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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54:52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七大亮点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七大亮点

爱我中华自强中国 发布于2014年9月29日 11:40 工商行政管理

亮点一, 改证照捆绑为证照分离,实行先照后证。“谁审批,谁监管”权责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登记改革后,证照分离的登记模式有以下四个特点:

1、经营范围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改革前经营范围由登记机关审核后,记载于营业执照。改革后经营范围不再作为登记事项记载于营业执照上,赋予了企业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2、场地信息自行申报。改革前,不同类型的场地,需提交不同的证明材料,如租赁房产提交房屋租赁证,自有房产提交房产证,而这些证明材料复杂,种类就多达十种以上。改革后,只需申请人自行申报场地信息,无需提交场地证明材料,申请人对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3、前置审批后移。改革前,通过前置审批项目梳理,前置审批项目由149项减少为69项,改革后,仅保留了12项前置审批。前置审批的大幅后移,使得企业可以迅速开展一般性经营项目。

4、通过建立“谁审批,谁监管”的管理格局,全面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前,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比较突出。改革后,依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改变了以审批代监管的思维方式,进而带动了相关部门探索审批和监管相统一的工作模式。

亮点二 ,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剔除注册资本信用泡沫,实现资本优化配置。改革前,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有严格的分期交付时间,必须提交验资证明。客观上使得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以注册资本金额的高低来衡量,容易产生“两虚一逃”、注册资本信用泡沫、交易风险等社会问题。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对内承担违约责任,对外承担诚信责任。通过民事调解和社会诚信体制建设解决责任承担问题。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减轻企业注册压力的同时更有利于构建真实可靠的社会交易安全和诚信体系,更好地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

亮点三 ,改传统年度检验制度为年报备案制度,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年报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共同监督。改革前,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进行的年检,索要材料多,行政成本高,实际效果差。改革后,实行的市场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是企业按时申报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行政机关由监督检查的职能改变为行政服务职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

亮点四, 改传统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监管方式为信用监管模式,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引导市场主体重视自身信用。传统监管方式的过罚不当,对于市场主体轻微的违法行为处罚过重。例如:对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企业,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改革后,市场主体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或申报地址无法联系的,将被移入经营异常名录。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5年且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恢复。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5年的,则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这种制度将引导商事主体重视自身信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也为与市场主体的相关交易人提供可供参考的信用信息。

亮点五 ,改革现行工商登记公示制度,构建统一的工商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原来各行政部门零散、各自公示的信息,整合到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和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通过这一平台,与市场主体经营相关的信息可查询、可确认、可使用、可链接、可扩充。平台建设和应用的公信力,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亮点六 ,改传统窗口受理方式为全流程电子注册,节约行政资源,提升审批效率。改革传统登记方式,逐步取消传统窗口受理模式,推行全流程网上注册模式,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亮点七 ,改种类繁多的执照为简单的四种执照。营业执照由原来的15种简化为现在的4种。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大大减少了营业执照的种类。新版营业执照版式更加简洁,记载项目减少,执照上不再记载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执照上设置“重要提示”栏,提示社会公众登录相关的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信息。

推荐第2篇:工商局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第1期

子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月16日

子洲县工商局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我局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

以“便捷高效,规范统

一、宽进严管”为原则,按照转变政

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降低社会创业门槛,促进

市场主体发展,支持个体户转型升级,积极推进全民创业。从2014年1月2日到1月15日,子洲县工商局新登记各类

市场主体68户,变更企业注册资金1户。其中新登记个体

工商户57户、农民专业合作社6户、私营企业5户,迎来

2014年度注册登记工作开门红。(办公室 纪少华)

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市工商局、《今日子洲》、康锦宏副县长

地址:子洲工商局办公三楼邮编:718400电话7221018传真:0912-7227012编辑:纪少华本期共印30份

推荐第3篇: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热点问答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热点问答

《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14年第5期

问:国务院刚刚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确定了怎样的目标和原则?

答:关于改革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处理好“宽进”与“严管”的关系,既要放松市场管制,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强化市场监管,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处理好“效率”与“安全”的关系,既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让市场主体便捷进入,又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既要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利,还权于市场主体、市场,又要强化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关于改革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把握便捷高效、规范统

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将职能转变与改革创新、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结合起来,把这三个基本原则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改革的制度设计和探索实践中始终做到统筹兼顾。

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国务院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对公司设立制度进行的核心调整是什么?

答: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方案》,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在登记注册环节,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上述改革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

问: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否是普遍适用于所有行业?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

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新版营业执照的版式有何变化?

答:新版营业执照对原执照版式进行调整,将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统一为一种版式,标题统一为“营业执照”,所有执照记载事项中修改或增

加“类型”一项。不同市场主体据其性质、组织形式或者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在记载事项“类型”一项中加以记载,以示区别。

问:新版营业执照在适应信用信息监管方面还有哪些创新?

答:将二维码技术应用于营业执照。二维码采用国际通用QR 码,记载注册号、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登记机关、登记时期和企业信用信息网址等信息。用户通过智能手机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标签,联网就能进入工商部门防伪查询页面,也可登录工商部门网站,输入防伪标识上的序列号,系统将显示防伪标识图片信息;对比营业执照防伪标识图片信息与网上显示信息是否一致,可进一步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再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比较,以此辨别营业执照真伪。在便利企业查询和辨别营业执照真伪的同时,还可以有效遏制伪造、变造营业执照等不法行为,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奠定信用信息监管基础。

问:改革后,面对全新的监管方式,基层监管人员在监管理念上应该如何转变? 答:“严管”,在监管主体上,不仅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严管”,而是按照审批与监管相适应的原则,强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的行业监管;在监管对象上,不再是重点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监管,而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在监管手段上,要以行政处罚为主转变为以信用约束为主;在监管模式上,要从“网格化”、“巡查制”的全覆盖模式中解脱出来,逐步形成按照经济发展需要和行政资源配置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更加灵活多样的模式。改革后,登记事项的审查进一步放宽,对在登记中不审查的事项,在监管中以提供信息公示服务和信用手段来代替行政处罚手段,将“严管”的重点放在对商标、广告、专利、质量、食品安全、公平竞争等经营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从而形成宽严适度、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问:实行认缴登记制后,是否还要对实缴资本进行监管?

答:一方面,实行认缴登记制,认缴出资是否缴纳,由公司章程约定,属于股东之间的义务,工商机关不再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也有部分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政府部门仍应履行出资监管职责。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列举了27类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这部分企业的注册资本依然实行实缴制,因此,《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保留了对实缴注册资本的管理,两虚一逃主要针对这类企业违法行为依然进行监管。

问:改革后,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简化的同时如何做好对住所的规范管理?

答: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在目前的工商登记制度下,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建筑质量等许多管理功能被融入到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监管中,客观上导致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赋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地

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住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问: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股权不再作为登记事项,那么,外资产业目录中部分限制类行业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有限制性的规定,比如,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工商部门是否还要审查把关?又比如,股权转让不需要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只需要进行备案,备案时是否审查其审批手续?

答:实践中常有经审批机关审批后的章程,其审批文件上出现不符合产业政策股权要求的事项,对此,工商机关应查看章程,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重新进行审批。

问:实行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是否对外资出资进行监管?

答:实行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工商部门将按照章程载明的期限对其出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是通过抽查、举报投诉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监管,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没有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将依法进行查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未完成出资的,工商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和监督。

问:今年外资联合年检是否正常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仍按照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

答:根据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方案,外商投资其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制度,联合年检不再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仍按照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没有变化。

问:个体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照是2011年启用的新版营业执照,各地还有存量这些存量执照的使用是否有过渡期?

答:考虑各地有一定存量,因此对于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暂时还没有严格规定,但是过渡期不超过2015年2月28日。已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继续有效,个体工商户愿意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可以随时向工商部门申请更换营业执照,工商部门要依法进行办理。采取自愿原则,等新版营业执照应用一段时间后,再决定是否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目前个体户营业执照上的注册日期,主要指初次登记日期。

问: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后,有基层工商干部提出,如果出现了大量有照但无证经营的问题,有基层工商干部提出,容易造成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风险加大。对此,应该怎么做?

答:对此问题,一方面要高度重视,请地方党委政府做好部门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加强对无证经营行为的信用约束。

问: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开展年报工作?

答:关于个体商户的年报范围,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正在起草和调研。总体上要以便利化和不加重个体工商户的负担为原则。今年的年报进行顺延,但不少于6个月。所有的个体工商户的年报都要进行公示。

问:关于改革前设立的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改革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信息,是否进行公示? 答:在2014年2月28日前设立的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改革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信息,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按最近一次登记的信息予以公示。

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将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作为“严格市场主体监管”的一条重要措施,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答:从《方案》规定来看,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要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强化市场主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以尽量减少交易、管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制度层面为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提供法制保障。二是要建设主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行,既立足于对市场主体信息的公示,又由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系统向全社会公示,起到了对主体披露信息的监督。因此,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落实“宽进严格”最为重要的技术措施和保障手段,对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以至于整个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来说至关重要。

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为什么明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要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

答:明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要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搭建中央和省级两级信息平台。并要求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这种规划,既考虑到了我国国家法人库建设规划和建设成果,又充分体现了法人库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还考虑了各个管理部门既统一规范又各司其责,从而这一系统也成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必将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从《方案》来看,登记机关通过系统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市场主体通过系统公示其年度报告、股东出资情况、获得资格资质等信息。系统通过数据共享,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开放数据接口,各政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可以获取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效地扩大了市场主体信息的公示范围,方便了社会各方对市场主体信息的需求和查询,真正实现了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进而将对市场主体单一部门监管扩大为全社会共同监管。

问:市场准入放宽后,如何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治?答:放宽注册资本等事项管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就是变企业对政府负责为企业对社会负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管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管。尤其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起来后,公示范

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相关信息更加透明,企业的各种失信行为将被如实披露,为社会公众、政府各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机制保障,将对企业形成较强的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作用。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公司股东(发起人)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切实做到践诺守信。另一方面,企业要根据制度的变化健全自我管理机制,发挥企业内部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诚信经营,否则就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推荐第4篇:重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宽进严管、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通过改革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和维护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效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改革内容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部门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3.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对依法需要取得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具体目录见附件)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1.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且不再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后加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市场主体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认领并督促其申办许可。

2.对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书面提示其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确不具备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3.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在章程、协议或申请表中记载,并向工商部门申报登记。除法律法规有禁止、限制性规定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外,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依其申报内容登记,不受注册资本数额、营业场所面积等限制。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1.放宽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不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2.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要求。市场主体可以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占道经营许可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无上述产权证明的,可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以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产业园区内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出具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的,还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要求。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以及以住宅作为住所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办理工商登记时无需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经营活动可能造成噪音、油烟污染、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对住宅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住所”中标注“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四)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的信息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等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对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五)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工商部门建设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平台,申请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和年度报告,以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为基础,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工商部门依申请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可凭电子营业执照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六)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进涉及工商登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降低准入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加强行业监管。

1.按照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再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取消一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项目。对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市场自行调节;需要政府进行管理的,主管部门要转变监管方式,制订具体的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监管到位。

2.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等信息,并接受社会公众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监督。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关联许可项目,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现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

3.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主要从设施设备、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得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得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不得对发放行政许可的数量和时间作出限制。

(七)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

在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系统基础上,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该系统由共享交换平台和公示平台构成。

1.共享交换平台。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和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市、区县两级共享交换平台。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实时或定时通过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构成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2.公示平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运用互联网和其他网络技术,依法公示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向社会提供综合查询服务。

三、监管措施

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信用约束等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监督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作用,提升监管效能,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明确监管职责。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级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行业管理分工,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二)健全协同机制。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信用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针对市场主体存在的共性问题,积极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督查考核制度,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督查市场主体监管工作从发现、移转到办结的各个环节,促进各部门配合到位、责任落实。

(三)突出重点监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后续监管,严厉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强化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地不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根据群众申(投)诉和举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依法查处各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实行抽查监管。

市级有关部门要适应改革需要,创新监管手段和措施,对市场主体的登记、许可事项以及年度报告情况实行抽查监管。结合日常检查和年度报告,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科学界定抽查范围、比例和方式,克服检查的随意性。重点对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登记住所的实际用途、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等进行核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五)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工商部门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存在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联系等情形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3年内改正被载入行为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改正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列入全国联网的“黑名单”数据库,其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六)强化信用约束。

利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联合信用约束和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或消费者申(投)诉、举报较多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实施连带责任监管,市级有关部门在其职能职责范围内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视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享受资金补助以及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等进行限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局面。

(七)推进社会自律监管。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指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制约机制,发挥企业内部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自我管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负责,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改革工作。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市级各职能部门协同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二)推进方式。

为积极稳妥地实施改革,改革内容中的“先照后证”制度采取试点方式推进,对在市工商局和万州、黔江、渝中、江北、北碚、渝北、巴南、长寿、璧山、梁平等10个区县及两江新区工商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等其他改革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三)工作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抓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有关人、财、物的配置保障。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系统建成前,工商部门与主管部门之间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及时传递登记、许可等信息。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四)督促检查。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快制订有关配套措施,优化审批流程,强化行业监管,统筹推进,同步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市级有关部门工作绩效的督查,对改革推进不力、擅自设置许可门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宣传引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激发全民创业活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本方案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方案不一致的,按国务院方案调整执行。

附件: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行政许可项目 附件

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行政许可项目

(共计50项)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储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民用枪支制造、配售;燃气经营;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经营;供电营业机构)。

2、矿山开采(煤矿开采;国有、集体、私营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山开采)。

3.客运(航空客运;道路客运;水路客运)。 4.金融(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公司;证券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场所、金融保理公司等金融创新型机构)。

5.医药(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麻醉药品生产;血液制品经营;兽药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疗机构设立;农药生产、经营)。

6.新闻出版业(出版单位;印刷复制企业;发行企业)。 7.其他(直销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食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其他饲料生产;烟草生产、批发;保安服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营业射击场)。

推荐第5篇:工商登记制度改革(3月3日)

1.广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并结合广西的实际,广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体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二是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三是放宽、简化经营场所登记。四是建设统

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宽进”后的“严管”,使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五是实行“先照后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广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分“两步走”:

第一步:于2014年3月1日启动在全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建立企业信用信得息公示平台,公示相关信用信息,推动各项配套监管制度的出台;将《广西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启动全区涉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审批事项清理工作。

第二步:在2014年7月以后,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逐步推行“先照后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等改革措施。

2.广西何时开始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全区范围同时开展吗?

答:广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4年1月24日开始在东兴国家重点开放开发试验区开展了改革试点, 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启动。

3.为什么要开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答:开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资本力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微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促使更多的市场主体不断涌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

4.广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什么意义?

答: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加快转变监管方式,理顺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能;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市场主体加强自律,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广西实施“双核”驱动战略、实现“两个建成”目标,促进广西经济特别是非公经济发展。

5.广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改革,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

6.广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什么?

答:便捷高效、规范统

一、宽进严管。

7.改革后公司如何缴纳注册资本?

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即工商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仅对申请人申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该项改革,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首期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非货币出资比例等限制性规定,有利于降低创立公司的资金成本,提高公司资本运作效率,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激发创业热情。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后,有利于引导公司按照自身需要和实际能力出资。

8.今后是否可以“零首付”注册公司?

答:允许“零首付”设立公司。

9.改革后工商登记机关是如何登记注册资本的?

答:新的工商登记制度规定,工商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缴付比例等均自行约定,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且由公司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10.无需验资证明,谁为公司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呢?

答:不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找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工商登记部门也不须查验验资文件。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

11.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不是注册资本就不用缴了?

答: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并不是说注册资本就不用缴了,而是登记机关不再收取验资证明而已,这就从过去的政府监督转变为股东监督,认缴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改革后工商登记制度对于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仍应依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果有股东未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约定按时缴付注册资本,已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以及公司本身均可向未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追究未出资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当资不抵债时,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2.不登记实收资本,社会公众如何了解公司的实收资本到位情况?

答:公司可选择向工商登记机关申报实收资本到位备案,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查询。但实收资本到位情况不作为工商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

13.改革后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有最低限额?

答:改革前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3万元,改革后由于注册资本为认缴制,设置最低注册资本无任何意义,因此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市场主体资格设定了最低注册资本设立条件的,设立时认缴注册资本还应遵守该规定,例如:银行、保险业;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资格设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由行业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审查,例如:开办典当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资质认定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由资质审查部门负责审查,例如:建筑行业资质等。

14.改革后,是不是所有的公司注册资本都能适用认缴制?

答:改革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实缴资本另有规定的公司,比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直销、基金管理和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外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都适用认缴登记制度。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排斥实缴。

15.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开展经营?

答:市场主体从事经营范围里的一般经营项目,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而从事经营范围里的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

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级人民政府规章所规定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

16.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上都记载哪几项内容?

答: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都只记载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经营范围、成立日期及注册号。

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名义经营的,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也必须是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

17.如何知道哪些经营项目是一般经营项目,哪些是需要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

答:工商登记机关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并注明哪些项目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在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供社会公众查询。

18.什么是“先照后证”?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是否仍然按照原来的做法,先办理许可审批再申领营业执照?

答:金融、电信等涉及国家安全的市场主体,以及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除此之外,从事其他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均先申领营业执照后,再按许可经营项目向其许可部门申办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即“先照后证”。此项改革在2014年7月1日后根据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在此之前的第一阶段暂不实施。

19.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还需要年检和验照吗?

答:改革后,取消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企业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交年度报告的情况,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20.改革后,注册内资公司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改革后,办理内资公司的设立主要提交如下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1.改革后,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改革后,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改革相关措施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2.改革后,注册合伙企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改革后,注册合伙企业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改革相关措施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3.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实缴”、“认缴”是什么意思?

答:“实缴“是指: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实缴到位并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由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后在营业执照中记载公示;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均有强制性规定,非货币出资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认缴“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股东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24.从“实缴”到“认缴”的改革,有什么变化?

答:改革前,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的设计导致设立公司成本高、效率低,出资形式范围小、渠道少,非货币出资手续繁杂、费用高,资本运作的效率低、不灵活。注册资本资源的不合理配置,诱发“两虚一逃”的大量发生。最为严重的是“注册资本信用”的泡沫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安全和诚信体系的建立。改革后,工商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公司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其出资情况,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可通过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法律和章程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5.实行认缴制改革将给创业者和市场主体带来哪些好处?

答:(1)有利于降低创立公司的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展出资形式和出资渠道,简化非货币出资手续,使资本运作方式更为灵活高效,资源配置更为优化,激发创业热情。(2)有利于引导公司按照自身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出资,规范注册资本管理,减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况的发生。(3)有利于打破“注册资本信用”的泡沫,建立真实可靠的社会交易安全和诚信体系,有利于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通过更科学、合理的渠道了解企业信用,逐步消除注册资本信用泡沫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影响,让公众的关注点回归到代表企业真正实力的净资产等资信情况上来,进而从源头上遏制“两虚一逃”现象产生的驱动因素,更好的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4)有利于降低个人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尤其有利于增强创业者的生存能力,既为经济较困难的市民提供了养家糊口的渠道,也为创业投资行为提供了便利,有利于社会总体民生福利水平的提高。

26.改革企业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有什么好处?

答:有利于减少对企业的管理和控制,增加对市场的服务。网上自助年报,便于企业申报,提高企业提交年度报告的自主性和自觉性。企业不再需要每年一次到工商部门递交纸制年检材料,只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报需要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即可,比较“省事”。除特殊监管的重点企业,一般企业不再需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减轻了企业审计支出,比较“省钱”。

27.年度报告以什么形式申请?

答:年报由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所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申报,自助完成年报备案工作,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也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28.企业年度报告主要报送哪些信息?

答: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营状况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内容包括:1.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登记资产状况信息;分支机构资产状况纳入隶属企业资产状况;3.对外投资信息;4.企业开业、存续、停业、清算等经验状态信息;5.网站或者网点的名称、网址等从事网络经验的信息;6.企业从业人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7.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29.年报的资料是否对公众公示?

答:企业的年报信息,工商登记机关将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查询。

30.工商登记机关对于年报如何审查?

答:由企业对所报送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审查。工商部门通过抽查方式,对企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31.对于未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如何处罚?

答:对未依法参加企业年度申报的市场主体,工商登记机关将其从工商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32.建设统

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达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效果,是否给违法经营户建立“黑名单”制度?

答: 国家工商总局将出台《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永久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将载入永久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33.什么是“经营异常名录”?

答:经营异常名录是工商登记机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一种制度。具体是对企业在三种情况下:一是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二是经工商部门责令后,仍未按期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三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目的是形成对企业有效的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继续经营,但该企业连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信息,将被纳入不良信用监管体系。

34.企业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多久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答:企业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35.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有什么作用?

答: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示,对严重违法的企业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使之“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从而提高市场主体的失信成本。

36.工商登记改革遵循“宽进严管”的原则,“严”字体现在哪些地方?

答: “严”字主要体现信用管理上,具体来说就是“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其中包含5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在全国工商登记注册系统,只要在一个地方违法了,在其他地方登记注册的时候也会受到相应限制;第二,在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不仅是登记注册,有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和违反商标、广告、直销等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处罚的,在其他地方也会受到限制或不同程度的重点监管;第三,在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协同管理上,只要被一个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异常名录,其他部门也会相应采取限制性措施,加强监管;第四,是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一个企业如果在一个地方违法,相关的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都会给予关注,其经营活动的开展也会受到相应制约;第五,是与之打交道的市场主体和广大消费者,一个失信企业必将在市场中失去立足之地,最终将被经济市场淘汰。要实现以上这些,关键是要让“一处违法”的企业信息处处都知道,这就需要建设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社会共享,否则“严管”将难以实现。

37.怎样了解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答: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工商登记机关将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社会公众及许可审批部门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查询。

38.被载入永久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还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吗?

答:需要,市场主体被载入永久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经营常态记载于工商登记簿,市场主体还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39.增加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后,是否还保留吊销制度?

答: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后,将继续保留吊销制度。改革前市场主体被吊销的原因有企业逾期不参加年检、无故不开业或长期停业;虚假注册、超范围经营和其他情况。改革后市场主体如有虚假注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40.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有何意义?

答: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从工商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规定了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的恢复制度,这样做更符合实际需要。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在法律效力上并未改变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其实质是转变监管思路,用影响市场主体信用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管。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成本更低、灵活度更高、对市场主体的干预更小。

4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后,会不会因此出现大量皮包公司,给市场交易安全带来潜在的风险呢?

答:所谓皮包公司,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特定的历史时期出现的,现在的时代背景、法治环境与当时已不可同日而语。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社会公众对于企业信用能力的评判,早已不再单纯依靠注册资本这一指标,而且随着信用公示平台的开通完善,将为公众提供更多的信息渠道,所谓的皮包公司也就没有了生存空间,自然会被市场所淘汰。另外从法律层面看,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无论注册资本是认缴还是实缴,公司和公司股东承担债务的责任并未改变。公司注册门槛降低并不意味着承担责任打折。若认缴数额大,股东由此承担的责任也相应增大。因此,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可以超出自身能力范围,随意申报注册资本。在此必须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力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理性确定要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

42.先照后证可以理解为“先照后证使办照变得容易了,拿到执照就可以经营”吗?

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经营项目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所谓一般经营项目,就是不需要任何部门审批就可以自主从事的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则是经许可审批方可从事的经营项目。营业执照像一个人的出生证,各种许可证则像一个人的从业资格证,以前是要先拿资格证再拿出生证,现在顺序反过来,先拿出生证,再拿资格证,这样才符合逻辑规律。因此,营业执照(出生证)虽然拿了,并不一定就能开业经营,如果从事的是许可经营项目,就必须取得许可审批后方可经营。否则,相关许可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公示哪些企业信息?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公示下列企业信用信息:1.登记备案信息;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股权出质登记信息;3.动产抵押登记信息;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5.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44.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公示哪些企业信用信息?

答: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公示下列企业信用信息:1.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3.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4.环境保护、公告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5.依法应当记入信用信息档案或者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45.如果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的该怎么办理?

答: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前后内容同时公示。其中,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应当在年度报告期间内修改。因企业公示信息错误、遗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46.过去企业年检需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改革后,这些信息是否需要公示?

答: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鉴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基本信息等内容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为反映企业资产的基本状况,并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改革后,只需要将资产负债、损益中的“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作为应当公示的内容。

47.个人的信息是否也属于公示的范围?

答:出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公示的企业信息内容中并未包括个人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48.对企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9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1.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资质资格、许可证审批及变动信息;3.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4.收到行政处罚的信息;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履行。

49.企业存在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答: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1.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2.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4.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50.对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什么约束?

答: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该企业法定代人(负责人)证明其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除此以外,相关部门在资质资格认定、许可审批、监督管理中可以采取相应的信用约束措施。

推荐第6篇: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知识测试题

柞水县工商局

春季全员业务培训考试测试题

考号 单位: 姓名:

一、填空题 (每空1分,共30分)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 )起施行。

3.企业应当自出资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即时信息产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 )日内履行。 4.市场主体不得将( )、( )、( )等作为住所申请登记,并在登记时作出( )。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 )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个体工商户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 )日,不得超过( )日。 8.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 )和( )。 9.改企业年检为年度报告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 )性、( )性负责。

10.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 )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 )、( )、( )等方式。 12.个体工商户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13.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 )之前完成。

1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 )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5.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真正让“( )”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构建起“( )、( )、( )( )”的全社会共治格局。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共20分)

16.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 )更正。 A.限期 B. 及时 C.在10个工作日内 17.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 )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A.省 B.市 C.县

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 )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A.5% B.3% C.10% 1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核心内容是( )。 A.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B.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C.加强企业社会责任

20.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不含下列哪项内容( )。 A.生产经营信息 B.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C.资产状况信息

21.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社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 )。

A.2014年12月31日 B.2015年2月28日 C.2015年7月1日

22.个体工商户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 )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A.5 B. 20 C.10 2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 )抽查。

A. 定向 B.不定向 C.随机

24.( )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A.县级 B. 市级 C.省级

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A.15 B. 20 C.10 26.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A.按行业分类 B.随机 C.按注册资金多少 2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A.30 B.10 C.20 28.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 )至(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A.7月1日;本年度12月31日 B.7月1日;下一年度6月30日

C.7月1日;本年度10月31日

2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

A.要求行政赔偿 B.提起行政诉讼 C.要求听证

3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 A.定期 B.统一 C.随时

31.对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处理正确的是( )。

A.仍继续公示 B.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C.直接删除该记录

32.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A.书面 B.口头 C.详细

3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

A.责令其限期改正 B.当场处罚 C.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3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 )

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A.企业注册号 B.企业注册时间 C.企业类型 3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A.市级 B.省级 C.上一级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共20分) 3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了( ),来确保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

A.异常名录制度B.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C.日常监管巡查 D.部门联动响应机制

37.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A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B 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信息C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D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 )、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A.会计资料 B.审计报告 C.行政许可证明 D.外来人口证明

3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 )、作出决定机关。

A.企业名称 B.注册号 C.列入日期 D.列入事由

4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哪些企业信息( )。 A.工商注册信息 B.行政处罚信息

C.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D.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41.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 A.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B.生产经营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C.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4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作用约束机制,在( )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A政府采购 B工程招投标 C国有土地出让 D授予荣誉称号

43.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即可:( ) A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B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C其他有效证明

4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 )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A.会计师事务所 B.税务师事务所 C.律师事务所

45.《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主要特点是( )。 A.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B.体现部门联动响应 C.强调企业社会责任 D.推动形成社会共治

四、判断题(每题1分 共10分)

46.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

4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公布,充分体现了政府放松对企业直接干预,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 )

4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

49.个体工商户不能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 )

50.个体工商户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51.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需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

5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

53.同一住所不得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 ( )

54.成员跨三个以上省辖市,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在其名称中可以使用“辽宁”字样。 ( )

55.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人民防空以及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由负责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

五、简答(每题10分,共20分)

56.问:市场主体增设经营场所时,可以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而采用备案,请问增设经营场所备案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57.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哪些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推荐第7篇: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或与公司法冲突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或“冲突”《公司法》

核心内容: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加速,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也被提上了日程,此项登记制度的改变从理论上降低了投资者投资创业的门槛,提高了资本的运营效率,在实践上,该改革已经在广东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参与改革方案讨论的专家处获悉,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宽进、严管”为政策导向,重点是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此项登记制度的改变从理论上降低了投资者投资创业的门槛,提高了资本的运营效率,在实践上,该改革已经在广东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

不过,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该项旨在鼓励民间投资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面临法律风险,与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 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的要求相冲突,建议立法与改革同步推进,同步修改《公司法》。

宽进、严管

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宽进、严管”为政策导向,重点是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5月13日上午,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上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抓手。 5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举办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座谈会”,邀请多位法学专家研讨。

与会专家介绍,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宽进、严管”为政策导向,重点是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公司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介绍,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吴景明认为,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而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长期以来我国实施工商登记认缴登记制,从而导致了企业“注册成本高”问题突出。 如何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的问题引起了高层的关注。 实际上,3年前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就已在深圳开始探索,2012年珠海、东莞等地也开始试点。 今年2月,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正式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一位知情专家介绍,上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是在为改革积累经验。

据了解,改革方案完成后将上报全国人大审议,方案通过后就会在全国工商系统推开。 改革须依法

公司法是上位法,《实施意见》只是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公司法》,不能做出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公司法务律师李亚飞认为,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要求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在实践中已经流于形式。

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十分繁琐,一家公司完成登记注册至少需要20至25个工作日。“工商登记是静态,无法实际反映公司的资金状况。”李亚飞说。

而且在实践中,很多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都是委托中介机构做的。中介机构大量采用垫资方式出具验资证明,工商局只是进行形式审查,无法实际反映公司的真实资金状况。

记者以客户身份,咨询了北京一家工商登记中介机构,对方介绍,注册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公司,可以由中介垫资注册,费用为5000元左右。

刘俊海提出质疑,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与现行《公司法》冲突,建议立法与改革同步推进,主张同步修改《公司法》。

现行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出资时间有明确规定,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认缴有冲突。

现行《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但是,2010年12月20日,深圳市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出台了《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

在前海合作区及互联网、电子商务行业试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对依法登记的市场内个体经营户试行豁免工商登记,在基金管理、电子商务秘书、股权投资等行业试行一个地址可以办理多个执照。

刘俊海认为,公司法是上位法,《实施意见》只是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公司法》,不能做出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改革应该依法进行,应该先修订《公司法》,免得法律之间相互冲突。”刘俊海说。

推荐第8篇:运用信用监管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运用信用监管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兼论基于“大数据”背景的企业诚信制度构建

摘 要:诚实守信是企业开展交易活动的重要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企业诚信建设在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我国的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却存在诸多问题,如我国的企业信用体系法制环境不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存在弊端,企业信用文化水平不高等。有鉴于此,必须完善我国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信用监管的相关机制,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提升企业主体信用水平,从而构建完善的“宽进严管”下的企业诚信制度。

关键词: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信用监管 企业诚信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虽然不是工商一个部门的工作,但是对工商部门而言势必将成为工作重心和重点,且任重道“近”。“宽进严管”的登记制度改革,将使创业“门槛”大幅降低,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环境。登记制度改革也将改变当前的工商监管模式,弱化准入环节的事前把关,事中和事后环节的监管量将会增强,监管压力亦会陡增。为此,只有构建完善的企业诚信制度,才能规避企业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冲击,为登记制度改革保驾护航,从根本上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运用信用监管是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信用,是长时间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是对以往守诺的正面记录,也是一种行为艺术,一种人人可以尝试与自我管理的行为管理模式。所谓信用监管,是行政管理部门以信息技术为支撑,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的信用状况征集、整理、评估,据此实行不同的分类监管,奖惩并重,提升监管效能,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的监管方式。

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必须注重信用监管,以信用监管推进深层次的改革。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进一步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而随着准入“门槛”的降低,监管难度势必加大,为此,顶层设计引入了信用监管。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10月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要“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2013年11月张茅局长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到,“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努力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将迎来前所未有的新突破。

“宽进严管”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对以往工商工作的颠覆,但凡改革都会触动利益集团,遭遇阻碍,正如李克强总理所指出的,“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以壮士断腕的决心、背水一战的气概,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全面深化各领域改革。”要凝聚各方力量和各种要素,合力推进信用监管建设,推动登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二、当前我国的信用监管现状分析

(一)从法律层面来看,符合我国国情的信用基本法尚未出台,信用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我国关于企业信用的法律调控主要表现为民法通则、合同法、商标法、破产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还有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刑法等其他法律中有关诚信的法律规定。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经济、刑事惩罚使企业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约束企业经济行为。立法的本意一般都是为了规范或者调整某种特定的社会行为而制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种行为可以适用“此”法,也可以适用“彼”法的法律法规“打架”现象,且“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使执法者陷入困境。

(二)从制度方面来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尚不成熟,部门信息要素的融合与兼容有所欠缺

在主体信用监管方面,各部门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如工商总局于2003年出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企业信用标准将企业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A、B、C、D四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设置A、B、C、D四级。其他的如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门等也在开展征信活动和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对纳入信用征集的部门并未统一明确,对企业而言有失公平。而由于部门间信息化建设、技术水平差异等原因,会出现数据共享滞后、信息融合度不高等问题。

总局《意见》出台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0个年头,虽然总局也于2011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但是与基层的实践却还是存在差距。其中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缺乏个人信息与企业信息的融合。近几年,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导致企业主(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携款逃逸的事件屡有发生;而企业主参与赌博、挥霍无度等一些个人作风问题,也要影响企业的经营。可见,企业主的个人行为,与企业的经营、发展、诚信建设都息息相关。目前,企业主的个人信息与企业的信用信息基本是割裂开来的,且信息滞后,没有有效的防范机制。

其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有不合理的地方。根据总局《意见》,将企业分为A、B、C、D四级管理类别,这种划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弊端,如企业10多年没有违法行为,一直信用优良,但是由于加分与降分之间分值设置的不合理性,即使企业到达A级后,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就会很容易被降入B级。企业经营中的风险并非都能人为操控而避免,奖惩之间的失衡或者过于苛刻的惩罚,对企业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从人文角度来看,企业信用文化氛围建设不够浓厚,短期内难以系统融入诚信社会的框架体系中

当前,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种思路、理念和制度都还比较模糊,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缺乏综合性的强硬手段支撑,社会公德良序对此类行为的约束也并不有效。就企业而言,目前,家电制造、服装加工等行业性的诚信缺失的现状较为严重,较多的中小企业处于低端、防冒的原始阶段,面临创牌难的困境;企业间互相拖欠债务行为普遍发生,配套加工企业受制于人,合同形同虚设,处于低利润的“死循环”中;其他还有做假帐、虚假宣传等行为,都严重破坏了企业诚信建设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企业的经营活动与信用信息的联系也不紧密,失信和守信之间的表象没有明显体现,企业失信也不会被“打回原形”,企业获得的利益远大于失信成本;此外,信用积累又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荣誉评定、信用加分都偏向于规上企业,中小企业往往“可望而不可即”,导致企业对诚信建设普遍不重视,甚至有所抵触。

三、“大数据”背景下企业诚信制度的构建

建立与“宽进严管”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企业诚信制度,对放宽准入条件后的企业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利用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对企业监管的平衡作用,可以对企业主体形成约束力,防范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从而使“严管”工作变难为易。

(一)健全我国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信用基本法的出台,修改和梳理相关配套性文件。

1.加快信用基本法的制定。所谓信用基本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就调整信用法律关系主体各方相关权利义务所制定的法律。通过制定信用基本法,对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信用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基本权利义务、信用征集方式和信用奖惩机制等进行明确,作为信用法规规章制度的依据,进而系统全面地调整信用管理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纵观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均建立了完整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且大多由中央基本法为先导,在立法方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2.加强对主体规范性法律法规的修改。对主体的信用监管的结果要真正应用于日常监管工作,就必须对当前的主体规范类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地修改和完善,以突出信用监管的成效。如将信用成果与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相结合,修改《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对失信企业的整改措施进行明确等;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的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其资格如何限制,在企业登记的相关法律文件中作出规定。

3.梳理地方立法。主体信用综合了各个部门、各个领域的信用数据,其信用成果也是各个部门、各个领域所共享的,在立法上,要防止法规规章过多过滥、法规“打架”、形同虚设等现象,要以信用基本法为指引,进行宏观把握,通过严格、规范、有序的信用管理,达到宽进严管的信用管理整体水平。

(二)建立信用监管的相关机制,“外强”主体信用奖惩机制,“内强”信用数据的监督。

1.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要实行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对荣誉、税收、贷款等都要有所倾斜。要完善惩戒机制,国务院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放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放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严重违法者要放入‘黑名单’。”要依法严惩失信行为,做到信息公示和公开化,使失信者“暴露无遗”。

2.完善信用监管监督机制。对信用管理工作要进行有效地监管,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工作档案制度,信用评价、信用数据的录入等信息采集与评估工作要有统一的标准,对采集人员、书式资料、电子数据均要留档备查。对信用管理工作,要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进行有效地监督,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审查与纠错机制、信用信息公开机制、网络监督机制等,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三)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构建信用“大数据”体系,精细化信用分类管理等级。

1.充实主体信用信息。银行金融系统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是比较成熟的,要将这块的个人信用信息应用于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融合,融入到企业信用信息,使信用信息更加完整全面。

2.细化分类管理等级。对企业的信用分值实行上不封顶的政策,特别是信用等级达到A级的企业,通过继续增加信用分值的办法,使企业的信用分值不断增加,也可对信用等级再细化,细分为A、AA、AAA等多个等级,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的积极性。从而使信用分值较高的企业不至于一旦发生违法行为,信用等级立即发生波动。同时,对失信行为的降分也要进行调整,依具体行为区别对待,划定相应的尺度和标准档次,避免多年守信企业,因一朝失信,出现“自由落体式”降级,立即回到信用原点的现象;对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等重点行业的故意违法行为,采取“一降到底”方法,提高违法“成本”。

(四)提升企业主体信用水平,构建社会信用文化“大背景”,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需要信用文化的支撑,有了文化的支撑信用建设才会有肥沃的土壤,滋养生息。信用文化的发展,会促进人们思想的解放,反之也会促进信用建设。

1.构建信用文化。在美国,信用信息的采集不需经消费者事先同意,这是美国信用报告制度的一大特点。信用信息属于个人所有,也可能涉及个人隐私,但是美国人与众不同的观念,却提高了其信息采集的广度和速度。当前,要倡导诚实守信是企业经营之本理念,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亡”的以信立本的信用文化氛围;要大力推进政府部门的诚信建设,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取信于民,发挥好政府的表率作用。

2.加快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要整合各部门资源,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征集、申报和共享机制,完善信用网络技术,搭建联合征信服务平台;企业要强化信用管理工作,加强信用自律和有效的约束防范机制,树立良好的企业信用;“信用是企业品牌,品牌是无形资本”,要深化企业信用资本的应用,激发企业信用自律的内在动力。

录用情况:

1.“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主题征文三等奖,主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宣传中心,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2.[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2015年第3期。

推荐第9篇: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十大认识误区

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十大认识误区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

全面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认缴登记制,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由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改革决策。为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顺利进行,有必要澄清社会上的一些认识误区。

一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仅鼓励投资创业,忽视了交易安全。实际上,此次改革不但没有忽视交易安全,而且创新了债权人长效保护机制。法乃公器。负责任的立法者必须公允对待公司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债权人与劳动者。投资创业与交易安全同等重要。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与冲突。投资鼓励措施往往要求放松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管制,但在客观上也会对债权人保护带来新挑战。此次改革强调统筹兼顾,既鼓励投资活动,也关注债权人利益。在创新债权人保护机制方面,既健全了事先风险防范机制,也注重强化事后权利救济机制。例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强调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是宽进严管兼顾、兴利除弊并举的改革举措。

二是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的废除会导致“一元企业”泛滥。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不仅阻止了诚信的中低收入者设立公司,而且无法预防失信投资者通过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形式设立空壳公司。外强中干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无法为债权人提供充分担保,还会沦为失信投资者逃债的护身符。美国上世纪70年代前虽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但因债权人保护效果不彰,严重抑制了投资活动,而在各州陆续废除。为弘扬公司自治精神,鼓励投资创业,我国废除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授权股东自主确定公司注册资本。虽然股东有权注册“一元企业”,但为展示自身雄厚的资本实力与信用,通常不会满足于注册“一元企业”。理性债权人一般也会对“一元企业”保持应有的警觉。2014年3-6月,全国新登记注册的“一元企业”有383家。“一元企业”的出现非但坏事,反而彰显了我国营商环境的自由度与包容性以及“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精神。“一元企业”固然合法,但不宜提倡全民创设“一元企业”。为维护金融安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27类公司仍要严格遵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三是在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以后,投资者可以随意认缴天价注册资本。实际上,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资本缴纳时间、金额与方式等,及时足额地缴纳出资。从法理上看,股东认缴注册资本的行为构成了对社会公众与广大潜在债权人的承诺。倘若公司资不抵债、陷入破产偿债程序,认缴天价注册资本的股东必须在承诺认缴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资本认缴制度下的公司实际上是“保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注册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议广大投资者在认缴注册资本时量力而行,适度承诺,理性认缴注册资本,及时足额实缴注册资本。据统计,今年3-6月,全国新登记10亿元以上的企业仅有428家。因此,改革以后不会滋

生大量虚报天价注册资本的公司虚设泡沫。

四是投资者只要承诺在公司成立百年后再实缴天价注册资本,在有生之年就没有实缴出资义务。在当前公司登记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承诺出资期限过长的问题。如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延长出资时间至2061年10月,届时公司有的股东已超100岁。在通常情况下,股东按照章程中约定的出资金额、方式与时间履行出资义务。承诺的实缴出资期限到来之前,股东没有义务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但是,这并非绝对。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以后,股东承诺的实缴出资期限虽然还未届满,但该股东的出资义务视为提前到期。因为,股东认缴出资的承诺不仅在股东之间产生拘束力,而且在股东与公司甚至公司的债权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效果。因此,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可视为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义务已经加速生效。在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资不抵债的公司无法全额偿债,股东的出资义务更有必要视为提前到期,以提高债权人的获偿比例。在普通清算程序启动后,虽然公司的剩余资产总额足以偿债,但公司的每位特定债权人能否获得足额清偿并不确定,股东的实缴出资义务也必须加速到期。如果债权人足额获偿,股东可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取剩余财产(包括补缴的出资)。例如,股东承诺在公司成立后100年实缴出资1000万元,公司成立三年后就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提起破产还债程序。在此种情形下,股东必须提前将97年之后才到期的1000万元出资义务履行完毕。这是契约精神的起码要求,也是公司制度严肃性的体现。

五是一人公司股东法律风险最低,甚至是可以高枕无忧的公司组织形式。一人公司产权归属明确,决策与执行程序灵活简便,可以避免股东之间的股权纷争与公司治理僵局。加之此番改革取消了一人公司1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一人公司备受广大投资者青睐。例如,3月份在江苏省登记的一人公司有8092户,同比增长137.3%。股东选择一人公司固属投资自由,但本身亦有法律风险。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即法人人格滥用推定制度。倘若一人股东能够自证清白,可以免于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倘若一人股东不能慎独自律,致使个人与一人公司的财产混同、人格混同,一人股东的连带责任风险就会到来。

六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实际用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强化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尊重与保障交易伙伴与公众的知情权,提高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是维护交易安全的最为有效的基础性工程。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设计,旨在事先为债权人提供预防式保护。但由于该制度无法从根本上消除投资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加之公司信用信息的严重不透明,此种事先预防机制在实践中经常失灵。相反,即使债务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微薄,股东认缴的股权资本亦未缴纳完毕,债权人只要能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采集与分析债务人公司的资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其他信用信息,也能睿智地选择诚信交易伙伴,淘汰失信公司。因此,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确立与最低注册资本制的废除并不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换言之,债权人保护的关键在于债务人公司的透明度及其公信力。这就需要建立理性债权人教育制度,提高债权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债权人获取与分析公司信用信息的能力,降低信息搜索与加工成本,彻底破除对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迷信与过度依赖。为鼓励公司诚信经营,遏制公司失信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控制交易风险,《注册

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强调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已经正式开通。任何公众和债权人皆有权免费、快捷地查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

七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仅是工商部门一家之事,与其他部门无关。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与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政府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的成败,事关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塑,事关经济体制改革的命运,事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因此,全面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必须强调全国一盘棋。工商部门应继续在改革中积极作为,其他政府部门也应开拓履职,勇于担当。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切实消除监管盲区,提升监管合力。例如,我国当前的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存在碎片化现象。既有国家工商总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基础信用数据库,还有民间征信机构的征信信息系统。建议把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工商登记、税收缴纳、工资支付、社保缴费等信息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实现诚信体系从碎片化到完整统一的过渡,以降低社会诚信风险。当务之急是,以工商部门的经济户籍库为基础,全面深度整合工商部门、央行、税务、公安、海关、法院等国家机关的各类诚信数据库,早日实现公司各类诚信建设数据库之间的互联互通与无缝对接,最终建成全国统一的跨地域、跨部门、跨产业、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公司信用信息数据库。又如,虽然工商部门在今年取消了年检要求,但有些行业监管部门仍然要求公司提交带有工商部门年检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因此,扭转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掣肘与协调不畅,迫在眉睫。

八是“先证后照”模式改为“先照后证”模式仅仅是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申请行政许可顺序的简单位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申,要“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因此,“先证后照”制度向“先照后证”制度的改革,绝不是审批制度与登记制度在时间维度上的简单机械位移,而是全面削减和约束政府审批权、全面重构公权力、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大制度创新,蕴含着改革创新的巨大正能量。首先,“先照后证”制度可以提升公司的存活率,降低公司设立成本,促成公司尽快开展商事活动。该制度有助于确保发起人或股东在最短时间内从公司登记机关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进而名正言顺地与利益相关者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获得行政许可之前的其他开业筹备工作。即使在获得特定市场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之前或者公司最终未能获得行政许可,公司仍然可以开展法律法规不禁止、且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其他经营活动,从而鼓励公司生产商品、提供服务,创造和积累财富。其次,“先照后证”制度可以倒逼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制度改革。此即“先证后照”制度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公司登记机关全面提高公司登记效率、快捷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改革举措和巨大成效必然会倒逼和引发行政审批部门的一系列审批制度改革。建议审批部门积极推进三大改革举措:一是大幅取消阻碍投资创业的行政许可项目,严格限定负面清单的外延,从制度上消除钱权交易的腐败土壤;二是对于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自证清白,主动论证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

必要性、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并主动征求消费者、投资者与专家学者的意见;三是对已经被法律确认为必要、正当的行政许可项目,全面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限,实现网上审批。

九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可以无所顾忌地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为推动投资创业活动,缩小刑罚的适用范围,避免虚假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简称“两虚一逃”罪)的滥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24日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这意味着,“两虚一逃”的罪名依然保留,但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而不适用于认缴登记制的公司。但实行注册认缴制的公司推行除罪化(去罪化)改革之后,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的股东的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仍不能免除。因为,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

(三)》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也规定了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因此,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除罪化改革并不意味着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零风险。广大投资者对此不可不察。

十是年检制度被年报制度取代后,公司可以肆无忌惮地在年报中造假。为了终结工商部门对公司信用予以信用背书的历史,鼓励公司慎独自律,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自身信息,此次改革取消了公司年检制度,并代之以年度报告制度,公司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公司年报披露的信息应当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合法性。不仅工商部门有权随机抽查,公众也有权监督举报。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公司既要承受行政处罚,也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三年拒绝修复信用的,将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因此,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制度并未削弱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推荐第10篇:杭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及解读

杭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杭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在试点期间,高新区(滨江)范围内执行改革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跨区办理地址变更。

一、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一)登记机关放开对公司制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另行规定除外,取消以下“门槛”: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4.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及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登记机关只登记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报告等验资证明文件。适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内容。

股东可自行申报注册资本,并约定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等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由公司及其股东负责,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股东未按规定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

3、在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同时,现有的注册资本实缴制也继续执行,即实行“双轨制”,企业可自行选择任一方式进行登记。

4、对于选择认缴制登记的企业,在国家工商总局营业执照版本未予调整的情况下,在注册资本一栏除显示股东自行申报的注册资本金额外,还需在其后增加“(试点认缴制)”字样;实收资本一栏则统一调整为“无”。

二、试行 “先照后证”制度

(一)清理现有的前置审批目录共计297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前置审批54项予以保留外,其余243项前置审批许可均改为后置审批,实现“先照后证”。

(二)对于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经营范围,一律按一般经营项目予以核定,并在其后标注“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三)前置审批的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后,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届时,由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在该系统中予以实时发布,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则主动到市场主体信用平台上认领企业信息,并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各自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做好审批服务工作。

三、实行名称核准不重名原则

对高新区(滨江)分局辖区范围内冠“杭州”字号的内资企业名称核准实行不重名原则,放开“近似”名称登记,统一由企业出具承诺书:

(一)该原则适用于在高新区(滨江)分局辖区范围内登记的取冠“杭州”字样的内资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名称。

(二)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合而成,不重名、不侵权、不反动、不迷信、不“黄色”、不用最高比较级;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核准或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文字相同,不得与同行业的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老字号的文字相同,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老字号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省知名商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在放开“近似”登记的同时,一并放宽其他名称登记条件,主要包括:1.允许企业名称中使用两个行业;2.取消企业一年内不得进行名称变更的限制;3.经原名称所属企业的全体投资人同意,允许其他企业申请使用变更未满1年或注销登记未满1年企业的原名称。

四、整合审批事项

(一)工商所有审批事项包括注册登记、广告审批、食品流通许可、市场名称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拍卖备案、格式合同备案等按照“一厅受理、分线审批”的原则,统一归口至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实现工商全部审批业务一厅办理制度。

(二)根据审批业务工作量的多少,确定设立注册窗口和综合窗口,对业务量大,日常事务多的审批事项,如企业注册登记,要继续保持和优化专项窗口、专业人员办理制度。对业务量较小、日常事务少的审批事项,如食品流通许可、市场名称登记、广告审批、动产抵押登记、拍卖备案、格式合同备案等,设立综合窗口,本着以多带少的原则,由业务量相对比较多的处(科)室进驻大厅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兼职受理其他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受理后交相关业务处(科)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仍由综合窗口统一发放登记证、许可证或者准予备案。

(三)根据《杭州市工商系统企业注册登记权限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快内资企业登记权限下放进度,根据各分局上报的第一批下放工商所名单,在2013年年底前实现包括内资公司制企业在内的试点下放,并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做法,确保分局和下放权限的各工商所对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均有登记权,最终实现“局所登记一体化”。

五、试行企业年报制度

(一)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包括企业登记备案事项变化情况、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以及企业联系方式变化情况等。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年度报告内容不审查,不再实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二)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登记机关设置经营异常名录,将属于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等情况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满三年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企业正常记载状态。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经营异常名录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三)建立企业年度报告抽查制度。登记机关可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结合企业的信用信息对企业递交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也可根据投诉、举报及其他专项检查的需要对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及监督检查结果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六、畅通审批渠道

(一)通过全面梳理登记审批事项,更新简易类、一般类和复杂类事项目录,对简易类事项,在国家工商总局“一审一核”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审核合一”制度,由窗口审查员于当场当天直接审查核准,精简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能。

(二)对于一般类和复杂类事项,严格遵守“告知一口清、办事一周结”的“一字工作法”,由窗口审查员初审后,交由内部核准员进行复核,确保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对外承诺。

(三)大力推行网上登记,优化网上登记专窗服务,鼓励分局设立“网上自助服务”专区,方便企业自助办理。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12月31日起试行。

杭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解读:目前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现状:一是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二是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实缴到位并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由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后在营业执照中记载公示;三是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均有强制性规定,四是非货币出资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公司设立门槛虽有所降低,但仍设定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以及首期实缴的必要数额,并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验资程序,即注册资本存放在银行验资账户上,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前不得动用该笔资金。上述规定使得公司在筹备设立时,必须准备两笔资金:一笔是作为筹备公司设立的启动资金,用于租赁场地、购置办公设备、筹办公司开业等费用;一笔是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资金,用于存放银行,且不得动用。这无形中提高了公司设立的资金门槛,降低了资本利用率,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而严格的验资程序,也拖长了公司设立时间,降低了公司设立效率。虽然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出资分期到位,并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但是大量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仍对特定行业设置了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有的还规定了必须一次缴纳全部资本。在当今日益发达并特别重视交易迅捷的商品交易市场,若公司设立成本大、效率低,显然无法适应新市场的竞争环境。而且,现行注册资本制度导致公司出资形式范围小、渠道少,非货币出资手续繁、费用高,资本运作效率低、不灵活。注册资本资源的不合理配置,诱发“两虚一逃”的大量发生。最为严重的是“注册资本信用”泡沫无法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安全和诚信体系的建立。

试行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度改革,有助于积极破解注册资本存在的“玻璃门”等难题,降低企业进入市场成本“门槛”,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疏导“两虚一逃”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企业发展、社会信用建设提供新的动力。

(二)试行“先照后证”制度

解读:长期以来,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企业需先取得相应的许可批文,再凭许可批文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文件材料申办营业执照,这就使得“涉及前置审批执照办理时间长”问题成为办事群众和登记机关均颇感头疼的难题。其本质是将许可审批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经营资格问题,通过前置审批制度与市场主体资格登记挂钩,将本应属于许可审批部门监管的经营资格问题,通过企业注册登记事项的形式,融入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中,客观上导致许可审批部门与登记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监管真空现象时有发生。

而致力于将 “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的“先证后照”制探索,将进一步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切实解决此前“重准入轻监管”而产生的各部门间职责不清、监管错位缺位等问题,提升各部门的整体监管效能,有助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步伐。

(三)实行名称核准不重名原则

解读:随着市场主体总量的不断壮大,取名难问题已愈来愈成为在杭投资者的烦心事。为切实解决这对突出的供求矛盾,我局一方面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对冠省名及市名的在册名称库进行了全面清理,释放有限名称资源;另一方面则从满足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出发,放宽名称准入门槛,在试点区域放开“近似”名称登记,只要满足“不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条件,对于困扰广大投资者的“音同、形似、义近”等情况,则在企业出具承诺书的情况下,全部准予预先登记。与之同时放宽的还包括允许企业名称中使用两个行业、取消企业一年内不得进行名称变更等限制,若试点成功,既能从根源上缓解当前突出的“核名”难题,又是对商事登记制度的一次有效尝试,必将推动全市名称登记制度改革,为广大投资者带来福音。

(四)简化住所登记手续

解读:住所和经营场所历来是企业注册登记的“老大难”问题。现行登记规定对于场所(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较为严格,登记时需提交繁琐的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对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的审查,实质上是对场地是否符合经营条件的审查,具体审查标准涵盖了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建筑物法定用途、使用功能、建筑质量、环境影响、卫生条件以及是否符合经营需要等等,条件近乎苛刻,且通常一个具体地址一般仅能登记为一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由此导致办公场所资源有限性矛盾日益突出、场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增加了创业投资成本。一些经营者由于住所问题无法办理工商登记,也带来了无照经营等突出问题。我局“32条新政”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底层住宅办照”方面的积极探索,有助于解决当前场地登记面临的实际问题,对于创业就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等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相信滨江进行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后,有关经营地址的门槛将会进一步降低。

(五)实行“五证一章联发”

解读:在已设立行政审批中心的滨江区推出企业办证“一窗式”服务,实行“五证一章联发”,即在工商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工商部门将企业登记信息实时与国税、地税、质监、统计、公安部门公享,上述部门同步审核,同步核发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登记证和公章,实现一次申请,多证联发,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百姓办事。由于此项改革内容系统软件正在开发,具体实施可能将滞后一步。

(六)整合审批事项

解读:原本,企业登记、广告审批、市场名称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拍卖备案、格式合同备案等工商审批事项因属不同处(科)室管辖而散落分布在不同楼层,导致办事人员常常因搞不清楚具体责任处室而跑错层、找错门。而整合审批事项、设置统一窗口则致力于通过工商部门内部审批职能系统的整合和优化配置,将原本分布在各个楼层的审批事项集中到审批窗口,实现“一厅受理”,让办事人员少跑冤枉路、回头路,大大方便群众办事。下放基层审批权限、推行“局所登记一体化”,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方便办事群众就近办照,免去远途来回奔波之苦。

(七)试行企业年报制度

解读: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具体有三项内容:

1、不再实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用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替代。

具体操作:企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包括企业登记备案事项变化情况、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以及企业联系方式变化情况等,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年度报告内容不进行审查,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度报告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2、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载入异常名录的企业是指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年度报告的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者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设置经营异常名录,记载有经营异常情况的企业,将异常经营企业与其他正常经营企业进行区分,供社会公众查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的企业,在改正违法行为后可以经登记机关批准重新记载于企业登记簿。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满三年的,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永久载入异常名录决定。永久载入异常名录的企业,用注册号代替名称,不得恢复记载于企业登记簿,不得办理变更登记和公示年度报告。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由登记机关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3、建立企业年度报告抽查制度。

企业登记机关可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结合企业的信用信息对企业递交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也可根据投诉、举报及其他专项检查的需要对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登记机关在抽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将企业纳入不良信用体系。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抽查及监督检查结果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试行年报制度的主要好处在于:一是企业不用每年提交年检报告,工商部门不再审查其提交内容的真实性;二是一般企业不再需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三是免除了年检申报不实带来处罚的行政风险,总之是减轻了企业负担。

(八)畅通审批渠道

解读:通过畅通审批渠道进一步缩短办照时限,将使创业创新者产生良好的心理预期,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具体表现,有利于营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招商引资环境。

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已在企业登记中被广泛使用,电子化已成为商事登记未来的发展趋势。为了适应这种发展,杭州将大力推进网上登记注册的探索,并利用“线上带线下”优势,不断增设“网上自助服务专窗”,切实打造“键对键”优质高效服务,为推进全流程登记注册电子化做好铺垫。

(九)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解读:取消年检实行年报制度后,工商部门将以经济登记信息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每年将企业登记信息、备案信息、监管信息等信用信息纳入平台公示,企业按照规定公示年报信息,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相关部门将企业公示信息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如实申报公示信息,并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有利于企业诚信体系的建立,交易相对人、银行、公众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了解企业经营情况,采取应对措施。工商部门对一年不申报的企业给予提醒,对两年不申报的企业予以警告,对三年不申报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的企业、有违法记录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予以重点关注,切实落实“宽进严管”原则,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监管措施,形成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机制,提升企业的违法成本,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11篇:杭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注册登记实施细则[推荐]

杭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注册登记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在试点期间,高新区(滨江)范围内执行改革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跨区办理地址变更。

一、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一)登记机关放开对公司制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另行规定除外,取消以下“门槛”: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4.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及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登记机关只登记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报告等验资证明文件。适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内容。

股东可自行申报注册资本,并约定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等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由公司及其股东负责,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股东未按规定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

3、在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同时,现有的注册资本实缴制也继续执行,即实行“双轨制”,企业可自行选择任一方式进行登记。

4、对于选择认缴制登记的企业,在国家工商总局营业执照版本未予调整的情况下,在注册资本一栏除显示股东自行申报的注册资本金额外,还需在其后增加“(试点认缴制)”字样;实收资本一栏则统一调整为“无”。

二、试行 “先照后证”制度

(一)清理现有的前置审批目录共计297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前置审批54项予以保留外,其余243项前置审批许可均改为后置审批,实现“先照后证”。

(二)对于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经营范围,一律按一般经营项目予以核定,并在其后标注“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三)前置审批的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后,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届时,由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在该系统中予以实时发布,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则主动

到市场主体信用平台上认领企业信息,并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各自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做好审批服务工作。

三、实行名称核准不重名原则

对高新区(滨江)分局辖区范围内冠“杭州”字号的内资企业名称核准实行不重名原则,放开“近似”名称登记,统一由企业出具承诺书:

(一)该原则适用于在高新区(滨江)分局辖区范围内登记的取冠“杭州”字样的内资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名称。

(二)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合而成,不重名、不侵权、不反动、不迷信、不“黄色”、不用最高比较级;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核准或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文字相同,不得与同行业的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老字号的文字相同,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老字号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省知名商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在放开“近似”登记的同时,一并放宽其他名称登记条件,主要包括:1.允许企业名称中使用两个行业;2.取消企业一年内不得进行名称变更的限制;3.经原名称所属企业的全体投资人同意,允许其他企业申请使用变更未满1年或注销登记未满1年企业的原名称。

四、整合审批事项

(一)工商所有审批事项包括注册登记、广告审批、食品流通许可、市场名称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拍卖备案、格式合同备案等按照“一厅受理、分线审批”的原则,统一归口至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实现工商全部审批业务一厅办理制度。

(二)根据审批业务工作量的多少,确定设立注册窗口和综合窗口,对业务量大,日常事务多的审批事项,如企业注册登记,要继续保持和优化专项窗口、专业人员办理制度。对业务量较小、日常事务少的审批事项,如食品流通许可、市场名称登记、广告审批、动产抵押登记、拍卖备案、格式合同备案等,设立综合窗口,本着以多带少的原则,由业务量相对比较多的处(科)室进驻大厅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兼职受理其他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受理后交相关业务处(科)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仍由综合窗口统一发放登记证、许可证或者准予备案。

(三)根据《杭州市工商系统企业注册登记权限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快内资企业登记权限下放进度,根据各分局上报的第一批下放工商所名单,在2013年年底前实现包括内资公司制企业在内的试点下放,并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做法,确保分局和下放权限的各工商所对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均有登记权,最终实现“局所登记一体化”。

五、试行企业年报制度

(一)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包括企业登记备案事项变化情况、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以及企业联系方式变化情况等。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年度报告内容不审查,不再实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二)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登记机关设置经营异常名录,将属于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等情况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满三年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企业正常记载状态。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经营异常名录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三)建立企业年度报告抽查制度。登记机关可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结合企业的信用信息对企业递交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也可根据投诉、举报及其它专项检查的需要对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及监督检查结果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六、畅通审批渠道

(一)通过全面梳理登记审批事项,更新简易类、一般类和复杂类事项目录,对简易类事项,在国家工商总局“一审一核”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审核合一”制度,由窗口审查员于当场当天直接审查核准,精简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能。

(二)对于一般类和复杂类事项,严格遵守“告知一口清、办事一周结”的“一字工作法”,由窗口审查员初审后,交由内部核准员进行复核,确保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对外承诺。

(三)大力推行网上登记,优化网上登记专窗服务,鼓励分局设立“网上自助服务”专区,方便企业自助办理。

第12篇: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于3月在全国推开(材料)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于2014年3月在全国推开

央广网北京2月4日消息(记者沈静文)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2014开门头件事:目前在多地试点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于3月起在全国推开。改革取消\"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的门槛,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经营场所登记\"由地方政府规定\",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强化诚信体系建设。这场涉及千万企业主和无数潜在创业者的改革将如何惠及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对于辽宁省开原市辽北大众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的合伙人陈红艳,这个春节里最惦记的事儿,是公司节后即将动工的汽车4S店。作为一家新成立的小型企业,公司原计划的注册资金是500万,在新的工商登记制度实施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必须放在账上的钱少了、流动的钱多了,陈红艳说,几位合伙人因此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提高到3000万。陈红艳:以前咱们办这个业务的大概十天左右,现在三天就能办完,节省时间,还有就是在资金方面,以前的话咱们得把资金存在银行,需要一大笔钱,现在节省这个钱了,可以把它直接放入咱们企业当中去,这样对企业运营有很大的帮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注册资本、取消年检等五方面内容,办公司速度快了、门槛低了,这两点最为社会关注。在去年9月起进行改革试点的广州,除19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被保留,其余38项均为后置审批;晚一个月启动试点的上海自贸区,3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加上质监、税务手续,企业办理证照总共需要4个工作日,比试验区外缩短6-9个工作日。方先生的企业也在这里:方先生:可以说是超乎想象,闪电般的速度,递完了之后过了3天他们就通知我们说所有的证件都已经办下来了。创业的便利直接投射为创业热情。改革后,所有试点地区的新设企业数量和新增注册资本均直线上升,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周石平在接受中国之声独家专访时,以上海自贸区举例。周石平:上海自贸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始于2013年9月29日。去年10月份到12月底自贸区一共注册了3633户,是2012年同期的5.11倍。新增企业注册资本总额745.34亿元,是2012年同期的7.80倍。改革后无论是新设企业数量还是新增注册资本都是呈直线资本上升。去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表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预计2014年3月在全国推开,距今已不足一个月。从试点到全面施行,目前准备情况怎么样?是否有难点待破解?国家工商总局资料显示,目前除了广东省深圳、珠海、东莞、顺德、上海自贸区、北京中关村、福建平潭等先行先试的改革试点外,全国还有14个省区市正有序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其他地区也正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工商总局的要求抓紧开展实施准备工作。去年底《公司法》正式修改通过,为改革扫除最大法律障碍;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周石平介绍,在此基础上,仍有相当规模的修法工作有待完成,不仅涉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全国性法规,还涉及地方政府。周石平:公司法修改之后,还又涉及到八部行政法规的修改,和两部行政法规的废止,目前这项工作应该是在积极的推进之间,3月份肯定能发布。还有一个就是与这个制度相适应清理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立、改、废。据改革的措施的需要,我们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制定市场主体住所的管理规定。再就是我们工商部门自己,根据改革的需要,要先制定这个《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办法》等等一系列落实改革的配套规章,目前这项工作我们也正在积极推进中。在周石平理解的改革蓝图中,工商部门的\"服务\"职能将最大可能地凸显,通过工商部门提供的平台,所有企业的注册和信用信息可以被所有人轻松查到。要实现这一点,也有许多工作有待完成。周石平: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方面的制度。通过规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的方式、范围、内容、责任和义务,从制度层面,为我们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提供了一个法制保障。这项工作目前正在做。

第13篇:下陆工商分局积极组织学习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下陆工商分局积极组织学习工商登记

制度改革

为积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4月3日上午,下陆工商分局组织工商所全体干部学习《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综合科科长从政策、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等方面对该规定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解读,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资源已经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这次市场主体住所改革使得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一照多址”,也可以“一址多照”, 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手续、减少投资成本,方便创业者投资兴业,激发市场主体的内生活力。同时也要求市场主体严格遵守该规定,住宅可以开公司但只适用于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提交虚假住所的市场主体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信用与商誉会收到损害。

最后分管副局长就今后的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从事登记工作的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登记制度改革内容,为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着力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全体干部要充分认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此次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登记监管行为,提高工商服务质量和水平,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第14篇:浅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企业战略创新的影响

浅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企业战略发展的影响

——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摘要:本文依据企业诚信文化对企业战略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阐述当前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和意义,并根据当前企业诚信建设的现状,结合工商登记改革的内容,分析了新形势下企业诚信建设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提出了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及做好企业诚信建设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 工商登记 制度 改革 诚信经营 企业文化

一、企业战略的内涵及影响因素

企业战略是指企业根据环境的变化,本身的资源和实力选择适合的经营领域和产品,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并通过差异化在竞争中取胜,企业竞争战略是对企业竞争的谋略,是对企业竞争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计谋。一个企业的战略创新影响因素第一是远景规划。使命,核心价值观和远景是远景规划的三个组成部分。也是一个企业存在时最核心的部分。在战略规划的过程中,使命和远景始终指引着战略制定的方向的要求;而核心价值观引导着战略的思考方式以及执行策略。第二是企业文化。

二、企业文化的内涵及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一)企业诚信文化的内涵

企业文化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经济条件下,通过企业经营活动实践所形成的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并为全体成员遵循的文化观念、经营思想、共同信念、共同意识、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的总和,是一种特殊的组织文化,是企业现代管理理论中的一种特殊管理方法,是企业的“软实力” ,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准则。企业文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早已经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企业文化建设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和宝贵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是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企业的关键因素。

企业诚信文化,是指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并为企业员工认 同的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人生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处事规范等。诚信文化成为 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体现于企业中每一

- 1爱岗的自发意识转化为员工的自觉行动,使每位个体的积极性凝聚为一个整体,从而增强企业的生命力和活力。另一方面,企业对外诚实守信,就能形成巨大的吸引力从而不断赢得创业和发展的机遇,其信誉度就会不断提高。只有坚持做到“内诚外信”的企业才能拥有更多的合作客户并与其建立“共生共赢”的合作关系。而一个失信的企业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最终在未来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4、诚信是企业获得最大利润的基础。

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以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而真正持久的经济效益来自于诚信经营。

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现行工商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如,政府管控过度、行政审批过多、市场准入条件过高等。据有关部门统计,企业在工商登记前,需要办理的企业登记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项目有231项之多,这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准入门槛,抑制了投资活力。因此,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了对改革登记制度的决定,这是工商部门面临的又一重大转型发展,同时,也对下一步企业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指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主要着重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市场准入环节中反映的办照难问题。二是企业注册资本问题。三是企业住所问题。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市场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二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三是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这次改革主要体现了三项原则:一是便捷高效,二是规范统一,三是宽进严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无照经营案件将会大大减少,超范围经营行为也将不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现象将会大大减少,多来使企业十分头痛的年检案件将不复存在。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商登记制度的完善,是政府基础性

- 34理变更登记;营业执照过期不办理换照手续;超越经营行为等。二是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三是企业间互相拖欠十分严重。四是合同、广告上的失信行为普遍。这些现象无疑给我们工商管理带来许多难题,给我国企业的诚信建设造成了很大障碍,直接影响了我国经济建设稳定和发展。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我国经济转型期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腾飞,无疑对改善这些不良现象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它对社会的进步和企业的信用建设的积极作用是主流的,我们一定要珍惜这次改革的机会,促进我国企业信用建设向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一)工商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实现对法律负责与对市场主体负责的统一,市场监管与服务发展的统一。同时,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职责也要随之进行相应调整,重新划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许可审批及登记监管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既要明确许可审批部门的审批责任及监管责任,也要明确登记部门的工作配合责任,必须加强部门衔接、协同监管。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实施信用监管,实现部门协同监管。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形成许可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及责任体系。

(二)要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我们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的信息,实现结果连锁响应,并应用信用监管措施,对市场主体进行惩戒;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促进企业诚信守法。

(三)要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 要参照国外通行做法,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户籍库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工商和有关部门登记、许可、备案、监管以及企业年报等信息,一方面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查询服务,另一方面始终让企业信息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中。

(四)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和备案事项的监管。提高企业年报信息责任意识,对企业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行政管理与司法救济的衔接,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格局,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同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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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卞广春.落实是信用体系建设根本[N].中国工商报.2014.06.24. [2]叶梅.转型升级关键在创新[N].中国工商报.2014.06.20.

[3]李峰.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J].商情.2008,2:161-163 [4]郑素芳,韦明,孙杨.对企业推行精细化管理的思考[J].当代经济,2008,8:58-59 [5] 中国工商报.专家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失信将入黑名单.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daodoc.com 2014.8.26.

[6] 工商总局法规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daodoc.com 2014.8.27.

[7]陈春建.推进企业信息公示 促进企业诚信建设[J].工商行政管理,2014,14:51-53. [8]蔡忠云.强化信用信息公示 实现市场监管“三个转变”[J].工商行政管理,2014,7:68-69.

第15篇:惠州创融工商代理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改革政策解读)广东省3月起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全省改革分阶段实施,6月1日前全省全面实施各项改革措施,年底前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改革的背景

工商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现行工商登记制度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培育市场主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现行工商登记制度设计中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部分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待改革。

对这样一个发挥着积极作用的重要制度进行深度改革,其核心并不仅仅是针对工商登记制度本身的不足,而是要调整和完善工商登记制度所体现的、所承载的政府职能。在现行政府职能体系下,政府承担了一些本应由市场、企业和行业自行可以调节和解决的事项,表现在工商登记制度上,就是前置审批过多、准入环节复杂、准入门槛较高、各地登记条件不够统一以及市场监管职责不清,存在监管缺位越位等问题。以上问题,造成了政府既“管了不该管的事”,又可能造成“该管的没管好”。与此同时,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力受到束缚。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政府职能的调整与完善。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大力推进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到位,就是要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提高登记注册准入效率,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使市场主体更加方便快捷的进入市场。因此从一开始,省委省政府就将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直接体现和突破口。

2010年,省委、省政府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纳入我省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并持续推进。2013年经工商总局和省政府批准,我省在深圳、珠海、东莞和佛山市顺德区开展改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改革显著激发了社会投资创业的活力。截至2013年底,全省实有各类市场主体582.4万户,其中各类企业181.0万户,比上年底分别增长12.8%和18.3%;2013年全省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110.8万户,其中新登记各类企业35.3万户,同比分别增长35.7%和50.4%。2013年,深圳、珠海、东莞、顺德四个试点地区新登记市场主体增幅分别达到129.4%、53.0%、21.5%和17.8%,高于同期全省其他地区10.1%的平均增幅。二是改革有力推动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圳、东莞等地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带动下,压减、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达到30%以上,企业登记时间缩短至3个工作日以内。三是改革有效提升了市场监管效能。通过落实“谁审批、谁监管”与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原则,明晰部门职责分工,促进了协同监管,推动了整体监管效能的提高。四是改革发挥了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促进了社会自治能力提升。

2013年10月2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改革措施吸收了广东的部分试点经验。11月7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工商总局介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情况时指出,广东的改革试验结果是成功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今年2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面部署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我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在总结前期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又充分结合广东先行先试的特点,下发《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细化改革、深化改革的具体要求,作出2014年在全省推开并基本完成改革的具体安排部署。

二、如何理解此次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就是要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与国际接轨的营商环境,增强我省的竞争力。通过推进工商登记及相关领域审批、监管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宽进严管”的商事登记管理制度体系,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改革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市场主导,简政放权;二是规范统一,便捷高效;三是宽进严管,权责明确。

关于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贯穿了处理好四个关系的要求:一是处理好“宽进”与“严管”的关系。通过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既要放松市场管制,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让市场主体便捷进入;又要强化市场监管,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简政放权,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又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高效有序市场秩序上来。三是处理好“审批”与“管理”的关系。既要加快工商登记及相关领域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实现审批事项的“减放转优”,提高市场准入效率;又要落实“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归口管理,厘清部门职责,明晰监管责任,强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四是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既要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利,还权于市场;又要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自治和行业自律,促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方案》共提出了四个方面的12项改革措施,6项涉及“宽进”,6项涉及“严管”。具体解读如下:

(一)关于精简前置审批事项,改革工商登记审批流程。

——登记审批流程改革

改革前:“先证后照”。大量工商登记需先向审批部门申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改革后:“先照后证”。全面清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并进一步精简和规范。除少部分涉及前置审批的工商登记需凭“证”(批准文件)办“照”外,大部分工商登记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经有关审批部门审批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解读〕现行“先证后照”的制度设计,存在种种弊端。首先是准入程序设计不够科学。规定先有“证”再办“照”,而“证”的审批往往要求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专业人员资质等。因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没有主体资格,无法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租赁场地、采购设备或签订用工合同等,又难以满足办“证”所需条件,经常出现证照互为前提的困局。其次是审批事项多而不清,审批成本高。经初步清理,有法定依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就多达180多项,没有法定依据的前置审批更多,且调整变化快,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不明确,成为长期困扰企业和登记机关的问题。同时,这些审批环节多、时间长,审批成本高昂。以《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时限计算,每增加一项审批事项,办理周期就相应增加1-20个工作日。再次是市场监管效能较低。现行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相互渗透的制度,导致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责任边界不清,容易出现监管漏洞。主管部门履行市场管理职能时往往把重心放在资质资格审批上,存在“重审批轻监管”或“以批代管”现象,市场监管整体效能偏低。

为拆除市场准入的“玻璃门”、“弹簧门”,并着眼于提升市场整体监管效能,《方案》以改革市场准入流程为切入口,推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改革。这项改革,是我省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对现行登记审批流程的重大调整和重构。实行这项改革,可以发挥准入程序改革对工商登记及管理制度体系改革的牵引作用。一是有利于理顺证照关系,推动关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二是有利于明确工商登记机关、各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促进协同监管和整体监管效能提升。

市场准入除了工商登记,还有与主体准入有关的行政审批。只有各级各部门切实转变管理理念,进一步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协同推进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才会取得实质性进展。为进一步落实此项改革,《方案》从两个方面予以配套衔接:一是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审批事项,明确哪些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哪些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二是推进工商登记及相关审批标准化建设。

特别提示:推行工商登记从“先证后照”向“先照后证”转变的改革,是《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的改革措施,改革措施的“落地”,需要编制全省统一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以及制订后续监管措施等。目前,上述两个目录以及相关后续监管措施的编制工作正在进行,将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审批事项

〔解读〕此项工作是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改革的前提。一是要全面清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依据的,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二是要进一步精简,在清理的基础上,除少部分保留前置外,其余原则上改为后置,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事项将大幅减少。三是要动态管理并公开。为了使这项改革能真正落实,将规范编制全省统一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按照《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这样,市场主体“办照”前到底需办理哪些前置审批,哪些前置审批已经改成后置审批,清晰明了,有利于落实“非禁即入” ,最大限度放开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根本上解决大量“办照难”问题。

——推进工商登记及相关审批标准化建设

〔解读〕此项改革是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改革的保障。在登记流程再造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关联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实现改革的整体协同,才能发挥改革的最大效应,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方案》在审批标准化建设部分有很多亮点:一是提出要科学合理降低行政审批条件,减少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解决审批事项“门槛高企”、“合法不合理”以及“申请成本高、审批时间长”的现象。二是提出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包括“集中统一办理、同步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这是此前我省部分地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成功的经验做法,下一步将进一步推开。三是提出借鉴兄弟省、市审批“告知承诺制”做法。此项改革措施是近年来上海等地提高行政审批办理效率一项重要创新举措,既提高了审批效率,又有效引导、约束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四是规范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事项和申请表格及提交材料,特别强调适应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发展要求,“探索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模式,推进工商登记申报材料和营业执照电子化”,充分体现了本次改革便捷高效的基本原则,符合“电子政务”的发展趋势。五是提出“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联合办理制度”。此前,我省顺德等地开展了这方面的积极探索,此项改革打破部门体制机制限制,促进了部门间信息的互联互通,极大方便了企业办证办照,社会效果良好。

(二)关于放宽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服务。

——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

改革前: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必须在两年内(投资公司在5年内)实缴出资,公司在办理注册资本登记时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公司设立时首次出资比例不低于20%、股东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30%等,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改革后: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其自主约定(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首期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及货币出资比例限制等。

〔解读〕注册资本是《公司法》特有的概念和法律制度,也是工商登记的核心条件之一。现行制度设计中,对公司注册资本设定了较高的要求和不尽合理的限制。同时,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下,实收资本需要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这一环节手续繁琐,期限较长,增加了企业使用资金的成本。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秩序,但加大了中小微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不利于投资创业。由于市场准入资本要求较高,也不同程度滋生了“两虚一逃”违法行为,产生社会信用危机。

《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的公司制企业发展迅速。从全国范围来看,公司制企业已占企业总量近80%,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对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进行改革,实质上解决了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资本限制。此次注册资本改革,一方面,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投资人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另一方面,全面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通俗的说法就是可以“零首付”;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允许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资本运营成本。这些改革措施,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投资创业是重大“利好”。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深刻变革,但无论怎样变革,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依然是公司的全部财产,而不是注册资本。破除资本信用,建立财产信用,将成为社会公众的普遍理念。需要说明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代表不缴。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虽然公司登记可不提交验资报告,但股东需要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出资,并且要向社会公示,实现全社会监督。股东没有按章程约定交付出资,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仍然要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一元钱办公司”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注册资本是设立公司的一个基本条件之一,开办公司还有场地和人员等方面的要求,并且公司基本运营需要一定的资本,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同时,《方案》考虑到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特殊性,提出这些行业应当缴足注册资本,既是执行现行各项专项行业法规,也与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等特殊行业实施审慎监管做法一致。

——改革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登记

改革前:住所登记往往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不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改革后: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工商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探索“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登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对住所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编制市场主体住所审批事项目录。

〔解读〕住所条件是工商登记另一核心条件,适应于所有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较高是障碍市场准入的一个主要原因。以往的操作中,住所登记承载了很多社会管理功能,往往将住所登记与住所审批捆绑,在住所登记中要把“审批”关,产生准入障碍,也造成部门监管职责不清。另一方面,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对住所的要求并不高,随着市场主体数量日益增多,住所资源更加稀缺,住所已经成为投资创业的一个“门槛”。

《方案》从三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回归住所登记的本质。明确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降低住所登记的“门槛”。同时,从适应企业多样化的需求,实现住所资源充分合理利用角度出发,允许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探索“住改商”、“一址多照”及“一照多址”,以鼓励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新兴业态发展。二是考虑到全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市化水平不同,各地对住所条件的要求差别较大,《方案》授权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在兼顾方便准入和维护秩序的基础上,根据管理需要对住所的条件,包括“住改商”、“一址多照”及“一照多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这样,既满足企业的需要,也满足加强社会管理的需要。三是理顺住所登记与场地审批的关系。由省一级统一编制市场主体住所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加强对住所审批的规范管理。明确市场主体的住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批的,取得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以保证住所的合法性。

特别提示:此次改革,工商登记机关只对住所使用证明作出一般规定,不对“住改商”、“一址多照”及“一照多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授权地级以上市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住改商”、“一址多照”及“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改革经营范围登记

改革前:对经营范围实行较为严格的核定政策,经营项目登记应具体、明确。

改革后:市场主体经营项目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机关依照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经营范围;属于其他经营项目的,工商登记机关可以依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或者大类登记经营范围,也可以登记具体经营项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统一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解读〕近年来,中央多次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凡法律、法规未禁止企业或个人经营的行业和项目,都应允许其经营。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前置审批项目的不统

一、不规范、不清晰等问题,哪些行业和项目无需审批即可工商登记不明确;另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涌现了大量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这些行业哪些应该纳入前置审批,经营范围又该如何确定,成为困扰企业及基层登记工作人员的一大难题,也是影响市场准入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经营范围登记的核心在于确定哪些是需要审批的项目。此次《方案》按照是否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这一标准予以划分,并分别规定登记的操作原则。这样区分,有利于进一步放宽对经营范围的管制,实现“非禁即入”,鼓励企业灵活自主经营,激发投资创业活力。

特别提示:经营范围登记改革的前提是明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前,我省正在抓紧推进上述工作。

(三)关于强化登记后续监管,构建“严管”体制机制。

“宽进严管”是此次改革的重要原则,“严管”能否实现,是衡量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要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统一,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方案》在构建“严管”体系方面的总体理念是:一是转变监管的方式。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监管的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的手段,推进诚信体系的建设,强化信用监管,用加强信用监管的方式促进市场的诚信经营。二是夯实监管的基础。扩大信息公示的范围,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不仅是企业和政府共享、政府部门之间共享,而且是社会各方面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市场主体登记和信用信息,为监管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完善监管机制。科学划分和厘清部门监管职责,落实部门行政监管责任。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应的信用激励惩戒制度,对失信的行为共同采取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同时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强化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企业的自我管理。四是规范监管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公平规范的要求统一执法程序和标准,严格依法履职,提高执法的公平性和效能,努力实现监管执法的公正、透明、规范。改革目标是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监管新格局,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改革年检(验照)方式,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改革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年检(验照)制度,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主要是注销和吊销两种方式。

改革后: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增加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解读〕此前的年检(验照)制度,更多的体现为工商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的一种定期检查监督制度。年检(验照)要在规定的时间集中办理,常常导致“塞车”、“拥挤”现象;由于疏忽等原因未按时参加年检(验照),要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处罚过重。

《方案》提出,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改定期集中年检为由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并对外公示,使市场主体由“被监督”改为“我愿意”接受监督,突出年报信息公示功能,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同时简化办理程序,市场主体可在网上完成全部操作,解决“塞车”、“拥挤”问题。《方案》还提出创新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为愈期年报提供了合理救济途径,鼓励社会监督。此外,改革传统的监督管理方式,建立更行之有效、更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检查的实效性、针对性。

——科学划分和厘清部门监管职责

改革前:“发证”、“发照”部门共同监管,职能交叉,责任不清,存在“重审批轻监管”或“以批代管”现象。

改革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明确了登记机关、各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对“无证”、“无照”的监管职责,也规定了特定住所的监管责任。

〔解读〕上述规定实质上是确定了审批监管权责对等和行业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符合《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管”精神。《方案》规定,只要具有审批权,就要承担相应领域监管责任,以避免市场监管“缺位、越位、失位”现象。针对无照无证经营监管职能交叉的现状,规定无照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由登记机关依法监督查处;无照无证或有照无证从事需要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查处。与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改革相配套,规定国土、规划、建设、房屋管理、消防等部门监管特定住所的责任。通过进一步明晰部门监管责任,推动各职能部门按照改革要求,制定配套的监管办法和标准,有利于推动市场监管方式从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提升整体监管效能。

——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解读〕市场准入放开后,市场秩序还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协同维护、全社会的共同治理。《方案》提出,第一,建立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的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共享,以便协同采取监管措施,形成监管合力。第二,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组织,激活业内监督机制,构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大监管模式。

——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解读〕司法机关民事救济和刑事惩治是加强“严管”的重要内容,政府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监管。因此,《方案》提出,从司法救济方面看,要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意思自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仅作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能干预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宜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待司法裁判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再依法办理。

从刑事惩治方面看,一是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二是相关部门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犯罪行为。

——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解读〕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场主体登记、审批、监管及相关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是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机制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一方面,政府部门要转变监管的方式,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监管的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发挥行政、司法、社会组织和企业自身的作用,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格局,没有这一系统,无法实施。另一方面,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需要了解交易对象相关信用信息,以维护交易安全,客观上需要这一系统。这一系统既是政府部门市场监管的基础,又是社会信用监管的基础,同时也是市场主体获取交易对象信用信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途径。从我省前期改革试点实践来看,加快建设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更广范围更大程度的信息公开及互联互通,是落实改革后续“严管”措施的重要保障。《方案》提出,要统一相关标准和规则,建设省、市两级系统,整合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逐步引入司法、信贷融资等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面向社会公众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解读〕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是实现“严管”的重要一环,主要包括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共同开展。因此,在向公众开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过程中,要将政府部门监管措施与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直接挂钩,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披露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推动形成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效应。《方案》提出,一是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披露、运用制度,推进跨部门多领域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完善激励、警示、惩戒制度。二是要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或高管人员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完善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三是加大培育市场征信机构力度,鼓励征信机构不断完善信用指标、创新信用产品,充分发挥征信体系在商务诚信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关于改革的实施时间

《方案》要求,全省改革分三个步骤在全省推开。

2014年1月至2014年3月,在省级和珠三角地区先行启动改革。在此期间,要制订实施改革的配套文件,包括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系列改革配套文件,保证各项改革任务落地。目前,省工商局制订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经省法制办审查已于2月21日印发。

2014年4月-2014年6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改革。在此期间,要加快完善各项改革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改革措施的落实。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市两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014年7月-2014年12月,总结完善改革。包括开展改革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规范统一全省改革,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争取2014年底前全省完成此项改革。

根据《方案》对改革实施步骤的安排,省工商局决定全省工商系统实施《方案》的时间安排如下:

1、3月1日起,省局和珠三角地区工商部门全面实施《方案》各项改革措施,其他地区工商部门按照工商总局部署实施国家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暂不包括先证后照改先照后证等项改革)。

2、支持粤东西北有条件地区的工商部门于3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项改革。

3、列入第二批实施《方案》地区的工商部门,于2014年6月30日前全面实施《方案》各项改革措施。

五、改革后企业将感受到哪些直观变化

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后,随着一系列便民惠民举措的落地,社会各界投资创业将享受到更多便利,交易信息获取将更加便捷,交易安全将更有保障,企业将直观感受到下列明显变化:

(一)申请表格更“精简”了。此次全省改革,对内、外资企业登记文书进行了修订。其中,内资企业登记申请书、表格由原来的31种减少为12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表格由原来的31种减少为9种。同时,对填写内容进行了调整规范,方便申请人填写。

(二)登记指引更“清晰”了。改革后,申请表中对填写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指导,进一步修订了提交材料规范,便于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提高办事效率。

(三)办事手续更“简便”了。随着注册资本认缴制、住所登记等改革措施的落实,企业办照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企业在节省创业成本的同时也将节省办照的时间;住所登记的条件进一步放宽,企业登记将更加便利;经营范围登记的改革,企业自主经营的空间将进一步拓宽。上述改革措施将使新设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新型行业的创办大大获益。此外,改革也非常注重小细节的“便利化”。如原企业迁移需要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同时同意,此次改革明确企业迁移只需要迁入地登记机关核准即可,等等。

(四)办理执照更“快”了。此前,改革试点地区营业执照办理时间普遍缩至5个工作日内,大部分业务3个工作日或当天即可办结。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铺开,将进一步推进办照“提速”。此外,随着登记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等的推开应用,将来可以实现“足不出户办照”。

(五)营业执照换“新”的了。全省推开改革将更换新版营业执照,与旧版营业执照相比,新版营业执照有以下新变化:(1)版式由原来的多种不同规格统一为一种规格,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尺寸为A3纸大小,副本尺寸为A4纸大小。(2)在格式上,由原来的15种调整、归并为8种。(3)执照上的记载事项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类型进行了相应规并调整,如公司营业执照上不再记载“实收资本”。(4)新版营业执照将记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同时打印二维码,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此外,随着审批登记流程改革、审批事项的进一步精简及公开、审批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等,企业办事的外部环境将进一步改善。上述变化是企业在准入环节的直观感受,下一步全省改革系列“严管”措施将持续推进,企业在享受各项“宽进”的 “便利”时会进一步体会到“严管”后的各项法定“义务”。如随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启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黑名单”制度的推开实施,企业登记后的信息将实现更大范围的公开公示,企业将感受到来自政府部门以外的“广泛监督”。通过改革,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厘清,也将带动监管执法效能的整体提升,促进市场秩序更好、营商环境更优。

【小贴士】

广东省工商局提示: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后工商登记机关将不再受理公司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事项登记业务。涉及上述事项变化的,按章程修订备案办理。

——由于此次全省改革修订了新的登记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企业注册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办理登记注册前,可以通过各地工商部门的门户网站、电话咨询或选择就近的注册大厅领取资料等方式获取新的表格文书和提交材料要求,根据新的规定准备材料,以尽可能缩短办照时间。

——企业登记注册(包括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费用。

——关于新版营业执照的使用。自2014年3月1日起,经工商部门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颁发新版营业执照。2014年3月1日前存续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原版营业执照的使用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2月28日。

——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工商部门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原旧版营业执照的最迟使用期限暂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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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吉林省公务员时政:吉林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亮点采撷

2014吉林省公务员时政:吉林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亮点采撷

“过去办营业执照,企业需要先到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再到许可审批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最后再回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现在企业注册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只要材料齐全,当天就能拿到营业执照。”在吉林省政务大厅,正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吉林省融泽健康产业集团董事长胡万忠对如此快的办理速度着实有些惊讶。

自2012年10月,吉林省工商系统开始探索市场主体登记审批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行先照后证等改革措施,截至目前,吉林省已有2.5万户市场主体享受到这项政策,平均为企业筹建提速3到6个月。“吉林省先照后证这一改革措施,可以说是启动早、推进快、成效好,全民创业热情得到有效调动,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正在逐步形成,为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省工商局改革办副主任陈宇如是说。

除了为企业节省筹建时间,今年3月1日以来,吉林省正式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为企业在前期资金筹备上“松了绑”。“改革后,企业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也不再受到束缚,可由企业自主约定,这就大大降低了我们创业的门槛。”四平市锦城运输有限公司王先生拿着手中的新版营业执照高兴地说。

由“先证后照”到“先照后证”,由实缴登记制到认缴登记制,表面上看是政府改变了注册步骤,实质上却透露着工商部门职能转变的明确信号。工商部门以权力的减法,换来市场的加法,新登记市场主体已呈现井喷式发展势头。据数据显示,仅新政实施两个月来,全省累计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业务60656件,办理设立、变更登记业务91515件,同比增长27%和43.1%;新设各类市场主体达55930户。

在促进市场主体“快速生成”的同时,吉林省工商部门始终把营造良好的经商环境、帮助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作为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

为加快市场主体诚信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优化市场环境,工商部门着力筹建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吉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过渡)公示系统,记者看到,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管等信息一目了然。省工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3月1日开通至今,公示系统累计访问量已经突破65万人次,日均点击率高达上万人次。随着公示系统的不断完善,还将增加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申报功能和信用信息自主公示功能。届时,各个相关部门都会在信用信息系统上进行信息公示,达到信息共享,业务联动,最终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北京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blog.sina.com.cn/u/1784439947

此外,全省工商系统还将推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将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增加企业失信成本,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省工商局副局长关景富表示:“日前,《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下一步,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将围绕贯彻落实《意见》,与其他部门一道推行好先照后证等改革措施,同时积极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市场秩序最好的地区之一,为促进吉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实现富民强省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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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苏木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汇报

苏木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汇报

一、基本情况

前德门苏木位于扎鲁特旗东部,西接乌额格其牧场,东与科右中旗毗邻,南与道老杜交界,北与乌额格其苏木相连。

前德门苏木总土地面积66.66万亩,其中耕地面积9.80亩,草牧场44.67万亩,林地9.58万亩。全苏木总户数1958户,7285人。行政区划分为8个行政村,是典型以农业为主体的农牧林相结合的经济类型区。

二、进展情况

自从旗动员安排部署以来,我苏木按照《扎鲁特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扎党办字﹝2018﹞123号)精神,结合我苏木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了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一)高度重视,健全了组织机构。我苏木成立了党委书记苏木达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苏木办公室。

(二)制定了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扎鲁特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扎党办字﹝2018﹞123号)精神,结合我苏木实际,制定了《前德门苏木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三)广泛宣传培训。我苏木通过动员会、培训会、调度会、推进会,对苏木嘎查宣传培训,全面开展推进了我苏木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四)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去年12月末前,我苏木8个嘎查全面完成了清产核资工作。目前8个村已完成了清产核资结果确认,公示工作,并做好了软件材料。

(五)安排部署了确认成员身份工作。4月份,我苏木召开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会,重点安排部署了产权制度改革确认成员身份工作,参会人员有苏木党委书记、苏木达、分管领导,经管工作人员,各村书记,村主任,报账员等。

三、存在的问题

(一)清产核资工作方面,各村还未全面完成债权人、债务人的询证函、送达回执工作。

(二)确认成员身份工作方面,嘎查村进度缓慢,部分嘎查村初步排查认定工作都还没开展。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推进改革工作。各嘎查村债权人、债务人的询证函、送达回执工作与身份确认人口排查同步进行。

(二)做好清产核资“回头看”工作。按照扎鲁特旗开展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前德门苏木农业服务中心

2019年6月21日

第18篇:全省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汇报

全省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汇报

实施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催生发展动力、释放改革红利,认识、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成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先手棋”和“突破口”。

XX年2月,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XX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部署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热情。XX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制逐步改为认缴制。XX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改年检验照为年报公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XX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充分肯定了商事制度改革成效。今年3月20日,李克强总理到国家工商 总局视察,主持召开了14个部委负责人会议,明确要求加大商事制度改革力度,特别提出要在年底前实现“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今年5月12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继续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年内实现“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继续创新优化登记方式,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要通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努力使新增企业数持续保持较快增长,新企业活跃度不断提高,为稳增长、促就业奠定基础。今年6月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在注册登记时一次性免费发放统一代码和登记证,即实行登记注册“一照一码”制度,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实现社会运行效率倍增。

根据李克强总理要求,国家工商总局部署了当前商事制度改革五项主要任务:一是加快推进“三证合一”改革,年底前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二是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名称、经营范围、集团的登记管理,简化和完善注销流程,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三是尽快出台“先照后证”改革措施,切实加强“先照后证”后续监管。四是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给予市场主体更大经营自主权。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实现企业 信息归集公示、联动响应和公共服务需求“一张网”。

从各省区市的情况看,基本都已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同步开展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先照后证”等改革,江苏、上海、XX等省区市建立了部门企业信息统一在省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制度,江苏、福建等地建立了证照联动监管、强化后续监管等制度。国家工商总局选择上海、江苏、浙江、深圳等4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区试行企业简易退出机制改革,选择上海、江苏等9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区试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改革,目前包括我区在内已有6个省区市实行了“三证合

一、一照一号”试点改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省工商系统在省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精心指导下,全面贯彻“8337”发展思路,认真落实省党委九届十三次全委会暨全省经济工作会、省政府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座谈会等一系列会议精神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使我省的商事制度改革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开始起步,逐步发展到商事制度改革,涉及领域也由工商部门的一家改革拓展为政府部门的协同改革。改革实施以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切实抓好改革设计。我们充分认识到,商事制度改革与以往工商登记注册管理相比具有“颠覆性”。为此, 我们不断更新观念,注重整体设计,勇于自我革命,主动降低门槛,早在XX年上半年就开始进行外出学习考察、内部学习研讨等工作,认真做好改革的思想、知识和工作准备。在此基础上,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突出“宽进”与“严管”并重,先后报请省政府审议出台了《关于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省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暂行规定》、《关于切实加强企业信息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拟在近日报请省政府审议出台《关于省本级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的意见》、《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链接与数据推送办法》、《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做好了改革的总体设计,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了有力有效的依据和保障。同时,工商部门先后制定了《***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办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方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技术方案》、《企业信息公示和年报工作实施方案》等18个文件,进一步把政策规定细化为具体操作措施,将各项改革政策落到了实处,使商事制度改革成为全省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部署中最早启动、最早见效的改革。

第二,全面落实改革举措。按照“宽进严管”相结合的 总体要求,我们坚持“宽严相济、放管并重”,一方面抓“宽进”,另一方面抓“严管”,把该放的放到位、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努力做到放而不乱、管而有序,保障了市场经济活力、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在“宽进”方面,我们主要采取了八项措施,努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一是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将过去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并经中介机构验资后才能注册,改为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后无需实际到位也不用验资即可注册,大幅降低了准入限制和办事成本,切实简化了注册手续。二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将过去有限公司3万元、一人公司10万元、股份公司5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不再限定最低出资额,解决了注册资金不足也能开办企业的问题,极大地促进了“草根阶层”创业。三是把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将过去企业每年必须到工商机关年检并提交许可材料和审计报告,改为直接在网上年报公示即可,不再提交审计报告等材料,同时将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制度也改为年报公示制度,不仅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负担,而且有利于社会监督和协同监管。四是大幅简化登记注册程序。将过去15种版面的营业执照改为1种版面、8种格式,减少材料34个、文书29种,登记表格由31套减少到9套。同时,试行“同城通办”、“县域通办”等登记注册制度,申请人可在同一行政辖区内的任何工商登记注册窗口办 理业务。五是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不用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进行现场勘查,而且实现了“一址多照”,彻底打破了开办市场主体在住所和经营场所方面的严格限制。六是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除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等事项外,把过去工商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全部改为后置,先办营业执照再办其他审批项目,市场主体办照后即可进入市场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目前,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我区已全部落实,按规定只保留了34项;省层面共梳理出24项前置审批项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定大部分改为后置,省政府研究通过后实施。同时,正在研究制定“先照后证”后的证照联动监管机制,确保“先照后证”后市场监管不缺位、不空位。七是积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即可在全省启动实施,建立起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新模式,大幅提高登记注册效率。八是大力推进“三证合一”改革。这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特别是国家层面的制度和流程再造,成为商事制度改革中最难啃的硬骨头。我们努力克服各种困难,积极主动协调各方,将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证、质监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市场主体只需到 工商部门即可免费办理,大幅缩减了办事程序、办事时间和办事成本,充分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得到了广大市场主体的一致好评。目前,全省已有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通辽市、包头市等4个盟市实现了“三证合

一、一照三号”,*市超前实现了“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市等正在做准备工作。我区是全国第6个、西部省区市第1个发放“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省区市,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在“严管”方面,我们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是快速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立足建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市场规则和激励机制,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努力构建企业信息归集公示、联动响应和公共服务需求“一张网”,建立起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由工商部门代省政府建成了覆盖省本级、14个盟市和136个旗县、市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网站群,将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年报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相关信息全部上网公示,供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XX年10月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通以来,访问量已达1692.29万人次,收录市场主体信息数据5837万条、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634条。二是全力构建信用监管新机制。建立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促进各监管部门联动响应、联合惩戒,逐步形成“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今年以来,已对全省2624户企业的即时信息、4992户企业的出资信息进行了随机抽查,正在开展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已有215户企业因公示信息不实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三是废止市场巡查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大道至简”的要求,将市场巡查改为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减少了对一般性市场主体监督检查的频次,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了监督检查效率,推进了综合执法进程。四是切实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针对问题突出、影响严重的行业和领域,敢于亮剑、重拳出击,特别是在办理烟草、金融、电信等领域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上实现了历史性突破,达到了查办一类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特别是查办烟草公司、烟花爆竹经营企业2件反垄断案件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的充分肯定,多个省区市工商部门前来学习。

第三,积极主动简政放权。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从群众投资兴业的第一道门抓起,以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为切入点,带动相关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经省政府批准,工商部门下放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权,实行属地登记注册和管理。省工商局根据实际需要,下放了冠“***”字样企业名称核准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企业登记管辖权、著名商标受理权和初审权;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各盟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提 高了行政审批和管理的效能,更加方便外商到我区投资兴业。目前,省工商局已将2090户企业下放到盟市、旗县工商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理,为企业办事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成本,也有利于基层工商及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我们通过实施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释放了经济发展潜力,激发了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要成效体现在:一是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推动了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新设市场主体增长较快。从XX年3月1日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开始到今年5月底,全省新登记市场主体40.07万户,同比增长17.58%。其中,新登记企业6.94万户,同比增长60.28%,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近900户,比改革前多133户,创历史新高;注册资本4755.08亿元,同比增长近1倍。截至5月底,全省各类市场主体总量达到了160.51万户。二是产业结构明显优化。在商事制度改革后的新设企业中,第三产业企业数量增幅为62.23%,明显高于第二产业企业数量52.1%的增幅。其中,新兴服务业企业数量增长迅速,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的增长较快。三是就业人数稳步增长。到今年5月底,全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达到564.66万人,同比增长17.36%,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对缓解就 业压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开展的“商事制度改革政策进校园”等改革新政宣传活动,激发了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积极性,拉动了小微企业增长,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势头良好,达到了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目的。随着新登记企业数量的不断提高,促进就业的效果还将进一步显现。四是市场活力明显增强。商事制度改革降低门槛、放松管制,适应了经济发展阶段性变化,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要求,激发了广大民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许多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为经济繁荣注入了活力。国家工商总局采集数据的分析情况反映出,到今年5月底,新登记市场主体抽查开业率为67.6%,活跃度为61%,较好地促进了创业创新。从总体上看,我区的商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肯定。李克强总理在*调研和听取我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情况汇报时,先后两次对我区的商事制度改革连连称赞。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做出了肯定批示,有4位副局长给予了好评。广大市场主体对商事制度改革非常满意,从中得到了很多的实惠。

在看到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发现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第一,通过商事制度改革,工商部门登记办照已经非常通畅,但其他监管部门办证的条件、程序、时限尚未跟进简化,出现“照快证慢”的问题,也就是大门打开了,剩下的小门还关着或者是半开半关,有的行政审批周期还比 较长、程序不够简化,影响了商事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和实际成效。因此,需要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协同推进改革,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从而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第二,市场准入条件放宽后,后续的协同监管有待加强,需要研究建立“宽进”基础上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起市场主体诚信自律经营的体制机制。其重点是全面深入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目前,由工商部门代省政府建设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已于XX年10月1日开始运行,但相关部门的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还没有及时上传共享。需要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尽快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的集中公示、互联共享、联合惩戒,避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碎片化”和形成“信息孤岛”,真正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格局。第三,随着注册资本改革到商事制度改革的升级发展,这项改革也由工商部门一家的事发展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的改革,需要引起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形成改革合力,扩大改革成效等等。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安排部署,主要从七个方面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一是全面贯彻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大力推进“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工作, 确保年底前达到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全部实现的目标。二是开展名称登记管理和集团登记管理改革,进一步放宽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定。三是加快推行统一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核心的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服务。四是认真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推行工商登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模式,使市场主体由“法不许可不可为”转向“法不禁止即可为”。五是积极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和完善无债权债务和未开业企业的注销流程,努力实现市场主体退出的便利化。六是解决好“先照后证”后各部门监管无缝衔接的问题,积极推进“证照联动监管”新模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七是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等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总之,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8337”发展思路,坚持以深化改革统领全局,全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各项具体工作,为全省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出台政策措施情况表

2.XX年5月底全省市场主体情况表

3.全国各省区市市场主体对比情况表

4.全省市场主体XX年度年报公示情况表

5.全省市场主体XX年度年报公示情况表

第19篇:工商登记公司章程

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 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独资的,增加下款: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住所

(址):,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第九条股东认缴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股东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认缴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于年月日前缴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出资额,并如实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执行董事 担任。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提交公司登记机关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第20篇:工商登记流程

政务服务平台

工商登记

总部企业服务平台的工商登记服务部门主要从事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工商变更、年检审计、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为企业成立后的工商,税务,银行等事项提供一条龙服务。对所代理注册登记的企业讲究诚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原则,把突出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作为工商登记服务部门的宗旨。

总部企业服务平台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来为客户办理工商登记流程,客户只需要提供办理工商登记的必要材料和文件即可,为您省时,省心,省事。

一、名称预先核准

1、直接到县(市、区)工商局注册登记场所办理属本级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的,当场作出核准(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驳回(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的决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请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就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审批。

2、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了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视为新的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在六十天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以后,我们将会为客户以公司名称去银行开立账户,将注册资金注入公司名下的帐号。再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三、企业登记

1、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的,当场予以受理,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决定,发给《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爱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办理。企业登记机关发给《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书面告之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请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审批。

四、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注册地所在的税务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证

自公司起立之日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证。 工商登记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税务登记

总部企业服务平台的税务登记服务部门专门为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代理处提供税务登记服务。从财税角度为客户提供完善的税务登记服务,使客户避免了税务风险,使企业健康发展,业务不断壮大。

税务代理制度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1.税务代理有利于依法治税

2.税务代理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3.税务代理有利于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代理税务登记业务中,严守合同,为委托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免费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及报到、发票审批、上门取票。为了提供优质的服务,我们有专人与客户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解决客户的问题和要求,找我们的好处是可以用最少的支出,得到最专业化的服务。

一、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在市政府政务大厅(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一式三份)。

纳税人将表格填写完整后提交给“窗口”,并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及其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需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2)负责人或业主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张;

(3)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受理、发证

“窗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窗口”应当场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窗口”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窗口”应制发《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填制《涉税申请事项移交单》连同纳税人附送的证件、资料移送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报税代理

我们总部企业服务平台的报税代理服务为客户提供代理税务申报。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本服务部门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纳税人、法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我们进行临时或者长期的报税代理。本部门接收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报税代理。

一、填写申报表

我们将会为客户利用“填写申报表”功能填写需申报的申报表(没有在地税部门做过税种登记的税种,网上不能申报);分主附表的,先填写附表并保存,然后打开主表进行编辑或直接保存,如:营业税申报。

二、正式申报

我们将会为客户利用“正式申报”功能将已填写并保存过的申报表正式申报到地税征管系统。申报表正式申报成功后,不能再进行填写和修改。未正式申报或正式申报失败的申报表,其包含的税种按未申报对待。

三、网上划款

我们将会为客户利用“网上划款”功能对正式申报成功的申报表,通过划款功能生成待划款税票,若提示划款失败,应返回继续进行划款操作。(地税部门会将待划款税票的信息定期传递到银行进行扣款)。可在成功划款一日后通过“网上划款”功能的实缴查询,确认地税部门扣款是否成功。

四、申报查询、划款查询

我们在为客户正式申报及网上划款结束后,利用“申报查询”、“划款查询”进行申报查询、划款查询。确保需要申报的申报表都已经申报、划款成功。

五、打印申报表和完税证明

正式申报成功后,可以通过“申报查询”功能打印出申报表(纸张为A4纸)。

扣款成功后,可以到开户银行打印完税凭证。 报税代理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成果鉴定

总部企业服务平台的成果鉴定服务部门为客户提供多种多样的成果鉴定服务。成果鉴定就是由行政管理机关从国家各级专家库中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形式和程序,对成果进行审查和评议,并对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及推广应用的前景等作出相应结论。我们成果鉴定服务部门将根据列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进行相关鉴定工作。为客户提供可靠踏实的优质成果鉴定服务。

一、为客户向相应鉴定部门提出成果鉴定申请

提供项目简介,重点对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做出介绍。

二、相应鉴定部门对项目进行分析、考察研发生产现场,客户按要求准备鉴定材料。

三、客户需要提供以下鉴定材料

(一)工作报告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简单介绍;

2、项目的提出;

3、研发的工作过程;

4、项目的进展;

5、项目存在的问题。

(二)技术总结报告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及概述;

2、项目技术方案及工艺论证;

3、研发试制过程;

4、项目研制解决的技术难题;

5、项目的创新点(关键);

6、项目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

7、项目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8、存在的问题;

9、结论。

(三)产品标准

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四)检验报告

委托国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

(五)查新报告

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进行国际或国内查新。

(六)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七)用户使用报告

(八)环保证明

(九)设计与工艺图表(产品鉴定提供)

(十)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提供。

四、客户将以上材料报与我们

相应鉴定部门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五、我们将材料修改后将正式材料一份、鉴定大纲草稿和鉴定申请书同时报鉴定部门成果科,办理鉴定委托。

六、由相应鉴定部门确定鉴定会议日期。

七、我们会提出鉴定委员会专家初步名单,鉴定部门初步审查后最终确定。

八、召开鉴定会议。

九、完成鉴定证书,到省、市成果管理部门盖章。

以南阳市科技成果鉴定流程为例的成果鉴定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申报科技计划

总部企业服务平台的申报科技计划服务部门主要依托强大的政府关系和人才、信息分析和行业研究等资源实力,在国家、地方各部委各类科技计划申报、可行性论证分析立项、信息分析与行业研究等方面进行了创造性的工作。我们一直坚持“诚信服务、专业水准”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基金(资金)申请咨询、科技认定咨询以及相关配套的专业化服务。我们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外部智库,为中小型企业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实现服务价值最大化,竭诚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使之更快、更好的发展。

律师事务所

在中国,律师服务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它是中国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当客户在法律方面遇到问题时,可以将问题全权委托与我们,我们将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比如:公司法律事物、国际法律事物、金融法律事物、资本市场法律事物、诉讼仲裁法律事物等。客户只需要填写如下文件:

1.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证明你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你去完成一定民事活动的书面凭证。授权委托书一定要写明委托权限,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2.代理合同:该合同明确地详列了你和你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当客户填写完以上文件并且交纳了相应费用后,我们就开始为客户完成相应的法律工作。我们解决问题的专业性和锁定目标的准确性将会为我们的法律工作提供可靠的保证,有效的避免客户因盲目地寻求帮助而走弯路从而浪费的时间以及金钱。 会计事务所

在中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纽带,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不以盈利为首要目标、具有法定社会职能的第三人。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比如:审计及鉴证、企业重整、管理咨询、企业融资与并购、企业并购、人力资源咨询等。帮助客户把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最终达到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目标。为客户节省了很多非必要花费的时间和金钱,方便有效的解决客户在企业运行时碰到的财政难题。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汇报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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