意见等。鞑楸ǜ媛淇钣沙邪烊饲┟蚋钦拢瓷夏辍⒃隆⑷铡?

13、调查完毕后,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提请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执行,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1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建筑物和构筑物、移送或者数额较大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组织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由县局组织。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分别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签名。

15、经审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

第11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5、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记录在案。需立案查处的,必须按程序立案。

6、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分局(所)配合查处。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包括所有农民非法建房和集体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处。对批准立案案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函告局有关业务部门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7、查处案件应当实行独立办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重大案件,应当成立办案小组。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1〗〖2〗〖3〗〖4〗

8、承办人必须对初步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如需进一步调查,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由承办人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盖印。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笔,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调查人确需修改的,在修改处由被调查人加盖印章或者按手印。

9、承办人应当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绘制图件,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10、证据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视听材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陈述;

(六) 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

(七) 鉴定结论;

(八) 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1、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12、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案情分析,形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查,管理制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责成承办人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案由、调查机关、承办人、调查时间、当事人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即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占地类别、占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结构、违法行为发生和发展的经过及现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违法行为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态度好坏等,另外对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也要加以说明)、违反条款、违法性质、适用罚则、初步处理意见等。鞑楸ǜ媛淇钣沙邪烊饲┟蚋钦拢瓷夏辍⒃隆⑷铡?

13、调查完毕后,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提请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执行,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1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建筑物和构筑物、移送或者数额较大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组织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由县局组织。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分别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签名。

15、经审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四)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局,由县局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县局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五)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处理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先给予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16、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实施处罚后,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17、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作出后,必须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18、当事人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县局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华亭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20、归档顺序为:

1、结果材料。包括:《土地犯罪移送书》、《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罚没款凭证等;

2、能证明案件来龙去脉的材料。包括:《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内含《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案件讨论笔录、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举报材料等。经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单独立卷,顺序同上。

21、重大案件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

(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四)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应当附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复印件;

(五)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22、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 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决定;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局分管领导的回避,由局长或者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决定。

23、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各分局(所)应当每季度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监察大队应当每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

24、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过错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正常的执法工作受到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受贿、索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6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摘要)

一、受理和立案

1、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第十四条 举报案件要用书面或者口头举报方式,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举报人举报案件,应当尽量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2、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

3、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4、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

5、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7、土地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的重大案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调查和处理

8、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

9、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10、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员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11、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物证;(二)书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七)鉴定结论;(八)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2、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3、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14、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领导集体审议,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15、经审议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土地侵权案件行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发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机关;

(六)认定违法行业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进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者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第13篇:案件查处程序和法律文书

案件查处程序和法律文书

一、系统的组成:

五个子系统: 案件查处 案件督办 案件统计 卫片汇总 机构信息

二、系统作用:

它是实现执法监察工作管理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落实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的重要保障;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重要平台;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手段;有助于落实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收集、统计、分析执法监察基础数据,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服务。

三、总体目标:

让每个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安装这个系统,让每个执法监察人员应用这个系统,让每个执法监察工作进入这个系统,逐步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信息化,最终建立全国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网络,实现全程数字执法。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争取尽早开通网络。在开通网络之前,也要应用“系统”开展案件查处等执法监察工作。

四、案件查处程序:

一、基本程序:发现—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处理意见-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二、关键环节:责令-决定处理意见-告知-申辩/听证-移送。

责令: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履行法定义务 责令作出行政处罚。

(一)责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无证开采行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开采。 适用情形:

正在进行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可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当事人拒不停止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土地7种,矿产9种);

2、责令退还土地(5种);3、责令限期拆除(4种)。

责令限期改正:(土地7种)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7种情形,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2.2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2.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2.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2.5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2.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2.7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矿产9种)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9种情形,应当由县级以上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1不按照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2.2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2.3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2.4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2.5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2.6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2.7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2.8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2.9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责令退还土地:(5种)

2.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2非法批准占用的,使用的土地;2.3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2.4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2.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责令限期拆除(4种)

2.1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2.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2.3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2.4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相关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81条、83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责令履行义务:存在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履行;没有处罚条款。

4、责令进行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7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矿产资源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依照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二)决定处理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的环节即为“决定处理意见”。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地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告 知(处罚告知、听证告知)

《行政处罚法》第31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42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事实、理由和依据。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等权利。 告知应在调查取证之后,决定处理意见之前提出,在决定处理意见之后,制作处罚决定书之前。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是两个独立的程序,应该分别进行,听证告知隐含着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了,就不必进行处罚告知。我们以后要求将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合二为一,在一个告知书上,同时告知。

(四)申辩/听证

申辩/听证后,行政机关改变了原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还要告知?

经过申辩/听证后,行政机关改变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如果属于听证范围,要进行听证告知,如果不属于听证范围,要进行处罚告知。

(五)移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2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第71条。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并不能完全解决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处理,如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有些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直接予以结案;有些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继续实施行政处罚。

四、法律文书

一、法律文书目录:

0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0

2、责令履行法定义务通知书;0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0

4、责令作出行政处罚通知书;0

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0

6、立案呈批表;0

7、询问笔录;0

8、现场勘测笔录 0

9、鉴定书;

10、证据保存通知书;

11、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12、疑难或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1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14、违法案件会审记录;

15、行政处罚告知书;

1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8、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9、行政处罚决定书;20、行政处分建议书;

2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22、非法财物移交书;

23、强制执行申请书;

24、结案呈批表;

25、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26、法律文书送达委托书;

27、法律文书呈批表。

二、法律文书的修改

这次修改的法律文书主要将土地、矿产两套法律文书合为《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法律文书格式。

三、增加的法律文书:

0

1、责令法律文书;0

2、处理决定呈批表;

0

3、法律文书呈批表;0

4、证据保存;

0

5、非法财物移交书;0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删除的法律文书:

0

1、撤销立案呈批表;0

2、撤销立案决定书;

0

3、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决定书。

五、需要编号的法律文书:

0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 停 0

2、责令履行法定义务通知书0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0

4、责令作出行政处罚通知书0

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0

6、立案呈批表 0

7、证据保存通知书 0

8、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0

9、行政处罚告知书

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1、行政处罚吸证通知书

12、行政处罚决定书

13、行政处分建议书

14、非法财物移交书

15、强制执行申请书

责 履 责 改 责 作 当 罚 立 证 保 犯 移 告 听 告 听 通 罚 处 建 财 移 强 申

五、法律文书的编号方法:

单位简称+执+文书种类+(年份)+顺序号

横向编号:吉国土资执立[2014] 1号

吉国土资执罚[2014] 1号

吉国土资执告[2014] 1号

吉国土资执听告[2014] 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的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当场处罚程序:

受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在此之前,应当进行“处罚告知”。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的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1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4.2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招待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招待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起诉期限)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4篇:查处扶贫案件得到的启示

查处扶贫救助案件得到的启示

——中共禹谟镇纪委

救灾款和救助金都是被救助对象的救命钱,历来被比喻为“高压线”,乱摸不得,谁要是不信这个邪教,不按规矩乱摸乱碰,不被击死,也要受伤。

案例回放一:2008年3月份禹谟镇纪委在新寨村开展下访挂牌接待工作中,了解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治安主任在负责发放2008年1—2月份的雪凝救灾款和灾民补助款时,没有严格按照金民发(2008)17号《金沙县民政局关于下发2008年雪凝天气灾害补助资金的通知》“每户只能发80元”的规定,擅自主张将两种款共计4600元按各村民组现有人口进行了平分。从而引起应得补助款农户的不满,反映非常强烈,要求追回他们应得的补助款。

案例回放二: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在负责发放2007年第四季度的特困群众救助金时,还有5户人家未及时来领取,为了不影响在县民政局报帐,当时就用他人的私章为没有来领款的5家农户进行代盖,并将5户人共计1300元钱存入信用社申请的个人帐户,报帐结束后,由于忙于其它事务就把此事忘记了,到2008年8月中旬县审计局对禹谟镇社会事务办2007年组织发放的各种款、物进行审计时,此款才在2008年8月17—21日补发。

镇纪委对擅自主张平分雪凝救灾款的村民委员会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取消了不是党员的治安主任资格;对迟缓发放特困救助金的工作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从两个案例发生的性质来分析:两个案例都涉及政府开展扶贫救济的社会事务办,被处分的人员都没想在其中捞取好处,只是没有及时按要求正确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干部工作作风不踏实的表现。

从两个案例的暴露和查处过程来分析:平分雪凝救灾款案件是镇纪委主动到村进行挂牌接待时,群众才反映出来的,迟缓发放特困救助金案件是县审计局在审计中才发现的,从而说明我们群众法制意识不强,下级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销帐务时,存在一定的把关不严现象。在查处两个案件调查取证时都非常容易,当事人都能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涉案违纪人员都能全面认识自己的错误,说明我们的事前预防措施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虽然两个案例涉案人员都受到一定纪律处分,但为了让个案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对今后如何预防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我们提出如下看法:

一、加强对镇、村干部的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在思想上时刻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己任的思想道德意识教育。

二、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可以说工作制度各单位都制定得有,都挂在了墙上。但各单位制定的制度是流于形势,还是真正结合单位实际而制定的呢?在工作中又是否严格按制度执行这就很难说了。禹谟镇纪委查处的两个案例就是镇社会事务办在发放雪凝救灾款和特困救助款时,没有严格按制度按时按要求办理而造成的。

三、加强监督制约机制。乡镇设立的纪委就是负有随时对乡镇二级机构开展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责任。在查处的两个案例中如果县民政局在划拨每一笔款时都主动向乡镇纪委进行通报,乡镇纪委就能及时对自己辖区内各项款项进行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督,就不至于发生监督不到位和事前无预防措施的现象。乡镇党委、政府也要充分信任纪委的同志,要善于放权,不要把纪委看成是给党委、政府找茬的,开展工作对纪委隐隐瞒瞒,存在一定的戒备心里,出了问题才想起纪委的作用。

四、加强对干部的党纪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乡镇党委要积极组织干部对党纪法规知识理论学习,干部才能在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升,在工作中才能自觉做到依法行政,这样就会减少和避免干部违纪违规的发生。

第15篇:查处违法建筑案件规范指引

查处违法建筑案件规范指引

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 第二节 承办人负责制和违法建筑巡查制 ...........................................................................1

第三条 承办人负责制 ...................................................................................................1 第四条 违法建筑巡查制 ...............................................................................................2 第三节 违法建设案件处理 ...................................................................................................3

第五条 违法建设的移送查处 .......................................................................................3 第六条 一般案件快速处理程序 ...................................................................................3 第七条 部门移交等重大案件处理程序 .......................................................................4 第四节 其他规定...................................................................................................................8

第八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8 第九条 案件处理意见 ...................................................................................................8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巡查人的回避 ...........................................................................9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 .....................................................................................................10 第十二条 文书送达 .....................................................................................................10

查处违法建筑案件规范指引

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二条 基本原则

违法案件的查处必须以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已经公布的《行政执法依据》为准,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根据案件的性质、事实、情节等法定因素进行依法查处;当事人依法不配合违法案件处理的,案件巡查人员或案件承办人应当附案件处理情况的补充意见,案件承办人应建议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第二节 承办人负责制和违法建筑巡查制

第三条 承办人负责制

案件承办人对违法建筑案件的处理全过程负总责,案件的处理程序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违法建筑案件处理全过程是指自案件确定案件承办人之日至案件结案之日。案件承办人无正当理由超出案件处理时限的,依据执法考评细则进行处理。

一般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在立案之后确定,未经分局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案件承办人。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的案件,可以在立案之前由分局负责人直接指1 定案件承办人。

案件承办人对违法建筑案件的违法事实认定、立案意见、定案依据、处理意见负责。案件处理审批过程中对立案意见、定案依据、处理意见进行变更的,案件承办人只对未变更的违法事实认定事项、立案意见、定案依据、处理意见事项负责。

案件承办人确定之后,执法二中队应安排包括违法建筑所在区域巡查人员在内的执法人员配合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对于案件事实情况不清的违法建筑案件,案件承办人应要求向相关部门发函予以查证。

本条的“正当理由”是指分局负责人直接确定案件处理程序或处理意见、案件事实发生新的变化需补充调查取证、案件正在等待上级或主管部门审批三种情况。

第四条 违法建筑巡查制

违法建筑巡查人负责对巡查区域内违法建筑案件的巡查上报、教育监督、协助调查取证、协助文书送达、跟踪记录违法建筑建设情况及所负责区域范围内案件处理情况。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所在区域案件巡查人应按规定每月定时向当事人发出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

巡查人员应当跟踪记录的案件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建设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包括执法文书送达情况在内的案件处理情况和当事人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等;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无法获得当事人基本情况、建设工程基本情况的,巡查人员应当登记记录当事人不要配合的情况、建设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案件处理情况和当事人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等。

巡查人员对负责区域范围内出现的违法建筑,一周内未及时发现,三日内未及时上报,每月未定时发出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未对案件按时进行跟踪记录以及未按时跟踪记录工程建设情况的,依据执法考评细则进行处理。

巡查人员上报、跟踪记录所在区域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案件情况,应当对案件当事人,所在位臵,办证情况等进行文字说明,并附现场执法人员定时到现场检查的现场执法图片。

巡查人员跟踪记录违法建筑建设情况的,应当附有文字和图片,且应当每隔一日到三日进行现场拍照。案件情况的跟踪记录和违法建筑建设情况记录,案件巡查人员应妥善保存,在工程完工之后或结案时,交法规股附在案卷之后,一并归档保存。

2 巡查人员发现当事人有抢建、临建、建设私人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地带进行大型违法建设的,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申请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暂扣等紧急措施;没有案件承办人的,应向法规股申请采取紧急措施;有其他紧急情况的,可以直接向分局负责人申请采取紧急措施。

第三节 违法建设案件处理

第五条 违法建设的移送查处

对于新动土、新发现的违法建设,所在区域巡查人员一经发现应在三日内,附具案发地址、工程情况的文字说明、现场照片一并报法规股,由法规股分别移送国土、城建部门予以查处。

移送国土、城建部门的违法建设案件,法规股应综合根据案件巡查人登记记录的案件进展情况确定是否立案。

上述案件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的,案件承办人须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完成调查终结报告,并附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分局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一般案件快速处理程序

对于群众举报、巡查发现的一般案件,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参照快速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农村建筑处于非主干道、未办理证照许可的,由二中队自发现之日起二日内发出停工通知书、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将相关文书材料一并报法规股立案,由法规股二日内报分局负责人审核批准责令立即停工,补办相关手续。审核批准后应二日内告知属地村委会,要求做好教育制止工作,并将案件处理情况汇总定时抄送镇督查室。

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案件建筑面积小、案件影响较小的,由二中队自发现之日起二日内发出停工通知书、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将相关文书材料一并报法规股立案,由法规股分别移送国土、城建部门予以查处,法规股还需在二日内报分局负责人审核批准责令立即停工,责令限期改正、自行拆除。审核批准后应二日内告知属地村委会,要求做好教育制止,组织村委会完成强制拆除工作,并将案件处理情况汇总定时抄送镇督查室。

3

第七条 部门移交等重大案件处理程序

对于部门移交、上级交办、大型工厂厂房、私人高层建筑及巡查人员发现的其它重大违法建设案件,案件承办人参照以下重大案件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本条所限定的期限需要延长的,经分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可适当延长,非经批准,案件处理程序不得延长或中断。

(一)报请审核立案

对于上述重大违法建筑案件,法规股应在接收案件之日起二日内完成拟办意见并附立案审批表报分局负责人审核立案。

(二)案件承办人认定

报分局负责人审核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由执法二中队和法规股初定,在报分局负责人审核立案时,一并报分局负责人审核。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自案件审核同意立案之日起二日内,案件承办人应完成案件的现场勘验与检查笔录。现场勘验与检查笔录应如实反映现场情况,现场照片应附具当事人、案发位臵,工程建设现状情况的文字说明。

(四)发函查明案情

自案件审核同意立案之日起二日内,法规股应按照案件承办人应要求,发函至相关部门是否符合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等相关许可。

(五)询问调查通知书

进行现场勘验与检查时,不能完成询问调查笔录或者调查笔录不完整的,案件承办人应同时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配合完成调查询问笔录。

(六)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现场勘验与检查期间不能同时完成调查询问笔录的,案件承办人应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完成调查询问笔录。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完成调查询问笔录之后二日内,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的,案件巡查人员应每月向案件承办人申请,定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之后,不能同时完成调查询问笔录,且违法建设案件情况重大,需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的,案件巡查人可先行向当事人发放责令停止

4 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分局登记报告,有案件承办人的直接向案件承办人报告。

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不能采取停水停电、停止供热供气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可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方式,促使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法)

(八)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自案件审核同意立案之日起五日内,案件承办人应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分局负责人审核,同时附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拟办意见表。

(九)案件处理审批表

自案件审核同意立案之日起五日内,案件报分局负责人审核调查终结报告的,应同时附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报分局负责人审核的案件应当附具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建筑建设情况跟踪记录等在内的全部文书等材料。

报分局负责人审核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由法规股进行初步审核;对案件承办人的处理意见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不能清楚反映案件事实的,由法规股将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处理审批表退回案件承办人,并要求案件承办人于二日内予以补充。二日内不能补充齐备的或经补充仍不能清楚反映案件事实的,可向分局负责人申请变更案件承办人,并依据执法考评细则进行处理。发现案件承办人定案依据或处理意见存在问题的,法规股应及时与承办人沟通予以更正。

(十)报请政府批准依法拆除

对于依法需报镇政府批准实施拆除措施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于分局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之后二十四小时内报送镇政府批准。

(十一)行政处罚告知书

拟对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经审核同意承办人案件处理意见或另行确定案件处理意见的,自审核案件处理意见确定之日起二日内,案件承办人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由法规股撰写并经分局负责人审核同意。

分局负责人或报政府审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自行拆除决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拟对案件作出自行拆除决定的,不需发放行政处罚告知书。

(十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告知书

对当事人依法有权提出听证要求的案件(批准拆除案件可以除外),经审核5 分局负责人同意案件处理意见或另行确定案件处理意见的,自审核案件处理意见确定之日起二日内,案件承办人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由法规股撰写并经分局负责人审核同意。

分局负责人审核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另行计算。

对于自行拆除决定,不需发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十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经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案件负责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要求之后三日内,补充完备调查询问笔录,并再次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案件处理审批表一并报分局负责人审核。经分局负责人审核同意案件处理意见的,再次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十四)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自行拆除的不适用)

自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出三日后当事人未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案件承办人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届满次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拟对案件作出自行拆除决定的,不需发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五)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

报请政府批准予以自行拆除的,自镇政府批准自行拆除之日起三日内,案件承办人要求法规股发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

(十六)缴纳罚款通知书

依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一并送达缴纳罚款通知书。 (十七)催缴罚款通知书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当事人未依法缴纳罚款的,案件承办人应于次日起三日内发出催缴罚款通知书,限当事人于十日内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自期限届满之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起五日内,再次发出催缴罚款通知书,限当事人于十日内缴纳罚款。

催缴罚款通知书应载明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给付方式、具体金额、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催缴罚款期间,有证据证明隐匿或转移财物迹象的,可以立即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十八)限期自行拆除公告和催告自行拆除通知书

责令当事人限期予以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内,发出限期自行拆除 6 公告和催告自行拆除通知书,限当事人于十日内自行拆除。

限期自行拆除公告和催告自行拆除通知书应载明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根据行政强制法二○一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十九)申请法院执行罚款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拒不缴纳罚款,且经催告十日内仍不缴纳罚款的,法规股可直接在催告期限届满五日内准备齐全相关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经两次催告仍不缴纳罚款的,案件承办人及法规股应当于第二次催缴罚款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准备齐全相关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主要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调查笔录、相关部门的出具的书证复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两次催缴罚款的催缴罚款通知书、当事人执行情况说明、当事人财产状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的,法规股应协助案件承办人完善相关资料;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法规股应在收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执行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十)申请市政府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予以拆除的,当事人在自行拆除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拒不自行拆除的,法规股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届满五日内,备齐材料送市局,由市局向市政府申请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不公告案件)

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予以拆除的案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起五日内,向市政府申请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公告、催告案件)

(二十一)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予以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又不自行拆除,经催告,在催告自行拆除通知书送达十日内未自行拆除的,案件承办人及法规股应当于催告自行拆除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准备齐全相关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主要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调查笔录、相关部门的出具的书证复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限期自行拆除公告、催告自行拆除通知书、当事人执行情况说明、执行标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二十二)行政强制拆除方案

7 市政府批准同意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的,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案件承办人应联系综合股负责制定行政强制拆除方案,并报镇政府批准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二十三)强制拆除通知书(含行政强制拆除通知书)

经批准实施强制拆除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

经市政府同意实施强制拆除,且行政强制拆除方案经镇政府批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自镇政府批准行政强制拆除方案之日起三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

(二十四)代履行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无效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案件承办人可申请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履行。

对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责令当事人限期改造无效,经催告仍不改正的,案件承办人可申请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履行。

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兴建的建筑物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无效,经催告仍不改正的,案件承办人可申请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履行。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八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调查取证阶段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能帮助查明案情的同时促使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保存与查明案件实施相关的证据。

案件情况紧急或需要立即制止违法行为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可以在立案程序之前进行,但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分局负责人审核同意。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方式,可以要求村委会、当事人保存证据。

第九条 案件处理意见

(一) 罚款

8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应结合案件承办人意见、案件承办人从重、从轻的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处罚实施细则酌情确定处罚的数额。

(二) 责令自行拆除

对于重大案件需依法予以拆除的,应先作出自行拆除决定书,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按有关程序申请强制拆除。

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案件,可责令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组织村委会进行拆除。

对于法律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的,可发出自行拆除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履行。

(三) 限期补办手续

对于重大案件或村民宅基地上新建、适当扩建案件,可先责令停工,补办相关手续。当事人不予停工的,报政府审核要求相关部门责令施工单位会施工工作人员停止施工,要求村委会予以制止,并将案件处理结果抄送镇督查室。

(四) 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法律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的,应责令当事人限期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催告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委托第三人进行拆除(代履行),相关费用由分局垫付后,可决定当事人自行负担拆除费用,当事人拒不支付代履行费用的,可按程序申请法院执行。

(五) 没收实物与没收违法违法收入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又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巡查人的回避

案件承办人、巡查人认为自身与所处理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且处理案件公正性可能受到质疑的,应当向分局负责人申请回避,情况属实的,由分局另行指定案件承办人或巡查人。

案件当事人、案件利害关系人申请或经举报,案件承办人、巡查人与所处理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且处理案件公正性可能受到质疑的,情况一经查证属实,由分局另行指定案件承办人或巡查人。

9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相关部门的书证、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取得的证明文件、许可证照等,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通过多种方式查明案情。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属于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直接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当事人签名、见证人签名、勘查人签名应完整清晰。当事人不能确定或当事人不予配合签名的,应要求见证人签名,现场勘查人员还应当在记录中记明当事人拒绝签名、完成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现场照片、对现场见证人做能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属实且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调查询问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属于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签名(一般是当事人)、在场人、询问人签名应完整清晰。当事人不能确定或当事人不予配合的,应要求在场人签名,现场勘查人员还应当在记录中记明当事人拒绝签名、完成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现场照片、对现场在场人做能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属实且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调查询问笔录。在场人不予配合的,应要求另行对村综治办负责人或者村委会负责人做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以证明“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属实且当事人拒绝签名”。

相关部门的复函属于能直接证明案件是否违法的直接书证,必须要求相关部门的复函清晰无异议。

村委会或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合同、取得的证明文件、许可证照属于能证明案件法律关系的书证,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一并提取。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等分局依法作出的相关文书,属于依法行政的程序证明,相关文书应依法送达、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文书送达

案件承办人自文书作出五日内无法直接送达或留臵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催缴罚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应当于五日届满之日将文书交分局办公室,当事人住址清楚的,可采用邮寄送达;同时根据办公室可采取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臵送达。

10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律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11 附

1、案件巡查人巡查登记表

2、案件处理程序图

第16篇: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制度

为强化监管、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度本制度

一、对受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实行调查取证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人员分离。各稽查中队负责案件执法检查工作,制作现场检查执法文书,办理现场处罚案件,对需立案的案件,办理立案审批,进行调查取证,落实有关事宜;专卖管理科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初审、报批,对案件进行审核。

稽查中队送审案件时,应指派一名执法人员协助专卖管理科对该案的后处理工作。

二、现场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必须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执法现场严格办理。于7日内连同处罚决定书交回队建立现场处罚案件电脑台账,并报专卖管理科备案。

三、区局各稽查中队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需立案的,应在3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与其它执法文书一并送专卖管理科审查后,报局长审批立案。专卖管理科应当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并登记。

四、调查取证有办案机构负责,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内终结。确需延长的,应报局长批准。

五、案件调查终结3日内,主办人员应按规定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经整理的证据材料。

六、专卖管理科应当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专卖管理科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八、案件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专卖管理科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长审查批准。局长批准后,由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及时催办、执行情况随时向局长汇报,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会同专卖管理监督科及时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手续。

十、案件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在3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局长审批后予以结案。

十一、案件结束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在7日内整理完善所有案件材料,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上交专卖管理科统一保管。

第17篇: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分析报告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分析报告

2011年我分局执法监察工作始终坚持“预防和查处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了宝贵的土地、矿产资源。现将我分局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按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度,采取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等多种形式,采取定期、不定期国土资源动态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我分局2011年发现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共98起(其中农村宅基地67起,项目用地31起),涉及土地面积4.537公顷,其中耕地2.412公顷。

二、国土资源违法法违规主要特点及原因

(一)从违法类型分析,未批先建、未报即用问题比较突出。未经批准占地行为所占比重最大;

(二)从违法主体上看,国家、省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违法用地、农村违法用地等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企事业单位、个人违法用地量仍然较大, 且有向乡、村转移的趋势。个人违法虽高,占发现违法总数的70%以上,但涉地面积较小,此类违法违规用地的发生,不能仅归责于基层政府,更要从加强制度建设、变革土地审批制度和加强与相关部委协调等多层面多途径予以规范。综合上述,我分局上半年国土资源违法态势呈上升趋势,尤其涉地面积上升幅度较大,同时查处违法压力加大。其主要原因:

一是城市建设、工业项目用地量较大。另外扩内需促发展政策,对建设项目投资力度继续加大。随着大量投资项目陆续开工,借机圈地、搭车用地、侵害农民利益行为等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突出。二是地方党委、政府主导、默许的违规违法用地仍占多数。由于没有正确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突出的表现是未报即用,无视法律和政策规定。如利用国家、省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用地,盲目追求经济发展指标的最大化,大搞“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就往往成为重点工程等违规违法用地的借口。因此,违规违法用地难以避免。三是随着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耕地流转、宅基地整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加和挂钩试点等,特别是农业结构调整、设施农业建设、休闲观光农业建设等变相搞开发,都有不规范的地方,如果政策引导不到位、监管不及时,将形成大规模的违规违法用地。四是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较大、囤地和炒地等问题,以及小产权房违规违法用地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土地执法监管提出了新任务。五是用地制度和政策的不完善不到位,受用地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占补平衡无法落实等制约,不能及时办理或无法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或建设单位无视法定审批程序,往往边报边用,甚至不报就用,造成违规违法用地。六是对违规违法用地的处理不到位,违法成本低,驱动一些地方违规违法用地。八是用地需求强劲,供需矛盾加大,与用地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矛盾所至。

三、预防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共同责任体系和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政府主导的依法用地管地和制止查处违法机制的形成,全力开创政府主导,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新局面。严格落实问责制,建立问责体系,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确保每个案件查处落实到位。遏制违规违法用地。

(二)不断完善制度,自觉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规违法用地的发生。在法律层面上,推进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在制度层面上,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在工作层面上,改进土地管理的方式方法。梳理一些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联合纪检监察、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共同查处,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对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切实维护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权威。

(三)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加强全员参与意识,做到执法监察全程监管,在国土资源系统全面实施“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监管”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建设,尤其在农村土地执法上,充分发挥市、区、乡、村四级执法监察网络体系作用,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动态巡查工作力度,切实推进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早报告。强化对农民建房、新农村建设用地等违法用地多发领域的监管,将涉农土地违法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资源保护意识,加大资源保护力度,让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土地管理工作,支持土地执法工作,为耕地保护及土地调控有关政策的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深入普法宣传教育,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 过去出现乱占滥用土地和非法采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广大城乡人民群众对国土资源法制观念淡薄。因此,把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工作常抓不懈,一是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地域、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以城带乡,以点带面进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随着宣传的深入,依法用地已形成共识,人们对各类违法用地及时举报、反映,使我们执法监察工作能够及时掌握各类违法行为,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二是继续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15号令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维护土地管理法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管地的意识,使全县扩大内需用地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严格集约节约用地、维护土地管理法治秩序的自觉性。

五、落实动态巡查检查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根据违法占地具有隐蔽性和季节性的特点,按照“预防为主,防范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切实促进土地管理的秩序。对全市重点乡镇、重点地区进行巡回检查,要求基层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在严格按照执法巡查方案规定的巡查频次认真实施本辖区的

一、

二、三级的巡查工作,切实提高动态巡查工作质量,发现违法用地及时制止,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六、今后执法的工作打算

一是思想上要更加重视,措施上要继续跟进,工作上要强化落实,确保规定动作不能少,自选动作有创新。既要选择一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查处,起到震慑作用,又要重点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非法批地、非法占地、未报即用等典型违法案件,充分发挥“组合拳”作用,确保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率和处罚到位率“双达标”。二是严格落实问责制,强化领导层对土地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宣传和规范各级政府的管地用地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管地用地秩序,力争国土资源执法“零问责”。三是强化土地违法预防体系建设,尤其在农村土地执法上,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土地执法队伍,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执法队和村级信息员的作用,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强化对农民建房、新农村建设用地等违法用地多发领域的监管,将涉农土地违法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资源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大国土教育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土地管理工作,支持土地执法,为耕地保护及土地调控有关政策的落实,营造更好的社会氛围。

第18篇: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难点

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难点

2012-09-17 09:48

1.现有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表现方式的规定比较简单,对于交易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收受商业贿赂的问题缺少明确规定。另外,商业贿赂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也存在争议。

2.商业贿赂行为隐蔽性较强,调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

商业贿赂行为多为“潜规则、暗箱操作”,经营单位多以做假账、账外账、不入账等违法方式进行,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同时,由于商业贿赂案件涉及点多面广,贿赂双方作为利益共同体,串案、窝案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大,也使得调查取证工作存在一定困难。

3.商业贿赂案件专业性比较强,案情的认定较复杂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需要从违法的主体、主观、客体、客观等方面考虑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其给付或收受财物是否影响正常的公平交易秩序,商业贿赂与正常的商业模式、规则有什么区别,“账外暗中”如何理解等,准确把握这些问题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业务分析能力;同时也需要具备相应的会计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

4.协作机制不健全

工商机关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由于缺乏案源、取证等方面的有效协作,往往使案件陷入僵局。而且,在现有体制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上银行、保险、招投标等领域商业贿赂管辖权的争议,给办案人员造成了一定的执法压力。

第19篇: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

查处大要案件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查处工作,落实激励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查处大要案件是指经区局名义立案,以申报单位为主进行查处,案件符合国家局和省局受奖范围,并已结案的适用一般处罚程序的案件。

第三条 本局对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中贡献突出或者成绩显著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包括承办人和协办人),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 查处大要案件奖励分个案奖和综合奖两类,实行一案一奖励的原则。个案奖只奖励案件承办人,综合奖奖励案件承办人和案件协办人。

第六条奖励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由各办案机构负责申报,填写《查办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法制机构收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后,送本局主管领导审核。

经过审核同意上报的,由公平交易机构报市局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办案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申报条件、范围和标准提出申报。

第八条 办案机构提出申报,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查结的案件,可以在当年的第三季度内申报;下半年查结的案件,应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申报。

对查处重大案件有突出贡献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九条 虽然属于申报范围,但经法制机构审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发生错案的;

2、正在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未结案的;

3、在查处案件中违反党纪、政纪的;

4、违反有关立案、管辖、行政强制等行政处罚程规定的;

5、在案件评查中发现违反相关规定扣分的;

6、上级部门和其他执法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程序和有关规定的;

7、未实行网上流程或者网上流程未完毕的。

第十条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区局按规定提取审批后奖金数额的20%,剩余奖金发放至办案机构。

第十一条区局按省局规定提取审批后奖金数额的30%,其中 10%按规定(川工商办〔2000〕20号)奖励法制机构,另20%按规定(川工商〔1996〕52号)作为本局办案奖储备金,奖励没有罚没收入但是属于受奖范围的案件。

第十二条 办案机构应当提取审批后奖金数额的10%作为个案奖奖金,奖励案件承办人,但是个案最高不得超过1000

元。

剩余奖金数额由办案机构集体决定作为综合奖发放给案件承办人和案件协办人。

第十三条 办案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申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0篇:查处两起销售过期食品案件

工商所查获两起

销售过期食品案件

近日,工商所在开展节日市场检查时,在辖区2家超市内查获3大类19个品种的过期食品,货值达2万元余元。执法人员当即对过期食品进行了扣押。店主未能认真履行定期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责任,让本已过期的食品又上架销售。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工商所供稿)

旅游案件查处岗位职责
《旅游案件查处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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