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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10 15:04:06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全局工作人员

二、具体内容

(1)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受理人或承办人对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和相应的办理和程序;对暂不予受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人员到承办的科室或及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办理。

(3)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我局管理职权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说明。

(4)首问责任人或一次性告知人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要熟悉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对办事人员的审批、咨询等事项能给予准确答复。

(5)对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6)对首问责任人态度、工作等不满意者可到办公室反映或举报。

推荐第2篇:一次性告知制度

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当事人在申请法律援助和接受法律援助服务时,接待人员或承办人员应履行如下一次性告知义务:

1.告知申请法律援助须提供如下材料:

①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属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③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告知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3.告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为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4.告知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消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中心、区司法局或行业协会投诉,并可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5.告知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6.告知受援人应当如实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陈述真实情况;不得虚构事实、提供伪证、向承办人员提出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要求,否则法律援助中心有权终止法律援助。

7.告知受援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否则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

8.告知受援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以保证法律援助事项的正常办理。

9.告知法律援助申请人认真阅读《法律援助服务指南》、受援人认真阅读《法律援助告知书》。

(二)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平时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推荐第3篇: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改善管理,加强服务,进一步便民利民,树立食药监执法形象,特制定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基层单位和群众来我们行政机关或服务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工作的,如办理者的手续不完整,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交材料,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二、对需出示的材料内容较多,要填写一次性告知卡,详细写明需要出示材料的所有内容、要求。

三、对到业务管理部门办证、申请有关事宜的,要仔细检查出示的资料,如有缺少要明确告知缺少的资料。

四、如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内容,也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并按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办理。

推荐第4篇:一次性告知制度

**县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效率型、廉洁型国税机关,提高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咨询国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

二、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涉税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承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在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填写《涉税事项告知单》交纳税人,并对所需的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涉税事项告知单》一式一份,由窗口人员受理相关业务时填写交给纳税人。接收告知的纳税人应在《涉税事项告知单》上签名。纳税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三、对经常性办理的涉税事项,且手续、资料要求明确的,办税服务厅应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南》。

四、遇到纳税人对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不清楚,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承办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即时告知当事人。

五、纳税人电话咨询有关办理涉税事宜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各办税服务厅应设立电话咨询记录簿,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

六、各办税服务厅要在纳税人集中办税场所设立公告栏、触摸屏,统一公布涉税事项所需材料、程序、时限等内容和填写要求。

七、责任追究。涉税业务受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凡未能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或被纳税人投诉且查实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推荐第5篇:一次性告知制度

鹰山中学教育阳光服务站

一次性告知制

学生家长或其他办事人员到我校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处室,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违反本制度,贻误工作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首问负责制

凡第一个遇到来我校办事的学生家长或其他办事人员或第一个接听学生家长或其他办事人员询问电话的我校教职工,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对学生家长或其他办事人员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负责进行处理和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及时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

对不遵守首问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处分。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学校办事,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经办处室室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处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三条 对家长来信来访的事件,涉及到那个处室的,必须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

责任追究制

1、责任追究制是指对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以及其他工作制度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违反办事程序贻误工作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3)超出时限贻误工作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4)因办事态度不当、告知不彻底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应追究责任情形。

服务承诺制

热情接待每一位群众 真诚解答没一个问题 认真督报每一件举报 全力落实每一项诉求

推荐第6篇: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度

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到受理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事宜或进行业务咨询时,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详细告知其所要办理或咨询事项所需提供的资料、应符合的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应以方便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办理许可事项为原则,热情服务,告知过程中要注意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三、对简单明了的事项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行政许可事项除外),因告知事项较多或内容复杂,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难以理解,或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各受理窗口应配置多种形式、简单明了的告知单或告知书。

四、行政相对人办理许可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时限等;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而不能办理或要先行处罚的,应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原因、实施处罚的部门和程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无法办理的事项,应告知其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五、遇有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经办人应帮助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

六、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其所涉及的部门、程序等。

七、监督与考核

(一)各分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考核与监督,承担群众举报情况的查实,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考核,并予以详细记录。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执行情况列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往返多次的责任人,由分局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市局监察室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视情节较重给予系统通报批评。

首问负责制

一、凡第一个受理单位或群众咨询、查询、投诉、举报及联系业务(包括来信、来电、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当被首问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在一起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负责人。

二、首问负责人在接待行政相对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忌语。对来局办事或咨询的行政相对人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尽量使行政相对人满意。

三、行政相对人到本系统机关办理事宜及联系其他工作,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行政相对人的询问。

四、行政相对人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也应当热情相待。属于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主动告知与何处、何单位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属于本处(科)室职责范围,但有关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负责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有关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行政相对人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解决。

五、行政相对人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六、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行政相对人,首问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七、对前来投诉举报以及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局监察室、962727(局举报投诉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都有义务接待并如实记录反映的问题和反映人的情况,然后根据职责划分移交有关处(科)室处理。

八、群众举报或领导发现首问负责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局系统各单位监察室受理。经查实违反本规定者,按照责任追究制等规定严肃处理。

3

窗口服务承诺制度

为了改进我局受理窗口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我局系统各受理窗口郑重承诺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局关于窗口建设实施“五个统一”的有关规定;不徇私情,公正、公平对待行政相对人。

二、坚持公开行政。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积极推行阳光行政,将审批事项、申报要求、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事项通过网站、窗口大厅放置相关资料等形式公开;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三、坚持高效服务。认真执行审批、核准、备案等各类工作事项的办理时限制度,做到务实高效,不扣件、不压件、不超时限。

四、坚持文明服务。全体工作人员要讲究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耐心解释,不耍态度、不傲慢;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执法人员在外执行公务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文明执法。

五、坚持廉洁行政。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规定,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

4 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行贿受贿。

六、坚持领导值班制度。每周四上午为受理窗口领导接待时间,热情为群众和单位解答或尽力解决问题。

以上承诺希望广大群众和单位共同监督,若发现问题,可向我局监察室举报投诉。电话:6311178

5、63111520。

机关文明办公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注重学习。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求真务实。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廉洁自律制度规定,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自觉遵守机关各项制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以权谋私。

三、爱岗敬业,诚信守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勤奋踏实、钻研业务,工作精益求精,力戒粗枝大叶。

四、团结协作,服从大局。单位、部门之间服从大局多支持,同事之间团结协作多尊重;反对本位主义、小团体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五、政务公开,高效办事。简化办事程序,明示办事事项,做到一次告知,两次受理,按时办结;办事不推诿、不扯皮,杜

5 绝玩忽职守行为;及时更新门户网站、政务网和触摸屏等政务公开的内容,保持信息的准确及时。

六、依法行政,接受监督。依法办事、按章办事,规范操作、热情服务;明示办事流程,公开监督措施,禁止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乱作为。

七、文明礼貌,“首问”负责。着制服时应佩挂胸卡,岗位标志清晰,接待群众主动热情,态度诚恳谦虚,语言谦和有礼;接待外来办事者,应主动积极,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公共场合提倡讲普通话,禁言粗话、忌语;遵守作息时间,上班时不串岗、不擅自离岗,午休时不得拒接电话和拒绝群众办事。

八、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创建节约型机关,爱护公物,勤俭办事;反对形式主义,杜绝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风气。

九、环境整洁。保持办公场所整洁、有序、安静,桌面资料、物品摆放整齐;工作时间严禁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不玩电脑游戏,不在网上聊天;办公场所禁止吸烟。

十、服饰得体,举止大方。衣着端庄整洁,上班时间,女同志不穿过于暴露的服装,不化浓妆,不染彩发,不佩戴夸张饰物;男同志不留长发,不蓄长须,不穿无领汗衫,不穿短裤。

推荐第7篇:一次性告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需要递交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1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5.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6.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7.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8.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9.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1.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均用A4纸复印或电脑打印

联系电话:5605559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需要递交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1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5.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6.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7.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8.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9.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1.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均用A4纸复印或电脑打印

联系电话:5605559

推荐第8篇: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管理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齐或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齐或补正后,经办人员应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知管理服务对象,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须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其他的均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并存档备查。

推荐第9篇:一次性告知书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存在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1、人事关系包括: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出具的证明。

2、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其中属劳务派遣的还应提交劳务派遣协议。

3、事实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或其它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人事关系有效材料。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存在争议,或者劳动者无法提供事实劳动、人事关系有效证明,致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难以确定其劳动、人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

(四)两人以上现场证明人或了解事故情况人员的证言,能说明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如实陈述所知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五)《东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工伤申请公示情况反馈表》(个人申请可不提供)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等有关材料。用人单位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提交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复印件;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交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提供工作时间表、工作场所和当日出勤证明,说明工作原因情况。

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提供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工作场所和当日出勤证明,说明从事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内容及与工作的关联性。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受伤害职工的职务证明及岗位(工作)职责,以及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调解书等结论性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其他有效证明。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说明职工本职工作岗位地点及因工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出具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如派工单、会议通知等)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交宣告结论。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供上下班的合理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合理路线图,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证明、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交宣告结论。

9、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10、对受伤害部位有争议的,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

11、用人单位或受伤害职工调查取得的其他证据材料。

12、其他相应证据材料。

以上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的相关证明文书均需依法生效后方能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依据。 审核结果:

1、申请材料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予以登记。

2、请于日内补正后,重新申报。

审核人签字:联系电话:

领取人签字:领取时间:年月日

推荐第10篇: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审批事项名

审批部门 医疗机构设置 江汉区卫生局行政审批

科 项目编号 承办人申请方式 联系方

式 窗口申请

办理时证/书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限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设立

(收

费)

依据

件 10个工作日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

3、《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38号)第十条;

4、《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理规定》(鄂卫规[2011]4

5、《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武卫规[2011]3号)。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一式3份)(申请表在武汉市卫生局公众信息网下载)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A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B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C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D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E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F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时间和床位编制;G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H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I拟设医疗申

求 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J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K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L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M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N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4、选址报告,内容包括:A选址的依据;B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C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D占地和建筑面积;

5、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区级以上房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审原件,留复印件,含房屋地理位置,房屋所有权面积,房屋所有权人及性质用途);

7、法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申报者是法人单位的要提交法人证书或单位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8、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部以上)需先获得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审核材料;设置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先获得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审核材料。

所有呈报材料采用A4纸打印。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凡要求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申请

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装订成册,并报电子版一份。

注:申报材料的规格与填写要求:

1、申报材料需用A4纸填写、宋体小4号字打印,英文为12号字打印或复印(图

纸除外)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2、申报材料每张右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签名;委

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注: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负责

人签名)

3、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

字填写);

4、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5、资料按上述提交资料顺序号排列,装入档案袋或装订成册;

6、申报单位递交的材料必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负法律责任;

(一)受理

江汉区卫生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区卫生局公示指南要求对行政相对人

提交资料进行实质性初审,对资料审核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按照成型模式,提出下一步审核方式,安排现场审查时间或对资料进一步审核阶段的建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和上报机关或报上级审批的单位,由承办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上报手续。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

程 (二)审核受理后,江汉区卫生局指派2名工作人员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38号)、《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

理规定》(鄂卫规[2011]4号)、《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武卫规

[2011]3号)及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到现场进行资料核实,符合法定条件,报局领导审批。

(三) 办结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不含专家现场审查及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区卫生局行政审批科制作并颁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申报单位

/个人信

息 单位/个人名称 联 系 人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江汉区卫生局窗口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1号邮政编码:430015

监督电话: 027-65669511咨询电话:027-85767006-8011

第11篇:一次性告知书

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次告知书

一、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食品经营现场核查记录》;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中负责人、委托人要带身份证原件)

(五)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图;(标注周围主要标志性建筑物及左右邻居门市牌匾名称)

(六)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主要设施设备、食品货架、不合格产品区、更衣室以及经营场所总面积、食品区面积、非食品区面积等);

(七)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操作流程图;

(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

另:食品批发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九)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二、注意事项:

(一)制作《食品销售监管公示牌》上墙(有统一标准和参数);

(二)从事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工具有健康证明。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经过培训和考核。

(四)有外设仓库的另需注明仓库情况,包括:地址、方位图、面积、设施设备、贮存条件等。

(五)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在经营场所建立标识牌,如实公示所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

(六)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食品的,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

(七)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九)食品销售者大实体门店销售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销售或直接从事互联网食品销售的,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贮存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互联网食品销售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散装熟食销售;

(十)食品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15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15厘米以上;

(十一)设有不合格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十二)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以上申请表格由电脑录入后使用A4纸打印,所有页面上全部加盖公章;

(十三)可在邮箱自行下载相关资料:qxspjyxkz@163.com(“桥西食品经营许可证”首拼)登陆密码:qx12331 资询电话:2291788

第12篇:一次性告知单

用户申请移表(迁管)

一次性告知单

一、用户申请用水

用户到政务中心六楼自来水公司窗口或自来水公司管网所办理移表(迁管)手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用水申请书1份

2.《用水申请表》2份

二、签订施工合同

市自来水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办理审批手续、方案设计、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预算后,用户到市自来水公司安装队,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注:

1、签订施工合同的用户名须与提交申请表的用户名一致;

2、涉及市政道路、绿化等开挖,用户须到市城管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缴纳费用

用户签订施工合同后,到银行办理工程预付款的转帐手续,带上银行回单到市自来水公司安装队财务室办理缴费手续,将缴费通知单递交到管网所。

四、工程结算

施工单位出具结算书,用户审核、结清工程费用后,市自来水公司管网所及时通水。

第13篇:一次性告知单

一次性告知单

取水申请

主体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 5.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6.《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审批条件或标准

1.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000万m³(不含)以下的;2.发电企业总装机在50MW(不含)以下的;

3.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5万m³(不含)以下的 ; 4.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量在3000m³ ((不含)以下的。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现场勘查、专家评审、材料修编)→决定

申报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2份,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10份,电子版1份,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已在本系统审批过的水资源报告书,只提供批复文件的文号供查询,无需提交报告书)

3.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4.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只需提供意见书批准文号,水利部门)(无需收取)。

5.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6.法人身份证、若是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5812915 2.投诉电话:5823697 3.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npjy.fjbs.gov.cn/ 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书院东路151号西城国际11号楼行政服务中心7楼水利局窗口

一次性告知单

取水许可证核发

主体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审批条件或标准

1.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000万m³(不含)以下的;2.发电企业总装机在50MW(不含)以下的;

3.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5万m³(不含)以下的 ; 4.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量在3000 m³ ((不含)以下的。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1份,复印件)。(业主提供)

2.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3.取水申请批准文件(1份,原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1份,原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1份,原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6.污水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1份,原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7.试运行期间,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取、退水监测结果(1份,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需要提交蓄水调度运行方案(1份,原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9.地下水取水工程应提交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1份,原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10.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11.法人身份证、若是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5812915 2.投诉电话:5823697 3.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npjy.fjbs.gov.cn/ 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书院东路151号西城国际11号楼行政服务中心7楼水利局窗口

一次性告知单

取水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

主体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审批条件或标准

1.由建阳区水利局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2.申请条件。

(1)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权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进行取水许可变更流程。

(2)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4)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且停止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注销取水许可证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现场勘查、专家评审、材料修编)→决定

申报材料 1.取水许可证变更

1.原取水许可证正副本。(1份) (业主提供)

2.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份,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3.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4.法人变更的无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的提供法人任命书(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备注:有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的无需提供】(业主提供)

5.申请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6.法人身份证、若是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

章)。(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2.取水许可证延续

1.原取水许可证正副本。(1份) (业主提供)

2.延续取水许可申请书(2份,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3.延续取水申请评估报告书(10份,加盖业主公章)。【备注:有水资源论证批复或有通过审核的延续取水评估报告书的无需提供】

4.申请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5.法人身份证、若是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3.取水许可证注销

1.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未满时,需提供取水许可注销申请报告(原件2份及电子版1份,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2.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需保留取水许可证的。提供保留取水许可证申请报告(原件2份及电子版1份,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3.原取水许可证正副本。(1份) (业主提供)

4.申请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5.法人身份证、若是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5812915 2.投诉电话:5823697 3.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npjy.fjbs.gov.cn/ 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书院东路151号西城国际11号楼行政服务中心7楼水利局窗口

一次性告知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主体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

审批条件或标准

1.本区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2.本区境内占地三公顷以下和挖填土方三万立方米以下的南平市级立项项目。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方法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包含组织察看项目现场、召开审查会、材料修编)→决定

1.受理:网上申请或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如申报材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书;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开发建设项目业主须补齐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发补正通知书。

2.审查(组织察看项目现场,召开审查会):区水利局组织专家查看项目建设现场,并召开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审查会。如专家组一致通过该报告书的审查,区水土保持监督站出具书面通过函复;如专家组未通过该报告书的审查,区水土保持监督站发退回修编通知书。编制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报告书报批稿。由区水利局组织专家对报告书报批稿进行审核通过后,作出批复。

依据《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审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水监督〔2011〕59号)第二点:报告书收件、预审、受理、评审的规定的第10条:技术评审机构对受理的报告书送审稿,应及时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代表察看现场、召开技术评审会议。邀请参加会议的专家,应当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性质、专业特点和要求,随机抽签确定,形成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7人,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技术评审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调整、充实、完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库,建立起与生产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各相关专业技术结构较合理,数量有一定保证的专家队伍,以满足技术评审工作的需要。技术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但应严格控制参会人数。

3.决定:由申请人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审批决定或快递送达。

申报材料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原件10份、报告表8份。盖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业主提供)

2.项目业主关于要求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报告2份,主送建阳区水利局,盖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公章。(业主提供)

3.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盖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公章。(业主提供)

4.申请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5812915 2.投诉电话:5823697 3.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npjy.fjbs.gov.cn/ 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书院东路151号西城国际11号楼行政服务中心7楼水利局窗口

一次性告知单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主体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2项;5.《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6.《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审批条件或标准

1.符合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2.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及除险加固的项目(包括水库枢纽、水闸、围垦、城市防洪堤、灌溉改造、机电排灌、小水电、供水等工程);

3.申报材料齐全。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包含组织专家评审、现场勘查、材料修编、完成修编后审核)→决定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要求审查的报告(1份)。(业主提供) 2.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设计报告)(送审稿8份)。(业主提供)

3.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4.法人身份证、若是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5812915 2.投诉电话:5823697 3.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npjy.fjbs.gov.cn/ 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书院东路151号西城国际11号楼行政服务中心7楼水利局窗口

一次性告知单

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审查

主体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十五条。

审批条件或标准

1.在河流上建设属水工程基建项目。

2.按照规定需要县级相关部门审批的水工程基建项目。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包含组织专家评审、现场勘查、材料修编、完成修编后审核)→决定

申报材料

1.建设方案要求审查的报告(原件1份)。(业主提供)

2.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8份)。(业主提供)

3.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4.法人身份证、若是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5812915

2.投诉电话:5823697 3.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npjy.fjbs.gov.cn/ 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书院东路151号西城国际11号楼行政服务中心7楼水利局窗口

一次性告知单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主体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审批条件或标准

1.在河流上建设的辖区内水工程基建项目。2.按照规定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水工程基建项目。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包含组织专家评审、现场勘查、材料修编)→决定

申报材料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3份)。(业主提供)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2份)。(业主提供) 3.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说明或专题论证报告(水工程所在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批复的,需提交专题论证报告)。(业主提供)

4.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5.法人身份证、若是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2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5812915 2.投诉电话:5823697 3.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npjy.fjbs.gov.cn/ 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书院东路151号西城国际11号楼行政服务中心7楼水利局窗口

一次性告知单

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的

建设方案及防洪影响评价审查

主体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4.《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5.《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 6.《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审批条件或标准

1.符合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2.符合环境保护和防洪要求。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包含组织专家评审、现场勘查、材料修编)→决定

申报材料

1.申请审查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报告(原件1份)。(业主提供) 2.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审稿8份)。(业主提供)

3.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4.法人身份证、若是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5812915 2.投诉电话:5823697 3.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npjy.fjbs.gov.cn/ 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书院东路151号西城国际11号楼行政服务中心7楼水利局窗口

一次性告知单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查

主体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4.《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5.《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 6.《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审批条件或标准

1.不影响河流稳定与不严重影响第三者利益。2.符合有关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3.对水利工程安全稳定、完整性、防洪抢险无不利影响。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包含组织专家评审、现场勘查、材料修编)→决定 申报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1份)(业主提供)

2.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建设方案或可研报告)。(送审稿8份)(业主提供) 3.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4.法人身份证、若是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5812915 2.投诉电话:5823697 3.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npjy.fjbs.gov.cn/ 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书院东路151号西城国际11号楼行政服务中心7楼水利局窗口

在建水工程度汛方案审批

主体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设定依据

1.《防汛条例》第十四条;

2.《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三十四条;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审批条件或标准

1.在市(县级)管河道、保护范围为千亩以下海堤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申报材料齐全。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申报材料

1.在建水工程度汛方案要求审查的报告(原件1份)。(业主提供) 2.工程度汛方案(原件3份)。(业主提供)

3.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4.法人身份证、若是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5812915

2.投诉电话:5823697 3.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npjy.fjbs.gov.cn/ 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书院东路151号西城国际11号楼行政服务中心7楼水利局窗口

一次性告知单

小型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主体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设定依据

1.《防汛条例》第十四条;

2.《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三十四条;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审批条件或标准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符合水库防洪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3.申报材料齐全。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申报材料

1.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要求审批的报告(原件3份)。(业主提供) 2.小型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原件3份)。(业主提供)

3.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4.法人身份证、若是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5812915 2.投诉电话:5823697 3.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npjy.fjbs.gov.cn/ 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书院东路151号西城国际11号楼行政服务中心7楼水利局窗口

一性告知单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主体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3.《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五; 4.《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审批条件或标准

1.水库、电站坝高30m(不含)、库容1000万m³(不含)以下的。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包含组织专家评审、现场勘查、材料修编、完成修编后审核)→决定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要求审定的申报报告(原件1份)。(业主提供) 2.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送审稿8份)。(业主提供)

3.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4.法人身份证、若是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5812915

2.投诉电话:5823697 3.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npjy.fjbs.gov.cn/ 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书院东路151号西城国际11号楼行政服务中心7楼水利局窗口

一次性告知单

水利部门主管的小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主体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3.《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五; 4.《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审批条件或标准

1.水库、电站坝高30m(不含)、库容1000万m³(不含)以下的。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包含组织专家评审、现场勘查、材料修编、完成修编后审核)→决定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业主)要求审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业主提供) 2.水闸安全评价报告(送审稿8份)。(业主提供)

3.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4.法人身份证、若是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5812915 2.投诉电话:5823697 3.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npjy.fjbs.gov.cn/ 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书院东路151号西城国际11号楼行政服务中心7楼水利局窗口

一次性告知单

河道采砂许可

主体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2.《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六条;

3.《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审批条件或标准

1.符合建阳区河道采砂规划的规定,《建阳区河道采砂规划》(2016-2020年)。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1.有数量限制。

2.分配数量的办法: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上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

审查依据:《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后,对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表(原件1份)。(业主提供)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业主提供)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其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业主提供)

3.属于经营性河道采砂,必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业主提供)

4.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必须提交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原件1份)。(业主提供) 5.使用船舶采砂的的还需提交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各1份)。(业主提供)

6.经营性采砂有二人以上申请的需通过招投标,提供中标材料。(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5812915 2.投诉电话:5823697 3.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npjy.fjbs.gov.cn/ 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书院东路151号西城国际11号楼行政服务中心7楼水利局窗口

一次性告知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主体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审批条件或标准

1.符合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符合水库大坝建设有关技术规范、标准。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包含组织专家评审、现场勘查、材料修编、完成修编后审核)→决定

申报材料

1.水库初步设计报告要求审查的报告(原件1份)。(业主提供) 2.水库初步设计报告(送审稿8份)。(业主提供)

3.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4.法人身份证、若是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5812915 2.投诉电话:5823697 3.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npjy.fj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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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单

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主体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设定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

审批条件或标准

建阳区境内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申报材料

1.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2份)。(业主提供)

2.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业主提供,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其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5812915 2.投诉电话:5823697 3.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npjy.fj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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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单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主体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审批条件或标准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专家评审、材料修编)→决定

申报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份,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2.建设项目所批复的文件(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发改部门)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8份,原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备注:与取水许可同时办理的,提交经审查的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内容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申请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5.法人身份证、若是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

章)。(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5812915 2.投诉电话:5823697 3.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npjy.fjbs.gov.cn/ 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书院东路151号西城国际11号楼行政服务中心7楼水利局窗口

一次性告知单

水利工程验收审查

主体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审批条件或标准

1.在建阳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备登记的水利工程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包含组织专家评审、现场勘查、材料修编、完成修编后审核)→决定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书(原件3份)。(业主提供)

2.上报验收材料,包括竣工资料、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质监等部门的总结材料(原件6份)。(业主提供)

3.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4.法人身份证、若是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专家评审时间不计)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5812915 2.投诉电话:5823697 3.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npjy.fj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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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单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主体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审批条件或标准

1.项目已获审批立项。 2.用地许可获得审批通过。

3.工程设计图纸全面进行审核,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要求。 4.赔偿方案已经落实,补救措施落实。 5.地方分歧已协调妥当。 6.申报材料齐全。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包含组织专家评审、现场勘查、材料修编、完成修编后审核)→决定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业主)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建设项目概况、立项审批情况、施工方案以及占用地点、范围、面积设备数量、拟开工时间,建设工期、补偿方式或替代工程方案)(2份,加盖公章)。(业主提供)

2.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发改)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报告书(送审稿8份)。(业主提供) 4.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5.法人身份证、若是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5812915 2.投诉电话:5823697 3.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npjy.fjbs.gov.cn/ 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书院东路151号西城国际11号楼行政服务中心7楼水利局窗口

一次性告知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审核

主体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五条;2.《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商〔2007〕财408号)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审批条件或标准

符合设定依据的规定要求。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申报材料

1.水利工程单位水价调整申请报告(原件3份)。(业主提供) 2.工程单位水价测算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原件6份)。(业主提供)

3.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在电子证照库中可查询到,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4.法人身份证、若是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业主提供)

注: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报告修编、上报(转报)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鉴定等步骤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无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5812915 2.投诉电话:5823697 3.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npjy.fjbs.gov.cn/

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书院东路151号西城国际11号楼行政服务中心7楼水利局窗口

第14篇:一次性告知单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一、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申报材料 1.2.3.4.5.申请表: 工程项目建议书: 建设工程选址位置图: 岩土工程勘探报告: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工作报告:

淮安市淮安区地震局

咨询电话:0517-85966886

第15篇: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办人对办事人咨询和办理的事项必须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办事人咨询时,承办人应热情、主动提供咨询服务,要耐心讲解、说明,直到办事人听明白为止。

第三条 对于申办事项的办事人,承办人要以《办事须知》为依据,一次性告知办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并发放有关表格。办事人自接受一次性告知后,若未补齐所需材料,则视为无效报件。

第四条 对于办事人手续、资料不全的,承办人要在补办件通知单上一次性列清需补办的事项。

第五条 凡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的报件业务,应补齐材料方可收费受理,承诺时限按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对于退回件,承办人应填写退回件通知单,说明退回的理由。对于把握不准的办件,可先按承诺件受理,经请示研究后确认为退回件的,再以退回件通知单退回。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若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便民服务中心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向当事人道歉。

第16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为了真正体现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便民、得民的服务宗旨,加强对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化管理,真正转变行政机关办理作风,政务服务中心要求每一位窗口工作人员热情接待每一位当事人,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事宜。

二、当事人到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行政审批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并发放有关表格。

三、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应当热情、主动地提供咨询服务,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当事人到部门去咨询或到部门去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任何一个窗口的工作人员遇到当事人咨询或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热情地将当事人带到有关部门的窗口或指点有关部门窗口的所在的位置,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当事人推出本窗口了事。

五、窗口工作人员应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法律依据置放于窗口上,方便当事人查阅。

第17篇:龙泉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一次性告知制度

龙泉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一、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需办理的有关事项或咨询的有关事项有一次告知的责任。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条件不符或手续不齐全应当补充其它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应书面告知理由和投诉、复议的渠道。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有关事项应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服务对象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三、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窗口,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四、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岗位业务,在接受询问或承办事项过程中须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使服务对象清楚、明白,并有利于询问、办理事项一次性得到解决。

五、窗口工作人员在告知过程中应当忠于职守,热情服务,耐心解答,细致周到。

六、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七、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没有做到一次性书面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反复多次上门咨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18篇:规划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度

规划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服务行为,方便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指申请人到政务大厅窗口部门申请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须将与该申请有关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制度。

二、窗口受理报建项目事项

1、申请人的报建申请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划局服务指南的事项分类进行审查。

2、申请人的报建项目审查后,填写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受理通知单,通知单由收件人和报件人签名后作为报建项目受理的依据。

二、窗口受理报建项目后事项

1、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报件,经审查尚需补正材料后方能研究办理的,应填写《行政审批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行政审批事项补正材料后逐一审查,审查后填写《行政审批事项补正材料签收单》,正式受理申请人的报建项目。

3、申请事项无需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核准或登记备案手续,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虽属本机关职权范围,但经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后,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材料仍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申请的审批事项,经审查不符合规划规定和要求,依法决定不予批准的,填写《行政审批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如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5、窗口工作人员没有履行一次告知制度,引起申请人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19篇:一次性告知制[材料]

文章标题: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根据党委、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应对来本机关办事(电话咨询)的管理服务对象实行一次性告知,并对一次性告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对管理服务对象诉求的办理

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够即时办理的应即时办理;必须当场为服务对象开据《受理单》,明确办结时限、告知取件时间和地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当场为服务对象开据《缺件告知单》,做到一次性告知,防止多次退件。

三、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存档备查。

四、如遇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材料,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告之、解答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不能一推了之。

五、处理办法

(一)未按《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的单位,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未按要求为服务对象开据《受理单》或是《缺件告知单》,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经办人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三)未按要求以书面形式(除电话咨询外)对服务对象进行告知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经办人效能告诫一次。

(四)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材料,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未及时告之、解答或帮助咨询,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经办人诫勉教育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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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政局一次性告知制

政局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市民政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民政部门”)的作风建设,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办事工作效率,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是指办事人员到市民政部门办事时,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第四条经办人员对前来市民政部门办事的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第五条经办人员在向前来办事的人员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前来办事的人员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出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前来办事的人员,一份由经办单位留底备查。

第六条前来办事的人员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待补齐后一并上报,由市民政部门重新受理。

第七条市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前来办事的人员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被有效投诉的,由局党组研究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制度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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